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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3 07: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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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锋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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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微课版)

纳税实务(微课版)试读:

前言

PREFACE

根据高职教育教学改革方向和新时期会计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会计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的要求,我们编写了这本教材。通过认真分析研究中小企业税务会计人员的职业岗位能力,教材在课程设计上,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并结合最新税收改革,同时兼顾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需要和学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了以“任务中心模式”为主的课程内容。教材结构完备、内容适时、体例新颖、易教易学。本教材的主要特点如下。(1)能力目标引导。以能力培养目标为依据,确定所需的专业知识。在各项目中都按照企业税务会计岗位工作要求,提出了明确的能力目标,并根据能力目标组织必备的知识,指导学生有目的地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学习。(2)内容适时。及时吸收国内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内容,将其更新和补充进教材,提供最新的知识,与时俱进。(3)体例新颖。本教材充分体现“教、学、做”一体化,每个项目后均有实训操作和配套练习,既可使学生在学习之后进行知识的巩固复习,又便于教师教学和学生练习。

本教材由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戴锋任主编;罗小明、吴清泉、母丹任副主编。书中各项目执笔人依次如下:项目一、项目二为戴锋;项目三为母丹;项目四为孟晓;项目五为罗小明;项目六、项目七为吴清泉。戴锋负责对初稿的修订和全书的统稿。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参阅了大量的文献,借鉴、吸收了很多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得到了企业以及行业专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教材中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我们将不胜感激。编者2017年12月项目一企业纳税工作概述学习目标通过对企业纳税工作内容的学习,读者应掌握必备的税收法律知识和税务会计知识,掌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执法等相关知识,掌握日常纳税工作技能。能力目标能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业务;能办理税种认证登记业务;熟悉企业税务会计的日常工作;熟悉纳税工作流程。重点难点企业税务登记。任务导入重庆正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 2017 年 2月25日成立,该企业进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基本资料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001232600****PB27法定代表人:陈翔,身份证号码5102231973****3148。财务负责人:刘进,身份证号码5102121978****2506。办税人:唐杨,身份证号码5102021982****1379。注册资本及从业人员人数:注册资本 2 500 万元,其中,自然人陈翔投资2 000万元,重庆赛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500万元。公司从业人员人数为120人,其中外籍人员人数为0。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机械产品制造与销售。经营期限:长期。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银行九龙园区分理处,000*****3233。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园区华龙大道999号。电话及邮编:电话68460000,邮编400052。

公司采取独立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当年2月26日,公司安排办税人员唐杨去办理涉税事宜。

任务:办理该企业涉税信息补充登记表。任务一 税收基本理论职业能力学习1.1.1 税收概念及税收三性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一、税收的本质(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征税、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其中税收是大部分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解决的是分配问题,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价值分配的法定形式,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因而从本质上,它体现的是一种分配关系。1.1 税收概念及税收三性(二)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其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国家通过征税,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税收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进行的分配;税收分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三)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国家在履行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有一定的公共支出。公共产品提供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共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由公民个人、企业采取自愿出价的方式,而只能采用由国家(政府)强制征税的方式,由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来负担。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三性。(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二)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须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适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1.1.2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法的含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本质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2 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解读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税收争议的申诉等。纳税义务人的权力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二)税收法律级次

1.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我国税收法律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目前,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属于税收法律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活动的实施规定或办法。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目前,在我国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和绝大多数税种,都是以税收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税收行政法规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3.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是税务部门规章的简称。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规定,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此处所称的“部门”,不仅指国务院组成部门,也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部税务规章是2002年3月1日实施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1.1.3 税制构成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按照不同的目的和标准,还可以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多种详细的分类。

二、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知识链接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是: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三、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四、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采用比例税率的税种较多,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二)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超额累进税率。(三)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我国采用定额税率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四)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五、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其中,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地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知识链接起征点和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但是这个概念又有明显的区别。其一,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其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予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此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以下三种形式。(1)按期纳税,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目纳税。(2)按次纳税,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又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1.1.4 税收的分类方法及税种

税收种类简称“税种”,指一国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税收种类,是基本的课税单元。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种别。因此,不同的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税种的名称一般以征税对象来命名。比如,对增值额课税的税种,称为增值税;对资源课税的税种,称为资源税等。这些要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具体的税种,而各类税种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

我国目前共有18个税种。它们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环保税(从2018年起施行)。

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税种可进行多种分类。其中,以征税对象为依据进行分类是最常见的一种税种分类方法。不管总数到底有多少,按征税对象分,我国目前的全部税种可以分为五大类: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资源税及特定目的税。

一、商品和劳务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这类税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三、财产行为税,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

四、资源税,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五、特定目的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目的是对某些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特定调节作用。任务二 税务会计基本理论职业能力学习1.2.1 税务会计的内涵、目标及对象

一、税务会计的内涵

税务会计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

二、税务会计的目标

税务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既要以国家税法为准绳,促使企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追求企业纳税方面的最大经济效益,因此,其主要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人义务

税务会计要正确进行与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有关的会计处理和调整计算,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纳税报表,及时、足额缴纳各种税款,认真执行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二)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协调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税务会计要以国家现行税法为准绳,又要按会计法规做会计处理,还要在财务报告中正确披露有关税务会计信息。它与财务会计是相互补充、相互服务、相互依存的关系。两者作为企业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完成各自的具体目标,并为企业共同的目标服务。(三)合理选择纳税方案,科学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会计同财务会计一样,要为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服务,同时也要服从、服务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总目标。因此,税务会计应合理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方案,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事先进行税负的测算并做出税负最轻的决策,事后进行税负分析等。这是税务会计的主要目标,也是纳税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三、税务会计的对象

税务会计的对象是指税务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它是纳税人因纳税而引起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补退、罚款、减免等经济活动,以货币表现的税收资金运动,寓于企业的全部经营资金运动之中。但是税务会计并不核算和监督企业单位的全部资金运动,而只核算和监督企业单位有关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缴纳及其有关的财务活动。具体地讲,税务会计的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各种收入。企业单位的经营收入是计算上缴税款的重要依据:不仅是计算增值税等流转税的依据,也是计算所得税等收益税的依据。(二)生产、经营成本

成本(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费的全部资金支出。它包括生产过程的生产费用和流通过程中的流通费用。成本(费用)主要反映企业资金的垫支和耗费,是企业资金补偿的尺度。一定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总额与同期经营收入总额相比,可以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盈亏、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等,同时也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三)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是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的分配。收益主要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其“分配”给国家的部分,主要是以缴纳所得税等方式实现。因此,对收益的计算正确与否以及分配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直接关系着国家税收和企业留利。(四)税款的缴纳或减免

由于各种税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法不同,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对同一种税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所以,反映各种税款的缴纳方法也不尽一致。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特殊需要,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征税、减税、免税等税务活动,都会引起企业的资金运动,因而都是企业税务会计的核算内容。此外,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也属于税务会计的内容。

总之,所有会计要素都与纳税有关,但并不是各会计要素的每一经济事项都与纳税有关。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内容上,税务会计的范围要小于财务会计。1.2.2 税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内容

税务会计人员作为一般企业财务部门涉税事务处理的专门或兼职的人员,其主要工作内容可以说基本固定,特别是作为已经相对稳定发展的企业的税务会计,其工作内容可根据不同时间阶段划分如下。

一、月初应处理的工作内容

总体上讲,月初应处理的工作内容就是交纳税款。首先进行网上申报。按不同税种分别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国税和地税的网上申报,并打印出报表。其次,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贷方余额划转税款,进入纳税账户。再次,到税务机构进行税款缴纳,取回完税凭证,报送相关报表。最后,根据完税凭证编制税款缴纳的记账凭证,完成上月的税务处理工作。

二、月中应处理的工作内容(1)每天根据所发生的涉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在“应交税费”明细账上登记。(2)做好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检收、保管工作。及时去税务机构购买发票,并报送发票使用明细表。做好每张发票的领用、开具的登记工作,并将作废发票登记在备查簿中。对购入发票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发票的真实、正确,防止假发票的流入。切实做好发票的管理工作,防止发票流失。(3)做好退税和减免税办理工作。认真及时地办理好各种手续,顺利取得退税和减免税。(4)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征管员做好对本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主动做好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纳税情况汇报等工作。(5)做好相关新税收政策的学习。及时解答企业内的各种涉税事务的疑难问题。(6)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结合本企业情况,及时根据学习的税法,提供税务筹划方案,并检查原有的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处理不当之处。(7)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8)做好其他特殊工作。如税务变更登记、税务大检查等。

三、月末应处理的工作内容(1)做好“应交税费”账户的总分类账登记工作,并与明细账进行核对,进行月度结转,将各相关账户结出余额。(2)将开出的各种发票进行汇总,编制发票使用汇总表。(3)将收到的各种发票重新进行检查,编制发票取得汇总表,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确认。(4)编制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检查空白发票的库存数。(5)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预交税款的业务。(6)对检查出来需要调整的账项,按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四、年末应处理的工作内容(1)汇算清缴。对全年的涉税业务进行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账项按税法进行调整。该补交的税款及时补交。(2)编制并上报各种税务年报,同时,进行网上申报。(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务年检工作。任务三 税收的征收与管理1.3.1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企业及其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为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三、“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我国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这是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特点(1)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要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信息共享平台。(3)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衔接。(4)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二)涉税信息补录

纳税人在取得登记机关发放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办理涉税事宜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信息的补录。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1.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行政审批大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2.办理期限(1)纳税人办理时限

新设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请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在第一次进行纳税申报或领购发票之前或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有关涉税信息的补录。(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3.报送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银行《开户许可证》。(3)社保登记表。(4)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发票等房产原值或评估值证明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发票复印件、出租人房产证复印件等。(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基本流程(1)纳税人提出涉税信息补充采集申请。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如表1-1所示。表1-1 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已办理“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或者纳税人与本表相关的内容发生变更时使用。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填写本表,并打印交纳税人确认。当纳税人本表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仅填报变化栏目即可。(2)“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栏仅在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填写。(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填写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证照时由工商机关赋予的社会信用代码。(4)“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证照时的名称。(5)“核算方式”栏选择纳税人会计核算方式,分为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6)“适用会计制度”栏选择纳税人适用的会计制度,即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选择其一。(7)“国标行业(主)”“主行业明细行业”“国标行业(附)”“国标行业(附)明细行业”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进行填写。(8)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纳税人如需留存,需自行复印。(2)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3)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系统中录入补充信息。采集完毕后打印补充信息,交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将打印的补充信息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签章确认的补充信息。1.3.2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照税法的规定,就有关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制度。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手续,也是税收征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一、申报对象

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并且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要求报送涉税资料,办理纳税申报。(1)从事生产、经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2)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其他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3)享受减免税待遇,在减免税期间的纳税人。(4)扣缴义务人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值得说明的是,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以及其他应税项目,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式(一)按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送达的方式划分

按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送达的方式划分,纳税申报方式可分为直接办理、邮寄办理、数据电文办理。

1.直接办理方式

直接办理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到税务机关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2.邮寄办理方式

邮寄办理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邮局寄送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3.数据电文办理方式

数据电文办理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方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

采用数据电文进行申报的,应当于季度终了 15 日内将电子数据书面报送(邮寄)税务机关;或者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必要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数据电文与报送的书面不一致时,应以书面为准,数据电文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上述三种申报方式中,直接办理方式是目前我国各地普遍采用的申报方式,邮寄办理、数据电文办理方式仅在小部分地区试行。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逐步增强,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推进,邮寄办理和数据电文办理方式将会成为我国纳税申报方式中的主导方式。(二)按纳税申报办理的主体不同划分

这种划分方式下,纳税申报方式分为自行申报和代理申报。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选定,须经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申报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

三、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缴税款的期限。

四、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书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一)延期申报的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观以外的客观情况造成的。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困难。

2.经税务机关核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延期申报,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申报。当不可抗力消除后,纳税人应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3.在核准延长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困难程度核准,通常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4.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

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二)延期申报管理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税务机关核准

受理环节主要应审阅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税款是否须缴。对符合条件的,制发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并制作批准延期申报清册,相关资料归档。1.3.3 税收执法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

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所以,相关部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所谓遵守税法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都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遵守税法是保证税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一、税务机构设置

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另由海关总署及下属机构负责关税征收管理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所是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者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或者行政区划设置。

省级国家税务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的行政机构,是本地区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局长、副局长均由国家税务总局任命。

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省级地方税务局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以及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

二、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财政分税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税制下的税收执法管理权限的划分大致如下。(1)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国民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收入。(2)根据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对中央税,其税收管理权由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掌握,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对地方税,其管理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在实践中,由于税收制度在不断完善,所以税收的征收管理权限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船舶吨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综合练习

一、判断题(1)纳税义务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2)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3)有权制定税法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务院。(4)税率能体现国家征税的尺度和深度。(5)企业办税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税法知识,而不需要会计知识。(6)纳税人如果在纳税申报期内没有收入,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7)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期间不须办理纳税申报。(8)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9)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10)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许多流转环节,在税收上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环节规定为缴纳税款的环节。(11)税法上的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数额的不征税。

二、单项选择题(1)税法的本质是( )。

A.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

B.保证征税机关的权利

C.一种分配关系

D.为纳税人和征税单位履行义务给出规范(2)下列关于征税对象、税目、税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B.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C.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D.我国对所有的税种都设置了税目(3)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来看,( )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4)在税法的构成要素中,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 )。

A.税目

B.征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期限(5)在税法的构成要素中,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 )。

A.征税对象

B.税目

C.税率

D.纳税环节(6)下列税种中,不属于资源税类的是( )。

A.印花税

B.资源税

C.土地增值税

D.城镇土地使用税(7)纳税义务人,又称为( )。

A.纳税主体

B.征税主体

C.纳税客体

D.征税客体(8)( )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A.免税

B.减税

C.减率

D.减额(9)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税制要素中的( )。

A.纳税人

B.计税依据

C.课税对象

D.税目(10)最能反映征税的深度,并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与纳税人税负的高低的税制要素是( )。

A.征税对象

B.税率

C.税收减免

D.纳税环节(11)我国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中,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原则是( )。

A.国籍原则

B.属地原则

C.属人原则

D.属地兼属人原则(12)《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法不同类型和级次中属于( )。

A.实体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B.程序法,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C.基本法,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D.普通法,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三、多项选择题(1)从形式上看,税收最显著的特征是( )。

A.强制性

B.无偿性

C.有偿性

D.固定性(2)我国现行税率的形式主要有( )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超额累进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3)下列关于我国税法分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印花税

B.土地增值税属于资源税类

C.烟叶税属于特定目的税类

D.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类(4)下列属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国家各级税务机关

B.海关

C.民政机关

D.履行纳税义务的人项目二增值税实务学习目标通过对增值税实务的学习,读者应能够熟悉增值税法律知识,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会计核算,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掌握增值税实务操作技能。能力目标能准确计算增值税税额;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妥善管理;能正确进行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能办理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工作。重点难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任务导入基础资料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重庆正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乾坤。企业地址及电话:重庆市九龙园区华龙大道888号,68465555。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银行九龙园区分理处,0210*****0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242600****PB27二、经济业务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现行税收政策,会计核算健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2016年9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8月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建筑公司机械设备3台并收讫全部货款,每台不含税售价80 000元,本月发出货物,另向购买方收取优质服务费4 680元。(2)本月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某制药厂销售大型机械设备1台,含税金额为561 600元。合同规定购买方9月、10月、11月和12月每月支付货款140 400元。(3)当年3月委托某机械专营商代销8台小型机械设备,协议规定,商场按每台含税价格3 510元对外销售,双方按该价格结算,本企业另外向机械专营商支付5% 的手续费。产品于3月初发给该专营商,到本月止仍未收到代销清单。(4)将新研制的1台机械设备作为投资,投入到一家新设立的有限公司,本月已运抵接受该投资的公司。该设备尚无同类型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已知账面成本为32 000元。(5)进口原材料1批,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140 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30%。另从报关地运到企业,发生不含税运费4 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6)在国内采购原材料1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8 500元,货款已经支付,防伪税控发票尚未通过认证。已知该企业上期无留抵税款,成本利润率是10%。【任务】(1)根据以上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并填制记账凭证。(2)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3)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4)填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任务一 增值税法规解析2.1.1 增值税的含义及特点

一、增值税的含义

增值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额为计税依据而缴纳的一种流转税。2.1 增值税的含义及特点

二、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众多国家推广,是因为其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并使其具备保持税收中性、普遍征收、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比例税率、实行价外税等特点。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即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2011年年底,国家决定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营改增”。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正式取消营业税。增值税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征税范围广。增值税根据普遍征税的原则,征税对象涉及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各种服务业,甚至农业。(二)价外计税。增值税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三)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款项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在计算本环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款时予以抵扣,以避免出现重复征税。(四)实行多环节征税。从纳税环节上看,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即一种货物或劳务从生产到最终进入消费,每经过一道生产经营环节就征收一种税,而不是只在某一环节征税,也不是只征一道税。2.1.2 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含义如下。(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一)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因此,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二)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目的

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分类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简化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程序,也有利于对专用发票正确使用与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

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便易行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下。

1.一般规定(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3)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 以上。(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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