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键点风险点解析(2018年)(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0 00:54:28

点击下载

作者:屈震 马泽方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键点风险点解析(2018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键点风险点解析(2018年)试读:

前言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迎来实施10周年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54号公告,启用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0年来,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经历了三版申报表,从2008版的1张主表11张附表,到2014版的41张报表,再到2017版的37张报表。2017版申报表将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纳税人和征管一线税务人员面临新的挑战。如何迅速更新知识,提高申报信息质量,找准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的切入点,最大限度降低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是大家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本书既是纳税申报的工具书,又是政策研读的教科书。全书以2017版申报表为主线设置章节,方便读者快速找到每一张申报表格的填报要求。同时,将自2008年至2017年12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解到每一张表格的填报要求之中,辅之以填报案例来帮助读者理解政策要求和填报方法。2017版申报表虽然减少了4张,但申报表增加了大量内容,修改了部分填报口径,变动很大,必须加以重视。

由于编者来自税政管理、风险防控、税务稽查等不同岗位,因此,本书的视角是多元而立体的。编者不仅将每一张表格的填报要求和税收政策以关键点的形式作出提示,同时也将大家在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和企业容易出现的纳税风险以风险点的形式进行解析,并结合实际案例,直指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

大数据时代,一切工作基于数据,企业财务人员能够准确地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工作,是降低涉税风险的基本方法。与此同时,高质量的申报数据也是税务机关高效开展后续管理、风险防控和税务稽查的重要前提。本书所要探索的重要课题正是将后续管理前延至纳税申报环节,从源头管控申报数据质量。精准的政策理解、规范的申报表填报,不仅能够为企业降低纳税成本,也可以帮助税务机关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释放出人、财、物等方面的执法资源,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开展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为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本书由屈震、马泽方、沈砼、李霄、霍勇杰、张鼎新、张程、孟佳编写。

本书虽经编者反复审阅,仍难免存在纰漏。对我们而言,查缺补漏的过程也是完善和提升的过程。我们衷心希望得到读者的批评指正,以便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工作者提供更加准确简明、切实有效的帮助。编者2018年1月

自序

对于亲爱的读者们来说,这是一本有关税收业务的书籍;而对于我们几位编者而言,收笔的一瞬,仿佛是一份敝帚自珍的情怀。书中提炼出的233个填报关键点,123个涉税风险点,在读者们的指尖划过之前,我们每一位编者已对它们注目许久、许久。“少年易学老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未觉池塘春草梦,阶前梧叶已秋声。”一次长达18个月的培训机缘,让我们几个亦老亦少的税务人通过国地税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班,穿越80万原本互不相识的同仁,有幸相聚在一起,重新审视我们走过的漫漫税路。

——相知。晨起嗅一阵清甜的坠露,拾一枚殷红的落英,我们并非只是国家机构里冰冷的政策执行者,我们更是来自国税、地税的不同单位,带着税政、风控、评估、审计、稽查、出口退税等不同视角的税制改革亲历人。

——执笔。我们想要在这一张张报表面前说一段前所未有的单口相声,我们会怎样去填写它,又会怎样去检查它,用专业的语言讲述这份执着税收业务的初心,将这一切向您娓娓道来。

——激辩。一个个凌晨,我们思想碰撞、面红耳赤地找寻真理,书本所学、岗位所学、理论所学、实操所学……将这份早已内化于心的娴熟,铺就一条遵循法律、为民服务的捷径,水到而渠成。

在“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升级的今天,不论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还是对于我们几位编者来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像是一场年度大戏。戏中不同的,是税企之间的分工和角色。而相同的,则是征纳双方共同防范税收风险的美好愿景。2018年适逢企业所得税立法十年,本书的几位编者也都伴随税制改革一并走过了风雨同舟的十年。悠悠十载,税海徜徉,税月难忘。尽管提高全社会税法遵从的意识和能力任重且道远,但我们仍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做一些、再多做一些。

谨以此书向企业所得税立法十年献礼!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作者2018年1月21日于北京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和2014版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以下简称新表)和2014版(以下简称原表)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2017新表对原表进行了精简。新版申报表由41张减少到37张,涉及的表单有: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部分填报内容整合到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部分填报内容整合到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取消本表填报)、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部分填报内容整合到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新表根据政策变化对原表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涉及的表单包括: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修改为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修改为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修改为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修改为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修改为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修改为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6张申报表变化较大。变化较大表单为: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具体差异见表1:

1 封面、表单、基础信息表填报实务(A000000)

1.1表样

1.2封面的政策要点

纳税申报业务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过程。它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又是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的依据。通过纳税申报管理可以确认纳税人是否全面、及时、准确履行了纳税申报义务,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重要来源。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1.2.1新表变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2014版封面的“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2017版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2.2一般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在5个月的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1.2.3关键要点1.封面“税款所属期起”与“税款所属期止”的填报

封面的“税款所属期起”与“税款所属期止”需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填写。“税款所属期起”的填写方法: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税款所属期止”的填写方法: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如在2016年底之前成立的,至2017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其“税款所属期起”应填“201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应填“2017年12月31日”。对除上述情况之外的纳税人,其“税款所属期起止”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后填写。2.案例分析案例1:年度中间开始生产经营的情况

纳税人在2017年年度中间(如:2017年8月1日)开始实际生产经营,至2017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其“税款所属期起”应填“2017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应填“2017年12月31日”。一般情况下,实际生产经营之日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案例2: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的情况

纳税人在2017年年度中间(如:2017年9月30日)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2017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其“税款所属期起”应填“2017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应填“2017年9月30日”。一般情况下,实际停业之日为公司管理层决定停业之日。案例3:年度中间开业且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的情况

如果纳税人在2017年年度中间(2017年3月1日)开业且年度中间(2017年9月30日)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之日。其“税款所属期起”应填“2017年3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应填“2017年9月30日”。1.2.4风险环节1.纳税人未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报送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构成偷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的政策要点

1.3.1新表变化1.3.2关键要点1.表单勾选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填报新申报表之前应结合本企业实际业务选择需要填报的申报表(A00—A10),在业务涉及的申报表处进行勾选,业务不涉及的申报表不用勾选。在进行申报表填报时,仅对勾选的申报表进行填报,未勾选的申报表不用填报。纳税人实际操作过程中,可先行在“辅学辅填工具”或纸质申报表中结合自身业务填报申报表,上传申报系统时再先行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勾选需要填报的申报表(未勾选的申报表将不会在填报过程中弹出)。2.政策规定表单必须填报的表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公布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此外,根据填表说明的要求,《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等报表只要发生相关支出、准备金及抵扣业务,或者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均需分别填报上述报表。

1.4《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填报实务

1.4.1新表变化《企业基础信息表》(2017版)的变化见表1-2。1.4.2关键要点1.基本信息填报的关键要点

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部分。

1)“101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总机构,选择“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总机构(省内)”;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并填写就地缴纳比例;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不是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选择“否”。

实际申报中,企业填报该项目时,原则上应与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维护的情况保持一致。

2)“103资产总额(万元)”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注意:资产总额填报单位是万元,金额大于0,币种为人民币。

3)“104从业人数”

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注意:人数必须大于0且为正整数。

4)“107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不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否”。选择“是”需要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境外关联交易是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的重点,如果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则应选择勾选,否则该项目和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报告会产生矛盾。

注意:境外关联交易购销金额超过2亿元、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按期保质准备好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报告,以防范不按期保质准备引起的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和损失。2.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需填报的基础信息的关键要点

1)“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

本项目的填写直接影响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填报“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时,应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示的所属行业明细代码进行填写。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工业企业填报的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应为06至4690,不包括建筑业,如填报的其他代码则系统自动确认为其他企业;享受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填写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为2760(生物药品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63-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享受四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填写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列示的范围填写;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填写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为3693(集成电路制造)、6550(集成电路设计)、6510(软件开发)。

2)“104从业人数”和“103资产总额(万元)”

该项目的填写是作为判定纳税人是否可具备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指标,并且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存在一定关系,企业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并且填报时应注意“104从业人数”和“103资产总额(万元)”计算数据为季度平均值,资产总额的单位为万元,而不是元。“104从业人数”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103资产总额(万元)”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依据和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之《企业基础信息表》(A1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3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3)“105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若选择“是”,则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3.重组事项的关键要点

1)“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企业根据情况,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则选择“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2)“20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企业根据情况,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此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3)“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企业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选择“是”,并填报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

4)“204发生企业重组事项”

企业发生重组事项,根据情况选择税务处理方式,并填报204-1至204-4及表A105100;未发生选择“否”。(1)“204-1重组开始时间”:填报企业本次重组交易开始时间。(2)“204-2重组完成时间”:填报企业本次重组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②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③资产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④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⑤分立,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3)“204-3重组交易类型”。

企业根据重组交易类型,选择填报“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4)“204-4企业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

企业选择填报在重组业务中所属当事方类型。“交易类型”选择“债务重组”的,选择填报“债务人”或“债权人”;“交易类型”选择“股权收购”的,选择填报“收购方”“转让方”或“被收购企业”;“交易类型”选择“资产收购”的,选择填报“收购方”或“转让方”;“交易类型”选择“合并”的,选择填报“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或“被合并企业股东”;“交易类型”选择“分立”的,选择填报“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或“被分立企业股东”。4.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的关键要点

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在“其余股东合计”行。

企业主要股东为国外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在填报时应关注股东类型,个人股东,证件种类是身份证或护照,证件号码是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单位股东、证件种类是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号码是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号,国籍按其登记注册的注册地址;国外非居民企业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填写上述信息后,当纳税人的股东与上一年对比发生变化时,则会确认为纳税人股东结构发生变化。股东结构变化过程中需重点关注,自然人股东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是否按规定计算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1.4.3风险环节1.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基础信息《企业基础信息表》中“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4从业人数”“103资产总额(万元)”“105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替代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资料。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口径准确填写,才能保证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具体政策及填报方法详见“19.应纳税额优惠填报实务”和“2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填报实务”)1.4.4(A000000)表单风险参考指标及指引1.风险指标(1)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领域代码分别为国民经济代码列示项目。(2)103资产总额(万元)与《资产负债表》计算的全年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不一致。

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3)104从业人数计算口径与资产总额计算口径相同。(4)105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产业结构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2.风险指引(1)A105081有填报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领域加计扣除,应为131—137、139、141—146、171—178、181—183、191—195、201—204、211—214、219、221—223、231—233、241—245、268、271—277、281—282、292、331—339、341—349、351—359、361—366、371—377、379、381—387、389、391—397、399、401—404、409、631—633、641—642、649、651—655、659行业代码,否则不能加计扣除。(2)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其他行业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在A10704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减免金额,超过上述标准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3)填报105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为“是”的,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204发生企业重组事项。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企业重组日的确定规则:①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②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③资产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④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⑤分立,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5)300企业主要股东、当股东或股权有发生变化的应注意是否有股权转让情况。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决议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实务(A100000)

2.1表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本表分为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等几个部分,利润总额的数据来源于企业利润表的相关数据,与会计核算口径相同。

2.2新表变化

2.3利润总额计算的政策要点

2.3.1关键要点1.利润总额计算数据来源

利润总额的计算第1行至第13行,其数据来源于申报所属期利润表,与会计核算口径相同,应与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相一致。从数据填报方式来看,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填报的栏次,一是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二是直接填报的栏次,三是表内计算栏次。(1)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第1行营业收入(A101010、A101020、A103000);第2行营业成本(A102010、A102020、A103000);第 4行销售费用(A104000);第 5行管理费用(A104000);第 6行财务费用(A104000);第 11行营业外收入(A101010、A101020、A103000);第 12行营业外支出(A102010、A102020、A103000)。(2)直接填报栏次: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第9行投资收益。(3)表内计算栏次:第10行营业利润;第13行利润总额。2.税金及附加的确认时间及收入配比问题

主表第3行“税金及附加”项目的填报直接从申报所属期利润表取数。对于税金及附加应关注税金确认时间和与收入配比两个问题。(1)税金的确认时间。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二是税前扣除时间的确认。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由相关税法确定的,这里不做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这项规定中有一个待证事实“企业发生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关键是如何证实“企业发生”。发生的必须是本企业收入有关的税金,且发生是一个过程,包括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两个环节。(2)与收入配比。税金及附加与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对应,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困难。有几种情况影响对应关系。

①对于本期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表A104000没有设计有关栏次做专项反映,因此也应在本行填报。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不可能与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

②企业缴纳的契税、进口设备的关税,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原值,不能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3.资产减值损失数据来源及调整

主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填报直接从申报所属期利润表取数。资产减值损失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跨期事项,只要发生即涉及纳税调整,一般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直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调整。特殊行业资产减值准备金单设附表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数据来源及调整

主表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填报均直接从申报所属期利润表取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跨期事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进行调整。5.投资收益数据来源及调

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项目的填报均直接从申报所属期利润表取数。投资收益的核算方式可能面临着对后续管理以收入为基数的税前扣除事项的影响,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15%问题。

投资收益项目的税会差异,初始确认阶段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6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进行调整,投资资产持有期间和处置环节的税会差异单独设附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上述事项的具体填报解析见本书纳税调整部分内容。2.3.2风险环节1.利润总额项目的会计调整事项

在填报利润总额项目时,应关注申报年度会计调整事项: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二是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应根据申报年度的次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记录的内容填制申报表。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制度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收入或成本,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或成本;属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的收入。否则,在汇算清缴后按有关规定应作为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收入或成本,不能作为有关费用的计提基数或不能作税前扣除项目。(2)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应根据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会计数据。对于在申报过程中新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不能按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进行处理。2.“税金及附加”行填报注意事项《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管理费用”科目不再包括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纳税人应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税金及附加”行,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费不要重复填报。

例如土地增值税,以销售不动产为主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税金及附加”行填报。其他一般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通过营业外相关科目核算,反映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行或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行中。

2.4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政策要点

2.4.1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4.2关键要点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数据来源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由第14行至第23行等10个栏次组成,根据表间逻辑关系,没有直接填报栏次,只有表内计算栏次和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具体情况如下:(1)表内计算栏次: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若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2)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第14行境外所得(依据A108010填报);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依据A105000填报);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依据A105000填报);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依据A107010填报);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依据A108000填报);第20行所得减免(依据A107020填报);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依据A106000填报);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依据A107030填报)。2.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计算

在利润总额计算的基础上,将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分离,分别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和收入、扣除类优惠计算。至此,境内所得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以境外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当期境内亏损,最终得出“境内纳税调整后所得”。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在“境内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减免所得、抵扣所得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得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该步骤包括主表第20行至第23行及其对应的附表。

即通过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完成减免所得优惠的计算;通过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完成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计算;通过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完成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的计算;最终得出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2.4.3风险环节

各类税基式减免的税收优惠应在弥补亏损前减除: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顺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所以各类税收优惠应在弥补亏损前减除。各类税基式减免的税收优惠应与主表相对应,税基式减免优惠项目均应在纳税调整表之外弥补亏损前扣除。本表应按从第13行利润总额到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框架顺序填报,避免先弥补亏损后享受税基式优惠的问题发生。

2.5应纳税额计算的政策要点

2.5.1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2.5.2关键要点1.应纳税额计算数据来源

应纳税额的计算,包括由第24行至第36行等13个栏次组成,根据表间逻辑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直接填报栏次:第24行税率;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2)表内计算栏次: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第28行应纳税额;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依据A107040填报);第27行减:抵免所得税额(依据A107050填报);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依据A108000填报);第30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依据A108000填报);第34行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依据A109000填报);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依据A109000填报);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依据A109000填报)。2.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法定税率,计算得出应纳所得税额,再进行减免所得税额、抵免税额的计算,即可得出应纳所得税额。该步骤包括主表第24行至第28行及其对应的附表。即通过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及其2张附表完成减免所得税额的计算;通过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完成抵免所得税额的计算。最终得出主表第28行“应纳税额”。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将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相加,并进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抵免计算,得到“境内外所得实际应纳税额”。该步骤包括主表第29行至第31行及其对应的附表。即通过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及其3张附表完成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计算,最终得到主表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5.3风险环节

本表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仅为税款所属为本年度的已缴所得税,不要将本年检查补缴且税款所属为其他年度的所得税填入本行。

2.6(A100000)表单风险参考指标及指引

1.风险指标(1)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至13行利润总额计算数据均来自于《企业会计报表》,两者间数据必须相同。(2)第4行=表A104000第26行第1列。(3)第5行=表A104000第26行第3列。(4)第6行=表A104000第26行第5列。(5)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6)第14行=表A108010第10行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7)第18行。

①当A100000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

②当A100000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 >0时,本行 =0,第18行 =表 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③当A100000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8)第20行:

当第19行≤0时,本行填报0;当第19行>0时,①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本行=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②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本行=表A100000第19行。(9)第21行=表A106000第6行第10列。(10)第22行=表A107030第15行第1列。(11)第26行=表A107040第32行。(12)第27行=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13)第29行=表A108000第10行第9列。(14)第30行=表A108000第10行第19列。(15)第34行=表A109000第12+16行。(16)第35行=表A109000第13行。(17)第36行=表A109000第15行。2.风险指引(1)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至13行利润总额计算数据均来自于《企业会计报表》,两者间数据必须相同,出现不同现象若收入小于会计报表金额或成本费用大于会计报表金额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2)当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A100000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或A100000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栏目时,则在表A105000相应的栏目应进行调整。(3)A100000第9行“投资收益”等于0时,则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有调减金额则存在涉税风险。(4)A100000第9行“投资收益”小于0时,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没有进行申报,则其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5)当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则填0。(6)当第20行“所得减免”小于0时则填0,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可以相互抵免。(7)实际工作中常出现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为负数或等于0,第2行“营业成本”第3行“税金及附加”第4行“销售费用”第5行“管理费用”第6行“财务费用”不为0的情况,存在重大的涉税风险,应高度重视。(8)实际工作中常出现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等于0,第3行“税金及附加”不为0的情况,存在涉税问题。

3 收入、成本、费用政策及填报实务(A101010—A10400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是在申报所属期间会计核算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税会差异调整、税收优惠计算、亏损弥补、税额抵免,最终得出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事项信息采集精细化,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逻辑过程完整呈现。

对一般企业而言,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是纳税申报的必填表,也是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数据来源。对照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项目发生额,梳理发现税会差异,再穿透至纳税调整表相应位置进行调整,对初次接触新申报表的企业财务人员而言,是一条便捷的思路。

以下将以一般企业利润总额计算相关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三张明细表和主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三个申报项目以及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为分析对象,探讨如何根据会计核算信息识别纳税调整的关键点。

3.1《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的填报实务

3.1.1表样《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一般企业应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根据会计核算结果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此表不填报会计核算中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和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

本表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两部分,而营业收入则由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组成。3.1.2新表变化

新表没有发生变化。3.1.3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八条规定:为防止纳税人将应征税的经济利益排除在应税收入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3.1.4关键要点1.主营业务收入相关事项的政策要点1)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纳税人的申报口径(1)填写申报表时,对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而言,“(一)主营业务收入”对应会计核算科目为“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编号6001)。(2)明细申报项目“1.销售商品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建造合同收入”“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5.其他”应结合申报表填表说明正列举内容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分析填列。(3)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即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企业按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的换出商品收入。(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按照申报表填表说明规定,本行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企业的利息收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一般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因此纳税人较常在本行填写的主要是“特许权使用费收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