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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2 20: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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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导论》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唐晓《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导论》笔记和典型题详解试读:

第一章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概述

1.1 复习笔记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是政治学学科的重要分支。对政治制度的研究开始于古代西方,并且为政治学的研究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指近代以来产生于西欧、北美等国的政治制度。西方国家政治制度首先是明确的地理区域所属概念,主要集中于西欧、北欧及北美地区。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一方面表现出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特征,另一方面则表现出其制度模式的广泛影响性。

一、政治制度基本概念及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历史传承与发展

1政治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其研究

政治制度,即英文political institutions,是人类社会复杂的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1)政治制度的定义

政治制度是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其运作以及有关国家政治过程的一系列规则和安排,它包括国家的政体形式、国家结构;包括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建立的国家权力机构及其运作程序;包括社会一切政治参与行为及其制度,如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政治决策过程等。(2)政治制度的性质特征:

①政治制度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它与一定的经济体制相适应,并构成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政治制度一经建立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社会经济结构不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政治体制一般不会改变。

③政治制度的运行还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如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宗教制度等)及外部环境(如国际关系、自然环境等)的制约。

④政治制度的确立往往决定着统治者的统治方法,即统治者如何运用国家权力机器。

⑤从本质上讲,政治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建立或维持一定的政治秩序。

2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产生

欧洲国家于17世纪率先进入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并逐渐建立起一系列具有法律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影响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建立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市场经济发展对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形成的影响

具体地说,商品经济发展致使西方社会产生以下主要的社会、政治变化:

①商品经济发展是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②商品经济发展促进生产方式多元化,在此基础上出现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发展趋向。

③商品经济发展有益于经济繁荣,而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发展。

④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2)西方古典政治制度及其文化的历史传承

①民主制度及其原则的确立。

最初的民主概念就是公众进行直接的政治参与、直接选择管理者(统治者),并以此说明人民行使统治权力。

②共和制及其原则的产生。

共和的概念指的是公共的事务,意含国家政治发展是基于共同的财富、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权力。共和的原则,内含平民大会制度、公民选举制度等,既有公民直接民主的形式,也有通过选举产生官吏的间接民主形式。(3)限权原则

限权即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在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发展过程中,限权思想始终贯穿其中,并形成政治原则指导各国政治实践。限权思想源远流长,在古希腊、古罗马建立的政治制度中都体现了这样的政治思想;进入中世纪以后,限权原则开始作为某种法律制度确定下来。(4)公民权利原则  在西方社会,公民概念的产生由来已久,古罗马时代以民法形式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原则,应该说是对公民权利最重要、最具体的保护。正是在对公民财产权利保障的基础上,他公民权利内容相应产生。而且,保护私有财产权原则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制度保障,从而也成为民主政治制度建立的基础。

进人中世纪后期,关于公民概念及其他相关问题的讨论再次兴起。自由主义政治学理论、自然法学理论和社会契约论等为后来公民权利原则的提出和论证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3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完善(1)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及民主制度的主要内容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民主的概念在不断充实,它逐渐成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建渚法律规范之上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①代议制。

代议制是现代一系列民主政治制度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构成一定的政治行为方式及其准则。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逐渐建立起来的。

a.代议制强调国家要建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b.代议制表明为一种政治行为方式,强调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阶层的参与以及通过议事的方式对国家事务进行决策。

②普选制。

普选制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发展水平的标志性指标。它既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也是现代西方国家确定其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标准。

③多党竞争制度。

政党政治作为一种现代政治结构和行为模式,它摒弃了封建家族政治模式,对促进社会政治沟通、利益聚合、政治参与、政治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调整了政治权力分配原则。在多党政治的条件下,确定了政治竞争的基本形式,各个政党通过合法的竞选争取国家的执政权,并且处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之下。

④以分权制衡原则建立的政府制度。

分权制衡原则是西方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原则,它是针对封建专制体制提出的,旨在限制国家权力,防止政府滥用职权。

⑤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西方国家民主制度体现了以实现人的基本价值为终极目标的政治理想,具体地说,就是要通过宪法规范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建立切实的保障制度。

⑥政治监督制度。

在西方国家政治权力运作过程中,有各种不同的权力监督机制在发挥作用,有政府机构之间形成的政治监督,也有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政治监督,由此形成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总之,西方国家民主理论包含了十分丰富的内容,从民主原则到民主制度,民主思想从精神领域的培植到现实政治生活的体现,通过民主制度的运作将民主原则变为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有形的规则等。因此,民主逐渐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衡量社会政治发展的价值标准。(2)资本主义的发展促使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

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国家面临有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恢复公平竞争原则,有效调整社会矛盾、妥善解决社会不公问题,有效整治政治腐败现象、确立政治合法性等一系列问题。对此,西方国家基本通过完善政治制度和加强社会管理两个层面加以解决。

①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政府内部管理。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政府内部管理。规范政府行政权的操作,建立严格的政府责任制度,加强政府的行政效能;同时还通过完善和实现普选制、完善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民主制度等,扩大社会政治参与,形成有效遏制政治腐败的机制,从而缓解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②强化行政管理能力,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

a.西方国家政府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能力,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为有效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一方面通过完善税收制度等手段增加国家收入,并建立社会再分配机制;另一方面则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制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问题。

b.加强政府的管理职能,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特别是加强应对经济危机、战争等突发事件的管理职能,有效承担社会责任,消除民众的不安全感。

总之,上述治理措施有效解决了19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面临的社会、政治、经济矛盾,基本恢复了资本主义发展的秩序,极大地促进了西方民主制度的巩固。

二、国家形式

国家形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即政体;另一方面则是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关系结构,即国家结构。

1政体

政体即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通常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组织结构、产生方式、职权范围、运行程序等。(1)议会制

目前西方国家中实行议会制政体形式的有两种类型,即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

①议会君主制(君主立宪制)

议会君主制是从封建君主制演变而来的一种政体形式。

概括来说,当代西方国家议会君主制政体的主要特点有以下方面:

a.议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会通过全国普选产生议员,议会中的多数党组织内阁。

b.内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多数对内阁所实行的政策提出不信任案时,或内阁向议会提出要求信任案但未被议会通过时,内阁需要集体辞职以示承担政治责任,或提请国家元首(国王)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本内阁的去留。

c.国王是虚位元首,世袭产生,终身任职,是国家和民族的象征。

现在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西班牙、比利时、挪威、丹麦、荷兰、瑞典、卢森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等。

②议会共和制

a.在议会共和制政体下,议会不仅是国家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为国家政治权力中心。

b.议会共和制国家的总统由选举产生,而且规定了一定的任期。议会共和制下的总统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因此,他具有相应的政治责任,这一点与议会君主制国家的君主不承担政治责任有所不同。

当代西方国家中,德国、意大利、芬兰、奥地利、葡萄牙、希腊、冰岛、印度、新加坡、捷克等很多国家都实行议会共和制。(2)总统制

总统制是共和体制,即通过选民选举产生国家元首,作为一种政体形式,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行政首脑。总统领导的政府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权力分离、相互制衡。总统制最早是由美国创立的政体,并且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稳定的、具有广泛影响的政权组织形式。总统制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

①总统掌握国家最高行政领导权,有权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对议会通过的法律行使批准权,并负责贯彻和执行国家法律;有权对有关国家行政的一切事项作出决定,有权指挥和监督国家一切行政机构执行行政决策;有权任命法官;作为国家武装部队总司令,拥有最高军事统率权;拥有与外国缔结国际条约等外交权。

②议会由选民选举产生,行使国家立法权,并有权监督政府行政,对总统以及高级官员违宪或渎职等行为可予以弹劾。

③总统领导下的行政机构设有内阁,但内阁作为总统的咨询机构,只对总统负责,而不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议会不能以通过不信任案的方式推翻内阁。

现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还有墨西哥、巴西、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尼日利亚、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韩国、乌克兰等国家。(3)半总统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

半总统制亦称混合制政体,即是融合了议会制和总统制某些特点的特殊政体形式。混合制政体具有以下特征:  ①从融合总统制政体的特点看,其总统拥有重要的国家政治权力。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主持内阁会议,有权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在立法方面,总统有权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提出进行重新审议的要求,对此要求议会不得拒绝;总统有权将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全民公决);总统有权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的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总统作为军队统帅负责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采取非常权力;在外交上,有权对外派遣或接受外交使节,有权议定和批准外交条约,审查并批准国际条约;在司法方面,总统作为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是司法独立的保障人等。  ②从融合议会制政体的特点看,以总理为行政首脑的政府掌管行政事务,议会有权监督政府行政,总理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某一政策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项小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如果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对政府提出的施政纲领或政策表示不赞同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4)其他政体形式

①瑞士委员会制度

瑞士委员会制接近于议会共和制。其联邦议会是经过选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国家最高立法权,并拥有通过选举产生国家(联邦)行政机构的权力。所谓的“委员会”实际上是瑞士联邦最高行政机构。

②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是一种在从封建专制国家向资本主义国家过渡进程中出现的特殊政体形式,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a.君主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中心。

b.尽管二元君主制具有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但它与封建君主制有很大区别。在体制上,开始有了宪法和议会这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元素,对君主权力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在司法方面,确立了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依法审判,法官实行终身制等原则。

总之,二元君主制是封建国家在效仿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中行成的过渡性政体形式。历史经验及现有二元君主制国家的发展状况表明,这种政体有可能转向议会制政体形式。

2国家结构

国家结构指的是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或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一般说来,国家结构有两种形式,即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1)单一制国家

①对单一制国家可以归纳出以下方面的特征:

a.单一制国家有全国统一的宪法,有统一的国家权力机构,国家拥有一个司法系统,其司法人员由中央任命;

b.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c.国内各地方政权和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对外不具有国家的外部标志;

d.单一制国家在对外关系上是一个国际法主体。

②西方社会单一制国家的形成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的历史因素。

a.资本主义经济规模迅速发展。

从14世纪到17世纪初,以新兴资产阶级为主的政治力量首先争取的就是国家的统一。建立统一的国家,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市场、统一的货币等资本发展机制,形成资本经济自南流通的大环境。

b.民族国家的发展趋势。

在中世纪后期欧洲民族国家建立的过程中,封建国王和新兴的资产阶级暂时组成了同一阵营,成为促进封建集权国家形成的主要政治力量。这场政治斗争最终以世俗政治力量的胜利而告结束,现代民族国家开始建立。最初的民族国家即是以单一制国家为其特征的,英国、法国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国家主权的统一性、不可分割性,由此促成了现代单一制国家的出现。

③当代西方国家,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单一制,其中如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挪威、瑞典等国家。

④单一制国家就其国家权力集中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和非中央集权制国家两种。

a.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地方权力较小,地方政府由中央任命并授予权力。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指令。

b.在实行非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中,地方权力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即所谓地方自治,地方行政首脑或立法机构通常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立法机构可以就地区一般性事务进行立法;地方政府在解决地方事务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因此,是否实行“地方自治”成为衡量国家权力控制地方程度的重要标志。(2)联邦制国家

联邦制国家具有以下特点:

①整个联邦拥有统一的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和法律,拥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②作为一个国家实体存在,在对外关系上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行为主体,其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③联邦各个组成单位也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但其原则和内容不得与联邦宪法发生抵触,否则以违宪论之;

④联邦各组成单位拥有通过民选产生的立法或政府行政机构,在其区域范围内行使权力;

⑤在对外活动中,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不具有独立外交权;

⑥联邦及联邦组成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宪法而划定其不同的权力范围。

当代西方国家中实行联邦制的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俄罗斯、瑞士、巴西、比利时等实行联邦制。

1.2 典型题详解

一、名词解释

1宪政

答:宪政是一种政治秩序,即依照宪法规定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宪政的根本性质在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利做出限制,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拥有了一部宪法,不一定就实现了宪政。

2宪法惯例

答: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宪法内容没有具体规范的情况,对此情况需要做出某种实践,而且这种实践经过多次重复,便形成了宪法性惯例。因此,宪法性惯例是在实践宪法过程中连续反复的实践。宪法性惯例的特点:①它是政治实践的产物,必然适应政治运作的客观需要;②实施宪法性惯例有时会出现一定的可变性。

3政治制度

答: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复杂的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政治制度是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其运作以及有关国家政治过程的一系列规则和安排,它包括国家的政体形式和国家机构;包括依据国家宪法的法律建立的国家权力机构及其运作程序;包括社会一切政治参与行为及其制度,如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政治决策过程等。

4民主原则

答:民主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度,是一种直接的民主制度,即由民众直接参与政治过程,是从制度上对“人民的统治”这一原则的实践,由此,最初的民主概念就是公众进行直接的政治参与,直接选择管理者,并以此说明人民行使统治权力。

5共和原则

答:共和的概念是从古罗马政体的建立中产生的,共和的概念是指公共的事务,意含着国家政治发展是基于共同的财富、共同的利益和和共同的权力。因此在共和国政体下,平民的权力是平等的,并且首先体现为政治参与权,即通过平民大会制度行使重要选举权和其他政治决定权,通过票选产生执政官、保民官等官吏,对国家行使治理的职能。由此形成了共和的原则,既有直接民主又有间接民主。

6限权原则

答:限权就是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在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发展过程中,限权思想源远流长。在古希腊雅典民主制下,以公民大会的制度形式限制贵族的权力;在古罗马有平民大会对元老院权力的制约,保民官对其他高级官吏权力的制约。进入中世纪,限权原则开始作为某种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封建领主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封建王国形成抗衡。近代多以建立有限政府贯彻限权原则。

7国家形式

答:现代国家的建立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国家治理的需要,统治者势必要随之建立起适应于自身利益要求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相应的国家结构,以便实施有效的统治与管理。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及国家结构就是国家形式。国家形式是与一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体现着一定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各主要社会阶级、阶层相互间的关系,更体现着统治集团的根本意志。国家形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即政体;②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关系结构,即国家结构。

二、简答题

1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西方国家民主制度加以概括,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代议制

代议制是现代一系列民主政治制度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构成一定的政治行为方式及其准则。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逐渐建立起来的。

①代议制强调国家要建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②代议制表明为一种政治行为方式,强调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阶层的参与以及通过议事的方式对国家事务进行决策。(2)普选制

西方国家是在经历了长期的政治民主发展和完善过程之后,才最终实现普选权原则,建立了普选制度。普选制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发展水平的标志性指标。它既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也是现代西方国家确定其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标准。(3)多党竞争制度

由于西方国家具有特殊的经济、政治条件,因而形成多党政治,即公民普遍拥有组织政党的自由,政党拥有参与政治权力竞争的自由。在多党政治的条件下,确定了政治竞争的基本形式,各个政党通过合法的竞选争取国家的执政权,并且处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之下。(4)以分权制衡原则建立的政府制度

分权制衡原则是西方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原则,它是针对封建专制体制提出的,旨在限制国家权力,防止政府滥用职权。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基本遵循这一原则构建政府权力结构,并在制度上摸索不同的权力制衡模式,构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5)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西方国家民主制度体现了以实现人的基本价值为终极目标的政治理想,就是要通过宪法规范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建立切实的保障制度。这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及运作起到重要的制约性作用。(6)政治监督制度

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西方国家民主制度原则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政治监督原则体现在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在西方国家政治权力运作过程中,有各种不同的权力监督机制在发挥作用,有政府机构之间形成的政治监督,也有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政治监督,由此形成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2单一制国家的分类。

答:单一制国家就其国家权力集中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和非中央集权制国家两种。(1)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其地方权力较小,地方政府由中央任命并授予权力,中央往往通过人事任命等政治、行政手段以及财政拨款等经济手段控制地方。对于中央政府的指令,地方政府必须服从。(2)在实行非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中,其地方权力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即所谓地方自治,地方行政首脑或立法机构通常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立法机构可以就地区一般性事务进行立法;地方政府在解决地方事务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因此,是否实行“地方自治”成为衡量国家权力控制地方程度的重要标志。

第二章 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概述

2.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及宪法类型

1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内容特征

现代西方国家宪法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斗争的产物,由此决定了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及其内容都必定体现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政治理想,即全面否定专制主义政治,构建权力分享的政治格局。宪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具有某些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征。从宪法学研究的角度,宪法被定义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一切法律规则的规则。

①宪法的在内容上体现了“限权原则”。限制国家权力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a.防止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相互渗透,避免形成一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政治权力;

b.防止国家权力机构滥用权力而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②宪法赋予政府权力,使国家政治权力合法化。

③宪法对公民权利内容的规定,成为民主制度运行的必要条件。(2)宪法的法律特征

宪法是法律的一种类型,但区别于一般的法律,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的规范。宪法和普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①法律规范内容有所不同。

宪法具有特殊的规范内容,是规范和调整国家及社会关系的法律;而普通法则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些具体的方面。普通法的内容不能与宪法原则相抵触。

②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立法机构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原则、立法程序制定具体法律法规,立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否则,该项立法便可能失去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因为执行宪法而产生法律效力。

③创制与修改的程序有所不同。

就宪法创制而言,一般说来,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宪法的制定权应该属于人民,在宪法的制定中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就宪法修改而言,各国修宪程序比普通法修改程序要严格、特殊,具体可概括为程序较复杂、通过的门槛较高。对宪法的创制和修改规定了如此复杂、严格的程序,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3)宪法还具有政治和意识形态信仰的特征  宪法体系的完善体现了现代政治的基本价值和理念。人类最崇高的政治道德体现为对人性的关怀,以创造人自由发展的空间为基本价值。近代以来,宪法的出现驱使人类开始对这一政治目标作出努力。宪法的内容要求影响着不同制度的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校正自身的发展方向,在价值取向上开始重视政治道德的基本价值。追求人的平等、自由,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成为被普遍接受的宪法的政治价值。

宪政,就是一种政治秩序,具体说就是依照宪法规定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宪政的根本性质在于对国家和政府权力作出限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宪法的类型

从宪法学研究的角度,通常把宪法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①成文宪法即以一个成文的法典形式出现的宪法,它集中、明确地表述和规定了有关宪法规范的内容。美国于1787年颁布的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至今它仍在继续沿用。

成文宪法主要的内容结构有以下部分:

a.序言。这部分内容一般不具有法律的意义。

b.正文。这部分内容对国家权力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具体规范,即国家权力机构(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产生、职权范围、组织方式、运作规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成文宪法中最为重要的规范。

c.宪法保障制度。这一部分包括宪法的修改程序、宪法的解释制度等内容,以确保当宪法发生变更等情况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d.附则。主要规定宪法实施的时间,以及为实施宪法必须做到的法律和组织上的准备。

②不成文宪法则没有成文的法典,其宪法规范是通过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表现出来的。当代西方国家中只有英国、以色列实行不成文宪法。

③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宪法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对此需要作出某种实践;而且这种实践经过多次重复,便形成了宪法惯例。宪法惯例具有以下特点:

a.它是政治实践的产物,必然适应政治运作的客观需要。

通常表现为可以有效调节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政治关系,因此才可能产生宪法约束力。

b.实施宪法惯例有时会出现一定的可变性。(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①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制定或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往往规定了特殊的程序安排。(典型:美国宪法)

②柔性宪法则是指宪法制定或修改程序与普通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基本一样。(典型:英国宪法)(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所谓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是依据制宪主体而划分的宪法类别。

①民定宪法的制定者是人民,即通过民意机构或通过全民公决等方式最终产生的宪法,这是当代西方国家普遍的制宪方式。

②钦定宪法是以封建君主作为制宪主体而制定的宪法。

③协定宪法则是指封建君主与民众通过共同协商制定的宪法,它体现了双方的政治妥协,1809年瑞士曾经制定了协定宪法。(4)联邦宪法和州宪法

这是联邦制国家存在的特殊宪法分类,即全国拥有一部国家宪法,同时联邦各组成单位(州)还拥有自己的宪法。联邦宪法涉及整个国家(联邦)范围的事务,具有国家根本法的地位。而各联邦组成单位的宪法则专门规范本区域的事务,并在其区域内发生效力。联邦组成单位的宪法及其各种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的原则及内容相冲突,否则以违宪论之。

二、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1“主权在民”的原则“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为“人民主权”原则。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大都明确表述了这一原则。所谓“主权”就是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比如国家)最高的政治决定权。主权具有永恒性、独立性、终极性的特征。(1)关于“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的观点分歧

①马基雅维利、让·博丹、霍布斯等认为主权应当在“君”;

②斯宾诺沙、洛克、卢梭等从人的自然权利之基本观点出发认为主权应当在民。(2) “直接民主”的形式,即由公众直接行使政治决策的权力。“直接民主”形式在西方国家还是存在的,具体有公民创议和公民投票制度。

①公民创议指的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公民对国家立法或政府决策等提出议案、政策建议的制度。

②公民投票分为公民复决和全民公决两种制度。

公民复决指的是公民对立法机构通过的立法议案进行再表决的制度。全民公决则是指公民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政府提交的立法草案、政治决策或公共措施等进行的表决。(3)“间接民主”(indirect democracy)形式,即由人民委托其他人或者团体代表形式国家政治权力。从政治实践来看,当代西方国家公民主要是通过“间接民主”方式行使对国家所拥有的主权。(4)对民治政府概念的理解分为三层:

①经过选民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构;

②建立政府对民众负责的政治机制;

③实现公众对政府有效的监督。

2法治主义原则

对法治状况的评判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这些也正是理解实行法治的相关方面。(1)实行法治意味着国家政治权力的产生具有合法性。

政治权力是否合法意味着由此产生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的正当性,意味着政府行使权力的正当性。(2)实行法治意味着对政府权力有所规范。

①明确政府权力界限,即政府的权力范围;

②对政府行使权力进行程序规范,即政府如何行使权力;

③规定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即防止政府权力侵犯公民权利。(3)实现法治必须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原则的重要保证。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机构独立、司法活动独证以及法官独立。

3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指的是指政府权力机构之间的分权制衡。(1)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法治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政府职权的划分。他认为政府的职权应分为立法叔、行政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其中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其他国家权力次于立法权;但立法机关除了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之外,也应该受剑自己制定法律的约束。(2)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创立了更为完整的分权制衡理沦。孟德斯鸩也是在法治主义原则的基础上解析政府权力性质的。他提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议会、行政机关和法院行使这三种权力,这就是“三权分立”的理论。(3)18世纪末在北美大陆,美国联邦制政府的建立正是在践行分权制衡的理论。(4)当代西方国家,就分权而言,每个国家基本上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并规定由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分别行使。但就权力制衡而言,每个国家在各自的权力机构组织关系方面则存在差异。(5)分权制衡原则重点在于强调政府权力应该实行分权,每个政府权力机构独立行使其职权,其本身即已通过权力界限的规定形成一定的权力制衡。总之,分权制衡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并试图健全权力制衡机制,或者通过加强议会的权力,或者通过加强司法机构的权力,以期达到制约行政权力的目的。

4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1)公民基本权利概念与人权概念

①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性权利,国家法律和政府行为应该为其提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律范畴的概念,指在一定国家范围内,公民这一行为主体对国家这一行为主体所享有的要求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②“人权”概念从原来的基本权利概念已经扩展到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概括起来有自由权、平等权、生命权、独立权、人格尊严权、公诉权、公正审判权、国民权、婚姻权、庇护权、参政权、受益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等。人权概念作为一种政治概念而存在,人权理论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要实现具体的人权,必须期待具体的国家以规定本国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形式加以规范和保障。(2)公民基本权利内容

根据西方国家宪法中公民权利的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归纳为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和政治参与权五个方面。

①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合乎法律的属于自己的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享有的支配、处置权利。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中最具根本性的权利,是其他公民权利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宪法确立保护私有财产权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

a.保护私有财产权原则的确立,否定了封建社会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

b.保护私有财产权原则的确定,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c.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私有财产权原则的确立,对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完善社会道德起到了积极作用,由此创造出了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②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公民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触犯法律者,同等地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法律上的平等,是对人格尊严的承认和尊重。在人的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异还不可能消失的情况下,人在法律上实现平等意义重大,它可以促进人们取得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平等。

③自由权

宪法规范人的自由权可分为人身自由、迁徙自由和精神自由三个方面。

a.人身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人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行为而不受到非法的逮捕、拘留、审讯、处罚等;禁止对公民施以酷刑,以及禁止对公民住宅实施侵扰等。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保护人的尊严是联系在一起的。

b.迁徙自由指的是公民拥有选择居住环境的自由。

c.精神自由是指人的精神活动及其相关的自由,其中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内容,即公民拥有思想、信仰、表达的自由。

④受益权

受益权是指公民为了自身的利益要求国家采取某种措施,使其在经济、文化、社会服务、司法等方面获得自由,或使其自由得到帮助。受益权又分为积极的受益权和消极的受益权。

a.积极的受益权,指的是公民的生存权、居住权、受教育权以及享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权利。

b.消极的受益权,指的是公民享有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等,即公民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法院提出诉愿或诉讼,要求作出适当的处理和裁判,以期自身权利得到保护。

⑤参政权

参政权是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立法创制权、罢免权、全民公决权等。(3)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

宪法规定权利保障制度是具体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条件。从各国具体宪法规定看,这种保障制度可分为“限制性的保障”和“指导性的保障”。

①限制性的保障。

有的宪法条款就其所规定的公民具体权利内容,对可能出现的与原则相悖的立法作出限制性规定,即明确禁止违反公民权利原则的普通法出现。

②指导性的保障。

有的宪法条款在具体规范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立法作出原则性的指导。

三、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宪法的修改、宪法的解释及违宪审查制度。

1宪法的修改

宪法一经制定,便产生了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此成为国家实行法治的基础。然而,宪法又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宪法修改是依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权力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已有宪法中不适当的部分进行修正或变更的过程。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相关程序:(1)修改宪法的提议权归属

修改宪法首先涉及谁(或者哪一个机构)拥有修宪的提议权问题,对此每个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2)修改宪法的批准程序

修宪草案提出后,须经一定程序给予批准,对此,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总的来看,批准程序比较复杂,以此增加修宪的难度。当代很多西方国家在修宪过程中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希望通过公民表决使修宪内容更具合法性。(3)修改宪法的限制

为了减少修改宪法中可能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各国对修改宪法的活动提出了必要的限制。

①对修改宪法原则的限制

有的国家宪法中规定,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进行修改。

②对修改宪法时间的限制

很多国家规定国家处在特殊时期不得修改宪法。

③对全部修改宪法的限制

有的国家对宪法进行全部修改规定了具体限制。

2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依据有关宪法规定由一定的国家权力机构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及其含义进行阐释和说明。宪法解释主要涉及谁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及如何具体解释宪法的问题。(1)宪法解释权的归属

从西方国家宪法的具体规定看,以下不同的机构可能行使宪法解释权:

①立法机关解释

实行立法机关解释宪法制度的国家主要是议会制国家,如英国、瑞士、比利时等。

②司法机关解释

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是司法机关的一种特殊职能。这类国家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如美国、日本等;另一种是由宪法法院进行解释,如德国、意大利等。

③专门机关解释

有的国家认为,宪法解释权是独立性职权,应该使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机构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权力,以处理宪法问题为专门职责,这样可以使之在处理有关国家政体问题上保持超然的态度。实行专门机关解释宪法制度的有法国、瑞典等。(2)宪法解释的方法

就具体解释宪法的方法而言,各国之间是有差异的。

①有的国家是根据宪法的字面含义、条文结构逐字逐句进行推敲,并阐明其含义。

②还有的国家解释宪法则可能从具体条文之外,通过探究立宪的目的、宪法的历史演进以及宪法整体与部分之间的联系等来解释宪法,这样做往往会在宪法原意上阐明新的意义,从而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内容更丰富,更具有适应性。

3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对有关违反宪法规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和裁定的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始创于美国。不同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又有不同的特点。(1)违宪审查的方式

以不同国家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差别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②由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a.由“宪法诉讼”引起对一般法律规范的违宪审查。

b.“抽象的违宪审查”,即宪法法院就法律规范是否违宪进行一般性的审查。

③由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2)违宪制裁的方式

①进行违宪制裁的最基本方式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等予以撤销或宣布其无效。在违宪审查机构确认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全部或部分违反宪法时,即可宣布撤销或停止其法律效力;在确认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与宪法内容相抵触时,即可宣布停止此行为并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予以法律制裁。

②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在附带性违宪审查之后,只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进行裁定,并不宣布撤销或停止其生效。但在实行判例制的国家,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高级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规范事实上不再生效。

③还有一些国家宪法规定对违宪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其他高级官员可予以弹劾,如意大利、美国、法国等国宪法都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2.2 典型题详解

一、简答题

1什么是宪法,宪法和一般法又有什么区别?

答:(1)宪法的含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的规范;宪法的内容必须体现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原则,即限权原则,宪法还具有政治和意识形态信仰的特征。(2)宪法和一般法的区别

①规范内容有所不同

a.宪法具有特殊的规范内容,是规范和调整国家及社会关系的法律,它主要的内容有国家的政治制度,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权力机构的相互关系及其权利运作的方式,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的保障制度等。

b.普通法律则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些具体的方面,普通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立法原则等制定的,它通过具体规范有关国家权力的运作以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原则。因此,普通法的内容不能与宪法的原则相抵触。

②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国家任何其他立法都是次一级的规范,诸如法律规则、行政决议、各种条例等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③创制与修改的程序不同

a.就宪法创制而言,一般说来,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宪法的制定权应该属于人民,在宪法的制定中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

b.就宪法修改而言,各国修宪程序比普通法修改程序要严格、特殊,具体可概括为程序较复杂、通过的门槛较高。

2简述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及方式。

答:(1)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

违宪审查制度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对有关违反宪法规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进行审查和裁定的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创始于美国。(2)违宪审查制度的方式

①违宪审查的方式

以不同国家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差别进行划分:

a.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b.由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c.由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

②违宪制裁的方式

a.最基本方式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等予以撤消或宣布其无效;

b.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在附带性违宪审查之后,只对违宪审查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进行裁定,并不宣布撤销之或停止其生效;

c.也可以对违宪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其他高级官员进行弹劾。

3简述宪法的类型。

答:从宪法学研究的角度,通常把宪法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①成文宪法即以一个成文的法典形式出现的宪法,集中、明确的表述和规定了有关宪法规范的内容。美国与1787年颁布的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②不成文宪法则没有成文的法典,其宪法性质是通过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表现出来的。现只有英国和以色列实行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①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往往规定了特殊的程序安排。

②柔性宪法是指宪法制定或修改与普通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基本一样。(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①民定宪法的制定者是人民,即通过民意机构或通过全民公决等方式最终产生的宪法,这是当代西方国家普遍的制宪方式。

②钦定宪法是以封建君主作为制宪主体而制定的宪法。

③协定宪法则是指封建君主与民众通过共同协商制定的宪法,它体现了双方的政治妥协,1809年瑞士曾经制定了协定宪法。(4)联邦宪法和州宪法

这是联邦制国家存在的特殊宪法分类,即全国拥有一部国家宪法,同时联邦各组成单位(州)还拥有自己的宪法。

①联邦宪法涉及整个国家(联邦)范围的事务,具有国家根本法的地位。

②各联邦组成单位的宪法则专门规范本区域的事务,并在其区域内发生效力。

③联邦组成单位的宪法及其各种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的原则及内容相冲突,否则以违宪论之。

二、论述题

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主权在民原则

①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是针对中世纪后期盛行欧洲的“主权在君”的理论创造的。从实质上看,“主权在君”与“主权在民”理论争论的焦点问题就是到底由谁掌握主权。

②18世纪法国的思想家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他对人性自由的崇尚以及对自由主义真诚追求,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概念,并“对人民主权”的实施设计过“直接民主”的代议制政府形式,并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当然“直接民主”的行驶在西方国家还是存在的。

③西方国家在实践过程中也丰富了“民治政府”这一概念。

a.经过选民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构;

b.建立政府对民众负责的政治机制;

c.是实现公众对政府有效的监督。

④主权在民原则的提出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它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奠定了现代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基础,在不同国家的政治实践中,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途径在不断开辟。(2)法治主义原则

①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经产生(亚里士多德就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深刻阐述了建立法治社会的必要性);洛克被认为是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的奠基人;霍布斯的“法即秩序”;美国的潘恩对建立法治政府的著述十分丰富,他提出:

a.政府必须以人的权利为基础而立;

b.政府的权利必须以宪法加以规范。

②在政治制度上,法治主义体现在:

a.实行法治意味着国家政治权力的产生具有合法性;

b.实行法治意味着对政府权力有所规范;

c.实现法治必须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

③法制主义原则的确立对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极大地促进了政治民主化的原则,不仅如此,实施法治对一个社会道德体现的构建也是不可忽视的,法治起到规范政府政治行为的作用,为合法与非法的社会行为划定界限;通过对非法行为特别是对政府权力机构可能出现的非法行为的应有制裁,不仅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力而且给予社会公众以最好的道德是非教育。(3)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西方国家的政治思想家就限制政府权力而建立的一种理论学说。

①波利比亚《通史》得出了权利过打易于导致政治腐败的结论;

②17世纪英国政治想家洛克在法治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政府职权的划分,他认为政府的职权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其他国家权力次于立法权。

③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创立了完整的分权制衡的理论,他提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议会、行政机关和法院行使这三种权力,即三权分立的理论。(4)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

①公民基本权利包括:

a.财产权

b.平等权

c.自由权

d.受益权

e.参政权

②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

a.限制性保障。有的宪法条款就其所规定的公民具体权利内容,对可能出现的与原则相悖的立法做出限制性规定,即明确禁止违反公民权利原则的普通法出现。

b.指导性保障。有的宪法条款在具体规范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立法做出原则性的指导。

第三章 当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3.1 复习笔记

选举制度,是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选举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是各种选举法律规则的总称。

一、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

进入现代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以来,在民主政治驱使下,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改变和完善,主要体现在形成了以下一些重要的选举制度原则。(1)普遍选举权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人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2)平等选举权原则

平等的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选民所投选票具有同等的价值,同等数量的代表必须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这两层含义通常被概括为“一票一价”和“一人一票”。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中存在的很多不平等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议会议员名额分配不均,产生议员的选区不是按照人口比例进行划分;每个议员代表的选民人数不均等,议会中不能充分反映全国各地选民的人口数量,也不能有效体现不同选民群体的利益差异。

②每个选民所投选票价值不一样,由此造成选民权利事实上的不平等,并必然产生不公正的选举结果。

③选区人口比例不均衡,造成选民手中选票价值的事实差异,使选举产生不公平的结果。(3)直接选举权原则

直接选举权原则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议会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和直接选举方式形成对比的是间接选举方式,即由选民投票选出选举人或选举人团,再由选举人(或选举人团)投票选出立法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当代西方国家间接选举的方式在减少,很多国家取消间接选举方式,采用直接选举。(4)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指的是选民遵循有关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进行秘密投票,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实行秘密投票制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促使选民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最终实现公正的选举。

综上所述,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构成民主选举制度的核心内容,从而加强了西方国家选举活动对其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

2西方国家选举监督制度的建立

要使选举活动顺利进行,使选举结果真实反映选民的基本意愿,建立选举监督制度是不可或缺的。(1)选举监督制度的形成

选举监督制度,就是对国家政治选举的参与者及其参与行为进行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制度,是以促进选举合法化为目的而建立的公开控制和纠错的机制。

①19世纪后期是西方国家选举监督制度创立的重要时期。要求纠正选举腐败的社会呼吁形成了现代西方国家建立选举监督制度的契机。

②西方国家选举监督制度的建立是从立法规范选举财政开始的。

③西方国家选举监督制度还体现在设立国家选举监督机构上。(2)选举监督的基本内容

①对选举参与者资格的监督,包括选民和候选人是否符合年龄资格、是否符合居住期限、是否拥有本国国籍、是否完成选民登记、是否经过正式候选人提名程序、是否交纳选举保证金、是否存在限制参选的职业问题;

②对选举过程中各个程序的监督,包括选区划分是否符合基本原则、候选人提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竞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是否公开透明、选票计算是否合法、选举结果的公布是否符合程序;

③对保护选民政治权利情况的监督,包括选民是否受到区别对待、选民投票是否受到政治权力或暴力的胁迫、选民是否被平等告之选举事项(如投票时间、地点等);

④对选举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状况的监督,包括选举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对选民提供有效的服务、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助选、是否损害选民知情权等基本利益。(3)选举监督权的行使

①社会监督

在西方国家,社会公众普遍对国家权力及其政治运作过程行使监督权,这就是所谓的社会政治监督。社会政治监督是多层次的监督,具体包括公民个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政治组织(政党)监督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a.公民个人或其社团组织进行的选举监督是积极的监督行为。公民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就选举中的不规范或违法行为向有关机构提起检举、投诉等。

b.政党也是选举监督的积极力量。政党之间进行政治竞争,彼此形成的利益制约在客观上形成最好的政治监督。政党进行监督的方式很多,它往往利用媒体、集会等方式对竞争对手发起进攻,也可以向有关机构提起违法控诉。

c.新闻媒体不仅向社会发布广泛的信息,建立公众发表言论的平台,更体现出它将公共言论汇集成政治舆论的巨大效能。在选举监督中,新闻媒体可以发挥其跟踪事件、公开报道、民意调查、社会评论的功能,把选举活动的全过程公之于众;对选举中出现的丑闻给予全面揭露,这些对选举舞弊者无疑形成有效控制。

②司法监督

对选举过程的监督有可能产生选举诉讼,选举诉讼就是对选举过程中涉嫌违法操作的行为向司法机关等提出控告,由司法机构等受理和裁决此类诉讼,因此形成了司法对政治选举活动的监督。

选举诉讼大致涉及两类诉讼案,一类是针对选举中违法操作而提出的诉讼;另一类诉讼是针对选举结果可能不公正而提出的当选无效诉讼。选举诉讼控告方可以是选民个人,也可以是政党组织或社会团体。

二、选举方式、选举类型、选举组织及选举参与

选民自由的选择还取决于选民拥有选择的机会,取决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取决于选民对选情的把握,西方国家的竞选为此提供了条件。

1西方国家选举方式——竞选(1)竞选方式产生的条件及其意义

竞选是一种选举方式,它是指候选人及其政党在选举过程中为了赢取选民的选票,通过种种努力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展现自己的政治领导力,与其他候选人形成一定的政治竞争。竞选,在西方国家是一种普遍的经验,出现竞选方式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影响因素。

①市场经济体制是产生竞选的必要基础。

②多党政治的现实存在是竞选制度形成的政治基础。

③由于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状态,在此基础上必然形成多元化的政治文化。

④竞选是和公开、自由的选举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总之,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通过竞选争取国家政治权力既是必然的选择,也是最好的选择。(2)竞选活动的基本要素

竞选活动是一场复杂的操作,竞选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包括一些必不可少的要素,由此构成竞选活动的一般性规律。

①竞选宣传

竞选宣传是竞选活动中重要的过程。进行竞选宣传需要有三个必要的条件:

a.要有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保障;

b.要有新闻自由的法律依据;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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