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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8 20: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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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舒立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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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与走向现代治理

反腐与走向现代治理试读:

刘胜军:四中全会《决定》:破局现代治理

10月28日,备受瞩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依法治国决定》)正式公布。该决定与2013年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全面改革决定》)相呼应,成为新一届领导人治国的施政纲领,也是观察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变迁的“姐妹篇”关键性文件。

一、反腐是法治建设的重点指向

从中共十八大以来空前的反腐力度来看,新一届领导人已经意识到当前腐败的严重性,“亡党亡国”不是杞人忧天。由习近平担任《依法治国决定》文件起草组组长,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担任副组长,就释放出这样的强烈信号。

王岐山曾经指出:当前反腐是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显然,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是反腐从治标走向治本的转折点。

在全面提升法治效能的同时,党内法规被上升为反腐的利器。《依法治国决定》提出:1)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2)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3)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这一点,也是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的重要体现。

二、缺乏法治的市场经济将步入险途

三中全会《全面改革决定》提出了60项、336条改革,但其核心还是经济领域的改革,中心任务是“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必须是公平竞争的市场,而法治是确保公平竞争的不二路径。离开法治,必定出现“权力搅买卖”的格局,最终将陷入吴敬琏所警告的权贵资本主义的险途。正如《依法治国决定》所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法治的重要性已经在过去十年得到了反向验证:法治的不完善,导致特殊利益集团的崛起;特殊利益集团的膨胀,又进一步加剧了法治的边缘化。这是一个可怕的恶性循环。吴敬琏反思说,“在改革初期有一个非常天真的想法,认为只要搞了市场经济一切都会好起来。但是经过这么多年,我改变了这种天真的想法。现在各级官员支配资源的权力太大,使得腐败几乎不能遏制。我当时自己也觉得市场经济是一个非常好的道路,但是有一点现在回想起来没有注意到,就是既得利益集团的出现。”

对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逻辑关系,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三、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激活”《宪法》《宪法》贵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实践中其效力有时还不及一些领导的批示。这种局面,根源于宪法实施机制的缺失。中国不仅没有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而且最高法院规定: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来判,只能以具体的法律来判。这直接导致了宪法被虚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

针对这一关键命题,《依法治国决定》提出从以下角度入手:1)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2)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3)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4)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在上述四点措施中,第一点旨在通过宪法解释,让宪法活起来;第二点旨在通过“撤销和纠正”给宪法装上牙齿;第三、四点是至少先从形式上尊重宪法。

四、党与法的关系是核心问题

中国的《宪法》赋予了中共的领导地位,于是就产生了党既要领导法治又要遵守法治的难题。《依法治国决定》要求“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习近平在《依法治国决定》起草说明中指出,“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在理论上可行,但实践中并不容易把握。

五、约束公权力是法治的重点

一个社会不能没有秩序,因此需要公权力(必要之“恶”)。但如何驾驭公权力,确保它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这是法治所要面对的核心命题。一旦公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其“恶”的一面就容易膨胀。例如,过去十年,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各级政府不断卷入征地、拆迁、工程项目、招商引资、乱收费、设租寻租、干预司法……李剑阁先生曾经在2012年感叹,“这几年政府强化监管,我个人觉得已经到了不能理解、不能容忍的程度。”

对于如何约束政府行为,防止它变成“到处乱摸的手”,《依法治国决定》提出: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2)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3)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4)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此外,降低“民告官”的难度,是培养官员法治观念的最有效途经。《行政诉讼法》是主要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时常不能“认真”起来。《依法治国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这些措施,对于帮助各级政府官员懂法、守法、敬畏法律是非常必要的。

六、环境污染是正在发生的社会危机

最近两年不断加剧的雾霾,成为每年关注度最高、持续时间最长的公众事件,这凸显环境污染危机的严重性。上世纪70年代,罗马俱乐部在《增长的极限》报告非常深刻地指出,“没有环境保护的繁荣是推迟执行的灾难”。现实已经不允许我们继续抱有“先污染后治理”的幻想。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呼吁“向污染宣战”。《依法治国决定》对环境污染问题给予了重点关注,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其中,“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是治理污染的关键。不久前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已经打破了原来法律关于大气污染50万元、水污染100万元的罚款上限。

七、司法规制“城管”

几年来,城管暴力执法已经成为社会毒瘤,民众闻城管色变,这完全背离了设立城管的初衷。城管队伍屡屡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制造者。《依法治国规定》对于执法规范问题给予了重点关注:1)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2)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3)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5)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

八、司法公正关乎社会稳定

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而言,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要实现真正的社会稳定,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是主要防线。遗憾的是,过去十年司法公信力遭遇空前危机,导致上访、群体性事件激增。司法公信力不彰,关键是司法腐败。

习近平犀利地指出,“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不仅如此,司法也沦为政府官员掠夺利益的“便利工具”。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提升司法独立,是《依法治国决定》最大的亮点,也是着墨最多的领域:1)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3)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4)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5)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上述举措,在三中全会“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集中到省一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司法的专业性、独立性,特别是巡回法院的设立,更是对美国等法治完善国家经验的大胆借鉴。

如何减少冤假错案是一个时代命题。 习近平说,“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

要减少冤假错案,就必须建立起“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精神就是“宁可放过100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我们在现实中看到了太多的有罪推定、律师权利缺乏保障、审判前就“供认不讳”、官方媒体在法院之前就“自行审判”等等。《依法治国决定》强化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1)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3)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4)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九、扩大公众参与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动力机制

法治的根本意义在于“把公权力关键制度的笼子”。公权力当然不会自动就范,而是会想法设法把法治“为我所用”,实现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在这样的利益博弈中,要避免法治被特殊利益集团绑架,就必须扩大公众参与。

在扩大公众参与方面,《依法治国决定》明确了以下机制:1)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2)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不能久拖不决。3)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4)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5)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结束语

尽管《依法治国决定》未臻完美,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局限性,但从历史的视野看,没有人会否认这一文件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拉开了迈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步伐,必将把市场经济引入法治的正轨。正如《决定》所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法学三老之一、85岁的江平教授坦言,“依法治国是长期任务。如果寄希望于开一次全会能把人治和法治问题解决了,那是空想。我没把四中全会看成能够扭转乾坤式的会议,那不太可能。但开会总比不开好,而且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作为内容的全会,对学法律的人是个安慰”。

知名律师陈有西认为,“现在先将依法治国概念完整呈现,上升为执政党全党意志和目标,是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的重要战略步骤,本身就是一种历史性进步。”

让我们以高度的热情、极大的耐心、持续的参与,来推动法治中国的进步。

彭森:关于如何全面深化改革的几点看法

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

中国的改革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也是那个时候确立的。在改革过程中,我们经常说,发展无止境、改革无止境。什么叫改革无止境?首先要解放思想,思想走得多远,改革的路子才能走多远。所以,中国改革开放36年来,开了几次三中全会,都是以思想解放作为最典型的范例,每一次大的思想解放又带来大的改革理论、改革发展的突破。应该说,去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拉开了一次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从理论到政策上破除了很多传统观念的束缚,突破很多利益固化的藩篱。但是,在改革的实践中,僵化的思想、传统的观念、惯性的思维和一些工作方式还是常常阻碍了改革的进程,使中央很多正确的方针、明确的政策和具体的部署都难以落地甚至失控。所以,怎么解放思想是大家特别关注的问题。我想讲三个观点:

第一,解放思想首先要鼓励改革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创新。小平同志过去讲,允许改革犯错误,但是不允许不改革。所以,改革者要敢想、敢闯、敢于探索,同时从中央和各级政府要保护改革者、保护创新者,特别在理论战线上要注意不能一改革、一创新、一探索就有人想扣帽子。现在讲这个,应该强调的是要加强改革的专业化程度,特别是理论研究、理论探索的深度,只有理论的彻底,才能有无畏的思想解放,所以,理论研究有多深、多透,思想才能有多解放。

第二,讲思想解放,一定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始创精神,要尊重实践、尊重创造,改革要接地气。开这次会之前我去看了安志文安老,他95岁了,思想非常清晰,他就要求改革一定要深入实际,要接地气,要考虑地方改革的实际经验。我理解,就是说基层是改革的直接实践者,最坚持实事求是。也只有真正做到了实事求是,才能开拓思想解放的道路。

第三,真的思想解放靠什么?实际可能最重要的是靠倒逼机制。就是说,真正遇到了危机、挑战,必须要闯关的时候人们的思想可能会真正的解放和提升。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过去发改委掌握了一些很重要的投资、项目核准的权力,过去地方热电哪怕很小的一个装机,也要到能源局、到发改委去批,我问过他们当时的主要领导,为什么要部门来批?答案非常多,关键一点就是如果不批,不放心。最后有没有不核准的?不批的?没有。现在是什么情况?出现了一些腐败案件,中央高度重视、发改委领导同志也感受到了震动,要转型。所以,不仅热电提出不再批了,包括火电的燃煤机组将来也要放下去。可见,我们真正遇到危机和问题了,才能思想解放,实事求是。

再说一个问题,现在虽然“十二五”规划把增长指标设为预期性指标,但是,从中央和地方还是把GDP指标实现作为政府工作的指标。地方之间恶性竞争,地方保护屡禁不止,地方政府过多干预一些招商引资的微观经济活动,甚至造成目前严重的环境污染。这和过去盲目发展经济,追求GDP,追求大规模的投资有关系。这根本上扭曲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竞争的活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这个问题有所好转,包括一些西部省份,对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提出不再考核GDP的指标。这是一个很好的迹象。所以,能不能建议从“十三五”开始,根据市场化和改革的总体方向,在这些问题上做一些大的调整。比如政府只是制定一些中期发展的指标,逐步取消省一级的地方GDP增长指标的统计。全国每年的年度增长指标,可以改由统一机构来预测发布。这种调整,有的同志想不太通,觉得如果连GDP指标都不搞了,政府还干什么?另外,综合平衡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回头想想,现在全国的增长指标和“三驾马车”的增长严重不匹配,这个问题怎么解释?全年的经济增长7.5%,是要靠17.5%的投资、14.5%的消费和7.5%的外贸来完成和保证的。现在,投资只有16%,也可能16%都不到,消费只有12%,外贸前三季度只有3%以上。另外,全国的GDP和各省的GDP统计合计每年都有3万亿到4万亿的缺口。这个不匹配怎么来解释呢?这些问题,如果真正能够解放思想,就会按照市场化的方向研究,在“十三五”期间把这些问题很好地解决。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也是一个老话题,每当改革、发展进入到深刻变动的关键时期,一般都会出现这个问题。实际上,改革的本质就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但是,改革的深化又必须突破现有的制度、政策以及法律,必须打破这方面的既得利益。因此,往往是不通过改革来调整生产关系,生产力就难以发展,危机和挑战来临的时候,才会下决心推进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利用倒逼机制推动改革,实际就是从当前发展进入新常态,是从实际出发作出的选择。步入新常态,原因是什么?外需萎靡、内需不振、结构调整,但这是表面现象。关键还是我国进入了结构调整的阵痛期,支撑经济快速增长的投资驱动、资源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内生动力和内生因素慢慢消退了、消亡了,而新的市场驱动、创新驱动这种增长模式、内生动力还没有很好地发育和成长起来。因此,保持中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关键,不是争论搞点微刺激还是强刺激,哪儿发展一个新的产业,搞一点经济新的增长点,关键还是寄希望于改革、寄希望于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是适应新常态、培育新动力的一个根本途径。选择什么样的策略和路径才能激发中国的经济活力,需要回到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的市场机制。本届政府组成以后,实际上抓住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当头炮、先手棋,政府先自我革命,精神可嘉,确实取得了实效。去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后,全国的行政许可当时还有1700多项,到目前已经减少了600多项,李克强总理还要求再减200多项,这样的话,行政许可可能压缩到1000项以下。但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大量问题,比较严重的还是部门化倾向、碎片化的倾向,部门改革靠自己改自己,要求壮士断腕何其难。最后,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数量压任务,把这个工作压下去。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了一次工作的汇报,还开了联组会进行询问和审议。会上,我也做了一个发言,我们应该由过去的清理放权的工作方式,改为规范确权的方式,就是首先要确定政府该做什么,对现在所有的行政许可的决定做全面的合法性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市场的要求,看看哪些是真正应该保留为政府来做。除此之外,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企业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

同时,在新的一年,改革的重点和着力点是否可以逐步从政府自身的改革转移到市场体制、市场秩序、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来,即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来做改革重点。比如,搞市场建设的改革、垄断体制的改革、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改革、金融市场的改革等等。有几项重要的工作,一是尽快推出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上海自贸区制定负面清单的做法,带有普遍性的,尽快在全国推开。企业可以依法平等地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法无禁止皆可为。

二是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资源垄断,开放竞争性环节的业务,资源垄断的特许经营应该面向各种所有制主体开放。对那些长期以来民营经济难以进入的领域,一定要有大的改革动作,如原油进口。通过放松进口的石油管制,真正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个事情如果做好了,可以给民营企业更大的活动空间,也实实在在地增加一些经济活力。还可以全面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做法,包括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的优惠财税政策。此外,也要抓紧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医药领域的改革。凡是涉及竞争环节的,竞争领域的价格,政府管得越少越好,能放开的尽量放开。药价可以放开,油价、电价通过体制改革的步伐放开,对于市场竞争力、市场活力的提升发挥非常大的作用。

要抓紧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反垄断法开展一些执法检查。全面取消预算资金对竞争性领域的补贴,对过度干预微观活动的一些产业政策也要做一些清理,代之以开放准入、鼓励竞争、鼓励企业家精神、鼓励生产要素平等自由流动、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性政策,真正能够用竞争性政策、普惠制的政策代替过去那种“挑选赢家”的政策。只有加强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一系列改革,中国的经济才能成功地跨越结构调整的阵痛期,焕发新的活力。

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习近平同志说过,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总书记的要求也是对改革和法治关系的一个深刻总结,从表面文字看,改革和法治实际是有矛盾的,法治的特征是稳定性,改革的特征是变动,是突破。但是,从中国的实践情况来看,过去更多的是靠试点、探索、突破、规范,最后立法,这样一种方式。法治、立法主要是起到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成果的作用,是立法跟进模式。现在提出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表面看好像是对改革的一个制约,实际上是开辟了改革新的一些形式、新的天地,就是说,将来可能立法先行,成为改革很重要的一个推动方式。

实际上,在西方国家也有改革,他们的改革通过的是议会辩论,广泛反映民意,要代表民意,不然的话,立法者根本没有话语权。最后通过了这个法律法案,改革算是成功了。这种方式按照现在四中全会的精神,可能会成为我们今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很重要的形式。所以,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改革深化的基本方式。

下一步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可以考虑几个方面。

一是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看准的改革,可以先立法再推出。因此,可能很重要的要加大立法机构的力量,加快立法的进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保护的作用。

二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对相关法律实施全面的立、改、废、设的审查改革。首当其冲的就是现存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种规定。下一步对法律的修订修改任务非常重,需要修改的抓紧修,需要废止的坚决废止。这才是真正依法治国处理好法治和改革的重要部分。

三是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暂时可以通过立法机关授权试点的方式,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如果某一个层级对改革批准试点,就允许你有更大的权力了。

比如国务院批准了,可能在授权范围内对国务院制定的700多种有效的法规就可以探索。如果地方批准的,在地方的权限下,地方有8000多种地方法规,就可以突破和探索。对于全国的现行法律进行突破的,必须要经过全国人大立法机关进行授权。所以,立法和改革的工作表面看是矛盾的,实际是一个统一体,在今后的改革形势发展过程中,可能要更多的通过法律形式,来推进改革。

林毅夫:中国的腐败、收入不均和环境问题

1.收入问题

为何高速增长带来收入分配和腐败问题

古语讲“不患寡而患不均”,中国过去35年的高速增长,中国社会每个人都得到好处。我是研究农村经济开始的,中国各地城乡我跑得比较多。不管是穷乡还是僻壤,现在的生活都比30多年前好多了。

上世纪80年代,我去宁夏调研,有些农民家里全家只有一条裤子穿,大姑娘看到生人往家里跑,出来办事才穿上一条好裤子。现在跟过去比都改善了,我没有看到生活比上世纪80年代差的地方。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不满?是因为别人比你发展更快、改善比你更多了,这说明不均,是很大的问题。

收入不均跟腐败问题很严重,会让这个社会制度失掉合法性。收入不均和社会腐败会让低收入不满,让中等收入人不满。环境污染,大家都不满,但是更不满的是高收入人群。所以造成低收入人不满,中等收入人不满,高等收入人也不满。在这种状况之下,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确实是与时俱进来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向和措施。

为什么我们高速增长在人类经济史不曾有过,反而出现收入分配和腐败问题越来越恶化呢?改革开放前大家很穷,都一样穷,当时腐败的机会也不多,很多东西都要凭票供应,有钱也没有用。现在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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