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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6 11: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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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元文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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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问题与养老工作资料选编(第三辑)

老龄问题与养老工作资料选编(第三辑)试读:

前言

如同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一样,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我国应该把老龄问题作为人口政策的组成部分上升到国家战略,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由独立的政府部门去执行。

老龄化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出现的一个问题。我国自200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态势进一步加速,老龄政策不系统、养老服务体系不健全、老龄护理人才缺乏等问题进一步凸显。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人,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1%。以北京市为例,至2014年底,全市老年人口已超300万人,正以每天400人、每年15万人左右的规模和年均6%的速度增加,预计2020年老年人口将超400万人。从“少年中国”到“银发中国”,中国仅用不到20年时间就走过西方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变老”之路。

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导致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失。新中国成立后的几次婴儿潮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劳动力支撑,形成了助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人口红利”优势。大量劳动力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核心竞争优势,是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重要支撑。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劳动力对中国近30多年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5%以上。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的人口红利创造了中国的经济奇迹。但是,随着老龄化的加重,我国人口红利的优势即将消失。在人口红利消失之后,如何实现经济发展中技术的创新和产业的转型来重塑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变得更为迫切。因此,要分析老龄人口的优势,发挥其各自特长,探讨“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实现形式。如果能够科学合理地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老龄化的加速还加重了养老保障的负担。老年人是一个社会的弱势和边缘群体,“老有所养”是老年人生存权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伦理指向。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问题都在其工业化完成之后,因此,这些国家都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为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以应对社会养老的问题。然而,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却与我国经济的发展期相伴而生。虽然从经济总量上而言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人均收入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因此,在现阶段养老所占社会资源的比重要远高于发达国家,成为一个沉重的社会负担。与此同时,在我国还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现代化养老体系,社保基金还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农村养老问题则更为突出,农村的老年人口基数庞大,而他们所享有的社会养老保障比城市更为薄弱,传统的养儿防老(通过多生育来分摊养老压力)的模式,又被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所打破。如何解决整个社会基本的养老问题是应对老年问题的一个重中之重。

对于老龄问题的重视不仅要从物质层面上考虑,还要从老年人的精神层面上考虑。当前,我国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的“双转期”。生产方式的转变直接带动了生活方式的改变。传统以来,中国社会都是一个以家庭为中心的关系型社会,在这个传统中老人习惯于与自己的子女一块生活,这种家庭带来的亲情式温暖是他们精神世界的重要构成。然而,工业化生产方式的确立造成了人口流动的加速,无论是城市和农村,老人与子女之间生活空间的距离都在被拉大,“空巢”现象越来越严重。此外,我国失孤和失能老人也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他们渴望精神上的关怀。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只是一个基础,给予他们精神的慰藉,是提升他们生活质量的应有之义。因此,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在旧的模式打破之后,如何重建一个新的观念体系和生活态度,并为老人们提供一种精神上的社会服务,也成了我们解决老年问题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与老龄问题有关的是老龄产业。有专家认为,2015年的老龄产业为4万亿元,而估计到2050年能够达到100万亿元。发展老龄产业应当成为拉动内需的一个动力。开发老龄产品,拓展老龄服务市场应当成为经济结构调整的一个内容。如何借鉴国际的有益做法,需要从我国的国情民情出发,研究制定我国的老龄产业政策。本书收集了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的《中国开发老龄产业的战略思路》文章,该文对我国制定老龄产业政策有积极的启发作用。

我们也注意到,为应对我国老龄化,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化措施,最近又将科技部等5个单位增加为全国老龄委的成员单位,使老龄委由27个成员单位增加到32个。即使如此,全国老龄委依然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为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的管理机制化体制,建议将“全国老龄委”改组为“国家老龄委”,使之成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机构。“全国老龄委”和“国家老龄委”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其凸显的职能转换和作用发挥将是天壤之别的。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仅从感情角度上看,今天的老人,曾经以不同的方式为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为新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贡献,他们应当享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应当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而如果理性地去分析,我们自然会认识到老龄问题不仅是一个社会民生问题,老龄产业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关注老龄问题,不仅从物质层面上考虑,还要从精神文化层面上考虑。能否有效解决我国老龄问题,也体现了共产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因而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所以,从小家、大家再到国家,老龄问题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系统工程,是一个执政党面临和必须解决好的一个战略问题。编者2015年4月

一、法规政策

1.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健康与养老服务需求快速释放。健康、养老、体育健身事业经过多年发展,虽然具有一定基础,但总量普遍不足、布局与结构不合理,总体发展明显滞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既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健康与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健康、养老、体育健身领域的指导意见,按照本通知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做好项目组织实施、服务引导工作,促进社会资本愿意进、进得来、留得住、可流动。

二、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目标和原则(一)工程目标

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重点是加强健康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大幅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形成规模适度的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服务体系。

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病床数(含住院护理)达到4.97张。到2020年,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的比重快速提高,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服务能力大幅增强,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病床数(含住院护理)达到6张,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25%,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更加丰富、结构更为合理的健康服务体系,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床位数指标与修改后的《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保持衔接〕。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基本形成规模适度、运营良好、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社区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40张。

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到2015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广覆盖的体育健身设施体系。到2020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城市公共体育场、群众户外健身场地和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普及,每个社区都有便捷的体育健身设施,每个行政村都有适合老年人的农民体育健身设施。(二)实施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与养老服务需求,统筹城乡、区域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发力。强化政府保基本的责任以及在制度、标准、规划、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鼓励社会投资。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养老、体育改革创新,结合公立机构转制改革引入民间资本,鼓励发展新兴业态,加快建立完善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顶层设计、项目落地。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各级地方政府要注重政策配套和项目落地,共同采取有效扶持措施,营造健康与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实施安排(一)主要任务

健康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包括公共卫生和疾病诊断与治疗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慢性疾病管理、术后康复、失能失智人员长期护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服务设施,以及健康管理与咨询、健康体检、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等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设施建设。

养老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等服务的老年养护院等专业养老服务设施,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以及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体育健身设施主要任务包括开展田径、游泳、滑冰、球类等体育运动和培训服务的体育场地和设施,向公众提供健身服务、能够开展多项体育运动的公众健身活动中心,健身步道、健身器械场地、球类场地及社区小型体育设施等户外健身场地,以及提供健身设施场地及培训服务的健身房(馆)建设。(二)有关项目

根据上述总体任务,各级地方政府要抓紧推出3个领域15类项目(详见附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建设和运营。(1)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健康服务新兴业态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6类项目。(2)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4类项目。(3)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包括体育场地和设施、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健身场地、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房(馆)5类项目。

四、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一)放宽市场准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新增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在公立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公立机构改革。结合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中央和地方对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的资金支持政策,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都予以支持。(二)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切实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布局落地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民政、体育等部门将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制定修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城市规划相关标准时,将完善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规划内容;各地方要制定本地区区域健康与养老服务专项设施规划,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各城市(区、县、乡镇)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把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作为重要内容科学布局。(三)加大政府投入和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基建投资加大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支持引导力度,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加大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养老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项目申报和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采取网上申报、集中办理等形式提高行政效率。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项目用地可按《划拨用地目录》实行划拨;营利性项目按照相关政策优先安排供应。强化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各地方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通过扩大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范围、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四)发挥价格、税收、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作用,促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市场化运营

地方财政资金可对养老机构按床位给予运营补贴。各级政府逐步扩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服务主要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同时加强对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管。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机构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要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建立各类医疗机构之间转诊机制。放宽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五)加强人才培养交流,规范执业行为,创造健康与养老服务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健康与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各类机构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非营利性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机构,确需转变的,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养老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的约束和监管。维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健康与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地方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部署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有关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依据有关规划布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清单及吸引社会资本的具体安排,纳入项目库并明确办理程序、支持政策等向社会发布,定期采取业主招标等方式实现与社会资本对接,并及时调整项目库和项目条件等,力促项目尽快实施。建立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方要在每年7月和下年1月分两次将上半年、上年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台的配套政策措施情况、制定的实施方案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吸引社会资本情况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工程建设进展跟踪分析,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程顺利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体育总局 银监会2014年9月12日(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4年9月18日)

附件

2.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精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经过对各地申报材料的认真审查,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42个地区(详见附件)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调动各个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领导。试点地区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当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要加强创新。试点地区要紧密围绕《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的8个方面内容开展试点。要注重改革创新,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总结一批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

三要加强指导。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和工作指导,及时将本通知要求转发试点地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鼓励其他地区主动深化改革,形成更多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

四要加强交流。为了促进信息共享和工作交流,2014年8月15日之前,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汇总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近期工作计划,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和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之后每半年,要提交一份试点进展情况报告。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加强督导评估,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及时向全国总结推广。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4年7月30日

附件 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区

天津市:静海县

河北省:秦皇岛市、廊坊市

山西省: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辽宁省:沈阳市、辽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梅河口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闵行区

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

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

安徽省:安庆市、马鞍山市

福建省:厦门市

江西省:南昌市、抚州市

山东省:潍坊市、滨州市

河南省:洛阳市、漯河市

湖北省:武汉市、宜昌市

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重庆市:渝中区、巴南区

四川省:泸州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曲靖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4年8月26日)

3.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文明办、团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计生委、文明办、团委、老龄办: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存在规模小、层次单一、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按照“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全面加强、突出重点”的原则,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不断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质量,适应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应用型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层次相互衔接,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较好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以适应和满足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

——人才培养规模显著扩大。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逐年扩大招生规模,为我国养老服务业培养和输送一大批各层次齐全的专门人才。

——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创新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建成一批改革创新示范专业点,带动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推进实施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双证书”制度,基本实现职业院校学生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发展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各类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大力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

三、任务措施(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1)扩大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发布养老服务业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指导报告,引导和鼓励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应用与服务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通过实行单独招生、增加招生计划等,逐步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社会捐助等资金支持,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专门人才。(2)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本科教育。加大养老服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鼓励引导高校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本科专业,开设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课程。(3)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适当增加社会工作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社会学、老年学、人口学、康复治疗学、家庭发展等学科领域招收培养研究生,为养老机构和职业院校等输送业务骨干和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鼓励高校加强相关学科建设,提升理论研究水平,为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二)全面提高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质量(1)支持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发与行业企业技术要求、工作流程、管理规范同步的实训指导方案。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促进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推进实训装备的合理配置与共享,提高实训基地使用效益。(2)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建设。重点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改革试点。鼓励和引导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教材、教学方式、师资队伍等重点环节进行改革,建成一批教育观念先进、改革成效显著、特色鲜明的专业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整体水平。(3)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在国家规划教材建设等项目中,加大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支持力度。组织遴选、开发一批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教材。鼓励相关院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联合编写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特色校本教材。引入行企真实项目和案例,开发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4)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在有行业特色的高等学校和行业、养老机构、企业建立一批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师培训,并逐步扩大培训规模。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带头人专题培训,促进教师之间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培养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敬业精神强、创新能力突出的教学领军人才。(5)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与养老服务业发达国家或地区教育合作,通过互派师生、交流研讨等形式,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国外优秀课程和教材,结合国内养老服务业实际,合作开发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课程和教材,促进我国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水平提高。(三)大力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重点依托相关职业院校、开放大学和本科院校,开展多样化的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鼓励养老服务业业务骨干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开放大学要充分发挥办学优势,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信息化学习资源和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探索建立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教学及支持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2)推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双证书”制度。推动职业院校与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深入合作,实行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统筹进行,推动职业院校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已取得养老服务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可由职业院校按相关规定择优免试录取,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取相应学历证书。(四)积极引导学生从事养老服务业(1)推动开展社会养老事业志愿服务。积极组织职业院校、本科院校在校生到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家庭等进行志愿服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激发从事养老服务事业的热情。采取学校与城乡社区对口服务等形式,组织学生关爱、帮扶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农村留守老人。(2)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相关职业院校、本科院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现行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改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保护,逐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教育部、民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协同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宏观指导和政策保障。各地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做好养老服务业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继续教育等有关工作。(二)拓宽投入渠道

积极拓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投入渠道,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筹措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或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提供捐助或其他支持。(三)制定配套政策

各地教育、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本地实际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在专业建设、师资培训、招生就业、学生奖助、基地建设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四)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完善意见实施监督激励机制,切实推动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地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实施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机制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要根据反馈信息以及监督评估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五)强化舆论宣传

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认同和支持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氛围,形成全社会尊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支持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 中央全国老龄办2014年6月10日

4.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委(教育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切实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老龄宣传教育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和渠道。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树立尊老爱老、共建共享的理念,营造家庭和睦、代际和顺、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老龄宣传教育工作是老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构建“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为根本任务,以全社会树立积极老龄观、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为主要目标,以老龄重点工作、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品牌为载体,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老龄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二)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到2020年基本形成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通过深化人口老龄化基本国情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全民人口老龄化意识,全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为确保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奠定坚实基础;通过深化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公民正确对待和积极接纳老年人,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帮助广大老年人树立终身发展理念,树立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通过积极宣传党和国家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老龄工作的进展和成就,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和舆论引导氛围,增加全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信心和决心。

三、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开展人口老龄化基本国情宣传教育

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态势迅猛,形势严峻,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要充分认识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人口老龄化基本国情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开展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基本国情,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党和国家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成就的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的人口老龄化意识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理念。(二)开展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宣传教育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保障。要利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重阳节、老年节等重要节日,挖掘丰富的敬老爱老宣传教育资源,设立统一的宣传主题,开展创意新、影响大、样式多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要重点加强对青少年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宣传教育,把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列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尊老敬老社会实践活动,继续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三)开展敬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家庭中,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敬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敬老好组织、好单位、好家庭、好个人,培育选树宣传各类敬老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影响作用。继续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推动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单位提升敬老意识,提高为老服务水平,重点组织交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的集体参与创建,营造浓厚的敬老爱老社会氛围,让更多老年人得到便利和实惠。(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既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老龄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号召广大社区居民、职工、青少年、妇女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本着就近就便原则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团组织要因地制宜地组织青少年,特别是中小学生、职业院校学生参加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要组织走访慰问高龄、特困、空巢、失能、功勋老年人,开展老年优待、法律援助、文化体育、为老服务等各类活动,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献爱心。(五)充分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

要教育广大老年人树立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理念,倡导自尊、自爱、自立、自强,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面对老年生活。引导老年人参与社区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用长期积累的丰富知识和经验参与社会发展,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老年人参与“银龄行动”等各类公益服务活动,在治安维稳、环境保护、社区共建、卫生绿化、关心下一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注重发挥老年人在优秀传统文化和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传承和引领作用。组织老年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养老机构定期服务、社区结对帮扶、农村邻里互助等形式,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服务高龄失能老年人,传递友善关爱,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组织更多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为。做好新形势下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坚定广大老年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理想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引导老年人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发挥老年人在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六)加强老龄宣传教育作品的创作与生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老龄宣传教育作品的健康发展,要把老年题材纳入文学艺术创作,舞台艺术生产,电影和电视剧制作,报刊、图书、音像电子与网络出版计划。鼓励推出一批反映老龄事业发展成就,倡导尊老敬老传统美德,高质量、有影响的优秀剧目、优秀图书、优秀影视片、优秀音乐作品以及老龄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重点规划、扶持一批体现老年主题,适应老年人需求的创作项目和文化工程,着力打造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深受老年群众喜爱的优秀文化作品。(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主流新闻媒体的协作配合,加强老龄重点工作、重点内容、重点时段宣传策划,组织记者下基层,进行深度采访报道,提高宣传质量,扩大宣传效果。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加大老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办好老年人文化生活专版、专栏,经常安排刊播老年公益文化广告,重点新闻网站和涉老政府部门网站要开设老年频道、网页,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热点问题。针对移动多媒体、网络等新兴媒体的传播特点,开展专题宣传策划,探索新型宣传模式,打造覆盖广泛的老龄宣传教育平台。老年媒体是老龄宣传教育的主阵地,要按照中央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大改革力度,下大气力把老年媒体做强做大,使其真正面向市场,面向社会,更好地服务老年群体。

四、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老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内容,把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在制定和实施涉老政策措施、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及活动时,要同步研究部署老龄宣传教育工作。在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过程中,要立足老年群体实际需求,善于运用老年群体喜闻乐见的方式,搭建老年人便于参与的平台,同时辐射社会其他群体。要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注重区分宣传教育的层次和对象,确保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有效。(二)齐抓共管,协力推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老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把老龄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总体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老龄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联系老年群体的优势,扩大宣传教育的对象和范围;教育部门要把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相关内容纳入学校德育课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组织开展敬老精神文明创建、为老志愿服务等活动。(三)完善队伍,加大保障

各级老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载体、新路径和新方法,推进老龄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要进一步调整充实老龄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加大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要加强对老龄宣传教育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对基层老龄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力度。要充分发挥各类老年群众组织自我宣传、自我教育的功能,特别是注重培养各类老年群众组织中的老龄宣传教育骨干,将老龄宣传教育工作与老年文体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全国老龄办 中宣部 教育部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2014年6月30日(全国老龄办宣传部 2014年7月8日)

5.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务局、残联、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是改善民生、为老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各地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了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无障碍环境有效改善。但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养老服务需求等还有较大差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加强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的工作任务。

二、切实推进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按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在推进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中,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筹措资金;要加强沟通协调,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无障碍改造方案应征求受助家庭和相关居民意见。(一)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要求,并对改造完成情况进行汇总。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应体现个性化需求,并重点解决居家生活基本需要。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对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贫困老年人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标准,并明确资金监管要求,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管。

各地民政、老龄主管部门要明确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申请条件、审核、公示、监管、用户反馈等工作程序以及实施要求,对拟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老年人家庭情况进行复核。

各地残联要积极推进贫困残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并将改造完成情况纳入当地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统计范围。(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计划,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要求,并对改造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计划可结合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建筑抗震加固等专项工作以及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统筹安排。

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应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规范,提高无障碍设施安全性和系统性,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

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资金应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标准,并明确资金监管要求,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管。

三、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标准规范宣贯培训和咨询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规范宣贯培训,从2014年起,将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规范纳入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掌握标准和执行标准的能力;督促承担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单位与人员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工程建设标准,并参照《无障碍建设指南》和《家庭无障碍建设指南》的要求,提高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实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或组建技术指导组,为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老年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地方标准。

四、开展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残联和老龄等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情况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改造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标准实施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对各地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五、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协作和宣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工作协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做好无障碍改造情况统计汇总。

各地民政、残联和老龄主管部门要加强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宣传,及时反映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需求、意见和建议,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无障碍设施改造宣贯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监督检查报告和全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7月8日(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4年7月29日)

6.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河南、四川省(直辖市)民政厅(局):

根据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7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警用装备管理等领域开展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复函》(发改办高技〔2014〕1169号)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由民政部组织实施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为做好实施组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北京市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河北省优抚医院、江苏省无锡市失能老人托养中心、河南省社区老年服务中心中州颐养家园、安徽省合肥庐阳乐年长者之家、四川省资阳市社会福利院等7家养老机构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二、试点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应用物联网技术,在养老机构开展老人定位求助、老人跌倒自动监测、老人卧床监测、痴呆老人防走失、老人行为智能分析、自助体检、运动计量评估、视频智能联动等服务。通过示范工程建设,依托养老机构对集中照料人员开展智能化服务,研究探索养老机构对周边社区老人开展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形成一批技术应用成果,促进智能养老物联网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三、试点任务(1)建设养老机构智能养老物联网感知体系。为养老机构配置环境监控设备、老人健康护理设备、老人日常生活服务设备等,完成养老机构物联网感知体系建设。建设老人体征参数实时监测系统、老人健康障碍评估系统、专家远程建议和会诊系统、视频亲情沟通系统、物联网监控与管理系统等,提供入住老人实时定位、跌倒自动监测、卧床监测、痴呆老人防走失、行为智能分析、自助体检、运动计量评估、亲情视频沟通等智能服务。(2)探索依托养老机构对周边社区老人开展服务新模式。依托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机构物联网信息管理系统,对周边社区老人提供信息采集、医疗救助、健康体检等服务,探索对周边社区老人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新模式。(3)加快建立智能养老服务物联网技术标准体系。民政部组织7家养老机构,研究制定数据采集传输技术标准、业务数据交换标准等,推动建立智能养老物联网技术应用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智能养老物联网技术应用和建设。

四、工作要求(1)尽快启动试点。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通知》和试点任务要求,结合2013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实施方案论证会评审意见,抓紧完善实施方案,落实建设条件,尽快启动示范工程建设。要注重对新型生产组织方式、产学研联动机制、商业应用模式的探索,充分发挥物联网在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着力形成示范和引导效应。(2)加强预算管理。示范工程建设以试点单位自筹资金为主,国家将视进展情况择优给予一定支持。各试点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并本着经济适用、自主可控的原则,鼓励优先选用国产化设备、工程和服务。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3)加强组织保障。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统筹安排示范工程建设工作,联络协调有关专家、部门和企业,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监督落实示范工程建设条件等。各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权责对称、目标清晰的考核机制,切实保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各试点地区要及时报告示范工程进展情况,做好示范工程实施经验总结,并于每年10月底将进展情况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4)注重信息安全。各试点单位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障和风险评估工作,选取自主可控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专业服务队伍,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探索建立养老物联网标准化协调和推进机制,加快行业应用物联网标准的推进工作。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将适时召开工程启动会,并安排专家组现场指导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民政部办公厅2014年6月20日

7.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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