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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5 07: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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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结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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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研究

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研究试读:

作者简介

吴结(1976—),男,江西余干人,副研究员,任职于广东广播电视大学。主要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理论、高等教育管理。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背景,长期从事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和理论研究,主持或参与过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一五”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近年先后在《中国高教研究》、《黑龙江高教研究》、《高教探索》、《现代教育管理》、《教育探索》、《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等发表论文30多篇。序

真正意义上的大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中世纪大学是以探索高深学问为旨归,而在探索高深学问的过程中创造新思想和进行人才培养,由此彰显出大学的社会价值。也正因为此,教会势力集团和世俗政府势力集团围绕大学控制权的争夺充斥整个中世纪。世俗政府作为阶级社会中的统治势力集团,出于维护阶级统治和管理社会的需要,不可避免地成为大学发展的主要干预者或利益诉求方。近现代以来,大学逐渐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成为影响甚至决定社会发展的“轴心机构”。这也促使政府对大学的需求以及干预日益加大。由此可见,大学800多年的漫长历史,实质上是一部大学与政府的冲突与协调史,是一部社会势力集团关于大学控制权的争夺史。大学与政府的冲突与协调,形成了不同时期大学的不同发展状态和发展特征。

大学与政府关系历来是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英国高等教育史学家哈罗德·珀金曾经指出:“一个人如果不理解过去不同时代和地点存在过的大学概念,他就不能真正理解现代大学。”因此,对大学与政府关系的研究,必须从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源头开始。英国是大学的重要发源地,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是中世纪大学的典型代表。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演变历程比较完整地展示了大学内在发展逻辑与外在社会需求逻辑之间的矛盾关系。本书选择“英国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作为主题,大概主要立意也在于此吧。

当前,国内关于大学与政府关系的研究比较多,相比较而言,本书有一定的特色。其一,大学与政府关系由于受经济制度、政治体制、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演变历程和发展特色。本书没有“大而全”地去研究大学与政府关系,而是选择既富有特色又有典型意义的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在全面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对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普适性认识或本质性认识。其二,大学与政府关系客观存在着一个历史演变过程,本书把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演变划分为四个历史阶段,全面系统地剖析了每个阶段的时代背景、影响因素、发展特色,较好地描述了大学内在发展逻辑与外在社会需求逻辑之间的交互作用过程。其三,为了避免在大学与政府关系问题上浅尝辄止,本书从大学的学术性逻辑起点、大学职能的价值立场、大学的国际性本质、文化传统的沿承性影响、政府行政模式的多样化、大学自治的必要性和局限性等六个层面作了综合性的理论分析,深入探讨了大学与政府关系的逻辑内涵,夯实了大学与政府关系研究的理论基础,勾勒了大学与政府关系研究的理论分析模式。

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本书的现实意义。2010年我国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无疑这为如何处理好大学与政府关系提出了新课题。本书的出版对于我们探索这一新课题,相信能起到有益的启发借鉴作用。

在本书付梓之际,希望吴结同志以此作为一个新的起点,在高等教育学术研究的道路上永不懈怠,再接再厉,争取有更多更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问世。卢晓中2011年6月

第一章 导论

从严格意义上的大学——中世纪大学诞生开始,在漫长的大学发展历史中,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异常复杂的状态,其间充斥着严密控制与相对自治,共生共栖与自由放任(symbiosis and laissez-faire),彼此尊重与互相猜疑。一方面大学为发展学术而要求自治,另一方面政府从国家发展的角度考虑大学社会价值的实现,即要求大学为国家服务,从而对大学实施控制。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大学与社会之间一系列复杂关系的重要方面,直接制约着大学职能的发挥,制约着大学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如何理顺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已成为影响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课题。

第一节 问题提出

“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是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中世纪大学产生时起,这一关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从大学自治到政府控制再到两者合作,是这一关系演进的缩影。政府与大学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并常常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交织在一起。”从特定角度上来说,矛盾是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本性特征,而矛盾的集中体现就是大学自治诉求与政府控制诉求之间的博弈,博弈最终目的是双方获得既得利益方面的相对平衡。

大学的产生与一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的条件形成密不可分。首先,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能够使一部分人从生产劳动中脱离出来,专门从事各类型教育教学活动;其二,脑力劳动得到更广泛的认可,高深学问的探索和传播有着广阔的社会需求,出现一批专门从事高深学问教育的教师和专门学习的学生;其三,科学文化知识的积累和各种文献材料的藏储,是大学产生的;其四,大学作为社会大系统的子系统,依赖于社会大系统和与其他子系统保持紧密联系,同时又很容易受到它们的牵制、阻扰等不利影响,为了保证其正常运作,大学办学必须获得特定权力集团的许可或支持。大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中世纪的欧洲处在封建社会发展时期,社会生产力已经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平。城市的兴盛是这一时期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城市的兴盛极大地推进了劳动分工,同时城市所创造的与之前迥然不同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人们更容易打破出身的束缚,沟通联系更加多样,这些不仅为物质丰富,也为知识的产生和积累以及精神的丰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中世纪的城市依靠自治来进行管理,自治为自由信仰的传播创造了无限广阔的空间。城市的兴盛为大学的创立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大学在这个平台上可以相对自由地追求自己的高深学问。中世纪的另一个重要社会特征是以教会为代表的神权政府与以君主为代表的世俗政府同时并存,双方为争夺控制权不断展开激烈的斗争。中世纪大学无法回避所处的社会条件、社会环境,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学会虚与委蛇,在两大权力集团夹缝中权衡发展。在12~13世纪期间,教育出现世俗化趋势,世俗政府在这一领域逐渐加强了与神权政府的争夺,但最后的结果反而让大学获得了更多的办学特权,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这些特权主要包括三方面:“法权自治——在教会的某些地区性限制范围内有向教皇上诉的权力;罢课和分离独立的权利;独揽大学学位授予的权利。”早期办学特权形成大学自治理念最初内涵,并演变成大学办学自治传统,即使在教会垄断大学的中世纪后期,自治传统仍得于很好的维系。总体上讲,早期的大学始终能够保持一个自治机构的运作模式,可以不受直接的政治压力影响,能够在教学和研究上保持自由。比如英国最古老的两所大学——分别成立于1168年和1209年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长期以行会的形式存在,都是独立的、自我管理型的大学。中世纪大学的自治传统虽然并没有完全被后世的大学所继承,但其内涵成为现代大学理想确立的重要思想支柱,为此后大学争取独立自主发展权力提供了理念指引和楷模示范。

自治传统形成两种效应:一是大学得于与其他社会利益团体之间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免受其过多的干预;二是大学成为“象牙塔”,长期游离于社会发展之外。14世纪下半叶到16世纪末出现的文艺复兴运动,以及随之而来的宗教改革和一系列的国内外战争,许多新兴的民族国家从中形成。由于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欧洲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的一个明显表现就是世俗政府在与教会神权政府的权力争夺中逐渐占据上风,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职能迅速增强,具备了全面干预社会的能力。世俗政府越来越关注和干预大学的发展,迫切希望大学能够完全摆脱教会的影响。政府一方面有意识地剥夺中世纪建立起来的国际性大学的特权,另一方面开始尝试建立地方化和民族化大学。大学的自治传统受到巨大冲击,大学的自我管理模式面临着变革的巨大压力,这些变化突出表现在大学两项新的职能的形成。1810年新创立的柏林大学,首先把科学研究纳为大学的基本职能之一,大学同时具备了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两项职能,从此开启了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新时代。科学研究职能的履行促使大学走出“象牙塔”,开始关注社会的发展与大学发展的互动关系。政府寄希望于教授和学生能够报效国家,但鉴于大学有着自治的传统和天然的反控制意识,政府又切实保证大学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大学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种亲密的合作关系。随着政府在大学发展中的控制力的增强,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学完全沦为政府的政治工具。就大学本身而言,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轴心机构”,从社会生活的边缘走入社会生活的中心,传统的“象牙塔”开始瓦解,大学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大学在自身的发展和调整中派生出一项新的职能——直接为社会服务。在阶级社会里,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行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实质就是服务于统治阶级控制和治理国家的需求。就政府而言,大学的重要性更是与时俱增,政府对大学的控制欲望越加强烈,政府对大学的控制手段越加多样。实践表明,政府直接的控制对大学自治传统造成损害,妨碍了大学自身的运作规律,必然会受到大学自治体系的反弹。当前,很多国家都在探索一种新的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模式,即利用中介组织在大学与政府之间设立一个“缓冲器”,政府控制大学的方式由直接单一控制转为间接多样控制,控制强度不是降低而是增强。“大学确立它的地位的主要途径有两种,即存在两种主要的高等教育哲学,一种哲学主要是以认识论为基础,另一种哲学则以政治论为基础。”认识论哲学强调大学使命在于追求高深学问,人们追求高深学问的目的是满足“闲逸的好奇”,在越来越精确的知识验证过程中获得心灵的愉悦。认识论哲学主张大学的“去政治化”,使高深学问探索“不受价值影响”,忠实于客观实际。政治论哲学强调人们探索高深学问不仅是出于闲逸的好奇,而且还因为对国家有着深远影响。政治论哲学明确高等教育在政治上的合法地位,高等教育与日常社会生活存在密切的联系。大学与政府关系演变及博弈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这两种哲学的冲突过程。关于这两种哲学存在的合理性、科学性,我们无法作出绝对判断,这不是二者必居其一的选择。一种合理的大学与政府关系模式必然是两种哲学思想高度协调的产物。尽管从理论上说,冲突的双方在力量上总是互为消长,但在大学的实际发展过程中,以政府为代表的社会需求的力量却越来越强大。面对波澜壮阔的时代发展,当代大学不可能置身度外。大学自身的健康发展过程也正是大学与政府不断冲突和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学的自治和政府的控制实现相对平衡,任何一方的过度都会产生负效应,危害大学的发展,损害政府的利益。

大学与政府关系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课题,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处理。本书以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为研究对象,主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研究英国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存在和发展状态,并对其进行因素分析和世界体系分析,以期为我国正确处理大学与政府关系提供借鉴。本书研究的范围限定在英国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虑:第一,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创办大学的国家之一,拥有牛津、剑桥等一批久富盛誉的老牌大学。长期以来,英国老牌大学一直奉行古典大学教育宗旨,即受教育本身成了一种个人价值的尺度,培养的基本上是脱离社会实际的“绅士型”人才,大学以探求高深学问作为最大追求。这种长期独立于社会现实之外的办学取向,强化了大学自治观念(大学自治又起了保护学术传统的作用),并在实践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大学自治传统。所以,政府干预企图与大学自治传统维持的并存与矛盾能从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体系中得到充分反映。第二,英国在兼顾大学自治权益的追求和政府对大学社会价值实现的需要这两个矛盾方面的过程中,在大学与政府之间独创了一种中介机构(始于1919年的大学拨款委员会),试图从中协调大学与政府关系。英国中介机构自从成立后,虽形式几经改变,但仍以协调者的身份顽强存在于大学与政府之间。英国中介机构的发展历程、特点及其得失经验很值得去思考和借鉴,这也是本书重点研究内容。在很多研究者看来,英国大学与政府的关系被认为是有效处理大学既接受政府资助又享有自治要求的一个成功范例。中国在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方面与英国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发展所积累的经验,怎么来为我所用,以此缩小中国大学与西方大学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非常重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管理职能,优化政府管理手段。从整体上看,中国大学与政府之间的有效关系尚未确立,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借鉴欧美等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持续加大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2010年颁布实施,作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教育事业发展总的行动纲领,《纲要》在规范和加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方面有较大篇幅的阐述。《纲要》提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积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学术自由,扩大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合作,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纲要》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纲要》中关于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协调理念可以概括为四点:(1)大学与政府关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畴,大学自主办学权限和政府对大学管理权限都有明确规定;(2)大学立足社会中心,履行社会轴心机构的职责,以社会或公众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为大学办学的出发点,政府鼓励高校提高适用性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3)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现间接性和适度性,调控方式重视各种有效手段的综合运用;(4)强调中介组织在协调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笔者之所以选择大学与政府关系作为研究选题,一定程度上是受约翰·S·布鲁贝克、德里克·博克和约翰·范德格拉夫的启发。1978年,约翰·S·布鲁贝克出版了《高等教育哲学》,这是西方第一部以高等教育哲学为书名的专著,提出以认识论为基础和以政治论为基础的两派主要的高等教育哲学,就如何思考学术自治、学术自由、高等教育职能等问题从哲学层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德里克·博克出版的《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是西方论述大学社会服务功能的经典之作,德里克·博克指出:学术自由是维持大学活力的源泉,学术自由的追奉同时受制于政策、经费等外来因素的影响,大学难于回避其社会责任,大学自治和国家要求必须保持一致,国家有必要对大学教学适当的约束,以维护公众的利益,但政府对大学的限制不能妨碍学术自由,否则有违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约翰·范德格拉夫在其编著的《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中,对联邦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典、美国、英国和日本七国高等教育的学术权力的结构进行了国别专题研究和比较分析,阐明了学术权力的基本概念,归纳出四种学术权力模式,即欧洲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本书对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内涵更多是从历史承接和现实变革的角度来理解的,双方利益的适度平衡是保持这一对关系健康发展的根本立足点。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现状

大学与政府关系问题的研究是一个方兴未艾的研究课题。至今,国内学术界针对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问题及相关课题曾开展过广泛的研究,并翻译了大量的国外文献资料。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广泛的搜集和整理。为了便于分析有关大学与政府关系的研究现状,笔者从历史研究、综合研究、专题研究、相关研究四个方面对文献资料予以分析。一、历史研究文献综述

历史研究文献是指描述大学与政府关系(特别是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发展演变的文献。这种文献不是很多,但却是研究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最宝贵的依据性文献。

首先是专门英国教育历史研究文献。其中专著包括张泰金《英国的高等教育:历史·现状》,对英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作了较详细的历史回顾,并指出其现状及发展趋势,此外还有瞿葆奎《教育文集·英国教育改革》、(英)奥尔德里奇《简明英国教育史》、(英)邓特《英国教育》、徐辉和郑继伟《英国教育史》、王承绪和徐辉《战后英国教育研究》、(英)伊丽莎白·里德姆—格林《剑桥大学简史》、杨薇《牛津的故事》、Tony Becher,Jack Embling&Maurice Kogan:Systems of Higher Education:United Kingdom等,这些专著系统地介绍了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演变,其中包括英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演变,阐述了英国大学自治传统的形成过程以及所受到的种种挑战。学术论文数量相对较少,代表性的有:王建梁《大学自治与政府干预:英国大学—政府关系的变迁历程》,提出大学自治是大学的基本特征,但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始终存在,该文剖析了英国政府对大学干预逐步加深的历史过程,指出当前大学的利益与政府的利益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政府正在着力如何在对大学进行干预与尊重大学自治之间找到平衡点;王彬彬等《英国“府学关系”的发展特点与启示》,以大学拨款委员会兴衰为线索描述了中世纪以来英国“府学关系”发展走向,分析了当代英国“府学关系”的发展特点;赵俊清《从16~18世纪的剑桥大学看英国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作者通过对当时处在文艺复兴风口浪尖的剑桥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发展状况的分析,得出结论:无论任何一个时代政府和大学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历任政府总是千方百计地控制大学使它为自己服务,大学也总是与政府若即若离,既要保持自己的自治,又力图依靠政府的支持有所发展,但是历史证明,无论何时大学都应该保持自己的风格和自由的精神;王慧颖《历经坎坷,再度辉煌——19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前后的剑桥大学》,19世纪英国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面对时代的变革,剑桥大学勇于突破自己,开始面向社会,不仅使自己重振雄风,而且推动了英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翁海霞《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的历史演变及启示》,对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中介缓冲机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着重从大学拨款委员会的性质、成员、职能及经费管理运作四方面来论述大学拨款委员会的发展演变,从中揭示在大学拨款委员会中介协调下的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发展状况,本文还得出一个有意思的结论,即中介组织不是万能的,也不完全是中立的,甚至成为掩盖政府过度干预大学的“替罪羊”。

其次是比较教育中的英国教育部分的历史文献。专著部分包括:王天一、夏之莲等编著的《外国教育史》第四章第一节、第八章第一节论述了英国近现代的高等教育行政制度;吴文凯、杨汉清主编的《比较教育学》在第六章第二节对英国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作了简要说明,并重点介绍了大学拨款委员会的职责;论文代表是石正义《在自治与控制之间寻求平衡——英法两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比较与启示》,从法国和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历史考察中得出一个结论,具有集权传统的国家在寻求分权,具有分权传统的国家在寻求集权,并且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寻求平衡,从结论中可以得出两点启示:其一是在强调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加强国家管理时,必须注意保持自治与控制的平衡;其二是协商资助、间接干预是探求在自治与控制之间建立适调机制的可供选择的模式。

最后是相关的历史文献。韩映雄《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启示》,以大学与政府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为线索,归纳出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四种发展形态,即无共同利益期(大学产生至14世纪末)、国家利益主导区(15世纪初至18世纪)、大学利益主导期(19世纪初至20世纪中叶)、利益共生期(20世纪中叶至今),在不同发展时期,政府对大学的态度和大学对政府的态度都是不同的;蒋洪池《欧美大学与政府权能关系的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提出欧美大学与政府职能关系的演变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即12世纪到16世纪、16世纪到18世纪末、19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20世纪70年代至今,揭示了大学与政府权能关系的演变轨迹就是一条从大学自主到大学与政府合作的发展之路;彭湃《大学、政府与市场:高等教育三角关系模式探析》,论文试图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系统阐述高等教育的大学、政府与市场三角关系模式。二、综合研究文献综述

综合研究文献是指以大学与政府关系(特别是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全面阐述和研究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文献。

这类文献目前专著还没有发现,主要是各个时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代表性的论文及观点是:Jef C.Verhoeven《从欧洲的三个国家看——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变化》,文中指出英国高等教育奉行分权的政策传统,英国大学仍然独立于政府,但不止一次地被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推向某一特定方向;李成明《大学与政府的关系:英国模式之研究》,作者通过对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的历史、现状及功能的分析,目的是揭示英国高等教育运行机制——建立“中介性”组织(机构)以制衡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刘芳《英国大学与政府、工商界的合作关系及启示》,指出英国大学日益显现出社会轴心机构的特性,更加注重科研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行,重视与政府、工商界的合作;胡建华《由“国家控制的模式”向“国家监督的模式”转变——大学与政府关系发展的基本走向》,该文深入探讨了政府对大学的影响的两种模式,即“国家控制的模式”和“国家监督的模式,分析两种模式间转变的影响因素和转变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马开剑《契约管理:公立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新视角》,提出公立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强调自由、平等、理性和功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契约双方利益的共赢,因此在契约框架下,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即受资方与投资方的关系实质就是一个投入与回报的平衡关系;胡建华《必要的张力:构建现代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提出在大学与政府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是保持两者关系的动态平衡,亦是构建现代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樊明成《论知识经济时代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指出在知识经济时代,大学与政府紧密交织在一起,形成相互依存和广泛合作的关系,同时二者的矛盾和日益增加的平等又使它们逐步形成相互监督与互相制约的关系,二者的关系趋于多样化。三、专题研究文献综述

专题研究文献,是指阐述、研究(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中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专题的文献。专题研究文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是研究大学与政府关系的重要参考资料。这类文献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学术权力(自由)、中介组织(机构)、大学职能、高等教育经费机制、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等专题。

专题研究文献中的代表著作包括:王承绪主编《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对英国大学学术权力在高校管理中的存在和发展状态作了精辟分析,提出学术权力的英国模式,长期以来英国高等教育的权力之争主要集中在基层机构,即大学本身,反映各教授团体和大学管理人员、董事会之间的利益竞争,而欧洲大陆表现的是教授与国家官员的竞争,对于英国模式来说,其核心特点就是政府部门处于从属地位,英国模式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强化国家的协调作用,特别是近年来英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权力之争,也逐渐转变为欧洲式的教授与国家机器的斗争;此外,杨明《政府与市场——高等教育财政政策研究》则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财政制度的角度,揭示了当代大学运作已经离不开对政府的依赖,大学也成为公共政策的重点关注者,大学也因此受益颇多。关于大学与政府关系专题研究的论文较多:刘喜华《英国高等教育拨款模式述评》、(英)G.L.威廉斯《英国高等教育财力资源形式的变化》、柯闻秀等《高等教育拨款机构:政府与大学的“缓冲器”》、李文靖《浅论学术自由及其限制》、龚放《试论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王莉华《英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政策——政府市场策略的发展及其影响》、刘忠学《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发展及现状分析》、王少勇《浅谈英国大学科学园兴盛的原因》、龙超云等《英国大学的战略定位及其启示》、周倩《孕育还是新生:大学职能发展的审视》等。四、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相关研究文献,是指不直接以(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或其某一专题为研究对象,但间接地阐述了(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某些问题。相关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一些教育家、学者、政府官员对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史、高等教育管理、高等教育管理史、高等教育哲学等较为宏观的课题的研究中。另外还有一些内容是更为宽泛的相关研究成果,如文化、管理、财政、哲学、社会思想史等领域的研究成果。相关研究文献能够从不同侧面为我们理解(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深层内涵提供了丰富和宝贵的参考资料,为我们研究(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背景知识,因而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代表文献包括:王承绪主编、徐辉等译、约翰·S·布鲁贝克著的《高等教育哲学》,该书是研究高等教育思想的必读书目,从哲学角度阐明了大学自治的内涵,揭示了学术自治、学术自由的概念,为人们思索大学与政府关系提供了哲学层面的启示;王义瑞译、迈克尔·夏托克编《高等教育的结构和管理》,详细探讨了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问题;王承绪等编译《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的研究》,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大学自治存在的客观性,以及国家对大学控制的必要性;赵婷婷《大学何为——理想与现实间的冲突及协调》和刘宝存《大学理念的传统与变革》,两本探讨大学理想、大学理念的专著,都提出要重建大学理想、大学理念,主要目的是使之与社会现实相对接,并以此重新设计大学的职能。五、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关于大学与政府关系的研究在中国只有十几年时间,很多理论和实践模式都是引自国外。综观大学与政府关系领域的研究现状,主要有以下问题和不足:(1)研究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别是对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进行整体研究的成果非常少,多从某一个侧面或某一个具体的专题来研究大学与政府关系问题;(2)研究缺乏深度性,很多研究成果局限于对现状的描述,缺乏综合的背景分析,没有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高等教育哲学层面深入剖析大学与政府关系演变的内在规律;(3)研究缺乏比较性,很多研究成果研究视野比较狭隘,只是对一个国家大学与政府关系进行论述,多个国家之间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比较研究不够活跃。

因此,大学与政府关系(至少在国内)还有相当大的研究空间,特别是在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开展比较研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此外,大学与政府关系领域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实践模式等都有待于进一步创新。

第三节 选题意义

(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问题研究是一个既具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它不仅可以加深对英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和发展现状的认识,拓宽比较高等教育的研究领域,深化高等教育管理思想和实践的讨论,而且可以为我国正确协调大学与政府关系提供理论支持,指导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实践。一、理论意义

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探讨与大学理念、大学理想等高等教育哲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同大学与政府关系模式往往有一套高等教育哲学体系在加以支撑。因此,大学与政府关系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哲学体系。在大学与政府关系研究过程中,还可以加深对一些概念的理解,如大学、政府、大学理想(理念)、大学职能、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学术权力、中介组织(缓冲机构)等。大学与政府关系问题属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范畴,本研究有助于完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理论,特别是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结构理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英国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漫长的实践磨合中,就真实地告诉人们,大学不仅是一个追求纯学术、纯科学的“独立学术王国”,随着时代的演进,它还应肩负起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责任或义务。这种源于历史事实的领悟,又会形成一系列合理、科学的教育观念、教育思想,一方面继续丰富着高等教育理论(如自主办学理论、中介协调理论、多渠道筹措资金理论等),另一方面能对高等教育实践起理论指导作用。二、实践意义

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协调经验对于改善我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有着较大的现实借鉴意义。教科文组织曾发表的《关于高等教育的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指出:“近代历史有力地证明了必须捍卫学术自由的原则,它是高等教育机构存在和正常运转的先决条件。因此,必须给予公立高校和认可的私立高校一定程度的法定的自治权,允许它们针对实际情况在社会中发挥其创造、思考和批判的职能。虽然国家可以在诸如资格鉴定和质量检查等涉及整个系统的各种政策性问题上进行总体的协调,但还是应当有充分的和切实可行的学校自治。同时,整个社会经济环境也在迫使高等教育机构与国家和其他社会部门建立联系和合作关系,并承认它们对社会也负有责任。”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演变历程充分阐释和验证了这一观点,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模式为世界各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践参照模板。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高等教育系统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作为政治体系附属品的形式存在,饱受束缚之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更加灵活多样的高等教育,以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产品和发展科学技术产品及为社会服务。1985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高教改革的关键是改变政府对高等院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扩大高等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院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院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1993年又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主要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地方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提出要“优化教育结构,加快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同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国家教委关于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扩大直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1999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国家管理大学的职权范围和大学办学的权责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提到“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2010年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化了高等学校三项基本职能履行的要求,尤其提出要充分发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和推进高校全方位开展社会服务,此外在依法办学治教、在政府教育管理体制的内部职责分工、在国家调控手段的间接化、综合化、在中介组织的培植和功能的扩大等方面都做了详细和深入的阐述。

上述政策文件的出台,反映了我国已把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协调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当前,我国在大学与政府关系方面的改革主要聚焦三个重点:(1)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职能的转换,转变行政领导关系模式,政府的直接管理让位于借助引导、服务、协调、监督等间接管理,有限度地给予大学更多的自主权;(2)政府教育调控方式的完善,充分利用行政命令以外的各种方式调控高等教育的发展;(3)大学社会责任的增强,大学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器。为了达到改革目的,必须对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反思,必须重新设计一个全新的充满活力的现代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在这一改革背景下,英国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协调措施及其经验,无疑有益于我国建立起更符合时代要求,更具实效性的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协调机制,有利于我国现代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构建。

第四节 相关概念界定

在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必要前提。相关概念就好比密码,掌握了它们,就可以打开了解和解决问题的大门,使深入探讨和分析成为可能。与此同时,如果概念出现了混用、交叉甚至错用,则往往会使问题复杂化,并引起不必要的歧义。因此,为了使本课题研究能够科学进行,首先必须对课题研究中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和界定。一、大学

在中世纪的拉丁语中,大学同时由“studium”和“universitas”组成(或者更确切地是“universitas magistrorum et scholarium”或 “universitas studii N”),“studium”意味着高等教育机构,“universitas”最初是罗马法律中的一个普通名词,意为社团、行会。高等教育机构的功能是探索高深学问的场所,这里的高深学问具有较强的时代性,“这些学问或者还处于已知与未知之间的交界处,或者虽然已知,但由于它们过于深奥神秘,常人的才智难以把握”。行会是同一行业的组织,它保护入会人员的利益,确定本行业的工作原则、等级结构和从业资格,行会是一个典型的自治性组织,对外具有自我保护性。中世纪早期大学以教师行会或者学生行会的形式存在,这说明大学最初形成就具有自治特性。中世纪大学的创立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自发式”,这类大学的创办没有根据任何的法令,是在社会需要推动下由教师、学生自己办起来的,与政府没有什么关系,它们更不反映国家的意志,主要代表是12世纪和13世纪创办的巴黎大学、波伦亚大学、牛津大学;其二是“创建式”,在13~15世纪期间出现了一批大学,这批大学的创办受教会或者君主政权的影响较大,其运作过程充斥着“训令”、“特许状”、“谕旨”的身影,代表大学有由腓特烈二世在1224年建立的那不勒斯大学、教皇建立的图卢兹大学等。“创建式”大学的出现,表明教皇和世俗政府统治者对大学在12世纪的自由发展显示出不满,也说明他们已经意识到大学对维护其统治的重要作用,所以开始把触角伸延到大学这一领域。总体上讲,中世纪大学基本涵义就是一个学者行会,是一个追求高深学问,培养专门人才(如教士、官吏)的场所,“象牙塔”是对其最形象的比喻。中世纪大学对外强调大学自治,对内强调学习自由、言论自由。此后,随着大学向社会中心的“漂移”,大学内涵随着大学职能的增加变得更加丰富,但中世纪以来所形成的自治传统仍然被不同程度地保留,成为大学不可磨灭的办学特征。

以往,涉及大学概念的探索主要出现在大学理念、大学理想之类的研究课题中,这些课题大部分研究动机就是捍卫绝对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本书所研究的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主要展现两者在斗争、妥协中最后走向合作的过程,也就是大学自治利益与政府管理利益实现平衡结合。因此,本书所指大学的概念更为宽泛,不仅包括综合性大学,而且还包括多科技术学院、地方性大学等,学校性质是普通高等学校。二、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

自治是大学这一探索高深学问机构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无论它的经费来自私人捐赠还是国家补助,也不管它的正式批准是靠教皇训令、皇家特许状,还是国家或省的立法条文,学者行会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因为只有学者才洞悉科学领域的最前沿、最高端,自由、独立地探索才能确保创造新知识,盲从、屈服任何权威都不能有效地打破旧约束、创造新知识。大学长期被认为是一个自治团体,甚至被称为“学者王国”。从现代意义上讲,大学自治就是大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可以自主地治理学校,可以独立地处理学校的内部事务,在办学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排除外界的干预和支配。当然,大学自治从来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不存在绝对的大学自治。“尽管赞成学术自治的论据看起来很合乎逻辑,然而,我们必须记住,有时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制约着学术传统。此外,大学是学术行会,历史会使我们想起,由于行会自行其是,因此很容易带有某些弊端,如散漫、偏执保守、排斥改革。因此在19世纪,英国和美国都不得不通过国家立法打开自治的高等学府的铁门。”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与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日益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当代社会对大学的需求比以前任何时代都要迫切,许多复杂的问题都需要通过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来帮助解决。为此,大学面对政治或社会责任,在自治方面不可避免地要做出适当的让步或变革,以便履行其职责,否则大学就有可能遭受外界不同利益集团的“群起攻击”,直接影响到生存。

学术自由,是指大学学者和学生具有自由探索学术问题的权力,在探索学术的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干预,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可以自由地传播自己的思想。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紧密相连的两个概念,共同构成现代大学理念的基本内涵。从两者关系来看,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保障条件:“要拂去学术自由的遮蔽物,必然要构建学术自由域,即要探索学术能够自由进行的有效区域、界限,以便在这样的空间中使学术活动能遵循它的本性而发展,也就是说,学术自由必须在实施了学术自治的条件下才有可能性。”但是,大学自治对学术自由的保障性是相对的,当大学自治作为防御或抗击外界对大学学术活动的干涉的武器时,自治的大学才能称为学术自由的“保护伞”;而当大学自治力量被用于阻碍或干预大学内部学术活动时,则自治的大学就转变为学术自由的“压制机构”。根据自治的大学对学术自由的不同行为倾向,政府也会根据情况的变化表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其一,借助自治的大学这一媒介,更加强化对大学教师和学生学术自由的限制;其二,出于自身利益或整个社会发展利益的考虑,干预自治的大学对学术自由的压制行为,要求大学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学术自由。此外,一所自治的大学能否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学术自由,还取决于大学自治主体“花落谁家”。所以,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很强的辩证性,随着情势的变化呈现出多种可能性。三、大学职能

大学职能是指大学作为一个社会机构所应承担的职责和应发挥的作用。著名高等教育哲学家布鲁贝克指出“高等学校有三项主要职能:传播高深学问、扩大学问领域、运用其成果为公众服务”。这三项职能就是现代大学所具有“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三项基本职能。

大学职能的内涵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自中世纪大学产生之日,大学便肩负其人才培养的角色,通过教学来培训各种人才甚至成为其唯一的职能。埃比昂德和埃罗伍德指出:“中世纪大学的一个特点就是以专业教育为目的。”中世纪大学的专业教育就是培养教师、医生、神职人员、律师以及有一定专门知识素质的公职人员。中世纪大学的教授不必从事科学研究,科学家、发明家也很难步入大学校门。大学教学职能的唯一性一直延续了几百年时间,直到19世纪柏林大学的建立。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和科学技术在欧洲的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对新型人才的需求和科学技术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引发了人们对科学和科学人才重要性的深入思考。正如培根所言,(大批量)科学人才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大批量)科学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大学这样的社会机构。因此,大学单一的教学职能已经与社会发展需求格格不入。作为柏林大学创始人的洪堡,他的大学思想的核心就是教学与科研的统一,提出“尊重科学和它的自由的生命力,以不受限制的科学手段,培养学生成为具有真正科学修养、有独立思想、有理智和道德的青年”。柏林大学开办后,即体现出不同于传统大学的精神风貌和办学特征,尊重自由的学术研究成为柏林大学的精神主旨,洪堡提出的“为科学而生活”成为柏林大学的新校风。柏林大学确立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职能以后,在很短时间内影响到德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的大学,科研职能逐渐成为大学的基本职能之一。大学另一重要职能“社会服务”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赠地运动”,而20世纪初“威斯康星思想”的形成则标志着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确立。“威斯康星思想”提出要实现大学与社会、社区的一体化。到了20世纪中期,大学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大学在时代的感召下,逐步走出“象牙塔”,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边缘走向中心,追求高等教育社会职能的实现,即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四、社会需要“无论大学怎样地与其他机构不同,也无论它拥有多大程度的自由和自治,大学并不生活在真空之中,它时刻会受到社会现实的影响。”社会根据大学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来作为评价大学存在和发展价值的重要标准。社会对大学的需要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其一是必然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需要成为大学必不可少的发展动力或发展压力,大学无论出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考虑,还是出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心,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开始履行社会职责,以满足社会需要;其二是多层面性,社会对大学的需要有很多层面,涉及大学办学的宏观、中观、微观等不同层面的事务;其三是变动性,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就有不同的社会需要,要求大学的发展要与社会的发展同步。五、中介机构

中介,与媒介同义,指使双方(人或事物)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中介机构就是行使中介功能的组织。大学自治传统维持和政府加强干预是一对天然矛盾,中介机构设置的目的就是进行协调,在大学与政府之间起到“缓冲器”的作用。目前,世界各国的中介机构类型主要有三种:政府组织形式、学术组织形式、民间组织形式。政府组织形式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一般由政府来组织成立,其成员由政府官员和大学教授组成,经费由政府全额投入,活动内容主要是通过拨款、审议、咨询、考试等活动干预大学教育。学术组织形式严格来说属于大学内设机构,其成员由大学校长、专家教授、大学行政管理官员组成,日常运作经费由学校资助,活动内容主要是就大学内部的教学、科研、师资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供学校决策借鉴。民间组织形式则完全独立于政府和大学之外,由社会知名人士举办的非官方组织,活动内容主要是从第三方角度来减少政府与大学之间的直接摩擦。具体而言,中介机构的任务主要有四项:其一,协调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既避免政府对大学的过多干预,又使得大学能够恰如其分地承担应有的社会职责(包括满足政府的要求);其二,扩大社会对大学办学的关注,吸引社会各界人员参与大学管理,吸收社会资源投入大学办学运作;其三,充当政府有关大学发展的重大决策制定出台的咨询机构,向政府提出预算并将经费分配到各大学,监督和保证大学对所分配的经费的有效利用;其四,保护各大学办学自主权,让大学的学术自由及其内部管理不受政治的过多干预,此外还可以充当大学代言人,帮助大学向政府提出要求。

第五节 研究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研究方法得当与否直接影响研究的成效。此外,科学研究需要方法与问题相适应。在前面阐述研究主题和研究意义时,其实已经蕴含了关于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研究方法的考虑。

伯顿·克拉克指出:“在有选择地探索高等教育的复杂现实的过程中,在当前,求助于若干最有关系的学科和它们所提出和运用的一些观点,有很大的好处。多种不同的分析的专业便是一些可供选择的认识方法,是分析家更有知识同时又更加无知的视力通道。一个有启发作用的观点就像戏院里的聚光灯,当用强烈光线照射舞台前方的某些动作时就把大家的注意力集中在这些动作上,同时把其他特征降到背景和边缘的地位。没有一种研究方法能揭示一切;宽阔的论述必须是多学科的,所有灯光都照明,眼睛往整个舞台前后漫游。”这说明,对于任何一个教育课题的研究,单一的方法是无法探究问题的全貌,单一方法的运用甚至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最终得出有违客观的结论。所以,在教育研究中,必须通过多角度的观察、多方面的比较和分析,综合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进行系统的研究。本课题是关于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演变及对中国启示的研究,属于比较教育研究范畴。比较教育研究过程涉及众多不同方法,每一种方法往往只适用于特定的研究领域。总的来说,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是所有社会科学研究的哲学基础和根本方法,本书在充分尊重事实和维持研究的客观性基础上,恰当地择取如下研究方法。一、历史分析法

历史分析法,具体分析方法的一种,即运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分析客观事物和社会现象的方法。客观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分析事物要把它发展的不同阶段加以联系和比较,才能弄清其实质,揭示其发展趋势。有些矛盾或问题的出现,总是有它的历史根源,在分析和解决某些问题的时候,只有追根溯源,弄清它的来龙去脉,才能提出符合实际的解决办法。“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现实,均是以往历史发展的结果。因此,教育实践的过去已构成了认识、分析教育现实与未来的重要因素。”因此,汉斯曾评论道:“历史背景是对任何比较资料解释所不可缺少的。”世界最早的一批大学有一部分就创办在英国,英国大学拥有漫长的发展历史。因此,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是一个历史阶段性很强的课题。在研究过程中,要对时间跨度达800多年的对应过程进行截面分析和时间序列分析,勾画出相关变动的轨迹,寻求来自实践的经验结论。历史分析法在本课题中的运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掌握足够的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演变的历史资料;(2)要有正确的历史观,用科学、客观的态度来审视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演变历程;(3)要善于划分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演变的不同历史时期的一般现象和特殊现象、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的界限。历史分析法是本书的基本研究方法。本书在探究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演变历程中,大量运用历史分析法,为以后的现状阐述,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奠定坚实的历史事实基础。二、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根据大学与政府关系依存状态的标准,对英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大学与政府关系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大学与政府关系发展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的方法。比较分析法是本书主题所明确要求的。由于不同国家在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传统等因素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大学与政府关系演变历程和现状特征同样各具特点。所以,确定对象之间共同性和差异性的比较分析方法就显得十分适合这一研究对象。在运用比较分析法时,至关重要的一点是,不仅要在表面上差异极大的事物之间找出它们本质上的共同点,而且在表面上极为相似的事物之间找出它们本质上的差异点,比较分析法本身就包括求同比较和求异比较。本书研究也在于通过比较分析,达到两个目的:其一,比较英国与其他西方国家在大学与政府关系方面的异同点,发掘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特色和经验优势,同时能够归纳出当前世界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整体发展趋势;其二,出于比较借鉴的目的,在对中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演变也作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构建出一套中英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历史和现状的比较体系。在比较分析法运用过程中,还要注意比较材料选择的客观性、代表性、重要性、充足性,这些指标都直接影响到比较分析的结果。三、文献资料法与描述法

文献资料法,是指通过分析重要教育文献来了解大学与政府关系的研究方法。对于比较教育研究来讲,文献资料法是非常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法。在比较教育研究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研究者通过个人的直接观察或直接调查所搜集的资料都是零散的、局部的或有限的,也就是,是不系统的、不完善的。”文献资料的有效利用,能很好地弥补这一缺陷,而且对文献资料的占有程度,直接决定着研究的成果和质量。描述法,是指通过对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文献和资料进行阅读、筛选、分类与整理,借助描写、叙述的手段,对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发展状况进行概括、评价和比较。文献资料法与描述法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两种研究方法。

因此,在缺乏对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现场研究的条件下,本文写作充分采用文献资料法,通过阅读翻译国外相关学术资料,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资料搜集,以求最大限度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大量掌握文献资料的基础之上,运用描述法,对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发展历程、现状和时代特色,作了系统描述与揭示,为下一步的比较研究和得出结论作好铺垫。四、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是指解剖、研究涉及大学与政府关系的一切内外条件与背景,进而揭示不同国家或地区大学与政府关系发展的共同性、差异性以及一般规律与趋势的一种研究方法。对于一项比较教育研究而言,它的真正使命是“要了解决定某一制度的特性的力量是什么……一种制度如何解决其他制度也同样面临的问题”,否则,“他也不会得到比较研究的最好结果——获得分析他自己国家的教育制度,为作为教育制度基础的哲学增添某些新成分的能力。”“各国各地的教育发展都不是孤立的,它必须要受到教育内部和外界各种条件和背景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本研究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对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表面了解,还具体运用因素分析法,使本研究较清晰地揭示出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是怎样在一个有国际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复杂因素群中碰撞发展的。五、定性研究法

定性研究法,是指为了判明研究(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问题的本质,运用哲学、政治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和其他有关学科的观点和方法,以及因素分析、验证假设等方法,对所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够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概括出(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问题演变规律的符合科学和客观的结论。社会学历史学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体,教育客观事物也不例外。因此,教育研究(包括比较教育研究)就不可避免地会同时涉及定性和定量两种研究方式。定性研究法实施的基本范式是:选择分析主题——广泛收集材料——初步分析——筛选补充材料——深入分析——作出分析结论——验证所得结论。本论文以定性研究为主,主要通过对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所具有的各种矛盾的分析和研究,以达到对它内在质的规定性的深刻把握。六、世界体系分析法

世界体系分析法(World-systems Analysis),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自创立以来被广泛应用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教育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世界体系分析法是本书在研究方法运用上的一大特色,即把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模式置于世界大学与政府关系模式背景下来分析与研究其特色,并与中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模式进行比较与分析,使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也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第六节 思路和结构

包括旨在界定和阐述研究主题、归纳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的“导论”在内,全书共由六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先对本书所论述的内容范围进行界定和阐释,阐述目前大学与政府关系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本书着重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揭示本课题的研究意义,本书在第六章特别提出,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发展历程表明,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一直呈现出很大的复杂性:一方面大学为发展学术而要求自治,另一方面政府主要从国家发展的角度考虑大学的社会价值,即要求大学为国家服务,从而对大学实施控制。政府(统治阶层)与大学“天然”的矛盾性,导致了二者经常处于斗争与妥协的摇摆状态之中。对它们关系的把握好坏,涉及大学职能的发挥,制约着大学乃至社会的发展,各国政府和教育界人士历来都十分重视二者关系的处理。此外,导论还对本书研究主题紧密相关的若干概念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本书所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作了介绍。

第二部分,从历史的、动态的角度审视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演变历程。研究发现,英国大学自诞生于中世纪起,形成一种强大的大学理念:学术第一,对学术的追求是大学的永恒主题。1919年英国大学经费评议委员会成立之前,政府控制与大学自治之间的斗争是直接进行的,此后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在中介组织的协调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第三部分,提出当代世界盛行的大学与政府关系的三种模式:政府协调模式、市场协调模式、学术权威协调模式。比较它们的概念、特点,预测它们的发展趋势,并指出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所属模式。最后,重点分析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模式的独特之处。

第四部分,如何建立起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平衡关系,使之既能维护大学应有的自治权,又能充分发掘大学促进社会发展的潜在能力。这一两难问题的出现,赋予英国新一代中介组织新的、紧迫的历史使命。这一部分主要针对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最新发展,作了较全面的因素分析。

第五部分,比较了中英大学与政府关系,总结出四大差别:政府与大学关系改革方向不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差异、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比重的差异、政府与大学关系模式的选择不同,力求从比较的结果中获得一些有益于我国适当处理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启示,包括:正确理解大学自主理念、加快“缓冲机构”的建立、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措经费体制等。

第六部分,作为全书的终结,在前面各部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立足于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普遍性意义层面,从理论上定位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本质内涵。理论分析表明,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定位具体依托于六个方面,即大学的学术性逻辑起点、大学职能的价值立场、大学的国际性本质、历史文化传统的沿承性影响、政府职能模式特征、大学自治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第二章 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历史演变(上)

现代欧洲语言中的“大学”一词,源于拉丁文的universitas,它最初是罗马法律中的一个普通名词,意为社团、行会。中世纪大学本身就是一个学者行会,是一个追求高深学问,培养专门人才(如教士、官吏)的场所。当时,整个欧洲处于封建等级制度的严密控制下,但大学却以教授自治或学生自治而独居一方。“自治”(autonomy)成为大学最引以为自豪的传统之一,也被视为大学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它使大学可以远离政治的直接压力,按照它们自己的议程进行教学和学术研究。自治与大学的存在与发展相伴随,“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然而,随着大学从游离于社会之外,逐渐趋向于社会中心,大学的影响已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各个层面,甚至触及社会的根本利益;同时,伴随当今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大学教育经费来源对外依赖性的增大,这些都造成大学不可避免会受到政府及社会日益增多的干预。哈佛大学前校长德里克·博克不无担心地指出:“来自大学外部的一个令人忧虑的变化是,政府的规定有越来越多的势头。当知识和高等教育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活跃时,国家自然希望能确保大学为公共利益提供服务。……所有这些规定都出于很好的动机,大多数是完全合理的,问题在于政府的干预还走多远。”大学自治虽然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侵蚀,但不容忽视的是,它仍然是大学学术发展及大学教育管理与发展的活力之源。面对着悠久的大学自治传统与日益增多的政府干预相并存的现实,许多国家正就如何处理大学与政府关系进行着诸多探索。其目的是尽快建立起符合本国特色的良好的大学与政府关系体系,从而一方面为本国大学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也使大学得以更大程度发挥社会服务职能,促进社会的全方面发展。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历史演变很好地展示了大学与政府辩证的发展关系。

1984年欧洲理事会召开的21世纪前景讨论会的报告曾指出:“校内自治是欧洲大学成功地保存下来的一个强有力的传统。”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英国大学一贯以“异例机构”(anomalous institutions)而著称。英国大学享有的自治传统,一直颇受世界各国大学的青睐。英国大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国家的资助,但又不像其他欧洲国家带有浓厚的“国家所有”或“国家控制”(state-owned or state-controlled)色彩。按照办学性质和办学目标来划分,英国的大学包括5种演变类型:牛津和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地方大学或城市大学、新大学、原多科技术学院升格的大学,每一种类型的大学都是英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其中,牛津和剑桥大学一开始是以教师行会的形式存在,在中世纪成为教会的附属机构,进入18世纪后,为满足工业革命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大规模需求,主张实用知识传授的伦敦大学应运而生;与伦敦大学相同,地方大学或城市大学办学目标也是致力于培养生产实际需要的人才;从20世纪中叶开始,一批重视科学技术教育的新型大学开始建校并得到迅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英国逐步废除高等教育双轨制,把多科技术学院提升为大学。不同类型的大学与社会包括政府在内发生着不同的联系,相互影响的内涵也是各有差异。从总体上讲,英国大学自治传统的起源、存在和发展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大学发展的每一阶段,政府与大学围绕着自治权展开了不同形式的控制与反控制。

第一节 大学形成的时代背景

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早期大学形成于中世纪的西欧,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意大利的萨勒诺大学和波伦尼亚大学、法国的巴黎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在这些早期大学形成之前,人类社会就已经出现过高等教育办学机构,如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Acadmy学院,亚里士多德的Lyceum学院,古印度婆罗门教徒的学堂纳兰达,埃及的爱资哈尔以及中国古代的右学、泮宫、汉后代的太学等,它们都是当时的高等学府,但只能说是具备了大学办学机构的某些特征,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只能算是大学的最原始的办学形式。首先,这些办学机构不是一般法理意义上的社会办学组织,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也没有稳定的外部办学资源支持,甚至很多是由著名学者自发组织起来的,如前所述大学一词“universitas”在罗马法律中有“法人组织”(corporation)的含义,罗马法律对“法人组织”的规定是必须符合五项条件:(1)至少有创始人三位以上;(2)其行动由多数人决定;(3)由一首长或代表人对外处理有关事务;(4)其债务或财产系组织公有,不由个别成员负责;(5)整个法人财产的维持视同一个体,比照任何公民在拥有财产的身份上一样。其二,内部组织比较松散,没有制定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规则,没有组成系和学院,没有办学章程,对高深学问的探究往往表现为著名学者及其弟子们个人的努力行为,还不是一个组织严密,能够促进和保护集体求学的专门机构。其三,办学范围较为狭小,没有向社会公众开放,充其量是一个学术派别自我繁衍的封闭集团,比如亚里士多德的Lyceum学院是供社会各类高级学者进行最高层次文化活动和学术交流、学术研究的场所,也承担培养学术后人的职能;中国的右学专研儒术,培植学派,培养高层次人才;印度婆罗门学堂所培养的只限于高层次的僧侣人才。其四,教学缺乏系统性,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不明显,教学过程的开展随意性较大。其五,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缺乏法理层面的界定,即没有形成考试等评价体系,没有具有法律价值的学历证明和学位证明等。这些原始的高等教育办学机构虽然与大学相去甚远,但为早期大学的形成奠定了较为扎实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彼时彼刻它们犹如一粒粒饱满的种子,静静地埋藏在地下,等待着适宜温度和充沛水分的降临。

中世纪涵盖古希腊、古罗马文化衰落之后到文艺复兴前的这段时期,以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为起点,一直延续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中间长达1000多年。中世纪涵盖了欧洲封建社会从形成、发展、完善到衰落的过程。欧洲中世纪被认为是人类文明史中最缺乏创造力,最为黑暗的一个时期,整个欧洲社会饱受封建等级制度和教会宗教制度的压制。在中世纪期间,教会处在社会政治、文化的支配地位,教会神学在意识形态上居于垄断地位,知识和科学不允许自由交流、自由研究,沦为宗教的奴仆,教育自然被牢牢禁锢在宗教的束缚之下。“由于教会对整个教育的垄断,以及它在政治分裂的中世纪所处的精神领袖的位置,教会的价值和判断标准成为判断一切事物的标准。无论是宗教事物还是世俗事物,均被纳入它的神学逻辑中。”因此,欧洲中世纪的教育发展与宗教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世纪早期,由于西罗马帝国灭亡,在其废墟上继之而起的是一些刚刚脱离原始部落的蛮族国家,它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传续希腊罗马古典文明,教会自然承担起古典文明的继承者和传播者的角色,这为教会垄断教育创造了社会条件。随着教会在整个社会中的统治地位的确立,它需要一大批维护神权统治的教会人员,向社会大众灌输宗教思想,它所倡导的神学宗义成为教育的主要内容,教会学校也遍布各地,教会学校基本上成为知识流传的唯一渠道,这是教会垄断教育的政治条件。中世纪的教会组织普遍拥有土地,拥有种类繁多的税费收入,资产非常雄厚,其财力甚至超过世俗政府,因此教会有能力兴办学校,供养教职人员和学员,出版图书,这是教会垄断教育的经济条件。教会的神职人员是当时文化水准最高的阶层,而神学是当时社会的主流知识体系,神职人员有着特权学习研究神学,有着极大的便利条件传授自己的神学知识,这批神职人员数量庞大,基本可以满足教会学校办学需要,这是教会垄断教育的人员条件。欧洲中世纪还有一个重要的社会特征就是其社会环境异常复杂,国中有国,王者不王,王权与神权之间存在着很微妙的关系,二者为了各自的利益需求时分时合,可以说一部中世纪史就是一部王权与神权的斗争史。王权与神权的斗争自然也反映在对教育垄断权的争夺上。

恰恰在这个黑暗、混乱和充斥压迫的年代,产生了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的中世纪大学,其时的大学又以学者自治或学生自治而为后世所称誉,无疑给后人留下极大的认识反差,但从中不难窥视出宗教化时代知识迫害被历史否定的必然趋势。中世纪大学发展非常迅速,从12世纪的4所大学发展到14世纪大学已经遍布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英格兰和东欧,其中意大利有大学18所,法国有大学16所,整个欧洲共有47所大学;到了16世纪,整个欧洲的大学增加到80余所。中世纪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进行职业训练,因而往往分成文、法、神、医四科进行教学。分科的学业结束后,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这是学生从事大学教学或其他职业的重要条件。中世纪大学的学位及学位制度,以后虽几经变化,但一直流传至今。早期大学与古代高等教育办学机构相比已经有了根本的区别:不仅是探讨学术问题和讲授高深知识的场所,特别是能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高水平的文法学校教师及文职官员或教会神职人员,并仿效宗教等级颁布某种学位或学业证书,逐渐建立起系统的考试、学位及课程等,已有了分学科、系、学院、学制的多学科院校机构,尤其是已成为具有严谨的组织结构、法人性质、办学章程和共同文凭标志的学术机构。正是因为具备了这些特征,我们可以说大学起源于12世纪。中世纪大学的出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打破了教会对教育和高深学问探究的垄断,开启了人类社会开放和理性的发展时代。中世纪大学重视传授文化科学知识,注重研究,对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早期大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和文化背景。

首先,中世纪最初的几百年,欧洲封建主义制度刚刚萌芽,整个社会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发展状态中,人们生产生活的空间非常狭小,社会生产还是以家庭为单位,生产技术落后,商业交换不活跃,教育与社会生活处于脱离状态。进入中世纪中期的11、12世纪,欧洲特别是西欧的封建社会制度发展已基本成熟,封建生产方式得到普遍实施,社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除了农业以外,包括工商业在内的其他行业开始兴旺起来,西欧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机构随着社会分工的增多而日益庞杂和专业,社会需要受过专门训练的各类人才,如法学人才、医学人才以及各种行政管理人员。教会学校只传授基本知识和为教会服务,显然无法培养这些人才,社会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教育形式的出现。社会统治阶层包括教会都在自觉或不自觉中认识到这一强大社会需求,大学的形成呼之欲出。最为典型的是在11世纪左右,由于贸易发达,商业纠纷发生频率比较高,为了保证贸易活动正常开展,人们对法律的关注日益增强,尤其在商业发达的城市,人们对法律的狂热直接导致了波伦尼亚大学的产生。

其次,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城市的兴盛。城市是一个人口、文化、物质相对集中的区域,它面对着和辐射着周边广阔的地区,与附近的庄园、教会发生着紧密联结,可以为居住其间的人提供全新而丰富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条件,不仅为物质交流,也为知识和精神的交流提供了空前的便利条件。城市作为区域经济中心,聚集了大量财富,能够为大学创办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例如14世纪中叶,欧洲已有32所大学,经费全部由市政当局资助。中世纪城市崇尚自治,城市人口的绝大部分是商人、手工业者组成的市民阶层,他们渴望并在实际上获得城市的管理权。在城市,劳动分工非常明确,出现了具有鲜明职业特色的行会(guild)组织。行会是由一群共同工作、共谋生活的人组成的有利于自我防卫、自我发展的组织,这些组织有着自己的组织和管理章程,拥有自我管理的自治权,行会以集体的力量来捍卫自己的商业利益并保持自我发展。因此,行会成了市民阶层保护自身商业利益的重要凭借。发源于商业的行会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广泛仿照,特别是当一些志同道合的学者参照商业行会汇聚一堂,开展学术研究和教授学生,大学的雏形就由此形成了。行会的自治模式为大学提供了榜样。大学最初的性质就是“向来自各地的人开放的学习场所,这是一个具有行会性质的社会公共教育机构。”城市的发展直接催生了一批新式学校——城市学校,它们突破宗教的禁锢,注重针对城市发展需要的世俗知识的传授,培养能从事商业、手工艺的专门人才,满足新兴市民阶层对教育的需求。中世纪大学就是在城市学校新兴浪潮中孕育而生的一种崭新的办学形式。

第三,中世纪复杂的政治格局集中体现在王权与神权的斗争。中世纪前期,由于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分裂为大大小小为数众多的各自为政的封建小国家,国家整体政权的力量比较薄弱。此时,在世俗王国旁边存在着一个强大的神权王国,即教会。在中世纪欧洲,教会跨越国域限制,是一个自成体系的国际性组织,其中心在罗马,最高首脑是教皇,在各个国家都有教会分支组织,并延伸到城市和乡村。教会除了拥有一个庞大的网络外,还具有与王权相抗衡的实际力量。在经济上,教会占有大量土地,有权向人民征收什一税等税费;在政治上,大主教、主教等神职人员往往兼任政府要职,教会设有法庭等独立的司法系统;在文化教育领域,教会向来居于垄断地位。因此,这段时期神权在与王权的权力争夺中占据着优势地位。到了中世纪中期以后,王权与教权之间的权力之争日益激烈,并逐渐出现王权占据优势地位的趋势,宗教改革运动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的。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兴市民阶级、广大农民和城市平民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反对封建神权统治的斗争。宗教改革运动沉重打击了教会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领域的垄断地位,也强烈冲击了教会对学校教育的控制局面。中世纪大学的形成一方面得益于王权与教权政治斗争所制造的“真空”地带,从中破土而生,另一方面中世纪大学成为双方争夺的重点,自治与控制的矛盾非常突出,大学从自身学术发展的角度要求自治,同时大学的产生和发展又是王权和教权出于发展自己势力的需要而积极扶持的结果。就权力结构而言,在大学、教会和国家三者之中,大学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面临着两个处于基本对等的强势团体影响和控制。多种控制可以形成叠加效应,但更多时候会因彼此相抵而造成实际影响力的削弱,由此为第三方大学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和机遇。可谓,“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独立性就在这种骑墙的局面中产生,它从教会与王室这两个方面都获得特权,其影响力为任何其他市民行会或同乡会所不及。”因此,大学自治体系的形成是强权赋予和自身争取的有机结合。

第四,东西方文化交流通道的开辟为中世纪大学的形成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十字军东征在无形中打通了西方和东方两大文明体系,西方人由此走出自我封闭状态,接触到了灿烂的东方文明,开阔了文化视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关数学、医学、天文学等知识有伊斯兰世界传到欧洲,为西方中世纪大学形成在法学、医学等学科上奠定了基础。欧洲中世纪早期,在由蛮族新建的国家中,尚武之风盛行,统治者不关心文化教育事业,学校被停办,学术被压制。东方文化的输入让人们充分感悟到文化的魅力,极大地促成了西方社会风尚的转变,即由尚武转变为崇尚文化。崇尚文化的风气为中世纪大学的形成提供了适宜的社会心理背景。大学作为文化创造和传播的中心,崇尚文化的国度必然对其青睐有加,表现出强烈的创办动机。

早期中世纪大学一般是在原有的文化教育机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们的前身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原有的studium generalea,即对所有人的教育中心或研究机构;其二是原有的主教学校,它拥有神学和哲学方面最富有权威的学者、教授。中世纪大学不同于以往任何形式的学校,它是在与教会和世俗势力的博弈夹缝中艰难而顽强地成长起来的。中世纪大学产生之初,教会或国家授予其一定的特权,大学实行着自治。中世纪大学模仿当时盛行的商业贸易行会组织,由教师或学生组成行会,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波伦尼亚大学(11世纪后半期)和巴黎大学(1180年)分别是不同管理形式的典型代表。波伦尼亚大学创立之前,在波伦尼亚城就存在着从事法学研究的研究机构,随着法学知识社会作用的增强和求学人数的增多,原有的研究机构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为此,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雷德里克一世敕令创办波伦尼亚大学。波伦尼亚大学是“以学生为主体”管理学校的典型。来自不同地区或国家的学生,仿效行会的形式组织起来,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他们制定规章,管理聘用教授事务,监督他们的工作,确定奖学金额,决定教学时数等,教师会只负责教授课程的事务,因此波伦尼亚大学当时有“学生大学”之称。波伦尼亚大学重视世俗民法的教学,听众甚多,社会影响力非常大,西欧很多国王都表示赞同。教皇对此很不满意,意图干预波伦尼亚大学。波伦尼亚大学于是求助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1158年,腓特烈一世颁布一项法令,下令给予波伦尼亚大学豁免权和种种特权,包括免征城市税、教本税,豁免兵役以及优待住房等,后来还给予另设刑法等特权,该法令被认为是中世纪大学享有自治权之始。波伦尼亚大学已完全具有独立法人特权,尤其可以利用皇帝特许的特权来与城市当局和当地居民相抗衡。波伦尼亚大学一直存在了近500年时间,其间多次因与市政当局和教会冲突而停办。欧洲南方各国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的大学多采用这种管理模式。而巴黎大学则是“以教师为管理主体”的典型。巴黎大学产生于宗教大论战时期,是从大主教教会学校发展而来,最初为宗教论战培养人才、训练技能,神学成为其重要的学科。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巴黎大学逐步成为欧洲所有大学的楷模,被誉为“世界大学”。巴黎大学长期处于教会的严密控制之下,但日益强大的教师组织不断冲击着教会的垄断权威。巴黎大学的教师们组成学者行会,建立了系统的组织和管理制度,选举校长,决定学生入学和管理学生、制定教学工作范围、举行考试和授予学位等工作。教会为了保证在与世俗政府权力之争过程中巴黎大学能站在它的一边,有意识地在一定范围内作了让步。1194年,教皇塞勒斯丁三世赐予巴黎大学第一批特权,1215年教皇特使为巴黎大学制定了第一部章程,其中包括准予巴黎大学授硕士、博士学位资格,并对学生的权限、教学内容、演讲方法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章程直接确定了巴黎大学对教会的归属关系。1200年巴黎大学还获得第一份皇家特许状。欧洲北方各国如英国、德国、丹麦、瑞典等多采用巴黎大学的管理模式。总体上讲,二种管理模式都强调大学自治,反对外界干涉学校的生活,极力维护管理自身事务的权力。在必要的时候,学生行会可借助举校迁移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权力,教师行会则可以停止工作来表示抗议。教会和国王授予大学特权,本来目的是为了借此控制大学,使大学成为教会或国家的一个从属机构。但结果却反而助长了大学的独立性。正是由于这些特权,使大学成为当时一种强大的独立的社会力量,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任何机构都不能替代的巨大作用。当然,大学所拥有的这些权利也是相对的,教会、世俗政府等社会势力在历史的不同发展时期会出于各自利益考虑,影响和干预大学的发展及其内部事务的管理。如英国牛津大学一直作为英国教会的“基地”,受到教会的严密控制,直到19世纪中叶仍不允许非教徒入读,也不允许教师结婚;法兰西国王1437年下令取消巴黎大学免税的特权,1445年又免去巴黎大学的司法特权,大学被置于议会的管辖之下,1449年再取消巴黎大学师生的罢课权,把大学牢牢掌控在手中。

基于上述时代背景,早期中世纪大学一旦出现,就具备鲜明的特征,从大学与教会和世俗政府的关系的角度可以概括两大方面。其一是政治的依附性特征,早期的大学因政治而生成,同时必须得到政治势力集团(王权或教权)的庇护,否则无法在当时恶劣的社会环境中生存,无法抵御外界势力的攻击,甚至连立锥之地都会没有办法保证。早期大学及后期出现的大学充分认识到政治势力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学会在不同势力之间虚与委蛇,以便争取更有利的外界环境。中世纪早期,教权占绝对优势地位,大学倾向于争取教皇的敕令,争取办资源,抵制世俗政府的干预;到了中世纪中后期,教会对社会的约束力日渐松弛,权力逐渐转移到当地的世俗政府,所以大学转而向王室申请各种庇护功能的恩许状(Royal Charters)。其二是自治的天然性特征。大学具有探索高深学问的好奇,具有表达对社会不同评价的意愿,这些都需要自由来保障。行会的自由组织形式与大学的特性和追求不谋而合。正是受商业行会的启发,充分认识到在恶劣的社会环境中,“团结才有力量”,早期大学组织运行基本参照商业行会的形式,以此争取学术研究和讲学的自由,并获得政治势力的庇护和优遇。在大学存在的生活社区之中,以学界的行规自行约束和自我管理,不接受市政当局或市民等外界势力的干涉;如果受到侵犯,就会采取抗议、罢课、迁移等反弹措施。这是最原始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历史也表明,中世纪许多职业都拥有行会组织,但没有一种职业能把自治精神发挥得像大学一样淋漓尽致。早期大学对内实施奉行民主和平等的管理模式,在大学内一般不存在特权阶层,管理人员都是由教师或学生选举产生。大学对外坚持保留自己自主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即力争学校内部事务的日常管理与各种决策,不受当地教会和世俗政府的控制,而主要由校内师生负责。大学虽然对政治势力有一定的依附关系,但坚持与教会和世俗政府划清界限,极力倡导教学自由、学术自由。中世纪大学所拥有的特权和自治权,为当时的学术论争提供了舞台,活跃了当时的思想文化活动,有利于科学研究和学术的繁荣,也促进了新兴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在一定意义上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作了准备。许多伟大的学者都是在中世纪大学成长起来的,如但丁、彼得拉克、薄伽丘、伊拉斯谟、路德、加尔文等。从大学产生之始,就把争取自治作为神圣的目标,并逐渐演化为一种传统,对后世大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总之,大学不断被不同政治势力所控制,但大学很多特权仍然被延续下来,大学不可能完全沦为任何一个社会势力集团的附庸。正如雅克·勒戈夫所说:“大学组织看来注定要从一个社会阶层或集团向另一个社会阶层或集团转化,它看来必将一个接一个地背离所有其他的人,对教会、对国家、对城邦来说,它都可能是特洛伊木马。它是无法归类的。”

第二节 中世纪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发展状况(5~16世纪)

中世纪欧洲处在一个小国林立、四分五裂的发展时代,社会形成一种特有的二元结构,即代表王权的国家和代表神权的教会同时并存,它们之间的权利争夺深深影响到整个中世纪的社会发展形态。中世纪大学的发展过程实质就是大学、国家、教会三方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中世纪英国大学的兴起大致与西欧大陆同步。12世纪初在牛津成立英国第一所大学——牛津大学(Oxford University),1209年又创办了剑桥大学(Cambridge University),它们是英国自13~19世纪的600年间,仅有的2所大学。这一时期的英国大学具备了中世纪大学的一切典型特征,通过自己的发展逐渐形成浓厚的大学自治理念。

与同时期大学相比,英国最早的大学——牛津大学的形成过程有点特殊,它既不是由教会学校发展而来,也不是在某个教育中心或研究机构基础上形成。牛津大学的形成主要渊源于英国和法国两个国家的矛盾关系。英法两国因为土地争夺问题长期处于一种敌对状态。12世纪后期之前,英国许多学者和青年学子都越过海峡,前往欧洲大陆学习深造,其中很多都在法国的巴黎大学。1167年,英国亨利二世与法兰西国王菲利普之间矛盾升级,亨利二世把在巴黎深造和学习的学者和学生全部召回,并下令禁止英国学者和学生赴法国学习或教学。国家之间的纷争无疑为英国大学的形成提供了一个难得历史契机。亨利二世的决定不但使得大批人才回归英国,而且他们同时带来了欧洲大陆的学术文化、大学精神等无形财富,为本来处在落后状态的英国大学创造了一个迎头赶上的良好机会。由于各种原因,这批回归人员在牛津(Oxford)落地生根,按照巴黎大学的组织方式形成团体,开展学术研究和讲学活动。1168年,牛津大学正式成立,成为欧洲最早以巴黎大学为样板发展起来的大学。牛津大学的形成得益于世俗政府的法令,但并不妨碍教会对大学的控制和领导。当时牛津城属于林肯主教的管辖范围,牛津大学的首任校长就是林肯主教罗伯特·格罗斯泰斯特。早期牛津大学的教学内容以神学为主,还包括法律、医学、文艺等学科。剑桥大学的诞生同样富有传奇,它是从牛津大学中分离出来,基本上也是遵循巴黎大学模式。1209年,牛津大学的学者与当地市民发生激烈冲突,英王约翰下令惩处了部分牛津大学人员。冲突事件引发了牛津大学人员的恐慌,考虑到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纷纷逃离牛津城,部分人员来到剑桥(Cambridge)另起炉灶,创立剑桥大学。剑桥大学的主管人员由艾理主教指派。

16世纪英国宗教革命之前,教会是英国社会的实际最高统治机构。这段时期英国大学的发展与教会息息相关。中世纪英国大学的创办和运转,与其他欧洲国家一样,主要依靠教会捐助。例如,1249年,主教威廉·德·达仑捐助盖起牛津的第一所书院——大学书院;13世纪40年代又创建了包里欧书院和墨顿书院;剑桥大学的第一所书院彼得·豪斯书院也由教会捐办。教会还捐钱捐地,设立“金库”资助穷学生接受大学教育,并最早设会馆式的学院来济赈学生,帮助他们解决食宿问题,如建于1249年的名大学学院和建于1263年的贝利奥尔学院。中世纪英国大学教育完全以宗教为中心,受教会控制,其培养目标主要是牧师等各种神职人员。在大学管理体制中,地区主教处于领导者位置,大学校长由主教兼任或由主教派遣官员担任。到了13世纪末14世纪初,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主持(Chancellor)逐渐蜕除教会派驻代表的色彩,融入大学的法人组织,正式成为一种学术主管。到了15世纪中叶,主持的性质又发生了变化,他们由大学推举产生,一般是政治界名人,实际校务管理由副校长(Vice- Chancellor)担任。大学主持身份和职责规定被逐步固定下来,成为英国大学的传统,至今,英国大学的Chancellor仍由政界精英人物担任,Vice- Chancellor主管具体校务。大学一方面在承受教会的种种控制的同时,另一方面学会利用教会的势力为自己的发展保驾护航。首先,迫使教会放宽控制力度和给予大学办学特权。牛津大学及剑桥大学在创立之初,都与当地教会主教保持良好的关系,大学的自由得到较好的保障。1254年,莱克星顿的亨利继任林肯主教,他加强了对大学的干预,导致教会与大学的关系开始恶化。为了捍卫自身的办学自由,牛津大学频繁向包括罗马教皇在内的教会上层提出申诉,获得教皇英诺森四世的大力支持。教皇颁布敕令,确认大学的特权地位。大学在与当地主教斗争过程中,还在一些方面得到大主教的支持。1279年,培坎姆大主教在瑞定召开专门会议,确认大学权利,赋予大学校长把犯法者开除教籍的权力,假如有人破坏大学的和平,校长有权扣押违法者的财产。1284年,大主教又采取措施反对林肯主教萨顿对大学的干预,支持校长的权威和大学的独立地位。此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又都宣布只听命于教皇以摆脱大主教的控制。最终,剑桥大学在1433年获得教皇尤金尼厄斯四世的训命,完全摆脱了伊利大主教和坎特伯雷大主教的管辖;牛津大学则于1479年获得教皇西克斯图斯四世的训谕而赢得了同样的胜利。至此,大学变成了直属教皇,独立于主教和大主教管辖之外的法人团体。其次,借助教会力量与世俗势力斗争获取办学权利。1209年,牛津大学的学者们再次与市民发生激烈冲突,有学者被市民处死,一部分学者逃往剑桥,牛津大学也因此停办5年之久。英王倾向于袒护市民。冲突事件以及世俗政府的处理结果引起教会的不满。1214年,英王约翰被迫向教皇做出让步。教皇发布敕令,主要内容涉及三个方面:(1)要求那些参与迫害牛津大学学者的市民接受惩罚;(2)授予林肯主教或其代表行使有关大学事务的司法裁判权,牛津大学首任校长林肯主教罗伯特·格罗斯泰斯特由此产生;(3)赋予师生一些特权,听课师生自由返回学校复课,城市当局免除师生10年内房租,10年后房租也给予优惠,资助贫困学生,保障以合理的价格供应师生食物等。教皇的敕令无疑是对英王的一次警告。大学之所以能够在两大强势团体之间左右逢源,还取决于大学特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首先是靠他们的坚定团结;同时他们威胁要采用并真的采用了罢课和分离出去的危险武器。世俗势力和教会势力从大学成员的存在中得到许多好处,他们是一批不容忽视的经济上的主顾并为培养顾问和官员提供了无以伦比的教育场所,还是造就赫赫声誉的基础,因此罢课和分离出去的强硬方法不会不奏效。”随着时间的推移,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在国家宗教、政治和文化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其国家政治和宗教生活的地位也进一步提高。相对于教堂和修道院外,大学是知识传播和学术研究的中心,占据了英国教育制度的顶峰,为国家和教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培养的人才中有的甚至获得了国家行政管理和教会的最高职务。由此可见,大学所拥有的特权和其他权利,很大部分来源于其对政府和教会的巨大贡献。对这一规律的认识和遵从,成为英国大学在保持自治传统过程中必须审时度势去认真对待的问题。

经过几个世纪的斗争,大学逐渐获得并稳定了一批特权,这些特权是当时大学自治权利体系中的基本内容。首先是自由迁移的权利,大学在与世俗社会势力发生冲突时,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可以迁移到其他地方继续办学,欧洲中世纪许多大学就是在迁移中逐渐奠定了自己的办学基础,自由迁移权利的行使成为大学保持自身独立的重要途径,可以迫使世俗社会势力对大学的重要性作出慎重权衡,从而进一步丰富大学的特权内容。其二,财产拥有权,大学可以作为法人拥有、使用、分配、交易名下的财产,财产权不受侵犯。其三,独立的司法权,1254年,教皇英诺森四世确认牛津大学的独立司法特权,1290年一个法令规定:校长有权审判发生在牛津大学的所有刑事案件——杀人与身体伤害的重案除外,以及所有有关合同与契约的民事案件——只要涉案的一方是学校成员。1275年伊利主教休·德·巴尔沙姆承认校长对大学拥有全部的司法权。13世纪80年代,牛津大学的全体会议宣布大学的四条习惯权利:(1)大学成员可以在校长法庭上对具有世俗身份的被告进行指控;(2)大学成员遗嘱的验证权属于校长;(3)大学专属大学成员道德犯罪的调查权;(4)教师只接受校长法庭的审判,且无论契约签订的地点是在校外还是校内。事实上,正是因为教会授予的种种特权,即大学有颁布教学证的权力,有独立教学和研究的权力等,使得教会控制大部分被停留在形式程度。这些特权的存在为大学追求学术独立、思想自由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16~17世纪,由于文艺复兴行动和宗教改革的影响,英国大学与教会势力、世俗政府势力的权力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教会势力的影响逐渐减弱,世俗政府势力的影响则逐渐增强,并占据主导地位。

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和发展,14世纪下半叶到16世纪末在欧洲出现了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对立于中世纪的宗教和经院哲学,是正在形成中的资产阶级在复兴希腊罗马古典文化的名义下发起的弘扬资产阶级思想和文化的运动,倡导人文主义精神,其核心是提倡人性,反对神性,主张人生的目的是追求现世的幸福,倡导个性解放,反对愚昧迷信的神学思想。因此,文艺复兴运动是一场资产阶级在思想文化领域领导的反封建文化运动。教育是文艺复兴运动的重要影响领域,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冲破教会和经院哲学对教育特别是大学的束缚。教育由此获得大解放,其目的不再是仅仅培养神职人员和贵族,而转而培养那些懂得世俗学问,有人道主义精神,有德行,有能力为社会进步而献身的人。文艺复兴运动中所兴起的人文主义教育具有鲜明特征:(1)人本性,注重对人的天性的尊重,推崇人的全面发展;(2)古典性,在课程设置上具有明显的“复古”性质,重视古典人文学科教育;(3)世俗性,一方面在扩大教育对象范围,基本打破了只有贵族和教会阶层的子弟才能接受教育的局面,向更多的普通市民阶层的子弟敞开大门,另一方面在教育内容上把希腊文、古典文学、历史、地理、数学、自然科学等列入课程设置内容,关注今生,主张教育为现世生活服务,除了宣扬宗教虔诚信念外,还重视爱国、勇敢、勤勉、荣誉心等世俗道德品质的养成;(4)宗教性,人文主义教育改革并不是真正废除宗教,而是改革宗教,使之更富人性色彩,因此各类学校都保留了宗教教育的内容。人文主义教育的推行首先从精神层面摧毁了教会神学在教育领域中的绝对权威地位,从而为世俗势力大举掌控教育领域扫除了障碍。相比欧洲大陆其他国家而言,英国人文主义教育发展较晚,但势头日趋强劲。在大学方面,人文主义逐渐盛行主要得益于两个方面原因:其一是人文主义在向大学渗透过程中,英国宗教改革运动基本同步开展,以都铎王朝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一世为代表的世俗政府统治者对大学经院学究氛围非常不满,认为这只是附合了“教皇之上主义者”的意愿,必须进行改革;其二,人文学科表现出与人们生活的息息相关,特别是能满足人们从事某种职业的需求,为此人们把接收人文主义学科作为获得令人渴望和受人尊敬的绅士地位的通行证。15世纪中叶,牛津大学开始通过游学的人文主义学者吸收了人文主义文化。到了16世纪初,剑桥大学兴起了人文之风,重视希腊文教学,礼聘人文主义学者,并在1540年建成了以人文主义精神为指导的“圣三一学院”。针对人文主义教育表现出的过于偏重古典学术的浓重的学究气和不切实际,英国人文主义教育家提出教育就是培养绅士风度与气质,应在学习本民族语言基础上学习古典语言,强调具体经验的价值及各种形式的体育锻炼与美德的形成。英国宗教改革后,这些思想在教育领域得到进一步弘扬。

文艺复兴运动是导致宗教改革的主要因素之一。英国宗教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其中英国王室进一步加强王权是英国宗教改革的直接动因,王权得到空前膨胀,教会势力和世俗势力博弈的二重社会形态逐渐被教会势力从属世俗势力的一元社会形态所取代。世俗政府权力的膨胀也刺激它全面干预社会欲望的膨胀。政府不再愿意接受教会的牵制,不再对大学一味迁就,不再满足只限于在政治和行政上对大学施于影响,而且想把教会在精神领域的责任和使命收归己有。1485年,亨利七世重申大学特许权,承诺保持与先王同样的友善政策,尊重大学的特权地位,但条件是明确的,即要求大学必须对国王恭顺地服从。如前所述,中世纪有一个重要特征,王权与神权之间的妥协和斗争始终并存。随着教会神学对人们精神束缚的日益严厉,教会肆意使用权力,从民间搜刮大量财富,并挥霍无度,他们的行径引起人民的普遍不满。大学一直是世俗政府想要控制的对象,所以政府利用这一形势,采取措施打击教会力量,从中篡夺权力。雅克·韦尔热提出:“15世纪末,欧洲大学与13世纪的大学已有较大差异,从经常因暴力冲突而分裂,但富于活力和独特生活的独立行会,研究和教学的发源地,退居为‘服务于国家的职业培训中心’,并由国家严密控制。”中世纪晚期的大学,随着世俗势力的强大,不能再像以前一样能够依靠教会势力来加以制衡,其早先拥有的种种特权,变得非常不稳定,并且必须在顺从于世俗势力意愿的前提下才能得于保障。英国宗教改革后,大学教育更趋于世俗化,强调英语教学,提高了外国语、自然科学、体育等科目的比重,在教育目标和课程设置上更加关注世俗生活,体现教育与生活的联系。

在英国,最有代表性的事件是亨利八世宣布与罗马教皇脱离关系,在英格兰创立新教。1529~1536年,英国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宣布在行政、司法、经济等方面与罗马教廷脱离关系。1533年,英国国会通过《上诉法案》,宣布英国是一个统一的帝国;所有臣民,不论僧俗,都处于唯一首脑国王的统治之下;教会司法权和世俗司法权都源于国王,所有案件必须在没有任何外来干预的情况下,通过国内相应的法庭审理,不得也无需上诉罗马法庭;下级宗教法庭的上诉案件由大主教法庭审理,有关国王的案件由英国宗教法庭审理或上诉议会上院,教皇无权干涉。《上诉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在司法领域内与罗马教廷完全断绝关系。153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至尊法案》,宣布英王是英国教会唯一和至高无上的领袖,拥有解决一切宗教事务的权力,包括推荐神职人员、规定教义与宗教仪式、镇压异端邪说等权力。至此,英国实现政教合一,与罗马教廷在行政上划清界限,罗马教皇在英国的权威被彻底摧毁。相关法案还规定,禁止英国教会向罗马教廷缴纳岁贡,没收教会财产,亨利八世在1536年至1539年间,封闭了600多所修道院,将没收的土地赏赐或廉价卖给新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团体,意味着英国与罗马教廷在经济上断绝关系。英国宗教改革直接波及大学,使大学经历了一个由教会势力控制到由王室势力控制的急剧变动时期。宗教改革在英国打破了长期以来教士对国家高级职务的垄断,一大批世俗人士可以通过接受良好的大学教育来获得广博的法律知识来取得这些职位,更加刺激世俗政府对大学的干预意愿。1533年规定所有大学学位的申请者都必须赞成英国国教(新教)的宗教教规。1535年,亨利八世以“叛国罪”处死剑桥大学校长、罗彻斯特主教约翰·费希尔,任命自己的首席大臣克伦威尔组建一个皇家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该委员会的任务就是负责巡视监督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该年秋,亨利八世下令皇家委员会派出视察员,巡视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目的是强制大学遵奉国王的至高权威。这是历史上世俗政府首次巡视大学,表明世俗政府对大学干预的急迫之心。视察员对两所大学巡视活动以克伦威尔授予剑桥大学的指令为依据。该指令首先要求大学的所有成员都要承认皇室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要求两所大学与教皇划清界限,交出从教皇那里获得的特许状及所有的“教皇契据”大学地产和其他财产清单,此后不久,英王又下令没收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所有的隐修院财产和房屋。指令要求大学学院都要出资设立希腊文讲座和拉丁文讲座。在宗教改革前,英国大学强调神学和教会法学习,指令明确提出大学废除教会法,罗马教规的所有教义和学位都被禁止,停止有关经院哲学家神学命题的讲座,增加人文教育,为教会培养和输送精英的大学神学教育在英国寿终正寝。1540年和1546年,亨利八世先后在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设立了五个钦定教授席位,它们是神学、希腊语、希伯来语、医学和民法,通过这些皇家任命来加强对大学的影响。在亨利八世统治期间,克伦威尔曾担任剑桥大学校长,而支持亨利八世的林肯主教郎兰担任牛津大学校长。从此,大学屈从于英国王室并被用作皇家政策的工具的时代拉开了序幕。爱德华六世政府继续奉行迫使大学服从皇家控制的政策。以皇家名义聘请宗教改革的杰出学者担任大学教授使大学成为新教传播和研究的中心。天主教徒被赶出学校,宗教课程被压制,宗教法教学被禁止。在伊丽莎白一世女王时代,不允许在大学里散布异教邪说,要教育每一个学生都遵奉国教。伊丽莎白一世女王重新强化了一条规定:把天主教徒、犹太教徒、贵格会教徒、浸礼会、无神论者以及其他各种不信奉英国国教的人统统排除在大学校门之外,任何想在大学从事教学工作的人都要宣誓效忠皇室的至尊、《三十九条信纲》和《公祷书》。伊丽莎白一世女王还颁布了《伊丽莎白法令》,派宠臣去任校长,如任命威廉·塞西尔兼任剑桥大学校长。塞西尔为了加强对剑桥大学的管理,向伊丽莎白女王提出剑桥大学制度化整顿的议题。为此,1570年伊丽莎白政府颁布了严格的大学章程,比如在剑桥大学章程中,对大学内部事务进行事无巨细的控制,管理范围甚至涉及讲座的时间、学位、辩论以及学生的着装等,并且明文规定大学的权力不是像以往那样在学院院长和大学学监手里,而是集中在副校长和起顾问作用的首脑机关。1571年,伊丽莎白钦定的章程被议会作为法案通过,并被奉行了近300年。从詹姆斯一世起,大学可以向议会派出代表,此特权直至1948年才被取消。上述都铎王朝的君主对大学无一例外都采取干预和监督的行动,彻底改变了教会势力对大学独立控制的局面。世俗政府对大学干预力度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学的传统的学术自由,但又直接促进了大学的发展。由于有了世俗政府的支持,特别是政府派出重臣担任大学的校长,不但可以为大学获得大量和稳定的资源和资金,更能让大学很容易取得特权和各种便利条件。大学在发展自己的过程中,既要保持相对的独立,以维护学术自由权利,又不可避免地要依附世俗政府,这是必然的历史趋势。大学在获得世俗政府实际支持时,必须让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以示交换。

在都铎王朝时期,大学与世俗政府关系所出现的新局面,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首先,宗教改革大大增加了世俗政府的权力,世俗政府首脑跃居为国内世俗和宗教界的双重首脑,可以同时对世俗事务和宗教事务发号施令。宗教改革后,新教成为英国国教,新教的最高首脑就是英国国王,代替教皇统辖国内所有宗教事务。大学作为社会重要机构,并且曾经是教皇势力的重点把持对象,自然被世俗政府收归所属。史无前例的皇家大学巡视和所有隐修学院的财产和房屋被没收,充分说明世俗政府势力的强大和对大学干预的力度,大学除接受其控制和影响外绝无其他选择余地。其次,大学对现实政治运作的辅佐价值凸显。在否定罗马教皇权威、遵奉国王至高无上权威的斗争中,大学逐渐倾向于世俗政府,为其摇旗呐喊,发挥了强大的政治舆论作用,成为世俗政府夺取和巩固权力的重要工具。中世纪中后期,英国进入民族国家的形成的快车道,一方面世俗政府夺取教会权力,相应地也为自己增添了许多前所未有的行政管理和社会职能的负担,需要增加相应的管理机构,另一方面传统贵族社会中特有的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庇护关系日益被逐渐完善的官僚机构所替代,国家对各种官员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更加依赖有知识、有技能的人才,包括律师、医生、牧师、外交家等。都铎王朝的统治者改变传统的官位世袭制,推行官员任命制,大量启用接受良好教育、来自社会中层的人才,如托马斯·沃尔西出生于贫贱家庭,依靠自身才能,出任亨利八世的御前大臣,成为除亨利八世外的最高统治者;此外,托马斯·克伦威尔和威廉·塞西尔等人的出身都不属于贵族阶层,最后都跻身国家政治权力核心层。国家对各类职业人才的需求,凸显了大学人才培养功能,大学教育也成为社会人员获取职业身份和政治资历的重要途径。最后,大学在跌宕变化的时局下,考虑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得不调整思路,由依靠教会势力转而向世俗政府靠近,从中寻求新保护和支持。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在很长一段时间是依附教会发展的,本质属于教会的附属机构,曾经享受教会授予的种种特权,拥有教会给予的地产和经费。宗教改革后,教会势力日渐衰微,教会自身的财产被世俗势力所侵吞,大学的特权和财产自然也受到很多社会势力团体的觊觎。为了保住以往来之不易的特权和财产,大学顺应大势所趋,开始顺服世俗权力的介入。大学由直辖罗马教皇的特权团体转变成为直辖国王的特权团体,加快了大学世俗化进程,大学的发展掺杂进了更多的世俗政治因素,大学在价值取向和培养目标上浸染了更浓厚的世俗政治色彩。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也直接推动英国大学由国际性办学机构转变为民族性办学机构,为民族区域社会发展服务,大学也更容易受民族世俗政府控制。尽管如此,大学在付出的同时也获得实惠,不仅仅是特权受到保护甚至有所扩大,而且在宗教神学束缚被解除后,大学学术自由、学术自治的发展迎来了全新的时代。“对大学来说,宗教改革是一次付出了极大代价的胜利,大学铸造了武器,但是世俗政府得到了更多的战利品。”所以在神权削弱,王权上升的过程中,大学自然得到了来自世俗势力的实际而有力的支持。大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已不再是宗教界人士,而是政府和非宗教界的财主。国王把从修道院那里没收来的财产慷慨地捐赠给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牛津大学在1550~1630年之间建立的五所书院,有四所得利于非宗教界财主得资助。1542年,亨利八世利用已经停办的白金汉学院的财产在剑桥大学建立莫德林学院,把1525年建立的红衣主教学院重新建为亨利八世国王学院,1546年改为牛津大学的基督教堂学院。亨利八世还用从宗教地产中没收来的财产组建剑桥大学的圣三一学院,亲自任命院长,圣三一学院成为当时剑桥最富有的学院,16世纪它的年收入达到1600英镑。亨利八世成为皇家最杰出的教育捐赠者。伊丽莎白一世女王在加强对大学控制的同时,又给予了大学许多特权,强化了大学的独立自主权。

面对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浪潮,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也进行了适时的变革,即从宗教训练转向自由教育,从培养神职人员转向培养社会精英阶层的“绅士”,课程设置打破神学统治局面,增设人文新学科,一些古典文学、逻辑学、修辞学和近代语言的课程被大量开设。大学的转变得到世俗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同时,王室对大学控制和监管力度的增强,促使大学教育的世俗化进程。正如休·克尼所指出:“1530年至1570年期间的某段时间,绅士阶级子弟开始大量进入牛津、剑桥。大学不再仅仅是教会的教育机关。它们开始至少是部分地适应世俗统治阶级对教育的需求。”英国大学更加关注对贵族、士绅及平民子女的教育,英王政府也加强了对大学的支持,大学学院设置不断增加,招生人数不断扩张,办学规模不断扩大。1500年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各有10所学院,到1600年各达到16所。在学生数量上,1500年英国每所大学招纳150名学生,而到16世纪末,招生人数达到原先的三倍,如剑桥大学在1564年有1267名学生,1570年有1630名,1622年达到3050名;牛津大学1605年有2254名学生,1611年有2409名,1612年有2930名。在学生来源上,1515~1639年牛津大学的学生50%来自贵族、士绅,41%来自平民,仅9%来自教士阶层,剑桥大学的学生约40%来自绅士阶层,近40%来自艺术家、雇主和平民,近20%来自专门职业和教士阶层;在1637~1642年,进入剑桥大学的学生中,其出身33%是绅士,27%是自由职业者,16%是商人,15%是约曼。英国政府和法律部门接受大学教育的比例逐年上升,从1548年的议员的48%和法官的54%,上升到1640年70%和86%。剑桥大学的圣三一学院先后培养了28个诺贝尔奖得主和6位英国首相。英国知识分子不再被教士和贵族阶层所垄断。由此,大学的地位和功能得到政府的极大重视,政府也愿意出资支持大学的发展。

总体说来,英国中世纪大学自诞生始,就处于一种矛盾的社会地位:既要争取独立,又要依附于宗教、朝廷。宗教给予大学财政收入,又决定着大学的教学内容;朝廷给予大学诸多特权,保护了大学,又限制大学进行重大改革。尽管如此,中世纪大学还是成功地利用了教会与世俗政府之间矛盾冲突的夹缝,不断扩大自治权限,获得在学校教学、管理、行政人员选举任免等方面的极大特权。在封建社会,尤其是教会势力横行的中世纪,包括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在内的欧洲大学始终坚持与教会和世俗政府划清界限,极力倡导教学自由、学术自由,大学自我主持教学和研究活动,把争取大学自治作为一个根本目标,这是中世纪大学之所以身处恶劣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仍然能够造就一批科学家、思想家、大文学家和其他著名学者的重要原因。大学自治传统一直延袭至今,当代英国政府只涉及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按质量和招生人数拨款,其余事项都放权由大学自行决定。

第三节 近代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发展状况(17~20世纪初)

一、17~18世纪

进入17世纪,英国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生产方式也发生了突变,但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很快因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而葬送,英国国内政局处在动荡中,社会秩序较为混乱。在17世纪,英国新教与天主教两个教派之间发生了激烈的斗争,其实质就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等新兴势力集团与王权等封建势力集团之间的斗争。17世纪初,王权封建势力在权力争夺中占据上风。1603年,詹姆士一世即位统治英国,因为其信奉天主教,不断以尊奉国教的名义来恢复天主教的教义和宗教礼仪,并进行残酷的宗教迫害,主要是清除“非国教徒”的清教徒,清教徒主张消除天主教影响。詹姆士一世的继承者查理一世采取更加严厉的宗教清除异己的政策,从1630~1649年期间,逃亡国外的清教徒人员达到65000人。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都宣称王权的绝对权威,甚至宣称王权凌驾于法律之上。1637年,苏格兰人民特别是清教徒因为反对斯图亚特王朝的宗教压迫而发动了起义,起义势力直接威胁到查理一世的统治。起义的爆发为新兴势力凝聚力量来夺取最高权力创造了极好的机遇。查理一世为了筹集军费镇压苏格兰人民起义,被迫召开国会。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国会的召开提出限制王权,这次国会的召开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正式开始。在英国国内,围绕国王和国会形成了两大敌对派别:一派是拥护国王的旧贵族、国教教徒和信奉天主教的教徒,另一派是国会的支持者,包括信奉清教的资产阶级、新贵族和普通劳动阶层。两大派别之间的斗争直接演变为内战。内战结果是国会派获胜,国王被处死,1649年成立了以信奉清教的新贵族克伦威尔为首脑的共和国。共和国时期,英国统治者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他们废除了国教的主教制度,把清教作为国教,大量没收旧教派的地产转卖给资产阶级和新兴贵族。克伦威尔死后,由于继承者缺乏足够实力来驾驭时局,为了稳定局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集团与旧王朝的国王集团达成妥协,1660年邀请承认革命果实、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查理二世担任国王。查理二世复辟后,当即在英国恢复国教的统治地位,于1661年和1662年两次下令市政官员就职宣誓必须按照国教仪式举行,全体教会牧师均需承认国教,从而将清教排挤出教会。他还与法国国王秘密签订和颁布《容忍宣言》,宣布国王有权撤销对非国教徒和天主教徒的刑事判决,企图恢复天主教。这种恢复天主教的尝试最终遭到普遍反对,在国会的压力下,1673年《容忍宣言》被迫撤销。查理二世的继位者詹姆士二世是个天主教徒,他于1685年即位,马上采取措施在英国恢复天主教,任命天主教徒担任高级行政和军事官员,再次颁布《容忍宣言》,公开废除一切反对非国教徒和天主教徒的法律,天主教会拥有大量地产,天主教重新在英国占据统治地位。对此,所有非天主教的阶层都纷纷联合起来,一致反对国王的立场。在1688年,反对势力迫使詹姆士二世退位并逃亡法国,威廉三世即位,史称“光荣革命”。威廉三世即位不到一个月,国会就相继出台《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规定今后英国国王必须是新教徒(含国教),国王必须要尊重国会的意志,只有得到国会下院的同意,政府才可以征收新税和招募军队,由此确定了一种国会制约王权的政体即资产阶级的国家体制,国王只成为一种国家象征,也标志着新兴势力取得了绝对性胜利。

英国政界的急剧更迭使大学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导致英国大学陷入了长达一百多年的停滞与衰落。首先,内战所造成的国内社会动荡,学校的办学秩序得不到安全维持,学者和学生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大学入学人数急剧下降。从17世纪30年代开始大学入学人数就从高峰迅速跌入低谷,50年代的大学入学人数只有30年代的一半,牛津大学1645年的大学生人数只是十年前的十分之一,到1685年时牛津大学因“缺少学生而濒临死亡”。其次,由于外在环境的恶化,大学办学对社会的变化、科学的兴起持保守、事不关己的态度,大学的主导课程仍然是神学、古代经典、诗韵等,数学和科学等被拒之“象牙塔”之外,大学重新以高级神职人员和新贵为主要培养目标,大学对世俗社会的吸引力大为降低,也使大学失去了在社会变革中寻求发展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大学失去活力,必将带来大学本身的衰退。最后,因为教会与政府的长期不和,他们都加强了对大学的控制,大学成为他们的一个重要的争夺工具。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重新确定英国国教的统治地位,由贵族绅士组成的保皇党政府制定一系列法令,试图将所有的清教徒清除出教会和政府。其中《1662年英国统一法案》要求所有牧师、大学教师签字声明尊奉英国国教的礼拜仪式,同时学校教师必须有主教许可证才能任教,否则处以罚款或拘役。在“统一法案”要求下,150名大学和其他学校教师被作为异教徒而遭驱逐,国家将大学作为统一国教的力量。在两大势力集团争夺过程中,大学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政治立场上采取一种摇摆策略。内战期间,大学基本上站在国王势力集团一边,一些大学教师和学生加入国王的部队,当然主要是以随军牧师身份加入。大学校园甚至直接成了内战的战场,教师和学生帮助国王军队修筑工事。国王还直接向大学寻求捐款,例如1642年6月,查理一世致函剑桥大学副校长,请求借贷一笔款项,最后国王共收到大学那边的款项共计5118英镑。克伦威尔领导的国会军占据了优势后,派兵占领了大学校园,惩处了一批亲国王的学院院长。大学转而支持国会派,以求获得稳定的办学环境。克伦威尔统治时期,大学被要求进行整顿,消除天主教在大学内的影响。克伦威尔逝世后,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大学对此持欢迎立场。这种政治上的摇摆策略虽然一时可以让大学避免伤害,但也使得大学陷入教会和政府的双重高压控制之下,大学生存和发展空间日益狭小。

因此,对英国大学而言,17、18世纪是它发展的“冰河期”。英国牛津、剑桥两校依旧维护中世纪大学传统,守旧模式决定教学内容落伍,教学水平处于较低状态,这些都严重制约英国新型大学的发展。从17世纪开始,英国成为“西欧科学的引导者”。面对社会发展需要,一批英国有识之士开始寻找应付迅速变化的社会需要的道路,发展近代科学成为他们主要的探究方向。早在1570年,H·吉伯特就构思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纲领,提出了建立包括数学、医学、军事和法律在内的学术总体机构的计划。后来E·博尔顿在1617年提出建立皇家学院的计划,F·基纳斯顿在1635年提出关于建立教授近代科学的学院的建议。这些计划和建议最后都遭到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反对。与封冻在冰河期的大学不同,这段时期大学之外的世界异常丰富多彩:产生于文艺复兴中的人文传统在这段时期发展起来,而近代自然科学也开始形成。因此,大学之外的科学和文化的发展给了大学以深刻的触动,如果大学再不改革,再不走出中世纪的阴霾,再不跟上科学和文化的发展,它就有被其他机构取代的风险。事实上,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对科学教育和技术教育的排斥态度,遭受到社会多方面的批评,甚至使自己陷入生存危机。两所大学因为缺少一批献身科学研究和学术研究的学者而蒙受损失,包括社会声誉的降低和国家地位的削弱,并直接导致两所大学学生入学人数的减少:到了18世纪,牛津大学大部分年份的入学人数都在300人以下,而在入学人数最低的1750年至1790年中,有1年的入学人数只有182人;同牛津一样,剑桥大学从18世纪30年代起每年平均入学人数也在200人以下,而在1564年入学人数是450人,1578年接近550人,1629年超过650人。“冰河期”的英国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特点表现在三方面。第一,因为大学教育涉及统治阶级接班人的培养,其重要性使得朝廷(政府)与教会激烈争夺对大学的控制权。16世纪英格兰宗教改革的成功,独立于罗马教皇,亨利八世成为英格兰教会首领,实现了政教合一,朝廷势力在权力争夺斗争中逐渐占据上风。大学日益表现出摆脱教会控制,而依附于朝廷的倾向。1636年,牛津大学颁布一个章程,它承认王室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学校要向国教教主作“效忠宣誓”。当时大学的成立,必须获得由皇室和国教颁发的皇家特许状,否则不允许建立。不久,英格兰国教的胜利影响到苏格兰,1707年苏格兰与英格兰《联合法》(the Act of Union)颁布后,英王每年给苏格兰4所大学拨款,借此对其进行控制。第二,英国大学基本上沿袭着中世纪自治传统,教育科学部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都无权干涉高校内部事务。当然,国家对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认可也是有限制或有条件的,即大学必须不干预政治,或者不依附教会。第三,到了18世纪中后期,英国资产阶级政府统治地位逐渐巩固,但其对大学的控制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政府的职能仍然主要局限在政治职能上,社会管理职能还比较薄弱,二是大学自治传统所形成的天然反控制意识还非常强烈。总之,17、18世纪的英国大学成了政治宗教斗争的重要对象,朝廷和各教派都想控制大学,给大学下达了种种条条框框,使大学承受着比以前更多的束缚。另一方面,大学为了维护自身学术自治与自由权益,与外界政治势力、宗教势力或其他外界势力进行着有策略的反控制斗争。二、19~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前)

从18世纪末开始,英国逐渐进入工业革命时代,尤其是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蒸汽机的普及应用和铁路建设浪潮的高涨,英国工业革命进入大飞跃时代。工业革命极大地促进了英国社会生产的发展,也带来整个社会深刻的变革。首先大规模的近代化社会生产需要大批生产技术和经济管理人才,也需要大批能够从事科学研究的人才,以推动科学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传统大学面临着历史赋予的巨大挑战和难得机遇。近代历史证明,哪个国家在教育与生产相结合上做得好,哪个国家发展就快,结合的程度和水平决定了经济发展的水平,从而也决定了教育现代化的水平。不管人类是否理性地意识到,经济发展总是要迫使大学走出贵族的学术堡垒,走向与生产的结合。德国在教育现代化方面率先迈出了第一步,重要举措是积极筹建新型大学,推进大学与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运动的紧密结合。1806年,德国在德法战争中被打败,德国最著名的创办于1694年的哈勒大学被法国关闭。哈勒大学大量吸纳近代哲学和近代科学,推崇思想自由和教学自由,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引领了德国乃至欧洲大学的发展,为德国国家实力振兴做出了重要贡献。之后德国在归结战争失利的原因时,得出一个结论:法国胜在教育发达。为此,德国人提出要学习法国,全面发展教育,特别要发展大学教育。腓特烈·威廉三世任命威廉…… 冯·洪堡创办柏林大学。柏林大学被誉为世界上“第一所具有现代意义的大学”。柏林大学倡导教学自由,重视科学研究,“柏林大学的建立不只是增加了一所大学而已,而是创造了一种体现大学教育的新概念。重点在于进行科学研究而不在于教学和考试。”柏林大学创办后,带动一批德国大学结合德国社会生产实际,以振国兴邦为己任,大力开展科学研究,满足社会生产的需要。正是大学与社会经济的结合,造就了德国科技雄居列强之首,德国在推进西欧近代化的各种科学成果几乎都是依靠大学取得,德国很快从一个落后的封建诸侯农业国转变为一个现代化的技术工业强国。远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国,因为长期受英国殖民的影响,其大学办学模式基本上都是仿照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带有很深的英国绅士教育的烙印,培养的是具有高深学问的传教士、教育工作者和虔信宗教的政府官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离。在19世纪中后期,鉴于德国大学改革发展的重大胜利,美国意识到大学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重要性。1862年,美国颁布《莫雷尔赠地学院法》,利用国家干预方式新建为社会服务的州立大学,即根据法案创办的州立大学都要有意识地适应地方农业发展的需要。美国新大学俨然脱胎换骨,注重科学研究,并把教学和科研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莫雷尔赠地学院法》标志着美国政府改变对大学放任自流的态度,更多采取引导和管理等方式建立与大学之间的合作关系。1848年创办威斯康星大学,该大学把服务于威斯康星州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办学的首要使命,通过人才培养、输送知识、技术研发等途径,大力发挥大学为社会服务的职能作用,推动了威斯康星州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在国内创立了“威斯康星精神”,引起了巨大社会轰动效应,大学的发展也进一步受到政府的关注和支持。1876年,按照德国大学模式建立了霍普金斯大学,进一步推动了美国大学办学的实用主义新风向。此后,美国大学坚持实用性办学之路,改造古典人文学科,实现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相统一的机制,形成符合美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层次多样结构合理的实用型高等教育模式,既推动了美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又为美国大学的发展开创了新的天地。“我们的学院、大学和地方工业政府、其他机构以及各类民间组织之间的密切联系,这种联系被其他国家所羡慕、所模仿,但却很难在程度上与我们相比。”“对于这种多样化,我们感到的是那样的熟悉,而欧洲人却感到是那样的陌生。当高等教育的管理目标,仅仅是为少数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能够在其中学习的时候,这种系统在规模和在履行为学生和广大社会服务的职能方面将受到限制。这样的系统能够履行英才的挑选、准备和颁布证书的职能,如欧洲的多数大学曾经做和仍然在做的那样,但它不能够像美国的高等教育那样深入或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生活中。”英国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其在工业领域所取得的成绩和由此所带来的社会繁荣,并非依靠大学的推动。面对热火朝天的社会发展大跃进,英国大学似乎兴趣索然,毫无主动作为的意愿。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依然奉行培养精英阶层的“绅士教育”,轻视与社会生产的结合,正如19世纪中叶传统大学教育的坚决捍卫者纽曼所言,大学只是教学的殿堂,通过自由教育发展学生的智力和道德,而不应该从事科研活动和科学教育,因为那样会影响培养自由的人,大学应该完全脱离政府和社会之外,追求自己的目标。英国工业革命所需要的大批技术人才基本都是出自于工厂中的自发组织的职业培训,而那些为英国工业革命做出了杰出贡献的人,如泰尔福德、布林德伊、史蒂文生、阿克赖特、韦奇伍德、高特、博文顿、瓦特等人,都没有接受过大学教育。与德国、美国等同一时期国家的大学相比,英国大学在工业界、在各专门行业、在各类工会以及其他社会部门中很少有密切的来往,缺少支持者。英国大学的保守以及对社会变革的消极不作为态度,引起了包括新兴资产阶级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英国大学教育体制的变革势在必行。

在产业革命、政治变革与诸种社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世纪的传统大学模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国家和受教育者的需求。为此,英国传统大学体系不可避免要受到时代的冲击。从18世纪初开始,英国传统大学就受到三个方面的冲击:(1)近代科学的发展势头日益强盛,虽然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抵制科学研究,但有很多大学以外的社会团体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如1660年成立的皇家学会,还有伯明翰的“月社”、皇家研究院、皇家化学院等,它们的存在无形中对传统大学的办学体制产生冲击;(2)职业培训机构的大量涌现突出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也反映了社会对发展职业教育的强烈需求,此外一些面向广大中等阶层,追求新科学浪潮,开设实用课程的私立学院也被大量创办;(3)与周边国家尤其是德法的崛起相比,英国依靠学徒和少数科技人员支撑的经济体系日益衰退,英国在世界中的科学地位急剧下降,先后被法国、德国和美国所超越,在1850年伦敦博览会上英国在几乎所有的100多个展出门类中都获得优胜奖,而在1857年巴黎博览会上,英国只获得90多个展出门类中的10个优胜奖,大部分新技术、新发明的奖项都被其他欧洲国家的大学及其毕业生所获得。英国传统大学迫于社会重重压力,也开始着手进行了一些改革,比如牛津大学于1807年创设古典科荣誉学位和数学科荣誉学位,1853年增设自然科学、法学、史学等荣誉学位;剑桥大学自1824年设立古典科荣誉学位后,1848年设立了自然科学和道德哲学荣誉学位。但改革进程如“老牛拉车,举步维艰”,收效甚微,两所大学仍然坚持传播神学和古典学科等与社会实际相脱离的知识,这对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环境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在这一背景下,英国兴起了新大学运动,最突出的就是伦敦大学和一批城市学院的建立。1828年,伦敦大学学院正式开学,这是英国第一所崭新的大学:全面摆脱了宗教束缚,洋溢着民主主义、自由主义精神,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课程。1836年,伦敦大学学院与国王学院合并为伦敦大学。伦敦大学致力于成为一所“有用知识型”大学,主张联系社会实际办学和开展理论研究。19世纪中叶后,英国许多工业城市模仿伦敦大学设立重实业和传授现代科学技术的理工学院。这些学院在20世纪初左右都升格为大学,如曼彻斯特大学(1880年)、威尔士大学(1883年)、利物浦大学(1903年)、利兹大学(1904年)、费尔德大学(1905年)、Bristol大学(1909年)等。伦敦大学和地方大学的出现,打破了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长期以来对英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垄断,启动了英国大学由中世纪大学向现代大学的实质性转变。

英国新大学运动的涌现同时也推动了英国大学与政府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18世纪中后期开始,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这两所传统大学一方面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干预,另一方面自身也在主动或被动中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社会形势。这一时期,英国大学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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