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著作权不可不知370问(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4 03: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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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编委会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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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著作权不可不知370问

商标、专利、著作权不可不知370问试读:

第二版修订说明

本书上市以来,深受读者喜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继续满足读者的需求,我们结合一些新的法律规定以及市场反馈的信息、意见,对本书进行了修订再版。

本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法》已于2013年8月30日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于2014年5月

1日起施行。在专利法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两度公布了《关于

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7号令和第68号令),修改

了《专利审查指南》的部分内容。基于上述立法动态及其引起的

相关实务变化,作者对本书进行了修订,商标部分删除了已失效

的内容,补充了新增的内容;专利部分增加了最新修订的《专利

审查指南》中的有关内容;著作权部分也根据实务需要对部分内

容作出调整。2. 对上一版图书中存在的错误或表述不准确、不清晰的地方进行了

修改、润色,删繁就简,进一步提高了书稿内容的质量。

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保证本书内容的法律依据能够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步。但需要说明的是,从法律适用上讲,并非新法实施之后,老法就不再适用,在实务中,仍可能需要适用修改之前的法律法规,读者遇到此类实务性问题时,可咨询专业人员。

希望本书能够为广大读者带来切实的法律帮助!由于编者水平、精力有限,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多提宝贵意见,以帮助我们修订、再版时加以完善。

联系邮箱:dazhong@lawpress.com.cn编者2014年4月

出版说明

生活离不开法律,懂得一点法律常识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范生活法律风险十分必要。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更多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诸如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劳动就业、工伤保险、恋爱结婚、买房租房、抚养继承,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因此,本着为读者服务和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理念,我们策划推出了《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丛书克服现有法律常识类图书体系不够科学、问题不够全面、回答抽象笼统等缺陷,从生活中的常见问题出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倾情打造,为读者维护合法权益、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丛书特点如下:

1.科学合理,系统全面

丛书取材打破法律分类,以日常生活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划分单书,包括买房租房、恋爱婚姻、抚养继承、劳动就业、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医疗美容、五险一金、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物业管理、农村生活等,分类明确,便于读者快速找到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

丛书收录常见、多发问题,附有相关基本知识、名词解释、生活常识解答,全面涵盖日常生活法律常识。

2.以案说法,生动直观

问题解答配以典型案例和生活实例,阐述分析深入浅出、生动直观,易于理解。

3.直击问题,简洁权威

解答直击问题要害,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说明法律适用的关键点,直接援引法条内容,简洁权威。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方便记忆,书名中问题均取整数,但有些书中实际问题数会多于书名中提到的问题数。

鉴于编者水平有限,错漏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我们会在修订再版中予以完善更正。编者2013年4月

商标

第一章 商标基础知识

第二章 注册商标的申请与核准第三章注册商标的使用第四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章 驰名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第一章 商标基础知识

001 商标是什么?

商标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标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给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起的一个名字、方便消费者识别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并对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进行广告宣传的作用。并非所有的标记都是商标,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必须符合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共政策,不能对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地理标志等也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商标法就是规定如何取得、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法律制度。

商标其实就类似于人的名字。现代社会里,几乎每一种商品或服务都会有数以千计乃至万计的提供者。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有一种简单而有效的办法将这些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就像父母给孩子起名字一样,给自己的产品起一个名字,使其区别于其他人提供的类似商品,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这个名字实际上就是商标——一种用来区别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

002 商标都由哪些元素组成?

跟姓名只能用本国、本民族的文字不同的是,给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起名字可以使用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及声音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等各种标志,有些国家甚至还有使用声音和气味作为商标的情况。

003 商标有什么用处?

商标的首要作用是简单而有效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助于选择自己希望选择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商家来说,只有先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来,才可能进行市场竞争并取得市场份额。

商标还有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如果这些商品和服务品质优良,那么由于商标是消费者区别商品的主要工具,所以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印象会主要固化在商标上,形成对该商标的信赖感。而随着该商标的使用被扩大到其他的商品和服务之上,消费者的信赖也会随之扩大到新的商品之上。由此,对消费者来说,商标具有了质量保证的作用。对于生产者来说,为了保持该商标的良好声誉不被破坏,也往往会对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执行严格的质量标准,商标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

商标的使用可以形成品味和文化认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使用某一商标的商品都具有类似的较一致的风格和追求,消费者对该商标的情感会升华到文化信仰的层面,典型的例子就是“苹果”,经过早期的苹果个人电脑,近期的iPod、iPhone、iPad等多种商品的持续使用,已经成为时尚的代名词。这时,对生产者来说,商标实际上起到了宣传企业文化、树立企业形象的作用。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拥有使用这类商标的商品则成了体现品位及文化认同的象征。

004 商标都有哪些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商标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1)根据商标是否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程序,可以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就是经过核准注册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排他性权利(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有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的商标。实际上我们通常说的商标,大都指的是注册商标。(2)按照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顾名思义,商品商标是由商品提供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如使用在衣服、日用品上的商标就是商品商标;而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者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如各银行在对外营业时使用的标志,就属于服务商标。(3)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身份和商标具体作用的不同,商标还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普通商标是指一般的经营者自行注册,并主要由自己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则是由特定的组织注册,并许可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某一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用以证明该商品的原料、原产地、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比如国际羊毛局注册管理的纯羊毛标记就是一个证明商标,凡是符合国际羊毛局公开的羊毛制品质量标准的企业,都可以向其要求允许使用纯羊毛标记,以表明自己的商品品质。(4)按照商标构成要素的不同,商标还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组合商标等。

005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通俗地说,就是某一个标志具有的,当其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从上述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是一个标志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和标志本身、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都相关的一个概念。

一个标志的显著性,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来自该标志本身,通常称之为“固有显著性”或者“内在显著性”。“内在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的构成要素较为独特,或者是其构成要素并不独特,但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显得较为独特而带来的显著性,如“康佳”、“搜狐”、“舒肤佳”、“飘柔”、“苹果”。第二,来自公众的感知,通常称之为“外在显著性”或者“取得显著性”。是指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持续多年的使用,得到公众的认同,从而获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第二含义”。比如用于牙膏的“两面针”标志。

006 商标显著性有可能丧失吗?

商标的显著性是可能丧失的。一个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也可以因使用不当而失去其显著性,即原本具有识别功能的商标不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这种情况被称为显著性丧失或退化。显著性丧失的最常见情况,是一个商标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后,被公众认为是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符号。比如“优盘”商标最初就是朗科公司在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无论是同行经营业者还是消费者,都把“优盘”作为存储设备的通用名称使用,已经丧失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后来,“优盘”这一注册商标因不再具有显著性而被撤销。

007 凡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吗?

一个标志,如果具有显著性的话,仅仅意味着它具有作为商标使用的资格,它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还要看它的使用是否符合公共政策。如果某一标志的使用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么即使这一标志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也会被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第10条和第16条明确规定了十类不能用作商标的标志及其例外情况。

008 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能用作商标吗?

一般情况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了五类不能用作商标的标志,分别是:(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国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这五类标志不能用作商标的原因大体相同,主要是因为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另外,国家、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标志性建筑物通常也代表着国家的尊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如个人生活用品)可能有损国家尊严。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禁止将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009 哪些情况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能作为商标使用?

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允许被作为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官方机构的同意或者授权。这种同意或者授权需要以书面文件证明。如果某一商标已经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可以视为同意或者授权。(2)商标中含有与国家名称形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单位或企业的名称,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德意志银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文字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3)商标中含有国家名称或者和近似的称呼,但是整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混淆的。比如中华鲟,虽然含有中华字样,但整体是客观存在的动物名称,不会引起误认。(4)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比如将“红旗渠”用作文字商标。(5)判断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是否可以用作商标,基本的原则在于消费者看到具体的某一标志,不会将其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产生误认、混淆。

010 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

(1)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主要是因为这类标志违反了我国的民族政策,不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共处。(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如果某一标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出了超出其自身情况的描述,比如使用“极品”、“第一”、“超值”词汇作为商标构成要素使用在商品上,那么往往会使公众对其作出不真实的判断,误导公众。同时,这种宣传对于生产同样或同类商品的商家并不公平。(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这一项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凡是标志中包含了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道德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商标构成要素;或者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数量、质量、价格、型号等特征及来源产生误导的构成要素,都可以归入这一项。(4)一般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此类标志不能用作商标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地名使用在商品上,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认为该商品产自该地区,而实际上该商品并非来自该地区,此时,使用地名做商标就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嫌疑;二是即使某一商品确实来自某一地区,但来自该地区的商品都可以使用地名做商标,客观上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来源,失去了商标的基本功能。因此,一般情此类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5)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011 怎样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民族歧视性?

所谓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如文字、图形等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对其不平等看待的内容。对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判断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来判断。比如将某个民族的全称或者简称注册在马桶、卫生巾此类商品上显然是会传达出不友好的信息的,但如果用在衣服类商品上,就不再被视为带有民族歧视性。

012 怎样判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对某一标志是否属于带有欺骗性的判断有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来判断,比如将“超级合金”使用在某些金属制品上明显带有欺骗性,而使用在食品类商品上则不一定带有欺骗性。实践中,一些文字图形虽然明显带有夸张性,比如“仙露”用在矿泉水或者酒类商品上,但消费者会意识到这只是一种宣传手法,不会被欺骗,所以虽然带有夸大宣传,但仍然可以用做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也规定:“有些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准需结合标志与商品来判断,比如将“消费者满意的好家具”这一标志使用在家具商品上,就容易使公众对家具的质量产生误认。同样,如果将“天山”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就容易使公众对矿泉水的产地产生误认。

013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有哪些?

此类标志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使用侮辱性或淫秽性文字、图案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比如使用“王八蛋”作为商标;(2)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姓名;(3)使用“911”等带有政治意义的数字;(4)使用“黑鬼”等有害于种族尊严的词汇;(5)使用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6)使用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7)使用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8)使用“一元钱”、“五千克”之类的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商品价格、数量的标志;(9)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的名称等。

014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作为商标的情况有哪些?

地名一般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一个地名本身具有第二含义,使用在商品上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话,那么其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平安”,既是我国青海省一个县名,但它同时也有着“和平、安全”的含义,使用在商品上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此外,如果一个地名构成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比如“吐鲁番葡萄”、“杭州西湖龙井”等,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身具有由当地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申请,供本地所有经营者使用等特点,故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实践中,有些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就不宜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比如,“上海”虽然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上海滩”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015 什么是地理标志?

上一个问题里,我们说过,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作为商标使用,那么什么是地理标志?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2款之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标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从形式上看,地理标志是由一个地名(产地)加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如“烟台苹果”、“信阳毛尖茶”、“镇江香醋”。但是,并非任意一个产地名加一个通用名称就能构成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要求商品的特定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产地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既可以是由于土壤、水流、气候、地貌等自然条件造成的,也可以是人文历史因素决定的。比如烟台特定的地理环境使其能够生产出含糖量高、口感爽脆的苹果。

但地理标志只能让消费者借以区分商品产地,而不能具体到某一个生产者,同时地理标志也不宜由一人垄断。因此,地理标志不能由单个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只能作为由具备条件的相关组织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将地理标志申请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商家使用该注册商标。

016 商标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商标法是规定商标权的取得、使用和保护相关问题的法律。根据其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商标法》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规范注册商标申请,也就是讲述怎样获得商标权的内容。第二部分是规范注册商标使用,也就是讲述怎样使用商标权的内容。第三部分是规范注册商标保护,也就讲述商标权保护的内容。举例来讲两个商标,都是由商家自行设计并使用的,但它们的使用会导致混淆,只能由一个商家享有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到底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谁有权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呢?在解决了谁有权使用的问题后,具体应该怎样使用这个商标才符合法律规定呢?如果其他人不经允许,在类似或者相同商品上使用了这个商标,那么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呢?这实际上就是商标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当然,实际生活比我们上面设想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商标法要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内容非常广泛和复杂。比如,如果两个相同的商标中,一个由商家自行设计并使用,另一个则是他人故意抄袭、模仿的,谁有权使用商标呢?怎样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呢?又怎样判断它们所实际使用的商品是不是类似呢?如果某一个商标知名度很高,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也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又该怎样保护他呢?这些也都是商标法规定的内容,它们构成了商标法中一个个具体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注册商标的申请与核准

017 什么是商标注册制度?

注册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原则上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具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对商品提供者具有重要的意义。整个商标法就是围绕注册商标的取得、使用、保护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前文曾经提过一个问题:两个商标,都是由商家自行设计并使用的,但它们的使用会导致混淆,只能由一个商家享有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到底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谁有权使用自己的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近似的商标呢?

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制度,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018 为什么大家要申请注册商标?

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制度,除了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外,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才能取得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有了这种权利,商家可以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的商标,则并没有这种排他的权利。所以,为了取得这种排他权利,进行有效的市场竞争,防止他人的假冒、模仿,商家大都会申请注册商标。

此外,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对于某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禁止在市场销售。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具体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2001年以前,药品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销售,但后来随着法律的修改,药品已经没有了该限制。

019 哪些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法人主要指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主要指没有法人资格,但具备一定的财产和组织机构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中外合营企业,以及一些乡镇、街道和村办企业,等等。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因此,实际上,对于我国的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并没有任何的限制。对于外国的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一些规定,我们会在其他问题里说明。

但是,2007年2月,商标局出台了名为《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了一些限制。自然人要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同时持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合伙营业执照等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核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登记文件,同时要求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得超出登记证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020 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其一,必须要实际从事生产、销售;其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要限于自己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一些不从事实际生产和销售,专门以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为业的企业和个人的不法行为。《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上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商标法》第4条的进一步明确和延伸。但是,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执行得并不严格,商品提供者经常可以在自己并不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取得注册商标。

021 外国人和外国的企业可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吗?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根据有关解释,此处的国际条约主要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因此,只要是《巴黎公约》缔约国国民或者在任一成员国内有住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都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022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如何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因此,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必须委托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商标局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通知、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说明、答辩的便捷考虑。这一点我们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按该条规定,如果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是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和营业场所,则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无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

023 声音和气味可以被用做注册商标吗?

2014年5月1日后,声音正式成为我国可注册申请的商标类型,但是气味在我国仍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关于注册商标构成要素,我国《商标法》第8条有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和声音等,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该规定,声音和可视性的要素构成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气味在我国仍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当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比如英国和澳大利亚就规定气味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我国的商家在这些国家申请声音和气味作为注册商标,也是可以的。

024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如果一个商标要申请注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这个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二是这个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对此问题我国《商标法》第9条作出了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025 哪些标志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实际上就是我们在之前讨论过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这种标志不能作为商标当然更不能用来申请注册商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问题中所谓的标志缺乏显著性,指的是“内在显著性”。我国《商标法》第11条列举了两种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026 什么是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是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共同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字。商标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89年)中,曾经对什么是通用名称进行过解释,即“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027 怎样判断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的判断应当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只要同业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之一认为其是通用名称,就可以确定。两者是选择关系,不需要两者同时认为其是通用名称才可认定。《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此明确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028 通用名称的判断受哪些因素的限制?

通用名称受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定的地域标准,实际上是商品的“产区”。也就是说,对于因为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导致某一商品只出现在某一地区时,以特定产区为其地域范围;如果某一商品在全国各地都有出产,那么其地域范围就是全国。《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所谓时间界限的问题,直接规定根据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时商标的事实状态来判定。如果提出异议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如果争议发生时,商标不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不为通用名称。最高院这样规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029 实践中有哪些常见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判断一个标志是否有显著特征,要考虑商标本身构成要素、使用商标的商品与商标构成要素的联系以及消费者观感三个因素。下面是几种常见的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商标:(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比如直线,斜线、正方形;(2)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比如一个一般字体的字母“A”;(3)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使用在通常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比如“502”用在黏合剂上;(4)将某一类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使用在该类商品上,比如一个常见的酒瓶图案使用在酒类商品上;(5)将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词语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比如将“宾至如归”、“欢迎光临”等文字使用在酒店、餐饮服务上;(6)将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比如将“服装店”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7)将本行业名称、简称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

030 怎样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上文我们列举了《商标法》明文规定的几种缺乏内在显著性的商标,也补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缺乏内在显著性的商标,但列举的再多再充分,也总有挂一漏万的情况发生。而且上文我们讨论的仅限于内在显著性,没有涉及取得显著性的问题。实践中,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显然是包含了取得显著性在内的。因此,这里介绍一下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几个原则。(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

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

比如眼力健公司“ADVANCED MEDICAL OPTICS”商标案中,眼力健公司在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器械及部件等医用商品上注册了“ADVANCED MEDICAL OPTICS”商标。该商标的中文含义是“先进的医疗用光学器械”。对于具有一定英文水平的人来说,很容易就可以看出其属于通用名称,显然不具有显著性。而如果对于英文不太熟悉的来说,则很可能认为这一商标具有显著性。因此,在判断某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主体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商标法上的相关公众。

以“ADVANCED MEDICAL OPTICS”商标来说,其直接消费者是医院的大夫以及医疗器械的采购工作人员,英文水平一般较高,很容易确认该商标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相关公众”是商标法里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2)整体认定原则。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比如“三一重工”、“大众汽车”,虽然含有不显著的“重工”、“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

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款、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整体认定原则。(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

我们知道,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比如“小肥羊”商标,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4)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

此外,在商标法理论中还有考虑公共因素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与公共政策联系紧密,运用这一原则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大都是可以被归类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因此,这里不作介绍。

031 有哪些三维标志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具体来讲,带有功能性的因而不能注册的三维标志主要有三种:一是三维标志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主要指类似电风扇叶片形状的,某些商品实现商品功能和用途必需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二是三维标志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产生的形状。这一类三维标志曾经有一个经典的案例:A公司生产一种由三个旋转刀头组成的电动剃须刀,并且取得了专利保护。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前,该公司将这一三刀头剃须刀的外形申请了注册商标。之后,另外一家B公司也开始生产三刀头剃须刀。A公司遂起诉B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B公司则申请撤销A公司的商标权。最后,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请求,撤销了A公司的商标注册。理由正是因为构成该商标的形状对于获得技术性效果是必需的,如果允许其获得商标注册,那么其可以通过商标续展,无限期地获得对此种技术效果的垄断,而这恰恰是《专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所不允许的。三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实践中,对于这类三维标志的范围的认识并不是非常一致,且对该条的运用也基本上没有什么先例,故对此问题,我们暂不做介绍。

032 什么是《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主要有两处出现了“在先权利”,一处是《商标法》第9条,另一处是《商标法》第32条前半段,这两处的“在先权利”,含义是有所不同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广义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五种权利:一是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是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三是在先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四是在先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五是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等。具体涉及《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30条、第31条以及第32条前段。《商标法》第32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仅指在先的著作权等权利。

033 现实中有哪些“在先权利”?

下文我们将对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权专门作出说明,这里我们先对《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中的“在先权利”作一说明。(1)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属于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2)在先著作权。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3)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外观设计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4)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可能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属于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5)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为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6)特殊标志权。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同样是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7)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现代社会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给予保护,属于一种在先权利,申请注册商标不应侵犯他人该项权利。(8)奥林匹克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依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034 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3)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035 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1)商标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2)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3)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实践中,著作权人要证明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著作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难点所在。许多著作权人往往都因为无法证明其拥有某一作品的著作权而最终败诉。因此,著作权人应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著作权的证据。通常,证明在先著作权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材料如刊登有作品的报刊、书籍、光盘等,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如草稿、电子文档等,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材料等来证明其著作权。此外,对生效裁判文书中确认的当事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事实,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

036 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1)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及使用日。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常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据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晚于商标的使用日,则可申请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2)商标与外观设计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实践中,如果二者使用于不类似的商品之上,则不能认定侵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3)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有关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基本上适用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准。

037 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权:一是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已经去世的自然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译名等。所谓“相同”,是指使用了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者是译名在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二是商标的注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混淆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他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损害的可能,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程度,知名程度越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就越高。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对于自然人姓名权的保护,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持较为保守的态度。对于使用他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往往不会以“侵犯在先姓名权”驳回,而是直接使用《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理由驳回。

038 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商标侵犯他人肖像权应符合两个条件:(1)商标与他人肖像相同或者近似。所谓“他人”,仅指在世的自然人。所谓“相似”,是指商标反映了该自然人的主要的特征,使公众只要看到就明白其指的是该自然人。(2)商标的注册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039 哪些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标志权?

2002年,国务院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该条例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是指:(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利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2)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4)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5)第29界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6)《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040 我们能随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吗?

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制,这种制度会引起“商标抢注”现象,一些人不是为了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某一商标而申请注册,而是利用实践中一些企业商标意识薄弱,抢先注册他们未能及时注册的商标,然后又以高价转让给真正在先使用人,谋取利益。此类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为了防止和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各国商标法往往都基于诚信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2条同样就此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041 怎样认定“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认定“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关于“有一定影响”,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判断有一定影响的时间界点应当是在后抢注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因此,证明未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此之前。在此之后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影响证据不应考虑。二是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的主体应该是相关公众。三是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被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可以通过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情况、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和范围等因素进行。(2)关于在先使用行为,需要注意:该使用行为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合法的、公开的商业性使用。关于“商标使用”,后文我们会专门讲述。(3)关于未注册商标,需要注意: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可以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乃至于一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商业标识,但这些商业标识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禁止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的相关规定。(4)未注册商标的禁止范围限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宜扩大保护。

042 怎样判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

根据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通常认为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一,在抢注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他人商标已经使用并取得了一定影响。其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三,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商标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其四,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或者说使用了不正当手段。关于不正当手段,根据有关解释,只要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而抢注的,就认为申请人具有恶意或者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实践中,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可以通过申请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有业务往来、人员往来、有共同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地区、同处相同的地域范围等因素来证明。

043 作为代理人或代表人,我们能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吗?

作为代理人或代表人,我们不能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现象在各种类型的代表人和代理人中也时有发生。为了保护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7规定:“如果本联盟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其自己的名义向本联盟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该项申请的注册或者要求予以撤销,并有权反对给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使用其商标。如果该国法律许可,还可要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能提出其行为正当的证明。”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遏制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现象,保护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044 什么是“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不仅指商标代理人,也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基于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人,还应当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商务代理,包括销售代理、加盟商、总经销、总代理等。而本条所述的代表人则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在“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本条中“代理人”要作广义的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商标注册事项的商标代理人,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意义上的代理人。实践中,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视其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如果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的阶段而未正式成立的情况下,以及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则也往往被认定为代理人、代表人的抢注行为。

045 怎样判断“代表人、代理人抢注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

一般情况下,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构成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第一,商标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第二,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第三,商标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四,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授权。

正确理解上述条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实践中,代理关系可以通过各种类型的代理合同来证明,这里的代理合同是广义的,除正常意义的代理合同、加盟合同外,名为合作实为代理的合同,乃至双方的声明及往来函件都可以用来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代表关系可以通过证明双方存在雇用关系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资关系以及可以证明代表人执行特定职务或从事相关公众的授权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来加以证明。(2)关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要作广义理解,实践中,包括下列商标:第一,在授权委托文件中载明的被代理人的商标。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但是在代理关系确定时,被代理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第三,除非双方对商标归属有明确的约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广告宣传等使用行为,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是表示被代理人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则在被代理人的商品上视为被代理人的商标。第四,被代表人的商标包括被代表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其他依法属于被代表人的商标。(3)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为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关于未注册商标的理解,参见上一个问题中的相关解释。(4)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的商标应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

046 商标近似查询对申请商标注册有何意义?

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进行商标近似查询,这关系到申请人能否获得核准注册。《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047 什么是“在先申请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则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048 什么是“自愿注册”?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在除特别规定外享有自愿将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权利的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根据该规定,我国在商标注册上实行的是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例外的制度。除了某些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以外,其他商标不强制要求注册。

049 什么是“优先权”?

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商标申请日可以要求提前。这就是所谓的优先权。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申请原则,因此确定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对商标注册影响巨大。

050 商标法上有哪些优先权?

商标法上的优先权,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注册商标申请,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商标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了两种优先权。

第一种优先权是基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甲于2012年5月1日向在本国提出了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后又于2012年10月31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其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

第二种优先权是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的行为获得优先权。《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甲于2012年5月1日向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其生产的商品,并在该商品上首次使用了某一商标。后甲又于2012年10月31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该商标是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才能够实际享有优先权。基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行为获得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051 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的注册商标流程大致如下:

按照商标局的要求提交材料。商标局受理材料后对商标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对商标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满,如果没有人对商标提出异议,则对该商标核准注册。如果有人在公告期间对商标提出异议,则进入商标异议程序,待程序完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商标核准注册。如果公告期间没有人异议,则整个注册流程大概需要一年的时间。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则整个注册流程需要的时间随异议流程的长短有所不同。

052 申请商标注册应该向哪个机关提出?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可以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自行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053 申请商标注册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领取规费收据。申请人领取收据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就已完成。商标局会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各种文件。《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个月左右可以收到。申请人在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054 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申请商标注册时,按照申请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应提交的材料略有所不同。这里介绍一下以法人和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时应该提交的文件:(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055 《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商标注册申请书》是申请商标注册时的主要文件,其主要内容有申请人基本情况、商标说明、商品和服务类别、商标是否指定颜色、商标图样、是否共同申请注册、是否要求优先权等,在填写时,要注意:(1)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会视为没有提交,可能会影响商标的申请注册。(2)一般的中文或图形商标,不需要做特别说明,依据商标实际情况描述即可。商标是外文的或者包含外文的,则应当在商标说明中说明含义。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特别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特别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特别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3)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填写,如果不一致,应当先办理工商变更,再申请注册。(4)两人以上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5)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比如,洗衣机、电视机、电脑、冰箱等虽然在日常生活中被认为都属于家用电器,但实际上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它们分属于不同类别。如果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6)一般申请商标不需要指定颜色,因为如果不指定颜色,其保护范围可以延伸到各种颜色的商标;而指定颜色,则只能保护使用指定颜色的商标。(7)2014年5月1日修正的《商标法》实施后,一份申请书可以填写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要在两类或者两类以上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同一个商标,只需递交一份申请书。举例来说,一个申请人在医用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药酒、医用营养物品、空气净化制剂、兽药、农药、卫生巾、牙填料上申请注册商标,虽然其指定的商品多达十项,但因这些商品均属同一类别(5类)。如果一个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需使用在绘画笔和绘画颜料上,在修正的《商标法》实施前,需填写两份申请书,在两个类别分别申请,并缴纳两份基本费用,因为这两种商品分别属于两个类别,绘画笔属于第16类,绘画颜料属于第2类。但修正的《商标法》实施后,在这两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仅需递交一份申请即可。

056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会影响商标注册申请吗?

如果在提交商标申请书件之前,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那么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再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地址提交申请书;如果在商标局已经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代理人发生了变更,或者需要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057 注册商标申请可以转让吗?

注册商标申请可以转让,但是需要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058 商标局怎样审查申请材料?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要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文件填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主要涉及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费用是否已经缴纳等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齐备并且申请文件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会予以受理并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填写不符合规定,商标局就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部分内容的,商标局会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形式审查合格,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包括对绝对禁止注册事项的审查和相对禁止注册事项的审查。绝对禁止事项审查包括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是否使用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涉及《商标法》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相对禁止事项审查理论上应当对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广义上的)冲突做全面的审查,但由于在先权利太过分散,商标局不能一一掌握。因此,审查时只对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的商标和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进行审查,涉及《商标法》第28条、第29条。

059 什么是类似商品与服务?

根据相关解释,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商品和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具体地说,如果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有较大的关联性,能够满足消费者相同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容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系起来,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两种商品由相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生产者生产、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越大。如果两种商品以从事同一行业的人为消费群体,或者其消费群体具有共同的特点,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类似商品的判定,还应当考虑中国消费者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消费习惯。如果消费者在习惯上可将两种商品相互替代,则该两种商品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060 怎样判断类似商品与服务?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从本书开头一直到现在,“同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这几个词的出现的频率非常高,几乎每一个问题都绕不开这几个词。如何判断类似商品、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商标法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商标审查、评审和司法实践中难点之一,故介绍如下:(1)判断原则。根据上述定义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为基本原则。通俗点说,就是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认为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属性相同或者有特定的关联,可能由同一主体提供或者提供者有控股、参股等特定的联系,那么就判定认为其是类似商品。(2)判断主体。类似商品的判断主体是相关公众。商标法所说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判断依据。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公众对商品属性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3)区分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可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但并非确定类似商品的最终依据。(4)有关解释。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061 怎样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相关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相关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1.判断主体

与商品类似的判断主体一样,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主体同样是相关公众。在以相关公众为主体进行判断时,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判断原则

根据上述定义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判断相关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是否混淆为根本原则。所谓混淆,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完全将两者互认,鱼目混珠;二是认为相关商标可能来源于同一个主体;三是认为相关商标的权利人之间可能存在特定的许可、参股、控制或者监督关系。

3.判断方法(1)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采取“隔离对比”的方法,即不能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而应该在分别观察后凭借记忆进行比较。(2)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应当在“隔离观察”的前提下,比较两个商标之间最突出、最显著、给人留下最深印象的部分是否相似。(3)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应当对商标进行整体的比对,而不能将商标分割成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就相应的部分进行比对。(4)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还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在购物时,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其影响很大。(5)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还应当考虑相关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关联度。一般来说,如果两个商标都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其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当然大于两个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情况。

062 商标局审查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后有哪几种结果?

商标局审查后会有三种结果:一是对某一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全部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二是对某一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全部驳回;三是对某一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部分驳回。《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以后,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063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申请人可以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驳回复审程序只有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才能提起,且必须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15日内提起,驳回复审应当提交《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等文件。从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的整个过程为9个月。《商标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064 对驳回复审裁定仍然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驳回复审决定有两种结果:一是裁定核准,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二是维持驳回决定。如果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实践中,驳回复审案件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应提交起诉状、驳回复审裁定书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实际上,就驳回复审裁定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意义并不是很大,法院撤销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的可能性很低,一般不建议就被驳回复审的裁定再向法院起诉。

065 初审公告程序的作用是什么?

设立初审公告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程序)的目的是便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局的商标审查进行监督,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知道,商标审查只能就绝对禁止注册事项以及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进行审查,对于损害他人的著作权等合法的在先权利的行为,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行为,需要由权利人提出。此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的问题,对在先商标权利人(或申请人)影响巨大,也应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为解决这些问题,《商标法》设计了商标异议程序。

066 什么是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是指任何人基于绝对禁止注册事项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申请。《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067 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1.办理途径

与申请商标注册相同,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两条途径:一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是异议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或者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2.需要提交的文书

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应提交的书件包括:(1)商标异议申请书;(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4)异议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3.异议申请的受理和补正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异议人直接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直接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异议人;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

068 什么是异议申请的答辩?

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书后,会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069 办理异议申请需要注意什么?

办理异议申请需注意:(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关系到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需要特别注意: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信封上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必须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070 办理异议申请答辩需要注意什么?

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为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071 对商标异议结果不服怎么办?

对商标异议结果不服的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对商标异议结果不服的被异议人可以按照商标相对禁止注册事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35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072 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作用是什么?对其结果不服怎么办?

实际上,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基本功能都是一样的,是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全面审查。两者在办理手续上也基本相同。

对复审结果不服的被异议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践中,对商标异议复审结果不服的,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073 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有什么不同?两个程序有可能合并吗?

两者在申请人、受理机关、救济程序上有所不同。商标异议程序由异议人向商标局提起,异议人对异议结果不服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异议复审程序则只能由被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对复审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异议复审程序是作为商标异议程序的救济程序出现的,它本身是终局裁定。2002年《商标法》修改之后,商标异议复审程序本身也有了司法救济程序,对于其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司法救济。这样一来,异议复审程序和异议程序在功能上就出现了重复,使整个商标注册程序变得烦琐起来,严重影响了商标注册的效率。一个商标如果从申请注册开始,到初审公告大概需要9个月,初审公告期有3个月,而商标异议程序和异议复审程序各自需要大概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而一审和二审至少需要6个月的时间。这样的话,不算相关文书的送达时间和各种诉讼时效期间,一个商标要走完这所有的程序,就需要至少三年半的时间。实际上,商标从申请到最终取得商标注册,花费五到六年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商标法》引入司法救济制度的情况下,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异议程序的功能出现了重叠,影响了商标审查的效率。2014年5月1日修正的《商标法》实施后对通过异议程序审查的商标申请直接予以核准注册,大大缩短了商标申请注册程序所要花费的时间,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恶意异议情形也将起到一定的遏制效果。

074 商标注册申请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核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商标可以获得核准注册:一是初审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证,并予以公告。二是商标局作出他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后,异议裁定生效的,发给商标证,并予以公告。三是商标局作出他人异议成立,被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商评委复审后裁定异议不成立,或者商评委裁定异议成立并由被异议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

075 如果想到其他国家注册商标应该怎么办?

申请外国的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该国的商标代理组织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但这种申请每次只能取得一个国家的商标注册,从申请到取得注册的时间从一年到五年、六年不等。另一种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这种注册比较方便,一次申请可指定多个国家,只用提交一份申请,统一缴纳申请注册费用,一般两年之内都可以完成,但这种申请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实践中,我们说的商标国际申请一般都是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根据《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具有我国国籍的国民或者在我国有住所和营业场所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向我国商标局国际处递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商标局在申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会将申请书件寄达国际局。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6个月,国际局可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效力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其后,国际局会将申请转交至指定保护的国家,各国依该国法律进行审查。若申请保护的商标被某个国家驳回,申请人可根据该国法律,委托代理组织进行驳回答复。每个指定保护国都是进行独立审查,某一或某些国家的驳回,不会对其他国家的审查和注册造成影响。

076 中国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协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2)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含纯议定书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3)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第三章 注册商标的使用

077 商标注册后如何使用?

商标经过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就成为了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对注册商标拥有商标专用权,可以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如果商标持有人对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商标局有权予以纠正,严重的还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发现某注册商标有属于禁止注册标志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某注册商标存在注册不当的情况,有权按照商标争议程序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注册商标人决定不再使用某一注册商标,可以通过注销程序,放弃该商标。商标局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主动依职权注销该商标。

078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持有人享有的,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他性权利。

079 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有什么不同?

商标专用权与商标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专有的权利,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指商标持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核准注册的商标的使用、处分和取得收益等权利;消极权利指商标持有人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商标权泛指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一般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和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使用权和禁止权等。实践中,有时人们会将商标权作为商标专用权的代称来使用。因此,对商标权的含义,需要结合不同的语境来确定。

080 行使商标专用权受到哪些限制?

行使商标专用权应受到的限制有:(1)商标专用权受到核准使用领域的限制。《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条规定,是关于注册商标使用的原则性规定。(2)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注册商标到期后,权利人可以通过续展延长其使用期,而且可续展的次数并没有限制,因此理论上,如果权利人愿意,就可以无限期的拥有商标专用权。(3)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地域性是指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领域范围内有效,权利人无权请求他国给予保护,他国也没有保护该商标的义务。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彼此独立,互不牵连。(4)商标专用权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其积极权利的范围小于消极禁止权利的范围。也就是说,商标持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他自己使用、处分注册商标,不能延及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也不能延及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一点,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加以注意。

081 怎样办理商标续展?

办理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082 什么是“商标使用”?

目前,我国商标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商标使用”的定义和条件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商标使用”至少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商标使用应当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能够为消费者所感知。商标必须以某种形式为消费者所感知,才能够发挥其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2)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发生在我国境内。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在一国范围内的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行为彼此独立,互不牵连。这里所说的我国境内,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他们实行独立的法律制度,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受到商标权的独立性保护。(3)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使用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商标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都可视为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存在。(4)商标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083 商标使用有哪些具体形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和商标局《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列举了一些具体的商标使用形式:(1)对商品商标来说,其使用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粘贴、刻印、烙印、编织或者其他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说明书和说明手册、价目表等上。二是将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文书上。交易文书包括销售合同、发票、收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三是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四是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五是其他符合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2)对服务商标来说,其使用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书签以及其他与服务相关的用品上;二是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三是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四是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五是其他符合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084 什么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1)所谓公开使用,是指商标使用应当在公开的商业领域及相关领域进行。(2)所谓合法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合法,如果商标使用行为违法,不构成“商标使用”。比如在烟草类商品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如果某一公司在烟草类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那么无论这个商标被使用了多久,无论该公司对这个商标宣传了多久,在商标法上,该商标视为没有被使用。

在合法使用问题上,要注意区分商标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和其他行为的合法性。比如,某公司生产使用某一商标的某种药品,但该药品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即投入市场。在这个例子中,药品包装未标注许可证违反了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商标使用在药品上这个行为并不违法,具有合法性,可以构成商标使用。(3)所谓商业性使用,是指商标真实的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进入流通、消费等领域,在相关公众当中形成商誉,发挥其区分商品来源,表彰商品质量的功能的使用行为。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声明以及单纯的许可、转让注册商标行为,都无法使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结合,无法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因此不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085 “商标使用”在商标法律体系中有何作用?

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种,商标法不仅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时也规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并且,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也适用于注册商标。因此,在探讨注册商标使用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作一介绍。

商标只有使用,才能发挥其区分商品来源、保证商品质量等作用。因此,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上意义重大。在几个重要的商标制度中,“商标使用”都有重要作用:(1)在申请商标中注册时,如果与他人同一天递交申请,那么在先使用的将获得商标注册;(2)缺少内在显著性的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可能获得显著性;(3)在先使用的并取得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获得排他性;(4)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可以排除代理人、代表人的抢注;(5)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中,在先使用带来的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6)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会被依法撤销;(7)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中,使用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086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意义重大。因此,实践中,必须将商标使用的证据妥善保存。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一是包含完整商标,能够与具体商品联系的广告宣传资料。比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二是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是包含完整商标和使用时间的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的照片和实物。

087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商标使用必须符合商标法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注册被撤销等后果。在使用商标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所谓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识,不是要求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完全一致,对商标构成要素的细微变化,不足以导致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的,通常仍然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2)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目前,对于注册商标使用在非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情况,实践一般认为:注册商标如果使用在非核定使用商品上,无论其使用在类似商品,还是跨类使用,视为未注册商标,该使用行为不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这一点,前述的北京高院审理终结的“GNC”商标案比较明确地规定了这一问题。该案中,第三人的注册商标“GNC”核定使用商品为“非营养用鱼油”,但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该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在蜂蜜商品上。对此,北京高院认为:由于印制有“GNC”标识的包装盒、手拎袋均是在蜂蜜等蜂产品上的使用,并非在涉案商标核定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对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理解,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如果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能否视为在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也进行了使用行为?对这一问题,一般认为:如果该注册商标已经有与之对应的商品进入市场,相关公众已经可以将该商标与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的,视为该注册商标在该特定商品上的使用;如果尚未有与之对应的商品进入市场,相关公众无法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的,不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3)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条件。上一个问题中,我们已经详细说明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条件,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也必须符合这些条件。(4)注册商标的使用还包括应当正确使用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〇’和‘R’外加‘〇’。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5)多个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时的规范使用。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多个注册商标可以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指正当的、善意的合法使用。如果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将各注册商标上的文字、图形组合使用后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088 注册商标可以让他人使用吗?

注册商标可以让他人使用,在商标法上,这被称为商标使用许可。相对于自行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具有明显的优势。其一,花费时间少。申请商标注册,若没有人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进入了异议程序,可能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而商标使用许可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即可,花费的时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其二,商标许可的不确定性因素少。申请商标注册,可能因为违反禁止注册规定被驳回申请,也可能因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提起异议最终不予核准,可能碰到努力几年,结果一无所获的情况。商标许可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以使用商标,几乎没有什么不确定性。其三,取得商标注册后,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来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市场。而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一般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须培育市场。其四,申请注册商标时,那些寓意美好、形象鲜明的商标往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设计并成功注册一个满意的商标的成本相当高昂。

当然,商标使用许可也有不利的一面,沸沸扬扬的“王老吉”之争就源于商标使用许可最大的问题——商标始终不是自己的,使用的时间再久、宣传投入再多,市场开发搞得再好,一旦到期,如果不能成功续约,也是为人做嫁衣。

089 商标许可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计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于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090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备案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091 实践中有哪几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使用许可合同的种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标法》第43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上述三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上有较大差别,在具体使用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另外,不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被许可人在商标确权(包括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商标撤销案件等)和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地位是不同的,这一点我们以后将会谈到。

092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实践中,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其一,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具备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资格。其二,许可协议应当写清楚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注意必须跟注册商标一致并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这是由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所必然要求的。其三,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应超过商标专用权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希望在商标续展后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清楚。

093 是否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

早期有些国家的商标法不允许将注册商标交由他人使用。后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做法大量出现,加之只要能够保证商品质量的一致性,消费者并不太在意商品是否由同一提供者提供,故现代各国商标法都允许商标许可行为的存在。《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094 商标使用许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商标使用许可需要注意:(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根据有关解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主要是为了方便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进行管理,规范商标许可使用市场,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情况,要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了解商标许可使用真实情况,以选择消费商品。(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在商标被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会有不同的来源。为此,商标法要求商标注册人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以防止被许可人商品质量低下,损害消费者利益。基于同样的原因,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在商标被许可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会有不同的来源。对此,消费者应当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另外,即使不同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有相同的质量,但商品来源确实不同,对于商标的区别功能有所损害。基于此,也要求被许可人标明其名称和产地。

095 商标使用许可未备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

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那么虽然甲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乙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096 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转让?商标转让有何优势?

注册商标可以卖给他人,这在商标法上被称为商标的转让。

与自行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许可相比,商标转让具有自己的优势。其一,商标转让则只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虽比商标许可长,但相比自行申请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已经少了很多。其二,商标转让的不确定性因素少。虽然商标许可基本没有不确定性,但与自行注册商标相比,其不确定性风险仍然很少。其三,与商标许可相比,商标转让可以取得注册商标,避免为人作嫁的尴尬。

097 转让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问题?

转让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问题:(1)转让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对于转让注册商标,我国规定的是核准制,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才能生效。这意味着,如果仅仅签订转让协议,未经核准的,不发生法律效力。(2)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里的原因与商标许可使用时基本类似,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3)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将与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一般要求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应当来自同一经营者,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对于本规定,在实践中,应该格外注意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但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情况。比如某一酒厂在33类白酒和32啤酒上拥有注册商标。如果这两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话,虽然白酒和啤酒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也应当一并转让。(4)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不能转让。这主要是因为某些注册商标是在商标注册人满足了一些特定条件时,才授予的,比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大都如此。如果这些注册商标被转让给了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显然会产生不良影响。另外,如果某注册商标中包含了一个地名,将其转让给非当地的受让人,显然会误导公众,商标局当然不会核准转让。

098 注册商标转让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实践中,受让人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后,不承认转让以前曾与他人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法院起诉主张对转让人与他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这显然不利于已有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的稳定,可能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肯定了注册商标转让前合法订立的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因为商标专用权人的变更而否定其效力,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但是,如果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此另有约定的,依照该约定执行,比如原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商标转让,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等内容的,应当按照该约定处理。

099 注册商标转让核准是否有救济程序?

对于商标申请注册,如果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进而就复审结果还可以请求司法审查。但对于注册商标转让中,作出的不予核准的决定,法律并没有可以进行复审的规定。

100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除双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需要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外,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移转手续涉及下文我们将谈到的商标继承等问题,这里一并说明。

101 商标转让通过哪些途径办理?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申请人自行到商标局的办理。

102 商标转让有哪些办理程序?

商标转让的办理程序:(1)准备申请书件;(2)自行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申请书件;(3)缴纳费用,商标转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每个商标1000元;(4)商标局对转让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受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内(港、澳、台除外)转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受让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5)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或者代理机构《核准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并将该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受让人自公告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103 办理商标转让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商标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1)《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商标局对上述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对于在国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对于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104 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申请书件必须打印或者印刷,不能手写。(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3)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符合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对此前文已经说明。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5)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其他一些书件。

105 如何处理转让盗卖注册商标的行为?

(1)针对盗卖注册商标的情况,《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加强了商标局的审查义务。在商标局对转让人或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出现怀疑,或者有其他人对注册商标主张权利时,商标局可以要求受让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2)针对盗卖注册商标的情况,该规定增加了中止审查的内容,第5条规定:“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转让存在异议,要求商标局中止审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商标局依据该申请可以中止对转让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局中止审查是有条件的: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106 转让协议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就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发生争议,转让人主张解除协议的,撤回商标转让申请的问题,《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并没有予以回应。实践中,转让人可以向有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或判决协议无效,然后持法院判决书,要求商标局办理商标移转。也就是说,如果因受让人不按时支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人不能直接申请撤回商标转让申请,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先确认合同效力,然后持法院的生效判决,要求商标局将商标移转回自己名下。

107 注册商标可以继承吗?

注册商标可以继承,但应当依一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同时,该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根据这两条内容可知,在我国注册商标可以继承。作为自然人的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标注册人终止,继承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1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当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继承人应作为注册商标的共有人。如果多个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共有商标的话,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由其中的某一继承人享有,在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作价后以货币或者其他方式补偿其他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的商标专用权在他死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的,超过规定时间,没有人办理商标移转手续,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108 办理注册商标继承有哪些手续?

在实务中,商标继承手续基本上与商标转让手续相同。主要的区别在于,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继承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是《注册商标移转申请书》和有关继承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继承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原权利人留有遗嘱的,提交遗嘱文本;继承人之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提交协议文本;遗产分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提交公证文书;因注册商标专用权继承发生争议而诉讼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

109 《商标注册证》丢失或破损怎么办?

商标注册人不小心丢失《商标注册证》或者致其破损的,应当尽快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防止他人利用《商标注册证》从事一些不法行为,同时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补发的同时应将破损的证书交回商标局。此外,法律禁止擅自伪造或者变造,否则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110 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商标法》第49条明文规定了5种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是指将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等要素进行较大变化,导致商标的主要部分或显著特征变化的情况。(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不能自行变更。(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应当依法定条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依法定程序变更,不得自行转让。(4)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5)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连续3年停止使用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因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导致被撤销的情况,下文我们会专门就该问题进行介绍。

有上述第1~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11 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是否会被撤销?

满足下列条件是,商标会被撤销:(1)必须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即停止使用行为的状态不间断的持续3年以上,而不能是停止使用行为状态累计3年以上。如果中间有过间断,即中间曾恢复过使用,均应重新开始计算。(2)关于3年的计算。一般认为,3年的计算应该是自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倒推3年。比如:申请人是在2012年7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某注册商标的申请,那么判断是否存在停止使用的时间段,应该是2009年7月1日到2012年7月1日。(3)关于停止使用的理解。“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4)没有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持有人提出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的,不予撤销。

112 哪些是注册商标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如果这些因素发生,导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进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构成正当理由。(2)政府政策限制。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的生产销售无法进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种类的商品销售禁令、进出口限制、生产经营前置性审批或许可等。在“GNC”商标撤销案中,商标权人就主张,鱼油类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应当经过卫生部的审批才能进行生产销售,由于无法获得审批,所以无法使用商标。(3)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113 商标如何撤销?

根据《商标法》第44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标可被撤销。撤销程序可以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其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启动撤销程序。其他几种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启动。

对于注册商标存在连续3年停止使用行为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14 商标被撤销后有哪些救济程序?

《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实践中,无论商标局最终作出的是撤销还是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均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关于复审的期限,该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商标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像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一样,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审查,同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115 商标的撤销决定何时生效?

根据《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救济,那么撤销决定暂不生效,商标在商标评审和诉讼阶段仍然继续有效。

116 商标的撤销决定生效后商标权何时终止?

撤销决定生效后,则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117 因注册不当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注册不当导致商标被宣告无效理由主要有三大类:第一,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绝对禁止注册理由。第二,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这两类即《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况:“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三,可能损害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即《商标法》第45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况,通常称之为相对禁止注册理由。

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情况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

例如,在先权利人没有注意到商标初审公告,没能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提出异议,导致可能损害自己在先权利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这时,在先权利人就可以启动请求宣告不当注册商标程序,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同样的情况也会出现在商标局初审的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因为一时疏忽,或者由于对某一行业的情况不能完全掌握,使得本来不具备显著性的某一商标通过了初步审定,并最终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情况,商标局有权启动注册不当宣告无效程序,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其他人也可以据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启动注册不当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18 注册不当导致商标被撤销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注册不当导致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程序和条件,根据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具体理由不同而有所差别。依据绝对禁止注册理由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启动程序;任何企业或个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依据相对禁止注册理由宣告无效或撤销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撤销注册商标。但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119 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商标专用权有何法律效力?

根据《商标法》第47条及《商标实施条例》第36条之规定,商标被宣告无效或因注册不当被撤销后,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开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商标撤销决定或裁定不仅对相关当事人生效,对所有人都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依据该商标产生的法律纠纷,如果尚未结案,都将受到该决定或裁定的制约。对于在撤销决定或裁定作出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另外,如果依照这一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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