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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0 09: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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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钢建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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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机制、路径与政策

延迟退休:机制、路径与政策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延迟退休:机制、路径与政策作者:任钢建排版:KingStar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4-17ISBN:9787513003346本书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作者简介

任钢建,山东高密人,1956军3月出生,西南大学教育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贵州大学发展委员会副主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贵州省省管专家,贵州大学学术学科带头人,贵州省公共管理学会会长。长期从事教育学、行政管理学研究,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贵州省长基金项目、贵州省社科规划项目等18项,在国家和省级期刊上发表了30多篇论文,出版专著7部,主编教材2部,曾获贵州省哲学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中国人才学会科研二等奖、省教育厅社科三等奖等奖项。

导言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长期享受“人口红利”之后,这一优势就随着“人口抚养比”的停止下降而逐渐消失。从长远来看,虽然我国还有较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但是和过去已不可同日而语。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了推动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重大战略决策;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尹蔚民同志表示有望2015年制订方案,2016年报经中央同意,并向社会征求意见,2017年正式推出具体方案。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的时间表的确定,表明我国将在社会保障制度领域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并予以全面落实。延迟退休政策改革,成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的战略选择,同时将会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延迟退休政策不仅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对其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但众说纷纭、难有共识。

贵州省学界同样关注延迟退休战略。2014年贵州省公共管理学会年会以“延迟退休:机制、路径与政策”为主题召开学术研讨会,吸引了来自全省理论及实践的专家学者,围绕延迟退休政策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本次会议收到了来自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陕西安康学院、六盘水行政学院、贵阳市委党校、毕节市委党校等省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大量论文,经过编者对投稿稿件的认真阅读,共甄选论文30篇,汇集成册,以期为学术界深入研究延迟退休政策贡献绵薄之力。

本书分别从养老保障理论、延迟退休国际比较、延迟退休政策研究和延迟退休年龄实现机制四个专题展开研究。

本书第一个专题关注养老保障理论。本书侧重于对国内外学者养老体系的研究情况、现阶段我国养老模式进行了梳理,从老年人心理分析延迟退休政策的可行性,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独立性、位阶及其重要性等方面来阐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作一个独立法律保护部门。《延迟退休对中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一文从个人微观层面来分析延迟退休的影响,与傅慧平博士从人类学视野进行研究不同,该文将研究对象更加细化,从中老年人心理健康的角度入手分析延迟退休所带来的利弊。延迟退休对老年人心理健康不仅有离退休综合征的缓解、减少老年痴呆症的发生的积极影响,也有和中年危机的冲突、不符合老年人的心理特征的消极影响。该研究认为,个体意愿即是否自愿延迟退休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巨大的影响作用,同时面临退休的老年是否愿意延迟退休直接影响了其自身的心理健康。《国内外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研究综述》对国内外各学者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的研究情况进行了梳理。该文探讨了国外学者对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需求、照料模式、资源投入、养老服务体系进行了分析探究。此外,文章还归纳梳理了目前国内学者对城市主要养老模式的五种不同观点,整理了国内各学者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系统、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等方面的观点,为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建设提供参考。

本书第二个专题集中于延迟退休年龄国际比较研究。通过对国内外不同国家延迟退休制度的比较,探讨我国延迟退休制度的可行性,从中汲取国外延迟退休制度建设的优秀经验。《现阶段我国延迟退休年龄的必要性分析——基于中美英法德五国比较》主要是用了大量的二手数据资料进行来了多国比较,为今后研究者提供参考借鉴。本书选取四个发达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对影响退休年龄的相关因素进行比较,具体对各国的延迟退休计划、老龄化程度、劳动参与率、劳动力素质、养老金压力进行了国际比较,将这四个已经实行了延迟退休计划的国家的影响退休年龄的相关因素和我国的现状进行了比较,讨论我国延退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本书第三个专题聚焦在延迟退休政策研究。本专题从不同角度展开延迟退休政策的讨论,主要分析了延迟退休政策的利弊、探讨延迟退休政策的可行性等重要问题。《论我国劳动力资源变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以假设延迟退休年龄至65岁的视角分析》一文基于劳动力资源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的梳理,以第三次至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为依据,分析了我国劳动力资源总量及结构变化特征及成因。该文以联合国通用人口预测软件PADIS模拟未来40年我国劳动力资源变动趋势和索洛经济增长基本模型为工具,分析了劳动力资源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为调整社会生产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提供参考信息。《城镇居民关于延迟退休态度的影响因素研究》一文以G市城镇在职居民为调查对象,就“延迟退休政策”进行问卷调查,客观真实地反映该城镇在职居民对延迟退休政策的真实态度。该文分析城镇在职居民支持或反对延迟退休的原因,并且就这些原因提出了推动延迟退休政策实施的建议,为该城镇实施延迟退休政策提供了参考和建议。《利益选择、影响因素、预期效果: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分析》则从政策主体的利益选择角度,分别讨论了政府、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选择延迟退休政策的原因,探讨了公共部门的寻租和效率、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等因素对延迟退休政策的多因素影响,同时也分析了延退对劳动者不同阶层的影响,为推行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需求、提高社会对延迟退休的支持度提供参考。

本书最后一个专题主要讨论延迟退休政策实现机制。本专题不仅探讨了多元主体参与延迟退休政策制定议程,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优秀模式;还探讨了弹性退休政策设计的原则、弹性退休政策设计的具体内容,为弹性退休政策设计提供了建议。《我国“内输入”政策制定模式的多元主体参与研究——“延迟退休”政策议程确定过程探讨》归纳了国内外学术界对政策制定主体创新的广泛研究,从社会现实背景出发,基于微观层面,对内输入政策制定模式创新进行研究,以探讨多元主体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延迟退休政策:政策逻辑、价值维度与实践方向》从生产力的角度探讨了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生产力的负面影响,以延迟退休政策为逻辑起点,分析了两个推进延迟退休政策的逻辑条件和延迟退休价值尺度,归纳了延迟退休政策制定和推行过程中会面对的价值取向问题的两种主要争论,探讨了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的价值取向选择。本研究在明确了延迟退休政策的政策逻辑和价值维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延迟退休政策的实践方向。《延迟退休原因分析与我国渐进式推进策略》一文侧重从延迟退休的经济效应来分析延迟退休的必要性。从我国目前实行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给养老金支付带来的压力。从经济效应的角度,本研究探讨了延迟退休带来的福利效应、财政效应和劳动力市场效应,为弹性退休政策设计提供了建议。

延迟退休,不仅是国家一项重大战略,需要有顶层设计和实施路线图;同时也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和焦点。本书的作者们不忘理论工作者的责任与使命,深入讨论和分析了延迟退休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并提出了许多有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的观点和建议。当然,我们的研究还是初步的,提出的观点和建议也还有值得商榷和不成熟之处。但我们不揣浅见结集出版,旨在抛砖引玉,让更多的学界同人参与到延迟退休政策的讨论中来,也欢迎大家的批评指正。第一部分养老保障理论研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地位陈宝宝

关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地位问题一般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是否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问题;二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市场机制发展中,市场化、城市化过程中如何织出一张社会安全网的重要作用。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独立性“社会保障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是其调整对象的独立性,二是其保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调整对象决定社会保障法的作用范围,因此,如果调整对象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那么,社会保障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就没有一个基本界限。然而,调整对象并不是决定社会保障法独立性的唯一因素,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因素。除了调整对象以外,还有一个基本的因素就是法的基本功能。社会保障法明确功能——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是其他任何法律部门都不具备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社会法性质

从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做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将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范畴。但是进入20世纪,法律经济分析法学家提出“市场失灵”及“国家干预缺陷”理论,他们提出以“社会本位”为主的“第三法域”,与传统的国家本位法(如刑法、行政法),以及个人本位法(如民商法)均有所不同。这种以追求和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防范社会风险的法律制度,多数学者称其为社会法。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属于社会法的范围,蕴含社会本位思想。首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社会公众,更加突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其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实现和追求国家整体效益和防范社会风险为目标,追求结果注重整体而非个人或局部;最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一定的道德属性,防范社会风险,要求社会公平,政府需要在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促进竞争发展;政府在再分配过程中就应当注重公平,集社会之资解特殊主体之难。(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经济法

有很多学者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部门法的子部门。20世纪80年代经济法蓬勃发展,加上经济法本位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社会本位类似,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列入经济法的子部门似乎合情合理。但从微观层面上看,二者存在很大的区别:首先,立法宗旨不同,经济法是以促进国家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保障社会大众的基本生活为宗旨;“其次,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则是社会保障建立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虽然也含有经济成分,但社会保障法学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不同的。”所以,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应属并列关系,并非从属关系。(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民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调整在形式上国家和公民的给付关系,但在实质上,其调整的内容是以公民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民法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异。民法是典型的私法,以私法自治为基础,意思自治精神贯穿整个民法体系。民法的规范大多是任意性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创设合同的内容,通过合意来变更私法规范。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属于社会法,以社会大众利益为其基本价值追求。“社会保障法是通过国家立法实施,其规范都具有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以合意去变更法定内容,充分体现了社会本位的法思想。这些是社会保障法与民法的根本区别,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法与民法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将社会保障法置于民商法之下的观点是不科学的。”事实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民法也并非毫无瓜葛,“在社会保障法中,行政规范以外的内容,往往适用民法的规定,如作为法的秩序,现代民法中禁止滥用私权、诚实信义和公平等原则规定,也适用于社会保障法;作为立法技术,民法中有关住所、期间、时效等规定,一般也适用于社会保障法。”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位阶

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部门相比,社会保障法的位阶体系显得比较复杂。这主要是由于:首先,社会保障内容丰富多样,单靠一部或几部法律无法穷尽全部,如果条款过多反而导致法律难以施行。这就需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高位阶立法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低位阶立法做出具体规定来实现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次,“社会保障往往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而处于一个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状态,而高位阶立法又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可频繁修订,因此,高位阶社会保障立法的规定必然不能过细,而由低位阶立法适时、合理的修订来满足社会保障的发展变化。”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产生背景

社会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其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也与市场经济体制息息相关。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自给自足经济占主导地位,土地是最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之一,土地担负着养老、育幼、医疗等多方面的保障功能,种地成为人们防范风险的重要方式。“养儿防老”及“土地防老”成为人们的固守观念。随着工业革命的脚步加快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自给自足经济体制被打破,市场化、城市化的进程使得农民失去土地,没有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工业化的冲击下生活也日益艰难。“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固然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对家庭、对社会的冲击同样是巨大的。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取代了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方式,致使家庭的物质生产功能丧失,成为纯消费单位,同时,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核心家庭大量涌现,家庭的保障功能随之削弱.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出现了。家庭的小型化,致使传统的养儿防老已不适应,老年人的生活由谁来负担?市场的竞争必然带来部分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失业工人的生活靠什么维持?机器的大量使用使工伤事故大量出现,死伤者的损失怎样得到补偿?……总之,工业化和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加以规避或缓解。否则,市场经济这艘航船就有可能触礁,甚至翻沉。于是,作为市场经济稳定机制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率先实现工业化的欧洲诞生了。”(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人权保障法律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重视人权,保障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不小成绩,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以及它与民主、法治的关系,现在人们有了更清楚的认识。民主是人权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又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人权中最基本的就是公民的生存权,社会保障法正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即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为宗旨的,其中的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更是如此。《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成绩,其中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等劳动者权利的保障,以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已引起国内外瞩目。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以后,劳动关系领域的法治状况有了很大改善。相比之下,社会保障立法则要落后得多。尽速改变这种状况,既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所必需,更重要的,将能促使我国人权保障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防范社会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缺陷带来的问题愈发突出,需要法律政策跟上经济的步伐,否则,市场经济的成果将毁于一旦。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社会风险持续扩张的时期,这是一个特别需要社会保障的时代,失业率持续攀升的局面难以避免,收入分配差距随着按要素分配政策的推行还将扩大,激烈的市场和社会竞争会“制造”越来越多的弱势人群。今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织出一张安全网对防范社会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四、结语

综上,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独立性、位阶及其重要性等方面不难看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作为一个独立法律保护部门,更好地保障人权,满足百姓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从一种非正规制度转变为一种正规制度,是一个质的飞跃,而这个正规制度的形成正是依靠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力量。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应然状态正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然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仍不健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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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史探径.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延迟退休对中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王子

目前,国内对延迟退休年龄的研究日益深入,已有的文献从人口预期寿命、养老金支付压力、企业竞争力等角度论述了延迟退休年龄[1]的合理性,提出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建议也比较中肯。延迟退休在我国养老保险面临巨大支付压力的背景下成为关注热点,但是其中大部分对于延迟退休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社会学和经济学领域,较少从中老年人心理健康的角度去入手分析延迟退休所带来的利弊。退休是人生中从工作状态转向非工作状态的一个重要转折,期间会伴随着社会角色、经济地位、人际环境和生活模式的急剧变化,加之处于退休年龄阶段的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处于由成熟逐渐走向衰老的时期,生理和心理上的变化本来就容易引发他们的负面情绪的产生,在退休这一系列状态的转变中更容易给他们的心理健康带来冲击,致使他们出[2]现焦虑、抑郁等消极情绪,甚至出现偏常态的行为。这些不同程度的不良情绪或心理障碍,会严重影响着退休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及生活质量。所以研究延迟退休所带来的影响,不能够忽视对心理健康的研究,我们无论是对社会学的研究还是对经济学的研究,最终都是为了人民所服务的,所以应当把延迟退休对心理健康的影响放到研究的第一位。一、延迟退休对心理健康的积极影响(一)延迟退休对于“离退休综合征”的缓解

退休对中老年人的影响最为直接的便是离退休综合征。离退休综合征是一种老年期典型的社会适应不良的心理疾病。是指退休的老年人在退休后对环境适应不良而引起的多种心理障碍和身心功能失调的综合病症。其心理特征表现主要有:孤独、空虚、自闭、忧郁、固执、焦虑和失落感,体力、精力明显减退,自卑心理严重,心神不定、喜怒多变,且有行为难以自控的症状。严重时患者对事物毫无兴趣和活力,懒散乏力,不爱活动,反应慢,达到麻木迟钝状态,心理上老化现象加快,从而促发多种生理疾病,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甚至发展成[3]为老年痴呆症。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延迟退休有助于缓解“离退休综合征”,或者说有利于推迟此症的发病时间。

社会心理学提出,对退休老年人健康增益的作用机制有两种假设:①主效应模型(The main-effect model)认为,社会支持具有普遍的增益作用,无论个体目前的社会支持水平如何,只要增加社会支持,必然导致个体健康状况的提高。②缓冲器模型(The buffering model)认为,社会支持仅在应激(Stress)条件下与身心健康发生联系,它缓冲压力事件对身心状况的消极影响,保持与提高个体的身心健康。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社会支持主要来源是家庭成员的支持、同事领导的支持、朋友的支持、社会的支持,但是我们每个人每天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处于工作和家庭状态,这就代表着家庭的支持和同事的支持是获得社会支持的重要途径。延迟退休也是延长缓冲器的缓冲时间,使得中老年人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整和适应退休后的生活。并且延迟退休有助于增加中老年人的人际交往对象,以及人际交往的圈子,和谐的人际关系本来就是缓解“离退休综合征”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扩大的人际交往圈,有利于老年的在退休后,更好的面对和适应退休后的生活。当退休人员的人际交往扩大,当面对问题时就更有可能用积极正面的应对方式去面对压力,比如和朋友倾诉、寻求家庭或者社会的帮助等,但是人际交往范围狭窄的退休老人,由于没有倾诉的对象,或者说可以求助的对象极为有限时,更容易用自责、幻想等逃避的应对方式来面对问题。常用自责和幻想的应对方式不利于老年人[4]缓解心理压力,从而也不利于老年人心理健康的提高。这是因为自责和幻想的应对方式是指向内部要求,即指向个体的内部感觉和情绪。比如有些退休老年人,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不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社会支持,就会责怪自己的衰老,不能够像年轻的时候一样有效的处理问题,从而对退休产生更强烈的抵触情绪和自责感,这种自责、内疚的心理也会使老年人产生抑郁、焦虑的情绪,从而诱发其他躯体疾病以致过早衰亡。所以,延迟退休是在已有社会支持水平的基础上,全面的增加了社会支持,而且是大量的社会支持,并且有效的增长退休适应的“缓冲期”,这有助于提高中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更有利于在延迟退休的同时延迟“离退休综合征”的来临。(二)延迟退休减少“老年痴呆症”的发生

老年痴呆即阿尔茨海默症(Alois Alzheimer),是一种起病隐匿的进行性发展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临床上以记忆障碍、失语、失用、失认、视空间技能损害、执行功能障碍,以及人格和行为改变等全面性痴呆表现为特征,病因迄今未明。65岁以前发病者,称早老性痴呆;65岁以后发病者称老年性痴呆。

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延迟退休可能减少患老年痴呆或其他痴呆症的风险。法国政府下属卫生和医学研究所调查42.9万名法国退休人员健康和保险纪录,发现退休越晚,患痴呆的风险越低。相比60岁退休的人,65岁退休人员患阿尔茨海默病,即老年痴呆症的比例低14%。截至2010年12月,这些调查对象平均已退休12年。卫生和医学研究所2013年7月15日在美国波士顿举行的阿尔茨海默氏病人协会国际大会上发表了这份报告。卫生和医学研究所研究主任卡萝勒·迪富伊说:我们的数据明确显示,较晚退休能显著降低患痴呆症的风险。这符合“用进废退”理论。这说明延迟退休极大程度的调动中老年人的大脑参与到工作用脑中来,以此来预防老年痴呆。来自法国政府健康研究机构INSERM的研究人员发现,经常用脑的老年人患痴呆症的风险低。研究团队分析了逾429000名雇员的数据,这些人多数是店主和工匠。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志愿者平均年龄为74岁,这意味着他们平均退休12年。研究团队发现,其中近3%的老年人患有痴呆症。研究人员还发现,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患痴呆症的风险越低。为了排除智力下降导致志愿者提前退休的可能性,研究人员对患痴呆症的老年人退休后5年内和10年内的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智力下降不是导致退休的原因。这项研究表明,延迟退休在一定程度上开发了大脑的利用率,有效地缓解了老年痴呆症的发生。二、延迟退休对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一)延迟退休和“中年危机”的冲突

延迟退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老年人退休后所面临的心理压力,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也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心理学上将40~65岁定义为中年期,人到中年生理心理方面会有这样一些特征:生理功能会出现某些衰退,力量、协调性、体能逐渐下降;随着知识经验的积累,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提高,但学习新知识的能力下降;多数[5]人性格有一定改变。在心理学上,对于中年的定义并不是狭义的,即我们生活中通常所理解的“四十而不惑”,心理学对于中年期的定义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如果一个人心理年龄比较年轻,那么他的中年期很有可能会到60岁,甚至65岁才开始计算。而“中年危机”是指,这个人生阶段可能经历的事业、健康、家庭婚姻等各种关卡和危机。社会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大,时常超负荷运转,精神时刻处在紧张状态;因为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缺少运动等都是造成“中年危机”的主要元凶,因此中年人罹患疾病甚至猝死的情况经常会发生。但是由于近年来物质生活的提高,精神生活的丰富,以及人们对养生的关注日趋热络,“中年危机”的高发期也由40~50岁渐渐转变到45~60岁。我国原有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即可退休,正是“中年危机”的过渡期,退休消除了工作压力,极大地缓解了“中年危机”所带来的心理和身体危害,但是延迟退休,就极有可能加大工作所带来的压力,也加重“中年危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心理学的撤退理论认为,随着个体健康、体力的衰退与社会角色的丧失,变得越来越少参与社会活动逐渐退出社交活[6]动。但是撤退之形成并不是个体单方面的活动,而是个体自身和社会大众双方面的撤退。以个体自身来说,由于无法适应现存社会中的角色、人际关系、价值体系等,唯有采取撤退策略来保护自己,始能得到以自我为中心的成熟与满足。另以社会互动观点来看,认为个体老化后因无力对社会有所贡献,便需退出社会,让年轻人取而代之,[7]以维持社会体系之延续。所以在社会心理学看来,退休是一种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撤退机制,延迟退休是用一种强制的手段来剥夺老年人的撤退和自我保护,不但不能够帮助老年人面对退休的压力,反而会对老年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二)延迟退休不符合老年人的心理特征

众所周知的,老年人最主要的一个心理特征就是“固执”。著名心理学家巴甫洛夫曾经指出:“固执是精神过程的停止性”。也是人格偏离群体的一种特殊心理表现,其主要特征如下:自满自信、思维刻板、敏感多疑、嫉妒苛刻、情绪冲动异常等。这种停滞性决定了一个人的心理运动很难从一种状态转向另一种状态,属于神经系统的障碍,既是心理缺陷,也是一种病态。青年人和中年人的固执,可造成反目、恋人分手、夫妻不和睦、人际交往紧张,而老年人的固执,则[8]是导致各种疾病的诱因。这就说明,进入中老年期之后,随着年纪的增大,固执的程度也会越深,而老年人的心理运动状态也会很难从一种状态转向另一种状态,所以延迟退休并不符合老年人的心理特征。老年人从工作状态转变到退休状态本身就需要一定时间的适应和缓冲,随着老年人的年纪日渐增加,如果延迟退休,只会使得老年人的转变越发困难。角色理论认为,要适应退休需要完成角色转换,即抛弃成年人扮演的典型角色,而取代以老年人的新角色,如职位上的[9]角色,转变到退休后的情感性角色。这种角色的转换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适应和调整,越是随着年龄的增大,越是固执,这种角色的转换越是困难,所以延迟退休在这一点上极其不利于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生命全程发展—过渡理论认为退休打破了以往的生活习惯与节奏,个体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调节,需要对退休引起的改变进行重组[10]与适应,而这给个体带来各方面的心理压力。年纪越大,这种生活习惯与节奏感的重组就越为困难,延迟退休为这种调节和整合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和障碍。活动理论认为老年人所扮演的角色更多是非强制性角色,这种非强制性角色是有利于老年人的精神状态的,甚至可[11]以说是和精神状态呈正相关关系的。三、个体意愿对心理健康的影响作用

综上所述,延迟退休对于中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有利也有弊,但是是什么造成了这样迥异的差距,笔者认为这最主要的问题并不是客观造成的,而是主观因素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中老年人本身对于延迟退休抱持着一种怎样的态度,对于其心理健康有着极其重要的联系。许多研究发现,即人们对退休后社会关系改变、社会参与度减少,以及与社会隔离等方面的担心是非常强烈的。导致退休焦虑感产生因素有退休是否自愿有关。研究表明,自愿退休者比非自愿退休者有更高的生活满意度和较少的认知失调,非自愿退休者比自愿退休者在其退休生活中会经历更多的负性情感和需要更长的适应时间。另有研究发现,与非自愿退休者相比,自愿退休者具有更高的情绪满意度、更多的意义感和更好的自我意象,非自愿退休是导致适应不良和心理问题的重要风险因素。

退休人员在心理上一般要经历以下四个阶段。①期待期:自愿退休的人常以积极的心情期待退休的到来。不愿意退休或被迫退下来的人,他们的心情和态度往往相反,他们希望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或者宁可调个工作单位或换个工作岗位,也不愿意退休。他们有的担心退下来后地位下降或经济收入减少;有的希望通过继续工作,能和人保持正常的交往,担心退休后,生活过于单调、孤独等。②退休期:指退休者离开工作岗位很短暂的一两天或一周内的时间。老年人在此期间的心理活动及其表现是十分复杂的。愿意退休的人,尤其是已经为自己退休后找到了新的岗位的人心情舒畅,不愿意退休的人,此时比较沉闷,或爱发牢骚,易动肝火。③适应期:退休初期,从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有较广泛的人际交往与社会关系,转变到家庭生活较为狭窄的环境,社会职能和社会地位、生活节律和内容,都要发生很大的变化。不少人可能产生心理上的不适应,如情绪烦躁、抑郁、空虚而无所事事,又无所适从。闲散的生活内容平淡而单调,也是一种使人心情不安的负担,影响身心健康。个别人,特别是对退休缺乏思想准备的,可能出现焦虑或抑郁性神经官能症,表现为睡眠不好、纳食不香等。这是退休老人最难忍受的困难时期。但是,一般经过一年左右的时间,便能逐渐习惯或顺应下来,转向新的生活秩序。④稳定期:经过一年左右时间的适应期,退休老人一般都能清醒地认识到退休是任何一个就业人员必须经历的时期,形成一套与退休角色相适应的生活模式,明确什么是自己期望的,什么是不应苛求的,什么是应做的,什么是不应做、力不从心而不可为的等。总之,不管原来对退休愿意与否,满意还是不满意,经过退休期、适应期,总是慢慢习惯下来,适应下来,转而过着平静而稳定的退休生活。

综上所述,延迟退休对于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的影响很大程度决定于个体自身是否出于自愿的情况。延迟退休和个体自身对退休所抱持的意愿呈负相关。如果自愿退休的老人一般对于延迟退休持反对态度,面对延迟退休的强行规定,可能会打破他本来已经做好的退休准备和生活规划,打乱生活节奏,造成焦虑和抑郁的情绪,对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如果本身不愿意退休,或者没有做好退休准备的老人,会对延迟退休持赞成的观点,面对延迟退休可能会如蒙大赦,暂时缓解退休前的惶恐不安,有一些时间来为退休的生活做准备和积极地调整,更有利于退休后的心理调适。关于延迟退休对于中老年人心理健康的研究,其结论无论是对心理健康有益还是有害,其实更多的是取决于个体自身的意愿,面临退休的老年人是否愿意延迟退休直接影响了其自身的心理健康。所以延迟退休的争议,是否应该更多地从面临退休者本身的意愿出发去进行分析,值得我们更深一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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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邹沧萍.社会老年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中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分析吴清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养老已经成为国家、社会、人民热切关注的共同话题。关于老龄化的标准国际通行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60岁以上的人口在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第二种是65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达到7%则作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志。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表明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据联合国人口数据预测2011年以后的30年里,中国人口老龄化将呈现更加快速的发展态势,到203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年均增长16.55%,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2040年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达28%左右。在这30年里,中国开始全面步入老龄化社会。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4亿,约占总人口的25%,社会将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

面对这么庞大的老年人口数量,解决好他们退休后几十年的养老问题变得尤为紧迫,这不仅符合我们千百年来所遵循的孝道文化,更是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解除后顾之忧,为国家的高速发展提供长治久安的环境保障。因此,我们要在现有社会条件下分析各种不同养老模式的利弊,以寻求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体系加以利用之。一、养老模式的分类

通常以养老地点为标准进行划分时,养老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其中以居家养老最为普遍,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并在家里接受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医疗护理等。机构养老是指老年人集中居住在养老院或者福利院等专职养老机构中,由机构提供日常照顾、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的养老方式。社区养老方式较前两者更加新颖,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老年人居住在家中接受由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上门照料服务。由于它融合了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势而且方式灵活多变,被认为是一种新兴的、社会化的、适合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二、传统居家养老模式现状

在我国居家养老长久以来一直是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养儿防老”的观念更是深入人心,老年时在家中接受子女的照料共享天伦之乐也被绝大多数人视为理所当然,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我国传统的大家庭也相应解体,取而代之的多数是“4-2-1”家庭乃至“6-2-1”家庭、这也使空巢老人家庭比例不断上升。这些共同导致了居家养老的功能遭到严重弱化,原因一方面有工业化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又有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等;另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中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子女所面临的学习、工作压力也增大,生活节奏加快等问题也使得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老人,反而更多的可能是老年人继续承担起照料子女日常生活的责任,再加上近年来社会中越来越常见的“啃老”现象更是削弱了子女对父母养老的责任意识。

虽然传统家庭养老的功能遭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但由于居家养老独特的文化价值和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功能,家庭养老会被削弱、但不会消亡。家庭养老将会在相当时期内依然是我国的主要养老模式,这主要是由我国老年人口的数量和传统文化习惯所引致的。以北京为例调查显示,即使生活和医疗条件都很好、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也合理,北京有意愿进入养老院的老人也只有20%。如果环境普通,愿意进养老机构的老人,只有总数的1%左右。因此,我国现在居家养老数量占养老总数95%以上的情况,暂时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居家养老功能弱化的同时,提出了社会养老的必然性,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了社会养老的可能性。依据我国的客观实际,需要建立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大力促进社会化养老,从[1]居家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是我国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养老的责任分担作用也利于社会各方接受,共同建立多元化的养老模式,以便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三、机构养老目前存在问题

机构养老是由专门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清洁卫生等服务,主要形式有养老院、老年公寓、福利院等。中国社会的急剧变迁导致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量将逐步增大,并且多层次、多元化的机构养老市场也在逐步扩大。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家庭结构的核心化,人口流动的加速等都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发起[2]了挑战,使机构养老成为一种日趋重要的选择。机构养老是社会化养老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指的是有别于传统家庭养老的、通过社会途[3]径,以社会制度保证的养老方式。机构养老方式的优势在于:服务专业化;居住环境好,无障碍设计;休闲时间多,集体生活能排解孤独;减轻子女负担;符合老人独立生活的尊严感,甚至有再婚选择的可能。而劣势在于:需要重新适应环境、重建人际关系,容易与其他人发生冲突;养老成本高,需要额外支付基本生活设施租赁费用;缺[4]少精神慰藉;身体状况要求是半自理的。机构养老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机构养老资源供给不足

据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收养性社会服务机构10.1万个、床位349.6万张,每千人口平均拥有社会服务机构床位2.61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19.6张。其中,各类养老机构38060个,拥有床位266.2万张,收养各类老人210.9万人,就床位数来讲,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9%,不仅与发达国家5%~7%的比例相差甚远,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2012年年底,我国平均1000名老人仅拥有17张床位,远低于平均每千名老人有养老床位50张的国际[5]标准。养老机构的供给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另外已提供的现有养老资源中还存在着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特权”老人占用优越养老资源也时有发生。养老资源的提供也受到经费短缺的限制,现有的经费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二)专业护理人员短缺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从事养老服务事业的人员有30万人,其中受过专业训练的仅有10万人,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以广东省为例,目前全省60岁以上老人达1117万人,并且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在广东省公办养老护理机构中,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仅[5]7000人。主要原因是护工的工作辛苦待遇差,部分人员还需要担心传染病风险社会地位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护工人员流动性大。因为流动性太大,养老机构也不愿意出钱进行培训,培训出来的护工如果很快辞职就会造成浪费。(三)对机构养老缺乏正确认识

在我们已有的传统观念中,只有在失去了子女赡养的情况下老人才会不得不进入养老机构,支付费用接受陌生人的照顾,而将父母送进养老机构的子女也常被与“不孝”相联系。实际上,进入专门的养老机构养老不仅可以减轻子女的日常照料负担和养老压力,还可以让老年人接受更全方位的专业看护,提高老年生活质量。另外,家庭养老也不适合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家庭无力照看的老人,此种情况下专职养老机构无疑是最优选择。老年人之所以排斥机构养老,也有部分原因是养老院在满足老人基本物质需要的同时,忽略了他们的心理健康需求缺乏情感慰藉。四、社区养老现状

社区养老是指由所在社区通过有组织的运作机制向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以满足其除经济供养以外的养老需求的养老方式。社区养老对我国大多数老年人来说都比较陌生,并不了解它可以提供的服务。这种新型的养老方式,其主要特点就是让老年人继续居住在自己家里,可以获得家人照料的同时,再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如像老年人提供送餐、洗护、清洁等服务。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就是“家庭供养+居住在家+社区服务”的局部社会化养老方式。其中,家庭供养是核心,社区服务是关键,居住在家是表现形式。以上几个方面有机结合,便构成一种独特的养老方式。[6]它既不是家庭养老也不是机构养老,而相当于把机构养老中的养老服务引入社区中来,让老年人继续住在自己家中就可以接受到这些专业服务,无需搬离子女入住养老院等专门的养老机构。它同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相比,各自又有一些异同和优劣。(一)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比较

在传统大家庭里,因为子女较多养老问题通过责任分担容易得到解决。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成效开始显现,家庭中的子女明显减少,父母的养老压力全部集中于一个或两个子女身上,让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遭到巨大压力。社区养老既能分担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压力,又能通过设置老年活动室、棋牌室、老年健身队等来满足老年人的晚年精神文化需求。社区在为老年人提供具有特殊功能的老年活动设施时,有利于进行成本分摊提升利用率,而这些设施在传统的居家养老时是很难独自提供的。与居家养老相比,社区养老更加能体现政府的养老责任,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提供资源为社区养老服务的开展创造条件,让社区养老趋于专业化、规范化、普遍化。(二)机构养老与社区养老比较

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同样都是由正式组织来提供养老服务,都需要通过专业训练的护理人员和志愿者,共同优势在于能提供比较专业化的照料服务,可以大规模运用社会资源,减轻亲属的照料负担,还可以让老年人们互相做伴,减轻老年人的孤单感。两者的共同缺陷就在于花费可能较大。

社区养老相较机构养老在服务的专业性方面有所欠缺,主要体现在医疗保健服务和照料服务上,机构养老服务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和医疗器械都较为专业,有些养老机构还有专业的全科医生全天候看诊。但目前,各社区养老中心并未全面配备专业医疗人员,难以满足社区老人的医疗需求。机构养老所提供的照料服务也更为专业,正规的公共养老机构配备的是通过专业训练具有专业资格的照料人员或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而社区居家养老中,提供照料老年人服务的,多是不具备专业照顾资格的志愿者和社区工作人员。

社区养老也有自身的优势,可以让老年人继续留在家中生活、继续留在社区内养老没有脱离原来熟悉的社会环境,依旧可以很广泛地接触社会,不易产生社会孤立感有利于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社区养老还能利用自身丰富的社会资源开展社会活动,如老年大学、老年公益组织等,让老年人积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提供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三)目前社区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1)资金不足阻碍了社区老年服务业的发展,经费来源渠道不明确,制约了服务的开展和水平的提高,政府应当对此承担适当的责任。如南京市2013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中规定:“以奖代补”经费。一是各区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助餐点、老年灶,根据其服务效果,每年可视情况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区自行确定,经费由区承担。二是由专业组织运营的AAA级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其服务规模、社会影响和老人满意度进行年终考核,择优给予奖励。这项规定对补贴标准和补贴对象没有进行清晰界定,只是含糊其辞的一笔带过不利于日后相关工作的开展。(2)管理机构缺乏效率,管理水平低下,缺乏相关组织之间的协作。我国除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民政部门主导、其余各部门协同辅助外,其他地区均只有民政部门承担,无论从政策制定还是资[7]金投入、技术支持等方面,都很难形成积极有效的配合与合作。社区养老不仅仅有利于老年人养老水平的改善,还在提供就业岗位、保证社区环境、维护社区治安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所以更应该让其余的相关部门加入协同发展。(3)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社区养老服务队伍中志愿者较少,多是文化水平偏低的再就业中年妇女,没有经过专业的护理培训,之前也并不是从事相关服务,缺乏医疗技能,这会直接影响社区养老服务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五、我国养老模式发展趋势

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目前老龄事业的重点是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快社会化的老龄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以及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也指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新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在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获得一定发展的情况下,当下应着力推进社区养老模式的普及,社区作为老年人的聚居地,是老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和生活空间,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身体的衰老,不少老年人也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老年人对社区的依附性逐渐增加。此时,由社区养老服务站来提供诸如洗衣、做饭,住院陪护,陪同购物,代缴水电费,上门理发,心理健康咨询,组织文体活动等生活化的养老服务,可以较快速地有效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并且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也大有裨益。

国家所做出的战略部署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因为我国庞大的老龄人口决定了不能把所有养老问题完全交由政府负责,但国家对老去的劳动者负有养老义务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国家责任和自我负责相结合,让三种主流养老模式共同发展,但在发展倾向上各有不同。在多元化的养老模式中,家庭仍然是占有主要地位的养老场所,社区作为养老的“第二战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既能减轻家庭的养老压力,又能满足老年人不离开熟悉环境的诉求,开展得当将会受到更多青睐,机构养老可以对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的不足起到修正和弥补的作用,三者相互补充就能构成覆盖绝大多数老年的社会养老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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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俞贺楠,王敏,李振.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出路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1(1).国内外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研究综述梁颖臧秀娟一、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85亿,老年人口的迅速膨胀致使养老保障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以及挑战,庞大老年人群体使得我们面临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压力也日益凸显。如何应对老龄化,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的目标成为我国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选择适合的养老模式显得至关重要。

当前中国式的养老仍是以家庭为核心,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年轻人因工作需要跨地区流动,空巢老人增多等原因导致家庭养老的功能正在弱化。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受经济情况的制约并不完善,社会化的机构养老存在资金不足、技术缺乏、管理不完善、人们的认可度低等问题,也不能满足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口队伍。国家实行的养老金制度也仅是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对于老年人特需的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并不能保障。而社区与他们生活密切,在养老中有多方面的优势。以社区为依托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逐渐发展起来。

依托社区发展起来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既能够满足老年人对家的依恋,又能为他们提供有质量的精神生活保障。成为备受老年人,以及政府各级部门青睐的养老方式。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够寻求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之间的平衡,通过整合政府各级部门、社区、非营利的福利组织,以及家庭养老资源,使之有机结合起来,显示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极大优越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使老人幸福地安度晚年,解决其养老问题,进而达到社会和谐。探索国内外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历程与现状,无疑对于推进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而现实的意义。二、国外关于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研究的综述

关于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他们率先提出“在适合的环境中养老”的理论,在最早建立福利国家的英国最先推出了社区养老服务。20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已经日趋成熟。

依托社区发展起来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国外一般被称为老年人的社区照顾。不同老年人对养老的需求是多样的,而机构养老大多是根据统一的服务标准,以及管理流程来建立的,一般只能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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