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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0 02: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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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职业病的认定)

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职业病的认定)试读:

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职业病的认定)作者:编辑部排版:Cicy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此时劳动者被诊断患上了职业病,仍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案情】

梅新和、尹卓主编:《工伤纠纷损害赔偿案例精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2001年7月24日,陈某在北京市密云县华光化学纤维厂(以下简称化纤厂)参加工作。2001年8月1日,陈某与化纤厂签订了期限为10年的劳动合同。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陈某被化纤厂安排在纺练车间纺丝工序上班。2001年12月,陈某突然病倒,在当地工人疗养院治疗1个半月,出院后,仍然在纺练车间纺丝工序上班。2002年6月,陈某再次患病,经当地工人疗养院治疗6个月出院。出院以后,陈某多次找到车间主任及厂领导,要求调离纺练车间,但均无结果,于是陈某便开始经常借故迟到,甚至不上班。2002年12月,化纤厂以陈某一年内累计旷工40天为由,对其予以除名处理。陈某对除名处理决定不服,向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除名处理决定。同年8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维持除名处理决定、驳回申诉的裁决。此后,陈某便待业在家,有时在其姐夫开办的酒店帮忙打杂。

2003年4月,陈某再次病倒住院,经医院诊断为“二硫化碳中毒后遗症”。同年5月,陈某找到化纤厂,要求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但化纤厂以陈某已经被除名,不属于本厂职工,无权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予以拒绝。2003年5月20日,陈某遂向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化纤厂给予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在申诉过程中,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对申诉人作出的诊断结论为“神经衰弱综合征(与以往化纤工作影响有关)”,劳动鉴定部门对申诉人的鉴定结论为伤残5级。经查,申诉人的档案材料中无从事有害作业的记录,也无健康检查记录。

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陈某在被申诉人处工作,被申诉人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强制性规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进行保护,特别是对身体有害的工作场所,被申诉人更应该采取相应的保护和预防措施,防止给劳动者身体造成伤害。而在本案中,被申诉人化纤厂在劳动者工作的场所没有采取相关的预防措施,导致劳动者经常在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中工作,最后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神经衰弱综合征),伤残5级的严重后果,故被申诉人应当承担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申诉人化纤厂向申诉人陈某支付医疗期工伤津贴、医药费、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抚恤金共计8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陈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取决于陈某所患职业病是否系在化纤厂工作期间所得。根据案情交代,陈某在被除名之前,一直在化纤厂的纺练车间纺丝工序工作,接触二硫化碳物质,并曾两次因病住院进行康复性治疗。陈某在被除名之后,一直待业在家,没有接触过二硫化碳,因此,可以认定陈某所患职业病与其在化纤厂的工作有关。此外,医院的诊断结论及北京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的诊断结论均明显指出陈某的职业病与以往的工作环境有关。据此,化纤厂应当承担陈某的工伤待遇的给付义务。

【专家提示】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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