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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7 2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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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康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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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

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试读:

总序

珞珈山魂培育浩然正气,东湖之水滋养人文精神。武汉大学法学学科伴随中华民族近现代的命运跌宕起伏,或在专制中抗争,或在激流中挣扎,或在转轨中新生,或在奋斗中发展,见证了近一个世纪的风雨彩虹。

武汉大学法学学科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08年5月由原任湖广总督赵尔巽主持创办的湖北政法学堂。1928年正式命名国立武汉大学时,法学即为六大核心学科(文法理工农医)之一,至今仍被镌刻在武汉大学校门牌坊之上。中国近现代著名法学家王世杰、周鲠生、燕树棠、梅汝璈、吴学义、李浩培、马哲民、皮宗石、刘秉麟、王铁崖、赵理海等都曾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可谓名师荟萃,俊彦云集,成为珞珈山上一派学术胜景。“文革”时期,虽遭受重创,停办20余年,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以韩德培、马克昌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的努力下,1979年武汉大学便在全国较早恢复了法律系,1986年在全国较早重建了法学院。恢复重建法学教育后,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学校领导的正确决策和各兄弟院校的积极鼓励之下,通过老一辈法学家艰苦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武汉大学的法学学科始终走在全国的前列,被国内法学界和法律界公认为改革开放以后恢复重建得最好的法学院之一。

百年的发展历程,在珞珈法律人身上体现了强烈的家国情怀和忧患意识。家国情怀和忧患意识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一种生生不息的传统。“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从1931年周鲠生连续发表文章,用国际法深刻揭露歪曲事实的《国联调查报告》,严正驳斥伪满洲国加入国联到1948年韩德培以武大教授会代表的名义出面营救因参加“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学生运动而受到军事法庭拘禁的武大学生;从1945年赴东京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审判日本战犯的梅汝璈、顾问吴学义到1980年参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辩护律师马克昌;从1948年2月武大法律系学生创办的民众法律顾问处到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从错划为右派,“文革”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仍心系法治的一大批法学家到关心民生疾苦,率先对铁路春运票价上浮向铁道部叫板,引发“中国听证革命”的武大法学学子乔占祥,武汉大学法科学子、学人书写了众多畅行法治,可歌可泣的正义诗篇,体现珞珈法律人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家国情怀。

百年的发展历程,在珞珈法律人身上展示了自强不息、开拓进取的精神。忧患意识与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开拓精神相结合,铸造了珞珈法律人好学深思、平等讨论的尚智风气和不盲从、不迷信的学术品格。在一代又一代珞珈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下,形成了一系列代表性的思想和学术人物,构建了新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学科理论体系,开拓了比较宪法学、区际冲突法学、欧盟法学、国际环境法学等研究领域,提出了人本法律观、国际私法趋同论、国际民商新秩序、国家经济调节说、物权二元理论、国际法与国际人类共同体等理论学说,对构建新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做出了基础性的贡献,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珞珈学派”。

百年的发展历程,在珞珈法律人身上彰显了开放包容的胸怀。珞珈山虽地处中国腹地,远离政治和经济中心,但珞珈法律人却始终展示了惊人的国际视野和追求世界一流的雄心。为推动学术研究,早在1935年1月,武汉大学就成立了法科研究所。该研究所“以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社会科学并供给教员研究便利,提高学术程度及解决实际问题为宗旨”,周鲠生任法科研究所首任主任,这是中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之发端。1936年,国立武汉大学建成了当时中国最好的法学大楼。法学院大楼建筑面积达4013平方米,它与其他武汉大学早期建筑一起被胡适先生赞叹为“计划之大,风景之胜,均可谓全国学校所无”,显示了追求卓越的气派和雄心。改革开放、恢复法科教育之后,武大法学院更是勇立潮头,敢为人先,不断开辟国际化办学新格局,在法律体系和人才培养,尤其是国际法律体系构建和国际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就。

风雨兼程,珞珈法学与民族复兴同行;百年轮回,逝者如斯,吾辈当缅怀与憧憬。为了传承珞珈法律精神,鼓励武汉大学法学院师生进行原创性的法学研究,我们决定出版“珞珈法律精品文库”系列丛书,以集中呈现珞珈法律人对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的新观察和新思考,借此体现珞珈法律人的学识和襟怀,反映珞珈法律人的抱负与宏愿。“只令文字传青简,不使功名上景钟。”衷心希望“文库”成为学术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受到越来越多的读者的青睐;更希望入选“文库”的每一本作品能够历久弥新,经得起岁月的洗礼和历史的检验!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谨识2017年8月4日于珞珈山

金融的本质是什么?(代序)

关于金融的本质,无论金融学还是金融法都有过长期的讨论,但二者视角迥异,得出的结论也往往大相径庭。许多金融理论家都认为,金融学是一门仅依赖于可视事实的客观科学,它不做任何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在这种逻辑假设下,金融理论的数理模型遮蔽了金融的价值取向,金融机构与现代科技的全面融合遮蔽了技术主体的德行,金融工具的工程化遮蔽了金融的道德风险。于是,金钱主宰了一切,良心发生了霉变,公平遭遇了亵渎。

传统的金融法深受金融学的影响,特别是在价值观念方面。事实上,整个金融法在价值范式上都是以安全与效率为中心进行建构的,因为通过考察金融治乱循环的发展史,不难发现立法者总是在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之间徘徊,不是强化安全就是放松管制,不是加强监管就是推行金融自由化。由此可以看出,金融法价值目标体系的演变过程就是一个在钢丝上行走并寻求平衡的过程:钢丝的一边是金融效率,另一边则是金融安全。然而,达致“钢丝上的平衡”绝非易事,因为这种平衡既要确保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形成有序的“范式竞争”,促进它们之间的适时替代与良性互动,又要提升金融法制的规范弹性与应有活力。正是由于这种平衡不易达成,金融法的价值目标时常陷入“安全至上”或“效率优先”的观念误区,金融法的制度设计也难免偏离金融公平的价值轨道,陷入“行政主导、营利至上、管制中心”的制度窠臼。在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价值立场下,金融法的经济性功能凸显而社会性功能式微,金融政策工具相应地只关注金融效率的提升和金融秩序的维护,而不关注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与金融资源配置的优化。在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政策工具对安全或效率的过度吹捧和对公平的严重漠视,成为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潜滋暗长的一个重要诱因,进而导致社会陷入断裂与失衡的“现代化陷阱”之中难以自拔。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关于“金融的本质是什么”的反思与讨论再度兴起。人们重新深刻认识到,金融不应成为富人的专利和穷人的痛苦,金融法不应成为“劫贫济富”的工具和“恃强凌弱”的帮凶,对财富的追逐并不是金融的全部,承担社会责任和回应民生诉求应当成为金融法的正当价值追求。在此背景下,金融与民生的关系开始受到学界关注,金融社会属性的强调、金融公平理念的提倡、法律赋权与法律赋能理念的引入正在重塑金融法的思想谱系与知识传统。

在中国社会大转型的背景下,强调金融公平有着特别的意义。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规模跃居世界第二,社会财富急剧增多,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具有经济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然而,这种用40年时间走完西方国家100年经济发展历程的“压缩饼干式发展”也同时聚集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来所遇到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环境恶化、资源短缺、权力腐败等皆为其例。尤其是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社会断裂和权利失衡,这些世界各国及其各个历史阶段所产生的问题,几乎在同一时间并在中国这一特定空间内全部汹涌而至,我们别无选择地走进了一个问题丛生和风险重重的开放社会。与此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受“法律父爱主义”的观念束缚,我国政府对金融业管制有余而放任不足,以至于金融法缺乏应有的精神气质和人文情怀,并逐渐蜕变为工具主义色彩极为浓厚的管制之法。管制性的金融法与推行民主、保障民权、改善民生的时代主题相背离,也与时代发展的民生诉求之间存在内在张力。理想的金融法应当是一部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基础、以民生诉求为制度导向、以金融普惠为目标定位的金融服务法。

袁康博士对金融公平这一论题潜心研究数年,终于迎来了收获的喜悦。这本专著是国内第一部深入系统研究金融公平的论著,填补了学界研究的一块空白,理论意义彰显,实践价值突出。全书视野宏阔,内容丰富,思路清晰,富于逻辑思辨和观点创新。特别值得肯定的是,本书将宏观的金融结构、微观的金融市场活动统合到法律调整的框架下,将普惠金融、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具体问题都归于金融法制体系化完善的视野之中,从金融的社会功能、金融福利、金融市场主体能力等新的角度来探讨金融法制和金融法学的完善,推动了金融法基础理论的深化和创新,扩展了金融法体系的范畴和疆域。作为导师,看到其苦心孤诣的创作问世,甚感欣慰,并乐于将该书推荐给读者。

袁康自2010年开始追随我学习和研究金融法,先后在武汉大学经济法学科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学一年,博士毕业后留校工作,我们也从师生关系变为了同事关系。他身上有一种天然的学术气质:敏锐、勤奋、有灵性。在见证其学术成长的过程中,我也在不断地收获着教书育人的快乐。期望袁康博士不忘初心,在学术之路上砥砺前行,取得更加骄人的成绩。

是为序。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017年5月24日于珞珈山

摘要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愈益成为掠夺和贪婪的代名词,民众对金融业的不满和敌意潜滋暗长。以“占领华尔街”运动为代表的批判浪潮引发了整个社会对于金融发展和社会公平关系的省思。传统的金融学和金融法学总是受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思维范式的局限,并未充分认识到金融公平作为金融市场和金融法制的基本价值应有的地位和内涵,更没有探讨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金融公平。随着金融公平理念的勃兴,金融市场活动公平进行与金融资源公平配置及其与经济正义和社会公平的联系更加受到重视。

金融公平理念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其勃兴存在着理论上的必然性。随着金融功能理论的不断发展,对金融功能的认识开始从纯粹的经济方面的基础功能拓展到包括财富分配在内的衍生功能。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发展理论开始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拓展到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并且认为金融可以而且应该能够消除经济和社会上的不平等并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同时,发端于公平正义思想和经济正义理论的金融伦理学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作为研究的首要内容,将金融公平作为金融伦理中最为核心的价值和内涵,从而通过道德伦理修正金融学的纯粹工具理性,使金融体系的运行流淌道德的血液。此外,就金融学本身而言,金融公平与金融效率并不是决然对立的,强调金融公平并不意味着对金融效率的放弃或者牺牲,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并增进金融效率,通过维护金融体系公平运行,可以增强市场有效性,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即便金融本质上是强调效率的逐利游戏,却并不妨碍我们以金融公平理念来使充满铜臭的金融体系变得更加温情,更加有利于创造更好的社会。

金融公平这一概念包括了三个方面的维度,即公平进入金融市场、公平进行金融交易和公平分享金融福利。第一重维度是基于机会公平,要求各类主体平等地获取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机会和资格,使金融服务需求者能够不受排斥和歧视地公平获取金融服务,使金融服务供给者能够公平从事金融营业。第二重维度是基于过程公平,即金融交易双方地位能够平等地基于合理价格、公平对等的权利义务分配以及公平的市场规则完成交易全过程。第三重维度是基于结果公平,即要畅通各类主体参与金融福利分配的路径并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调节个体福利的分配并提升社会整体金融福利。

金融公平理念只是描绘了一幅理想图景,而实现金融公平的路径却是多样的。然而凭借市场规律自发调节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路径存在着市场失灵的固有缺陷;依靠金融市场主体道德自觉和自我约束的道德路径存在着缺乏硬性约束的先天不足,仰仗政府通过金融政策来调节金融资源配置的政策路径存在着缺乏稳定性和长效性的现实弊端,因此遵循法治原则制定法律以规制金融体系公平运行的法律路径是金融公平实现的最优路径。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需要厘清法律与金融互动的内在机理,把握主体、结构、行为、工具这四个要素,突破主体能力、金融结构、市场行为和法律制度等四个方面的重点障碍,综合采用赋能、强制、激励、调控等四种调整方法科学地进行制度设计,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调整来实现金融公平。

境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在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上做出了有益的实践。以印度、南非、巴西等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面临着消除贫困和促进发展的任务,因此这些国家的实践以金融包容为重点,就小微金融、移动货币、代理银行和直接信贷等制定了法律予以规范。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金融市场则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重点,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采取了多种方法来维护金融公平,为我国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提供了有益借鉴。处在新兴加转轨时期的中国金融市场同时面临着促进金融包容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双重任务。尽管我国采取了诸多制度应对,但是依然存在着金融公平相关法律制度层级较低和法律化程度不足、金融公平具体目标在各类制度中反映不均衡、过于依赖外部约束忽视主体能力提升、调整方法具有浓厚的干预色彩和管制思维等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我国需要遵循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基本原理,借鉴境外金融法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并探索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具体路径。首先,要通过金融法理论和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化,提高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针对性、全面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具体而言就是要将金融公平确立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健全和完善金融公平法律制度体系,提高金融公平法律制度的层级,合理运用金融公平法律调整方法。其次,要立足于提升主体能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市场主体的金融素养,确认和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权利和相关团体的法律资格。再次,要通过完善政府干预的相关制度,优化金融结构。具体而言,就是要放松金融管制,建立市场化的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推动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法制化,鼓励和保障金融创新;适度干预调控,规范政府在金融结构优化中的直接参与,促进政府在金融结构优化中的间接调控;消除金融垄断,打造竞争性金融机构群体,完善金融反垄断体制。最后,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市场行为,通过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和推动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法律化,使金融市场主体按照公平原则实施市场行为。

关键词:金融公平 法律制度 主体能力 金融结构 市场行为

Abstract

Since the financial crisis of 2008,the financial market has become synonymous with plunder and greed.The unsatisfactory and hostility of the public for the financial system keep growing.The wave of criticism,which the“Occupy Wall Street Protest”is the upsurge,has triggered the widespread rethink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social justice.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finance and financial law is limited by the paradigm of balancing financial security and financial efficiency,which does not pay sufficient attention to the concept of financial justice,let alone the approach to it.With the booming of financial justice,the fairness in financial activities and the equity in financial resource distribution have been increasingly concerned.

Because of the profound theoretical foundation,it is not by accident that the idea of financial justice flourishes.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financial functions,the interpretation of financial functions has expanded from the basic functions in the purely economic aspect to the derivative functions such as income distribution in a social aspect.After 1990s,financial development theory has evolved fr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social justice.Scholars addressed that the financial market has the 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to diminish the inequality and maximize the overall social welfare.Meanwhile,the financial ethics,which is originated from the justice doctrines and economic justice theory,has taken financial justice as the core value in the financial market.Furthermor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inance,financial justice and financial efficiency are not radically opposite.Emphasizing financial justice does not mean the sacrifice of financial efficiency,but to some extent,can enhance financial efficiency.Therefore,even though the financial market is essentially a profit-driven game,but that does not prevent us from making the mammonish financial market becoming humanistic and contributing to a better society.

The concept of financial justice includes three dimensions,namely equal access to financial market,fair conduct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nd equitable share of financial welfare.The first dimension is based on equal opportunity,which requires all kinds of people and entities are entitled with the same opportunities and eligibility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tivities of the financial market.People who demand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re able to make without exclusion and discrimination and entities can provide financial service without unreasonable control and barriers.The second dimension is based on a fair process,which means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re conducted in equal statues,reasonable price,equitabl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fair market rules.The third dimension is based on the equitable result,that is,to adjust the distribution of individual well-being to make everyone can benefit from the financial system,and improve the financial welfare of society as a whole.

The putting forward of the idea of financial justice is setting up a goal,which has a variety of way to reach.However,the Market Approach,which relies on the market mechanism to adjust spontaneously,has the drawbacks of market failures.The Morality Approach,which anchors hope on market player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self-declines,lacks of rigid restriction to moral hazards.The Policy Approach,which uses the regulatory policies to intervene the operating of financial system,does not have the stability and legitimacy.So the Legal Approach,which use the legal institutions to regulate the financial system under the rule of law,is the optimal path to achieve the goal of financial justice.The Legal Approach to financial justice must be found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law and finance.There are four key factors affect the financial activities and distribution of financial resources,which are capability,financial structure,market conduct and legal institution should be addressed.The legal institutions can adjust the capability,the market conduct and financial structure through various methods,such as empowerment,constraint,incentive and regulation.Thus,the essential of the Legal Approach is to comprehensively use the four methods to carry out the legal system design and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etter legal institutions to fulfill the financial justice.

In abroad,both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impressive practice on the legal approach to financial justice.For the emerging markets such as India,South Africa and Brazil which facing the main task of poverty reduction and development,they focus on the financial inclusion as the major goal and have passed laws to regulate the micro-lending,mobile money,correspondent banking and direct credit in order to make the more equal access to finance and share of financial welfare.For the mature financial market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has a well developed financial system,the main task is to maintain the well performance of the financial system.The United States has passed a series of acts to perfect the financial conduct and protect the financial consumers.For China which in a emerging and transitional period,financial inclusion and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re the dual tasks in present.Although a bunch of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have been made,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problems such as the low level of norms,the imbalance of objectives of financial justice,the ignorance of capabilities and over-rely on th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etc.

In these backgrounds,it is important for China to follow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legal approach to financial justice,draw lessons from the legislation effort of foreign countries,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Chinese financial market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specific path to achieve the financial justice.Firstly,the rule of law should be applied in the financial market and the legal system needs to be improved,which means to take financial justice as the principle and core value of financial law,to supplement the justice-oriented legal institutions,to reduce the flooding department rules and to apply diversity legal regulative methods.Secondly,it is urgent to make laws to empower the vulnerable communities,which means to build and improve capabilities,to confirm the legal statues of self help groups and to protect the entitlement and rights of vulnerable market participants.Thirdly,th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needs to be regulated in order to optimize the financial structure.Specifically,the financial law ought to adjust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n financial market,establish market-orien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entry and exit system,promote market-oriented interest rate formation mechanism,encourage financial innovation; moderate regulatory intervention,eliminate monopoly on financial market.Finally,the behavior of market participants can be better restricted and guided to follow the fairness rule through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In this regard,we can strengthen the financial conduct supervision on one hand,and promote the legislation of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make the moral requirement to legal obligations on the other hand.

Key words:Financial Justice; Legal Institution; Capability; Financial Structure; Market Conduct

绪论

当人没有了远见,便会走向麻木与毁灭。银行家们已经从人类文明的神殿上跌落,我们需要用古老的真理来重建这座神殿,这就需要我们把社会价值看得比金钱利益更高贵。——富兰克林·罗斯福

金融并不只是富人的游戏,也是穷人生存和发展之必需。金融并不只是意味着对利益的追逐,还应具备对社会公平的观照。理想的金融体系,应当既能够从经济功能的层面实现资金效用的最大化,也能够从社会功能的角度促进财富公平分配和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成熟,以及经济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将金融效率奉为圭臬的传统理念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金融体系的公平运行日益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待,以金融市场公平进入、金融交易公平进行和金融福利公平分享为基本内容的金融公平理念应运而生,金融公平开始成为与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并列的价值目标。然而,金融公平的实现并非仅凭市场机制自发调整即可完成,亦不能只寄望于金融市场主体的道德自觉,还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有效规制。因此在这个层面上,从法律制度运行的逻辑来探讨金融公平的实现路径显得尤为必要。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体系也逐步健全壮大,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金融市场规模快速增长,金融业态不断完善和创新,市场融资余额屡创新高,金融体系作为国民经济命脉的地位日益强化。然而,我国金融体系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不均衡的问题,导致了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市场活动中不公平现象的存在,诸如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城乡二元金融结构、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欺诈盛行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严重制约着金融体系的公平运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功能的有效发挥。就当前中国的金融体系而言,政府对金融市场的严格管制导致了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阻碍了金融市场的自由进入,扭曲了资金价格的形成机制,导致了金融结构的失衡;金融机构和强势主体往往凭借其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和专业技能在金融市场上倾轧中小投资者以攫取巨额财富,欺诈和操纵等不公平的金融交易盛行,投资者保护在强劲的逐利动机下往往被漠视,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金融“富贵病”日益凸显,穷人、中小企业等弱势主体以及农村等欠发达地区往往被排斥在金融体系之外,相应的主体和地区不能公平分享金融发展的成果。

我国金融市场的公平性问题正日益受到重视,从金融体系改革的顶层设计到金融市场运行实践,无不反映着政府和市场对于金融公平的共同追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开篇阐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这一指导思想是对包括金融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事业的总体指引,未来金融改革也将贯彻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发展成果惠及全民、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等基本思想。在金融市场改革的具体实践中,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通过发展小微金融机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途径,通过合理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向弱势市场主体倾斜配置都反映了金融政策对公平的期待与追求。同时,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得到了显著的改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4)》,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稳定增长,截至2014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贷款余额19.4万亿元,同比增长12.4%,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为23.2%,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14年底,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从2009年的2945个减少到1570个,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覆盖面逐步扩大。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也不断地冲击着传统金融市场格局,以众筹融资、P2P、移动支付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也极大地提升了金融公平程度。同时,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以及投资者保护问题更加重视,不断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力度。然而,这些着眼于改善金融市场公平性的实践,都是基于政策引导和市场自发完成的,在当前而言还亟须按照法治路径来实现常态化。因此如何从制度建设和行为规范的法律角度实现金融公平,是当前中国金融法需要研究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

本选题立足学科前沿,回应社会重大关切,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也具有相当的实践价值。本选题的理论价值在于以下三点。①系统性地构建和完善金融公平理论体系,奠定了金融公平的理论基础。随着金融学界和法学界对于金融市场公平问题的关注持续升温,金融公平理念开始成为金融学和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议题。然而,金融公平相关理论的研究尚处在萌芽阶段。一方面理论界对金融公平的论证还不充分,金融公平理念的合理性依然存在着争议;另一方面金融公平的范畴和基本内容还没有获得充分完整的认识。本选题将金融公平理论作为研究的起点,从金融功能理论、金融伦理理论、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之间的互动等角度充分挖掘金融公平的理论基础,论证金融公平作为金融市场和金融法的价值目标的合理性和应然性。同时,本选题对金融公平的三个维度进行全景式分析,廓清金融公平的内涵和基本要求,从而实现金融公平理论的体系化构建。②针对性地剖析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内在机理,为探索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路径提供了理论准备。本选题通过对比市场、道德、政策和法律等四条路径,指出法律路径是实现金融公平的最优选择。同时,基于主体能力、金融结构、市场行为和法律制度等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关键要素,探讨金融公平的法律调整方法,超越了当前对于金融公平的探讨仅限于哲学、伦理学层面的瓶颈,尝试从多元化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探索实现金融公平的法律路径。本选题从法律运行的一般规律和法律调整的基本方法将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路径予以具体化,通过有效的理论指引和制度建议使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从抽象的、零散的、随机的制度完善变得有章可循。③综合性地将改善金融市场公平性的理论和实践提升到金融公平原则的层面,以金融法律基本原理的视角分析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具体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金融法基础理论。本选题将宏观的金融结构、微观的金融市场活动统合到法律调整的框架下,将普惠金融、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具体问题都归于金融法制的体系化完善的视野之中,从金融的社会功能、金融福利、金融市场主体能力等新的角度来探讨金融法制和金融法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金融法基础理论的深化和创新,扩展了金融法体系的范畴和疆域。

本选题的实践价值在于以下三点。①有利于为我国金融法制变革提供科学化的指引,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增强金融法律制度对金融公平的维护和促进作用。一方面本选题的研究能够增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金融公平的认识,将金融公平理念贯穿到制度建设和市场实践之中,使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更好地体现金融公平的原则,落实金融公平的要求,实现金融公平的目标;另一方面本选题的研究能够使金融法律制度更加科学、精准、有效地对金融结构和金融市场活动进行调整,提高金融立法的科学化水平和实效,从而实现我国金融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②有利于改善我国金融市场公平状况,提高金融市场公平性程度。本选题对于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具体路径研究,能够推动利用法治方法提升金融公平的实践,进一步完善金融结构,规范金融市场活动,促进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金融市场的公平运行,从而能够有力地保障普惠金融的发展,实现金融包容,同时对金融市场欺诈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③有利于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本选题的研究能够在提高金融公平的基础上,通过金融社会功能的发挥以及金融发展对社会公平的推动作用,使金融市场通过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协调区域发展,推动环境保护,利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面实现。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金融公平既非传统金融学经典中的原生理论,亦不属于任何社会科学门类中的固有概念,而是在长期以来的金融学、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以及金融体系运行的实践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不断互动和回应过程中生成的全新理论话语。金融发展的社会公平效应的发现改变了传统思维中对金融的经济功能的过度迷恋,成为金融公平理论的起点,将金融体系的研究拓展到金融的公平诉求。以金融市场公平性为基石的普惠金融、金融伦理的研究与实践催生了金融公平理念的正式提出,从而激发了对金融公平实现路径的研究。(一)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金融公平理论研究的起点

对金融公平的研究肇始于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的互动。自金融发展理论产生伊始,人们大多把目光聚焦于金融发展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Beck和Levine等认为金融市场能够促进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和经[1]济的增长。而随着金融学界对金融社会功能的日益重视以及相关研究的推进,金融发展与不平等(Inequality)以及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成为研究的热点,其中最为集中地体现在收入分配方面。Greenwood和Jovanovic率先揭示了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一国经济发展的初期,金融发展将会扩大收入差距,但从长期来看,随着收入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成熟,更多的人开始进入金融市场,收入差距会逐渐缩小,直至收敛到平等水平,即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关[2]系服从“库兹涅茨效应”的倒U形的轨迹。Galor和Zeira认为完善的金融市场才是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导致收入差距缩小的前提。[3]Clarke等用全球数据对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4]析,认为金融发展会显著降低一国的收入分配差距。还有学者更是运用99个国家从1960年到1999年的数据来分析金融发展与减轻贫困之间的关系,其实证研究结论显示,金融发展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并有[5]利于缩小贫富差距。通过微型金融、政策性金融等方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充足的金融服务供给,可以为这类人群提供赖以发展的资金流和其他金融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孟加拉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从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的实践中探索了小额信贷对于穷人脱贫的积极效果,认为金融可以在实现盈利的同时发挥减贫和消除不平等的积极社[6]会作用。亚洲开发银行(ADB)的研究也表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地[7]向贫困人口提供微型金融服务能推动全社会的进步。联合国也一直在关注和研究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对于消除贫困和促进发展的作用,并且致力于推动普惠金融体系以消除不平等,促进社会公

[8]平。(二)金融体系的公平诉求——金融公平理论的酝酿

当金融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效应得到充分认识,人们开始反思现有金融体系自身的公平秉性,从而在金融结构、金融伦理以及金融制度等层面寻求改造和完善金融体系,以保证金融市场发展能够真正推动社会公平。Hersh Shefrin和Meir Statman对伦理、公平、效率和金融市场进行了体系化的研究,他们认为对金融市场公平性的重视不一定会减损市场效率,公平既是经济伦理需求,又是维护市场效率的基

[9]础。金融伦理学家博特赖特认为,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有效性,但是只有当人们对市场的公平性具有信心时,市场才是真正[10]有效的。金融伦理学的发展以及对金融伦理的重视,其目标就是纠正金融市场主体过度逐利的倾向,避免欺诈、操纵、信息不平等、谈判力量不平等以及无效定价。当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时,金融对于人权保护以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也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人们开始思考金融市场如何服务于创造更好的[11]世界。美国金融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希勒(Robert J.Shiller)明确指出:“金融并非为了赚钱而赚钱,金融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其他的目标,即社会的目标……金融有足够的潜力为我[12]们塑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世界。”王曙光围绕金融发展理论,专注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原因和制度建设,对于农村金融、系统性负投资、金融伦理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强调了金融体系运[13]行中的公平性以及社会性。单玉华认为金融活动的公平性是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基本金融服务覆盖面小、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金融发展成果分享不均等问题都影响着金融活动的公平性。在现代金融建设中,关注金融活动的公平性,既是对金融活[14]动的伦理关注的考量,也是金融活动自身完善的表现。

在这一阶段,法学界也开始研究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公平性。Emma Jordan从种族、性别的角度对经济公平进行了[15]研究,公平获取金融服务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论题。也有学者在后危机时代反思传统金融市场过度杠杆化、金融工具复杂化和风险转[16]移投机等道德失灵中开始研究伊斯兰金融对于社会公平的保障。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教授Robert D.Cooter在研究法律如何消除贫困的过程中,关注到了穷人因缺少抵押物而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而银行信贷等正规金融服务的缺失导致穷人难以摆脱贫困泥淖,他因此认为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促进正规金融和合作金融发展专门适用于穷人的小微金融,其中包括确认穷人基本财产权利以及在[17]金融市场的应用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等。长期担任美国金融智囊的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教授Michael S.Barr则研究了包括住房贷款、个人破产、居民没有银行服务等问题,并提出了良好的金融监管能使市场更好,倡导通过三个途径帮助家庭获得财务稳定:提高个人金融能力、推广技术以提升所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取得、实行有效的消费者保护[18]措施。

在中国,程蓓认为要增进金融服务公平性,需要加强信贷公平、社区再投资以及政策性金融立法,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组织体系,营[19]造公平开放的信息环境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邢会强对金融富贵化趋势进行了批判,指出金融体系得了“富贵病”,存在嫌贫爱富[20]的倾向,不能为穷人提供金融服务。邢的研究前瞻性地提出了问题,但既未分析金融公平的必要性及其基本内涵,亦未就如何从法律角度实现和维护金融公平提出明确建议。周仲飞教授开始从法律的视角切入金融公平范畴中的金融包容问题,他指出未来金融法改革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管实践均应充分考虑金融包容,并且以银行法的视角从监管目标、银行社会责任以及审慎监管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提高金融包容应与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共同作为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同时可以通过银行社会责任的法定化来强制实施,保障公众获得生命线性银行服务的法定权利;此外还应该从激励相容和成本效益监管原则出发,必须对提供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监[21]管,以此提高我国的金融包容程度。于春敏则从金融服务公平获取的角度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公平金融服务获得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具有获得金融服务的平等权利,金融消费者公平金融服务获得权的缺失是导致金融排斥的直接原因。要实现公平金融服务获得权,需要将金融机构均等化服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突出重点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可获得水平,通过立法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并推动中小金融机[22]构的发展,同时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冯辉则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出了企业的公平融资权,并且认为公平融资权的法律构造需要对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型金融进行结构性调整,以放松金融管制和消除金融垄断推动竞争性商业金融的发展,建立贷款申诉制度以畅通救济途径,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定位并确立差异化监管标[23]准,放开合作金融的限制以实现市场化互助自给。尽管以上研究已经进入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核心领地,但并未站在金融市场全局和金融公平的整体概念的视角进行系统性的研究。马建霞以信贷服务为中心对普惠金融促进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提出通过相关制度构建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通过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组织完成普惠金融的目标,同时积极倡导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鼓励其向社会企业发展。[24]其研究一方面只是对作为金融公平原则个别方面进行的研究,并未涵盖金融公平的整体内容;另一方面虽然进行了制度设计,但并未分析出促进普惠金融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三)金融公平概念的形成与实现路径——金融公平理论的系统化

当金融体系公平诉求的研究开始成为金融学、金融伦理学以及金融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金融公平的概念也就呼之欲出了。Larry Kirsch和Robert N.Mayer记录了Dodd-Frank法案出台以及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设立的过程,对消费者联盟、公民权利、公平信贷等话题进行了讨论,并且首次在英文文献中明确提出了金融公平(financial [25]justice)的表述。在中国,金融公平的法学研究刚刚起步。丁灿、许立成、徐志坚等指出金融公平是指在金融活动中,每个主体的金融权利都是平等的,在机会均等的竞争环境下形成有序的金融秩序,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社会福利最大化。构成金融公平的本质在于构建和谐的金融秩序,原则在于保护个人正当的金融权益,目标在于实现金融[26]资源配置社会福利最大化。张书清从伦理学、经济学和法哲学的角度论证了金融公正理念的确立依据,认为金融公正理念包含的金融权利的平等优先原则、权利义务的实质对等原则和弱势主体的差别对待原则是金融公正理念的构成要素,在现代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正向建构功能的同时,需要以金融公正理念统筹协调现代金融及其制度的内在冲突,现代金融法亦需要以金融公正理念作为价值取向与功[27]能定位。但这些对金融公正的论述局限于从金融学、伦理学以及金融法理念的角度,并未提出明确的法律实现的制度路径以及金融法的完善。

当前在国内法学界对金融公平进行系统性研究的学者主要是冯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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