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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1 03: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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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读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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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知识一套全(2)

体育知识一套全(2)试读:

内容提要

民间游戏和体育活动的兴起;关于运动健将、国际级运动健将报批事项的通知;国际田径竞赛规则第八章世界记录项目;残疾人体育项目竞赛规则-轮椅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等等,这些内容在本书中都有相关的记载,还有各种运动小百科知识,都可以让你更全面的了解体育这个项目。

导引养生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由于社会发展、理学兴盛、印刷术改进等因素的影响,宋以后导引养生出现了术势简炼的功法,大量汇辑、整理和出版导引养生资料促进了导引养生理论与功法的发展,还出现了“坐功”等新的发展。(一)宋代的导引养生

对前人导引资料的汇辑整理

宋代印刷术和造纸术相当发达,且思想活跃,兼容儒道佛,并重视文化遗产的整理,这为汇集导引养生资料,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其中最著名的有《云更七签》和《圣济总录》等。《云发七签》是未真宗天德年间张君房辑的一部道教类书,其中汇集了不少导引养生资料。如陶弘景的《养生延命录》、孙思邈的《摄养枕中方》,以及《太清导引养生经》、《宁先生导引养生法》、《彭祖导引法》、《王子乔导引法》、《婆罗门按摩法》、《胎息法》、《玄鉴导引法》、《幻真先生服内元气决法》等等。特别是《养生延命录》所保留的《华七五禽戏诀》,是现在所见关于五禽戏的最早资料,保存资料之功不可没。此书对促进导引养生的发展作用重大。《圣济总录》是宋徽宗政和年间产生的较大规模医方书。书中列有导引、服气两部分,记载了不少古代资料。如探天鼓、拭摩神庭、下摩生门分别是今天呜天鼓、浴面、摩腹等按摩法的前身。服气部分则介绍了多种呼吸锻炼方法。(二)明代对导引养生的继承和发展

为了防病治病、强身益寿,明人除对前人资料进行辑录外,还进行了整理、分类、精选、述评。因而又出现了一批有关导引养生的专著,其主要的有:

1.《遵生八笺》(高濂著)

于万历15年(1591年)成书,共15卷40余万字,从八个方面介绍延年之术,却病之方。八笺的题目分别是:《清修妙论笺》、《四时调摄笺》、《却病延年笺》、《饮撰服食笺》、《燕闲清赏笺》、《灵秘丹药笺》、《起居安乐笺》、《尘外还举笺》。

2.《类修要诀》与《养生导引法》

前者为明代胡文焕所编,后者为其所校。前者是以歌赋形式记载各种养生之法。后者是运用导引、按摩方法养生治病的专著。后者多选自巢元方《请病源候论》和道家著作《云发七签》等。

3.《养生四要》

明代湖北罗田名医万全著,主要从“寡欲”、“慎动”、“法时”、“却疾”四个方面论述养生。最后在《养生总论》中指出:“养生之道,只要不思声色,不思胜负,不思得失,不思荣辱,心无烦恼,形无劳倦,而兼之以导引,助之以服饵,未有不长生者也。”

除此,还有《修龄要旨》(冷谦著)、《摄生要义》(河滨丈人著)、《三才图会》(王所著,是一部类书,中辑录了养生法)等等。《修龄要旨屿《三才图会》都提到了“文八段”,可见这种坐式“八段锦”到明代已固定下来了。其他,还有周履靖编的《夷门广牍》,辑录导引图72种,另有《保生心鉴》、《修真秘要》、《养生类要》、《运气说》等等,足见明代养生导引著作之多,对后世影响不小。(三)清代的导引养生

清代继承宋明,进一步重视导引养生健身治病,讲究功法简便易行,内外兼修,注重实效。

一方面,又出现了一批导引养生著作,如《勿药元诠》、《寿人经》、《内功图说》、《寿世传真》、《寿世清编》等,多图文并茂,为习练者提供了方便。

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一批导引养生功法,如《延年九转法》(又名《方仙延年法》》,《却病延年法》;《易筋经十二势》;《十二段锦》等等,强调功法规范及实际应用。所有这些都反映了清代在继承和整理传统导引术势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乌兰红

踢“乌兰红”是蒙古族的一项传统体育游艺活动。乌兰红是指染成红色的“牛嘎拉哈”。它分四面,宽凸面叫背,宽四面叫心,窄凸面叫目,窄凹面叫耳。

比赛时,画一个长3米、宽1.5米的长方形“浩特”,也就是城池。然后在距离“浩特”50厘米处画一条横线,把“牛嘎拉哈”放在横线上,单腿直立,用直立的脚将“牛嘎拉哈”踢进“浩特”,如果“牛嘎拉哈”的耳面朝上即为胜。

传说在1204年成吉思汗西征乃蛮部,屡攻不克,后来萨满做出了“踢出骸骨,见耳则进”的占卜。成吉思汗连续三天都没有将“牛嘎拉哈”踢出耳面,迟迟不敢举兵。第四天终于将“牛嘎拉哈”踢出一箭之地,并且踢出了耳面,成吉思汗果断挥师西进,祭旗出征,结果大胜,统一了乃蛮部。为了纪念这次战争的胜利,便将这“牛嘎拉哈”染成了红色,象征胜利的永生之火,所以这项活动得名“乌兰红”。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蒙古族人逐渐把这种占卜活动变成了一种纪念性的游艺活动。现代人踢乌兰红,一方面是纪念这次战争的胜利,另一方面是学习成吉思汗的武功并借此活动强身健体。因最初,成吉思汗将乌兰红踢出了耳面,取得了胜利,所以人们认为踢出耳面是在效仿成吉思汗,事事如意,体魄健康。

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1989第二部分裁判法

第二部分裁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法》根据国家体委审定的《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制定。

第二条 制定《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法》的目的,是为保证“竞赛规则”和“规程”的正确执行,使竞赛有法可依,有利于竞技水平的发挥。

第三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所属裁判委员会受国家体委委托,负责制定、修改《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法》。应届竞赛的组织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应届竞赛的裁判委员会负责执行裁判法,并在不抵触竞赛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事项,保证竞赛顺利进行。

第四条 裁判员应严格履行《裁判员守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裁判法。

第二章 各类裁判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节 总裁判

第五条 遵循竞赛“规则”、“规程”与“裁判法”,全面领导应届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六条 负责组织裁判队伍,明确分工,对不公正和不称职的裁判人员进行调整、撤换。

第七条 接受组委会领导,向组委会汇报工作,执行组委会有关决定。将裁判委员会不能解决的有关问题提请组委会讨论。协调裁判委员会与组委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视情况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和通知。召开裁判员和教练员联席会,说明和解答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同隐蔽电台裁判长选择赛区,确定布台方案,制定实施计划。

第十条 竞赛时负责起点指挥台的工作。

第十一条 汇总、裁决竞赛中出现的问题,受理代表队提出的有关裁判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二条 审核、签署比赛成绩及运动员技术等级成绩证明单。

第十三条 副总裁判:(一)协助总裁判长工作,完成裁判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必要时可兼任裁判长职务。(二)负责组织代表队、工作人员、参观人员按时到达赛区及从起点向终点的转移。

第二节 裁判秘书组

第十四条 裁判秘书长按照裁判委员会和总裁判长的要求,负责裁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络。

沟通裁判组和组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联系。

第十五条 负责裁判委员会文书工作。并及时提供裁判工作用品。负责会议记录、起草文件、通知及在赛前分发竞赛卡片。

第十六条 与有关部门一起负责代表队报到及运动员资格审查。掌握历届竞赛有关资料。确定获得技术等级的运动员名单。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成绩证明单及印发成绩册。

第三节 起点裁判组

第十七条 起点裁判长:(——)领导起点裁判组的全面工作,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分工、学习和训练。(二)申请并检查落实本组所需各类竞赛器材用品。(三)竞赛前组织各队教练抽签,排列出运动员出发顺序表,交总裁判长审签后印发。(四)备齐卡片、地图等竞赛用品,提出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经总裁判长同意后向有关人员宣布。(五)负责起点地区的场地布置、区域划分、起点到跑道终端线的标志。(六)运动员进人预备区后,负责点名、宣布竞赛规定及注意事项,并以通知牌的形式公布。(七)组织运动员出发。(八)与工作人员合作,妥善组织参观人员,保证起点裁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九)负责收集、汇报每场竞赛本组工作情况及运动员犯规情况。(十)检查代表队在预备区对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起点到裁判长:协助起点裁判长工作。

第十九条 监听裁判员;负责对隐蔽电台的监听工作,并准确记录其工作情况、故障情况及其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精确到秒)。发现异常,立即向指挥台报告。

第二十条 预备区裁判员(一)维护预备区秩序,做好预备区和起点的联系工作。(二)负责测向机或耳机的集中管理。(三)适时传呼运动员做出发准备。(四)分发竞赛地图,填写竞赛卡片。

第二十一条 发令裁判员:划出起点出发线和跑道终端线并在终端线设置旗标。负责发令和监督犯规行为。

第四节 隐蔽电台裁判组

第二十二条 隐蔽电台裁判长:(一)按规则要求,与总裁判长选择竞赛场地。(二)选择起点:应具备能设置裁判工作区、预备区、出发线、跑道终端线以及必要时能设置参观区的条件。预备区应具备封闭性,便于运动员做准备活动和休息,有集中放置测向机的场所。(三)选择终点:应具备能设置裁判工作区、信标台(六号台)、终点跑道、终点线以及运动员休息区、参观区等条件。(四)制定布台方案,提出各场竞赛的规定时间,并与总裁判长商定,写出实施计划。(五)领导本组全面工作,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分工、学习和训练。(六)申请、落实并检查本组所需各类竞赛器材。(七)赛前组织运动员校波。(八)负责隐蔽电台到位和难度设计。保持与各台的联系,随时掌握各隐蔽电台工作情况。(九)经总裁判长同意,适时向起点裁判长提供足够的、标有起点和终点位置的赛区地图及其必要的说明(包括出版时间、比例尺、等高距等),并向终点裁判长提供本场竞赛卡片印记或卡孔标准式样。(十)必要时组织巡回裁判员、监督运动员犯规情况。(十一)及时处理和解决各隐蔽电台出现的问题,收集和汇报各电台工作及运动员的犯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隐蔽电台到裁判长:协助隐蔽电台裁判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隐蔽电台裁判员:(一)赛前做好分管器材的准备工作,保证完好,并能正确熟练地操作。爱护设备,提出每场竞赛应携带的物品清单,出发前和撤回时认真对照清点。(二)按要求到位和架设电台。注意运动员和电台的安全。呼号标志明显,电台位置与作印、打卡处之间的距离应在两米以内。按要求发出信号,注意监听,迅速排除故障,保证工作正常。(三)记录通过本台的运动员号码和到台时间(精确到分),监督和记载运动员犯规行为,收留超时和退赛的运动员并及时向指挥台报告。(四)随时收听指挥台和隐蔽电台裁判长的指示,按要求汇报电台工作、运动员犯规和通过电台情况,并按指示撤收电台。

第五节 终点裁判组

第二十五条 终点裁判长:(一)领导终点裁判组的全面工作。(二)申请并检查落实终点所需各类竞赛器材。(三)审核卡片的有关内容并及时交成绩统计组。(四)通过联络台,及时了解竞赛中的有关情况。(五)架设信标台保证其正常工作。(六)与工作人员合作,组织和安排到达终点的运动员休息等。(七)负责收集和汇报每场比赛本组的工作及运动员犯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终点副裁判长:协助终点裁判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终点联络裁判员:保证与指挥台联络畅通。接收指挥台的对时信号,记录有关规定和运动员的出发时间并及时转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记录裁判员:准确记录运动员通过终点线的时间和运动员号码,收回竞赛卡片并将到达时间和找台数登记在卡片上,送交终点裁判长审核。

第六节 成效统计裁判组

第二十九条 成绩统计裁判长;(一)申请并检查。落实本组所需各类竞赛器材。(二)根据“规则”、“规程”要求,负责竞赛成绩的统计和公布。(三)组织汇编成绩册并交秘书组印发。

第三十条 成绩统计裁判员:熟悉“规则”、“规程”的要求,绘制各种成绩表格,按分工准确地进行统计工作。

第七节 技术我判组

第三十一条 技术裁判长:(一)申请并检查、落实本组所需各类竞赛器材。(二)根据“规则”、“规程”要求,检验测向机的辐射度和发信设备。(三)负责理论考核的命题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技术裁判员:按要求检验测向机并进行登记。对合格者作出标记,不合格的要限期修理并复验。对有争议的测向机交技术裁判长裁决。

第三章 裁判工作规范

第一节 竞赛出发顺序的编排

第三十三条 每场竞赛各代表队经抽签获得一个序号。同队所有运动员的出发批次由起点裁判长根据“等间隔编排法”和序号确定。

第三十四条 等间隔编排的基本方法是:(一)根据规程,确定参赛队总数T、每队同组别最多允许选手人数G,同场竞赛的不同组别数I。(二)总出发批次P=T×G,同队同组别选手之间间隔批次A=T,同队不同组别选手间隔批次B=T/I(当有余数时B取整数再加一)。(三)根据A、B、P计算出抽签单上的出发批次。

计算举例:某抽签单序号为N,同场竞赛有三个组别,每一组别有三名选手参赛。该抽签单上的各批次是:

男子组选手1第N批,选手2第(N+T)批,选手3第(N+2T)批;

女子组选手1第(N+B)批,选手2第(N+B+T)批,选手3第(N+B+2T)批;

青年组选手1第(N+2B)批,选手2第(N+2B+T)批,选手3第(N+2B+2T)批。

当出发批次的计算结果大于P时,应取其与P的差值。

第三十五条 为控制竞赛总时间,可由总裁判长确定增加每一批同组别(不同队)选手的出发人数,以减少总出发批次。

第二节 测向机辐射度检验

第三十六条 检验场地应为室外平地。测试方向上长20米、赛5米以内无障碍物和电力线。

第三十七条 80米波段接收机用垂直高度为两米的天线22米波段接收机用高度为两米的水平半波振子天线,振子长度0.9~0.95米,振子位于最大场强接收方向。

第三十八条 将被检验的测向机置于最高灵敏度状态,工作频率分别调定在竞赛频段的低端和高端,并将最大辐射方向对准接收天线。当接收机收听不到辐射信号,或收声距离不大于10米时为合格。竞赛频段内任一频率的辐射信号均不得超过10米。

第三节 竞赛场地的确定

第三十九条 根据第九、第二十二条,在赛前选定足够的竞赛场地,并由隐蔽电台裁判长负责在竞赛地图上标明起点和终点的位置。

第四十条 在竞赛开始前12小时之内,由隐蔽电台裁判长和总裁判长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布台方案。

第四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总裁判长有权临时改变竞赛方案。

第四节 犯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十二条 对处以增加测向时间五分钟以内的任何犯规行为,应至少有一名裁判员认定;对处以增加测向时间五分钟或五分钟以上的任何犯规行为,应有一名一级以上(含一级)或两名一级以下的裁判员认定。

第四十三条 对非经裁判员直接认定的犯规,需提交裁判委员会审核后按第四章规定处理。

第五节 成绩统计

第四十四条 个人单项成绩:将选手参加该项目的所有测向成绩相加。

第四十五条 理论考试及其他附加项目成绩折合的时间和选手的全能成绩相加并只影响其全能成绩。

第四十六条 个人全能成绩:在各场成绩均有效的选手中评定,将其各场测向成绩和附加项目成绩相加。

第四十七条 团体成绩,以竞赛中各队选手成绩相加评定(各组别单项团体成绩,以其中二名最好运动员的成绩相加评定),在采用淘汰制预赛中,以预赛成绩评定。

第四十八条 以有效场次、找台数、测向时间的顺序评定名次。成绩均相同时,名次并列,空出下一名次。

第六节 裁判器材故障和裁判技术失误

第四十九条 隐蔽电台或其他竞赛器材发生故障称裁判器材故障。因技术原因造成竞赛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称裁判技术失误。

第五十条 出现裁判器材故障,即予排除并及时向指挥台报告处理情况。发生裁判技术失误应由总裁判长提出纠正方法。

第五十一条 下列情况以一轮故障处理:隐蔽台发信时间误差或起点监听台无法辨认其呼号的情况超过四十秒。下列情况不按故障处理:隐蔽台发信时间正确但电码点划有连或缺的现象;信号减弱但起点监听台可以辨认其呼号的情况。

第四章 犯规与处罚

第一节 警告处罚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给予警告处罚:(一)代表队成员擅自出入预备区但未造成后果的;(二)将收音(信)机、放(录)音机带入竞赛场地但能主动交出的;(三)运动员未按规定跑道路出起点终端线的。

第二节 增加测向时间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起点出发时抢跑、离开终端线以前佩戴耳机、提前开机测听者,增加测向时间一分钟。

第五十四条 已出发又重返起点地区者,增加测向时间五分钟;重返起点参观区或工作区,增加测向时间十分钟。

第五十五条 搜索中造成隐蔽电台故障者,增加测向时间五分钟。

第五十六条 竞赛中运动员有询问或讲话的一般行为,增加测向时间五分钟。

第五十七条 竞赛中损坏作印或打卡器具者,增加测向时间五分钟。

第三节 少找一台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下列情况判该队成绩最好的运动员少找一台:(一)领队、教练或本队其他人员偷测电台信号;(二)代表队将备用测向机带入起点未交出者。

第五十九条 下列情况判该队未出发、成绩最好的运动员少找一台:(一)已出发的运动员重返预备区并与本队有接触的;(二)代表队其他成员在竞赛场地使用收音(讯)机或放(录)音机的。

第六十条 下列情况判当事者少找一台:(一)运动员在前往赛区途中或在起点地区偷测电台信号;(二)已出发的运动员向未出发运动员暗示电台信号强弱或方向的;(三)运动员在竞赛场地使用收音(讯)机或放(录)音机的;(四)运动员在竞赛中互相提供器材、地图或技术性援助的。

第六十一条 在竞赛途中运动员之间有涉及电台方向的言行,视情节和后果判少找一部或全部电台。

第六十二条 超时30分钟,无正当理由不向就近裁判员报到者,判其后批次出发的本队成绩最好的运动员少找一台。

第六十三条 竞赛卡片上的印记或卡孔无法辨认时不计该台成绩。非运动员本人直接作印、打卡寻找的电台均为无效台。

第四节 取消本场成绩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下列情况判该运动员本场成绩无效:(一)丢失竞赛卡片者;(二)竞赛中使用交通工具者;(三)不带测向机或使用与竞赛项目不符的测向机者。

第六十五条 超过规定时间到达终点线者,本场成绩无效。因犯规增加测向时间而超过规定时间者,不以超时论。

第六十六条 以带人等不正当手段搞投机取巧,取消参与者本场成绩。

第六十七条 冒名顶替参加竞赛,该队本场成绩无效。

第五节 取消竞赛资格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下列情况取消该运动员本场竞赛资格:(一)没有佩带大会颁发的号码有;(二)出发后重返预备区。

第六十九条 下列情况判取消其竞赛资格:(一)在分年龄组的竞赛中不符合年龄标准或谎报年龄,弄虚作假者;(二)破坏、伪造竞赛器材、用品者。

第七十条 下列情况不能参加竞赛:(一)青年或少年竞赛,报到时无规程规定的出生证明者;(二)测向机经检验不符合“规则”规定者。

第七十一条 竞赛前代表队不适守规定进入封闭场地,取消代表队竞赛资格。

苏大节其他处理

第七十二条 运动员未按要求到达赛区起点地区或在下一批运动员已进人出发线而其仍未出发者,以退赛论。

第七十三条 运动员途中因伤病或机器发生故障而不能继续竞赛时,以退赛论,退赛后,应尽快向就近裁判员报告,不得私自返回住地,否则给予适当处罚。特殊情况并经裁判认可者例外。

第七十四条 出发前运动员因故退赛,领队或教练员应向起点裁判长递交书面报告,并约束退出队员随领队、教练员活动,否则给予适当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运动员所用器材、用品(包括应急用品)、号码布等遗忘在住地、起点预备区或转移时带往终点,裁判员不负责解决。

第七十六条 未出发的运动员或其领队、教练员擅离预备区又重返预备区,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对该队未出发、成绩最好的运动员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运动员已被传呼进入出发线,因号码布未佩戴好,裁判员令其纠正时,所耽误的时间由运动员本人负责。

第七十八条 运动员破坏隐蔽电台伪装,视情节给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运动员在竞赛中损害群众利益,视情节给以处罚。因损害群众利益被扣留和没收机器等情况而影响竞赛,由本人负责。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本队负责。

步枪专用技术规则(2)

6.0 射击项目、程序和比赛规则

6.1 .ET整个项目使用电子靶(Z3.22)时,发射弹数见专用技术规则。

6.1.1 .ET如何使用电子靶(监视器的显示、更换记分靶等)见Z3.22.6.1。

6.1.2 .ET每种姿势或一个项目结束前,不能触摸打印机按钮和打印纸带。但离开靶场之前必须签字。对此成绩不能抗议。(有关抗议见BS.3.3)。

6.1 在国际射联锦标赛中,每张记分射靶纸的射击弹数:

6.1.1 50米小口径步枪和10米气步枪,每张靶纸1发。

6.1.2 300米大口径步枪每张靶纸10发。

6.2 试射靶

每个项目、每个射手给如下数量的试射靶纸:

6.2.110 米气步枪

60发项目4张

40发项目4张

6.2.250 米小口径步枪

60发卧射4张

3×40(每种姿势)4张

3×20(每种姿势)4张

6.2.3300 米大口径步枪

60发卧射项目1张

3×40(每种姿势)1张

3×20(每种姿势)1张

6.3 射击姿势

6.3.1 卧射

射手头朝设靶方向,卧在射击位置的地面或垫子上,还可以使用放肘的厚垫。射手只能用双手和单肩持枪瞄准,瞄准时脸可以贴在枪托上,枪可以由枪皮带支撑,但持枪后的前护木和枪的其他部分不得接触枪皮带和其他的附件。枪不得接触和靠在其他部位或物体。两个前臂和衣服的袖筒必须明显地离开地面。地面水平面和前臂轴的夹角不得小于30°。

6.3.2 立射

射手双脚自由站在地面上或没有支撑物的薄垫上。用双手和肩持枪、脸颊和右胸部分贴靠枪托,但射击服和右胸右肩以外的地方不得起支撑作用。左上臂和肘(指右手射击者)可支撑在胸部或服部。禁止使用枪皮带。用自选步枪比赛时可以使用托座。

6.3.3 跪射

射手的右脚尖、右膝盖和左脚着地,双手和右肩持枪,左肘支撑在左膝盖上,但肘尖不得超过膝盖端点100毫米,也不得超过膝盖端点后150毫米。步枪可以由枪皮带支撑,但持枪后的前护木和枪的其他部分不得接触枪皮带和其他附件。如果右脚脚面下放置一个沙袋,右脚向地面倾斜角不得超过45°,如果不使用沙袋则角度不限。脚的一侧和小腿可以接触地面,大腿和臀部不得接触地面。允许射手的脚、脚尖、膝盖同时在垫子上(见B4.9.3),也可其中两点或一点在垫子上。只允许用裤子垫在臀部和脚跟之间,射击服和其他材料不得置放在此之间或右膝盖下。

6.4 步枪项目

6.4.1 10米气步枪

6.4.1.1 男子60发立射(见B6.3.2)射击时间(包括试射)1小时45分。

6.4.1.2 女子40发立射(B6.32)射击时间(包括试射)1小时15分。

6.4.1.3 靶纸:10米气步枪靶(见Z3.2.3)

6.4.1.4 在通常情况下,射手在裁判员监督下自行换靶。换靶正确与否均由射手负责(见B6.5.2.1)。

打完一组(10发)后,立即将靶纸交检查员核实后,由专人送成统室。

6.4.1.5 在第一张记分射靶纸出现后的任何充气击发,只要靶上没有弹着,不管是否装填子弹,均计脱靶。但按B4.1.4规定的空枪击发是允许的。

6.4.2 小口径步枪50米60发卧射

男子项目用自选步枪

女子项目用运动步枪

6.4.2.1 射击项目:60发卧射(见B6.3.1)

6.4.2.2 射击时间(包括试射):

输送靶其他形式靶

1小时30分1小时15分

6.4.2.3 靶纸:50米步枪靶(见Z3.2.2)。

6.4.3 小口径自选步枪50米三种姿势

6.4.3.1 射击项目:三种姿势120发(见B6.3)

卧射:40发

立射:40发

跪射:40发

6.4.3.2 射击时间:(包括试射)

输送靶其他形式靶

卧射:1小时45分

立射:1小时30分1小时15分

跪射:1小时15分60分

6.4.3.3 靶纸:50米步枪靶(见Z3.2.2)

6.4.4 小口径运动步枪50米三种姿势:

6.4.4.1 射击项目:三种姿势60发(见B6.3)

卧射:20发

立射:20发

跪射:20发

6.4.4.2 射击时间:(包括试射)2小时15分

6.4.4.3 靶纸:50米步枪靶(见Z3.2.1)

6.4.5 大口径自选步枪300米:

6.4.5.1 射击项目:60发卧射(见B6.3.1)

6.4.5.2 射击时间:(包括试射)1小时45分,

如使用电子靶射击时间同50米(见B6.4.2.2)。

6.4.5.3 靶纸:300米大口径步枪靶(见Z3.2.1)

6.4.6 大口径自选步枪300米三种姿势:

6.4.6.1 射击项目:三种姿势120发(见B6.3)

卧射:40发

立射:40发

跪射:40发

6.4.6.2 射击时间:(包括试射)

卧射:1小时15分

立射:1小时45分

跪射:1小时30分

当使用电子靶时,时间将同50米项目(见B6.4.3.2)。

6.4.6.3 靶纸:300米步枪靶(见Z32.1)

6.4.7 大口径标准步枪300米三种姿势

6.4.7.1 射击项目:三种姿势60发(见B6.3)

卧射:20发

立射:20发

跪射:20发

6.4.7.2 射击时间:(包括试射)2小时30分

当使用电子靶时,时间将同50米项目(见B6.4.4.2)。

6.4.7.3 靶纸:300米步枪靶(见Z32.1)

6.5 比赛规则

6.5.1 准备时间

比赛开始前,应给射手10分钟的正式准备时间,同时升起试射靶。裁判长可允许射手在准备开始前把所有的装备放到射击位置上。然后下达“现在开始准备”的口令,在准备前和准备期间,射手可以在射击位置上举枪瞄准和空枪击发。

6.5.2 所有步枪的三种姿势项目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

卧射

立射

跪射

6.5.2.1 如果使用自动换靶器或输送靶,可以由射手换靶,也可以由检查员换靶。在这种情况下,靶纸更换的正确与否,均由射手负责。

6.5.3 在自选步枪三种姿势的比赛中,必须是所有射手进行完卧射再进行立射,所有射手打完立射再进行跪射。

6.5.3.1 改变姿势的准备时间最多10分钟。

6.5.4 比赛从裁判长发出“开始”的口令起开始。试射结束后的任何发射都记成绩。按B4.1.4规定的空枪击发是允许的。

6.5.5 射手如果发射了第一发试射,则不能换人。

6.5.6 如果比赛要持续超过一天,所有射手在同一天内必须打完同样的姿势和弹数。

6.5.7 试射弹数不限,但必须在每次、每种姿势的记分射开始前进行。打完了一发记分射就不能再进行试射,除非是按照规则规定经过仲裁委员的同意。未经仲裁同意,记分射开始后打在试射靶上的弹着均记脱靶。

6.5.8 “开始”前的任何发射(1发或几发),必须在第1张或前几张的记分射靶上记作0环,在“停放”后的任何发射门发或几发),必须在最后1张或者几张的记分射靶上记作0环(包括过时发射的弹着)。除非是仲裁委员或裁判长补了额外时间(见B2.5.4)。

6.5.9 没有命中自己的靶环,该发算零环。

6.5.10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射击超过3分钟,射手可要求补足这个时间。如射手要求离开射击位置更换气瓶或者充气是允许的,但不补给时间。

6.5.10.1 如果被干扰中断超过5分钟或更换靶位射手可以增加不受限制的试射弹,打在一张试射靶上,而后再在剩余时间里(包括同意延长时间)完成比赛。如果使用自动换靶机时,不能提供新的试射靶时,根据仲裁指令下一张记分靶要打2发记分射,并由裁判或仲裁在成绩单上说明(见B6.510.2;6.6.1.5)

6.5.10.2 仲裁委员或者裁判员同意的任何延长时间,必须在检查员的成绩单和小成绩公布板上清楚地注明原因,让射手能够清楚地看到(见B6.6.1.5)。

6.5.10.3 如果射手认为报靶太慢,可以向裁判员报告。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认为情况属实,应给予纠正。如果没有改正,射手或代表队官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抗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同意补给最多10分钟的时间,但在比赛最后30分钟内,不能提出此种抗议。

6.5.10.4 在比赛结束前10分钟和5分钟时由裁判长通过麦克风通知射手。

6.6 纪律规则

6.6.1 总则(见Z9.0)

6.6.1.1 如果射手使用没有检查过的武器或装备进行比赛,则从他第一组成绩中扣除2环,并且必须经武器检查员检查后,才能继续比赛。继续比赛的时间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并且不得补时间、不给补试射。

6.6.1.2 在比赛前或比赛中改变已检查过的枪支或装备,必须取消其比赛资格(见Z9.6.5.2)。

6.6.1.3 射手迟到不补时间。如果迟到的原因非射手本人所能控制,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时间地点,并补给该项的全部时间进行比赛,但不能因有迟到者而影响该项目的正常比赛。

6.6.1.4 射手的装备已检查合格,但比赛开始前不能出示检验证,射手可以开始比赛,但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前没有取来(任何人),则要从他第一组成绩中扣除2环。在比赛结束前,如果射手本人去取验枪证或重新检查枪支所耽误的时间一律不补。

6.6.1.5 所有的处分、扣环、补时间等,必须由仲裁委员会或地段裁判员在靶纸、成绩报告单、检查员成绩卡片和小成绩公布板上清楚地注明,以便成统室统计成绩。

6.6.2 一个项目或一种姿势内多射

如果发射的弹数超过了该项目或该姿势规定的弹数,多射的一发或几发取消,如果不能分清哪一发或几发是多射的,则把最高环值的一发或几发取消,并且射手还将受到每多射一发扣2环的处分,扣环应从第一组最低环值的一发或几发中扣除。

6.6.3 每张靶纸上多射

6,6. 3.1如果在一张靶纸上超过了规定的弹数,在一个项目中第一、二次不受处分,第三次开始每错射一发从该组中扣两环,并在下一张靶纸上要相应减少发数。

6.6.3.2 所有的三种姿势项目为一个项目。(见B6.6.2;6.6.3.1)

6.6.3.3 出现这种情况,在成统过程中,将多出的弹着环数补到少于规定弹数的靶纸上,使每张靶纸都达到规定的弹着数。

6.6.3.4 如果无法确认哪一发或几发补到另一张靶纸上,应将低环弹着补到后面的靶纸上,将高环弹着补到前面的靶纸上,使该射手在评名次时不利。

6.6.3.5 、ET在50米项目中使用电子记分靶时,靶子后面可以贴衬靶,每组必须更新。

6.6.4 错射

6.6.4 错射计为脱靶。

6.6.4.2 如果在试射时,射手一发于弹错射在别人的记分靶上,则应从其记分射中扣除2环(见B6.6.4.9)。

6.6.4.3 如果确认射手的记分靶被错射,而且不能确定是哪一发,则应取最高环值的一发给被错射者。

6.6.4.4 如果射手的记分靶上出现了超过规定的弹着,而又无法确认是谁错射时,每超一发扣除一发最好的弹着。

6.6.4.5 如果射手认为靶上的弹着非其所射,必须立即向裁判员报告。

6.6.4.6 如果裁判员确认该射手没有发射,也应该在成绩单上注明,并取消该发弹着。

6.6.4.7 如果裁判员不能确认射手没有打,则该弹着有效并作注明。

6.6.4.8 以下情况的弹着应予以取消:

6.6.4.8.1 如果检查员通过自己的观察确认射手没有打。

6.6.4.8.2 如果在相同的时间内,附近两三个靶位上有射手或检查员报告“脱靶”。

6.6.4.9 扣环应该在发生犯规的那一组中扣除,一般扣环在第一组的最低环值的一发或几发中扣除。

6.6.5 .ET使用50米电子记分靶时,被错射靶不接受不记录错射弹着,但控制中心将接受到有关显示,错射者的靶接受不到预期的弹着,将显示0环,并指出他错射了。

7.0 赛前管理(射击位置的分配和淘汰赛见Z7.0)

7.1 射击位查分配的基本原则

7.1.1 个人赛和队赛应尽可能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

7.1.2 对左手射手应给予适当的考虑。

7.2 气步枪项目(室内)

如果参加气步枪项目比赛的射手超过靶位数,应通过抽签决定分成两组或者几组比赛。

7.3 室外靶场的淘汰赛

7.3.1 如射手人数超过靶位数,必须进行淘汰赛。

7.3.1.1 淘汰赛必须打完整个项目。

7.3.1.2 淘汰赛各组中录取相同数量射手参加资格赛。必须尽早宣布参加资格赛的人数。

7.3.2 队赛在淘汰赛中进行,各队射手应平均分配在淘汰赛的各组中。

7.3.2.1 如没有足够的靶位使每队第一组2人,第二组1人,那么就分三组进行,每组每队1人。

7.3.3 淘汰赛未获得资格者,不能参加资格赛。

7.3.4 淘汰赛中录取名次的最后一名的成绩同分时,按B1.2.1.1.1至B1.2.1.1.3的规定处理。

8.0 故障

8.1 如果射手的枪弹发生故障,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修理,或者更换另一支枪继续射击。如果修理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根据射手的要求,仲裁委员会可以同意补给时间。(见B6、5.10;B6.5.10.1)

8.1.1 决赛的允许故障是:

——子弹不发火;

——弹头卡在枪管内;

——扣扳机后,枪支不发火;

——不退壳。

8.1.2 更换的枪支,必须经装备检查处检查合格。

8.2 因修理或更换枪支,最多可以允许补给15分钟时间,并必须在该射击组内完成比赛。

8.2.1 根据时间可以考虑补给试射(见B6.5.10.1)。

8.2.2 根据B6.5和6.5.10.1的规定,不是射手本人的责任而中断射击,允许补时间和补试射。

8.2.3 所有这些情况,应向裁判员和仲裁委员报告,以便他们处理。

8.3 电子靶系统故障

8.3.1 如果一个靶场的所有靶出故障(也适用于普通靶场)(B6.5.10):

8.3.1.1 裁判长和仲裁委员记录中断时的时间;

8.3.1.2 已经发射的弹数有效并且记录。如果靶场断电,在电源恢复使射靶能够记录弹着前可能要等一段时间,但地线上的监视器不必从新复位。

8.3.1.3 电子靶修好后,给剩余的比赛时间增加5分钟。至少提前5分钟广播通知从新开始比赛的时间。从新开始比赛前,允许射手有5分钟时间调整姿势。在剩余的比赛时间里,允许射手进行试射,弹数不限(B6.5.10)。

8.3.2 如果一个电子靶故障,按普通靶处理(B65.10)

8.3.3 电子靶显示、记录系统发生故障后的抗议:

8.3.3.1 出现故障后,射手应该立即报告最近的裁判员,裁判员立即记录抗议的时间,一名或多名仲裁委员必须到现场处理。

8.3.3.2 射手应向自己的靶上再打一发。

8.3.3.3 如该发的位置和环值能够显示和记录,则该发弹着有效,射手继续比赛。该发射击的时间、发数(包括丢失的那发)和环值及弹着点、靶位号必须以书面形式交给仲裁,并记录在案。

8.3.3.4 每组比赛结束后,仲裁参考黑纸条(10米)和黑胶带(50米),检查电子靶计算机记录。一名仲裁委员必须检查电子靶面、靶框、靶心以外的弹迹,并作标记,他必须以射靶后面的衬靶为依据,并根据信息和该组多射子弹的时间和位置决定所有的射弹,包括该组多射弹着是否被记录在计算机里。

8.3.3.5 如果所有射弹都记录正确,这发抗议的弹着将判为射手的环数。尽管该发射弹之后立即补了一发(多射该发),但最后这发(比赛之外多射的)将被取消。

8.3.3.6 如抗议的弹着在计算机里、黑纸条上(10米)、黑胶带上(50米)、射靶的记分区外或其他地方均未显示,那么所有那些正确记录的弹着(包括该发多射弹着),记为射手的环数。

8.3.3.7 如额外射击的这发(B8.3.3.2)未被记录或未显示并且电子记分靶在5分钟内未能修好,将换靶位比赛,并允许他在剩余的比赛时间加上允许增补的时间内进行弹数不限的试射。然后重射在原靶上未记录和未显示的两发记分射。该射手的成绩为:第一个靶监视器显示的所有弹着环数加上第二个靶显示的记分射的环数总和。如果后来在第一个靶的计算机里(不在打印纸上)找到的这两发多射弹着将被取消。

8.3.3.8 如果射手对弹着的环值有异议,应在下一发开始前或打完最后一发后的3分钟内提出才被接受;口头抗议应交纳抗议费25瑞士法郎或等值的地方货币。如果抗议的是一发环值,而非零环或未记录的弹着,未胜诉,将扣除2环;如果胜诉则退回抗议费。

8.3.3.8.1 如果对一发环值的抗议有效,且对有异议的弹着,不能决定准确的环值时,则令射手在比赛结束后补射一发,并记成绩。

9.0 射手和代表队官员的行为规则

关于行为规则,包括在射击地线上的纪律,犯规处理,安全规则,现场指导和取消比赛资格等规定见Z9.0。

篮球竞赛规则2000年(3)

第七章 犯规

第42条犯规

42.1 犯规是规则的违犯,含有与对方队员的身体接触和/或违反体育道德的举止。

42.2 规定

对违犯者登记犯规并随后按照规则处罚。

第43条接触

43.1 定义

43.1.1 在一场篮球比赛中,10名队员快速移动在一个有限的空间内,身体接触不可避免。

43.1.2 确定是否处罚这样的接触,裁判员在每一个实例中应注重和考虑下列基本原则:

·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坚持比赛完整的需要。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员不应企图靠不必要地打断比赛的流畅来处罚附带的身体接触,况且这样的接触没有给有责任的队员利益,也未置他的对方队员于不利。

·在每场比赛中运用常识的一致性;比赛中要记住有关队员的能力以及他们的态度和行为。

·在比赛控制和比赛流畅之间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对于参与者们正想做什么以及宣判什么对比赛是正确的,要有一种“感觉”。

第44条侵人犯规

44.1 定义

44.1.1 侵人犯规是队员犯规,含有与对方队员非法的接触,无论球是活球或是死球。

队员不得通过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髋、腿、膝或脚,以及不得将其身体弯曲成“反常的”姿势(超出他的圆柱体)来拉、阻挡、推、撞、绊、阻止对方队员行进;也不得放纵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动作。

44.1.2 阻挡是阻止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行进的非法的身体接触。

44.1.3 撞人是推动或移动到对方队员躯干上的持球或不持球的身体接触。

44.1.4 背后非法防守是防守队员从对方队员的背后与其发生的身体接触。仅防守队员正试图去抢球的事实,不证明从背后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是正当的。

44.1.5 拉人是干扰对方队员移动自由的身体接触。这样的接触(拉人)能发生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44.1.6 非法掩护是非法地试图拖延或阻止不控制球的对方队员在赛场上到达希望到达的位置。

44.1.7 非法用手发生在防守队员处在防守状态,并且手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身上并保持接触,以阻止其行进。

44.1.8 推人是队员用身体的任何部位强行移动或试图移动已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对方队员时发生的身体接触。

44.2 罚则

在所有的情况中应对违犯者登记一次侵人犯规。此外:

44.2.1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

·由非犯规的球队在最靠近违犯的地点掷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

·犯规的球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时,则应运用第55条(全队犯规:处罚)。

44.2.2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

·投篮成功,应计得分并判给1次罚球。

·从2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应判给2次罚球。

·从3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应判给3次罚球。

·在指示任一节或决胜期结束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或恰好响之前,或当24秒钟装置信号响时,队员被犯规了,此时球仍在该队员的手中,尔后投篮成功,不应计得分。应判给2或3次罚球。

44.3 圆柱体原则

圆柱体原则定义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队员占据一个假想的圆柱体内的空间。它包括该队员上面的空间,并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双掌。

·后面由臀部,和

·两侧由双臂和双腿的外侧。

双手和双臂可以在躯干前面伸展,其肘部的双臂弯曲不超过双脚的位置,因此两前臂和双手要举起。他的双脚间的距离应与他的高度成比例。

44.4 垂直原则

44.4.1 在篮球场上,每一队员都有权占据没有被对方队员已经占据的任何场上的位置(圆柱体)。

44.4.2 这个原则保护队员所占据的地面空间和当他在此空间内垂直跳起时的上方空间。

44.4.3 一旦队员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圆柱体)并与已经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对方队员发生身体接触,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队员对此接触负责。

44.4.4 防守队员垂直地离开地面(在他的圆柱体内)或有双手和双臂伸展在上方并在他自己的圆柱体内,则不应判罚。

44.4.5 无论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进攻队员不得用下列方式与处于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发生接触。

·用他的手臂为他自己创造额外的空间(清除障碍)。

·在投篮时或刚投篮之后伸展他的双脚或双臂去造成接触。

44.5 合法防守位置

44.5.1 一名防守队员已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当:

·他正面对他的对手,并且

·他的双脚着地。

44.5.2 合法防守位置从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在他(圆柱体)上方伸展。他可将他的双臂和双手举过头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须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势并在假想的圆柱体内。

44.6 防守控制球的队员

44.6.1 当防守控制(持着或运着)球的队员时,时间和距离的因素不适用。

44.6.2 每当对方队员在持球队员面前(甚至是一瞬间)占据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持球队员必须料到被防守并必须准备停步或改变他的方向。

44.6.3 防守队员必须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而且在占据位置前没有造成身体接触。

44.6.4 一旦防守队员已建立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位置,他可以移动以便防守他的对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双臂、双肩、双髓或双腿,并通过这样做来造成接触以阻止从他身边通过的运球队员。

44.6.5 当裁决阻挡/持球队员撞人情况时,裁判员应运用下列原则:

·防守队员必须以面对持球队员并双脚着地来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队员为保持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静立、垂直跳起、侧移或后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动中,一脚或双脚可以瞬间离地,只要该移动是侧向或向后的,不朝向传球队员。

·接触必须发生在躯干上,在这样的情况下,防守队员应被认为是已经首先在该地点上了。

·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可以在他的圆柱体之内转身,以缓和任何冲撞或避免受伤。

如发生上述情况,应认为持球队员已经造成了犯规。

44.7 腾空的队员

44.7.1 从球场某地点跳起在空中的队员有权再落回同一地点。

44.7.2 他有权落在球场的另一地点,只要在起跳和落地地点之间的直接通道,以及落地点,在起跳的时候尚未被对方队员占据。

44.7.3 如果一名队员已跳起并落地,可是他的动量使其接触了在落地地点之外已占据了一个合法防守位置的对方队员,则该跳起者对此接触负责。

44.7.4 在对方队员已跳起在空中后,队员不得移动到他的路径上。

44.7.5 移动到腾空队员的身下并造成接触,通常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44.8 防守不控制球的队员

44.8.1 不控制球的队员有权在球场上自由地移动,并占据任何未被另一队员已经占据的位置。

44.8.2 当防守不控制球的队员时,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应适用。防守队员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动的对方队员的路径中占据一个位置,以致于后者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距离停步或改变他的方向。

此距离与对方队员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于正常的1步,不得多于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队员在占据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考虑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并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他对该接触负责。

44.8.3 一旦一名防守队员已经建立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不得为了阻止对方队员从他身边通过,而在他的路径中伸展臂、肩、臀或腿来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他可以在他的圆柱体内转身或将手臂置于身前并贴近身体以避免受伤。

44.9 掩护:合法的和非法的

44.9.1 当一名队员试图延误或阻止不控制球的对方队员到达希望到达的场上位置时,发生掩护。

44.9.2 合法的掩护是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

·发生接触时是静止的(在他的圆柱体内)。

·发生接触时双脚着地。

44.9.3 非法的掩护是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

·发生了接触时正在移动。

·发生了接触时,是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外做掩护没有给出足够的距离。

·发生了接触时,对移动中的对手没有考虑时间和距离的因素。

44.9.4 如果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内做掩护(前方的或侧方的),做掩护的队员可按自己的意愿靠近对手以建立掩护,只要没有接触。

44.9.5 如果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外做掩护,做掩护的队员必须允许对手向他迈出正常的一步而不发生接触。

44.9.6 如果对手在移动中,时间和距离的因素应适用。做掩护的队员必须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便被掩护的队员能通过停步或改变方向来避免掩护。

要求的距离是不得少于正常的1步,不得多于正常的2步。

44.9.7 与已经建立掩护的队员的任何接触,由被合法掩护的队员负责。

44.10 阻挡

44.10.1 如果试图做掩护的队员在移动中与静止或后退的对方队员发生接触,则他构成了一起阻挡犯规。

44.10.2 如果队员不顾球,面对着对方队员并随着对方队员的移动而移动他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对所发生的任何接触负主要责任。

所谓“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护的队员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44.10 、3队员在场上占据位置时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圆柱体之外是合法的,但当对方队员试图通过时,它们必须移到他圆柱体之内。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圆柱体之外并发生接触,是阻挡或拉人。

44.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触对方队员

44.11.1 用手触及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违犯。

44.11.2 裁判员应判定引起接触的队员是否已经获得了利益。如果队员引起的接触在任何方面限制对方队员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犯规。

44.11.3 当防守队员处于防守状态,并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身上并保持接触,就发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44.11.4 反复地触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是犯规,因为这可导致粗暴的比赛。

44.11.5 这是持球进攻队员犯规:

·为了获得利益,用手臂或肘“钩住”或缠绕防守队员。

·为了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试图抢球,或为了在他和防守队员之间创造更大的空间,“推开”防守队员。

·运球时,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对方队员获得控制球。

44.11.6 不持球的进攻队员为了下列原因“推开”防守队员是犯规:

·摆脱去接球。

·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试图抢球。

·在他和防守队员之间创造更大的空间。

44.12 居中策应

44.12.1 垂直原则也适用于居中策应。

位于居中策应位置的进攻队员和防守他的对方队员必须尊重彼此的垂直权利(圆柱体)。

44.12.2 位于居中策应位置的进攻队员或防守队员用肩或髋将他的对方队员挤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体的其它部位去干扰对方队员的活动自由,是犯规。

第45条双方犯规

45.1 定义

双方犯规是两名互为对方队的队员大约同时相互发生接触犯规的情况。

45.2 罚则

45.2.1 应给每一犯规队员登记一次侵人犯规。不判给罚球。

45.2.2 比赛应按如下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在同时投篮有效并得分,应将球判给得分队的对方队员从端线掷球入界。

·如果某队已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距违犯最近的地点掷界外球。

·如果哪个队都没控制球,也不拥有球权,比赛应在距违犯最近的圆圈以跳球重新开始。

第46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46.1 定义

46.1.1 根据裁判员的判断,一名队员不是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发生的侵人犯规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46.1.2 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在贯穿整场的比赛中必须解释一致。

46.1.3 裁判员必须只判断动作。

46.1.4 判断犯规是否是违反体育道德的,裁判员应运用如下原则:

·如果一名队员不努力去抢球并发生接触,这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一名队员在努力抢球中造成过分的接触(严重犯规),则该接触应被判定是违反体育道德的。

·如果一名队员拉、打、踢或故意推对方队员,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一名队员正做合法的努力去抢球(正常的篮球争抢)发生了犯规,这不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46.1.5 反复出现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的队员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

46.2 罚则

46.2.1 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46.2.2 判给对方队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判给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再加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没有得分:

按照试图投篮的地点,2或3次罚球。

第47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47.1 定义

47.1.1 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恶劣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47.1.2 教练员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当:

·由于他自身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登记了2次技术犯规(‘C’)时。

·由于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在球队席上的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累计登记了3次技术犯规(‘B’)或3次技术犯规的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记教练员自身(‘C’)时。

47.1.3 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应由登记在记录表上的助理教练员接替。如果记录表上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员,应由队长接替。

47.2 罚则

47.2.1 应给犯规者登记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47.2.2 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令其去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47.2.3 判给对方队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判给罚球的次数应同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一样,第46.2.2款。

第48条行为规定

48.1 定义

48.1.1 比赛的正当行为要求双方球队的成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记录台人员以及技术代表有完美和真诚的合作。

48.1.2 每个球队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获得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的要求。

48.1 。3任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规则的精神,应被认为是技术犯规并相应地处罚。

48.1.4 裁判员可以通过警告球队成员或甚至宽容那些明显是无意的并不直接影响比赛的、属管理性质的小的技术违纪来阻止技术犯规,除非在警告后重复出现同样的违犯。

48.1.5 如果在球成活球后发现了一起技术违犯,比赛应停止并登记一起技术犯规。如同技术犯规已发生在被登记时一样地执行罚则。在技术违犯与比赛停止之间的时间间隔内无论发生了什么应有效。

48.2 规定

比赛中可能发生与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相违背的暴力行为。裁判员应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过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来制止。

48.2.1 无论何时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之间发生了暴力行为,裁判员应采取必要的行动去制止他们。

48.2.2 任一上述的人员以十分恶劣的行为侵犯对方队员或教练员时,应立即被取消比赛资格。裁判员必须将此事件报告给竞赛的组织者。

48.2.3 保安警察可以进入球场,只要裁判员要求这样做。然而,如果带有明显采用暴力行为意图的观众进人场地,保安警察必须立即干预以保护球队和裁判员。

48.2.4 所有其它区域,包括入口、出口、过道、休息室等,由竞赛组织者和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管辖。

48.2.5 裁判员绝不允许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的能导致比赛器材损坏的行为。

当裁判员观察到这类行为时,应立即给违犯队的教练员一次警告。

如果重复该行为,应立即宣判有关的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如果该违犯者的姓名没有出现在记录表上,应给教练员登记技术犯规,并在记录表上记作“B”。

裁判员所做的决定是最终的,不能被争辩和漠视。

第四条 队员的技术犯规

49.1 定义

49.1.1 队员的技术犯规。是不包含与对方队员接触的队员犯规。

49.1.2 当一名队员不顾裁判员的警告或运用如下伎俩是技术犯规:

·没有礼貌地与教练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涉或触及他们。

·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语言和举止。

·戏弄对方队员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摇手妨碍其视觉。

·阻碍迅速地执行掷球人界以延误比赛。

·宣判犯规后,在裁判员要求他举手后,不正正当当地举起他的手。

·改变他的队员号码,没有报告记录员和裁判员。

·由于任何未经批准的原因离开场地。

·悬吊在篮圈上,致使队员的重量由篮圈支撑。

在扣篮的情况下,队员可以:

——瞬间并是偶然地抓住篮圈。

——悬吊在篮圈上,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他正试图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队员受伤。

49.2 罚则

49.2.1 应给该队员登记一次技术犯规。

49.2.2 应判给对方队一次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第50条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

人员的技术犯规

50.1 定义

50.1.1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不得无礼貌地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讲话或接触。

50.1.2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是仅被允许在球队席区域内的人员,他们必须留在那里,下列情况例外:

·在得到裁判员的许可之后,一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可以进入赛场去照料受伤的队员。

·如果根据医生的判断,受伤队员处于危险中并立即需要照料,他可以不经裁判员的许可就进入球场。

·替补队员可以在记录台处请求替换。

·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以请求要登记的暂停。

·在要登记的暂停期间,一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可以进人球场向他的球队成员讲话,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队席区域附近。

然而,以比赛期间,教练员可以指挥他的队员,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队席区域内。

·在比赛计时钟停止时,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以去记录台获取统计资料。做此举应是有礼貌的并不干扰比赛的正常进行。

50.2 罚则

50.2.1 应给教练员登记一次技术犯规。

50.2.2 应判给对方队2次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第51条在比赛休息期间的技术犯规

51.1 定义

在比赛休息期间(指比赛开始前的时段(20分钟)和任意两节间的间隔,半时间的间隔和任一决胜期前的间隔)可以宣判技术犯规。

在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计时员的结束任一节比赛时间的信号响时,比赛休息期间开始。

在中圈跳球,当球被跳球队员合法的拍击开始下一节时,比赛休息期间结束。

51.2 罚则

如果对下列人员宣判了技术犯规:

·一名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对该球队成员作为队员犯规登记并应判给对方队2次罚球。

它应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一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队员——教练员或随队人员。对教练员登记并应判给对方队2次罚球。

它不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如果宣判技术犯规超过一起,见第56条(特殊情况)。

51.3 程序

在多次罚球已经完成后,该比赛。该节或该决胜期应在中圈以跳球开始。

第52条打架

52.1 定义

打架是两名或多名人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之间的相互斗殴。

本条款仅适用于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

52.2 规定

52.2.1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52.2.2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为了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只允许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中,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不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52.2.3 如果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并不协助或试图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52.3 罚则

52.3.1 不论由于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数量有多少,应给教练员登记一个单一的技术犯规(‘B’)。

52.3.2 如果双方球队的成员在本条的规定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并且没有其它的犯规罚则(见如下第52.3.4款),比赛应以跳球重新开始。

52.3.3 所有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应按照B.8.3款所描述的并不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52.3.4 在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离开球队席区域之前发生的所有犯规罚则,应按第56条(特殊情况)处理。

皮划艇竞赛规则 第四章竞赛规则

第22条取消资格

若运动员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取胜、违反比赛规则或无视比赛规则的权威,应被取消其该场次的比赛资格。

运动员使用已经检查而不符合国际划联造船规格规定的船艇比赛将被取消资格。

比赛期间,应禁止运动员接受外界帮助,例如其他船艇沿场地(甚至在航道外)伴划,或向航道投掷物品。上述行为将招致有关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

竞赛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取消资格的决定,应立即书面确认并申明理由。若领队收到竞赛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取消资格的并注明准确时间的书面决定。应立即签收,抗议从此时间算起。

第23条推进方式

皮艇只能用两头带桨叶的桨推进。

划艇只能用一头带有桨叶的桨推进。

桨不能以任何形式固定在船艇上,若发生断桨(起航时断桨除外,请见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为运动员提供新桨。

第24条预赛和决赛

至少有三条皮艇或三条划艇报名才能进行比赛。如果1000米以内(包括1000米)的项目中报名太多必须分组时,预赛时每组及决赛时皮艇或划艇的数目不得超过9条。

预赛分组应由抽签决定。

若参加整个比赛的报名超过八条或九条皮艇或划艇,参加决赛的应有八条或九条皮艇或划艇。具体办法如下:

3—9条艇报名直接进入决赛。

10—14条艇报名分两组,每组前三条艇进决赛,其余进半决赛,半决赛前三名进决赛。

15—27条艇报名分三缉,每组第一、第二名进决赛,第三、第四及第五名进半决赛,其他被淘汰,只有一组半决赛前三名进决赛,超过27条艇报名预赛根据需要分组,半决赛分三组,每组前三名进决赛。

预赛分组应保证每前一轮预赛中至少有三名运动员能进入下一轮的决赛(或半决赛)。

抽签时,预赛的每组运动员人数相差不得超过一名。

若预赛各组运动员人数不同,人数多的一组应先比。

任何不按规定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决赛。

进入半决赛或决赛的艇上人员组成不得改变,预赛和决赛应在同一水道上进行。

参加决赛不根据预赛时所划时间决定。

1000米以上的比赛不分组,所有船艇同时起航,若水面太窄,不能同时起航,可进行有规律的间歇起航。

第25条起航

起航点各艇的位置由抽签决定,第一号艇应在左边,其他艇由左向右排列。

若需进行预赛,每次预赛应分别抽签。

运动员应及时进入起航区,保证有充足时间作好起航的准备工作。起航的发令应准时,不应受缺席影响。

起航点各艇的位置应该是使船头在起航线上,船艇应是固定的。发令员喊"AttentionP1ease召运动员到起航线,若发令员感到满意,即鸣枪发起航信号。在长距离比赛中,发令员应发出OneMinute

TOGoBeforsStart“离起航还有一分钟”的信号,然后呜枪发出起航信号。也可以喊“GO”代替鸣枪。

若发令员对起航线的队列不满意,即喊“stop”并令取齐员重新调整船的位置。若在“AttentionP1ease”喊出后,鸣枪之前运动员若开始划桨,即为抢航,发令员应立即警告犯规运动员。若同一艇两次抢航,发令员将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发令员只对引起抢航的船艇发出警告及继之取消比赛资格。

若运动员在25米区内断桨,发令员应立即召回全体运动员,待运动员拿到新桨后重新发令起航。各参赛队领队应负责在起航点为其本队放置备用桨,再次鸣枪表示召回。

第26条中断比赛

在比赛中,若出现预料不到情况阻碍比赛时,裁判有权中断已按规定起航的短距离比赛,可由航道裁判举红旗或用声响信号命令中断比赛,运动员必须立即停桨,等待进一步指示。

若已宣布一组比赛无效,在重赛时不得改变艇上运动员的组成。若发生翻船,靠外来帮助才重新进艇的运动员或艇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第27条带划和借浪

不允许带划和接受非参加比赛船艇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帮助,当比赛进行时,不允许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进人整个或部分比赛场地,在浮标外也不允许。

1)1000米以内的比赛,运动员应自始至终保持在自己航道内,不可尾随,无论从哪个方向5米内一个运动员不得靠近另一运动员。

2)1000米以上的比赛,运动员可偏离自己的航道,但不能影响其他运动,长距离比赛中,当每个运动员到达离终点线1000米处,将以声响(如铃档)提醒运动员。

第28条转弯

当比赛在带有转弯点的航道上进行时,船艇应从左舷通过转弯点(逆时针方向)。

绕过转弯点时,当内航道的船头与外航道船艇座舱前沿至少平行时,外航道的船应给内航道的船让出空地。K2和K4都指最前一个座舱。C1指与运动员身体,C2指与最前一个舱运动员的身体平行。比赛船艇若碰撞转弯浮标,一般不判犯规,除非转弯点裁判认为运动员从中得到好处,转弯时,比赛船艇应尽可能靠近由浮标标出的航道行进。

第29条超越

比赛时,若一条艇超越另一条艇,超越艇有义务始终避开被超越的艇。

另一方面,被超越船艇,不可改变航向给超越艇制造困难。

第30条碰扬或损坏

任何对船艇的碰撞、船艇或桨的损坏负有责任的运动员,可被取消比赛资格。

第31条终点

载有运动员的船艇一旦船头穿过终点线,即完成了比赛。

如两条或两条以上船艇同时到达终点,他们在决赛中被授于相同名次。

凡涉及是否进入下一轮比赛的关键预赛中若出现名次并列,应实行以下规定:

1)若下一轮比赛有足够的航道,用抽签决定这些船艇进入那个小组。若可行,也可以使用第10航道。

2)若下轮航道不够,有关船艇应在当天比赛最后一赛次或半天比赛最后一赛次比赛结束后一小时重新比赛。

3)重赛时若再次出现名次相同,用抽签决定名次。

第32条信 息

世界锦标赛、洲际锦标赛及所有已列入国际划联比赛的日程上的比赛结束后,应将比赛成绩一式两份用航空邮寄国际划联公报编辑。

摩托艇竞赛规则1992年第三章赛艇的技术要求和等级规定

第九条 赛艇的系列和等级

一、系列

O=舷外竞速艇S=舷外运动艇

R=舷内竞速艇E=舷内运动艇

P=充气船艇A=空中推进器艇

D=柴油机艇

二、等级(1)OSY-—400级(2)舷外竞速艇等级

三、舷外发动机(1)舷外发动机是一台完整的动力机械和推进装置的组合,其传动装置不穿过艇壳,可以随意从船艇上卸下或装上,也可以在陆地上发动。(2)固定在船艇上的支架、操纵把、转速表与联接件、蓄电池与导线、燃料箱与油管等都不属于动力装置的部件。(3)只允许使用一台发动机和一个推进装置。用水中螺旋桨时,其推进效率必须全部用在水中;用喷水式推进器时,喷口可以安装在露天中。

第十条 对发动机、艇壳、消音器的要求

一、OSY-—400级(一)发动机:(1)必须使用日本Yamato厂生产的102型或202型发动机。(2)只能使用两叶螺旋桨和原装消音装置。(3)允许搪缸,但汽缸最大直径不得超过66.5毫米。(4)汽化器节流阀螺钉不能修改。(5)禁止在发动机运转时使用改变发动机角度和高度的任何装置。(二)艇壳为水上式,应有充足的浮力,以便在翻艇后能浮在水面上。(三)燃油必须是市场上出售的汽油,可以加人润滑油。禁止加入提高发动机功率的增碳剂和助氧剂。

二、舷外竞速艇(O)(一)发动机、艇壳(仅限850毫升以下)、燃料自选。(二)所有电容器放电的发动机飞轮,均要安装刚性保护罩。(三)燃料中不能添加增碳剂,进气管中不得增加助氧剂。

三、舷外运动艇(S)(一)发动机:(1)使用的发动机厂牌不限,但必须是成批生产的带正、倒、空(车装置(100毫升以上的除外),并以水泵冷却。(2)发动机不允许改装,螺旋桨和火花塞可以自选。(3)艇壳自选,(仅限850毫升以下)但不得使用任何空气动力作用的浮升装置和水翼装置。

禁止使用突然制动产生过量水喷射影响能见度的任何装置。(三)燃料要求同SOY-—400级。

四、消音器(1)发动机必须采用一种有效的消音装置,该装置应经裁判委员会批准后方能使用。(2)竞赛时,消音装置的一部分或全部丢失,或其功能减弱,则该轮无分。

五、艇上设备(1)每条艇的首部应有牢固的系索栓或环,以便艇失去动力后拖拽用。(2)艇上应备有小桨一支和排水设备。(3)艇上应有从两舷均能看得见的号码牌或艇号。尺寸:长40厘米,宽25厘米,数字高24厘米,数字线宽为4厘米,字间的空隙为8厘米,均是白底黑字。艇号不清晰、不完整(经技术组提出而不更改),或在航行中丢失,将不评定该轮成绩。

第十一条 发动机和艇壳的测量

一、发动机汽缸工作容积由公式求得。所有数据的精确度须在0.1毫米以内。

二、所有赛艇都应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详细填写在测量证书中,否则该申请无效。

三、发动机经过修理和改装后,必须重新测量和确定其等级。获得优异成绩者的发动机均应即时进行测录,确认其等级。

第十二条 赛艇的技术检查

一、竞赛开始前,所有参加竞赛的赛艇都须经过技术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赛艇不准参加竞赛。

二、对赛艇进行技术检查时,教练员和驾驶员必须在场。

三、被检查的赛艇,除应符合规则和规程的要求外,还应做到下列几点:

1.必须装上发动机。

2.必须装上运动员的号码牌。

3.艇壳必须坚固、清洁(最好涂以识别颜色)。

滚式跳高

又名“霍莱恩式跳高”。急行跳高姿势之一。侧面助跑。用靠近横杆的腿起跳。腾空后,摆动腿内旋过杆,身体侧倒于横杆上,成水平姿势,起跳腿同侧臂伸向摆动腿,起跳腿提起,膝关节靠近胸部,小腿靠近摆动腿膝,使起跳腿一侧成团身姿势,然后转动头、肩,使身体滚过横杆。过杆后,用起跳腿和手着地。因腾空过杆后,身体重心离横杆较远,不能充分利用腾空高度,很快就被俯卧式替代。

钓鱼竞赛规则1996第一部分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国钓鱼比赛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竞赛质量和加强组织管理,促进我国钓技水平不断提高并与国际接轨,推动群众性钓鱼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倡导勇攀高峰的精神,坚持科学的管理制度,弘扬优良的垂钓道德作风,为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标准与要求,适用于县级以上钓鱼协会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各级钓鱼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垂钓基地、俱乐部、企业钓鱼协会参照执行并接受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手竿和抛竿钓鱼比赛。海钓和自然水域的钓鱼比赛组织另行规定。

第二章 比赛审批程序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规定,凡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名称的钓鱼比赛,需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经批准同意,方可举办。

第七条 举办全国钓鱼比赛,由承办单位经当地主管部门、体育行政部门、钓鱼协会审核,呈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

第八条 地方钓鱼比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钓鱼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级正式钓鱼比赛均应建立组织委员会,全权负责比赛工作。组委会应由相应级别的钓鱼协会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可请热心钓鱼事业、有名望的人士担任名誉主任或顾问。

第十条 制订竞赛规程的内容应包括:主办和承办单位、比赛日期和地点、报名办法及报名时间和地点、参加办法、比赛项目、成绩统计和名次录取、比赛规则、经费、比赛日程和时间表等。

第十一条 组委会下设秘书处(组)或办公室、竞赛处(组)、财务处(组)、宣传处(组)、后勤处(组)、保卫处(组)等工作机构。其职责范围如下:(一)秘书处(组)或办公室:负责制订比赛工作计划和竞赛规程,办理申办、登记、报名等手续,编印比赛文件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二)竞赛处(组):负责裁判人员的落实与分工,比赛场地的选择与准备,赛前会议的召开,比赛规则与规程的执行等;按《体育运动全国记录审批制度》申报全国记录,为运动员开具比赛成绩证明。(三)财务处(组):负责管理集资、广告活动及财务会计工作。(四)宣传处(组):负责会议及比赛场地的布置和宣传报导工作。(五)后勤处(组):负责安排车旅、交通。食宿等事宜。(六)保卫处(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组委会下属工作机构人员(不含裁判员、司机、服务人员)与运动员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四章 项目设置

第十三条 手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手竿按《钓鱼比赛规则》进行的钓鱼比赛。手竿比赛可设如下项目:(一)“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尾数决定成绩。(二)“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重量决定成绩。(三)“单尾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最大一尾鱼的重量决定成绩。(四)“单品种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的总尾数决定成绩。(五)“单品种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的总重量决定成绩。

第十四条 抛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按《钓鱼比赛规则》进行的远投钓鱼比赛,可设如下项目:(一)“总尾数”与手竿比赛同。(二)“总重量”与手竿比赛同。(三)“单尾重量”与手竿比赛同。(四)“陆地抛准”设一投掷线为起点,与投掷线垂直距离60米处为圆心、5米为半径划圆,圆心插一面小红旗,用长度3.9米以下的抛竿,抛投三次,以离圆心的距离测定成绩,采用正积分法计分(圆心为100分),铅坠落点在圆以外为零分。

第十五条 手竿、抛竿比赛的钓位间距、相向距离及比赛场地长度、宽度、深度,均应符合《钓鱼比赛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明确规定钓位周围的环境要求,确保安全,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比赛场地水域放养鱼的密度与水质,应符合《钓鱼比赛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钓具

第十八条 钓鱼比赛所使用的钓具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手竿:竿长在2.7——6.3米之间,线长不得超过竿长0.5米。鱼钩不得超过2枚,严禁使用连体构或锚钩等。(二)抛竿:竿长3.9米以下,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枚。(三)鱼护:护的大小应能保障钓获的鱼尽量存活。

第六章 鱼饵

第十九条 鱼饵严禁搀入有害鱼类生长、污染水质的成分。

第二十条 裁判人员检查鱼饵,运动员要主动配合。中国钓鱼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钓鱼协会加强对厂商生产、销售鱼饵的鉴定和检测。

第七章 参赛队和运动员

第二十一条 参赛队:(一)全国钓鱼比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全国行业钓鱼协会直接组队参加,中国钓鱼协会其他团体会员组队须经过选拔方可报名参加。(二)参赛队由4人组成(含领队1人)。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一)凡各级钓鱼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参赛运动员应是中国钓鱼协会会员。(二)参赛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具备比赛要求的相应钓技水平。

第八章 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 裁判人员应公正严明、作风正派,具有裁判经验和鱼类有关知识,熟悉钓鱼技术。

第二十四条 比赛现场的裁判工作,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下设分区裁判长及到裁判长、裁判员。裁判员分巡检裁判员、司磅裁判员、记录裁判员。各职能裁判人员要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不同等级的比赛应配备不同等级的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裁判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参赛运动员人数的20%。全国性比赛,按就近择优原则选派裁判员,除依靠当地裁判员外,由中国钓鱼协会委派必要的裁判人员。

第九章 成绩统计和设奖原则

第二十七条 正式钓鱼比赛由三名运动员组队参赛,应分三个赛区进行。比赛成绩以三个赛区的名次分,用负积分制方法计算得出,具体办法按《钓鱼比赛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个人抛竿赛、个人陆地抛准赛、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五种奖。个人总成绩以手竿赛、抛竿赛两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三名运动员手竿赛、抛竿赛名次分相加得出。

第十章 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程、规则中所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程、规则的正确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残疾人体育康复

概述

康复一词,首先出现在欧洲中世纪时期。那时候,康复仅仅表示为“被逐出基督教门或因不实之罪受处罚及罪人刑满后人格的重新复归”。直到1910年以后,美、英等国家才开始把伤残患者的医疗及福利事业合称为康复。1917年前后,美国陆军军医总监建立了“身体重建及康复部”。主要是对伤残者进行物理疗法、作业疗法和职业方面的训练。1943年美国颁布了《职业康复法》,在这个法里正式包括了医学上的康复。1942年在全美康复会议上,正式确定了康复的定义:“康复医学就是使功能障碍者恢复他们能够恢复的最大限度的、身体的、精神的、社会的、职业的以及经济的能力。”世界卫生组织(WHO)给康复所下的定义是:“康复是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社会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和其它措施,对残疾人进行治疗、训练和辅助,尽量地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其丧失、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进其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在现代社会中,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都应该享有作为人所俱有的生存权利。但是由于身体和精神方面的障碍,并加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残疾人的权利、资格和尊严等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进行康复训练的意义就在于恢复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康复的含义不仅包括了预防、治疗、训练等方面的内容,还包括了恢复残疾人应享有的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目前,世界上约有残疾人5亿之多,大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0%。1987年,我国进行了残疾人抽样调查,根据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的五类残疾人数及综合类残疾人数约有5164万,约占全国人口的5%,这就是说,平均每5个家庭中就有1名残疾人。上面的数字告诉我们进行康复的必要性及人人都应该为康复做出应有的贡献。

康复的形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从康复的手段分,可分为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从康复机构的地域区分,可分为医院康复、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从残疾的不同类型区分,可分为视力康复、听力语言残疾康复、智力康复、肢体残疾康复和精神残疾康复等。

残疾使残疾人暂时离开社会生活的主流。对残疾人通过进行功能训练和整体康复,最终目的是使其成为社会上一个有用的成员,能够重新参加社会生活,履行社会职责。

国际射联总则(1)

1.0 宗旨

1.1 国际射联总则管辖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洲锦标赛和洲运动会的射击比赛。

1.2 国际射联总则应适用于按国际射联规则举办的其他国际射击比赛。

2.0 国际射联举办的锦标赛

2.1 国际射联监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洲锦标赛和洲运动会中射击项目的比赛。

2.2 世界锦标赛每四年举办一次,在每届奥运会后的第二年举行。洲际射击锦标赛每两年一次,应在每届奥运会和世界锦标赛的第二年举行。世界飞碟锦标赛可以在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的第二年举行。

2.3 世界锦标赛必须由国际射联代表大会提前四年选定的会员协会来举办。

2.4 举办世界杯赛的会员协会由国际射联执委会确定。

2.5 洲联合会选定举办洲锦标赛的协会。

2.6 愿意举办世界锦标赛的会员协会必须在将决定世界锦标赛东道国的有关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3个月将其举办申请呈报国际射联秘书处。在上述代表大会上选定出举办的会员协会。申请书必须包括:

2.6.1 有关政府机构或国家奥委会的正式声明,表明支持举办锦标赛。

2.6.2 遵循国际射联章程各项要求的声明。

2.6.3 主办协会保证邀请国际射联所有的会员协会的声明。

2.6.4 关于现有的或将筹建的并符合国际射联要求的射击场和其他必要设施的介绍。

2.6.5 有关组织比赛、食宿费用、抵离射击场的往返交通工具及旅行优惠条件的报告。

2.6.6 协会计划列入比赛的项目。

2.7 如果没收到申请书,或者被选定举办世界锦标赛的协会撤回了申请,执委会将选定一个或几个协会举办世界锦标赛。

2.8 经执委会的批准才能撤回申请,未经批准撤回申请要受到罚款或停止会籍的处罚或由理事会做出决定,在一段时间内停止其参加国际射联举办的比赛。

3.0 射击项目

3.1 国际射联承认的项目

3.1.1 男子项目:

300米自选步枪3×40(只计总成绩)

300米自选步枪60发卧射

300米标准步枪3×20(只计总成绩)

50米自选步枪3×40(只计总成绩)

50米自选步枪60发卧射

10米气步枪60发

50米自选手枪慢射60发

25米自选手枪速射60发

25米中心发火手枪60发

25米标准手枪60发

10米气手枪60发

飞碟多向125靶

飞碟多向自动抛靶125靶

飞碟双多向150靶

飞碟双向125靶

50米移动靶标准速30+30

50米移动靶混合速40发

10米移动靶标准速30+30

10米移动靶混合速40发

3.1.2 女子项目:

50米运动步枪3×20(只计总成绩)

50米运动步枪60发卧射

10米气步枪40发

25米运动手枪30+30

10米气手枪40发

飞碟多向75靶

飞碟多向自动抛靶125靶

飞碟双多向120靶

飞碟双向75靶

10米移动靶标准速20+20

10米移动靶混合速40发

3.1.3 团体项目:

由三人组队参加的团体项目被国际射联所承认。

3.1.4 少年男子项目:

50米自选步枪3×40(只计总成绩)

50米自选步枪60发卧射

10米气步枪60发

50米自选手枪慢射60发

25米自选手枪速射60发

25米运动手枪30+30

25米标准手枪60发

10米气手枪60发

飞碟多向125靶

飞碟多向自动抛靶125靶

飞碟双多向150靶

飞碟双向125靶

50米移动靶标准速30+30

50米移动靶混合速40发

10米移动靶标准速30+30

10米移动靶混合速40发

3.1.5 少年女子项目:

50米运动步枪3×20识计总成绩)

50米运动步枪60发卧射

10米气步枪40发

25米运动手枪30+30

10米气手枪40发

飞碟多向75靶

飞碟多向自动抛靶125靶

飞碟双多向120靶

飞碟双向75靶

10米移动靶标准速20+20

10米移动靶混合速40发

3.2 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奥林匹克项目(只有个人比赛)

3.2.1 男子项目:

50米自选步枪3×40

50米自选步枪60发卧射

10米气步枪60发

50米自选手枪慢射60发

25米自选手枪速射60发

10米气手枪60发

10米移动靶标准速30+30

飞碟多向125靶

飞碟双多向150靶

飞碟双向125靶

3.2.2 女子项目:

50米运动步枪3×20

10米气步枪40发

25米运动手枪30+30

10米气手枪40发

飞碟多向75靶

飞碟双多向120靶

飞碟双向75靶

3.2.3 比赛程序按各项目专用技术规则进行。

3.3 世界锦标赛项目(个人和团体项目)

3.3.1 男子规定项目:

50米自选步枪3×40(只计总成绩)

50米自选步枪60发卧射

10米气步枪60发

50米自选手枪慢射60发

25米自选手枪速射60发

25米中心发火手枪60发

25米标准手枪60发

10米气手枪60发

飞碟多向125靶

飞碟双多向150靶

飞碟双向125靶

50米移动靶标准速30+30

50米移动靶混合速40发

10米移动靶标准速30+30

10米移动靶混合速40发

3.3.2 女子规定项目:

50米运动步枪3×20

50米运动步枪60发卧射

10米气步枪40发

25米运动手枪30+30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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