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与会计规则——关于会计理论的反思(财会文库)(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7 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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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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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与会计规则——关于会计理论的反思(财会文库)

法律制度与会计规则——关于会计理论的反思(财会文库)试读:

前言

近些年来,域外经验受到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推崇,不少未经甄别的国际会计惯例在经济管理类教科书中流传。我国流行的会计学教材和会计理论著作对中国法律等特殊国情因素关注不够,较少体现中国本土特色。

这种情况引起了我们的警觉。我们隐隐约约地感到,有一些在我国流行的西方会计理论和国际会计准则(含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国际准则”)很可能是失当的。我们自本世纪初开始对会计理论和会计规则的历史流变进行辩证分析,陆续启动《会计制度与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与会计规则》《会计规则的由来》等“会计学原论”系列著作和系列论文的创作(另外,从2005年起启动了系列教材和系列译著的创作)。2006年,系列著作中的第一本——《会计制度与经济发展》问世。该书提出,会计制度是民商法、经济法的实施细则,其性质是由二者共同决定的企业收益分享规则。这一性质决定了国际会计趋同的不可能性。这种观点得到业界同仁的积极反馈。

现在呈现给读者的《法律制度与会计规则》一书有幸于2007年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的支持,2010年年底形成初稿。本书发现,有一些所谓的“国际会计惯例”在理论和方法上存在以讹传讹的问题。现值、公允价值、资产减值、递延所得税、权益法、合并报表、汇兑损益、租赁会计、资本化等时髦的会计规则大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会计原理,不适合作为会计工作的行动指南,因而,它们统统被本书定义为“伪会计理论”。本着大道至简的理念,本书主张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阐释会计理论,避免随意引入“××观”“××法”——那些奇怪的概念在本书中大多被认为是失当的。除在必要时引入少量业界分歧较少的概念以外,本书倾向于使用“财产权利”“法律证据”等常用词汇来解读会计理论。正如读者所预料到的,“会计学原论”系列论文的发表一度相当艰难。自20世纪90年代流行于我国的期刊分级和数量化考核制度对社会科学研究造成了很大冲击,学术期刊的同质化使得创新观点越来越难以发表。制度经济学、实证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等轮番登场,让部分会计研究者清浊难辨,而真正的会计理论研究却变成了“冷门”。承蒙《财贸经济》《经济管理》《社会科学战线》《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等优秀刊物抬爱,笔者的一孔之见“国际会计准则是一套缺乏合理逻辑的金融分析规则”“根据法律事实记账是会计保持其行业价值的底线”得以在次贷危机到达顶峰之前与广大读者朋友见面。系列论文中的《财产权利的计量规则与企业利润的可分享性》作为封面重点文章发表于《财贸经济》2008年第7期,该文提出,国际会计准则披着会计规则的外衣,但本质上是缺乏合理依据的金融分析规则,它削弱了财务报表的法律证明力,具有较强的误导性。同年9—10月,国际社会强烈谴责国际准则具有顺周期效应等显著缺陷,国际准则被紧急修订。可以认为这一动态是对上述刊物的主编、编辑和笔者的间接支持。“会计学原论”系列著作中的《会计制度与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与会计规则》《会计规则的由来》有幸先后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2CJY024,戴德明教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07CJY011,笔者主持)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3FJY005,笔者主持)的支持。感谢中宣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科基金和同行评审专家对我们的学术观点的鼓励和支持。“会计学原论”系列著作的部分观点2009年2月入选中宣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编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成果要报》,2016年4月和5月先后入选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国家首批高端智库之一)编辑的《问题与思路》和中宣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编辑的《国家高端智库报告》,两次被中央领导批示,并被经济监管部门用作立法参考。“会计学原论”系列论著的创作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戴德明先生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先生的指导和支持。亦师亦友的恩师戴德明先生早在2002年初就鼓励笔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启动“会计学原论”系列论著的创作计划,十多年来无数次就论著中的观点与笔者展开热烈的探讨。一次在办公室就所得税会计等问题辩论三个多小时之后,先生回到家连午饭都顾不上吃,又打了半个多小时的电话继续讨论相关问题。刘俊海先生作为权威的民商法学者,最早关注我国公司法以及欧共体公司法指令所涉及的会计问题,为我们的会计理论研究提供了强大的法学理论支持。

感谢耿建新教授、荆新教授、王化成教授、朱小平教授、徐泓教授、于富生教授、徐经长教授、赵西卜教授、曹伟教授、伊志宏教授、毛基业教授、徐二明教授、冯淑萍教授、应唯教授、陈毓圭教授、叶建明教授、孟焰教授、王斌教授、支晓强教授、袁淳教授、陈东辉博士、陈德博士、郭菁博士、张玺才总会计师等校内外师长的鼎力支持。在他们的勉励和关注下,本书得以尽早与广大同仁见面。财政部会计司、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反思性理论研究给予了充分认可、鼓励和支持,全国各地兄弟院校教师们提供了热情洋溢的反馈意见,在此一并致以谢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社会科学研究者有责任告诉人们真实的局面。迷信域外社会科学,尤其是域外的经济和金融理论,是缺乏学术自信的表现。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灿烂文化和悠久历史的泱泱大国,会计研究者应当有志气打造出具有中国气派的会计理论体系。笔者深信,简洁有效的会计理论不但不会降低会计的职业地位,反而会更加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有鉴于此,我们希望能够给读者朋友提交一套具有一定原创性的会计理论著作,希望本土原创的学术成果能够进入大学教材并且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喜爱,希望我们的理论主张能够对实务工作者和立法机关有所启迪。我们反对照搬“国际会计惯例”,所谓“全球会计准则”的提法具有很强的误导性;我们反对不加批判地借鉴“国际经验”,我们认为国际的未必就是先进的。

作为一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学术类),笔者将继续着力建设“会计学原论”系列著作、系列教材、系列论文和系列译著,参与建设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本土理论流派,努力以创新成果促进会计立法、会计实践和会计教育。笔者真诚期待读者同仁的商榷意见,笔者的电子信箱是:zhouhua@ruc.edu.cn,邮政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邮政编码100872)。

谨以此书献给中国数以千万计的会计界同仁,献给致力于制造优质商品和提供优质服务的管理者,献给所有为社会经济发展辛勤奉献的人。周华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

第一章质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先进性

本章基于经济学和法学的规范研究范式提出了两个悖论,揭示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理论框架和具体规则上所存在的双重缺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一套缺乏合理依据的金融分析规则,它反映了证券行业试图统一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迫切意愿,最终体现的是证券行业的利益。为建设良好的市场法制和稳定的会计制度,我国研究者必须探索出体现本土价值观、满足本土需要的会计理论。按照“根据法律事实记账”的原则建立稳定合理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是完善市场法制、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国际准则”)在次贷危机爆发后遭到了国际社会的严厉谴责,其所主张的公允价值会计、资产减值会计等规则由于存在助涨助跌的顺周期效应(procyclicality)而受到[2]了财经界的广泛批评。国际准则所一贯效仿的美国证券市场的“公[3]认会计原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GAAP)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也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美国国会2008年10月通过的《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对证券市场的公认会计原则提出了严重质疑。在此背景下,全面反思国际准则的价值导向,遂成为确定我国后续会计改革路径的重要前提。本章拟对国际准则给出总体评价,以供经济学、法学研究和经济立法作参考。注释[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由西方一些公共会计师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向证券交易所推荐使用的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泛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IASC)及其后继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先后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及其相关解释公告。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本书统称为“国际准则”。[2]参见周小川:《关于改变宏观和微观顺周期性的进一步探讨》,载《中国金融》,2009(8)。[3]公认会计原则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推行的跨州发行证券的公众公司所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则,1938年至1973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AICPA)负责制定,1973年起至今改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FASB)负责制定。公认会计原则的“公认”范围主要限于证券市场,有1万余家公众公司须执行公认会计原则。

第一节 失当的目标导向:国际准则的根本偏差

国际准则是以证券投资而不是以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的信息需求为主要着眼点的。其纲领性文件《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第10段写道:投资者是企业的风险资本的提供者,如果财务报表(financial statements)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那么它也就能满足其他使用者的大部分需求。这种观念就是时下流行的会计理论所称的“决策有用观”(decision usefulness)。虽然该文件象征性地提到受托责任观(即“财务报表还应反映管理层的经营成果或受托责任”),但是该观念是从属于决策有用观的。国际准则要求会计为证券投资者服务,给会计规定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传统上,会计信息是对企业实际交易行为的历史记录。而证券投资者的决策却[1]需要面向未来,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并确定现在的报价。金融资产的价格形成机制与微观经济学中实体商品的价格由价值决定、受供求关系影响的规律不同,它的价格并不是由供求关系形成的,而是由多头(long position;bull position)和空头(short position;bear position)的预期所决定的;而且,它并不是由全体投资者的预期所决定,而是由边际投资者(marginal investor)的预期所决定。国际准则的方向性偏差把会计带上了金融分析的道路。注释[1]参见Richard M.Cyert and Yuji Ijiri.“Problems of Implementing the Trueblood Objectives Report”,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Vol.12,Studies on Financial Accounting Objectives,1974,pp.29-42。

第二节 公允价值会计理念:以金融分析思路改造会计规则

一、公允价值会计理念大行其道

根据国际准则《框架》的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假设企业在计量日[1]出售其资产或转让其债务预期将要采用的成交价格。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国际准则试图要求企业采用公允价值会计(fair value accounting)规则,即按公允价值记录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这样,投资者便可以用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的公允价值得到公司的净公允价值(net fair value),这便是企业合并、证券投资的参考数据。完整体现这一理念的会计规则主要有两处。其一是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要比较其付出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净公允价值的份额大小,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作“商誉”(goodwill);若反之,则在利润表中列作“营业外收入”(即“负商[2]誉”(negative goodwill))。其二是企业因对外投资达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采用权益法(equity method)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比较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取得的净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则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即把该差额视为“隐性商誉”(implicit goodwill);若反之,则列作“营业外收入”(即“负商誉”)。[3]

此外,公允价值会计理念的应用主要体现为国际准则所标榜的“混合计量模式”(见表1—1、表1—2)。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外币债权债务,应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规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把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进行列报,并将增减调整额记入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者资产负债表(“其他综合收益”)。对于除前述资产以外的资产,应采用资产减值会计规则,只记录资产减值而不记录资产升值,减值额要记入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表1—1 资产负债表中的“公允价值”导向注:“=”表示按照最新市价列报(期末需要把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表示只考虑减值不考虑升值。图1—2 缺乏法律证明力的利润表二、公允价值的不存在性

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来看,“公允价值会计”都是[4]一个不恰当的会计理念。

1.对于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来说,公允价值既不“公允”,也非“价值”。对于股票而言,前已述及,公允价值会计规则其实是要求大多数的股票持有者按照边际投资者的交易价格进行盯市记录,[5]这种“会计”会造成很大的信息偏差,形成更大的市场波动。对于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公允价值更加难以获得,往往是以根据金融估价模型计算出的理论价格来代替。难道会计要记录根据数学公式计算的估计数吗?是的。这就是国际准则所交代的“公允价值”。

2.对于非金融资产(non-financial asset)来说,由于无法确保资产的同质性(新旧程度等细微因素均会影响其价格),因而根本不存在可信的公允价值。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基本上全靠估计来确定。所幸的是国际准则要求绝大多数资产只记录资产减值而不记录资产升值(如表1—1所示),但其理由又是什么呢?对此,国际准则难以自圆其说。

3.国际准则所推崇的公允价值会计规则导致了一个悖论。如果公允价值是可知的,那就意味着企业知道自己每一笔股权投资的每股公允价值。也就是说,所有的企业均知道本企业股票的每股公允价值。既然如此,为何还要千辛万苦地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去计算本公司的净公允价值呢?显然,公允价值会计导致了如下悖论:

悖论1:如果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是可以确定的,那么会计师根本就没有必要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而如果股权的公允价值是不能确定的,那么会计师为什么要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呢?“公允价值会计”是证券行业以金融分析思路改造会计规则所形[6]成的失当理念。国际准则承认,公允价值只是假想出来的数字:公允价值不是基于实际交易而是基于“假想交易”的;作为计量属性,它仅仅是估计价格;它的计量是以活跃市场中别人的交易价格为基[7]础,而不是以企业自身的真实交易价格为基础。公允价值会计和资产减值会计有悖于会计原理,因此,切不可将其引入会计法规体系。注释[1]需要指出的是,“公允价值”是证券从业机构及其雇用的学者所“发明”的术语,至今仍无公认的定义。[2]参见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No.3:Business Combination。[3]参见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No.28: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4]参见Eugene H.Flegm.“Accounting at aCrossroad”,The CPA Journal,Vol.75,Iss.12,Dec2005,pp.16-22。[5]参见周小川:《关于改变宏观和微观顺周期性的进一步探讨》,载《中国金融》,2009(8)。[6]参见周华、刘俊海:《会计理论的演进与盯市会计的形成》,载《理论学刊》,2009(8)。[7]参见葛家澍:《公允价值计量面临全球金融风暴的考验》,载《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9(1)。

第三节 不尽合理的会计规则:可操作性欠佳的操作规则

国际准则中的估价理论越来越令人匪夷所思,其会计规则也越来越玄妙了。若要说这些硬伤累累的舶来品就是最先进的会计规则,实在令人难以信服。试举几例说明之。一、管理当局自由度的扩大

国际准则允许企业按照“管理层意图”(management intention)记账,这是国际准则受个别财务经理欢迎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国际准则允许企业按照管理层意图把其购入的上市公司股票分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再如,国际准则中的“复核条款”也体现了管理层意图,企业管理层可以按其意图改变固定资产折旧额、无形资产摊销额和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1]拥有了更大的操纵报表的自由度。二、股权投资会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

国际准则虽已浸淫资本市场数十年,但它甚至连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规则都没有搞清楚。它为长期股权投资制定了一个被坊间戏称为[2]“三节棍”的会计规则(如图1—1所示):(1)如果能够控制被投资方(通常指持股比例超过50%),则应采用成本法(cost method)核算;(2)如果能够与他人联手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者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通常指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不超过50%),则应采用权益法(equity method)核算,权益法实质上把企业合并的公允价值规则推广到了20%~50%的持股区间;(3)如果对被投资方影响力不大(通常是指持股比例低于20%)且该股权未上市交易,则[3]应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处理。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入账后其账面价值不再增加,以后收到的股利原则上按应享有份额计入投资收益,其规则与所得税法的口径差异不大。而权益法则十分复杂且存在不少问题:在权益法之始,需要处理前文所述的隐性商誉、负商[4]誉;之后,需在每个会计期间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使之恰等于被投资方的股东权益(净公允价值)乘以持股比例所得到的净公允价值份额(权益法正是因此而得名)。然而,为什么同样的业务却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规则?为什么以20%和50%作为分界点?并无合理的解释。在国际准则下,针对股权投资实际上并存着成本法、权益法、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四套会计规则。面对这一局面,为避免企业管理层自行选择会计规则,国际准则索性作出规定:如果所投资的股票已上市交易,就不能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这在理论上更是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图1—1 长期股权投资的“三节棍”式会计规则三、资产减值会计规则——合规造假的利器

为什么绝大多数资产只能考虑减值而不能考虑增值?国际准则无言以对。由于理论背景缺失,资产减值规则难免漏洞百出。一方面,就减值额的确定而言,并不要求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管理当局拥有较大的自由度。计算现值所需的参数由管理层以其“最佳估计”来确[5]定,这就是说,可收回金额和资产减值额可由管理层自行确定。另一方面,国际准则允许企业转回以前期间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会计规则往往被管理层用作跨期调节利润的工具。四、资本化规则——巨额支出的挂账处理规则

国际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可以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对应的资产项目中,而不必像通常情形那样计入财务费用;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支出,可以计入无形资产价值,而不必像通常情形那样计入管理费用。这些资本化条款同样常常被企业管理当局用于利润操纵,而其行为却往往是符合准则规定的。五、外币折算——浮动盈亏进入利润表

国际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最新的汇率重新计算列报其外币性债权或债务,并将调整额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的名义列入利润表。这样,汇率波动所形成的预期利润或预期损失(可统称为“浮动盈亏”)被当作实际盈亏记入了利润表。外币折算是最早体现公允价值会计理念的会计规则。六、所得税会计——计算预期所得税费用

国际准则所称的“所得税会计”,并非纳税申报的会计处理规则,而是针对预期利润(如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预期损失(如资产减值损失)计算其预期影响的一套算法,其核心理念是对预期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对预期损失计算预期所得税收益(详见本书第六章)。国际准则所推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之实质乃是放任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分离,“滤除”税法对会计规则的影响,从而使得会计报表的编制完全遵从国际准则而不受税法的制约。七、商誉和负商誉——缺乏合理解释的非对称规则

为什么要求购买方把所付出的企业合并成本大于所收获的净公允价值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作“商誉”,而把付出的企业合并成本小于所收获的净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列作“营业外收入”?为什么以前要求摊销商誉,而现在不允许摊销、只允许减值?对此从来就没有合理的解释。金融史表明,涉及商誉的离奇规则多是按照证券行业(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等)的利益诉求而设计的。八、会计规则的体系性矛盾

在套期会计规则下,可以记录存货的升值,可以把尚未入账的确定承诺(firm commitment)和预期交易(highly probable transaction)登记入账。这些规则与传统的会计理论相悖。国际准则语境下的“会计”,很难找到稳定合理的会计规则。注释[1]参见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No.16:Property,Plant and Equipment;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No.38:Intangible Assets;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No.37:Provisions,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2]目前,国际准则关于股权投资的会计规则主要由《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组成。国际准则对准则之间的衔接问题考虑不足,缺乏合理逻辑。[3]若采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则需要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未上市交易的股权,就不得不采用估值技术来估计公允价值。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规定,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这里所称的成本法,是反映当前要求重置相关资产服务能力所需金额(通常指现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术。[4]这种调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投资比例分享被投资方的净利润或者分担净亏损;二是按投资比例分享或分担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5]参见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No.36:Impairment of Assets。

第四节 混乱的理论体系:并不先进的国际先进经验

国际准则在具体规则上所出现的诸多冲突,起源于它混乱的理论体系。一、“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冲突

国际准则推出了十余条名为“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的伪“会计原则”(见图1—2),这些原则全面贯彻了“决策有用观”和金融分析思路。《框架》开宗明义地声明,质量特征(qualitative characteristics)是指使得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对投资者有用的那些[1]性质,“信息要成为有用的,就必须与使用者的决策需要相关”。尽管它强调信息要有用还必须可靠,但它首先强调的是相关性而非可靠性。的确,国际准则中充斥着与证券投资决策相关但不可靠的会计处理规则,例如,公允价值会计和资产减值会计均缺乏法律事实,其可靠性无从谈起。图1—2 国际准则的“理论框架”:从目标导向到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二、令人费解的“可理解性”原则

国际准则声称,“财务报表中所提供信息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便于使用者理解”。但其所指的“可理解性”,实际上是建立在“假定使用者具有一定的工商经济活动和会计方面的知识,并且愿意相当[2]努力地去研究信息”的假设基础上的。也就是说,要想读懂会计报表,就需要“努力”弄懂它的奇特逻辑,洞悉其旨在计算净公允价值的金融分析思路。三、似是而非的“谨慎性”原则

国际准则煞有介事地制定了真实反映、中立性、谨慎性、完整性诸原则,作为支撑可靠性原则的辅助性原则。所谓“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在作估计时适当“加入一定程度的谨[3]慎,以便不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这个“原则”就是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理论依据”。既然仅仅根据估计就可以减记资产,那又何必侈谈“谨慎”?又如何“真实反映”和保持“中立性”?可见,谨慎性原则与真实反映、中立性、可比性等原则是冲突

[4]的。既然资产减值规则是按照谨慎性原则设计的,那么公允价值会计岂不是违背了谨慎性原则?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悖论:

悖论2:如果资产减值会计是合理的,那么公允价值会计就一定是不合理的。而如果资产减值会计是不合理的,那么公允价值会计怎么可能是合理的?四、藐视法律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际准则认为,“信息如果要想真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这就是被学术界奉若经典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个原则令人匪夷所思。离开法律事实的支撑,会计如[5]何能够判断“经济实质”并进行账务处理?但它与公共会计师(public accountant)行业谋求职业独立性的一贯立场是一致的:尽量与法律撇开关系,避免法律的干预,是公共会计师行业提高其“技术[6]含量”所必需的。60年来围绕租赁准则的纷争从侧面证明了该原则的失当性。五、欲盖弥彰的“中立性”原则

中立性是颇具迷惑性的辞令。国际准则写道,“财务报表中包含的信息要可靠,就必须是中立的,也就是不带偏向的。如果财务报表通过选取或列报信息去影响决策和判断,以求达到预定的效果或结[7]果,那种财务报表就不是中立的”。然而,国际准则既然已经采用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观”作为目标导向,偏向于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决策提供具有“相关性”的信息,那么,它是没有资格提出自相矛盾的“中立的、不带偏向的”所谓中立性原则的。国际准则所规定的这一原则与“决策有用观”是对立的。六、语焉不详的“真实反映”原则

国际准则提出,“信息要可靠,就必须真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8]当反映的交易或事项”。读者往往会对此作出正面的解读。其实不然。要知道,“公允价值”这一概念本身是以假想的交易为基础炮制出来的,公允价值会计与真实反映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国际准则将二者并列在一套理论框架中,暴露了其理论框架的根本缺陷。七、体现主观性的“重要性”原则

国际准则认为,“信息的相关性受到其性质和重要性的影响。如果信息的省略或误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做出的经济决策,信息就具有重要性”。至于如何判断重要性,留给企业管理当局及其审计师去处理。这个原则被美国证监会前任主席亚瑟·莱维特(Arthur Levitt)总结为常见的作假依据之一。把故意创造的错误数字说成不重要,居然是吻合国际准则的设计精神的。八、帝王条款——“真实和公允”(true and fair)理念

国际准则还仿照民商法中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炮制了一个帝王条款:遵循国际准则的会计报表,被认为是真实和公允的。实际运用情况也的确如此:中介审计机构负责监督企业采用国际准则,如果采用,则给出标准格式的评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则给出不利的评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9]至于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证明力则在所不问。九、“面向未来”的会计要素

国际准则下的会计要素已经“预期化”,被改写成了金融分析术语,“资产是指由于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控制的、预期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资源”,“负债是指企业由于过去事项而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例如,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市价上升而增记的资产和增记的利润并无任何法律证据,但那样的会计处理却是符合国际准则的。注释[1]IASB,2006: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paragraph26.[2]参见IASB,2006: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paragraph25。[3]IASB,2006: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paragraph37.[4]参见[美]亨德里克森:《会计理论》,87~88页,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3;夏冬林、马贤明:《中国会计改革之路——与杨纪琬教授就当前会计改革问题的谈话记录》,载《会计研究》,1993(4);杨纪琬:《对当前几个会计问题的思考》,载《会计研究》,1996(2)。[5]公共会计师行业是从代理记账发展起来的、以提供审计鉴证及咨询服务为主的一个试图谋求独立职业地位的中介行业,其名称因地域不同而异。例如,在英国多称“特许会计师”(chartered accountant,CA),在美国则称作“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CPA)。[6]参见Maurice Moonitz.“Can Laws Coerce Accounting”?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Vol.5,No.1,Spring1967,pp.129-130.[7]IASB,2006: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paragraph36.[8]比如,教材书中通常针对可靠性与中立性给出的解释是,“可靠性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9]参见江涌:《金融信息风险与“四大”》,载《世界知识》,2007(22)。

第五节 会计报表功能的弱化

一、利润表数据被国际准则引向了证券估值

传统上,会计着眼于满足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的多种信[1]息需求。而在国际准则下,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完全是预期的盈亏,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等项[2]目中也常常包含预期成分,大量的记录“查无实据”。这导致利润数据必须经过大量的调整后才能用于业绩评价、纳税申报和利润分配。什么是公司法所称的“税后利润”?这已经成为法学和经济学共同面[3]对的理论难题。实际上,国际准则下的利润表已经沦为证券估值的工具。利润表何时与证券估值挂钩了呢?这要从半个世纪以来证券估值手法的演变说起。最初,金融学提出股票的价格取决于其未来的现金流量,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就是证券的“合理”价格。然而,现值的逻辑过于荒诞:估值者之所以计算现值,是因为他不知道股票现在价值几何,而现值的计算却要求他知道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和折现期等三套参数。鉴于这一逻辑问题十分明显,于是证券公司和财经媒体现阶段改为使用以每股收益(earnings per share,EPS)乘以市盈[4]率(P/E ratio)来估计股价的办法。这种办法只不过是简单且很不严谨的类推方法。令人诧异的是,国际准则居然要求已经或将要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并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下部(如表1—2所示)。如此一来,利润表与证券估值便建立了关联。然而,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资产减值会计、资本化、权益法等会计规则算出的净利润数字本身就令人费解,再加上预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最后所形成的净利润究竟代表什么恐怕很难说清楚。显然,把每股收益用于证券估值的做法存在理论上的缺陷。至少可以肯定的是,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商业银行、统计机关等是用不着每股收益数字的。二、资产负债表数据的法律证明力被大大降低

就会计的历史演进及其社会角色而论,资产负债表应当依法记录企业拥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和企业承担的债务,为[5]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提供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会计信息。国际准则对资产负债表的功能定位是不恰当的,强求资产负债表对证券投资决策“有用”,其结果恰恰是误导报表使用者。即使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数字(净资产)也无法代表公司的价值,而只是资产、负债按单项转让价格计算出的拍卖净值。更何况,目前国际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是公允价值会计与资产减值会计[6]的混合物。这种“混合计量模式”所提供的股东权益数字甚至往往大大低于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数字。注释[1]参见George O.May.“The Nature of the Financial Accounting Process”,The Accounting Review,Vol.18,No.3,July1943,pp.189-193;杨纪琬、阎达五:《开展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几点意见——兼论会计学的科学属性》,载《会计研究》,1980(1);冯淑萍:《市场经济与会计准则》,载《会计研究》,1999(1);娄尔行、张为国:《确保合理分配是会计的一项职能》,载《会计研究》,1991(4)。[2]投资收益中可能包含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预期利润,营业外收入中可能包含负商誉,所得税费用中可能包含递延所得税费用。[3]参见周华、戴德明:《会计制度与经济发展——中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优化路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我们常常听到股评家这样说:“由于这只股票的每股收益是1.6元,目前该行业平均的市盈率水平是60倍,所以这只股票的合理价位应该在96元”,给人一种先知先觉的神秘感。[5]参见周华、戴德明、刘俊海:《财产权利的计量规则与企业利润的可分享性》,载《财贸经济》,2008(7)。[6]参见周小川:《关于改变宏观和微观顺周期性的进一步探讨》,载《中国金融》,2009(8)。

第六节 国际准则的演进历程告诉我们什么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自1973年成立,直到2001年美国证券市场从业机构联合将其重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数十年间的所作所为大多是对公认会计原则进行复制、简化或修补。2001年美国证券行业掌握国际准则制定权之后,国际准则在依傍资本市场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非国际法,公认会计原则也不是美国联邦范围内普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法律,它们仅仅是证券行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所主导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这些规则大多建立在金融预期和估计的基础之上,理论依据欠妥、可操作性较差。我国一些研究者误把国际准则和公认会计原则当作“会计国际惯例”,积极地倡导“会计国际化”和“与国际接轨”,最终把这套金融分析理念引进了我国的会计学理论体系,而体现本土价值观的“会计管理活动论”的重要指导价值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美国的次贷危机是前车之鉴,现在是民商法、经济法的立法机关重视会计立法的时候了,稳定合理的市场法制需要以遵从法律的会计规则作为其微观运行基础。加紧完善我国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避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实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是经济学界、法学界的共同使命。会计准则纯属多余,其作用就是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资料来源:Dennis R.Beresford,2001:Unfair Value.Barron's.New York.May21.Vol.81,Iss.21;p.39.

第二章公允价值会计的形成

问:假设小狗的尾巴是它的一条腿,那么小狗总共有几条腿?

答:小狗有四条腿——假设小狗的尾巴是它的一条腿,并不会真的使狗尾巴变成狗腿。

以公允价值为理论基础的盯市会计规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乃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标志,但它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却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本章以鲜活的资料揭示了盯市会计规则的形成过程,从而阐明公允价值会计并不具备合理的理论体系,它不是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而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背离了“根据法律事实记账”的基本原则,导致会计报表的法律证明力被大大削弱,这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形成了重大挑战。理论界过度迷信美国经验,误把金融分析规则当作会计规则在国内推广,是导致会计报表缺乏法律证明力的根源。

国际会计准则并非国际法,公认会计原则也不是美国联邦范围内普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法律,它们不应被用作我国企业会计法规的立法蓝本。我国会计立法不应仅仅盯住资本市场的发展并以瓦解民商法与经济法为代价而追求“国际趋同”。

本章的政策含义是,学术界过分地夸大了历史成本会计的缺陷而过高地评估了公允价值信息的优点,科学地评价历史成本信息和公允价值信息的价值导向是改进财务报表体系的基础。为了建设良好的市场法制和稳定的会计制度,我国应根据本国的法律原则尽快完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

第一节 令人费解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我国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没有采取与民商法、经济法相衔接的立法模式,而是采取国际趋同路径,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而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商法变革”和“世界性的突破”,但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国际社会对会计准则的强烈谴责却提示人们:国际会计准则可能并非尽善尽美的会计规则。会计法规关涉民商法、经济法,其变动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故应以体系化的方法予以考察,以达法律体系之自洽;且其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影响甚巨,诚有必要采取利益衡量的方法以衡平公益与私利之间的得失,力求肃清疑谜,维护市场法制之尊严和完整。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买入股票和基金时,可以按照管理层意图(management intention)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意图近期出售的,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held for trading financial assets),其会计规则是“以公允价值(fair value)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对于意图不确定的,则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vailable for sale financial assets),其会计规则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两类的共同点是都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规则,即在每季末或年末编制会计报表时,要把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最新市价并在报表中予以列报。其不同点是,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利润表;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是将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假设企业本季度初投资100万元购入的股票,季末市值为700万元。若事先把该项股票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本季末应增记交易性金融资产600万元(即按照最新市价列报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增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0万元(即把浮动盈亏记入利润表)。若事先把该项股票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本季末应增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600万元(即按照最新市价列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时增记其他综合收益600万元(即把浮动盈亏记入所有者权益)。不难看出,仅仅由于管理层意图不同,企业的利润表数据就会有很大的差别。

为什么这些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要基于其最新市价进行调整?为什么市价波动是否记入利润表居然取决于管理层的想法和分类?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令人费解的会计规则?为了解开这些疑谜,我们进入了一个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发现了一个长期被学界忽略的民商法、经济法的联结点。金融预期已经颠覆了传统的会计理论,威胁到了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微观运行基础。长期的学术分割导致了各执一端和散兵游勇状态,已经到了不得不打破藩篱的时候。我们发现,上述疑谜是无法用逻辑来拆解的,那是美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权力斗争的结果。这要先从公共会计师行业谈起。

第二节 公共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与“决策有用观”的诞生

一、美国的公共会计师行业获得公众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权

从代理记账业务中成长起来的公共会计师行业直到英国1831年颁布《破产法》(The Bankruptcy Act)才成为法律认可的行业,公共会计师行业从而可以像律师那样担任官方清算人(official assignees)。1844年英国《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及其后续修正案均规定由公共会计师审计公众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资料,《公司法》遂成为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的最大靠山。英国的一些会计公司在美国设立了分支机构,由此建立起美国的公共会计师行业。[1]1887年,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ublic Accountants,AAPA)成立,1896年,纽约州通过美国第一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的法律,美国公共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从而拥有了组织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但是,受美国法律结构的限制,美国的公共会计师行业找不到能够作为保护伞的联邦法规:联邦的破产法不像英国的破产法那样“关照”公共会计师行业;美国根本就没有联邦的公司法,各州有独立的公司法且差异甚大,因此,该行业根本就找不到联邦统一的会计法规可资利用。迫于无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试图与州际商务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建立合作关系,但未能如愿。值此穷途末路之际,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26年终于谋得了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联姻,该协会后来为纽约证券交易所起草了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标准格式。于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便规定公众公司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聘请公共会计师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公共会计师行业积极在美国国会于1933年举行的证券立法听证会上游说,主张应由公共会计师来审计公众公司。美国国会通过的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Exchange Act)做[2]出规定,公众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交由中介审计机构审计。这样,美国的公共会计师行业就获得了跨州发行证券的公众公司的财务报告之审计权。二、美国的公共会计师行业进一步获取了证券市场会计规则的制定权

1934年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SEC)依《证券交易法》成立,制定跨州发行证券的公众公司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则是其法定职责。但美国证监会的全部五位委员(commissioners)并未“秉公奉旨”,而是将此职责转给了1935年12月设立的美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一职,而本应担此重任的首任首席会计师卡门·布劳(Carmen Blough)仍然没有动手起草会计规则。究其原因,经费和人手紧张固然是明显的制约因素,但前文提及的美国法律结构所导致的联邦会计法规的“不存在性”,乃是美国证监会在制定会计规则方面“不作为”的主要原因。布劳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极力劝说美国证监会各位委员,建议把规则制定权转授给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证监会最终于1938年4月发布文件,决定由美国注册[3]会计师协会制定证券市场的会计规则(美国证监会保留否决权)。耐人寻味的是,布劳在美国证监会作此决定后不久(1938年5月)就辞职离开美国证监会,加入了安达信会计公司(Arthur Anderson&Co.)。他因对公共会计师行业做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53年颁发的金质奖章。三、美国的证券从业机构共同把公认会计原则界定为金融分析规则

在美国证监会的庇佑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38年至1973年独揽证券市场会计规则制定权达35年之久,先后由其附设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CAP)和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APB)负责发布公认会计原则,前者自1939年至1959年共发布了51份名为“会计研究公报”(Accounting Research Bulletins)的公认会计原则,后者自1962年至1973年共发布了31份名为“APB意见书”(APB Opinions)的公认会计原则。当然,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不可能制定出联邦统一的会计法规。首先出场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干脆把来自各州的公众公司的会计规则进行汇编了事,以至于证券分析师们纷纷抱怨会计规则数量繁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即“换马”,会计原则委员会遂粉墨登场。但它同样无法拿出令证券分析师们满意的、逻辑一致的规则。最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识到,自己不可能制定出令证券市场满意的规则。经过一番论证,它把规则制定权拱手让给了由六家证券市场相关[4]机构共同设立的财务会计基金会(Financial Accounting [5]Foundation,FAF)。该基金会挑选人手组成了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于1973年7月1日正式接手公认会计原则的制定工作并延续至今。其所发布的准则名为“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6]Standards),编号高达第168号。这个准则制定机构以“决策有用观”为理论指南,认为会计报表的目标就是为证券投资决策和信贷决[7]策提供相关的(relevant)信息。四、“法律遵从型”会计理论是1972年以前的主流会计理论“法律遵从型”会计理论认为会计的职能就是提供历史记录、记录财产权利、计算企业利润,主张以历史成本(historical cost)原则计量资产,以实现原则计量收益。会计数据是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的决策基础。在此理念下,会计制度的性质是民商经济法律制度、财税制度与会计计量技术融合生成的企业收益分享规则。其功能是运用会计计量技术来执行民商经济法所规定的财产权利计量规则和[8]企业收益分享规则。这种思想在会计理论中被称作历史成本会计(historical cost accounting)、收入—费用观(revenue-expense view)或受托责任观(accountability view)。法国《会计总方案》和德国《商法典》中的会计规则,都体现了这一理论逻辑。五、“金融预期型”会计理论是1973年以来的主流会计理论[9]“金融预期型”会计理论主张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资产和负债的价值(value),即反映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信息,以帮助人们评价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这种思想在会计理论中被称作盯市会计、公允价值会计(fair value accounting)、现行价值会计(current value accounting)、市场价值会计(market value accounting)、现行成本会计(current cost accounting)或资产负债观(asset-liability view)。这种理论主张最初只是个别学者的观点,但在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下得到大肆宣扬,并趁着物价变动会计的影响渗入整个会计理论体系,最终引发了现行价值会计对公众公司会计报表的全面入侵,导致会计理论发生了彻底的转变。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特鲁布鲁德委员会的报告《财务报表的目标》(Objective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该报告沿用了美国会计学会在1966年的《基本会计理论公告》(A Statement of Basic Accounting Theory)中所提[10]出的“决策有用观”。该报告的理论要点是:强调以金融投资者为中心;倡导公允价值理念,会计数据应当反映最新现行价格、物价变动和市场环境变化;提倡计算长期资产的使用价值(value in use),[11]从而计提减值准备。1973年成立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继受了“金融预期型”会计理论,该机构自1978年起陆续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明确地宣告了它对资产负债观的偏爱。“决策有用观”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出台,为采用现行市场价值列报金融资产和可售资产(包括不动产)确定了理论基础,为盯市会计的发展埋下了伏笔。注释[1]该协会于1916年改称公共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Public Accountants),1917年又改称美国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AIA),1936年合并了1921年成立的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1957年改用现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AICPA)。为简化表达,以下本章将之统称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相对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而言,公共会计师审计又称“中介审计”“独立审计”。[3]Gary J.Previts.“The SEC and Its Chief Accountants:Historical Impressions”,Journal of Accountancy,1978(2):8391.[4]这六家机构分别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行业协会(Securities Industry Association)、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CFA Institute)、财务经理国际协会(Financial Executives International,FEI)、管理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Management Accountants,IMA)和美国会计学会(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AAA)。[5]Stephen A.Zeff.“Some Junctures in the Evolution of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Accounting Principles in the U.S.A.:19171972”,The Accounting Review,1984(3):447468.[6]《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8号:〈FASB会计准则汇编〉与公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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