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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7 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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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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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试读:

出版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

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我们相信,该套丛书的陆续出版,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二是保障公众健康;三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保护法的直接目的;保障公众健康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任务,也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我国新时期的发展观和基本理念,是对修订前环境保护法的重大修改。

一、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保护和改善环境

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的福祉,关乎民族的未来。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显现。由于我国环境脆弱、人口众多、多年来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环境监管不利,环境形势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压力继续增大。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环境污染严重和生态系统退化。一些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严重,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农村环境污染加剧,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土壤、地下水等污染在局部地区已影响到粮食安全;部分地区生态损害严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当前保护环境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从源头上扭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恶化的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子孙留下绿水青山。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公害是指由于人为污染和破坏环境,对公众的健康、安全、生命、公私财产及生活舒适性等造成的危害。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公害是指伴随企(事)业活动及其他人为活动而发生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和恶臭,并由此而危害人的健康或生活环境。我国台湾地区“公害纠纷处理法”规定,公害范围包括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动、恶臭、废弃物、毒性物质污染、地盘下陷、辐射公害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为公害者。

公害分为污染和其他公害。污染是指自然环境中混入了对人类或其他生物有害的物质,其数量或程度达到或超出环境承载力,从而改变环境正常状态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其他公害,比较典型的是振动、地面沉降等。

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震惊世界的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众多人群非正常患病、残疾、死亡的公害事件不断出现,其中有8起较大的轰动世界的公害事件,人们称之为“八大公害”: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英国伦敦烟雾事件、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日本爱知县米糠油事件。

污染是公害的主要方面。我国的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1)大气污染状况十分严重,主要呈现为煤烟型污染特征。城市大气环境中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2)《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数据显示,没有达到 Ⅲ类水质的断面占56.3%,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淮河、松花江、太湖环湖河流属轻度污染;辽河、黄河中上游属中度污染;海河、巢湖环湖河流、滇池环湖河流属重度污染。(3)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4月联合下发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4)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部分近岸海域污染依然严重,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面积为14.4万平方公里,呈富营养化状态海域面积约6.5万平方公里。海水水质为劣四类的近岸海域面积约4.4万平方公里,严重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黄海北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江苏盐城、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要素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

面临严峻的形势,防治污染刻不容缓。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们要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

二、保障公众健康

良好的环境不仅是人类物质生活的保障,还是公众健康不可缺少的条件。环境污染不仅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如何通过改善环境质量来保障公众健康,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发生的232起较大(Ⅲ级以上)环境事件中,56起为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事件;37起环境事件发展为群体性事件,涉及环境与健康问题的就有19起。

忽视环境对公众健康带来的影响,必然带来严重后果。国外“八大公害”事件都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损害。如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由于二氧化硫和粉尘污染对人体造成综合影响,一周内有近60人死亡,数千人患呼吸系统疾病;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有6000人突然发生眼痛、咽喉痛、流鼻涕、头痛、胸闷等不适,其中有20人很快死亡;伦敦烟雾事件,由于冬季燃煤排放的烟尘和二氧化硫在空气中积聚不散,头两个星期死亡4000人,之后的两个月内又有8000多人死亡;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使哮喘病的发病率大大提高,50岁以上老人的发病率约为8%,死亡10多人。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迅速发展,已经步入了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出现,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问题近年来频繁发生,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保护环境、保障健康成为人民群众迫切需求。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期望不断提高,而环境污染带来的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平衡破坏以及公众健康危害,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增长和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环境保护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保护公众健康权益出发,为人民群众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

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文明制度是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作出了重大安排,提出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下决心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要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

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2.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发展思想和发展战略,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第一次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是对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的反思。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概念是公平和发展,强调发展要受到公平的制约。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代内公平主要是指代内的所有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公共自然资源与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均有平等的权利。代内公平是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空间维度的要求,即当代一部分人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发展为代价。从历史和现状来看,代内不平等的情况非常严重。发达国家的富裕大多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的剥削和掠夺之上,并且将发展中国家视为转嫁污染的“垃圾场”。而发达国家不顾环境的掠夺式发展也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同代人之间的平衡要求一国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时必须考虑到别国的需求,还要求考虑各个国家如何分担环境保护责任。

代际公平,是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即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必要的自然资源。代际公平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每一代人应该为后代人保存自然资源的多样性;二是每一代人都应该保证环境的质量,在交给下一代时,不比自己从前一代人手里接过来时更差。

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已经彻底改变了以往“人定胜天”的盲目自大的发展观念。我们坚定地认识到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只有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释义】本条是关于环境定义的规定。

一、环境的定义方式

立法中关于环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概括定义方式。如1991年的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二是列举定义方式。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水(包括海域、海湾及淡水)以及陆地环境(包括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及乡村环境)”。三是概括加列举方式。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

我国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采用的是列举方式,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采用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将环境概括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本次修订只对原定义作了文字修改,在列举的环境要素中增加了“湿地”。

采用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方式,主要考虑是:一方面,定义要科学地描述环境的本质属性,要有一定的抽象性;另一方面,环境的范围越具体,就越有利于对环境的定义作直观的理解。

二、环境的内涵和分类

本法对环境作广义理解,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根据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天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者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生物、原始森林等。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者人类创造的、体现人类文明的环境,如城市、乡村等。

三、环境的特征

环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物质性。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由各种物质所构成,如大气、水、草原、湿地等。二是稀缺性。传统的观念认为大自然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然而,随着人类对自然的索取越来越多,环境的负担超过了环境承载能力时,环境必然要经历从轻微损害到恶化的过程。如果环境质量的下降长期得不到改善,成为累积性问题,就将永久地破坏生态稳定性和恢复能力,从而导致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绝对稀缺性约束,最终会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困难。环境问题的凸显,使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也越来越成为共识。三是共享性。环境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健康与福祉,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因此保护环境是人类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环境的要素

大气,又称大气圈,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相关规定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水,是指能参与全球水循环、在陆地上逐年可以得到恢复和更新的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相关规定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

海洋,是指由海水水体、溶解或者悬浮于其中的物质、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临近海面上空的大气和围绕海洋周围的海岸和海底组成的统一体。相关规定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土地,是指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相关规定有土地管理法等。

矿藏,是指赋存于地壳内部或者表面由地质作用产生的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相关规定有矿产资源法等。

森林,是指比较密集生长在一起的以乔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群落。相关规定有森林法等。

草原,是指中纬度地带大陆性半湿润和半干旱气候条件下,多年生耐旱、耐低温、以禾草占优势的植物群落的总称。相关规定有草原法等。

湿地,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环境要素,是指陆地和水域的过渡地带,包括沼泽、滩涂、湿草地等,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它具有净化水源、蓄洪抗旱、促淤保滩、提供野生生物良好栖息地等功能。湿地也被称为“地球之肾”。《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缔结于1971年,致力于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全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是当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多边环境公约之一,现有163个缔约国。中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目前我国没有针对湿地的专门法律,但有些地方性法规专门对湿地作出了规定,如《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野生生物,是指未经人类驯化改良,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着的生物。相关规定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自然遗迹,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景观;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地文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到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相关规定有《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人文遗迹,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相关规定有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相关规定有《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相关规定有《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城市和乡村,是两种基本的人类聚居地,是经过人工改造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和法律对人的效力。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空间范围或者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与国家主权直接相关,适用于该国主权所及一切领域。

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域,如驻外使馆;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停泊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领土。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领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我国的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内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

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海域。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因此,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主权性权利,有权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

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中,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而海洋环境保护法除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适用外,还对域外效力作出了特殊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应当指出,根据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任何外国人、外国组织在中国从事各种活动,也要遵守本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环境、破坏生态。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规定。

一、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基本准则。除本法外,对基本国策作出规定的法律有四部。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2009年)、十八大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政策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1.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

题。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

物等环境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人类都将难以生存,并对经

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2. 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一是保护环境必须立足未来。不能“吃祖

宗饭,断子孙路”,要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

境。二是改善环境,任重道远。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

20世纪都经历过污染严重的时期,也都花了几十年才使环境状

况得到根本性改善。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我们也付

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呈现明显的结构型、

压缩型、复合型特点,解决环境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此外,

改善环境还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

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

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3. 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

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

方面和全过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

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

略任务,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二、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中,关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有着清晰的脉络:(1)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在立法目的中将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之一。这一时期,环境保护要为经济发展服务;在与经济发展产生冲突的时候,环境保护要为经济发展让路。(2)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把二者的关系定位为协调关系,表述为“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比,仍被解读为处于从属地位。本法修改过程中,根据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采纳了各方面对这一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将“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虽仍将二者的关系定位为协调关系,但对二者的位置作出了重大调整。这一修改,彻底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这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在“五位一体”总布局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精神相一致。

加强环境保护,就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环境问题产生于人类经济活动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的数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环境问题在我国现阶段集中显现,并且环境压力还在持续增大。环境问题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多层次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发展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但发展的基本内涵必须是科学发展,是注重长远利益,不断改善环境的发展,是可持续的发展。在科学发展理念的基础上,要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1. 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推

动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

本要求。要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把推动经济发展的立足

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更多依靠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推

动,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统筹兼顾是科学

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要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

体利益、当代人的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经济发展不能超越环境

资源承载能力,当代人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下一代人的利益为代

价。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是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

系的深刻揭示。加强环境保护不是放弃对经济发展的追求,而是

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保护环境就是

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二者的关系具体体现在:(1)要使环境保护变为套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紧箍咒”,要发

挥减排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性作用,使“脱缰野马”变成可持续发

展的“千里马”。十八大报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

也提出了努力实现新的要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

化碳排放量大幅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2)加快

经济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将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源源不断的强

大动力。循环经济是促进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重要抓手,

环境影响评价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调节器”,环境标准是引

领企业技术进步的“催化剂”,环保产业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2. 在特殊保护地区,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在国家规定的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应当禁止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依法限制

其他人为活动,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不能越雷池一步。本法

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

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

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

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

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

性措施。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释义】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规定。

1973年我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了环境保护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写入了32字方针。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作专门的规定。本次修订的基本定位是,环境保护法要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要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价值和指导方针,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作出规定。

各国或地区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有:预防原则(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原因者负担原则、肇事者负担原则)、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负责、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等。本法规定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既吸收了各国或地区立法的先进经验,又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最大公约数,是在凝聚各方面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

1.保护优先

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保护优先是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就是要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生态破坏。如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被誉为“中华水塔”,三江源地区是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三江源地区的生态保护,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和繁衍保留清洁的水源。本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

2.预防为主

预防,是指人类活动可能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时,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减少由此带来的环境损害。预防为主的原则,是指在整个环境治理过程中,要将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并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方式。“二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60至70年代,世界经济迅猛发展,由于人类对工业化大生产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缺乏足够认识,许多工业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这种无节制的生产行为,使污染物排放量超过了自然界的容量和自净能力,从而导致地区性乃至全球性环境污染,甚至出现大规模的公害事件。环境被污染以后,治理和修复的成本很大,而且有些破坏还是不可逆转的,如土壤、水体生态系统的破坏就很难逆转。在舆论和巨额民事赔偿的压力下,工业界不得不从“事后治理”前移到生产中的治理,即针对生产末端产生的污染物开发行之有效的治理技术。这种做法被称为“末端治理”。与无节制的排放相比,末端治理是一大进步,不仅有助于消除污染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生产活动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末端治理的局限性也日益显露:首先,由于缺乏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很多高污染、高排放的建设项目投产,在经济可行性前提下配套建成的防治污染的设施,无法阻止大规模的污染排放;其次,末端治理往往不是彻底治理,而是污染物的转移,如烟气脱疏、除尘形成大量废渣,废水集中处理产生大量污泥等。综上所述,“事后治理”、“末端治理”是舍本逐末的方式,不利于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转变思维方式,将治理转移到前端,实现全过程管理。

本法规定许多制度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从外部管理制度来看,规定了环境监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三同时”等制度;从企业生产的内部管理来看,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3.综合治理

环境问题的成因复杂,周期较长,如果用一种方式单打独斗,往往会顾此失彼,达不到预期效果。综合治理就是要用系统论的方法来处理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原则包括了四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水、气、声、渣等环境要素的治理要统筹考虑,如治理土壤污染,要同时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的环境保护;二是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治理环境;三是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民提升环保意识,社会积极参与的齐抓共管的环境治理格局;四是加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点上的管理扩展到面上的联防联治。

本法规定了各环境要素的共性管理制度,并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明确了“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治理环境;明确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规范了环境保护各主体的义务和参与环境治理的方式;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4.公众参与

我国当前的环境形势仍处于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加大的阶段。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有些事件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邻避效应(公众对建设垃圾处理厂、医院等项目并不反对,但对建设项目建在自家“后院”不能容忍的现象)日益凸显。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环境知识未广泛普及,公众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需要法律来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本法第9条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出了规定。增设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此外,还具体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信息、企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公开、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举报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

5.损害担责

环境损害是指由于人为活动而导致的人类与其他物种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损害与导致不良影响的一种事实。环境损害包括了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害者要为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际上最早提出的是“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其费用由排污者负担。该原则在1972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后被各国广泛接受。该原则的理论依据是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是指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者另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外部性包括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环境问题是负面影响的典型例子,如一个小电镀企业偷排污水,造成水体污染,在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非法所得归小电镀企业,而水体损害的成本却由社会承担。这种“只受其利,不受其害”的做法显然缺乏合理性。应当通过法律规范,让“外部成本”(社会承担的成本)“内部化”(成本由生产经营者承担),迫使生产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

污染者付费原则有其局限性,一是主体限于污染者,二是承担责任方式限于支付排污费。一些国家已开始对该原则进行修正。如日本提出了原因者负担原则,即谁造成了必须采取一定措施才能解决的环境问题,即引发了原因,谁就必须承担采取防止措施和事后措施的责任及承担其必要费用的责任。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这一原则当时主要是为了明确污染者有责任对其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但之后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该表述不够确切,只明确了污染者的治理责任,未包括对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通过具体规定贯彻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本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三次审议稿都采用了“污染者担责”的表述,四审修改时有意见提出,污染者担责原则只体现了污染者的责任,不能涵盖生态破坏者的责任。因此,四审时,将污染者担责原则修改为损害担责原则。本条所称的“损害”是指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即为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而非有了损害结果才担责。

本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

一、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必须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保护好我们美丽的家园。因此,本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本条分为四款,分别规定了环境领域各主体的基本义务,旨在在总则中提出全社会共同治理环境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并在以后各章节中做出具体规定。

二、关于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

环境质量是指在一个具体的环境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发展的适宜程度,它是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对环境进行评价所得出的结果。环境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属地管理的原则下,对环境质量负责。目前,环境质量改善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最为期盼的重大民生问题。

地方政府之所以要对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是因为:(1)市场失灵。通常情况下,市场对配置资源是有效率的,但对于公共产品,市场的配置往往是失灵的,“公地的悲剧”由此产生。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管理者应当对环境质量负责。(2)环境质量的特性。一方面,环境质量通常是由大气、水、生物、土壤等自然要素在一定时期内的综合作用所决定;另一方面,环境质量又由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人口结构等经济社会因素所决定。由于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具有上述复杂性,能够承担起统筹协调各种资源、综合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的,除了政府以外没有其他主体。

近期,环保部发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74个城市2013年度空气质量状况。其中海口、舟山、拉萨3个城市各项污染指标年均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其他71个城市存在不同程度超标现象。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是空气污染相对较重的区域,尤以京津冀区域污染最重。部分城市空气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占全年天数40%左右。除了空气质量以外,全国水环境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等总体上也不容乐观。在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责无旁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承担起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清洁的空气、水和土壤。

本法还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提出了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要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治理为突破口,抓住产业结构、能源效率、尾气排放和扬尘等关键环节,健全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新机制,实行区域联防联控,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今年要淘汰燃煤小锅炉5万台,推进燃煤电厂脱硫改造1500万千瓦、脱硝改造1.3亿千瓦、除尘改造1.8亿千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在全国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实施清洁水行动计划,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推进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实施土壤修复工程。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建设美丽乡村。

三、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是最主要的排污者,应当严格遵守本法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本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 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法规定,开

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

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实施。引进外来

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

物多样性的破坏。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

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

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

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

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 本法第5条规定了“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本法还规

定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

的方式包括缴纳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税,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

责任等。

四、关于公民的责任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公民也不能置身事外。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意识,是公民对环境和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和认识程度,是公民为保护环境而不断调整自身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协调人与环境、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前苏联的第比利斯召开政府间环境教育会议,认为有环境素养的人具有下列特征:(1)对整体环境的感知与敏感性;(2)对环境问题了解并具有经验;(3)具有价值观及关心环境的情感;(4)具有辨认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5)参与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

公民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低碳,是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低碳生活,是指低能量、低消耗的生活方式,如步行和骑自行车绿色出行、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等。节俭是指勤俭节约,节俭的生活方式包括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本法第38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和农业法及有关自然资源保护、节约能源的法律都对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作出了规定,将在本法第38条中予以释明。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支持环保科技研发,鼓励环保产业发展等的规定。

一、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进步的力量。随着世界新的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科学技术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源泉,也成为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要通过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使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来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主要是研究人类生存的环境质量及其保护与改善,从而为维护环境质量、制定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并为国家制定环境规划、环境政策提供依据。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探索全球范围内环境演化的规律,揭示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探索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研究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一是设立基金。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以及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二是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三是金融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四是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相关发明专利权等,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从而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五是政府采购措施。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六是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等。国家可以通过上述这些方式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二、国家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环境保护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产品开发、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方面。环境保护产业在美国称为“环境产业”,在日本称为“生态产业”或“生态商务”。环境保护产业是一个跨产业、跨领域、跨地域,与其他产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综合性新兴产业。因此,有专家提出应列其为继“知识产业”之后的“第五产业”。据统计,全球环境保护产业的市场规模已从1992年的2500亿美元增至2013年的6000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8%,远远超过全球经济增长率,成为各个国家十分重视的“朝阳产业”。进入21世纪,全球环境保护产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逐渐成为支撑产业经济效益增长的重要力量,并正在成为许多国家革新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目标和关键。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环境保护产业成为全球环保市场的主要力量。

环境保护产业在国际上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对环境保护产业的狭义概念仅指在环境污染控制与减排、污染清理以及废物处理等方面提供产品和服务;广义的概念则包括生产中的清洁技术、节能技术,以及产品的回收、安全处置与再利用等,是对产品从“生”到“死”的绿色全程呵护。本条所指环境保护产业是广义的概念。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产业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总体规模相对还较小,产业内涵扩展的方向将主要集中在洁净技术、洁净产品、环境服务等方面,成为我国的“绿色产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进程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环境保护产业总体规模迅速扩大,产业领域不断拓展,产业结构逐步调整,产业水平明显提升,逐渐成为改善经济运行质量、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技术层次的产业。“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产业保持了年均15%~17%的增长速度,环境保护投资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核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建设以及环境能力建设。根据《“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预测,到2015年,我国节能环境保护产业总产值将达到4.5万亿元,环境保护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形成50个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环境保护服务公司,产值年均增长率达到40%,服务业在环境保护产业中的比重将达到30%,这也表明我国的环境服务业发展具有很大的潜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国在环境保护产业方面,一是发展先进环境保护技术和装备,包括污水、垃圾处理,脱硫脱硝,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土壤修复,监测设备等,重点攻克膜生物反应器、反硝化除磷、湖泊蓝藻治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等;二是发展环境保护产品,包括环保材料、环保药剂,重点研发和产业化示范膜材料、高性能防渗材料、脱硝催化剂、固废处理固化剂和稳定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产品等;三是发展环境保护服务,建立以资金融通和投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设施运营和维护、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产业服务体系等。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要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三、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应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和改进决策管理的历史进程。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化日益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促进生产关系变革的重要力量。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促发展,对于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信息化建设,主要是指对各种环境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从而为实现环境管理科学决策和提升监管效能提供保障。环境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仅凭原有的人工模式进行采集、传输和管理,难以适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效率的现实需要。只有通过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实现环境信息采集、传输和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才能从大量繁杂的信息中发现规律、把握重点,使环境管理决策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从而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水平和能力,推动各类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实践证明,环境信息化是环保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覆盖环境保护各领域的一项综合性工作,是环境管理决策的基本保障。离开环境信息化,势必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制约环境监管的效能和水平。

目前,我国的环境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先后制定了“九五”、“十五”、“十一五”环境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等文件,同时有关环境信息化的组织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基本形成了国家、省、市三级环境信息机构,并组织开发了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控、环境应急管理、排污收费、污染投诉、建设项目审批、核与辐射管理等一批业务应用系统。所有这一切,为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打下了良好基础。但实践中环境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地方领导不够重视,环境信息化工作存在工作机制不顺,统筹协调不够,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建设突出,数据资源不能共享;基础能力薄弱,网络覆盖面不足,传输能力偏低;机构队伍不够健全,全国还有不少市级环保部门没有信息中心,整个系统人员不足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依法进一步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来加快解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的规定。

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民生工作,离不开政府的财政保障,所以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保障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特别是近些年来,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在2014年“两会”期间向媒体透露的信息,在2011年至2013年的三年时间里,全国公共财政节能环保投资的支出分别为2641亿元、2963亿元、3383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4%。除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以外,整个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也在不断增长。2011年,全社会环保投入为6026亿元,2012年为8253亿元。“十二五”前三年,我国环保投入每年以2000亿元以上的幅度增加。“十二五”期间,全社会环保投入预计将超过5万亿元,包括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其他方面的投资。

虽然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投入逐年增加,但从世界的范围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目前发达国家环保投入占GDP的比重大多超过3%。我们国家这几年环保投入的力度不断增加,但总的来看投入比重还比较低,需要进一步提高投入水平,不断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把财政的环保支出作为财政的经常性支出,加大环保监测、污染的治理、环境规划、环保信息、环境科学以及各类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水平,确保财政的环保支出稳定增长。

同时,根据本条的规定,各级政府还要提高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应是公共财政的题中应有之义,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财政“过紧日子”的情况下,注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财政收入在支出方面,除了环境保护方面外,从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到保障房建设、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都需要加大财政投入,以满足这些刚性的民生支出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努力“少花钱多办事”、“把钱花在刀刃上”,是财政为全局服务的更为重要、更加突出的着力点。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主要的是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所谓盘活存量,从财政管理上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优化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使之更加切合实际,更具可行性,特别是今后应探索建立和发展3到5年的中期滚动预算,提高瞻前顾后、动态优化资金安排的水准,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整合运用财政的库底资金与在途资金,以及“财政专户”中滞存的资金,总体提升财政资金的活跃度与运行速率;三是整合归并专项转移支付,并且注重及早下达,使之与相关地区的预算有机协调地统筹运行。所谓优化增量,在财政管理上的要点主要有:一是在组织新增收入方面提高其合理性并充分挖掘其潜力;二是在支出盘子扩大的安排中应当充分顺应结构优化、突出重点、提升综合使用效益的要求。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在当前我国财政资金来源较为有限的情况下,强调提高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效益尤为重要。实践中有的地方用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后没有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预期效果;有些地方对用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不知道怎么用,出现了闲置情况。这些问题应引起有关地方、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注重对财政资金的优化使用,使其在环境保护事业中获得最佳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自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等的规定。

一、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

保护环境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不能只靠政府和环保部门去单打独斗,需要通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的重要主体。国务院、省级、地级、县级、乡级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媒体宣传、组织环保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等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努力提升全民环境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风气。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很多,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就有30多部,除了本法以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以及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多部涉及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除了法律之外,还有众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都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使大家自觉知法、守法。此外,有关环境保护的知识,特别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有关的环保知识,如节约用电小窍门、节约用水常识,以及购物用布袋、买菜用菜篮,避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垃圾分类不乱扔等环保理念,也要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

各级人民政府除了做好自身的环保宣传普及工作外,还要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自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这里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环境保护自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志愿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人员。志愿者被认为是在职业之外,不受私人利益或法律强制驱使,为改进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而付出努力的人们。志愿服务的发展代表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环保自愿者的行列,自愿、无偿从事环保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自愿者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通过举办环保讲座、发放环保宣传资料等开展全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二、学校的环保教育

本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这里的学校,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环保教育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从小培养学生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责任感,是培养可持续发展人才的需要。环境教育工作要重视以学生为对象的基础教育,把环境教育作为学生各种素质的重要载体和显现形式,提高未来人才的综合素质,让社会可持续发展。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学生中广泛开展绿色环保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学生阶段是一个人身心发展的黄金时期,在学习知识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绿色教育、环保教育,不仅可以开阔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认知,也可以让学生在参与中树立起环保意识、公德意识和爱国意识,这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时,环保教育是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成部分。高素质的学生需要认识社会、走向社会,绿色环保教育可以让学生在各种绿色环保活动中,锻炼参与能力,提高认知能力,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将起到重要作用。

学校的环保教育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将环保知识纳入教材,也可以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内外环保活动,如参加环保宣传、种花护树、参观垃圾处理厂等使孩子们在潜移默化和身体力行中养成保护环境的好习惯,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

应当指出的是,做好学校的环保教育工作,不仅是学校的责任,同时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所在。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育的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广大学校开展对学生的环保教育活动,并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环保意识和水平。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对学校的环保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环保教育活动的正确开展。

三、新闻媒体的责任

本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就目前而言,新闻媒体大体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四大类新闻宣传媒介。现代社会,新闻媒体的宣传具有受众广、传播外、影响大的特点,所以在环保宣传方面,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其自身优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宣传,这也是新闻媒体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应当指出的是:第一,媒体的环保宣传应当是一种公益宣传。公益宣传是指为促进、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制作、发布的广告,或是为社会服务的宣传活动。一般来说,公益宣传是不收取费用的。第二,新闻媒体对环保的宣传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是必须要做的,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一种活动。

新闻媒体除了要做好有关环保方面的宣传之外,还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其他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舆论监督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揭露深刻等特点和优势,能够迅速将公众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并引起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注,促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媒体报道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对报道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因不实报道给相关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家的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局等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本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其中,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地级、县级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对本省、本地(市)、本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本法的规定,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是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颁布实施。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

二是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根据这一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是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四是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五是环境保护的日常执法工作,包括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非法排放的设施、设备,依法征收排污费,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

六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保护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局)定期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业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违法者的名单。

除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包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公安、工信等主管部门,以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也要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的范围很宽,包括了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所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也比较多,既包括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部门,也包括负责各类资源保护等的部门。这些部门除了要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外,还要依据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履行对资源和生态保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这一规定,负责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7条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对除环境保护部门以外的其他相关部门作了列举,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此次修订对此作了技术处理,对这些部门的名称没有再一一列举,统一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予以表述,并将原来的两款规定合为一款,这样处理从立法技术上看更加简洁、全面。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做好环保工作,不能仅靠政府和环保部门,需要调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形成人人爱护环境,人人都对环境负责的良好社会氛围。而要形成这样的氛围,需要奖罚分明,一方面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使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另一方面还要对保护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榜样的作用是无穷的,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可以起到表彰先进,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向他们学习,弘扬社会正气,从而激励大家积极投身环保事业的作用。这里应当指出三点:一是“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社会组织等除个人以外的各类单位组织。二是作为奖励对象,必须是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标准是“成绩显著”,不是一般的作出成绩即可成为奖励对象。三是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既包括物质奖励,如颁发奖金,给予物质奖赏,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奖励,如给予通报表扬等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

在实践方面,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为提高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开展了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活动,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如海口市在2008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期间对环境保护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给予奖励的条件包括:为海口市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作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为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成效显著的;为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为争取或引进环境建设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为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贡献突出的;为其他方面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口市的具体奖励措施有:奖项设一等奖5名,每名奖金为10000元;二等奖10名,每名奖金为5000元;三等奖15名,每名奖金为1000元;鼓励奖30名,每名奖金为500元。在国家层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于1997年设立“地球奖”,旨在表彰社会各界人士在保护环境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获奖人员都是多年从事环保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如河北地球女儿环保志愿者协会会长赵鸿,自2001年开始在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组织大型志愿者义务植树,宣传湿地知识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多年来她组织中外志愿者2万多人次绿化衡水湖,植树10万余株,用自己坚持不懈的精神感动着越来越多的人们参与到衡水湖的保护事业中。又如贵州省第一个环境教育专职教师张剑辉,自2000年起致力于幼儿环境素质教育,引领20多家幼儿园成为绿色学校,带领800多名幼儿教师跨入绿色教育行列,在2万多名孩子的心里植下了绿色的种子。环保部还于2007年正式颁布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确国家设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旨在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环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科技事业发展。奖励的科技成果范围包括:一是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二是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核安全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三是为推动环境综合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核安全审评、标准、监测、信息、环保科普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科学研究成果;四是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且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五是对引进国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能力的技术成果;六是在华注册的国际组织或机构与中国的组织或机构合作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对获得环保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释义】本条是关于环境日的规定。

每年的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World Environment Day),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世界环境日最早是在1972年确立的。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113个国家参加了这次大会。会议讨论了当代环境问题,探讨了保护全球环境的战略,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也就是《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会上还通过了具有109条建议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会议呼吁“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而保护和改善环境,已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会议建议联合国将本次会议开幕日这一天,即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同年10月,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接受了该建议。联合国确定“世界环境日”的意义在于提醒全世界注意全球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每年都在6月5日的这一天开展各项活动来宣传与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每年的年初会公布当年的世界环境日主题,并选择一个成员国举行“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此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还要每年发表《环境现状的年度报告书》及表彰“全球500佳”,并根据当年的世界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热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每年的“世界环境日”主题。

我国从1985年6月5日开始举办纪念世界环境日的活动。自此之后,我国每年的6月5日都要举办纪念活动,并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的世界环境日主题,确定我国的环境日主题。如2013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为“思前,食后,厉行节约”,旨在倡导反对粮食浪费,使人们意识到粮食消耗方式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我国确定的主题为“同呼吸、共奋斗”,旨在释放和传递建设美丽中国人人共享、人人有责的信息,倡导在一片蓝天下生活、呼吸的每一个公民都应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切实履行好呵护环境的社会责任,自觉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养成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激发全社会持久的环保热情,为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本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每年的6月5日这一天确定为法定的环境日,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每一个单位、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大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从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从境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和地区也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世界环境日确定为本国或者本地区的法定环境日。如日本在其环境保护法中规定6月5日为环境日,我国台湾地区在其“环境基本法”中也规定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释义】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

环境保护规划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环境保护工作兼顾当前和长远、全国和地方、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等的主要依托,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根据和指南。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过程中,许多意见提出要强化环境保护规划的作用,故将环境保护规划单列一条,作为监督管理一章的第一个条文,凸显其在环保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一、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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