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深度解读与命题预测(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09 0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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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考试中心组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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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深度解读与命题预测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深度解读与命题预测试读:

编写说明

随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问世,这本《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深度解读与命题预测》也与大家见面了。本书对大纲列举的能够进入命题范围的必考考点进行了深度解读,并结合历年试题对其命题规律与趋势给出了提示。大纲中还有部分考点是为了体系完整和背景介绍而列的,对这部分内容,本书作了从略处理。

本书选取考点的标准有三,第一是根据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对十三年真题进行筛选,选择了反复出现的高频考点,☆表示考查频率;第二是根据新增必考的命题规律,收录了2015年的新增法规与新增考点,并在书中以*号作了特别标注;第三是最近几年虽然没有命题,但今年极有可能出现的潜力考点,也纳入了本书的解读范围。对于以上考点,本书分别从大纲要求、命题方式和命题要点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能够让读者很好地将大纲、教材和真题结合起来,起到将知识转为实战能力的作用。《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正文的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和考试内容两大部分,基本要求包括“了解”、“理解”和“熟悉并能够运用”三个方面,考试内容则是司法考试所考查的内容的列举,同时也是《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即“三大本”)的写作提纲。所谓“了解”,是大纲对知识点掌握程度的初级要求,只要了解概念的基本含义、制度的基本内容,法条的基本规定即可,对应在司法考试的考题中,这样的知识点多考查比较简单的题目或者作为其他题目的铺垫。所谓“理解”,是大纲对知识点掌握程度的中级要求,要求考生在了解知识点的同时,还要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对概念的演变、制度的价值和法条之间的关联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对应在司法考试的考题中,这样的知识点所考查的题目难度有所提升,综合性有所加强。“熟悉并能够运用”是大纲对知识点掌握程度的高级要求,要求考生在理解知识点的基础上,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则并运用于具体的实例中,对应在司法考试的考题中,多以案例来考查,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多个角度、多个法条和多个知识点,是难度最高的考查方式。

根据大纲对不同的知识点所提出的不同要求,本书对大纲的上述三类必考考点作了深入的解读,丰富充实了大纲的内容,并且对所涉及的考点的命题方向作出了提示,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考生的需求;同时,和厚达上千页的“三大本”相比,本书的内容又显得浓缩精要而不失体系,可以减轻考生的阅读负担。在这个意义上,本书既是一本“从薄读厚”的考试大纲,同时也是一本“从厚读薄”的辅导教材。

期待本书能够在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和法律汇编之间架起一座融会贯通的桥梁,对广大考生备考复习有所帮助。

必考考点一览表

(2010—2014年考查超过3次的考点)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

2015年大纲考点及法条变化一览表

续表续表续表续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命题方式提示】可能会以单项选择题的形式考查。【命题要点提示】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命题方式提示】考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的可能性比较大。【命题要点提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命题方式提示】选择题可能性较大。【命题要点提示】(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4.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命题方式提示】本考点的考查方式有二:单项选择题或简答题。【命题要点提示】(1)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一是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二是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三是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每年十二月四日确立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将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5.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命题方式提示】这是个重要考点。每一个小点都有可能设题。【命题要点提示】(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和基础。一是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二是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能够行使的职权事项和范围,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三是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合理、清晰界定各级政府间事权,促进政府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一是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二是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参与法律论证,规范行政行为,防范法律风险。三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强化和落实各类决策主体的行政和法律责任。(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制度动力。一是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二是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在与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三是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四是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从事执法活动。五是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筑牢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利益之间的隔离带。六是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一是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具体操作流程,有效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有效防止和克服行政恣意和专横。四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扰,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监督制约是防止腐败、确保行政廉洁的必要手段。一是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二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三是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问责方式和程序,实现责任追究制度化、常态化。四是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法治政府必然是阳光政府。一是完善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公众关心的重大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切实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二是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三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6.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命题方式提示】重要考点,考生要予以重视。【命题要点提示】(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二是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三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免职、降级等处分,为司法人员秉公司法撑起制度“保护伞”。(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完善审级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推进严格司法。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切实解决执行难。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7.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命题方式提示】重要考点,选择题、简答题都有可能涉及。【命题要点提示】(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3)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4)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①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②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③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维护机制。④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

8.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命题方式提示】运用法治思维指导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单选的可能性大。【命题要点提示】(1)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9.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领导

【命题方式提示】重要考点,选择题、简答题都有可能涉及。【命题要点提示】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1)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2)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①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②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③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4)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5)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6)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7)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法理学

1.法的作用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理解”,即在记忆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法的作用的含义,要求区分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和关系,认识到法的局限性(空白性、僵硬性、滞后性)。【命题方式提示】本考点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法的作用,重点是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与强制五种。结合其他法律来综合考查法的规范作用。【命题要点提示】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与强制五种。

2.法的价值的种类与冲突及其解决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理解”,即在记忆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法的价值的构成,要求掌握自由、秩序和正义这些法的不同价值的区别和冲突解决。【命题方式提示】本部分考查集中于法的价值的判断,以及根据具体事例,要求作出价值选择与价值评断。本考点考查方式有三:第一,考查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在中国,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因此,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涉及价值位阶原则。结合刑法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析法的价值。第二,从刑法条文的角度考查对价值平衡的理解。紧急避险由于有限度的要求,其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第三,考查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的区别:①判断的取向不同;②判断的维度不同;③判断的方法不同;④判断的真伪不同。【命题要点提示】

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是基础。

自由。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最高价值。

正义。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法的基本标准。

冲突解决原则。①价值位阶原则。自由高于正义,高于秩序。②个案平衡原则。③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3.法律规则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了解”,即仅要求记忆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的构成与含义。对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则要求“理解”,即要求结合实例说明两者的关系。同时,对于法律规则的分类要求“理解”,即要求结合具体的法条作出相应的判断。【命题方式提示】本考点的考查方式有三:第一,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如《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指出了回避的根本要求是“有利害关系”,是一个方向性的指导,属于法律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又如《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关系,属于任意性规则。再如《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是确定性规则。第二,考查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及其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第三,结合法律渊源考查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命题要点提示】

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法律规则与语言。①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②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③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以规范语句的形式,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①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②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③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4.法律原则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了解”,即仅要求记忆法律原则的含义。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则要求“理解”,即要求结合实例说明两者的关系。同时,对于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求“理解”,即要求结合具体的案例作出相应的判断。【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是结合实例分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分析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命题要点提示】

种类。①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②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③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区别。①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②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内容具体明确,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③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法律原则不是。

适用条件。①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②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③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5.权利与义务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了解”,即仅要求记忆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对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则要求“理解”,即要求结合实例说明两者的关系。【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三:第一,结合案例,多角度交叉考查宪法上的权利,以及权利义务发生冲突后的“个案平衡”。第二,深入考查积极义务的范畴。区分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标准在于行为的表现。要求考生不仅要掌握权利义务的分类,更要深入理解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以便分析解决问题。第三,通过法律谚语考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命题要点提示】

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分类。①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②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①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②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③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6.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了解”,即仅要求记忆法律渊源的概念,区分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要求“理解”,即要求结合实例来判断法律位阶。【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七:第一,考查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中“法律”的内涵。第二,考查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中的判例。非正式渊源没有法律效力,只有法律说服力。第三,考查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在我国,“习俗”不能成为法的正式渊源。而作为判例的载体裁判文书自然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第四,考查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①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②特别法优先原则;③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④实体法优先原则;⑤国际法优先原则;⑥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五,考查根据法的渊源理解法的位阶原则和法的效力原则。第六,考查非正式法源的理解。第七,结合法律部门考查法的渊源。【命题要点提示】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①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②特别法优先原则;③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④实体法优先原则;⑤国际法优先原则;⑥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作变通,依变通。②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作变通,依变通。③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与政策。

7.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了解”,即仅要求记忆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构成,对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则要求“理解”,即要求结合实例来判断法律关系的类别。【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三:第一,考查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二,结合法律格言考查对法律关系的理解;第三,结合案例考查法律关系。【命题要点提示】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①合法性;②意志性;③权利和义务性。

种类。①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②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③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④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8.法律责任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了解”,即仅要求记忆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和法律制裁的含义。同时,对法律责任的竞合和归责原则要求“理解”,即要求结合实例来判断是何种法律责任,是否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二:第一,考查法律责任竞合的规定,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即要求结合实例来判断是何种法律责任,是否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法律责任的竞合。第二,考查法律制裁的判断与分析。【命题要点提示】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①一个主体;②一个行为;③两个责任;④责任冲突;⑤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置;⑥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免责条件: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及协议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9.立法程序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理解”,即要求在记忆的基础上,对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进行梳理。【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主要有:第一,结合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考查。第二,考查《立法法》的相关立法程序、名称、规定。【命题要点提示】

法律案的提出。①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②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③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法律案的审议。①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②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的公布。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10.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熟悉并能够运用”,即要求在记忆和理解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基础上,结合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二:第一,考查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内容,结合实际的案例分析和评价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证成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本身合理性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第二,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适用是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统一。【命题要点提示】

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有效,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的前提。

我们不能将内部证成只理解为通常所谓的法律规范、案件事实与法律决定之间的推理规则,其包括了确立前提本身所要遵循的推理规则。

11.法律推理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熟悉并能够运用”,即要求在记忆和理解法律推理的含义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的推论方法,论证对现实问题评价的合理性。【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考查方式有四:第一,考查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具体内涵。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第二,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法官解释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掌握法律推理。第三,结合案例分析掌握法律推理的特点。第四,具体考查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设证推理,并作出分析和评价。【命题要点提示】

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①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的;②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③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

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12.法律解释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熟悉并能够运用”,即要求在记忆和理解法律解释的含义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的解释方法,掌握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论证对现实问题评价的合理性。【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二:第一,结合法律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结合具体的实际考查法律解释的特点、种类与方法。如具体考查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考查任意解释、文义解释、比较解释、法定解释、历史解释;考查法律解释的种类并理解运用;考查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效力。第二,考查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以及效力问题,结合实践问题评价我国当代的法律解释体制。【命题要点提示】

特点:①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②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③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④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种类:①正式解释,通常也称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②非正式解释,通常也称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方法:①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②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③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④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⑤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⑥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进行的解释。

位阶:①语义学解释;②体系解释;③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④历史解释;⑤比较解释;⑥客观目的解释。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

中国法律解释体系“一元多级”。①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②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③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13.法的发展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熟悉并能够运用”,即要求在记忆和理解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含义的基础上,区分两者的不同要求,结合实际进行判断。【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是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对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的理解。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同时代的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体现了空间关系,也体现了时间关系。【命题要点提示】

法的历史类型:①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②资本主义法;③社会主义法。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14.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熟悉并能够运用”,即要求在记忆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和谐社会的要求,评判现有的制度。【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四:第一,结合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考查法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决定法律,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具有物质制约性。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第二,结合法学家的名言理解法与社会的关系。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法律的发展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因此,法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而发展。第三,结合法律格言理解法与社会的关系。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的作用就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第四,结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分析评价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命题要点提示】

关系:①法以社会为基础;②法对社会的调整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①民主法治;②公平正义;③充满活力;④诚信友爱;⑤安定有序;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

15.法与道德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熟悉并能够运用”,即要求在记忆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上,结合社会现实,用法律和道德的评价标准评判现有的制度。【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三:第一,结合法与道德之争考查对法与道德的理解。道德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合性,故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可以相互转化。第二,考核法与道德的关系。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但道德和法律之间有时也会产生冲突。第三,结合法律渊源考查道德规范是否是法律的渊源,从而加深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解。道德规范是非正式渊源,而作为正式渊源的法律,道德只有得到法的认可,才能获得法的效力。【命题要点提示】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成通说。

法与道德的区别:①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②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③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④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⑤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⑥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⑦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16.法与人权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理解”,即仅仅要求记忆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的内容,要求用法律保障人权,特别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将人权保障加入法律之中。【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二:第一,通过对人权内涵的理解,分析和评价人权在本源上的历史性。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是马克思历史观的体现,是唯物主义观的反映。第二,现代社会,人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本考点也会考查科技对人权的影响。科技对法的作用包括对立法的影响,对司法的影响、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和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现代社会,无法律也无人权。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命题要点提示】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关系: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法制史

1.西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理解”,即在记忆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西周法制思想内涵,特别是“德主刑辅”的历史源流,还要了解西周的契约和婚姻制度。【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第一,本部分主要考查西周的“德主刑辅”对后世“礼法合一”的影响,以及西周的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第二,考查西周的借贷契约——傅别;第三,考查对铸刑书的理解。铸刑书实际上就是以前国家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而法律仅为贵族所知悉。【命题要点提示】“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买卖契约是“质”与“剂”,借贷契约是“傅别”。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关系解除的“七出”和“三不去”。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具》。

2.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了解”,即仅要求记忆秦汉和魏晋时期的法规的内容,对于八议、五服制罪等特殊规定是“熟悉”,要对此制度进行一定的评价。【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四:第一,本考点很可能会结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拒绝作证来考查“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第二,具体考查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如危害皇权罪包括: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诽谤、妖言;诅咒、妄言;投书等。第三,考查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要求熟悉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第四,考查中国古代律典“总则”篇“名例律”的发展变化过程。【命题要点提示】

秦代的罪名。危害皇权罪(“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 “盗”;贼杀与伤人;渎职罪(“见知不举”罪,“不直”罪和“纵囚”罪、“失刑”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逋事”与“乏徭”);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

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刑罚适用原则。刑事责任能力按身高;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盗窃按赃值定罪;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教唆犯罪加重处罚;自首减轻处罚;诬告反坐。

汉律的儒家化。上请与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魏律》; 《晋律》; 《北魏律》; 《北齐律》,形成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官当”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准五服制罪”。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亲亲得相首匿。主张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其中,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

3.唐律与中华法系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熟悉”,即在记忆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唐律规定的基本内容的构成,特别是中华法系的独特之处。【命题方式提示】唐朝的法律制度是每年必考内容,集中于唐律中的特殊刑罚原则。本考点的考查方式有三:第一,结合诗歌全面考查唐代的法律制度。如典当、契约制度。第二,全面考查对《永徽律疏》内容的记忆与理解。第三,唐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创新性。【命题要点提示】

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宗。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先规定,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六赃。“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 “强盗”; “窃盗”; “坐赃”。

五刑。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

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自首免罪;类推原则;化外人原则。

4.宋元时期的法律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熟悉”,即在记忆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宋元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的构成,了解宋代区别西周的婚姻制度的特色。【命题方式提示】宋朝的法律制度是考查的重点,特别是和唐代不同的地方,集中于宋代的婚姻与继承制度。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四:第一,考查宋承唐律,在离婚方面虽然仍实行“七出”“三不去”制度,但是也有少许变通;第二,结合古代案例,考查古代特有的法律制度,要求考生有一定的文言文功底及对各个朝代特有制度的认知能力;第三,综合考查宋代法律和法制;第四,考查南宋时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其妻,称“立继”; “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在室女3/4,继子1/4;已嫁女1/3、继子1/3、官府1/3。【命题要点提示】《宋刑统》与编敕。宋太祖。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神宗后,敕已到足以破律。

折杖法。宋太祖。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典卖契约。“活卖”。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婚姻法规。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绝户财产继承分“立继”和“命继”。

四等人。蒙古人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区的民众)最低。

5.明清时期的法律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理解”,即在记忆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明清规定的基本内容的构成,了解明清区别唐宋的特殊规定。【命题方式提示】明朝的法律制度是考查的重点,特别是和唐代不同的地方。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八:第一,通过对明清法律制度的理解,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例如,《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宋刑统》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第二,考查清末的朝审与热审的区别。第三,具体考查对明代法律制度的掌握。《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第四,结合古代法学家的论述,以选择题的形式,分析现代的案例是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谋杀与故杀。第五,考查明代的《明大诰》。第六,综合考查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要求考生熟悉并掌握。第七,朱元璋《大诰》的相关知识点。第八,考查清末修律的基本思路。【命题要点提示】

明律与明大诰。明太祖。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特别是刑事法规。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清代律例。《大清律例》。乾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明清会典。《大明会典》。明英宗。仿《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的行政法典。清朝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明刑弼教”。朱熹。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 “或缓或急”。

重典治国。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

故杀与谋杀。北魏。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明律也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司法机关。唐宋,大理寺。御史台。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明清,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明代的会审制度。朝审。大审。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秋审、朝审、热审。

6.清末“预备立宪”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理解”,即在记忆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清末“预备立宪”的构成,特别是“预备立宪”的指导思想。【命题方式提示】此考点的考查方式有三:第一,考查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和主要特点;第二,考查清末修律,清政府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的改革内容;第三,结合中国传统戏剧涉及的中国古代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考查。【命题要点提示】

清末变法修律。“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宪政编查馆编订。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谘议局与资政院。谘议局为地方咨询机关,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资政院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法典。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大清民律草案》。修订法律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

7.罗马法的发展、渊源和分类

☆☆☆【大纲要求解读】大纲要求是“理解”,即在记忆罗马法发展的过程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罗马法的内容。【命题方式提示】本考点着重考查罗马法的分类。例如,考查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罗马法、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要求考生牢记,罗马法又分为公法与私法,对应的,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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