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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6 13: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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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试读:

第一章 绪 论

1.1 复习笔记

一、环境与环境问题

1.环境(1)环境的定义和种类

①环境的定义

环境,是指环绕着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

②环境的种类

a.从环境的不同主体可分为人类环境和生物环境;

b.从环境的形成要素可分为自然形成的环境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环境;

c.从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或者环境的功能可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生物条件、地理条件和人为条件。

d.从环境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居室环境、车间环境、城市环境、乡村环境、区域环境等。

上述各种分类都是相对的。(2)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体现了“大环境”的概念。

2.环境问题(1)环境问题的概念

①环境问题的定义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其中,由自然界的活动引起环境问题,称原生或者第一类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或者第二类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法学研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类环境问题。

②人类活动引起环境问题的种类:

a.环境破坏

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人们对环境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现象,环境破坏包括对生活环境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但主要是对后者,因而也将环境破坏称为生态破坏。

b.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影响了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的。一方面,生态环境的破坏,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生活环境。另一方面,生活环境的污染也会或迟或早地影响生态环境。(2)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问题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①环境问题的原始阶段

这阶段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无知而乱采滥猎,或者因用火不慎而使大片森林、草原被毁,破坏了野生动、植物的生境,使其数量减少而引起部落之间的争夺、破坏和发生饥荒等。

②环境问题的农、牧业阶段

这一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缺乏科学知识而大肆砍伐林木、破坏植物、毁林开荒而引起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渍化;因不适当兴修水利而引起土壤沼泽化、血吸虫病流行,再加上战争和旱涝灾害,使原来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都变成不毛之地。

③环境问题的现代工业阶段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城市化和大工业的出现,人口向城市集中,使环境破坏加剧,伴随着工业化,人们排放了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称“三废”),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3)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当今人类社会有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这两类环境问题的解决方式和途径也不一样:

①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

它一般与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如果发达国家能够正确认识并改变其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些国家的经济能力和科学技术条件完全可以维护一个良好的人类环境。

②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

它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要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它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4)当今我国的环境问题

①环境污染

a.河流污染严重;

b.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差。

②生态破坏

a.耕地减少;

b.生态功能显著的天然林、成熟林比例不断下降;

c.天然草原退化;

d.湖泊、湿地的减少。

二、环境保护与环境保护法

1.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的概念

①环境保护的定义

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②环境保护的内容

a.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包括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

b.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2)环境保护的意义

①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②环境保护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③环境保护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

④环境保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⑤加强环境保护顺应了世界发展的趋势。

2.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1)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因为:

①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特点。

②其他手段大都规定在法律中,并以法律手段作为其实施的保障。(2)环境保护法与客观规律

①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

②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

③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

3.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保护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第一阶段即从奴隶社会到资产阶级产业革命前阶段。

①这个时期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不大,主要的环境问题是由于乱砍滥伐森林和破坏草地所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某些城市由于人口拥挤、乱倒垃圾所造成的水污染等。

②这一阶段具有环境保护作用的法律规范往往是夹杂在其他法律文件(主要是刑法)中,其作用范围也仅仅包含对局部环境的保护,还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2)第二阶段即从资产阶级产业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阶段。

这个时期的环境保护法不再是仅仅夹杂在其他法律文件中的零星条文了,而是出现了一些单行的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这是环境保护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3)第三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阶段。

①这个阶段,环境问题所影响的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大区域甚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成为双边或者多边国家的纠纷问题。

②这阶段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是,出现了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环境保护标准,一些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该法的指导思想,并已成为该国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环境保护法学

1.环境保护法学的概念(1)环境保护法学,是指对环境保护规律、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部门,又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但是,总体上是属于一门法学学科。(2)环境保护法学以环境保护法为研究对象,是在法学和环境科学相互渗透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

2.环境保护法学体系(1)环境保护法学体系的概念

①环境保护法学体系,是指环境保护法学的研究范围和分科。

②我国环境保护法学的研究范围,大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a.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理论,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原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原则、措施。

b.我国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和解决的基本途径;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新阶段的必然性、特点、目标、任务和基本措施。“三个转变”的实质。

c.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和基本措施;制定、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理论、政策、现实依据和立法理由;环境保护法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三个转变”要求的必要性和步骤。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实践中的经验。

d.其他部门法学和环境科学的新成果。

e.外国和国际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理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

f.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WT0后和西部大开发面临的环境问题、对策和法律措施等。(2)环境保护法学的分科

①本国环境保护法学;

②外国环境保护法学;

③国际环境保护法学;

④比较环境保护法学;

⑤环境保护法史学。

3.环境保护法学的研究方法(1)必须掌握正确的研究方法。(2)要进行比较研究。(3)要努力吸收先进的科学技术特别是其中的环境科学技术。

1.2 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环境?环境科学与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有何联系?

答:(1)环境的一般定义,是指环绕着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含义和范围也不一样。(2)环境科学以人类为研究对象,所称的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由于环境科学以人类为环境的主体,故可将其所称的环境谓之人类环境。《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与环境科学所称的环境相比较,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对象的环境,是以前者为基础的,但其范围要小得多。

2.当今世界存在的两类环境问题是什么?环境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是什么?我国以至你所在地区的环境状况如何?

答:(1)当今世界存在的两类环境问题: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①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人们对环境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现象。

②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影响了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2)环境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为:

①环境破坏,产生原因是由于毁林开荒、过量放牧、掠夺性捕捞、乱猎滥采、不合理灌溉、不适当的水利工程、过量抽取地下液体和破坏性采掘、不恰当种植或者移民、人口增长过速和都市化等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耕地锐减、森林蓄积量下降、矿藏资源遭破坏、地面塌陷、水源枯竭、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资源日益减少或者一些品种灭绝,旱涝灾害频繁,以至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等。

②环境污染,产生原因是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3)当今我国的环境状况较差,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海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主要表现在:

①环境污染。河流污染严重,废水排放量大,城市空气质量不断变差,由于过量使用农药和滥施化肥,使原已饱受工矿企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我国耕地污染雪上加霜。全国放射源、电磁辐射源辐射热污染、光污染有加重的趋势。

②生态破坏。表现为全国耕地面积减少,水土流失严重,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资源不足,湖泊和湿地减少,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3.什么是环境保护?为什么说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已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有何意义?

答:(1)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2)在我国,长期以来,往往把环境保护工作狭义地理解为对生活环境的污染防治,后来才逐渐认识到保护环境必须着眼于对大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既要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也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既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也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些标志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义认识上的大飞跃。(3)环境保护关系到国家建设、民族复兴、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以至子孙后代幸福的大事,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位置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保护的意义

①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把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实际工作中同步推进,才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只有加强环境保护,才能保证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②环境保护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只有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加强环境保护,我国社会才能继续走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是建设小康型社会的内在要求。

③环境保护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以《决定》为武器,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宣传和行政等办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这既是以人为本的要求,也是坚持执政为民和提高执政能力的具体行动。

④环境保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人与自然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加强环境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

⑤加强环境保护顺应了世界发展的趋势

国际社会达成了可持续发展的共识,将相互协调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我国加强环境保护顺应当今世界环境与发展的大潮流,其意义十分重大。

4.环境保护有哪些基本手段?为什么说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中较有效的手段?

答:(1)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包括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等。(2)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在这些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中,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

①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特点

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法,把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等,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使之取得社会一体遵守的地位和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受到以国家强制力为特征和后盾的法律制裁。可见,环境保护法是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它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点是其他环境管理手段所不具备的。

②其他手段大都规定在法律中,并以法律手段作为其实施的保障

例如,行政手段(如限期治理)、经济手段(如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费)、科学技术手段(如推行清洁生产工艺、设备)等,其中大都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并以法律手段作为保障,违反者(即不履行规定在法律中的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的要求就意味着不履行法律义务)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至于法律手段,环境保护法如同其他法律一样,本身就具有宣传教育的作用。

5.什么是环境保护法学?我国环境保护法学的研究范围应当包括哪些?环境保护法学的现状如何?试谈你的认识和看法。

答:(1)环境保护法学,是指对环境保护规律、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它是以环境保护法为研究对象,是在法学和环境科学相互渗透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2)我国环境保护法学的研究范围,大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理论,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原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原则、措施。

②我国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和解决的基本途径;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新阶段的必然性、特点、目标、任务和基本措施。三个转变的实质。

③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和基本措施;制定、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理论、政策、现实依据和立法理由;环境保护法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三个转变”要求的必要性和步骤。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实践中的经验。

④其他部门法学和环境科学的新成果。

⑤外国和国际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法理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

⑥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WT0后和西部大开发面临的环境问题、对策和法律措施等。(3)我国环境保护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较,历史很短,基础也很单薄,与国外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比较健全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学相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其中一些分支学科,近年来虽有进展,但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尚嫌不足;环境保护法史学的研究,由于种种原因更显得进展缓慢。

但是,随着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学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出现了一批新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和教材。不少法律院校开设了环境保护法学课程,这些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法学在内的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也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学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2.1 复习笔记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1.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2)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3)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①《宪法》和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环境保护法》以及各种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

②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③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④地方性环境保护规章和环境保护命令、决定。

2.环境保护法的特点(1)科学技术性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的科学性;环境保护法中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许多措施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的技术性。(2)综合性和广泛性

①从形成的基础看,环境保护法是以法学和环境科学为基础,是邻近诸部门法和有关自然科学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

②从法律规范的种类和性质看,既有等实体法规范,也有与之相对应程序法规范。

③从立法机关的种类和地位看,既包括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各部、委(局),也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④从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方面看,包括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文化、贸易、交通以至国际交往等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

⑤从保护对象看,环境保护法保护的范围包括14种环境因素。

⑥从调整方法看,是综合型、多种多样的。

⑦从监督管理部门看,有多个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3)可持续发展性

其体现在四个方面: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保护和防治措施、法律责任。

3.环境保护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

环境保护法对水、大气、土地、矿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将其作为环境要素,着眼于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减轻或者避免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破坏以至物种灭失,以维护生态平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生态效益,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对上述自然资源的保护,是将其作为“财源”,即能生财致富的源泉,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利润。(2)环境保护法与民法

环境保护法对水、土地等环境因素的保护,是着眼于各种环境因素之间以至每种环境因素内部的相关联性,使其能发挥生态功能作用,以维持生态平衡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民法对水、土地、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的保护,是着眼于保护其所有权、使用权关系,并不以其相关联性为条件,也不是以维持生态平衡和发挥其生态功能为宗旨。(3)环境保护法与劳动法

环境保护法是防止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劳动法是防止劳动、工作过程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标准,从而避免劳动、工作场所内产生的有害物质和能量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和能量,均是环境保护法和劳动法的防治对象,所不同的是:

①从危害场所看,前者是指环境,即生产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和能量危害的劳动、工作场所以外的空间;后者是指劳动、工作场所。

②从危害方式看,前者是间接的伤害;后者是直接的伤害。

③从危害活动种类和对象看,前者的危害活动除了生产活动之外,还包括由于排放污染物进入环境的其他活动,危害对象包括一切受污染危害环境中的人体和其他生物体;后者只包括在劳动、工作场所内受污染危害的人员,其范围较小。(4)环境保护法与刑法

①从行为特征来看,前者是间接的;后者是直接的。

②从主观状态来看,构成环境污染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心理状态的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而伤害、杀人等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③从社会对其评价和刑罚的轻重看,环境污染罪的危害后果可能是造成多人伤亡,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的直接故意,故社会上对其否定评价比伤害、杀人等犯罪要轻,对其刑罚也有很大差别。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1)保障人体健康。(2)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环境保护法的作用(1)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2)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3)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4)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

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含义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为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①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③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①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都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机关。

②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a.统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分管部门是指依法分管某一类污染源防治或者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3)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意义

①体现了国家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思想,在保障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作用。

②理顺了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之间的关系。

③结束了以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孤军作战的状态,出现了“千军万马”齐抓共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④保证了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原则、制度的统一,发挥了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积极性和专长。

⑤有利于各行政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效率。

2.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产生和发展(1)起步阶段(1972~1978年)

1973年8月,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我国于1974年5月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诞生。(2)初创阶段(1979~1981年)

197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设专章规定了“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此后一些省市设立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大中型企业也设立了环境保护机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也成立了对森林资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3)徘徊阶段(1982~1987年)

1982年,我国对国家机构进行了调整,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环境保护局。随后,绝大多数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原设置的环境保护局与城乡建设部门合并。(4)发展阶段(1988年至今)

国家环境保护局成立,1989年颁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次以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在该法第7条中原则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3.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1)环境保护部

①拟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②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③监督重大经济建设活动引起生态破坏的活动。

④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和跨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及全国性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⑤制定和发布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

⑥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⑦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和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⑧负责全国的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并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板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⑨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基本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⑩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代表国家对造成国家重大海洋损失者提出赔偿要求。

⑫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⑬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①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②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③验收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并监督其正常运行。

④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

⑤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⑥实施现场检查。

⑦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⑧实施行政处罚。

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⑩将环境污染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⑪拟定辖区环境保护规划。

⑫发布辖区环境状况公报。

⑬调解处理环境污染民事赔偿纠纷。

⑭组织开展本辖内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

⑮承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①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

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③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④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⑤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

⑥接受海洋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⑦制订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

⑧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对管辖区内排污者进行现场检查。

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核意见。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法予以核准。

⑩批准管辖海域内倾倒废弃物申请。编制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划定海洋倾倒区,对符合倾倒条件者发放许可证。

⑪对可能发生海难事故的船舶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损害措施。

⑫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污染损害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⑬代表国家对造成国家重大海洋损失者提出赔偿要求。

⑭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4)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对我国内河船舶、拆船污染港区水域和港区的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5)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①对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②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造成污染事故的外国籍船舶登轮检查处理。(6)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①对内河渔业船舶排污、拆船作业污染内河渔业港区水域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②对在我国海域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调查处理内河的渔业污染事故;

③参与船舶造成海洋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7)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对部队在演练、武器试验、军事科研、军事生产和运输、部队生活对环境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8)各级公安机关

对环境噪声、放射性污染、机动车污染、破坏野生动物和破坏水土保持等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9)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对陆地水体船舶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10)铁道行政主管部门

对铁路机车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11)民航管理部门

对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和民用机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12)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国土规划、土地使用、耕地与草地等土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13)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矿产开发、矿区复垦等矿产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1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防沙治沙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耕地、农田保护区、草原、野生植物保护和农药的安全使用实施监督管理。(16)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7)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渔业资源(包括陆地水体渔业资源、海洋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又称环境保护法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也称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或者对地域的效力范围。(1)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效力及于该地区。(3)我国某些环境保护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刑法》。(4)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效力优于国内法,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5)国内跨区域环境保护法的适用,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环境污染赔偿纠纷案件,属于跨省界的“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包括对哪些单位和公民个人发生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①我国环境保护法一律都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单位。

②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公民和单位,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2)对外国人的效力

①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②根据国际惯例和条约,外国代表和依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我国法律一般对其不具约束力,但如果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③关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若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对其适用环境保护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属于犯罪因而不应受刑罚的除外。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又称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其效力,以及环境保护法在其颁布之前对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者是否有效力的问题。(1)环境保护法生效时间的三种形式

①立即生效。即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生效。这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较普遍的生效形式。

③颁布试行之后经过一定时间修改才正式生效。(2)环境保护法失效时间的三种形式

①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在该法施行之日起相应的原法同时废止。

②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

③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行失效。(3)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

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如果有效力,称有溯及力,如果没有效力,则称无溯及力。我国环境保护法一般也是没有溯及力的。

五、环境保护法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1)法律体系的定义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组合而成的不同部门法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部门法的定义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有机综合体。法律部门是由同一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是构成法律体系的“细胞”。(3)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①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

②调整方法。所谓调整方法,是指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4)环境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环境保护法之所以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是由于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称调整对象),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1)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定义

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2)当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①《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②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这一层次的环境保护法律的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型。

③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从其内容看,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两类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④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

⑤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⑥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⑦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⑧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3)环境保护法体系与环境保护法学体系的关系

①联系:前者为后者提供了研究、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后者为前者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自身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

②区别:

a.从其存在的形态看,环境保护法体系属于上层建筑中的制度部分;环境保护法学体系则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部分。

b.从其内容看,环境保护法体系是现行的和即将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环境保护法学体系则是该门学科的研究范围和分科。

c.从结构看,环境保护法体系注重法律文件、法律规范的层次、地位和效力等级,环境保护法学体系则比较注重学科体系(即环境保护法学体系中的子体系)的逻辑性,前后章、节的关联性和分工。

d.从效力看,组成环境保护法体系的法律文件或者法律规范(除正在制定并即将颁布的法律草案之外),都是具有法律的国家强制力的,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废止或者自行设置新的法律规范;环境保护法学的研究范围和分科则具有主观任意性成分。

2.2 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环境保护法?有何特点?它与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民法和刑法有何区别?

答:(1)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环境保护法的特点包括:

①科学技术性

a.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等,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征收环境资源保护费、公众参与等制度,都体现环境保护法的科学性。

b.环境保护法中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许多措施,如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植树种草、物种保护、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和大量的环境保护标准等都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的技术性。

②综合性和广泛性

a.从形成的基础看,环境保护法是以法学和环境科学为基础,是邻近诸部门法和有关自然科学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

b.从法律规范的种类和性质看,既有等实体法规范,也有与之相对应程序法规范。

c.从立法机关的种类和地位看,既包括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各部、委(局),也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d.从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方面看,包括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文化、贸易、交通以至国际交往等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

e.从保护对象看,环境保护法保护的范围包括14种环境因素。

f.从调整方法看,是综合型、多种多样的。

g.从监督管理部门看,有多个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

③可持续发展性

a.从立法目的看,经修订后于1999年年底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以后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以及2001年新颁布的《防沙治沙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

b.从法律原则看,如前所述,有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原则和预防为主原则等。

c.从法律制度看,有环境影响评价、征收生态补偿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实行清洁生产等。

d.从保护和防治措施看,有鼓励开采和使用清洁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工艺,禁止生产、使用有毒建筑装修材料,在长江和黄河上、中游全面停止砍伐林木、保护湿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把生态恢复和建设列为开发大西北的首要措施等。

e.从法律责任看,普遍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补种、责令限期治理,停业、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等行政处罚形式。(3)环境保护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

①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的区别表现在:

环境保护法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是将其作为环境要素,着眼于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态效益;经济法对上述自然资源的保护,是将其作为“财源”,目的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利润。

②环境保护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表现在:

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含有经济关系和行政关系,但主要是环境保护关系;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所涉及的行政关系,都是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产生,而且都是起着次要、辅助的作用的关系,有的环境保护关系并不包含行政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公民个人之间的行政关系。

③环境保护法与民法的区别表现在:

环境保护法对水、土地等环境因素的保护,是着眼于各种环境因素之间以至每种环境因素内部的相关联性。一旦某种环境因素脱离了环境,就会丧失这种功能和作用,不再是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民法对水、土地、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的保护,是着眼于保护其所有权、使用权关系,并不以其相关联性为条件,也不是以维持生态平衡和发挥其生态功能为宗旨。

④环境保护法与劳动法的区别表现在:

环境保护法所防治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电磁波辐射污染等,是防止其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这些有害物质和能量,是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时向周围环境中排放,使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在环境中的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

劳动法是防止劳动、工作过程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标准,从而避免劳动、工作场所内产生的有害物质和能量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⑤环境保护法与刑法的区别表现在:

从行为特征来看,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危害是间接的,而刑法案件中的行为时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或生命的。从主观状态来看,环境污染犯罪的主管心态只能是间接故意,而刑事犯罪的主观心态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从社会评价和刑罚的轻重看,社会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否定评价比伤害、杀人等犯罪要轻,对其刑罚也有很大差别。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试述其中的“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利弊。

答:(1)根据《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实现环境保护法两项任务的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保障人体健康”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双重目的,也称“二元”目的论。在国外,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法目的的规定与我国不同,以保障人体健康为环境保护法立法的唯一目的,也称一元论。“二元目的论”在现阶段的情况下往往会为某些企业不顾环境保护而追求经济发展提供了借口,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而“一元目的论“只注重保障人类健康,忽视了经济发展对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利的。因此,必须将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二者有效的结合起来,才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搞好环境保护。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人均耕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大大少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上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低,国家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资金增加环境保护投入。这些国情决定了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解决环境问题,也即“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因此,我国的“经济建设绝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环境为代价,不能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或者割裂开来”。

3.什么是环境保护法的两项任务?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并重”还是以防治污染为重点?并阐述其理由。

答: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一般规定在《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也做了规定。(1)我国环境保护法具有下列两项任务:

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现行《宪法》明确将环境区分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并突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它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是作为环境因素加以保护,并且主要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强调要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②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就是指防治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以及防治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对环境的危害。(2)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两项任务是必须同时进行的,对我们目前的环境保护工作来说都很重要,但是针对我们目前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状来说,应当以预防为主,防止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相互协调。

4.什么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统管”与“分管”部门的关系如何?试论该体制的完善。

答:(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为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具体包括:

①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③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关系

①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都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机关。

②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不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而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③它们之间只有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分工上有区别,即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有差异,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性质和目标是一致的。(3)《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尚不具体,对统管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职责权限的划分还不够详尽,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也缺乏相应的条款和明确的规定,致使一些地方、部门之间依然存在互相推诿等不良现象。

要解决好上述问题,关键在于深化体制改革,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其次,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人员的责任感,努力克服一些部门的本位主义、山头主义具有现实的意义。最后,还要通过修订、制定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加以规范。

5.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域外效力”原则有何意义?对人的适用范围应遵循哪个原则为好?

答: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或者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又称环境保护法的效力范围。(1)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①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为:

a.全国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b.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效力及于该地区。

c.我国某些环境保护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d.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效力优于国内法。

e.国内跨区域环境保护法的适用。

对跨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如何适用环境保护法的问题,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给予行政处罚。

②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为:

a.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我国环境保护法作为部门法,一律都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单位。

b.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根据国际惯例和条约,外国代表和依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我国法律一般对其不具约束力,但如果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关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若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对其适用环境保护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属于犯罪因而不应受刑罚的除外。

③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为:

a.环境保护法生效时间的三种形式:立即生效;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生效;颁布试行之后经过一定时间修改才正式生效。

b.环境保护法失效时间的三种形式: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在该法施行之日起相应的原法同时废止;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行失效。

c.我国环境保护法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2)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为防止域外单位或者个人危害我国环境保护权益,国家的某些环境保护法律也适用“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外生效的原则。《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刑法》就属于这类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就是说,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我国和外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污染损害我国海洋环境的行为,我国有关机关可依据该条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3)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原则。这样可以克服各单个原则的不足,是一种集各单个原则优点的综合型原则,因而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6.为什么说环境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何意义?

答:(1)环境保护法之所以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是由于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把环境保护法纳入经济法或者行政法中,这是不正确的。因为部门法主要是根据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的。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即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是调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公民个人之间的行政关系。

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含有经济关系和行政关系,但主要是环境保护关系;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所涉及的经济关系和行政关系,都是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产生,而且都是起着次要、辅助的作用的关系,有的环境保护关系并不包含经济关系或者行政关系。这些,都使环境保护法区别于经济法、行政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弄清环境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利于正确理解该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以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加强法制建设;还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法体系及其法学体系的完善。

7.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

答:(1)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已日臻完善。表现在国家已修订了试行多年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各层次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发展迅速,并已具备相当的规模,调整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环境保护实体法、程序法也基本配套,使环境保护执法、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近年修订和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更有力地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环境保护法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重视和遵守。(2)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①现行《环境保护法》亟待修订,使其更充分体现《里约宣言》的思想和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使所设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更能体现综合性基本法和既防治环境污染也防止生态破坏的特点,一些环境保护单行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制定的,其中有不少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

②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一些已颁布多年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尚待制定相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

③某些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资源保护条款偏少,在监督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方面也有待做出明确规定;一些新出台的法律制度尚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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