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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4 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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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金霞 温慧卿 编著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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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

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试读:

前言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是一个国家重要的部门法。它范围极其广泛,涉及自然人的生、老、病、死等日常生活,涉及企业、机关等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民法是每一个自然人在生活、工作中都离不开的法律,也是企业、机关等社会组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的法律。因此,民法是高校法律大类各专业的必修课。

本教材在教学方法方面,一是将原来课堂教学中以教师为主体的模式改变为以学生为主体的模式;二是将原来课堂为主的教学模式改变为课堂与实训基地(社会)相结合的模式。就前者而言,就是要改变传统上教师“满堂灌”的讲课方式,采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等方式,让学生参加进来,动脑,动手,解决问题,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而后者则是开辟教室以外的更大的课堂,利用实训室、校外实训基地,将理论转化为实践,将假设、模拟转变为真实情境,利用实战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比如到法院旁听,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进行课程实习,开展法律咨询,到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等,以提高学生的“实战能力”。

在考核方法上,改变传统考试中总结性考核、知识考核为主,一卷定局的模式,形成新的过程考核、形成性能力考核、行为养成性考核与总结性考核、知识考核相结合,以过程考核、形成性能力考核为主的考核模式:①过程与形成性能力考核。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通过项目、任务带动各部分教学内容的推进,让学生充分参与,同时对学生参与项目及项目组织过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过程考核与评价。②总结与知识性考核。为了让学生掌握扎实的民法基础知识,为学习其他法律,提高民事法律事务处理能力,树立正确的民事法律意识,形成严谨的民事法律思维奠定良好的基础,采用试卷形式对学生进行民法理论知识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考核与评价。③行为养成性考核。为了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对学生平时的出勤和作业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同时本教材继续总结民法教学的经验,吸收了教材使用老师的意见以及学生的反馈,增加了章节学习导语、引例及引例分析;补充了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内容,体现了民法典《民法总论》的精神;包含了编写者多年从事法律专业民法课程教学及改革的心得与总结,体现了编写者对民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思考和实践。本教材选择了大量案例,试图通过案例阐述法理,释明法律,运用法理和法律规定分析、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力求将严谨的民法理论、晦涩难懂的法条,与生动的社会生活实践结合起来,深入浅出,让学生能够较为轻松地学习、掌握民法知识,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知识解决生活中的民法问题。

本书由刘金霞策划、统稿,刘金霞、温慧卿撰写。

受编写者在民法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方面的限制,以及对规律认识的局限,在民法课程改革中难免存在疏漏和考虑不周全的地方,恳请同行指正、赐教。编 者▶▶第一编总论——民法中的共性理论,学习民法的基础本编知识目标

了解、知晓民法的共性知识和理论,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形式、适用范围、适用规则、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民事主体的类型,各类民事主体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及其届满的法律后果,期限的意义及计算,民事责任的类型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本编能力目标

运用上述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正确分析判断民法的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效力、代理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期间、民事责任的类型,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并正确选择法律规范处理相关纠纷,学会制作委托授权书等法律文书,进而能够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事先考虑影响行为效力的各种因素,如对行为能力,以及行为的合法性等做出合法的安排,防止纠纷的发生。本编训练项目

案例法律问题解决、案件收集整理、法律问题辩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知识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知晓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渊源、适用规则和适用范围,以及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内涵和基本要求。本章能力目标

通过本章的训练,学习者应能够分析并判断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是否由民法调整,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是否属于民法范畴,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规范对人以及地域、时间的适用范围,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民法,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等。本章能力训练项目

案例分析。

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比如:花了大价钱买房,本想改善居住条件,可邻居私搭乱建影响了自己的采光,闹心;电话被泄露,每天上百的垃圾短信和推销电话,不堪其扰;姓名、照片被某私人医院盗用,做治疗不孕不育的广告,堵心;下班散步突然掉进没有井盖的窨井摔伤,倒霉;停在小区的车被划伤,心疼;小区物业服务质次价高,烦心……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怎么办?当事人当然可以协商解决,但如果协商不成怎么办呢?一些有法律意识的人会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除了确定由什么样的法律机构、什么地方、什么级别的法律机构解决等程序事项外,重要的是在做出决定前自己判断一下相关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确定法律途径解决的可行性和成本。根据什么判断呢?就上述各例而言,其涉及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其判断标准就是民法的法律规定和民法原理。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通说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我国所固有,而是法律继受的产物。它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时将“市民法”转译为“民法”,后传入我国。我国古代法律“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清末民初进行变法维新,学习、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先后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均称“民律”而非“民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1930年制定并颁行了《中华民国民法典》,第一次使用了“民法”一词,沿用至今。

法律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己任,但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全部社会关系,而只能调整其中的部分社会关系,民法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二条使用的是“公民”的概念,第二章标题为“公民(自然人)”,显然是由公民一词指代自然人。然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公民”是公法概念,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则是私法概念,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并生存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从民法对人的效力范围看,它不仅适用于本国公民,也适用于在本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公民”指代“自然人”显然存在不周延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调整“私人”关系的民法,使用“自然人”的概念比使用“公民”的概念更为准确。《民法通则》使用“公民”一词,受时代的局限。后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就直接使用了自然人的概念,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6年6月27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6月28日、10月31日至11月7日、12月19日进行了三次审议,并拟定于2017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立法上用词和表述的变化,反映了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认识的不断发展。

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我们可以将民法定义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所谓形式民法,就是指成文的民法典,即由法定机关按照一定立法程序和一定体系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而所谓实质民法,就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因此不存在形式民法,但存在实质民法。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实质民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我国已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率先起草了《民法总则》,并提交审议。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就会有自己的民法典。

民法亦有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之别。所谓普通民法,就是指民法典,为整个私法领域的普通法,而民法典以外的各民事单行法或商法则是特别法。我国尚无民法典,通说认为现行的《民法通则》相当于普通民法,而《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律规范相当于特别民法。

从立法模式看,有的国家实行民商合一主义,而有的国家实行民商分立主义。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二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民法总则》起草的过程中,立法部门再次确立了我国民商合一的体例。

民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其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以及全国的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人或组织。因此,民法是指导人们私人生活的准则,也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则。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案例1.1

谢某驾驶机动车超速失控,撞上正在路边行走的李某,造成李某腿骨骨折。经交警鉴定,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对谢某进行处罚,记12分,并罚款1 000元。李某要求谢某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万元。谢某对交警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自己虽然超速,但超速不足限定时速的50%,不应扣12分;同时认为李某要求6万元赔偿费太多,不同意赔偿。请问:①谢某对交警处罚不服,可通过何种途径解决?适用何种法律解决?②谢某如果不同意李某的赔偿要求,那么李某可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此案适用何种法律解决?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是当事人地位平等,也就是主体地位平等。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所在。所谓主体地位平等,是指当事人以社会普通成员的身份参加到财产或人身法律关系中来。任何人不是基于权力、特权或者支配地位等特殊身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各自保持意志自由,即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主体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①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并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平等地受到法律的救济,不因当事人在社会中担当的角色不同而有所区别。②当事人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须履行相应的义务。③当事人须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制。任何人不享有法外特权,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1.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尊严、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自然人之间一定的血缘、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①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与身份而发生的。其所体现的利益与具体的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人身权利通常不可转让,不能继承,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剥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②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一般不直接发生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存在一定的联系。一些人身利益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如企业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进行有偿转让并获得财产利益;一些身份的存在是获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确认作者的身份才可以获取稿酬;一些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可以用财产补偿方式填补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损失。

2.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现代社会,财产的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也包括无形财产,如发明、专利、著作、商标、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等;既包括劳动产品,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服装、家具等,也包括自然产品,如土地、水流、矿藏等。因此,财产关系的范围也十分广泛。

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横向和纵向两种。横向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如邻居甲向邻居乙借款1 000元,公司丙向银行丁借款500万元等。纵向财产关系是地位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如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工商机关依法没收商家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并处以罚款等。民法只调整横向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物质财产的所有关系和智力财产、利益的专有关系。它表明财产的归属,体现某项财产归谁所有以及财产所有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物质财富转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和其他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财产归属关系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或专有人才能处分财产,而财产流转是实现财产归属关系的手段。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是:①主体地位平等。如前所述,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甚至是国家这种特殊主体,一旦进入市场领域,其差别便不复存在。他们只有平等的身份,在平等的基础上成立财产关系。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与主体地位平等一脉相承,当事人在财产关系中意思表示自由,无论当事人经济实力、境遇如何,都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进行平等的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③等价有偿。这是主体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在商品经济中,民事主体需要通过市场实现商品的价值和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通常是等价有偿的,但是民事主体也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形成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无偿代理等无偿财产关系。

在案例1.1中,谢某对因驾驶机动车超速导致交通事故而受到交警的处罚不服。交警与谢某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交警代表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对道路上的车辆、行人、乘车人等有管理权。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须服从交警的管理。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者进行处罚,是交警行使管理权的方式之一。因此,交警与谢某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谢某不服交警的处罚,依法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谢某与李某之间,是法律地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谢某不同意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二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课堂问答]①请说出民法的调整对象。②请分析下列关系是否应由民法调整:与朋友喝酒后,张某来到一个小区的地下室,见地下室停放着很多车辆,借着酒劲连续踹掉了几辆车的后视镜,又跳到一辆奥迪车顶跳了几下,踹累了之后就在地下室睡着了,直到第二天凌晨被警察叫醒。受损车主要求张某赔偿车辆损失。张某酒醒后追悔莫及,愿意赔偿。

三、民法的体系

如前所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个意义上,“民法”一词代表的是部门法;但在实际运用中,“民法”一词有时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和民法理论的法律学科,与民法学意思相同。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世界上已经有114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但是已经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规范。《民法通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虽然没有民法典那样详尽具体,但它规定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规范,基本概括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行为准则,不仅包括了民法总则的规范,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规范。在我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之前,《民法通则》发挥着民事普通法的功用。《民法通则》第二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大民法”观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因此,在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应包括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单行民事法律法规,具体包括《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各单行民事法律、法规在《民法通则》的统辖下,形成我国现行民法的完整体系。其中《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为我国的主要民事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为我国的民事特别法,而《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在学理上可被称为商事法。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体制,因此其可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作为一个法律学科,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研究民法规范和民法理论的法律学科。传统的民法学科体系一般与一国民法典的体系一致。我国尚无统一的民法典。《民法通则》确立了“大民法”观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我国以“民法学”或者“民法”等命名的法律院校教科书在内容体系(通常为狭义)设计上,以《民法通则》为主线,辅之以《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参考外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科体系形成。其内容体系一般包括民法总论、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而调整人身关系以及因此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婚姻法和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知识产权法并未被包含其中。近几年,随着法律制度的内容越来越健全和丰富,法律学科的发展和学科的划分越来越细密,民法学科内部又被划分成一些分支学科,如合同法、继承法等。一些法学院校将这些民法分支学科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开设课程。因此,《民法学》《民法》教科书在内容体系上也多有调整,通常将《合同法》从民法债权编中分离出去,将继承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并与婚姻法一起形成婚姻法与继承法。本书亦从此例,在传统民法学的基础上,根据学科划分的客观状况,以狭义的民法为内容,对传统内容进行整合。本书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总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物权及其民法保护、债权及其民法保护。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渊源与适用

一、民法的性质

民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关于民法的性质,学者有不同的认识,通常认为民法是市民法、私法、权利法、实体法。

1.民法是市民法

民法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社会,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而市民则是与政治国家中的公民相对应的概念。民法是规制市民社会中普通社会成员,也就是市民行为的法。它所规制的市民是具有自利性并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而不是政治国家中为了国家利益而牺牲自己利益的公民。民法就是以此为出发点规制并调整人的行为。因此,民法确立了平等的原则、意志自由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民事主体与社会的利益,以达到社会的和谐。

2.民法为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被视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法秩序的基础、现代法的基本原则(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学说,大致包括:其一,利益说,即以公益为目的的为公法,而以私益为目的的为私法。其二,关系说,即规定命令与服从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而规定平等关系的法律为私法。其三,主体说,即法律关系主体中有一方为国家或者国家授予公权的为公法关系,规定此种关系的法为公法,而规定平等主体的法为私法。无论采取哪一种学说,以何种标准划分,民法历来被划分为私法范畴。

3.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确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而民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并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之所以说民法是权利法,在于:①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逻辑起点,规定了权利主体,规定了权利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救济和保护方法,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②民法规范在表现形式上多为授权性规范,即赋予并确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并允许民事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不同于限制主体行为的禁止性规范。③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民法确认并予以保护的各种人格权、财产权都是“人”的基本权利。遵守民法,尊重他人的基本权利,是实现人权的基本手段。

4.民法为实体法

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法律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并确认法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法律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者职权、职责履行的有关程序的法律。民法以规定民事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为内容,属于实体法范畴。

二、民法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也就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即制定法。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宪法相违背、抵触。

宪法作为民法的渊源,首先体现在宪法是民法的立法依据,其次体现在宪法中含有一些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如关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规定,关于私有财产保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等条款本身即属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需要指出的是,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民法典或民事单行法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民法典或民事单行法,而民法典或民事单行法没有直接规定的才援引宪法的规定。

2.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民法典或者民事单行法。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因此,民事法律主要是指民事单行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渊源之一,如《计算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4.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事规范,是民法的渊源,如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权力机关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事规范是民法的渊源,但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在适用上具有地域性,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只在北京市地域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民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法律适用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法律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是民法的渊源之一,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除了以上制定法的渊源外,民法还可以表现为国家认可的习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民法总则》规定:“处理民事关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习惯,是指制定法之外的,为某一特定地域、特定行业或特定领域的人所共同知悉并遵循的生活或交易规范。外国民法一般把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而在无法律规定时从习惯。在我国,习惯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对习惯的认可,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性文件的形式进行,如: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就赘婿要求继承岳父母财产问题做出批复:“如当地有习惯,而不违反政策精神者,则可酌情处理。”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可被视为习惯法。习惯的适用,以法律无规定为条件;法律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法律。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军事、经济、贸易、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范畴,通常不能直接作为国内法的渊源,也不能直接对民事主体使用;但是通过法定程序,国际条约也可以与国内法一样对民事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条约只能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民法渊源,并且仅限于我国缔结或参加并且未声明保留的条款,在我国法律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适用。

国际惯例也被称为国际习惯,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三、民法的适用

1.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法发生作用的范围,通常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及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国民法一般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一切人。这里的“人”是广义概念,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就自然人来讲,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就法人来讲,包括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但是也有例外:①我国民法规定的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不得享有。②外国人关于身份法上的行为,可以适用其本国法。③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

居留国外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我国民法对其有效。(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具有效力,也称民法的地域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被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船舶、航空器;但是,我国民法渊源多元,制定机关不同,适用的空间范围会有所不同。全国性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而地方性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则只适用于所辖区域。(3)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效力,具体包括民法生效的时间、失效的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一般地,民法从施行之日起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在此期间持续地、不间断地发生效力。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即一部具体的法律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适用:如适用,即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无溯及力。我国民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在法律规范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有溯及力。(4)民法适用的特别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了特别的规定,因此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据该特别规定处理。它具体包括:①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③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⑤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⑥对于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总则》对于效力范围只规定了一条,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专门就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做出规定,起草过程中有不同意见,认为民法效力仅限于我国境内是不科学的,中国人在境外的诸多人身行为应该适用中国民法,如结婚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当时如约定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适用。

2.民法适用的规则

如前所述,民法的法律渊源多元,不同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之间或相同机关制定的不同民事法律规范之间难免出现不一致,甚或矛盾、冲突的现象,具体适用中容易发生混乱。因此,民法的适用应遵循一定原则,以实现民法的正确适用。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即在不同效力的民事法律规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民事法律规范。(2)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新规定。(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是指具有相同效力等级的民事法律规范之间,特别法应当优先于普通法适用。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民法通则》被视为民事普通法,而《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被视为民事特别法。(4)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的规则。当法律文本与对该法律的有权解释含义不符或者数个解释机关的解释发生冲突时,应以法律文本为准。(5)强行法优于任意法的规则。强行法优于任意法规则,是指当某个强行性规范已经对某一事项做出规定时,任意法不得再发挥作用。

[课堂问答]①请说出民法的性质。②请说出我国民法的渊源。③请说出我国民法在时间、空间上,以及对人的效力。④请说出在民法规范不同时的适用原则。⑤请对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分析二者在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上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在实务中如何选择适用?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体现民法精神的,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根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通常在民法总则中规定,对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及其适用具有价值引导作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也蕴涵了民法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基本目标和宗旨。任何一个国家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均需确定并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一方面确保民事法律规范达到立法者预先设定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确保各项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统一,从而达到民法的体系规范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活动具有约束力。(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要遵守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更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现行法律规定不足时,民事主体应以民法基本原则指导自己的行为,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具有约束力。(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民事司法活动实际上是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裁判的活动。法官在理解、解释和具体适用民法规范裁判民事纠纷时,应从民法基本原则出发,避免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的偏颇,化解对具体法律条文解释的歧义,从而正确适用法律,达到立法者所理想的民事秩序。在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民事案件,以补充现行民事法律的不足。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补充的功能。(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研究民法,发展民法学说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本质要求,体现了民法精神。民法的价值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在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民法、发展民法学说的基本出发点和准则。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1.2

某县所属香烟厂因经营不善而亏损。为扭亏为盈,厂长找到县政府帮忙,提出自己是国有企业,不能被民营企业挤倒。县政府深以为然。于是,县政府做出“县委所属各机关、各乡镇以及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教师必须抽该县香烟厂生产的香烟,公务招待也必须用该县香烟厂生产的香烟,而且每月必须达到2条以上的决定”,并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各单位。人们对此议论纷纷。《民法通则》第三~七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包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该规定确立了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具体地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地位一律平等,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平等的权利能力,且任何人不享有民法上的特权或者受到歧视对待。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是民法的基础性原则。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内容是:①民事主体的资格平等。就自然人而言,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不因性别、出身、年龄、职业、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智力状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就法人而言,自有效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业务范围可以不同,但其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不因所有制性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甚至国家,只要进行民事活动,其身份就是普通的社会成员,且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可以自由表达意志。任何人不能命令、强制他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平等地负担义务。任何人不享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特权。④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平等地受到法律的救济。

2.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该规定确立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4项原则。《民法总则》也规定了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国家权力、相对方以及其他人非法干涉和强迫。自愿原则,在西方国家通常被表述为意思自治原则或者意志自由原则。它是民法最具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也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自然延伸,在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自愿原则具体体现在: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国家权力和其他人不得非法干预。②在双方或多方行为中,各方当事人都有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通过自愿、协商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民事行为的形式。

自愿原则不是绝对的,也要受到法律、公序良俗的限制以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3.公平原则

如前所述,《民法通则》第四条确立了公平原则。《民法总则》也规定了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公允衡平地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维持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要求社会为每一个民事主体提供公平发展的机会和保障,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遵循普遍的公认的准则,在谋取自己利益时,接受社会利益和义务的约束。它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和基础,是对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

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①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要对等。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应为对待给付,避免出现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的状况;②在民事活动中,责任的承担要合理,要以过错原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确保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在确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前提条件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料的情事变更而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来的法律关系,以维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其宗旨是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了体现公平原则的条款,如《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五十四条、一百一十四条等内容体现了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公平观念。

4.等价有偿原则

如前所述,《民法通则》第四条确立了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财产法律关系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取得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动服务,应支付相应的对价。等价有偿原则是价值规律在商品交换领域的反映,是财产流转的基本原则,但“等价”不是绝对的价值与价格完全相等,而是指取得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动服务要给付“对价”,强调的是有偿性。

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等价有偿的原则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社会经济背景和理论上对民法认识的特定水平。等价有偿原则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民事立法不应再将等价有偿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而应将其作为公平原则的组成部分(2)。

本书以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基础,因此仍将等价有偿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草案已经不再将等价有偿作为民法基本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如前所述,《民法通则》第四条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总则》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不欺,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提出了积极的要求,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必要限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在:①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尊重并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符合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自觉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因自己的行为导致行为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失;③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在追求自己合法利益时,应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正当期待,并为对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给予积极协助;④在民事立法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针,保护当事人权利,平衡各方利益。

6.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规定确立了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民法总则》也规定了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民法的中心问题。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既是民法的根本宗旨,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就是指国家通过民事立法确认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益及其法律保护方式,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同时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公平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当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民事主体既有权进行自我保护,也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进行公力保护。这为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全面的民法保障。

7.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上述规定确立了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的原则。《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的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它在赋予民事主体广泛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对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规定了必要限制,禁止民事主体滥用权利而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目的是协调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得到健全和完善。过去在经济建设和民事生活领域发挥了较大作用的政策,逐渐被更加规范化的法律所取代。因此,《民法总则》更加尊重民事主体意志自由,民事主体可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其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具体体现在:①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应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②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社会普遍公认的,社会公众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共同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③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公序,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即由法律、法规构建的秩序,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是指善良风俗,即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最起码的伦理要求。

此外,《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该规定确立了民法的另一项新原则,即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该原则对所有民事活动参与者提出了新的要求,既是对意志自由的限制,也是对以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教训的总结,在资源稀缺的当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1.2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的,都会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县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对国有企业给予特殊保护的做法,有违《民法通则》确立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同时,县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强制各机关、乡镇,以及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教师购买县属香烟厂生产的香烟,也违背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公平原则。

[课堂问答]①请说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②请说出我国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知识考核要点(1)民法、形式民法、实质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渊源。(4)民法的适用范围和民法的适用规则。(5)我国民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能力训练项目

能力训练1:某造纸厂向羊河排放污水污染环境,导致河水臭气熏天,蚊蝇增多,村民在羊河里养殖的鱼虾死亡,地下水无法饮用。羊村村民要求造纸厂赔偿,被拒绝。羊村村民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法院判决造纸厂赔偿羊村村民因鱼虾死亡造成的实际损失15万元以及因地下水无法饮用需另打机井的费用15万元,并向环保局发出司法建议书。环保局接到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提取羊河水样进行检测,证实排放污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向造纸厂下达处罚决定:罚款20万元,并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造纸厂对法院的判决和环保局的处罚均表示不服,欲维权。

训练目的:能够根据所学知识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否适用民法规范调整。

分析思路:从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进行分析。

能力训练2:请说出《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北京市民王某在山东日照购买了一套别墅。其购房合同可否适用上述法律规范?

训练目的:能够根据所学知识判断具体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范围。

分析思路:从民法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能力训练3:丙国公民甲与丙国公民乙在北京某酒吧喝醉,发生口角,继而动起手来。丙国公民甲将丙国公民乙的手表摔坏,并将其鼻梁打断。乙请求赔偿。请问:法院解决该纠纷应该适用哪国法律?

训练目的:能够根据所学知识判断具体民事法律规范对人的适用范围。

分析思路:从民法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能力训练4:某县所属香烟厂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厂长找到县政府帮忙,认为自己是国有企业,不能被民营企业挤倒。县政府深以为然。于是,县政府做出“县委所属各机关、乡镇,以及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教师必须抽该县香烟厂生产的香烟,公务招待也必须用该县香烟厂生产的香烟,而且每月必须达到2条以上的决定”,并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各单位。人们对此议论纷纷。请根据所学民法知识分析、判断当事人的行为。

训练目的:能够根据所学知识和法律规定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

分析思路: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入手进行分析。

能力训练5:张某(男,24岁,未婚)大专毕业后被分到某单位,与同事李某(女,30岁,已婚),因对姐弟恋、婚外恋好奇而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张某父母给他介绍一女孩。双方互有好感,建立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李某因担心张某从此不理自己,百般阻挠,并要求张某给自己出具书面承诺,即使结婚以后,每月也要有一天时间单独在一起,而如果做不到,张某应赔偿自己损失费每次1 000元。张某急于摆脱李某纠缠,就写了书面承诺。结婚后,张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荒唐,想好好过日子,就不再理睬李某。李某遂持承诺找到律师,咨询是否能够起诉,请求判令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训练目的:能够根据所学知识和法律规定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并学习以简洁、准确、明白、易懂的语言进行说明解释。

分析思路: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入手进行分析。

(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28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出版。

(2)关于等价有偿原则的社会经济背景,一些学者认为,等价有偿原则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一平二调”的“共产风”而制定的,强调了保护民事权益的新的国家政策,是反映一定时期社会背景的基本原则,在一定时期起了积极作用。但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该原则,不是国家政策的变化,而是改革开放新情况的反映。参见魏振瀛主编的《民法》第2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

关于等价有偿原则的理论背景,一些学者认为,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法学界对于是否需要民法、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存在巨大的分歧。在争论中“民法是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得到普遍认同和肯定,而商品经济关系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等价有偿。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了等价有偿原则,在当时推动了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的发展。参见王利明主编的《民法》第43~4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知识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知晓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种类、要素,以及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知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的物的概念、特点和种类,知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种类。本章能力目标

通过本章的训练,学习者应能够分析、判断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和客体,以及引起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本章能力训练项目

案例分析。

在社会生活中,人和人之间总是要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亲属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可能还会因为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被迫与他人发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等。这些社会关系经民法调整后就转化为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社会关系种类繁多,且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恋爱关系。因尚无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故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亦无法形成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适用于社会的过程就是民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并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也是人们之间和谐有序的静态财产秩序、动态财产秩序以及人身权益保护秩序形成的过程。正确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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