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4 20:22:23

点击下载

作者:(英)霍布豪斯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试读: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分科本)出版说明

我馆历来重视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1981年开始出版“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在积累单行本著作的基础上,分辑刊行,迄今为止,出版了十二辑,近五百种,是我国自有现代出版以来最重大的学术翻译出版工程。“丛书”所列选的著作,立场观点不囿于一派,学科领域不限于一门,是文明开启以来各个时代、不同民族精神的精华,代表着人类已经到达过的精神境界。在改革开放之初,这套丛书一直起着思想启蒙和升华的作用,三十年来,这套丛书为我国学术和思想文化建设所做的基础性、持久性贡献得到了广泛认可,集中体现了我馆“昌明教育,开启民智”这一百年使命的精髓。“丛书”出版之初,即以封底颜色为别,分为橙色、绿色、蓝色、黄色和赭色五类,对应收录哲学、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历史•地理和语言学等学科的著作。2009年,我馆以整体的形式出版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珍藏本)四百种,向共和国六十华诞献礼,以襄盛举。“珍藏本”出版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读书界希望我们再接再厉,以原有五类为基础,出版“分科本”,既便于专业学者研读查考,又利于广大读者系统学习。为此,我们在“珍藏本”的基础上,加上新出版的十一、十二辑和即将出版的第十三辑中的部分图书,计五百种,分科出版,以飨读者。

中华民族在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必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面向世界,以更加虚心的态度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的成果,研究和学习各国发展的有益经验。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任重道远。我们一定以更大的努力,进一步做好这套丛书的出版工作,以不负前贤,有益社会。商务印书馆编辑部2011年3月

出版说明

本书作者伦纳德·特里劳尼·霍布豪斯[L(eonard)T(relawny)Hobhouse](1864—1929)是英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先后在牛津大学(1887—1897)和伦敦大学(1907—1927)任教,一度兼任自由工会书记(1903-1905)并对几起劳资谈判进行仲裁。曾为《曼彻斯特卫报》撰稿并担任《论坛报》政治编辑(1905-1907)。除本书外,还著有《认识论》(1896)、《发展和目的》(1913)和《社会学原理》等。

19世纪在西欧各国中,自由主义在英国发展得最充分、最典型、最具有代表性,几乎成为整个19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本书就是对这一历史时期内自由主义在英国发展过程进行全面论述的专著。重点在于论述杰里米·边沁、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格莱斯顿和理查 德·科布登等这些有代表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观点、彼此的内在关系以及在英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表述了作者本人关于自由主义的见解。

本书认为,把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进行探讨时,其最初的理论就是以洛克、卢梭和潘恩等人为代表的天赋权利论,或者称之为自然秩序理论。其主要论点是:一个人无法孤立地实现自己的自然权利,他只有同他人签订协议,并为此目的建立政府来保护他在社会里的权利。他在订立契约时为服从共同规则不得不放弃一些权利,而得到的是公民的权利。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代表。政府只能按照社会条件的许可保护人的天赋权利,其他什么都不能做。书中提出的第二种自由主义理论就是边沁的“最大快乐原则”。这个原则认为它是一个行为、一个机构或一项社会制度的唯一的和最高的原则。大的愉快胜于小的愉快,不含痛苦的愉快胜于包含痛苦的愉快。痛苦可看做负数量的愉快。因此,它要求每个人必须作为一人来计算受影响的个人的数目。一个人必须毫无偏见地考虑获得的快乐或受到的痛苦的数量,要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或公正。这个原则还认为,自由不是主要的,它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人民主权不是主要的,因为一切政府都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一个人或一个阶级的统治如果比另一人或另一阶级的统治能给更多的人带来更多的快乐,那么统治工作就应该交给这个人或这个阶级去做,任何人不得干涉。本书认为,尽管边沁主义和天赋自由学说的出发点不同,但它们获得的实际结果并无明显不同。这两种势力联合形成一个学派,对英国自由主义产生极其巨大的影响。

在边沁以后,出现了科布登学派。它是天赋权利学说和边沁学说的汇合,主张自由放任主义,认为个人行为不受约束是一切进步的主要动力,人应该自由竞争,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能力。这个学派的出发点是经济方面的,着重倡导国际自由贸易,认为政府的功能是有限的。从19世纪中期起,英国自由主义史上的两个著名人物是格莱斯顿和密尔。前者信仰科布登原则,支持自由贸易,在他担任自由党领袖和四届首相期间,完成了科布登的财政解放政策,在处理对外关系时主张依靠民族自由和国际公平交易的固有力量,为英国的对外关系开创为人称道的先例。密尔的贡献是将新老自由主义之间的空隙连接起来。作为功利主义者,他对个人权利的看法是,公众的永久利益是同个人权利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利益不能与个人利益相矛盾。但是个人利益必须以理性的人的负责任生活为基础。密尔主张代议制政府,而且是比例代表制运动的先驱。他认为对自由的威胁不在于政府,而在于“多数的暴政”。只有居于少数有才智的人的利益和意见得到反映才是真正的民主政体,其出发点是充分实现个人自由。

本书作者认为,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信念:社会能够安全地建立在个性的这种自我指导之上,才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社会。自由是社会的必需,自由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自由与平等紧密结合,社会是仲裁人,其任务是主持公道,防止滥用高压力量。国家的职责是:为头脑和个性创造据以发展的条件,使公民能依靠自身努力获得所需的一切。

以上只是略举本书论点中的荦荦大端,其他仍有值得重视的见解,相信读者会以去伪存真的态度进行分辨。1994年11月第一章在自由主义以前

现代国家是一种独一无二的文化的特殊产物。但是这种产物仍在制造之中,一部分制造过程乃是社会秩序新旧原则之间的斗争。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新原则,但是要了解新原则,就必须先对旧原则作一回顾。我们必须了解旧的社会结构是怎样的,而旧的社会结构,如我将说明的,主要在自由主义思想的鼓舞下,正在缓慢然而稳当地让位给公民国家这一新的组织。旧的结构本身绝对不是原始的。什么叫真正原始是很难确定的。但是有一点十分清楚。无论什么时候,人总是生活在社会里,每一种社会组织都以亲属关系和简单的邻居关系为基础。在最简单的社会里,这些关系——可能被宗教或其他信仰所加强和扩展——也许是唯一有重要意义的关系。血统的经和通婚的纬织成了一张网,从这张网当中产生了许多小而粗糙但却紧密的团体。但是亲属关系和邻居关系只在小范围内才起作用。地方集团、家族或村社往往是朝气蓬勃的生活的中心,较大的部落聚集体却很难达到真正的社会团结和政治团结,除非以军事组织为基础。但是军事组织既可以把一个部落联合起来,同样也可以使其他部落处于屈从地位,从而以原始生活中最宝贵的东西为代价,建立一个更大同时更有秩序的社会。这样一种秩序一旦建立以后,当然并不以赤裸裸的武力为基础。统治者们开始拥有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这可能因为他们是神或神的后代,也可能因为他们受到全体祭司的祝福和支持。在无论哪种情况下,他们不仅有权掌握人们的肉体,而且有权掌握人们的精神。他们是上帝任命的,因为各种圣职都由他们授派。这样的政府不一定同百姓水火不相容,也不一定对百姓漠不关心。但它主要是高高在上的政府。就它影响人民生活而言,它按照它自以为明智并对它有利的原则给人民规定义务,例如服兵役、纳贡、服从法令乃至新的法律。某一法理学派认为法律是上级对下级发出的命令,并以惩罚制裁为后盾,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但是,尽管这对一般法律来说是不正确的,用来形容那一特定社会阶段却大致是正确的,这个阶段我们可很方便地称之为权力主义时期。

在世界大部分地方以及在历史上大多数时候,存在着的就只有上面所区分的这两种社会组织。当然,两种社会组织本身在细微处可以有许多变异,但是往这些变异的深处看,就只看到这两种交替出现的类型。一种是小的亲属集团,本身往往非常强劲,但是在采取一致行动方面却软弱无力。另一种是较大的社会,其幅员大小和文明程度从一个小的黑人王国到庞大的中华帝国各不相同,它们以某种军事力量和宗教或准宗教信仰的联合为基础,我们给它取一个中间名字,叫做权力原则。在文明较低阶段,照例只有用这个方法镇压敌对民族的抗争,在共同的敌人前维护边界,或建立外部秩序。不实行权力统治,就只好重新回到野蛮人的相对而言的无政府状态中去。

但是古代也出现了另外一种方法。古希腊和意大利的城邦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它在几个方面与氏族和村社不同。第一,城邦包含许多氏族和村社,其起源也许在于几个氏族不是在征服而是在比较平等的联盟的基础上合并起来。虽然城邦与一个古代帝国或一个现代国家相比显得很小,但是比一个原始的宗族却大得多。城邦的生活更加复杂多变。它容许个人有更多的自由发挥机会,在它发展的过程中,确实也镇压了一些老的氏族组织,并以新的地理的或其他方面的划分来代替。事实上,城邦不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而是以公民权利为基础,就是这一点使它不仅有别于公社,而且也有别于东方的君主国。它所承认并赖以生存的法律不是上级政府对下属百姓发布的命令。相反,政府本身也服从法律,法律是城邦的生命,受到全体自由公民的自愿支持。从这种意义上说,城邦是一个自由人的共同体。从集体意义上说,其公民是没有主人的。他们自己统治自己,只服从一些生活中的规章,这些规章是古时候传下来的,由于历代人忠心耿耿地执行而具有力量。在这样一个共同体中,有些最令我们伤脑筋的问题是以一种非常简单的形式提出的。尤其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是紧密、直接和自然的。他们的利益显然是结合在一起的。除非每个人都尽到自己的义务,否则城邦就很容易被破坏,人民遭到奴役。除非城邦为人民着想,否则它就很容易衰亡。更加重要的是,当时没有教会和国家的对立,没有政治生活和宗教生活之间的分歧,没有宗教和非宗教之间的分歧使公民不能尽到效忠义务,使良心的力量反对爱国的义务。要把这样一个共同体形容为人们由于希望生活得好而联合起来,不必借助哲学的想象,只要相当简单和自然地说明事实就行了。我们如今正在辛辛苦苦满腹狐疑地力求恢复的理想,在古希腊的生活条件下自然而然地就实现了。

另一方面,这个简单的联合有极其严重的局限性,最终导致城邦制崩溃。联合生活的责任特权不是奠基于人类个性的权利,而是奠基于公民身份的权利,而公民身份从来不跟着社会一同扩展。居民中包括奴隶或农奴,在许多城邦中有大批原初被征服的人的后代,他们本身是自由的,但被排斥在统治圈子之外。尽管社会状况相当单纯,城邦却经常被派系纠纷分裂——一部分也许是老的氏族组织遗留下来的影响,一部分也许是财富的增长和新的阶级划分的结果。派系的弊病因城邦处理各城邦间关系问题失当而变本加厉。希腊城邦坚持其自治权,虽然本来可能解决问题的联邦原则最终被采用,但是在希腊历史上为时已晚,挽救不了城邦的命运。

罗马的建设性天才想出了一种不同的方法来应付日益扩大的关系中所包含的政治问题。罗马公民身份被扩大到包括整个意大利,后来又扩大到包括地中海流域的全部自由人。但是这种扩大对于城邦的自治甚至更为致命。意大利人无法在罗马广场或马斯平原集会以选举执政官和通过法律,公民身份扩大得愈广泛,对政治目的也愈无价值。事实上,罗马的历史可以当作一个绝好的例证,它说明,要建立一个大帝国,只能以依靠军事力量的个人独裁为基础,并以有效的官僚机器来维持和平与秩序,除此以外,要在任何其他基础上建立这个帝国,是何等的困难。在这个巨大的机构中,军队是权力的中心,或者不如说,每支驻扎在某个遥远边境基地上的军队都是一个潜在的权力中心。一个早已公开的“帝国的秘密”是:罗马以外的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立一个皇帝,虽然当皇帝的人始终有点神圣,法学家也念念不忘皇帝体现人民意志这一理论,事实却是:皇帝是一支强大的军队选中的,由战神批准,只要能够镇压任何敌对的觊觎王位者,就能保持权力。帝国在持续的战争中迅速解体,这倒并不是因为边境内外都存在着野蛮暴虐。为了恢复秩序,中央和地方权力之间的妥协是必不可少的,封建主就成了一地之君,效忠于一位远方的君主,忠诚程度视情况而定。在这同时,由于秩序普遍混乱,西欧大部分人民失去了自由,一来是由于征服,一来是由于在乱世必须找到一个保护者。中世纪的社会结构于是就采取了我们称之为封建制度的等级形式。在这个彻底应用权力原则的过程中,每个人在理论上都有他的主人。农奴听命于地主,地主听命于大庄园主,大庄园主听命于国王,国王听命于皇帝,皇帝由教皇加冕,教皇听命于圣彼得。从宇宙的统治者到最卑微的农奴,门第的链子算是完成了。但是在这个体系里,工商业的兴起提出了新的自由中心。人们在城市里重新学习有关联合起来进行共同防御和管理共同利益的课程,这些城市从贵族或国王那里获得了权利特许状,在欧洲大陆甚至成功地建立了完全的独立。英国从1066年被威廉征服起,中央权力最为强大,但即便在英国,城市也由于许多原因变成了自治的共同体。城邦又重新诞生,随之而来的是活动激增,文学艺术复兴,古代学问重新发现,哲学和科学再生。

中世纪的城邦比古代的城邦优越,主要在于奴隶制在其生存中不是一个重要因素。相反,通过欢迎逃亡农奴,为其自由辩护,大大促成了较温和的奴役制的灭亡。但是,和古代的城邦一样,它被内部派系斗争严重地、永久性地削弱,而且和古代城邦一样,其成员的特权不是奠基于人类个性的权利,而是以公民的责任为基础。城市的自由只限于“特许权”,亦即通过特许状获得的公司权利以及从国王或封建主那里争取到的权利,其中包括行会和同业公会的权利,这些权利只有作为这些集体成员的人们才能享受。但是城邦的真正弱点依然是它的孤立。它仅仅是一代又一代变得愈益强大的封建社会边界上(实际上是在边界内)一个相对自由的小岛。随着交通的发达和生活艺术的提高,中央权力(尤其在法国和英国)开始超过封建主。封建主的反抗和骚乱被镇压下去,到15世纪末,庞大的、统一的国家(现代国家的基础)已开始存在。它们的出现意味着社会秩序的扩大,在某些方面更意味着社会秩序的改进。在早期阶段,它赞成公民自治,镇压地方无政府主义和封建特权。但是中央集权的发展最终是和公民独立的精神不相容的,有害于国王及封建主之间早期的斗争为全体人民获得的政治权利。

于是,我们进入了现代时期,这个时期的社会建立在一个绝对权力主义的基础上。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并倾向于专制独裁。在国王以下,从大地主直至干零活的工人,分成许多社会等级。这个时期较诸早期的社会有一点不同。金字塔的底部是一个至少拥有人身自由的阶级。农奴制在英国实际上已经消失,在法国大部分地方不是消亡了,就是削弱成为土地保有权的某些可憎的财产附带权。另一方面,英国农民开始脱离土地,为这个国家今后将发生的社会问题奠定了基础。

现代国家是从一种权力主义制度的基础开始的,那种制度提出抗议,从宗教、政治、经济、社会以及伦理道德种种方面提出抗议,就是自由主义的历史性开端。因此,自由主义最初是作为一种批判出现的,有时甚至作为一种破坏性的、革命性的批判。在长时期内,它的消极作用是主要的。它的任务似乎是破坏而不是建设,是去除阻碍人类前进的障碍而不是指出积极的努力方向或制造文明的框架。它发现人类受到压迫,立志要使其获得自由。它发现人民在专制统治下呻吟,国家受一个征服种族的蹂躏,工业受社会特权阻挠或被赋税摧残,就提供救济。它到处消除自上而下的压力,砸烂桎梏,清除障碍。等破坏完成以后,它是不是也会致力于必要的重建?自由主义的本质到底是建设性的抑或仅仅是破坏性的?它是否具有永久性的意义?它是否表达了社会生活的某些重大真相,抑或只是西欧特殊环境所造成的暂时现象?它的任务是否已经完成,只消心安理得地把火炬交给一个更新的、更有建设性的原理,自己功成身退,或者偶尔寻找一些更落后的地方来进行传教工作?这些都在我们需要回答的问题之列。眼下,我们只消指出,自由主义起源的环境足以解释为什么批判性和破坏性的工作占主要地位,而无需由此推断出缺少最终的重建力。事实上,无论是借助自由主义还是通过人类的保守本能,重建工作始终是和破坏工作同时进行的,而且将会一代比一代更加重要。现代国家,如我将要说明的,大大有助于使自由主义诸要素融会贯通,等我们懂得了这些要素,明白它们在何种程度上已获得实现,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自由主义诸要素,并解答其永久性价值的问题。第二章自由主义诸要素

这里我无法对自由主义运动的历史发展作一全面阐述,而只能扼要介绍它攻击旧秩序的几个要点以及指引自由主义运动前进的几种基本思想。1.公民自由

从逻辑发展以及历史意义上讲,第一个攻击点是专制统治,第一项要争取的自由是按照法律对待的权利。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没有合法权利,完全受另一人支配,被那人随意摆布,就是那人的奴隶。他是“无权”,没有权利。如今,在某些野蛮的君主国里,在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中,往往实行这种无权制度。在这些国家里,人们虽然彼此间照惯例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对于国王却根本没有权利,全凭国王个人的好恶来决定一切。欧洲君主或大庄园主从未公认地享有过这种权力,但是欧洲政府在各个时候和各个方面却行使过或要求过原则上专制程度不稍逊的权力。例如,正常的法院是以正常的审判形式对一个人犯下的特定的罪行施加特定的刑罚,专制政府却按照本身的意愿和好恶,采取逮捕、拘留和惩罚等等法律以外的方式。今天的俄国以“行政”手段施加的惩罚就属于这种性质;旧制度下的法国以“密信”实行监禁也属于这种性质;叛乱时期以所谓军法名义实行的一切处决,以及爱尔兰中止执行各种即时和公正的审判,都属于这种性质。这种形式的专制政府是17世纪英国议会的第一批攻击目标之一,人民的这第一种自由得到了《权利请愿书》以及《人身保护法》的确认。值得注意的是,这自由的第一步实际上正是要求法治。“处于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洛克在总结整整一章关于17世纪的争论时说,“是要有一个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由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制定,并为社会的一切成员共同遵守。”

这就是说,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一个人也许能够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为可以容许的意愿以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换言之,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法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自由和法律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法律对个人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个特定时候和一个特定方面与个人的自由是对立的。但是,法律同样也限制他人随心所欲地处置个人。法律使个人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压迫的恐惧,而这确实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

这番道理中有一个先决条件不容忽视。在假定法治保证全社会享有自由时,我们是假定法治是不偏不倚、大公无私的。如果一条法律是对政府的,另一条是对百姓的,一条是对贵族的,另一条是对平民的,一条是对富人的,另一条是对穷人的,那么,法律就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享有自由。就这一点来说,自由意味着平等。正因为如此,自由主义才要求有一种能保证公正地实施法律的诉讼程序。才要求司法部门独立,以保证政府及百姓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才要求诉讼收费低廉,法院大门敞开。才要求废除阶级特权。到时候还会要求废除以金钱收买老练的律师的权力。2.财政自由

与司法自由紧密联系,在日常生活中更普遍感受到的,是财政自由问题。斯图亚特王朝横征暴敛,使英国的事态陷于危机。乔治三世以同样不含糊的方法,使美国的事态陷于危机。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原因是贵族和教士拒绝承担他们的一份财政义务。但是财政自由比司法自由提出更多尖锐的问题。以一项普遍和公正地实施的法律来规定捐税是不够的,因为捐税按照公共需要而每年都有所不同,其他法律可以无限期地保持稳定不变,捐税却理所当然地必须随时调整。严格地说,这是行政机关的问题,而不是立法机关的问题。因此,百姓在财务方面的自由就意味着对行政机关施加限制,不仅是依靠明文规定的法律,而且还要依靠更加直接和经常的监督。一句话,这意味着责任政府制,此所以我们更多地听见“无代表,不纳税”的呼声而较少听见“无代表,不立法”的呼声。因此,从17世纪开始,财政自由就包含着所谓的政治自由。3.人身自由

政治自由放在最后谈较为方便,但是这里要指出,另外还有一条路可以达到而且事实上已经达到政治自由。我们已经知道,法治是走向自由的第一步。一个人被他人控制是不自由的,只有当他被全社会必须服从的原则和规则所控制时才是自由的,因为社会是自由人的真正主人。但这仅仅是问题的开端。可能有法律,也可能不像斯图亚特王朝那样把法律置之不顾,然而,第一,法律的制定和维护可能取决于最高统治者或寡头统治集团的意志,第二,法律的内容对少数人、多数人或除那些制定法律的人以外的所有人可能是不公正的和压制性的。第一点涉及到我们暂缓讨论的政治自由问题,第二点则提出了占有自由主义大部分历史的那些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问:哪种类型的法律被认为是特别压制性的,在哪些方面必须不仅通过法律,而且还必须通过废除坏的法律和暴虐统治来争取自由。

第一,存在着一个所谓人身自由领域,这个领域很难说清楚,但它是人类最深沉的感觉和激情的最猛烈的斗争场所。其基础是思想自由——一个人自己头脑里形成的想法不受他人审讯——必须由人自己来统治的内在堡垒。但是,要是没有思想交流的自由,思想自由就没有什么用处,因为思想主要是一种社会性的产物;因此,思想自由必须附带有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论自由。这些权利并不是不受怀疑、没有困难的。言和行在某一点上很难区别,言论自由可能意味着制造动乱的权利。正当自由的界线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易划定。它们把我们直接引向自由和秩序可能发生冲突的许多点中的一点,而我们要应付的正就是这种冲突。就有关的宗教自由权利而言,冲突的可能性也不小。这种自由绝不能认为是绝对的。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会容忍一种以吃人肉、以人为祭品或焚烧巫婆为内容的宗教崇拜。事实上,这类做法——它们是各种最虔诚地保持着的原始信仰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已经被那些负责统治欠发达种族的文明人习惯性地取缔。英国法律承认印度的一夫多妻制,但是我想一个穆斯林或印度人未必能在英国同时娶两个妻子。进行斗争也不是为了这种自由。

那么,宗教自由的主要意义究竟是什么呢?从表面上讲,我认为它包括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另外还有任何一种不伤害他人、不破坏公共秩序的崇拜权利。这个限制似乎还附带着言论应有某种礼节和克制,避免不必要地伤害他人的感情;我认为对这种含义必须予以承认,尽管它为紧张和不公正的应用留有余地。还有,从外在意义说,我们必须注意到,对宗教自由的要求很快就超出单纯信仰自由的范围。任何信仰只要伴随着诸如开除职位或剥夺受教育权利等惩罚,宗教自由就是不充分的。在这一点上,充分自由同样意味着充分平等。从内在意义说,宗教自由的精神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一个人的宗教是同他最内心深处的思想感情并列的。它是他本人对生活、对人类、对世界、对他自己的起源和命运所持的态度的最具体表现。因此,没有一种真正的宗教不是充满个性的;宗教越是被承认为精神的,当任何人企图把一种宗教强加于人时,矛盾就越是突出。严格地说,这种企图并不恶劣,然而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些想从外部以机械手段强使人们改变信仰的人,是对真正的宗教犯下弥天大罪。他们自欺欺人,对他们感受最深的东西的性质一无所知。

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又遇到了困难。宗教是个人的事。但宗教不明明也是社会的事吗?对于社会秩序,还有什么比信仰更加重要呢?如果一个人因为偷了一点鸡毛蒜皮的东西就被我们送进监狱,那么,对于那个我们以名誉担保,确信是在毒害人们的心灵,使他们永远堕入地狱的人,我们又该如何处置呢?还有,一些人宣扬的道理,如果被化诸行动,将会使肢刑架和火刑柱死灰复燃,我们又如何以自由的名义来对待这些人呢?这里又一次存在着一个必须仔细研究的定界问题。这里我只指出,我们的实践已获得一个解答,总的来说,迄今这个解答效果不错,而且有原则基础。一个人有宣传托尔克马达的信条或穆罕默德的宗教的自由,但是没有身体力行以致侵犯他人权利或破坏和平的自由。言论和信仰只要是表达个人的虔诚,就都是自由的。一种宗教灌输的仪式如果侵犯他人的自由,或者更广泛地,侵犯他人的权利,这种仪式就不配享有绝对的自由。4.社会自由

现在我们从生活的精神方面转向实际方面。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观察到,第一,自由主义必须应付社会等级组织对个人实行的那些限制,这类限制把某些职位、某些职业、受教育的权利或至少是受教育的机会保留给某个阶层或阶级的人。就其极端形式来说,这是一个种姓制度,其限制既是社会的,又是宗教的或法律的。在欧洲,它具有不止一种形式。某些职业是由社团垄断的,这在18世纪法国改革家心目中很突出。某些公职和神职是保留给那些“生而有之”的人的。另外还有一种更为流行的阶级精神,对那些能够而且将会高升的人抱敌对态度;这种精神在不具有财产的智能超常的人难以受到教育这一事实里,找到了更实质性的同盟。大家都知道的我就不说了,但是必须再指出两点。第一,争取自由的斗争依然也是争取平等的斗争。选择和从事职业的自由要充分行之有效的话,意味着从事此类职业的机会必须和他人均等。事实上,这是促使自由主义去支持一项全国性的公费教育制度,并沿着这个路线继续前进的许多种理由中的一种。第二,尽管我们可以坚持个人的各项权利,但是团体或准团体(如工会)的社会价值是不容忽视的。经验表明,工业问题上必须有某些集体管理的措施,而在使这些措施同个人自由协调的过程中,会发生严重的原则困难。这些将在下节谈。但是有一点不妨指出。自由主义一个明确的原则是:团体成员身份不应依靠任何继承资格,也不应为获得这种身份设置任何人为困难,“人为”一词指的是任何非该职业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为了独占而故意设置的困难。就反对所有此类限制方法而言,自由主义的立场是很明显的。

这里只需再补充一句:性别限制在各方面都和阶级限制相同。有些职业,对妇女来说无疑是不适宜的。但要是这样的话,只要测试一下适宜程度就足可把妇女排斥在外了。“为妇女开辟道路”是“为人才开辟道路”的一个应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应用,实现这两者是自由主义的精髓。5.经济自由

在现代时期的早期,除垄断以外,工业是被各种形式的限制性立法、航行法和关税所束缚的。尤其是,关税不仅是自由企业的阻碍,而且还是造成各行业间不平等的缘由。关税的根本性作用是通过使某些工业对消费者不利,把资本和劳力从在某一地点能最有利地使用的对象转移到较少有利地使用的对象。在这一点上,自由主义运动既攻击阻碍,又攻击不平等。在大多数国家里,这种攻击已成功地摧毁了地方关税,建立了相当大的自由贸易单位。只有在英国,仅仅因为我们早期在制造业方面的优势,才完全成功地克服了保护主义原则,而甚至在英国,要不是因为我们依靠从外国进口食物和工业原料,反动的保护主义者肯定至少已获得了暂时的胜利。自由主义思想最伟大的胜利是最靠不住的胜利。在这同时,自由主义随时准备好重新进行斗争,它在自由主义队伍内部没有引起反击和反向运动。

对工业的安排有序的限制,情况就不同了。旧的规章制度已不适用于当时的条件,在18世纪要求停止实施,要么在工业革命初期被正式废除。在一个时期内,完全不受限制的工业企业仿佛将成为进步的口号,那时发出的回声至今尚不绝于耳。但是,旧的限制还没有正式撤销,新的管理过程又开始了。新工厂制度所产生的状况使公众大为震惊;早在1802年,就开始制订一系列法律,从这一系列法律中产生一部年复一年注视工人生活以及工人同雇主关系的工业法典,并订出更多细则。这个运动的初期阶段被许多自由主义者以怀疑和不信任的目光看待。目的当然是保护弱的一方,但是方法却是干涉契约自由。一个健全的成年人的自由——甚至像科布登这样坚强的个人主义者也承认儿童的情况除外——意味着他有权缔结最符合他本身利益的契约,并且有权利也有义务自己来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由于自由契约和个人责任接近整个自由主义运动的核心,才有那么多自由主义者对于用法律管理工业表示疑虑。尽管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坚决的自由主义者也不仅终于接受,而且还积极促进扩大政府对工业领域的控制以及在教育方面,甚至抚养儿童方面、工人住宅方面、老残病弱照顾方面、提供正常就业手段等方面实行集体责任。在这些方面,自由主义似乎在走回头路,我们必须深入探讨这种倒退究竟是原则改变问题,还是用途改变问题。

与契约自由紧密连在一起的是联合自由。如果人们基于共同利益缔结一项协议,只要不损害第三方,他们显然会同意永远以同样条件对任何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目的采取一致行动。也就是说,他们可以组织联合。但是,实际上,联合的力量是一样和各个组成该联合的人的力量大相径庭的东西;只有靠法律条文才能试图按照从个人间的关系中得出并适合这种关系的原则来控制一种联合的行为。一种联合可以强大到形成国内之国,并在绝非不平等的条件下同政府抗争。某些革命团体,某些教会组织,甚至某些美国托拉斯,它们的历史可以援引来说明这种危险并非是凭空想象的。除此以外,一种联合可能压迫其他联合,甚至压迫自己的成员,自由主义的职责与其说是保护联合的权利,反对法律的限制,倒不如说是保护个人,抵制联合的力量。事实上,就这一点来说,自由的原则是两者兼顾,这双重应用见诸历史。然而,从1824年到1906年这个时期,工会的解放可能还不彻底,主要是一个解放运动,因为工人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和雇主处于接近平等的地位,也因为法律事实上是永远也阻止不了雇主暗中联合的。它同样也是一个通过平等争取自由的运动。另一方面,尽管资本的联合可能强大得多,理所当然地受到怀疑,工会的压制力也绝对不可忽视。这里并没有原则的矛盾,而是对真正的环境差异的公正评价。总之,可以这么说,自由主义的职责与其说是维护自由联合的权利,不如说是在各个情况下用这种方式确定权利,以有利于最大限度的真正自由和平等。6.家庭自由

在国家的一切联合组织中,家庭这一小型社会是最普遍的,具有最强大的独立生命力。专制家庭是专制国家的缩影,其中丈夫在很大程度上是妻子和子女的人身财产的绝对主人。解放运动要争取实现三点:1)使妻子成为一个完全承担责任的人,能够拥有财产,起诉和被起诉,自己经营业务,并对她丈夫享有充分的人身保护;2)尽可能按照法律在一个纯粹契约性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婚姻的圣礼按照双方宣布的宗教仪式办理;3)为儿童争取肉体、精神和道德上的关怀,办法是让父母担负起一定的责任,若疏忽则予以惩处,同时拟订一项教育和卫生的公共制度。头两点是自由和平等互相依赖的典型例子,第三点则经常被看作是社会主义倾向而非自由主义倾向。事实上,国家主管教育产生了某些严重的原则问题,至今尚未圆满解决。总的来说,如果教育是一种国家有权强制执行的责任,对于选择教育路线就也有一种对抗的权利,忽视这一点是有害的,而调节的方法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有待恰当地决定。不过,我坚决主张,国家是高一级父母这一总概念既真正是社会主义的,也真正是自由主义的。它是儿童权利的基础,是保护儿童免遭父母疏忽的基础,是儿童作为未来公民将会要求的机会均等权利的基础,是他受训练以便成年后在社会制度中履行职责的基础。这里,自由又一次包含着控制和限制。7.地方自由、种族自由和民族自由

现在我们要从最小的社会单位转到最大的社会单位。解放运动有一大部分关系到一大批民族起来反对异族统治、欧洲反抗拿破仑、意大利为自由斗争,关系到土耳其基督徒的命运、黑人的解放、爱尔兰和印度的民族运动。不少这种斗争提出了最简单形式的自由问题。问题曾经是而且经常是为弱的一方争取最起码的权利;不为这种要求所动的人与其说是缺乏逻辑或道德,不如说是缺乏想象力。但是,在民族运动背后,确实冒出许多极其棘手的问题。民族与国家有什么不同?它构成什么样的整体,它的权利是什么?如果爱尔兰是个民族,阿尔斯特是不是民族?如果阿尔斯特是一个英格兰和新教徒民族,阿尔斯特属于天主教的一半又是什么?历史在某些方面已经给了我们切实的回答。例如,历史表明,享有责任制政府的法国人和英国人,尽管历史上存在着一切宗教信仰、语言和社会结构方面的争端和差异,却融合成了加拿大这一民族。历史证明德意志是一个民族这个信念是正确的,并对梅特涅所谓意大利是个地理表现这句表示轻蔑的话加以嘲笑。但是如何预见历史,给一个要求成为一个独立自主单位的民族哪些权利,这些问题就不大容易解决了。毫无疑问,自由主义总的倾向是赞成自治,但是,面对着再分问题以及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复杂问题,它必须依靠历史的具体教导以及政治家的务实眼光去确定如何为自治划定界线。不过,有一个经验主义的标准似乎是切实可行的。如果一个弱小的民族与一个较大或较强的民族合并后,能够用对联合双方都行得通的普通法律加以统治,并履行自由的所有一般性原则,那么,这种安排对双方来说就是最好的。但是,如果这个方法失败了,如果政府不得不经常借助非常的立法或使它自己的机构非自由化,那情况就十分紧急了。在这种状况下,最为思想解放的民主也等于在维持一种必然会破坏它本身原则的制度。赫伯特·斯宾塞先生评论说,亚述征服者在半浮雕中被描绘成用一根绳子牵着他的俘虏,实际上自己是被那根绳子捆住的。只要他保持权力,他就失去自由。

关于种族也产生类似的问题,许多人错误地把种族同民族混淆起来了。就有关基本权利而言,自由主义的态度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一考虑到应该保证这些权利的政治力量,问题就产生了。黑人或卡菲尔人在智力上和道德上是否能实行自治或加入一个自治的国家?开普殖民地的经验倾向于做出肯定的回答。我认为,美国关于黑人的经验做出了一个更令人怀疑的回答。强行扩大白人对黑人的权利也许是毁灭黑人的最好方法。通过灌输个人财产、自由转让土地、自由购买酒类等概念来摧毁部族习俗,也许是剥夺者最便利的方法。在与弱小民族的一切关系中,我们是在一种被不老实地唱高调败坏了的气氛中活动的。如果人们说平等,他们指的是被各种法律所压迫。如果他们说保护,他们指的是对喂肥了的鹅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原则和推论有用,最可靠的办法也许是把目光集中在问题的要素上,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支持任何一种方法,只要这种方法能使“有色”人种摆脱人身暴力,摆脱鞭笞,摆脱剥夺,摆脱烈酒,尤其是,摆脱白人本身。直到白人充分学会管理自己的生活为止,他对黑人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是什么事也不要做。在这方面,更建设性的自由主义尚需假以时日。8.国际自由

如果不干涉是对于野蛮人最好的东西,那么,许多自由主义者认为它同样也是国际事务中最明智的办法。这个看法以后再谈,这里我只指出三点:1)自由主义的真髓是反对使用武力,武力是一切暴政的基础;2)自由主义的实际需要一是反对武装力量的残暴专横。武装力量不仅可以如同在俄国那样被直接用来侵犯自由,而且如同在西欧那样,军事精神还有更巧妙的办法腐蚀自由制度,侵吞本来可以用来促进文明的公共资源;3)随着世界的日趋自由,使用武力将变得没有意义。如果不是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征服一个民族,发动侵略是没有好处的。9.政治自由和人民主权

在所有这些权利问题后面,是如何争取和保持权利的问题。是靠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对全社会履行责任吗?这是一般人的回答,它表明自由的总理论与普选权及人民主权学说之间的联系之一。然而,这个回答并不符合问题的全部可能性。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可能不重视他们的权利,没有能力行使权利。他们可能受促嗾使去征服他人,剥夺富人,或干出任何一种集体暴行或愚行。从普遍自由和社会发展观点看,有限的选举权反倒可能比扩大了的选举权效果更好。甚至在这个国家里,1884年选举权的扩大在几年内使得自由在各方面停止发展,这种说法是言之有理的。人民主权原则建立在什么理论上,在什么限度内有效?它是否是自由和平等总原则的一部分,抑或还包含着其他概念?这些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我们已经非常简单扼要地回顾了自由主义运动的各个主要方面。我们已经指出,第一,自由主义运动是和生活共同发展起来的。它关心的是个人、家庭和国家。它涉及工业、法律、宗教和伦理道德。如篇幅允许的话,不难说明一下它对文学艺术的影响,它同习俗、虚假和保护人的斗争,以及它为自我表现、为真实、为艺术家的灵魂进行的斗争。自由主义是现代世界生活结构的一个贯穿一切的要素。第二,自由主义是一支有效的历史力量。它的任务在任何地方都未完成,但它几乎在每一个地方都获得进展。现代国家,如同我们在除俄国以外的欧洲,在英国殖民地,在北美和南美,以及我们开始在俄帝国以及广阔的亚洲大陆看到的,乃是吸收了自由主义原则而或多或少地改变了的旧的专制社会。第三,关于这些原则本身,我们认识到,自由主义在每一要点上都是一项被其名字充分表示的运动——一项解放人民、扫清障碍、为自发性活动开辟道路的运动。第四,我们看到,在许多情况下,从一个方面看是争取自由的运动,从另一个方面看却是争取平等的运动,两者习惯性结合已成定论。最后,我们看到在无数例子下,自由的精确定义和平等的精确意义依然是模糊不清的,我们的任务就在于对此加以探讨。再者,我们主要是从自由主义的早期和比较消极的方面来看待它的。我们把它看作一种在旧社会里活动的力量,通过松开旧社会的结构加诸于人类活动的桎梏来改变旧社会。我们还要问,按照自由主义原则,能形成什么样建设性的社会组织;就是在这一点上,自由和平等原则具有更充分的意义,并想出办法来应用这些原则。人民主权问题也指出同样的需要。因此,我们余下的工作路线是明确地规定了的。我们必须了解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研究在它们提供的基础上能建立起什么样的组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回顾自由主义思想某些明确的历史阶段。我们将了解历代的思想家们如何钻研上面指出的各个问题,局部的解答如何引起更深入的探索。在各种思想的实际运用的指引下,我们将接触自由主义的核心,并将试图把自由主义学说诸要素作为一种建设性的社会理论形成一个概念。然后我们将把这个概念应用于当代更重大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这将使我们最终能够估计自由主义作为现代世界一支活的力量的目前的地位以及自由主义的理想化为现实的前景。第三章理论的发展

巨大的变革不是由观念单独引起的;但是没有观念就不会发生变革。要冲破习俗的冰霜或挣脱权威的锁链,必须激发人们的热情,但是热情本身是盲目的,它的天地是混乱的。要收到效果,人们必须一致行动,而要一致行动的话,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理解和共同的目的。如果碰到一个重大的变革问题,他们必须不仅清楚地意识到他们自己当前的目的,还必须使其他人改变信念,必须沟通同情,把不信服的人争取过来。总之,他们必须表明他们的目的是可能达到的,它是与现制度相容的,或至少是与某种可行的社会生活方式相容的。事实上,他们是被他们精心制作思想观念并最终制定某种社会哲学的需要驱使的,推动他们前进的哲学产生于人类感情的实际需要。那些由抽象思考形成、与人类饥渴的灵魂无关的哲学自始至终是无用的和学究气的。

英国人在理论领域中的确比较胆小和笨拙,所以自由主义运动在英国往往想办法摒弃各种笼统的原则。在自由主义运动早期,其形式是比较稳健的,它假借宪政的名义来谋求达到它的目的。针对斯图亚特王朝的要求,既有一个哲学的论据,也有一个历史的例证,早期的议会领袖更多地依靠先例而不依靠原则。这个方法体现在辉格党的传统中,一直延续到今天,成为自由主义者制订行动纲领的要素之一。这可以说是自由主义中的保守主义成分,有助于抵抗侵犯,有助于获得持续的发展。事实上,在改变了的环境下维持旧秩序等于引起一场革命。17世纪的情况就是如此。皮姆及其追随者们能够在我们的宪法史中为他们的论点找到正当理由,但是要这样做的话,他们必须对斯图亚特王朝和都铎王朝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而在1640年运用14和15世纪的各项原则,实际上就是发动一场革命。在当代,维护下院的权利,反对上院,从表面上看,是坚持老的宪法权利,但是要在使下院成为整个国家的代表的新环境下这样做,实际上就是破天荒第一次在牢固的基础上建立民主,而这又是实行一场革命。

现在,那些实行一场革命的人必须了解他们是否在领导世界。他们需要有一种社会理论——事实上,比较彻底的运动的鼓吹者总是有这样一种理论;尽管如我们已指出的,理论来自他们感觉到的实际需要,故而容易赋予仅仅有暂时性价值的思想以永恒真理的性质,但并不因此而被当做不太重要而弃之不顾。理论一旦形成,就对其拥护者产生作用,为他们的工作指示方向,加强团结。它反过来又成为一支真正的历史性力量,其凝聚性和恰当性的程度不只是学术上感兴趣的问题,而且也是具有实际意义的问题。再者,理解一场运动的进程,通过了解其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抱有的一系列观点,要比通过研究各种迂迴曲折的政治事件以及繁复纷纭的党争来了解明白容易得多。观点自然会影响处理问题的方法,无论是纯理论的问题还是实际的问题。对于历史学家来说,观点是一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各种不同的甚至互相冲突的思想和政策组合起来,显示出它们内在的相似之处。因此,我们现在要求探讨一下自由主义运动所持的各种主要观点,并且把争取自由的热情力求在其中表达的各种主要理论加以区别。

第一种理论我们称之为自然秩序理论。

早期的自由主义必须对付教会和国家的极权统治。它必须为人身自由、公民自由及经济自由辩护,在这样做的时候,它立足于人的权利,同时因为它必须是建设性的,又不得不适当地立足于所谓的自然秩序的和谐。政府要求有超自然的制裁力和神圣的法令。自由主义的理论答称人的权利是以自然法则为基础的,而政府的权利则以人的机构为基础。最古老的“机构”是个人,原始社会是个人在家庭感情影响下并为了互相帮助而形成的自然组合。政治社会是个比较人为的安排,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秩序和维持共同安全这一特殊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洛克认为,政治社会是建立在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上的,如果一方违反条款,契约也就终止。或者,按照卢梭的观点,政治社会主要是人民相互之间的契约,依靠这种安排,可以从许多相冲突的个人意愿中形成一个共同的或普遍的意愿。政府可作为这种意愿的机关予以建立,但它从人民获得权力,当然必须服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代表。

无论把这些理论分开的观点差别是什么,从洛克到卢梭和潘恩,以这种观念从事工作的人都一致把政治社会看成是一种限制,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自愿服从限制。政治机构是屈从和不平等的起源。在政治机构的前面和后面,是自由和平等的个人的集合。但是孤立的个人是没有活动能力的。他享有的权利只被他人的相应权利所限制,但是除非机缘使他占了上风,他无法行使这些权利。因此,他觉得,为了相互尊重权利,最好与他人签订协议;为了这个目的,他建立了一个政府来维护他在社会里的权利,并保护社会免受外来攻击。由此可见,政府的功能是受限制的,可以限定的。这就是:按照社会条件的许可准确地保护人的天赋权利,其他什么都不能做。任何进一步使用国家的强制性力量的行为都是属于违背政府据以建立的协议的性质。一个人在订立契约时放弃了一些权利,这是服从一个共同规则所不得不放弃的——就这么多,不能更多。他放弃他的天赋权利,获得公民权利作为报答,这种权利也许不太完全,但是有集体力量作保证,故而更加有效。因此,你如果想了解人在社会里应该有哪些公民权利,就必须弄清人的天赋权利是什么,它们在什么程度上由于调解人们相互冲突的要求而不可避免地被修改。任何干涉超过这种必要的调解就是压迫。公民权利应尽可能与天赋权利一致,或者,如潘恩所说,公民权利就是被交换了的天赋权利。

这种关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概念比自由主义据以建立的理论经久得多。它构成曼彻斯特学派全部学说的基础。它的精华,如我们将在下文看到的,被许多功利主义者所吸收。它在整个19世纪起着作用,尽管力量日益减弱;当代自由主义者如法盖等人紧紧抓住了这个概念,他们公然取消其纯理论的基础,并把他们的论点建立在社会效用之上。事实上,它的力量不在于其逻辑原则,而在于它为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某些需要的国家功能观念提供坚实性和一致性。只要那些需要高于一切,这个理论就有存在价值。随着这些需要被满足,其他需要又产生,就需要有一个更充分、更健全的原理。

但是天赋理论另有一个方面我们绝不可忽视。如果在这个理论中,政府是害人精而权力是压迫和停滞的起源,那么,进步和文明的源泉又在哪里?显然是在个人的行为中。个人自由发挥才能的天地越大,全社会进步的速度也越快。这里包含着一个重要真理的因素,但含义又是什么呢?如果个人是自由的,任何两个各自追求不同目的的自由人在一起就会发生冲突。事实上,我们的理论就是把发生这种冲突的可能性看作社会的起源和基础。人们的自由要有效,就必须承认某些相互的限制。但是,在18世纪,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内,出现了一种观点,认为意愿的冲突是出于误解和无知,其危害被政府镇压所加剧。实际上,各种利益天然是和谐一致的。只要维持外部秩序,制止暴力,保证人们拥有自己的财产,并努力履行契约,其余一切都会自然而然地进行。每个人都受本身利益的指导,但是利益会带领他沿着最高的生产力路线前进。如果一切人为的障碍都被除去,他会找到最适合他的能力的职业,他从事这项职业效益最高,对社会来说也最宝贵。他必须把他的产品卖给一个愿意购买的人,因此他必须致力于生产他人所需要的东西,因而也就是有社会价值的东西。他会优先生产一些他能够获得最高价格的东西,这些东西乃是在一个特殊时间、特殊地点、按照他的特殊能力,所最最需要的东西。还有,他会找一个愿意付给他最高报酬的雇主,对这位雇主他会做出最大的贡献。一句话,个人利益,如果摆脱了偏见和束缚,将会引导他采取与公共利益一致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和社会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和谐。的确,这种和谐要起作用的话,可能需要某种程度的教育和启迪。它所不需要的是政府的“干涉”,这种干涉总是会妨碍它顺利和有效地活动。政府必须不介入冲突,让个人自己去把竞赛进行到底。这样,个人天赋权利学说就增添了一种关于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和谐一致的学说,两种学说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关于人类社会的概念,这个概念肯定行得通,它事实上包含着重要的真理因素,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能满足一大批人的需要以及全社会不少需要。

但是,这个理论受到批评,暴露出一些具有历史意义和理论意义的根本性弱点。我们先来研究一下天赋权利概念。这些权利是什么,它们以什么为基础?关于第一点,人们力求直言不讳。这里我们最好引用1789年《人权宣言》最重要的几条作为例子。

第1条。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之上。

第2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3条。全部主权主要属于人民……

第4条。自由在于有权做任何不损害他人之事;因此,一切人行使天赋权利只受必须保证社会其他成员享有同样权利的限制。此类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

第6条。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自或委托代表参与制定法律。

这一条的剩余部分强调法律的公正以及全体公民都可担任公职。1793年的宣言更强调平等,讲究辞藻。第3条称:“一切人生来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完全不顾这些条文的精神实质而对它们吹毛求疵,是很容易的。我只请大家注意一两个原则问题。

1.真正要求的权利究竟是什么?“安全”和“反抗压迫”在原则上是没有区别的,而且可以认为已经被自由的定义包括在内了。实质上其意义是:“保证其人身和财产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从这种表述方式可以看出这种权利假定一个有秩序社会的存在,并规定社会的义务是保证其成员的自由。因此,个人的权利不是一样独立于社会以外的东西,而是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必须承认的许多原则之一。

2.请注意,平等是被“共同福利”所限制的,自由的领域最终将由“法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我们都从个人要么退回到全社会的需要,要么退回到全社会的决定。再者,自由有两个定义。1)自由是一种做不损害他人之事的能力。2)这种权利受他人必须享有同样权利的考虑的限制。必须记住,这两个定义是有很大差异的。如果我把一个人击倒在地的权利只受他把我击倒在地的同样权利的限制,那么,当我们动拳头的时候,法律就不应该干涉。如果,另一方面,我没有权利去损害他人,法律就应该干涉。只要稍稍动一下脑筋,就可以看出这个原则比较合理,尊重他人的同样自由并非是自由的恰当定义。我的通宵达旦弹钢琴使邻人睡不着觉的权利并不被邻人让一条狗在弹钢琴时不住吠叫的权利满意地抵消。一个包工头发“饥饿工资”的权利并不被他的雇工如果能够的话也对另一个人依法炮制的权利满意地限制。总而言之,损害他人或占他人便宜的权利并不被他人如果有能力就实施报复的权利所充分限制。我们没有权利损害他人;如果问什么是损害,我们就又回到了那个否定个人按照自己意愿为所欲为的要求的总原则。

3.人民主权学说基于两个原则。1)主权属于人民。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这里“人民”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一个单元。2)每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