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串讲与经典题库——经济法(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2 00: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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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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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串讲与经典题库——经济法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串讲与经典题库——经济法试读:

前言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又称为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取得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必须通过的考试。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对会计人才需求的增加,使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人数逐年增加,这也体现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越来越受到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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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学习离不开基础知识和概念的理解与掌握。所以在考查本章相关知识时,主要单独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理解程度。

考生在学习本章内容时,应特别注意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最近五年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说明:综合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章节的,所涉及的每个章节均统计一次分数。»考点串讲与经典题库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考点1 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一)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

(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3)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本书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体系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

例1-1(单选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济法的体系中属于( )。

A.经济组织法

B.经济管理法

C.经济活动法

D.财税调控法【答案】C【解析】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例1-2(判断题)《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国经济法的体系中属于市场规制法。( )【答案】×【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经济管理法,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本题表述不准确。考点2 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以下几类: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区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例1-3(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证券法》

D.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答案】D【解析】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其中有多个部门是有权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这些部门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是为了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目标,由此使部门规章的专业性也十分突出。本题的最佳答案是D选项。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考点1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2)授权取得。

例1-4(单选题)经济法主体中,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是依据( )。

A.宪法

B.立法法

C.民商法

D.组织法【答案】C【解析】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是依据传统民商法。本题的最佳答案是C选项。考点2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例1-5(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的有( )。

A.国家税务总局

B.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C.中国人民银行

D.某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答案】ABC【解析】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本题的最佳答案是ABC选项。

例1-6(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的有( )。

A.财政部

B.企业

C.中国人民银行

D.商务部【答案】ACD【解析】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并且上述的某些部委还同时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本题的最佳答案是ACD选项。考点3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这与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分类都是一致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同时,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作更为具体的分类。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各类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例1-7(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有( )。

A.财税调控行为

B.市场规制行为

C.金融调控行为

D.计划调控行为【答案】ACD【解析】调制行为从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本题的最佳答案是ACD选项。

例1-8(判断题)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处于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地位。( )【答案】×【解析】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本题的最佳答案是错。

例1-9(2012年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

A.财税法

B.计划法

C.反垄断法

D.金融法【答案】C【解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选项ABD均为宏观调控法。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考点1 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分类: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而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例1-10(2013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B选项和D选项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其中,A项甲商场签订合同的行为设立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C项丙的放弃行为影响了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A项和C项都是民事法律行为。考点2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例1-11(多选题)法律行为的要素是多方面的,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行为主观方面要素有( )。

A.行为手段要素

B.行为目的要素

C.认知能力要素

D.行为结果要素【答案】BC【解析】行为手段要素和行为结果要素属于法律行为客观方面的要素。本题的最佳答案是BC选项。考点3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例1-12(单选题)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3个月后即2010年5月1日生效,该约定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考点4 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

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

例1-13(单选题)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没有法律约束力

B.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结束时没有法律约束力

C.无效民事行为从当事人察觉无效时没有法律约束力

D.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被判决或裁定无效时没有法律约束力【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考点5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2)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3)乘人之危的。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识订立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例1-14(多选题)以下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其中正确的有( )。

A.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B.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C.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D.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以上四项均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考点6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适用范围

代理的种类: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应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尽职、审慎周到,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权利。

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例1-15(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甲代替乙保管物品的行为

B.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C.传达室的常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交给乙的行为

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代理行为。(1)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因此,选项A保管行为不属于代理;(2)选项B所述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不属于代理;(3)选项C是“传达行为”,不属于代理;(4)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的、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行为。

例1-16(2013年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人辞去委托

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选项C是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之一。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考点1 仲裁的概念、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例1-17(2014年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选项D正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选项A不正确。其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选项C不正确。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选项B不选。考点2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1-18(2013年单选题)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乙未声明有仲裁条款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首次开庭后,甲提出应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

A.法院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该案管辖权事宜

B.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C.法院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题目中甲在“首次开庭后”才提出异议,因此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考点3 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有权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仲裁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例1-19(2014年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的有( )。

A.是本案的当事人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D.接受当事人的礼物【答案】ABCD【解析】《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故本题应选ABCD。考点4 诉讼概述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例1-20(2013年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的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特殊地域管辖。根据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因此B、D选项是正确的,A、C选项是错误的。

例1-21(2013年单选题)A的户籍地在甲市,经常居住地在乙市。2013年2月,A与B在丙市签订了卖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后因B未将货物如约在乙市交付给A而发生纠纷,A欲起诉B,此时B已因诈骗被监禁于丁市监狱。下列对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管辖。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题的最佳答案是B选项。

例1-22(2014年单选题)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解析】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不正确。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正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不正确。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不正确。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考点5 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一)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二)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例1-23(单选题)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是( )。

A.判决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

B.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C.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D.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审判程序。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例1-24(2013年判断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考点6 诉讼时效的概念、适用对象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上述“法定期间”即是诉讼时效期间。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例1-25(2013年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后,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恢复原状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答案】C【解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选项A表述错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选项B表述错误、选项C表述正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选项D表述错误。考点7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是法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两种: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指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优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1)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满两年的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二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为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1-26(单选题)甲向乙承租一处房屋。2008年4月1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因忙于其他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8年9月30日,乙因外出旅游遇险卧床10天而无法行使请求权。根据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8年4月15日至2009年4月15日

B.自2008年4月15日至2009年4月25日

C.自2008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15日

D.自2008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25日【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止。根据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为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所以选项C、D的表述错误;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障碍只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所以选项B的表述错误。考点8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例1-27(2014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期间为( )。

A.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B.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9个月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6个月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9个月【答案】A【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A。

例1-28(单选题)关于下列期间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3年

B.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C.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均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各类期间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选项A表述错误;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选项C表述错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选项D表述错误。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考情分析与考点提示

本章处处是考点,处处是重点,处处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很大。但是考生应该清楚的是,本章的试题侧重于直接考查相关规定,只要把相关考点记准,就可以拿分。

从历年试题分布看,在最近五年的考试中,本章不仅仅单独考察客观题,还和《证券法》等相关章节结合考查综合题,使得本章所占分数大幅增加。考生在学习本章内容时,应特别注意对每一知识点不打折扣的记忆。最近五年考试题型、分值分布»考点串讲与经典题库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学理的解释,可以对公司作出以下分类:

(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的公司。

(3)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

例2-1(多选题)下列属于公司的特征的是( )。

A.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

B.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

C.公司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D.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答案】ABCD【解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本题的最佳答案是ABCD选项。考点2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公司法》这一形式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公司法,则是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调整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活动,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作、公司与其他企业间的控制关系等。考点3 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既是公司作为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对股东履行责任的基础。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考点1 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考点2 登记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考点3 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例2-2(多选题)下列关于公司登记的住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的住所是向公司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地址

B.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C.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多个住所

D.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答案】ABD【解析】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本题的最佳答案是ABD选项。考点4 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要求如下:

(1)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股东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5)公司合并、分立的变更登记。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例2-3(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公司设立分公司,申请登记的期限是( )。

A.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

B.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

C.自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

D.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答案】B【解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本题的最佳答案是B选项。

例2-4(2012年单选题)下列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

B.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答案】C【解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因此D选项也是错误的。考点5 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有两种情况,一是不需要清算的;二是应当清算的,即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考点6 分公司的登记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例2-5(2008年多选题)下列关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答案】CD【解析】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本题的最佳答案是CD选项。考点7 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考点8 证照和档案管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考点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规定下限,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2013年修改,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取消了对于缴纳出资的法定期限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出资期限。(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和缴纳方式的要求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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