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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3 11: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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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勇

出版社:汕头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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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保护法律法规

农田保护法律法规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农田保护法律法规作者:李 勇排版:辛萌哒出版社:汕头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2-01ISBN:9787565836732本书由大华文苑(北京)图书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年)》,简称 “七五”普法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 “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的重要保障。“七五”普法规划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不同群体的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 “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特别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多年普法实践证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依法办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进行普法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需要。

多年来,我国在农村实行的改革开放取得了极大成功,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广大农民生活水平大大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区农民文化素质还不高,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现象虽然较原来有所改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仍很淡化,不懂、不愿借助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这就极易受到不法的侵害,或极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阻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步伐。

为此,根据党和政府的指示精神以及 “七五”普法规划,特别是根据广大农村农民的现状,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特别编辑了这套 《全国 “七五”普法学习读本》。主要包括了广大人民群众应知应懂、实际实用的法律法规。为了辅导学习,附录还收入了相应法律法规的条例准则、实施细则、解读解答、案例分析等;同时为了突出法律法规的实际实用特点,兼顾地方性和特殊性,附录还收入了部分某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非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应用表格等内容,拓展了本书的知识范围,使法律法规更“接地气”,便于读者学习掌握和实际应用。

在众多法律法规中,我们通过甄别,淘汰了废止的,精选了最新的、权威的和全面的。但有部分法律法规有些条款不适应当下情况了,却没有颁布新的,我们又不能擅自改动,只得保留原有条款,但附录却有相应的补充修改意见或通知等。众多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内容和受众特点,经过归类组合,优化配套。整套普法读本非常全面系统,具有很强的学习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非常适合用于广大农村和城乡普法学习教育与实践指导。总之,是全社会 “七五”普法的良好读本。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划 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 (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附 录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月3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 (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国务院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 “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市 (县)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并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6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省份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省份省级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国务院报告。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有关省份,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省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省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10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省份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省份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6〕10号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 《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要求,加快实施国务院同意的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以下简称 《全国规划调整方案》),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加强特殊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体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尽管我国粮食生产实现“十二连增”,但随着人口增长和消费结构升级,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粮食需求仍呈刚性增长态势,处于紧平衡状态。把最优质、最精华、生产能力最好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资源、集聚力量实行特殊保护,是实施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二)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推动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耕地是农业生态系统的重要基础,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与森林、河流、湖泊、山体等共同形成城市生态屏障,成为城市开发的实体边界,有利于进一步倒逼城市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引导城市走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之路,促进城镇化转型发展;有利于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为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生态文明共同体提供支撑,促进城乡绿色发展。

(三)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推动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耕地是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命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推动落地到户,有利于筑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线,巩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权益;有利于支撑现代农业、都市农业发展,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转型发展;有利于推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耕地休养生息和合理利用,为农业转方式调结构提供更大空间,为传承农耕文化提供物质基础。

二、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总体要求

(四)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为主线,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以 “四个不能”为底线 (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先难后易方法路径,坚持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 “三位一体”保护,为促进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资源基础。

(五)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划定。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 “规划”)调整完善确定的目标任务,规范有序开展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规划调整完善协同推进,两者互为基础、互为条件。城市周边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充分衔接,划定成果要全部纳入地方各级规划调整方案,两项工作统一方案编制,同步完成。坚持保护优先、优化布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规划调整完善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应保尽保、量质并重的要求,优先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把城市周边 “围住”、把公路沿线 “包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坚持优进劣出、提升质量。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划入,将受重度污染的严格控制类耕地及其他质量低下耕地按照质量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划出,提升耕地质量,保证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坚持特殊保护、管住管好。加强和完善对永久基本农田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约束性保护政策,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强化全面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划、建、管、护”长效机制。

(六)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目标任务。将 《全国规划调整方案》确定的全国15.46亿亩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落实到用途管制分区,落实到图斑地块,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结合,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确保划足、划优、划实,实现定量、定质、定位、定责保护,划准、管住、建好、守牢永久基本农田。

三、统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规划调整完善

(七)加快分解下达各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是规划调整完善的核心任务。各地要及时将 《全国规划调整方案》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乡,市县乡要依据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逐级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布局安排。市级规划要优先划定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确定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县级规划要优先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落实到用途管制分区;乡级规划要将县级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图斑、地块。县乡级规划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基本农田整备区,推动零星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各级规划调整方案要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专门章节,明确全域及城市周边保护目标任务和布局安排,明确保护、建设和监管等措施。

(八)编制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各地要根据分解下达的保护任务及相关要求,编制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论证审核。省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主要包括: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永久基本农田目标任务分解下达情况,城市周边划定任务落实情况等。市、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还应包括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包括数量、质量、布局、地类、落实到图斑地块等),划入划出情况及依据等。市、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依据上级规划分解下达的保护目标任务,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耕地地球化学调查、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成果,以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顺序,在城市周边以外区域划足补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按照 《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128号)及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要求。在确保全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将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等不宜作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按照质量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划出。对于省级规划调整后2020年耕地保有量低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要求的现状基本农田,一律继续保留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改变已有基本农田保护布局,不得擅自把不稳定耕地、劣地、坡地、生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九)严格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论证审核。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前置条件。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按照上报一批、审核一批的方式同步开展。各级规划调整方案报批前,应先行完成同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论证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作为规划调整方案报批的必备要件;论证审核未通过的,上级政府不得批准下级规划。31个省 (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以下简称 “两部”)审核;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及其他地级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县乡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一并编制,由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论证审核。省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重点审核划定任务是否达到规划目标,划定目标任务是否分解下达,城市周边划定任务是否落实,调整依据是否充分等。市、县级划定方案还应重点审核划定任务是否落实到图斑地块、地类是否符合划定要求、质量是否提高、布局是否稳定、划入划出依据是否充分、城市周边划定任务是否落实、核实举证材料是否合规等。论证审核程序、标准和具体要求,由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两部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周边范围内因重点建设项目急需落地或地类不符合划定要求等原因确需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的,可以按照城市周边 “范围不变、面积不减、质量不降”的原则进行局部微调,提供证明材料,在划定方案中予以说明。

四、切实落实全面划定各项任务

(十)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市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依据规划调整方案核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 “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任务,及时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要将永久基本农田图斑落到地块,确定边界、面积、地类、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 (块)编号,真正落地块;要逐级签订保护责任书,将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到村组、农户,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层层明责任;要补充更新标志、标识牌,在交通沿线、城市周边显著位置增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昭示社会、接受监督,及时设标志;要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和数量、质量、责任信息等及时整理汇集,确保真实、完整、准确,全面建表册;要按照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TD/T1019—2009)及相关数据库建设要求,及时更新完善现有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将永久基本农田相关信息对应到图斑,做到图、数、地相一致,加强耕地数量、质量信息共享,系统入图库。

(十一)认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工作。各省(区、市)(或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及时对各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验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总结报告、保护图表册、数据库、保护责任书和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两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复核。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复核合格后,要与规划调整完善数据库一并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 “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土地督察的重要依据。

五、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十二)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 “非农化”。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法定条件的,需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及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十三)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涉农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全面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不断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

(十四)建立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措施。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联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改良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贴,调动广大农民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十五)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强化地方各级政府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考核审计,实现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联动,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考核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坚持党政同责,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严肃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严厉查处、重典问责。

六、切实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到实处

(十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划好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各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谋划、精心部署,扎实推动划定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各省 (区、市)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任务部署、工作方法和技术规程,协调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十七)倒排工期,抓紧推进。各地要切实增强做好划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年底前,要先行完成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落实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报批工作。

(十八)加强指导,强化监督。两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省(区、市)全域划定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及时通报,促进整改。各省 (区、市)要切实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向两部报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进展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已列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2017年上半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开展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

(十九)正面引导,凝聚共识。各地要充分依靠主流媒体,用好新兴媒体,依托部门媒体,带动地方媒体,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加大舆论宣传和引导力度,搞好政策解读,强化示范引领,拉近与社会公众的距离,凝聚起全社会保护耕地共识,为划定工作营造积极向上的有利环境。

本 《通知》有效期三年。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2016年8月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2017〕4号,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部署要求,加快构建数量、质量、生态 “三位一体”耕地保护新格局,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 “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特殊保护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功在当前、利及长远。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应有之举、应尽之责,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以建立健全 “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巩固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逐步构建形成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格局,筑牢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土地资源基础。

(三)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法律中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坚持从严管控。强化用途管制,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建立健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持补建结合。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保障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坚持权责一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性保护机制,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权责统一。

二、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四)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中央4号文件要求,在原县域范围内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坚持 “保护优先、布局优化、优进劣出、提升质量”的工作原则,坚持 “制定方案、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审核、复核质检”的工作程序,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要求,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五)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按照中央4号文件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成果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在规划批准前先行核定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工作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位于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经论证确定可逐步退出,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定原则上在该县域内补划。

三、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六)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是指具有良好农田基础设施,具备调整补充为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经验收评估合格后,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成高标准农田的,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用于补充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各县 (市、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1%,具体比例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七)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安排,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和应用,逐步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有效稳定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布局,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全面推行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表土优先用于新增耕地、劣质地或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的土壤改良,拓宽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途径。

四、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八)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按有关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报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九)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 “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对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合理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粮食晾晒、粮食烘干、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等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

五、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十)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 “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开展补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相应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数量、质量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省 (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标志更新和表册完善等工作。

(十一)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踏勘论证应对建设占用、生态建设或灾毁等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和拟补划耕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地类等信息,建设占用的,要对选址选线方案比选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提出意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实地踏勘、论证和说明等要点详见附件。

六、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十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考核机制。按照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 〔2018〕2号)要求,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情况与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相挂钩。对永久基本农田全天候监测、保护情况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及时公开通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所在省份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受理与审查。

(十三)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类涉农资金整合,按照 “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十四)构建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机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 “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土地督察的重要依据。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将本地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变化情况,通过监测监管系统汇交到部,并对接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及时更新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信息。结合土地督察、全天候遥感监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动态管理。

七、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划好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落实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贯彻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奖惩并举,不断开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局面。

(十六)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督察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问题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七)加强总结宣传。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基层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主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点

一、占用 (减少)永久基本农田概况

详细说明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经国务院批准生态建设、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类型、具体位置,详细说明拟占用或减少空间位置、具体数量、质量等别和地类等基本情况。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

详细说明重大建设项目不同选址选线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比选情况,对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基本情况,充分说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

说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数量(包括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详细说明通过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工程施工难易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同情况,选择项目选址选线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方案,明确经实地踏勘,该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是否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充分说明用地选址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

四、永久基本农田占用 (减少)和补划情况

将实地踏勘论证后拟占用 (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套合进行分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占用 (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规模 (含水田面积)、图斑数量、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基本情况。涉及占用 (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城市周边具体规模 (含水田面积)、图斑数量、平均质量等别等情况 (详见附表1),并附占用 (减少)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 (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

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规模 (含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补划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详细说明城市周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规模 (含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 (详见附表2),并附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 (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同时提交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 (电子版本)。若城市周边确实没有补划空间,需充分说明理由。

若重大建设项目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时与用地预审时选址选线发生调整,需对用地预审时的占用和补划情况、选址选线调整后的占用和补划进行比较说明。

五、结论

明确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是否必要、是否合理,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是否通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审核。经国务院批准的生态建设、因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其他原因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提出是否按规定对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了补划。说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后是否影响相关县级行政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

附表:1.∗∗占用 (减少)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 (略)

2.∗∗占用 (减少)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表 (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解读《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意志、刚性约束。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 《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就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作出总体部署。

进入新时代,永久基本农田如何继续在巩固、完善、提高、考核上下功夫,切实做到管得住、建得好、守得牢?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对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如何准确把握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总体要求?

负责人: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义重大。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人多地少、人均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不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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