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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5 03: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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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市统计局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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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理论、实践与评价

社会建设理论、实践与评价试读:

前言

自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要把“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作为今后的工作任务以来,社会建设已经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一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位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又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法,将“四位一体”的建设内容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建设内容。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再次确认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使用了“社会治理”的概念,提出要通过“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来加强社会建设,把我国的社会建设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情境下,深圳市统计局委托我们承担社会建设理论和评价指标体系课题,希望通过课题研究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深化对社会建设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能够对深圳市区一级的社会建设工作进行评价的指标体系。本书即我们课题组在课题研究之后形成的报告。

本研究报告的主题和章节框架先经课题组统一讨论后由深圳市统计局确定。在写作过程中,三位执笔人根据深圳市统计局有关同志的意见对报告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改。初稿由齐心执笔,在最终形成的这一稿中,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节由谢立中撰稿,第三章由杨善华在对初稿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完成,其余各章节由齐心修改定稿,最后由谢立中统稿。由于时间和能力所限,报告中的论述可能有不少错讹或不当之处,请读者予以谅解和指正。谢立中2014年9月10日第一章社会建设的思想渊源和概念辨析“社会建设”在国内外有哪些思想渊源?“社会建设”一词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古今中外有过哪些“社会建设”的实践?毫无疑问,这是我们在构建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之前必须要弄清楚的主要问题。在这一章中,我们首先就来对前面两个问题作一个简要的梳理和讨论。一社会建设的思想渊源

当今中国社会建设的思想和理念绝非凭空产生的,追寻其历史脉络,至少可以找到四个理论渊源:西方社会建设思想、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建设思想、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建设思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建设思想。(一)西方社会建设思想“社会建设”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西方学术话语中难以找到对应的说法,但这并不说明西方就没有社会建设之类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学术思考。从国外丰富的社会理论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许多与社会建设相关的思想。

早在古希腊时代,希腊思想家们就对社会建设相关的问题进行过热烈的讨论。例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曾经就如何建设一个理想社会进行过争论。作为苏格拉底学说的传人,他们都主张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但在何为“正义”社会这一问题上两人却产生了重要的分歧。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城邦社会结构中的三个基本成分——统治者、保卫者和生产者这三个职业群体之间能够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城邦社会存在和发展所需要履行的那些功能,从而使城邦社会长治久安、繁荣昌盛并逐渐臻于至善境界。而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正义”的社会就是在财产制度、结构成分和政治体制等各方面都能够按照“中庸”原则去建构的社会(例如,在财产制度方面,应该将公有制和私有制这两种制度结合起来,尽取二者之利而去其弊;在社会结构方面,应该努力建构一种中等阶级而不是富人阶级或穷人阶级比重占主导地位的结构)。此外,他们还各自按照自己提出的社会建构原则对家庭、两性关系、教育、人口、城市建设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讨论。

中世纪的思想领域是基督教神学或“经院哲学”一统天下,与社会建设有关的思想也主要包含在基督教神学家或经院哲学家们的著述中,其中最重要的是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等人的著述。对基督教世界和世俗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是这些著述的重要主题之一。例如,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等著作中详细地论述了“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之间的关系,认为对于人类来说,前者是更为根本的,后者是短暂的;前者是神圣的,后者是充满罪恶的;人类的历史就是这两者之间相互冲突、相互对抗的历史,但最终取得胜利的必将是“上帝之城”;理想的社会是政教合一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所有世俗社会的成员都同时是基督教徒,世俗国家成为教会之工具,整个国家的特点是人们对上帝的绝对服从,一切都按照上帝的旨意安排得井然有序、协调一致。与奥古斯丁的立场有所不同,阿奎那则认为,虽然基督教会在地位上要高于世俗社会,但世俗社会和基督教会是上帝的“两把剑”,各有各的职能,不能相互取代。只要世俗社会的人坚持按照理性行事,就必然会和上帝的意志相一致,而不会导致二者的冲突和矛盾。

16世纪末17世纪初,荷兰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发生之前,这两个国家里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曾经就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新社会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格劳修斯和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乃至君主手中的现代主权国家(或社会),理由是如果没有“国家”,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因而拥有平等能力、权力和自由的人们就会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包括社会在内的一切文明成果便不能稳定存在。因此,“国家”就是“社会”,“社会建设”就是“国家建设”,而如果君主不能拥有巨大的主权,国家就不能正常维持。洛克等人则主张建立一个政府职能非常有限的现代社会,理由是拥有平等的能力、权力和自由并不会使人们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相反倒是会引导人们和平相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不仅可以形成一些由自然纽带联结起来的相对稳定的“自然社会”,如家庭、村落等,而且完全可以取得和积累起一些重要的文明成就。人们之所以要走出自然状态,建立以国家为形式的“政治社会”,并不在于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而是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给人们带来的一些不便,譬如缺乏明确界定的法律规定和裁决纠纷的公共权威等。为了能够更为方便的生活,建立国家固然重要,但国家的职能既不必要也不应该超出为“消除自然状态下的不便”(即作为一个公认的公共权威来制定法律、裁决纠纷)所需要的限度,否则就会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危害(侵犯我们在自然状态下原本享有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而这些正是我们正常生存、发展以至繁荣昌盛的基本前提)。洛克等人的观点后来在亚当·斯密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被后人概括为“小政府、大社会”的说法,成为西方自由主义社会思想的经典表达。

洛克和斯密主张的自由主义社会理念遭到了法国思想家卢梭和德国思想家黑格尔等人的明确批评。卢梭批评洛克式自由主义社会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即只在形式上而没有从实质上真正实现每个人平等的自由,而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只转交了非常有限的权利给国家,而保留了过多的权利(尤其是财产私有的权利)在个人手中,由此导致社会成员在财富占有等生存条件方面产生分化,使得一部分社会成员最终可以将自己的生存变成别人的负担,造成新的社会不平等。卢梭认为,要想实现实质性的平等和自由,就必须让所有社会成员将他们原先在自然状态和前政治状态下拥有的所有权利都毫无保留地转让给国家或“人民”这一共同体。卢梭的上述社会构想对法国革命中的雅各宾派以及马克思主义者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黑格尔则提出了一个“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三段论模式来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他认为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其中家庭是这种伦理关系的第一环节,它的基本特征是自我与他人、个体与集体、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直接统一。家庭是对伦理精神的肯定,但其缺陷在于它以成员之间的爱为基础,从而限制了家庭可以容纳的成员范围。这使得社会伦理超越了家庭的范围而走向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以独立自主个体间的相互依存(而不是“爱”)为基础而形成的结合体,因此可以包含更多的成员,但它也有自己的重要缺陷,即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由此导致自我与他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裂与对立,个人成为一个社会原子,社会伦理丧失与失效。这使得市民社会内部经常性地产生各种紧张状况,直接威胁到市民社会本身的正常存在。在这一情境下,社会伦理必然要超出市民社会这个环节,走向更高的逻辑环节——国家。国家是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而产生的,它在不消除成员独立性的前提条件下实现了自我与他人、个人与整体、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高度统一,是伦理精神最终目的的实现。因此可以说,国家是对市民社会的否定,是社会伦理发展的合题。由于国家的作用,市民社会内部所产生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便被调和和控制起来,使之得以在一个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存在。黑格尔的上述理念影响了德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强调国家作用的李斯特经济学、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及社会政策都出现在19世纪俾斯麦治理下的德国,应该不是空穴来风。

19世纪初,西方发达国家向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相继完成,但同时也出现了日益严重的现代经济、社会和精神危机。面对这些现代的经济、社会和精神危机,西方思想家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病因诊断和治疗方案,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社会思潮。例如,以穆勒等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认为西方发达国家所遭遇的那些危机并非源于自由主义制度本身,而是源于自由主义制度的不完善性。因此,消除危机的办法就是要通过各种具体的途径来进一步改良和完善自由主义制度;各种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者们则认为危机主要起源于以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为核心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因此,要消除那些危机,就必须对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加以变革,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的共产主义制度来代替它。梅斯特尔等保守主义者们则认为危机既不在于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也不在于自由的不完全或不充分,而是由于随着社会从前现代向现代的转变,个人自由的高度扩展以及平等化的社会发展趋势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秩序。因此,消除危机的办法既不在于推翻生产资料私有制,也不在于进一步拓展个人自由,而是要通过恢复各种古老的传统(秩序、等级制、道德社会、精神权力、群体优于个人等)来重建社会秩序。有所不同的是孔德、涂尔干等实证主义社会学家们虽然认为危机主要源于社会结构从前现代向现代的转型,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要重建社会秩序,但他们主张在新的条件下重新建立与工业社会的特征相适应的新的社会秩序而非古老秩序的恢复重建。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经济、社会危机日趋严峻,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和干预主义思潮逐渐占据上风。在理论上将干预主义思潮推向顶峰的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的形成。凯恩斯反对斯密等人“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之间能够自动地平衡”的思想,认为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律”的存在,供求平衡将主要由投资需求的变化所决定,而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不足”必然会成为一种经常出现的现象,结果导致供求之间经常失衡。因此,凯恩斯说:“在自由放任的经济体制下,若不彻底改变投资市场心理,便不能摆脱就业量(和总供给)的急剧的变动,但这种彻底的心理改变是不可能的。故我的结论是:决定短期投资的权利绝不能[1]放在私人手里。”要想使经济运行接近充分就业的均衡状态,“惟一[2]的办法是由社会从总体上控制投资”。“政府机能必须扩大,这是[3]避免现行经济形态全部毁灭惟一可行的办法。”当然,这并不是说要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实行国家社会主义,将社会大部分经济纳入其轨道”,而只是说要在不改变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前提下,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社会政策,由国家来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来维护供求平衡,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凯恩斯的理论成为“二战”之后西方国家干预主义政策最基本的理论依据。除此之外,还有两个重要思想家也对20世纪干预主义思潮的流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一个是英国社会理论家卡尔·波兰尼,另一个则是他的同胞,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波兰尼对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激烈的批评,指控市场经济机制对“社会”具有巨大的破坏作用,因为它将组成人类社会本身的基本要素(劳动力、土地等)都囊括进周期性的繁荣和衰退过程之中,从而可能导致社会本身[4]的毁灭。因此,人类和社会不能不起来进行自我保护。正是出于这种自我保护的需要,在西方国家产生了一种与市场经济体系相反的运动,即通过最低工资法和工厂法等社会立法、工会运动和劳资谈判等方式来限制市场经济体系的运作,以使人类和社会免于毁灭之命运的运动。与此同时,马歇尔则发展了一套崭新的有关“公民身份”和“公民权”的理论来呼应20世纪的干预主义思潮,认为“公民身份”包括了公民权、经济权、社会权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先后形成于18~20世纪,而只有其公民完整地享有上述三种权利的社会,才是一个发育成熟的、良好的现代社会。波兰尼和马歇尔的上述理论日后成为西方公民社会运动的重要理论指南。“二战”前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逐渐成熟和进一步发展,西方思想家们围绕着如何理解和完善现代社会展开了多方面的讨论,出现了形形色色、观点不尽相同的社会科学理论流派,如社会学领域帕森斯等人的“结构功能主义”,达伦多夫、科塞、伦斯基等人的“社会冲突理论”,霍曼斯、布劳等人的“社会交换理论”,米德、布鲁默等人的“符号互动主义”,霍克海默、马尔库塞等人的“批判理论”以及伦理学领域中罗尔斯的“正义论”等。这些理论虽然都未直接论及社会建设,但其讨论的问题及其相关见解对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建设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世纪中后期,随着(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实践在苏联、东欧和中国等国家以及“干预主义”实践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逐渐遭遇困难,一股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的思潮在世界各国流行开来。这股“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既包括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米塞斯、哈耶克、罗斯巴德等,也包括所谓货币主义学派的代表如弗里德曼等。他们反对所有那些认为自由市场体制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的看法,坚持认为自由市场经济体系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一种最有效率也最公正合理的经济社会体系。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一方面由于取消了市场机制,整个社会生产将不可避免地缺乏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取消了或剥夺了人民在财产占有等方面的自由和权利,人民必然处于一种被奴役的状态。他们也反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二战”以后广泛实行的干预主义政策,认为在市场体系对供求进行调节的过程中,虽然会伴随着一些波动,但只要没有来自市场外部各种力量的干预,这些波动的幅度一般不会很大,持续的时间也不会很长,经济社会生活(企业生产、劳动力的生存等)并不会因此遭受较大的困扰或破坏。而政府等外部力量的干预只会对市场经济本身内在的调节机制产生干扰和破坏作用,而不会起任何积极作用。经济运作过程中本来正常的波动之所以会以较大的幅度、以危机的形式发生,正是政府等外部力量干预的结果。因此,要想真正实现经济社会过程高效和稳定的运行,就应该放弃社会主义制度和干预主义政策,回归自由放任的市场体制。

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对20世纪世界各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产生了重大的冲击,也激起了人们对国家-市场-社会之间关系加以深入探讨的理论兴趣。20世纪末以来,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刺激下,人们围绕着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再一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迄今为止,这场争论仍然未终结。在这场争论中,除了干预主义者和新自由主义者各执一端外,出现了一些与这两者都不尽相同的理论立场,如“第三条道路”理论、公民社会理论、第二次现代化理论、社会治理理论等,这些理论在细节上虽然不尽相同,但共同之处在于力图在传统的干预主义理念和新自由主义理念之外寻找一条现代经济社会建设的中间道路。

西方近现代思想家们有关“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现代社会”、“如何建设一个理想的现代社会”等问题的讨论蕴含了大量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建设相关的思想,不仅值得我们加以借鉴,而且也是我们今天社会建设的重要思想源泉。(二)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建设思想

中国古代社会思想中也有着大量与社会建设相关的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面临着社会秩序的激烈转变,诸子百家围绕着社会失序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了儒、道、墨、法等重要的思想流派。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认为社会秩序的根本在于“礼制”,当时社会失序的主要原因是“礼崩乐坏”,主张通过“克己复礼”,恢复以“仁”为基本原则的礼治来重建一种主要以“礼”为行为规范,以社会成员完善道德、恪守“名分”为特征的社会秩序;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则认为社会秩序的根本在于“自然无为”之“道”,当时社会失序的主要原因是统治者过于“有为”或“妄为”,扰乱了支配社会运行之“道”,主张通过“无为而治”来恢复自然的社会秩序;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认为社会秩序的根本在于“爱”,导致当时社会失序的主要原因是统治阶级的横征暴敛、兼并争霸,主张通过“兼爱互利”原则的推广来重建社会秩序;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则认为社会秩序的根本在于“法制”,导致当时社会失序的主要原因是法治不彰、人治(礼治、德治)当道,主张通过“法治”来重建社会秩序。

秦灭六国,统一中国,旋又被汉所灭。汉武帝听从董仲舒的倡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开始占据统治地位。董仲舒将道、法、阴阳诸家思想吸收到儒家思想中来,形成了一个以“天人感应”、“天人合一”、“天人相符”等学说为理论基础的新儒家思想体系,一方面以“天意”来论证儒家所主张的伦理纲常,另一方面也主张通过“天地人”三者之间的相互呼应来实现社会的和谐运行。

魏晋南北朝时期,天下陷于长期动荡,当时思想界重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在儒学之外,道家学说得以复兴,佛教也开始传入中国并逐渐流传开来。儒释道三家并立,相互竞争也相互影响。儒家仍坚持礼治秩序的思想,其在思想界的主导地位也没有改变。道家一方面仍坚持“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的主张,但也产生了以葛洪为代表、强调“外儒内道”、“道本儒末”原则的新道家思想,以及以王弼、阮籍等人为代表的以道学为主、兼融儒学的玄学思想。佛教则认为人生和社会的各种祸患困苦皆源于人们对“有”或“贪爱”的坚执,主张通过每个人对“有”或“贪爱”的放弃来消除人间的一切苦恼和纷争,实现人们在现世的和谐和来世的幸福。

宋元明清时期,在儒释道三家合流的基础上,先后形成了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两大重要新儒家学说。前者以“天理”或“理”来论证儒家“礼治”思想及其伦理纲常的合理性,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即通过对社会成员之“人欲”的抑制来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后者则将关注点从“天理”转向“人心”,认为“天理”不在人心之外而在人心之中,单纯通过抑制“人欲”的办法并不能真正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最好的办法应该是通过让社会成员“致良知”,即从内心深处发现本存在于人心当中的“天理”这一途径来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

清末民初,中华民族开始面对来自西方文明的强大冲击,“中学”和“西学”开始激烈的交锋。包括儒家在内的几乎所有中国传统思想似均不能为中华民族所面临的严峻危机提供有效对策,“西学”遂开始占据上风。魏源、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孙中山等人开始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的缺陷进行反思,主张向西方国家学习,通过“变法”来改造中国社会,将西方现代科学技术、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与中国特点相结合,顺应时代潮流,建设一个现代化的中国社会,以实现中华民族救亡图强、复兴昌盛的宏图大愿。“社会建设”一词也就是在这样一个时代和思想背景下由中国思想家创造了出来。

据目前的考证,最早明确使用“社会建设”一词的是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一书的第三部分“民权初步”中,孙中山将“社会建设”作为该篇的副标题,指明了“民权”建设和“社会建设”之间的密切关系。孙中山指出,作为一个至大至优并占据至广至富之土地的一个民族,中华民族在近世却不仅落后于西方,也落后于日本,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人“人心涣散,民力不凝结”,致使四万万人等于“一盘散沙”。而导致“中华民族等于一盘散沙”的主要原因又在于清王朝的专制制度。故欲复兴中华民族,就得固结人心以纠合群力;而要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就得推翻专制制度,建立“民有、民治、民享”并实行人民有“选举官吏、罢免官吏、创制法案、复决法案”四大民权的民主社会;而要建立这样一个民主社会,第一步就是要让人民懂得如何集会,以学会合群。故孙中山说:“是集会者,实为民[5]权发达之第一步。”“民权初步(社会建设)”一篇的主要内容就是详细教导人们如何召开临时会议、如何组织永久社会以及如何议事等。孙中山认为,这些集会规则实际上是家庭、社会、学校、农团、工党、商会、公司、国会、省会、县会、国务会议、军事会议等一切组织的基本规则,只要人们学会了这些组织“社会”的规则,则中华民族必将人心自结、民力自固,复兴之日指日可待。孙中山的上述思想是其“民权主义”乃至整个“三民主义”思想体系的核心。和霍布斯、洛克、卢梭这些西方现代思想家有所不同的是,孙中山在讨论中国现代社会建设问题时,并没有将“(个人)自由”作为“民权”的主要内容,而是将“结群”作为了中国民权的主要内容。对此区别,孙中山在《三民主义》的讲演中有过简短的说明。其大意如下:第一,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所要解决的问题各自不同。欧洲革命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封建专制对个人所实行的压迫,所以个人自由成为人们的主要关注点。中国革命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不是专制政权对个人的压迫,而是帝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的压迫。中国人自古以来并不缺乏自由(所谓“一盘散沙”就是明证),缺乏的倒是社会凝聚力,所以“结群”(尤其是结成“中华民族”这个大群)应该成为人们的主要关注

[6]点。第二,欧洲现代历史已表明,自由过多并不是好事。欧洲革命之初人民狂热争自由,到后来才发现自由过多并不好,所以又重新减少和限制自由。若此,中国革命便不应重蹈欧人覆辙。应该说,孙中山的这一思想,并非为他个人所独有,而是反映了20世纪初许多中国思想家的共同理念。

在孙中山之后,著名社会学家孙本文曾多次著文讨论中国的现代社会建设问题。在出版于1935年的《社会学原理》一书结尾,孙本文专辟一节讨论社会学对于社会建设工作的指导作用。孙本文把“社会建设”定义为:“依社会环境的需要与人民的愿望而从事的各种社会事业,谓之社会建设。社会建设之范围甚广,举凡关于人类共同生活及其安宁幸福等各种事业,皆属之。有时此等事业,属于改革性质,就固有之文物制度而加以革新。有时属于创造性质,系就外界传入,或社会发明之文物制度,而为之创建。无论创建或改革,要之,皆为[7]社会上建设之事业。”1936年,孙本文发表了《关于社会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文,进一步对“社会建设”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他首先对“社会建设”的几种不同理解提出了异议。一种理解是将物质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心理建设、文化建设等包含在社会建设的概念之内(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谓的大“社会建设”概念);另一种则是将社会建设与物质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心理建设、文化建设相并列,看作是另一个不同的方面(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谓小“社会建设”概念)。孙本文认为,前一种理解过于广泛,不能表明社会建设概念的真义;后一种理解则存在难以对社会建设与其他方面的建设作界限划分的缺点,同时也可能导致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心理建设、文化建设之外去谋社会建设的做法,其价值亦必有限。孙本文认为,所谓物质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心理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只是从不同的立场、以从事各种不同建设的命名,就各种建设的内容而言实有不少是完全相同的,要在它们之间划分严格的界限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凡可以维持社会的生存、促进社会发展的,无论其为物质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心理建设、文化建设,均应在社会建设范围之内。社会建设是整个社会的建设,其着眼点在整个社会,而不在物质、经济、心理等层面,但同时也需注重物质、心理、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建设。

在此基础上,孙本文进一步讨论了社会建设的目标以及评价标准等问题。他指出,社会建设的目的在于充实并增进社会生活的内容,使全社会及各个个体均得到健全而圆满的生活,并向上发展。他从四个维度讨论了社会建设的评价标准,包括量的方面、质的方面、横的方面和纵的方面。此外,他还对推进社会建设的一些基本途径和措施[8]做了初步的讨论。在1948年发表的《社会建设的基本知识》一文中,孙本文则指出“社会建设的对象是社会”,因此,“任何方谋社会的建设,首先必须了解社会——了解社会的历史,了解社会的现状与需要,而尤其重要的,必须了解社会的传统思想、社会的固有组织、社会的领导阶层、社会的经济基础、社会的生活习惯,乃至人民的一般心理”,这些都是从事社会建设的人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如果从事于社会建设工作,而不注意这类基本知识,无论建设的计划与方案[9]如何完善,付之实施时势必格格不入,难收大效。”这些论述,对于今日中国的社会建设,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另一位中国早期著名社会学家余天休也对中国的社会建设做过专门论述。据其弟子记载,余曾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展开过对“社会建设”的讨论,具体包括社会运动之推行、社会行政机构之调整、教育方针之矫正、卫生政策之实施、民众之把握、党派活动之矫正、社会[10]问题之合理解决等方面。

以上几位论者直接以“社会建设”为题对中国现代社会建设问题进行了探讨,其贡献自不必说。不过,他们也只是代表了20世纪上半叶中国社会思想的一种取向,即受西方主流社会思想影响,从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用孙中山的话来说,就是自由、平等、博爱)等立场出发来思考中国现代社会建设的取向。然而,除了这一取向之外,20世纪上半叶对中国现代社会建设有所主张的还有诸多其他取向,其中最主要的有马克思主义和乡村建设学派。

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受马克思主义者影响的思想家当中,一部分人认为,由于西方国家的影响,中国社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样,中国革命的任务也是要推翻资本主义,用“非资本主义”社会来替代。另一部分人的观点则认为中国还处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阶段,现阶段中国革命的任务不是要推翻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关系而是要为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关系的发展开辟道路。但无论是现阶段的革命还是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制度(“新民主主义”社会),都不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由资产阶级来领导或统治,而必须由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来领导。此外,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不是中国革命的最终结局,中国革命的最终结局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形成和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关系,只是中国现代社会建设的过渡阶段。之所以需要有这样一个阶段,是因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所需的生产力水平在当时的中国尚不具备,因此需要先形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20世纪上半叶,这两部分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进行了激烈的冲突和争论,最终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后一种马克思主义者。

在中国现代社会建设问题上,乡村建设学派采取了一种既和孙中山等主流思想家不同,又和马克思主义者不同的理论立场。梁漱溟是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在梁漱溟看来,无论是受到西方主流思潮影响的人,还是马克思主义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将西方的社会理论和社会模式简单地照搬到中国来,从而对中国社会的现状做了错误的解读,对中国社会的未来做了错误的设计。梁认为,中国社会在结构与组织方面完全不同于西方社会:西方近代社会在结构和组织方面的特点是“个人本位”和“阶级对立”,中国社会在结构和组织方面的特点则是“伦理本位”和“职业分立”。因此,中国人一方面既缺乏团体观念,也缺乏个人观念,重视的是人际情义关系;另一方面则只有职业之间的差别而没有阶级之间的对立。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使得中国社会只能有“周期性的治乱”而不可能有革命(因为革命都是出于阶级斗争)。然而,近代以来西方生产方式和个人主义思潮的传入,破坏了中国传统文化,改变了中国人的思想和心理,导致了传统社会秩序的解体,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梁漱溟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不在于用西方那一套自由主义或社会主义理论做指导,建立起一个西化的新社会。相反,应该是将中国社会固有精神和西方文化的长处相调和,在新的环境下重新建设一个新的中国社会结构和组织。西方文化的长处是团体精神,这是中国所缺乏的,也是中国需要加以建设的。但这种团体必须是一个符合中国伦理精神的组织;这种具有中国伦理精神的团体组织只有从乡村入手、通过对乡村基层组织的改造和建设才能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这也是梁漱溟试图通过乡村建设来建设中国现代社会的基本理据。

除了上述几种不同的现代社会建设思想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与社会建设有关的思想,如吴景超的“工业化和都市化建设”思想等。这些思想不仅对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有志之士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而且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建设也都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三)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建设思想

虽然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主题是社会革命而不是社会建设,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中也包含着与社会建设相关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所谓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存在的只是各种具体形态的“社会”。按照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在结构上都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是经济基础,二是“上层建筑”。所谓“经济基础”,指的是社会的“经济结构”,内容上包括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当中所发生的全部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的总和,它们构成了社会中其他组成要素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因此可被称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谓“上层建筑”,则是指在一定的“经济结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全部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意识形式,其主要作用是为它们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特定类型的“经济结构”与在其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全部法律、政治制度和社会意识形式之间的有机统一,就构成特定类型的“社会形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一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要求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二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一定的反作用,与经济基础性质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会有维护和促进作用,相反则会有阻碍和破坏作用,因此上层建筑一定要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

整个社会形态的性质主要由经济基础决定。然而,经济基础又是怎样被决定的呢?马克思认为,虽然一个社会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其经济基础决定的,但经济基础又必须由生产力状况来决定。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必须要和其所处时代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否则就会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存在。因此,归根结底,一个时代的社会形态是由其所具有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某时某地的生产力状况如何,其所建立的经济结构就应该如何;其所建立的经济结构如何,建立在这一经济结构之上的上层建筑也就将如何。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人类不能够随心所欲地建立或改变社会的结构或形态,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但这并不是说社会发展完全无需个人参与其中,而只是说,当人类从事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活动时,必须遵循上述支配着社会形态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按照这些规律,我们在从事社会建设活动时,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我们所处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在对生产力状况做出准确了解的前提下去判断现存的经济结构及上层建筑是否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如果相适应,就致力于去维护和完善它;如果不相适应,就致力于去调整和改变它,使之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根据生产力的状况去对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进行维护、完善或调整、改变,正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或“社会发展”的主要含义。(四)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建设思想

如前所述,1949年之前,作为一个受马克思主义指导的现代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党内对中国革命和革命后应该建设的社会制度有着不同的看法:一部分人认为中国革命的任务是要推翻资本主义,用“非资本主义”社会来替代;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现阶段中国革命的任务不是推翻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关系而是为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关系的发展开辟道路,待生产力水平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式下发展到一定程度再将社会制度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这两部分人进行了激烈的冲突和斗争,最终占据了主导地位的是后一种马克思主义者。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先是按照上述第二种思路建立了以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全民所有制主导下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计划调控和市场调控并存等为特征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对社会秩序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和重建。但不久便放弃了这一社会建设思路,于1957年建立了以共产党领导下的无产阶级专政、计划调控下的公有制经济等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社会,直至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在这一历史时期,围绕着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出现了两种不同思路之间的分歧和冲突。其中一种思路主张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相对较长的时间内稳定和巩固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不要急于转入社会主义计划体制;同时在社会主义社会阶段要尽可能多地保留一些市场经济的因素以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种思路则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就尽快转入社会主义计划体制,之后将中国社会不断地向平等主义的理想社会推进。这两种社会建设思路之间的分歧和冲突,构成了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社会思想史的主要线索。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后一种思路终于占据了完全的主导地位,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中国走上改革开放的道路,中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开始进入一个新时期。在某种程度上,改革开放表面上是上述新中国经济社会建设两种思路中前一种的回潮,但实际上,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被誉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逐步形成了一套用于指导改革开放的新理论。其要点主要有三:一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在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始终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但同时要注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通过“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结合所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推动经济和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三是“社会主义即共同富裕”论。引进市场经济的目的,是为借助市场经济规律来促进经济发展,但这必然会导致社会成员在收入和财产占有方面的两极分化。这种分化虽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初衷(改革者期待由这种分化所形成的竞争压力来提高生产效率),但却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平等理念,因此,在改革进行到适当阶段时一定要采取措施来限制这种分化,力求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共享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方面中国经济获得了持续高速的增长,另一方面社会成员在收入和财富占有方面的分化也由理论上的预警逐渐变成了生活中的现实且有日趋严峻之势。这一情形被人们表述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现象。在这一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也逐渐成为人们讨论的中心话题。作为对这一讨论日益深化的结果,“社会建设”这一术语重新进入人们的话语世界,成为人们期待可以用来解决“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状况的一把钥匙。二社会建设的概念

准确界定研究对象是整个研究的逻辑起点,同样,界定或诠释“社会建设”的概念是社会建设研究的基本前提。

按照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对Construct一词的释义是:build(sth);put or fit together;form。例句为:construct a factory,an aircraft,a model,a sentence,a theory。查《辞海》一书,对“建设”一词的释义是:“设置,创立;亦指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兴建工作。”可见,所谓“建设”,就是通过“建构”、“设立”之类的行为来使一样事物得以“形成”。

顾名思义,所谓“社会建设”,就是要对“社会”这样一种对象进行建设,即通过建构、设置等行动来使我们称为“社会”的这样一种东西得以形成。但是,什么是作为我们建设对象的“社会”呢?

根据威廉斯(Williams,1976)的考证,在西方,英语和法语中的“社会”一词源于拉丁语“socius”。Society一词14世纪首先出现在英语中,其拉丁语词源socius的意思是伙伴、朋友或交往(companion),或是societas,意为伙伴关系或友谊(companionship)。英语中的“society”一词是16世纪以来被广泛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母体。Society所具有的两个主要意思是“相当数量的人生活于其中的制度和关系的体系,以及这种制度和关系在其中得以形成的条件”。近代中国学者起先将“society”翻译为“群”,用它来指称依据一定的规则聚合起来的群体。后来,受到日本学者的影响,才将该词翻译成为“社会”。这样,西方古典社会学关[11]于“社会”的界定和学说,才得以在中国话语体系中生根发芽。

许多学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外延的角度将“社会”概念划分为大社会、中社会和小社会三个子概念:①大社会的概念。这是与自然界相对应的社会概念。它把自然界之外的人类活动领域都称作社会领域。从内容上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狭义的社会,从范围上等同于国家整体。学者们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观点,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的以新政治、新经济和新文化为内容的“新社会和新国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社会”都是大社会的概念。②中社会的概念。这是和经济相对应的社会概念。它把经济发展之外的领域称作社会发展领域。学者们认为,我们所指的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中的社会概念、我国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社会”概念,就是“中社会”意义上的概念。③小社会概念。这是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对应的社会概念。它作为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不仅区别于经济,也区别于政治和文化领域;不仅区别于个人,也区别于国家。我们经常讲的与市场、国家相对应的社会,马克思提出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就是这种狭义的社会概念。而根据“社会”的不同界定,社会建设就会有不同的内容与内涵。广义的社会建设是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狭义社会建设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建设;中义的社会建设就是经济建设以外的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狭义的社会建设是指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建设。当今[12]党和政府提出的社会建设主要是指狭义的社会建设。

我们认为,无论是把“社会建设”中的“社会”一词理解为上述三种大、中、小“社会”概念中的任何一种可能都是不准确的。对此,我们具体说明如下。

浏览一下社会学文献,我们就会发现,对于“社会”这个概念,人们至少有以下这样一些不同的用法。(1)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行政系统之外的那部分人类交往领域。如今天人们观察和分析社会现象时常常采用的“国家-社会”这一研究框架中所说的“社会”,就是这样一种意义上的“社会”概念。这种用法的要点是:“国家”和“社会”被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交往领域,“国家”是由“国家”或“政府”通过行政权力来加以协调和构成的那部分交往领域,“社会”则是由个体成员通过相互之间的自主交往来构成和协调的那部分交往领域。“国家”不包括“社会”,“社会”也不包括“国家”。这个含义上的“社会”概念,也常常被人称为“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

这一概念有一些不同的变种。假如我们把“国家”大致等同于“政治”领域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在相关文献中发现至少三种有所不同的“市民社会”概念。

① 作为一个与“国家”或“政治”领域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或“政治”领域之外的人类自主交往领域,即上述“市民社会”概念。我们可以将这一含义上的“市民社会”称为[13]“市民社会A”。这一“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来自黑格尔等人。

② 作为一个与“政治”、“经济”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之外的人类活动领域。与上述“社会”概念一样,这个含义上的“社会”概念也常常被称为“市民社会”。只不过此处的“市民社会”和上述“市民社会”概念相比,其外延要更窄一些——上述“市民社会”虽不包括“政治”领域,但却包括了“经济”(或“市场”)领域(即人们之间通过市场交换这种自主交往机制来加以协调和构成的交往领域),而此处的“市民社会”则既不包括“政治”领域,也不包括“经济”领域,而只包括人们之间通过自主平等的沟通机制来加以协调和构成的那部分交往领域。科恩和阿雷托等人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基础而建构的新[14]“市民社会”概念指的就是这一含义上的“市民社会”。我们可以将这一含义上的“市民社会”称为“市民社会B”。前述许多人所指称的“中社会”概念其实就是从这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演变而来(不过是忽略了政治领域)。

③ 作为一个与“政治”、“经济”、“文化”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人类活动领域。这一含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在外延上比“市民社会B”又窄了一些——又有一个领域,即“文化”领域(纯粹由符号系统所构成的领域)从“市民社会”的概念中被分离了出来。我们可以将这一含义上的“市民社会”称为“市民社会C”。这一概念其实就是前文所言的“小社会”概念。(2)作为一个与“共同体”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种与“共同体”完全不同的人类群体类型。这种用法的流行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按照这一概念,人类的结合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所谓“本质意志”(一种由身体状况所决定的、与从祖先继承下来的经验、思维和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意志)为基础而形成的结合,其具体形态包括家庭、家族、村落、社团和古代的小城镇;另一种则是以所谓“选择意志”(一种摆脱了上述由身体状况所决定的、从祖先那里先天继承来的经验、思维和行为方式,旨在通过特定手段的选择来实现人们理性构想出来的某种目的的意志)为基础而形成的结合,其具体形态包括现代工业大都市、国家和世界国家。滕尼斯将前者称为“共同体”,后者称为“社会”。按照滕尼斯的理解,“在人类的发展史上,社会的类型晚于共同体的类[15]型”,因此,“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3)作为一个与“个人”相对应的概念,泛指人类个体以特定形式形成的各种群体或结合体,如氏族、部落、家庭、家族、村落、社区、关系网、企业、军队、社团、学校、政府、国家、跨国组织、国家联盟等。在社会学文献中,多数作者,包括马克思、涂尔干、齐美尔、韦伯、帕森斯等这些最有影响的社会学大师在内,大体上都是在此意义上来使用“社会”这一概念的。在现代社会学诞生以前,西方思想史上的许多著名思想家,如亚里士多德、洛克、卢梭等,也都大体是在这种意义上来使用“社会”这一概念的。按照这种用法,不仅被滕尼斯称为“社会”的那些人类结合(如企业、军队、社团、学校、政府、国家、跨国组织、国家联盟等)可以称为“社会”,而且被他称为“共同体”的那些人类结合(如氏族、部落、家庭、家族、关系网、村落、社区、其他一些初级群体等)也可以被称为“社会”;不仅国家以外的那些人类结合形式可以被称为“社会”,“国家”也可以被称为“社会”,属于“社会”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通常所谓的“中国社会”、“美国社会”、“俄罗斯社会”、“法国社会”等都是以民族-国家为形式的“社会”。前述许多人所用之大、中、小“社会”概念中的“大社会”概念,如果理解为人类各种群体或结合体本身,就和我们这里所说的第三种“社会”概念之间,具有了一定的对应性。

上述对于“社会”的三种用法实际上代表了界定“社会”的三种不同角度。第一种是从人们交往的(一种隐喻上的)空间“领域”来界定“社会”,第二种是从时间变迁中先后形成的人际结合类型方面来界定“社会”,第三种则是从人们的结合形式本身来界定“社会”。

如上所述,将“社会建设”一语中的“社会”一词理解为上述第一种含义上的“社会”,将“社会建设”等同于“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建设(或者等同于“市民社会A”,或者等同于“市民社会B”,或者等同于“市民社会C”),是国内不少学者拥有的一种看法。我们认为,这种看法过于偏狭。“社会建设”不能等同于“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建设。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建设”包括了“市民/公民社会”的建设,但绝不限于“市民/公民社会”的建设,后者充其量只是前者的一部分内容。理由很简单:“市民/公民社会”的建设虽然有助于我们所说的“社会建设”,但并不能解决我们用“社会建设”一词时想要解决的所有那些相关问题(如各种被称为“社会事业”的那些项目的建设)。

同样,我们也不能将“社会建设”中的“社会”理解为滕尼斯意义上的那种“社会”。理由也很简单:我们在今天要建设的“社会”也不仅仅限于滕尼斯所说的“社会”意义上的“社会”,而且也包括了那些“共同体”意义上的“社会”(家庭、社团、社区等)。

我们认为,我们今天在讲“社会建设”时所说的“社会”,应该是指上述第三种意义上的“社会”,即从人们的结合形式本身来界定的“社会”,包括家庭、家族、宗族、村庄、社区、社群、社会网、各种正式组织、国家及国际组织等。按照对“社会”一词的这种理解,所谓“社会建设”,就是要对今天依然存在并发挥着积极作用的那些结合体本身(家庭、家族、宗族、村庄、社群、社会网、各种正式组织、社会团体、国家等)进行“建设”。和经济建设等活动一样,这样一种“建设”对我们人类具有不言而喻的现实意义。正如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的那样,我们人类是一种合群的动物,或者说,是一种社会性很强的动物。作为一种高度社会性的动物,人类必须结合起来,以各种不同的群体结合为形式,才能够进行人类作为一种特殊的“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活动,如经济活动(获取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类物质资源并在人群中适当地进行分配)、生育活动(生育和抚养后代以保证人类的繁衍)、政治活动(确定共同的行动目标并对实行目标的过程加以协调)、文化活动等。一旦“社会”结合本身出现了问题,那么必须借助于它才能够进行的所有那些活动自然也就无法正常展开,我们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会遭受威胁。因此,为了使人类的各项生存和发展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我们必须首先保证“社会”本身能够得以正常存在(形式得以正常建立、结构得以正常构成、秩序得以正常维持、功能得以正常发挥等)。这样一种以建构、维护和完善我们人类的各种“社会”结合体为直接目的的工作是其他任何一种工作都无法代替的,这一工作就是“社会建设”的含义。缺少了这样一种工作,或者这样一种工作没有做好,“社会”本身就会发生问题,或陷入危机,从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正常展开,影响到我们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等工作之外还有必要专门去进行一项“社会建设”工作或活动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一样也是一项专门活动。

我们认为,只有对“社会”一词的含义做这样的理解,我们才能对包括官方文件在内的当前我国有关社会建设的各种文献中“社会建设”的内容做出相对而言最符合逻辑的解释。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概述未来5年社会建设方面的工作任务时,明确地将以下几条任务作为社会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与此类似,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讲到“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时,也把“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力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的主要内容。只不过在这个文件中,可能是为了表示重视,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内容被专辟一节加以论述,并用“社会治理”一词代替了“社会管理”一词。

在阅读这些段落时,我们遇到的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是:为什么我们要把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建设称为“社会建设”?我们能够说,之所以把这些方面的建设称为“社会建设”,是因为这些方面的内容既不属于政治建设,也不属于经济建设,而属于“市民/公民社会”的建设吗?显然不能:它们显然不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市民/公民社会”建设的那些内容。或者,我们能够说,之所以把这些方面的建设称为“社会建设”,是因为这些方面的内容属于滕尼斯意义上的“社会”建设吗?显然也不能:没有什么理由让我们只把带有明确功利目的的那些教育、医疗、就业促进和社会保障机构的建设当作“社会事业”,而把那些带有公益(共同体)性质的同类机构的建设排除在外。实际上,我们之所以能够把这些方面的内容称为“社会建设”,主要因为这些方面的“事业”直接关乎家庭、家族、村落、社区、关系网、企业、军队、社团、学校、政府、国家等各种形式的“社会”能否正常存在和运行。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我们就很难解释为什么要把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建设称为“社会建设”这一问题。因此,要想能够很好地理解和解释我国官方文件里所讲的“社会建设”,就只能对其中的“社会”一词做上述第三种含义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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