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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7 0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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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敬

出版社:红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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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修养

法治的修养试读:

第一章 根本保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推进依法治国重在坚持党的领导

夏春涛

作者简介

夏春涛,男,1963年生,江苏扬州人。199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博士学位;同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工作。1992年挂职河北涞水县石亭乡副乡长。1994至1995年,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访问学者。1999年晋升研究员。现为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3年起,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现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专职副主任。

核心观点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正确把握、深刻认识党和法治的关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一论述充分说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须臾离不开党的领导。从本质上看,我们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就会失去最根本的保证。从内容上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党中央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从具体实施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所提出的改革举措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方面,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依靠党来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统筹协调,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没有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不能有序有效进行,其总目标就会落空。

说到底,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行动指南,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根本制度保障。这条法治道路、这一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开辟、形成和确立的。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法治的正确方向,就能保证我国法治沿着正确道路向前推进。(二)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其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应有内涵。

无论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还是提高党的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均有赖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主要取决于依法执政,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严格划清公与私的界限,绝不允许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围绕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加大监督力度,《决定》提出了许多新举措新思路,比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等。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决定》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并作了针对性部署,其要点包括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上述举措,便于从根本上改变“牛栏关猫”现象,顺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大势,彰显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理念,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助于我们党解决好党建的两大历史性课题,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纯洁性建设,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关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一定要站在这个高度,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十分繁重艰巨,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相关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实际成效如何,关键在党。建设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党员要走在前面。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在这场伟大实践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坚定理想信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勇于担当,狠抓落实。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努力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打破利益固化藩篱。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增强法治观念,努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要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法律存敬畏之心,牢固树立底线意识,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袁曙宏

作者简介

袁曙宏,男,汉族,1958年7月出生,安徽舒城人。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法学博士。曾任安徽大学法律系宪法行政法教研室副主任;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北京市中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室主任,副院长、党委委员,同时兼任国际行政院校联合会副主席、亚太地区行政院校联合会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核心观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党和法治的关系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一)

要不要搞法治?这是关系我们党治国执政方式抉择的重大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我们党领导人民迅速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努力构建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开辟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但是,1957年以后,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党内民主、法治思想逐渐淡薄,专断、人治倾向开始抬头,“造反”意识日趋盛行,直至最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陷入了无法无天状态。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这一段历史教训,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这一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我们党开启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就不可能有发达和成熟的市场经济。1997年,党的十五大顺应时代和实践发展的需要,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改革和法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两个轮子,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第一次专门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描绘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蓝图,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部署,发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动员令。《决定》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宣言和行动纲领,是一篇充满着马克思主义光辉的历史性文献,在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党和法治的关系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一位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经过长期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才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形成了依靠法治治国理政的政治共识和行动自觉。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提出,既集中体现了我们党从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历史选择,也集中反映了从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要求,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问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二)

搞什么样的法治?这是关系我国法治性质的根本问题。法治作为存在于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其性质根本上决定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于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性质。脱离一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

近代以来,不少仁人志士为了救亡图存,纷纷主张变法图强。各派政治力量也粉墨登场,主张实行所谓“君主立宪法治”“议会民主法治”“五权宪法法治”等,但都从喧嚣开始,以失败告终。只有1949年新中国成立和嗣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为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历史事实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治理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最鲜明地体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它既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根基,也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集中反映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

应当看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能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一些人鼓吹和宣扬“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其要害就是削弱和否定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战略定力,从理论上主动澄清和驳斥把党与法、党的政策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始终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动摇。

没有理由怀疑党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谢春涛

作者简介

谢春涛,男,1963年2月生,山东省临沭县人。1978年至1988年先后就读于山东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教育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兼任中国中共党史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并被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聘为客座教授或特约研究员。

核心观点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没有理由怀疑党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党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用制度管作风的一系列努力取得了明显效果,充分说明了党的制度建设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后,在一片叫好之声中,也有人质疑。有人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好像一讲党的领导就没有真正的法治,一讲法治就不能强调党的领导。其实,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没有理由怀疑党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没有党的领导无法推进依法治国

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中国将会是一盘散沙,甚至是一片混乱,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法治。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党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都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文化等事业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小康,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所有这一切,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

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也得靠党领导人民推进。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又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几十年来,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中国人民享受到前所未有的民主自由权利。

中央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谁来推进?显然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推进,党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的发展,如果没有党的领导,能否推进?推进到什么地步?所以,《决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确实是历史的结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坚强领导须臾不可离开。

党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决定》强调,党要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这清楚地说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有人提出的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其实是一个伪命题,甚至是一个陷阱。如果说党比法大,那就好像承认法治、依法治国都是虚假的了;如果说法比党大,那好像党的领导又出了问题,难以实施了。事实上,不存在这样的对立关系。《决定》还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一点,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都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了制度治党,强调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我们过去讲思想建党比较多,党历来重视思想建设,用先进的思想去教育党员,这显然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今天看来,制度治党更为重要,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管党治党不仅要靠思想建党更要靠规矩靠制度,即靠党内的法规和党的纪律约束。党内法规是调节党内各种关系、约束党员、约束领导干部的有效方式。党的先进的理念、好的作风、好的做法,必须化作党内的法规,任何一个党员都必须执行,如果违反就应受到处罚。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强大的战斗力。《决定》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是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所决定的。正如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宣誓入党,也就意味着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要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的纪律成为刚性约束。”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等许多具体的措施,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些举措基本上都是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都是着眼于制度治党的。总体来看,这些举措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明确具体。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不存在对“八项规定”等要求理解不清楚的问题,既然理解清楚了就要执行。而老百姓、媒体从业人员也很清楚,那就可以照着规定来实施监督,如果违背了就可以举报。

二是对任何人都不例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

三是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习近平总书记以身作则,他曾经说过,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

四是违反了规定就要受到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因为违反“八项规定”和党纪党规而受到处分的领导干部很多,有些人可能就是吃一顿不该吃的饭,或者出国考察未经允许多跑了个城市,就是因为这些过去不当回事的“小事”,不仅挨了处分,甚至连职务也都丢了。这样的处理让更多的领导干部对党内法规有了敬畏感。

用制度管作风的一系列努力取得了明显效果,充分说明了党的制度建设的作用。如果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党员领导干部较好地遵守了党内法规,自然更能较好地遵守国家法律。

总之,从历史到现实,从党面临的难题,从《决定》的内容,我们都可以看清,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真诚的,是有决心有力度的,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也是不矛盾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与实行法治的统一性

李林

作者简介

李林,男,1955年11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专攻法理学、立法学,擅长法治与人权理论、比较立法学和宪政理论。自从事法学研究以来,已出版专著、论著、译著等30余部,发表论文160余篇,内部研究报告60余篇。主要学术著作有:《立法机关比较研究》、《比较立法制度》、《法制的理念与行为》、《法治与党的执政方式研究》、《走向人权的探索》、《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等。

核心观点

◆我们需要用与时俱进的观点、方法和话语来进一步阐明“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在民主政治建设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政法实践中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相互统一、彼此一致的关系。

站在历史新起点上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与实行法治的关系

如何理解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既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说其是老话题,是因为自从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成为执政党,决定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立国、建国以后,如何对待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就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重大问题。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法治与党的领导、与党的政策往往被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理解,主张法治被视为否定党的领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独立办案被视为“向党闹独立”,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坚持依法办事被视为以法律压党的政策,以致于到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了“彻底砸烂公检法”、“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等破坏法制、践踏民主的悲剧。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在民主法制领域拨乱反正,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相辅相成的基本关系,废除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做法,尤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后,我们党又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提出了要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坚持领导立法、带头守法和保证执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等一系列加强党和国家法治建设的新原则新理念新举措,较好地解释和理顺了执政党与法律、党的政策与宪法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与司法办案等重大关系,引领、保障和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的顺利进行。

说其是常说常新的话题,是因为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面前,我们以往解释党的领导与法治关系的某些理论观点,需要与时俱进的创新发展;法治建设实践尤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我们从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做出新解释;人民群众对于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新期待,需要我们站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的立场做出新的回应;社会上一些借实行法治否定党的领导、歪曲党的政策、否定司法的人民性政治性等沉渣泛起的错误观点,需要我们用科学正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观、法治观、司法观做出新的应对;当前政法队伍中某些新生力量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国情不甚了解,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艰难历程不够熟悉,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神实质把握不到位,对西方法治理论本质局限性的认识不够深刻,需要我们用与时俱进的观点、方法和话语来进一步阐明“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

在我国,由于在体制上不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在民主政治建设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政法实践中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领导者,是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力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国情,也是中国的基本法治国情。这个基本国情就决定了,我国的民主政治不能搞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政治与法治的统一,坚持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治的统一。这是我们认识和把握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基本前提。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搞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以及对立法的领导,而宪法、法律和法规是党领导立法的主要成果,是成熟定型的党的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和法律化。从执政党的决策来看,我们党要求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把党的改革发展的基本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载入宪法,或者制定为法律法规。例如,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制定以来,我国四次修改宪法,其中多数内容都是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宪法化;我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等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从法制到法治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等,总体上都是在党的基本政策指导下启动和展开的。从国家立法过程来看,立法法规定了党领导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改革发展重大决策与立法紧密结合起来,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多种法定途径,把党的正确政策主张与通过民主立法过程形成的人民意志统一起来,制定为国家法律法规,表现为具有国家强制力并要求全社会一体遵行的行为规范。因此,从根本上说,我国党的政策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是统一的、一致的。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因为无法(或者少法)可依而不得不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向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全面依法办事的历史性转变过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党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一体推进的新形势下,在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政策经过30多年探索实践已经成熟稳定并不断完善,“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的历史条件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政策与宪法法律的关系时,应当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没有特殊原因不允许党的政策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党的重大政策与宪法法律规定暂时不一致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宪法法律,或者尽快修改完善党的政策,尽可能消弭两者之间的裂隙甚至矛盾;当党的政策需要全社会贯彻实施时,尤其是我们党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发展政策,应当在不断实践发展、总结经验、完善升华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尽可能快地使之法律化法规化,特别重要的政策还应当尽快宪法化。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统一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否与坚持党的领导相矛盾?理论与实践的回答都是否定的。那么,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相互统一、彼此一致的关系。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宪法与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和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规范化和法律化,这就在立法层面上落实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保证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内在统一性和一致性。在这个前提下和基础上,实行依法治国,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履行司法职责,因此从宪法和法律层面来看,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统一的、一致的。

其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在全面推进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努力建设法治中国新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条件下,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它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实行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的大多数内容、要求和做法,已经通过国家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等法律形式得到体现,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主张,大多数已经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得到法律化和法规化。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越是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履行职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法官检察官越是“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就越是体现了党的宗旨,贯彻了党的方针政策,就是从根本上坚持了党的领导。

第三,我们党是执政党而不是革命党,它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带领人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己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它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实质上就是巩固党领导和执政的合法性权威性基础,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尊重司法规律和司法属性,切实有效地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正如立法机关通过集体行使立法权的制度设计实现民主的核心价值,行政权通过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制度设计实现效率的核心价值的原理一样,司法机关是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公正的核心价值。没有审判和检察独立,就没有真正的公正司法,这是人类政治文明有益经验反复证明了的司法规律。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判独立、检察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在理论逻辑上是有机统一的,在司法制度设计中是完全一致的,在司法实践中是互动发展的。从这种一致性的立场和逻辑出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第四,我们党通过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和支持司法,通过各级党委政法委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织的坚强领导,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织的有力支持和民主监督,通过政法队伍中广大共产党员的政治忠诚和在公正司法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完全能够保证审判独立、检察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从政法战线和政法工作的角度来看,政法工作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为由,来对抗、否定或者弱化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而应当按照宪法和法治精神,根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要求,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到“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一是努力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二是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三是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四是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赵正永

作者简介

赵正永,男,1951年3月生,安徽马鞍山人,1968年11月参加工作,197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马鞍山钢铁公司钢铁研究所团委书记、公司团委副书记,共青团马鞍山市委书记,马鞍山市委常委、团市委书记、市委秘书长、市委副书记,黄山市委副书记、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现任中共陕西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核心观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应当而且只能由国家的领导者来组织实施。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加强党的领导,关键要做到“三统一”、“四善于”,在实践中要切实抓好四个方面。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应当而且只能由国家的领导者来组织实施。我们党是执政党,理所当然地要担负起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和时代重任。(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性和系统性,要求坚持党的领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程,既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把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又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使全体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这些都只能由执政党来领导。在我国,党居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位置,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凝聚全社会各个党派、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才能促进和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带动全体社会成员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繁重性和艰巨性,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文化的国家,不仅封建思想和意识根深蒂固,而且亲朋好友同学乡党情结浓厚,人治传统加上人情社会成为制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桎梏和障碍。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然涉及体制、机制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势必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这些都充分表明,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党的独特优势特别是政治、组织和密切联系群众等优势,才能有效破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各种障碍,顺利实施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要求坚持党的领导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产生和发展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因此依法治国也不可能孤立、静止地推进,必然要受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也要看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发展始终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都将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深入,这就决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筹进行,向着建设法治中国目标不断前进。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加强党的领导,关键要做到《决定》提出的“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做到这“三统一”、“四善于”,在实践中要切实抓好四个方面。(一)坚持党领导立法

党领导立法,就是根据党和国家大局、人民群众意愿提出立法建议,立人民需要的法。要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引导立法机关把握立法方向,提高立法质量,突出立法重点,使所立法律更加务实管用有效;突出党的工作中心,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等重点,适时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项法律,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二)坚持党保证执法

党保证执法,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深化政治立场、民主意识、法治观念教育,使执法者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宪法法律保持一致;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向宪法宣誓,确保公务员行为符合宪法法律精神;深化行政体制和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三)坚持党支持司法

党支持司法,就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督促各级党政机关带头执行司法机关判决,切实纠正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机关办案问题,切实纠正当事人不服司法裁判反复向行政机关施压现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设人民信赖的法治人才队伍,使事关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职位始终由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担任。(四)坚持党带头守法

党带头守法,就是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引导全社会信仰法治;带头以严格的党规党法管党治党,使全体党员都成为全社会守法的表率。要强化法律意识,强化法治思维,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广大党员、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开展普法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对宪法法律的忠诚之心、敬畏之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不得逾越法律底线。

总之,我们要坚持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党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实施领导不动摇,党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不动摇,党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动摇,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朱景文

作者简介

朱景文,男,1948年11月生,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1979—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法学硕士;1982年留校任教至今。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社会哲学和法律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独著、编著著作二十多部,发表代表性论文数十篇。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与全球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

核心观点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党的领导能否和法治相结合的明确回答。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基础,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事实证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须臾离不开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序言反映了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第一条所确定的我国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只有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西方法治建立在多党制、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前提和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人无视我国宪法关于国体、政体的重要规定,无视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现实国情而空谈所谓宪政,认为今天中国强调法治就意味着必须削弱乃至取消党的领导,这实质上是按照西方法治理论的逻辑观察中国法治问题;认为只有走西方宪政之路即搞多党制、三权分立才能实现法治,这实质上是鼓吹走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道路,而不是主张走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动摇党的领导,就动摇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基,动摇了社会主义法治最重要的保证,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就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坚持依法执政,从本质上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公权力如何得到制约、如何得到科学运用是世界性问题,也是共产党执政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也确实出现过公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的这段名言告诉我们:有效制约和科学运用公权力,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虽然他用的是法制这个词,但已完全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正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党的领导能否和法治相结合的明确回答。《决定》指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的根本要求。党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级党组织必须转变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深刻体现了党既领导法治建设、又受到法治制约的辩证统一关系。这里并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把它们对立起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站不住脚的。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决定》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在保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两个紧密联系的方面同时进行。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度,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反映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则是由党制定的,反映的是党的意志,受到党的章程和纪律的保证。二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条件下,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纪律、党对党员的要求等,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在考虑我国制度建设、法制建设的总体布局时,必须将法律制度和党的制度、党规党纪联系在一起考虑。

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与保证

李琪

作者简介

李琪,男,1955年生,硕士,教授,现任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上海政治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公共行政管理教研会理事长,曾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校长、中共上海市委研究室副主任。长期从事政治学、公共管理学、行政决策与领导理论等学科的研究,主要著作有:《中国公共行政管理学》、《行政三联制研究》等。

核心观点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和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历程和基本经验昭示我们:这一领导地位和作用的法治体现,即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当前,国际局势风云变幻,综合国力竞争空前激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改革发展稳定和治国理政的新形势,面对长期执政过程中前所未有的诸多矛盾风险挑战,我们党肩负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项空前艰巨而又伟大的历史使命,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新长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的本质特征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充分体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人民在治国理政方面的执政价值取向、国家意志和民主意愿。作为国家方略意义上的顶层设计,总目标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方向、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作出了“质的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是两个“三位一体”,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位一体”辩证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法治体系与法治理论“三位一体”辩证统一。两个“三位一体”相统一、相结合地运行,鲜明地展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也指明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出发点与依归。

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与前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但是,法律和法治关系不是“飞来峰”似的临空而降、凭空而来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所论析的那样,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存在的生活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当代中国最大的“物质存在的生活关系”和“经济关系”,是执政党领导亿万人民群众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模式、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三方面的有机统一体关系。法律和法治作为反映这种有机统一体关系的“意志关系”,在推进建设的进程中,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并集中民意民智民力,领导人民制定与执行宪法和法律,并坚守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准则;坚持领导和倡导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部署法治中国建设的任务与进程。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和前提。

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保证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历程和基本经验昭示我们:这一领导地位和作用的法治体现,即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此,《决定》对“三统一”、“四善于”作出系统的部署。一是在原则保证上,党必须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协与“一府两院”依法依章程履职工作、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三方面有机统一起来。二是在程序保证上,党必须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与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两大保证,是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保证。

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马德普

作者简介

马德普,男,汉族,1955年生,河南省禹州市人,现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政治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政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政府管理与政治发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天津市政治学会副会长,天津市政协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主要研究方向:西方政治思想、中国政府与政治、公共政策等。已出版著作10多部,发表论文60余篇。

核心观点

◆真正的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而党的正确领导是制定良法的重要保障。

◆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使之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使党政适当分开。

◆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共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实现依法治国要求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党的领导者应该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是中国政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在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下,要实现这一目标,最关键的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首先,真正的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而党的正确领导是制定良法的重要保障。众所周知,法是人制定的,但又不是由人任意制定的。在思想史上,长期存在着法是理性还是意志的争论,实际上真正的良法应该是理性和意志的统一。说它是理性,意思是说,法应该反映事物内在的客观必然性要求或曰逻辑要求,这种要求只有通过人的理性才能加以认识或发现。所谓科学立法指的就是这个意思。说它是意志,意思是说,法并非简单等同于自然规律,它反映的应该是一个共同体维系和发展自身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共同体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所决定的。法律只有符合人们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才有可能被广大民众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所谓民主立法反映的就是这种要求。法律只有既反映事物的内在客观必然性,又反映广大共同体成员的意志,才能称得上是良法。科学立法离不开专家的参与,民主立法在现代的大社会中离不开政党的领导;无论是一党制国家还是多党制国家,政党都起着引导、反映和聚合民众意志的作用。现代的政党既是大众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组织形式,也是以管理国家为志业的政治领袖集团引导大众的工具。没有政党,极为分散的民众意志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聚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最主要的就应该体现在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上,也即它必须通过各种民主机制既反映民意又引导民意,最终把广大人民大众的意志聚合成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法。

其次,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使之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使党政适当分开。人类的政治实践一再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普遍道理:如果立法者同时又是执法者,就容易使制定的法律仅仅符合执法者的特殊利益或偏好,而忽视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或偏好;同时,这也容易使执法者为所欲为,因为它可以把自己的任意行为转化成为法律。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既然共产党的主要功能是领导人民制定法律,那么它就不应该过多地介入法律的执行。这样做可以减少执法者的特殊利益给它带来的腐蚀,从而既能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公平合理,即符合社会的普遍利益,又能够监督执法者使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在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党的个别领导干部的腐败,大多都是越权介入法律(或规则)的执行所造成的。他们或插手工程招标,或干预正常的司法和执法过程,等等。于是,在为特定当事人谋取利益的同时,自己也陷入腐败的泥淖。因此,党政分开既是立法和执法应该分开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

再次,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共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真正的法治国家是全社会各行各业的人都能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然而,在现实中,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常常给一些党的领导干部造成这样一种幻象:法(政策、规则)是我制定的,我自然要高于法。这就是一些人质疑“党大还是法大”的缘由,也是个别党员尤其是党的个别领导干部不能很好遵纪守法的原因之一。这一方面说明这些人没有正确理解党的领导的真正含义,另一方面说明在立法和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民主立法和民主决策做得还不到位。这些人应该明白,党的领导不意味着党自身就是立法者,而是意味着在人民及其代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需要一个组织者和领导者,党只是立法过程中的这个组织者和领导者。因此,法律不能简单看作是党自身的意志,而是党在领导立法过程中经过协商讨论凝聚成的公共意志或社会意志。这个最终形成的意志自然大于和包含党自身的意志,作为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应该服从这个最高的意志(法律)。鉴于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容易给一些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提供诱惑,所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使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都能够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并自觉把自己的权力限制在法律的笼子里。

最后,实现依法治国要求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党的领导者应该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作为监督者,他们有权对法律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以保障法律得到有效的正确的执行。作为被监督者,他们也要接受其他党员、公民和其他民主党派的监督,以防止他们凭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党的领导者似乎只有监督他人的权利,没有被人监督的义务。这种观念是极为有害的,它也是党的个别领导干部不受法律约束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在中国的法治体系中,建立完备的对党的领导者的监督体系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作为唯一执政党的领导者,在中国的各级政治权力体系中,他们都居于最高的地位,握有最大的权力,因而也最不容易受到制约和监督。偶尔出现的党的主要领导人违法违纪案例说明,我国的这一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只有完善这一监督体系,有效约束这一最高权力,才能真正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地位,使法治得到有效的保障。

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党内法规建设

顾大松

作者简介

顾大松,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行政诉讼法学博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团专家,国内知名行政法学专家。主要关注征收法、土地法、交通法与城市治理等问题,曾经出版《土地管理典型案例分析》、《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精析》、《行政许可法案例解读与实务操作》等著作。

核心观点

◆执政党必须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于自身建设,依法执政,依规管党。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国家领导核心与执政地位,是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原则。我们选择了依法治国的方式,就必然要将党内生活法治化。

◆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制约和监督权力将是党内法规建设的重点。

党内法规建设的意义:依法执政、防治腐败的必然需求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章程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均应在宪法和法律之下活动,这是国家法层面上的法治要求。所谓国家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国家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治场域。但是,法治的场域并不仅仅限于国家这一层面。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这种领导是依法进行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依法执政,首先要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除此之外,还必须依照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因为党的领导体系、党的执政权力结构、党的执政方式与党的组织、党的纪律、党内监督、责任机制等,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无法调整的。

党内法规是个历史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概念,指的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完善党内法规正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法治有普适性的原则和要求,也有基于各国国情的特殊性原则和要求。普适性原则要求对公权力进行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中国特色的法治要求中国共产党应当依法执政,依规治党。中国共产党担负领导国家的职责,但其本身又不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因此不仅应通过国家法律,也应通过党内法规规范其权力。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要让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党内职务所赋予的责任,既要靠理想信念和思想觉悟,也要靠紧密、牢固的制度笼子。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约束权力的最有效办法是建立完善的制度,而制度完善的关键则是法治。因为法治特有的规则明确、结构合理和程序清晰等特质,既能制约权力,又能满足社会稳定的预期。

因此,无论是从法治中国建设的多场域角度,还是从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的角度,执政党必须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于自身建设,依法执政,依规管党。

党内法规建设的目标:实现“良法之治”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国家领导核心与执政地位,是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原则。我们选择了依法治国的方式,就必然要将党内生活法治化。党内生活的法治化就是要在党内实现“良法之治”,捍卫党员的权利和自由,防止腐败,制裁丑恶,维护正义,确保党员的一切活动都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这是我们党遵守国家法律的直接表现,也是依法执政、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

在党内实现“良法之治”的关键和核心是将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法治化,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然而,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忽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法治化,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具体程序及审查环节等都缺乏系统的规定。

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中国共产党首次拥有正式的党内“立法法”,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法治化进程迈出了关键一步。

认真阅读《条例》,我们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的法治原则和精神。如,《条例》根据国家宪法第五条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规定党内法规制定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党内法规如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即应予以改正或撤销。又如,《条例》根据现代社会民主化的趋势,规定党内法规起草制定不仅要在党内广泛征求意见,而且“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注意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保证党内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让党内立法成为一项“阳光下的民主事业”。再如,《条例》根据党内法规立法的统一性、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要求,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律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从而规范了党内法规的立法主体,确保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条例》的公布为实现党内的“良法之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程序保障。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根据《条例》之规定与精神,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良法之治”依然任重道远。

党内法规建设的重点:制约和监督权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初步构建起一个以党章为核心的管党治党制度体系,党内立法质量逐步提高。然而,我国党内法规建设在党内民主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纪律检查制度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主要表现为权力配置还不尽科学;权力过分集中,一把手权力过大;权力运行过程还不够透明;对权力的监督还不够有力。

因此,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制约和监督权力将是党内法规建设的重点。

一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按照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要求,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机制,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完善党务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是《决定》强调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也是确保改革成功的内在要求。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道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

三要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决定》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常态化”这个命题,表明我们党对作风建设常抓不懈的决心。那么,如何实现“常态化”?关键就在于“制度化”。因此,必须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改革会议公文制度;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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