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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2 12: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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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兴

出版社: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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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廉政法制比较

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廉政法制比较试读:

前言

贪污腐败是一种古已有之的社会现象,它跨越时空存在于人类社会当中。时间、地域、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不是区分有无贪污腐败的因素,仅仅是区分贪污腐败现象严重与否的因素。在社会和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贪污腐败也在迅速蔓延。香港在其现代化过程中深受贪污腐败猖獗之苦,在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前,贪污腐败融入香港市民的日常生活,要么接受、要么闪避,如要抗争则须付出莫大的代价;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香港廉政机制的独特性和其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诚如香港前廉政专员班乃信所说:“香港廉政公署在政府的支持、市民的信心及公正的司法制度下,已完全把以前的贪污风气扭转过来。”尽管香港尚未根除贪污,但已不存在集团性贪污。

香港廉政的成功取决于其既有完善的宏观法律制度,包括从源头预防腐败的法制和对贪污腐败严厉打击的法制,又有操作性极强的微观性规定,如对政府雇员可以接受行政长官的一般或特别许可利益的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对公职人员贿赂对象的疏而不漏的规定;既有香港政府在权力、财力、人力上的大力支持,又有独立执法部门的有力执法查腐、审查防腐和教育反腐的三管齐下,更有市民的踊跃举报,体现市民对贪污腐败的憎恨;既给廉政公署充分授权,又对它进行强有力的监督,防止其滥用权力。

内地采取革命这种最为激烈的方式推进现代化进程,中国共产党以先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依靠崇高的革命理想、坚定的信念和强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再加上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私利,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出现了焕然一新的政治局面,20世纪五六十年代是内地历史上最为清廉的时期之一。但是,随着内地现代化进程的日益加速,加上各种因素的消极作用,贪污腐败这种丑陋的社会风气卷土重来,侵袭了社会肌体,败坏了党风、政风、民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阻碍了内地现代化进程。这种丑陋的社会风气大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如果不加以治理、遏制,将会亡党亡国。

尽管内地对贪污腐败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收效甚微,贪污腐败的公务员人数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涉及金额越来越多,“前腐后继”和“反腐犯腐”等现象相继出现。究其原因,法制层面上的有:①缺乏源头性的预防制度;②存在多个执法反腐部门,但对执法部门又没有强有力的监督;③尽管有严厉的刑法起着威慑作用,但由于其操作性差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使刑法的威慑作用对新出现的危害社会的现象无能为力,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因素也淡化了刑法的威慑作用;④在打击贪污腐败时偏重于执法部门的被动工作,未能充分教育、发动公民一起反对贪污腐败。公民对贪污腐败更多的是采取宽容态度,肯定“花钱办事的正当性”。即使公民举报贪污腐败,也是报复性的举报居多,即“你拿了我的钱又没给我办成事”。此外,公民在举报后所受到的打击报复也影响了公民举报的积极性。

内地在法制层面反腐倡廉的斗争中,既要挖掘、发展内源型资源,也要借鉴和移植外源型的先进、有效资源。借鉴香港卓有成效的廉政法制,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完善内地的廉政法制:(1)建立和完善从源头上预防贪污腐败的法律制度。建立利益冲突制度,要求公务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不能因为个人私利或亲朋好友利益而影响权力的行使,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完善财产申报制度,把申报财产作为一定级别公务员的法定义务,在其任职前和任职后向有关部门进行财产申报,防止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个人财产出现不合常规的增长。(2)完善打击贪污腐败的法律规定。具体从贪污罪、贿赂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入手。对贪污罪,要淡化犯罪主体身份和财产的属性,强化犯罪主体对职权的不合理利用,采取合理的自由刑和财产刑惩罚贪污分子。贿赂罪除上述之外,还要把贿赂对象由财产拓展到其他各种利益,以打击和遏制新出现的各种危害社会的贪污腐败现象。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配套制度,通过财产申报、金融监管,主动查处和证明公务员具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同时要强化其惩罚力度,避免贪污贿赂分子“偷梁换柱”,利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代替贪污贿赂罪,以减轻其应受到的惩罚。(3)健全、完善廉政监督法制。目前,内地反贪工作政出多门,不利于对贪污腐败的预防与打击,为更有力地预防与打击贪污腐败,有必要成立新的反贪机构,充分授权,让其独立发挥执法反腐、审查防腐和教育反腐的职能,同时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督,防止其滥用权力。加强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力度,确保举报人员各方面的权益,通过全方位的教育宣传,发挥公民在反腐倡廉斗争中的作用。

对贪污腐败要预防与打击并举,从制度层面促使人们既不能又不敢贪污腐败,以遏制贪污腐败继续蔓延的趋势,最终肃清规模性的贪污腐败,建立一个政治清廉、经济繁荣、生活富足的和谐社会。导论

在社会和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贪污腐败迅速蔓延并日趋复杂,严重危害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及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世界各国对此高度重视并加以研究防范。

研究腐败的目的就是要预防、遏制和惩罚腐败,要达到这一目的,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弄清什么样的行为和现象是“腐败”。但如何定义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美国政治学家米歇尔·约翰斯顿指出:“在反腐败问题的讨论中,没有哪个问题像腐败的定义这样长期争论不休,也没有哪个问题像腐败的定义这样在那些具有重要意义的讨论中[1]经常占据优先的位置。”据统计,目前在世界范围广泛使用的关于[2]腐败的定义至少有14种。腐败的定义在我国似乎是一种常识,但有使用泛滥的趋势。如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曾说:“腐败我看有三种:第一种是贪污,第二种是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第三种是宁愿少干事,甚至不干事,保证不出事,四平八稳,按年龄大小、皱纹多少、胡子长短排队等提拔,失去机遇,影响一个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后两种[3]比第一种造成的损失更大,更可恶。”腐败定义过宽或过窄会导致预防、遏制和惩罚腐败分子的打击面扩大或出现漏网之鱼,不利于反腐败实践。因此,有必要对“腐败”的概念进行正本清源。

一、腐败的概念(一)我国对腐败的界定

1.腐败的汉语含义“腐败”一词最初见于《汉书·食货志》,《汉书·食货志》道:“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腐败原意是指物质腐烂,违背了物质的原有性质,不可食用。《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版)对腐败的解释是:①腐烂。②(思想)陈旧;(行为)堕落。③(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现在,腐败一词常在引申意义上使用,凡是违背事物原有的性质、机理、结构、组织都可称为腐败,即物的异化都可称为腐败。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腐败一词被滥用,如政治腐败、行政腐败、经济腐败、思想腐败、教育腐败、学术腐败、足球腐败、医疗腐败、司法腐败、新闻腐败、社会腐败,等等,不胜枚举。从反腐败斗争的角度看,腐败的这些含义无助于反腐败斗争的开展。

2.我国对腐败的界定(1)从学术方面界定腐败。腐败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与他人合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私人和私人小圈子谋取私利或为某一单位、某一行业谋[4]取特殊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个人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有四个方面的优点:第一,明确指出了腐败行为的主体是两个而不是一个,这两个主体不分主次;第二,把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围,使对腐败主体的界定更加全面和适合我国国情;第三,把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如某一单位、某一行业谋取特殊利益规定为腐败,涵盖了我国普遍存在的那些并不直接为个人谋取私利但严重侵害其他社会群体利益的腐败;第四,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并列为腐败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涵盖了转型期社会最容易发生的以国有资产为直接掠夺对象的重大腐败行为。(2)从法律方面界定腐败。我国法律一般没有腐败的提法,习惯用贪污贿赂犯罪来指称腐败现象。我国刑法专列贪污贿赂罪为一章,有20多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3)从反腐倡廉方面界定腐败。腐败是指党政干部利用职权违[5]反法律、纪律或道德规范而背离既定的管理宗旨和目标的现象。这个关于腐败的定义由以下三个条件构成:第一,权力变质,即公共权力蜕变为私有权力,如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第二,非法占有,即将国家所有蜕变为私人所有,或侵吞社会公共财富和他人财产,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第三,官员蜕化变质,成为某一团体或集团的代言人,或者在生活上糜烂堕落,丧失了公职人员的基本品格。

腐败的定义事关如何看待和处置腐败,如果从防止和遏制腐败的角度看,应该从政治上和经济上定义腐败;如果从惩罚腐败的角度看,应该从法律上甚至道德上对腐败进行界定。(二)国外对腐败的界定

1.腐败的英语含义

腐败的英文单词为“corruption”,其基本含义在字面上是“分裂成许多碎片”。《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其的解释是“指从原本纯洁的状态中发生堕落”,梁实秋主编的《远东常用英汉词典》对其的解释是:①腐化、堕落、贪污;②贿赂;③腐烂;④舛讹或误用(指语言);⑤促成腐化或败坏之不良影响、颓败的风气。从这里可以看出,“corruption”也是一个多义词。

自20世纪60年代腐败成为国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以来,国外学者提出过无数的定义。由于腐败问题的极端复杂性和人们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等原因,至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可以应用于任何国家、任何时期、任何情况的定义。因此,无论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是《欧洲反腐败刑法公约》、《欧洲打击贪污腐败二十项指导原则》、《欧洲理事会反腐败国家集团规约》、《欧洲理事会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等,对“腐败”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2.国外关于“腐败”的几种流行定义

英国牛津大学政治学家马克·菲利浦指出:人们最经常引用的腐败定义大体有三类,它们分别从以公共权力为中心、以公共利益为中心、以市场为中心这三个角度来定义腐败。(1)从以公共权力为中心的角度定义腐败,最有影响的当属美国政治学家约瑟夫·尼尔的定义。他认为:腐败是为私人、家庭成员或私人小圈子获取金钱、身份而背离公共角色的规范职责的行为,或违反那些旨在防止滥用私人影响以谋取私利的规则的行为。腐败包括贿赂(以物质腐蚀某一职权占有者以影响他的判断)、裙带关系(基于私人关系而不是按照人的品德提供庇护)和盗用(为个人目的非法盗用或侵占公共资源)。这个关于腐败的定义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国际学术界影响最大的腐败定义之一。从这个方面来看,最简洁最流行的定义是:腐败是为谋取私利而对公共职权的滥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是从这个方面来定义腐败的。(2)从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角度来定义腐败,有代表性的当属卡尔·弗里德里希的定义。他认为:当主管某些事务的权力掌握者、责任重大的官员或行政职位占有者,为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所引诱,采取偏袒这些金钱、报酬的提供者的行动,因而确实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即为腐败。这个定义认为腐败损害的是公共利益,是公共利益私人化或集团化。这个定义对我们反对特殊利益集团有借鉴意义。透明国际组织就是从这个方面来解释腐败的。(3)从以市场为中心的角度定义腐败,以纳塞尼尔·莱夫的定义为代表。他认为:腐败是某些个人或集团为影响官僚的行动而使用的一种法外制度。腐败的这一本质仅仅表明,这些集团较之其他情况在更大范围内参与了决策过程。这个腐败定义的价值在于肯定了裁定腐败的尺度应该是法律而不是其他。其实,以市场为中心来定义腐败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腐败。总而言之,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它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三)腐败、贪污和贿赂辨析

1.贪污、贿赂

贪污、贿赂是法律概念,贪污在法律上有大中小概念,大概念包括贪污罪、贿赂罪和其他利用职务假公济私违法取利的行为;中概念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不包括贿赂类的罪在内;小概念即作为具体个案的贪污罪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的特点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两个方面,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某种利益的行为。贿赂的特点是利用职务谋取利益或为谋取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利益,是一种现象的两个方面。

2.三者的关系

在我国,贪污贿赂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最直接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人们将其连称为贪污腐败;在英语单词中,贪污与腐败是同一个单词“corruption”,贪污与腐败等同。其实,贪污贿赂与腐败既紧密联系又有所不同,如果把腐败局限于法律方面,腐败就等同于贪污贿赂,但腐败在使用上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方面,因为腐败还包括道德、思想、政治等方面。因此,腐败包含贪污贿赂,即腐败包含贪污,贪污包含贿赂。

在明晰腐败与贪污贿赂的概念后,必须澄清两种认识:一是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问题看成是腐败,贪污贿赂只是国家工作人员最直接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但不等于腐败,通过努力,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问题是能够解决的;二是把腐败现象仅仅看成是贪污贿赂问题,只重视查处贪污贿赂分子,而忽视治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在肌体上的病根。贪污贿赂主要是个人行为,可以通过刑法定罪量刑来解决;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主要是政治肌体出现问题,难以依法惩处。如果把还在滋生蔓延的腐败现象仅仅看成是贪污贿赂问题,把反腐败斗争的矛头主要指向贪污贿赂的个人,不重视清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在肌体上的病根,就会颠倒主次,使贪污贿赂案件查不胜查。

腐败、贪污和贿赂都与权力、利益有关,如何运用权力来获取利益是这三个概念的差别所在。由于三个概念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此除非有特别说明,本书不作详细区别地等同使用这三个概念,特此说明。

二、腐败的类型

腐败之所以有多种多样的概念是因为人们从不同的角度界定腐败,因此人们对腐败类型的归纳和划分也不尽相同,这里简单介绍几种关于腐败的典型分类及我国现行的腐败模式。(一)几位国际腐败问题专家对腐败的分类(1)VitoTed(1999)将腐败归纳为六类:①官僚主义的或政府性腐败。②降低成本或增进收益的腐败。③胁迫性或串谋性腐败。④集中型或分散型腐败。⑤可预见性或随机腐败。⑥涉及现金或不涉及[6]现金的腐败。(2)美国耶鲁大学的Susan Rose-Acherman(1998)将腐败分为四类:①偷窃式统治,指政府领导人使其政治系统组织化,以便使寻租可能最大化,并能依据个人利益重新分配这些租金。②双边垄断,指统治者同黑手党(或黑社会)形成联盟,由后者为其提供保护性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同黑手党共同分享保护商业,甚至共同分享同样的“客户”。③黑手党统治,这类国家实质上已丧失实际统治权,官员主要致力于受贿,以受贿为生。④竞争性受贿,这意味着在普通公民和企业内部存在大量腐败官员,一些官员的腐败无形中鼓励另一些官员去收受贿赂,导致腐败呈螺旋形上升趋势。(3)迈克尔·约翰逊(引自Elliott,1997)根据政治和经济机会的不均等性将腐败现象划分为四类:①利益集团竞争型腐败。利益集团凭借各种经济资源(竞选捐款、其他各种礼物、公然的贿赂)来寻求其对社会的影响,如美国、英国、德国等。②精英统治型腐败。他们控制着经济机会以此获利,操纵着政治机会(有价值的稀缺商品)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在某些国家中,政治人物、官僚及整个政府机构都在进行经商活动或成为企业的合伙者,如日本、韩国等。③半施舍型腐败。精英们不仅参与政治的可能性较大,还可在激烈竞争和相对稀少的经济机会中寻求权力。掌握权力的不仅有政治组织,还有更为邪恶的集团,如意大利和俄罗斯的“黑手党”、哥伦比亚的贩毒集团,也包括中国的“走私集团”与海关官员的内外勾结。④施舍机器型腐败。利用施舍组织控制政治竞争,控制政府,攫取经济利益。第二种和第三种腐败常处于控制之外,同时为黑手党和政治精英服务,威胁到政治的稳定,导致道德衰败、社会不满、政治分离。(4)Elliott(1997)把腐败分为三类:①小腐败,也称下层腐败。主要发生于私人部门与非选举的政府公务员,特别是低层次的行政官僚,通常涉及税收、规章、申请执照、政府税利分配等。②大腐败,也称高层腐败。主要发生于政府最高层,在政治领袖、官僚及私人部门之间产生大的腐败行为,如重大政府工程、高额政府采购、出让特许经营权、关于补贴的政府决策、将巨额财政收益转给私人企业。③影响介入型腐败。主要发生在被选举官员、非选举公务员与私营部门之间,后者提供贿赂,前两者“分享贿赂”。

在不发达国家中高层腐败到底有多少是真实的,有多少是传言的,局外人谁也无法断定,但是它们成为公共舆论的焦点,同时下层腐败更加显而易见,在资金总量上可能比高层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5)Arnold J.Heidenheimer(阿诺德·海登海默)按人们对腐败行为的容忍程度把腐败分为三类:①黑色腐败。这是指共同体的大部分上层人物和大众都一致谴责的一项行为,希望在原则的基础上对之予以惩罚,如向公共官员赠送礼品或裙带关系。②灰色腐败。这是指有些人尤其是上层阶级希望惩罚但其他人不希望,大众则可能是模棱两可的行为。(3)白色腐败。这是指上层和大众的多数人可能都不积极支持惩罚的腐败行为,他们认为这是可以容忍的。

无论哪一种类型的腐败都会造成消极的外部效应。少量的大腐败可能比大量的小腐败对经济的损害更大,但是大量的小腐败仍然有很大的危险。要是没有高层领导的纵容,普遍的小腐败是不可能存在的,最危险的是各阶层同时出现普遍的腐败,并成为难以控制的社会现象。(二)我国现行的腐败类型

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腐败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表现不同,简言之就是发达国家的腐败表现为以钱换权,发展中国家的腐败以权换钱。”上述国外学者对腐败的分类对我们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30年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类型的腐败现象。腐败的核心是权力与利益,根据权力与利[7]益的种类不同可以对腐败作如下分类:(1)根据腐败行为主体的性质和数量可以将腐败分为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个体腐败是指某个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个体腐败行为;群体腐败是指某个或某些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大规模地或集体性地实施腐败活动的行为,诸如窝案、串案、单位腐败犯罪、部门或行业性以权谋私行为等,都属于群体腐败的范畴。实际上,群体腐败还可以划分为团伙腐败、集体腐败和法人腐败等不同类型。(2)根据腐败行为主体的层级分布状况可以将腐败分为高层腐败(省部级以上官员)、中级腐败(县处级以上官员)和基层腐败或底层腐败。(3)根据腐败行为发生的领域或部门可以将腐败分为政治和行政领域的腐败、经济领域的腐败和社会领域的腐败,并可在每一领域中再进行细分,如行政官员腐败、司法腐败、买官卖官的吏治腐败。(4)根据腐败行为的动机可以将腐败分为逐利型腐败、徇私型腐败和因公型腐败。(5)根据不同形式腐败的制度性成因的差异可以将腐败分为传统型腐败、过渡型腐败和现代型腐败。(6)根据腐败交易中各参与方的得失情况可以将腐败分为互惠型腐败(又称交易型腐败)和勒索型腐败。(7)根据腐败行为违法违纪程度和直接危害程度可以将腐败分为轻微腐败、一般腐败和腐败犯罪,后者又可细分为普通腐败犯罪和严重腐败犯罪。(8)根据领导层、官员和民众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宽容程度可将腐败划分为白色腐败、灰色腐败和黑色腐败。同阿诺德·海登海默的分类。总的来说,高层领导和一般民众对腐败现象抱着一种不能宽容的认知态度。他们认为不仅严重的腐败犯罪行为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纪的严惩,而且诸如单位腐败、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及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所谓“一般性腐败”也应列为“黑色腐败”或者至少属于“灰色腐败”的范围,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纪的制裁。但是,一部分官员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单位腐败、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及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腐败现象只是一种“准腐败现象”,是一种“白色腐败”现象,至多是一种“灰色腐败”现象。在他们眼中,“黑色腐败”往往变成了“灰色腐败”和“白色腐败”,而“灰色腐败”甚至“白色腐败”则不认为是腐败。正是在这种认知态度的支配下,不少腐败分子往往缺乏一种犯罪感和羞耻感,同时,对腐败案件的查处也往往遇到重重阻力。表1 中国转型期腐败的类型划分

三、腐败产生的后果

大多数人认为,腐败产生的后果是消极的,不存在任何积极的因素,而且在政治、禁忌、文化等多方面产生危害。但西方也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腐败有积极的一面,腐败也会带来一些有益的影响。“例如,当政治渠道阻塞时,它可使人们能够以非暴力的方式接近政府事务和管理。由于腐败能够以一种易于识别的利益网络来把公务员和政[8]客连接起来,所以它也是缓解两者之间矛盾的一种工具。”(一)腐败的危害

1.政治方面

腐败在政治方面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影响政治、社会稳定;有损国家权威的公正,对国家或国家权力造成巨大危害;影响决策,使决策权转移;影响政治领导人的声誉。贪污腐败的腐蚀性影响会使反腐败行动非常困难;贪污腐败最大的危害是丧失国家政权。因为贪污腐败而使国家领导人成为阶下囚,如韩国总统全斗焕、卢泰愚;使执政党丧失政权,如台湾的国民党、墨西哥的革命制度党(该党在执政71年后终于在2000年丧失了执政党地位);使国家解体,如苏联。

2.经济方面

腐败在经济方面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国家的经济起破坏作用;导致滥用国家资源;提高政府办事成本;减少政府资金用于有关发展活动的机会;损害经济效率;影响公平竞争,影响经济发展;使一些国家的不发展和贫困状况持续下去;打击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妨碍他国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投资和援助;把国家的资源、公众的劳动转化为个人私用;使服务质量低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届年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发展中国家每年由于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为200亿美元,而发达国家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5390亿美元。腐败对我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胡鞍钢等人的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四种主要类型的腐败对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为9875亿~12570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总量的13.2%~16.8%。其中腐败造成:①各类税收流失,这部分数值最大,为5700亿~6800亿元,占GDP的7.6%~9.1%,相当于每年税收收入的75%~90%;②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为2575亿~3410亿元,占GDP的3.4%~4.5%;③垄断行业租金,为1300亿~2020亿元,占GDP的1.7%~2.7%;④非法经济“黑色收入”(如官员贪污受贿所得[9]等),为300亿~340亿元,占GDP的0.4%~0.5%。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246619亿元人民币,如果按照腐败所造成的损失占全国GDP总量的13.2%~16.8%这个比例计算,则2007年腐败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32553亿~41431亿元,相当于2007年[10]广东省GDP总量(3万亿元)。如果再加上腐败黑数,腐败造成的损失则更为惊人。

3.思想、道德方面

腐败在思想、道德方面的危害表现在:毁灭人类的信念、美德和民主价值及健全的国家发展;影响公民心目中的司法精神;引起道德准则的抵触;使得某些人丧失良心,引起道德堕落。

4.其他方面

其他方面的危害如腐败助长犯罪,贪污腐败是有组织犯罪的最好的滋生地,贪污风气帮助犯罪分子聚敛财富;贪污腐败会产生综合的危害,对社会中的每个领域都有极坏的影响,以及对整个国家的事务都会有致命的影响。(二)西方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腐败具有积极后果

从20世纪60年代起,国外学术界的一些专家学者在承认腐败有妨碍政府达到预定目标、提高行政成本、减少政府税收、增加公共开支、降低政府威信、造成玩世不恭风气等危害的前提下,还提出,由于腐败可以满足某些不为人们所关注的社会需求,因此它对社会的影响不仅仅是消极的,在一定条件下还具有积极作用。有的人甚至还认为腐败是第三世界国家文化的一部分,是第三世界国家特有的现象。他们认为腐败的积极作用如下:

1.腐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起飞

第一,腐败能刺激经济发展。亨廷顿说:“一个相对来说不腐败的社会——如一个传统准则仍很强大的传统社会——可能会发现,一定程度的腐败是帮助其轻松地踏上现代化道路的值得欢迎的润滑剂。通过少量的腐败行为,一个发达的传统社会可以得到改进,至少可以现代化。”

第二,腐败能取得政府对发展经济的支持。政府在执照、信息和外汇分配上的政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第三,腐败可以促进投资。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都希望将风险缩小到最小,这牵涉投资环境和政府的反应,只有这两者有所保障,投资者才会投入资金,投入资金会促进经济发展,而受到贿赂的政府官员会向他们提供保障和相关信息。

第四,腐败有利于经济上的创新。勇于创新者通过贿赂的手段取得政府官员的支持而获得成功,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2.腐败能推进经济和效率

在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存在竞争,因为经济发展尚未达到那样的程度,市场和生产都存在垄断,经济界人士要想获得机会和资源,就得付出较高的贿赂。如果各方都作出这种努力,竞争就形成了。从长远的观点看,付出高额的贿赂有利于企业的经营效率,如果没有效率,不可能长期从事这类活动,这就间接地提高了企业的效率。

3.腐败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政府决策的失误

政府本身并不能保证自己的决策都正确合适,如果社会有关方面通过某种活动影响政府决策的过程,便有可能使决策者掌握更多的信息以作出更好的决策。如果政府的决策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界可以通过腐败活动来阻止它的贯彻,或者在实际过程中阳奉阴违而不受处罚。

4.可以提高政府运作的质量

如果政府的工资不足以满足一位有才华的官员的需要,那他就会另谋高就。如果存在通过腐败活动得到好处的机会,社会上有才干的人就会倾向于进入政府工作,从而提高政府运作的质量。

5.腐败可以调整社会运行中的冲突

亨廷顿认为,暴力和行贿都是非法向权力体系提出要求的方法,而行贿要和平些,在它能成功的地方,它起的是稳定性力量的作用。只要掌握财富的权贵能用向政治权贵行贿的办法来满足自己的要求,他们就不太倾向于用他们的金钱去资助推翻政治制度的暴力企图。[11]

四、腐败产生的原因

腐败产生的原因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可以从六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制度方面的原因

制度方面的原因主要体现在由于制度本身的弊端和缺陷而引起的腐败或者由于制度不健全给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产生腐败。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容易造成国家权力互相制约失衡,为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提供机会,从而产生腐败。第二,政企的关系过于密切(或政企不分)。第三,政府官员的权力过大,容易使他们滥用手中的权力,导致腐败的产生。第四,公务活动缺乏透明度,给一些政府官员造成以权谋私的机会,因而产生腐败。(二)监督、管理方面的原因

第一,监督机制不完善,这方面表现为政府官员有权无责,导致有些政府官员可以随意执行他们的职务而不向任何人负责。第二,规章制度不健全,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对于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预防腐败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规章制度不健全就容易产生腐败。第三,监督机构未能有效发挥作用,腐败的产生与专门的监督机构未能切实发挥作用有一定的关系,如我国存在的“同体监督”或“同级监督”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三)市场产生的消极影响

市场经济容易产生一种误解,那就是认为金钱可以买到一切,没钱就没有一切。市场经济容易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产生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市场经济强调物质利益,并在人类交往的短期行为方面把越来越多的社会交往变成以金钱为主的交换;市场的力量侵入政府官员的义务当中,使之把私人需求而不是公众需求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同时,怂恿和诱惑政府官员把自己的权力和知识作为市场资本以从中获得利益。政府官员在经济活动中领取“干股”就是以权力入股的典型,农村市场的私彩、赌博等活动屡禁不止与此有莫大关系。(四)公职人员素质不高

前面是从外部影响来分析腐败的产生,从内部原因来讲,有些公职人员的自身素质有问题,经不起外界的各种诱惑。因此,公职人员素质不高是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1.有的高级官员不能发挥表率作用

当高级官员不能表现出模范行为时,官僚腐败的滋生就受到了鼓励,并进而决定了各级下属的行为态度和模式。窝案、串案与此有关。

2.有的公职人员道德沦丧

公职人员个人的贪欲或野心是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官员欲壑难填,不择手段地想迅速致富,使他们贪得无厌,再多再高的工资待遇也难以满足他们。如安徽皖能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兼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绍仓,年薪百万,因贪污受贿900多万元,2007年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3.有的公职人员缺乏自觉性

公务员的职业责任心衰退是产生腐败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多数官员犯有贪污贿赂罪的背景是对公款缺乏自觉性,生活糜烂,个人需要资金。当前社会出现的“26岁现象”和“39岁现象”与此有关。表2 职务犯罪的年龄和金额度概况表(五)国家对打击腐败不力

如果一个国家不采取严厉措施果断地对腐败进行打击,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腐败的滋生。第一,不严厉打击腐败分子,腐败现象很难遏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腐败现象,差别在于官方态度,某些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严厉的反腐败法,因此,即使不能消除腐败现象,也有强大的威慑作用。如果对腐败分子的惩罚不严厉,腐败现象就难以遏止。第二,没有坚定的信心,反腐败就容易手软。透明国际组织主席彼得·艾根说:“如果缺乏政治意志,在反腐败方面不可能进行任何立法或行政上的改革。”第三,国家容忍一些高级官员的腐败行为,这包括对高级官员某些行为的默认和对犯有贪污贿赂犯罪的高级官员的宽大处理。表3 许霆案与胡星案(六)传统习俗中的不良影响

一个国家中的某些传统习俗,对社会风气会产生不良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腐败的产生。这就是发达国家所说的民族陋习或文化所导致的腐败现象。应该说腐败与这些习俗因素有关,但它们不起决定作用。在我国,这些传统习俗或文化表现在:第一,重视人情关系,如“人情紧过债”、“礼多人不怪”、“礼尚往来”、“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等。第二,与血缘关系有关,如“结拜兄弟”、干子女等,把一般关系演变为虚拟的血缘关系以示亲密。第三,对法的误解,如“法无可怒,情有可原”、“法不责众”,以及对财的认识,如“财可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第四,与腐败贪污有关的俗语和容忍的价值判断,如“小不忍则乱大谋”、“守得云开见月明”、“百忍成金”、“得饶人处且饶人”、“见人一善,忘其百非”等。

五、腐败活动的监测

反贪污腐败运动在世界各国迅速开展,测量腐败情况的严重程度及了解其在不同环境中的变化情形,是反腐败运动的基础工作。在国际上,测量腐败的指标体系主要有:透明国际组织的腐败印象指数和行贿指数,世界银行的腐败控制指标,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的非法支付、司法腐败、贿赂和回扣指标,世界经济论坛的贿赂和腐败、透明度指标,等等。其中,透明国际组织是从事监测腐败情况的专门机构,也是最有影响的反腐败组织。

1.透明国际组织

透明国际组织的英文名称是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简称TI,成立于1993年,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无政治倾向、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它以推动国际与各国反腐败为活动宗旨,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组织。其总部设在柏林,现任主席是德国人彼得·艾根。透明国际的主要工作不是针对单一特定腐败事件进行报道与查访,而是着眼于国家及国际抑制腐败工具的建立,并推动各种反腐败机制的建立与政策的改革。为达到上述目标,透明国际组织采取了以下五项策略:①提高社会关注程度;②建立反腐败联盟;③开发反腐败工具;④设定廉洁标准;⑤监测腐败活动。其中,监测腐败活动主要通过向全球发布腐败印象指数和行贿指数来体现。

2.腐败排行榜

透明国际组织从1995年开始,根据各种腐败调查结果,汇总建构以国家为评比对象的腐败印象指数(又称为腐败排行榜,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在全世界发布,成为全球最广泛被用来衡量腐败情况的社会经济指标。

根据透明国际组织的评价标准和结果,可以将被评估的国家和地[12]区分为以下四类:(1)比较清廉的国家,得分为8~10分。这些国家基本上已经控制了腐败,制度建设比较完善,不存在大量的腐败机会,腐败只是少数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2)轻微腐败的国家,得分为5~8分。这些国家总体上清廉状况比较好,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3)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得分为2.5~5分。总体来说,这些国家的腐败状况比较严重,由于它们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发生急剧变革,存在大量腐败机会。腐败问题已经对这些国家的发展构成了严峻的挑战。(4)极端腐败的国家,得分为0~2.5分。这类国家中充斥着腐败行为,商业交易机会完全被贿赂、欺诈和勒索等不法活动所侵蚀。政府在反腐败方面基本无所作为,腐败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

2006年度腐败排行榜包含了世界163个国家和地区,是迄今为止规模较大的。2006年度腐败排行榜显示:在所有的163个国家和地区中,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和地区约占75%,几乎包括所有的低收入国家,这说明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和地区依旧面临着严重的国内腐败情况。腐败非常严重的国家和地区有71个,占被调查国家总数的近一半,表明腐败现象非常猖獗。海地、缅甸和伊拉克被列为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中国内地取得了长足进步,从2005年排名第78位跃进到第70位,香港排名第15位,澳门排名第26位,台湾则从2005年排名第32位后退到第34位。表4 2006年度腐败排行榜(部分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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