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通史第三卷:专制、启蒙与改革时代(1648-1815)(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5 09:23:08

点击下载

作者:刘新利 邢来顺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德国通史第三卷:专制、启蒙与改革时代(1648-1815)

德国通史第三卷:专制、启蒙与改革时代(1648-1815)试读:

前言

中所说,这只是“一本简明通史”,内容较为单薄。此外,该书在结构布局方面同样突出厚今薄古。全书12章,古代中世纪直至18世纪末以前,只有一章篇幅,而纳粹统治时期短短的十几年历史却用了四章。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学界有关德国通史类著作的编撰和出版进入了全新阶段。2002年,丁建弘撰写的《德国通史》出版。这是我国德国通史类著作中的一部高水平之作。全书以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发展为主线,叙述了从史前古代日耳曼人到1990年两德统一的德国历史。或许限于篇幅之故,该著作叙述内容依然集中于政治史,在社会、经济、思想、文化、教育和科技等方面着墨不多。2005年吴友法、邢来顺所著《德国:从统一到分裂再到统一》出版。该著作本着以史为鉴的目的,将德意志国家的兴衰及其原因作为关注点。它叙述了从德意志国家的形成到20世纪末的德国历史,主要笔墨放在近代以来德国的分裂、统一、崛起、冒险、失败、再分裂、再统一、再崛起的历史,古代中世纪部分比较单薄,涉及领域也不够全面。2014年郑寅达推出了最新力作《德国史》。全书论述了从远古到默克尔政府执政为止的德国历史。该书对以往那种过于偏重近现代史的结构布局有一定程度的纠正,而且对德国历史发展的时段性把握比较到位。从叙述取向看,大政治史仍然占据主要容量,但各章中已经融入了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内容。

上述德国通史类著述,在向我国民众介绍、传播德国历史知识和文化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著述都为篇幅较小的单卷本,且多数突出“厚今薄古”,涉及内容集中于政治、军事和外交等传统大政治史,经济、社会和文化史的内容简略,无法较充分地展示悠悠千载的德国历史和文化。

此外,业已出版的相关著述对于德国历史的最新国际编撰取向关注度不够,叙述视角主要囿于政治史和民族国家史,对于地区史和全球史视阈下德国历史发展的释读和回应不足。然而,诚如相关德国学者所言,毕竟“几百年来德国史对周围其他民族和国家划定了一条不断变动的、不总明显的界限”,因此,德国历史“不能同全欧洲的历史分开”,人们不能再把它“引回‘民族史’的狭(峡)谷之中”。进入21世纪以后,欧洲一体化、全球化进一步深化,各国各民族联系进一步加强。同时,德国本身也已经没有“再像19和20世纪经常那样打上”“民族骄傲的烙印”。这些新变化,显然无法单纯地从德国的角度来进行解释,而应该把它置于“新的欧洲和全球结构背景下”加以释读。

鉴于以上状况,很有必要编撰一部全新的多卷本《德国通史》。这部新的多卷本通史应该紧跟世界史学术前沿,吸纳国际国内的最新研究成果,在欧洲文明进程乃至世界历史进程的大背景之下,审视长达一千多年的德意志历史发展道路的独特性,探讨这种独特历史发展的内生性原因和外激性因素,关注这种历史发展的独特性在塑造德意志文明过程中所起的正面作用和负面影响,从中总结经验和汲取教训;在叙述内容上应该打破传统的“政治通史”模式,尽可能地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领域,时间布局相对均衡地覆盖从古代直至21世纪初,进而能更全面深入地再现德意志历史进程。此外,新的多卷本德国通史的撰写应该体现“经世”功能,从中国人的关注视角去考察德意志文明在欧洲和近现代世界历史进程中的巨大影响力和特殊地位,探究德意志民族活力的历史和文化根源,审视这一民族在历史上的成败得失,供鉴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教建设。这部六卷本《德国通史》就是基于这些考虑之上。二

综观一千多年的德国历史发展,既整合于大欧洲乃至全球历史进程的节奏之中,也有其独特的律动,而且这种律动时常影响欧洲乃至世界历史进程的节拍。因此,这部六卷本《德国通史》将立足于欧洲乃至世界历史进程的背景,以德意志历史发展的独特道路为关注主线,释读始于古代原始日耳曼语族部落、止于21世纪初默克尔时代的德国历史,时段上囊括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和当代德国;在内容方面,除政治、军事、外交等传统的大政治史外,还加大了对社会、经济、思想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注力度,力求较充分和全面地展示一千多年德国历史发展的多彩性和独特性。

到公元1500年为止的德国历史,叙述从远古到宗教改革运动前夕的德国古代中世纪历史,主要涉及辉煌的封建帝国时代。这一时期的德国历史有欧洲历史发展的共性特征,是日耳曼化、基督教化和封建化的欧洲历史的组成部分。同时,德国历史发展的独特性也已经初露端倪,可谓德国历史发展独特道路的发端阶段。

在这一历史时期,德意志国家完成了从法兰克帝国的裂变中形成为德意志王国政治实体的进程,并通过对外扩张建立起欧洲中世纪历史上盛极一时的神圣罗马帝国,即德国历史上的第一帝国。由于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在公元962年仿照法兰克国王查理大帝加冕为“罗马人皇帝”,德国统治者也成了古罗马帝国和法兰克帝国的“当然”继承者。但是这一强大的帝国从起初就孕育着对王权和国家统一不利的因素:德意志国家形成初期确立的王权由选举产生的传统,使王权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各部落公爵和领地主教得以利用选举权而进一步扩大权势;早期德意志国家的对外扩张政策和德意志最高统治者“罗马人皇帝”的头衔都表明了德国统治者对古罗马帝国统治世界的思想的追求。这种称霸世界的野心使皇帝忙于对外征战,无暇顾及国内事务,领地封建主于是趁机加强自己的独立性。由此带来的是德意志皇权的衰弱和领地诸侯势力的崛起,进而塑造出早期德意志国家的政治联邦主义形态。结果,到中世纪后期近代初期,当英、法等国开始向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转变时,德国却仍然蹒跚于教俗领地诸侯割据的历史进程之中。

从16世纪初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到17世纪中叶“三十年战争”结束,是德国由中世纪向近代社会过渡的时期,涉及从“前现代”向“现代”过渡的近代早期历史,也是德国历史独特道路的发展阶段。

这一时期的德国历史发展呈现三大明显特征:其一,由于马丁·路德宗教改革运动,德国在政治割据的基础上又注入了“信仰分裂”的元素,引发新教和天主教之间的信仰冲突,这种宗教信仰因素因皇权与领地诸侯之间的权力争夺而进一步被放大。一大批皈依新教的诸侯在“教随国定”的原则下成了政教合一的首领,他们承担起邦国宗教领袖职责,进一步将教会事务纳入政府管辖范围,邦国的国家化因此得到发展,独立性继续加强。“三十年战争”既是德国宗教信仰冲突的最突出表现,也是德国皇权建立中央集权国家的最后一次努力。其二,作为“三十年战争”的结果,《威斯特法伦和约》不仅确立了领地诸侯对皇权的最终胜利,同时也使法国、瑞典等国大规模介入德国事务。德国问题全面国际化。从此,若无外国的干涉,“就不能再解决一项全德性的事务”。其三,从社会经济角度看,作为宗教改革运动的副产品,“普通人起义”(农民战争)的失败,则不仅使德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二期农奴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农场领主制”,而且使德国农民在此后的数个世纪中被排除出了德国的政治生活,深刻影响到德国日后的历史发展。

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德国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阵痛。这一时期属于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近代中期历史,也是德国历史发展道路独特性的进一步凸显阶段。

在这一历史时期,德国与西欧各国一样,经历了专制主义的统治和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并且受到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的涤荡。与此同时,它无论在君主专制、启蒙运动,还是在传统封建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转变方面,都呈现独特的历史形态的演进。在政治上,由于皇权衰微,一些强大的领地邦君成为自己领地内的全权统治者。因此,在法国等国呈现的君主专制形态在德国却变成了邦君专制,到18世纪中期以后又发展为独具特色的开明专制,其中以奥地利和普鲁士两大邦国最具典型。在思想文化方面,德国既合拍于欧洲启蒙运动的思想文化潮流,又展示出个性化的启蒙运动特点。它不仅形成了鲜明的南北两派,而且融入了文化民族主义的元素,以适应建立现代德意志民族国家的需要。更有甚者,作为对于一味强调理性而忽视情感价值的启蒙思想的反动和对法国大革命所展示的资产阶级普世主义、理性主义等政治思想的回应,德国思想文化界出现了张扬情感和个性、强调回归历史和民族特性的浪漫主义思潮。在传统封建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方面,德国也没有遵循英、法等国的社会革命道路,而是在法国革命等外力因素的刺激下,采用“上层革命”的改革方式,通过解放农民和全面实施营业自由原则等,废除封建因素,把法国革命的成果和平地移植到德国,渐进式地实现了传统封建社会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和平对接。德国由此进一步奠定了近代独特发展道路的政治、思想文化和社会基础。

从1815年到1918年的约一个世纪,属于德国以独特方式全面迈入“现代”社会的近代晚期历史,也是德国历史发展独特道路的顶峰阶段。这种独特性突出表现为,通过经济和政治方面与英、法等西方国家不同的“双重革命”,完成了工业化进程,建立起统一的民族国家,迈上了强国之路。

这一时期的德国政治发展,走的是一条与法国等西方国家不同的稳中求进的“守势现代化”道路。传统统治阶级采取适时而进的策略,通过满足某些“革命”要求,操控德国政治现代化进程,进而保障自身传统利益。以俾斯麦为代表的普鲁士统治者完成民族统一大业,是典型的顺应历史潮流的“白色革命”。在建立现代国家宪政体制方面,传统统治阶级也展示了适时而进、操控时局的特征。1848年的普鲁士“钦定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最明显特点,就是在确保君主制原则的基础上,注入选举制、议会制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元素,建立起君主立宪制,既保证了传统统治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又满足了资产阶级建立宪政国家的愿望。在经济领域,通过工业革命,德国采用独特的工业化模式和产业发展战略,快速实现了对英、法等老牌工业国家的超越,最终成为欧洲首屈一指的工业强国。工业化也推动了德国的社会变迁和社会关系的现代化。由于独特历史原因和现实动因,德国成为世界上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先河者。此外,这一时期的德国教育、科技和思想文化发展也呈现极其活跃的状态。德国不仅成为世界顶尖的科技和教育强国,思想文化领域也呈现多元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对整个19世纪的德国历史进程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德意志帝国建立后,这股思潮在西方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帝国主义思潮的刺激下发展为极端民族主义,成为将德国引向第一次世界大战灾难的主要思想根源。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硝烟散去,在短短的27年中,德国如过山车般经历了从“最自由民主”的资产阶级魏玛共和国和右翼极权主义的第三帝国两个截然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们属于德国现代史范畴,是德国历史发展道路在与西方文明的适应、冲突中出现危机和畸变的阶段。德国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在很大程度上可谓这种危机和畸变的产物。

1919年建立的魏玛共和国是“十一月革命”的直接结果,但在更大程度上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战败的产物。因此,德国民众在感情上不太认同这一共和国。与此同时,魏玛共和国在政治体制上迎合并仿照西方国家,甚至在自由和民主制度的设计方面“青胜于蓝”,超过西方国家,也使习惯于传统德意志“秩序”的大多数德国民众一时难以适应。于是,在适应西方政治体制和坚持德意志独特历史传统之间出现了激烈的冲突。“没有民主主义者的民主”、“没有共和主义者的共和国”就成了新生的魏玛共和国的真实写照。这一共和国因此也被称为是“不受爱戴的”、“带有即兴民主政治”色彩的“保守派的共和国”。结果,虽然魏玛共和国时期在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都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就,它却在固守德意志传统和抵制西方文明的心态之下,在民族复仇主义情绪和世界性经济大危机的夹击之中,仅存在14年就归于失败。

1933年,希特勒打着抵制西方民主、坚持德意志传统和富国强兵的旗帜,夺取政权,德国历史进入第三帝国时期。第三帝国在政治体制上与魏玛共和国截然不同,它实行一党专制的极权主义独裁统治,表现为政治上领袖原则之下的党国一体,经济上全面干预和控制之下的“统制经济”或叫“总体战争经济”,以及文化上纳粹“世界观”严厉控制之下的文化荒漠化。希特勒的独裁统治,是对魏玛共和国的极端反动,对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政治的一种倒退,同时也偏离了德国的历史传统。它是德国的历史传统在与西方文明的冲突和适应中出现危机和畸变的体现。希特勒上台后,大肆扩充军备,对外推行侵略扩张政策,图谋建立“大德意志帝国”,为此不惜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再次将德国和世界带入战争灾难之中。战争的结果是,德国再次战败,德国法西斯走向覆灭。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败的德国经历了盟国分区占领、分裂的两个德国和重新统一后的德国等三个阶段。它们属于当代德国的历史范畴,是德意志民族和国家的重塑时期,也是德国在欧洲一体化和全球化新形势下积极探索新的发展道路的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英、法、苏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占领。在东西方冷战的国际大格局下,德国在1949年分裂为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尽管如此,两个德国的人民忍受着民族分裂的痛苦,凭着自己的智慧和才干,使自己的国家迅速发展成为东、西方两大对立阵营中的重要强国。

战后联邦德国虽然属于西方阵营,却没有照搬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模式或曰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而是吸取第二帝国时期专制主义、魏玛共和国时期自由主义、第三帝国时期纳粹极权主义等政治经济体制失败的教训,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成功地进行了独具德国特色的新探索,形成了所谓的第三条道路或莱茵模式。联邦德国的独特发展道路大致可以归纳成以下几点:政治方面,在吸收外来民主并结合本民族特点的基础上,建立起具有德国特色的联邦议会民主制。在这种民主制度之下,出于对纳粹独裁统治的沉痛反思,一方面突出“争论的民主”(streitbare Demokratie) ,保护不同言论和观点;另一方面强调“防卫性民主”(wehrhafte Demokratie) ,禁止任何言行威胁现行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这一机制通过联邦德国《基本法》第79条第3款“永久条款”得以确定。在社会经济方面,则实行不同于指令性计划经济又区别于纯自由主义经济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它一方面确立“市场”核心地位,将经济活力置于市场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强调“社会”特征,突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健全劳动制度,形成同舟共济的劳资关系;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等。由此实现了市场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对接。在思想文化方面,则推行“存异求同,多元一体”的文化多元主义(kultureller Pluralismus) ,在保持德意志主流文化的前提下,鼓励文化的多样性发展。这既是对纳粹统治时期文化独裁政策进行反思的结果,也是对德国文化联邦主义传统的承继。莱茵模式使联邦德国在战后一直保持着政治稳定、经济增长、文化繁荣的局面。

1990年,东西方关系趋于缓和,分裂长达40余年的德国人抓住历史机遇,实现了渴望已久的民族统一。再次统一起来的德国实行联邦德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德国由于其经济实力和众多的人口,再次成为欧洲最强大的国家。

以上各个时段的德国历史发展,一方面共振于欧洲乃至世界历史进程,更大程度上散发的是自身的独特魅力和发展取向。每个时期的德国历史之间有一种基于因果关系的内在有机联系,具有无法割裂的连续性。它们共同构成了悠悠千载的德意志文明,铺垫出德国独特的历史发展道路。

本书是多位学者合作的产物。由于各位作者的专业积淀、研究重点和文风的差异,加之涉及内容极其丰富,时间跨度长,人名、地名众多,尽管我们已经做了很大努力,显然无法做到全书在完全意义上的统一。此外,因水平有限,全书必定存在错误和不当之处。在此敬请诸位读者批评指正。

最后,要特别感谢“大国通史丛书”总主编钱乘旦教授在本书成稿过程中给予的关心和指导,对江苏人民出版社王保顶副总编为本书出版给予的大力支持和辛勤付出深表谢忱,也感谢各卷编辑付出的辛劳。邢来顺2017年5月于武昌桂子山前言

从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期,与同时期的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历史特征非常突出。一方面,启蒙运动在德国发展的显著成就表现在政治领域,导致出现“启蒙专制”,即开明专制;另一方面,开明专制作为德国特色的君主专制制度促进了普鲁士、奥地利等德意志邦国的崛起;终于,也是这段历史的第三方面特征,以普鲁士王国为代表,强盛起来的德意志邦国在法国大革命和革命战争的冲击下,清除了持续八百余年的帝国残余,促使德国历史进入欧洲历史主流,并向着统一大国的方向发展。

首先,开始于英国、兴盛于法国、总结于德国的启蒙运动,主要是一场思想文化解放运动,运动的锋芒所向是禁锢人们思想的君主专制和罗马教会。然而,在德国,所谓君主专制和罗马教会则是启蒙运动发展的起点,甚至是发展平台。就君主专制方面而言,在普鲁士、奥地利、巴伐利亚以及萨克森和汉诺威等德意志邦国,借助启蒙运动的基本理想,君主专制以启蒙专制或说开明专制的形式出现,在获得政治功绩的同时,促进了本邦思想文化的繁荣。就罗马教会方面而言,经过宗教改革运动之后,罗马教会在德意志的发展重点集中于收复失地,即重新天主教化,并集中于振兴信仰,即唤醒信众的神恩感念。结果是,启蒙运动的诸如宗教评判与教会改革、破除迷信与普及教育等等基本理想,逐步地成为统治者和知识阶层的实际观念,从而引发了几乎是德国独有的天主教启蒙运动。此时,德国历史的特征表现为:在启蒙运动的大形势下,专制邦君适应时代的要求,开辟了一条开明专制的、顺应欧洲历史发展的独特道路。

其次,至少在西欧地区,开明专制是德意志地区独有的政治体制。作为“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不经过人民”的政治体制,开明专制同时启用君主集权的专制机构和专业官吏的管理部门,其统治战略,不仅为了富国强兵而将经济发展放在万事之先,而且为了争取或巩固国际地位而将稳定本邦的社会秩序当作内政之首要。“开明”专制突出政治民主和司法平等,而开明“专制”则要求邦君的绝对权利。因此,德意志地区大大小小的几百、上千个领地邦君,经过17世纪中叶以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保障之下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其中的强者,特别是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增加领地规模的强者,如北部的普鲁士、南部的巴伐利亚,到18世纪中叶,已经具备跻身欧洲强国(而不仅仅是德意志强邦)的潜力。但是,此时欧洲的形势已经不再适宜君主专制,英国以及法国的专制君主已经走上或者正在走向断头台。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那些具备强盛潜力的德意志邦君选择了开明专制的治国方针:既要民主也要专制,既要为平民谋福利也要保护贵族的权益。此时,德国历史的特征表现为:在具有德国特色的、开明专制的道路上,德国以地方邦国为基础成功地向着欧洲强国的目标发展。

结果,当法国大革命、革命战争直接决定欧洲历史进程的时候,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五大强国中的两个——奥地利和普鲁士,其强国地位的维持和发展直接将德国由来已久的历史问题摆上桌面。这就是神圣罗马帝国解体之后的德国政治体制问题。它直接涉及德意志民族的独立和统一。在奥地利一方,自15世纪以降,奥地利是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核心;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以来,它成为罗马教会的德意志堡垒;17世纪三十年战争结束以后,它又借助《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获得了宗教、军事和外交的邦国自主权。在18世纪实行开明专制统治的过程中,奥地利差不多同时利用了帝国、邦国和以罗马教廷为中心的国际法权优势,成为欧洲强国。然而,被法国大革命颠覆的波旁王朝直接威胁奥地利的哈布斯堡王朝,使之不仅断然失去了已经顶戴数百年的罗马皇冠,而且迅速缩小了世袭领地和势力范围。奥地利的强国地位岌岌可危。与此同时,在普鲁士一方,自15世纪以降,霍亨索伦家族拥有神圣罗马帝国的勃兰登堡选帝侯资格;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这个家族的成员继承了普鲁士骑士团的领地并将之改名为普鲁士公国;17世纪通过家族内部联姻,勃兰登堡选侯国与普鲁士公国合二为一,并在18世纪初年得到皇帝的认可,上升为普鲁士王国。由此开始,在18世纪推行开明专制统治的过程中,普鲁士王国通过发展军备经济,通过战争和外交途径,成功地跻身于欧洲强国的行列。然而,法国大革命及革命战争几乎使普鲁士王国在欧洲地图上消失。原因主要是,为了与奥地利竞争,普鲁士不顾德意志帝国的利益,先是支持尼德兰的雅各宾党人,又在第一次反法战争失败后,解除与奥地利的反法同盟,保持中立,任由法国割让帝国的领土(1795年、1797年) ,任由帝国的教会领地还俗(1803年) ,任由法国军队彻底摧毁奥地利与俄国的联军(1805年) ,任由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解体、拿破仑在德意志的土地上建立两个法国附属国、英国开始与法国协商德国的汉诺威(1806年)的时候,曾为“军事强国”的普鲁士才向法国宣战。但是,为时太晚;仅仅经过几天的战斗,法国的军队就开进了王国的首都柏林。普鲁士王国屈辱地存留下来,绝地求生,比其他几个德意志邦国更加努力地推行改革,奋发图强。当法国军队终于退出德意志土地、欧洲列强在维也纳召开和平会议(1815年)的时候,普鲁士已经有能力与奥地利齐头并起,重新试图主宰德国的历史。此时,德国历史的特征表现为:虽然新的邦联形式取代了古老的帝国体制,虽然各种形式的专制集权逐渐地让位于立宪代议制度,虽然曾经遭受城市行会和庄园领主严重束缚的市民和农民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等等,但是,德意志邦联的成员与神圣罗马帝国体制下的邦联,几乎没有性质上的差异,它们都是主权成员邦;并且帝国解体后几个德意志邦国在《拿破仑法典》影响下的改革,仍然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各类贵族的政治特权;市民和农民这一社会的基本劳动者阶层,则在统治者不断变换的过程中陷入新的生存危机。这一切将汇成德国革命乃至德国统一的历史背景。本卷主持人 刘新利2016年12月22日第一编战后重建与邦君专制第一章三十年战争结束初期的德国政治与经济

三十年宗教战争(Dreiigjhriger Krieg)结束后的德国(Deutschland) ,其正名国号仍然是“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Heiliges Rmisches Reich Deutscher Nation)。在帝国的名义下,德国的国家结构采取等级邦国的复合制形式,其政权结构也维持在等级议会制度之中;帝国的疆域由帝国等级邦国的领地组成。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Westflischer Friede)签订到1663年“帝国永久议会”(Immerwhrende Reichstag)召开,十几年的战后发展趋势显示出自帝国改革以来的两种建制努力的失败:帝国中央集权制和等级联邦制。自17世纪末叶起,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趋势指向帝国涣散、邦国专制。

三十年战争加速了德意志经济在欧洲经济主潮流冲击下的衰退,同时也使德国农业、手工业及商业获得了新的发展基础。15世纪末以后,在西欧各国开辟新航路、开拓新市场的浪潮中,德国经济出现经济部门的重心转移,并出现区域、行业发展不平衡或说差距越来越大的趋势;三十年战争加重了这种趋势。战争结束以后,德意志大大小小的教俗邦国领地以及城市都采取了恢复经济的战后措施,促使某些经济领域的生产不仅迅速恢复到战前水平,而且还呈现出可持续性发展的态势。其间,德国经济技术的改进虽然步幅不大,但也为后来的发展打下了必要的基础。第一节德意志政治:帝国和邦国一、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体制

三十年战争的结束,同时结束了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MaximilianⅠ,1459—1519,1486—1519年在位)自1495年开始的帝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在宗教改革运动(die Reformation)与持续30年的宗教战争期间,几代皇帝都基本采取了实际的行动,试图削弱割据称雄的帝国等级(Reichsstnde),以集中皇权,将帝国政治统一在哈布斯堡王朝(die Habsburger)的权利之中。然而,结束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最终宣告了在帝国范围内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失败;帝国法继续维护德国的政治分裂。

回顾前述。在三十年战争前期,皇帝费迪南德二世(FerdinandⅡ,1578—1637,1620—1637年在位)曾经利用战争胜利的形势,先后两次“破坏”帝国法(Reichsverfassung) ,并两次宣布政令,充分表明了其努力加强皇权的大政方针。一次,1621年,未经帝国议会(Reichstag)同意,皇帝直接以破坏帝国和平的罪名,宣布取消普法尔茨(Pfalz)伯爵弗里德里希五世(Friedrich Ⅴ von Pfalz,1596—1632,1610—1623年在位)的选帝侯资格,代之以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连一世(MaximilianⅠvon Bayern,1573—1651,1597—1651年在位)。这是自1356年《黄金诏书》(Goldene Bule)颁布以来皇帝首次对帝国等级秩序的“严重破坏”。另一次,1625年,特别在1631年,皇帝提封波希米亚(Bhmen)贵族华伦斯坦(Albrecht von Wallenstein,1583—1634)为帝国等级,授予指挥帝国军队的绝对权力,并允其自由地处理和平谈判事务。这也是对帝国法规的直接“破坏”。不仅如此,1629年,皇帝进而颁布了《归还诏令》(Restitutionsedikt) ,宣布1552年以后被新教徒(Protestanten)占领的财产、1555年被用作俗务的帝国修道院(Reichskloster)全部回归原状。更进一步,在1635年,皇帝通过《布拉格和约》(Prager Frieden)宣布,自己拥有帝国军队的最高指挥权,无论供养者是帝国等级还是皇室世袭领地,帝国的所有军队都要绝对地服从皇帝的指挥。同时宣布,帝国等级,包括新教等级和天主教等级,都必须放弃结盟权和武装权。显然,费迪南德二世的做法对帝国法、帝国体制以及等级自由产生了重大的冲击。虽然他的动机是恢复和维护帝国秩序,但是遭到帝国等级的强烈反对。皇帝曾一度妥协,剥夺了华伦斯坦的军事特权,并同意放弃独立宣战权。然而,在战争形势下,除了极个别的人以外,大多数帝国等级还是支持皇帝,实际上认可了帝国等级制政体向着帝国专制主义形式的转变。

到了三十年战争后期,由于法国国王在保护德意志等级自由的名义下直接介入帝国事务,因而遏制了帝国集中皇权的发展趋势。在法国的支持下,德意志诸侯,包括反对归还财产的新教诸侯和反对皇帝逾越权利的天主教诸侯在内,纷纷联合起来,共同抗议皇帝破坏诸侯自由、侵犯等级体制,反对皇帝建立中央集权制的企图。其间,教会诸侯和世俗诸侯之间的界限已被抹除。与此同时,皇帝的军队陷入与法国和瑞典同时作战的两线战场。一直在战场上占有优势的帝国军队现出败势。在这种情况下,战期上任的皇帝费迪南德三世(FerdinandⅢ,1608—1657,1637—1657年在位)不得不再次妥协。这一次妥协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永久性妥协。

至17世纪60年代,在三十年战争结束后的大约20年间,德意志政治的发展状况证明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划时代意义:德国结束了皇帝和帝国的时代,开始了邦国独自发展的时期。从此以后,皇帝和帝国无力也无意恢复传统的一统权力,等级邦国则有意独自为政,当无力自保时便寻求外强庇护。事实正是如此。一方面,从费迪南德三世到利奥波德一世(LeopoldⅠ,1640—1705,1658—1705年在位) ,皇帝在帝国范围内实现宗教自由与和平,而在皇室领地内推行宗教专制政策,从而使自宗教改革运动以来、经过三十年战争之后的帝国分裂政治延续下去。宗教信仰从此退出欧洲国际舞台。另一方面,从帝国议会到帝国行政区,直到帝国最高法院,统一的帝国机构不能发挥一统帝国事务的作用,尤其面对帝国安全、防御问题时,没有一个帝国机构能够执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帝国议会的决议,促使有关帝国臣民和邦国等级有义务向行政区提供资助的规定得到落实。帝国的军事资源从此分散;诸侯征收军税的权力部分地得到法律保障。哈布斯堡的奥地利首脑,作为帝国皇帝,其权利遭到削弱,但作为帝国等级,其权利则得到保障。其他强大的帝国等级,如勃兰登堡、巴伐利亚等等,都在合法的结盟权、武装权以及宗教信仰决定权的支使下,与同样是帝国等级的奥地利展开竞争。三十年战争以后的神圣罗马帝国已经不能与战前的帝国同日而语。

具体说,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初期,神圣罗马帝国政治体制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皇帝成为哈布斯堡的家族首领和天主教的教派领袖,无力掌控帝国事务;(2)帝国议会成为帝国等级的使节会议,无力提出决议和法规;(3)帝国行政区发展极不平衡,站在帝国的角度上,它几乎不能被看作是“行政区”而只是地方诸侯联合体;(4)帝国最高法院不接受涉及帝国等级及其臣属维护根本利益的上诉。这些变化虽然没有达到改变帝国体制中世纪性质的程度,但也明确地标明了17世纪中期以后帝国政治缺乏挽救力量的衰败趋势。(1)神圣罗马帝国皇帝(Kaiser des Heiligen Rmischen Reiches) ,作为德意志国王,在名义上仍然是德国的最高统治者,在欧洲国际事务中仍然举足轻重。但是,三十年战争结束以后,皇帝统治帝国的权力受到明确的限制;对外战争与和平、对内征兵与捐税等重大事务,必须得到帝国议会各等级的同意之后,皇帝才能批准决定。至于皇帝的保留权,如等级晋升权、宣告合法权、授予某种具体特权等等,也在选帝侯们不断为“固定选举誓约”(Capitulatio perpetua)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受到限制。皇帝单独享有,或说自由行使的权利越来越少。除此之外,还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的帝国等级结盟权、武装权以及宗教信仰决定权,皇帝的统治权被限制在哈布斯堡家族世袭领地的范围之内。在帝国之内,皇帝仅仅能够发挥一个强邦君主的作用。当然,作为德国的最高统治者,哈布斯堡皇帝至少在名义上是帝国的最高代表、最高宗主和最高法官,“他与全体帝国等级一起——在帝国成员享有充分独立的情况下——体现帝国的完全主权。”(2)帝国议会,作为马克西米连一世帝国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由过去的宫廷会议扩展并固定而形成的帝国等级会议;从一开始它就被视为神圣罗马帝国的最高决策机关。在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时期,德意志的整体事务基本上都经由帝国议会处理决定,并颁布相关法律。但是,在德国土地上持续了30年之久的宗教战争期间,帝国议会仅仅召开了一次(1640—1641年) ,因为帝国的事务不再能够作为整体的事务进行处理。正是在战争期间唯一的一次帝国议会上,帝国皇帝永远地失去了对于帝国议员席位和票额的决定权,因而使其授予帝国等级资格的权力失去意义。战争结束以后,在雷根斯堡市,皇帝费迪南德三世主持召开了战后第一届帝国议会(1653—1654年)。出席这次议会的三大议院发生了变化:选侯院(Kurfürstenrat) ,由于恢复了普法尔茨选侯资格,7个席位增加到8个;诸侯院(Reichsfürstenrat) ,其中的教会议席被分成两个议团,即人员相等的天主教议团和新教议团;城市院(Stdterat) ,雷根斯堡市自1594年以来的领导地位借以再一次突出出来。这次议会颁布了所谓《最后帝国决议》(Resessusimperinovissimus) ,对于战后帝国经济与军事以及帝国司法和诉讼程序等等诸多问题做出了决定。后来,在1663年,皇帝利奥波德一世又在雷根斯堡市主持召开了战争结束后的第二届帝国议会。这次会议直到1806年帝国解体时才最终闭幕,因而被称为“帝国永久议会”。

可以说,帝国议会的“永久”性标志着神圣罗马帝国政治体制的深刻变化:从中世纪的等级帝国联合制转变为等级邦国复合制。就是说,由等级联合治理的帝国转变为等级邦国与帝国复合统治的帝国;通过帝国议会联合起来的帝国等级转变为可以向帝国议会派遣代表的主权邦国。

帝国永久议会召开的原初目的大致有三个:第一个,征集军费抵抗土耳其人的入侵;第二个,解决德意志诸侯与选侯之间围绕着国王(皇帝)选举参与权的纠纷;第三个,解决三十年战争遗留下来的、上一届帝国议会没有解决的诸多具体问题。

对于土耳其威胁,议会很快做出决议,据此,几个大的德意志诸侯,如巴伐利亚、勃兰登堡、萨克森等当即就与皇帝的军队一起,在法国军队的援助下,胜利地阻止了土耳其人在匈牙利境内的向西扩展(1664年)。但是,对于诸侯与选侯之间的纠纷及上一届议会没有解决的其他问题,讨论却旷日持久,迟迟得不出相对一致的意见。例如关于帝国等级参与国王选举及选举誓约的权利问题,议会应该制定一份对将来所有国王(皇帝)都有约束力的“固定选举誓约”。但是,自从1519年卡尔五世(KarlⅤ,1500—1558,1519—1556年在位)当选为国王以来,国王选举誓约的制定都是选帝侯的权利。如果这次议会制定出一份选举誓约,那就意味着选帝侯们失去了这项权利;而如果仍然由选侯们制定,那么议会的诸侯院和城市院就会失去介入国王(皇帝)选举的机会。因此,直到会议的第三年,与会者都没有提交讨论决议。其间,皇帝反复催促闭会,而议员们则一再推迟。到了第四年,与会者希望结束会议,但皇帝认为许多问题还没有结果,需要继续讨论。直到第六年,皇帝才同意会议的讨论可以告一段落,而其他人却认为此时做出议会决议,将难免使“整个民族耻辱地分崩离析”,所以会议还要继续进行。进入70年代以后,面临法国在帝国西部边境造成的威胁,征募军队、摊派军费等等问题又提上了议事日程,帝国议会不仅不能闭幕,而且当务之急,需要做出相关决定。此时,参会的帝国等级早已离开了雷根斯堡,继续讨论帝国事务的只是他们的代理人。如此一来,帝国议会不再有能力制定和颁布帝国议会决议(Reichsabschiede) ,它所能做的只是发布帝国议会决定(Reichsschlüssen)。帝国议会实际成为一个帝国等级的常驻使节机构。

帝国永久议会的组织结构仍然是选侯院、诸侯院和城市院的三院联合形式。其中,以美因茨大主教派出的代表为首的选侯院继续扮演领导角色;以奥地利公爵或萨尔茨堡大主教的代表为首的诸侯院继续发挥主要作用;雷根斯堡市继续承担城市院的主导工作,并促使城市院获得在帝国议会中的平等权力。议会讨论决定的批准权继续掌握在皇帝的代表手中。大约有70个使节性代表团常年聚集在雷根斯堡市,以商议帝国事务为职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商议的决定不能通行于整个帝国区域,因为帝国决议的执行者主要是帝国行政区。(3)帝国行政区,作为马克西米连一世帝国体制改革的又一项重要内容,是以区域、领地两个结合因素为基础而设置的地方行政管理区划,也是帝国议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维护和平与治安、为帝国军队征集兵员和装备、监督铸币和关税以及向帝国最高法院派送陪审法官等等,均在帝国行政区的职责和权利的范围之内。宗教改革运动及三十年战争期间,由于宗教分裂的影响超出区域的界线,所以帝国行政区的作用不是很突出。三十年战争以后,一方面,帝国行政区的职能,特别是其军事作用由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规定而得到恢复,并由于诸如哈布斯堡、霍亨索伦(Hochenzollen)这般强势家族的利用而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帝国行政区的组合构成,由于瑞典和丹麦的加入而更加复杂。具体说,凭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瑞典国王以瑞典波美拉尼亚领主的身份参与上萨克森行政区事务,并通过其占有的不来梅公国成为下萨克森行政区的成员,而丹麦国王得以参与下萨克森行政区事务,因为他获得了荷尔施泰因公国(Herzogtum Holstein)。与此同时,霍亨索伦家族由于统治勃兰登堡边地侯国(自1415年起)、占领克雷弗公国(1614年起)及参与威斯伐利亚伯爵领主团(1653年起)而介入上萨克森、下萨克森及下莱茵的威斯特伐利亚三个帝国行政区的事务。被强权利用以及复杂的构成,加上稍后帝国议会关于帝国行政区负责分摊兵士和装备的决定(1681—1682年) ,这一切使帝国行政区不仅越来越不能履行其地方行政管理的职能,而且也逐渐地失去了权利执行机构的特征。

从整体上看,帝国行政区的发展在三十年战争以后仍然很不平衡。在十大帝国行政区之中,德国南部的三个区权利较大:士瓦本区和法兰克尼亚区,其管理机构在司法公安、修路建桥、币制统一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巴伐利亚区政府差不多行使了国家的权利。西北部的威斯特伐利亚区形同虚设,几乎没有什么作用。西部的上莱茵区在三十年战争之后由于需要继续组织本区力量,武装抵抗来自法国的威胁,所以其区政府仍然在积极地行动。东北部的下萨克森区自三十年战争以来就深受丹麦的影响,战争以后又在勃兰登堡选帝侯和瑞典国王的轮换控制之下,因此该区的管理职能一再成为强权争夺利益的工具。中部的两个区,选侯莱茵区和上萨克森区,其行政区代表大会时断时续,前者在1679年以前休会达40年之久,后者在1683年以后再也没有举行过,而东南部的奥地利区则从来就没有召开过类似的大会。西南部的勃艮第区由于其所辖区域越来越小,因此在三十年战争以后也几乎谈不上有什么行政管理措施和行为。总之,依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虽然帝国行政区的职能得到恢复,得以继续行使地方自治的权利,但是其职权仅仅在部分地区能够发挥作用,并且某些大的邦国君主越来越有力地控制行政区的领导权。帝国行政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一直持续到帝国解体。(4)帝国最高法院,是马克西米连一世在帝国体制改革中建立的最高司法机关,其宗旨是为帝国各类、各级领主及其权利秩序提供和平保障。然而,从一开始帝国最高法院就显出其独立于皇帝的趋向,即法院院址设在皇帝驻跸地以外的城市:三十年战争时期在施佩耶尔,1689年以后被固定在维茨拉尔。根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帝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由原来的24位增加到50位,其中半数名额的人选由帝国行政区决定,并且全部法官中的26位应是天主教徒,其余24个名额归新教徒。皇帝有权任命一位法官或院长,此外没有其他特权。虽然作为等级邦君的上诉法院,帝国最高法院有责任处理初审中直属帝国的事务、解决诸侯纠纷以及禁止复仇格斗等等,但是它不接受等级或等级臣属的涉及土地税、自由集会以及维持要塞和驻屯军费用等问题的上诉。就是说,帝国等级在这些方面仍然保有独立处置的权利。三十年战争以后,帝国最高法院一再接到关于再次修订帝国等级名册的上诉,而一再由于遭到来自帝国行政区及某些帝国等级的反对而不能行动。1654年,《最后帝国决议》曾经通过提高诉讼费用和废除自动停止判决等措施提高法院的工作效力,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帝国最高法院直到帝国解体也没有取得值得一提的功绩。

与帝国最高法院并列存在的另一帝国法权机构是帝国皇家法院,这是由皇帝作为最高法官的帝国最后上诉法院。与帝国最高法院相同,帝国皇家法院的主旨也是维护帝国和平,并着重于调解诸侯涉及采邑和特权的纠纷;不同的是,自1498年重建起来,它的立场就是直接维护皇帝的权益。不仅法院院址始终设在皇宫所在地维也纳,而且法官也由皇帝直接任命。三十年战争以后,随着帝国最高法院工作效能的愈益降低,帝国皇家法院所判决的事务范围则愈益扩大,但它的权限始终没有能够覆盖整个帝国。

总之,三十年战争结束初期,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体制史出现了深刻的转变:帝国与皇帝最终分离。皇帝不能代表统一的帝国,也没有控制一个能够制定和执行帝国政策或法规的机构,更没有真正掌握一种能够任免和委托帝国官员或军队首领的权力。建立皇帝中央集权制的努力最终失败。与此同时,通过等级邦国的联合来象征帝国统一的努力也没有取得成功。按照当时欧洲理论界的政治规则,神圣罗马帝国是“一个有点不规矩的政治实体,是一个怪物(systema monstrosum)”。二、德意志邦国的重新整合

德意志邦国是神圣罗马帝国等级以占有世袭领地为基础、以拥有帝国议会中的席位为传承的政权实体,它不是帝国的地方政权形式,但是帝国的构成组织。三十年战争结束以后,德意志邦国经历了重新整合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帝国等级格局的改变;帝国等级状况的变化;等级邦国的结盟或联合。

1.帝国等级格局的改变

根据1521年的“帝国等级名册”(Reichsmatrikel von1521) ,帝国等级包括7位选帝侯(Kurfürsten)、4位大主教(Erzbischfe)、46位主教(Bischfe)、24位世俗诸侯(weltliche Fürsten)、79位修道院长(Fürstbte)和大教堂教长(Prlaten)、4位骑士团首领(Hochmeister)、145位伯爵(Grafen)和领主(Herrn)以及85个城市(Frei-Reichsstdte)。共394位。宗教改革运动以后,特别在三十年战争以后,重新登记帝国等级名册的建议被反复提出,但一直没有实行。在1663年纽伦堡帝国执行会议上曾出现一份帝国征兵名册,基本标明了当时帝国等级的数目。大致说,1792年以前,帝国等级包括9位选帝侯、33位教会诸侯、61位世俗诸侯、40位修道院院长和大教堂教长、103位伯爵和领主及51个帝国城市。共297位。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初期,德意志邦国重新整合的首要表现是帝国等级格局发生的变化,其突出事件是瑞士联邦和尼德兰联合省的建立。新建者脱离了帝国法的保护和限制。

瑞士联邦脱离帝国始于13世纪前期。1218年,统治瑞士的蔡林格家族(Zhringer)绝嗣,接着1250年统治帝国的施陶芬家族(Staufer)没落,群龙无首。于是,瑞士各地自行联合,逐渐形成四大家族集团和若干城市同盟以及山地联盟。其间,由于哈布斯堡家族的首领于1273年被选为德意志国王,即鲁道夫一世(Rudolf,1218—1291,1273—1291年在位) ,又由于其家族集团在瑞士地区的强势扩张,其他三大家族于1291年结成“永久同盟”。1315年,“永久同盟”接受了五个“老州”的加盟,形成“八州同盟”(Die Acht Alten Orte)。后来,特别在1415年至1474年的半个多世纪间,“永久同盟”扩及整个瑞士区域,并在1536年之前确定了同盟内部的管理规则,从而完成了由同盟向联邦的过渡,形成瑞士联邦。

瑞士联邦的最高统治机构是议会。联邦议会确定,拒绝接受任何外来委任的统治者,无论来自皇帝还是教皇的代表均被拒之门外。同时确定,不经全体同意,任何成员邦及个人都不得对外结盟或战争与议和。据此,作为宗教改革运动中的重要的新教根据地之一,瑞士联邦胜利地抵御了以皇帝为首的天主教势力的冲击,不仅在1532年的教派武装冲突中取得胜利,而且在1566年成功地进行了新教信仰告白,并且在1586年成立了以防御帝国侵扰为主旨的瑞士基督教的黄金联盟(Goldener Bund)。

随着瑞士联邦的扩展和加强,原本属于瑞士四大古老家族之一的哈布斯堡家族经过旷日持久的、一再失败的战争(1291—1474年) ,终于在1511年被迫退出瑞士,以维也纳为中心在阿尔卑斯山南地区重新建立统治王朝。在15世纪哈布斯堡家族实际上世袭德意志王国王位和神圣罗马帝国皇位的同时,瑞士联邦也实际上独立于帝国。在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推行的帝国改革运动中,瑞士联邦是帝国中最强劲的反对势力之一。它反对将帝国等级纳入帝国行政区,反对皇帝为了建立中央集权而破坏等级自由和传统法权秩序。为此,马克西米连一世曾于1499年发起所谓的“士瓦本战争”,试图镇压以瑞士联邦为首的反抗势力。结果是皇帝失败。瑞士联邦以实际上的独立身份与皇帝签订了《巴塞尔和约》(Frieden zu Basel)。

在三十年战争中,瑞士联邦始终保持中立,既没有为了维持新教立场而介入信仰纠纷,也没有为了维持实际上的独立地位而卷入诸侯战争。当然,那些没有加入联邦的瑞士老州曾经因为帝国义务的约束而进入战场(1620—1639年) ,损失惨重。战争结束时,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瑞士联邦得到正式承认。被列入1521年“帝国等级名册”的13个主教领、1个世俗诸侯领和4个城市也随之正式脱离帝国,不再受帝国法的保护和约束,归属瑞士联邦。

尼德兰联合省脱离帝国始于1556年西班牙国王腓利普二世(PhilipⅡ,1527—1598,1556—1598年在位)上任。身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五世的长子、出身于哈布斯堡家族的腓利普统治着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的部分地区以及尼德兰。

腓利普二世是坚定的天主教教徒。他一上任就表示:宁愿不当国王,也不愿统治一个有异端的国家。尼德兰,特别是以阿姆斯特丹为首的北部地区,早自宗教改革运动初期就是欧洲各地受迫害的宗教改革者的聚集地。腓利普二世继续其父皇卡尔五世的对抗宗教改革运动的政策,残酷地镇压尼德兰的新教徒运动,因此激发了尼德兰当地人民与西班牙统治者之间的战争。如前述,战争的结果是北方七省联合订立《乌特勒支同盟》(Utrechter Union,1579) ,宣布不服从西班牙国王的统治,成立荷兰联合省。1609年,西班牙在尼德兰的统治当局与联合省签订了十二年休战协定,标志着荷兰联合省,或称荷兰共和国的实际上的独立地位。此时,尼德兰南部各省仍然在西班牙的统治之下。三十年战争期间,荷兰共和国站在法国及英国的阵线上,参与战争,与西班牙王国及神圣罗马帝国相对抗。战争结束以后,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荷兰共和国脱离帝国的独立地位获得国际承认。1521年“帝国等级名册”上的1个主教领和4个世俗诸侯领随之脱离帝国,不再受帝国法的保护和约束,归属荷兰共和国。

2.帝国等级状况的变化

首先,选帝侯数目的增加:由1356年《黄金诏书》规定的7位增加到8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承认了1623年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连一世在战争期间获得的选帝侯资格,并恢复了在战争中被取消的莱茵普法尔茨选侯爵位,由一度被剥夺资格的选侯继承人卡尔一世·路德维希(Karl Ludwig,1617—1680,1648—1680年在位)继任。后者排列第8位。由巴伐利亚公爵成为选帝侯开始的“普法尔茨选侯资格之争”由此结束。其次,瑞典国王在战争中对于德意志若干土地的占有获得承认。但是,他不是以瑞典国王的身份而是以帝国等级的身份领有这些土地,因此他同时获得了在帝国议会中拥有席位和选票的、合乎帝国体制的位置。再者,在战争中,大批帝国等级的领地被占领;战后,又有许多帝国等级的领地被当作战争补偿被划割出去。帝国等级失去领地意味着身份地位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脱离帝国法的直接保护。对于帝国来说,帝国等级领地的得失和拼凑导致了一种非常不利的趋势,这就是,等级弱邦的领地成为等级强邦蚕食的对象及其解决各类国际问题的诱饵和砝码。帝国无力维护帝国等级的权益。在这样的形势下,战后的德意志邦国为了维护领地的自由、独立和利益而采取了联合措施,试图通过邦国同盟,应付当时的复杂局势。

简单说,当时的德国政治局势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令等级邦国担忧: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