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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7 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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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凯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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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试读:

绪论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税收制度作为影响银行业运行的重要因素,日益受到社会尤其是经济界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银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银行业的安全、效率和发展,直接关系到一国或一个地区金融乃至经济的安全、效率和发展。

经济全球化给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提出了多维度的要求。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如何安排,才能在满足政府财政需要、各行业税收负担公平的前提下,使银行业的自身业务良性发展,促进银行业的治理结构更加合理,提升或保障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为我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提供金融支持的竞争力。这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银行业税收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书从这一背景出发,从经济全球化银行业税收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入手,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进行研究,对中外银行业税收制度进行比较,探索保障和促进银行业安全、效率、发展的税收政策作为的空间及其局限,探讨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的基本策略,以促使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更为科学合理,更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要求,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竞争力和整体经营效率。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理论研究综述

银行业由于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银行业税收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也引起许多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具体研究,但研究的方向多为银行业税收风险、银行业税收负担及银行业呆账准备金等。

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有刘佐、李文宏等。刘佐(2002)在《中国现行金融税制的问题及改革对策》中提出现行金融税收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税收负担偏高,并在分析营业税税收负担的基础上,提出应逐步调低营业税税率,改变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将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改为按利差征税。

李文宏(2004)在其博士论文《中国银行业税收效应与制度分析》中,主要从理论研究与制度分析两方面,详细研究了税收对银行行为及银行业的影响。

王刚、陶能虹(2007)在《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中提出,现行银行业税制在税收制度合理性、税收政策公平性、税收负担均衡性等三方面存在问题,他们同时就具体内容方面建议为:简税种、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征管。(二)外国银行业课税文献综述

外国对银行业课税制度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绝大多数研究主要关注对金融业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对金融工具的征税问题和金融交易的跨国征税问题;第二个阶段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对银行业课税的研究集中于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税收制度,为政府筹集足够的税收收入,帮助金融业渡过危机,防范银行业的过度投机行为。

詹姆士·托宾(James Tobin,1970)基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国家经济主权的目的,最早提出了对金融交易征税(又名托宾税)的主张。

图若尼·维克多(Thuronyi,Victor,2001)分析了对新金融工具的征税。他们认为,政府应审查其立法,确保对新金融工具征税的操作性。

帕特里克·霍诺根(Patrick Honohan,2003)认为,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对金融部门的税收有不可预期的巨大负面影响,对资本利得征收重税是不明智的;对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好于对金融交易征收重税。

杰克米·明茨(Jack M. Mintz,2003)认为,对金融部门征收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将扭曲金融市场,导致效率损失,政府应尽可能减少这种扭曲。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建议引进金融稳定费(FSC,或者叫银行费),提出了金融活动税(FAT)的观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中另一种观点是,金融交易税(FTT)可以作为金融活动税的替代,金融交易税可以看作应用于金融交易的税收,税率很低,只针对两个或多个部门之间金融工具的交易。金融活动税和金融交易税主要针对发生的收入,对金融部门有积极的影响。

欧洲委员会通讯(Europea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COM,2010)认为,欧盟成员国应对金融机构引入一种税收,对银行费应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松顿·马西森(Thornton Matheson,2011)分析了金融交易税在实现筹集政府收入,帮助限制金融市场过度投机的政策目标时,关于其效能的理论和证据,对经济的潜在影响,设计这种税制时面临的关键问题。

综上所述,本书将从公共税收的角度去研究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这在一定意义上填补了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的理论空白,特别是运用数学模型的方式,对银行税收的公共需求、信贷效应、效率公平、金融风险以及中外银行业税收制度比较进行统一分析,进而研究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方法值得肯定。

三、理论框架及使用的主要工具和方法(一)本书的主要理论框架

本书研究使用的基础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的效用理论,其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和杰里夫·边沁。其主要观点是人们的活动,包括私人活动和政府措施,赞同与否的依据是扩大还是减少了人们的幸福程[1]度;社会一般利益是按照社会中的个人利益的总和进行测量的。

本书研究问题的背景即经济全球化问题,运用20世纪的经济学范式,竞争、动态学与增长的理论作为环境的描述以及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的桥梁,其代表人物是约瑟夫·熊彼特。其理论可以归结为三个组成部分,以及相应的三组矛盾:一是循环经济与经济路线或数据的变化;二是静态经济学与动态经济学;三是企业家与管理[2],它强调创新、竞争与市场过程。

本书在具体机理方面研究运用了保罗·萨缪尔森的公共物品需求

[3]理论,阿尔佛雷德·马歇尔的行业供给和生产经济学的新古典经济学

[4]理论,帕累托的效率、一般均衡和福利经济学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5],以及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信息不对称、不确定的20世纪经济学范[6]式理论。

本书在以上三个方面理论的结合上,主要运用了约瑟夫·熊彼特的理论,将其作为厂商行为的微观经济学与政府政策的宏观经济学之间的桥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政策影响经济行为的传导机制,二是私人部门购买公共物品价格的税收的形成机制。

上述理论在本书中运用的关系,可以由图0-1表示。效用理论是基础,是主干;税收政策影响经济行为的传导机制和私人部门购买公共物品价格的税收的形成机制是本书研究的主要着眼点,是枝干;公共物品需求理论、生产经济学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是本书研究具体问题的理论支撑;竞争、动态学与增长的理论作为环境描述以及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的桥梁在发挥作用。图0-1 理论框架示意图(二)主要工具及研究方法

方法决定结论。知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获得这些知识的方法。

方法的一般含义是:在特定条件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办法、步骤、方式。方法就是道路!

本书运用数学语言建立模型,选择样本采集数据,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在机理和操作方面,采用了定量与定性、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及比较分析法,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并据此提出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应对策略。

1. 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所谓规范分析,就是“should”,即应当怎样,不应该怎样。它比“是什么”更进了一步,是带有作者主观的价值判断的一种分析方法。所谓实证分析是不带有作者主观的价值判断的一种分析方法。其基本特征:一切东西都要拿出证据来。实质上,实证与规范两者是互补的,两者很难截然分开。

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在研究中常用的方法,本书力争做到两者相结合,而反对将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观点。

3. 系统分析的方法

系统分析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处理好整体与个体、全部与局部的关系。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4. 比较分析的方法

比较分析是任何一种“分析”都必须具备的前提;分析就是比较,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本书在分析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时,非常注意与国内其他行业的税收制度相比较,与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制度相比较,从比较中学习、借鉴、参考其先进的理念、理论及他们取得的成功经验,从中寻找不同点,分析其差异,而后将此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我国的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服务。

5. 建立数学模型分析法

笔者认为,本书在研究方法的使用上,最大的亮点和最大的特色就是运用建立数学模型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进行分析。模型分析是数学方法运用中常见的一种,模型方法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很快地反映事物的变化结果与规律,从而迅速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本书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进行了公共需求分析、信贷效益分析、公平效率分析、金融风险分析和中外比较分析。最后,本书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优化策略。

四、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一)基本思路

本书的基本思路是:为了保障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按照方法论的要求,采用从宏观到微观,再从微观到宏观,从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再到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有关的研究工作。首先,通过对经济全球化的解读,提出研究的主题,即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研究;同时,为主题研究搭建坐标系,将银行业税收制度在经济全球化中确定位子,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内容作为研究标准和框架,以期探索使我国银行业达到安全、效率和发展的税收途径。其次,以确定的坐标系为参照标准,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进行公共需求分析、信贷效益分析、公平效率分析、金融风险分析和中外比较分析。最后,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就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从基本原则、整体思路、风险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提炼和总结,并从制度框架上就税收负担设定、税种安排、税基税率和征收环节确定等方面,进行系统性的搭建。(二)整体框架及其逻辑结构

整体框架及其逻辑结构如图0-2所示。本书的逻辑结构:首先,通过对经济全球化的分析建立关于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的分析平台和坐标系;其次,在搭建的坐标系内,对银行业税收制度相关效应进行五个方面的分析;最后,通过分析,得出关于税收制度优化对策的主要结论。本书的顺序结构是建立在逻辑结构基础上的,按照逻辑结构的底层到顶层的顺序,安排了第一篇、第二篇和第三篇。各篇的标题是:第一篇,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生态环境;第二篇,中国银行业税收机理分析;第三篇,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图0-2 整体框架及其逻辑结构图

五、主要观点及其结论(1)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资本的逐利性和扩张性。世界各国普遍选择市场经济体制和信息化程度的飞速发展作为加速传导的媒介,资本的逐利性和扩张性使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更进一步加快。银行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放大作用和银行业吸纳存款的经济发展链条作用,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凸显其重要作用。银行业税收应对经济全球化面临着公共需求、银行业竞争、金融风险、公平效率和国际趋势等五个课题。(2)市场经济催生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反过来要求各国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市场经济要求公共财政、公共税收。公共税收的重要理论基础是税收的公共需求性。银行业税收公共需求的要求及其实现途径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本书以社会效用理论为出发点和基础,在公共物品、社会效用、资金来源和经济载体的假设下,通过模型推导和理论分析,以及对我国银行业的两个案例进行分析,得出“讨价还价”机制是银行业公共税收实现的方式和途径。(3)银行业是吸纳社会资金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实现间接融资的主流和主导平台。在满足政府财政需要、各行业税收负担公平的前提下,如何使银行业自身业务良性发展,提升和保障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为我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提供金融支持的竞争力,是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课题。本书根据我国银行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对银行业的生产和成本进行数学抽象,进而建立生产和成本的函数模型,分析了营业税、所得税等我国银行业的主要税种,对银行业的信贷效应进行分析,并通过对1989-2010年21年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了我国现阶段银行业税收对银行经营行为影响程度的判断,并对李文宏2004年分析税收对银行信贷行为影响机理的前提和推理过程提出了修改意见。(4)银行业税收负担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经济公平,进而关系到银行业与其他行业能否公平竞争,关系到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间能否公平竞争;税收效率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安排,能否为银行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平等而有效率的制度供给。本书从经济学关注经济效率的基本点——社会福利着眼,通过对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社会福利状况、税收的社会福利损失以及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市场影响进行考察,建立理论模型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得出我国银行业的营业税对社会福利损失影响较小的结论。(5)经济全球化在给银行业带来发展盈利机会的同时,也给银行业带来了风险。在经济既快速发展,金融风险又时刻伴随的环境中,银行业税收制度能为银行业降低风险、健康发展提供动力和机制,是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重要课题。本书通过对不确定条件下的银行呆账准备金的分析,得出银行、监管制度、税收政策三者由于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事关银行业风险的呆账准备金的不同政策取向;进而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风险偏好对风险管理的制约及其政策制定空间。(6)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借鉴国际社会已经尝试过的经验和教训,考察具有代表性的样本,把握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的全球化趋势,为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所用,以形成合理有效的银行业税收政策。本书从税收历史、税收制度建设的思路、税收制度建设的具体制度安排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税收政策调整四个方面,分析中外银行业税收制度,并从中得出加强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的主要启示。(7)提出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优化的对策、意见。从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银行业的要求出发,本书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银行业税收立足于全球化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总结提炼了公共需求分析、信贷效应分析、公平效率分析、金融风险分析和中外比较分析提供的原理和经验。在此基础上,本书提出了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指导思想的确立、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思考的路径等整体思路;确定了关于财政收入、税收负担、税收效率、银行业发展降低金融风险、鼓励特定行业产业等问题的基本策略;并对我国银行业税收的税收负担、税种结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和风险类税收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六、主要贡献(一)关于分析问题的坐标系、理论和工具方面的贡献

1. 选定以经济全球化作为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的坐标系

首先,通过对经济全球化的解读,提出研究的主题,即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其次,将银行业税收制度在经济全球化中确定地位,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内容作为研究标准和框架,以期探索使我国银行业达到安全、效率和发展的税收途径。再次,以确定的坐标系为参照标准,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进行公共需求、信贷效益、公平效率、金融风险和中外比较分析。最后,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优化对策。

2. 确定以经济学理论作为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

首先,以经济学的效用理论作为研究银行业税收公共需求分析的理论支撑,用效用理论将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以及经济作为供给的载体等方面建立有机联系,运用效用最大化的方法比较系统地分析税收的公共需求效应。其次,以经济学的生产者行为理论作为研究银行业税收信贷效应分析的理论支撑,用生产技术理论抽象我国银行业的产出函数,用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方法,分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银行业信贷效应的影响。再次,以一般均衡与社会福利理论作为研究银行业税收公平效率分析的理论支撑,运用帕累托有效的资源配置理论和福利经济学基本原理,分析银行业税收对公平配置资源、社会福利损失等方面,进行公平、效率以及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分析。最后,本书以信息不确定和不对称条件下消费者行为理论作为研究银行业税收金融风险分析的理论支撑,运用信息不确定条件下的效用函数、消费者风险的厌恶程度,以及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原理和方法,对银行业贷款准备金提取的动力机制、银行业经营风险承担的机制进行了分析。

3. 运用数学模型等规范分析方法作为本书研究的主要工具

一是运用导数微分这个分析边际效用的数学工具,对银行业税收的公共需求效应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运用数学手段对我国银行业近年来出现的高盈利、高效益的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运用税收手段解决该问题的一种理论途径。二是运用动态优化理论以及拉格朗日函数,对银行业的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建模,进而分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银行业信贷行为的影响。三是运用图示法直观地对银行业税收带来的社会福利变化进行分析,进而分析了税收对资源配置效率和资源配置公平的影响。四是运用概率论的数学工具,分析了信息不确定条件下银行、监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行为取向,分析了信息不确定条件下银行、监管部门和财税部门风险承担的动力和机制。五是运用基本假设、主要设定和求导等数学理论和工具,对中外银行业税收制度的比较进行了抽象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的若干启示。(二)关于税收效应分析方面的贡献(1)本书从边际社会效用出发,进行公共物品的理论研究及两个实践案例的分析,得出“讨价还价”是实现银行业税收公共性的途径和方法。(2)本书从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入手,通过对风险偏好与现实风险关系的解析,深入分析了银行、政府监管和财税部门三者之间在风险承担、风险防控的内在机理,提出了税收政策在降低银行业金融风险方面的作为空间。(3)本书结合理论分析与实际数据分析提出,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银行业征收的税收,对银行业经营产生的影响不显著,税收中性程度较好,缺乏有信服的数据能够证明营业税造成了社会福利减少。(4)本书主要就李文宏2004年提出的模型,对其推导过程提出修改意见,并通过实证分析对其理论分析结果进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李文宏2004年提出的有关模型。(5)对中外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发展历史、建设思路、具体安排及后金融危机对策进行比较分析,本书得出加强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的主要启示。(三)关于税收制度优化对策方面的贡献(1)本书通过分析,研究提出了全球化视角下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一是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与国外银行业相比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服务实体经济部门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对银行业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2)本书提出了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的思考路径及其基本策略。本书将财政收入、税收负担、税收中性、金融放大作用释放、降低金融风险、鼓励特定行业产业等问题,作为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需要考虑的基本问题、思考的主要路径和基本策略。(3)本书提出了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进行系统优化的政策建议。在银行业税收负担稳中有降的设计中,提高银行业贷款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以提升银行业加大贷款准备金的动力,用税收中性原则促进银行业的竞争;实现由营业税到增值税的银行业流转税转型,避免重复征税,利用增值税进行税收优惠,通过资金导向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三农”经济发展和创新型经济的发展,优化和保护经济链条和征管链条的完整;开征银行业金融风险税,确定税基和征收环节,以提升银行业经营中降低金融风险的动力。

七、主要不足及下一步研究的方向(一)存在的主要不足及其局限(1)在实证分析中,由于获得数据渠道的有限性,对有些问题的分析只能停留在定性上。(2)由于获得的数据,其原始统计口径不同,数据之间的可比较性不强,进而得出的结论仅能供参考。比如,我国银行业税收负担与宏观税收负担的比较,与其他行业税收负担的比较,与国际银行业税收负担的比较等,就存在这样的问题。(3)本书的理论分析,均建立在假设的前提下,所以,这种理论分析受制于假设。一方面假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决定了理论分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由于理论的导出和建立是在假设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理论分析与实际情况之间会存在差异。(4)本书所进行的理论分析,基本使用了数学语言和数学工具。数学语言和数学工具有其严谨的一面,但同时也受到数学抽象的限制,对丰富的实际情况分析得不一定全面。(二)本课题的进一步研究方向

本课题的进一步研究方向,有如下几个方面:(1)可以将国内外银行业税收制度和实践,尤其是后金融时代世界各国银行税的实践,纳入数学模型中进行考察分析,从而在理论上能将税收的国内外实践进行一个整体分析,再对各国的特殊因素进行修正。经过实证分析后,可以得出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优化路径。这种分析在视野上更宽广,在分析方法上更加严谨,在结论上更代表国际趋势。(2)对银行信贷过程中金融放大作用在银行和实体经济之间的分配关系进行分析,然后研究税收在此关系中的作用。为研究税收在银行这一特殊行业的调节作用提供理论依据。(3)对银行业税收制度的研究分析,可以采用综合建模进行分析,这将在现有分析的基础上,更上一个台阶,更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4)关于税收在控制和降低银行业金融风险的作用方面,可以进行更系统、深入的分析,从而明晰税收在银行金融风险防控方面定性与定量的作为空间。注释[1][美]小罗伯特B埃克伦德,罗伯特F赫伯特.经济理论和方法史.4版.杨玉,张凤林,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06.[2][美]小罗伯特B埃克伦德,罗伯特F赫伯特.经济理论和方法史.4版.杨玉,张凤林,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36.[3][美]小罗伯特B埃克伦德,罗伯特F赫伯特.经济理论和方法史.4版.杨玉,张凤林,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49.[4][美]小罗伯特B埃克伦德,罗伯特F赫伯特.经济理论和方法史.4版.杨玉,张凤林,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95.[5][美]小罗伯特B埃克伦德,罗伯特F赫伯特.经济理论和方法史.4版.杨玉,张凤林,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33.[6][美]小罗伯特B埃克伦德,罗伯特F赫伯特.经济理论和方法史.4版.杨玉,张凤林,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77.

第一篇 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生态环境

第一章 中国银行业税收的发展历史

银行业税收制度是金融业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发展对推动银行业乃至金融业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发展紧随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经过6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从银行业税收制度完整概念的明确提出到形成结构较为完备的银行业税收制度体系的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回顾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总结经验,反思教训,分析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下银行业税收制度面临的形势,明晰改革发展的方向,对于推进我国税收制度建设,促进我国银行业乃至金融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49-1966年。

第二个阶段是1966-1978年。

第三个阶段是1978-1993年。

第四个阶段是1993年至今。

第一节 1949-1966年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状况

在这一时期,税收基本上是单纯的收入工具,涉及银行业的税收很少,主要有营业税、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等,但基本处于免税或停征阶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非常有限。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税收制度被作为“繁琐哲学”加以批判,税收职能作用几乎被完全否定。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银行业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银行业作为金融业的主要行业,主要经营银行存贷款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几乎不存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机关,身负多项职能,既是国家金融和货币发行的管理机构,又是统一经营各项银行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的金融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官僚资本被没收,官商合办的银行被改造为公私合营银行,私营银行、钱庄和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因业务受到严格限制而逐步减少。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的轨道,继而公私合营银行又纳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体系,我国银行业形成了集中、单一的局面,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也同时走过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一、关于营业税及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发布、即日起施行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修正发布、即日起施行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均规定:

银行、保险等行业的营业税按照营业总收益额计算征收(后来银行改为按照存放款利息差额征税),税率为4%;上述行业的所得税与其他行业一样,实行5%~30%的全额累进税率(起初为14级,后来改为21级)。但是,公营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实行利润上缴制度。

二、关于利息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该条例中规定:

利息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利息所得者,征税对象为存款利息、证券利息等利息所得,计税依据是利息所得额,实行5%的比例税率。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者团体的事业基金,其存款利息全部用于本事业者;银钱业的放款及其总分机构或者同业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投资于企业的股息所得;工农个人相互借贷的利息所得;每次所得利息不满5 000元(注:此处是指旧版人民币。旧版人民币10 000元等于新版人民币1元)者,可以免征利息所得税。

随着利息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减少,为了配合银行降低存款利率的措施,1959年1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自1959年起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的政策规定

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应税凭证的书立人、领受人或者使用人,征税对象包括债券,借贷抵押契据,保险契据,股票及投资契据,汇兑、储蓄及存入或支取款项之单据簿折等税目,以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或者应纳税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从0.1‰~3译不等)和定额税率(从200~5 000元不等)。已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合作社的股票,可以免征印花税。1958年税收制度改革时,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四、关于工商业税收的政策规定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初逐步建立农村信用社到1957年国家对其一直给予免征工商业税的照顾。

20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国家提出“简化税制”的要求。

1958年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年9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取消了银行、保险等税目,并规定国家银行、保险事业的业务收入免税。对上述收入免税的理由是:国家银行是一个从事暂时性资金再分配的国家机关。

第二节 1966-1978年中国银行业及其税收制度的发展状况

“文化大革命”中,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其各级分支机构也被并入同级财政机构,银行体系失去了完整性和独立性,银行成为财政和计划部门的“会计”和“出纳”。在此期间,中国再次实行了以“简化税制”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在1972年制定、1973年全面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中,依然没有设置银行、保险等税目,并再次规定国家银行、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免税。

第三节 1978-1993年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银行业迅速发展,国家对银行的管理体制也作了重大调整。从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对企业、个人办理信贷业务的职能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专业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企业、个人办理信贷业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利息税的政策规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即日起施行。该法中规定:

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中国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可以免税。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沿用了上述规定,并增加了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和邮政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的政策规定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82年起施行。该法中规定: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取得来源于中国的利息,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但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税。

三、工商税的政策规定(一)开始对银行征收工商税

1982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

从1982年7月1日起对银行征收工商税,计税依据为业务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额以后的差额,税率为10%,信用社暂缓征收。(二)明确征收工商税的银行范围

1982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出的解释性文件中进一步规定:

征收工商税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一切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如信贷公司、投资公司等),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各项业务收入减去各项利息支出和与业务收入相对应的业务支出以后的余额。外国设在中国境内的金融单位,暂按原有规定征税。(实际上没有任何规定——作者注)(三)明确征收工商税的计税依据

为了简化征税手续,1982年8月6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将对银行征收工商税的计税依据改为营业收入(如利息收入、金银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等),不再减除支出额,同时将税率降低为5%。财政部并规定,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出纳长款等收入不计征工商税。上述规定从1982年7月1日起执行。(四)对外资银行征收工商税的政策规定

根据1982年10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第一家获准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银行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于1981年7月批准设立)征税问题的批复,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收入按照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对其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所得税(从立法权看,财政部税务总局这一批复中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法律效力是值得质疑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对银行征税的规定,也没有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作出这样的规定——作者注)。(五)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银行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政策规定

1984年11月15日,为了有利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该文件中规定:

外商在经济特区从事银行、保险业取得的收入按照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开办初期还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工商统一税的照顾。外资企业来源于经济特区等规定地区的利息,除依法免税外,都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其中提供资金条件优惠的,经过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税或者免税照顾。[1]

四、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实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国营企业利润上缴制度改为所得税制度)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等税收法规,上述税收法规均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营业税条例(草案)》中规定:

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收入额,税率为5%。《营业税条例(草案)》的实施细则中规定,金融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银行和其他经营金银业务的单位经营金融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出纳长款等收入可以从营业收入中扣除。《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规定:

金融企业不分大型、中型、小型,一律按照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缴纳国营企业调节税的企业不实行增长利润减征70%的办法。

五、城建税、印花税的政策规定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缴纳营业税等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实行地区差别税率,税率从1%~7%不等。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

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凭证中包括借款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两者的适用税率分别为0.5和3(后来,财产保险合同改为按照保费收入的1%计税),已经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抄本可以免征印花税。

六、国库券利息收入的税收政策规定

从1990年起,国务院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实际上,1981-1989年发行的国库券,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个人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免税外,其他国库券也没有征税,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免税)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该条例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七、外商投资银行和外国银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和利用外资的发展,为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征收与否由地方政府决定。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 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确定税基时,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3%以内的坏账准备,从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外国企业利息所得的征税办法和税收优惠没有改变(从2000年起,享受利息所得减按10%税率征税,优惠的地区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特定地区扩大到全国范围)。

八、股份制企业印花税及证券交易税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992年,在中国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金融事业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逐步形成,税收制度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为了适应股份制企业发展的需要,1992年6月20日,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中规定:

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照3译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后来,为了加强对股票交易市场的税收调节,国务院先后调整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1997年5月10日,从3译提高到5译;1998年6月12日,从5译降至4译;1999年6月1日,将B股交易的适用税率从4译降到3译;2001年11月16日,将各类股票交易的适用税率一律降至2译,等等。

第四节 1993年至今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发展

在这个时期,我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工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其他税种配合发挥作用的复合税制体系;稳步推行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所得税“两法合并”、增值税转型,不断完善税收制度体系,使之适应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监督经济活动、维护国家权益的功能日益增强,前所未有地成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活跃的要素之一。

一、关于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相关政策规定(一)沿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有关利息征免税的规定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了《个人所得税法》,该法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沿用了原《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有关利息征免税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关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的规定,但是其中关于股票转让所得征税的规定至今没有出台,所以股票转让所得一直没有征税。(后来出现的基金转让也没有征税)(二)取消《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取消了《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三)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宣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四个项目),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四)减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2007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五)停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的有关问题

2007年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通知,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04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出通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个人可凭其居民身份证件在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向存款人支付利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所确定的原则,个人取得的上述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具体征管事宜依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掖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业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中关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规定

1994年,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实行了全面的税收制度改革。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上述税收法规均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次税收制度改革中,国家还确定在适当的时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于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便于与该法衔接,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税暂缓出台,以后也没有再提及此事。(一)营业税的政策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金融业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税率为5%。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只有转贷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和保险业务等项目以收入减除一定支出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税的金融业务不仅限于贷款,还包括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农牧业保险免征营业税。

1994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正差。1995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当年起,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企业的外汇转贷业务(后来又对此项业务作了限定)按照利差收入征收营业税,一般业务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在营业税方面陆续出台的与金融有关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专项国债转贷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以及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单位、个人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经批准的金融、保险企业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不征收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同时规定对金融和保险业的所得税征税办法仍然按照原规定办理。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若干家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55%的税率征税,其他金融、保险企业的税率为33%。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微利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减按18%或者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该办法中规定,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计税依据为实物交割时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价格。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种情况:实物交割时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按照每次交易计算纳税,其进项税额为实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实物交割时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调整规定

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从1999年起,将金融和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减按低税率征税的微利的农村信用社除外),同时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提高到8%,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相应增加(该税的计税依据仍然为营业收入乘以5%)。上述通知中关于营业税的规定在执行中有所调整:1997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从1998年起按照6%的税率征收,从2001年10月起降为5%。其他金融和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从8%降到5%(2003年)。根据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从2003年起,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照3%的税率征收;2003-2005年,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1)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财务办法的调整,2001年4月5日和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出通知,就应收未收利息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作出以下规定:第一,金融企业逾期不超过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超过180天的,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以收到利息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2001年起,已经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果超过180天仍然没有收回,可以冲减当期的应税营业额。第二,从2001年起,金融企业逾期不超过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照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80天的,待收回的时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是符合规定的坏账损失可以据实在所得税税前扣除。(2)2002年11月7日,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此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按照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的时候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可以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规定从2002年11月7日起执行。(3)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从2003年起,金融企业发放贷款以后,凡是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以内发生的应收利息,都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规定的核算期限或者贷款本金到期以后没有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已经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规定的核算期限以内没有收回或者贷款本金到期以后没有收回的,可以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4)2005年10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问题发出通知,对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冲减完毕的应收未收利息,准许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冲减。(5)2006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样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发出通知。200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发出通知。2007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广东省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额减除期限问题作出批复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文,对银行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期限进行了规定。

五、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政策规定

2002年3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从2001年起,金融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按照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当先冲减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经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1月2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发出通知。(1)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

六、关于营业税的有关税收政策调整规定

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其中涉及银行的内容有:(1)金融企业买卖股票、债券的买入价,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格减除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以后的余额确定。(2)金融企业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可以在本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照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纳的营业税税额少于本年度已经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是不得将本年度汇总以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个年度。(3)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等)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学杂费、保险费、税款等),以其受托收取的全部款项减除支付给委托方的款项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税收政策规定(1)2004年1月2日,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发出通知: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2)2004年11月12日,为确保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发出通知:

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该条规定是指对其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上述中西部试点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和广东。(3)2010年5月13日,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4)2010年12月31日,为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发出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5)2011年10月17日,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发出通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八、关于在上海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有关预算管理政策

2011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就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发出通知,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上海市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上海市,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上海市。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上海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上海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九、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政策规定

2006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利息条款规定,缔约国对方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应构成在华纳税义务,税率一般不高于10%,也有个别协定税率低于或高于10%。虽有上述征税规定,但为鼓励缔约国双方资金流动,一些协定规定了缔约国一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另一方取得的利息在另一方免予征税,有些协定在利息条款、协定议定书或换函中还专门列明了予以免税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保证协定关于对利息所得征免税规定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纳税人申请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十、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和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政策规定(1)2007年3月12日,为了防范与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税前扣除问题发出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和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①特别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自动柜员机(ATM)取现交易清算额、销售点(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特别风险准备金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首次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以后纳税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上一纳税年度末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纳税年度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注册资本20%后,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特别风险损失的税前扣除。中国银联经采取所有可能的追缴措施和实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确实无法追偿的下列特别风险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因技术及操作规范、网络安全等方面事故而发生的无法追偿的损失;银行卡跨行交易发生的因责任人或责任原因不明,确属不能判定责任方的损失;银行卡跨行有效交易发生后,因成员企业破产,中国银联代为清偿后无法追偿的损失;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应由中国银联偿付的损失。

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③中国银联总部税前提取特别风险准备金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④中国银联收回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2)2010年5月14日,为了防范和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发出通知:

①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自动柜员机(ATM)取现交易清算额、销售点(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特别风险准备金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末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中国银联按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年度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②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

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③中国银联总部除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按规定扣除外,提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④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

十一、关于银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政策规定

2007年3月14日,为支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核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发出通知:(1)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和人均利息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156.6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税前利润和应缴所得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营业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原则进行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7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样对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发出通知,并作出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有关问题

2008年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就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发出通知:(一)关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形成的呆账损失金额确定问题

金融企业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呆账损失认定条件的,其损失金额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按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估算,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金融企业出具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呆账损失;如果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金融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二)关于金融企业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而产生的呆账损失,不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范围,不得在税前扣除。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主要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金融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产生的。此类损失在查明原因或经业务监管部门定性,并由金融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后,准予税前扣除。(三)关于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问题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金融企业,在确定2007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时,其经济效益指标可以利润总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两项指标的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与劳动生产率对应的工资总额,以人均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十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2009年7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一)关于补提以前年度应付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对股份制改革前没有提足的应付利息,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补提并准予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关于未获税务审批各类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前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但未审批就已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损失确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损失发生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已在税前扣除但不符合损失确认条件的,统一调增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关于少计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前少计的收益,在2008年度统一补缴企业所得税。

十四、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2010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发出通知:(1)税收协定列明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明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国家相关机构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业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办理。

十五、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2010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就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发出公告:(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纳税。(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十六、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期限

2011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发出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十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政策规定

2011年10月17日,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发出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注释[1]现称为国有企业。

第二章 中国银行业现行的税收制度

第一节 营业税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中包括从事银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银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银行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从事银行业务的单位包括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等。

银行企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受托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

二、税目和计税依据(一)税目

营业税的税目包括金融保险业。金融业包括银行业,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包括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和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和其他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界一般称为中间业务,它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二)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营业额一般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确定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一是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二是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2)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的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三、税率

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营业税的现行税率为5%。

四、税收优惠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金融机构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封闭式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五、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其他金融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金融业纳税人应当从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以内申报纳税。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中包括银行企业。

二、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按照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以按折扣(折让)以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金融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过评估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当计入应税收入。

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应当计入应税收入。

三、扣除项目

除了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扣除的一般项目以外,金融企业的下列项目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1)经营性借款费用(即纳税人为经营活动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符合税法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扣除。(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以内平均摊销。(3)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扣除。(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以在租赁期以内平均摊销,但是摊销期限不得短于3年。(5)按照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按照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以扣除。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当冲减税前已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不可扣除项目

金融企业的下列项目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1)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以后返还或者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能扣除。(2)金融企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以外的各项准备金,不能扣除。(3)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由上级机构统一计算扣除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其成员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由上级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核销。如果由上级机构统一计算扣除,向成员企业分解指标的,成员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可以经过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分解指标的额度以内据实核销。分解指标当年度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超过分解指标额度的,当年不能核销,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的分解指标核销扣除。(4)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者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分行(分公司)以下成员企业的确认权限和程序,由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限额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能扣除。

五、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为25%。

六、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的特殊规定(1)允许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向其辖区基层信用社提取管理费,提取的比例不得超过基层信用社总收入的2%。(2)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按照年初放款余额的l%差额提取,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25%的信用社,按照1.5%的比例差额提取。(3)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4)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总收入的0.5%。(5)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项目和应纳税所得额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中,与金融业有关的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3 500元的费用和其他规定项目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全部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被转让财产的原值和有关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四、免税规定

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节 印花税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

金融业涉及的印花税征税项目主要有购销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股票交易等。(1)购销合同以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0.03‰。(2)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0.05‰。(3)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0.5译;其他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每件贴花5元。

三、免税规定(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3)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第五节 其他税收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方面,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纳税,没有特殊规定。

第三章 经济全球化对银行业税收提出的要求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的标志、特点

一、经济全球化的标志及其主要表现

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西奥多·莱维特,1983年在《哈佛商业评论》[2]上,发表的题为《市场全球化》的文章中率先使用了“全球化”一词。于是,西奥多·莱维特被当作了“全球化”一词的发明者,“市场全球化”一文则成了这个词的原始出处。但据说,“全球化”这个词本身可以追溯到1944年。上述事实说明,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全球化”首先受到经济学研究的关注,随后扩散到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到20世纪90年代下半叶,“全球化”的概念逐渐渗透到公众意识当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尤其是近几十年,世界经济体系出现了一[3]系列新变化,“全球化”作为描述这些发展变化的新概念,得到了广泛传播和使用。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文化的发展,以及政治的开明,世界各国的交往更为频繁,获取的信息更为直接,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速度更快,人员之间的交流更为直接快捷,联系更为紧密,世界各国也越来越像“地球村”,各国之间的影响力和信赖度也日趋增强。但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全球化这个趋势的出现是对国家与国家关系的挑战,特别是传统的民族国家,全球化突破了国家界限,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都超越了国界,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从没像今天这样被拉近,联系从没像今天这样紧密过。[4]

全球化既包括货物、货币、劳务、人员等的跨国流动,也包括跨国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拉什和厄里,1994)。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通信技术的进步,当今的媒体实现了从平面媒体向电波媒体及网络媒体的发展,原有的国家与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壁垒逐渐被打破,人员的流动范围更为广泛,打破了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各国的跨国企业也与日俱增,使各国跨国企业的生产地点转移至经济成本较低的国外其他的国家,从而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秩序的建立。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化的概念相比,包含了更为深刻、更为丰富、更为广泛的内容。因此,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发展,也促进了原有的“国际贸易时代”向“国际生产时代”迈进,也是其迈向“国际生产时代”的标志。

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及其主要理论

全球化是资本在全世界扩张的过程和结果。从本质上讲,资本从诞生之日起,就把世界作为自己活动的舞台。早在150多年前,马克[5]思和恩格斯就指出了资本家出于利益的需要,会到全球各地建立联系,推销产品,推进生产和消费的世界性发展的进程。因此,回顾和分析这个扩张过程,全球化绝不是在近几十年才出现的新现象。“全球化”概念在近年兴起并得以流行也不是偶然的。虽然资本主义体系在过去几个世纪中其本质都是国际性的,但近年来国际贸易增多和投资速度加快,各国之间经济联系强化,世界贸易和资本流动无论在数量还是在速度上都在创造新的历史纪录,西方消费文化也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遍布到全球各个角落。正是这些有目共睹的事实,使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也开始感受到扑面而来的全球化浪潮。

有两个因素对近年来的全球化浪潮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一,20世纪60年代电子技术得到长足发展,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信息技术革命进一步克服了距离障碍,使世界变“小”了,为商品、劳务尤其是货币以及文化等各种资源的流动提供了更迅速、更便捷的条件。这不仅推动了资本带动下的资源全球配置,而且使各国(主要是缺乏信息传播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受到外来文化的空前冲击。第二,市场经济原则在世界各国得到普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原先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先后开始以市场经济模式改造自己原有的体制,在这个过程中,各国都把融入世界经济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到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标志着市场经济最终在全球获得主流地位。当世界各国都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行事的时候,经济全球化的概念也就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经济全球化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也更加畅通无阻。这一点,凸显了当前的全球化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前一个时期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同之处。

三、经济全球化的特点及其主要趋势(一)区域等级结构

随着资本在全球的扩张,一个区域等级结构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建立起来。尽管单个国家在这个等级结构中的地位可能有所改变,这个结构本身却基本保持了稳定。正是依靠这一结构,有资本积累作为动力的全球经济才能不断扩展。

全球化经济的区域等级结构由三部分构成:核心地区、边缘地区以及处于两者之间的半边缘地区。主导或者被纳入全球化经济中的世界各国分属不同地区。这三部分的划分主要取决于它们在全球劳动分工中的不同地位,由此衍生出其他一系列特征,表明它们之间在生产活动类型、社会结构、富裕程度等各方面的不同。例如,就富裕程度而言,构成核心区域的是当前世界上少数最富裕的国家,构成边缘地区的是当前世界上最贫困的经济落后国家,而其余国家则介于两者之间。它们在交换中处于不平等地位,但每个区域的存在又以其他区域[6]的存在为条件。

历史上,全球化经济之所以能建立并运行到今天,根本原因在于核心地区和边缘地区之间存在着不等价交换。这种不等价交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以通过各种机制进行,如殖民垄断贸易、当代跨国公司内部的转换贸易,以及通过一种或多种商品交换形成的世界性的市场获国家间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等等。通过这些手段,利润或财富从边缘地区转移到核心地区,资本在核心地区更多、更快地积累起来,为这一区域实现进一步机械化、自动化,为进行开发研究和技术创新等提供了资金。这样,就增强了核心地区生产企业在现有产品上的优势,有时它们能研制生产出新的稀缺产品,保持科研和生产的领先地位,从而开始新一轮的资本积累。与此同时,全球化的这三重结构体系得以不断巩固。因此,核心、边缘、半边缘三种区域的劳动分工,保证了全球化经济中的大量剩余向核心地区流动的渠道,保证了全球经济在现有结构基础上持续运行。

三个区域中的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分工和地位均不相同:一是交换中的地位不平等。二是在生产活动中的差别也非常大。处于核心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在国际分工中控制了生产附加值高、利润高及垄断程度高的行业和产品。而边缘国家在国际分工中处于劣势地位,由于政治、经济不发达,只能任人宰割,生产的产品处于利益链的低端,基本上是生产科技含量少、垄断程度低、附加值和利润较低的产品。半边缘国家同时进行这两类生产,但它们的优势不及核心国家,而劣势也不像边缘国家那样明显。(二)商品链

在当前的全球制造业中,不管是传统产业还是现代产业,一种产品的生产通常扩展到几个国家,其中每个国家完成它具有比较优势的那部分任务。越来越多的制成品成了这种全球范围内劳动分工的结果。这种现象被称为商品链。

商品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每一部分在地理位置、劳动力形式、所用的技术、生产单位的规模和类型上都有所不同。这些不同影响着商品链上剩余价值的分配,而这种分配又决定了不同的参与者在这个产业中的地位。

全球商品链把企业的经济活动连接到特定技术和组织系统中,使之能够开发、制造和销售特定的产品。从商品链角度看,全球各种工业都分解为世界经济的微观单位,而跨国生产体系把它们的企业和经济系统联系在一起。国家在这个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南北等级结构

世界经济中国家之间存在等级差别,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历史事实。构成全球经济整体的主要有两类国家,它们之间有一道明显而又似乎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些国家通常被称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穷国和富国,或者南方和北方。

大量事实和统计分析证明,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南北差距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而且,这一趋势正在以令人担忧的速度发展。

一方面,南北之间在资源占有尤其是消费上极其不平等。根据联[7]合国开发计划署1994年的报告,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为了改变尤其是北方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和超比例消耗,有关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会议和各种活动不断进行,其中包括1992年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然而,全球自然资源消费模式却没有发生什么改变。富国占有和消费的许多资源与它们的人口相比,仍然维持在高到几乎荒谬的程度。

另一方面,全球化利益分配极其不平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4年的报告还指出,世界上1/5的最富有国家占有全世界社会总生产的84.7%,世界总贸易的84.2%,世界各国国内储蓄总额的85.5%。自1960年以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这些最富有国家与世界上1/5的最穷国家之间的差距扩大了一倍。(四)社会等级结构

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50年的经济发展,不但穷国与富国之间仍然存在悬殊而又不断扩大的差距,穷人与富人之间也表现为穷的更穷,富的更富。在当今世界上,超过一半的人口占有不到5%的全球收入。20世纪60年代,占世界总人口20%的最富的人拥有的财富为占世界总人口20%的穷人的30倍,到20世纪90年代,前者的财富为后者的74倍。

第二节 经济全球化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银行存在的价值(一)银行的概念

银行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各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机构。按照银行的性质和功能分类,一般将银行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本书研究的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并开展结算、代理等中间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首先是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然后商业银行也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其经营的商品是具有一般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即货币,以及提供与货币运动相关的金融服务;最后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充当资金剩余者与资金缺乏者之间的桥梁。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间接融资的主要中介,即借款者与贷款者不直接在市场上签订契约,而先由贷款者与银行签订契约,然后由银行与借款者签订契约。商业银行并不是真正的资金需求者和供应者,只是充当了一个中介,并从中获得存贷款利息差和中介服务收入。(二)银行存在的原因(1)银行作为间接融资的主要中介机构,能较好地发挥间接融资的优势。按[8]照融资双方之间是否有中介,将融资方式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在现实金融市场上是同时存在的,它们互为补充。项目投资成功率高、风险小、信誉好、经营规范的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项目投资成功率较低、风险大、信誉较差、经营不够规范的企业和个人,一般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融资。除了商业银行,金融中介机构还包括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共同基金和信托公司等,它们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侧重点不同。相比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资金来源最广泛,面向公众,对存款者没有金额限制,可以将大量小额资金集聚成大额资金,可以将短期资金来源集聚成长期资金供应,可以为更广泛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中介服务,一直是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2)通过银行融资的交易成本较低。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能够存续是因为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如果金融市场是完美的,能最大效率地配置金融资源,即没有信息不对称,没有交易成本,没有未来不确定性风险,那么金融中介机构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了金融中介的产生(本斯顿和史密斯,1976),而银行较强大的资金融通功能和较完善的支付体系使其具有交易成本降低[9]的优势。陈国进在《金融制度的比较与设计》中认为,银行将存款转换成贷款可以从几个方面来降低交易成本(格里利和绍瓦,1960)。一是银行的期限转换功能,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别需要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家庭和个人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而热衷于短期投资。所以,投资者(家庭和个人)和企业之间由于直接交易的成本较高,他们之间难以达成交易,因此,通过银行中介的期限转换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二是银行通过自身的支付结算体系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在没有银行的情况下,商品交易中出现了商业信用即赊销方式,赊销方式属于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基于商品销售方对购买方的充分信任,双方之间没有第三者保障信用提供者即销售方的权利,要确认商业汇票的偿付能力常常需花费较高成本。银行出现后带来的银行信用,其安全性大大提高,减少了因确认偿付能力所花费的成本。因为银行的成立建立在其较雄厚的资本金基础之上,并有风险防控措施,比如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等。三是银行的专门技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都存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的存在将会一[10]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

二、经济全球化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一)金融全球化的表现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作为全球经济最主要、最重要的特征,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信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经济贸易自由化推动了全球化的进程,信息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信息的获得变得相对容易,资本流动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信息革命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技术条件。而各个国家内部金融自由化的实现和各国政府对资本流动跨境流动限制的解除,则使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成为可能。

金融全球化的最明显表现是银行资本、证券资本(股票和债券)全球范围跨境流动规模的急剧扩大和流动速度的急剧提高。在过去的数十年中,国际资本跨境流动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国际贸易和世界产出的增长速度。

此外,金融全球化还表现在各国的市盈率、利息率等方面。套利者在低利息率市场借入,在高利息率市场贷出,以谋取高利润,从而使世界平均利息率水平下降了一半,保证了不同币种的同一类型贷款在扣除预期汇率变动之后,国内外市场利息率相等。

金融全球化这一概念,既可以理解为一种状态,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过程和趋势。金融全球化是当前世界发展的基本趋势,但是,趋势并不等于现实,世界金融离真正实现全球一体化还有相当长的距离,且全球化的进程也不是直线式的。比较现实的可能性是区域一体化。全球一体化有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优配置,但是,这种发展不一定是“帕累托”最优的。

金融全球化可以改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但是资金在全球范围内不受限制地迅速流动以追求最高回报,大大增加了国际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巨额国际资本可能由于非理性的心理作用,而从世界的这一角落迅速流到世界的另一角落,引起有关国家汇率的急剧变化和国内金融体系的严重混乱,从而导致一系列国家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伴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也在发展。(二)国际资本的跨境流动

国际资本大量流入发展中国家,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但是,国际资本的高度流动性和相当程度的投机性,也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稳定造成了巨大破坏。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所经历的金融危机,往往都遵循这样的规律:首先,由于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高利差(发展中国家的利息率一般高于发达国家),或取得资本增值的机会(一些发展中国家显示出巨大的增长潜力),国际资本大量流入发展中国家。其次,资本大量流入导致东道国货币升值、物价上涨,并进而导致东道国因出口竞争能力下降而出现经常项目逆差。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入,往往还会在东道国造成股市和不动产市场的泡沫经济。再次,由于东道国宏观经济形势恶化,国际资本突然大量流出。与此同时,国际投机资本也会趁火打劫,抛空国际收支状况恶化、宏观经济形势不稳的发展中国家的货币和其他金融资产。最后,国际资本的急剧流出,导致东道国货币贬值,利息率上升,以及国内大量企业和银行因无法偿还外债而破产。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大多数企业和金融机构无力对其外债实行对冲避险。因而,当货币贬值导致用本币记的外债急剧增加时,在资本流入时期借入大量外债的企业和银行,很容易因无法偿还外债而破产。总之,国际资本的迅速流出,将导致发展中国家陷入国际收支危机、货币危机、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推动资本流动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七种:一是某一国对另一国而言,储蓄过多而造成的回报率不同;二是分散风险的需要;三是由于宏观经济政策差异造成的利息率差异;四是由于贸易不平衡造成的短期资本流动;五是自由化程度的不同(从管制严的国家逃到管制松的国家);六是跨国公司生产经营全球一体化的需要;七是投机。

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一体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逐步实现资本自由化,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全球范围内国际分工的进一步加深,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随着越来越多巨型跨国银行和各种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出现,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会继续发展,国际资本流动的不稳定性也会进一步增加。为了趋利避害,在继续逐步开放资本项目、积极吸引外资的同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无疑将努力进一步完善国内金融体系,调整外资结构,推行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并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三)美元本位下的金融全球化[11]

美元本位的脆弱性和风险。当前,实行的美元本位的国际货币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这需要引起重视。一是由于美元本位是以美国的经济实力及其信用作为担保,如果市场信赖美元过度,就会导致一种不对称性,使得其他国家的努力与美国不一致。二是如果美国实体经济下滑、信用降低、美元贬值,就会给其他国家带来损失,同时其贬值也助长了全球流动性过剩。三是美元地位的维系因缺乏财经纪律而具有脆弱性。

三、金融危机给予我国银行业改革的启示[12]

我国政府希望通过改革银行金融业,进一步提高银行业服务我国实体经济的能力,改善实体经济的结构,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业需要保持一定的政府干预空间,防御各种来自内生的和外部的风险,增强银行业抗击风险的能力,推进银行业与实体经济的联动关系,以此为着眼点,完善、调整银行业政策,推进银行业监管及相关改革。(1)我国应以这次金融危机为契机,加强银行自身发展,借此尽快融入全球化的国际金融体系。(2)我国对美国乃至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不能“隔岸观火”,要有危机意识,对照金融危机发生国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吸取这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的教训。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特点和现实问题,多鼓励金融创新,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不断提高金融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从而进一步优化、改善实体经济部门的结构。(3)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业监管敲响了警钟,那就是必须加强金融银行业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这也是各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难题和挑战。

第三节 银行业税收的作用

一、税收的主要职能、作用及分类[13]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规范性等三个方面的特殊属性,可以很好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可靠,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的职能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税收的主要职能有三项:一是组织收入的职能,即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从而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这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二是调节分配的职能,即国家通过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减少了其他社会成员占有的国民收入分配。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制度设计影响在不同成员之间分配的力度,从而调节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更好地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三是调控经济的职能。为弥补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缺陷,政府通过制定、实施特殊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影响微观经济主体行[14]为,推进宏观经济健康发展。税收的作用主要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及调节收入分配等。

税收从一定角度和目的及要求出发,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进行归类划分,有利于研究国家税制结构体系及功能作用。目前税收分类方法很多,主要有十一种:一是按课税对象分类,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这是我们最为常见的分类。二是按税收计算标准分类,税收可以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三是按税收与价格关系为标准分类,税收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四是按是否有单独的征税对象、独立征收分类,税收可以分为正税和附加税。五是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六是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税收可以分为比例税、累进税和定额税。七是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八是按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税收可以分为国内税收和涉外税收。九是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税收可以分为财政税和调控税。十是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税收可以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第十一是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税收可以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

二、税收原则

历史征税原则:有义原则、有度原则、有常原则、统一原则、弹性原则、普遍原则、均平原则、明确原则、适时原则、便利原则、为公为民的原则、增源养本原则、税为民所急原则。

现代税收原则:财政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适度原则、法治原则。

第四节 银行业税收应对经济全球化面临的课题

我国市场经济机制建立和发展的历史短,市场机制和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探索和研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税收问题,面临五个重要课题。

一、经济全球化的公共税收问题

经济全球化发展如此迅猛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在各国的普遍采用,使得国际间的经济交流有了更大的平台,有了更一致的标准,有了更持续的动力。同时,经济全球化又进一步催生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全球化导致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程度进一步加深,经济全球化要求资本流动的范围更大、速度更快,经济全球化导致产业转移和世界分工进一步加速。总之,经济全球化与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是相互促进的,甚至是共生的,市场经济是一种趋势,而且是具有不可逆转的趋势。

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时间还比较短,市场机制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办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市场经济的主要要素、主要特点、主要理念等已经植入到我国的经济建设和运行中了。市场经济一个必然的、重要的相伴结果,就是公共性。

市场经济必然鼓励和大力发展私人经济,当私人部门经济占据经济主导地位的时候,国家积极为私人部门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要求会更强烈。社会不再是由国家来养的,个人不再是由国家来养的。

当理念和现实均认可,社会不再由国家供养,而国家是由社会供养的。税收的强制性就受到了挑战,它必须是在社会民意的基础上,即公共需求的基础上,才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公共需求成为了税收合法性的基础。[15]

公共税收是我国税收制度设计和安排的一个必然要求,也是一个发展趋势。目前,置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银行业税收,还不能完全按照公共税收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度安排,但可以向公共税收的方向努力发展。

公共性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均应经过公民的民主程序选择;公共性税收应是公共性政府的唯一资金来源。

二、促进银行业发展是税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课题

经济全球化时代,金融业的作用凸显。

一是经济全球化对资金资本流动的要求更高、更快。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全球化就是资本资金全球化的过程。如果说市场经济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条件,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的动因和要求的话。那么,资本的多元化和所有制具体明晰化,甚至私人部门化,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根本制度;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它的扩张性;世界范围各国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不平衡性,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和开发利用程度的差异性,以及劳动力质量、数量和价格的差异性,导致资本必将在全球范围内扩张、逐利。资本资金在全球扩张、逐利的过程,就是经济全球化的过程。

二是金融的放大作用愈加突出。经济全球化的结果之一,是竞争在全球范围内发生和进行,竞争对手之间均是整合了全球资源在较力,竞争异常残酷、激烈。融资的能力和方式,既是竞争的能力和方式,也是借助社会资源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能力和方式。经济全球化已经告别了凭一己之力的封闭式经济时代。同时,企业吸纳、运用社会资金,使用贷款的能力,即金融杠杆放大效应的释放程度,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构成直接紧密的关系;同理,一个国家、地区吸纳、运用社会资金,使用贷款的能力,即金融杠杆放大效应的释放程度,与该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构成直接紧密的关系。

三是金融银行业的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正是因为上述原因,金融银行业的发展非常迅猛,欧美传统金融强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势力,趁全球化的时机,在全球范围迅速扩张。新兴经济体国家的金融银行机构不断成长、壮大,在本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国际上的一些金融势力,不断寻找着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薄弱环节,运用金融手段和工具获取财富。

银行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吸纳社会资金的主要渠道,更是企业、社会间接融资的主流和主导平台。银行业发展得如何,信贷业务的效率如何,内部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如何,均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大局。各国政府针对银行、金融业的特点及其重要性,不断调整政策,以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

我国银行业发展比较迅速,国有四大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光大银行等商业银行的盈利和业务发展较快,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快速。银行业为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我国的金融银行业也逐步对外开放,国外的银行正在进一步参与到我国的金融银行业服务与竞争中来。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如何安排,才能在满足政府财政需要、各行业税收负担公平的前提下,使银行业的自身业务良性发展,促进银行业的治理结构更加合理,提升或保障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竞争力,为我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提供金融支持的竞争力。这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银行业税收制度面临的又一个重要课题。

三、经济全球化的税收公平效率问题

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同时,税收还有一个职能,就是[16]通过参与经济的二次分配,为税收公平作出贡献。要想实现税收公平,首要的是要实现和达到社会的公平合理,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分外关注。税收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一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给予所有纳税人同等待遇,促进经营者公平竞争;二是对资源禀赋差异等客观上存在的不公平因素,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伴随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税收存在对经济效率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即税收的效率问题是税收职能作用的现实体现,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税收效率一方面指行政效率,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最小;另一方面指经济效率,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经济效率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本书主要就经济效率方面的作用进行讨论,以期提高对税收调控作用的认识和实际操作的把握。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税收负担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经济公平,进而关系到银行业与其他行业能否公平竞争,关系到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的能否公平竞争。税收效率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安排能否为银行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平等而有效率的制度供给。这些均是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需要关注的课题和面临的挑战。

四、经济全球化的税收金融风险问题

经济全球化给银行业带来发展、盈利机会的同时,也给银行业带来了风险。

1997-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进而导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金融风险再一次成为现实的金融灾难。究其原因,有国际金融市场游资的冲击、亚洲一些国家外汇政策不当、外债结构和总量不合理等直接因素;还有透支型经济高增长和不良资产膨胀、市场体制发育不成熟、“出口替代”型模式缺陷等内在基础性因素;以及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合理国际分工、贸易和货币体制对第三世界不利的世界经济因素。亚洲金融危机提醒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应该为处在世界经济和金融链条低端的我国银行业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应该从系统性的角度为银行业的安全发展提供有效的税收制度供给。

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美国政府的许多救援措施没能遏制危机的蔓延,从而逐渐转变为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并且影响到世界各国的实体经济。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银行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利润的疯狂追求,对风险的过度转嫁,对银行自身管理的无约束性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政府的监管部门和财税部门对银行业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管理,尤其对银行业经营风险的发现、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性方面的问题,也是造成“次贷”危机的原因之一。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除了对全球金融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这种损失蔓延至今,还导致了金融发展道路面临新的选择。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对银行业税收政策开始了新一轮的研究和改革。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政策怎样选择,才能在世界经济既快速发展、金融风险又时刻伴随的环境中,使得银行业能降低风险、健康发展,是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设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重要课题。

五、研究借鉴国际趋势发展的内在要求

税收制度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如贡赋制、田亩税等,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传统和文化,沉淀了一些原则和有关税收的思想。比如均平原则、明确原则、适时原则、便利原则、为公为民的原则、增源养本原则、税为民所急原则,等等。这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财富,在现代税收制度的建设中,应该以其为土壤,认真汲取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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