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处置权(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5 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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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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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处置权

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处置权试读:

【解决路径】

①协商。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依照双方最初订立的合同中关于知情权方面的规定来进行协商,从而化解纠纷,既可节省双方时间,也可保全公司和股东间的关系。

②诉讼。当事人对股东的知情权产生争议并且协商无果的,可以上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公司文件来进行判定,并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判定,最终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并做出判决。

1.在公司股东会没有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股东起诉要求分红是否合法?

【分析解答】

分红权是股东重要的自益权之一。分红权又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增加财富。分红权诉讼为侵权之诉,只有当公司侵害了股东分红权的情况下股东才享有诉讼。因此,在此类诉讼中法院首先要查明股东是否实际上取得分红权,即公司股东会是否作出了分红决议,如果公司没有作出分红决议,则依据公司自治原则,法院不直接判决公司分红。

【基本案情】

原告:徐艳青

被告:北京华安新恭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

华安公司于2000年1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有刘志国、徐艳青(系徐艳清的曾用名)、谭连凤、刘志明、刘志刚五人,分别出资247,500元、50,000元、47,000元、28,000元、127,500元。原告徐艳青认为公司至今没有分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公司分红,以保障其利润分配权。华安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徐艳清的入资凭证原件在华安公司手中,据此可以证明徐艳清没有实际出资,所以不应当享有分红权。徐艳清承认该原件在华安公司手中,称是华安公司未经其同意私自从其办公室抽屉中将该原件拿走。

法院审理查明,徐艳清曾于2008年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华安公司要求查阅华安公司会计账薄,得到了该院的支持。另查,华安公司成立至今未就是否利润分配作出过有关决议。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通知、内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开业登记验资报告及说明、农业银行入资凭证、章程、民事判决书及该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徐艳清的股东资格并不因其入资凭证原件在华安公司手中而丧失,徐艳清仍是华安公司股东,有权利享受华安公司的利润分配。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何时分配利润、以什么形式分配利润是公司自治的范畴,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华安公司至今未就是否利润分配作出过有关决议,故徐艳清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裁定驳回徐艳清的起诉。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的问题是徐艳清分红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分红权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加入公司的最主要动力,也是股东利益的最终保障。分红权诉讼是一种侵权之诉,即公司对股东的分红权有损害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原告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分红权。

1.原告享有的分红权的性质

分红权按性质可以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予以剥夺或限制。由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风险性,股东能否分得股利,分得几何,均为未知数。故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为一种期待权;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指当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时,公司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后,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的权利。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性,它实质是股东对经股东会决议认可的实实在在的可分配金额享有的给付请求权。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公司一直没有分红,在原告起诉之前也未作出分红决议,所以原告享有的是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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