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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3 15: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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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庆国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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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试读:

全球治理编辑委员会《察哈尔外交与国际关系丛书》

编辑委员会主编:韩方明

副主编:贾庆国柯银斌

编委:(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义桅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刘宏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南洋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

余万里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肖欢容中国传媒大学国际关系研究所所长、教授

李永辉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教授

张胜军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所长、教授

庞中英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陈志敏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院长、教授

胡伟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院长、教授

贺文萍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

柯银斌察哈尔学会秘书长兼高级研究员

赵磊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教授

赵可金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清华大学中国战略与公共外交中心主任、副教授

赵进军外交学院院长,前中国驻法大使

贾庆国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教授

唐小松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交学系教授

郭惠民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

黄友义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原副局长、总编辑

韩方明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察哈尔学会主席

熊炜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外交学院副教授

总序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全党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三个自信”既是中国执政党自我认知的跃升,同时也是经济持续发展和国力提升背景下中国对外政策走向自信的标志。“道路、理论、制度”方面的自信,只能在特定的国际大背景下才能得以体现,只有民众对国内外的道路、理论、制度有较客观、全面的认知后才能被认可。

在国际格局和中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当下,外交与国际关系问题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首先,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性空前提高,受到的尊重和指责同时增多。2010年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之后,与很多国家的外交活动都迎来“阵痛期”。朝鲜局势、领土争端等国际热点问题不断考验中国的民众理性和外交智慧。其次,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联动,国际问题对策影响世界局势和国内稳定。受国际局势变化和突发事件影响而引发国内动乱的例子不胜枚举,足以为鉴。对决策者来说,提高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十分迫切,其中,外交与国际关系问题的学术研究不可或缺。再次,社会化媒体的快速发展史无前例地提高了民众对公共事务、国际事务的参与度,无序快速的内容传播模糊了国家界线、文化差异和价值观区别。从此,外交与国际关系不只是政治家、外交官、学者等少数精英参与的“专业学问”,而是呈现明显的“平民化”特征。

所以,民众的国际问题素养的提升十分迫切。2012年因钓鱼岛问题而引发的反日游行中,许多过激行为导致无关人员的个人财产和公共利益受损。“砸车事件”等过激行为爆发有媒体报道、媒体引导、暴力泄愤等诸多复杂的背景,但民众国际问题素养问题引人关注。应当看到,在因国际问题而引发的抗议活动中,绝大多数人是怀有爱国热情的,非理性的暴力行为主要原因是对国际问题全貌和本质的不了解。当前国内民众对国际问题的偏见和非理性关注影响、牵制了国家层面的外交决策,甚至影响国家利益。国际问题往往盘根错节,十分复杂。而在关系到本国国家利益的国际问题上,普通民众往往只看到问题的一方面,难以理性对待。在这种背景下,尽最大努力提升民众的国际问题素养显得十分迫切,尽最大可能让民众情绪与国家整体外交方针基本吻合,而不是相反。

国际问题与国内问题的联动效应满足民众对国际问题的信息需求,媒体的国际报道迈出可贵一步。近两年,细心的观众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无论是中央电视台还是地方电视台,节目中国际问题评论员明显增多。在网络世界,越来越多的外交官和国际关系学者走入人们视野,为大家分析国际局势和中国作为。这一方面反映了国内民众对国际局势信息的巨大需求,同时是中国加强民众国际素养教育工作的表现之一。

相应地,外交与国际关系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出版、普及也显得十分重要。由于时效性的要求,媒体的国际报道往往注重现象描述而缺乏背景解读,甚至不乏“不实消息”。外交与国际关系学者长期观察、深入研究所得的研究成果恰好可以弥补这个不足。在这个意义上说,外交与国际关系学者研究成果的出版和普及显得十分迫切。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成长起一批优秀的外交与国际关系学者,他们精通国际规则、知晓中国国情,很多成果在国际学术舞台上很受关注,国内民众却知之甚少。向国内民众普及国际关系知识、提高民众的国际问题素养,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学者和相关机构的社会责任之一。“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需要外交与国际关系学者拿出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

察哈尔学会是一家非官方、无党派的独立思想库,自2009年10月成立以来,汇聚了一批优秀的外交和国际关系问题专家,组建了一支具专业精神、本土情怀和国际视野的国际问题研究团队。目前,学会与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共同创办了中国第一本公共外交杂志《公共外交季刊》,邀请外交与国际关系领域具有深入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作为学会的高级研究员,每年主办察哈尔公共外交年会,还推出了我国第一本公共外交教科书——《公共外交概论》(第一、二版),编辑出版了我国第一套公共外交丛书——“察哈尔公共外交丛书”(已出版7部专著)。

今后,察哈尔学会将继续秉承“前瞻性、影响力、合作共进”的理念和原则,为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社会公众之间构建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主办、协办一些外交与国际关系研究、传播与实践活动。

此次推出的“察哈尔外交与国际关系丛书”就是这种努力的重要一环,也是继“察哈尔公共外交丛书”后的第二项丛书计划。

察哈尔学会将继续努力,推出中国外交与国际关系学者最新成果,同时激励中国社会各界对国际问题展开理性的建设性辩论,不断推陈出新,把中国的外交与国际关系研究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欢迎国内外有识之士与我们合作,为中国和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和和谐发展作出贡献。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察哈尔学会主席序

贾庆国2013年11月16—17日,第六届“全国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专业博士生学术论坛”在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举行。作为我国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重要项目之一,“全国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专业博士生学术论坛”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共同发起,旨在更好地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培养高层次的创新性专业人才,为全国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专业的优秀学子、青年才俊提供一个立足中国、放眼世界的学术交流平台。本届论坛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和察哈尔学会联合主办。

本届论坛的题目是“全球治理:保护的责任和发展援助”。为什么现在要讨论全球治理问题?一个原因是国家利益要求我们关注全球治理。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与外部世界关系越来越密切,世界上的事情怎样处理,对中国的利益影响越来越大,要想更好地维护中国的利益,中国就必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另一个原因就是国际社会的需要。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在世界上影响力的上升,没有中国的参与国际上许多事情就无法得到有效地解决和管理。所以,国际社会要求中国更积极地参与全球性问题的解决进程,我们有必要回应这方面的需求。第三个原因就是在全球治理问题上我们还没有准备好。中国发展之快、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变化之快,以至于我们在全球治理的思考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记得几年前,全国政协外委会在讨论全国政协“21世纪论坛”会议主题时,我曾建议讨论“全球治理”问题。当时就有人反对,反对的理由是全球治理是西方的。他的反对很有效。今天不一样了,这个概念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多次使用治理这个概念,国内问题需要治理,国际问题也是如此。当然,尽管如此,人们对全球治理的内涵和外延的了解还很肤浅。既然我们无法回避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深入探讨它。

如果说全球治理意味着对全球性问题的处理和管理的话,那么这次论坛我们为什么选择讨论“保护的责任”和“发展援助”这两个问题呢?一个是因为全球治理涉及的问题太多,而我们的能力和时间都有限,必须有所选择;二是因为我认为我们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对中国和世界来说太重要和太紧迫了。

2005年,联合国世界峰会正式将“保护的责任”写入会议文件,正式提出国际社会有责任依据联合国宪章,采取必要手段,协助保护平民不受种族灭绝、战争暴行、族群清洗以及其他反人类罪行的伤害。2006年4月,联合国安理会对“保护的责任”这个原则加以确认。2009年7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布《保护的责任实施报告》。此后,“保护的责任”成为国际社会的新的共识。然而,尽管国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有了共识,但在如何落实这个共识方面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突出表现在叙利亚问题上,主张维护叙利亚国家主权和主张保护叙利亚平民的意见针锋相对,使得任何有实质意义的国际行动都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理解“保护的责任”?怎样看待“保护的责任”和反对干涉内政之间的关系?国际社会应当怎样履行保护的责任?在这方面,中国应当发挥什么作用?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无论从利益还是良心上讲都不应回避。

同样,国际发展援助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多年以来,不少国家出于各自的考虑,对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大量的援助,并形成了一些不同的机制和模式。济贫扶弱本是人类良心的体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问题重重。一方面,援助国国内不少人对本国政府对外援助颇有诟病,有的认为国家对外援助过于吝啬,没有体现人与人之间应有的关爱,有的认为国家应该优先考虑国内百姓利益,不应为了沽名钓誉牺牲国内的需求,也有不少人认为政府受某些利益团体左右,外援成了这些利益团体牟取私利的手段。另一方面,受援国对发展援助也颇有微词,如认为援助国动机不纯,效果不佳,甚至通过援助干涉本国内政。此外,宣扬的美丽的动机和援助的实际效果形成强烈对比,自国际发展援助出现以来,尽管援助国在发展援助上进行了大量投入,但没有几个发展中国家在得到援助后真正发展起来。这些和其他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和分析。

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对外援助规模迅速扩大,对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成为国际发展援助中的重要角色。在此背景下,中国在对外援助问题上坚持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不附带条件的做法对传统的国际发展援助模式产生重要冲击,迫使人们重新审视过去的做法,但也因此引起不少新的争议。如何评价中国的对外援助?如何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改进?鉴于中国对外援助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对中国乃至世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为期两天的论坛中,参会博士生们围绕“保护的责任:起源与理念”“保护的责任:良心与现实”“保护的责任:目标和手段”“保护的责任:中国的作用”“全球治理:对发展援助的回顾与思考”五个议题交换了看法并提交了论文。外交学院副院长郑启荣教授,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副所长阮宗泽教授,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罗艳华教授、丁斗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经济学系主任、外交学系主任檀有志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袁武副研究员,察哈尔学会秘书长柯银斌等专家学者参加了论坛并对参会论文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点评。

通过认真和深入地讨论,大家对上述议题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会后同学们根据会上的评议和在进一步思考的基础上修改了论文,现汇集成册,奉献给大家,希望对学术界在相关问题上的讨论作出贡献。

经过本届论坛学术委员会的匿名评审,北京大学的顾炜获一等奖;吉林大学的金新和北京大学的张旗获二等奖;中国人民大学的王聪悦、北京大学的刘毅和复旦大学的燕玉叶获三等奖。在此我向他们表示祝贺!

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中国网、凤凰网、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多家媒体对本论坛进行了报道。在此我想对他们卓有成效的工作表示感谢!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次向撰写论文的同学、参加评议的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支持和赞助我们这次论坛的北大研究生院、察哈尔学会、察哈尔学会秘书长柯银斌老师、特别是察哈尔学会主席韩方明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论坛组委会的每一位成员:张春平、陈昌煦、孙天旭、钟潇、李思雪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向为论坛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和后勤保障的刘倩老师和几位同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全球治理研究进展与全球治理鸿沟忽略

臧雷振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提要】:20世纪末兴起的全球治理概念挟裹“全球化”“信息化”进程迅速成为研究者和实践者关注的焦点。但迄今理想中和设计中的全球治理价值共识、制度规则尚未形成,更忽略全球治理鸿沟(Global Governance Gap, GGG)存在的现实。本文通过初步阐述西方学界过去20余年全球治理研究进展及其缺失,进而分析全球治理鸿沟对治理实现的挑战,在此基础上以期探寻提升全球治理效能的解决路径。【关 键 词】:全球治理;研究进展;全球治理鸿沟

一、 导 语

治理(Governance)作为一个名词并不是现代社会的新创,但自20世纪末期以来其在学术话语中的流行缘于被赋予多重学术性新内涵,研究者通过将新的治国理政思路嵌入在传统名词之中,使其从简单的名词转化为内涵丰富的学术概念并得以广泛使用(见图1.1)。具体来看,早在1960年底“治理”这个名词还被视为是“政府所做职责内容”的同意词,1955年牛津英语字典也定义治理为“统治的行为和方式,被管理的状态”。但到了1980年代后期,通过学者的努力,治理“学术化的定义”出现在国际关系和公共行政学领域。如国际关系学者(Rosenau 1992)将治理作为解释1980年代国际合作实践一个新视角[ Rosenau, James N. (1992). Governance,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in Rosenau, James N., and Ernst-Otto Czempiel, eds.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1-29.]。随后伴随1980年代末期到1990年代初期公共行政学变革,治理进一步被引进公共管理学科之中,如罗德(Rhodes)将治理的概念与彼时政府变革相结合,试图探寻最大限度限制政府权力进而形成“没有政府的治理”[ Rhodes, Roderick Arthur William. (1996). The New Governance: Governing without Government, Political Studies, Vol.44,, No.4. pp.652-667.],以挑战传统自上而下的等级结构范式,寻求公共部门管理改革的新方向。这种理念迎合了彼时限制政府规模,规范政府权力范围的时代诉求,再次将“治理”推向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新高潮。图1.1 “治理”自1910年到2008年在英文图书中出现的频次

来源:谷歌全球书籍词频统计,获取时间为2013年7月23日。

自此之后,治理通过学术化外衣的包装便广泛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得以使用,仅以英文学术期刊SSCI所发表文章来看,自1990年以来,以治理为主题的文章已经增长了30倍。1980年只有30篇文章,1990年则有39篇,而到2003年激增1100篇,从1990年占整体SSCI文章

所以,“今天的国际多边、双边机构、学术团体及民间志愿组织关于发展问题的出版物很少有不以治理作为常用词汇的。”【法】辛西娅·阿尔坎塔拉:《“治理”概念的运用和滥用》,《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2期,第105—112页“全球治理”概念也就在这样一种学术潮流中自然而顺利地诞生并广为传播,特别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凭借信息技术发展和支持,昔日广袤的地球正变成“地球村”,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和便捷,而各种区域冲突、国家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气候变暖等影响范围更为广泛,传统的基于一国边界的国内管理转向更多的国际合作和协商。然而,自国际发展委员会主席勃兰特于1990年在德国提出全球治理概念,以及1992年由28位国际知名人士发起、由联合国有关机构成立的“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第20—32页。迄今已过去了20余年,理想中和设计中的全球治理价值共识、制度框架尚没有形成,而全球治理鸿沟(Global Governance Gap)却在不断扩大。本文初步阐述过去20余年全球治理学术研究进展,进而分析全球治理鸿沟对治理实现的挑战以及西方学界对此视角研究的忽略,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比较以期探寻提升全球治理效能的解决路径。

二、 全球治理研究进展

自1990年代以来,全球治理作为国际政治和比较政治学界研究的核心词汇,在以ISI web of Knowledge数据库为分析对象中,可发现以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为主题检索SSCI数据库中1990年到2013年所有文献类型为论文(Article)的数据量高达3563篇次,篇均被引用(排除自引)为8.47次,H指数(h-index)为67(见图1.2、图1.3)。就SSCI文章发表来看呈现年年上升的趋势,表明全球治理最近20年来一直稳定的成为学者学术关注焦点。此外这类论文的平均引用率和H指数远远高于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学科的整体引用水平,也侧面说明了以“全球治理”为主题的论文受整个学界重视程度及其影响力。图1.2 每年出版文献数

获取时间:2013年7月22日图1.3 每年被引文献统计

获取时间:2013年7月22日

进一步分析还可见此主题论文主要发表国家中美国、英国、加拿大位居前列,且论文产出国中的前十名中基本涵盖GDP排名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前25名中,除了沙特、印尼、土耳其与墨西哥等国以外,其他的20国集团(G20)全部榜上有名。总体来看,这些国家的论文发表量占据这一主题论文总量的80%以上,为全球治理研究贡献了主要观点及理论拓展,形成显著的观念思想输出,牢牢掌握此话题的国际话语权,其他国家的研究受之影响。这一趋势体现一国的综合经济实力和国际政治影响力客观的映射在对全球治理主题研究上,

从对全球治理主体研究方向比较中,过去20余年研究的主题涵盖环境科学、国际关系、政治学、地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热门学科。其中有关环境问题的全球治理文章占据1990年至今本主题论文总量的21%,从时间序列来看,特别是最近10年这一领域研究论文激增,初步呈现当前环境领域的全球治理问题正在成为研究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其他国际关系和政治学领域研究紧随其后也在意料之中,毕竟全球治理首先在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提出并逐步发酵,伴随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增多,对经济和管理制度层面的全球治理实现分析也逐渐增多。

相关出版载体中,由Lynne Rienner Publishers自1996年出版至今的《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 A Review of Multilateralism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一直颇受好评,其出版的全球治理文献也最多;而麻省理工(MIT)在2006年创刊的《全球环境政治(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虽历史较短,但由于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备受关注,其有关全球环境的政策、法律与监管等方面治理文章也逐步增多,发文排名前十的刊物中有关环境问题的专业期刊就占了三个,再次表明环境研究领域全球治理是学者讨论的热门话题。其他诸如传统的国际关系研究刊物《国际政治经济评论》也是全球治理相关论文发表的重镇。在经济研究领域的《商业伦理杂志》和《公司治理评论》则是这一主题相关论文发表的重要渠道,从其论文内容来看,特别是有关全球化过程中商业伦理、商业价值探索,标准化治理制度设立等是研究的核心(见表11.1)。

表1.1 全球治理主体SSCI论文中主要国家来源,主要研究方向及发表刊物1

获取时间:2013年7月22日

以上来自专业学术数据库的论文分析给出这一领域研究的直观感受和结果,而根据谷歌书籍词频统计来看,自1990年代以来,全球治理在书籍中出现的频率同样呈现上升趋势。民众使用谷歌搜索引擎对全球治理搜索国家分布则主要是在欧洲和北美洲,说明这些区域的民众对此概念更为关心,当然由于基于英文搜索的统计数据,对其他非英语国家可能存在忽略。但是与上述SSCI数据检索结果还是呈现出若干的一致性,学术研究中在北美洲和欧洲这些区域发表的相关论文也最多(见图1.4、图1.5),经济发达程度和政治制度稳定程度与此领域论文发表具有明显相关性。图1.4 谷歌书籍词频统计

获取时间:2013年7月22日图1.5 谷歌趋势搜索,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在2004—2013年期间在全球范围内搜索热度的区域分布

在2004—2013年期间在全球范围内搜索热度的区域分布

上述分析展现了“全球治理”相关议题研究在世界主要学术期刊和主要搜索引擎中所存在趋势及区域特征等。多元化的研究聚焦一是可以说明全球治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还可以表明这是一个充满争议和亟需完善的议题。“全球治理鸿沟”就体现出该议题的理论冲突和实践过程的矛盾性。下文通过分析传统研究中所忽略的全球治理鸿沟以展示“全球治理”理论主张中内在的歧义,探索全球治理效能提升的路径。

三、 全球治理鸿沟(Global Governance Gap, GGG)“全球治理委员会”指出全球治理意指个体、制度、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等管理共同事务并实现多途径整合,在这一持续过程中,相互冲突的利益或多样化利益能够互相调适并合作,其包含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综合使用。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 Neighbourhoo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显然,基于上述要求实现全球治理需要理念、制度和参与者的共同支撑,但愿景与现实存在巨大差距,比如全球治理的制度建设难以反映问题本质的重要性,像环境问题是关注的焦点,而相关的治理支持和设计却难以反映出重要性Jacquet, P(一)全球治理的制度鸿沟

诚如前文所言,虽然全球治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自1990年代方被提出,但其实践则早已有之,十九世纪初对世界范围资源分配中做出的规则设定、实施、裁决与沟通主要基于国际条约、欧洲国家之间的协定以及国家法院的裁决,规则的沟通和实施监督则依靠传统的纸质媒体、外交官和间谍等;伴随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基于《凡尔赛和约》建立起来的国际联盟(LN),在应对国家之间土地纠纷及和平建设过程发挥重要作用,也成为彼时期制度规则建设和实施监督的主体,同时期的国际法院则构成规则争议裁决的重要国际机构,同时伴随科技技术的发展,广播也构成并加速了规则沟通和信息传播的主体。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成立的联合国组织取代国际联盟,弥补传统国际联盟架构中各种不足,为建设和平的世界和国家间纠纷提供对话解决平台,这期间形成的各种联合国决议以及国际条约构成此时期全球治理规则的主题,而各种区域性的国际的组织兴起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各种国际非政府组织等也在规则实施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时广播、电视和纸质媒体共同构成规则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伴随苏联解体后冷战时期的全球治理逐步从传统的和平与战争议题中转向环境气候问题、社会与经济发展问题等,比如WTO等逐步成为国家之间自由贸易的核心平台,同时因特网的出现也进一步加速了国家之间规则的沟通。表1.2 全球治理的演化:制度层面

帝国之间,1814国际联盟(LN),

1918—1989联合国(UN),

1945—1989后冷战,

1989—现在规则制定国际条约,欧洲协调决议国际联盟决议,国际条约联合国决议,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条约,区域条约如欧盟等规则实施帝国,欧洲协调,国际组织帝国,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公约,UN,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北大西洋公约,UN,国际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规则裁决地方法院及国际法院裁决国际法院(ICJ)国际法院,纽伦堡法庭国际法院,WTO,国际刑事法庭规则沟通纸质媒体纸质媒体、广播纸质媒体、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广播电视、网络规则监督

与评估外交官,间谍,批评家外交官、间谍,批评家外交官、间谍、批评家外交官、间谍、批评家改编自:Tehranian Majid

全球治理的制度建设在过去若干年间一直在不断的试图完善和发展(见表1

二是固有的国际利益格局和利益共同体杯葛相关制度建设和改善。如面对日益恶化的全球变暖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目标“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为减少全球碳排放,减少热带雨林的森林砍伐,所有国家都需要共同的努力。部分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基于本国经济利益考虑迟迟不签订相关条约,难以为全球气候变暖的治理带来一致性行动。

此外还存在全球治理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和标准的设定。Keohane, Robert O(二)全球治理的主体鸿沟

全球治理不可能有效地发展成为单一主体或政体,如世界政府,但需要不同的机构和制度协同整合去应付各类全球问题。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以来,全球治理被认为是镶嵌于国际资本主义秩序下的区域国家共同体,长久以来,全球治理受国家领土范围和资本主义的政治秩序所影响。20世纪美苏争霸虽造成短暂的全球治理力量失衡,但随后1991年苏联的解体,资本主义秩序下的全球治理再次成为主导性力量,特别是伴随20世纪末期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跨国非政府组织进一步推动了全球治理实践和理念的延展。此外国际层面的跨国公司和跨国组织,次国家层面的社会运动等共同构成当前全球治理的主体(见表1

在21世纪初的经济危机中,全球性经济组织和政府的协力合作应对,并没有像1929—1933和1981—1982两次经济危机最终形成全球性衰退的严重影响。诸多学者认为这次全球经济危机重新促进了国际合作,重新发挥了国际组织作为全球治理主体的作用,如货币基金组织。[ Woods, Ngaire. (2010). Global Governance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Global Policy, Vol.1, No.1, pp.51-63.]表1.3 全球治理的体系:跨国的、国际的、国家的及次国家的力量

制度化形式初 期跨国层面跨国公司、组织,非政府组织,因特网,信用评级机构跨国社会运动,信息传播发展带来的全球通讯变革国际层面国际政府组织,G7,G77,G15,北大西洋公约组织,OPEC宗教信仰复兴,环境保护运动,女性运动兴起国家层面领土国家,关贸协定谈判内战,国家自由抗争运动次国家层面(Subnational)压力组织,州县政府少数族裔抗争综合联合国选举监督,人权组织新议题,跨国投资协议,跨国联合来源:改编自Rosenau, James N

但当前全球治理主体间鸿沟依然存在,就国际组织而言,其对全球问题解决有效与否取决于是否恰如其分的把握区域异质性并随之调整应对目标。Colomer Josep(2013),Global Governance: Types of Goods and Institutional Rules

此外,全球治理重要主体全球公民社会在世界各个国家发展也不近平衡,20世纪80年代以降,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复兴,成为一股全球性的思潮。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场“结社革命”,莱斯·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4页。这些组织有着共同特征,即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但它们在名称上却千差万别:有的强调与政府相区别,称作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有的强调与企业相区别,称作非营利组织(NPO-Non-porfit Organization);有的强调组织的志愿特性,称作志愿组织(VO-Voluntary Organization);还有的为区别于政府和企业而称作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这些名称的内涵基本相同,但在外延上则稍微有所区分,共同构成公民社会的主体。据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国际公民社会组织的数量在过去10年中增长了四倍,戴维·布朗等:《全球化、非政府组织与多部门关系》,载约瑟夫·S.奈等主编,《全球化世界中的治理》,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第229页。从1990年的6(三)全球治理议题设定(Agenda Setting)差距

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必然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以及不同的文化与文明之间认知差异,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相应的全球治理策略也存在差异。诸如领土争端、核危机、区域稳定、民族主义、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恐怖主义、人权等重要的全球治理议题中,全球治理的参与主体并没有一致性的议题取向。

现实中为获取一定程度的议题设置共识,全球治理的参与主体往往通过谈判与协商来予以解决。特别是对那些涉及并影响全人类的,需要共同努力以解决的困难、威胁或挑战。各个参与主体通过国际制度或非制度安排,进行讨论、合作并努力达成一致。赵隆:《议题设定和全球治理——危机中的价值观碰撞》,《国际论坛》2011年第4期,第21—26页。以极端恐怖主义问题为例,虽然对这一影响世界和平发展稳定议题各经济体已经取得基本的共识,而且2001年联合国还成立了“反恐怖委员会”以商定与各国分享有关为打击恐怖主义而制定的准则、标准和最佳做法的信息,并在可行情况下协助各国遵守,此外联合国还通过实施《全球反恐怖主义战略》以及各项安理会针对反恐问题的决议的和主席声明。而现实则是不同国家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在打击恐怖主义时坚持“双重标准”,根据对自身是否有利采取不同的立场。这既造成包庇和纵容恐怖主义,背离反恐初衷,也损害国际反恐合作。这种全球治理议题设定权也从侧面反映当前全球治理鸿沟的存在。

四、 简短结语

过去20余年,全球治理已经成为一个国际理论和实践中的核心概念。Barnett, Michael N

本文基于反思和批判的视角提出“全球治理鸿沟”的事实,从整体性的中观层面讨论和完善全球治理效能未来提升的空间和路径。客观审慎对待全球治理鸿沟存在的现实,将有助于理清当前全球治理困境和局限存在的背后深层次因素,本文分析只是对这一过程做了初步的尝试。

保护的责任的起源与理念——主权观念的多维度思考

任慕日本立命馆大学国际关系专业博士研究生【内容提要】:“保护的责任”作为一种国际社会的新规范引起了诸多争论。学术争论和现实问题构成的矛盾为该理念的深入研究留下空间。 对于这一理念的内涵和起源的追溯能够明晰该理念提出和成为规范的合理性。其内涵中对于主权的思考与再定义是回应当前存在的争论的中心议题。对于积极主权和消极主权的区分以及对前者的倡导成为保护的责任中主权观念转变的理论依据。国际规范的转变以及国家内部产生的问题使国际社会思考以及回应主权国家内部冲突。保护的责任为国际社会对主权国家进行干预提供了法理基础,构成了法理主权的观念。而现实主义视角下的事实主权观念在理论和现实中给法理主权提出了挑战。事实主权的以及国际政治中本身的利益本位思想通常将国际社会的人道干预出发的行动从道德的神坛上退位。虽然保护的责任解决了国际社会道德诉求中的法理问题,但是未能冲破事实主权的藩篱。【关 键 词】:保护的责任;人道主义干涉;国际责任;积极主权;消极主权;法理主权;事实主权;负责任的主权“保护的责任”源自由加拿大政府建立的“干预和主权国家委员会”(ICISS)所发布的题为《国家保护的责任》的报告。该报告甫一提出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响应,并激发了新一轮对国家主权概念的反思与探讨。不仅国家政府官员频繁提到这一概念,国际法学者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较为广泛和细致的研究。国内学者对“保护的责任”概念的探讨多集中于国际法领域,成果颇丰。代表性的成果如,李寿平:《“保护的责任”与现代国际法律秩序》,《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李杰豪:《保护的责任对现代国际法规则的影响》,《求索》2007年第1期;宋杰:《“保护的责任”:国际法院相关司法实践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邱美荣,周清:《“保护的责任”:冷战后西方人道主义介入的理论研究》,《欧洲研究》2012年第2期等。国外学者代表性的成果如下:Matukuma, Jun, "Emerging Norms of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The Seinan Law Review, Vol

一、 内涵及其起源

保护的责任有三个内涵。 第一,主权观念由作为控制的主权(sovereignty as control)向承担责任的主权(sovereignty as responsibility)转变。 第二,保护一国平民的责任由国家让渡给国际社会。第三, 赋予国际社会即联合国更大的权力去决定国际干预。“保护的责任”的核心价值主张在于重新界定国家主权的意涵,国家主权不仅是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力,相对的还意味着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除此之外,这一概念赋予了国际社会进行人道干涉(包括军事干涉)的合理性,如果目标国家无力避免或者不愿制止人民受到严重伤害时(如种族屠杀、种族清洗等),不干涉原则要让位于国际保护责任。详细探讨,参见网站:http://www

自二战结束以来,联合国宪章的相关内容将主权理念为基础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使绝对主权观念成为各国所坚持的原则。不仅如此,主权以及由其衍生的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作为重要的一项内容被写入地区组织的宪章以及国家间缔结的外交文书中。这一观念更成为原殖民地争取国家独立以及发展中国家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有力武器。然而,随着冷战的结束,两极格局的崩塌使掩盖在意识形态的斗争下的各国国家建立与国家建设问题凸显出来。尤其是民族问题、宗教矛盾以及民主化浪潮所引起的与本地政治文化冲突导致发展中国家危机不断,并以内部冲突的形式爆发出来,多数冲突最终都演变成为人道主义危机。

自1948年人权的普遍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开始,联合国的相关人权机构如人权委员会等在建立保护人权的普遍标准和规则设定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随着20世纪90年代人道主义灾难频发和国际事务中因强调不干涉原则而不作为所导致的人道危机升级使国际社会不断思考其责任。从最初的人道危机事件中的不加干预, 如索马里(1992—94),卢旺达(1994),斯雷布雷尼查(Srebrenica,1995)以及北约对绕过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科索沃(1999)人道问题的军事干预。国际社会在实践中赋予人道干预的合法性。 虽然国际社会由道德感驱接受人权的保护并将其作为习惯法,然而自二战结束以来主权以及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始终是国际社会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1999年和2000年联合国大会会议上,彼时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表达了保护人权原则与主权原则的两难困境,并呼吁国家主权不应该成为人道救助的障碍。参见:Kofi Annan, "Two Concepts of Sovereignty",The Economist, Vol

二、 主权观念的多维度视角

(一)主权观念的建立

虽然主权观念脱胎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建立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然而主权的概念和适用对象和范围不断发生变化。对于主权观念变化的探讨,详见:赵可金、倪世雄:《主权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未来重构》,《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 10期。二战前,只有欧洲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地位,其设定的标准为欧洲的文明。而前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或地区皆未享有主权,因此主权的观念并未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的建立。然而二战后所建立的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国际体系将主权概念在国际社会的范围里建立起来。主权逻辑下的国际规范——自治、自决、不干涉他国内政等也在战后广泛地扩散。其中,联合国的建立以及宪章的颁布在国际规范扩散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在此背景下,不同语言、发展程度各异的国家(states)纷纷独立并将主权视为国际法的支柱。特别是主权国家平等的观念在新建立国家中扎根并成为捍卫本国不受殖民国家干涉其事务的法律武器。(二)消极主权与积极主权

主权观念和相关国际规范的建立与扩散的背后是道德认知的变化,国际社会向平等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然而新建立国家的内部状况却未能适应国际规范的改变。国际社会可以使一国政府的独立得到广泛的国际承认,但是却不能向国家赋权以独立处理内部事务。虽然一些前殖民地国家获得了国际法定义上的独立,然而却未能真正获得自我治理的资格。一些国家将权力过渡到政府,也就是一小部分人获得权力,而未能真正将权力赋予人民。这些国家被杰克逊(Robert Jackson)称之为“准国家(Quasi-States)”,Robert h

所谓消极主权是指一个正式的法律意义上的免于外部干涉的权力(freedom from interference)。而积极主权假设国家具有一种能力,使政府能够管理自我事务。一个具有积极主权的政府不仅仅在国际上享有不被干涉内部事务的权利,同时意味着能够提供给本国公民以政治产品(political goods)和公共产品。Ibid,pp

一般意义上的非西方国家甫进入主权国家体系时普遍不具有积极的主权观念,在国家建设中出现问题。对于主权独立和自决权自然过渡的国家而言,积极的主权观念比较容易建立。反之,准国家通常很难界定自决权的主体,特别是对于民族和宗教多元化的国家而言,虽然在国际社会中建立了国家的实体,但是在国家内部,国家建设远未开始。国家建设是国家政府和公民一起努力实现的,而准国家实体不稳定的政治体系无法开展国家建设。冷战期间,两大阵营的分野使两大阵营中的国家内部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而从冷战末期开始,两大阵营的控制逐渐松懈,国际社会开始从消极主权向积极主权的观念转变,即社会经济的发展成为国家面临的首要问题,一些准国家实体内部问题凸显,特别是安全的权利安全的权利意旨绝对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受他国对本国内政的干预等等。和发展的权利不能调和的问题突出出来。一些准国家实体不能为本国公民提供必要的人权保护,遑论发展。由此,国际社会开始重新思考本身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何维持和平与安全,保证主权国家的稳定与发展。(三)法理主权与事实主权

国际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焦点一直在国家主权的存在以及人道主义干涉的普遍价值实现之间的矛盾上。作为负责任的主权,某种程度上而言类似于积极主权的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得到了广泛的支持,认为有必要对传统意义上的主权进行重新定义,使不干涉内政不能成为那些掌权者实施侵害人权的行为的辩护。保护的责任的概念在这个讨论中产生对主权的再思考,将负责任的主权纳入到了规范的范围进行倡导。由此,围绕保护的责任,特别是国际社会对于自身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在哪种条件下承担责任,对主权概念的认知又可分为两个分析的维度,即法理主权(de jure)和事实主权(de facto)。

法理主权与事实主权的区别在于,前者视主权为通过社会交往(social interaction)和论述(discourse)的过程被重新定义的空的象征(empty signifier),以建构主义理论为基础的自由的国际主义者或者多元政治倡导者为代表。而后者以现实主义为主,认为主权是社会和政治组织的永恒的特征,并从强制权力的角度对其定义。Jeremy Moses, Sovereignty As Irresponsibility? A Realist Critique of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

这种思考同传统现实主义的强权政治观念相左,现实主义认为主权是赋予国际社会国家主体的资格。现实主义倾向于从国际关系的实践出发,从物质力量而非共享价值的角度来定义事实主权,国家的权利并非来自于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规则,而是来自于国家具有实施权利的能力。首先,不同于法理主权,事实主权的思想渊源更为久远,几乎同权力的观念相伴而生。主权被视为无限制的权力(unlimited power),主权是公民为生存而让渡给执政者的权利,从而主权概念就隐含了执政者和公民之间保护与顺从的关系。Kinch Hoekstra, "The de facto Turn in Hobbes' Political Theory", in Tom Sorell and Luc Foisneau (eds),Leviathan After 350 Years(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4), p

三、 现实问题

国际社会对于实施保护的责任,特别是实施军事干预有六项判断的标准,即正当的理由、合理的授权、正确的意图、最后的手段以及对成功预期。保护的责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合理的授权以及对成功预期两项标准。(一)合理的授权

哪个行为体具有授权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的合法性一直是人道干涉相关议题的主要争论点。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会员国彼此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其中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自卫权,二是安理会针对任何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或者侵略行为而批准的军事措施。冷战后的国际政治实践却数百次地违背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1999年科索沃的干预为例,北约的行动并未获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当时有国家质疑北约行为的合法性并认为需要对此项军事行动予以谴责。然而北约技巧性地运用维护道德和避免种族大屠杀的立场获得了会员国的共识,这一行动被认为虽然违法但是具有合理性。Wheeler, Nicholas J,Saving Stranger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保护的责任从法理主权角度出发使联合国安理会具有批准进行军事干涉的法源基础,以防止主权国家政府没有力量或者不愿意防止的种族净化或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的行为。联合国安理会是目前为止各国所公认的具有合法性的、批准军事干涉的国际机构。无论是干涉和主权国家委员会的报告还是联合国的相关报告都赋予了联合国安理会这一超越国家主权的权利。连保护的责任的倡导者伊万斯(Evans)也认为:“联合国体系是我们唯一的具有公信力的国际制度,它是实施作为负责任主权理念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必要结合体。”Gareth Evans,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Ending Mass Atrocity Crimes Once and for All(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8), p(二)对成功的合理预期

干涉与主权国家委员会报告将“对成功的预期”列为四个预防的原则之一,其理论基础是传统的正义战争标准。也就是说,合理的预期原则意味着如果具有合理的成功的机会,军事行动就可以被正义化。保护的责任解释该标准是,“对于预防性原则的适用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即使其他干涉的条件都可以满足,也很有可能排除对任何一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军事行动。如果这样的行动是反对常任理事国,则很难想象一个冲突会避免,最初的目标会实现。这产生了一个双重标准的问题,不但是委员会的立场在于,虽然干涉也许不能够在具有正义性的所有案例中实施,然而这一事实对于大国而言并非是不去在所有事件中实施干涉的理由。”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p

然而,以事实主权的视角来看合法性原则,大国对于外部干预或者限制的免疫力正是反映了事实主权的论点。从某种程度来说,事实主权削弱了作为负责任的主权逻辑的连贯性,事实主权仍旧凌驾于法理主权之上。大国具有决定干涉的合法性,符合了现实主义对权力政治的阐释,干涉即为大国对相对而言弱国的强迫行为。对于弱国而言,以人权保护或者人道为名义是大国为实现本国利益而干涉他国内政的通行证。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esearch, Bibliography, Background(Ottawa: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2001), p

四、 结 论

“保护的责任”是国际社会在普遍道德追求下对主权的再思考,在国家拥有的绝对主权以及国际社会的人道干涉之间的矛盾间寻求实现保护人权的终极目的。保护的责任将“负责任的主权”观念视为对传统主权观念的修正,同时赋予国际社会更大的权力去纠正传统主权观念的缺失和避免人道危机的发生。二战结束后,国家主权体系的建立使不干涉他国内政、主权平等、民族自决等国际规范得到广泛的传播。新成立的国家虽然国情有所区隔却全部以主权为原则建立国家,并将相关的国际规范作为捍卫本国主权的武器。这种消极主权的概念以西方以及大国作为防御对象。而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社会本身向积极主权所强调的方向发展,即经济发展和人道保护成为主要实现的目标。对积极主权的需求以及某些国家对消极主权的固守加之国家内部危机的频发使保护的责任应运而生。

保护的责任以法理主权为导向,对主权进行了重新定义,使作为负责任的主权观念得以张扬。同时,使国际社会即联合国安理会享有决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法理依据。将主权权利由传统的主权国家转移到国际社会,使国际社会具有主权国家所具有的决定权。然而以现实主义定义的事实主权来看,保护的责任并未脱离权力本位的思考方式,同时也未能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在保护的责任实施的标准上面,阻碍保护的责任实施的两个重要标准,合理的授权以及对成功合理的预期,恰恰也反映了法理主权与事实主权的矛盾与争论。而这些矛盾与争论投射到国际政治现实中,阻碍了保护的责任得以发挥效用,使人道主义保护的实现更加复杂。但是,保护的责任是在人道主义实现之路上的重要路标,如何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仍旧需要国关系学者和实践者的智慧。

保护的责任:法治良心与严峻现实

——以利比亚冲突为案例

海泽龙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提要】:2010年底以来,利比亚冲突不断持续,“保护的责任”再次成为国际社会的舆论焦点。作为全球治理中跨国人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保护的责任”自其正式提出以来,就广为各界所关注,而其自身不论是在理念还是在现实中都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局限性,并对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形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保护的责任”鼓吹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对利比亚实施军事打击和政权更迭,实际则制造了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引发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对如何实施“保护的责任”的反思。【关 键 词】:保护的责任;法治良心;人道主义干涉;全球治理;利比亚冲突

2011年3月,作为“保护的责任”的首次“强制执行”,以法国为首的北约曲解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实施“奥德赛黎明”行动(Operation Odyssey Dawn),强行军事干涉利比亚冲突。随着干涉的持续,卡扎菲政府迅速倒台,利比亚陷入无政府状态,人道主义灾难日益严重。“法治良心”与严峻现实的巨大反差再次引发国际社会对“保护的责任”的激烈争论。

一、 保护的责任:法治良心与现实波折

〖1〗(一)法治良心与理念背景“保护的责任”理念出现于本世纪初,反映出国际社会对“法治良心”“良心”,就是被现实社会普遍认可并被自己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良心是道德情感的基本形式,是个人自律的突出体现。古有《孟子·告子上》:“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於木也。”《朱熹集注》:“良心者,本然之善心。即所谓仁义之心也。”“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在本文中,较之面对人道主义灾难时的道德自责所体现的个人境界,“法治良心”(nomocratic conscience)是基于法治基础并由法治保障、反映出国际社会对基本人权美好期许,体现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把握,是人道主义良知的体现。的渴求与期待,也是全球治理中跨国人权保护领域的重要环节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在1995年发表的首次报告《天涯成比邻》(“Our Global Neighborhood”)中,将全球治理定义为各种各样的个人、团体——公共的或每个人的处理其公共事务的总和。全球治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各种互相冲突和不同的利益可望得到调和,并采取合作行动,通过实践性、市民性、规范性的全球治理,最终解决困惑人类的全球贫困和环境破坏等全球性问题。笔者认为,“保护的责任”涉及人权的跨国保护,应归入全球治理机制中的跨国人权保护范畴。另可参见:亚当·罗伯茨、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主编,吴志成等译:《全球治理:分裂世界中的联合国》,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冷战结束,民族、宗教领域的纷争导致地区冲突大幅增多,特别是90年代中叶发生在非洲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科索沃地区的种族、民族冲突,造成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1994年卢旺达胡图族和图西族发生种族仇杀,3个月内数十万图西族人被杀;1995年,前南斯拉夫的波黑地区塞族和穆族发生仇杀,在斯雷布雷尼察等地,至少数千穆族人被杀。对人类良知产生极大震撼。而当时国际社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干预,引起深重反思。此后,“人道主义干涉”理念开始出现,其主张为避免人道主义灾难,国际社会可干预一个国家的内政。

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支持“人道主义干涉”,并在2000年联合国“千年报告”中呼吁:“如果人道主义干涉真的是对主权的一种令人无法接受的侵犯,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卢旺达,对斯雷布雷尼察做出反应呢?对影响我们共同人性的各项规则的人权的粗暴和系统的侵犯,我们又该怎样做出反应呢?”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千年报告”:《我们人民:二十一世纪联合国的作用》(中文本),第217段,联合国文件(A/54/2000)2000年8月。但“人道主义干涉”毕竟是“干涉”,与《联合国宪章》中“不干涉内政原则”直接冲突,因此,“人道主义干涉”逐渐演变为“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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