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对德国法西斯的法律清算(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6 0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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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勤华等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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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对德国法西斯的法律清算

纽伦堡审判——对德国法西斯的法律清算试读:

第二版序

20世纪上半叶,在短短的30余年间,人类爆发了两次世界大战,给全世界的人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为了吸取历史的惨痛教训,也为了使未来不再重演这种悲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结束之时,美、英、苏、中等深受侵略战争伤害的国家的领导人以及法律界人士,就开始认真思考和详细讨论一旦战争结束,如何惩治战争罪犯的问题。而这些思考和讨论的第一项成果,就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建立,以及对德国首要战犯的审判。

因此,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正式进行的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也是人类法律文明史,尤其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对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现代国际法以及预防世界大战的再次发生,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纽伦堡审判所创建并确立的追究个人及组织在侵略战争中的责任,破坏和平罪、危害人类罪、共谋及共同计划发动战争罪,以及对战争犯罪责任可以溯及既往等,不仅对现代国际法是极大的丰富与发展,而且严厉惩处了纳粹战犯等战争狂人,比较彻底地铲除了德国的军国主义势力,对预防和遏制战争的再次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一点,反观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德国举行的所谓“战犯审判”和1946年至1948年在日本东京举行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可以认识得更加清楚。前者因为敷衍了事、草草收场,对德国的战争狂人没有起到威慑作用,从而在短短的十多年时间里,更大规模、更加惨烈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再次被其挑起。后者即东京审判,由于没有追究共谋和共同计划发动战争罪以及犯罪组织的责任,因而参与其中的许多战犯没有受到惩处,有些战犯如岸信介等后来还当上了总理大臣,为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提供了基础。因此,在人类历史上发生的所有战争罪犯的审判中,纽伦堡审判是最为彻底,也是最富有创造性的。

纽伦堡审判除了创建并确立以上各项罪名以及审判原则之外,还在两个方面,为惩罚和威慑战争罪犯、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一是它宣告战争本身就是犯罪,当国与国之间发生了争执和纠纷时,应该通过协商和仲裁,而不是诉诸武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二是它以自己的实践表明,审判战犯并不是战胜国报复战败国的狭隘的、原始的心理和行为,而是警示后人:国家的发展和崛起要走和平发展之路,走互助合作之路,试图通过战争这一罪恶途径来扩张领土、掠夺他国财富,必须承担相应的战争责任和代价。

201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也是纽伦堡审判开庭70周年。70年来,虽然国与国之间的摩擦、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从来没有停息过,但世界和平的事业作为发展主流,一直继续在往前推进。为了重温历史,避免惨剧再现,我们对10年前出版的《纽伦堡审判》一书进行修订后予以再版。本次修订,先由上海社会科学院的朱淑丽副教授完成初稿,然后由我对全书作进一步的修改并定稿,华东政法大学的马贺博士则主要承担了图片的收集与整理工作。与第一版相比,本次修订在篇幅上没有大的变化,只是订正了第一版中的一些错误,增补了最近10年学术界在“纽伦堡审判”研究方面的最新成果,如《伦敦宪章》,现在学术界大多称《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违反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现在一般都译为“危害人类罪”等,我们在第二版中,都改了过来,以遵循学术界的通说。尤其是在序言和尾论中,增补了许多观点和论述。当然,尽管我们下了不少功夫,但本书仍可能存在许多错误,恳请诸位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商务印书馆的领导于殿利的全力支持,也得到了郑殿华和王兰萍等编审的热情帮助。当然,责任编辑金莹莹则为本书的编辑出版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在此,谨表示我们一片真诚的谢意。我们也要感谢中国方正出版社的陈学军老师,由于他的大气和支持、帮助,使我们顺利完成了第二版的转社出版工作。何勤华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2015年2月5日

第一版序

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次伟大尝试,旨在核实纳粹当局所犯的历史罪行,同时改革和充实国际法,试图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的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

这次审判立足于两个基本思想:首先,个人要对自己犯下的严重国际罪行承担责任。纽伦堡审判赋予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这意味着作为国际法不法主体的个人应对其严重违反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庭宣布:“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而不是由抽象的国家实施的;只有通过惩罚实施这些罪行的个人,国际法的规定才能产生效力。”1其次,只有通过一场公正的审判使被告的权利得到保障,才能惩罚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担任这次审判的总检察长罗伯特·杰克逊说:“我们永远不要忘记今天我们审判这些被告的记录,就是明天历史据以审判我们的记录。递给这些被告的毒酒,(总有一天)也会沾上我们自己的嘴唇。”2这两个基本思想,即个人责任和公正审判,是纽伦堡审判的核心意义。

这次审判不仅要确定纳粹首要战犯的罪行,并决定是否对其实施惩罚,它还肩负着一项神圣的使命,即:在20世纪国际形势的迫切需要与滞后的法律现实之间构成巨大反差的情况下,改革和充实国际法,把它由一堆纯粹的愿望转变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用来治理国家的行为,并依据法律奠定世界新秩序的基础,确保人类和平的实现。因此,这次审判不仅仅是对纳粹首要战犯的审判,它也是审判的缔造者为法律和道义而进行的一次圣战。

作为一次具有开创性和飞跃性的历史事件,纽伦堡审判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当时,国际法极其薄弱,没有现成规则赖以依据,没有任何先例可以遵循。“法律没有跟上20世纪冲突的现实。机械化战争和系统的种族灭绝已经发明出任何法律系统都无法想象的暴力系统。”3 残酷的现实不允许人们从容思考,等待法律完善后再付诸实施,而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增强国际法的权威,率先用来制止战争。但无论如何,与“以暴制暴”的惩罚手段相比,创设一套司法机构用以审判纳粹战犯,无疑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积极意义。诚如杰克逊所言:“最拙劣的法律程序较之于最好的暴力手段,更能减少不公正。我们宁愿不要一个完美的国际法庭和立法机构,即便在立法不公的情况下,也不能将起诉诉诸暴力;我们不能坐等法庭完善无缺后,才来制止人们用武力解决纠纷。”4

在这种情况下,纽伦堡审判依据的法律基础不可避免地会与当时通行的民族主义、国家主义以及法律实证主义哲学相冲突,必然会遭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难题。例如,指控的模糊性带来的疑难,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冲突,国家应负的刑事责任与国家主权理论的矛盾,关于“你也不例外”(tu quo que)的反控诉,以上级命令为由的抗辩,等等。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法律的溯及既往(ex post facto)问题。5

当时,法律实证主义是西方法律思潮中最负盛名的一个学派。这个学派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而所谓实在法,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6基于这个观点,被统治者认可的现行的制定法、程序和习惯才是有效的法律,而一般的或普遍的法律原则、概念和理论等应然层面上的东西,尤其是自然法思想,则毫无实际的法律效力。根据这种法律观,法律实证主义者抨击纽伦堡审判,矛头所指向的焦点是:法庭审判的依据是什么?侵略战争是否犯罪?在实施起诉书所控告的行为时,作为个体的政府领导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面对被告辩护律师的嘲讽以及法学家们的批评与观望,纽伦堡审判的奠基人以及国际军事法庭尽量严格地以过去已经存在的法律根据、著名的历史惯例以及新近国际法协议为基础,避免溯及既往问题,使审判经得住时间和法律的检验。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捍卫审判的合法性,他们求助于自然法思想中包含的普遍性原则。例如,法国检察官呼吁法庭做出正义的判决:“为殉难者讨回正义的要求必须得到满足,他们遭受的苦难不能对人类的进步毫无用处。”法国法官也劝说其同事:“如果不把道德注入国际法,我们坐在这里有什么意义?”7最终,他们通过对法律进行扩大性解释,通过寻求法律与道义之间的平衡,解决了审判面临的法律难题。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基本的道德原则充实到陈旧和保守的法律中去,从而创新和改造了滞后的国际法体系。

对于为何要创新国际法,杰克逊解释道:“我们正处于世界的思想、习惯和结构因遭受到一场涉及千百万人的生活的战争的冲击而发生大动荡的非常时刻……我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这就是用我们的信念把世界的思想引导到巩固和加强国际行为的法律上来,以便使那些掌握着政府大权和人民命运的人较少地动辄进行战争。”8当时美国刑法学家谢尔登·格卢格也指出:“鉴于世界上出现了这样一些国家,它们奉行蓄意无视法律的政策,并且发明了‘总体战’,企图借此实现其奴役世界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现实迫使人们不得不改变那些不再适应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9

纽伦堡审判成为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和一块重要的里程碑。它开启了国际刑事审判的先河,塑造了一个新的国际刑事司法体系。10可以说,没有这次审判奠定基础,就不会产生现在的国际刑事法院。11纽伦堡法庭成立时,就有人提议建立一个永久性的世界法庭,以惩治那些干涉别国主权、威胁世界和平的罪行。审判结束后,联合国采纳了这个设想,提出建立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提案。此后,联合国大会设立了一个国际刑事法院问题委员会,于1951年拟定了一份规约草案。其后几十年,国际社会一直为建立完善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而不懈努力。2002年7月,《罗马规约》正式生效,根据该规约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种族屠杀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时隔半个世纪后,国际刑事审判终于迈出了巨大的一步,这是纽伦堡审判直接促成的一个结果。

纽伦堡审判及其确立的原则,还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和持续性的影响。在此之前,传统的国际法难以制止侵略战争,国家主权不受限制,国际人权和持久的人类和平无以保证。纽伦堡审判则宣告了不受限制的国家主权的终结,它在某种意义上,通过制裁侵略战争,通过对和平的特殊强调,通过对国家及其领导人施加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通过赋予软弱的国际法以强制效力,改变了整个国际法的结构,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思想基石。12自此,侵略战争的犯罪性已经确定无疑,只有“强制措施”(enforcement measures)或“集体防卫”才是未来军事行动的正当根据;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迅速创设,并成为战后国际法发展的核心领域。

没有法律作为保证,审判就失去了公正性;而没有道义的力量,国际法的新局面就难以开创。无论从整个的法律发展史来看,还是从这次审判产生的深远影响来看,可以说,每一次伟大的法律变革无不浸透着道德和理想的因素。经历了纳粹“恶法”统治的惨痛教训后,一度被人们抛弃的自然法思想和价值取向法理学重新在西方兴起,这一雄辩的事实向人们证明:不能把价值因素从法律中剥离出来,法律必须饱含道义的力量,必须反映人类的理想。著名国际法学家赫希·劳特派特(H. Lauterpacht)13在其著述中写道:“公共道德标准越高,国际法就越发达。它的发展永无止境,因为,有些永恒的道德……是推动它发展的保证。”14

而另一位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埃德温·狄金森(Edwin Dickinson)15则饱含激情地强调:“没有理想,就只有变化,而没有进步。我们虽然不能亲手触及天上引路的星辰,然而,跟随它们,却可以到达自己的目的地。”16

历史教导我们,没有理想,就只有变化,而没有进步。我们虽然不能亲手触及天上引路的星辰,然而,跟随它们,就可以到达自己的目的地。

History teaches that without ideals there can be no progress,only changes.The stars that guide you may never touch with your own hands,but following them you will reach your destination.——埃德温·狄金森(Edwin Dickinson)

纽伦堡审判的重要价值,并不在于它如何忠实地解释过去,而在17于它如何认真地儆戒未来。18——罗伯特·H. 杰克逊

一 序章

纽伦堡(Nuremberg)位于德国中南部,距离柏林230英里,是地位仅次于慕尼黑的德国历史名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前,它一直都保持着中世纪的外貌。观光者,喜欢攀上纽伦堡建于11世纪的瞭望塔,沿着宁静、弯曲的佩格尼茨河河岸漫步,400年前修建的桥梁横跨在这条河上。纽伦堡最令人赏心悦目的是它的房屋建筑,它们高大耸立,红瓦屋顶和镌刻的房屋顶窗向上突起,山墙用彩绘的木质雕像封顶。

纽伦堡为德国修建了第一条铁道线,造出了世界上第一只怀表和第一支单簧管。纽伦堡是一个玩具制造中心,以精巧的袖珍产品闻名。19纽伦堡还出过德国最伟大的艺术家阿尔布雷希勒·丢勒,他出生的20那座建筑物依然坐落在以其名字命名的广场上。查理四世皇帝曾经盛誉纽伦堡是他王国的宝库。

纽伦堡也是纳粹分子的精神寄托之所。带有中世纪味道的城市符合纳粹运动的神秘特点,纳粹分子还可以仰仗当地警方的支持。到1933年,随着希特勒的上台,每年一度的纽伦堡集会成为纳粹党徒生活中重要的庆典活动。

这个城市也是颁布剥夺德国犹太人财产权、人身权,并且逐渐取缔他们公民身份的“纽伦堡法”的所在地。

二战期间,纽伦堡遭受了盟军11次报复性的空炸。在最后的围攻中,又经受了炮火的狂轰以及激烈的街垒战。德军投降后,纽伦堡城的91%已被摧毁。这个昔日的王国的宝库,变成了一座没有电、公共用水、公共交通、电话、邮政、电报设施和没有政府的城市。美国人宣布它“是欧洲大陆的一座死城”。

然而,在这座城市的西边,还幸存下一座巨大的建筑——司法大厦(见图1)。这座陡峭的沥青铺顶的三层石头建筑,陈旧灰暗,弹痕满布,位于纽伦堡市镇西边大约一公里远,原本是巴伐利亚省政府的法院。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举世瞩目的纽伦堡审21判就在这里举行。图1 司法大厦外景二

1946年9月30日,星期一,纽伦堡阳光和煦,晴空无云。几辆防弹小汽车由配备机关枪的吉普车开道,警笛一路长鸣地开到了司法大厦。八名审判官在两排武装卫队的护卫下离去。1000多名士兵将大厦团团围住,狙击手站在四周房顶上,密切注意周围的动静。事实上,整座城市都戒备森严,处于美国士兵的包围之下,每一条通向它的道路都设置了障碍,任何要进入的车辆和行人都要停下来接受检查。

早上7点钟,人群到达法庭的入口处,其中一些观众身穿制服,是高级军官;许多人的面孔经常出现在新闻影片和报纸照片上,很容易辨认出来。即便如此,他们也不得不停下脚步,在大厦入口处接受仔细检查。他们必须出示通行证,一旦通行证过期,就不准进入大厦。这一天,每一个进入审判庭的人还必须持有一张特殊的通行证,尽管已经进入了司法大厦,安全检查却仍然继续进行,人们不得不再次出示通行证。

到了8点钟,走廊上挤满了人。其中一个房间,聚集了一群人,大约有三十几个,他们身穿礼服,是德国律师。近9点钟,警官进来检查他们的通行证,并仔细搜查他们的身体和文件。9点半,审判庭大门打开,观众们鱼贯而入,到楼上边座入座;记者们在审判室后部的位置上就座;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径直走向位于大厅中间的位置(见图2)。图2 审判场面

几分钟后,交谈声和喧闹声停了下来,审判庭一片安静。所有人的目光投向墙壁上打开的一块门板,片刻过后,三三两两的人在美国卫兵的监管下从中走出来,这些人的名字和面孔几年来成为公众的焦点,他们就是前纳粹帝国还活着的领导人,也是十个月前开始的这场审判中的被告。在过去十个月中,他们因纳粹政权被控在德国和整个欧洲犯下罪行而接受审判。这一天,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们就要宣读关于这些被告的判决书。

即将宣读判决书的法官们曾经组成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at Nuremberg,简称IMT)。之所以称为“国际”,是因为当时的德国作为政治实体不复存在,同盟国作为胜利者决定建立法庭审判前德国领导人,这个法庭在主权上并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而是由美、苏、英、法四个战胜国共同组成;而所谓“军事”,是因为在当时德国政府当局荡然无存,德国的国际人格暂时停止,德国由上述四个国家实行军事管制,而行使管制权力的法律根据,则是德国军队无条件投降所赋予它们的无限制权力。这四国自从1945年5月全面占领德国后,任命了八名法官,组织了这次对德国首22要领导人的审判。 这是组成这个国际法庭的四个国家共同行使一种权力的结果,这种权力是这四个国家之中的每一个依照国际法原本23有权各自负责来行使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凡尔赛条约》的签订并没有达到防止德国24侵略的目的,反而激起它变本加厉地复仇。 由于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野蛮行径,以及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暴行,四大盟国决定,这一次它们不用协商手段解决战争问题。1943年,作为盟国第一首脑的罗斯福总统,在卡萨布兰卡率先提出“无条件投降”的要求;25 随后,其他三大国在雅尔塔会议上再次肯定了这一点。它们认为,德国人几乎毫发无损地逃脱了一战的责任,而这一次他们必须领教发动侵略战争的深刻教训。因此,纳粹帝国战败后,它与同盟国缔2627结协议的请求被坚决拒绝, 同时遭到了同盟国的狂轰滥炸和占领;随即,德国政府垮台,军队溃败,政府机构不复存在,并完全处于盟军的管制之下。

1945年5月8日,代表德国最高统帅部的阿尔弗雷德·约德尔(Alfred Jodl,1890—1947)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德国主权随之移交给盟军。在德军无条件投降和德国政府被废除之后,6月5日,英、美、苏、法四国发表联合声明,取得了对德国的最高权力。依照该宣言,对德国的权力分属下述三个机关:(1)英、美、苏、法四国总司令,各就其占领区行使权力;(2)管制委员会,由四国总司令组成,就涉及整个德国的事项行使权力;(3)“大柏林”地区的盟国管制当局,在管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个管制当局由四个指挥官组成,并由各指挥官轮流担任总指挥。

由于这场大战,欧洲城市变成一片废墟,无数生命毁于战争,残疾人、孤儿、无家可归者以及饥寒交迫者数以百万。盟军挺进德国后,一幕幕景象让人触目惊心:德国劳动营中关押的外国奴工不计其数;集中营设置着毒气室和焚烧炉,大批幸免于难的人挤作一团,一个个形如骷髅,身上的破衣烂衫虱蚤满布,都患有斑疹伤寒症。在集中营里,纳粹分子曾经杀害过无数这样的人。随着其政府的崩溃,处置受难者的组织也随之解体。现在,盟国的推土机挖掘着巨大的坟墓,来安置集中营里堆积成山的尸体(见图3)。历经了五年的战争,目睹了纳粹在欧洲统治的结果,大家一致认为不能对德国人宽宏大量:是他们,尤其是其领导人,发动了这场战争,制造了无数灾难和痛苦,他们难辞其咎,应该为此付出代价。图3 集中营的一个大墓

然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首要战犯的审判却不仅仅要确定他们的罪行,并决定是否对其实施惩罚,它还负有使命去探索一条更好的途径,借以控制人类强烈的冲动、侵略和报复,它也是运用合理、有效的规则替代暴力的一次伟大的尝试。三

若要了解一次审判,首先须考查以下四个方面:其一,谁主持审判;其二,审判谁;其三,指控什么罪名;其四,审判依据什么法律。即使对最简单的审判,圆满回答这些问题也颇为困难。而对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所进行的浩大的审判活动,要想回答它的任何问题更要费尽周折。然而,如果只想清楚地概述纽伦堡审判,我们则可以从上述四个问题开始谈起,而后再沿着这个线索追根溯源,逐渐导向更加丰富广阔的方面。28

纽伦堡审判没有设陪审团,国际军事法庭一方面主持审判,另一方面作出判决。从技术上说,法庭成员只能称作“审理委员会委员”,而不是法官。然而,为方便起见,本书将使用“法官”这个术语。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由八名法官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战场的四个胜利国(即美、苏、英、法四国)各任命两名法官——一名法官,一名助理法官。

出任军事法庭的美国法官是弗朗西斯·比德尔(Francis Biddle),他将在审判中扮演核心角色。他是费城上层社会的名流,担任过美国战时司法部部长,是罗斯福新政时期政界的知名人士;助理法官约翰·帕克(John Parker),是美国联邦第四上诉法庭的巡回法官,曾被提名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助理法官,但最终以一票之差没能得到参议院的批准。与比德尔相比,帕克在纽伦堡军事法庭上只是一个配角,他没有投票权,在法庭讨论中不起主要作用。

英国法官是杰弗里·劳伦斯爵士(Sir Geoffrey Lawrence),他面色红润、神情愉快,总以最佳的精神状态处理法庭的日常事务。助理法官诺曼·伯基特(Norman Birkett),1941年被擢升为高等法院王座分庭的法官,在此之前,他是英国最著名的出庭律师,也是一名极富才华的法律起草人。

法国的助理法官,罗贝尔·法尔科(Robert Falco),是一个上诉法院的法官,也是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学家;法官亨利·多内迪尼·德瓦布尔(Donnedieu de Vabres),是法国索邦大学的法学教授、海牙国际法协会会员。初看上去,他注重理论,缺乏实践能力,他的任命似乎是古怪的学院式的选择结果。但他在法律辩论中的表现却表明,他既敏锐又强硬。

苏联法官与以上三个西方国家的法官形成鲜明的对比。助理法官A.沃尔奇科夫(A. F. Vochkov),立场强硬,毫不妥协,对西方法律体系一无所知;其同伴,法官尼基钦科(I. T. Nikitchenko)则完全相反,聪明、幽默,熟悉西方法律。尼基钦科常常抗议西方法律的处理方法,态度坚决地维护苏联的利益。不过,他判断力强,为人温和敦厚,这些品质对纽伦堡审判意义重大。

这八名法官组成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他们分别来自四个国家,代表各自国家的利益。其中,在政治方面,存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29之间意识形态的对立;在法律方面,苏、法两国的大陆法属性与英、30美两国的普通法传统构成强烈的对照。这样,由于各位法官国籍、意识形态、法律知识背景等的不同,法庭内部难免产生种种分歧和矛盾。但不管怎样,这八个意志坚强的人要在一起共事十个月,在法庭内外分享友谊,最终超越每一个暂时性的冲突完成使命。这样的合作刚好发生在冷战之初,因此非常难能可贵,他们取得的成就也越发显得卓越不凡。

建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四国协定尽管对法庭的程序规则没有设置多少硬性规定,但还是要求在审判开始之前,选举出法庭的庭长。据此,经过多方面的权衡和精心安排后,英国法官杰弗里·劳伦斯爵士被推选为庭长。

劳伦斯平易近人,和蔼可亲。作为庭长,他从不咄咄逼人地操纵同伙法官和法庭审判。他的特长是调和矛盾,而不拘泥于教条和理论;他具备一种特殊的个人魅力,善于化解冲突,消除如此漫长、如此重要的审判中必然会有的消极情绪。多亏了他,尽管有种种因素引发冲突和纠纷,法庭仍得以凭其独一无二的本领,顺利地从审判的第一天运转至最后一天。

这八名法官一方面要处理审判的各种难题,另一方面,至少还要直接应对几个政府的要求。建立军事法庭的协议没有提及:法庭成员是独立于各自的国家自主行使审判权,还是要充当他们国家的代言人?按照普通法传统,英、美两国政府似乎理所当然地认为,它们的法官享有传统的司法独立权。现有资料表明,英、美法官确实不受政府路线的约束。两名美国法官都极为独立,比德尔尤其喜欢有此大好机会展示自己不听命于任何人,而且有迹象显示,美国政府也无意干预其代表的行为。英国法官的情况也大致如此。法国两名法官的讨论和投票也相当独立,他们和其他法官一样,经常否决起诉当局的观点。

在西方人眼中,苏联法官显然没有自主权,他们唯斯大林的命令是从,激烈捍卫本国路线。不过,必须指出的是,有时美国人,特别是英国人也一样强烈地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苏联法官,尤其是沃尔奇科夫,采取一贯的强硬立场,对所有指控的罪状投票判处所有被告有罪,并对每个可能是死罪的被告投票判以绞刑。然而,他们时常并不孤立,总有至少一个西方成员支持其强硬立场。尽管苏联代表比其西方同事可能更密切地接受本国政府的指导,他们的表现相对于其他法官却没有根本上的区别。四

纳粹帝国元首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1889—1945)、党卫队头子海因里希·希姆莱(Heinrich Himmler,1900—1945)、纳粹宣传部长约瑟夫·戈培尔(Josef Goebbels,1897—1945)、帝国元首秘书马丁·博尔曼(Martin Bormann,1900—1945),以及克虏伯康采恩(Krupp combine)的总裁是五个最显著的纳粹头目,然而他们却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前四人掌握着第三帝国最大的权力,其中希姆莱和戈培尔已经确切无疑地死了;希特勒的死亡也没有多少疑问;博尔曼下31落不明,可能失踪,当时人们推断他很可能已经死亡;至于第五个,起诉当局犯了一个愚蠢的错误,指定年迈的古斯塔夫·克虏伯(Gustav Krupp,1870—1951)代表克虏伯集团,把他列入正式的被告名单。

盟国政府一共起诉了24名被告,包括上述的博尔曼和古斯塔夫。但由于健康原因,古斯塔夫根本不可能出庭,法庭裁定不应该对他实行缺席判决,因此,把他的讼案与其他被告的分离开来。建立国际军事法庭的盟国协议允许实行缺席审判,这个程序后来适用于博尔曼案,因为博尔曼能否出庭,甚至于他是否在世都难以确定,而又没有确凿证据证实其死亡,所以对他进行缺席审判比较恰当。

这样,在对纳粹首要战犯的审判中,被告席上没有德国重工业界的代表人物;而对博尔曼的缺席审判多少有点模拟法庭的荒唐意味。由于克虏伯案造成的缺陷,博尔曼案的有名无实,希特勒、希姆莱和戈培尔的死亡,纽伦堡审判难免给人一种强烈的感觉,即纳粹分子的罪魁祸首不在其中,大多数真正受审的被告只是些二流货色。

其余22名首要战犯中,只有赫尔曼·戈林(Hermann Goering,1893—1946)是纳粹帝国兴盛时期的高级领导,而且直到帝国最后阶段还握有相当大的权力。希特勒曾任命戈林为普鲁士内政部长,戈林在他的任职内创立了国家秘密警察来铲除异己,这个机构的名称不32久就被缩写为“盖世太保”(Gestapo)。戈林建立了禁闭地囚禁政治犯,很快就被推广成“集中营”。这两件事在全世界臭名昭著,以至于戈林都担心累及自己的名声,于是心甘情愿地让盖世太保和集中营的大权落到野心勃勃的党卫队头子希姆莱手中。33

在纽伦堡,戈林俨然以老大自居,然而控辩双方都清楚,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名不副实的。起诉当局非常希望指控纳粹的首脑人物,而戈林也很想把自己扮演成第三帝国最坚定的捍卫者和希特勒忠诚的斗士。但是,双方都心照不宣地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即从1941年起,戈林已经沉溺于毒品和字谜游戏,只是到了战争的最后一段日子,身为陆军元帅的他才清醒过来,手忙脚乱地企图接替帝国元首的职权,与盟军谋求和平谈判以结束战争,这却导致希特勒认定他背叛自己并篡夺权力,因此下令立即逮捕他。

鲁道夫·赫斯(Rudolf Hess,1894—1987),在纳粹政权中的地位实际上比戈林显赫。在1941年前,赫斯是德国副元首,第三号纳粹首脑,纳粹党书记,以及希特勒的密友。1941年,他行径怪异,只身驾机飞往苏格兰,去见他认识的汉密尔顿公爵,企图在德国进攻苏联之前劝说英国不要参战,以免德国腹背受敌。英国政府立即捕获了他。在英国被监禁四年后,赫斯被带回到纽伦堡受审。然而,有目共睹的是,赫斯神志错乱,看上去很像一个精神病患者。因此,他作为被告只是勉强够格,这给整个审判增添了一种不理性的气氛。

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Joachim von Ribbentrop,1893—1946),纳粹帝国外交部部长,在入侵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的问题上以及德苏条约的谈判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在外交界的形象滑稽可笑:在希特勒面前卑躬屈膝,背后又狐假虎威、狂妄自大;经常模仿希特勒的口气和神态说话,似乎自己充满力量、处事果断。在法庭上,他自怜自弃,坚称他对希特勒的外交政策毫不知情。这虽然部分上是实情,不过这样的辩解和开脱没有打动法庭。

一度掌握政治权力的大多数其他被告,在德国中央领导层和纳粹党中无足轻重,他们被希特勒玩弄惯用伎俩派送到各地,担任各个占领区的行政长官(总督)、统治者或“保护长官”。他们曾经成年累月地与攀附钻营希特勒政权的其他更狡猾的玩家进行艰难的竞争,最终被挤出元首的核心集团。这些权力的败北者只能在行省建立权威、作威作福。然而,权力的代价却相当高昂,他们曾经奉行从柏林传达下来的命令,实际执行了残暴的种族政策和毁灭性的经济政策,因此成为纳粹政权的帮凶和牺牲品。下述几名被告就属这类情况:

阿尔弗雷德·罗森堡(Alfred Rosenberg,1893—1946),1941年被任命为占领区事务部长,声名狼藉,头脑糊涂,是纳粹运动的宣传34家和“哲学家”。多年来,他一直力求影响希特勒的政策,结果却被派到俄罗斯实行焦土政策,准备把它建成纳粹的殖民地。

汉斯·弗兰克(Hans Frank,1900—1946),1929年出任纳粹法律办公室领导人,1933年任巴伐利亚司法部长,自命为纳粹法律的代言人。波兰被征服后,他成为总督,在克拉科夫进行统治,大肆屠杀犹太人、知识分子和专业人士,以“克拉科夫屠夫”而著称。

康斯坦丁·冯·牛赖特(Konstantin von Neurath,1873—1956),1933年到1938年任德国外交部部长,严格上说,他不是纳粹党员,但仍然被派到捷克占领区担任保护长官,成为布拉格的刽子手。

赛斯—英夸特(Seyss-Inquart,1892—1946),曾任内政部长,在吞并奥地利的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1940年成为帝国驻荷兰总督。他的统治极其残暴,曾将14万已登记的犹太人中的大多数送往集中营。

威廉·弗里克(Wilhelm Frick,1877—1946),长期担任德国内政部长,其间起草了一体化法律,藉以剥夺德国各州的权力,并关闭了不配合纳粹政策及其他专制文化影响的教会。1943年,他被派到布拉格,继牛赖特辞去代理保护长官、党卫队的赖因哈特·海德里希35(Reinhard Heydrich,1904—1942)被暗杀之后,担任当地的保护长官。他宣布“犹太人不受法律保护”,他管辖的疗养院、医院、精神病院把大批老、弱、病、残及精神不健全者当成“无用的饭桶”加以杀害。

巴尔杜尔·冯·席拉赫(Baldur von Schirach,1907—1974),全德青年领导人,曾把各青年组织统一到希特勒青年团内,卖力向青年灌输纳粹思想并对之进行军事训练,使青年成为党卫军补充来源。1940年,他被调离权力中心柏林,出任维也纳总督,曾将波兰18万多名犹太人送进集中营。

弗朗茨·冯·巴本(Franz von Papen,1879—1969),在希特勒上台前担任德国总理,随后于1933年担任帝国副总理,次年辞职。他不是纳粹党员,并因首先外任驻维也纳大使,后在战争期间担任驻土耳其大使,而逃脱了成为纳粹杀人帮凶的命运。

与这些政治官员共同站在纽伦堡被告席上的,还有四名陆海军将领。海军上将埃里希·雷德尔(Erich Raeder,1876—1960),德国第一任海军总司令,海军名义总监。曾参与策划和指挥一系列侵略战争,尤其是海战,对潜艇战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海军上将卡尔·邓尼茨(Karl Doenitz,1891—1980),潜水艇舰队司令,第二任海军总司令。他参与训练和发展德国潜艇队,积极策划和参与海上侵略战争。邓尼茨备受希特勒赏识,因此获得殊荣,在第三帝国即将覆灭时被希特勒指定为元首继任人。

陆军元帅威廉·凯特尔(Wilhelm Keitel,1882—1946),二战期间任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参谋长,陆军元帅,参与吞并奥地利的谋划,并参加制订、签署和实行多项侵略他国的军事计划。

第四个军方代表约德尔,曾为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作战局局长,陆军总参谋长、上将。他直接向希特勒汇报战事,并向三军传达其命令。曾策划并参与对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挪威、希腊、南斯拉夫等国的军事行动,草拟侵苏的“巴巴罗萨”方案,签署诺曼底登陆备忘录。36

剩余的被告包括两个知名人物——尤利乌斯·施特赖歇尔(Julius Streicher,1885—1946)和雅尔马·沙赫特(Hjalmar Schacht,1877—1970),他们二人在纳粹时代早期就失去了权势,但是直到纳粹败亡为止,他们仍然具有潜在的影响力。

施特赖歇尔是纳粹党元老之一,曾任纽伦堡总督,反犹刊物《前锋报》主编。他曾参加慕尼黑暴动,是公认的“天字第一号犹太迫害狂”。1923—1945年主持反犹刊物《前锋报》,鼓吹灭绝犹太人种,诬蔑犹太人是细菌、寄生虫和瘟疫。积极支持迫害犹太人的《纽伦堡法》。在“最后解决”犹太人行动中,他操纵宣传机器,对这一暴行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其行径卑劣无比,即使纳粹党徒也不屑与之为伍,这迫使希特勒于1940年将他逐出纳粹党。

另一早期的政治牺牲品沙赫特,是战前德国国家银行总裁、经济部长以及军事经济全权总办,他策划设计了金融设备以掩盖因重整军备而导致的通货膨胀(但到1943年为止,他仅保留部长之名而无实际的职权)。沙赫特不是纳粹党员,只是个金融界贵族。尽管如此,他的职业却与施特赖歇尔类似,因为他在希特勒的帝国内地位显著,直到1938—1939年后才淡出公众生活。

德意志银行总裁和经济部长一职的继任者,瓦尔特·冯克(Walter Funk,1890—1960),出身低微、资质平庸,他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德国的经济直至帝国完结。凡是冯克所未掌握的经济权力大都落到了另外两个被告手中,他们是弗里茨·绍克尔(Fritz Sauckel,1894—1946)和阿尔贝特·施佩尔(Albert Speer,1905—1981)。

绍克尔是一个老纳粹党徒,1932年后担任图林根内务部长和联邦总理等职。曾领冲锋队和党卫队将军衔。1942年被希特勒任命为德国劳动力调配全权总代表,负责从征服区招募或强迫劳动力到德国干苦工。他制订过榨取各占领区奴隶劳工的计划,管理劳工的原则是“用最低费用达到最高限度的剥削”。

施佩尔是希特勒的建筑师和亲信,1942年后担任托特组织负责人,德国军备、军需及军火部部长,德国国会议员。

战争期间,冯克、绍克尔、施佩尔在他们的经济活动中,动用了大规模的武力和强制力,他们所依赖的国家暴力工具就控制在恩斯特·卡尔滕布龙纳(Ernst Kaltenbrunner,1903—1946)手中。从1942年开始,作为希姆莱的副手,卡尔滕布龙纳曾任党卫队将军和警察部队将军。由于希姆莱和海德里希的死,以及许多其他党卫队头目的死亡或隐匿,起诉当局将卡尔滕布龙纳作为党卫队—盖世太保的代表来承担罪责。

另外两个人名也出现在起诉书上:罗伯特·莱伊(Robert Ley,1890—1945)和汉斯·弗里切(Hans Fritzsche,1900—1953)。前者是德国劳工阵线领导人,但他赶在纽伦堡审判开始之前,设法自杀了。弗里切尽管和其他被告一起在纽伦堡受审,但他仅仅是宣传部电台行动小组的负责人,在纳粹权力系统中的地位微不足道。他之所以被列入被告名单,仅仅因为戈培尔的死亡,使被告人选中缺少了纳粹宣传机构的代表,而弗里切恰巧又是苏联军队俘虏的少数几个德国官员之一。苏联政府强烈要求把他列为被告。但是弗里切却是个蹩脚的被告人选,他连二等头目都够不上。因此,他最终被判无罪,这几乎从审判一开始就在人们意料之中。

初看上去,被同盟国政府定为二战“纳粹首要战犯”的这些人,似乎是一盘散沙,缺乏共同的特征。这是因为核心人物希特勒和希姆莱不在其中。由于他们的死亡,受审的纳粹战犯看起来缺乏统领性。如果考虑到这个因素,那么实际上,上述被告仍然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他们都是第三帝国链条上的环节,控方把他们视为纳粹德国政府各机构或政策的代表,比如,戈林代表纳粹领导集团和空军,沙赫特代表工业界,里宾特洛甫代表外交部,施特赖歇尔代表纳粹种族主义,凯特尔代表总参谋部,邓尼茨代表海军,约德尔代表陆军,等等。在同盟国看来,他们都最应该承担罪责,受到惩罚。

应该强调的是,这些被告除了作为个人被起诉之外,在法庭上,他们还具有代表性和集体性。同盟国起诉当局请求军事法庭宣告六个纳粹机构为犯罪集团或组织,它们包括最为人熟悉的纳粹准军事组织——褐衫队保安勤务处(通常被称为“SD”),以及臭名昭著的黑衫队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党卫队(通常被称为“SS”);希姆莱的警察机构也名列其中,起诉当局极力想把秘密警察(通常被称为“盖世太保”)和保安勤务处作为单个组织打上犯罪烙印。同盟国也希望通过将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归结为犯罪组织,使指控覆及所有纳粹党从中央到地方的掌权人。同盟国还希望通过宣告从1933年起的德国内阁为犯罪集团,要纳粹政府成员承担战争责任。最后,起诉当局列举了那些在战前以及战争期间的德国军事中参与策划和执行的高级将领,将其归类为“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认为也应37该将其宣告为犯罪集团。

起诉当局认为,这六个组织曾是纳粹系统的权力工具,是其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冲锋队、党卫队和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是纳粹党的系统,而盖世太保、德国内阁、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则是纳粹政权的国家性组织。

控方起诉组织的意图在于:通过宣告组织的犯罪性,就可以彻底打击纳粹主义;还可以把组织成员归类为初步的罪犯,以此加快各占38领区当局随后对组织成员的审判。

起诉当局声称,受审的被告中就有被控的每个组织的代表人。这对于德国内阁和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而言,无疑是恰当的;卡尔滕布龙纳也可以代表党卫队,并与戈林(在短暂的时期内)一起代表盖世太保—保安勤务处;然而,参谋总部和最高统帅部的代表却让人困惑不解。起诉书列举了一系列职务,指称这个集团包括约德尔、凯特尔和雷德尔这些在所列职务中长期具有支配地位的“成员”,但是按照这种界定,邓尼茨直到1943年担任海军司令,才算是其中一分子。更严重的是,被告中唯有戈林曾长期在冲锋队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自1923年起他在其中根本没有实际的职务。

如上所述,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就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受审者。多数被告出席了法庭,但博尔曼没出现;大多数组织在第三帝国期间是实际存在的机构,但是参谋总部和最高统帅部却出自起诉当局的虚拟;大多数组织的领导都由至少一个被告席上的被告来代表,但冲锋队的头目却出现了空缺。这些异常情况,再加上个人—组织(individual-organization)的审判计划本身,都预示着起诉书中的指控,以及审判的法律基础都不同寻常,而且也遗留下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问题。五

起诉书一共列举了四条罪状:第一条是“共同计划或共谋”39(Common Plan or Conspiracy)罪;第二条是破坏和平罪(Crimes Against Peace);第三条是战争罪(War Crimes);第四条是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以下不按列举的顺序,而按各自存在的法律争议的大小依次介绍。

四条罪状中,只有第三条的定义最为清晰,也最容易概括。在这条罪状下,起诉书指控了18名被告,他们因实施了诸如虐待战争俘虏、进行屠杀、非出于军事必要进行破坏等行为,而违反了战争法规4041或战争习惯。这一条只是简单地吸收了《海牙陆战法规则》和42《日内瓦公约》的一些条款规定,如禁止屠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禁止侵犯平民和平民财产等。

第三条罪状存在的问题是,谁受谁不受上述海牙和日内瓦规则的约束?还有,人们会批评说,一向是“胜者为王,败者为寇”,战败者受到惩罚,而胜利者却可以逃脱这些法则所规定的责任。然而,这些问题不在本书讨论之列,我们只须一笔带过。这条罪状基本上是指控对战争法和战争习惯的侵犯,在这条罪状指控下的18名被告,最终被认定无罪的只有赫斯和弗里切。

然而,在20世纪,“总体战争”(total war)和大规模的意识形态43运动,已经大大地扩展了战争的范围、形式和灾难。根据诸如日内瓦或海牙公约的明文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许多受害者可能无权要求给予保护。因为这些公约针对的仍是传统战争,它们根本不是为毒气室和核武器出现的时代准备的。很明显,根据第三条罪状,通过屠杀平民来恐吓敌国政府和弄垮对方民心的那些人将逍遥法外,因为这些纳粹迫害者和灭绝者并没有违反大部分的战争法和战争习惯。然而,这个结论对于1945年的受纳粹虐待的欧洲民众来说绝对难以接受。

因此,为了回应20世纪的新现实,为了弥补和改革战争法规则的不足,起诉当局新创了第四条罪状,即“危害人类罪”。这条罪状针对的是在战争爆发以前,或在战争期间,对平民实施的屠杀、灭绝、奴役、放逐或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借口政治、种族或宗教的理由而犯的,属于法庭有权受理的业已构成犯罪或与犯罪有关的迫害行为。这样,如果宗教迫害与一项第三条罪状规定的战争罪行连同进行(或者与下文即将讨论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罪状所包括的行为连同进行),那么就要予以惩罚。

第四条罪状“危害人类罪”是总体战争的逻辑结果,然而它又潜藏着祸根,引发了严重的法律争议。通过使用“在战争爆发之前或在战争期间”的短语,起诉当局得以指控1939年前纳粹德国境内发生的活动,以及在1938年捷克斯洛伐克和奥地利“和平”占领区内发生的活动。它因此使起诉战前“战犯”成为可能。但“利之所在,弊亦随之”,危害人类罪的规定,一方面扩大了起诉范围,弥补了第三条罪状适用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引起了激烈的批评。批评的焦点在于它违背现代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1933年、1939年,或者即使是1944年,还没有法典或国际协议规定禁止宗教迫害和人口灭绝的行为。如果只考虑成文法,那么,这意味着,根据第四条罪状对战前和战争期间行为的指控,是当行为实施以后,再定性其为犯罪,并对之44施以处罚的,这在起诉上是追溯既往(ex post facto)的运用。

第四条罪状隐含的用心,在于起诉国家官员以及国家政策的制定者。根据第三条罪状(战争罪),一个任性的军官会因为枪杀人质或焚烧村庄而被指控;然而,这条罪状却不能触及政府的领导层,或掌握着国家根本统治权的那些人。而实施大规模的驱逐或屠杀,只不过是下级执行了国家最高当局下达的命令。

然而,控告政策制定者和国家领导人,是个既重大又棘手的问题,它涉及国家主权问题,长期以来,外交家和国际律师们小心翼翼地绕开这个暗礁。然而,第四条罪状(还有第一条和第二条)对此不再回避,其意图很明确,就是要把上述那些人列入起诉范围之内。因此,批评者们争论道,无论对于控告对象还是指控的行为,第四条罪状实际上是事后新设的法律。

纽伦堡的控方当局对此批评予以反驳,来维护第四条罪状。他们指出,通过对政策的制定者和最高统治者的豁免来缔造国际法,是残暴的闹剧。控告一个陆军中尉枪杀几个人质,却豁免国家或政府的领导人——他们发布命令实施屠杀,制造了更大的罪行,然而,却无须为此承担责任,这显然荒谬透顶。现代战争早已不是绅士式的竞赛,而是没有规则和限制的总体性和意识形态的斗争。因此,只有对政府领导施加责任,这责任还必须由国际法的惩罚性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才可能保证人类生活的和平。

他们还坚持认为,这一结论,不论对现代法还是对现代思想,都不是什么创新。法律,尤其是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并不仅仅出自条约和成文法,它也源于世界文明社会通用的习惯法和信念。到1945年,大量屠杀平民已经由此演变为一项国际罪行,同盟国曾经三令五申地警告轴心国的领袖,这些屠杀行为是犯罪,并将受到惩罚。国际公众的良心已经确定它为罪行,因此,这里的创新只是程序性的,第四条罪状并不是法律追溯既往的适用。

以上简要的总结足以说明第四条罪状的基本依据,没必要再多费笔墨。纽伦堡法庭自己也没有过深地钻研这条罪状的法律基础。依据这条罪状起诉了17名被告,只有赫斯和弗里切被判无罪。

起诉书列举的第二条罪状是“破坏和平罪”。这条罪状至关重要,对它的描述也引人注意:

截至1945年5月8日,所有被告和其他多个人一起参与了侵略战争的策划、准备、发动和进行,该战争同时也违反了国际条约、协定和保证。

第二条罪状“破坏和平罪”,和第四条罪状“危害人类罪”一样,都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创新。这条罪状的用意比第四条更为明确,其矛头直接指向国家最高当局,因为只有他们才有权部署和执行战争的决定。

第二条罪状最独特之处在于,它包含两个并列的成分——“侵略战争”和“违反国际条约、协定和保证的战争”。通过这双重限定,起诉书绕开了国际法上的一个麻烦,即国际法并没有定义何谓“侵略战争”。纽伦堡审判始终面临着如下进退两难的选择:要么试图界定侵略战争,要么把“破坏和平罪”严格限制为对协议和条约的违反。军事法庭大体上选择了后一个方案,但这又不能完全解决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因为,国际条约是否包含或暗指着刑事制裁,这个难题依旧存在。也就是说,这些条约中是否详细指定了刑事处罚,或宣布谁应该对侵略战争承担刑事责任?而明明白白的答案是,没有条约规定这样的预备措施。其中原因不外乎以下二者:一则,在国际法上,条约的制定既复杂又充满障碍;二则,条约的签署者已经预见到,只有他们才最有可能违反条约,因而决不可能作茧自缚规定惩罚措施。因此,自我约束、自我牺牲的新精神不能期之于签订这些条约的政治家们。

然而,纽伦堡审判的奠基人、美国审判计划的制订者和《伦敦协定》的签署者们,仍不承认第二条罪状是一项纯粹的创新。他们再次辩解道,国际法,和普通法一样,根据人们的态度和习惯的变化而发展。1939年前,文明世界的人们已经确信,发动侵略战争是一项罪行,它不仅在道德上是邪恶的,而且也是实行最严厉的惩罚的正当根据。他们坚称,虽然签署的双边协议,如1939年的《苏德互不侵犯协定》,没有明文规定违反条约的处罚条款,或者甚至没有以默示的形式暗含这些处罚的实际存在,但是,时代潮流却要求超越具体协议的规定;从19世纪末开始直至现在,为了适应公众舆论,一种正在形成中的法律运动,试图通过《海牙规则》限制战争的严酷性,通过诸如《国际联盟盟约》(1919)和《凯洛格—白里安公约》(1928)45等协议试图控制战争的爆发和扩展,后两个协议都规定,放弃把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另外,也达成了几项区域协议,如1928年全美洲国家签署的《哈瓦那协议》。哈瓦那协议虽然没有定义侵略,但它宣布侵略战争是“反对人类的国际罪行”。

德国曾经遵守了以下协议:1926年它加入了国际联盟,接受联盟公约的约束,并于1928年签署了《凯洛格—白里安公约》(尽管它于1933年退出了国际联盟,也从未遵守过哈瓦那协议)。起诉当局请求法庭认定如下事实:德国并不仅仅签署过、而后又违反了《国际联盟盟约》和《凯洛格—白里安公约》,而且其领导人应该受到刑事惩罚,因为他们曾经参加过正处在发展趋势中的国际协议,这些协议都隐含有侵略战争和违反条约的非法性。因此,当纳粹分子秘密地撕毁苏德协议,并于1941年对苏联发动大规模的侵略战争时,他们理应从国际协议的总体发展潮流中认识到,公共舆论和同盟国政府必然会把他们的行为定性为犯罪。

很显然,这是一个复杂的、内容广泛的论证。它请求法庭把一系列关于当代历史和社会的主张合法化。法庭发现这项指控比第三条和第四条更为棘手。后来,围绕第二条引发了漫长的争论。根据这条罪状指控了16名罪犯,最终的判决宣布其中4人无罪。

第二条罪状尽管麻烦重重,但与第一条引发的争议相比,却相对简单和直截了当。根据第一条罪状,起诉当局指控了所有22名被告,控告他们参与共同计划或共谋,以准备和实施第二、第三、第四条罪状中所列举的具体的罪行。起诉书的原文如下:

截至1945年5月8日,所有被告和其他多个人一起,作为领导者、组织者、发起者或同谋者,参与制定或执行共同的计划或共谋,以实施或授权实施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46“共谋”(或共同计划),是英美法中一个古老而成熟的概念, 这项罪行的关键特征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在二人或多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协定。个人犯罪的证据在于证明被告故意地和自愿地参与计划,以实施一项公认的罪行。同盟国提出的这项罪名旨在编织一张47大网,将有可能逃脱其他指控的各种纳粹组织的成员收纳其中。

在现代英美法实践中,人们日益普遍地认识到,共谋指控很容易被滥用,因为很难把握证据尺度,并且它还具有一种侵犯个人自由的危险倾向,即可被用来告发不得人心的意见和思想。这些潜在的危险,迫使英美的共谋法发展出一套异常精确的证据规则。即便如此,在共谋法已经长期确立的国家里,它仍然是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在国际法领域,共谋罪的指控所冒的风险更大。首先,日内瓦公48约和海牙公约并没有涉及这种犯罪行为。在过去50年中,“每一项与国际人道主义法或者国际刑事法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有意地避免使用49共谋的概念和表达方式。”其次,包括欧洲大陆法系在内的许多法律体系,根本没有共谋罪的规定,也没有英美法中围绕这一罪行而设的保障条款。在法国、德国、苏联,以及其侨民参加纽伦堡审判的其他欧洲大陆国家,法律虽明令禁止某些类型的犯罪集团或组织活动,却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指控任何形式的一人以上的犯罪活动的共谋行为。由于纽伦堡审判以四个盟国的共同行动为基础,而其中两国属于大陆法系,所以,共谋罪就招致了巨大的争议。麻烦还在于,至少德国被告就不熟悉共谋法律制度。

最终作为折衷,起诉书既规定了共谋,也规定了大陆法系法官比较熟悉的“共同计划”,后者在大陆法系中被用来控告共同犯罪或者团体犯罪。但是添加的这一规定不能充分解决大陆律师面临的难题,对于他们,新奇的是,在实质性的诸如虐待俘虏、肆意破坏财产,以及其他应予以指控和审判的一系列罪行之上,新增加了第二层面的犯罪,即为实施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而参与共同计划或共谋。

由于没有深入探究第一条罪状运用中的细微问题,例如“其他多个人”这一术语的用法,“截止1945年5月8日”这一对共谋或共同计划在日期上的模糊规定,第一条罪状引发了重重麻烦。到头来,第一条比审判的任何其他方面都更深更激烈地导致法庭意见不合,最终的判决说明了分歧的深刻程度:依第一条罪状起诉的22名被告中,只有8人被宣告有罪,并且还都是基于第二条罪状的规定,即“策划”了侵略战争,换句话说,法庭除了把进行侵略战争的共谋算作犯罪之50外,并没有把其他共谋看成是特殊的罪行。

显然,起诉书给法庭带来了许多法律难题,并最终迫使它做出重大妥协。审判的法理基础——《伦敦协定》,以及审判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也都让八名法官费尽思量。因此,有必要回顾一下,同盟国政府是如何把这一系列可怕的问题呈现给法庭的?下文将大致追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有关战犯政策的重大发展过程。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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