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文书范本:注解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2 06:27:35

点击下载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文书范本:注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文书范本:注解版试读:

出版说明

为方便读者进一步了解现行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丛书以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法规为核心,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常用文书范本,并予以精要解答,以便于广大读者充分利用法律文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为此,本丛书在内容和体例上作如下安排:

①条文解读 选取法律法规的标准文本,编写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和条文注解,介绍相关立法背景、法律实务及其关联条文,以帮助读者理解法律条文,撰写法律文书。

②文书范本 根据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委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编辑整理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或参考样本。

③应用指引 从法律实务的现实需要出发,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释明文书范本的基本格式、适用要点及其他注意事项,以方便广大读者理解使用。

④关联规定 根据关联索引所列关联条文,本丛书广泛收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供广大读者查阅、参考和适用。

⑤流程图表 结合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编制流程图表,方便广大读者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本书范本及应用指引由孙瑶、李佳负责收集整理编写。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1年2月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适用提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就产生了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增加了,继承问题在群众中越来越受重视,继承纠纷也逐年增加。根据宪法关于保护继承权的规定,总结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的经验和民间好的做法,制定继承法,以便于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有利于发扬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也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继承法由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审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继承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一)关于遗产的范围

多年来,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及城乡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已有很大一部分公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法的生产资料。对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应当允许公民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并且列举了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的内容。同时,继承法还规定,公民的著作权(版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允许继承。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城乡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承包。承包的范围不仅有土地、荒山、鱼塘、果园的经营权,而且有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个人承包的荒山、荒地和全民或者集体的企业等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或者集体所有,不能继承。但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如承包后种的树、养的鱼、种的庄稼、承包企业取得的个人收入等,属于承包人所有,应当允许继承。(二)关于保护妇女的继承权

由于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还没有完全肃清,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继承权还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往往不能实现;二是丧偶的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寡妇再嫁带产,往往受到阻挠。针对这种情况,继承法明确规定:第一,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然后再由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第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同时,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继承法还做了一些灵活规定:第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第二,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遗产分配也可以不均等。(三)关于扶养老幼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继承法为贯彻这个精神,明确规定:第一,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遗弃被继承人和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四,继承人以外的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为有利于抚养未成年子女和照顾不能独立生活的继承人,继承法规定:第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二,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三,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第五,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这些规定,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和我国实际情况的。(四)关于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五)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遗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把遗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所得遗产份额多少,按遗嘱执行。为了避免发生纠纷,继承法还对立继承遗嘱的方式、公证等作了具体规定。(六)关于遗产处理

在我国,当父母一方尚在时,遗产往往先不分割,待父母双亡后子女才分割。分割遗产时注重互谅互让,协商处理。这些民间习惯是好的。但是,各个家庭的情况不同,不好规定统一的分割时间和分割办法。因此,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关于少数民族的继承问题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很不相同。继承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八)关于涉外继承

为便于施行,继承法参考一些国家的规定,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除继承法外,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也对继承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实施了继承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代位继承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 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 名词解释

继承,在民法上特指财产继承,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将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为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者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其生前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称为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 条文注解

继承法是调整因公民死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我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指出,是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而制定继承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公民私有财产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由此而产生的继承法律纠纷也日益复杂,继承法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具体而言,继承法对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仅为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也会接受遗产,但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的,亦即不是以继承人身份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换句话说,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可以享有受遗赠权,但没有继承权。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遗产的。(2)我国继承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只有生前合法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如果是非法所得,则不能按照遗产继承规则处理。(3)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侵害、干涉或剥夺。如果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到侵犯,不论这种侵犯来自于其他公民或是国家,被侵犯的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继承法保护的是公民对合法财产继承的权利,而非其他权利的保护。继承法只对公民死后所遗留的合法财产进行分配,而公民生前的各种专属于公民自身的人身权利并不在可继承的范围内,如荣誉权、署名权等。

关联索引《宪法》第13条《民法通则》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名词解释

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继承的开始,意味着继承人和遗产范围的确定,也意味着遗产继承顺序和应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的开始也是判断公民生前的遗嘱是否生效以及继承法规定的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限的起算点的重要时间节点。继承的开始意味着继承法律关系发生,也是将继承权由期待权转为可实现的权利的界限。

死亡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死亡,都可以引起继承的开始,引发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若干问题。

关联索引《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法通则》第9、23~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名词解释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 条文注解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和继承法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其法律特征是:(1)时间的特定性。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的时间界限。公民死亡时,不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其财产才转化为遗产。因此,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状况来确定遗产的情况。(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现代意义的继承是财产继承,作为继承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而具有包括性。需要注意的是,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而导致的公民死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该公民的继承人得请求侵害人负责赔偿,所得的损害赔偿金可以属于遗产。(3)范围上的限定性,即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遗产:第一,虽然于被继承人生前属于被继承人占有,但不为被继承人所有的他人的财产,如租赁但未还的财产。第二,被继承人占有的但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的,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不属于遗产,如果为按份共有则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作为遗产;如为共同共有,则于该公民死亡时按等份的方法将其份额分出,作为遗产。第三,虽然是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但因其具有专属性,而不能转为他人继承的,不列入遗产的范围,如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权利义务。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概念,可以说所有继承法律关系都是围绕着遗产展开的,因此确定遗产的范围是处理继承法律关系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复杂的一步。现代社会经济越来越发达,财产的形式越来越丰富,哪些财产可以成为遗产,哪些又不能成为遗产,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逐一分析;特别是对于大家庭而言,长辈去世后,哪些属于遗产,哪些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个过程又被称为“析产”。继承的一般流程是先析产再继承。

关联索引《继承法》第4、26条《婚姻法》第18、19条《合伙企业法》第50条《保险法》第42、43条《信托法》第48条《著作权法》第10、19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合同法》第101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3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 名词解释

承包,即“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或农村各级集体组织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农林牧渔开发权等属于企业或集体所有的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收益的行为。

> 条文注解

个人承包所得的收益属于继承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公民收入,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但是作为承包经营权,是否能被继承人继承,则需要看法律对承包经营的对象有何特殊规定或者承包经营合同中有何约定,如果既无法律的明文规定,又没有合同的约定,那么该承包经营权就不能被继承。

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很广,继承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个人承包的范围包含了企业经营权、交通运输、农林牧副等多方面的内容。但是,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经营方面的承包已经比较少见,现阶段的承包主要存在于农村各个经营环节,比如对土地、河塘、滩涂、海域、荒山等的承包开发权利,由于土地、森林等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承包人对其只有开发、管理、收益等方面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权。因此,现行法律规定对这些资源的承包经营管理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此可见,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但承包权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而这种继续承包很显然和前文中规定的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意思。

关联索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五条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名词解释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或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遗赠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或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民与扶养人之间本来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遗赠和扶养是通过协议而产生的。

>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继承方式的规定。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在生前的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应当在遗产继承中具有优先效力。需要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与协议抵触的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遗嘱财产不等同于遗嘱人财产,遗嘱财产是指遗嘱中明确表示能够通过遗嘱进行分配的财产,其范围是小于遗嘱人财产的。在很多情况下遗嘱人没有对自己的全部财产进行分配,那么剩余的部分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来进行。

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而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总之,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在于:(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放弃继承权;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遗嘱继承人。(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对遗赠扶养协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法律上的有自己特色的一种遗产转移的方式,是对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的遗赠扶养协议实践经验的一种总结和肯定。遗赠扶养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孤寡老人、残疾人的扶养问题,保护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减少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关联索引《继承法》第27、31条《婚姻法》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 名词解释

无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主要是指以下几类公民:(1)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身体有缺陷(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在此列)以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精神病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担任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 条文注解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其内容是取得遗产,包括占有、管理遗产、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等。但很多时候继承人并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由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替继承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取得遗产。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认知能力上存在较大缺陷。在涉及很多复杂的行为活动时,有可能不能或不能完整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利于保护自身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针对这些人群的行为,特别是处分自己的财产等的行为,有特殊的保护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此类的规定。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使权利的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不应替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相关权利的决定。如果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那么其代理行为就无效。

还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这两项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确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问题上,应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准。

关联索引《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11~14、58~59、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名词解释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法律制度。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例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虐待,是指一个人以胁迫或暴力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虐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它使被虐待者不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或强迫其以不情愿的方式做事。虐待包括使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和经济剥夺。

> 条文注解

继承权的丧失,具有如下含义:(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仅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2)继承权的丧失是依法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要法定事由发生,是不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3)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从事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取消。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由某继承人全部继承而使其他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的,或者在遗嘱中指明某人不得继承的,都不属于继承权的丧失。

本条规定了四种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即是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事由:(1)杀害被继承人的。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对此,应注意三点:

第一,因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防卫过当而构成杀人罪时,继承人应当丧失继承权。

第二,凡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三,杀害,意思是剥夺生命。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犯有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也不能以故意杀害为由而剥夺其继承权。(2)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一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第二,杀害的目的在于争夺遗产。如果因其他原因而杀害则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原因。(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它不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的行为也可以构成。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如经常打骂、迫使其从事不能从事的劳动、限制其人身自由等。只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至于情节严重的衡量标准,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并且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则可以认定为虐待情节严重。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和虐待行为,但是以后又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此种情况被称为“宥恕”。(4)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伪造遗嘱,是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的遗嘱。

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它限制了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

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这是一种完全否定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行为,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剥夺。

以上三种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往往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为使自己多得或者独得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联索引《继承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4条第八条 【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名词解释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关联索引《民法通则》第135~1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6、1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8条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 【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 名词解释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和男子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阐述,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原则也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延伸。在继承法上,公民不论性别都享有同样的继承权,无论妇女已婚、未婚、再婚,也不论是参加社会工作,还是从事家务劳动,都与男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具体体现在:夫妻之间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他们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寡妇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也可以携带其继承的财产改嫁,他人不得阻挠、干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代位继承上也是男女平等,即无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儿子还是女儿,他们的子女(无论男女)都享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利。

关联索引《宪法》第49条《民法通则》第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4、35条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名词解释

法定继承(见本书第五条名词解释部分)

> 条文注解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优先适用遗嘱继承。但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不能违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近亲属。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继承法的原则,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为两个顺序,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文书范本01 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书(___)__字第__号

被继承人:____(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____(同上,应当有几个继承人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因____(死亡原因)在____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____(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____、____(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____市____公证处公证员:____(签名)____年__月__日

> 应用指引

继承权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继承死者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遗嘱、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等。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制作本文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遗产处理情况。

关联索引《婚姻法》第24条《收养法》第23~24条《信托法》第54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名词解释

代位继承,是与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乃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为间接继承或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做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叫做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做代位继承权。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是与自己同一血缘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

>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在理解上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代位继承的构成条件,包括:(1)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应以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宣告的时间为死亡时间。继承人如果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互有继承权的人同时死亡,互不继承遗产,不会发生代位继承。(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据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二,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中有子女、子女的子女(即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如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先于继承人死亡的,其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亲属均没有代位继承权。

第三,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除了代位继承这种比较特殊的继承方式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转继承。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转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其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其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其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其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29条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权的规定。按照继承法立法的精神,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大多数家庭的老人还需要子女或其他亲属进行家庭供养。因此,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的人应多分遗产,从而与其付出相对应。

一般来说,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其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主要考虑他们在丧偶后有没有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只要他们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不论其是否改嫁或再娶,都可以作为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文书范本02 赡养继承协议书赡养继承协议书

协议人:____(写明姓名、性别、职业、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关系人:____(写明姓名、性别、职业、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上列当事人为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一事,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的精神,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经共同协商一致,并征得关系人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________________。

以上协议,各协议人均属自愿,保证遵照执行。协议人:____关系人:____代书并见证:____律师事务所____律师____年__月__日

> 应用指引

赡养继承协议书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就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义务,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对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是法定义务。赡养义务也可以依据协议的约定而产生。

制作本文书注意写明赡养义务的分配和遗产的处理。

关联索引《继承法》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名词解释

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遗产分配一般应遵循均等原则。

>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十三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第二,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文书范本03 遗产分配协议书遗产分配协议书(___)__字第__号

被继承人:____

继承人:____系被继承人之__,身份证号码:_____

继承人:____系被继承人之__,身份证号码:_____

继承人:____系被继承人之__,身份证号码:_____

继承人:____系被继承人之__,身份证号码:_____

被继承人李某于____年__月__日意外身亡,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利于被继承人孩子____成长的原则,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在遗产范围内扣除____元作为孩子抚养费用。

三、各继承人承诺遵守被继承人遗书中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前后均不得违背遗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四、各继承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如下:

________________。

五、各继承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________________。

六、被继承人所负债务____元,由继承人____(共同)承担;为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所有开支共计____元人民币,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

七、本协议在____签署,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纠纷,由____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一式____份,各继承人执一份,主办律师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一份。继承人:____继承人:____继承人:____继承人:____签约地点:____签约时间:____

> 应用指引

遗产分配协议,是指共同继承当事人就遗产分配的问题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遗产分配,是指共同继承人按照各自的应继份分配遗产的法律行为。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制作本文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分配遗产时,首先应当确定遗产,把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分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生存配偶个人所有,其余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2)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3、34、61条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条文注解

可分得遗产的人是得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一般是非法定继承人。可分得遗产的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取得遗产的特别条件,而不是基于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这些人以可分得遗产的权利,是基于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特别的扶养关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扶养较多的人才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有量上的比较,也有时间上的比较。

一般来说,可分得遗产的人应当酌情分给适当的遗产。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依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况而定,分给适当的遗产份额,但应以满足其基本需要为限。

对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依据其对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况来确定其应得的遗产份额,但也可以多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可分得遗产的人的分得遗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得请求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1~34、57条第十五条 【继承纠纷解决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处理遗产分割的原则和程序问题。继承法有着强烈的家庭和人身特征,因此应当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为主要解决方式,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尽量减少在分割遗产时的各种纷争。文书范本04 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____(写明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如系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____(写明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如系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________________。

特申请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申请人(签名):________年__月__日

> 应用指引

调解申请书,是指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其所涉及的民事纠纷予以调解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当事人双方参与下,通过调解人员的法律宣讲、做耐心的思想工作并由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活动。人民调解作为民间解决纠纷的自治形式,是对诉讼解决纠纷的有效补充。人民调解不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或进行诉讼的前置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不应当强制进行调解。调解时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具有合同的性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由于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具有处分权,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都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是,涉及调解离婚、解除收养关系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权解决。

制作本文书时需要注意写明纠纷过程,并附上相关证据。文书范本05 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写明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____(写明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

案由:__________(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诉讼请求:__________(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____份起诉人:____(签名或者盖章)____年__月__日

> 应用指引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在普通程序中,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一般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都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制作本文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1)在填写当事人栏时,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翔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信方式。(2)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