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犯罪空间(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4 22:17:53

点击下载

作者:王发曾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城市犯罪空间

城市犯罪空间试读:

内容提要

本书从探究城市犯罪的根源、城市犯罪问题与城镇化的关系入手,论证研究城市犯罪空间的本源必要性与时代必要性。追踪城市犯罪空间的理论轨迹,剖析城市空间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以及城市犯罪的空间分异,进而认知城市犯罪空间盲区的致盲因素。在我国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研究的基础上,构建空间防控的理论框架和理论模型,从行为角度认知空间防控,从国情出发认知空间防控的大环境。论证了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构建城市犯罪综合防控体系、城市空间环境的规划与设计、城市空间地域的防控管理、城市警务配置的空间重构等实施犯罪空间防控的途径,以及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的理念、途径与措施。书末以20个实际发生的案件为例,解析案例依附的犯罪空间,提出空间防控的针对性措施。

本书可供从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作的干部与专业人员,从事律师、法律顾问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等工作的干部与专业人员,从事社区管理、物业管理的干部与工作人员,从事建筑设计、园林绿化、小区设计、房地产开发的专业人员,从事犯罪学、法学、社会学、地理学、建筑学、心理学、规划学研究的科研人员,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师、本科生和研究生等阅读学习。

序言

经过一年的精心策划和准备,呈现于读者面前的《城市与区域空间研究前沿丛书》是东南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关于空间研究的系列新作,林林总总十多种,代表了当代中国学者关于城市与区域空间研究的前沿性、原创性和综述性的研究成果,内容覆盖城市与区域研究的方方面面。

21世纪我们的生活中最离不开什么——城市和区域。这主要在于:首先,气候变化、能源、生态、人口和环境等问题,这些我们曾在20世纪已经预见到的危机,现在一一变成现实,我们将如何面对危机并解决这些问题?无疑城市和区域这样的空间研究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其次,城市与区域空间是当代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载体,也是人类社会竞争的主要场所。空间利用,一方面反映了不同地区人类社会的富裕程度和时空效率,另一方面也彰显了这些城市与区域的文明和价值取向。第三,中国城市和区域是当代变化最快的空间,测度和把握城市与区域发展,离不开城市与区域空间研究。

总之,可以说,在中国盛世巨变的浪潮中,《城市与区域空间研究前沿丛书》应国家发展而生,与城市和区域共成长,以中国研究特色立身,以研究创新选材,以独到空间见解立言,可以成为科学家、规划师和管理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研究平台。

专此赘言,是为序。2010年1月12日于清华园

导言

城市,是以人为主体的空间地域实体,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综合交通运输网络的节点,调节国民经济活动的枢纽,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地,国家与地方行政管理的总部。城镇化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是我国新时期现代化建设并行的三大方略。

城市狭小的地域空间里集聚了众多的人口和巨量的物质、能量、财富与信息,是“人地关系”矛盾冲突最为激烈的地域,也是呼唤“人地和谐”最为强烈的所在。这样,一方面,城市以其强大的经济、社会实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机能以及优越的成长发育潜势而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生长核;另一方面,城市又因其固有的缺陷、人为的破坏和演化进程中难以回避的矛盾而成为人类社会所遭受的各种困扰充分表现之地。高度的繁荣伴随着一连串的“城市问题”,人口发展失控、经济结构失调、社会关系失衡、土地负担过重、资源供应紧张、环境质量下降以及就业难、住房难、入学难、就医难、乘车难等等,已成为现代城市虽程度不同但普遍存在的共同“病症”(王发曾,2003a)。犯罪,就是植根于这样的社会“病灶”中的一颗“毒瘤”,在城镇化进程中,犯罪问题就像幽灵一样困扰着城市的生存和发展。

城市犯罪是深深植根于城市空间地域环境并与各种城市问题相伴而滋生的社会毒瘤,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当代人类社会的心脏、大脑和神经中枢——城市。

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浪潮裹挟着各种社会问题扑面而来,城市犯罪造成的社会伤害也愈加剧烈。而且随着相对和平年代的到来,在那些由人亲手窃取财物、破坏设施、残害生命的恶行中,战争已让位给犯罪,犯罪问题已成为城市社会安全的第一杀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由过去的132个增加到2009年的655个,城镇化率由7.3%提高到2009年的46.6%,成为世界城镇化发展史上实现城镇化持续增长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虽然城镇化不是犯罪的直接原因,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不能不承认,犯罪率的攀升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有着相当的关联性,诸多中间变量的综合作用使这种关联性由隐性变为显性。

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城镇化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与美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城镇化率还相差30多个百分点,与近邻韩国相比,仅相当于该国1970年代的水平。城镇化是21世纪前半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纲领之一,2020年后我国将有超过7.5亿的人口成为“城市人”,可以说,未来我国的城镇化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城镇化进程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在这个大趋势下,为国民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使国民免受违法犯罪问题的侵扰,就成为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研究城市的犯罪空间并探索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有效途径,是城市科学与犯罪科学联手拓展的一个重要科学命题。

犯罪人、受害者和犯罪场所分别是犯罪行为的主体、受体和载体,从而构成犯罪事件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他如犯罪时间、手段、器具、情节等,虽然也是犯罪事件必不可少的要素,但仅处于基本要素的从属地位。城市犯罪是犯罪主体在与受体、载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为了自身的畸形需求和利益而激发出的与刑法相冲突的反社会行为,是城市系统的综合病症。

城市犯罪的载体——城市犯罪空间,对真正认知犯罪并开展空间防控有着特殊的意义。犯罪行为有显著的动感色彩,而动感的“空间”却是一种很容易被忽视的城市犯罪的本质禀赋。犯罪最直观的表象是犯罪人的主体行为与受害者的受体行为,行为本身往往伴有空间位移,而犯罪场所的载体“行为”,即场所的空间形态,往往是主体行为与受体行为相遇、相撞的必要条件。空间既是分析城市犯罪特征的一个视角、影响城市犯罪的一个因素,也是构成犯罪事件的一个要素、实施犯罪防控的一条途径。

在传统犯罪研究中,城市犯罪的空间性往往被遗忘或淡化。对犯罪的载体——犯罪场所的空间环境条件、犯罪行为的空间特征以及从空间角度防控犯罪等研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城市犯罪的空间防控这一实践性极强的应用研究领域,长时期以来处于相当薄弱的状态。这种状况与其说是科学内容的缺失,倒不如说是科学理念的缺憾。尽管如此,本书作者在长期关注城市犯罪研究的过程中,仍惊喜地发现,关于城市犯罪的空间研究乃至空间防控研究在各类文献中时隐时现,而且愈加强劲——这些研究给本书提供了理论探寻的源头,以及开展专门、系统研究的养料。

长期以来,本书作者时常关注一些与“城市犯罪空间”密切关联的问题。

关注的第一个问题:产生城市犯罪问题的根源是什么?

用理性的心愿和目光关注犯罪问题,古已有之,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却只是近现代的事情。从古至今,人们最先关注和最先研究的一个共同问题是:犯罪是如何产生的?“城市犯罪的根源”是研究城市犯罪空间的先导和切入点,也是深入探究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必要铺垫。

在社会系统中,人类行为系统是一种由许多关联的因素组成的复杂网络(黎国智和马宝善,1993)。按照一般系统理论与控制论的原理,在行为系统中,不同的人对相同的刺激输入的反应方式通常并不一致,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内对同一刺激输入的反应方式通常也会不同,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自然会导致行为研究的繁琐与艰巨。从法理角度看,有三种不同性质的人类行为。“一般行为”是指以人类普适关系的当事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引起普适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行为,是人类的团体或个体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中的一类,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张文显,2007)。“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许章润,2007),犯罪人的犯罪活动,是犯罪动机及其追求的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通道和作用杠杆。

犯罪行为是一种病态的反社会行为,是行为人与外界社会环境之间的不平衡状态所导致的一种极端逐利行为。真正从科学意义上“认定”(或曰“定义”)犯罪、犯罪人,并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是犯罪研究的基础话题。透视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揭示犯罪行为的发生要素,尤其探究城市犯罪行为的发生环境和运行轨迹,是拉开城市犯罪空间研究的重要前奏,也是保证城市犯罪根源研究趋向认知统一化的重要一步。

解决有关“犯罪”的这些基础性问题,应是犯罪学的本源功能。但遗憾的是,从犯罪学目前的状况看,学科认知的统一远未达到理想境界。犯罪学的理论、假说、观点林林总总,但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能将其完全包容。谁也不会否认犯罪学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其在学科之林(或曰“学科体系”)中的地位至今不甚明朗。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复杂,一门不太成熟的学科未达到理想境界也可以理解。这,就是当作者兴奋地开启城市犯罪空间研究时,所遭遇的第一个困惑。为了从困惑中走出来,就必须以缜密的态度和明确的观点阐明犯罪与犯罪学的基本问题。关注城市犯罪空间,也就身不由己涉入了犯罪学,也就有义务和责任维护这门学科,同时也可从中吸取本研究需要的学术养分。

城市犯罪的根源,是一个既古老又新鲜的问题,也是犯罪学及其相关学科第一个追根求源的大命题。这个问题说不清,遑论其他?关于城市犯罪原因以及各个因素对犯罪问题形成、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可说是众说纷纭,据统计,不同的说法已多达130余种。认识的角度不同,分析的结果也会有不同——这是学术多元化的一个必然结果。但是,如果没有理论根底,任何研究结果都难以立得住脚。理论,永远是所有学科的思想精华、学术灵魂和实践指南。理论研究,永远是所有学者科学思想的土壤、学术观念的基础和社会实践的导引。

由于犯罪的理论体系至今仍未建立起来,犯罪学对城市犯罪根源乃至城市犯罪空间研究的法理支撑还很软弱。好在国内外多学科对犯罪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憾,浩瀚的犯罪研究成果饱含着学术养料,无论是关于犯罪原因传统的理论、犯罪问题的今近理论,都对本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近年来,关于犯罪是否具有“不可避免性”,学术界仍在讨论之中(皮艺军,2001),但这丝毫不影响对犯罪的“DNA密码”的不倦探求。许多人以比犯罪原因更高的眼界和更广的视野审视城市犯罪问题,形成了一些引人注目直指“犯罪根源”的新的学说、理论和观点。

犯罪根源与犯罪原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作为一种重大社会问题——“犯罪问题”形成、演化的根源,后者是指具体的犯罪人为什么实施犯罪或犯罪案件为什么发生的原因。影响城市犯罪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多种因素在城市地域上的空间组合,构成了城市犯罪问题的综合成因——此即城市犯罪根源的综合观(王发曾,1997)。该观念强调两个思想内涵:第一,城市犯罪是城市这种特殊的地域实体的一统产物,因此关注城市犯罪问题作为一个“整体事件”所透析出的综合成因,而不过多关注个别案例的个性成因。第二,当使用综合观这个理论武器去研究犯罪根源时,必须分别从各个影响因素入手,并分析各因素之间的谐振关系。影响城市犯罪问题的诸多因素可归为三大块,即城市发展因素、城市问题因素和城市空间环境因素,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共同滋生了城市犯罪问题的土壤。其中,“城市空间环境”对犯罪的影响具有特殊的空间意义,应该浓墨重彩地予以专门研究。

关注的第二个问题:城市犯罪问题与城镇化有何关联?

城市犯罪并非今日才有,它伴随着城市的诞生就已成为城市社会一片抹不去的阴影。20世纪后期,随着全球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和空间结构出现了多元化状况,城市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犯罪率的增长大大高于乡村地区。认知城镇化的实质,深刻把握我国当代城镇化的状况与值得研究的问题,进而清醒认识城镇化对城市的负面影响,理清城市犯罪与城镇化的相关关系,探究城市犯罪的滋生土壤以及特点等,是解析城市犯罪空间进而实施犯罪空间防控的基础性工作。“城镇化”一词源于英文“urbanization”,也可译为“城市化”。根据我国城镇规模、城镇结构以及大量建置镇存在的现实,我国学者认为在中国使用“城镇化”更确切。一般来说,城镇化进程包括:农村劳动力由第一产业转向第二、三产业的就业转移;农村人口由乡村转向城镇的居住地转移;农业用地转向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域转移;城镇结构、功能、质量的提升和优化;城镇文明向非城镇地区的传播与扩展。从实际效应来看,城镇化是以集聚人口为核心,对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发展要素追求更大范围的有效配置和更高层次的优化组合,达到区域经济实力提升、社会结构优化、生活质量提高的一个发展过程,城镇化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

始于19世纪末期的旧中国的城镇化,是在西方列强武力和文化双重侵略的情势下被迫展开的。新中国成立后到十年动乱结束,城镇化进程又几经波折严重受挫。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之后,我国的城镇化才迎来了飞跃发展的黄金时期,目前正以不可阻挡之势迅猛地向前推进(王颖,2007;程书兵,2008)。近三十多年来,我国城镇化率大幅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城市—区域发展有了新的格局,这些快速城镇化带来的正面社会效应,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快速城镇化也不可避免地给城市居民、公共服务、城市建设、城市社会与生态环境等带来了负面效应。深入分析快速城镇化的负面效应,有助于认清所引发的各种“城市病”怎样滋生了犯罪的社会土壤,为客观认识城镇化背景下的城市犯罪问题提供了研究思路。

探究我国城市犯罪问题与城镇化的关联,可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根据可靠的统计数据,运用适当的定量方法,对30年来我国犯罪与城镇化进行相关分析,科学、准确地认识二者的本质关联,并在定量分析犯罪现象的基础上,发现和探究其深层的犯罪根源。第二,作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犯罪必有其滋生的社会条件与环境,或曰犯罪的“土壤”。挖掘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失衡与冲击等不和谐因素,是真正认识犯罪与城镇化关联性的关键。第三,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犯罪的特点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犯罪人、犯罪性质、犯罪类型和作案手段等都更加复杂化。研究城镇化进程中犯罪的集聚性、经济性、社会性、时代性、地域性等特征,才能为解析城市犯罪空间并开展空间防控提供依据。

关注的第三个问题:如何认识城市犯罪空间?

城市空间,或曰空间环境,是指围绕着城市人群的近域空间(包括市区和近郊区)及其中可以影响人群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要素的总和。追踪关于城市犯罪空间的研究轨迹,借鉴国外城市犯罪空间的有关学说,剖析城市空间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以及城市犯罪的空间分异,进而认知与城市犯罪有直接关系的“空间盲区”的致盲因素,是解析城市犯罪空间的主要任务。

纵观国内外城市犯罪空间研究的论题,可以大致理清城市犯罪空间的研究轨迹。此类研究发端于犯罪特征的空间模式研究,最早源于1830年代后在法国犯罪学中出现的“制图学派”,后来传到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1920年代至1930年代,美国芝加哥学派全面开创了犯罪的空间生态研究,形成了犯罪空间研究的生态传统,无疑是城市犯罪空间研究的一大进步。20世纪后半叶,犯罪地理学逐渐登上舞台,研究的焦点是犯罪的地域因素和空间模式,一些实证研究给这个领域带来了勃勃生机,推动了城市犯罪空间研究的新发展。1970年代后,犯罪学、城市规划与设计学、地理学、建筑学、环境学等,逐渐将研究的视角转向城市犯罪预防的空间研究上,“可防范空间”理论的出现和《环境犯罪学》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此类研究已向集学科之大成发展。在此基础上,1980年代中后期以来,许多学者涉入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研究,美、英、日、法等发达国家在实践领域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学者进入这个研究领域的时间很短,人数不多。但在短短的二十多年时间里,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关于城市犯罪空间的研究实现了从零起步到初步绽放光华的时代跨越。

这种情况使作者不得不较多关注国外城市犯罪空间的研究。浏览国外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空间视野比较宽阔,但研究的着眼点大相径庭;第二,实证研究的论题丰富多彩,但缺乏理论的梳理。为了在这种状况下把握其学术思想脉络、抽取其学术精华,这里大致将其分为犯罪行为与环境的空间研究、犯罪区与目标区的空间研究以及犯罪预防与控制的空间研究等三个领域。城市犯罪行为的空间色彩与犯罪人的滋生环境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行为与环境的研究尽管是“两股道上跑的车”,但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城市犯罪问题的某些空间特征。犯罪区与犯罪的目标区有紧密的联系,前者是犯罪行为人的“出发点”,后者是犯罪行为的“落脚点”,二者之间的空间联系耐人寻味。至于犯罪预防与控制的研究,最有影响的当属可防范空间学说、情境犯罪预防学说和环境设计预防犯罪学说,三者之间有一定的传承关系。尽管国外城市犯罪空间研究还有诸多问题,也曾招致不少非议和批评,但其基本走向是正确的,对推进我国城市犯罪空间研究有重要启迪。

关注研究进展,目的在于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以更宽阔的视野和更深入的思维研究城市空间与犯罪的关联,科学解析城市犯罪空间。“雕塑”城市空间环境的“刀”主要有两把:一把是地域空间的中心凝聚作用,市中心和各级功能分区中心的强大凝聚力使周边地域空间的扩展始终处于一定的约束和控制之中。另一把是影响城市人群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要素的中心集聚作用,城市对周围地区的强大集聚力使众多而又巨量的各种要素只能“见缝插针”才能在市区找到立足之地——之所以这样,是城市区别于乡村的特殊职能使然。从空间上看,城市空间环境必然显现三个基本属性,即空间环境的分异格局、布局形态和相互作用。正是这些基本属性,塑造了城市与乡村由表及里的根本不同,城市犯罪有了比乡村犯罪浓重得多的空间色彩。也正是这些基本属性,给本书研究城市空间与犯罪的关联,进而解析城市犯罪空间提供了线索。当然,犯罪发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城市空间环境因素不是诱发犯罪的唯一根源,但只要了解城市空间环境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规律,并在城市空间的规划、设计和管理等环节上对影响犯罪的空间盲区进行综合治理,则可达到缓解犯罪问题的目的。

城市犯罪与空间环境的紧密关联必然导致犯罪现象的空间分异。即在不同的城市区位,空间环境的组成、结构以及承载城市活动的功能必然有差别,犯罪问题的各种表现也必然有差别。而且,这些差别不是随机的、无序的,空间分异有规律可循。统计分析与案例研究表明,繁华街区的犯罪、生活居住区的犯罪、对外交通运输区的犯罪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犯罪等,各不相同、各有特点。探究空间分异规律是认知城市犯罪空间的重要内容。

城市犯罪案件的发生多是社会、心理、时间、空间等四种盲区耦合作用的结果。社会盲区是城市犯罪问题产生的基础,心理盲区诱导犯罪主体的作案欲望,时间盲区使得犯罪主体得以选择作案的时机,空间盲区是承载犯罪行为和后果的平台(王发曾,2003b)。城市犯罪问题中的四种盲区相互依存、重合叠加、激发诱导,其综合效应加剧了城市犯罪问题的产生和升级。

各种城市犯罪空间尽管有诸多不同,但有一点是共通的:仔细分析每一桩刑事案件,都可以在其犯罪载体中找到“空间盲区”的存在,空间盲区与犯罪有着深刻的直接或间接关系。城市犯罪的空间盲区是客观存在于城市空间环境中有可能成为犯罪载体的空间隐患。能否视为空间盲区,关键在于各类空间体是否具有有利于犯罪的区位因素。区位一词来源于德语“standort”,英文译为“location”,即空间位置、场所之意。空间盲区分为公共、非公共、边际、移动和虚拟等五类,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盲区是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落脚点。因此,空间盲区研究应该是城市犯罪空间研究的重之又重的内容。

关注的第四个问题:如何认识城市犯罪的空间防控?

国外城市犯罪的空间研究为我国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研究开拓了学术视野,也留下了足以吸引我国学者目光的挑战与创新空间。尽管我国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研究基础还很薄弱,但有实施空间防控的优良大环境,我们不能只跟在别人后头亦步亦趋。负有社会责任感的科学工作者必须迎头赶上,创建我国的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理论体系,为解决城市犯罪问题作出应有的贡献。构建犯罪防控的理论模型,从人的行为角度认知城市犯罪的空间防控,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知空间防控的大环境,进而完成空间防控的“认识论”,才能为空间防控提供理论的指导和实践的支撑。

19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犯罪的空间研究开始出现,为空间防控研究的蕴育、发端和研究框架的建立开了先河。1980年代中后期,随着科学研究禁忌的解除,城市犯罪空间寥若晨星的研究成果催生了空间防控研究。一些学者以述评国外研究成果、解析基本概念和理论、组织专门课题的实际行动,催生了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理念的萌芽。在2000年以前,这些研究大多处于一般的空间分析层面上,并未在犯罪学及其相关学科引起共鸣,但研究成果还是给学术界留下了明显痕迹。2000年以后,城市犯罪的空间研究在学界引起共鸣,并逐渐将研究的触角伸向城市犯罪的空间防控,有相当多的学者进入了这一充满希望的新的研究领域。从对国内2003年以后学术期刊浏览的结果看,所涉及的研究论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偏重理念,一类偏重实践。与此同时,我国已进入快速城镇化时期,城市犯罪问题成为建设城市小康社会、构建城市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段峰,2006)。科学研究的进展与客观实际的需求强烈呼唤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理论体系。

如上所述,空间既是分析城市犯罪特征的一个视角、影响城市犯罪的一个因素,也是构成犯罪事件的一个要素、实施犯罪防控的一条途径。古人云:“尽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申鉴·杂言》)遏制城市犯罪,除了加强罪后打击之外,更要充分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上策”与“控发而止之”的“中策”作用,把犯罪防控放在优先位置,取得“防控打结合、以防控为主”的主动权。

犯罪防控是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统一体。所谓城市犯罪的空间防控,是在城市犯罪根源综合观的导引下,客观认识犯罪基本要素的空间行为特征,理清空间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构建空间防控的理论模型;在此基础上,推进新型城镇化,建立犯罪综合防控体系,并通过科学营造良好的空间环境,强化地域单元的科学管理,理顺专门力量的空间配置等,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基础、防范犯罪发生、抑制犯罪发展和减轻犯罪危害。城市空间防控的研究需要一个明确的科学框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理论体系,使该研究领域始终围绕理论主线不断成长壮大。城市犯罪空间盲区的研究实际上是空间防控的一个实践性极强的重要课题,当然要在空间防控的理论体系的基础上,遵从其框架结构,接受其约定要求,努力将空间防控的研究触角拉向纵深。

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理论体系的建树,是一个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从缺到全的过程。我们曾尝试构建一种城市犯罪机会控制的理论框架,以图以实际行动参与空间防控理论体系的建树。该理论框架包括4个要点。其一,城市犯罪空间暗含的犯罪机会是发生犯罪的直接的动因。犯罪机会是潜在犯罪受体的诱发因素、犯罪载体的环境条件以及专门结构和公众的犯罪防控能力等多个因子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二,在城市犯罪空间中,各种因子时常处于躁动状态。非稳定的“紊态”强度较高且持续性长,社会因子、物质因子和防控因子(简称“人、物、控”)等各种紊态因子是犯罪机会的滋生来源,消除紊态因子是犯罪机会控制的关键。其三,城市犯罪案件的发生由主、客观两方面的4个因素组成。主观方面,即潜在犯罪人的意愿;客观方面,即犯罪空间的犯罪机会,包括3个要素,即对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产生重要影响的目标机会(人)、场景机会(物)和氛围机会(控)。其四,犯罪机会控制是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在约束潜在犯罪人的同时,消弭目标机会,消除场景机会,消抵氛围机会,达到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目的。这个理论框架可称之为犯罪机会控制的“三角模型”。

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都是人(个体或整体的人)的行为,对犯罪的行为认知,有助于理解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辨析。其一,人的行为的善与恶。作为个体的人,有“善人”也有“恶人”;作为整体的人类,善、恶皆存。从人的行为的善、恶角度来认识犯罪空间防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恶引发必要性,善导致可行性。其二,人的行为的理性与非理性。作为个体的人,既有理性也有非理性;作为整体的人类,理性与非理性皆存。从人的行为的理性、非理性角度来认识犯罪空间防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可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非理性引发必要性,理性导致可行性。其三,人的行为的社会性。人的犯罪行为的社会损毁性必不为全社会所容,实施犯罪的空间防控是必要的;人的普遍行为的社会凝聚性能产生巨大的防控效应,使犯罪空间防控得以可行。

城市犯罪空间防控作为一项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然有一个依附的社会大环境。我国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大环境,除了犯罪行为的差异性从自然状态方面影响空间防控以外,法律体系的求全性、法制运行的公正性和综合治理的持续性等从人为状态方面对空间防控施加了影响、提出了要求。有利的大环境使我国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研究与实践有了坚实的基础,并将有着光明的未来。

关注的第五个问题:如何实践城市犯罪的空间防控?

实践城市犯罪的空间防控,必须要在科学观念的引领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才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效应。城市犯罪作为反人类、反社会的恶行,理所当然地会遭到社会各层面的反击。而反击的手段既有科学也有盲目,反击的力量既来自有组织也来自于自发,反击的效果既有事半功倍也有事倍功半。反击的成功与否,与有无正确的理论指导有很大关系。空间防控是科学的、有组织的、能起到事半功倍作用的犯罪防控方式。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理论体系除了回答“是什么”“为什么”的问题以外,更应回答“如何做”。

笔者认为,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理论体系有五个应用理论要点,可以作为开拓空间防控的具体实施途径。其一,推进新型城镇化,为空间防控打下社会基础。其二,构建城市犯罪综合防控体系,为空间防控框定任务。其三,通过城市规划与设计,提高犯罪空间的“可防控性”。其四,通过城市空间地域的防控管理,把空间防控落实到特定地域。其五,通过城市警务配置的空间重构,提高专门力量的空间防控水平。这五条途径构成了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实践论”。

第一,推进新型城镇化,为空间防控打下社会基础。新型城镇化是在总结传统城镇化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通过理论探索与实践验证提出的一条崭新的、健康的城镇化道路。新型城镇化在发展背景、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发展主体、发展方式与发展动力等方面,与传统城镇化有根本的不同。必须把“新型城镇化”与“中国特色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从中国国情和各地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走渐进式、生态型、集约型、融合型、和谐型、多样型城镇化之路。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走多元化的城镇化道路,培育城镇化的强大动力机制,为城镇化搭建多层承载平台,实施集约经营,营造优良环境,追求功能优化,促进城乡统筹,构建社会和谐,适度控制城镇化率的提升,积极追求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在新型城镇化开启的城市社会变革中,城镇化的各种负面效应逐渐消弭,城市发展与城市问题对犯罪的影响逐渐淡化,城市犯罪空间的致盲因素逐渐消失,犯罪的空间防控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第二,构建城市犯罪综合防控体系,为空间防控框定任务。城市犯罪问题是各种可能刺激犯罪的因素共同在城市空间环境中滋生的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形成犯罪问题的根源和激发犯罪案件的原因,都不是单一的,解决犯罪问题和避免犯罪案件必须以综合的观念走综合的途径,采取综合的措施——构建城市犯罪综合防控体系是城市社会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需要说明的是,城市犯罪综合防控体系直击的对象主要是城市犯罪问题,而不主要是犯罪案件。因此,综合防控体系不仅针对罪前预防、罪中控制,还应关注综合防控的法制基础和罪后惩处。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各项任务在综合防控体系被明确框定,而且在法制基础、罪前预防、罪中控制与罪后惩处等亚系统中具有不可代替性。

第三,通过城市规划与设计,提高犯罪空间的“可防控性”。如何塑造城市环境的空间形态,直接关系着城市犯罪空间防控会在一个什么样的“舞台”上施展威力,而且与提高犯罪空间的“可防控性”密切相关。城市规划与设计是人工塑造城市环境的空间形态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不仅可以发挥原版规划与设计的“事前”框定作用,还可发挥一定时段后修编规划与设计的“事后”调整作用。城市规划与设计除完成人们一贯重视的功能性任务以外,还应该成为一项创造安全的可防控空间的综合性工程,运用技术手段,在功能分区规划、建筑单体设计、建筑组合设计和交通规划设计等关键环节上发挥空间防控效应。

第四,通过城市空间地域的防控管理,把空间防控落实到特定地域。以上三条途径给城市犯罪的空间防控打下了基础、框定了任务、提供了方法。但是,如果不注意建立城市空间环境存在、变化的科学机制,并使这种机制成为各处、每人都必须遵从的社会规范,如果不注意调动人与环境对立统一关系中主导一方——人的主观能动性,也就是说不注意对“可防控空间”实施有效的管理,再好的空间环境也难以阻挡犯罪的侵害。因此,空间地域的科学管理是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又一个重要环节。其根本任务是:在对空间地域进行科学的功能组织的基础上,分片创建平安和谐地域,加强地域中人的教育和管理,把空间防控的任务落到实处,以确保城市各个地域的一方平安。

第五,通过城市警务配置的空间重构,提高专门力量的空间防控水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是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专门力量。其中,公安是犯罪防控的第一责任部门,除担负案件侦破、起诉预备、惩教犯罪人等硬性任务外,还担负维持社会治安、化解社会冲突等既软又硬的任务,是专门力量的中坚。在公安工作系统中,警务配置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和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安机构的警务配置已形成固定模式,也发挥了巨大的基础和保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和社会变革的空前剧烈,警务配置中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各种弊病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调整公安机构的空间布局,改革创新警务机制,对警务配置进行空间重构,是提高专门力量空间防控水平的新课题。

关注的第六个问题:如何认识城市犯罪的空间盲区?

城市空间的某些区位产生了治安监控的“盲区”,为犯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使犯罪成为严重的城市社会问题(王发曾,2001)。一般意义上,任何不易察觉到的立体或片状空间均可称为空间盲区。而犯罪问题中的空间盲区是指那些不易被公共防控系统或个体防控行为所察觉的,“有利于”犯罪发生而可能成为犯罪场所的空间。受不良区位因素的影响,空间盲区往往有着明显或潜在的防控缺陷,致使防控体系的各种力量难以发挥作用,从而形成给犯罪主体与受体的碰撞提供场所的空间载体。可以说,整个城市犯罪问题、局部的犯罪高发区(点)以及犯罪的个案等都与各种类型的空间盲区有着十分深刻的直接或间接关系。分析城市犯罪空间盲区的存在状态和各种防控盲点的产生原因及其转化为犯罪载体的机理等,是开展犯罪空间防控必不可少的一个工作环节。

公共空间是城市最为“显性”的空间形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一般性公共资源的特征,还具有功能面向、人员流动、空间归属和时间变化等方面的独有特征。根据其功能,可分为交通性公共空间、服务性公共空间和休憩性公共空间,每类空间各有其不同的特点,并滋生了附加在其上的“空间盲区”。不同类型的公共空间盲区,区位不同,服务功能不同,空间结构的差异十分显著,表现形式各有特点,形成与转化为犯罪载体的内在机理也不同。

非公共空间是以各类封闭性建筑及其紧邻周边为依托的空间,数量众多,表现形式多样,具有遍在性、复合性和相对开放性等特点,是最常见的城市空间形态。根据空间的私密程度,非公共空间可分为纯粹非公共空间、间接非公共空间和过渡非公共空间。存在于非公共空间中的盲区是城市犯罪最常见的空间载体,而且其微观环境与人为影响复杂多变,其保有的资源以及在其中活动的人物比起暴露在公共空间的资源和人物,对犯罪有更大的吸引力。不同类型的非公共空间盲区,所处位置不同,封闭程度不同,与外部环境的连接方式不同,表现形式各有特点,形成与转化为犯罪载体的内在机理也不同。

边际空间是存在于城市不同功能分区、不同社区、不同街坊、不同企事业单位、城区与郊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交接地带的空间形态,是边际空间盲区的生成基础。根据边际位置和空间形态的不同,可将边际空间分为线型边际空间、面型边际空间和带型边际空间。边际空间盲区充斥着各种易得的犯罪目标、便利的犯罪场景、弱化的犯罪威慑,往往成为犯罪的空间载体,是城市犯罪的“重灾区”(王发曾,2004)。不同类型的边际空间盲区,边际性质不同,空间场景不同,城市人群的活动有较大差异,表现形式各有特点,形成与转化为犯罪载体的内在机理也不同。

移动空间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载体的内部空间,是一种十分特殊的空间形态,其运行是城市活动中最活跃的成分。但是,越是活动活跃的地方,犯罪就越猖獗,移动空间盲区犯罪是当代城市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移动空间可分为轨道移动空间、道路移动空间和离陆移动空间。移动空间盲区具有空间载体的移动性、空间形态的兼容性、空间移动的定线性、空间防控的脆弱性等特点,既可能是犯罪的发生载体,也可能是犯罪人出入城市、接近目标、逃离现场的运动载体。不同类型的移动空间盲区,承载的交通运输功能不同,移动中与外部环境的联系不同,交通工具内部的结构差别较大,表现形式各有特点,形成与转化为犯罪载体的内在机理也不同。

虚拟空间是承载各种信息及信息运动的空间形态,与以上实体空间相比,其最突出的特殊性在于其空间形态的“虚拟性”。按照信息载体的不同,可将虚拟空间分为计算机虚拟空间、电子音像与纸介质文图虚拟空间、邮电通信虚拟空间和凭证虚拟空间。在当今信息时代,虚拟空间已广泛深入到城市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乃至城市管理、建设、环境保护以及居民生活,甚至思想意识活动、行为道德规范、教育教养实践等各个领域,可以说,离开了虚拟空间,城市文明必将丧失殆尽。在城市各种虚拟活动空间中,隐含着各类可能导致犯罪的因素,从而引发诸如破坏信息传输、传播有害信息、窃取信息价值等违法犯罪活动,虚拟空间盲区犯罪问题是最具有时代特点的犯罪种类(黄育馥,2000)。不同类型的虚拟空间盲区,承载的信息价值不同,技术支撑不同,管理模式不同,表现形式有很大差异,形成与转化为犯罪载体的内在机理也完全不同。

关注的第七个问题,也是最后一个问题:如何综合治理城市犯罪的空间盲区?

城市犯罪空间盲区不是孤立存在的,之所以成为盲区,与自身所处环境以及环境中的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互动。空间盲区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之所以成为盲区,总有一个自身及周围环境和人的变化的过程。在复杂的、长期的形成过程中,自身的演变、周围环境的状况以及环境中人的活动,逐渐使此类空间衍生出不利于安全防控、有利于犯罪的“盲点”。有朝一日,当潜在犯罪人的犯罪意愿、潜在受害者的犯罪诱导(当然是无意识的),与后者所在的空间盲区的犯罪机会“不谋而合”时,犯罪的危险便悄然而至,顷刻之间,空间盲区会转化为犯罪载体。这种状况在各种类型的犯罪案件中都会发生,在各种类型的城市犯罪空间中都会发生,因此是一个普适规律。把对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关注聚焦到犯罪载体,就必然最终聚焦到犯罪的空间盲区。

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是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焦点,是城市犯罪空间研究的重要内容。综合治理的目标是消除内、外环境中的空间隐患,树立环境中人的自我防控与公共防控意识,从根本上祛除滋生犯罪载体的基础与条件。研究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的技术路线是:在充分认知各种空间盲区的基础上,厘清综合治理的基本理念,探索综合治理的主要途径,进而提出综合治理的关键措施。由于各种空间盲区的类型、内在禀赋、存在状态以及对犯罪的影响千差万别,综合治理的理念、途径与措施不能一概而论。因此,综合治理空间盲区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统一的部署和务实的举措,否则,不仅发挥不了犯罪空间防控的预期效应,还会干扰城市的正常运转。

公共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的宗旨是:在社会层面上达成共识、统一行动,针对各种类型空间盲区的封闭、相对封闭、非封闭状态,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各有侧重地实施综合治理。交通性公共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要循着空间设计—交通管制—即时防控的思路进行,更新交通性公共空间的安全设计理念,加强道路疏通与交通管制,加强空间监管与巡查力度。服务性公共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应循着空间设计—强化威慑—即时防控的思路进行,服务性建筑与周边环境的规划与设计要注重空间可防控性,设置监控装置和警示标志,加强空间监管的力度。休憩性公共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可循着规划设计—强化威慑—即时防控的思路进行,根据空间防控的要求规划设计休憩性公共空间,加强社会防控犯罪的威慑力度,主营(管)单位切实重视并做好平时的治安防控。

非公共空间盲区治理的宗旨是: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社区与市民的积极性,切实治理非公共空间盲区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提高外部防控、内部警戒的能力。治理内部环境,着眼点应放在阻挡犯罪人侵入、限制犯罪人活动,以及如何有利于居民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情况、保护自我、与犯罪人周旋等。治理外部环境,着眼点应放在消除特殊位置关系中的致盲因素,科学营造建筑周边的局部环境,消弭空间隐患。提高内部、外部警戒能力,可从软件、硬件和管理三方面入手。在同一片非公共空间盲区,纯粹、间接与过渡非公共空间盲区形态尽管是“三位一体”,但所在位置、空间构成与实用功能有所不同,其综合治理应区别对待、对症下药、因地制宜。

边际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的宗旨是:集中治理与强制治理相结合,在协调各种发展要素、铲除盲区滋生土壤的基础上,有效控制犯罪机会。从人、物、控三个方面逐步优化环境紊态因子,约束潜在犯罪人,消弭犯罪目标,消除犯罪场景,消抵犯罪氛围,才能真正控制犯罪机会,达到空间盲区脱盲的综合治理目标。线型、带型与面型边际空间盲区的空间形态、组成要素及空间价值差别较大,综合治理的途径与措施各不相同。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治理是边际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的重点工程,特别强调集中性和强制性,要将有序改造与发展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的轨道,彻底整治经济建设秩序,有效控制时空发展节奏,使空间环境结构有序化。

移动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的宗旨是:针对空间盲区的特殊性,以加强移动空间内部控制为主,发挥外部防控力量的支持与援助作用,满足各种公交载体实施犯罪防控的共性与个性要求。加强移动空间的内部控制,必须严把进出公交工具的关口,充分发挥司乘人员的作用,改造公交工具的内部空间结构,以及配备充足的司乘、保卫力量等。发挥外部防控力量的支持与援助作用,须多方配合、协调统一,载体防控与沿线防控相结合。轨道移动空间盲区的治理应着眼于营造有序、良好的站台环境、车厢环境和车厢氛围。道路移动空间盲区的治理应着眼于建立整体防控系统,司乘人员加强主人翁责任意识,乘客加强自我防控意识。离陆移动空间盲区的治理应着眼于严格执行安检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防控能力,加强对载体的空间管理与实时监控。

虚拟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的宗旨是:针对空间盲区的特殊性,技术防控与管理防控、法制防控相结合,既要关注空间盲区的共性问题,也要解决不同类型空间盲区的个性缺陷。综合治理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主要包括:分散信息资源的价值压力,适当增加获取信息的程序环节;设防虚拟环境,既要严密防控虚拟空间的外部环境,更要在内部环境建立防控障壁;提高智能转化的技术门槛和工作程序的复杂程度、规范程度,运用高新技术加大获取、改动信息的难度;加强对虚拟空间的时空控制,限制各类人员接触特殊信息源的机会;建立适时报警系统和能够随时监控的管理机制,为及时报案、尽快破案提供可能。计算机、电子音像与纸介质文图、邮电通信、凭证等不同类别的虚拟空间的信息内容、介质性质和空间形态的差别很大,综合治理的个性要求特别突出。

以上七个问题,实际上是解读“城市犯罪空间”这个中心论题的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是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在这个链条中,第一、二两个问题关注城市犯罪的根源、城市犯罪问题与城镇化的关系,属立论环节,是逻辑链条的“出发点”;第三、四、六三个问题关注城市犯罪空间、犯罪空间防控、犯罪空间盲区,属认识论环节,是逻辑链条的“路径”;第五、七两个环节关注实施犯罪空间防控、综合治理犯罪空间盲区,属实践论环节,是逻辑链条的“落脚点”。据此,本书也按该逻辑链条展开:

第1章:城市犯罪的根源。从科学辨析犯罪行为、犯罪与犯罪人、犯罪类型以及专门研究犯罪的学科——犯罪学入手,述评城市犯罪根源的各种理论、学说和观点,进而重点分析城市存在状态中固有的各种因素对犯罪问题的影响,论证研究城市犯罪空间的本源必要性。

第2章:城市犯罪问题与城镇化。从认知城镇化的实质入手,剖析我国当代城镇化的状况与值得研究的问题,进而认识城镇化对城市的负面影响,理清城市犯罪与城镇化的相关关系,探究城市犯罪的滋生土壤以及特点等,论证研究城市犯罪空间的时代必要性。

第3章:城市犯罪的空间解析。从追踪关于城市犯罪空间的理论轨迹入手,借鉴国外城市犯罪空间的有关学说,剖析城市空间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以及城市犯罪的空间分异,进而认知与城市犯罪有直接关系的“空间盲区”的致盲因素,为城市犯罪空间研究搭建第一层次的认识平台。

第4章: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认识论。从述评我国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研究的进展入手,构建犯罪空间防控的理论框架和理论模型,从人的行为角度认知城市犯罪空间防控,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知空间防控的大环境,为城市犯罪空间研究搭建第二层次的认识平台。

第5章: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实践论。按照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理论体系的五个应用理论要点,论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构建城市犯罪综合防控体系、城市空间环境的规划与设计、城市空间地域的防控管理、城市警务配置的空间重构等五条实施犯罪空间防控的途径,为城市犯罪空间研究搭建第一层次的实践平台。

第6章:城市犯罪的空间盲区解析。从确认五种空间盲区的概念及其类型入手,探究空间盲区的特性与形成原因,分析空间盲区转化为犯罪载体的机制,为城市犯罪空间研究搭建第三层次的认识平台。

第7章:城市犯罪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按照五种空间盲区的不同区位、结构与特性,论证不同空间盲区综合治理的理念、途径与措施,为城市犯罪空间研究搭建第二层次的实践平台。

以上7章内容基本上属于学术性的探讨。在“出发点—路径—落脚点”的逻辑链条上,本书又增加了一个实证研究环节——第8章:城市犯罪案例解析。从笔者的案例库中精选了25个实际发生的案件,从简介案情入手,解析案例依附的犯罪空间,提出犯罪空间防控的针对性措施,以期为本书画上句号。

城市是人类文明、进步事业发展的空间依托,也是困扰人类的各种社会问题充分表演的舞台。从城市诞生之日起,或曰从城镇化进程开始之日起,少数人的犯罪活动就全然不顾全人类的美好愿望而强行登上了城市社会舞台,可以说,城市犯罪是城镇化进程中人们竭力回避但又很难避免的伴生物。随着城镇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城市一方面收获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的成果,同时也饱受着各种城市问题,尤其是犯罪问题的困扰。尽管如此,人类社会与城市犯罪的斗争一刻也没有停息过,特别是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现当代,营造社会平安已成为构建和谐城市的最高追求目标之一。

犯罪是仅次于灾害、战争的严重威胁人类生命财产与社会秩序的第三大危害。而且与灾害和战争相比,犯罪现象的遍在性与不间断性使其对人类社会具有更大的杀伤力。人类可以运用科技力量防灾减灾,通过正义和实力消弭战乱,组织综合防控体系缓解犯罪问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创造一个安全的、可防控犯罪的城市空间环境”的工作,却是城市犯罪综合防控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科学研究的触角触及这个很有理论、实践和现实意义的领域时,多为偶尔之作、兴趣之作,缺乏系统性、理论性和实践性。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社会进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出现了令世界瞩目的巨大变化,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价值理念,在健康城镇化的进程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在这个社会潮流中,与犯罪问题作斗争理应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一个重大课题,成为我国法制建设、法制运行的一个核心课题。尤其是与城市犯罪问题作斗争,试想,如果危及一半国人安全的城市犯罪的猖獗势头得不到遏制,人本必然崩溃,城镇化肯定被侵蚀,社会又何来小康与和谐?不可否认,防控城市犯罪是一个相当复杂、艰巨的任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但这一“困难的任务”并不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正确处理城镇化进程中显现的或潜存的各种深层次矛盾,消除可能加剧或产生城市问题的各种社会因素,打击犯罪个案与铲除犯罪的社会土壤相结合,重视城市犯罪的空间防控,是缓解或彻底解决城市犯罪问题的根本而且有效的途径。显然,解析城市犯罪空间,探究城市犯罪空间防控,是一个可以大有作为并且充满希望的科学领域。

1 城市犯罪的根源

城市犯罪是深深植根于城市空间地域环境并与各种城市问题相伴而滋生的社会毒瘤,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当代人类社会的心脏、大脑和神经中枢——城市。用理性的心愿和目光关注犯罪问题,古已有之,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却只是近现代的事情。从古至今,人们最先关注和最先研究的一个共同问题是:犯罪是如何产生的?同样,城市犯罪空间研究也把“城市犯罪的根源”作为研究的先导和切入点,并将其作为深入剖析犯罪空间的必要铺垫。从科学辨析犯罪行为、犯罪与犯罪人、犯罪类型以及专门研究犯罪的学科——犯罪学入手,评述城市犯罪根源的各种理论、学说和观点,进而重点分析城市存在状态中固有的各种因素对犯罪问题的影响,是认知城市犯罪根源进而探究城市犯罪空间的必要路径。

1.1 犯罪辨析

1.1.1 犯罪行为

1)犯罪行为的法律意义

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严重违犯法律、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惩处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许章润,2007)。犯罪人的犯罪活动,是犯罪动机及其要求的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通道和作用杠杆。阐明犯罪行为的法律意义,是明确犯罪的定义及类型,进而挖掘犯罪根源的法理基础。

在社会系统中,人类行为系统是一种由许多关联的因素组成的复杂网络(黎国智和马宝善,1993)。行为研究认同一个基本的逻辑链条,即:人类行为是社会关系发生的中介→社会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人类行为是涉利行为。在这个逻辑链条中,隐含着一个大问题:如果人的涉利行为超越了共同的社会准则,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折损了他人利益乃至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怎么办?由此,法律和法律行为应运而生。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中的一类,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张文显,2007)。法律要求同样涉利的法律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合法”的个人利益,也就是说,人的行为必须负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的发生要素包括内在要素(主观要素)和外在要素(客观要素)。内在要素有法律行为的动机、行为目的与行为主体的认知能力,外在要素有法律行为的外在行动、行为手段与行为结果。法律行为或合法或违法,理应二者必居其一(图1-1)。图1-1 法律行为的分类图谱

合法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还有“适法行为”一说,指的是法律在其规定的条件和限度内承认能够产生主体所期待的法律后果的行为。适法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适法行为主要指适合于法律的行为,即能够进入到法律的调整领域中的行为,而不是道德、纪律、宗教等其他规范的调整范围内的行为。狭义适法行为等同于合法行为,也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并与法律规范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犯法律规范的要求、应受到惩罚的行为。违法行为与不法行为指称范围一致,仅仅是强调层面上的差别,不法往往强调对于法律的违背,不强调行为主观过错问题,而违法行为则不仅强调行为对于法律的违背,还强调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还有一部分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灰色地带,称为“法律默许行为”,其合法或违法的属性都很难确定,但却又应当在法律的调控范围之内,是法律默许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图1-1)。之所以出现这种灰色行为,原因在于在法律界和法学界存在这样的两种理念:一是凡法律不禁止的都允许(容忍),是具体的禁止和一般的允许相结合的行为,例如现代各国刑法都共通规定的“法无明文不为罚”原则。二是凡法律不允许的都禁止,是具体的允许和一般的禁止相结合,例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活动,要求这种行为都得有法律的根据、法律的授权,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行为都是违法的,从而避免滥用权力。在这两种理念的影响下,会出现既不属于权力行为,也没有被法律所提及的灰色行为。法律不提及,或是法律因为疏漏而未提及,或是立法者出于立法的社会环境的成熟度的考虑而未提及。例如,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找不到禁止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款,无论是对所有人,还是对一部分人,也未发现有“禁止、不得、不允许、不准、杜绝”等字眼,就连与之意思相近,但程度有所不同的“限制”也未找到。国家只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而不禁止夫妻生育一个以上的子女,“多胎生育”这种灰色行为既无法律支持也无法律禁止。其他如国家机关职务人员参加企业庆典收受礼品、红包,很难定性为受贿罪,“拾金自眛”很难定性为侵犯财产罪。

在法律行为分类图谱中,犯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中的一种,而且显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治理、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内容。这意味着,防控犯罪、治理犯罪盲区乃至惩处犯罪有了强有力的法理支撑。

2)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

第一,极端逐利性。事实有行为与事件之分,“犯罪案件”属事实,既有犯罪行为又有犯罪事件,而“犯罪”是一种行为而非一种事件。研究犯罪行为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搞清楚犯罪行为得以形成和进行的原因,也就是人为什么会犯罪。西方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原因是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犯罪生物学派认为犯罪原因是隔代遗传,犯罪社会学派把犯罪原因归咎于社会问题,犯罪心理学派研究了心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而现代犯罪学的研究视野则更为广泛(王冠,2006)。遗传、社会、心理等原因只有在逐利的前提下才会发挥作用,极端逐利性才是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

如前所述,人类行为基本上都是涉利行为,趋利避害本身并无不当。但是,人类的所有行为必须接受人类社会的共有法则的制约,趋利如果变为极端逐利,就会冲破共有法则的限制,从而蕴含了可能导致犯罪的危险性。极端逐利性是犯罪动机产生的根源,是犯罪目的的直接导引,是犯罪目标的最终指向,更是策划犯罪行动的重要准则。极端逐利性使犯罪行为人一般不考虑犯罪受体可能遭受的损害,只要利己,哪怕损人;一般会考虑犯罪载体对犯罪的适宜性和限制性,为了利己,哪怕冒险。所以,极端逐利性实际上是极端自私自利性,说犯罪行为人一般都是极端自私自利的人,一点也不为过。

第二,严重违法性。一些国外学者这样描述犯罪行为:有人认为犯罪是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为法律所禁止并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切现象的总和;有人认为犯罪是一种对社会的损害,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反映;有人认为犯罪是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结果,是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受处罚的行为;有人认为犯罪是不法中的一种,是故意进行的、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的不法,是公然对法的根本否定;还有人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除非为刑事法律所禁止,否则不为犯罪……这些不同描述的共同特点是:犯罪行为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性是犯罪行为的又一个本质属性。

正如马克思所说,“利益就其本性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马克思和恩格斯,1956)。人作为一种生理肌体的存在,其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使得其趋利行为成为必然,加之整个地球资源的稀缺状态不可能实际得到改观,那么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就不断发生着碰撞与争夺。为了维护社会的利益规范,社会必然逐步形成各种为主流社会普遍认同的共有法则,其中法律即为最重要的共有法则。极端逐利性使犯罪行为人一般也会考虑冲破共有法则的可能后果,乃至违反法律的可能恶果,但是当利益与风险的天平倾向利益时,行为人可能会铤而走险。尽管法律总是试图去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但却无法有效抵挡人们基于本性而逐利的行为,尤其是在极端逐利行为面前,法律往往显得很无奈,只好在案后惩处犯罪时发威。仅仅依靠法律对犯罪实施预防和控制,显然是不现实的。

3)犯罪行为的发生要素

关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要素,刑法学与犯罪学有不同的解释。现代刑法学研究的目的主要在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要素包括客体(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与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主体(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与主观方面(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每一个要素内部,又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例如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时间、地点、方法等。这个问题还可以换个角度看,犯罪是这样的一个过程: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将犯罪意识付诸行动→该行为被法律认定为犯罪→犯罪产生。换言之,犯罪的发生有三个要素,即犯罪意识、犯罪行动和法律明确规定。

犯罪意识要素反映了社会的客观环境对于人的主观世界的影响,其形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可以简单概括为:人与外界的不平衡状态带来的差异性的结果思维。意思是说,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包含行为人的目的,解决行为人的某种需求,行为人必然从中受益;形成目的的原因在于主体与外界的不平衡导致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差异性状态,包括既得利益、身份地位、资源占有、所受教育的差异等;这些差异状态在行为主体大脑中经过辨别后而寻求相应的行为方式,就是俗语所讲的“罪恶的种子在萌芽、生长”。犯罪行动是犯罪意识确定之后的结果,然而又有一定的独立性。当有人选择犯罪行动时,可能有四种情况:一是按照犯罪意识的引导按部就班地实施犯罪行为;二是未完全、仅是部分按照犯罪意识实施的犯罪行为;三是未按照犯罪意识,而是在特殊的情境影响下产生的新的犯罪意识导引下的犯罪行为;四是未按照犯罪意识,而是中途放弃了的犯罪行为。犯罪行动并不必然是犯罪意识的客观结果,但是任何犯罪行动一定存有相应的犯罪意识,因为凡是犯罪行动的具体实施总会受控于特定的时间、空间、心理等因素。

犯罪学研究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在于防控犯罪行为,认为犯罪的发生要素主要包括主体(犯罪人)、受体(受害者)和载体(犯罪场所)等。与刑法学的主要关注犯罪主体相比,犯罪学同时关注犯罪的受体和载体,不如此,“犯罪行为的防控”就无从谈起。

引人注目的是,现代犯罪学将“场”这个物理学概念引入了犯罪研究当中,以表明犯罪行为的连续性。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研究领域角度对“犯罪场”给出了不同的界定。从普通犯罪学的观点来看,犯罪场是犯罪原因产生犯罪效应的特定领域,或者说,是犯罪原因转化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储槐植,1996)。从犯罪地理学的观点来看,犯罪场是犯罪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实现其犯罪行为的特定空间,是主体与受体相交融、客观与主观相结合,存在于潜在犯罪行为者体验中的特定环境(孙峰华,2006)。犯罪场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信息传递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环境、犯罪行为的作用对象、犯罪行为的结果等因素是信息载体,犯罪行为人是信息受体。信息载体与信息受体的结合,使犯罪行为人得以对犯罪场信息提取、处理、再现和施效,使潜在犯罪行为人变成现实犯罪人,而其行为过程,导致了犯罪场的形成。任何的“场”都存在一定的结构形态,犯罪场也不例外(图1-2)。图1-2 犯罪场的结构

4)城市犯罪行为

城市犯罪行为如影随形于城市产生、发展的过程,是以特定城市空间为立足点的犯罪行为类型。城市是以人为主体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地域实体,是周围区域发展的中心。相对狭小的地域空间里集聚了众多的人口和巨量的物质、能量、财富和信息(王发曾,2003a),使得城市个体与社会的不平衡状态在拥挤的环境中更为严重,逐利行为愈演愈烈,极端逐利行为频繁并最终演化成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城市犯罪率高于乡村犯罪率的原因。在城市的诸多问题中,“犯罪问题”(Crime Problem)是不可小觑的社会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使得城镇化的进程明显加快。在这个进程中,城市空间也在不断地寻求新的拓展。但由于各种资源、条件的限制,空间的扩大面临严重阻碍,于是出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那就是人口密度在不断增大,城市空间愈显得相对较小。在这种环境中,人与人之间在各种固定利益和可变利益的追求过程中,基于人的逐利本性,人际摩擦和冲突不断发生,矛盾和纠纷也逐渐增多。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逐渐积累,从而形成了城市环境中特殊的犯罪土壤。特殊的土壤必然结出特殊的果实:肆无忌惮地追逐不法利益,“侵财型”犯罪居高不下;权钱交易和官商苟合缺失体制的监督,所谓“职务型”“寄生型”“寻租型”犯罪时有发生;劳动就业容量不足或被不合理挤占,“过剩型”犯罪量大面广;受不良文化的影响和腐蚀,“堕落型”犯罪蔓延;各种社会矛盾积淀较深,“激化型”犯罪时有所闻;家庭结构趋于单一,约束功能逐渐弱化,“离弃型”犯罪增多;违法行为的群体化与犯罪的社会化,导致“团伙型”犯罪大量增加;作案的技术含量明显提高,“现代型”犯罪不断出现……

按照犯罪学的释义,城市犯罪行为的发生要素也包括主体(犯罪人)、受体(受害者)和载体(犯罪场所)。但与乡村地区相比,城市犯罪主体的成分更为复杂,手段更为“高明”,行为模式更为“完善”;犯罪受体的成分更为宽泛,吸引犯罪的特质更为明显,防控犯罪的意识与能力更为欠缺;犯罪载体的构成更为多样,空间盲区的隐患更为普遍,不利于防控的区位因素更为隐蔽。

在城市犯罪行为的发生要素中,犯罪主体依然处于核心位置,其行为模式与运行轨迹更为“完善”,而且具有循环性和连续性(图1-3)。犯罪需要是犯罪人对其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条件的依赖图1-3 城市犯罪行为的运行轨状态,是犯罪人对自身与外界环境不平迹衡状态的认知。犯罪需要被犯罪人以清晰或模糊的方式感知后即形成犯罪意向,需要通过意向转化为犯罪动机,动机固定为犯罪决策之后,犯罪行为就进入到实质阶段,即外化阶段。犯罪决策是犯罪人对于犯罪目的与对象的选择,犯罪计划的设计与确定,犯罪时间、空间与手段的选择等问题的斟酌后,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在实施的犯罪行动并达到相应的结果时,一个完整的城市犯罪行为即告成立。这个运行轨迹的最后一步必然产生犯罪结果,而犯罪人一般会对这个结果进行某种形式的“评估”。如果评估结论对犯罪人有鼓励作用,则犯罪结果会进一步刺激犯罪需要,从而引发下一个运行轨迹。同一主体、同样性质的犯罪会在城市多次发生,出现“系列型”现象,原因就在于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运行轨迹的每一步都与城市特定的空间环境紧密相关,并受其制约或影响,犯罪人对犯罪载体的考量是其运行轨迹中的重要内容。

1.1.2 犯罪释义

1)犯罪的实质

犯罪行为是一种病态的反社会行为,是行为人与外界社会环境之间的不平衡状态所导致的一种极端逐利行为。人的行为都有社会效应,究竟哪些行为应该被确定为犯罪行为?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很大的差别,也比较含糊、笼统,还带有一些随机性。为了透彻了解犯罪的实质,有必要对这种行为做简单的但却是最实质的描述:(1)犯罪是违背法律的行为。法律是国家实施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之一(曹立群和周愫娴,2007),违背法律是国家所不能允许并会受到惩处的行为。(2)犯罪是超越社会规范标准的行为。社会规范标准是社会团体和大众约定俗成的行为界限,超越了这个界限,必不为社会所容。(3)犯罪是与主流思想道德观念背道而驰的行为。一个社会的主流思想道德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这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和社会成员看待“行为”的价值取向,反向的价值追逐也必不为社会成员所容。(4)犯罪是对个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保障人的与生俱来的所有权利是社会的主要功能之一,损害了个人和个人的集合体——社会的权益,必不可容。

从上述简单描述可以看出:犯罪是违背法律的行为,是超越社会规范标准的行为,是与主流思想道德观念背道而驰的行为,是对个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但是,反过来说呢?是否所有违背法律的行为、超越社会规范标准的行为、与主流思想道德观念背道而驰的行为、对个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都会以犯罪论处?无论从法理上或执法上,答案都是否定的。犯罪概念的复杂性可见一斑。

各国法律文件中都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地位。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原则从立法上表明了一个基础性观点:犯罪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行为本身的性质,它是对社会现实行为的法律性的确认。人的行为都有社会性,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都会相互发生作用,如果社会主体的行为与其他主体不发生关系(纯个人行为、隐私),那么它就不会或不应受到来自法律的压力,当然也不会被定为犯罪。在相互发生作用的过程中,冲突总是难于避免的。法律就是要将社会主体的行为纳入到一个合理的模式范畴中,以减少冲突,或矫正冲突的状态,或弥补冲突的损害,同时对冲突行为的实施者予以惩罚,限制其行为范围和能力(胡振民,2004)。所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最为重要和核心的结构就是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来自于实际行为,但又不是简单的实际行为,它是生活中实际行为的范式,是对于实际行为的理论抽象与奠基框架。如果人们的行为与法律给人们设定的行为模式出现背离,就意味着违法,这种背离的极端表现就是犯罪行为。可以说犯罪行为是个人极端过错行为模式与法律一般行为模式相冲突的表现结果。

2)犯罪的定义“犯罪”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有多种不同表述且难以统一。对一个科学概念的阐释(即“定义”)往往是一门负责任的学科出发的起点。而对“犯罪”定义的阐释,法学(包括刑法学和犯罪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生理学以及精神病医学却大相径庭。其中以刑法学和犯罪学最为典型。

刑法学的犯罪定义。在国际上,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将犯罪定义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行为”;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故意或过失的违法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必要的刑事责任(周东平,2004)。显然,“违反法律”是刑法学犯罪定义的主旨。但是,这一定义却没有能力区分违法行为的各种变数以及因时间、空间和社会制度的不同而造成的差异,况且,是否将某种行为定为犯罪也往往取决于制定法律的阶层(即社会的统治者)的态度与观念。正如吉伯恩斯D.C(Gibbons D.C,1982)所指出的,犯罪成了“一个社会随机现象,其内涵随着新法的不断制定和旧法的不断修废而伸缩”。

犯罪学的犯罪定义。综合犯罪学对犯罪定义的各种描述,可归结为最简单的一句话:“一切对社会有害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皆为犯罪。”这个定义要比刑法学的犯罪定义宽泛得多,在犯罪学家的眼中,因年龄、疾病、违法程度、损害大小以及“未遂”等形形色色的原因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统统是犯罪,指认犯罪也不受违法行为的各种变数以及因时间、空间和社会制度的不同的影响。虽然犯罪学的犯罪定义对从本质上认识犯罪很有帮助,但客观上未将违法与超越社会规范标准、违背主流思想道德观念区分开来,给犯罪统计、犯罪惩处和犯罪防控等实践性很强的课题带来了困难。

两种犯罪定义并存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具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刑法学是一门“规范学”,按刑事法律规定来看待犯罪、评判犯罪和惩处犯罪,自然要“以法律为准绳”。犯罪学是一门“事实学”,以社会危害来看待犯罪、研究犯罪和防控犯罪,自然要“以事实为根据”。二者的有机结合应该是准确认识“什么是犯罪”的正确途径。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因此,简言之,我国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可定义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相对于国际上的同类定义,它更接近于犯罪行为和犯罪问题的实质,而且为犯罪统计、犯罪惩处和犯罪防控等实践性很强的课题带来了研究便利,因而被我国法学界所广泛采用(储怀植,1997;周东平,2004)——这也是本书所认定的犯罪定义。

3)犯罪人的认定

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行者,是犯罪事件中第一性的主动要素,即犯罪主体。研究犯罪人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研究犯罪行为,犯罪人的心理状态、行为方式、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等无不从根本上决定或影响着他们的犯罪动机、谋划、实施乃至案后的消罪等,当然也决定或影响着他们认知和选择作案对象(犯罪受害者,属第二性的被动要素,即犯罪受体),认知和选择作案地点(犯罪场所,属中间性的介质要素,即犯罪载体)(王发曾,2003b)。其中,犯罪人对作案地点的认知和选择,集中体现了他们的“空间行为方式”,这也是本书自始至终关注的焦点。

定义犯罪人不是太难的事,但由于定义“犯罪”存在的多元化状况,犯罪人的定义也出现了多视角的状况。归纳起来,大致有窄视角定义和广视角定义。(1)狭义犯罪人。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是指违犯了刑法并须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此类定义在国际上具有共性,并便于案件统计、法庭量刑和矫治惩处等。(2)广义犯罪人。属社会意义上的犯罪人,是指违犯行为规范,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此类定义有利于全面研究犯罪根源,便于开展“社会矫治”(而不仅仅是法律矫治)。

显然,以上两种犯罪人定义与前述两种犯罪定义有着密切的内涵关联,但却各有缺失。狭义犯罪人定义的外缘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社会犯罪问题;广义犯罪人定义又过于宽泛,模糊了罪与非罪的严格界限。因而,学术界就有了所谓的“折中定义”:“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采取矫治措施的人”(周东平,2004)。本书认可折中定义,但由于采用的案例主要是已判案件(至少是已立案件),对犯罪人的认定倾向于狭义定义。由此,在折中定义的框架下,犯罪人有必要再分为“事实犯罪人”(简称“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这在学理和法理上都是讲得通的。

1.1.3 犯罪类型

1)从不同角度划分犯罪类型

研究“事物”的类型,对于准确认识其存在、构成和价值的本质禀赋,深刻了解同种类事物的特质、运动和演化的客观规律,科学把握异种类事物之间的关联、共生和互动的内在关系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犯罪”这一类事物中,可以根据犯罪事件的主体行为方式、受体的不同类别和载体的空间特性,并参考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大众的认知标准等,将犯罪划分为若干类型。

从犯罪主体角度划分犯罪类型。根据犯罪人年龄,可分为未成年犯罪和成人犯罪;根据性别,可分为男性犯罪和女性犯罪;根据职业,可分为蓝领犯罪、白领犯罪和各种职务犯罪;根据动机,可分为贪财性犯罪、贪权性犯罪、贪色性犯罪、报复性犯罪、政治性犯罪和游戏性犯罪等;根据作案次数,可分为初次犯罪和累犯罪;根据作案人数,可分为个体犯罪、合谋犯罪和团伙犯罪;根据作案机会,可分为偶然犯罪、预谋犯罪、突发犯罪和连带犯罪等。

从犯罪受体角度划分犯罪类型。根据犯罪受害者的法定权益的不同,可分为:侵害个体权益犯罪,包括杀人罪、人身伤害罪、诽谤罪、侵占个人和家庭财产罪等;侵害团体权益犯罪,包括侵占集体财产罪、破坏集体设施罪和损害团体名誉罪等;侵害社会权益犯罪,包括侵占公共资源罪、侵占或破坏公用设施罪、破坏环境罪、危害社会治安罪、败坏社会风气罪、败坏公共信用罪和渎职罪等;侵害国家权益犯罪,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从犯罪载体角度划分犯罪类型。根据犯罪载体所在区域不同,可分为境内犯罪、境外犯罪、跨区域犯罪、跨国犯罪、城市犯罪、乡村犯罪等;根据载体的空间盲区性质,可分为:公共空间盲区犯罪、非公共空间盲区犯罪、边际空间盲区犯罪、移动空间盲区犯罪、虚拟空间盲区犯罪等(王发曾,2003b)。

从犯罪行为角度划分犯罪类型。根据犯罪行为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财产犯罪,例如盗窃罪、侵占财产罪、抢劫罪、诈骗罪等;暴力犯罪,例如杀人罪、强奸罪、人身伤害罪等;智能犯罪,例如诈骗罪、伪造文书证券罪、利用科技手段犯罪等;破坏罪,例如爆炸罪、投毒罪、纵火罪、毁坏公私财物犯罪、破坏资源与环境犯罪等;败坏风俗犯罪,例如聚众赌博罪、团伙滋事罪、制毒贩毒罪、组织卖淫罪等;职务犯罪,例如贪污罪、行贿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泄密罪等。

从其他角度划分犯罪类型。研究者从研究需要出发做过多种犯罪类型划分:根据犯罪行为有无违犯社会性(反道德性),可分为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根据犯罪人的价值意识是否正常,可分为普通犯罪和确信犯罪;根据犯罪形成的特点,可分为普通法上的犯罪和制定法上的犯罪;根据案件的公开程度,可分为已决犯罪、公开犯罪和实际犯罪。此外,还有按照统计口径划分的犯罪类型等(周东平,2004)。

2)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

遗憾的是,同样由于犯罪学知识体系统一性的混乱局面,至今没有一个能得到各国、各相关学科高度认同的犯罪的类型“族谱”。这给犯罪现象的系统化和条理化,犯罪的防控和犯罪人的矫治,乃至犯罪学发挥教育与研究功能等,都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为了统一定性犯罪性质并有利于量刑,一些国家的刑法常常明确规定犯罪的类型。这里特别转引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分则规定了十大犯罪种类,列示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在我国刑法制定的犯罪类型族谱中,有三个明显的特点值得注意:第一,国家利益至高无上,侵害国家利益的罪种规定得比较详尽,量刑较严,这符合国情、民心。第二,该族谱包含3个层级:犯罪种类(10个),犯罪亚类,犯罪小类。在10个犯罪种类中,只有第(3)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6)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犯罪亚类,前者有8个亚类,后者有9个亚类,其他8个种类中均为犯罪小类。可以说,该族谱是一个亚类不完全的犯罪类型系列。第三,该族谱的10个犯罪种类基本上是从犯罪行为角度划分的。但仔细分析,前7个种类体现了犯罪受体的不同,后3个种类体现了犯罪主体的不同;第(3)、第(6)个种类中的亚类体现了犯罪受体和犯罪行为的不同;各个小类分别体现了犯罪主体、受体和行为的不同;各个层级中很少体现犯罪载体的不同,上述列示中,仅有的两例是第(10)个种类的“战场投敌罪”和“战场遗弃伤病军人罪”。可以说,该族谱是从不完整的综合角度划分犯罪类型的。

1.1.4 犯罪学

1)犯罪学的困惑

Criminology(犯罪学)一词的词根,由拉丁文cimen(犯罪)和希腊文logos(学说)组合而成,是由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尔(Topinard P)于1879年首先提出的(周东平,2004),可以说,犯罪学最早发端于19世纪中后期。但是,作为一门具有现代科学意义的学科,犯罪学形成的大致年代,却众说纷纭。例如,曹立群、周愫娴认为,目前把犯罪学当作独立学科的国家为数不多,美国犯罪学“成为一个独立的专门学科是自1970年代后形成的趋势”,而“中国大陆犯罪学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新生事物”(曹立群和周愫娴,2007)。

犯罪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周东平认为,“统一的并为各个学者所接受的犯罪学概念迄今为止大概仍不存在”(周东平,2004)。这是因为,研究者不同,对犯罪学的理解也不同:(1)媒体的犯罪学。犯罪学是媒体展示的犯罪案例集成,是“大众嗅觉的产物”、面向市场的商品,可满足媒体受众的好奇心和“窥视癖”。(2)政府机关的犯罪学。犯罪学是以协助政府制定政策为目的,根据一定的规则收集的政府机关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分析的结果。(3)学者的犯罪学。犯罪学是在学者设定假说、选择方法的基础上,对自己独立的研究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推理、归纳和评价的研究工作的“作品”。周东平认为,犯罪学不是评论学,不是破案故事,也不是法律解释学,而是“一门跨学科的经验学科”。

在犯罪学比较发达的美国,有所谓的广义犯罪学和狭义犯罪学之说。广义犯罪学指的是所有系统地探索犯罪及其相关问题的“活动”;狭义犯罪学指的是用科学的方法对犯罪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的跨学科的“研究”。后者是主流犯罪学家的看法。因此,在犯罪学的基础文献中,常常不得不采用“狭义的、最狭义的、广义的、最广义的”这种视野分层的办法,来处理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为什么会是这样?除了犯罪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研究者的多元化以外,美国犯罪学发展面临的障碍(曹立群和周愫娴,2007)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问题:犯罪学家派别林立,互不相容;理论体系模糊、松散,难以用实证研究来检验;缺失标准化、量化的手段与统一标准。

可以说,学术界不仅对犯罪学性质的认知存在歧义,就连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等一门学科的基本构成要素的认知也莫衷一是。尽管理清这些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不是本书的主要任务,但为了给本书的主题提供一个完整、清晰的认识平台,这里斗胆提出一家之言,也算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的一种参与。

2)犯罪学的科学性质

科学是对自然现象、社会问题和思维方式等的客观规律的描述、解释和预见。

犯罪学作为一门科学,应该具备所有科学门类都须具备的性质:(1)客观性。犯罪学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能够客观地揭示犯罪问题的存在与延续的真实状况。(2)简约性。尽管犯罪学面对的是万象丛生的犯罪问题,也必须能够化繁入简,以尽可能简约的方式展现研究的结果。(3)实证性。犯罪学必须从实际出发,获得第一手的准确信息,运用可信的科学方法,通过缜密的逻辑分析、推理和论证,得出正确的科学结论。(4)功能性。犯罪学具有描述、解释、预见犯罪客观规律的功能,研究结果对解决犯罪问题有科学指导意义。(5)持续性。犯罪学的发展分阶段并逐渐积累、传承,每一阶段所揭示的犯罪存在与延续的客观规律越来越逼近真理,其研究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可持续的探索过程。(6)相对独立性。犯罪学应独立于科学之林,可以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但却不可代替其他学科,其他学科也不可替代犯罪学。

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存在的学科,应该具备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对此,这里做如下说明。

关于犯罪学的“学科级别”问题。我国学科的分类为逐级分类体系,一级大的学科之下有二级、三级学科之分。由于犯罪学与法学关系极为密切,而且前者又相对薄弱,目前一般将其作为法学的三级或四级学科(例如:法学—刑事法学—刑事学—犯罪学)。这无可厚非,但我们相信,随着犯罪学的壮大及社会需求的高涨,提升犯罪学的学科级别是完全有可能的。

关于学科包容性问题。事实证明,任何学科都代替不了犯罪学。但由于犯罪问题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多学科的研究者已显现出浓厚兴趣,犯罪学的跨学科性十分突出。犯罪学对这种状况给予最大限度的包容,是学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好事。连带的一个问题是,犯罪学究竟是自然科学抑或社会科学?笔者认为:犯罪学文理兼容,对犯罪空间盲区的综合治理甚至带有相当的工程科学色彩。

关于教育与研究功能问题。与其他学科相比,犯罪学更应突出其社会教育功能,强调其科学研究功能。犯罪学的教育功能,不单是学校专业教育,更包含社会教育。向社会渗透法制观念和犯罪防控意识,向社会人灌输健康的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是犯罪学义不容辞的责任。犯罪学的研究功能,不单是犯罪案件的搜集、罗列和展现,更应该揭示犯罪事件各要素的因果关联与演化规律、发展趋势,并最终凝练出指导犯罪防控的科学准则与实践途径。而这一切,均需严肃、缜密的科学研究来支撑。

关于知识体系的统一性问题。一门学科对知识体系的统一性追求体现了科学对完美真理的追求。当前犯罪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乃至基本观念的混乱局面,是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学科的跨学科性,以及研究者的个性纷呈造成的,对于还不够成熟的犯罪学,这种状况理应包容。当前需要做的是,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除了客观显现与介绍引进之外,应组织专门力量建树中国的犯罪学理论体系,这符合创新原则并具有很大的创新空间。

关于定位、定量、定性相结合问题。针对当前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张积极采用新的研究方法与技术手段(例如信息技术、空间设计技术),用综合集成的框架将定位观测、定量分析、定性论证等有机结合。当前特别强调研究者努力树立数量与空间概念,主动学习计量与空间技术,从而提高犯罪学的研究品位与质量。

3)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该学科的学术内核,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显性标志,集中体现了学科存在的社会价值。纵观中外犯罪学的发展历程,其研究对象问题呈现出两个特点:(1)与犯罪学其他基本理论问题一样,说法繁多,观点并立,共同形成了其知识体系不统一的特点。(2)早期犯罪学多集中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并长盛不衰,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与丰硕的成果。近期许多人转向了犯罪预防研究,新理论、新观点层出不穷。

这种状况必然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由于研究对象不明确,研究者的研究意识的树立、研究领域的选择、学术思想的形成以及学术思路的拓展等,都会处于不定状态,并形成学术界整体的“随心所欲”。二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犯罪学很难称自己是一门严谨的科学,自立于科学之林的愿景只能是梦想。随着犯罪学的不断成熟和社会需求的不断提升,构建统一的犯罪学研究对象体系,已成为学科发展必须尽快解决的最基本的学科建设任务。

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研究的心得,以追求完整性、系统性为准则,提出犯罪学七个方面的研究对象:A.犯罪学科研究:包括犯罪学科框架研究、犯罪理论与方法论体系研究、中外犯罪学比较研究、犯罪学思想史研究等。B.犯罪问题研究:包括犯罪现象研究、犯罪问题的社会背景研究、犯罪问题演化研究、犯罪类型研究、犯罪危害研究等。C.犯罪原因研究:包括犯罪的人类学原因研究、犯罪的社会学原因研究、犯罪的心理学原因研究、犯罪的行为学原因研究、犯罪的综合原因研究、犯罪问题产生的根源研究等。D.犯罪要素研究:包括犯罪主体研究、犯罪受体研究、犯罪载体研究、犯罪其他要素研究、犯罪主要素互动关系研究等。E.犯罪趋势研究:包括犯罪统计研究、犯罪趋势因素研究、犯罪评价研究、犯罪趋势估测研究等。F.犯罪防控研究:包括犯罪防控的法理研究、法制防控研究、教化防控研究、社会防控研究、空间防控研究、专门防控研究等。G.犯罪惩治研究:包括犯罪刑侦研究、犯罪取证研究、犯罪量刑研究、犯罪人监禁研究、社区教化研究等。

在构建上述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体系时,一个问题时常困扰着笔者:有些研究内容早已是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再列入犯罪学的研究范畴之中,岂不造成新的混乱?可以这样理解:学科的相互渗透与交叉是当代科学鲜明的发展趋势之一,涉足其他学科已在研究的与犯罪有关的问题是对犯罪学本体的十分有益的补充,其他学科对犯罪学问题感兴趣并插涉其中也理所当然。须知学科之间活跃的交叉、渗透所产生的学科“边际生态效应”,会开辟巨大的创新空间,增添众多的发展元素,进而创造旺盛的学科生命力!

4)犯罪学的学科体系

从目前犯罪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级别来看,犯罪学似乎没有必要再设立子级学科,也就没有必要构建犯罪学的学科体系,只要划分出若干研究领域即可。在一门学科发展的初期,这是可以并且允许的,因为就连学科的创始人也不能十分清晰地把握学科的未来发展态势。但是,犯罪学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已经是一门不算年轻的学科了,没有自己的学科体系实在无法自圆其说。为适应学科发展的要求,从现在开始就着意培育子级学科,构建犯罪学的学科体系,实属必要。

况且,“××犯罪学”和“犯罪××学”之类的称谓在各种文献中已屡见不鲜。这些现有的称谓还启发我们,所谓“××犯罪学”应属犯罪学“本体”的子学科,而“犯罪××学”则属与其他学科交叉的“体外”子学科。如果一定要将后者归属于某一特定学科,原则上应将其归入其他学科,但其重要性绝不可忽视,对犯罪学学科体系的完整性的贡献无可替代。循着上述思路,本书开列出如下犯罪学子学科的单子。

本体子学科。(1)理论犯罪学。研究犯罪学的学科框架、理论与方法论体系、犯罪根源、学科的法理思辨等,应是犯罪学的主干子学科。(2)普通犯罪学。重点研究犯罪通论,主要发挥基础性作用及教育功能。(3)类型犯罪学。专门、深入研究某一犯罪类型,应是犯罪学的主干子学科。(4)防控犯罪学。研究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机制、途径与措施等,应是犯罪学的主干子学科。(5)刑事犯罪学。研究犯罪案件的侦破、审理和犯罪人的惩处等,应是犯罪学的主干子学科。(6)城市犯罪学。研究城市地域的犯罪现象,由于城镇化趋势以及城市的犯罪的特殊性,应该单列一门子学科。(7)犯罪学史。研究犯罪问题的历史演变、犯罪学的学术思想演化和犯罪学的发展趋势等。

体外子学科。(1)犯罪人类学。从人类学角度研究犯罪的历史演变、产生根源和犯罪人的人类学特征等。(2)犯罪社会学。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问题的社会背景和根源,社会对犯罪的反制等。(3)犯罪心理学。从心理学角度研究犯罪主体和受体的心理特征、犯罪人的心理动机等。(4)犯罪行为学。从行为学角度研究犯罪主体、受体和载体的行为特征与规律等。其中载体的行为,是指犯罪场所客观存在的空间模式以及人们塑造和整治生存空间的行为方式。(5)犯罪统计学。从数理统计角度研究犯罪概念测度、犯罪案件统计、犯罪影响因素相关分析、犯罪评价、犯罪趋势估测等。(6)犯罪经济学。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犯罪问题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犯罪人的经济背景、犯罪行为的经济益损选择等。(7)犯罪地理学。从地理学角度研究犯罪现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差异、某类地域(例如城市地域)内部的空间分布规律、犯罪高发区(点)的形成原因等。(8)犯罪医治学。从医疗学角度研究行为不规者(或潜在犯罪人)的生理治疗与心理矫治等。(9)犯罪伦理学。从伦理学角度研究犯罪的社会危害、社会的道德与行为规范、人的思想道德教化等。

这个粗略的犯罪学学科体系框架可能产生一个问题:本体与体外子学科之间、各子学科之间,研究内容会有一定程度的重复与交叉,或者会留有空白。从犯罪学的现状看,这不奇怪。我们相信,子学科的相互摩擦与碰撞会使它们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清晰,并推动学科体系产生积极震荡,逐渐达到理想境界。

1.2 城市犯罪根源的理论

1.2.1 城市犯罪根源的综合观

理论,永远是所有学科的思想精华、学术灵魂和实践指南。理论研究,永远是所有科学工作者科学思想的土壤、学术观念的导引和社会实践的动力。由于犯罪理论研究的主干学科——犯罪学自身的问题,关于犯罪的理论体系至今仍未建立起来,犯罪学对城市犯罪空间的研究的支撑还很软弱。好在国外多学科对犯罪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憾,浩瀚的犯罪研究成果饱含着丰富的学术养料。

犯罪是如何产生的?这是一个既古老又新鲜的问题,也是犯罪学及其相关学科第一个追根求源的大命题。这个问题说不清,遑论其他?犯罪根源与犯罪原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作为一种重大社会问题——“犯罪问题”形成、演化的根源,后者是指具体的犯罪人为什么实施犯罪或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关于城市犯罪根源以及各个因素对犯罪问题形成、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可说是众说纷纭,据统计,这方面的理论、学说已多达130余种。不同的学科认识的角度不同,分析的结果也会有不同。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等早期的研究形成了各种犯罪根源的传统理论,为构成现代理论体系并溯本求源打下了基础。

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浪潮裹挟着各种社会问题扑面而来,城市犯罪造成的社会伤害也愈加剧烈。而且随着相对和平年代的到来,在那些由人亲手窃取财物、破坏设施、残害生命的恶行中,战争已让位给犯罪,犯罪问题已成为城市安全的第一杀手。犯罪是否具有“不可避免性”,学术界仍在讨论之中(皮艺军,2001),但这丝毫不影响对犯罪的“DNA密码”的不倦探求。许多学者以更高的眼界和更广的视野审视城市犯罪问题产生的根源,形成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新的学说、理论和观点。

影响城市犯罪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多种因素在城市地域上的空间组合,构成了城市犯罪问题的综合成因——此即城市犯罪根源的综合观(王发曾,1997)。该观念强调三个思想内涵:第一,城市犯罪尽管是具体犯罪人实施的个体行为,但其产生的根源却远比个体行为复杂得多、深刻得多。如果仅仅在个体犯罪人身上找原因,就难以真正挖出犯罪问题的“根”。第二,城市犯罪是城市这种特殊的地域实体的一统产物,因此“综合观”尤其关注城市犯罪问题作为一个“整体事件”所透析出的综合成因,而不过多关注个别案例的个性成因。第三,当使用综合观这个理论武器去研究犯罪根源时,必须分别从各个影响因素入手,并分析各因素之间的谐振关系。这里将城市存在状态中固有的诸多影响犯罪问题的因素归为三大类,即城市发展因素、城市问题因素和城市空间环境因素,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共同构成滋生城市犯罪问题的土壤。城市发展与城市问题属影响城市犯罪的基础因素,放在下一节讨论。“城市空间环境对犯罪的影响”具有特殊的空间意义,是本书主题——“城市犯罪空间”的重要内容,因而将在第3章中专题讨论。

1.2.2 城市犯罪根源的传统理论

1)人类生物学观点

1876年,意大利精神病学专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Lombroso C.)的《犯罪人论》(第一版)出版,标志着人类生物学对犯罪原因的研究走向成熟和系统化,龙勃罗梭也被公认为该学派早期的代表人物(吴宗宪,1999)。他以意大利城市的惯犯和重犯为对象,测定其头颅和身体各部位的结构特征,认为头盖骨和身体其他部位的异常与犯罪特征之间有直接联系,犯罪者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人类返祖式的野蛮回归,从而提出了“天生罪犯”的假说。

该假说的主要观点是:生理异常是造就“先天性犯罪人”的重要原因,天生罪犯在全体罪犯中约占1/3。龙勃罗梭描述的先天性犯罪人的生理特征有:颅骨大小与常人不一样,头盖骨的缝合部有凹凸,额头小而窄,眼窝和眉弓过大,面颊左右不对称,眼和耳高低不同、大小不一,眼睑下垂、充血,斜视等等。甚至认为:盗窃犯多有弯曲鼻、狮子鼻;杀人犯的鼻子像食肉动物的鼻子;诈骗犯嘴唇薄且为直线形。男子少须,女子多毛,肋骨数多或少,两手侧平举时左右两端距离较长等生理异常都是天生犯罪人的特征。

尽管“天生罪犯”说颇多荒谬而遭到众多非议,但步其后尘者以及力图修补、完善其理论者仍大有人在。例如比龙勃罗梭稍晚的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菲利把人类生物学派研究犯罪成因的方法概括为:在解剖学和生理学实验室里,在监狱和精神病院里,将犯罪人与正常人的一般特征和精神病患者及人格退化者的个性特征从有机和物质的角度进行比较,进而对由比较所直接得出的观察结论进行研究(恩里科·菲利,1990)。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仍有人试图运用技术手段测定人的生理状态来解释犯罪的原因。例如,有人断定,犯罪人在生物基因和身体上都是退化的人。有人认为,犯罪的意向与人的体型有关。有人推测,犯罪与染色体的异常有关。还有人宣称,犯罪与血型有关,欧洲人B血型的犯罪率最高,日本人O血型的犯罪率最高(Gibbons D.C,1982;菊甜幸一,1998)。

我们不排除某些生理因素会对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一定影响,但人不仅是“自然性的人”(即作为动物的人),更是“社会性的人”,后天社会环境中各种因素对人的综合影响,才是塑造人的思想意识和心理行为的最重要原因,仅仅从生物学角度不可能从根本上揭示城市犯罪的根源。尽管某些犯罪人的生理状况确有异常之处,但并非所有生理异常者都会成为罪犯,同样,也并非所有罪犯都有生理异常——“天生罪犯”说将生理异常作为认识犯罪人的根据是没有道理的,在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

2)传统心理学观点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及其变化规律的科学。心理现象又称心理活动,其表现形式有:(1)心理过程,包括认识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2)个性心理,包括个性心理特征和个性倾向性;(3)心理状态,包括在特定时段、特定情境中人的个体或群体的心理活动表现。由于心理是人的大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折射的产物,而人的行为又主要受人脑的主要功能“思维”的支配,人的犯罪行为当然与人的心理活动有较密切的关系。

作为心理学和犯罪学的交叉学科,到19世纪下半叶,犯罪心理学得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在犯罪心理学的科学体系没有完全形成之前,普通心理学界一些学者就对犯罪成因产生了浓厚兴趣,他们的一些观点就是这里所介绍的“传统心理学”观点。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是:人类个体的心理行为特征的变异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罗大华和刘邦惠,2000)。

传统心理学在对犯罪成因孜孜以求的研究中逐渐形成了若干有代表性的观点:(1)人的性本能和性心理是各类犯罪的基础因素(或称为“根本原因”),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医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Freud S.)。(2)人的性格和气质所反映出的心理特征同犯罪类型有密切关系。(3)人的欲望不能满足时会产生挫折感,其中一部分人会进而转变为以仇恨的心理和行为对待他人,并通过犯罪来满足自己的欲望。(4)某些人过于强烈的模仿和冒险心理是将他们推向犯罪深渊的第一个诱因,模仿和“学习”是造成犯罪的原因之一……

不可否认,心理因素是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传统心理学观点所强调的人类个体心理特征的变异不具备普遍性的解释意义。而且,抛开特定的环境条件去作单纯的心理分析,就会忽视人的高级需要(即对社会负责的道德、法律等需要),或者忽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人的低级需要(即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欲望需要和消费需要等)的支配与调节作用,难免会走上主观唯心主义的歧途。

3)社会学观点

犯罪学中早期的社会学派也出现于19世纪,并与前述的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人类生物学派共同组成了犯罪学实证研究的两大倾向。犯罪社会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之一,是意大利的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反映其主要学术思想的著作《犯罪社会学》(1882年出版,1990年译为中文)被认为是该学派的代表作。

菲利在《犯罪社会学》中对犯罪成因的分析有其独到之处。他认为,犯罪的发生绝非古典犯罪学主张的是由人的“自由意志”所决定的,而是“完全由于行为人处于某种特定的人格状态和某种促使其必然犯罪的环境之下”造成的。这种特定的人格状态和环境由三种因素组成:(1)人的生理、心理和种族等人类学因素(看来,菲利与人类生物学观点有所趋同)。(2)自然资源、地形、气候等以物质环境形态存在的地理因素。(3)社会因素,即“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环境”,其中还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和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菲利认为,个体的犯罪行为或整个社会的犯罪问题都是这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总的来说,社会因素起的作用最大,或者说是起主要作用、关键作用。由此看来,尽管早期社会学派在某些观点上与人类生物学派趋同,但与后者注重犯罪人生理特征相比,社会学派着重从社会的角度研究犯罪和罪犯,主张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显然是前进了一大步。

进入20世纪后,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同时也是受犯罪问题威胁最严重的国家,这种现实刺激了美国犯罪社会学的发展(吴宗宪,1999)。一方面,从学术思想上越来越偏离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欧洲人类生物学派的错误观点;另一方面,从研究方法上开辟了对各种理论假设进行经验主义检验的更为科学的研究途径——城市犯罪根源理论研究的中心已从欧洲移向了美国。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对犯罪社会背景的综合研究,形成了下述试图解释城市犯罪根源的观点:(1)社会解体论,认为犯罪的根源在于社会动荡,在失去共同社会准则的地区和城市,一些人会脱离社会监督的约束而产生自我表现的越轨行为。(2)社会反常状态论,认为在一个许多社会成员不能以传统的正常方式获得成功(获得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的社会里,有的人只能以反常即非法的手段达到目标。(3)差别交往论,认为城市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千差万别,犯罪行为是通过相互交往而“学习”来的,学习的进度取决于交往的深度和持续时间。(4)文化冲突论,认为不同文化集团的成员互相侵入而杂居在同一城市社区时,各种宗教、民族和意识形态等社会文化规范相互纠葛,必然发生冲突。(5)亚文化群违法论,认为低文化阶层的成员大多信奉与社会传统相悖的准则,他们依自己的准则行事,往往作出违法行为。(6)机会论,认为低阶层社会的成员在追求较高标准的社会成功时,如果发现竞争的“机会”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正的,一些人就会转而以非法的手段获取成功。(7)相对剥夺论,认为社会中有一定经济基础但不很富裕的成员往往感到自己的部分经济利益被别人剥夺了,这是造成现代社会中财产犯罪的主要原因。

以上理论和假说从不同的角度部分地或表象地分析了城市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但这些原因只对20世纪以来快速工业化、城镇化所引起的城市社会动荡造成的犯罪有实证意义,而且过分强调了个人被动地接受恶劣社会环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忽视了个人的能动性、团体的调节性和社会的约束性作用,因而无法从本质上全面揭示城市犯罪的产生根源。尽管如此,社会学派的基本观点,即社会问题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不良社会条件是培养犯罪人的土壤,犯罪是社会环境压力的结果,犯罪反映了社会的病态,以及主张犯罪多因论等,对科学探究城市犯罪的根源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并为后者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养。

1.2.3 城市犯罪根源的新理论

1)新学说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和平年代的到来,城市犯罪对人类社会的危害逐渐凸显,犯罪研究也进入相对活跃时期,涌现出一批试图解析犯罪根源的新学说。其中以中和技术说、飘移说与标签说较有代表性。

中和技术(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说是由塞克斯·克雷斯汉姆和戴维·马扎提出来的,其代表作是1957年发表的《中和技术:一个青少年犯罪的理论》(Gresham S.and Matza D.,1957)。用于抵消的方法称为中和技术,该学说的基本观点是,青少年犯罪人了解社会行为规范与合法的价值体系,在实施违法犯罪之前,他们往往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但又有罪恶感,就力图中和抵消这种矛盾的感觉,于是犯罪就发生在这种中和的过程中。

青少年犯罪人的中和技术包括以下种类:(1)推托责任,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犯罪意愿,之所以犯罪是由于环境所迫,即“我也不想犯罪,但没办法”。(2)否认有加害于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于别人无害,即“我愿意那样做,也没有招谁惹谁”。(3)否定有被害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受害人或受害人理该遭此报应,即“你找不出来我伤害了谁”或“你本来就坏,理应如此”。(4)反非难,认为那些指责、抨击他们不良行为的人是伪君子,即“你没有资格跟我过不去”。(5)追求“忠诚”,认为自己出于对友谊的忠诚而犯罪是光荣的,即“我犯罪又不是为我自己”。

该学说还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完成了自己“社会化”的进程,大多数人会抛弃原有的非合法观念和种种恶习、恶行,在合法的价值体系中继续自己的人生之路。中和技术说这种深入青少年犯罪人内心深处的剖析具有很强的客观性,相当准确地把握到了他们矛盾的心理脉搏。这不仅彻底打破了“天生罪犯”说的理论桎梏,也给防控青少年犯罪提供了新的线索。

飘移(Drift)说是由戴维·马扎提出来的,其代表作是1964年出版的《青少年犯罪与飘移》(Matza D.,1964)。该学说的基本观点是,青少年犯罪人移行于合法与非法的价值体系之间,徘徊于守法与犯罪之间。究竟是守法或犯罪,取决于他们行为时的情绪、心理与情感。

该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行为并未受到强制,也不能充分地、自由地选择,他们的行为飘移在自由与强制之间”(Matza D.,1964)。也就是说,在自己的人生初级阶段里,青少年犯罪人由于不具备认知、选择合法与非法的价值体系的能力,他们的行为往往游移在守法与犯法之间,走向犯罪只是一次偶然的身不由己的事件。马扎推断,一次犯罪之后,大多数人会摈弃非法的价值体系而选择合法的价值体系,从而远离了犯罪,青少年犯罪人中的累犯只是少数。这就启示我们,通过各种社会防控手段,可以向青少年积极灌输正确的法制观念和人生观念,即使对一些“问题青少年”,也可以把他们从“飘移”到失足的边缘时拉回到坚实的土地上。

1970年代以后,循着中和技术说和飘移说的理论轨迹,一些研究发现,有些成年犯罪人也经常处于飘移状态,也常常借用中和技术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这些中和技术包括:(1)隐喻,认为自己的行为比有些人、有些事要好,即“我比他们还强呢”。(2)要求正常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许多人做过的正常的事,即“法不应责众”。(3)否认有消极意图,认为自己的行为出发点不错,即“我无意造成消极后果”。(4)要求相对承认,认为相对于其他人来说,自己的行为并不算很严重,即“有人比我还坏也没事”(吴宗宪,1999;周东平,2004)。

标签(Labeling)说的代表性学者有美国的弗兰克·坦南鲍姆(Tan-nenbaum F.)、埃德温·M·雷蒙特(lemert E.M)和霍华德·S·贝克尔(Becker H.S)。1938年,坦南鲍姆在《犯罪与社区》一书中把“贴标签”用作犯罪学术语;1951年,雷蒙特在《社会病理学》一书中试图将标签说理论化;1963年,贝克尔的《局外人:对越规行为的社会学研究》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标签学说,从而引起学术界关注。该学说的基本观点是,“犯罪人标签”具有生成犯罪的作用。人一旦被政法机构和社会贴上行为不良、违法犯罪的标签后,就会被孤立于传统的主流社会之外,别无选择,极易发生二次犯罪,最终沦为职业犯罪人。

标签说的理论前提是犯罪源于社会问题,各种社会力量的互动引发了犯罪,促使形成了职业犯罪人,最终酿成社会性的犯罪问题。社会机构、社会群体以及与犯罪有关系的社会个体,通过规劝、羞辱、愤怒、谴责、惩治甚至限制生路等途径、手段,给有越规行为的人贴上了“不法者”的标签,给初次犯罪者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这实际上是一个对有越规行为的人认知自己“不法者”身份的强化过程,是他们从越规者滑向犯罪人的一个重要推力;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初次犯罪者认知自己“犯罪人”身份的强化过程,是他们从一次犯罪滑向多次犯罪、最终沦为职业犯罪人的一个重要推力。因此,贝克尔认为,越规或犯罪不完全是自己实施的个体行为,而是他人运用一定的规则对他们实施制裁的结果(Becker H.S,1963)。1970年代以后,标签说在学术界的影响不断扩大,陆续出现了“社会相互作用”“二次越规行为”“邪恶的戏剧化”“预言的效果”“站在失败者的立场”等概念和观点(周东平,2004)。

标签学说显然与传统的社会学、心理学观点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延续和升华。标签学说对当今社会重新认识犯罪、犯罪人、犯罪根源以及反省对犯罪的社会控制等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其提倡的非犯罪化、非监禁化、政策转向和强调正当程序等司法实践主张对1970年代后的欧美国家的刑事立法、执法等产生了一定影响(苏俊雄,1993;吴宗宪,1999)。尽管该学说有理论体系不够完整、对概念的解构比较简单、对标签作用的理解不够全面等不足,但开拓了犯罪学研究的视野,批判的矛头更多指向社会乃至司法等,使犯罪学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标签说与城市犯罪空间研究的某些理念也是吻合的。

2)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并非犯罪学的本体理论,但其核心观点“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都会有一个思考、分析、评估并合理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的过程”却有很大影响,1970年代后在欧美国家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产生与发展的背景有二:

其一,依靠柔和的矫治手段解决犯罪问题的“医疗模式”的衰退。所谓医疗模式,是以犯罪人的身体、心理不健全为前提,主张以矫正、治疗、改造等软性手段促使他们成为符合社会要求的新人,以重新回归主流社会。这显然与二战后普遍高涨的人权运动有关。但实际上,仅靠医疗解决不了犯罪问题。1974年,罗伯特·马廷森在“关于监禁矫治的问题与答案”一文中披露:美国数百个犯罪人的案例表明,医疗模式基本上是失败的(Martinson R.,1974)。因此,以隔离、抑制为主要内容的所谓“正义模式”逐渐兴起。

其二,主张犯罪也可用经济学方式解读“犯罪经济学”的出现。犯罪问题的日趋严重与正义模式的兴起,使得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效应逐渐失去了信任。经济学家普遍认可的“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可以解释人类的所有行为”的观点推动他们积极进入“经济与法”的研究之中,并得到了官方的有力支持。从196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就以正式的财政预算不断资助此类研究。犯罪的经济学研究的前提是,犯罪人是完全清楚犯罪目的与后果的理性人,因此不必过多关注他们的道德、心理与遗传的缺陷,用经济学方法深入解析他们作为正常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如何进行理性选择的即可。研究的起点主要是对具体案例与具体犯罪人的实证研究,到1970年代以后,研究的积累凝结出了一批理论成果。

理性选择理论假设:犯罪人是正常的、理智的有分析、权衡、判断能力的人,他们和常人一样,常常使用“益损”的经济杠杆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该理论认为,犯罪是有目的、有利益的蓄谋、设计行为,犯罪前存在着对犯罪对象、犯罪种类、作案方式的“理性选择”,犯罪人总是在权衡由犯罪所带来的利益与犯罪失败所造成的损失之后,再选择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方法、对象等。一次次的成功或失败使犯罪人的心目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全面评估犯罪益损的指标体系,评估的结果往往是他们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理性选择理论有两个很有影响的理论成果(吴宗宪,1999)。1975年,詹姆斯·O·威尔逊(Wilson J.O)的著作《犯罪问题考察》出版。他认为现行的刑法处罚或所谓的“医疗模式”不能对犯罪人造成足够的震慑,犯罪成功获益的诱惑远大于失败可能面临的处罚,犯罪的“风险”对他们只是一种刺激。他主张依据犯罪人理性选择的线索来预防犯罪,以更为严厉的惩罚压抑他们的犯罪欲望。1985年,威尔逊与理查德·J·赫恩斯坦(Herrnstein R.J)在合著的《犯罪与人性》一书中,整合了传统犯罪学的理论精华,以理性选择理论为核心提出了犯罪的社会生物学理论。他们在深化理性选择理论的同时,特别强调了“人性”在人的“犯罪性”中的作用,认为人性是个人特性与社会因素在复杂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人性决定着所有人在犯罪问题上理性选择的结果。

究其根底,理性选择理论的源头来自于古典犯罪学派,二者的理论要素有着某些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认为犯罪人有自己的自由意志,可以从趋利避害的功利主义出发分析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轨迹。不同的是,古典犯罪学派认同“性善说”,主张柔性的犯罪矫治与社会改革;理性选择理论认同“性恶说”,主张刚性的矫治与司法的强硬。与理性选择理论同期出现的还有阻吓理论、犯罪热点理论、生活方式理论、日常活动理论等,其理论源头如出一辙,基本理念也大致相同。

理性选择理论无疑是20世纪后半叶研究犯罪根源的一个重大进展。该理论有两个基本的思想内核:第一,犯罪不是任意实施的行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来自于犯罪动机,而对犯罪机会的分析与评估决定着是否形成犯罪动机。第二,有了犯罪动机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实施犯罪,对犯罪后果的益损分析与评估决定着是否实施和如何实施犯罪。这些思想对其他犯罪学学说和理论有重要的影响。例如,犯罪心理学由此开拓了犯罪的行为决策心理研究,后述的环境犯罪学所关注的环境条件对犯罪的扬、抑机制其实也是一种犯罪机会的理性选择。理性选择理论对司法实践也产生了重大影响,1980年代后的美国通过增加司法的财政预算、强化预防犯罪等来增强“犯罪的困难程度”,通过严格量刑和强化狱政管理等来增强“犯罪后的惩罚程度”(周东平,2004)。

理性选择理论的缺陷在于,理性选择的过程并不能涵盖所有的犯罪行为,因精神疾病、人格障碍等非正常因素导致的犯罪,以及偶然因素激发的失控型、情绪型犯罪等,无法用该理论解释。理性选择理论的不足在于,研究的视野没有涉及犯罪人对作案场所的理性选择。其实,在犯罪人心目中,在哪里实施犯罪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谁、对谁、对什么、什么时间、如何实施犯罪。也就是说,一个完整的犯罪事件的六个“W”基本要素中,Where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Who、Whom、What、When、How。而这一点恰恰能够给环境犯罪学以及本书城市犯罪空间的研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3)犯罪控制理论

犯罪控制理论的哲学源头可追溯至一百多年前法国社会学家关于“社会团结、社会结合、社会控制”的思想(曹立群和周愫娴,2007)。传统犯罪学关注的是“有人为什么犯罪”,控制理论关注的是“有人为什么不发生、不实施犯罪”,探讨怎样使人不犯罪的途径。犯罪控制理论认为控制犯罪的力量来自于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犯罪是社会控制松弛加上自我控制弱化的产物。其基本观点是“控制的松弛与弱化生成犯罪”,因此解决犯罪问题的途径是“控制犯罪”。

犯罪控制理论最早出现于1950年代,经不断积累、完善,1980年代后盛行于美国等国家,成为西方犯罪学的主流学派之一。早期的犯罪控制理论的学者,一位是阿尔波特·J·赖斯,其代表作为《青少年犯罪,自我与社会控制的失败》(Rees Jr.A.J,1951),一位是伊万·F·奈(Nye I.F),其代表作为《家庭关系和青少年的越轨行为》(1958),另一位是沃尔特·C·雷克利斯(Reckless W.C),其代表作是《越轨与犯罪的新理论》(1961)。他们普遍认为,犯罪是社会外在控制和个人内在控制缺失或弱化的结果,外在的牵引力和内在的推力会促使犯罪,外在的压抑力和内在的拉力会抑制犯罪。由此,犯罪控制理论形成了社会控制理论和自我控制理论两个分支。

社会控制理论的代表学者当属托维斯·赫希(Hirschi T.,1969),他在《青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提出了“社会链”(Social Bonds)概念。赫希认为:人与社会之间倚赖社会链建立人的社会联系,社会链薄弱或断裂时,人就会失去社会控制,就有可能作出越轨或犯罪行为。反之,社会链的加固可以有效抑制任意作为的冲动和欲望,将人的行为约束在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赫希构建了4条社会链:(1)依恋(Attachment)链。青少年一般对家人、师长、亲友等自己早期成长有重要影响的人物有着较为密切的感情维系,他们非常在乎这些人对自己形象、行为的感受与评价,惧怕因自己行为失当而失去他们的信任和爱。只要这种爱还存在,依恋链就可以拉住他们不逾越社会规范。(2)约束(Commitment)链。如果青少年以实际行动追求社会主流价值,为达成功的目的,他们会有意识约束自己的思想行为,在社会规范的框架内行事。但如果他们消磨了这种意识并无所事事,必将导致约束链的断裂,就可能在任意妄为中沉沦。(3)牵制(Involvement)链。青少年经常参与各种活动,会大量占用他们的心思、精力和时间,会牵制他们乐此不疲投身其中,而不至于游手好闲。这种牵制力使他们面对犯罪诱惑而无暇以顾。(4)信念(Belief)链。良好的人生信念是避免越规和犯罪的内涵基础。如果青少年接受了良好教育,很早就认同正确的价值观念、法制观念和伦理观念,坚定的信念会促使他们趋向真、善、美,自觉地接受社会准则和规范。没有或失去良好的信念,邪恶之火自然会乘虚而入。

自我控制理论集中表现在米切尔·R·戈特弗雷德森(Gottfredson M.R)和赫希于1990年合作出版的《关于犯罪的一般理论》一书中。他们在肯定社会控制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深入研究了自我控制的弱化对犯罪的影响,认为犯罪是自我控制弱化再加上适当机会的产物。如果说社会控制的缺失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外部因素,自我控制的弱化则是更为关键的犯罪人的内在因素。他们还提出,犯罪是人的犯罪性(Criminality)的显现。有犯罪性的人,如果有机会,就会实施犯罪;没有犯罪性的人,即使有机会,也不会犯罪。

人的自我控制的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控制个人欲望的能力弱,犯罪可以带来瞬间的欲望满足;不劳而获思想严重,犯罪可以简单而快速地满足欲望;喜好冒险、冲动蛮干,犯罪可以通过暴力获得刺激与快感;不考虑长远利益,犯罪可以满足对眼前快乐的追逐;懒得学习文化和培训技术,犯罪可以通过简单的方式获得成功;常常以自我为中心,犯罪可以不考虑受害者的感受;缺乏社会责任感,犯罪似乎只是犯罪人与利益之间的互动;缺乏忍让和忍耐力,通过犯罪可以释放自己的焦虑与愤怒(吴宗宪,1999;周东平,2004)。

犯罪控制理论的学者认为该理论能够解释所有犯罪的共有与差异现象,因而是一种普适理论。这确有一定道理。控制理论整合了犯罪学、社会性、心理学、经济学、生理学的理论精华,构建了一条逻辑关系很强的犯罪根源链条,即“人的犯罪性→社会控制缺失→自我控制弱化→有利的机会→越规和犯罪”。其客观性较强,研究视野较宽泛,适用范围较广。尤其值得称道的是,该理论积极倡导建立健全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良好机制,完善社会控制链条,强化自我控制能力,从而将犯罪学研究推向纵深,赋予了犯罪学更多的社会实践价值。这和我国一直推行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以及这几年倡导的荣辱观教育等,当属异曲同工。本书的主题“城市犯罪空间”,也能从控制理论吸取营养:创造可防控的城市空间,不给犯罪人提供选择犯罪场所的“机会”,对完善社会控制、强化自我控制都有积极意义。

当然,控制理论并非万能灵药。例如:在高智能犯罪、职务犯罪、白领犯罪中,社会控制理论还能找到用武之地,自我控制理论就无能为力了;在突发犯罪、偶然犯罪、冲动犯罪中,自我控制理论还能找到用武之地,社会控制理论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国外的犯罪控制理论是一种适用于普通犯罪的理论,其理论空间的拓展还很有必要。

1.3 影响城市犯罪的基础因素

1.3.1 城市发展因素

1)城市发展释义“城市发展”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从外延上看,人口向城市地区不断集中(乡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一些条件好的乡村居民点逐渐转化为城镇——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的数目逐步增加,城市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在区域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这种发展即狭义的“城镇化”,可称之为城市的“外延发展”。第二,从内涵上看,城市发展还包括城市自身结构的完善、功能的演进、形象的塑造,以及表现城市特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城市内部的深层次推广等。这种发展在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目标、途径、效果和不同的检验标准,很难找出两个发展模式完全相同的城市。这种发展即广义的“城镇化”,还可称为城市的“内涵发展”。

城市的外延发展和内涵发展是城市发展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提高城市发展水平是提高整个人类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王发曾,1997;路易丝·谢利,1986)。但是,随着城市的外延和内涵的发展,城市犯罪问题也逐渐滋生、发酵,并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2)城市的外延发展对犯罪的影响

城市外延发展的实质是生长要素在城市的集聚,包括人口数量的集聚(李梦白和胡欣等,1991)、经济实力的集聚和文化元素的集聚。城市生长要素的集聚为城市犯罪开辟了更广阔的“舞台”,犯罪肆虐的危害面不断扩展。这主要体现在:(1)犯罪案件发生的数量明显增多。各种生长要素涌入发展中的城市,城市原有的存在秩序被打破,各种力量都在激烈竞争生存的机会,要求重新分配权力和财富的欲望十分强烈,这就难免产生思想、道德、心理、行为、管理乃至秩序的混乱(恩里科·菲利,1990;李玫瑾,2005)。混乱是犯罪的最好温床,从而导致犯罪案件增多。(2)犯罪案件发生的区位明显复杂。各种力量都在激烈竞争生存的空间,要求重新分配城市土地以及追求良好地段用地的欲望十分强烈,这就难免造成对城市规划所制定的空间格局和土地资源配置等的极大干扰。干扰引起的混乱使得犯罪发生的空间区位复杂难辨(汤晋,2005),原来主要影响市中心区或部分其他区的犯罪问题成为影响整个城市生存发展并要求实施全面防控的社会大问题。(3)犯罪问题造成的影响明显扩展。各种生长要素涌入发展中的城市,一方面增强了城市在区域中的中心性强度,另一方面也催生了一批新的城市。这就对城市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与影响产生了扩展作用,一个原本孤立的、只危及城市居民的局部问题扩展为影响区域发展,扰乱整个社会稳定秩序的大问题。

城市的外延发展水平对犯罪也有影响。城市的外延发展水平的标志,包括区域城镇化水平、区域城镇体系发育程度,以及城市的中心集聚与扩散作用间的消长关系等。(1)区域城镇化的水平。区域城镇化水平越高,意味着在“城市状态”中生存的人口越多,列入“城市犯罪”这一统计范畴内的案件数量就越多,城市犯罪在区域犯罪总量中所占比例就越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城镇化水平越高城市犯罪问题越严重。因为,城镇化进程和现代化进程基本上同步进行,在某些快速城镇化阶段,现代化进程可能会稍稍滞后,城市的快速繁兴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会刺激犯罪。而当城镇化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城镇化进程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时,城市现代化带来的各种正面效应也会平抑犯罪,城市犯罪率不会明显升高甚至会有所下降。(2)区域城镇体系的发育程度。城镇体系发育程度越高,城市之间、城市与区域之间的整合性、互动性、敏感性就越强,城市的各种要素在区域中传导的效率就越高,要素传导所引起的效应就越强。这同样有利于诸如犯罪等城市问题在区域中的传导,城市犯罪的波及面必然会扩展。但是,当城镇体系的发育到了一定程度并进入良性循环状态时,随着区域内各种社会运行机制的健全与整合,对犯罪的防控和打击也会在区域的层面上系统化、有序化,从而有助于抑制城市犯罪的孽洐。(3)城市对区域的中心集聚与扩散作用间的消长关系。一般情况下,当城市的中心集聚作用占主导时,资源的大量涌入和规划、管理等运行系统的滞后效应必然造成不同程度的无序,对犯罪的激扬会大于抑制。而当城市的中心扩散作用占主导时,资源在有利于城市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的良性输出和运行系统的高效控制必然增强城市的有序性,对犯罪的抑制会大于激扬。也就是说,从城市的中心集聚与扩散作用间的消长关系来分析,城市的外延发展水平越高,越有助于平抑城市犯罪问题。

上述三个标志代表了城市的外延发展从低水平向高水平演进过程中的三种运动形式,三者的运动方向是一致的,运动的节律也基本上同步。在三者的共同作用下,城市犯罪显现出强烈的阶段性特征,亦即在某些特定的阶段(比如快速城镇化阶段,一个发展周期的前半段等),城市犯罪的数量、波及面和危害程度等会达到比较严重的地步,对城市社会的安定和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构成较大威胁。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当城市的外延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城市运动轨迹趋于稳定、有序后,犯罪问题的发展也会趋于平稳,甚至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与此同时,有目的的人工制动也可发挥巨大作用,使城市的外延发展以比较合理的方式进行,从而为长期、全面地解决城市犯罪问题奠定良好基础。

3)城市的内涵发展对犯罪的影响

城市的内涵发展带来了城市基础结构的多元化,包括人口结构的多元化(李梦白和胡欣等,1991;杨贵庆,2000)、经济结构的多元化(路易丝·谢利,1986)、社会结构的多元化(恩里科·菲利,1990;伊藤滋,1988;杨贵庆,2000)和空间结构的多元化(伊藤滋,1988;王发曾,2003b)。城市基础结构的多元化给城市犯罪提供了新的条件和机会,在加剧犯罪危害的同时,也改变了犯罪问题本身的构成:(1)犯罪盲区的增加。基础结构的多元化造就了许多不利于治安防控的各种“盲区”,例如,社会盲区、心理盲区、时间盲区和空间盲区等。各种盲区的增多造成了新的犯罪诱因和新的犯罪环境,也给治安防控增加了新的困难。(2)犯罪类型构成的变化。基础结构的多元化必然促使城市社会繁荣发展,繁荣中隐含的各种矛盾会激发出各种类型的“病变”,从而使犯罪类型的构成趋于复杂化,单一类型为主的构成格局已不复存在。(3)犯罪人构成的变化。基础结构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城市人思想观念的多样化,各种类型、各个阶层的人在处理自己面临的重大问题时,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嬗变会使其中少数人走上歧路,犯罪人的构成亦渐趋复杂化,“某种人不大可能犯罪”的传统看法越来越被证明是错误的(路易丝·谢利,1986;李玫瑾,2005)。

城市的内涵发展水平对犯罪也有影响。城市内涵发展水平的标志,包括城市的富裕繁华程度、城市综合实力大小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潜力等。(1)城市的富裕繁华程度。这是一个反映人们追求城市物质与文化消费的内涵发展水平的标志。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追求城市的富裕和繁华成了城市发展的主要目标,许多人都想在城市找到能够满足自己物质与文化消费欲望的天地,城市其他方面的发展与完善往往被忽视。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的富裕繁华程度越高,吸引犯罪的物质财富越多,刺激犯罪的不良文化的温床效应越强,不利于防控犯罪的各类盲区越多,犯罪人和犯罪受害者的“后备队”越庞大,城市犯罪问题就越严重。(2)城市的综合实力大小。城市的内涵发展,决不仅限于富裕和繁华,多种要素在城市的内涵发展中都起着互相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提高各个要素的水平,亦即提高城市的综合实力,才能真正提高城市的内涵发展水平。在城市以规模发展为主的阶段,随着综合实力的提高,城市犯罪会越来越严重。在城市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阶段,随着综合实力的提高,城市犯罪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平抑。城市综合实力是一个反映城市“现实的”“当前的”内涵发展水平的标志,它没有反映出城市进一步发展或“可持续发展”的前景。(3)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潜力。这是衡量城市内涵发展水平更为全面且带有战略性、长远性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城市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不断增大,通过动态调控城市职能综合化与专门化的关系以及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的结构,平衡城市人口规模与人口容量间的动态关系,科学组织城市地域的空间形态,更新城市基础设施,调整土地资源的配置机制,以及完善城市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体系等,城市犯罪肯定会得到逐步平抑和缓解。

上述三个标志中,富裕繁华程度只在局部意义上反映了城市的内涵发展水平;综合实力虽具有整体意义,但从时间概念上讲,却只具有现实意义;可持续发展潜力不仅从整体上,而且从长远和未来的角度反映了城市的内涵发展水平。综合三种标志所反映的发展水平的变化也引发了城市犯罪的阶段性特征。以一个发展周期内城市综合实力的提高为线索,在综合实力迅速提升的初、中期阶段,规模的迅速膨胀以及对富裕繁华的刻意追求会使城市犯罪问题趋于严重。在综合实力平稳提升的成熟阶段,各个要素的全面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平抑城市犯罪问题。无论在初、中期或成熟发展阶段,只要从战略的角度不断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潜力,则当下一个发展周期到来时,城市犯罪问题的循环演变会比上一个周期平缓,反之,情况则可能相反。另外,在城市内涵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有目的的人工制动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朱玉兰等,2006),使城市的内涵发展以比较合理的方式进行,从而为长期、全面地解决城市犯罪问题奠定良好基础。

1.3.2 城市问题因素

1)城市问题释义“城市问题”(Urban Problems)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难题,例如人口问题、政治经济问题、社会文化问题、交通问题、生态问题以及市民的心理问题等。城市问题给城市及其居民造成的矛盾冲突、困惑纷扰和阻滞破坏等,有的是暂时的,可以通过理性的调节与控制而转化,有的却相当顽劣,对城市的发展乃至区域城镇化的进程造成了损害。上述问题所形成的城市“肌体”的“病灶”会衍生出新的城市问题,例如城市犯罪问题(伊藤滋,1988;路易丝·谢利,1986)。

无疑,城市犯罪与城市问题有密切关系,后者是前者孕育、发生的温床。城市问题对城市犯罪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一定条件下,有些问题可能是激发某类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些问题则是辅助原因,有些问题可能是引发某类案件的直接诱因,有些问题则是间接诱因……各种城市问题从不同的侧面对城市犯罪施加了不同动因、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的影响,各种问题互相关联、互相制约、互相促发,所形成的综合机制使城市犯罪比乡村犯罪复杂得多、严重得多。

2)人口问题对犯罪的影响

城市人口问题包括人口的数量、素质、构成、分布问题以及流动人口问题等,这些问题对城市犯罪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人口数量和素质问题。城市人口过速增长,人口规模超容量膨胀,必然加剧生存资源的竞争并使资源分配陷入困境。大量新增人口乍一进入城市,缺乏生存基础和条件,更不熟悉生存环境,在激烈而严酷的生存竞争中很难较快地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而形形色色的城市诱惑又很现实地摆在眼前——这种巨大的反差很容易使意志薄弱者走上歧途,对城市社会治安构成了严重威胁。人口素质低下意味着一些人愚昧无知,思想意识混乱,道德水准低劣,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模糊,法制观念、劳动观念、集体观念薄弱,事业心、责任心、爱心不强,进取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缺乏,竞争能力、协调能力、控制能力低下……当他们同时具有上述多种表现时,只要有诱因、条件和环境,沦为犯罪人是早晚的事。

人口构成和分布问题。人口的年龄构成、性别构成、民族构成和劳动构成等出现失调、失衡问题,必然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冲突,形成滋生犯罪的温床。青少年犯罪问题、女性犯罪问题和外来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凸显,以及因宗教信仰、文化形态乃至生活习惯的差异酿成的激烈冲突等,都与城市的人口构成问题有关。过高密度或过低密度的人口分布所造成的城市人活动高度拥挤或高度稀疏的状况肯定会激化犯罪。在一些白天、夜晚人口集聚量均很稠密的地域(例如老的居住区、多功能混杂区等),滋生犯罪人的“小环境”较多,犯罪诱因较多,治安环境较差,犯罪率也较高。在一些白天人口稠密、夜晚(或后半夜)人口稀少的地域(例如商务、政务、文化活动集中区,大型而集中的休憩区等),犯罪诱因较多,防控系统较弱,管理不当,会是流窜作案和大案的高发区。

流动人口问题。目前我国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大军是城镇化的主力,为城市的发展、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加剧了城市人口问题的压力和矛盾(李梦白和胡欣等,1991)。他们常常游离于城市管理系统之外或管理单元之间而失去了必要的管理约束与监护,聚居在市区边缘或市内建设单元间的交接地带(基本上均属待开发的地段)而形成犯罪率较高的“问题区”,是犯罪人和受害者两方面的重要来源,也对犯罪载体(作案现场)的形成起了推动作用。

3)政治问题对犯罪的影响

在城镇化进程的“大环境”中产生的政治问题,例如政权更迭、国际政治、政治腐败、政治动乱问题等,对城市犯罪的影响效应敏感且深刻,是城市犯罪问题的催化剂(恩里科·菲利,1990;王发曾,1997)。而且城镇化使得城市中法律、宗教等其他上层建筑领域部分愈趋活跃,政治与它们的关系一旦出现问题,无疑也会“催化”城市犯罪。

政权更迭和国际政治问题。政权更迭是权力实体之间政治关系(即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发生根本转变的结果。政权更迭必然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因此,在政权更迭前后,旧政权的拼命反扑,旧政权残余势力对新政权的仇视,新观念的急进与旧观念的顽固之间的冲突,新政权操作政治行为和处理政治关系的不成熟,以及建立新社会、新秩序的艰难等问题,必然会给犯罪提供条件,这种情况在政权机构所在地的城市表现尤为突出。国际政治问题是国家与国家(或具有政治实体意义的地区)的权力实体或权力联盟之间的政治行为违背国际准则所造成的政治关系冲突问题,表现为侵略与反侵略、霸权与反霸权、控制与反控制、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殖民与反殖民、结盟与不结盟、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等。由国际政治问题引发的各种类型的犯罪中,战争犯罪、国际集团犯罪、境内外勾结犯罪、恐怖犯罪,以及涉及政治阴谋、政治胁迫、政治报复的犯罪等,尤其引人注目。

政治腐败和动乱问题。政治腐败是政权支配者(即当权者)在操作政治行为和处理政治关系中存在的违背“为国、为民、为公”原则的问题。腐败政治所引发的战火连绵、经济衰败、社会动荡、民不聊生等诸多问题是造成国家或区域城市犯罪率大幅上升的根本原因,与政治直接关联的犯罪(例如政治贿赂、诬陷、暗杀等)也屡见不鲜,个别“政治人物”也会由此而坠入犯罪泥淖。政治动乱是国家或区域内由各种因素引起的政治关系冲突及其连带产生的社会秩序的动荡、紊乱等问题。“乱”必然导致政不通、人不和,这是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也是城镇化进程中滋生城市犯罪问题的根源。尤其是长时间、大范围的动乱给犯罪提供了再合适不过的滋生环境。

4)经济问题对犯罪的影响

城市一般也是经济中心,是经济关系、经济环节、经济实体最为集中、最为复杂的场所。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各种竞争最为激烈,人的生存和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各种竞争也最为激烈——经济问题对城市犯罪影响之大可想而知(曹凤,1997)。

经济目的的利益性问题。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任何经济形态的永恒目标。但是这里的“利益”应该是社会利益、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总和,也应该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总和。城镇化进程中,经济体制的不严密会造成许多漏洞,如果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社会和环境利益,或者单纯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为了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不讲原则、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一些人可能会利令智昏而堕入犯罪。

经济行为的自主性问题。经济实体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在重大经济行为上有很强的自主性。在城镇化进程中,经济实体的扩张(包括经营领域、经营规模、经营手段和经营效益的扩张等)欲望十分强烈。但是,如果淡化了政府调控,削弱了法律约束,失却了社会监督,而拥有自主性的经营者恰恰又缺乏自律自制的话,失去了控制的经济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任意性是可能导致犯罪的最大隐患。

经济地位的平等性问题。在市场规律和法律面前,经济实体乃至个人应该是平等的。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在一些特定的经济关系中,这种平等允许带有相对性。在城镇化进程中,任何经济成分都可能会被强烈的求生存、求发展的欲望所左右,从而无视或漠视市场规律和法律,并进而挑战“平等性”。这样,一方面,如果平等的法则被打破,社会的天平就会倾斜。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正视平等的相对性,心理的天平也会倾斜。倾斜产生动荡,动荡有可能引发犯罪。

经济活动的竞争性问题。城镇化造成的经济繁兴使得所有的经济实体都会尽其所能投入到生存空间与发展资源的激烈竞争中去,所形成的竞争状态可能产生始料不及的问题。在正常竞争状态下,如果竞争的劣势一方或失败者不能承受竞争的后果,且找不到正当的“东山再起”的途径的话,生存的压力有可能使一些人铤而走险。在非正常竞争状态下,幕后的黑暗使竞争脱离了公平轨道,且不论黑暗行为本身即为严重的犯罪,这种竞争所造成的诸多恶果对犯罪的负面影响也十分严重。

经济系统的开放性问题。经济系统开放的目的是相互交流和共同发展。但在城镇化进程中,发展要素的剧增有可能打乱交流的原有途径和格局,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当交流规则不健全或违规交流时,势必引起混乱;交流使各方均有“引进”,随着有形、无形资源的引进,“苍蝇、蚊子”也会从开放的窗口进来;引进会激发自身的“改革”,改革进程中必不可少的“更替”效应会引发深层次的矛盾……开放性对城市犯罪也施加了自己的影响。

5)社会问题对犯罪的影响“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现代城市社会是由共同的现代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互相联系起来的城市人群生活的共同体。城市社会问题是指由于城市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失调,从而影响到城市社会全体或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妨碍了城市社会功能的现象。城市犯罪的发生、发展和社会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当多种社会问题同时存在时,对犯罪的催化作用就更为强烈。

社会变迁和动荡问题。“社会变迁”是指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机制从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转变的过程。社会结构转变的滞后效应和各结构单元转变的不同步现象常造成社会的结构性缺失,新、旧社会运行机制并存(即所谓“双轨”制)的状况往往引起机制交叉、碰撞和排斥,从而直接削弱了社会控制力。变迁时期常伴有大量的人口和各种资源在城市系统内、外的急剧流动与转换,也常伴有各阶层利益的重新分配和利益格局的重新组建,这些都给犯罪提供了新的机遇、土壤、拉力和推力。“社会动荡”是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的动乱或混乱。无论是非正常的社会动乱,或是正常情况下在城镇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短期社会混乱,都会直接影响甚至破坏城市社会的安定。社会动荡以及引发动荡的深层次原因极大地威胁着城市治安——社会动荡期间犯罪率急剧上升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社会规范和控制问题。“社会规范”是城市人群社会活动和社会行为的准则与规矩,其本质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和具体化。在城镇化进程中,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各种要素的涌入常常会引发社会规范紊乱问题,例如,“异文化”要素的强势介入引起风俗规范的紊乱,异文化介入和自身意识形态的堕落引起道德规范的紊乱,政治、文化、民族问题的渗入引起宗教规范的紊乱,法制缺陷引起法律规范的紊乱……社会规范的紊乱使人的社会行为出现反常和扭曲,社会与自我对违法犯罪的控制能力大大削弱。“社会控制”问题实际上是社会规范紊乱问题的后继。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对社会成员(包括团体和个体)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上特指对越轨行为的控制。城市的社会控制力来自于多方面,包括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积极控制与消极控制、硬控制与软控制、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等。城镇化进程中引发的社会规范紊乱现象直接导致社会控制出现漏洞,社会控制违法犯罪的力量和效果被削弱。

社会适应和公正问题。“社会适应”是指社会成员为与周围社会环境取得和谐的关系所采取的心理与行为的调节,是社会稳定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融入不适应、流动不适应等,是造成各种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有强烈不适应情绪的人显然比正常人更有可能走向反社会的歧路。“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价值准则,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的民主化与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维系城市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支撑点。不公正,天平就会倾斜,准则就会紊乱,人的心理和行为就会扭曲。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机会不公、分配不公、司法不公、群体不公等问题,极大地侵蚀了城市社会肌体,破坏了人们的价值准则,使反社会行为找到了滋生的气候与土壤。

社会资源和保障问题。“社会资源”是社会向社会成员提供的满足现代社会生活需要的物质、精神和服务资源。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基本生活品、就业、住宅、文化、教育与医疗资源的匮乏都会加深社会不安定程度,而且资源匮乏中供应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往往与社会不公问题相连,二者结合在一起对犯罪问题的影响会更大。“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是城市社会安定的一块重要基石。当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保障体制不健全,落实保障无保证,保障力度不够大,保障机构自身腐败,以及保障受益覆盖不到社会弱势群体等问题时,生活在最低水平线以下的社会成员就会形成一个危险的群体,有的人就可能为了生存而侵犯他人财物,甚至会从“偶尔为之”蜕变成职业罪犯。

6)文化问题对犯罪的影响

文化是一个内蕴丰富、形式多样、定义繁多的概念。为了便于研究,这里权且采用《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8年出版)给出的一个既明确又简单的定义,即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这个定义中的“特指”部分是概念的精髓,甚至可以被理解为“狭义的”或“专门的”文化定义——这与现代大众的理解基本一致。城市是创造和传播文化的中心,是展示当代文化和历史文化的最集中、最全面、最深刻的空间地域实体,但也是文学、艺术、教育、科技等文化要素出问题的发端地,是不良文化在大众文化传媒、文化娱乐场所得以暗流涌动的地方,是文化群问题和文化冲突最集中的所在。

文学和艺术问题。“文学”是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地反映客观现实和历史,以及表现人的精神世界的一种文艺基本样式,包括诗歌、散文、小说、戏剧(剧本)等多种体裁。文学对思维的巨大影响使其在人类精神世界和行为模式的塑造中起着无可估量的作用。在城镇化的浪潮中,如果文学作者的信仰、文学形象的品格、文学作品的标准、文学欣赏的导引出了问题,就会腐蚀一部分人尤其是青少年的灵魂,从而对犯罪起了“教科书”作用。“艺术”是以声音、色彩、形体为媒介形象地反映客观现实和历史以及表现人的精神世界的一种文艺基本样式,包括绘画、书法、雕塑、音乐、舞蹈、戏剧(表演)、曲艺、影视等多种形式。艺术与文学的实质是一样的,但由于艺术作品的物质媒介的形象性和创作手段的多样性,艺术作品和形象对人与社会的正面效应更强,负面效应也更强,艺术中的“问题”对人的灵魂的腐蚀和行为的扭曲更强烈。另外,艺术的传播媒介是高度大众化的影剧院、展览馆、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其传播的速度和广度比文学(其媒介主要是纸介质的印刷品)要快得多、广泛得多,艺术问题对城市犯罪的催化作用更为强烈。

教育和科技问题。“教育”是旨在培养人的文化素质的活动和过程,包括学校教育(面对面)、远程教育(非面对面)、交往教育(家庭教育、单位和社会教育等)以及自我教育等四种基本形式。教育除发挥传播知识和技能的功能外,还要承担培育人的思想、观念、道德、心理等精神素养的大任——科教兴国的道理即在于此。但是,如果教育本身出了问题,可能会从根子上影响人的一生,将严重制约城市人群文化素质的提高,从而强化了城市犯罪的社会文化基础。“科技”是对各种自然、社会、思维等事实和现象进行观察、分类、归纳、演绎、分析、推理、计算和实验,发现规律并对其验证,提炼方法并予以实践的知识体系。科技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不管科技工作者愿意不愿意,其研究成果有时会产生意想不到的负面效应,而处在城镇化浪潮中心的城市是这种负面效应的首当其冲者。“伪科学”对社会生活准则和人的思维、行为产生的误导和扭曲,战争、恐怖活动乃至一般人身伤害案件所使用的武器的杀伤力,利用高科技产品和手段从事犯罪等,都与科技的负面效应有密切关系。

大众文化与文化群问题。“大众文化”是通过文化传媒和文化娱乐场所向大众传播、弘扬文化的常见形式,主要集中在城市。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大众文化传媒失管失控,文化产品流毒四溢,文化娱乐场所藏污纳垢等问题,会严重腐蚀人们的灵魂,威胁社会的安定,其潜在的和直接的影响是酿成各种刑事案件的罪魁祸首。所谓“文化群”是指城市中具有某种共同文化属性的人群。在城镇化进程中,文化群的组成会趋于复杂,不同文化群之间的文化冲突会趋于尖锐,所造成的对立和碰撞成了犯罪现象产生的契机。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不同,文化群和文化冲突问题在西方国家城市里比较突出,在我国就不太明显,但也不可掉以轻心。

7)其他城市问题对犯罪的影响

交通问题。市内交通由道路网、交通方式和交通管理组成,其突出问题是:交通设施、交通管理的无序状态给犯罪提供了环境,交通工具的相对封闭状态和行进状态造成了犯罪的移动空间盲区。对外交通由对外交通运输区、交通线路、交通方式和交通管理组成,其突出问题是:车站、港口、机场等对外交通运输区出于特殊的业务需要所形成的布局往往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货物量大且货物堆积点多,人流量大且人流方向杂,货物的安全保管和旅客的特殊的心理行为状态都给区内的犯罪防控增加了难度。

生态问题。该问题首先源自城市生态系统的结构可能出现的问题:食物链结构中的自然—人工食物链萎缩,完全人工食物链供应不足,因饥饿和缺医少药引起的恐慌是城市社会安定的一大威胁;资源利用链结构中的区域环境主链输送渠道不畅,市区环境副链过度开发会引发一连串的社会、经济问题;生命—环境相互作用结构中的主导一方“人”的无理性活动恶性循环,自然生物数量减少、物种失调,严重时不仅可能造成生态灾难,还可能由此而导致社会灾难;要素空间组合结构中的圈层式结构模糊不清,镶嵌式结构混乱无序,系统要素空间布局的不合理会削弱城市的治安防控能力。其次,还源自城市生态系统的功能可能出现的问题:生产功能中的生物性生产尤其是人自身的生物性生产、繁衍失控,身、智有缺陷,社会性生产的物质生产力低下,精神生产有偏差,会产生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等问题,进而影响犯罪问题;消费功能中的生物性消费与生物性生产脱节,社会性消费的物质消费水平低下,精神消费不能满足需要或有偏差,也会产生一连串的城市问题并对犯罪施加影响;还原功能中的自然还原容量有限,人工还原意识不强、设施不足、能力低下,除因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引发其他城市问题外,甚至会酿成人为破坏城市资源与环境的犯罪案件。

居民的心理问题。这是城市的特殊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造就的副产品,是造成犯罪的一个重要内在因素,而且其影响力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对于犯罪的主体——犯罪人来说,特殊的城市生存环境与生活状态造成的一些心理疾病与障碍引发了不良行为,再发展到犯罪行为,成了一些人沦为罪犯的必经之路。另一方面,对于犯罪的受体——受害者来说,特殊的城市生存环境与生活状态也造成了许多市民特殊的生活居住和社会交往方式,其中对个人独立化的追求使一些人成为易于受犯罪攻击的对象。

2 城市犯罪问题与城镇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城市—区域发展有了新的格局。城镇化给城市带来许多正面的社会效应,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事业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快速城镇化不可避免地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并对城市犯罪问题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王颖,2007;程书兵,2008)。认知城镇化的实质,深刻把握我国当代城镇化的状况与值得研究的问题,进而清醒认识城镇化对城市的负面影响,理清城市犯罪与城镇化的相关关系,探究城市犯罪的滋生土壤以及特点等,是解析城市犯罪空间进而实施犯罪空间防控的基础性工作。

2.1 我国的城镇化

2.1.1 城镇化的实质与测度

1)城镇化的实质“城镇化”一词源于英文“urbanization”,也可译为“城市化”。传统的城镇化观念认为,城镇化进程包括农业劳动力由第一产业转向第二、三产业的就业转移,农村人口由乡村转向城镇的居住地转移,农业用地转向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域转移。但是,就业转移、居住地转移和地域转移远远不能涵盖城镇化的实质,城镇与乡村聚落的内涵发展被忽略了。

中外学者对城镇化实质的探索,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观点:第一,将城市化过程分为城市化I和城市化II。前者包括人口和非农活动在规模不同的城市环境中的地域集中过程、非城市景观转化为城市景观的地域推进过程;后者包括城市文化、生活方式、价值观的扩散过程。第二,城镇化包括4个过程,即城市对农村影响的传播过程,全社会人口接受城市文化的过程,人口集中的过程,以及城市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比例提高的过程。第三,城镇化是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具有四项基本内涵,即经济城镇化、人口城镇化、城市建设和生活环境城镇化、人民生活水平城镇化。第四,城镇化包括城市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建设质量的提高,城市产业结构与空间结构不断优化,生产与生活方式逐渐转变,城市的区域中心作用不断加强,区域城市体系逐步完善等。

笔者认为,城镇化的实质应该是“能够适应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城市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城市性质、状态不断扩展与深化的发展进程”(王发曾,2007a)。城镇化不仅是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并向城镇集聚的过程,也是一种从传统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的全面转型和变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城镇数量增多、规模增大、地域扩展、职能强化、设施完善,城镇的经济形态、居民的生活方式以及人类的社会文明广泛向农村地区渗透。城镇化过程既是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极大提高,逐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消除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的过程(徐晓霞,2006)。

2)城镇化状态的测度

城镇化是一个复杂的、持续的、动态的社会发展过程。因此,要想用一个“瞬间”的结果反映或测量在某一时点上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城镇化发展状况,就显得十分困难和棘手。这就是城镇化状态的测度问题。中外学者曾经使用过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即单一指标法和综合指标法。

单一指标法。通过某一最具有本质意义的,且方便统计分析的指标(例如人口、用地、经济实力等)来描述城镇化状态。其中最简易可行并被广泛认可的指标为“城镇化率”,即城镇人口(或非农业人口)占区域总人口的比例。用城镇化率测度城镇化状态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一,由于各国设置市(镇)的人口数量标准差距悬殊,使得一些地理位置相邻、人口规模相近、经济水平相当的国家,出现了城镇化率的不合理反差。例如瑞典设市标准仅为200人,城镇化率达80%以上,而挪威设市标准为20000人,城镇化率不足50%。其二,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和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会导致城镇人口的突变,造成城镇化率的不连续变化。例如我国1957年城镇化率为15.4%,1960年大幅升至19.7%,1963年又大幅降到16.8%,这种反常变化就是由于当时“大跃进”时期国民经济大起大落、城镇人口大出大进造成的。其三,城镇人口指标过于单一,难以反映城镇化的真实状态,尤其无法刻画城镇内涵发展与城乡统筹发展的水平。使用该方法时,要特别注意城镇人口统计口径的适用性、可比性。

综合指标法。针对单一指标法的缺陷,许多学者在研究中试图以综合指标“城镇化水平”替代单一指标“城镇化率”。该法从城镇化的内涵出发,依照针对性、层次性、系统性、动态性和可评价性原则,选取包括人口在内的多项指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各指标对城镇化的作用机理,利用SPSS或SAS等软件进行观测数据处理,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求出城镇化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数。与单一指标法相比,综合指标法是研究城镇化水平更具科学意义的方法,比较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城镇化状态。另外,对于某单个区域来说,计算若干年份的城镇化水平,可以揭示该区域城镇化进程的时间演变规律。对于某大尺度区域来说,计算内部多个次级区域同一年份的城镇化水平,可以揭示该大区域城镇化进程的空间变异规律。但是由于该法往往针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同的研究者建立的指标体系及使用的评价方法不同,通用性较差。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单一指标城镇化率仍被广泛使用。

2.1.2 我国当代城镇化

1)城镇化的进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由过去的132个增加到2009年的655个,城镇化率由不足10%提高到45%以上,成为世界城镇化发展史上实现城镇化持续增长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图2-1)。城镇化的进展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1)1949—1960年,为城镇化的起步阶段;(2)1961—1978年,为城镇化的停滞阶段;(3)1979年—1991年,为城镇化逐渐加速阶段;(4)1992年至今,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胡伟略,1998)。图2-1 新中国城镇化率的增长轨迹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城镇化进程起点低,总体水平也低。1949年我国城镇人口仅576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0.6%。而当年世界城镇化率已接近30%,其中发达国家平均超过50%,发展中国家在15%左右,我国的城镇化率还比不上1900年世界平均13.6%的水平。目前,发达国家的城镇化率普遍在80%以上,全世界城镇化率也已达到50%以上。而我国《2010年城市蓝皮书》公布的城镇化率为46.6%(2009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包括现役军人)为665575306人,占总人口的49.68%。与美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城镇化率还相差三十多个百分点,与韩国相比仅相当于该国1970年代的水平。可以说,未来我国的城镇化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另外,我国的城镇化进展波动性较大、连续性较差(图2-2)。除了1992年以后城镇化率每年持续增长约一个多百分点外,在这之前的四十多年里,城镇化率起起伏伏,并有两个明显的逆城镇化时期,城镇化率出现负增长。一是1960年前后,“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国民经济遭遇严重困难,城镇化进展严重受挫。二是1960年代中后期一直到1970年代初期,时逢十年动乱,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城镇化进展再次严重受挫。1972年以后,随着“文革”进入后期、成批的知识青年返城,情况才有所好转。图2-2 城镇化率较前一年增长的百分点

2)城镇化与经济发展的错位

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空间表现形式,二者具有密切的正相关关系,理应互动谐振、同步推进。表2-1显示了世界范围内城镇化率与人均GDP的大概对应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若干年份的情况是:1997年,我国的人均GDP为773美元,城镇化率仅为29.9%;2003年人均GDP达到1090美元,城镇化率为40.53%;2004年人均GDP为1269美元,城镇化率为41.76%;2005年人均GDP为1703美元,城镇化率为43.0%……我国城镇化率均低于表2-1中对应的水平。表2-1 世界城镇化率与人均GDP的对应(1989年)

另外,由于工业化是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还可用城镇化与工业化的相关关系作进一步的分析。据测算,1820年至1950年间,发达国家的城镇化率与工业化率的相关系数达到了0.99以上,二者基本同步,呈现明显的相关性。美国自18世纪末期至今,城镇化率与工业化率的变动曲线,几乎是两条平行的曲线。从1949年至1978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与工业化率的差距从不到两个百分点拉开到超过26个百分点,年均落后近1个百分点。可喜的是,改革开放后差距在逐渐缩小,但城镇化与工业化相比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尽管以上对照比较粗略,城镇化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却是个不争的事实,学术界也广泛认同这个判断。

造成城镇化与经济发展错位的根本原因在于:第一,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经济的活动空间很小,城镇的市场中心机制被限制到了极小的范围。第二,过分强调城镇的生产功能,忽略了城镇的生活功能以及流通、消费、再分配功能,导致第三产业落后,削弱了城镇的就业承载能力。第三,不同时期的城市发展方针的共同之处,是限制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发展,城市的影响力受到限制。第四,长期实行的城、乡户籍制度属典型的二元结构,城、乡之间的政策壁垒严重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情况已有很大改观,但由于城镇化“欠账”过多,与经济发展错位的状况依然存在——这是我国当前快速城镇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3)城市规模的变化

在城镇化进程中,城市的数量、规模以及不同规模级别的构成等,都会发生显著变化。表2-2显示:新中国不同时期的城市规模级别构成均为正金字塔形,塔尖小,塔基大,基本属正态分布。问题是:塔尖过小,塔基过大。除1978、2008年外的其他年份,1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占比均低于8%,50万—100万人的大城市占比不超过15%,特大、大城市占比不超过五分之一;20万—50万人的中等城市占比多在20%—30%之间,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占比多在55%—65%之间,中、小城市占比超过五分之四。1978年,特大、大城市占比均超过前后年份,二者加和超出五分之一。2008年,特大、大城市的占比大幅度提升,均超过了15%,二者加和为34%,超过三分之一。同年,中等城市占比下降到20%以下,小城市下降到50%以下,二者加和为66%,不足三分之二。表2-2 我国不同规模级别的城市占城市总数的比例(%)

注:城市规模按市区非农业人口分组

城市规模的变化与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城乡建设政策所引起的城镇化进程的波动有密切关系。直到20世纪末,我国不同时期的城市建设方针都把“限制大城市发展,鼓励中小城镇发展”奉为基本原则,国家层面的压抑直接导致特大、大城市数量偏少。1978年,随着十年动乱结束,国家政治经济生活趋于稳定,当年大批知识青年和落实政策人员集中返城,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人口剧增,一些大城市迈入特大城市行列,一些中等城市迈入大城市行列,特大、大城市占比明显升高。而在其后的1986年,城市数量由1978年的192座猛增到353座,各类城市占比又恢复到原来状况。直到2002年,中共十六大才提出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在这个大环境下,特大、大城市的城镇化主力作用、区域发展中心作用,以及各种城镇体系、城市群的核心作用大大彰显,其数量的大幅增加势所必然。

4)城镇化的地域差异2

第一,城镇化的东南、西北差异。目前,我国平均每万km国土面积设建制市约0.7座(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云南腾冲至黑2龙江爱辉之间的直线为界,西北地区每万km有建制市0.12座,东南地区1.40座,两者之比约为1:12,城市空间密度呈极不均衡状态。城镇布局与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呈密切正相关关系。西北地区自然条件相对恶劣,人口稀少,东南地区自然环境较好,人口稠密,因而若按每百万人口设置的建制市数计算,西北地区比东南地区高出1/3左右,按每百亿元国内生产总值设置的建制市数计算,西北地区比东南地区高115%。所以,若说我国城镇布局不均衡,更突出的表现是其与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

第二,城镇化的东、中、西部差异。以较有代表性的“十五”末(2005年)为例,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城镇分布密度呈现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全国平均>东北地区>西部地区的特点(表2-3)。这一状况与我国东高西低、东密西疏的人口分布总态势和生产力布局较为一致。从城镇化率来看,表现出东北地区(55.15%)>东部地区(52.84%)>全国平均(42.99%)>中部地区(36.54%)>西部地区(34.56%)的特点。另外从各地区特大、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城镇规模级别结构中不同级别城镇数量的协调衔接情况来看,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也明显优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表2-3“十五”末我国不同地带城镇分布情况

第三,城镇化的省际差异。我国城镇化水平的省际差异显著,除直辖市外(亦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城镇化率相对较高的省份多位于东北、东南沿海,城镇化率较低的省份从西南向中部地区延伸(表2-4)。内蒙古、新疆的城镇化率均高于不少内地省份,但并不真正反映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互关系,而是由于各省(区)本身地理、历史、政治、农业结构、人口密度等不同所致。表2-4 全国“十五”城镇化率与“十一五”预期目标(不含西藏)

2.1.3 我国城镇化的若干问题

1)城镇化的速度

改革开放30年(1978—2008)间,我国城镇人口由17245万人增加至60667万人,年均约增加1447万人,城镇化率由17.92%增长到45.68%,年均增长0.93个百分点,城镇化的“加速度”发展十分明显(表2-5)。在长达30年时间里,我国城镇化一直保持加速度发展,可说是世界城镇化史上的一个奇迹。究其因,大致有三个方面的因素:(1)改革开放前,城镇化一直处于压抑状态,城镇化水平严重偏低,这30年城镇化出现的一个又一个“浪潮”,实际上是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一种必然“回归”。(2)改革开放后,国家经济、政治生活逐渐正常化,现代化建设蓬勃兴旺,国民经济连续以较大幅度增长,各级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发展欲望强烈,为城镇化施加了越来越强劲的发展动力,提供了越来越宽广的支撑平台。(3)我国的城镇发展方针逐步调整,城乡人口流动的传统壁垒逐步打破,大、中、小城镇与乡村城镇化相结合,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逐步成为城镇化进程的主流。表2-5 1978—2008年我国城镇化速度

尤其从1992年到2008年的16年间,我国城镇化率由27.46%大幅度上升到45.68%,增长18.22个百分点,年均增长1.14个百分点,是中国城镇化史上发展速度最快的一个阶段。人口迁移规模日趋扩大,流动速度不断加快,“民工大潮”持续汹涌澎湃,农民工进城已成为城镇化的重要渠道,从而大大促进了城镇化进程。新时期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三大战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使得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产业结构持续调整,市场经济持续完善,社会生活持续和谐,中国城镇化已获得了强大的内生动力。尽管当前我国城镇化仍然滞后于现代化的步伐,仍然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但毕竟国家整体发展真正走上了城镇化的道路,并以令世人瞩目的快速度持续前行。

21世纪世界城镇化仍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联合国提供的资料表明,预计到2025年,世界城镇化率将上升到60%以上(沈建国,2000)。新时期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不再像20世纪那样主要发生在欧美发达国家与一批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其主角是发展中国家,世界范围内城镇化水平的地区差异将进一步缩小(沈建国,2000;官卫华和姚士谋,2000)。2001年,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J.E(Stiglitse J.E)在世界银行的一次会议上曾经讲到:在21世纪初期,以美国为首的新技术革命和中国的城镇化是影响21世纪人类进程的两大关键性因素。此言尽管有夸张之嫌,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近年来城镇化的进程确实举世瞩目。面对如此状况,我们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快速城镇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已逐渐凸显,如何合理、有效地控制城镇化速度,使城镇化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是新时期我国新型城镇化面临的战略性课题。

2)城镇化的动力

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城镇化的根本动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为城镇化提供了剩余劳动力、农业产品和建设用地,是城镇化的初始动力;工业生产力的提高为城镇化提供了经济实力、建设资源和就业平台,是城镇化的核心动力;第三产业生产力的提高为城镇化提供了支撑体系、配套资源和就业岗位,是城镇化的后续动力。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发展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现代第三产业,是培育我国城镇化根本动力的主要内容。纵观改革开放后的30年,我国城镇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来自于各级政府的“行政推进”,没有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与城镇化建立必然的联系,推进过程中的盲目性以及由此而生的各种矛盾和难题不断显现。

城镇化的动力既来源于城镇的“吸纳力”,也来源于乡村的“外推力”。城镇吸纳力是指城镇产业发展能够提供的就业机会和高质量的城镇生活环境对农业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的吸引容纳能力。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已吸纳了大量农村人口,但在企业改制、兼并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市场机制下的常见现象中,企业员工的隐性失业状态逐渐显性化。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指出,2008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口为888万人,登记失业率为4.2%,较2007年的4.0%上升了0.2个百分点,城镇就业容量不足已成为我国城镇化的一个“瓶颈”。另外,进城农民身份认知的困扰和社会保障的空缺使得“魅力城市”黯然失色,从城镇回流农村的人不在少数。

农村的“外推力”是指源自农村的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力量。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形成大量剩余劳动力,2008年全国已达5亿人以上。他们在农村的生存空间尚存但发展空间已失,现实的选择与个人的欲望交织在一起,形成了生生不息、汹涌澎湃的入城“民工潮”。这样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在世界各国城镇化进程中绝无仅有,从而形成中国当前城镇化浪潮的一条主流。城镇“吸纳力”与农村“外推力”两相比较,前者不足,后者有余,构成了我国当代城镇化的一大难题。

3)城镇化的空间态势

目前,我国城镇化的空间态势已出现了城镇区域化和区域城镇化现象。中国发展到今天,城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单靠孤立城市自身的辐射作用已经不够,它要求联合有经济联系的多个城市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优化更大区域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城市的空间布局已经进入国外所称的Citistases(城镇化区域)阶段,即城镇区域化的发展阶段。具体表现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层面上区域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又一轮城镇化浪潮,并形成了集群式的城镇化增长板块。继东部沿海地区之后,国家陆续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各种类型的城市群、经济区纷纷组建。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三大城市群主导和引导着全国的城镇化进程,省域城市群(例如山东半岛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武汉城市群、长珠潭城市群、关中城市群等)分别形成各省(区)城镇化的策动者和组织者,跨省域的经济区(例如海峡西岸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川渝经济区以及中原经济区等)为城镇化的核心区域搭建了广阔的承载平台。然而,城镇化进程中的弊端所引发的“城市病”也日渐显露,例如贫富分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社会紊乱等,城市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吴定勇和王珏,2007)。

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城市肯定要实现由城乡分离型到城乡结合型的转变。如果说城市群、经济区是城镇区域化的表现,那么城乡结合型发展就是区域城镇化的表现。长时期的城乡分离形成了我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差异十分明显(郭鸿懋,2004)。在城镇化浪潮中,普遍存在的“城中村”虽已被城市规划划定为城市建设区,但却保留着农村集体所有制、农业传统经营模式和农民社会管理形式。失地农民虽然形式上完成了从农村居民到城镇居民的改变,但并没有从本质上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型。许多城市的边缘区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空白地带,基础设施简陋、脏乱差现象集中、社会秩序混乱,成了城镇化美好画面的一片阴影。

2.2 快速城镇化对城市的负面影响

2.2.1 对居民的负面影响

1)居民就业压力增大

在城镇化浪潮中,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有相当大一部分涌向了城市,特别是东部沿海的开放型城市,农村的“外推力”给城市的“吸纳力”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般伴随着通货膨胀和充分就业。然而尽管我国城镇化保持了多年的快速发展,但由于人口多、经济底子薄、劳动生产率低、劳动市场供需失调等,失业或不充分就业问题一直是令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非常头疼的问题。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公布的数据,不算相当一部分滞留在城市中无工可做的农民工,2006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47万人,失业率达到4.1%。值得注意的是,因企业经营不善或改制等原因,原本的许多城市职工加入了“下岗”大军,择业观念的局限性和外来劳动力的竞争使得他们的“再就业”困难重重。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一般不具备专门的职业技能,在就业市场上的劣势就更加明显,导致很多人对到城镇“掘金”彻底失望。2010年上半年出现的“劳动力荒”的反常现象并不能说明城市就业市场得到缓解,而是金融危机后企业的复苏与许多农民工春节后不打算返城所造成的反差。

2)农村户籍居民没有真正“城镇化”

我国的户籍制度长期以来实行“城乡二元分割”政策,用行政手段人为地将国民分为“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而由于这种天生的“不平等”,使进了城的农村户籍居民与城市户籍居民享受的城市文明有着天壤之别,他们并没有真正地“城镇化”。城市户籍居民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各类补贴和良好的教育资源等。而农村户籍居民,即使自己创业成功或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由于户籍的限制,仍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无法让自己的子女与从小一起长大的“城市伙伴”享受同样的教育。

说得更准确些,这种状况应该称为农村户籍居民的“半城镇化”,实质上是他们在劳动技能、就业机会、经济收入与生活方式、生活习惯方面不能马上与城市社会相适应、相融合的结构性失调现象。国家试图从制度和政策上消除对农村户籍居民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试图建立能够全员覆盖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由于牵涉到地方利益、群体利益的重新分配而遭遇重重阻碍,连酝酿近十年的全国性户籍制度改革也遭遇挫折,迟迟不能出台。一些省市在短暂取消暂住证后又恢复了这项制度,“半城镇化”在许多方面表现出趋于结构化、长期化的特征,不少农村户籍居民失去了真正融入城市社会的信心。

3)城市居民群体被“撕裂”

城市外来居民的主要成分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农村户籍居民,也包括来自其他城市和地区来“掘金”的城镇户籍居民。他们是城市建设的生力军,为城市发展和城镇化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没有他们,今日城市要想正常运转是不可能的。但遗憾的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尤其是农民工及其家属,仍处于与城市主流社会相隔离的状态。由于经济收入低,他们无力享受城市现代文明;由于人生地不熟,他们缺乏必要的社会活动空间;由于户籍不在本市,他们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更由于住房难等多种因素,他们大多选择“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边缘地带定居,与和他们相同或相似的人群集聚,形成与城市主流社会迥异的聚落景观、人际关系、生活方式和文化氛围。城市社会群体被“撕裂”的状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城市主流社会对他们的偏见、误解、歧视以及不信任,不能不说是我国快速城镇化的一个“悖论”。

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居民的社会认同感逐渐产生了矛盾和碰撞:不被城市社会所认可,他们也渐渐不认可城市社会;城市与农村的巨大反差使他们对农村社会的认可不可能再回复原位,农村社会也逐渐失去了对他们的认可。长此以往,他们逐渐转向对自己群体的认可,同时也被自己群体所认可。城市社会对他们的态度陷入了两难困境,一方面城市的繁荣和发展已经离不开他们,一方面又不希望他们长期待在城市,仍然以居高临下甚至鄙视的目光看待他们,城市社会的和谐程度大打折扣。尽管不认同,他们仍须寻求事业上的支持与帮扶、情感上的慰藉和交流,而这种寻求最直接的对象就是圈子中的“自己人”,久而久之形成了城市特殊的非主流社会群体。主流社会群体与非主流社会群体之间的差别、猜忌、矛盾和冲撞,尤其是后者在城市不尽如人意的境况,是城市社会乱象丛生的根源之一。

2.2.2 对公共服务的负面影响

1)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对落后

城镇化肯定会带来城镇地域的扩大和城镇人口的增加,这些都需要及时补充公共服务设施。然而,目前我国大中小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普遍严重不足,城市无法为所有居民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更无法足额接纳城镇化的转化人口。以每千人拥有的病床数为例,1980年为2.02张,2000年增加到2.39张,2008年增长到2.84张,增长速度较为缓慢。大城市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交通拥挤、出行难,二是居住条件差、房价虚高。而中小城市供水设施、能源设施、环保设施不足,自来水、天然气的普及率比较低,到目前为止还有近200个城市没有生活污水处理厂。不少城市设置了“户口审批壁垒”“购房壁垒”等,以阻碍城市人口的扩张,这也是无奈之举。

造成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是投资不足。一般来讲,发展中国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比例应占其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9%—15%、GDP的3%—5%。2008年,我国的这两个数据分别是7.8%和3.5%,以前各年份还更低。投资不足主要是因为融资渠道的政府单一性,融资金额的数量大大受到限制。另外,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不善,资金的低效率使用,以及设施运营管理方法、手段、理念落后等,也是造成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城市公共服务建设与营运的指导思想和理念仍很传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要求,不符合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对城市人口增加和设施资源有限的矛盾估计不足。

2)公共服务设施超负荷运行

随着快速城镇化的发展,城市人口密度越来越大,给城市交通、通信、给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等带来巨大的负荷,甚至是超负荷。而且,新增的人口绝大部分来自农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保护环境卫生的意识比较薄弱,在城市又没有较为固定的住处,从而给城市带来一系列的交通、环境卫生与治安等问题。

道路路况差、公共卫生差、社会治安差和生态环境差成为很多城市共存的问题,可以用“脏、乱、差”三字高度概括。这些问题实际上也有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问题,城市结构性失衡的问题,城市资源配置的问题。例如,一些区域中心城市与附近的市县相比,大部分建设资源被吸引到中心城区,大城市与中小城镇的差距越来越大。一边是城市人口密度过高,公共服务设施不堪重负,一边是城市发展缺少动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落后。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快速城镇化带来的高密度人口给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造成的巨大压力,严重影响了我国城市的宜居性。

3)市内交通面临巨大挑战

当前,我国城市内部交通正面临巨大的挑战。这表现在许多方面:(1)道路资源配置不合理。为了攫取巨额利益而恶性膨胀的房地产开发“侵吞”了部分规划道路用地,地方政府片面的政绩观、形象观造就的“形象道路”超标准设计和建设等,使本来就不充裕的道路空间愈趋紧张。(2)交通管理模式老化。许多城市面对紧张的市内交通状况一般采取“限”的办法应对,限速、限时、限行、限号,而不是科学的疏导,使广大市民深感出门难、乘车难。(3)市中心地区交通进一步恶化。市中心地区人口稠密、交通量巨大,与高密度开发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也最为典型,交通拥堵已成常态。(4)城市进出口不畅通。进出城市的交通流和过境交通流往往随着城市人口规模的增大而递增,特别是大城市,进出城通道的“瓶颈”制约十分突出。(5)居民对私家小汽车的依赖增强。目前,我国城市居民家庭每百户拥有家用汽车已接近10辆,加剧了行车道、停车场的拥挤,不仅造成交通拥堵,还会挤压公共交通的正常发展。

这些问题不仅直接恶化了城市交通,还在土地占用、资金投入、城市运行、环境保护、碳排放、社会安定等许多方面造成现实而又深远的负面影响。我国城镇化的大目标对城市交通的要求是:充分满足城市人口规模越来越大的交通需求,适应城市小汽车不断增加的趋势,实现客运交通结构的转换与方式的多样化,最终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城市社会。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些挑战会愈加严峻,处理不好会使城市生活环境更加恶劣,并从根本上阻滞城镇化进程。

4)公共服务场所的治安隐患凸显

快速城镇化必然刺激城市第三产业的繁兴。公共服务场所既要提供综合的、高级的服务,也要提供单一的、日常的服务,并有对所有居民服务的足够的运营活动空间。以商业服务设施为例,大型、综合、高级的服务场所在市中心区、区级中心以及某些特殊位置集聚分布,小型、单一、普通的服务场所在全市区均匀分布。其内部空间构成既有服务于所有顾客的宽敞的全开放空间,又有服务于商品展陈、零售业务的半开放空间,也有服务于大宗交易、办公、流动资金管理、商务、仓储的非开放空间。功能多样的大型设施的楼层和楼面按照购物、餐饮、金融、文化娱乐等划分为不同的功能板块。

公共服务场所的这种布局形态给空间管理造成了麻烦。其空间位置的集聚性带来的繁华使空间管理的压力沉重而难以实施有效的防范,分散性所产生的隔离则使空间管理体系松弛而易受攻击。其空间形态的庞大与复杂造就了同样庞大与复杂的服务活动环境,其中蕴含了多而杂的犯罪诱因、条件和各种盲区。大型设施的可辨识度与标志性使其毫无隐蔽性可言,对人们目光的吸引必然导致对心理、行为的吸引,无论是本地惯犯或外地流窜犯均乐意接受这种“导引”。其外部空间组合在集聚区的连片成坊、沿街成列是形成城市“结节点”的重要因素,也是在这里可能形成犯罪高发区(点)的直接诱因,而分散在全市与其他建筑、设施混杂组合的小型商业服务场所则极易成为偷盗、抢劫的对象。

2.2.3 对建设的负面影响

1)住宅建设杂乱无序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居民户均规模日趋缩小,对住宅建筑的内部空间结构的设计越来越复杂,住宅的分层、分户、分门现象使得住户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邻里住户之间的单元性很突出。

住宅建筑外部空间的组合密集成群,尽管有日照、通风和防灾间距的限制,但土地利用的价值观念仍驱使人们“见缝插针”。而且其排列组合方式基本上处于杂乱无序状态,新式公寓楼群也只是采取简单的行列式、周边式或点式排列。住宅建筑的这种布局形态给空间管理制造出了一些新的、冷僻的空间盲区,而且建筑内部空间构成的复杂性使某些空间(例如走廊、楼梯和一些过渡性、边际性空间)没有明确的归属。这些空间盲区从心理上削弱了楼内人群的共同防控意识,如果犯罪分子挑选在“人去楼空”的时间盲区内作案,相信其实施犯罪和罪后逃匿都不会遇到太大的障碍。

2)建设规格盲目国际化

目前,全国多达百座大中城市喊出建设国际大都市的口号。结果,道路被建筑挤压而变窄,人流、车流密集,城市功能分异不清晰,城市的远效发展被忽略,居民要风雨无阻地忍受塞车、塞路。一些特大城市,从东到西像出了趟远门,上班要两小时,浪费在路上的时间无法统计。为缓解交通压力,城市道路要修到六环以上,有的城市甚至多达十环,但仍然铺路赶不上汽车上路。

快速城镇化要求土地的使用效率越来越高,即尽可能地利用其他要素不宜利用的闲置地块,以及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产生尽可能多的建筑有效使用面积。尤其在所谓的国际大都市,高层建筑散布于整个建成区,在居住区、中心区和工业区相对集中,没有特定的严格限制,只要不违背用地的规划性质,有一块空地即可“起楼造屋”,而且动辄就是几十层。这种情况在繁华地段更甚,地方政府热衷于建造地标性巨型建筑,在体量和高度上盲目追求全国排名、亚洲排名甚至世界排名。

3)建筑缺少个性与特色

伴随着城市的大规模基本建设,“千城一面”现象日渐明显。一样标志风格的连锁快餐店、银行网点、星级酒店,一样的马赛克、玻璃幕墙,一样的把所有高楼和商业街都挤在市中心,一样的建筑风格不中、不洋、不今、不古。建筑群缺乏整体规划,单体建筑更是缺乏文脉特色,加之纵横交织的电缆电线和杂乱无章的建筑附属物等,严重破坏了城市建筑的整体和谐。这种不和谐通过视觉影响居民的思维、行动、言谈、情绪、感觉等,引起生理、心理变化,使人变得心理粗糙,情绪浮躁,甚至抑郁不安。在迅速崛起的新城区,更是一味追求“大、奇、洋”,忽略了与老城区的必要联系与呼应,有特色的建筑风格完全消失,丧失了城市应有的人文品格和个性特点。

一度盛行的“经营城市”的最大负面效应,是为了彰显而急功近利。城市建设决策者为了彰显业绩,盲目攀比,热衷于策划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地标工程,不考虑将建筑技术与资源集约、环境保护、公众需求、文化传承、精神文明等有机结合,只要眼前大洋奇,不问后世可持续。开发商为了彰显利益,省略了对人居环境的精细设计,建造了毫无生气的混凝土森林、没有花园的“花园别墅”,开发不保护、种草不种树。美国人类学家、建筑评论家查尔斯·詹克斯(Jencks C.)曾说过,“建筑应该是感动我们和劝说我们的艺术”(联合国人居中心,1999)。没有亲和力的城市建筑能带给我们怎样的物质和精神生活?

2.2.4 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1)社会矛盾和冲突凸显

城镇化最重要的社会变迁集中体现在文化与观念的变迁。我国城镇化的社会变迁是一种典型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变迁的过程,伴随着世界文化的一体化、西方文化价值观的冲击和乡村人口向城市的大迁移,传统的文化体系和价值观念被逐渐打破,而新的文化与观念还未真正形成,城市社会处在一个传统文化行为与价值观念丧失、变异、模仿和创新的潮流之中。文化和观念的多元化会引发大量的社会失范和越轨行为,例如集体越轨、仇富心理、权力腐败、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等。文化和观念变迁的不同步与错位使城市的文化异质性群体增多,进而带来不同价值观念群体的显性或隐形冲突,例如普通市民与政府公务员之间、国企职工与国企高管之间、打工者与老板之间的矛盾冲突频发,社会乱象丛生。

在这种状况下,城市社会的“脆弱性”与“不安全性”凸显。社会的“脆弱性”是在发展机会不公平所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过程中形成的。目前,我国城市社会阶层的分化已经充分表面化,社会弱势群体增多,不同阶层的矛盾与冲突增多,例如“城中村”改造问题、失地农民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医疗纠纷问题、下岗职工及其再就业问题、贫困问题、强制拆迁问题、野蛮执法问题、社会排斥问题等,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社会性事件。这种“脆弱性”积累到一定程度将会打破“社会—经济—生态”系统的阈值,进而演变为“不安全性”,使城市防灾减灾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市场价格机制、资源供需机制、公共服务机制乃至社会稳定机制等受到严峻挑战。“不安全性”导致城市社会出现裂痕并难以修复、整合,人与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缺乏信任感,违法犯罪现象突出,城市社会的和谐面临威胁。

2)区域和社会阶层的差距加大

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我国的区域发展存在比较严重的失衡现象。其一,从宏观地域对比角度看,城镇化在东、中、西部的区域发展不平衡,改革开放的利益分配不均等。本来是“鱼米之乡”的江南与沿海地区占据“优先发展”的先机而迅速繁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沉重包袱却由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来承担。其二,从城、乡对比角度看,城镇化本来是解决城乡差距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却表现为城镇化进程与城乡收入差距同向增加,如果考虑养老、医疗、失业保障和各种福利补贴等非货币因素,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越拉越大。究其因,主要是二元体制造成了城、乡居民身份不平等,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流动不畅,国家财政资源分配不平等,城乡规划与建设各行其是等。其三,从城市对比角度看,资源、产业与空间的无序竞争,带来资源浪费、重复建设、产业同构和空间无序,加剧了区域性环境污染。原本水源丰富地区出现的“水质性缺水”,机场、港口、道路重复建设,争做区域发展“龙头”等问题,都是区域内城市不协调的最好的例证。

城市社会阶层的差距也在逐步加大,垄断性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官员阶层与平民阶层之间、企业高管与普通职工之间、城镇户籍居民与农村户籍居民之间的政治、经济地位的差别越来越大。社会阶层的差距直接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不合理的贫富差异越来越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贫、富阶层的对立越来越严重;形成了各种显性或隐形的特殊阶层,黑社会性质违法犯罪、职务犯罪现象等频现;下一代的成长受到严重侵蚀,所谓的“富二代”“官二代”“星二代”人格扭曲、横行不法的案例触目惊心,而二代农民工却仍生存在城市社会的边缘。

3)结构性空洞与功能性失调问题“结构性空洞”与“功能性失调”是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表现很突出的问题。部分城市特别强调城市结构高级化、科技产业高级化,然而“高级化的产业结构”却没有相应高级化的产业人才和高级化的就业群体,产业转移使很多低层次的劳动者无法在高级产业中就业,形成“结构性空洞”,进而出现典型的结构性失业。

所谓“功能性失调”,是指城市社会管理、控制等功能机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要素不同步转化形成的“机能失调”问题,其中最明显的是城市治理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我国城镇化的政府主导推动在有些地区变成了强制推动,市场在城镇化中的作用空间被政府强行占据,导致城市治理能力不足或扭曲,阻碍了城镇化的深层次推进。例如:产业发展与土地流转应以市场机制为主,而政府盲目“越位”,剥夺企业和公众的参与权,使企业、农民、市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城市规划缺乏科学性、连续性、实践性以及后续的管理,造成一些城市无序发展、用地失控、盲目扩张;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在启动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实际执行率只有50%—60%;企业与市民对节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浪费水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大量违反节水政策的案例没有被查处;宏观调控是政府调节、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途径,但有些情况要么是调控力度不够,要么是调控制约缺位,调控对象无动于衷,甚至越调控越恶劣;“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分内之责,但很多城市交通拥堵、住房紧张、环境恶化、防灾减灾能力弱、公共安全保障不足、社会保障欠缺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同级各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能交错、责任不清、“谁都管却谁都管不了”的局面,城市治理的权益冲突造成了各项政策与发展目标的不协调;监督纠错机制对提高城市安全运行极其重要,但有些城市的监督主要来自上级,公众参与机制严重缺失,贪图政绩、错误决策、虚报瞒报、破坏民主法制等现象屡禁不绝……

4)形成了城市社会的不稳定族群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市内新生代农村户籍居民越来越多。他们对自己的边缘化地位更为敏感,对不公平现状有更多的感受和意识,相对剥夺感更强,在行动上表现出更多的对抗性和报复性。因城市扩张而造成的失地农民大量涌入城市,祖祖辈辈的土地保障对他们来说没有了意义。再加上就业受挫而又不愿返回农村的成年农民工,以及来掘金的缺少社会约束的外来居民,城市居民群体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数量巨大的社会不稳定族群,而能适应新形势的居民管理体制尚在探索之中,社会治安面临巨大的压力(程书兵,2008)。

上述各类人等,在日趋紧张的空间挤压、社会挤压和文化挤压下,多数人选择在城市边缘区、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栖身,从而形成了城市犯罪新的“温床”。一些出租私房成了卖淫、贩毒、赌博、盗窃、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分子的居所,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为了牟取暴利,在没有任何检疫措施和安全检查能力的情况下,把出租房屋作为地下加工厂,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命安全(王桂新和刘旖芸,2006)。此外,此类地区的住户大多是亲戚、朋友、老乡结伴而来,形成一种较为封闭的小团体。一遇事端,众人呼应,容易造成群体性的治安事件甚至犯罪案件(冯建功,2007)。

2.2.5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1)资源短缺问题进一步恶化

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城市经济进入了新一轮的高速增长时期,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且随着城市人口的激增和居民生活质量诉求的提高,对清洁优质能源的需求也大幅增加。大面积“电荒”造成被迫拉闸限电,原油对外依赖度已经超过40%,能源结构仍然以煤炭为主,碳、硫排放对环境造成了很大压力。能源消耗快速增长的同时,还伴随着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目前,全国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约为33%,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左右,主要工业产品的生产能耗比发达国家平均高40%以上。考虑开采、输送的损耗后,我国能源系统总效率不到10%,不足发达国家的一半。

城市面临着水资源、污水处理和水环境治理三重压力。我国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4。全国城33市日缺水量达1600万m,年缺水量约60亿m。65%的城市缺水,缺水城市中有近30%的城市严重缺水,北方一些城市经常被迫限量供水,缺水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大约有2000亿元。资源型缺水进一步受到污染、浪费等现象的人为放大,50%的城镇饮用水不符合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尖锐。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亩多一点,已经接近保证粮食安全的最低限。按目前的城镇化速度,每年约需增加城镇建设用地600万—700万亩,缺口400万—500万亩,而土地利用方式粗放、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更加剧了土地资源紧缺。1991年至2008年,全国41个特大城市主城区用地平均增长超过50%,城市用地规模弹性系数为2.28,远高于1.12的合理值。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工业用地比例过大,一般在20%—30%之间,甚至更高,而发达国家一般不超过15%。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用地比例低于国外5—10个百分点,从而导致交通拥挤、绿化不足、城市热岛效应等一系列问题。

2)“城中村”现象普遍存在

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城市空间扩展失控,一些临近的乡村行政单元被整体并入城市。越来越多的原属郊区的村庄被纳入城区范围,“农村变城市”“村民变市民”“城中村”“城内有村,村外有城”现象十分普遍,城市原有的空间环境格局被打破。城中村的建筑质量不高,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布局缺乏规划,基础设施匮乏,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公共卫生恶劣,严重影响了城市建筑景观与环境。而且社会成员复杂,社会管理不到位,极易藏污纳垢,形成违法犯罪典型的边际空间盲区。

形成城中村的原因很复杂。主要原因是,在大量的农业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以后,政府没有妥善解决村民“农转非”的后续问题,开发建设能力不足,无法及时改造落后的乡村建筑与环境。政府缺乏对城中村建设的有效管理,无证建房、违章建房很普遍,一旦开发,房屋拆迁又非常困难。城市的空间扩展由城、村用地双向扩展到城、村用地互相交错,边缘区的“摊大饼”式外扩阶段性爆发,建设边界越来越模糊,城中村规模越来越大。

3)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

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大量人口和产业的集聚不可避免地对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并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威胁。2001年5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中国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暨中国北京国际科技博览会上,亚洲开发银行中国代表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部主任魏红指出:“世界10大污染城市,中国竟然占了8个,我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在我国城市中,空气质量为三级的占1/3,劣于三级的占1/10,北方城市、大型城市、产煤区城市的大气污染情况尤为突出。2008年,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15.4亿吨,而1980年只有0.5亿吨,年均增长53.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为55%—60%,有一百多个城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零。全国近2/3的城市陷入垃圾包围之中,大量的垃圾简易填埋或露天堆放在城市郊区、江河沿岸,由此引发了水源污染、水质下降和传染病流行等一系列问题。全国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率仅为60%左右,目前仍有一百多个城市的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率为零。由于城市建设规模的无序扩大,建筑密度升高,建筑间距缩小,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光辐射等污染的防治效果大打折扣。

城市的急速发展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城市原有的生态环境,进而破坏了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我国,这主要体现在:(1)生产、生活活动释放出的大量废热以及SO、CO等有害气体和各种气溶胶22颗粒物,已超过大气的自净能力,造成大气污染,改变了局地气候。(2)原有透水区域(农田、森林、草地)不断被混凝土建筑物及沥青路面所取代,减少了雨水下渗,增加了地表径流流速,致使地表径流量的峰值流量增加,滞后时间缩短,地表径流对土壤的侵蚀和搬运能力相应增加。(3)高楼大厦和水泥路面代替了绿野,形成了“城市荒漠”,野生动物群消失,植物生长量比例失调,微生物活动受到限制,生物多样性逐渐减少,城市生态系统受到损害。(4)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造成的噪声污染,以及纵横交错的通信、输电线路和电台、电视台、雷达卫星等产生的电磁波污染,影响了居民的工作、学习、生活及其身心健康。

2.3 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犯罪

2.3.1 城市犯罪的土壤

1)人口与现实的矛盾

人口膨胀与资源有限的矛盾。城市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资源,才能确保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所需。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时期,城市的资源供应总量是一定的,基本上应满足一定规模城市人口的需求。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普遍剧增,人口过分饱和,这不仅影响了城市生态系统的平衡,而且还改变了原有城市的资源分配秩序,打破了城市原有的生存与发展状态。由于政府和社会不可能在短期内增加大量资源、改变资源分配格局,城市的相对稳定性和平衡度被破坏,越轨乃至犯罪就将不可避免。

由此我们不得不深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工潮”问题。“民工潮”促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大转移,激活了城乡各种发展要素,沟通了城乡各种关系,促进了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为城市物质文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对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我们又必须正视其带来的巨大的负效应,即随着这支庞大的“民工潮”建设大军的到来,危及城市社会治安的各种隐患也悄然而生。一些民工满怀“淘金”激情,从相对落后的乡村盲目奔向沿海地区及大中城市。由于城市资源有限,就业机会不足,许多外来者无工可做,“好马又不愿吃回头草”,于是成了身无分文、流落街头的无业游民,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严重困难。近年来,城市特别是交通线上的城市,发生的偷盗、抢劫、卖淫等各种犯罪,大多数都是流动人员作案。

人口流动与控制弱化的矛盾。城市是复杂的社会与文化载体,各种类型的文明在这里交汇、融合,共同创造了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使得城市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和文化差异凸显,导致城市的异质性更加突出。流动人口之间以及他们与城市原住居民之间存在着语言、习俗、认知的不同,价值观念差异、道德标准差异、交往禁忌差异等普遍存在。差异越大,矛盾越多,城市文明就会遭受破坏。当矛盾到了某些临界点时,矛盾双方的冲突就有可能引发犯罪,即“流动人口增加—城市异质性强化—矛盾冲突加剧—人们行为失范”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普遍出现了城市基础结构的多元化现象,包括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人口结构和空间结构的多元化。但是,面对多元化造成的异质性,政府的行政控制、单位的团体控制、社区的群体控制,乃至个人的自我控制等,基本上都处于不适应甚至弱化的状态。这必然造就许多更不利于控制的各种犯罪“盲区”,给城市犯罪提供了条件。例如,邻里关系的松弛、管理系统的无序以及防控系统的低效率等“社会盲区”,居民警惕性不高等“心理盲区”,居民的上班时间与节假日等“时间盲区”,监视作用难以达到的死角、各种要素混杂的地段以及凝聚力薄弱的周边区等“空间盲区”。各种盲区的控制弱化,造成了犯罪诱因和犯罪环境,也给治安防控增加了新的困难(王发曾,2003b)。

2)进步与落后的反差

社会进步与素质低下的反差。城市现代文明的进步主要体现在社会的文明进步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城市社会剧烈变革、快速发展,大方向与现代文明的要求相吻合。城市社会的文明进步首先是城市人的文明进步,人既是文明成果的创造者和享有者,又是文明素质的拥有者和体现者,没有高素质文明的人就不会创造一个社会文明的城市,更不会持久地推动城市的发展。

但我国城镇化带来的源源不断的流动人口的涌入,使城市低素质居民的比例日趋升高。从农村来城市打工的剩余劳动力,普遍存在着受教育年限短、文化素质低、专业技术差等问题,其中一些适应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模糊的群体一般游走在城市文明的边缘和法制的边缘。一个城市如果充斥着低素质、不安定的杂居群体,就会把落后的思想观念和愚昧的行为方式渗透到城市的各个角落,损害了城市的社会文明进步,甚至加剧城市犯罪问题。另外,由于高端就业艰难以及短暂失业等,外来农民工一般处于相对贫困状态,他们的子女也无法在正常的环境下健康成长,再加上对他们的社会控制明显弱化,从而酿成了许多不法、违法甚至犯罪的因素。许多案例说明,流动人口中素质低下的青壮年男性是犯罪的高发人群。

物质发达与精神贫困的反差。现代城市应该是物质基础丰富与文化底蕴深厚的文明城市,城镇化进程应该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的过程。健康城镇化更崇尚精神文明,更关注文明的建构和重塑,只强调物质文明与经济发展,不重视精神文明的建造,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精神文明的低落会使整个社会道德滑坡、信仰低迷、观念混淆、心态浮躁,这正是罪恶之源。

在我国快速城镇化中,客观存在着重物质文明建设而忽略精神文明建设的现象,两者形成了明显的反差。犯罪问题的本源出自精神层面,如果城镇化只强调物质文明建设,而不顾精神文明建设,就会对社会违法犯罪现象起到消极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成了人们追求的根本,由此而产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扭曲,道德失范和急功近利是各种犯罪的导火线。

3)竞争与心理的失衡

WTO规则与利益博弈的失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境外低价优质的各种商品会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境外企业通过种种利益博弈手段,冲击国内市场,境内企业也会随之加入利益博弈的“大合唱”,从而对部分农民的利益与普通城镇职工的就业造成了威胁,势必造成农民工就业难、下岗职工再就业难。失业问题日益恶化,极大影响了城市社会稳定。

以粮食和经济作物为主业的农民在收益失衡的诱导下会失去务农的积极性,许多农民因此而离开土地,外出打工,形成新的城镇流动人口和失业人口。一些抗竞争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在竞争失衡的状况下纷纷陷入亏损境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也在艰难中勉强度日,企业倒闭、重组的风潮使大批职工下岗、失业。失业与犯罪问题是当今社会最为突出且密切相关的两大难题,在城镇犯罪人中,无业农民工与失业城镇职工已成为主要组成部分(王焱,2002)。

机会不等与贫富不均的失衡。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社会急剧变革,经济迅速转型,旧的利益格局逐渐消失,新的多元化的利益格局逐步形成,各阶层利益失衡持续增大,社会不满和各种抵触情绪在蔓延。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激起了部分民众的“不公平感”和“相对被剥夺感”。人在争取生存与发展的目标时,社会必须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当一部分人被剥夺了争取这些目标的机会和条件时,他们就会产生反社会倾向,形成违法犯罪的原始动机。“一个社会只是贫穷或者只是富裕均不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差别悬殊将会产生大量犯罪”(王焱,2002)。尤其当高收入者的奢侈性挥霍刺激了某些不正当行业发展与寄生阶层出现时,社会公众的相对被剥夺感会更加强烈,这就是为什么城市犯罪人将袭击对象锁定在某些权贵、富豪及其寄生阶层身上的主要原因。另外,城镇户籍市民是主导群体,而流动人口是边缘群体,流动人口通过与市民群体的比较,也会产生相对被剥夺感或相对丧失感,在一定条件刺激下,其中一部分人就会产生犯罪意念,从而导致犯罪。

竞争激烈与心理承受的失衡。城镇化水平越高,城市越发达,城市内部各阶层之间竞争就越加激烈。尤其在快速城镇化阶段,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与城市里的下岗失业大军展开了激烈的生存竞争。于是城里人与城里人之间、城里人与外来者之间展开的就业、升学、住房、婚恋,以及大学生毕业就业、复转军人安置、科技人员晋级、公务人员晋职等激烈竞争,成为城市社会严峻的常态现实。

工作与生活的快节奏,生存环境的喧嚣,住房与交通的紧张,社会保障的不完全等,再加上各种激烈的生存竞争,给生活在城市的人们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心理承受能力与自我调节机制失去平衡。城市人常有的压迫感、紧张感、疑虑感、孤独感和无助感等,造成了情绪不安、精神抑郁、性情暴躁、行为失控,畸形的欲望与泛滥的暴力等会因各种利害纠纷的诱导而产生犯罪。

4)信息与文化的冲击

信息时代与技术滥用的冲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在我国城市得到广泛的传播与运用,我国已拥有4亿多网民,成为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之一。在计算机网络中,人的形象、身份、特性和行为等被数字化,人们不用面对面就能顺畅交往,既避免了尴尬,也可避免社会监督。在这个虚拟世界里,人与人之间高度平等,日常生活中的身份、等级和权力、财富等全部失去了意义,那些自身条件欠佳或性格内向的人有了展示自我的机会。

科学技术从来都是“双刃剑”,虚拟世界给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大肆传播不良信息提供了各种通道。有害信息被压缩、加密后隐藏在计算机中,不受时间与空间限制,复制简单易行,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无数青少年网民由此陷入“网瘾”泥淖,甚至被诱入歧途。更为严重的是,计算机与网络空间成了犯罪的“虚拟空间盲区”,网上诈骗、网上盗窃、网上贩毒,以及袭击、破坏各种具有政治、军事、金融意义的网络系统等犯罪,层出不穷、防不胜防。而且此类犯罪毁证容易、取证难,犯罪人作案后只需点击一下鼠标就可逃之夭夭,现场不留下任何痕迹(鲍浩东,2005)。除了计算机与网络技术被滥用以外,其他五花八门的新技术、新产品为高技术含量犯罪也提供了改进作案器具、隐蔽作案行为、消除作案痕迹、逃离作案现场,乃至对抗司法侦破等的技术支撑。

文化繁荣与文化糟粕的冲击。文化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等。在快速城镇化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在变、人心思变,往往出现文化的繁荣景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思想观念和生产力得到解放,政治体制、经济形态、社会结构以及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文化繁荣推动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物质产品极大丰富,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文化事业繁荣昌盛,精神生活丰富多彩,发展欲望空前高涨,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

文化繁荣的同时也产生和引入了大量的文化糟粕,对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毒害甚深。当代青年多为独生子女,受西方文化、不良文化的影响较深,一些人性情放纵,自私自利,群体意识不强,人际关系淡漠,个人至上思想严重。文化的堕落必然导致生活的堕落,色情、赌博、吸毒等恶习在年轻人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其中的严重者走向违法犯罪是早晚的事。古代的风水学、人体科学、星象学以及宗教学说等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有一定的科学基础,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蛊惑人心、骗取钱财,将这些学说神秘化、妖魔化、巫术化,以达到犯罪的目的。

2.3.2 城镇化与犯罪的相关分析

1)犯罪率与城镇化率

20世纪后期,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城市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和空间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倾向,城市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犯罪率的增长大大高于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显然对犯罪问题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定量手段分析犯罪率与城镇化率的相关关系,是认识城市犯罪与城镇化内涵联系的重要途径。

根据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刑事犯罪立案总数应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和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立案数之和,以此数据为犯罪总量数据,将其涉案人数除以总人口数,得到每10万人口的犯罪数,即为犯罪率。在1978年至2007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法律年鉴》中,选取城镇化率X、犯罪率Y的原始数据作为样本(表2-6),数据总体均值μ的置信区间为95%。运用最小二乘法拟合回归直线(柯惠新和沈浩,2007),分析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犯罪率与城镇化率的相关关系:Y=a+b X(2-1)11

计算步骤为:

第一步,在原始样本数据的基础上求平均值

第二步,分别求出Y、X的偏差y、x(表2-6):

第三步,求出∑xy=16102.29∑x=1242.2792∑y=48570.42

第四步,求斜率b:1

第五步,求截距a:1

第六步,求得最小二乘拟合回归直线的方程为Y=-204. 0315363+12.9619X表2-6 犯罪率与城镇化率的相关关系

第七步,计算犯罪率Y与城镇化率X的相关系数γ:

结论与分析:犯罪率与城镇化率呈很强的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916249,即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犯罪率不断攀升。表2-6表明,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每10万人口的犯罪人数为55.65人次,1990年上升到201.66人次,是1978年的3.62倍,2007年高达371.13人次,是1978年的6.67倍。在犯罪率不断攀升的大趋势中,有三次明显的激增:(1)1980年从1970年代末的50多人次激增为91.02人次,增长率超过60%,此后多有起伏。(2)1990年、1991年从1980年代中期的50多人次激增为201.66人次和211.64人次,比1985年分别增长261.52%和279.42%,此后整个1990年代有所下降并相对稳定在130—180人次。(3)2000年激增到290.54人次,当年比1999年增长59.76%,2001年激增到352.81人次,当年比2000年增长21.43%,隔年比1999年增长94.00%,此后一直稳定在350人次左右,已多年居高不下。

2)刑事案件数与城镇化率

城镇化使城市狭小的地域空间里集聚了众多的人口和巨量的物质、能量、财富与信息。这样,一方面,城市以其强大的经济、社会实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机能以及优越的成长发育潜势而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生长核。另一方面,城市又因其固有的缺陷、人为的破坏和演化进程中难以回避的矛盾而成为人类社会所遭受的各种困扰充分表现之地。在城镇化进程中,频发的刑事案件就像幽灵一样困扰着城市的生存和发展。

在1978年至2007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法律年鉴》中,选取城镇化率X与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刑事案件数Z的原始数据作为样本(表2-7),数据总体均值μ的置信区间为95%。运用最小二乘法拟合回归直线,分析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刑事案件数与城镇化率的相关关系:Z=a+bX (2-2)22

第一步,在原始样本数据的基础上求平均值X、Z。

第二步,分别求出X、Z的偏差x、z(表2-7):

第三步,求出∑xz=23976326.1058∑x=1242.2792∑z=5.24591E+112

第四步,求斜率b:2

第五步,求截距a:2

第六步,求得最小二乘拟合回归直线的方程为Z=-126006.79+19300.28X

第七步,计算刑事案件数Z与城镇化率X的相关系数γ:表2-7 城镇化率与法院一审审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关系

结论与分析:刑事案件数量与城镇化率呈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939209986,即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刑事案件发案数量也不断攀升。表2-7表明,改革开放之初,1978年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146968件,1990年上升为459656件,是1978年的3.13倍,2007年高达724112件,是1978年的4.93倍。在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大趋势中,1990年代明显比1980年代高得多,1990年是1985年的1.86倍。1990年以后,1996年、1998年、1999年和2001年的刑事案件数量属激增年份,当年增长率分别为24.83%、10.36%、12.00%和12.23%,增长率均在10%以上。2001年以后,刑事案件数均在600000件以上,已多年居高不下。

2.3.3 城市犯罪的特点

1)犯罪的集聚性

与乡村相比,城市有着多得多的犯罪机会,犯罪在城市的集聚在所难免。当今城市空间结构复杂,人口分布稠密,管理状况混乱,居民的作息规律不定,邻里关系淡漠,人际关系复杂等,为犯罪提供了许多便利的机会。城市经济发达、财富集中、信息畅通、居民富裕,对犯罪人有很大的诱惑。城市夜生活丰富、交通便捷、治安管控覆盖率低等为犯罪带来了时空条件。例如各类居民小区,门户相对封闭,不相往来,上班时间人去楼空,无人守望;老城区技防、物防设施落后,门窗不严紧,攀爬也方便;城乡结合部人员复杂,建设环境杂乱,社会管理薄弱;单位及商业网点夜间防控力量弱、防护设施不全;各种车辆随处停放、毫无防备……这些客观上都为犯罪提供了多方面的可乘之机。正因为如此,与乡村相比,城市一直是吸引犯罪的巨大“磁场”(戎雪海,2004)。

城市作为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信息中心,人流、物流、财流枢纽,以及发展要素的配置总部,高度集中了区域经济资源、社会资源、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然而城市既是发达之地,也是矛盾纠结和矛盾冲突的漩涡,更是治安不安定因素的集中之地。与乡村相比,城市是名副其实的犯罪“高发区”,犯罪率、发案绝对数、发案比例等都远远高于乡村地区。城市犯罪类型多样,犯罪人构成复杂,犯罪性质更为恶劣,造成危害更为严重,负面影响更为广泛。而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犯罪在城市的集聚效应会进一步凸现。

2)犯罪的经济性

侵财型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由于城市是企业、商业、金融、服务、运输等行业、场所高度集中和消费高度集中的地方,财、物的高集聚、高密度、高流动是城市的固有特征,所以,城市必然成为“侵财型”犯罪的主要集聚地(宋浩波,2001)。非法攫取社会与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居高不下,盗、抢、骗尤为突出,特别是伴以暴力的侵财犯罪十分严重,武力抢劫银行、珠宝行、机动车、行人,入侵商厦、居所杀人劫财,绑架人质、勒索财物等,对社会安定构成极大的威胁。其他非暴力案件,例如诈骗、扒窃、偷盗,制造、贩卖假货,制造、贩卖、使用假币等,同样对社会危害极大。这类案件多数是跳跃式作案或反复作案,作案目标选择钱财汇集的特殊空间和量广面大、易于得手及销赃的物品。团伙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原始动因大多是“侵财”。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财富在城市大量集聚,追逐利益的“寄生型”犯罪人就会大量滋生,而且往往采取有组织的结伙作案。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流氓恶势力也会沆瀣一气,他们巧立名目、动辄打杀、强取豪夺、欺行霸市、制造事端、敲诈勒索、鱼肉百姓(胡振民,2004),最终由单纯的侵财型犯罪发展成多样性犯罪——犯罪成为黑社会形成的组织基础和经济基础。

寻租型犯罪引人瞩目。快速城镇化必然促使大规模的城市建设,这是一项耗资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空间的拓展、城市形象的丰满、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等都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占用大量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拍卖、抵押、划拨、有偿使用,以及房屋建造、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所引发的巨额贷款、融资等方面,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使地方政府具有较宽松的运作环境。上级政府垄断格局被打破,形成了“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得益”的多元化竞争机制,权钱交易的土壤就会滋生所谓“寻租型”犯罪。大量事实表明,权钱交易导致大量的犯罪行为,白领犯罪、法人犯罪、单位犯罪、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查不胜查、防不胜防,大批涉案公务人员、领导干部纷纷落马。权钱交易破坏了市场秩序,为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可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投机取巧者一夜暴富,充当“寻租者”的国家公务人员成为暴发户。

3)犯罪的社会性

过剩型犯罪量大面广。在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被隐形化了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追随着城镇化浪潮而涌进城市,融入城市工商业者或普通民工队伍。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进入城市,无疑会对城镇待业青年、下岗职工的就业和再就业造成巨大压力,导致城市出现大量的过剩劳动力。过剩劳动力的积聚使城市的就业环境日益恶劣,当那些文化素质差、技术水平低且缺乏竞争力的过剩劳动力被无情“过滤”下来后,因生计无着,就有可能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犯罪称为“过剩型”犯罪,其特点是犯罪量大且面广。另外,还有一些东部沿海地区和其他发达地区的被城镇化“洗涮”了泥土气息的农民,以及普遍存在的城市近郊因“土地流转”而彻底脱离农业的“失地农民”,他们没田种,文化素质不高,没有创业技能,属于怀揣失地补偿金的“失业者”。这些人大多居住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有致富的欲望却没有致富的门路,他们看不上收入不高而又辛苦的工作,也没有能力积累原始资本,充当新的开拓者,结果形成另一种类型的过剩劳动力。长时间的赋闲在家、脱离社会,过剩的精力无处发泄,要么堕入犯罪泥淖,要么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引发了一连串的社会治安问题。

激化型犯罪防不胜防。快速城镇化引发的政治、经济与文化领域的巨大的社会变革,会激发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这是正常现象。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暴露的问题,例如:建设用地的划拨问题、拆迁与再建问题、规划的制定与修编问题、不同经济政策的衔接而带来的利益格局调整问题,以及企业亏损、兼并、破产、职工下岗、失业保障等问题,可能会引发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如果处理不好,矛盾被“激化”,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或自发或被煽动而做出越轨、违法行为,例如妨害公共秩序、毁坏公私财物、暴力对抗司法等。同时,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也有可能情绪被“激化”,不正当行为、过分过度行为除了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外,本身即已违法,严重者同样会沦为犯罪。城市居民个体也会因矛盾“激化”而引发冲突甚至是违法犯罪。婚恋纠葛、钱财往来、代沟隔膜、邻里摩擦、遗产风波、上下级关系、劳资纠纷等现象,均为快速城镇化中城市社会变革的副产品,稍有失控,就会酿成事端。甚至人心浮躁、情绪波动等精神层面的东西也会使一点小事成为冲突的导火索。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变革中城市传统的大家庭观念逐渐消失,家庭功能逐渐弱化,离婚率逐年升高,单亲子女越来越多。他们失去家庭温暖,感情受到创伤,可能形成性格变异、精神压抑、自我封闭等心态异常,更容易出现矛盾“激化”状况。这是我国城市近年来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性质严重化、犯罪现象复杂化的原因之一。

4)犯罪的时代性

现代型犯罪危害严重。城市是现代化高科技和信息的主要接收点和集聚地。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得到全面发展与进步。但同时,以高新技术、高强智能为手段的现代型犯罪也应运而生,例如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电子信息犯罪、远程犯罪、金融犯罪、跨国犯罪、智能集团犯罪等,充分体现了城市犯罪的时代性。此类犯罪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作案手段即时、便捷,作案目标的针对性很强,作案过程的隐蔽性很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相当严重。特别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犯罪手段更加现代化,与计算机网络有关、运用计算机技术犯罪的案件大大增加,“黑客”入侵要害部门和利益部门的案例大大增加。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出现了以技术性犯罪为重要特征的全球性新的犯罪浪潮,国际恐怖组织、黑社会势力等活动猖獗,跨国走私毒品、走私军火、贩卖人口、制售伪钞等严重刑事犯罪明显增多,同犯罪斗争的国际性特点更加突出。

堕落型犯罪广泛蔓延。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西方文化对中国的影响越来越深,一些不良文化要素侵入中国大地。随着思想禁锢的不断解放,新中国成立后早已绝迹的剥削阶级的腐朽、丑恶现象也沉渣泛起。部分人经不住中西方光怪陆离现象的刺激,道德观念、价值标准沦丧,染上不良恶习,为城市犯罪积淀了新的土壤。在拜金主义支配下的一些服务业者与娱乐业者迎合这些“时尚”需求,为卖淫嫖娼、包养二奶、贩毒吸毒、赌博诈骗、地下钱庄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场所与条件,形成所谓城镇化的“罪恶陷阱”。更令人担忧的是,堕落型违法犯罪现象还可能滋生更为恶劣的大案要案,抢劫杀人、买凶杀人、报复杀人、贩卖人口、国际贩毒,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等大量案例的背后,都有犯罪人腐化堕落的人生轨迹。然而,一些部门对这种现象带来的危害没有足够的认识,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和利益,不注重精神文明建设,甚至为了提升地方经济利益,明目张胆地在开发区、度假区、娱乐区、旅游区等纵容涉及黄赌毒的非法经营项目,使这些丑陋现象在城市的角角落落明目张胆地蔓延。

5)犯罪的地域性

不同区位城市的犯罪问题各有特点。我国地域空间广大,城市数量多,不同区位城市的自然条件与人文条件差异很大,可以说没有两个区位条件完全一样的城市。其中自然条件差异主要表现在位置、气候、地质、地形、土壤、水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人文条件差异主要表现在经济、社会、文化、交通、科技、乡村腹地、区域政策等。城市犯罪问题都深深地打上了区位背景的烙印,表现在犯罪率高低的差异,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的差异等(王发曾,2003b)。

不同地带城市的犯罪问题有明显差异。我国北方城市与南方城市相比,犯罪的地带特色十分明显。就侵财型犯罪而言,直截了当、不加掩饰的拦路抢劫或长途交通车辆内的持枪抢劫等恶性案件,发生在北方的几率明显高于南方。就涉及毒品的犯罪而言,南方地区湿、热的气候条件适宜于毒品原料作物罂粟等的生长,且又临近东南亚这个世界性的制毒、贩毒中心,涉毒案件多为种毒、制毒和较大批量的贩毒以及吸毒等,属“毒源”型犯罪。而北方城市的毒品大多是从南方流入的,吸毒和小批量的转手贩毒是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涉及文物的犯罪,北方地区古代文明积淀深厚,地上、地下的宝贵文物一直是犯罪人垂涎的目标,因此抢劫馆藏文物和盗掘古墓文物的犯罪活动比较猖獗。而文物到手后,却大多流向南方,经倒卖或落入个人收藏,或携出境外流入港、台和他国,倒卖文物案和非法携文物出境案屡见不鲜。发生于七朝古都开封的“9·18”博物馆特大文物失窃案中,犯罪人的活动和公安人员的侦破都是循着从北向南的轨迹进行的。除南、北方城市之间的差异外,其他如东、中、西部地带城市之间,山区与平原城市之间,交通沿线与非交通沿线城市之间,犯罪的差异也很明显。我们不是“地理环境决定论”者,不会把地理环境(包括区位条件)当做影响城市犯罪唯一或决定性的因素,但不同地带城市的犯罪问题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却是个不争的事实(王发曾,2003b)。

3 城市犯罪的空间解析

犯罪行为有显著的动感色彩,而动感的“空间”却是一种很容易被忽视的城市犯罪的本质禀赋。犯罪最直观的表象是犯罪人的主体行为与受害者的受体行为,行为本身往往伴有空间位移。而犯罪场所的载体“行为”,即场所的空间形态,往往是主体行为与受体行为相遇、相撞的必要条件。空间既是分析城市犯罪特征的一个视角、影响城市犯罪的一个因素,也是构成犯罪事件的一个要素、实施犯罪防控的一条途径。城市空间,或曰空间环境,是指围绕着城市人群的近域空间(包括市区和近郊区)及其中可以影响人群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要素的总和。从空间上看,城市空间环境必然显现三个基本属性,即空间环境的分异格局、布局形态和相互作用。正是这些基本属性,塑造了城市与乡村由表及里的根本不同,也正是这些基本属性,使城市犯罪有了乡村不可能有的浓重的空间色彩。追踪关于城市犯罪空间的理论轨迹,借鉴国外城市犯罪空间的有关学说,剖析城市空间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以及城市犯罪的空间分异,进而认知与城市犯罪有直接关系的“空间盲区”的致盲因素,是解析城市犯罪空间的主要任务。

3.1 城市犯罪空间的研究轨迹

3.1.1 起源

——制图学派

城市犯罪空间研究起步于犯罪特征的空间模式研究,最早源于1830年代后在犯罪学中出现的“制图学派”(Herbert D.T,1982)。该学派起源于法国,后来传到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使用地图描述犯罪的地域空间差异,进而探讨形成这种差异的自然与社会原因,是制图学派的突出特点。1833年,格雷A.M(Guerry A.M)编绘的犯罪案件分布图明确显示出法国北部与南部犯罪问题的不同。1849年,弗里彻J.(Fletcher J.)将英国的犯罪统计资料编绘成图,进行了类似的分析,他发现,富裕地区的犯罪率一般较高。1862年,梅休H.(Mayhew H.)在研究了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口密度同犯罪之间的关系后,得出结论:工业集聚的地区,即城市地区,往往有着较高的犯罪率(王发曾,2003b)。

制图学派主要关注犯罪的空间地域模式。后来许多人逐步认识到,犯罪与城镇化有很大关联,当社会形态从乡村型转为城市型,人口从乡村流向城市,尤其大城市迅速发展后,犯罪率会随之上升,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规律。因而,对犯罪空间模式的研究很快集中于城市犯罪问题,研究的空间尺度也从一般的地域转向城市内部分区。例如,梅休对19世纪中叶伦敦各区的犯罪进行了相当系统的研究。他发现,全市七个警察辖区内,有两个区集中了全部犯罪分子的2/3;各区的收入水平、税收和法制系统的效率等因素对本区的犯罪率有重要影响;犯罪的空间分布有一定规律性,不同类型的犯罪在不同的区有不同程度的集中(王发曾,2003b)。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有一些学者试图精确定义和度量城市犯罪的空间变化,“犯罪区”的概念成为城市行政部门和警方的常识,“犯罪地理学”的提法在欧洲国家已有所闻。

3.1.2 前进

——芝加哥学派

1920年代至1930年代,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肖C.R(Shaw C.R)和麦凯H.D(Mckay H.D)全面开创了犯罪的空间生态研究。他们以芝加哥为对象,利用库克县法院的统计资料,系统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分布和社会生态根源。在研究方法上,他们充分发挥制图学派的长处,绘制了各种各样的图件,包括犯罪人家庭分布和发案分布的“点图”与显示犯罪空间变化的“面图”,并建立了一个以平方英里坐标格图为基础的、显示75个社区及各类犯罪集聚分布的空间框架。他们发现,由于家庭、街坊及社会、经济等一系列生活状态(即“生态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青少年失学,从而使他们具备了沦为青少年罪犯、成人罪犯甚至惯犯的潜在可能。犯罪多发生于市中心商务区及各分区过渡地带的事实,引起了肖和麦凯的注意,促使他们重点研究了城市内部分区犯罪空间分布的一般规律。他们的结论是:从市中心区到周边区,犯罪率的空间变化呈梯度性递减,即城市中心区同时也是犯罪集聚区。他们的研究成果《城市区中的青少年犯罪》一书于1942年出版(Shaw C.R and Mckay H.D,1942)。该书1969年再版时,使用1960年代的统计资料,继续对芝加哥进行研究,仍然显示了原先的模式,但却发现,犯罪集聚区略向黑人居住区偏移。

肖和麦凯的工作形成了以后犯罪空间研究的生态传统,无疑是犯罪学研究的一大进步。他们创立的一套研究技术多次被应用到美国和世界其他城市中去。美国19个城市的研究(包括著名的西雅图研究)结果,再次重复了芝加哥的空间模式,其中只有巴尔的摩和奥马哈稍有不同(Herbert D.T,1982)。而英国和一些中南美国家的城市却显示了不同的模式。另外,生态学传统对探索城市犯罪的特点与形成过程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3.1.3 推动

——犯罪地理学

20世纪初,“犯罪地理学”在欧洲就时有所闻,但长期以来处于若有若无的状态。犯罪学“空间视野”的拓展形成了空间研究的两种趋势:第一,在研究犯罪空间模式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着重研究犯罪的地域特征和形成机制;第二,运用多种新技术、新手段,从空间角度分析最新的统计资料。这两种趋势推动着新一代的地理学家投身于分析功能更强的实证研究中去。美国第一本犯罪地理学教科书(1974年出版)的作者哈里斯K.D(Harries K.D)认真研究了美国各州的犯罪统计资料,分析了东南部和西部各州的犯罪特征,指出加利福尼亚、纽约、马里兰、内华达和佛罗里达等州是全美犯罪率最高的州,华盛顿州—德克萨斯州这条轴线附近是抢劫犯罪率最高的地区(Herbert D.T,1982)。派里G.F(Pyle G.F)在美国阿克伦城的研究中,分析了从偷盗到杀人一系列犯罪案件,绘制了显示犯罪率的地域差异和在城市内部变化的精确图件,并应用多元统计分析技术建立了犯罪与环境变量之间的相关模型(Her-bert D.T,1982)。

犯罪地理学关注的焦点问题是犯罪的地域因素和空间模式。城市犯罪的空间模式(Spatial Pattern)是城市犯罪现象发生、发展规律和地域分异规律以一定规则形式的空间显现,集中反映了影响犯罪的各地域因素的内涵关系和总体效应,从本质上体现了城市犯罪的特征,也为预防犯罪提供了重要线索。因此,对城市犯罪特征进行空间研究,理所当然地引起以研究“事物空间分布规律”见长的犯罪地理学家的兴趣。

地理学家的实证研究给这个领域带来了勃勃生机,推动了城市犯罪空间研究的新发展。其一,城市犯罪的空间行为特征成为一条新的研究线索,一些学者对犯罪人的作案出行距离和感知作案环境的方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其二,从研究犯罪现象的本身,转向研究社会司法系统对犯罪的管理效应,试图影响政府部门的决策。其三,城市“犯罪区”产生根源与形成过程的研究有了较大进展。其四,出现了“犯罪目标区位”与犯罪对策研究的热潮。其五,理论体系研究有所加强,实证研究有了更强的解释功能。其六,更加注重研究方法的革新,例如,以犯罪期望效用和成功概率为空间变量,用数学动态规划方法建立模型,来模拟犯罪人在城市内选择犯罪目标区位的一般规律(杜德斌和汤建中,1995;杜德斌,1998a)。

3.1.4 集成

——环境犯罪学

1970年代后,随着犯罪预防思潮的兴起,犯罪学,还有城市规划与设计学、地理学、建筑学、环境学等,对犯罪与环境的关系研究倾注了极大热情,并逐渐将研究的视角转向城市犯罪预防的空间研究上。美国的奥思卡·纽曼的《可防范空间》(Newman O.,1972)一书系统地探讨了住宅区环境的犯罪预防设计,成功启动了新一轮针对城市空间环境与城市犯罪关联的探索。此类研究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英国内务部成立了“情境犯罪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课题组,美国联邦司法部成立了“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即“CPTED”)课题组,把科学研究与城市管理的具体政策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1981年,加拿大犯罪学家布兰丁汉姆夫妇(Brantingham P.J, Brantingham P.L)出版了《环境犯罪学》一书,标志着此类研究已向集学科之大成发展。如果将主张通过环境设计来改善城市治安状况的学说纳为一体,“环境犯罪学”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科框架。尽管该学科的科学理念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但从犯罪原因的挖掘到犯罪的空间特征分析,再到利用空间环境的设计来预防犯罪,环境犯罪学的诸学说实实在在开启了一个学科的跨越,为犯罪学实现其社会实践价值作出了贡献。

3.1.5 跨越

——空间防控研究

1980年代以来,国外“情境犯罪预防”研究、“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研究以及环境犯罪学等已经涉入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研究领域,美、英、日、法等发达国家在空间防控实践领域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过去,我国学界很少有人涉足城市犯罪的空间研究这个领域。1980年代中后期,随着人文地理学的复兴以及科学研究禁忌的突破,犯罪地理学的研究开始起步。其中,王发曾对西方犯罪地理学在城市犯罪研究中的进展的述评(1988),祝晓光对城市犯罪地域差异的研究(1989),汤建中、杜德斌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为依托的关于城市犯罪行为与地理环境关系的研究(1995)等,为开创我国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研究做了积极的准备。

2003年,王发曾在多年研究积累的基础上,出版了《城市犯罪分析与空间防控》(群众出版社)一书。该书从综合的角度,对城市犯罪的特征、成因和要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实施途径。200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快速城镇化时期,城市犯罪问题成为建设城市小康社会、构建城市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段峰,2006)。我国地理学界、城市规划学界和社会学界一批学者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进入了这一充满希望的新的研究领域。从对国内2003年以后学术期刊浏览的结果看,研究涉及犯罪空间理论、犯罪与空间环境的关系、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犯罪防控体系、以防控犯罪为目的的环境设计、城市犯罪空间盲区治理等。可以说,在短短的十几年里,我国学者实现了从零起步到初步绽放光华的时代跨越。

3.2 国外城市犯罪空间的学说

3.2.1 犯罪行为与环境的学说

1)犯罪行为的空间研究

1970年代以来,与整个人文地理学界出现的所谓“行为革命”相呼应,一些城市犯罪地理学家十分热衷于从空间角度研究犯罪行为,并取得了一定收获。在他们眼里,犯罪行为表现出很强的空间色彩,有两个基本的空间特征:一是犯罪的“就地性”,即犯罪人一般倾向于在其居住地附近作案,而不是“兔子不吃窝边草”;二是犯罪的“空间距离衰减性”,即离犯罪人居住地越远,他们实施作案的主观意愿就越弱——当然,老的惯犯例外,他们可能流窜到很远的地方作案。

有的外国学者认为,犯罪人作案的出行距离与犯罪类型有很大关系。哈林L.L(Haring L.L)梳理了一系列美国城市的研究后指出,在美国,毒品案罪犯的平均作案出行距离为2.17英里,轻微盗窃案为1.83英里,夜盗案为0.77英里,破坏案为0.62英里。派里等人的研究表明,发生在高收入阶层住宅区的案件,罪犯的平均出行距离为7.30英里,而在低收入阶层住宅区,仅为0.93英里,与图财案相比,暴力案罪犯的出行距离一般较短(Herbert D.T,1982)。日本的伊藤滋认为(伊藤滋,1988),城市规模越大,一方面,人际关系越松散,初犯的警惕心理越放松,其犯罪出行距离越短,另一方面,城市规模大了,市区的范围就越大,惯犯流窜作案的机会就越多,其犯罪出行距离就越远。

犯罪人和受害者双方对环境的感知,是犯罪行为特征空间研究的一个重要侧面。美国的一些研究者发现,在犯罪人心目中有一个评价作案环境的“机会等级体系”,他们常常根据自己特有的价值标准来选定作案目标。例如黑人犯罪人主要以对作案环境的熟悉程度来确定犯罪目标,而白人犯罪人既考虑环境熟悉程度,也考虑作案的难易程度。有的研究者用直接会晤的方式,了解当地居民如何感知自己的居住环境,确定他们心目中认为是危险的而欲竭力避开的街区,并调查他们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时对犯罪的反应。这些研究对于评价城市生活质量和及时制止犯罪,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犯罪人滋生环境的空间研究

在许多学者看来,犯罪人的滋生环境就是犯罪人的“生态环境”。由美国的肖和麦凯开创的空间生态学派,一直对城市犯罪的空间研究产生很大影响,后来的许多实证研究基本上沿袭了他们的路子。其中,施密得C.F(Schmid C.F)的西雅图研究,可以说是继芝加哥后美国最有代表性的空间生态研究(Herbert D.T,1982)。施密得分析了1949年至1951年西雅图市警方已知的35万名犯罪人和3万起执行逮捕的案件材料,将所有数据纳入一个有20个犯罪变量的系列中,并建立了一个有18项指标的人口和社会调查系统。他把全市分成93个调查小区,逐区分析犯罪和犯罪人两方面的特征,最后建立起全市的犯罪空间模型。他的结论是:西雅图市中心区的人口占全市约15.5%,而全市犯罪人的47%集中于此,全部犯罪案件的67%发生于此,从市中心区向外,各区呈梯度递减的趋势。

北美的许多城市显示了这种梯度分布特征,因此有人断言,这种空间模式是经得起检验的。然而,英国大多数城市(如谢菲尔德、加的夫等)的情况却明显不同,犯罪的集聚多与政府部门经营的公寓式住宅区和某些特定的街区有关。不发达国家的情况较复杂,很难勾画出一个适用于所有城市的模式。这说明,完全统一的模式是不存在的。其实,空间生态学派的价值在于其理论思路和方法论,即犯罪人的产生有明显而深刻的“生态”背景,特定城市内特定区位的犯罪与滋生犯罪人的生态因素关系密切。因此,从生态学角度对城市犯罪人的生态环境进行具体的因素分析,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这里的生态学概念,显然属于社会生态学的范畴,即一个人的成长与形成其特有的心理行为特点的“生态环境”,是这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中所有影响因素的集合。总结空间生态学派的研究成果,可以建立一个包括3项生态因素和14个生态因子,以及可能滋生罪犯的因子特征在内的犯罪人的生态环境体系(表3-1)(Herbert D.T,1982)。表3-1 犯罪人的生态环境体系

北美城市犯罪的空间模式与市中心区的生态环境不无关系。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城市化的高度发展,美国大城市的市中心区趋于衰落,居民混杂,人口流动性强,反倒不如城市外围区社会稳定。恶劣的居住环境,不良的家庭、邻里和社会影响,成为造就罪犯的温床。施密得在研究西雅图时也曾指出:“城市犯罪集中区,包括犯罪人居住地和犯罪发生地,一般都具有如下特征:松散的社会内聚力,脆弱的家庭生活,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恶劣的居住环境,较高的人口迁移率,以及人性的瓦解等。”他认为,未婚的男性失业者犯罪率最高。英国城市的情况表明,犯罪率与居民的社会经济地位呈负相关关系,犯罪团伙成员多来自于贫困的或有裂痕的大家庭,少数民族的青少年受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压力,也容易铤而走险。

3.2.2 犯罪区与目标区的学说

1)犯罪区的空间研究

犯罪的行为分析和生态环境分析都可用于研究城市犯罪的空间集聚地域——犯罪区。许多文献把城市内犯罪分子高度集中的街区定义为“犯罪区”,这种经验主义的定义,在英国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中叶,在美国出现于20世纪初。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尽管成年犯罪人有流窜作案的可能,但每个大城市内仍然存在以青少年犯的集聚为特征的此类犯罪区。例如有人认为,城市贫民区是滋生犯罪的温床,城市犯罪区会永久存在。因此,从空间角度研究犯罪区的定位是国外犯罪学家十分关注的课题,要研究城市犯罪问题产生的背景与根源,就首先要定位犯罪人集中的街区。

其实,犯罪区只是个相对的概念,其内涵在空间和时间上都不好截然界定。以英国城市为例,有人认为,如果某个街区的犯罪率达到30%左右,即属犯罪区。但在有的城市里,已被认定的某些犯罪区内,因某种罪错进过警察局的人占到了居民人数的30%左右,而实施逮捕并提交法庭审判的仅占20%左右。显然,犯罪区的不良居住环境是影响青少年行为的重要因素,但学校和老师、工作单位和同事、社会团体和朋友等,可能会对这种影响产生一定的抵消作用,因而犯罪区内并非所有青少年都具备犯罪的潜在可能。莫里斯T.P(Morris T.P)指出,在犯罪区内,导致精神崩溃而犯罪的压力对各人的影响效果是不同的,并非所有青少年都会成为不良分子,并非所有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都有违法活动,并非所有曾违法的青少年都会被立案侦查、起诉,划入犯罪人之列。因此,城市犯罪区的经验主义定义并不具备精确的解释功能。不过,犯罪区一旦被确定、划分出来,就可以有目标地进行解释性的分析研究。肖等人在对芝加哥犯罪区进行空间定位的基础上,逐个研究了犯罪区的特点,并制订了“芝加哥地区规划”,以特别治理犯罪区(Herbert D.T,1982)。

1970年代中后期,地理学界对城市犯罪区的研究,也是从使用犯罪率统计指标来客观定位犯罪区着手的。赫伯特D.T(Herbert D.T)检验了“街坊”对犯罪区的影响作用,他认为,街坊因素既与地理学所关注的空间概念有关,也与社会学关注的“亚文化”概念有关。他将城市犯罪区以街坊为单位划为不同类型的社会小区,从中选出若干经济状况与人口特征都很相似,但犯罪人数量明显不同的小区样本进行对比分析。他的结论是:以街坊亚文化为背景,不同的教育观念和价值观念是形成城市内部各区不同犯罪率的重要因素。从研究城市犯罪区的空间定位到研究犯罪区形成、发展的机制与过程,是犯罪区空间研究的必然趋势。但要弄清犯罪区的来龙去脉却相当困难,这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历史统计资料,更缺乏恰恰适用于犯罪区的资料。

与其他国家相比,英国由于独特的原因而在这个研究课题上处于领先地位(Herbert D.T,1982)。长期以来,英国官方执行一种积极参与住宅市场的政策,营造了相当数量的公寓式住宅区,其中一些位于城市周边的住宅区后来成了犯罪集中的“问题区”(Problem Areas)。这种一开始就由公共部门建设并经营的状况,使得系统研究犯罪区的形成与发展成为可能。鲍得温J.(Baldwin J.)在研究谢菲尔德的犯罪问题时发现,那些建于1930年代或更早的公共住宅区中,有些一直遭受着犯罪问题的困扰,是当地居民、公共机构和警方公认的问题区。鲍得温在分析了官方保留的历史资料后,提出形成犯罪区的三种机制:第一,住户的流动性很强,从而削弱了社会内聚力,丧失了自我维护的功能;第二,缺少必要的社会公益和文化娱乐设施,影响了青少年正常的社会、文化活动;第三,城市管理者执行的住宅分配政策对问题区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他尤其强调第三种机制,认为官方执行的是一种“堆垃圾”政策,常常将有问题的住户集中到某个特定的住宅区内。他的这个观点引起了许多人的共鸣。基尔O.(Gill O.)在研究了利物浦的一个住宅区后指出:“正是由于当地城市规划和住宅部门的政策产生了卢克区这样的‘坏区’。”但他认为,问题区的发展与住户的“自我选择”过程也不无关系:有这样或那样社会、经济问题的家庭选择居住地点的能力有限,最后只好集中在环境恶劣的住宅区。

2)犯罪目标区的空间研究

与城市犯罪区的研究相比,犯罪目标区的空间研究具有更强的实践性。犯罪目标区——有些文献上亦称作易受犯罪侵扰的“脆弱地带”——往往有着独特的致命弱点,而成为吸引罪犯的目标。犯罪目标区的空间研究给建立安全的、有助于阻止犯罪的空间环境(即“可防范空间”)打下了基础。

不同类型犯罪的对象有对比鲜明的区位特征。例如,抢劫案多发生于城市各种功能流的汇合处,并与混合型的土地利用方式有关,而盗窃案多发生于各种特定类型的住宅区中。犯罪目标区的脆弱性有多方面的表现(Herbert D.T,1982)。沃勒I.(Waller I.)和奥基海罗O.(Okihiro O.)认为,加拿大多伦多市区密集的公共住宅群内的夜盗案发案率之所以很高,是因为那里住宅的所有权分散,管理混乱,邻里关系松散。戴维森R.(Davison R.)发现,新西兰克赖斯特彻奇市的犯罪人很重视对作案目标的熟悉程度,喜吃“窝边草”,因而在犯罪人集中的贫困住宅区中,每千户居民平均每年有66.4户遭夜盗,而远离该区的富裕住宅区中仅有12.8户。赫伯特深入研究了英国斯旺西市的情况,认为犯罪目标区位的主要特征是社会内聚力差,街坊混杂。有的区若干住户合租一个单元的混合型住宅占10%—20%,一年内新搬进的住户占10%以上,不同阶层的住户所占比例很相近——在这样的街区内,每千户平均每年有40—70户遭盗窃,而其他区则不到5户。

为使犯罪目标区学说在理论上定型,国外学者相继提出了三种假说(图3-1)(Herbert D.T,1982)。这些假说的共同前提是:城市内部地域是一幅街坊镶嵌图,街坊之间有相对明确的界限。“边界带假说”是布兰丁汉姆夫妇于1975年提出的。他们认为,在性质迥异的街坊之间的边界地带,最易受犯罪骚扰。一些实证研究给该假说提供了论据:许多犯罪人将自己居住的街坊(显然是“犯罪区”或“问题区”)的边缘地区看做是最有吸引力的作案目标,他们很熟悉那里的环境,作案后可顺利地逃逸和隐藏。这种观点与生态学中的边际效应规律有某些相合之处。图3-1 犯罪目标区假说图

温彻斯特S.W(Winchester S.W)一直强调“变化性假说”,并于1978年提出了系统的解释:在位于过渡区的街坊里,如果居民的社会阶层有较大差异,人口构成复杂,土地利用方式和住宅产权多样,住户的搬迁频度较高,则往往有很高的犯罪率。各种要素的变化性,给罪犯提供了多种多样的作案机会,相比之下,均质而稳固的街区犯罪率要低得多。“局部控制假说”被赫伯特认为是能包罗其他假说的犯罪目标区理论。该假说提出,街坊是最基本的局部控制系统,其控制空间与社会的能力强弱,直接影响犯罪率的高低。该假说有三条线索:第一,安全设计不佳的街坊,视野狭窄,出入通道多,不易对陌生人进行有效的监视,街坊的空间控制能力弱,犯罪的冒险程度低。第二,在居民构成、土地利用、住宅形式复杂多样的街坊,内聚力不强,邻里关系松散,社会控制能力弱,往往有大量的作案机会。第三,各局部控制系统之间的地带,是街坊空间控制和社会控制都较薄弱的部位,甚至形成“真空”状态,使犯罪人有空子可钻。

3.2.3 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学说

1)可防范空间

可防范空间学说最早出现于美国建筑行业记者杰依布库斯1961年出版的《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一书(周东平,2004)。她根据美国大城市建筑环境对市民安全的影响的调查,认为高层住宅是诱发犯罪的一个原因,并提出了明确城市区域的空间属性、确保居民对所属空间的监视作用、确保行人对街道空间的监视作用等从空间角度防范犯罪的策略。后来的奥思卡·纽曼接受并发展了这种理念,在自己研究的基础上于1972年出版了有广泛影响的《可防范空间》(Defensible Space)一书。

纽曼认为,高层住宅社区就是犯罪的温床,单纯依靠强化警力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防范犯罪的根本措施是通过环境设计手段创造出不利于犯罪的“可防范空间”。他提出的防范途径为:凸显街区的地域特色,强化居民对自己社区的归属认同,形成居民协同防范犯罪的内聚力;创造建筑布局与组合的局部环境,为居民能够无视觉障碍地观察、监视周围环境提供便利;塑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形象,避免被贴上“问题区”的不良标签;整顿老式住宅区,消除可能诱发犯罪的空间隐患(Newman O.,1972)。

2)情境犯罪预防

情境犯罪预防学说最早源于英国内务部调查局在1970年代后期开展的一项针对青少年犯罪与成长环境关系的调查研究,1980年初,一批理论成果问世。该学说认为,城市青少年是否从家庭出走进而有越规行为,主要与他们的居住环境的当时“情境”(或曰“状况”“状态”)有关,主张把“消除产生犯罪机会的情境”作为预防犯罪的重点。

1992年,克拉克R.V在《情境预防犯罪:成功的案例研究》(Clarke R.V,1992)一书中,具体提出了三条实践途径:(1)增加犯罪的难度。通过设置物理性障碍物,设计小区或建筑的出入通道,转移和引导潜在犯罪人对犯罪场所的认知,利用可能有利于犯罪的条件等,来增加实施犯罪的困难程度,使犯罪人不好轻易下手。(2)增加犯罪的危险性。通过检查出入人员的身份与携带物,强化专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专门器材的监视作用,拓展环境的监督视野等,来增加犯罪的危险程度,使犯罪人不敢轻易下手。(3)降低犯罪后果的收益。通过隐匿可能成为犯罪目标的物品与设施,在可能成为犯罪目标的物品上标记易于辨识的符号,不随身携带或保管好贵重物品,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规则等,来降低犯罪得手后可能的收益,使犯罪人不值得轻易下手。

3)环境设计预防犯罪

环境设计预防犯罪(CPTED)学说继承“可防范空间”学说的主要观点并吸收“情境犯罪预防”学说的若干原则,认为恰当的环境设计和对空间的有效使用可以减少犯罪并降低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从而改善城市安全质量。杰弗里C.R(Jeffery C.R)是研究该学说最早的学者,他在1971年出版了《环境设计与预防犯罪》之后,相继又出版了《犯罪学:多学科的互动》(1990)等著作。

随着该学说的影响日渐扩大和参与研究的学者的日渐增多(Crowe T.D,1991;Newman O.,1996;Saville G.,1998;刘成,2004),以美国联邦司法部为中心专门成立了“犯罪预防性环境设计”(CPTED)课题组。1996年,来自相关行业的建筑师、规划师、警员与安全顾问在加拿大召开第一届CPTED大会,并成立国际CPTED协会(ICA),此后每年召开年会并延续至今。该学说认为,与其在罪后承担损害、惩治犯罪人,倒不如在罪前通过各种途径避免犯罪的发生,其中设计和建设一种不利于犯罪活动的环境是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与可防范空间学说只关注住宅区相比,犯罪预防性环境设计学说将研究视野扩展到了所有的城市街区。犯罪预防性环境设计须做到:(1)利用建筑结构和小区布局设计,强化对各种空间的监视作用;(2)利用各种设施和专门器械,强化对存在隐患的特殊空间的监视作用;(3)利用设计手段在小区和建筑内制造空间障碍,限制外来人员的自由行动;(4)利用宣传、警示、导引设施提高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支持人们的防范活动。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日本警方组织各方力量,对城市空间的规模、结构、质量与犯罪的关系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调查和研究,“这种用城市工程学的观点研究城市犯罪问题的尝试是前所未有的划时代的事”。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伊藤滋在《城市与犯罪》(1988)一书中提出:为了创造一个安全的城市环境,应该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城市建设问题。从1980年代初以来,日本一些城市对空间防控课题进行了一些实践性探索,例如在名古屋市、爱知县一些犯罪高发区段进行的“防范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4)评价与思考

城市犯罪预防与控制的空间研究的兴起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与学术渊源。其一,对犯罪原因研究的失望。犯罪原因的研究一直处于多论并存、莫衷一是的状况,而且,即使完全弄清了犯罪原因,也无助于直接解决犯罪问题。其二,对刑事司法系统的失望。所谓的“正义模式”对减少犯罪的效果是有限的,而且,即使有效,也无助于直接在罪前预防犯罪。其三,理性选择理论和犯罪控制理论的兴盛。前者树立起了“通过理性选择,潜在犯罪人可能选择不犯罪”的崭新理念,后者给出了“通过社会与自我控制,可以压抑人的犯罪性”的作为空间。这就替犯罪预防扫清了障碍。其四,“可防范空间”概念的出现。此概念的流行顺理成章地将城市犯罪预防与控制的“空间研究”推上了学术舞台。

环境犯罪学所包容的城市犯罪预防与控制的空间研究诸学说曾招致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周东平,2004)。例如:一味强调改善环境会掩盖犯罪的根本原因——社会原因,对真正解决犯罪问题没有帮助;环境设计不可能对所有的犯罪主体、受体和载体都有效果;环境设计造成的环境约束不仅对外来人起作用,也对居民起作用,居民的生活自由受到了限制;环境设计对预防犯罪的实践效果还不甚明了。

笔者认为:(1)犯罪预防与控制的空间研究是一种积极应对犯罪问题、试图在罪前压抑犯罪的学术思潮,打破了传统犯罪学纠缠犯罪原因的沉闷局面,是一片清新的、充满创意的学术领域。(2)此类研究从“空间”着眼,从“空间环境设计”入手,弥补了传统犯罪学各领域忽视犯罪载体的缺陷,学理上站得住脚,对犯罪学的进步与发展有重要意义。(3)此类研究对城市空间的理解有简单化之缺憾,除了建筑和其周围的空间外,普遍存在的边际空间、移动空间,以及无处不在的虚拟空间等,都没有进入研究视野。(4)此类研究重视了罪前的“预防”,却忽视了罪前和罪中的“控制”,须知,控制既可以在罪前发挥压抑犯罪的作用,也可以在一些必然要发生的案件的“罪中”限制犯罪人的行为,减轻犯罪的恶果。(5)国外的城市犯罪空间预防与控制的科学理念和实践道路,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犯罪空间防控”的理论与实践体系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3 城市空间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3.3.1 空间环境的分异格局对犯罪的影响

1)空间环境分异格局释义

城市空间环境的分异,是指城市近域空间及其中的各种要素在功能活动规律的支配下逐渐分化和相对集中的过程。城市有四种基本功能,即生产(工作)、居住(生活)、交通和游憩,每种功能又派生出多种不同的类型。市区和近郊区地域是城市功能活动的空间依托,各种要素在参与功能活动时,受活动规律的制约而不断相互吸引或排斥,在地域上逐渐走向相对集中和分异。分异的结果相对定格后,就形成了独特的城市地域结构,即城市空间环境的分异格局。

尽管空间环境的分异格局形成后仍处于不间歇的发展变化之中,但从总体上看,其空间形态和功能分区的大框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却是相对稳定的。通观国内、外各种城市的地域结构,其空间形态一般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以市中心区为核心,自内向外呈圈层状扩展的同心环带状模式;二是以市中心区为核心,自内向外呈放射状扩展的扇状模式;三是以市中心和其他次级中心为核心,就近集聚、分化的多核团块状模式。在规模较大、职能繁多的城市里,常见三种模式组合的复合型模式。城市功能分区一般有市中心区(中心商务区)、生活居住区、工业区、行政区、文化区、对外交通运输区、仓储区、游憩区(包括风景游览区)、近郊区以及穿插于各区之间或渗透其中的市内道路系统与绿地系统。空间环境分异格局的差异性、向心性和功能性对城市犯罪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2)差异性分异

空间环境的差异性分异对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城市犯罪现象的空间分布呈不均匀状态,犯罪案件相对集中。(1)城市空间环境的地域结构向来是“均质地域”与“结节地域”的结合,即在均质的地域面的基础上,总会有性质不同、大小不一的“结节点”(于洪俊和宁越敏,1983)。这些小块的结节地域对城市要素有强烈的吸引作用,要素的集聚往往引发犯罪。(2)生产、销售等经营单位集中地段以及高收入阶层集中居住的地段,财富的相对集中和潜在的犯罪侵害对象(犯罪受体)的相对集中所造成的作案机会较多、作案获取丰厚等,对犯罪人的作案欲望有极大的刺激。(3)大型公共场所集中地段和人口密集地段,人流相对集中,而且人在这种纷乱环境中出现的心理盲区易造成防控意识薄弱,城市活动相对集中,各种活动多处于无秩序状态,作案机会多、易得手也对犯罪人有强烈的诱惑。(4)高大建筑密集地段和建设用地紧张却又未能有效控制地段,建筑相对集中,如果建筑布局规划不科学、管理不周严,所造成的大量公共空间盲区将成为犯罪人心目中“理想的”作案场所。

犯罪的相对集中势必造成城市特有的所谓犯罪高发区(点),形成了城市犯罪问题的“病灶”和“症结”。这样的高发区(点)有:市中心区和各个次级的中心区,上述几种情况的集中几乎都存在;市区的周边即“城乡结合部”的某些地段,主要是建设活动和流动人口的集中;娱乐区、旅游点等地段,主要是人流与社会文化活动、休憩活动乃至不良活动的集中。

3)向心性分异

空间环境的向心性分异对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从城市犯罪高发区(点)向外,犯罪率的空间变化大致呈梯度性递减趋势。(1)在结节点地域,要素的高度集聚造成了犯罪的相对集中,而在结节点以外的地域,要素集聚的减弱自然会造成犯罪集中的减弱,而且犯罪集中的减弱程度大致与要素集聚的减弱程度相对应。(2)对于犯罪主体来说,当地犯罪人十分熟悉情况,作案机会多、获取丰厚、环境繁乱、不易防控的地段当然是他们的首选对象,而外地犯罪人大多会奔景观极易辨认的繁华地段而来,而不大会经常“光顾”相对冷清的地段。(3)对于犯罪受体来说,自结节点向外,其集聚程度的减弱减少了作案机会和作案所获,财富的看管趋于严密,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趋于平稳,单位和个人的自我防控状态趋于正常。(4)对于犯罪载体来说,各种要素集聚程度的减弱使要素的空间布局趋于简单、明快,这样有利于减少空间盲区,亦有利于组织和实施社会的公共防控。

自犯罪高发区(点)向外递减的趋势只是个大致格局。在特殊的城市,这种现象可能基本上不存在,在一般的城市,梯度递减的格局可能会被打破,在本不是高发区(点)的地段也会发生大案、要案,犯罪率可能较高。这是因为:城市空间环境的分异格局具有不完全规则性和动态变化性,犯罪人的作案心理和行为具有随意性和突发性,犯罪现象的空间分布也就有了偶然性——这恰恰体现了社会事件的发生规律与自然事件的发生规律的不同。

4)功能性分异

空间环境的功能性分异对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城市各功能分区犯罪问题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1)城市的近域空间及其中的各种发展要素在功能分异的过程中形成了功能分区,不同功能分区的要素构成、职能构成、景观构成不同,从而塑造了各个分区犯罪问题的不同程度、不同类型和不同特点。(2)市中心区引发犯罪的社会盲区、心理盲区、时间盲区和空间盲区均较多,一般是犯罪率较高或最高的地域,以经济类、图财类等案件为主。(3)工业区的时间盲区与空间盲区较多,犯罪率视不同情况而定,以盗窃、破坏、暴力等类案件为主。(4)对外交通运输区的心理盲区、时间盲区和空间盲区较多,犯罪问题也较严重,犯罪类型视不同的交通运输方式而异。(5)生活居住区的社会盲区、心理盲区和时间盲区较多,结构有问题的建筑内部和组合有问题的建筑之间存在着空间盲区,犯罪率亦较高,以入室盗窃和人身伤害等类案件为主。(6)文化区的心理盲区和时间盲区较多,犯罪率一般属最低,但智能型和政治类犯罪较突出。(7)风景游览区的时间盲区和空间盲区较多,犯罪率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以暴力、破坏、抢劫类案件为主。

单一型的功能分区对于形成功能分明的城市空间环境的分异格局不无益处,但却忽略了城市中人与人的多方面的联系,不利于城市功能的有机组织。1978年12月,一批规划师和建筑师在秘鲁的利马召开国际会议,重新探讨城市规划与设计的理论和方法。会后发布的《马丘比丘宣言》提出,应努力创造“综合的多功能的生活环境”。目前,许多国家的城市对这一理念进行了积极实践,已形成了一些组织有序的综合型多功能区,例如行政—文化—商业区,交通—仓储—工业区,工业—居住区,文化—居住—休憩区,等等。这些综合型的多功能区决然不同于以往未经规划与设计的各种功能无序混杂的老区,所产生的社会盲区、心理盲区、时间盲区和空间盲区均较少,不仅有利于组织城市的各种正常活动,亦有利于个体的自我防控和社会的公共防控。

3.3.2 空间环境的布局形态对犯罪的影响

1)空间环境布局形态释义

城市空间环境的布局形态,是指城市近域空间中的主要物质要素——建筑与各种设施在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空间分布形式。城市地域之上最显现、最直观、最具景观价值的要素就数建筑和各种设施了,它们的空间位置、空间形状、内部空间构成和外部空间组合最能代表城市空间环境的布局形态,对城市人群的各种活动(包括犯罪活动)的影响也最大。

如前所述,无论不同城市的个性化如何发展,由于结构重建而带来的结构形态的变化却是趋同的,那就是——城市基础结构的多元化。其中,空间结构多元化造成的问题源自城市发展要素的高度集聚、人类对提高城市生存质量的高涨欲望与城市可利用空间的高度有限这三者难以调和的矛盾。土地的超负荷承载迫使人们不断开发新的可利用空间,增加空间利用方式,改变空间分配机制,以及调整空间利用结构。空间结构的多元化有助于提高空间环境的利用效率,但所铸就的建筑与各种设施的布局形态中却蕴含了许多可能引发犯罪而又不易组织实施空间管理的盲区。这些盲区在房屋建筑、道路交通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中的表现最为突出。

2)房屋建筑布局

房屋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生产建筑等。其外部空间是城市景观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内部空间是各种城市活动的重要场所,因而是城市人口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房屋建筑的利用方式要求:讲究土地使用效率(即尽可能地利用其他要素不宜利用的闲置土地,以及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产生尽可能多的建筑有效使用面积),一座建筑能够提供多种功能服务空间,每座建筑内部都应有一定的封闭性。为适应这些要求,房屋建筑的布局形态有如下状况:(1)其空间位置既散布于整个建成区,又在中心区、居住区和工业区相对集中,没有特定的严格限制,只要不违背城市规划要求,有一块空地即可“起楼造屋”,这种情况在繁华地段更甚。(2)其空间形状除公共建筑多姿多样外,住宅和生产性建筑多为简明的规则或不规则的立方体状,且随着建筑向高层和地下空间的发展,其立体形态日趋丰富。(3)其内部空间构成比较复杂,住宅中个体住户的独立性和邻里住户的单元性很突出,公共建筑和生产建筑内大空间与小空间相结合,出入口和门、窗的布置多考虑方便实用。(4)其外部空间组合的突出特点是密集成群,而且其排列组合方式杂乱无序。尽管有日照、通风和防灾间距的限制,但土地利用的价值观念仍驱使人们“见缝插针”,而且其排列组合方式除公共建筑要考虑街景,生产建筑要考虑各生产环节之间的联系外,老式住宅基本上处于杂乱无序状态,新式公寓楼群大多为简单的行列式、周边式或散立式排列。

房屋建筑给空间管理造成的麻烦及其对犯罪的影响主要有:(1)其空间位置的遍在性要求空间管理的遍在性的支持,而这一点恰恰难以做到,这就给犯罪人提供了许多机会。(2)其空间形状的简单化将公共防控活动置于人皆可见的“明处”,而立体化又制造出了一些新的、冷僻的空间盲区。(3)其内部空间构成的复杂性使某些空间(例如走廊、楼梯和一些过渡性空间)没有明确的归属,这些空间盲区又从心理上削弱了楼内人群的共同防控意识,如果犯罪人挑选在“人去楼空”的时间盲区内作案,相信其实施犯罪和罪后逃匿都不会遇到太大的障碍。(4)其外部空间组合的无序性使公共防控活动无法渗透到每一个角落,而排列的简单化倾向又给罪犯提供了出入楼群的方便之门。

3)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道路交通设施包括道路、道路网、交叉口、交叉口广场、与对外交通运输系统的连接点、公交线路,以及路边的公交站点、信号设施、电讯设施、卫生设施、防火设施、地下管网和路边绿化等。其外部空间是城市空间环境分异的骨架,内部空间是输送城市发展要素的动脉,因而是城市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道路交通设施的利用方式要求:给居民出行和物资运输提供通达条件,为输水、输电、输信息以及城市减灾、防灾提供便利条件,配合道旁街景美化城市。为适应这些要求,道路交通的布局形态有如下状况:(1)其空间位置遍布全市区,但不同位置上道路的等级差别很大,公交线路以虚拟的形式,各种管线以铺设的形式随道路而设置,大型交叉口、道口广场和各种站点则主要设在交通系统的枢纽处和能够疏导密集人流的关键部位。(2)道路的空间形状多为简单、直接的窄长线条状,交叉口、广场、站点则为小型团块状或干脆就是点状。(3)其内部空间构成要求道路横断面分工明确,交叉口汇集道路且在中心或一角设岗亭,广场中心多为绿地或城市雕塑,周围为环形车道。(4)其外部空间组合为典型的点、线、网组合,道路交织而成棋盘格式、放射式或二者相结合的道路网系统,网的疏密状况随街区的不同而异。道路交接必有交叉口,大型枢纽性交叉口可辟广场,汇集道路多且人车流量大,流向杂的交叉口可采取立体交叉,公交线路依附于高等级、人流多的干道。

道路交通给空间管理造成的麻烦及其对犯罪的主要影响有:(1)道路的空间位置的遍在性同样要求空间管理的遍在性的支持,当难以做到时必然形成许多犯罪盲区。交叉口、广场、站点所在的位置本来就是城市活动繁乱的焦点,而这些设施所必须发挥的转换人流车流的功能更加剧了繁乱程度,从而成为治安防控的难点。(2)其空间形态窄长、狭小的特点使空间管理的余地受到限制,而又必须承担承载大量人流车流以及防灾、减灾的艰巨任务,这种巨大的反差不仅暗含着许多犯罪隐患,也经常使空间管理陷入困境。(3)道路内部空间构成的多板块、多功能性以及交叉口、广场的多向通达性对城市投资、建设有巨大的吸引力,街景渐趋繁华,城市活动的热线、热点逐渐形成,交通的空间管理却愈趋困难,犯罪的诱因和机会也越来越多。(4)其外部空间组合的网络化使一条道路有多个出口,一个交叉口处可有多向选择,从而为犯罪行动提供了多种方便,而公交线路对主要道路的依附性又在行驶的车辆中和车辆停靠的站点旁制造了大量的空间盲区和心理盲区。

4)商业服务设施布局

商业服务设施包括综合性商场、专卖市场、商店、专卖店、酒店、金融机构、通信机构,以及各种经营性的娱乐、服务设施等。其外部空间是城市繁华的象征,内部空间是城市经济运行活动的重要场所,因而是城市系统蓬勃发展的基本支撑。商业服务设施的利用方式要求:给城市人群既提供综合的、高级的服务,也提供单一的、日常的服务,须高度适应市场经营的规律、特点和要求,要有对所有城市人开放的、足够的经营活动空间,并保证经营和消费各方的权益。为适应这些要求,商业服务设施的布局形态有如下状况:(1)其空间位置既有大型、综合、高级的设施在市中心区、区级中心以及某些特殊位置的集聚分布,也有小型、单一、普通设施在全市区的分散分布,而必须临街分布是其一大特点。(2)其空间形状依其赖以存在的公共建筑的形状而定,体量大、层次高,有着独特风格的外形和色彩使其具有很高的可辨识度和很强的地域标志意义。(3)其内部空间构成既有服务于所有顾客的宽敞的开放空间,又有服务于商品展陈、零售业务的相对开放空间,也有服务于大宗交易、办公、流动资金管理、商品仓储的非开放空间。功能多样的大型设施的楼层和楼面按照购物、餐饮、金融、文化、娱乐等划分为不同的功能板块。(4)就集聚分布的地域而言,其外部空间组合或连片成坊,或沿街成列,高昂的投资和回报使其他建筑和设施很难在这里插足。而分散分布的商业服务设施,要么相对独立地与其他建筑、设施沿街混杂排列,要么与其他设施在同一建筑内密切结合,下层搞经营,上层为住宅或办公。

商业服务给空间管理造成的麻烦及其对犯罪的主要影响有:(1)其空间位置的集聚性所带来的繁华使空间管理的压力沉重而难以实施有效的防控,分散性所产生的隔离则使空间管理体系松弛而易受攻击。(2)其空间形状的庞大与复杂造就了同样庞大与复杂的商业服务活动环境,其中蕴含了多而杂的犯罪诱因、机会和各种盲区。大型设施的可辨识度与标志性使其毫无隐蔽性可言,对人们目光的吸引必然导致对心理、行为的吸引,无论是本地惯犯或外地流窜犯均乐意接受这种“导引”。(3)其内部空间构成的大开放空间容纳了大量无法甄别身份的顾客、观光者、闲逛者乃至“伺机而动”者。相对开放空间在有备而来的攻击者面前实际上无任何防控屏障,非开放空间一旦成为谋划周密的犯罪的攻击目标,其相对隐蔽的位置和狭小的空间使其难以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援。功能的板块布局虽有助于管理和防控,但在有些情况下也有利于目的明确的“专项”犯罪。(4)其外部空间组合的连片成坊、沿街成列是形成城市“结节点”的重要因素,有可能形成犯罪高发区(点),而分散在全市与其他建筑、设施混杂组合的小型商业服务机构则极易成为偷盗、抢劫的对象。

3.3.3 空间环境的相互作用对犯罪的影响

1)空间环境相互作用释义

城市空间环境的相互作用,是指在城市近域空间的分异格局和布局形态之中,由于各种生存、发展要素之间的特殊空间位置关系所引起的功能流的空间移动过程,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小区之间、要素之间的空间互补过程。其发生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差异性,即小区或要素在位置、规模、质量上的差异,有差异才能引起功能流的移动。第二,可通达性,即功能流的移动须有固定而畅通的路径,能顺利到达“目的地”。第三,可受性,即功能流到达“受体”后能产生“补差”效应,同时对功能流的“主体”产生反馈效应。有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功能流的移动,包括可见的物质流、人员流的“运送”,可测度的能量流、价值流的“传输”,可感觉的信息流的“辐射”,即可进行,小区之间、要素之间的空间互补作用即已发生。

应该说,所有城市都应基本具备上述三个条件,都能组织好功能流的移动,也都能调节好空间互补作用过程。但由于条件是人创造的,“组织”和“调节”也是人的主观行为,那么,城市人对空间环境的管理水平的高低自然会造成相互作用的水平和质量的差别。空间管理水平高的城市,相互作用能发挥巨大的空间分化、空间整合、空间组织和空间协调效应,从而使城市这种复杂的巨系统成为内部分工严谨、外部组合严整、秩序体系严密的地域综合体——空间环境的相互作用是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原动力。但是,在空间管理水平不高或者管理环节上出了问题的城市,功能流的空间移动会被扰动或阻滞,空间互补效应被扭曲或衰减,甚至出现“互斥”效应。这种情况不仅干扰了城市发展,也会滋生包括犯罪在内的诸多城市问题。即使在空间管理水平高的城市,空间环境的相互作用仍然会“制造”出适合于犯罪的盲区。我们可从各种要素的“空间位置关系”这一独特角度分析空间环境的相互作用对犯罪的影响。

2)空间重合关系中的混杂相互作用“空间重合关系”是指多种要素在同一城市区位并存或同种但不同质的城市要素在同一城市区位并存的空间位置关系。前者如居住、生产、仓储、交通、商服、休憩等要素在同一小区的并存,后者如不同成分的人口、不同阶层的家庭、不同产权的房产、不同形态的文化、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同方式的交通、不同级别的商业服务设施等在同一小区的并存。要素的空间重合自然造成要素之间“无距离”的混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使得要素间的相互作用直接而快捷,力度大且效果明显。

在所有城市中,要素的空间重合难以避免且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必要的,混杂相互作用也会对要素间的互补大有益处,但是其负面效应却不可忽视。混杂相互作用对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要素的混杂必然使小区的人口、社会、文化、土地利用等的结构复杂化,当上述诸结构处于不稳定状态时,动荡就在所难免。(2)要素间的无距离有时会引起激烈碰撞,有时会勉强掺和,有时又会互相排斥,碰撞、掺和与互斥都会引发矛盾,并产生各种盲区。(3)混杂相互作用对大量滋生不良、不法甚至犯罪分子的地域的形成,以及犯罪高发区(点)的形成都有不良影响。

在有些城市小区,不同种(民)族、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经济社会地位的居民的混居,一方面削弱了社会和谐的基础,增加了酿发事端的机会,一方面也客观地存在着不同阶层青少年互相交往、模仿和学习“不良元素”的多种渠道。犯罪高发区(点)大多存在要素高度混杂的状况:多种要素的混杂,增加了作案目标和对犯罪分子的诱惑;不同成分人口、不同种类文化的混杂,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不同阶层家庭、不同成分人口的混杂,使得邻里关系松散、人际关系淡漠;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不同产权房产的混杂,削弱了空间领属观念,增加了不易防控的空间……混杂相互作用产生的社区内聚力薄弱、空间管理混乱和治安防控难度大等负面效应是形成犯罪高发区(点)的重要因素。

3)空间相邻关系中的边际相互作用“空间相邻关系”是指不同的城市要素分别位于不同但紧邻的城市区位或同种城市要素被自然或人为地分割为紧邻的城市区位的空间位置关系。前者如工业区与居住区的相邻、居住区与商业区的相邻、交通运输区与工业区的相邻、休憩区与居住区的相邻等以及市区与郊区的相邻,后者如生活居住区被街道分割为街坊,工业区被河流、地形、设施、绿化带或运输线路分割为厂区等。要素的空间相邻必然在要素所在小区之间形成“空间过渡带”,要素间“近距离”的位置关系使得过渡带成为要素相互作用比较活跃或比较冷清的场所并产生边际相互作用效应——这种状况基本符合生态学的边际效应规律。

在所有城市中,要素的空间相邻处处可见,边际相互作用对要素间的互补十分必要,但其负面效应同样不可忽视。边际相互作用对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在过渡带,如果边际相互作用比较活跃,相邻小区、要素间的相互渗透使这里充满了多变性,给犯罪提供了多种作案机会。(2)如果边际相互作用比较冷清,过渡区就会出现某种程度的“真空状态”而削弱空间管理和治安防控的力度。(3)如果与犯罪分子较集中的“问题区”相邻,过渡区往往成为犯罪攻击的首选目标。

市区与郊区相邻的城乡结合部地带,是城市建成区空间扩展的前沿,又是乡村城镇化的门槛和实验场。市区与郊区间的边际相互作用非常活跃,居民构成、土地利用方式多样而复杂,人口流动、物资交换与景观变化均很频繁,人的观念多样且冲突激烈,从而使这里成为常见的犯罪高发区。在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与居住区相邻的地带、工业区与交通运输区相邻的地带以及被分割的不同厂区相邻的地带,由于小区之间只有专门人员和专用物资的传输,缺少常住人口,过渡带内的边际相互作用相对冷清,空间管理往往被忽略,治安状况难以监控,从而使这里成为犯罪人啸聚、分赃、藏匿的场所,或者成为作案的第二现场。在被分割的不同街坊相邻的地带(即两街坊之间的街道),如果一侧街坊属“问题区”,与之相邻的另一侧街坊属高层次富裕户住宅区,或商业服务区、仓储区、文化娱乐区,居住或暂时栖身于问题区的犯罪分子往往将自己街坊的边缘地带,即街坊间的街道的另一侧的住户、商店、公共场所看做是最有吸引力的作案目标。他们很熟悉那里的情况,作案后可顺利地逃逸并很快返回自己的街坊。

4)空间隔离关系中的远程相互作用“空间隔离关系”是指不同的但相互之间又有密切关系的要素分别位于不相连、不相邻的不同城市区位或某种特殊的要素被人为地与其他要素分隔开来的空间位置关系。前者如工作生产区与职工生活居住区的隔离、工业区与交通运输区的隔离、居住区与商业区的隔离、对外客运站与市中心的隔离、民航机场与市区的隔离等。后者如穿越市区的铁路线两侧与其他区的隔离、重点保护的历史文化古迹与其他区的隔离、污染严重的工业区与其他区的隔离等。要素的空间隔离必然在各要素所在小区中间形成“空间隔离区”,要素间“远距离”的位置关系使得相互作用只有远程进行,隔离区只起传输通道或辐射媒介的作用。

在所有城市中,要素的空间隔离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意义,在很多情况下远程相互作用对要素间的互补也确有必要,但其负面效应更不可忽视。远程相互作用对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远程交流必然引起大范围、大规模、长距离的人员、车辆、物资等要素的流动,这给全市的空间管理乃至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且会形成一系列治安防控的盲区。(2)隔离分布但又关系极为密切的要素间的定时交流,会使各自所在小区在一定时段内形成治安防控的薄弱地带。(3)有些人为的空间隔离区受城市规划意向的限制,城市活动冷清,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较大范围的不利于空间管理和治安管理的“真空状态”。

城市规划的一些准则使得现代城市东工(工作)西生(生活)、南工(工业)北运(运输),购物多去商业中心,出远门必先去位于城市边缘的客运站、码头、机场等状况十分普遍。远程相互作用引起的各种要素在多个方向上的大规模的流动给城市管理造成的多方面的麻烦,是造成“乱”这个现代城市病的重要原因。“人在途中”所形成的心理盲区,交通高峰所形成的时间盲区,长距离、长时间处于多变的开放空间所形成的空间盲区,使得运移中的人员、车辆、物资等很容易成为犯罪攻击的目标。隔离开来的工作生产区和职工生活居住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