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能继承遗产吗?(合法继承人的认定)(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1 06: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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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能继承遗产吗?(合法继承人的认定)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能继承遗产吗?(合法继承人的认定)试读: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能继承遗产吗?

(合法继承人的认定)作者:编辑部排版:昷一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能继承遗产吗?

【分析解答】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可以依法获得适当遗产,这在我国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被称为酌给遗产制度。“酌给遗产制度”是指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制度。我国《继承法》之所以规定酌给遗产制度,主要是为了体现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基本案情】

晏发荣共有三子一女,长子许登来(因幼时受伤,脊柱胸腰段侧骨畸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次子许登根、三子许登华、女儿许登英(已出嫁)。1982年正月,晏发荣的丈夫许安胜死亡之后,许登华(生于1974年8月8日)及晏发荣、许登来随许登根一起生活。因晏发荣、许登来缺乏劳动能力,许登华年幼,全部家务均由许登根操持。1997年农历腊月,许登根入赘到本组董作枝家生活。许登根入赘时,经村组干部及其亲戚主持商定:许登根入赘后,晏发荣、许登来随许登华生活,并由许登华负责二人的生养死葬。2005年元月27日,许登华与余海桃登记结婚,同年5月6日,许登华在山西省太原一煤矿打工时,因瓦斯爆炸而身亡。许登华的遗产中有:(1)许登华个人婚前财产:婚前预付唐典学购房款20,000元,2004年工资20,800元,存款10,300元,债权3030元(张飞借款10,000元,已付5000元,购货欠款460元,处理许登华后事垫支1500元,实欠3030元),合计54,130元;(2)许登华婚后财产:婚后付唐典学购房款10,000元,2005年工资17,917元,合计27,917元。以上财产均由余海桃管理。此后其家人对许登华的遗产处理问题发生争执,经基层组织调解无果,晏发荣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继承关系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继承无遗嘱或遗赠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继承顺序按份继承。晏发荣系被继承人许登华的母亲,余海桃系被继承人的配偶,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晏发荣年岁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当在等同份额的基础上予以照顾。余海桃系被继承人的配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依法应当先分出一半归余海桃所有,另外一半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分割。原告许登来、许登根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不得继承,但许登来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又与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可以适当分割部分遗产;许登根对被继承人许登华的成长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应当分割适当遗产。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继承人许登华的遗产为婚前财产54,130元及婚后财产27,917元的50%计13,958.5元,共计68,088.5元。由原告晏发荣分割40%,计款27,235.5元;许登来分割20%,计款13,617.70元;许登根分割10%,计款6808.85元;被告余海桃分割30%,计款20,426.55元;许登华婚后财产27,917元的另50%财产,计款13,958.5元归被告余海桃所有。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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