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研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8-04 09: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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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阎占定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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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研究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研究试读:

自序

按惯例,一部书的出版总得有个序之类的,而且大凡是由学界或学科领域的名人名家作序,这样更能显示书的分量和作者的面子。作者请人作序无外乎推介著作,作序者则无外乎对文章或褒或贬,且以褒奖为多。当然,大凡能够请名家作序的书都是得意之作,有闪光之处,并且作者的学术水平和人品人脉也是不错,不然会羞于求人作序,也求不到人为之作序。老实说,对于拙作,是否求人作序我真的纠结过。笔者的老师、同学和朋友中不乏有专家名流,若求之作序,出于友谊和碍于情面皆会爽快而为之。但是,笔者自知,本书所研究的内容是涉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两个当前农村的热点问题,基于农民合作组织视角研究乡村治理或者从乡村治理的视角观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是一个交叉性的新课题。由于课题的跨学科性,本人研究还不深,可资借鉴的资料也不多,文中势必有一些不成熟甚至幼稚的观点。如此让专家作序点评,真的勉为其难。不说不好,说吧,褒奖违心,批评违情。故而,如此“不好说”的事情,还是不难为老师和朋友了,笔者还是自己说吧。于是笔者就把本书的写作目的、研究的内容进行介绍,权以“内容摘要”为序。

众所周知,乡村治理是个千年话题,中国自秦汉以来,斗转星移,改朝换代,乡村治理的称谓变化不断,但统治者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基本则不变,乡村治理的结构和模式则大同小异。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19世纪初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理论和和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出现,迄今也超过百年历史,在这百年后的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理论不仅在延续,而其在中国伟大改革的实践中得以发扬光大,其研究的视野宽广了,其理论体系更加丰富了,其实践的效果和价值更加凸显了。“理论是行动的指南”,这是伟人的哲言,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真理性的命题。实践的变化,需要理论的诠释、注脚和支撑。尤其是在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农村和谐、农业发展,皆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和难题,成为广大农民的热切期盼和愿景。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根本在于对农村社会结构的优化,出路在于对农村经济体制和农民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农村经济学者已经从经济学的视角探索创新型农民生产组织形式,各种各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论和实践模式就是探索的丰硕成果;而政治学和社会学者则从乡村政治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分析如何优化乡村治理,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笔者则是把二者结合起来,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视角研究乡村治理。这种跨学科交叉性研究实际上已经插足到了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的领域,因而研究所提出的观点可能对两边都有启迪,也可能遭到两边的批评。不管怎样,作为一种探索,笔者还是愿意并大胆地把自己不成熟的观点推出来,算是“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农村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其他涉及该研究课题的专家和学者。

笔者以为,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经济市场化背景下的中国农村,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兴起不仅必要而且可能,更成为现实。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农民维护利益的自组织,以其组织的感召力,经济利益的联结和吸引力,汇集和带动了大批农户,积聚了丰富的社会资本,成为乡村治理新兴主体,并影响和改变着乡村治理的存在生态。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既是破解当前 “三农”问题的实践需要,又是直面乡村治理中难题的理论回应。由于对乡村治理的研究,旨在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乡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保证乡村社会的和谐,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而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目的在于改革创新现有的农村经营体制和生产组织方式,探索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推进农村的发展和实现农民的增收。如果基于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考察和理论解析,那么一种有别于当前法定的“乡政村治”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就出现了,它将极大地拓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的实践空间,丰富二者理论研究的内容,因此也带来一个崭新的交叉研究领域。

本书正是基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视角,借助于农村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理论,在借鉴国内外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研究和乡村治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合作组织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制度理论和博弈论,以及文献研究、田野调查、数理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探析。本书共有十章,分三大部分,从第一章到第三章,属于总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论题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从第四章到第七章,这是研究的主体,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运用理论分析工具,从实证的角度研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之间的逻辑关联。第三部分包括第八、九、十章,这是研究的结论和政策建议部分,提出了新型乡村治理模式,分析了未来乡村治理的走向和路径,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本书研究脉络顺序大体是:首先,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合作理论,回顾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演变的历程,实证考察分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生长的背景、条件、作用、特征、组织类型、制度机制;扼要阐释了乡村治理的有关理论,描述了我国乡村治理的现状,回顾发展历史,总结实践经验,分析现时态乡村治理的困境和困惑。其次,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所引起的乡村治理机制、乡村治理内容的变化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凝练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特征、路径、机制、模式和趋势,并提出了完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其乡村治理参与,加快二者有序融合,创建新型乡村治理模式的对策和建议。

本书主要考察研究的问题和基本的结论如下:

1.研究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必要和可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猛,这种存在于乡村社会的农民自己的组织,不可避免地参与到乡村社会发展之中,影响着乡村治理。研究认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不仅必要,而且可能,更成为现实。文章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分析了在家庭承包经营、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村组织经济功能不断弱化、农民自主性和选择性愈来愈强的背景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得以迅猛发展,如何不断扩大在乡村社会中的经济影响力,并把这种影响力从经济领域的影响,逐步扩展延伸到政治、社会和其他领域,从而实现了它从乡村治理的可能主体向现实主体的转变。

2.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地位的研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自身经济优势和组织的魅力,成为当今乡村社会中的新兴发展力量,确立了在乡村社会中的位置。研究认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乡村治理“三足鼎立”主体中的重要一极。在当前乡村治理多元主体格局中,乡镇政府、村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三个重要的治理主体。其中,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催生的新兴的治理主体,并对前两个法理上治理主体进行制衡,三者之间形成了博弈、冲突与合流的关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如此地位,是由主客观因素决定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速度和规模,自身具有的市场服务功能、增收益贫功能、政治参与和维权功能、产业推进功能,以及利益联结机制等,是其定位的内在条件和优势,而“乡政村治”模式存在的制度设计与实践的悖论和日益凸显的弊端,是其位置确定的外部因素和机遇。事实上,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其提高农民的市场驾驭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增强农民民主政治意识等现实作用和效果也真正地显露出来。一句话,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新兴主体,在改变乡村经济体制的同时也改变着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在拓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活动空间的同时也延展了乡村治理的活动内容。

3.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于乡村治理的内容进行了系统分析。乡村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这个系统中一个元素,它参与其中并从经济、政治、社会各个方面影响、作用乡村治理,改变传统的乡村治理内容和方式。研究认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逐步改变着乡村治理的存在生态:乡村治理主体格局位移,乡村权力资源重新分配,乡村治理机制重构,乡村治理的经济生态、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都发生了化学式裂变反应,传统的、单一的、相对稳固的乡村治理格局被打破,新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和机制在孕育、形成。研究还认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控制着乡村经济资源,影响乡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而且也由经济控制力渐进性地渗透到农村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影响甚至左右乡村民主政治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方向和态势,并逐步完成了由乡村治理的配角向乡村治理主角的角色转换,成为乡村社会的“第三种力量”或“影子村组织”。

4.对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进行探析。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势必分割了弱化的乡村正式组织的权力资源,凸显了自身的理念、价值和运行方式。乡村治理生态的变化需要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融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因素的乡村治理模式,就是一种创新。研究认为,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乡村治理制度设计与实践的悖论日益凸显。我国现有的法理性的“乡政村治”模式因存在生态的变化,其存在方式也必须不断创新。尽管“乡政村治”模式在当今农村政治体制保护下在总体上依然是治理的主流,乡镇政府和村组织也依然是治理的主导,但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乡村精英群体正在形成,并参与到乡村治理中。乡村治理是在以乡村正式组织为主导,多种力量参与、竞争与合作、冲突与合流中,推进乡村治理的背景、理念、方式、制度机制等发生一系列的裂变。在局部经济发达地区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地方,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主导作用在弱化,渐失主导的地位,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和功能在加强,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模式逐步成为主流。因此,破解当前乡村治理中难题,探索新型乡村治理机制,构建新型乡村治理模式,都是当前乡村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必须回应的问题。

5.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分析。从实践来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一个发展、壮大、完善的过程,其参与乡村治理也就需要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一个渐进的、非均衡的过程。研究认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经历的是一个实践在先,理论其后,不断渗透,不断嵌入的生长过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经济优势,但短时内不可能在全国整体处于优势地位,“乡政村治”模式弊端不少,但暂时也不需要也不可能全面替代它。因此,无论从事物发展规律的哲学思考,还是从实践的现实考察,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并形成新型乡村治理模式,只能是渐进的、非均衡的量变过程。从参与内容看,先以经济存在,再到政治和社会的渗透;从参与路径看,走的是嵌入——嵌合——融合的过程;从参与形式看,采取的是凝聚社员、带动农户,影响村民选举、竞选村干部、村民矛盾调解、乡村公共事业等介入方式;从参与效果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逐步融入到乡村治理中,并实现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身发展和乡村治理进步的双赢效果;从参与特点看,表现为时间上的渐进性,空间性的非均衡发展。这种转换是通过市场媒介、竞争推手和政府的扶手,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代表的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推动下,经历一个由个别到整体、由局部到全局的渐进的、非均衡的发展过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就是如此从开始的经济存在,到一定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逐步实现了由乡村治理“局外人”、一般参与者的角色向乡村治理中的主角的角色转变。

6.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趋势的探讨。在面对当前蓬勃发展、不断成熟、日益壮大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情况下,乡村治理结构和模式将会有什么样发展趋势,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研究认为,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呈阶段性的发展趋势。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并对乡村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种参与程度和影响力因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数量、规模、组织化程度,以及现行乡村政治体制的限制,还没能够在整个农村社会治理中占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但是从发展的趋势来看,其作用会不断增强。因此,研究和把握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现状、特点、规律,以及发展趋势,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研究通过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速度和参与乡村治理的现实研判,发现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呈阶段性的发展趋势。从短期来看,随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的增加、队伍的扩大、组织的规范,在乡村社会中重要位置的确立,“乡政村社”模式或“村政社经”模式将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和选择,从长远来看,最终会转向“市场主导(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引导、村组织指导、多元治理”的乡村治理格局。

以上所述乃是本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其中有些观点还不太成熟,有许多应该重视的问题尚未提及,提及的未能分析太透。所有这些不足,我有信心、有时间在未来的学习和研究中继续探索。事实上,导师的教诲,朋友们的帮助,乡亲们的期盼,湖北省社科规划办在2010、2011年两次对本研究课题的立项支持,以及《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农业技术经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江南大学学报》等期刊杂志的编辑朋友们对我研究工作的肯定和鼓励,都增强了我对这些问题研究的信心,坚定了我沿着这个学术研究方向和轨迹走下去的决心。作者2012年1月5日于武汉南湖

第一章 导 论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一)研究背景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是当前和今后农村社会发展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也是学界研究的两个热点论题。无论是对这两个问题的个体研究还是组合研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的发展和完善,对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和实现农村现代化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乡村社会是中国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途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三农”问题日益突出、乡村正式组织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经济功能日趋弱化的背景下,乡村治理日益重要,但异常艰难。搞好乡村治理,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不仅是乡村社会发展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和谐和小康社会建设的大战略、大问题。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社会问题。

2.“乡政村治”模式面临的尴尬和困境需要探索和创新新的治理模式。一方面,乡村善治,必须依赖于科学、有效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构建与实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延续了近30年的“乡政村治”二元治理模式,正面临着来自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震撼和强烈冲击。家庭承包经营、市场自由竞争、农业税费改革等一系列“支农惠农”的组合政策措施,极大地改变了“乡政村治”模式存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乡政村治”模式存在生态的变化,致使“乡政”和“村治”体制内的理论性制度性架构与实践操作发生了摩擦和冲突,乡村正式组织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威面对着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代表的多个市场主体的挑战,其权力资源遭到了分割,绝对权威和高度集中的价值观念受到了质疑,对“乡政村治”模式改良性的乃至颠覆性的理论和实践模式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基于对经济利益追求的内在动力和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广大农民自发组织或加入新型经济合作组织,使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势头十分迅猛。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并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已经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感受到了来自外部和自身的一些压力,也有了乡村制衡的作用和结果。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从合作之初的简单经济利益共同体,随之规模不断扩大和地位的巩固,正悄然(也必然)成为乡村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态中重要的一极,逐渐有了“第三部门”的特质,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影子村组织”的角色。

3.当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研究的盲点需要不断拓展新的研究空间。对乡村治理的研究,大多数学者仍然侧重从政治学、社会学、行政学的视角研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基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视野研究乡村治理则几乎是一个空白。同样,在经济学界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功能、特征、组织结构、制度机制等经济学分析如火如荼,但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社会发展中的经济、政治、社会功能及影响探索得不够。故而,本文适应当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需要,基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事实和对乡村治理作用的客观存在,来分析二者之间的逻辑联系和发展趋势,探索并构建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二)研究意义

基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视角研究乡村治理,可以产生“一石二鸟”的研究效果。这种研究既是对当前乡村治理的现状、经验、模式、制度机制等问题探析,又是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现状、地位作用、内部组织、制度机制和发展趋势等问题的分析。对二者结合点的研究,正好开辟了一个跨越两个学科领域,连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两个重点,具有交叉特点的崭新领域。这种研究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意义。

1.拓展了乡村治理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新空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不再是一致的均质性社会群体,农村也不再是单一的同构性社会”,乡村社会的主角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不仅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反在乡村治理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乡镇政府职能行使偏差、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缺失、公共产品供给短缺、政策执行梗阻等。但是,学界对乡村治理研究,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存的问题展开研究,而很少有专文从经济内生发展、尊重农民权利、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的视角来研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乡村治理的影响。因此,本文正是基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视角来研究乡村治理问题,相信这种研究能够拓展乡村治理研究新视野,开辟乡村治理研究新领域,为破解乡村治理中的难题和解决好“三农”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理论与实践模式。

2.丰富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的内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竞争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区别于传统农民合作组织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并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发挥其在农村市场经济中的引领作用。但是在经济学界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往往重视其经济功能,常常忽视了它在乡村社会中的非经济性的政治和社会功能,没能对其在乡村治理中政治、经济和社会参与功能之间联结进行认真的梳理和分析。因此,研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实际上也拓展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的领域,丰富了研究内容。

3.对破解 “三农”问题,推进农村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今中国,“三农”问题是我国整体发展中的难题和瓶颈,是一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和农民生产联结方式。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从经营制度和生产组织方式上为解决农村经济结构不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农民增收滞缓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模式,而且为推进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改造社会经济结构、改善乡村治理、创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提供了大胆和有益的探索。同时,由于实现农村现代化是我国发展战略应有的内容和重要途径、步骤,乡村治理旨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农村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则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推进农村社会的现代转型。如果从理论和实践上把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联接起来一并研究解决,这就会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动我国农村现代化和国家整体现代化的进程。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本研究涉及两个重要概念:一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乡村治理。这是当前研究“三农”问题的两个热点和重点问题。前者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路径,后者关系着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把二者结合研究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从现实来看,对这两个热点问题研究都很重要,但就本文研究的视角和目的来讲,是基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视角研究乡村治理,在二者关系上,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前提,乡村治理是目的。因此,在对这两个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综述中,重点放在国内和对乡村治理研究现状的评述。(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现状

1. 国外研究综述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合作社和合作理论产生以来,无论是西方经济学家还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都有丰富的论述。国外学者关于合作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实践成就,都得以引介到我国,为我国学者所借鉴,并推动了我国合作组织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国内学者刘勇的《西方农业合作社理论文献综述》、廖运凤和徐振宇的《西方合作经济理论评述》、 罗骏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合作经济思想探究》等文章,对国外关于合作经济理论成果都予以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介绍。从国外对合作理论研究的历史顺序来看,先后出现了早期合作经济思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思想,以及西方经济学家从运用早期的新古典经济学方法、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等理论分析工具对合作经济组织考察所产生的新的合作理论思想。由于在第二章有专门的内容比较详细地介绍合作经济理思想的理论发展与实践过程,所以这里只做简单介绍。(1)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研究。人类对合经济组织的研究很早,古今中外都有,因而产生了许许多多不同派别的合作经济理论和思想。蒋玉珉在《合作经济思想史论》一书中,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近当代出现的改良社会主义合作思想、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无政府主义合作思想、消费合作思想、信用合作思想,以及广义的马克思主义合作思想。

早在19世纪初, 以法国的圣西门、傅立叶和英国的欧文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在对 “充满罪恶和灾难的是非颠倒”的资本主义世界批判基础上,就幻想甚至实践性地建立了一个以合作社为基础,没有剥削、没有贫困、协同劳动、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还把综合性的生产和消费协作社等同于未来理想的社会制度。但是这个试图以合作为基础的美好制度的设想和实践却以失败而告终。1844年,在英国曼彻斯特北部罗虚代尔镇成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是为数不多的成功合作社范例。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实践不仅体现了公平、自愿的合作原则,而且这种原则后来被189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了第一个非官方的合作社的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所继承,并在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办社原则基础上制定了合作社的“十一条”基本原则,即“罗虚代尔原则”,进而成为世界各国合作社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原则经过了多次修改或调整,但罗虚代尔原则的基本精神始终被坚持下来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理论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合作理论思想,这些理论思想集中体现在马克思经典作家对农业合作的道路、意义、原则、途径的论述,这些论述散见于1872年马克思撰写的《论土地国有化》、恩格斯1847年撰写的《共产主义原理》、1887年再版的《论住宅问题》、《1886年1月20-23日致倍倍尔的信》、1894年《法德农民问题》,以及1923年列宁在病榻上口授的《论合作制》等论著中。

此外,早期对合作社的研究,还有以法国的路易·布朗(Louis Blanc,1811-1882)、德国的裴迪南·拉萨尔(Ferdinand Lasslle,1825-1864)为代表的,主张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帮助下办生产合作社的“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思想”,也叫“生产合作派”。以法国的菲力浦·毕舍(Philippe Buchez,1796-1865)、英国的威廉·金(William King,1786-1865)为代表的主张办消费合作社,称作“基督教社会主义合作思想”, 其代表人物威廉·金有“销售合作社之父”之称。在德国以弗里德里希·莱费森(Frederic Raiffereisen,1818-1888)和赫尔曼·舒尔茨-德里奇(Herman Schulze-Delitzch,1808---1883)为代表,主张办信用合作社。总之,这些合作思想的共同点是,都认为合作社不是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工具,这些合作思想流派提出的合作纲领对世界合作社运动也有着重大的影响。

进入20世纪,西方农业合作理论思想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得到了创新,主要表现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研究伴随着实践发展需要而不断具体和深入。从20世纪早期为代表的市场竞争标尺学派(艾德温·G. 斯诺),到20世纪中期以来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都赋予了研究时代的色彩和新鲜的内容。比如,有的把合作社作为企业制度研究(B.沃德、E.多马等),把合作社视为农场的延伸,构建了独立的农场主不完全联合的垂直一体化模式理论(EMELIANOFF)。有的运用新古典理论和竞争理论,从收益回报、市场竞争的视角分析农业合作社产生的原因(HELMBERGER、RHODES)。有的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分析农业合作社,运用交易费用理论,从节约交易费用的角度说明农业合作社成立的动因(LEVAY和STAATZ)。此外,还有从农业合作社会组织缺陷的层面研究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创新,从博弈论的视角分析农业合作社的竞争环境和竞争力,从市场、信息、技术、人力资本等因素分析,提出了减少信息成本理论、规模经济与市场力量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等等。(2)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研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世界各国农业资源禀赋不同、农业生产水平的不同、社会文化的差异,在选择合作组织式和发展路径等方面形成了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世界蔬菜》杂志2006年第8期对欧美主要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了介绍,比如:

日本的“农协”。日本农协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之一,规模庞大,几乎遍布日本城乡,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购置、农业技术的指导与推广、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到信贷、保险、医疗,几乎涉及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由于美国农业生产主要由许多规模较大的私营农场主独立进行,于是提供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各种类型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开始自发产生。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可分为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三类,以服务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多。另外,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企业化的运作方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完全按照企业化方式运行,相关人员均属雇佣关系。为保证合作社股本金的稳定性,还要求社员支付较高的首期投资,而且成员资格封闭。合作社主要发展具有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以提高社员的收入。

法国的农民合作社。法国是一个十分重视农业的国家,法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法国政府积极支持下成立的。它有多个以服务为导向的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及服务企业,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服务。具体包括:以农业设备的集中购买和共同使用为目的的农业设备使用合作社;以牲畜产品、奶制品、糖制品、葡萄酒等法国传统农产品的深加工和精加工为目的的农产品加工合作社;以动植物的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农业技术指导和推广为目的的农业技术合作社。另外还有信息咨询合作社、农产品运销合作社等。

此外,加拿大、丹麦都拥有自己特色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也都有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总之,无论是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社,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无论是称农民合作社还是称农业合作社,其存在环境、存在形式、规模大小、组织化程度、实际效果等方面可能存在着差别,但它们都具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共同的属性和原则,也都能够为农民或农户生产提供各种服务来维护农民的权益,并由此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和支持。

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国内学界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主要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现和改版,研究也随之而发展。秦岭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综述》、徐瑞娥的《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观点综述》等,都比较系统地介绍了国内学界研究的现状。主要观点如下:(1)对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必要性、意义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这些研究主要侧重于我国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作用和意义,以及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刘介模,1985)。(2)对国外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和经验的介绍(孙克强,2002),以及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必然联系和作用研究(申延平,2001)。(3)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类型、组织形式的研究。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研究又倾向于对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阶段的梳理研究,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类型和组织形式的研究(杜吟棠,2003)。(4)对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存在问题的实证研究(孔祥智2006,韩俊2007)。(5)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立法、制度化建设的研究(施彩珍,石旭斋2007,王芳2006)。(6)运用制度与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点进行分析研究(严苏桐,2008)。近几年随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运行中问题的增多,国家和地方性的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和管理条例也随之出现,其研究也进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和创新研究时期。(二)乡村治理研究现状

1. 国外研究综述

就乡村治理理论研究来看,由于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程度比较高,许多国家进入后工业化和后现代化时期,“三农”问题已不再是这些国家的主要问题,在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方面,更多的是公共治理和城市社区治理问题,而不是乡村治理问题。故而,自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非洲问题时首次提出“治理危机”一词后,西方学者就治理的概念、特征以及功能进行了研究,并把治理理论运用到国家公共管理方面,因此也诞生了一批治理研究专家和治理理论专著,其中主要代表有美国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James N.Rosenau)的《没有政府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全球治理委员会编写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库伊曼和范·弗利埃特的《治理与公共管理》。比如,库伊曼和范·弗利埃特提出了“治理就是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的概念,而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和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则提出了由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供给”向 “权力分散、管理交叠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为特征的转变的多中心理论。这些研究治理理论后来推广应用到了许多领域,也逐步引入和运用到乡村治理研究和实践过程中。

从乡村治理实践来看,治理理论在一些国家进行实际的应用,也取得了好的效果,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在韩国乡村治理称之为“新村运动”,在日本叫“造村运动”。 韩国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开始实施了世界闻名的“新村运动”,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了“造村运动”,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及美国等也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进行农村改革和建设。国内一些学者也开始引介国外农村建设的相关经验,并分析和汲取对我国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有益的启示。学者林凤梳理了国外农村治理的经验,这些经验包括:政府大力倡导、支持农村建设,是农村建设的启动者;重视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大力推广和运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依靠农民主体力量,保护农民正当权益,发挥农民组织的作用(林凤,2006)。学者李昌平具体介绍了国外农村治理中的一些措施:建立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工商资本介入农业市场;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逐步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推进农业高科技产业化等等。田辉分析了韩国新村运动的历史背景和发展阶段后,指出韩国的经验对我国农村治理的五点启示:政府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注重统筹区域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不断创新农村机制体制;要加强理论研究和探讨(田辉,2006)。曲文俏和陈磊分析了日本造村运动的原则、开展形式和主要做法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日本造村运动对我国农村治理的启示: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加强农民组织建设、重视农民教育培训、激发村民参与意识(曲文俏、陈磊,2006)。总之,我国学者们对国外农村治理的理论的引介和对实践经验总结和探索,其研究成果不仅有助于大家对国外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也为我国农村正在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理论参考。

2.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对乡村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格外受到青睐和重视,因而国内形成了一支庞大的乡村治理研究队伍,也产生了一批丰硕的理论研究成果。郑玉刚和尹发明的《有关乡村治理几个问题的研究综述》、李忠桥的《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研究综述》、蔺雪春的《当代中国村民自治以来的乡村治理模式研究述评》等,对我国关于乡村治理的理论和观点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梳理、介绍和分析。学界对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有:(1)对我国乡村治理历史的研究。研究回溯了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梳理了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和变迁,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模式变化。(李永刚2008,朱宇2005,甘信奎2008)(2)关于乡村治理模式的研究。治理模式带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急需,因此研究内容更加丰富。研究主要围绕 “乡政村治”模式展开,有肯定赞誉的,有改革修正的,也有批判否定的。学界有的对乡村治理进行政治学、社会学、行政学和农村经济学的研究,也有基于乡村精英、非政府性社会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视角的乡村治理探析。但总的来看,基于政治学视角研究乡村治理结构的则是主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县政、乡派、村治”的模式和“乡派镇治模式”(徐勇,2002)、“乡派镇政模式”(徐曾阳,2002)。也有学者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结合的视角研究乡村治理问题,其中从村庄自主生产力秩序的能力和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研究乡村治理类型和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从价值生产能力强弱的视角把乡村治理划分为原生秩序型乡村治理、次生秩序型乡村治理、乡村合谋型乡村治理、无序型乡村治理等四种类型,这种划分主要基于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多寡考量的(贺雪峰,2005)。(3)运用西方“多中心治理”理论研究乡村治理。西方“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引入与我市场经济发展,多种市场主体和乡村治理中的多元治理主体、多元治理发展态势相吻合,并为多元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学理解释和理论支持。乡村精英和非政府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治理的发展,因此,对乡村精英和非政府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也就应运而生。主要研究的问题和观点有:一是对非政府组织性质、类型、以及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认为非政府组织存在对乡村社会稳定、政治组织建设、经济发展、道德文化建设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或消极的作用(李熠煜2004,郁大海2008);二是对乡村治理中社会精英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为取向的乡村经济变革中,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人成为乡村治理的核心人物,形成乡村能人政治模式。(南刚志、季丽新,2003)。此外,学者们还对乡村治理制度的绩效评估(郭正林,2004)、不同地区乡村治理的差异性(贺雪峰,2006)、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等问题进行了探析。(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综上所述,国内外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的研究成果,极大地丰富和促进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的研究,其理论成果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乡村治理的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迪意义。

1.对合作理论研究的评析

早期的合作思想开启了合作经济理论研究的先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运动,作为一种改造社会的理论和实践在强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不可能成功,但这种把合作社的思想运用到社会改造,把它作为改造社会的工具的思想和做法,至今仍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其他合作理论流派,都把合作社的目标和性质定位于社会生产的某个环节联合,解决具体的实际困难,谋取社员利益,不具有政治意义的诉求。这种抛弃空想社会主义者把合作社作为社会改革工具的幻想,使资本主义上层社会对合作社的敌视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甚至认为合作社可以缓和社会矛盾,转而对合作社给予支持。自20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经济和社会生态环境的变迁,为了适应这种变化,西方出现了用新古典经济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等理论和理论工具分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的新的理论观点极大地推进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步和发展。但是由于中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方国家,西方合作理论思想未必都能够在中国应用,因而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对这些理论进行加工,不能照搬照抄,要做到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思想,不仅是发展了合作经济思想,更是改造社会制度的理论,这种理论指导了社会主义国家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取得了制度性的胜利,这是其他任何合作理论无法比拟的。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在新中国又进一步得到发展,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思想。

当代中国学者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植根于中国实际,很多理论观点是对实践的总结和凝练,其研究的理论、观点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研究还过多的局限于问题和对策层面,还没能够形成比较科学、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继续创新,并形成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经济理论体系。

2.对乡村治理研究的评析

乡村治理理论在当代西方国家并不重要,农村也不是治理理论解释的重点,因为西方国家早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西方国家更重视城市治理的研究和公共领域治理的研究。对中国这个农业大国而言,乡村治理始终是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和长期的历史任务。我国学界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成果丰富,但相对农业大国和广大农村实践的需要,理论却远远不够,同时在众多的乡村治理理论中,除了“乡政村治”法定理论为国家和社会认同之外,尚未得到学界和社会共同认可的理论和实践模式。即便是对法定的“乡政村治”模式的解释也有许多的争论。因此,在当今中国乡村治理实际上存在着许多乡村治理的理论模式和实践模式的背景下,更需要从当前乡村治理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存在的共同性、体制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突破,在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回应实践发展中的问题的过程中进行乡村治理与市场经济的调适,进行各种理论的整合,实现治理理论和实践模式的创新。三、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一)研究目标

本书基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视角研究乡村治理,其研究的目的在于如何构建一个由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的乡村治理结构,使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融合、共生共长、和谐发展。研究的目标在于了解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发展特征、发展形式、运行机制,以及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探索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总结其发展规律,构建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模式。研究的具体目标如下:

1.通过文献分析和田野调查,梳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脉络,凝练发展的共同特点,总结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条件、存在形式和运作机理。

2.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制度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博弈论等理论和理论工具,建立分析框架,设计乡村治理指标体系,实证分析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治理机制、治理内容的影响和绩效,构建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

3.综合分析市场经济背景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必要和可能、方式和途径,以及二者融合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提出完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对策和建议。(二)研究内容

本书在对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发展的历史回顾和现实分析的基础上,立足于现代市场经济背景,直面“三农”问题实际,运用有关理论和理论工具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必要和可能、参与内容和方式、参与过程和效果等系列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构建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模式,实现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嵌入到嵌合,并由政府主导治理向市场主导治理转变的对策和建议。

本书共有十章,分三大部分,从第一章到第三章,属于总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论题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从第四章到第七章,这是研究的主体,本部分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运用理论分析工具,从实证的角度研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之间的逻辑关联。第三部分包括第八、九、十章,这是研究的结论和政策建议部分,提出了新型乡村治理模式,分析了未来乡村治理的走向和路径,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章,导论。这是本书总体性和概括性的介绍。主要提出了研究的问题,介绍选题的理由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和评析,说明研究的目的和目标、研究的内容、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研究技术路线,以及本书的篇章结构,指出了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第二章,农民合作的逻辑与现实: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本章主要介绍国内外合作理论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演变的历程和发展的阶段,分析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长的背景、条件、作用、特征和组织类型。研究认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及参与乡村治理,既是市场经济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然,又是乡村治理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三章,中国乡村治理的时序演进:理论构建与实践模式。该章主要阐释乡村治理的有关理论,描述我国乡村治理的现状,回顾发展的历史,总结了乡村治理的实践经验,分析了现时态我国乡村治理的困境和困惑。研究认为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途径,中国乡村社会的客观实际和乡村治理的地位亟待加强对乡村治理的研究,并要不断拓展乡村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新领域,创新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四章,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与乡村治理的变化:一个理论分析框架。此章在前两章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制度与制度发展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和博弈论,创建一个包括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治理指标体系、理论和理论分析工具在内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在此框架内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二者关系进行研究,提出一系列理论假定,为后面的研究提供了学理诠释,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五章,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治理机制的影响:来自乡村的观察。此章通过对治理机制的理论解释,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机制的关系从内容与形式、理论与实践层面进行了考察。研究认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导致乡村治理主体体系、乡村权利配置方式、运行机制等都发生了化学式裂变反应,传统的、单一的、相对稳固的“乡政村治”格局正在动摇和打破,新的乡村治理机制和多元治理格局正在孕育和形成。

第六章,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经济参与实证分析。本章是研究的重点,在研究中借助田野调查和统计分析的方法,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和数理分析模型,比较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经济的角度对乡村治理内容的影响,实证检验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下的乡村农业资源的支配状况、农户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变化。研究认为,大凡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参与乡村治理的程度比较高,影响力比较大。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支配甚至控制着乡村经济发展资源,影响乡村经济发展,而加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农户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也高于非社员农户。研究还发现,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以乡村经济参与为契机,由它的经济控制力渐进地渗透到了农村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影响甚至左右乡村民主政治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并逐步完成由乡村治理的配角向乡村治理主角的角色转换,成为乡村社会的“第三种力量”或“影子村组织”。

第七章,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社会参与分析。本章在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经济参与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对乡村政治和社会的影响。研究表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经济的实力和优势,以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影响力,逐步参与乡村民主政治和社会建设。比如,通过参与竞选村组干部、参与村务公开、支持代表竞选村干部、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党组织,以及对村教育、文化、道路、救济、扶贫、邻里纠纷调解等社会事务的参与和介入,从而发挥着政治和社会的影响力。通过调查发现,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或者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强大的农村,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种政治和社会参与程度和参与效力就越明显,而且这种政治和社会的参与,特别是政治参与既有积极的作用,有时则产生相反的作用。

第八章,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模式构建。本章主要介绍新型乡村治理模式的涵义和特征,更加具体、细致地剖析了现时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并融入乡村治理的必要、可能、方式和路径。本章结合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类型和乡村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模式,归纳和设计了村社重叠型、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龙头企业牵引型、经济能人牵头型等几种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

第九章,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趋势和对策。本章在前面章节理论分析,实践验证的基础上,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现状、基本运行、实践经验,以及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二者结合过程中凸显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分析论证,从而得出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发展趋势,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研究认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还处在一个孕育和探索的初步阶段,典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少,参与乡村治理的融合度不大,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纠结难以一下子解决。因此,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发展的趋势从短期看,在国家乡村政治体制大政策不变的背景下,主要是村社融合、规范发展,并孕育出“乡政村社”或“村社叠加”的新型治理模式。从长远发展看,当前的“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多元治理”的治理结构正向也必将向“市场主导(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引导、村组织指导、多元治理”的乡村治理结构转换。这种转换是通过市场媒介,借助竞争推手和政府扶手,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代表的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推动下,走一条由个别到整体、由局部到全局的、渐进性、非均衡性转换过程。为此,本书提出了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鼓励、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着力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转换;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织运行的制度机制等对策和建议。

第十章,研究结论与展望。本章是对全书研究的总结,对研究中发现的但未能在本书中深化研究的问题给予提出,有待笔者和同仁在今后的研究中继续深入探讨。主要研究结论有:一是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乡政村治”模式面临的尴尬和窘境,需要探索和创新新型乡村治理模式。二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兴起和成为乡村治理新兴的、重要的主体,对乡村治理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并改变了乡村治理的主体格局、存在形式和运行机制。三是“乡政村治”模式在当今广大的农村依然是乡村治理的主流,但在局部经济发达地区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地方,却渐失主流的地位,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逐步成为主流。四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乡村民主政治的完善,市民社会的形成,乡村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态势,融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将不断涌现,并成为阶段性发展趋势。从长远预测,中国乡村治理将走出一条从乡镇政府----村组织“二元治理”,到“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多元治理”,再到“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村组指导、多元治理”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轨迹。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一)研究方法

本书研究主要涉及到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领域。在研究方法上,采取了文献研究、田野调查、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在文献查阅,田野调查的基础上,获取大量第一手资料和数据。通过数理统计,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进一步深化和验证研究的目标和理论假设,使研究具有科学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研究课题及其相关文献资料的搜集、梳理、文献综述,了解本课题研究已有的成果,借鉴经验,提出课题假设,为整个研究打好基础。(2)田野调查法。本课题研究借助人类学学科田野调查的基本方法,在文献资料基础上,对中部一些县市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实地考察,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和个案分析,获取了第一手原始资料,为课题的研究做好了实践准备。(3)实证分析法。本研究在田野调查资料搜集的基础上,运用SPASS 系统对资料进行分析,借助统计分析的方法,运用个量分析与总量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差分析等分析工具,对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比较科学的结论。(4)比较研究法。由于本课题研究的对象分部比较广,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地区、行业、规模、发展程度等方面的差别,因此,就必须借助比较研究方法,对它们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进行研究与判断,从而寻找其异同,探求其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二)技术路线图1-1 技术路线图五、可能的创新之处

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是一个新的交叉研究领域,也是一个研究困难但容易提出新的观点的课题。本书在借鉴了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农村的现实对这一新的课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探析,运用了一些好的方法,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与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来比较,本书在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和内容方面有可能的创新之处,但在对实践中的问题深度研究和理论阐释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入研究。(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本书选择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交叉的领域进行研究,这不仅拓展了乡村治理研究的视野和空间,也丰富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的内容。对乡村治理研究,学界大多从政治学、社会学、行政学等学科角度,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政村治”结构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的悖论和难题展开研究,而基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的视角,从经济内生发展、尊重农民的权利、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这方面研究则显得不够。同样,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也多局限于经济学的视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存在形式、地位作用、内部组织、运行机制等研究得十分丰富,而基于乡村治理的视角研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在乡村政治、社会建设中的定位和功能发挥等方面的研究却少之又少,几乎也是空白。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大量的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不断涌现,迅猛发展,在乡村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而“乡政村治”模式的缺陷和困境,也需要新的治理主体参与和创新性治理模式来矫正和弥补。因此,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一经产生就自然成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一极,逐渐有了“第三部门”的特质。本研究正是借鉴了其他学科研究乡村治理的成果但又不囿于其研究的局限,也不囿于非政府组织和乡村社会精英单一视角研究治理,而是用大市场大治理的视野,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互动的视角来探究新形势下的乡村治理问题,研究二者的融合,以及政府主导的多元治理结构向市场主导的多元治理结构转换问题。(二)研究方法的创新

本书在研究方法上,引入了经济管理学科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乡村治理问题,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同经济管理科学研究方法有机结合起来,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乡村治理研究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的方法内容。一般而言,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往往侧重文献研究、田野调查,善于对政策文本的宏观解读,意义作用的论述,对经济学、管理学科的实证研究,数理分析,运用不够或不太深入。同样,经济管理学科过于过于强调个案分析、数理分析和模型构建的研究方法,但缺乏背景、过程的描述,学理的解释,理论的系统阐述,其研究成果专业性过强,大众化程度不够,成果的受众面狭窄。本文研究乡村治理,正是运用社会科学一般研究方法,结合经济管理学科的研究方法,从政治学、社会学、行政学、经济学、管理学多学科的角度,运用文献分析、田野调查、实证分析、数理分析等研究方法,把综合分析与个案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起来,使研究更具全面性、理论性和操作性。(三)研究内容的创新

本书通过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这个交叉领域的研究,不仅研究视角新,而且在研究内容方面也有许多独到之处。比如,关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作用的研究;关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参与的研究;关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和模式的研究等,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新的观点,比如,关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乡村治理“三足鼎立”主体中的重要一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逐步改变着乡村治理的存在生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是一个渐进的、非均衡的过程;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呈现阶段性的发展趋势,短期是“乡政村治”模式与“乡政村社”模式、与“村政社经”模式并存的局面,从长远来看,最终会出现由“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多元治理”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村组织指导、多元治理”的转变趋势。

第二章 农民合作的逻辑与现实: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

农民的合作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前提,农民合作有其合作的逻辑条件。乡村生存环境、农民生产条件、市场竞争要求、农民自身素质、弱者自救意识,以及政策和制度因素,都成为个体农民联合起来建立自己的组织的理由,成为个体农民联合起来用集体行动来维护、追求、实现自己的权益,达到个体与集体共同发展的客观必然和现实基础,同时,这些也是农民在不同时期进行合作的动因,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滋养和生长的机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是无序的简单组合,是秉承合作组织的理念,依据合作的理论,遵循合作组织的原则建立运行的自组织。在不同时期,合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演变,不仅是对合作理论思想的传承和延续,而且也是接续性的合作经济组织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发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一个由社会主义改造的政治需要,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苏联的简单模仿,再到改革开放后多元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与其相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经历了 “农业合作社”(初级社、高级社)——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规模更大、政社合一)——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信用社、供销合作社)——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形式和发展轨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对这种历史的继承与创新,它在产生成因、地位作用、组织结构、内容形式、制度机制等方面,都显示了与传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同的新特点,发挥着新的作用,展现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步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一、农民合作的理论依据

所谓合作,从词义上讲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从农民经济合作的角度讲,就是不同农业生产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愿结合、互助生产、共享利益的行为过程。农民合作的逻辑起点来自于合作的需要和合作的收益,而不同时期的合作理论则是农民经济合作理论的扩展和延续,也是对农民合作实践的支持和诠释。(一)西方合作理论介绍

西方经典合作理论。合作从一般意义讲,它是人类共同性、协作性的行为,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现象和合作方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则是近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出现的。西方合作理论是对合作经济的解释,并随着合作实践发展而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从合作理论产生迄今,已经历从古典合作社理论、国际合作社联盟、现代合作理论等发展阶段和发展历程。合作理论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实际也是一个先有实践后有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的认识论上“两次飞跃”,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过程。

按照合作理论产生和发展时序,大体上经历了几个发展时期,具体是:

1.古典合作社理论——合作理论初步形成时期

古典合作经济思想开始于空想社会主义家。19世纪初,英国初步实现了产业革命,法国也开始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日益激化和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日益明显,以法国的圣西门(Henri Saint-Simon 1760—1825)、傅立叶(Charles Fourier1772—1837)和英国的欧文(Robert Owen 1771—1858)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在目睹和鞭挞了“充满罪恶和灾难的是非颠倒”的资本主义世界之后,幻想建立一个没有剥削、没有贫困、协同劳动、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合作社就是这个理想社会的组织基础。欧文设想了一个平等、幸福的理想社会叫“事业制度”,提出了反对平均主义,实行计划经济,实现劳动者的协作和联合的合作思想。傅立叶在1829年出版的《经济与协作的新世界》一书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学说,并设计了未来理想社会制度即“和谐制度”,提出了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家务、教育、科学和艺术“七种劳动”在内的综合性的生产和消费协作社。1824年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了“新和谐公社”的试验,四年失败后又回到欧洲积极投入合作社运动。

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理论,是建立在批判和改造甚至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政治目标上的,由于客观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的对比,是不可能成功的。尽管它失败了,但在社会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空想社会主义者合作社试验的失败也警示人们,办合作社要想成功,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必须要适应现行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必须关注和改善社员的切身利益。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合作社范例。它成功之处在于不是以改造和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为目标,而是把合作社的目标和性质定位于社会生产的某个环节联合,解决具体的实际困难,不具有政治意义的诉求。比如,供应社员的生活日用品,减轻商业中间盘剥,改善社员的社会地位和家庭经济境等。其基本的原则和内容有:入社自愿;一人一票;现金交易;按市价销售;如实介绍商品,不短斤少两;按业务交易量分配盈利;重视对社员的教育;政治和宗教中立等8条原则。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不具有政治的色彩,反而得到了资本主义上层社会认可,把它当作缓和社会矛盾的好方式,转而对合作社给予支持。20世纪20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合作社普遍被认为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内部的进化因素,合作社从理想主义转向实用主义,成为西方国家合作社运动的主流。

此外,如研究综述中所指出的,早期的合作经济思想除了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以外,还有 “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思想”、 “基督教社会主义合作思想”等。总之,这些合作思想的共同点是,都认为合作社不是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工具,这些合作思想流派提出的合作纲领对世界合作社运动也有着重大的影响。

2.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理论制度化发展时期

为了推动世界各国合作社运动,统一协调各国合作社工作者的认识和行动,189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了第一个非官方的合作社的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办社原则基础上制定了合作社的“十一条”基本原则,即“罗虚代尔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和时代环境的变化,国际合作社联盟1966年第23届代表大会,对“罗虚代尔原则”修改后并更名为“合作社原则”,1984年第28届代表大会又确认为集体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原则虽几经修改和多次调整,但罗虚代尔原则的基本精神始终被坚持下来了。

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了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这次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对合作社概念、性质、价值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认为合作社是人们为了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和愿望,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自愿联合起来的一个自治的组织。其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其基本原则是:一是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承担社员义务,均可入社,不受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的歧视。二是社员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社员主动参与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决策。由社员选举出来管理人员要对社员负责。三是社员经济参与原则。社员对合作社公平地出资,民主控制其资本,盈余分配。四是自治与独立。合作社是社员管理的、自治的自助组织。如果合作社要同其他组织合作,必须以确保社员的民主管理和自治为条件。五是教育、培训与信息服务原则。六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要开展地方性的、区域性、全国性的、乃至国际性的合作,以便最有效地为社员服务和加强合作社。七是关心社区原则。合作社通过社员同意的政策,为所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效力。自此尽管世界各国在合作组织理论探索和实践模式的创新变化有所差别,但在合作组织最基础、最主要、最基本的问题上却形成了共识。

3.现代西方合作经济理论——合作理论改良创新时期

正如文献综述中所说的,进入20世纪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合作组织实践过程问题增多,新制度经济学、博弈论等新经济学理论的出现和运用,用于解释合作经济实践的新的合作理论思想也不断产生。从国际合作社联盟分别在1921年、1937年、1966年和1995年四次修订合作社基本原则和美国以农产品加工增值、实行封闭成员制为特征“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都反映了合作组织对经济和社会环境变化的调整和适应。

合作理论的这些变化,突出表现合作社发展中市场因素的作用。农业市场的激烈竞争和农民对利益的担忧,促使农民合作经济在坚持合作社基本精神的基础上悄然改良和创新了合作社的一些原则和做法。比如,在欧美国家,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合作社不断拓宽制度边界,丰富活动内容,改变管理方式。合作社的目标既要考虑所有者的利益,也要兼顾顾客的利益、一人一票制仍然是合作社决策的主要原则,惠顾返还依然是合作社盈余最主要的分配方式。但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一人一票”向“一人多票”发展;以社员入股为主的融资方式转向广泛的对外融资;为合作社社员服务的同时,加重营利倾向;聘用雇工和职业经理经营管理;不可分割的合作社公共财产按一定比例分给社员,等等。上述变化使经典合作社所具有的所有者、劳动者、经营者、惠顾者相统一的特征淡化甚至趋于消失,合作社的民主性质受到冲击,社员的主体地位和意识弱化,合作社内部全体社员的凝聚力大大减弱。(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理论

1.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理论产生的背景是资本主义制度和生产方式的确立,其目的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和鞭挞,为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后的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指明道路。(1)农业合作道路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由之路。恩格斯早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组织劳动或者让无产者在国家的田庄、工厂、作坊中工作”,这是初步的由国家经营农场的设想。由于马克思恩格斯此时的首要任务是阐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和途径,把注意力放在了欧洲的革命和革命经验总结上,就没有对合作社问题进行更深刻的阐述。直到19世纪60年代以后,马克思才对合作社进行了更多的论述。1872年马克思写的《论土地国有化》一文强调了土地所有制变革,认为土地只能属于国家,不能属于合作社。(2)论述了办合作社的条件和意义。马克思对合作运动的意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制度只是个别的雇佣劳动者为求得解放所创造的狭小形式,它决不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而只有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和国民经济命脉,实行了计划经济以后,才能充分贯彻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一文中也批判了普鲁东主张把大地产分割成细小农户之后,从土地经营方面提出了合作社生产的条件及其意义。他指出:“现存的大土地所有制将给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来由组合工作者经营大规模的农业,只有在这种巨大规模下,才能应用一切现代辅助工具、机器等等,从而使小农明显地看到基于组合原则的大规模经济的优越性。在这方面走在其他一切社会主义者前面的丹麦社会主义者,早已认清这一点了。”恩格斯在《1886年1月20-23日致倍倍尔的信》中,还讲到在国有土地上建立生产合作社是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崩溃的社会主义措施,它只有在无产阶级政府才可以实行的。“只要那里还存在大土地所有制,这个措施我们无论如何必须坚持,而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此时,恩格斯把国有土地交给农业工人合作社经营的问题,不仅看作是农村无产阶级消灭容克和租佃者的道路,而且也作为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斗争的策略。(3)提出了办农民合作社原则和步骤。恩格斯还系统论述了无产阶级在夺取了国家政权以后,采取自愿、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发展生产合作社。他强调建立合作社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必须对小农采取耐心的态度,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

恩格斯对建立合作社的方针、方法和步骤也进行了详尽的论述。他认为,农业工人、小农、中农和大农,都应该组织成合作社。但这几种合作社是有差别的,应该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方针方法。农业工人合作社是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收归国有的大地产上组织起来的,他们使用国有的土地。小农的合作社则是无产阶级国家通过示范和社会帮助,主张使小农把私人占有变成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他认为,小农合作化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基本道路, “主要的是使农民理解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他特别强调对小农,无产阶级国家决不能对其进行剥夺,而是要“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对于雇佣劳动的大农和中农,恩格斯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2.列宁的合作理论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理论思想,并从实践的挫折中认识到合作经济的重要性,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社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思想。1923年,列宁在病榻上口授的《论合作制》是他合作思想的集中论述。(1)列宁合作理论产生的背景。在1920年苏维埃俄国粉碎外国的武装干涉和国内的武装叛乱后,在寻找社会主义的道路、方式和社会力量的过程中,从1921年苏维埃俄国开始由战时共产主义过渡到新经济政策时期,由于贯彻新经济政策所引起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活跃,俄共(布)党内某些人怀疑俄国是否能建成社会主义。同时,党内许多人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合作社的性质认识不清,针对上述情况,列宁抱病口授了《论合作制》一文,这是列宁论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重要著作。(2)列宁论述了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该文中,列宁对合作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阐述,并拟定了吸引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合作社计划。他认为,“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既是私人企业,又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工地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的,即是属于工人阶级的”。列宁所说的现存制度下的合作社并不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就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的合作社,这就不仅与西方国家经典的合作社不同,而且与恩格斯论述的合作社也有一定的区别。(3)列宁指明了发展合作社的途径。列宁提出,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合作社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列宁认为,引导农民走向合作化的道路,要从流通开始过渡,通过合作社进行买卖,采用农民容易接受的方法,使农民过渡到新制度。列宁认为,合作社是衡量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这就解决了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所以,“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列宁主张要给合作社以优惠的贷款和扶植,如银行低利贷款,贷给合作社的国家资金应该比贷给私人企业的多些,甚至和拨给重工业的资金一样。要找出对合作社的奖励条件,找出帮助合作社的奖励方式,找出培养文明合作社工作者的奖励方式等。(4)列宁分析了建立合作社制度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列宁指出,劳动农民由旧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过渡到新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要使全体居民个个参加合作社,就必须经过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因为苏维埃俄国只有完成了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这两方面的任务,才能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国家。他说:“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就其经济目的来说,就是合作化。要是完全实现了合作化,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脚跟。……没有一场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只要实现了这个文化革命,我们的国家就能成为完全社会主义的国家了。”

3.斯大林的合作理论

斯大林对列宁的合作经济思想进行了继承和发展,而更多表现在实践层面的就是集体农庄思想。1927年苏维埃俄国出现粮食危机之后,为了解决粮食生产与供给的问题,斯大林基本上接受了列宁的合作经济思想,主张并致力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并且重生产合作,轻流通合作。但在粮食危机之后,就从合作化运动转向农业集体化运动上,通过集体农庄制度,斯大林把农民引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这种集体化的思想对社会主义完成私有农业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转变,建立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这种高度集权的农业集体化模式,严重背离了合作组织原则,效率低下,平均主义思想严重,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对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化带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三)合作理论在中国的实践与发展

西方合作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进入我国后,我国一些开明的官吏和社会有志之士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中国共产党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也进行了大胆的实践。这些探索与实践,既是对中国合作思想的启蒙,又是对具有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的推动和发展。

在清末民国初期,受西方合作思想的影响,就开始了合作运动的尝试,也出现了许多官民兴办的合作组织。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出现了政府官办或官督民办农业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运输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其中多数是信用合作社。民间兴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晏阳初和梁漱溟举办的合作社以及推行的乡村运动为代表。这些合作组织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了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有着时代的局限性。比如,合作社把贫农排除在外,由政府的控制或主导的做法,则与合作社自由、平等的精神相背离,加上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很难发展起来,最终逐步减少和萎缩。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的政党,自诞生以来,就十分重视农村和农民问题,重视把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理论运用到农民合作运动实践中。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为了适应当时的生产力条件,阶级结构和战争的需要,就实行了简单的农民合作形式。比如,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鄂豫皖、湘鄂赣、湘鄂西、中央苏区、陕北等革命根据地,为了解决生产中的困难,都曾出现过群众实行换工和耕牛农具互助组、集体农场、耕田队、劳动互助社、犁牛合作社等合作性组织,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广泛依靠广大贫雇农,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了农民合作化运动,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积极响应和参与,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仅华北就有9585个合作社,社员有220万人。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我国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和途径就是合作化运动。毛泽东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经济理论,把农业合作化作为社会主义改造的一大任务和建设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的途径,形成毛泽东的合作思想。早在20世纪40年代,毛泽东就提出合作社要采取自愿互利原则,实现多种形式,民办公助,按股份分红,社员进退自由,并以此作为评判集体互助组织好坏的标准。他曾讲过,只要群众自愿参加(决不是强迫)的集体互助组织,就是好的。毛泽东的合作经济思想,是在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这些合作理论思想主要内容为:一是农业合作化作为“一化三改”总路线的重要组成内容,明确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要走互助合作道路;二是确立农业合作化道路的原则、方针和步骤。提出农业合作化要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的原则;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步骤。在毛泽东农业合作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从此走上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康庄大道。关于我国建国后农业合作化这段的实践过程和发展历史,叶扬兵在《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一书里面给予详细的研究,他在该书的摘要中把建国后从1949年到1957年农业化作合作化运动分为初步发展、加快发展、合作化运动高潮、整顿和调整以及控制等不同的阶段,并分析了各个阶段的特征和表现。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与此同时,我国农业合作组织也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所取代。尽管“人民公社”也是一种农村农民的合作形式,但它背离了合作社的的本意和原则,因此在实践上不仅没有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的生产率,相反因此产生了严重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思想和做法,致使农业发展停滞不前。1978年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又得到了重生和空前的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和实践中的作用,又带来了合作经济理论研究的空前繁荣,由此也产生了许多合作经济理论和创新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践形式。

总之,我国的合作理论实践与发展,既受外国舶来理论的影响,又受马克思主义先进合作理论思想的指导,又有本土化合作思想嫁接;既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又有失败的教训。但是所有这些理论和实践都置身于中国农村,进行着合作理论与合作经济实践的对接,并在此基础上得以不断地创新,推动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进步。二、建国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演变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弱者自愿联合的经济组织,西方合作理论进入我国之后,我国也就有了合作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有了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演变的历史。建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实践经历了过渡时期的农业合作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再到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演变。除此之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容、形式、地位和作用、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等也因此发生了深刻的变迁。(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合作社

关于合作社的概念,因各国的具体情况和政策导向不一,其定义不尽相同。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下的最权威和普遍被认同的定义是: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联合所有的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合作社坚持的是“资源与开放、社员民主控制、社员经济参与、自治与独立、提供教育与培训与信息、合作社间的合作以及关心社区”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合作社是一个社员自愿组成、民主管理、平等参与的自组织。合作社可以是具有经济功能的组织,也可以是具有社会、文化功能的组织,但合作社却是合作经济组织较典型、比较完备形式,因此可以这样讲,具有经济功能的合作社是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但不是任何一种合作经济组织都能够称为合作社。

2.合作经济组织

什么是合作经济组织,学界也没有统一的认识,一般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为内容的合作组织,是劳动群众为了谋求和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以合作制为基础,坚持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起来的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组织,它区别社会合作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社也有不同之处,前者是经济性组织,而合作社可以是具有经济功能的组织,也可以具有非经济功能的组织。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是指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由于研究的视角不同,国内外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称谓上不一致,或称农民专业协会,或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比如,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强调产业的范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强调的是主体范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强调的是地域范畴,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的组织紧密程度,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强调的时间范畴。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族群中,既存在符合法人资格的社团合作经济组织,也存在股份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同时还有许多不具有法人资格条件,甚至没有注册登记的合作经济组织。目前,我国农村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多万个,其中较为规范的只有多个14万,广泛分布于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运输业、加工业以及销售服务行业等各领域,成为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支新生的力量。无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怎样的称谓,但究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合作经济组织,都包含了自愿、联合、团结互助、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员谋利益以及以某项专业服务为基础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4.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这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新说法,首先基于它是合作组织而且是经济性的合作组织这个基点,然后才是对其“新”字的界定和解读。有的学者从历史发展的顺序上来界定,认为与建国后和改革开放前这个期间出现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以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已存在目前依然在发挥作用的农村信用社、农村供销社这类组织相比较,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的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属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的学者是从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内部资产组成和盈余分配方式上理解,认为在合作中引入了股权的因素,进而在决策和分配过程中融入了股权参与的合作经济组织才称其为“新”。有的是与欧美国家合作组织发展特点进行比较,把不同于欧美的特点称之为“新”。欧美国家是农民合作占主导、股份为辅的股份合作制,而我国是公司或农业龙头企业控股为主、农民为辅的股份合作组织。凡此种种,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解释,这对理解和把握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发展、运行趋势都大有裨益。

笔者认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应基于时间、空间和内容诸要素进行综合考量。从历史的维度考察,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而言的一种变革,从合作组织内部资产组织和经营特点来分析,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则是不同于过去合作组织内容的一种在制度和内容上的创新。它的“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生背景新,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产物,都是由市场经济催生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二是存在形式新,这相对传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而言,这是时间和表现形式上的区别。三是制度新,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存在着专业分工生产条件下的生产经营合作,而不是过渡时期简单的合作社,也不是人民公社大锅饭、大呼隆的生产方式。它是对单家独户生产方式的一种创新,是产品交换方式的创新,流通组织形式的创新,也是分配方式的创新。

总之,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四者之间既联系又有别,在坚持合作社本质和原则大的方面一致,存在联系,但在具体的内容和活动形式,则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四者构成了一个同心圆,存在着包容的关系。比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但不是任何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如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经济联合体都能够称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不是任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可以称之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过,考虑研究问题的现实性,本书撰写的时事性和习惯上的研究语境,文中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内涵和外延上实际是相同的,因此在行文中几个概念有时会交替使用。(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阶段

从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经历了兴起、发展、衰落、再兴起、创新发展的历程,其合作经济组织数量由少到多,组织形式从单一到多元发展。

第一个阶段(1949—1956年)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新中国成立以后,首先面对的就是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要通过恢复和改造才能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坚实的物质经济基础。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随着全国大面积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分到土地的农民在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极其差的情况下,进行了互助合作。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分散和低能的个体农民生产,很难满足快速恢复发展的工业和城市对农产品的需要,因此,在1953年中央完成了由“先建设后改造”到“建设和改造同时进行”工作路线的转变,并提出了 党在过渡时期“一化三改造”的总路线。其中提出了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通过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以互助合作的优越性吸引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并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三个发展阶段,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国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有1.7亿户,其中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与此同时,对城市手工业者业进行了类似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手工业供销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底也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全国共有10万个合作社,社员占全部手工业者人员的92%以上。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从而也确立了我国农村和城镇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

第二个阶段(1958—1977年) 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

这个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表现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化体制。在所有制形式上,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队是基础,进行统一经营。在分配上,实行的是带有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在组织架构上,表现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这种“一大二公”,“一平二调”,“政社合一”的体制严重背离了自愿进出、社员主体、民主管理、利润返还等经典合作社原则,致使平均主义严重,劳动者积极性难以激活,劳动效率低下,最终导致了这种集体经济的衰弱和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

第三个阶段(1978—1989年)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初步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公社解体,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已确立,市场经济环境松动,农产品市场化加快,农业结构不断调整,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农民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这种经营体制、经济环境、经济结构和思想观念的巨变,促使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第一个农民科学种田技术协会在安徽天长县成立,到1987年底,全国由各种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近8万个。

第四个阶段(1990—1999年)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

进入20世纪90年代,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央农村政策的宽松,农产品市场流通的进一步放开,市场消费主体对农产品需求的多样化和优质化,加上国际农产品介入竞争,国内制度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农民开始面临着市场竞争压力,面临着“如何种,怎么卖”的现实问题。过去依靠“分”的生产模式必须寻找新的“统”,即用生产、流通和加工领域合作的新途径来代替。这种压力和需要推动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合作组织的个数、分布的行业、服务的内容较之过去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到1998年底全国拥有的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协会达11.56万个,入会农户68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5%。这期间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在政府直接支持下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简单,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而且一般集中分布在少数农业发达地区。(见表2-1、2-2、2-3)表2-1 农民专业协会的组织发展情况(资料来源:中国科协)表2-2 农民专业协会行业分布(资料来源:王慧梅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趋势与对策》,载罗元信主编:《前进中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四川省农村专业技术领导小组,2000)表2-3 农民合作组织服务内容(资料来源:1999年中国天津沿海地区农业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五个阶段(2000—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化创新发展

21世纪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加入WTO,以及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业弱质产业的特点和农村产业落后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城乡发展差距和工农差距的不断扩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由于加入WTO,又面临国外农业的挑战,国际农业市场的冲击。原有的农业保护性政策正在消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正在形成,农民也真正地被推向市场大海中去搏击。正是这样的背景,我国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一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文件,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也颁布了支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法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得到了快速、有序、规范而又创新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增多,规模扩大,跨界覆盖面扩大,组织化程度提高。

截至2008年底,我国新出现的、运行比较规范且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超过15万个,参加合作组织的成员有3878万人,其中农民成员有3486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13.8%。截至2009年底,陕西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237家,成员总数为48.7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95.9万户,较2008年分别增长76%、258%和81%。合作社涉及农林牧副渔等各个产业。一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4000多家。湖北省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0428个,社员总数13.18万人,社员人均纯收入比非社员高出30%以上。其中省、市、县、乡四级有规范的组织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强的服务功能、有较大的经营规模、有明显的增收效果的“六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分别达到510个、800个和2000个。

根据2005年国务院发展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与国际发展署和财政部农业司合作开展的对东部、中部、西部9省140家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我们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会员规模和覆盖面上都呈现了扩张的趋势。(见表2-4)表2-4 139家合作组织会员规模分布(资料来源:2005年国务院发展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与国际发展署和财政部农业司合作,在东部、中部、西部9省140家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数据)

从表上看,一批带动能力强和辐射范围广的合作社已经成长起来。在这139个合作组织中,2004年前成立时共有会员40330个,平均每个组织有会员290个,到2004年底,成员扩大到179548个,平均每个组织有会员1292个,现在单个组织成员规模超过1000个的就有36个,占139个合作组织的25.9%。

另外,合作经济组织服务领域覆盖范围逐步从“村”到“乡”到“县”的扩张。这些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初期,平均每个组织只覆盖1.88个县、7.53个乡、60.85个村,但到2004年底平均每个组织覆盖9.63个县、25.62个乡镇、241.18个村。

回顾建国后中国合作化发展的历程,前后经过三个时期:在过渡时期,我们党能够结合建国后的实际,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思想,农业合作化运动尽管在政策执行中存在急躁情绪,但总体是正确有效果的。第二个时期,农业合作化照搬照抄20世纪30年代前苏联的集体制合作化的理论和做法的时期,表现为人民公社体制,这种做法实际上脱离中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没有带来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没有带来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相反破坏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妨害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三个时期,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而一同发展时期,这是一个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践的过程,也是合作经济理论伴随着实践而不断充实和完善过程。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发展的背景和条件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时代的背景、制度政策环境、产业性质和特性。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和发展来讲,产品特性是前提,市场集群是基础,组织成员最重要,制度环境是关键。(一) 实践背景

在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广大农民生产的自主性诱发了对经济利益追求的内在动力,而发展商品生产,进入市场竞争成为广大农民生产的外在动力。农民在这种客观经济条件和内外生产动力的作用下,更加团结和合作,这正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背景和实践基础。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市场为取向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这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农民财产所有权,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不仅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也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支持,并逐渐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得到了快速、稳步的发展。在这一时期,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影响比较大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推进,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需求环境;二是加入WTO效应的逐步释放,增加了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和紧迫性;三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显著增大,并逐步具体化、规范化,这成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外在推手。(二)政策制度因素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不仅有外部市场环境,而且还必须有政策制度环境因素。为支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的政策和法规,构成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政策制度环境。郑有贵和李成贵主编的《一号文件与中国农村改革》一书比较系统地论述十个中央一号文件与改革开放30年中国农村的发展变化,其中第四章农业的组织化问题中专门介绍了中央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性政策措施。早在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指出:适应商品生产的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农民可以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适应生产和市场的需要,发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合作组织等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只要有市场、有效益,能够增加农民收入,都要一视同仁,给予扶持。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积极培育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组织,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加快制定有关法律,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发展多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指出,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制度。自此以后2006、2007、2008、2009、2010各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涉及到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政策规定。特别是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了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为,极大地推动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三)农业产业产品特性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有其自身的产业特性,这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产生和发展的内在的因素。第一,农业是弱质产业,对市场的敏感度高,应对能力比较弱。由于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生产的投入回报率不稳定,这就决定了农业在竞争中的弱势,也决定了个体农民生产面对市场竞争的无奈。实际上,西方交易费用理论对此早有解释,认为农业生产活动对季节、气候和专业化生产的依赖性较强,因此这些领域农业合作社出现的比例相对较高,比如,奶产品、水果和蔬菜。第二,农产品的特性是生产不稳定,风险比较大,季节性、易损性较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率先兴起于这些农产品商品率较高,农业剩余较多、市场风险较大、单个农户博弈弱势明显、交易频度高、规模经济明显、专业化程度高的领域。第三,农产品生产集群性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和发展提供了可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组织,它的建立是通过一个利益联结机制实现的。这种利益联结机制表现为产品的联结和市场的联结,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一种农产品为纽带来联结广大农户。但这种农产品必须是集群生产,即规模、批量生产,不可能是少量的、零散的、多品种的生产,如果是这样,交易的成本并没有降低,集体行动的力量和利益没有表现出来,那么农户也就不会去选择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四)乡村组织和经济能人的带动作用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以及农民个体生产的无组织性,需要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组织的力量来领导农户生产致富。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需要诸多条件,其中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人或组织者则是关键的因素。由于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是把众多的农户吸纳进来,要组织、要运作,这些都会发生经济成本,需要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如此,从理论上讲,要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有一定政治经济能力和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才能担当这一重任,才能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头人。从实践来看,能够成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人或组织者的一般有村组织、农业企业、农业生产大户、农业经纪人,以及乡镇政府下设的农技推广部门。(见表2-5)表2-5 合作经济组织发起者情况 (N=140)(资料来源:2005年国务院发展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与国际发展署和财政部农业司合作,在东部、中部、西部9省140家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数据)

表中数据显示,当地政府(55%)、种养殖大户(53.57%)、营销大户(37.14%)、龙头企业(29.9%)、技术人员(29.9%)都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发起人和组织者,这些正是基于这些单位和个人的政治、经济、技术和经营优势。四、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架构和类型

组织机构是一个把人力、物力和智力等按一定的形式和结构,为实现共同的目标和任务,有秩序地组合起来而开展组织管理活动的社会单位,这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常运行的条件和保证。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起人不同、资产组成、经营方式和产业性质的差别,就出现了不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类型。(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架构

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是其组织正常运作和发挥作用的必要保证。综观世界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虽因国家地区不同、发展水平的差异,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容和形式上各有千秋,但总体上来看,它们都遵循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在组织架构上也有相同或相似之处。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比较早,发展比较成熟,他们把西方公司分权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念和方法也用到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中,在合作经济组织内设置了包括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在内的机构体系,使合作经济组织结构在制度安排上比较科学、规范。

在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借鉴和汲取了西方合作经济组织的优点,结合本土特色,在组织结构上也设置了类似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部门。200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更是合作经济组织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体现。该法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运行制度等都有明文规定。按照第四章组织机构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是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是权力机构,可以修改合作社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织机构的规定,结合实践考察,当前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组织结构框架一般较为合理。(见图2-1)图2-1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结构图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机构组织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所建构的,是比较规范的、适应面比较广。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还不成熟,合作经济组织发起人差异、地区差异、行业差别、规模不同、成立时间不同,因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大框架一致的前提下,各有特色,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理。

实例1 四川省井研县惠群水产协会组织结构分析

四川省井研县惠群水产协会由农村养鱼大户张惠群牵头、政府推动成立的水产协会,于2002年成立,现有会员300多个,其中团体会员52个,农户会员250个。协会采取的是“农户+协会+公司”的模式,组织机构和运作方式相对简单,没有更多的机构设置,这与协会型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目的、工作内容、组织松散等特点是相适应的。协会除了合作法规定的社员大会、社长、理事会、监事会必要的机构之外,内部服务机构部门较少,会计部2人,专门负责协会财务工作,技术部1人,由水产部门派遣,秘书处设1人,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见图2-2)图2-2 惠群水产协会组织结构图

实例2 浙江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组织结构分析

浙江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运作比较成功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一,它是集西瓜生产、经营、服务为一体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该合作社成立于2001年7月,2002年2月经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统一经营“玉麟”牌西瓜的产销。合作社现有社员352人,资产总额549万元,在本地、海南、广东、江西、广西等省建立17个“玉麟”西瓜生产基地,带领2500多民工种植大棚西瓜面积17020亩,在全国23个省市、50多个水果批发市场建立销售网点,联接9200户瓜农,形成了比较典型和规范的组织系统。(见图2-3)(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最早是在1994年的山西定蘘、岐县、万荣、临汾四县。它们以日本农协为榜样,组织开展合作社实验。其中岐县在四个乡镇建立果业组合,在三个乡镇建立奶业组图2-3 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组织机构示意图

合,并在县级成立联合会。万荣县则以供销社为母体,组建四个独立于供销社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借助供销社渠道,为农民提供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服务。迄今已发展到多种存在形式。如前所述,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时空概念,其中包含了合作方式、合作规模、合作内容和合作程度等不同的存在形式。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来分类,其中主要的类型有:

1.按兴办方式分类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据不同的发起人或牵头者可分四种类型:一是政府和村组织牵头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一般是由乡镇政府下属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和村组织引导或组织兴办的。这类合作经济组织成立一般是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或者缺少经济能人牵头的地区。二是由准政府组织牵头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里的准政府组织,主要是指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具有合作组织性质和半官方性质的农村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虽说农村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从性质上讲是合作组织,但在实际运作中带有准政府职能的性质,比如其机构、领导人等都是政府设置和任命的,不是组织成员选举产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准政府组织,特别是农村供销社通过参与和牵头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发挥影响。三是大户牵头型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在农村农业生产经营中,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大户牵头兴办,由大户发起,吸纳个体农户参加,在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合作。四是由龙头企业牵头型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指涉农工商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这些农业生产或服务性龙头企业,为了稳定生产原料的供应、保证货源质量,开拓市场,就组织发起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农户+公司”或“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

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农产品经纪人牵头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社会力量组织如国际组织、社会机构等引导农户兴办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等。

2.按生产经营内容分类

可分五大类型。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八条规定,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从事下列活动,自愿联合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种植业、林果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捕捞业生产;(2)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3)农村公共供水服务;(4)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5)农业科技推广服务;(6)农村家庭手工业;(7)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8)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9)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按此标准把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合作社)划分如下类别:

一是农业生产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二是农产品流通性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三是技术服务性合作社,即对农民提供农机、信息、育种、技术指导和推广等服务的合作组织。四是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和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五是社会服务性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在上述五种合作社中,前三者可以由农民自由兴办,具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征,而后二者更多带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因此兴办要求严格,一般要由政府批准,有严格的审批成立程序的要求。

3.按组织程度分类

有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包括农业服务协会和专业协会等。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农民专业协会则是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社团型合作经济组织。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服务和运销服务,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其前途是向具有实体的合作社方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组织的典型形式,也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标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农民入社需要缴纳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主要按购销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实行“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这类专业合作组织在东部地区较多。以上两种形式,都具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但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之农民专业协会在合作的紧密程度,盈余的分配,以及集体行为的整体性方面更优于后者。

4.按资产组织形式分类

依据合作社是否发行股票分类,可分为股份合作经济社和非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是国外一种发行股票的合作社,它与非股份合作社相对应。股票的持有人就是合作社的股东和所有者,股票是股东股份所有权证明,可以买卖、转让或继承。股份合作社成员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过出售其所有的股票的办法与合作社脱离关系。实质上,股份合作社只不过是以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其他方面仍与一般合作社无异。非股份合作社是指不发行股票,而是通过发给社员入股证书以证明他们在合作社中权利的合作社的总称。

5.按地域空间分类

如果按照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所处的地域空间层次分,合作社可分为有国际合作社联盟、全国总社、地方联社和基层合作社。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国际性的合作联合组织,是一个非官方的国际组织。全国总社是一个国家的合作社总社,如日本的全国农业协同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全农”)、韩国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等。地方联社,是指地方一级所建立的合作联合社,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合作社联合社、县合作社联合作社等。基层合作社,主要指在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以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在资源基础上按合作制原则组建起来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五、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和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在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撞击下,各地相继组建了一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效地缓解了农户的产销矛盾,在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市场驾驭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优化农村政府职能,实现乡村社会善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市场服务功能

生产服务功能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传统功能,为组织成员提供生产资料、技术、资金等服务,这是任何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功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传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它具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传统的生产服务功能,又创新拓展了这一功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具有传统的生产服务功能,并且在市场竞争中把这一传统的生产服务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它除了提供基本的生产服务项目之外,还重视为成员提供现代市场竞争中所需要的市场信息、先进技术推广、农业人才培养、市场销售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服务,使生产服务功能延伸到市场领域。二是它更加重视市场服务和增值性的功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从这一定义的本身就可以明确看到,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的动机和要求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身应该具备的服务功能是吻合的。

众所周知,农业是个弱质产业,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周期性、分散性等自然特点,决定了单个农户生产规模扩大的局限性、市场竞争的乏力性。因此,市场服务功能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首要功能,其作用在于增强农户的市场适应力和竞争力。这正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理由。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通过组织市场网络作用,对社员提供生产资料、信息、技术、销售、资金、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与指导,并借助合作经济组织的力量面向市场组织生产、建立基地、拓展市场、打造品牌、规范农户市场行为、提供市场预测,从而满足了农户的购销需求,保证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运行,增强了社员面向生产的自信和实效。

农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需求,以及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任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的资源优势和提供服务的功能正好是耦合和互补的。根据笔者2010年对湖北省、河南省两省四县413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员家庭的抽样分析发现,农户是为了生产和利益需要加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因农户的加入而扩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而合作经济组织社员的需求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服务功能、活动内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构成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和现实的动力。(见表2-6)表2-6 社员生产需求意愿表 (N=413 )(资料来源:笔者2010年暑期调研数据,题目设置上为多选题)

从表中数据显示可以看到,在设置的多项选择题中,社员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帮助需求依次是销售服务、市场信息、农业技术和经营指导、生产资料购买,分别占63.9%、57.4%、49.6%、38.5%,这些也是农民在生产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从2005年国务院发展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与国际发展署和财政部农业司合作对四川井研县发展合作社合作的调查资料显示,在调查的75个合作社中,能够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技术支持(97.5%)、市场信息(97.5%)、销售(73.3%)、管理知识(38.7%)、生产资料(34.7%)、资金支持(20%)。(见表2-7)表2-7 井研县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基本情况(资料来源:2005年国务院发展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与国际发展署和财政部农业司合作,对四川井研县发展合作社合作的调查数据。选取样本75个合作社)

上述数据也证明了社员在生产中需要迫切解决的是市场信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而这些与社员的经济利益攸关,如果社员能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处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支持,那么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信任和依赖度就越大,反之也然。(二)增收益贫功能

增加农户收入,帮助带动贫困农户致富,这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应有的功能。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关系,都是以产品为纽带,以利益为核心,以利益联结机制来驱动的。农户的利益无非经济利益、政治和社会利益,其中经济利益是核心。农户经济利益直接的反映就是收入的增加。因此,只有在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建立一个正常的利益联结机制,才能保证农户相对稳定的利益,才是激发农户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合作经济组织凝聚力,实现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

如何保护好农户的利益,增加农户的收入?从生产理论的角度讲,必须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实现生产与市场的无缝对接,增加有效产品。这种目的的实现,单靠个体农户的力量是很难的。由于在分散的个体生产条件下,农户对市场的认识和驾驭能力有限,农产品生产量和交易价格不稳定,交易成本高,农民获得农业生产服务和各种农业信息渠道狭窄,这些就极大地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从实践上讲,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买卖的换位,农产品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房市场,加上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和自然因素的作用,部分农产品出现了结构性的供需失衡,生产与市场错位,农产品卖难和难卖,交易成本增加,农民增产不增收,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收入增长缓慢和不稳定性已成了农民致富路上障碍和一个长期难愈的痼疾。因此,只有走合作道路,借助组织的力量和集体行动,才能弥补自身弱点,应对市场风险。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好凭借其组织的力量,产品购销渠道、技术服务、信息资源和风险保障机制,以及与政府、金融和企业单位良好的关系等丰富的社会资本,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自身利益,提高了农民在交易中的地位和抵御自然灾害、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

不仅如此,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一体化、规模化的经营和一体化的加工增值模式,有效防止同业恶性竞争,协调了价格,节约了费用,降低了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通过建立稳固的产销联系,为农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节约成本,减少浪费,确保农副产品保值增值。通过提供农用产品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检测服务,实现合作社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从根本上大幅度地增加农民的收入,解决收入增长缓慢和不稳定的问题。同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上述领域进行不间断地投资,以迅速增加社员的资产,还可以通过内部组织化程度提高和增值利益最大程度地留存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并通过“二次分配”流向其成员口袋里。从各地调查资料中可以看到,凡是加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的收入一般高于非成员农户,2009年四川省、湖北省社员人均收入高于非社员收入约30%,而浙江省则高出15~60%。总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和组织化程度,直接影响农户的收入,农户的收入增加又强化了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信任度、认同感,也会增加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具有天然的益贫倾向和益贫功能。无论什么样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弱者之间为了维护、改善和增进自身经济利益的互助性组织。在广大的农村,由于自然条件、历史基础、个人禀赋、机遇的差别,总有一些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平等、开放的农民自组织,贫困农户也可以加入,享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提供的一切服务。从实践看,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贫困农户在资金、技术指导、培训、生产资料提供、产品收购价格等方面都给予了特殊的照顾和支持。例如,四川省井研县合作经济组织带动贫困户发展,贫困户收入明显增加。对75个合作社的调查表明,在12316个成员中有543个贫困户,占成员数的4.4%。在笔者从中抽取的6个合作社中,贫困户有98户, 其户年均收入比未加入前高出160~1200元,有的合作社则更高。(三)权益维护功能

从维护农民权益的理论视角来看,农民利益是多方面的,有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共同构成农户的总体权益。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民的各种经济、政治、社会利益都可能因为弱势而被侵犯或淹没。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正是把单个、分散的农民组织联合起来,通过组织的力量和集体行动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

实际上,加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益的保护,也是他们加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动机和目的之一。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任和从中能够得到收入的增加,权益的保护,是农户加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直接的动因。农户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参加和依靠程度,归结于他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任程度,这种信任度又来自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社员所提供的帮助和利益的满足与保护程度。在这对关系上,我们对湖北省和河南省四县的调查能够说明其间的逻辑关联。从413份问卷统计数据分析,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在遇到生产生活困难时候,他们认为最能够给予他们支持和帮助的,最值得他们信赖和依靠的依次是:合作经济组织及领导、乡村社会精英、村组织村干部,而对乡镇政府的信任和依靠最低。(见表2-8)表2-8 社员对合作经济组织信任度(N=413)(资料来源:笔者2010年暑期调研数据,题目设置上为多选题)

从表中显示的统计数据分析,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在遇到生产生活困难时候,他们认为最能够给予他们支持和帮助的,最值得他们信赖和依靠的分别是合作经济组织及领导(70.5%)、乡村社会精英(58.6%)、村组织和村干部(43.3%),而对乡镇政府的信任和依靠最低,只有14.0%。这一组数据得出的结论,其实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在实践中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得到的支持和帮助的一种总结和对未来发展的一种期待和判断。(四) 农业产业化推进功能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途径,也是解决中国人地供求矛盾,有效利用农业资源,提高农业效率的最佳选择。农业产业化,从学理上讲,就是农产品种、养、加工、商业化并达到适度规模化的过程中产业链节点上形成的组织形式及其组织间的相互关系。具体讲,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现一体化经营的农业。农业产业化依靠主导产业,以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进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的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的现代化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从国内外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农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一个很重要的产业组织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是以某一项农产品生产或服务经营为核心,链接农业企业、农户等相关生产主体,聚合各种生产要素,形成了产业生产链。 因此,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当今来讲,其本身不仅是农业产业化的一种存在形式,而且也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推手和有效实现途径。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实现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功能?这除了自身的组织结构和制度优势之外,重要的还在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物质条件和优势。农业生产的基础是农业资源,这也是农业产业化的物质基础。单个农户的生产,不具备农业产业化所需要的核心产业和产品,也没有足够的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市场、信心、设备等产业化所需要的要素和条件。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却不同,它以组织的力量,以核心产品和项目的带动力,经济利益的吸纳力,产品加工和品牌的影响力,市场的开拓力,乡村资源的掌控力,以及众多社员和带动农户的参与力,足以使农业生产形成规模,构成链条,实现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比如,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诞生,改变了乡村农业资源的分配格局,正成为乡村农业资源实际的、主要的占有者和使用者。那些农业生产大户或龙头企业牵头成立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本身就占有了更多的农业资源,加上其组织成员和带动农户所拥有的农业资源,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操纵和支配的农业资源的数量和规模更是庞大,在乡村社会中具有绝对的优势,这就使农业的产业化生产成为必要和可能。事实上,在农村出现的诸如河北省故城县三豆产业化经营合作社、河北省遵化市广野农产品合作社、山西省榆次怀仁醋业合作社等由龙头企业或种养大户牵头组织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农业产业化在不同地区和产业实践的典范。(五)民主政治监督功能

乡村政治参与,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之一,民主政治监督则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和基本途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不仅发挥经济上的作用,而且也有助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在“乡政村治”结构中,乡镇政府(包括村组织)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尽管一个是“官”、一个是“民”的关系,表面上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实际上,由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于乡村社会,从事的是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许多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还是乡镇政府下属的机构发起或乡镇政府支持成立的,其存在的政治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都离不开乡镇政府的支持,超脱不了政治的影响,因此,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主政治监督功能就显得十分必要。这种监督职能集中表现在对乡镇政府(有时也包括村组织)行为和工作的监督。第一,它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科学行政,保证不损害农户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政府职能面向市场取向的转变,从传统的管理到现实的提供服务的转变,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第二,它监督村组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处在农村,因此村组织村干部的行为也受其监督。比如,乡村民主选举、村务公开、村干部活动等,都受到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监督和制约。此外,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还体现在对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管理人员的决策、行为选择的监督。正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履行经济职能的同时还发挥着乡村民主政治的监督作用,才推进了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了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民主化建设。六、本章小结

本章通过对农民合作理论的介绍,对建国以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历史的回顾,对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的介绍、发展类型分析、基本经验的总结和现时态的考察,认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多种制约因素,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发挥过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产生原因、存在形式、组织机构、影响力、发展势头等方面都与传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同,表现出许多创新性形式,产生了新的影响力。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当前和未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更加迅猛,它不仅成为农民生产合作的自觉,也成为政府倡导和推动的农业发展的主流;它不仅促提高了农民的市场驾驭能力,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推动了农业科技的运用,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增强了农民民主政治意识,而且也影响着农村经济社会政治生活,成为新的乡村治理的主体,并将改变传统的乡村治理的模式,引领未来乡村治理发展的新趋势。

第三章 中国乡村治理的时序演进:理论构建与实践模式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域广袤,农民人口众多,农村和农民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无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乡村治理就是以农村和农民构成的乡村社会为对象的,迄今都为统治者所重视。从历史上的乡村治理权力在“皇权”,到今天的“乡政村治”模式。纵观几千年中国乡村社会治理,虽然在所处时代、历史条件、阶级属性、治理方式、治理内容、治理目的上有所不同,但对乡村治理的高度重视和通过乡村治理来维持乡村社会稳定、巩固统治根基这一治理的根本目的没有改变。本章通过对治理理论的阐释,对中国乡村治理发展历史的回顾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对现实态乡村治理的考察,来分析中国乡村治理结构历史变迁的内在逻辑及其发展规律。一、 乡村治理理论的阐释

治理是一个不同于传统的管理的概念,治理理论是在实践中产生的,反过来对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西方治理理论的产生和进入,对中国这个农业大国的乡村治理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促使对中国乡村治理的理论的研究和实践解读。(一)治理的内涵

关于治理的概念,有历史的词源和不同的词义,古今中外表述不同,寓意也有差别。在中国历史上所讲的治理就是管理、统治之意。《荀子·君道》:“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汉书·赵广汉传》中的“壹切治理,威名远闻”。《孔子家语·贤君》:“吾欲使官府治理,为之奈何?”清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异六·风异》:“帝王克勤天戒,凡有垂象,皆关治理”。以上皆为统治管理之义。

在西方国家“治理”是一种政治学术语,其涵义也是统治(government)。但自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治理危机”的概念以后,治理一词不仅广泛使用,而且也赋予了诸多延伸意义上的内容,其意义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与原有的统治(government)也相去甚远。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的治理》中明确指出治理与政府统治不是同义语,它们之间有重大区别。他将治理定义为“治理就是这样一种规则体系:它依赖主体间重要性的程度不亚于对正式颁布的宪法和宪章的依赖。更明确讲,治理是只有被多数人接受才会生效的规则体系。”也就是说,治理是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与政府统治相比,治理的内涵更加丰富。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的、非政府的机制。

治理理论的另外一个权威罗伯特·罗茨治认为,治理意味着有序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以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他在文章《新的治理》中详细列举了六种关于治理的不同定义:(1)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它指的是国家削减公共开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2)作为公司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指导、控制和监督企业运行的组织体制。(3)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列入政府的公共服务。(4)作为善治的治理,它指的是强调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5)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它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互动。(6)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它指的是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西方学者库伊曼和范.弗利埃特在《治理与公共管理》中也提出了治理的概念,认为治理就是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

另一位权威格里·斯托克对目前流行的各种治理概念作了一番梳理后指出,到目前为止各国学者们对作为一种理论的治理已经提出了五种主要的观点。这五种观点分别是:(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的权威提出挑战,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2)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后者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这样,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和责任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3)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进一步说,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为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谈判共同的目标;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各参与者的资源,而且也取决于游戏规则以及进行交换的环境。(4)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这一自主的网络在某个特定的领域中拥有发号施令的权威,它与政府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责任。(5)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我国学者郭正林认为,治理是多元主体对乡村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协调共治的过程。

总之,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对治理做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二)乡村治理内涵和特征

所谓乡村治理,就是治理理论在乡村社会建设上的应用,是乡村社会中各种利益相关者和责任主体共同作用于乡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发展的过程,是利益相关者为增进乡村利益和发展乡村社会而共同参与、谈判和协调的持续互动行为和过程。乡村治理构成的基本要素有治理主体、治理机构、治理目标、治理措施等。

乡村治理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乡村治理是个系统。说它是系统,是因为在乡村治理中有许多要素和环节构成,是治理主体、治理组织、治理制度和机制、治理活动、治理效果与评价之间联系和相互作用。

其二,乡村治理是个结构,是因为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各种治理主体和治理要素的构成比例、地位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在运动过程中相互作用方式和效果是一个整体。在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结构中,正式的乡镇政府组织和村组织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无论是从官方制度性的规定,还是从在农村社会中实际位置和作用来看,都占据了乡村治理结构中的主体地位。至于非正式社会组织和乡村社会精英,虽然构成了乡村治理的主体,但因自身的实力和发展限制还没能在乡村治理中占很重要的位置,只能是乡村治理的参与主体。因此,从总体考察,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实际是一个由正式组织(乡镇政府和村组织)主导,市场引导,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乡村治理结构体系。(三)乡村治理理论的意义

乡村治理理论是对乡村治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对实践在理论上的假设、解说而形成的逻辑化、概念化的解说。在西方治理理论产生之前,中国历代王朝对乡村治理就有简单的实践模式和粗浅的理论思想。当西方治理理论出现并传入中国之后,治理理论便被广泛运用到各个领域之中,成为一种对中国乡村治理现实的理论诠释,形成了许多实践操作性模式,从而也构成了当今中国乡村治理本土化的理论思想和理论依据。

乡村治理理论的作用和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乡村治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形成系统的理论成果;二是乡村治理理论无论是来自于实践成功经验的凝练和升华,还是来自书斋或实验室里的理论假设,都可以用来指导治理的实践,避免走弯路,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乡村治理理论本身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理论,如果这种理论符合时代发展,就能够解释和服务于治理的实践,成为乡村治理的推力。反之,如果理论的落后甚至是谬误,非但不能服务于乡村治理实践,反而成为乡村治理的阻力和障碍。二、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演进

从历史和现实来考察,中国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域广袤,农民人口众多,因此,乡村治理从历朝历代都是统治者所重视的,乡村社会的稳定是统治的根基。由于时代的更迭和变迁,乡村治理的理念和模式也在发生不断的转换,这样构成了中国几千年来乡村治理演变的历史轨迹和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一)乡村治理的历史回溯

乡村治理,在中国自古就有,从秦朝的“乡亭制”、隋唐的“保甲制”、元朝的“村瞳制”、明清的“里甲制”和“保甲制”,到民国时期的“区村(乡)闾邻制”,再到新中国诞生以来的人民公社制和“乡政村治”,经历了古代乡村治理、民国治理、解放区治理、建国后治理和改革开放后的乡村治理发展历史演变过程,上下几千年,跨越若干朝代(见图3-1)。关于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演变情况,学者李永刚在其文章《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及其内在逻辑》一文中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分析。综合各种观点,笔者认为中国乡村治理的发展大体经历四个大的时期:

第一个时期 封建王朝时代的乡村治理(秦朝到清末)

传统中国是一个超稳定的乡村治理结构。在中国封建社会2200多年的历史,大的朝代经历了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在隋唐以前,乡村治理大体是“以官派乡官为主,民间推选人员为辅,乡为基层行政区域。秦朝的“乡亭制”、东汉、三国的“邻里乡党制”、隋唐的“保甲制”等皆如此。比如,秦朝统一中国后,除京畿设内史治理外,全国设置了36郡(后增至49郡),郡下设县,县下设乡里亭之制。根据《汉书·卷十九上》的乡里亭制度: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隋唐以后,国家权力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县以下实行保甲制和“乡绅自治”,由地方精英与县政府共同治理,县是国家的基层政权,县以下实行乡村自治。其乡村治理的政权末梢是县,不存在今日的乡镇一级政权,所谓的“皇权不下县”就是此意。在乡村治理模式上采用大同小异的 “县政乡治”模式,比如元朝的“村瞳制”、图3-1 乡村治理的历史演变图

明清的“里甲制”和“保甲制”等。总之,自秦汉起,从皇帝、郡守、县令到乡三老、亭长、里魁就形成了一整套的统治体系,各个时期虽然称谓不同,但内容和形式大抵都如此。

第二个时期 民国时期“区村(乡)闾邻制”

中国的乡村治理模式在民国时期得到了发展。20世纪初,乡村治理是一个热门的研究和实践体,“村治”是一个时髦的概念。一些受西方社会影响的社会名流和知识分子为了改变落后的乡村社会现状,大力推崇并实践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1928年山东乡绅王鸿一创办了 《村治》月刊,1929年梁漱溟等筹建了河南村治学院,在山东创办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据统计,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夕,以知识分子为主体,在全国有不同形式、不同性质的乡村工作组织近700个。有的侧重乡村教育和乡村服务,有的侧重于农业改良和农业技术推广,也有的侧重于赈灾,有的侧重乡村治安等等。

1930年7月民国政府公布的组织法实施“区村(乡)闾邻制”,组织法规定,县的下面设区,在区里设区长,区的下面为“村”、“里”,设村长、里长,在村里的下面为闾(25家),并设闾长,闾的下面为邻(5家),设邻长。闾邻制是以原有的标准按户数编成的,之后紧接着以保甲制代替闾邻制,十户一甲,十甲一保。实行13年后,国民政府又于1943年5月颁布新的《市组织法》,废除了闾邻制,一律采取保甲制,“10户至30户为甲,10甲至30甲为保,10保至30保为区”。

第三个时期 人民公社制

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农业改造的时期,也经过了农村合作化运动式的乡村治理,但这时期的治理主要是偏重政治的因素,是对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乡村治理。1958年大跃进过程中对农村的治理实行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资料、生产活动和分配高度集中,乡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的寓意悉数剥落,可以讲单一的、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是扭曲的乡村治理模式。

第四个时期 “乡政村治”,多元治理模式

改革开放后,随着党在农村工作中心的转移和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传统的“人民公社”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并逐步被“乡镇”所取代,为了填补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后农村社会治理的真空,1982年后兴起的村民自治制度,开始了新的“乡政村治”,并很快在全国得以推广,成为政府法律确定的乡村治理模式。

我国村民自治经历了村民自治的孕育(1980—1982年)、中国农村组织全面“转制”(1983—1987年)、制度化建设(1988—2003年)和2004年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创新发展等几个时期。1982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有计划地进行村民(或乡民)委员会试点”,并在新宪法中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1983年开始的全国范围的农村组织“转制” ,1987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规定自1988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强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到2010年全国有599078个村委会,村委会成员数234万人。乡村治理由个别性、零散性的尝试逐步向规范性、普遍性、制度化的形式转变,并最终成为当今中国乡村治理的主导模式。在当今乡村,在制度化的治理模式之外还存在着各种治理模式的探索,构成了多元治理的发展态势。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后面章节详细分析。(二) 乡村治理的历史评析

从历朝历代帝王对乡村治理的终极目标和目的来看,无外乎确保国家的生存延续和秩序的稳定,统治根基的牢固。由于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赋税是历代统治者重要的资源和聚敛财富的最重要的渠道,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牢固的统治根基,以及应对战争的兵员和其他资源的筹集等也都是统治者重视的问题。尽管各个朝代乡村治理模式和称谓不同,但无论如何变化,统治者都是围绕着这样的目标,符合这样的政治标准来治理乡村社会的,即:一是方便征敛赋税以保证国库充盈;二是束缚农民自由以降低管制成本;三是动员体系快速健全以随时应对战争。因此,在封建统治下乡村社会中实行的“乡亭制”、“保甲制”、“里甲制”等,均迎合并实现了统治者这些统治目的。

新中国成立后,乡村治理依然存在,但其社会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封建剥削已被消灭,人民当家作主,治理的目标和目的不再是为了少数统治者的利益,而是为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尽管在乡村治理中出现“人民公社”高度集中,偏离真正乡村治理意义的治理方式,但这也是因为经验不足导致的在认识上和实践探索中的失误。

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乡政村治”模式在维护乡村社会稳定,促进乡村发展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至今还是广大农村乡村治理的法定性模式。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国家税费改革之后,乡村治理的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乡政村治”的弊端也凸显出来,因此改革“乡政村治”二元治理模式,探索和创新新型乡村治理模式就显得十分必要。三、新中国乡村治理的理论嬗变(1949—)

新中国成立后,几千年封建专制下的农民翻身当家作主,成为乡村社会的主人,因此,乡村治理的主体、目的和组织运行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建设和改革开放不同时期实践发展的要求,乡村治理模式也在不断更新,从而也出现了解释和指导实践的乡村治理理论的嬗变。(一)新中国乡村治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乡村治理理论,既是乡村治理实践的总结和学理化、逻辑化的解说,又是对乡村治理实践的假设。前者是对现实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并升华为理论,并用来指导实践,后者是理论设想用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印证、检验和丰富发展。尽管乡村治理理论产生的方向、路径不同,但理论对乡村治理的实践作用和影响则是殊途同归。

在乡村治理理论中,依据理论的来源和权威性,可以把乡村治理的理论分为制度性理论和非制度性理论。制度性理论是指政府制定的和具有法理依据的治理模式的解读和理论阐释,这可以视为正式的、官方乡村治理理论,其带有较强的政府行政色彩。非制度性理论是非官方的,是学者们对乡村治理研究的各种理论假想、思想观点,具有更多的学术性、研究性,不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充其量只能为政府制定制度性乡村治理理论和实践模式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这两种理论形态从官方和民间、从正式和非正式的角度,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多层次多角度地为我国乡村治理的发展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指导。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治理经过了一个艰难曲折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在建国后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基于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而在农村而实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这是乡村治理的一种新探索,其特点在于把对封建的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生产方式的改造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步进行,其结果建立了社会主义乡村经济制度和社会政治制度。之后曾出现过“区----乡(行政村)体制”,但这不是主流,只是短期的局部性试验探索。从1958年大跃进到改革开放前,乡村治理模式基本上被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治理模式所取代,这种模式完全失去了乡村治理的本意。1978年改革开放后,传统的“政社合一”的治理模式受到冲击并逐步瓦解,新的村民自治制度出现,开创了乡村治理新的途径和新模式,新的“乡政村治”模式在全国推广并得到政府法律确认,成为具有法理依据的制度性治理模式,而传统乡村治理中的单个的、分散的社会行为和力量,逐步为政府行为和力量所取代,“乡政村治”这种制度性的模式奠定了我国乡村治理相对稳定的格局,至今仍然成为广大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二)制度性理论——“乡政村治”

所谓 “乡政村治”模式,简单说就是国家基层政权设在乡镇,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一方面,由于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存在是对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手段,因此这就成为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末梢在乡村社会存在的理由和事实。另一方面,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域辽阔,农民人口众多,乡村治理受制于政府人力财力的限制,加上乡村治理历史先例的惯性作用,因此村民自治就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一环,构成“乡政村治”二元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极。由于乡镇政府处于国家政权体系的末梢,是乡村治理中的主导者,是连接上级政府与乡村社会的纽带和桥梁。乡镇政府职能主要是代表国家在乡村中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不直接干预村民委员会的事务,仅发挥对村组织工作进行服务指导和监督作用。村民委员会实现自治,独立地管理本村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并接受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乡政”与“村治”应该是一个平行与指导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组织是两个平行的乡村治理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些是“乡政村治”治理结构理论上的解释。从实际的组织构成和运行来看,这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结构表现出了复杂的组织系统和运行机理。(见图3-2)

1.对“乡政”的分析“乡政”的“政”及效率来自于乡镇政府的组织构成和运行。“乡政”就是指乡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权及其运用,这是狭义的解释。从广义来讲,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体制的框架内,“乡政”政权架构实际由乡镇政府(包括七站八所)、乡镇人大、乡镇党委、乡政协“四大家”组成。从法理上讲,乡镇人大、乡镇政府是一级权力组织,乡镇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乡镇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乡镇政府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并由此领导和产生乡镇政府其他组织机构和人员。从“乡政”实际的分工和运行来看,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运作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多了乡镇党委这个乡村工作中的实际领导核心,它主管宏观,是管路线和方向图3-2 “乡政村治”结构图

的,乡镇政府才是乡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实际管理者,乡政协参政议政,发挥监督作用。

应当说明的是,在当前我国“乡政”中否定或排除党委的领导是行不通的,也是有害的。由于党在我国政治体制和政治生活中的领导位置和核心作用,这种影响延伸到农村社会中,加上我国政党和国家体制的重合性和运行并存的事实,执政党和权力机构也应包括在乡镇政权组织的范畴,这既是实践中的表现,也是大多学者的共识,也反映了当代中国农村政治的特色。如果把中国共产党组织排除在“政府”之外来分析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就无法解释政府决策和执行的基本动力和作为。

2.对村治的分析

所谓村治,就是村民自治,这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的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一规定的法理涵义实际上说明了“村治”的性质、村治主体及其职能,即“村治”是群众性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治”的主体,是乡村事务主要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在该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村治组织机构设置中,特别指出了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构成,规定了产生的办法和任期,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一规定从组织形成和运行上体现“村治”的涵义和要求。

村治核心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民主决策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本村事务的决策;民主管理是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和村干部的行为,用民主办法管理村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和村委会工作。

在村治内容体系中,村组织的构成占居突出位置,是村治内容实现的保证。在“村治”结构中,除了由村主任、副主任、治保主任、妇女主任、会计、计划生育专干等组成的村民委员会之外,还存在一个由村支部书记和委员组成的村党支部。在乡村治理中存在着这两个中心,村委会与村支部的关系如同乡镇政府和乡镇党委的关系一样。从法理上讲,乡村政府和村委会是“乡政村治”的两大主体,但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党在国家体制中的位置来讲,乡镇党委(书记)和村支部(书记)却是乡村的政治权利中心和领导者。在实践中出现了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做法,这实现了二者兼容,共同依法完成上级政府交给的各种任务,组织领导乡村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建设,维护社会治安,提供便民服务,进行民事调解等工作职能。

3.“乡政村治”运作机理和实践中的矛盾分析

从制度设计上,“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是比较完美的,运作机理是科学、清晰的。乡镇政府(包括党委)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宏观指导协调作用,是管路线、管方向、管大事、管协调,而村组织(村支部和村委会)具体实施村级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乡政”与“村治”的职责划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为“村组法”)第四条中得到了规定。法律明确指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表明乡镇政府与村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垂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指导和服务的关系,二者应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共同推进乡村社会的善治。应该讲,这些制度设计和理论解释是乡村治理的一种理想模式。

从实践的层面来考察,制度设计的理想模式与现实操作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乡政村治”模式,虽然是从实践中产生,也经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当前在广大农村仍然是主流的乡村治理模式。可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市场取向的转换的条件下,其理论的设想与现实的碰撞和冲突日益凸显,“乡政村治”模式不仅面临着现实的尴尬,而且也经受着要求其改革甚至被颠覆的冲击。

如前所述,在“乡政村治”结构中,虽然“乡政”内部和“村治”内部,以及“乡政”与“村治”之间职能和分工都是法律性的规定,但实施中或走调变样,或很难照章完全执行。其冲突主要表现在:

第一,乡镇人大产生了乡镇政府及组织人员,乡镇政府作为“乡政村治”中“政”理应拥有更大的乡村管理的权力,但是,乡镇政府又不是独立的一级政权组织,它是县政府的直接派出组织,作为县管辖的政权末梢和县政府派出组织,乡镇政府既没有独立人事权力,也没有独立的税收财政权力,拥有的只是执行的义务,乡镇政府组织人员,乃至包括人大组成人员、党委组成人员等都由上级政府任命,这样的“乡政”实际上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内容。

第二,乡、村党组织是实际的“乡政”和“村治”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条例》中明确规定:乡镇党委和农村党支部是农村社会发展中领导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架构中,乡政和村治都包括党的组织,但问题是要对“党”和“政”有正确的定位,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不然就会出现“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这就可能削弱党或政的作用,导致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事实上,当前在二者职能行使上总是有党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发生。比如,在“乡政村治”的结构中,党委是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但党组织工作和乡镇工作的单一性,因此党政工作职能混杂,乡镇党委(书记)利用这种核心地位的制度规定,成为乡镇组织乃至整个农村社会中的领导者和实际管理者,乡镇党委处于“金字塔”权力架构的顶层,乡镇政府、乡人大及其领导也都成为乡镇党委(书记)的附属机构和办事人员。这种状况同样存在于村治当中,村党组织和支部书记成了乡村工作的实际领导者和执行者,村委会和村主任成了附属品和摆设。

第三,“乡政”与“村治”之间的平行关系演变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政”与“村治”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可事实上,这种法律的规定与实践的要求是脱节的,因此难以执行。照理讲村民实行自治,可实际上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事务干涉太多,比如,村财乡管、包村包片干部、村干部的选拔、村集体资源的处理和使用等,乡镇政府及其领导都可以直接或间接插手,这严重地破坏了村治规则。以上这些,势必使“乡政村治”走偏变调。

u 实例分析 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侗族乡“乡政村治”运行分析

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侗族乡,成立于1986年,地处恩施市西南部清江流域中上游,清江干流从该乡北侧通过,国土面积303平方公里,辖17个村1个居委会, 148个村民小组,16488户,总人口6.4万,其中侗族人口 2.2万人,占总人口的34%;土家族人口2.1万人,占总人口的32%;苗族人口0.65万人,占总人口的10%;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山川秀美,风光绮丽,民风淳朴,生态宜人。

1.对芭蕉侗族乡“乡政”运行的分析。

芭蕉侗族乡正式的权力组织体制大体分为四大班子,即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联络组。其机构性质和权力结构是,党委是执政党的基层组织,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政协联络组是地方性的统战组织。在这四大机构中,党委居于核心位置,具有法定职能的是政府和人大。我们将根据胡祥和阎占定等人的实地调研,依据“结构—功能”分析模式,对芭蕉侗族乡政体制的权力结构及运行特点进行分析。(1)以乡党委为核心的中枢系统。在现行的农村乡政体制中,乡(镇)党委是权力中心、决策中心、指挥中心和控制中心,这是坚持“党的核心领导”的必然要求和结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乡(镇)党委直接受县(或县级市)党委领导,实行集体决策和书记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作为乡(镇)领导“班子”的乡(镇)党委,是乡(镇)各重要部门的负责人员,包括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乡(镇)长,人武部长等重要成员,人数一般为7—11人。这些成员分工负责乡(镇)实际工作,形成“书记挂帅、分兵把口”的工作格局。按照中共党章规定,乡(镇)党委一般由乡(镇)党代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5年。“党代表”一般由乡(镇)各基层党组织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及其他主要候选人,一般由上级组织部门考察推荐。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候选人要通过党代会选举才能正式产生。在上级党委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任命乡(镇)党委的主要成员,以保证上级党委决策在本辖区的贯彻落实。

中共芭蕉乡党委,共辖44个基层支部,其中村支部17个,居委会支部1个,企业支部10个,机关学校支部16个,共有党员2256人。乡党委由9人组成,设党委书记1人,由常务副乡长、人大主席、纪委书记兼任党委副书记。在实际运行中芭蕉侗族乡各级党组织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一系列指示精神,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研究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活动载体、领导方式等方面探索新路,取得了初步成效,巩固和提高了农村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为芭蕉侗族乡的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乡(镇)党委,建立健全了《党委中心学习制度》、《党委议事制度》、《廉政监督制度》,从而使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党委班子分工合理,每个人分管一条线,驻好一个村,联系一个企业,实行一包到底,各项中心任务不脱钩,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和加强干部管理,转变了干部工作作风,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热情空前高涨。(2)以乡人大为主体的权力系统。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从芭蕉乡的情况来看,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选,基本上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的。2005年9月,芭蕉乡举行了第二届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制定了《芭蕉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作为这次换届选举的指导性文件,并制定了选举工作计划和具体的步骤和方法,划分选区向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并确定了代表名额,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乡选举委员会,使这次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

根据《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修正)》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①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②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③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议案表决办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大会决议草案,提交大会通过;④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的有关事项,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主席团负责处理的有关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①调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②办理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③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和书面答复代表;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视察、调查和评议工作;⑤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⑥发布主席、副主席被依法撤职或者职务终止的公告;⑦其它有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3)以乡人民政府为主渠道的行政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56条规定:“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按照规定,芭蕉乡人民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5人,乡长、副乡长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芭蕉乡现有内设机构有9个:乡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统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乡村建设办公室、移民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文明新村建设办,分别负责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村镇规划建设、民族宗教、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工业、水利、林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有资产管理、统计调查制度方法等工作。另外,还有包括8个中心、5局、6所、3站、1社、1院,3学校的乡直单位。8个中心分别是: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乡村公路建设养护服务中心、社会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水利水产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5局为电信局、邮政支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6所为芭蕉派出所,黄泥塘派出所,司法所、国土资源管理所、供电所、财经所。3站为人寿保险站、林业站、粮油收储站。1社为信用社。1院为卫生院。3学校是芭蕉初中、甘溪中学、芭蕉中心学校。

芭蕉侗族乡人民政府就是通过乡政职能部门和驻乡机构,以及直属来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上级党和政府的文件精神,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维护民族地区团结稳定,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职能。这些职能主要有:一是引导发展农村经济职能;二是市场培育职能;三是基础设施建设职能;四是科技服务职能;五是公共事业管理职能。

2.芭蕉侗族乡高拱桥村村民自治运行的分析。

村民自治是作为非国家、非市场领域的“自组织治理”。从理论上讲,自组织存在非国家、非市场领域,它是一种有效的、内生的协调机制, “自组织”优于“被组织”或“自治”优于“他治”。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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