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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2 22: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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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806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法学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16小时高清视频】

中国政法大学806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法学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16小时高清视频】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刘云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的学习和讲授注重基础、方法的培养和运用。

授课特点:授课风格深入浅出、轻松活泼。能够在知识的讲解中融入解题方法和技巧,形成学习、理解、应用的一体捷径。努力让每一位学员用最短的时间获取最高效的知识,实现最理想的目标。对生活充满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解答同学们的各种问题。

倪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高分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初试和复试。倪老师熟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通过长期研究法大历年考研真题,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学应试技巧与答题方法,针对性和实用性极强,能帮助考生轻松应考,快速记忆,高效率得分,让考生脱颖而出。

授课特点:讲解全面,耐心细致,突出难点和考点,详略得当。

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不完整)

一、单选题(每题1.5分,共60分)略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30分)

1.(民法)物权客体为什么特定

2.(民法)债权人主张债权会使得诉讼时效中断,该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

3.(民法)代理权和基础关系的关系

4.(刑法)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5.(刑法)假释的条件

6.(刑法)胁迫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三、论述和分析题(共60分)

1.(民法)从规范的属性分析,侵权责任法应该有什么救济措施(20分)

2.(刑法)案例题。主要涉及考点:抢劫,强奸,故意杀人,共同犯罪,数罪并罚,未成年,未遂,八种罪,自首等(20分)

3.(民诉)自认的条件和认定(10分)

4.(刑诉)二审抗诉再审抗诉的区别(10分)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60分)

1.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

A.意思表示

B.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C.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D.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

2.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合同

B.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C.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D.定作人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3.在我国《合同法》上,附条件赠与合同属于(  )。

A.实践合同

B.诺诚合同

C.实际上是单方法律行为

D.有对价的合同

4.按照我们《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因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产生的在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上(   )。

A.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一样的,即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共同负担连带债务

B.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是不同的:共同共有是连带关系,而按份共有是份额关系

C.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D.按照共有人的约定处理

5.按照我国《物权法》,下列各种权利中属于登记对抗的是(  )。

A.小产权房、集资建房、廉租房

B.地役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动产抵押

C.机动车、航空器、建设用地

D.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

6.下列关于相邻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B.相邻关系只能因合同产生

C.相邻关系是邻里因传统发生

D.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

7.按照我国《物权法》,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

A.不发生物权效力

B.适用善意取得,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C.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8.按照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得抵押的财产表述正确的是(  )。

A.单独的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B.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C.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9.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  )。

A.我国的产品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B.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C.双重责任

D.根据情况判断归责原则

10.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共同危险行为是(  )。

A.每个人都实际参加了侵害行为

B.任何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除责任

C.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

D.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还要指出谁是具体侵害人并得到法院认可后,方能够免除责任

1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项罪负刑事责任?(  )。

A.盗窃

B.抢夺

C.制造毒品

D.强奸

12.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赶往王某家,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某去往李某家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某,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假想防卫

13.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

14.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下列哪一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  )。

A.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

B.强迫他人捐献器官

C.用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D.强迫他人卖淫

15.朱某虐待其妻子长达5年之久,致其妻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情节十分恶劣。某日,朱某又无故殴打其妻,竟用改锥将其耳朵扎聋。朱某的行为构成(  )。

A.虐待罪

B.过火致人重伤罪

C.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D.故意伤害罪

16.2011年7月19日0时许,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沙石料,行驶至某县白河桥上时,在明知该桥系危桥的情况下,仍然冒险通过,因车辆严重超载110余吨致使该桥梁垮塌。经交通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毁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张某对此损失无能力赔偿。张某的行为构成(   )。

A.破坏交通设施罪

B.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交通肇事罪

17.关于受贿罪,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为某国家机关负责人,李某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经理,系女性,二人经他人介绍后认识,甲喜欢李某的美貌,后者则想利用前者的权力,二人遂勾搭成奸。甲通过自已的审批权帮助后者承揽了当地多项建筑工程,甲构成受贿罪

B.乙为某省教育局负责人,在退休前利用职权将王某提拔为某处处长,后者根据双方的约定在乙退休后送给其现金2万元,乙构成受贿罪

C.丙为某国家机关人事处处长,某日为儿子操办满月喜宴,收受宾客(包括亲戚、同事)礼金5000元。后被人举报,丙构成受贿罪

D.丁为某私营企业经理,客户陈某以回扣形式送给其现金2万元,丁即将产品压价出售给陈某。丁构成受贿罪

18.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单位犯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B.人民法院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单位犯罪后集体决定自首,对于其中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应认定为自首

D.对于单位犯罪,不一定都采用双罚制进行处罚。

19.程某于某日深夜潜入华某家中行窃,窃得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4000余元),程某意欲离开时将华某惊醒,华某紧紧抓住程某不放。程某顺手举起电脑砸向华某,造成华某重伤,随后程某空手逃离现场。程某的行为属于(  )。

A.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伤害可作为量刑情节

B.抢劫罪一罪,属于犯罪既遂

C.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盗窃罪属于未遂,故意伤害罪属于既遂

D.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20.甲、乙系夫妻,某日在其所居住小区散步时,拾得银行借记卡一张,背面下写有“梁”和数字“654321”,两人猜测数字为该卡密码。由于担心自动取款机的监控摄像头,甲乙唆使其子丙(15岁)去自动取款机取款共计18000元。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重处罚

C.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乙构成盗窃罪

21.下列选项中那一项不属于诉的要件? (   )。

A.诉的主体

B.诉的内容

C.诉讼标的

D.诉的理由

22.在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违约要求赔偿的案件中,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B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其中有几份英文发票和装船单。关于这些英文书证以下那种说法正确?(  )。

A.法官懂英文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附上律师翻译的中文文本可以使用

C.因违反民族语言文字原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D.附上规定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可以使用

23.原告与被告因一台印刷机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买方原告认为所买印刷机有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增加要求,要被告偿付违约金。问:原告增加的偿付违约金的要求属于?(  )。

A.诉的合并

B.诉讼请求的合并

C.诉的客体的合并

D.诉讼标的的合并

24.乙称一年前甲曾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但是甲迟迟未还。乙持借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向甲发出支付令。甲称借款数额实际上是49.5万元,不是50万元,准备提出异议。以下选项中哪个不符合债务人异议的条件?(  )。

A.异议必须针对债务本身

B.甲向乙书面提出异议

C.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提出

D.以书面形式提出

25.以下哪种裁定不可以上诉?(   )

A.拘留裁定

B.财产保全裁定

C.执行中止裁定

D.驳回起诉裁定

26.甲男与乙女离婚,乙女提出分割家中存款。甲声称其对外欠有债务,债权人丙己向某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甲与丙达成调解协议,家中存款应当先清偿债务,法院将强制执行。乙女认为这是甲为了减少夫妻共同财产,规避离婚分割,串通丙制造的一宗虚假诉讼。请问乙女可以采取哪种法律救济措施?(  )

A.提出执行异议

B.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C.作为遗漏的被告申请再审

D.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

27.内蒙人张大明、张小明兄弟俩合伙经营陕西张家沟乡煤矿,因内蒙有事,他们委托当地人张三经营。一年半后张大明发现张三居然将该矿与相邻的杨恒经营的兴达煤矿合并了,杨恒变更了张家沟煤矿所有的工商登记和股份登记,张小明不是股东,张大明仅有5%的股份。张大明极其愤怒,诉至法院要求杨恒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结果败诉,上诉后又败诉。张大明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有理,遂裁定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法院遗漏了当事人张小明,故裁定(  )。

A.追加张小明为共同被告,改判

B.建议张小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C.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28.甲提起的一宗返还借款案胜诉,法院判令被告乙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乙迟迟不履行义务。判决生效2个月时甲不幸遇车祸身亡,甲妻子、儿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问甲妻子、儿子申请执行属于(   )。

A.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B.执行承担

C.执行当事人的追加

D.执行担当

29.甲持借条向法院诉乙返还借款5万元及其利息,乙称欠款己归还,仅因甲当时称借条丢失而未收回,并请自己家人作证。甲称乙的家人为甲作证法院不应采用,因为这种证据(  )。

A.不具有证据能力

B.证明力不大

C.不具有证明力

D.不具有合法性

30.以下哪种方式不属于实体性执行救济?(   )。

A.当事人异议

B.案外人异议之诉

C.许可执行之诉

D.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3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除王某成年,其余皆未成年)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于本案,哪些被告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  )。

A.对李某某可以封存犯罪记录

B.对李某某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C.只有对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D.除王某外都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32.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B.辩护人的责任之一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C.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派员出席法庭

33.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B.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

C.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D.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4.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对于精神病的鉴定和对于人身伤害的鉴定有争议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

B.人民检察院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C.公安机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D.只有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35.检察院在对某甲涉嫌贪污案立案前审查中发现,犯罪并非某甲所为,对某甲应如何处理?(  )。

A.不立案

B.撤销案件

C.不起诉

D.宣告无罪

36.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D.外国人犯罪案件

37.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

B.监视居住只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人

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均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D.取保候审确定保证金数额时需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38.在刑事诉讼中不享有申请回避权的有:(  )。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9.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刑事诉讼中,证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取决于控辩双方

B.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中止审理

C.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

D.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40.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一次

B.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D.怀孕妇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30分)

1.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2.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与侵权法上的赔偿范围的具体区别。

3.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的区别是什么?试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各举一例说明之。

4.司法解释及其溯及力。

5.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及其意义。

6.我国刑法特殊防卫成立的条件。

三、论述、案例分析题:(第1-2题各20分,第3-4题各10分。注明题号,在答题纸上作答)

1.分析(20分)

我国《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请根据民法学原理分析之。

2.案例分析:(20分)

宿某、吕某,原系某市铁路公安处某市车站派出所民警。宿在某日当班时发现有3人私自往列车的行李车上送东西,即上前询问。其中1人陈某自称与吕某相识,这次是帮朋友送点货。宿随即登上该行李车,查验了4个皮箱,发现装有文物。宿将文物携带下车,并说:“是谁的货,叫谁来找我。”尔后,宿打电话通知吕,讲了查扣文物一事,并说他怀疑这批文物是吕的朋友陈某的,要吕与陈联系。吕与陈联系后,陈告知不是陈本人的货,而是帮朋友送的货。几天后,该批文物的货主委托关某找到宿索要文物,宿提出货主必须先交付20万元人民币才能取货。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货主给宿6万元人民币,宿让关将4箱文物提走。吕后来听说此事,即采取要挟的方法向宿索要了1万元。

问题:

对宿、吕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3.论民事诉讼案件一审、二审、再审的审理范围。(10分)

4.试述侦查中询问证人的程序。(10分)参考答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60分)

1.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

A.意思表示

B.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C.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D.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答案】A【解析】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事实行为的构成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

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非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意义,例如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事实行为,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三编第九章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

2.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合同

B.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C.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D.定作人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的性质,定作人相信承揽人的技术条件、设备、工作能力和信誉等适合自己的要求,而承揽人也是凭借定作人的这种信任才能承揽,合同始得成立,因此,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条件、设备等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十一编第四十七章第一节“承揽合同”。

3.在我国《合同法》上,附条件赠与合同属于(  )。

A.实践合同

B.诺诚合同

C.实际上是单方法律行为

D.有对价的合同【答案】B【解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物之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不承担对价性的义务。附条件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的义务并不具有对价性。【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十一编第四十五章第五节“赠与合同”

4.按照我们《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因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产生的在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上(   )。

A.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一样的,即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共同负担连带债务

B.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是不同的:共同共有是连带关系,而按份共有是份额关系

C.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D.按照共有人的约定处理【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因此,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作为单一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选学》第五编十八章第一节“共有概述”

5.按照我国《物权法》,下列各种权利中属于登记对抗的是(  )。

A.小产权房、集资建房、廉租房

B.地役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动产抵押

C.机动车、航空器、建设用地

D.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小产权房、集资建房、廉租房都是登记生效。《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动产抵押这三种物权的登记仅具有对抗力,不具有决定物权是否设立的效力。《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都是登记生效而非登记对抗。【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四编第十四章

6.下列关于相邻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B.相邻关系只能因合同产生

C.相邻关系是邻里因传统发生

D.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答案】D【解析】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为了调和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相邻关系具有法定性,因法律规定而产生而非因合同而产生。因约定而产生的不是相邻关系而是地役权,注意二者的区别。【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五编第十七章第三节“不动产相邻关系”

7.按照我国《物权法》,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

A.不发生物权效力

B.适用善意取得,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C.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答案】A【解析】《物权法》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不要求处分权限,不影响合同效力。【知识点链接】江平《民法学》第四编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8.按照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得抵押的财产表述正确的是(  )。

A.单独的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B.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C.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七编第二十六章第二节“抵押权的取得”

9.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  )。

A.我国的产品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B.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C.双重责任

D.根据情况判断归责原则【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择一请求损害赔偿,但最终责任由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九编第三十九章第四节“工业灾害危险物侵权责任”

10.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共同危险行为是(  )。

A.每个人都实际参加了侵害行为

B.任何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除责任

C.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

D.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还要指出谁是具体侵害人并得到法院认可后,方能够免除责任【答案】B【解析】共同危险行为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由于每个人的行为均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能确定真正的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故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由于是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就推定这些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都是加害人,在归责方式上,是推定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免责事由上,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或证明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就不承担责任。【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九编第三十八章第六节。

1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项罪负刑事责任?(  )。

A.盗窃

B.抢夺

C.制造毒品

D.强奸【答案】D【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中需要准确记忆上述几种行为,切记是行为而非罪名。

12.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赶往王某家,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某去往李某家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假想防卫【答案】C【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并没有对李某实施不法侵害,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更不会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真实的不法侵害,但防卫人主观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的,此时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必然不构成故意。但是,本题中李某并没有认为王某具有不法侵害行为,而是担心未来王某可能会伤害自己,于是先下手为强,这种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正当防卫的知识点时,要按照论述题的原则进行把握,能够准确记忆其中的各项考点。

13.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为工具来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①利用无责任能力者,②利用他人无故意的行为,③利用无身份者的行为。本题中甲利用丙无故意的行为来实施其杀人的意图,属于间接正犯,故甲和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丙虽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其应预见到枪里可能有子弹,主观上存在过失,属于过失犯罪。甲主观上存在故意,丙主观上存在过失,故不能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知识点链接】共同犯罪的考点,考生需注意在简答、论述和案例中也会经常出现。

14.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下列哪一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  )。

A.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

B.强迫他人捐献器官

C.用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D.强迫他人卖淫【答案】A【解析】《刑法》第26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B项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C项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D项构成强迫卖淫罪。【知识点链接】对于强迫交易罪,考生要准确掌握其犯罪构成要件,以此区别于其它相近罪名。

15.朱某虐待其妻子长达5年之久,致其妻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情节十分恶劣。某日,朱某又无故殴打其妻,竟用改锥将其耳朵扎聋。朱某的行为构成(  )。

A.虐待罪

B.过失致人重伤罪

C.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D.故意伤害罪【答案】C【解析】《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朱某虐待其妻子长达5年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构成虐待罪。其无故殴打妻子,并用改锥将其耳朵扎聋的行为,已经超出虐待罪的暴力范围,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应当认定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知识点链接】考生需掌握虐待罪的基本构成,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超出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16.2011年7月19日0时许,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沙石料,行驶至某县白河桥上时,在明知该桥系危桥的情况下,仍然冒险通过,因车辆严重超载110余吨致使该桥梁垮塌。经交通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毁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张某对此损失无能力赔偿。张某的行为构成(   )。

A.破坏交通设施罪

B.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交通肇事罪【答案】B【解析】《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题中,张某明知桥梁危险,依然冒险通过,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导致桥梁垮塌,符合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故应当认定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知识点链接】掌握该罪名的基本构成要件即可,注意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17.关于受贿罪,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为某国家机关负责人,李某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经理,系女性,二人经他人介绍后认识,甲喜欢李某的美貌,后者则想利用前者的权力,二人遂勾搭成奸。甲通过自已的审批权帮助后者承揽了当地多项建筑工程,甲构成受贿罪

B.乙为某省教育局负责人,在退休前利用职权将王某提拔为某处处长,后者根据双方的约定在乙退休后送给其现金2万元,乙构成受贿罪

C.丙为某国家机关人事处处长,某日为儿子操办满月喜宴,收受宾客(包括亲戚、同事)礼金5000元。后被人举报,丙构成受贿罪

D.丁为某私营企业经理,客户陈某以回扣形式送给其现金2万元,丁即将产品压价出售给陈某。丁构成受贿罪【答案】B【解析】《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即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且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A项中,甲和李某的交换行为属于典型的权色交易,但是色情服务并不属于受贿罪中要求的财产性利益。甲的行为构成渎职类犯罪。C项中,丙办喜宴收5000元礼金,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并非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不构成犯罪。D项中,丁是私营企业经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B项中,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乙在退休后才获得财物,但是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构成,因为双方事先有约定。【知识点链接】准确掌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注意受贿罪入罪的条件,其在简答、论述和案例中也会出现。

18.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单位犯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B.人民法院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单位犯罪后集体决定自首,对于其中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应认定为自首

D.对于单位犯罪,不一定都采用双罚制进行处罚。【答案】C【解析】单位犯罪的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比如《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属于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根据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知识点链接】单位犯罪是考试中的常考点,主要掌握构成单位犯罪的几种情形和处罚方式

19.程某于某日深夜潜入华某家中行窃,窃得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4000余元),程某意欲离开时将华某惊醒,华某紧紧抓住程某不放。程某顺手举起电脑砸向华某,造成华某重伤,随后程某空手逃离现场。程某的行为属于(  )。

A.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伤害可作为量刑情节

B.抢劫罪一罪,属于犯罪既遂

C.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盗窃罪属于未遂,故意伤害罪属于既遂

D.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答案】B【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其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准抢劫(罪名仍为抢劫罪)。只要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出于上述目的即可,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事后抢劫罪的成立与既遂的认定。本题中,程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知识点链接】对于转化型抢劫的条件,必须精准记忆,学会判断何时符合转化型抢劫。

20.甲、乙系夫妻,某日在其所居住小区散步时,拾得银行借记卡一张,背面下写有“梁”和数字“654321”,两人猜测数字为该卡密码。由于担心自动取款机的监控摄像头,甲乙唆使其子丙(15岁)去自动取款机取款共计18000元。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重处罚

C.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乙构成盗窃罪【答案】C【解析】《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甲乙拾得银行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丙对甲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没有犯罪的故意,且15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甲乙丙并非构成共同犯罪,甲乙的行为构成间接正犯,非教唆犯。【知识点链接】注意共同犯罪和间接正犯的区别,同时在罪名的认定上,注意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21.下列选项中那一项不属于诉的要件?(   )。

A.诉的主体

B.诉的内容

C.诉讼标的

D.诉的理由【答案】B【解析】按照学界通说的观点,一个完整的诉是由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构成。诉的内容不是诉的构成要件。【知识点链接】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章第一节“诉”。

22.在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违约要求赔偿的案件中,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B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其中有几份英文发票和装船单。关于这些英文书证以下那种说法正确?(  )。

A.法官懂英文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附上律师翻译的中文文本可以使用

C.因违反民族语言文字原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D.附上规定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可以使用【答案】B【解析】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2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一般译本只是外文书证或资料的语言转换形式,本身不构成独立的证据,只要外文书证或资料经过了公证认证,就应当认为已经满足了《证据规则》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在形式上的要求。因此,中文译本并非需要专业机构翻译。另外,根据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资料,只审查中文译本。对译文与原文可能存在的出入甚至错误,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诉讼风险责任,并应允许对方当事人对此发表质证意见。本案中,A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英文书证的同时仍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中文译本,由律师或规定机构翻译皆可。【知识点链接】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九章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

23.原告与被告因一台印刷机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买方原告认为所买印刷机有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增加要求,要被告偿付违约金。问:原告增加的偿付违约金的要求属于?(  )。

A.诉的合并

B.诉讼请求的合并

C.诉的客体的合并

D.诉讼标的的合并【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一般而言,由于原告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合并审理可以减化的诉讼程序,法院可以将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这种合并被称为“诉的合并”。【知识点链接】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章第一节“诉”。

24.乙称一年前甲曾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但是甲迟迟未还。乙持借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向甲发出支付令。甲称借款数额实际上是49.5万元,不是50万元,准备提出异议。以下选项中哪个不符合债务人异议的条件?(  )。

A.异议必须针对债务本身

B.甲向乙书面提出异议

C.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提出

D.以书面形式提出【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债务人异议有四大要件:(1)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提出;(2)在法定期限15天内;(3)异议必须是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4)以书面形式。【知识点链接】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九章第四节“债务人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25.以下哪种裁定不可以上诉?(   )。

A.拘留裁定

B.财产保全裁定

C.执行中止裁定

D.驳回起诉裁定【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知识点链接】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七章第二节“裁定与裁定书”。

26.甲男与乙女离婚,乙女提出分割家中存款。甲声称其对外欠有债务,债权人丙己向某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甲与丙达成调解协议,家中存款应当先清偿债务,法院将强制执行。乙女认为这是甲为了减少夫妻共同财产,规避离婚分割,串通丙制造的一宗虚假诉讼。请问乙女可以采取哪种法律救济措施?(  )。

A.提出执行异议

B.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C.作为遗漏的被告申请再审

D.作为案外人中请再审【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执行异议为程序法上的正当性权益保障的救济方法。而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其前置程序为执行异议,两者为先后逻辑顺序,本案中乙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而不是执行异议之诉。【知识点链接】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七章第二节“民事执行救济”。

27.内蒙人张大明、张小明兄弟俩合伙经营陕西张家沟乡煤矿,因内蒙有事,他们委托当地人张三经营。一年半后张大明发现张三居然将该矿与相邻的杨恒经营的兴达煤矿合并了,杨恒变更了张家沟煤矿所有的工商登记和股份登记,张小明不是股东,张大明仅有5%的股份。张大明极其愤怒,诉至法院要求杨恒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结果败诉,上诉后又败诉。张大明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有理,遂裁定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法院遗漏了当事人张小明,故裁定(  )。

A.追加张小明为共同被告,改判

B.建议张小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C.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再审法院发现原一、二审人民法院遗漏了当事人张小明,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知识点链接】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十五章第四节“当事人中请再审”。

28.甲提起的一宗返还借款案胜诉,法院判令被告乙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乙迟迟不履行义务。判决生效2个月时甲不幸遇车祸身亡,甲妻子、儿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问甲妻子、儿子申请执行属于(   )。

A.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B.执行承担

C.执行当事人的追加

D.执行担当【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债权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可以申请执行或者申请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本案中债权人且执行人为甲,乙为被执行人,在甲死亡之后,其妻和子为其财产继承人,故此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申请对乙强制执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执行当事人的追加。【知识点链接】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二十二章第四节“民事执行当事人”。

29.甲持借条向法院诉乙返还借款5万元及其利息,乙称欠款己归还,仅因甲当时称借条丢失而未收回,并请自己家人作证。甲称乙的家人为甲作证法院不应采用,因为这种证据(  )。

A.不具有证据能力

B.证明力不大

C.不具有证明力

D.不具有合法性【答案】B【解析】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2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本案中乙家人为乙已经偿还借款的行为提供证人证言,根据上述规定,其具有证据能力,但是证明效力相对较弱,证明力度不大。【知识点链接】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九章第六节“证据规则”

30.以下哪种方式不属于实体性执行救济?(   )。

A.当事人异议

B.案外人异议之诉

C.许可执行之诉

D.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执行异议包括当事人异议,这种行为实质为程序法上的正当性权益保障的救济方法。而执行异议之诉与许可执行之诉以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都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知识点链接】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七章第二节“民事执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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