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4 04:28:59

点击下载

作者:韩震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法治

法治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法治作者:韩震排版:Lucky Read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5-19ISBN:9787300210414本书由北京人大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法治溯源:从“法的统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是根高压线,谁碰上它谁触电;法律是个守护神,惩罚犯罪护好人。”“法是悬崖上的一道屏障,越过它,你将付出惨痛的代价。”“法律是善行的保护神,是恶行的当头棒。”

…………

关于法律的比喻举不胜举,但在这些众多的比喻中,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强调法律、法治的重要性。“法治”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可以说人们都耳熟能详。特别是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岁末,在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举办的“汉语盘点2014”活动中,“法”字在网友推荐的7000多个字词中脱颖而出,荣膺中国年度汉字。同时,“依法治国”也成为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流行语榜首词。这反映了全社会对法治的高度关注。但是,熟知未必等于真知,关于法治的内涵,却并非三言两语就能道清。一、法治的内涵及辨析

谈到“法治”,首先要搞清楚“法”的内涵。可能有人会说,法不就是法律法规吗?虽然法表现为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但是其内涵要更为复杂深刻。

汉语中“法”的古体写做“灋”。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平之如水”,表明法象征公平、公正。“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据说能够明辨是非,审判时被廌触者即为败诉或有罪,这表明法又有“明断曲直”之意。无独有偶,在西方古代,拉丁文jus不仅有“法律”的意思,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这表明,无论东西方,都把追求公平、公正作为“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西方有一个法学派别叫做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就认为法来自人类的“健全理性”,是“永恒正义”的体现,而另一个学派分析——规范学派也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象征。我国历史上也有一些与此相近的看法。这些观点虽然有其合理之处,但也都有其片面性,只看到了法在某一方面的属性,而没有准确揭示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对准确揭示法的本质提供了有力的武器,马克思恩格斯把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应用于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指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所谓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明白了法的含义,再来看法治。“法治”是一个合成词,就是“法”和“治”,但是这里问题来了,“治”本身也有多种含义,“法治”既可以理解为“法的治理”(rule by law),也可理解为“法的统治”(rule of law)。那么这两种理解哪一种正确呢?

应该说,只有法出现了,才有“法的治理”,哪怕是暴君、独裁者,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来维持其统治,但是我们很难说秦始皇的时代是“法治社会”。“法的统治”,强调的是法律本身的权威,这需要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出现,我们今天所谈论的法治,就是“法的统治”意义上的法治。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掌权者的威严甚至特权,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中国,“法治”和“依法治国”这两个概念是根本一致的,依法治国实际就是法治的另一种表述,二者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经常会碰到“法制”这个词,而且在谈论“法治”时,人们也常常拿它和“人治”、“德治”作对比。因此,要全面认识法治的内涵,必须对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的概念做一下辨析,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一)法治与法制

生活中,我们会经常遇到“法制”一词,法制与法治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法制的英文是“legal system”,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与法治之间主要有如下不同:

第一,内涵和作用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由于“法治”的“治”是三点水旁,所以被有些法学专家称为“水治”,表明这是一种治国之策。法制是一个非常中性的概念,并不必然包含法律至上的含义,法制既可以被奉行法治者所使用,也可以被独裁者所利用,因此,有些学者根据“法制”的“制”的立刀旁,将“法制”称为“刀制”,也就是说,法制像一把刀,是一种工具,可以被任何人所持有。

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现代资本主义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并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才产生并建立的。而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统称,早在奴隶制社会初期就产生了。

第三,二者与民主、自由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一般说来,法治都是与一定民主、自由等价值观念相联系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是与民主、自由、公正等价值观并列的。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法治和法制之间的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然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二)法治与人治

与法治相对的一个概念是人治。一般认为,古希腊柏拉图所主张的“贤人政治”是人治,中国儒家所主张的“为政在人”也是人治。作为与法治相对的概念,人治就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它与法治之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重要标准之一。具体说来,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之前,也必须遵守法律,而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也就是所谓的“朕即国家”。人治所依赖的是领导人或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和能力,其意志直接就是行动的指南,就是根据;即使有规则,也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

二是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并且法律既是手段更是目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获得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即便统治者也不能例外。与此相适应,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法律成了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而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作用经常得不到有效发挥,在法律与权力相冲突的时候,法律经常只能屈从于权力。

三是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在现代社会,法治一般是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的,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而人治则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与现代法治相联系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

因此,虽然人治具有悠久的历史,某些类型的人治甚至曾长期被作为很多社会的理想,但是人治的基本理念与原则是与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相悖的,因此,世界各国都逐步地选择法治,摈弃人治。(三)法治与德治

德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所指的主要是治国方式,其含义基本有两重,一是指充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并通过道德的教化与规范作用进行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治国方式。孔子就曾在《论语·为政》中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二是指充分重视为政者的道德典范意义,并通过这种典范作用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治国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儒家特别强调政治领袖的个人操守,如《论语·子路》中就有“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之说。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德治实质上接近于人治,但与人治这个概念相比,德治概念更强调道德对人,尤其是对统治者约束的重要性以及统治者道德的示范意义;由于德治宣扬道德自律对于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好处,因此德治实际上非常富有理想主义色彩。这种道德理想主义在中国古代伦理社会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统治者起到制约作用,但在缺乏外在强制性制约力量的情况下,德治最终很容易蜕变为纯粹的人治。

法治与德治之间具有重要的区别。首先,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同。法治社会中的基本准则是法律规范,德治的基本准则是道德规范。其次,冲突的解决方式不同。在法律与道德之间产生冲突的时候,在法治社会,法律通常要压倒道德,在德治社会,道德更容易压倒法律。最后,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而德治与人治则具有一定的相通性。

由于德治这种治国方式是建立在道德理想主义基础上的,它在实践的过程中很难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德法合治是现实中较为普遍的做法。从历史上看,德法合治是古今中外的治国之道。我国既有悠久的法制文化,又有厚重的道德传统。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在西方,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认为执法和守法都离不开道德,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现在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大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二、中西法治思想的历史探源

虽然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形成于近代,但是作为一种法的价值取向、理想追求,却早就有其萌芽。无论东西方,很早就开始了对法治思想的探寻。

我国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中的法家就主张“以法治国”,这虽然是一种“法的治理”意义上的“法治”,但也含有承认法律极端重要性的积极因素。法家认为,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曾说过,“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强调“重法而治”,认为立法、法治对于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具有重要的决定性意义。法家另一位代表人物韩非子强调“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指出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当然,法家的法治思想也有着很大的局限性,总的来说是为服务于君权而展开的。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专制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法律制度非常严密。汉代鉴于“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把儒家思想引入法律制度当中,逐步形成了德法合治的传统。这一传统到隋唐时达到顶峰,以《唐律疏议》的制定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隋唐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宋代以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隋唐时期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由于封建专制的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越来越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纵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虽然从根本上说是人治模式下的法制建设,但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是我们今天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滋养。

在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也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些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就精辟阐述过法治的观点。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集大成者,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给出了如下理由:第一,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第二,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而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国家要好。第三,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尤其是世袭的君主制更是如此。第四,实行法治是时代的要求,而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实属困难。作为治国原则,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核心思想是强调法律的公允性、权威性、完备性以及普遍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还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一经典定义影响深远,直到今天还为法学界所尊崇。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继承并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主张要按照法律管理国家,他坚决反对人治,认为要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内,在法律面前应一律平等。在其代表作《法律篇》一书中,西塞罗写道:“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统治人民——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古罗马时期不仅在法治思想上有重要的观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实践也在某种程度上践行了法治要求。这一时期出现了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五大著名法学家,还系统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以及《学说汇纂》、《法学阶梯》等法学教科书。罗马法学家们不仅提出和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方法问题,创造了精湛的法律概念和技术,而且提出了诸如契约自由之类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法律原则。

经历了中世纪的漫漫长夜,法治思想在西方近代又达到了一个高峰。西方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大旗,推崇法律的权威性,主张法治原则,反对封建社会的人治原则,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封建特权。法国政治学家布丹提出了“主权”学说,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永远的权力,法律来自主权者的命令,即使主权者本身也要受其规范约束,这就为法律提供了相对的独立性。他还认为,暴君依靠非正义手段窃取最高权力,因而暴君制天然不具有合法性的基础。英国哲学家洛克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一书中,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并着重强调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洛克认为,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应该是一个法制完备并认真执行法律的国家。他还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看作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为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实现各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他把国家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认为三权分立尤其是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前提。另一位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代表作《社会契约论》中,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 “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的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此外,卢梭还强调,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人的自由、尊严和价值。启蒙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对18世纪末和整个19世纪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实施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我们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但是西方法治思想传统中的有益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加以借鉴吸收的。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简述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和西方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从总体上来看都没有科学揭示出法的阶级本质和发展规律,也没有科学揭示法治的精髓和要义。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才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科学揭示了法的本质,系统论证了法的起源、功能和作用,精辟回答了法律实践中提出的诸多问题。尽管在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很少使用“法治”这一术语,但是在其法学理论中对法治的基本理念、原则以及相关重大理论问题都做出了深刻论述。

——关于法律的权威性。法律要有权威、法律具有至上性,是法治的核心特征。马克思恩格斯既强调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重要性,也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他们指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

——关于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思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合法性的理论基础,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逻辑起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由人民享有国家主权,参与国家治理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关于法的职能。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认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巩固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个社会只有首先建立正常的法律秩序,人民的自由、社会的公道与正义方有可能实现。因此,应当“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列宁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列宁还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彻底摧毁反动的旧法制,否则,新法律的建立也就无从谈起,“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摧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

——关于遵守法律。马克思认为,公民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好的法律。马克思通过对“自由与法律”关系的剖析,揭示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实质,即宪法上虽然承认自由,但是在具体法律上却又限制甚至消除自由,这样的法律就不是人们所信仰和遵守的法律,而是专制独裁的法律。马克思还认为,公民守法应该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他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进一步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虽然反对封建特权,法律承认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但是它从一开始就具有狭隘性和虚伪性,仅仅是形式的东西。要根除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不合理现象,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即只有在建立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才能保证权利与义务之间真正的统一。恩格斯强调遵守法律不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执法者的职责和义务。他认为:“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民遵守法律的思想,并进一步强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更加严格遵守法律。他指出:“按照我们工农共和国的法律,他们应该是苏维埃的代表,是勤恳工作和严格按法律办事的模范。”列宁还强调党员如果违法,处理将更加严厉:通令司法人民委员部(抄送各省党委),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治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今天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还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期间,受极左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20世纪70年代末,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2012年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长期持续不懈的努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已经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就加强法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而2014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以及关于《决定》所作的说明,科学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勾画了新的蓝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全会深刻阐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首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迫切要求。这在根本上要依靠法治来保障,需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其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方式。要把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部署贯彻落实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依靠法治来配合和保驾护航。最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途径。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道,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建设的状况和立法、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和体现党的执政能力。

——全会深刻阐述了一系列事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一次以全会文件的形式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第一次将守法提高到与立法、执法、司法在依法治国中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一次明确了“党法”与“国法”的衔接协调,第一次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等等。这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突破和创新举措,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本质规律的深刻把握,具有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大意义。

——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全会提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六项任务。这些任务涉及依法治国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覆盖了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是我们推进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

总的来看,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取得的主要成果,必将有力推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进程,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意义重大而深远。因此,我们今天谈论研究法治,不可能脱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阐述与部署而另讲一套。本书将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一的法治、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一次全景式的介绍与讲解。第二章走法治正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俗话说,道路决定命运。我们无论干什么事情,只有找对路、走正道,才能最终取得成功。同样,我们今天谈法治,也有一个走什么道路的问题。走对了,就能一路顺风顺水;走错了,就有可能南辕北辙,失去方向。

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但采取什么样的法治模式,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则必须与本国国情和社会制度相适应。我们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搞法治建设,必须牢牢立足于国情,穿“合脚的鞋”,走自己的路。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特”在哪儿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的治国模式。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必然不同;社会制度相近但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也必然不同。纵观世界近现代史,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走向法治的道路就各不相同。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它们今天的法治模式之所以彼此相异,就是与其各自国家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的。放眼世界可以看到,已经实现法治或正在成功推进法治的国家,无一不是选择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违背国情、盲目照搬别国法治模式的国家,大都遭遇挫折、走了很多弯路。

延伸阅读西方主要国家不同的法治道路

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走向法治的道路各不相同。英国是近代西方法治的发源地,具有久远的法治传统,总体上是渐进、妥协、不流血地走向资本主义法治的。法国中世纪缺乏法治传统,近代以来在暴风骤雨式的变革中逐步实现了法治。美国原先是英国的殖民地,首先在社区、村镇带来了英国的法治传统,继而在州推行法治,再逐步实现联邦法治,其法治历程是逐步自下而上实现的。

正是基于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教训、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抓住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向国内外明确宣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总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作为迈向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经验和原则、任务和要求等,内涵十分丰富。具体来讲,大致包含以下八个方面的要素。

一是制度基础,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二是领导核心,即中国共产党。三是指导思想,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四是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五是总要求,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六是基本遵循,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七是总布局,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八是总方向,即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总的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条道路是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法治建设之路。那么,它到底“特”在何处呢?综合一些理论界的看法,可以看到,这条道路主要实现了如下几个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党、民主、法治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显著的特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离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会失去正确方向,从而流于空谈。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离开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会失去群众基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离开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就会失去可靠的法律保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精神实质。

延伸阅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首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无从谈起。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最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是指整个国家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指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则意味着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国家、政府、社会紧密相关、密不可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关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构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社会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在地体现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逻辑延伸。依法执政是我们党以法治的理念、方式和程序治理国家,是党的一种执政方式。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都是按照宪法和法律,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虽然行为主体不同,但都是贯彻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植根中国实际与借鉴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有机统一。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是根据中国国情,自主地发展自己,走自己的路。但我们并不排斥学习借鉴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成果。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基于启蒙思想而形成的依法而治、权力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成果,需要我们积极学习和借鉴。但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并不具有普适性,更不代表人类法治文明的唯一方向,绝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走向哪儿

道路指引方向,道路汇聚力量。一条好的道路,必然会指引我们走向光明的前景,实现美好的蓝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引的前景、蓝图,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内涵丰富,大致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实现总目标的根本要求。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句话,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制度基础、理论指导,是实现总目标必须牢牢把握的最根本的东西。

——实现总目标的制度支撑。这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个“4+1”组成的五大体系,涵盖了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法治运行与保障机制、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

——实现总目标的工作布局。这就是两个“三位一体”: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治理、执政、行政等问题,涉及党、国家、公民等不同的行为主体,应该如何推进、如何实施呢?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

——实现总目标的努力方向。法治建设既是法治本身的“自转”,也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公转”。通过法治建设,我们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呢?从法治建设本身看,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看,就是要着眼于更好更优的国家治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三、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哪些遵循

修筑好一条宽阔、平坦、坚实的大道,是很不容易的,需要开山凿路、平整路基、浇铸路面、划设交通标志等多个环节的工作。同样,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并非易事,不仅需要脚踏实地的努力,更需要一些重要原则的指引和护路领航。

为了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顺利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我们必须坚持的五个重要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个原则的提出,回答了社会普遍关心的涉及依法治国的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遵循。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原则强调的是政治保证问题。党是我们的主心骨,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断提高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个原则强调的是力量源泉问题。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目的。法治建设只有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充分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才能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更好地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强调的是价值追求问题。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依法治国的过程成为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要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拥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个原则强调的是精神支撑问题。法律和道德具有天然的联系和共同的价值取向。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良法和美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个原则强调的是实践基础问题。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实现什么样的法治目标,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和国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认真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的成功经验,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文明成果,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推动法治实践发展。

一条法治大道已经在脚下徐徐展开,只要我们遵循五大原则的指引,就一定能够顺利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同时,走在这条路上,我们一定要挺起胸膛、增强自信,不为那些质疑我们道路的议论所动摇,不为那些宣扬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言论所迷惑,坚定不移地走下去,走好走开这条法治的人间正道。第三章固安邦之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2014年12月4日,我国迎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带领下,最高检院领导、专职检委会委员以及180多名最高检新任和新晋升人民检察官,身着统一检察制服,面对宪法,高举右拳,庄严宣誓。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的生动写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确认了宪法在建设法治中国中的核心地位,阐述了依宪治国之于依法治国的重大作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这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决定的。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段话告诉我们,宪法首先是法,具有法的所有属性。但是宪法又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国家的根本法。如果说普通法律是一棵树上的众多树枝,那么宪法就是树根,是普通法律的根本所在。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决定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设置以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制度体系、思想基础和活动准则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都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而普通法律大都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比如,民法规定的是民事方面的制度,刑法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方面的制度,等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率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首先,宪法是立法的根据和基础。马克思曾说过,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在很多法律中,通常会在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应通过法定途径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无效。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讲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其次,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起草了1787年宪法,我国为制定1954年宪法,成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而一般情况下,普通法律的制定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无须成立专门机构。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并且通过程序更为严格。如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有权提议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更为广泛一些,其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30多年来,随着1982年宪法的诞生,一系列具有深刻影响的富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制度得以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充分体现了依宪治国的精神,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断扩展,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国家领导人职务终身制”、“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等现代政治理念成为真实生动的政治实践。此后,改革推动修宪,修宪保障改革的互动效应一路唱响,“市场经济”、“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保护私产”等现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思维先后入宪,不断刷新着社会意识和国家价值观,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今天,宪法所确立的制度、原则和理念日益成熟定型,日益深入人心,宪法已经并将继续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提出,彰显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中的核心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必将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增强宪法的权威

宪法法律权威,就是指宪法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组织、任何政党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治有没有权威,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我国宪法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宪法权威代表党的权威、人民的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要维护宪法权威,首先要尊重、爱护与信任宪法文本,对宪法文本要持历史的、客观的和宽容的评价,它并非单纯是法律文件,而是代表了国家精神,任何回避乃至消解宪法文本的做法都是对国家价值观的伤害。其次,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加强宪法实施,这是通过宪法凝聚民心、真正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途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对于宪法权威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宪法实施是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基础与过程,宪法实施状况的好坏决定了转型时期能否在根本价值层面上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良好发展。只有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体制,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

总结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能够深刻地体会到,只有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树立宪法权威,人民当家作主才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才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没有权威,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2012年12月4日,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仅20天,习近平总书记就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重申宪法高于一切,强调要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2013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到,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对增强宪法权威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对进一步增强宪法权威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实施宪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也要看到,宪法的实施、宪法权威的维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现有的宪法性法律原则性太强,具体化、规则化不够;在一些重要的有关国家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领域,还存在宪法性法律缺位的情况;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监督成效不大;宪法意识未在社会中真正树立,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全面地感受到宪法所带来的价值,许多人存在“法律很近,宪法较远”的错误想法,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因此,增强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仍然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长期的任务。三、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庄严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可见,宪法的力量不仅因其地位崇高,更在于其有效的实施。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了具体措施。要通过贯彻好、落实好这些要求和措施,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得以追究和纠正。

宪法监督制度要完善。没有监督制度,宪法就缺乏保障。目前,世界上有三种宪法监督模式,即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构监督模式。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体现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既突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最高的宪法监督权,又指明了推进宪法监督制度化的努力方向。要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使宪法监督更规范、更有效。

宪法解释要用好。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它比宪法修改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更加需要运用宪法解释,依法解决改革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推进宪法解释具体化、制度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建立完善宪法解释制度,保证宪法解释贯彻落实,同宪法修改等优势互补,与法律解释等同步推进,使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与时俱进。

备案审查能力要提高。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累计收到报备案的行政法规502件、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2253件、司法解释189件,对在审查中发现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已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要健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实际效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四、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宪法精神、宪法理念深入人心,宪法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延伸阅读我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何不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指出,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着本质区别。第一,制度基础不同。西方宪政建立在资本主义宪法基础上,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依宪执政,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二,领导力量不同。西方宪政民主无论两党制还是多党制或其他形式,选出的都是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我国依宪执政,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通过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实现党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各项政策和目标。第三,权力主体不同。西方宪政民主表面上看是“普遍平等”、“一人一票”,但实际上,选举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种资本力量、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群体力量。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