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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8 12: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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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庆凯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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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书思索集

辞书思索集试读:

前言

1979年以来,我以自己的辞书工作实践为基础,陆续发表了数十篇关于辞书的文章。既有辞书编纂经验教训的概括和总结,又有辞书学理论问题的探讨和论辩,也有对伪劣辞书及其代表人物的奇谈怪论的揭露和批评。这次编辑本书,我从其中选用了一半左右,另有一些未曾发表的新作。编辑本书的过程,是一个再学习、再思考、再研究的过程。我用今天的眼光审视旧作,认为有保留价值的才予以结集,并作必要的修改补充,直至重写。同时,发现有应写、可写而未写的,就加写若干篇。

辞书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对辞书学的议论和阐述,理应密切联系辞书编纂的实践,并有益于辞书编纂的进步。我力求从实际出发,具体地说,就是从实际编纂的经验出发,从实际存在的问题出发,从实际运用的需要出发。我反对一切脱离实际的空论。

辞书学又是一门新兴科学。许多问题都才开始探索,人们的认识正处于由粗到精、由浅到深、由非到是的发展变化过程中。我也是如此。所以对自己过去所写的文章,有些要舍弃,有些要修改补充,有些要重写,必要时还要做自我批评。为了分清是非,探求真理,我也有所争辩。虽然众说纷纭是难免的、正常的,但在同一个问题上,在互相矛盾的意见中,真理终究只有一个。

十多年来伪劣辞书在我国泛滥,是一个严重的消极文化现象。我较早参与揭批伪劣辞书,并且一直坚持了下来。这场斗争,对扫除祸国殃民的精神垃圾,对辞书事业的健康发展,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书中有一批文章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场斗争。

编入本书的33篇文章,分为四编:

概论编

、专科词典编、《辞海》编、祛邪编。从这些类目和各类的篇目可以看出,本书在辞书学广泛的范围中仅涉及有限的一些方面。我只就自己有所为、有所思、有所得者著文,不求面面俱到,不作泛泛之论,唯求实实在在地说清楚若干问题,以期有助于辞书质量的优化、辞书研究的深化和辞书园地的净化。拳拳之忱,如能略有成效,我将深感欣慰。至于书中的缺点错误,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目前出版学术著作很不容易,尤其是像辞书学这样的小学科的著作,因读者面窄,销路不广,更难以出版。幸承复旦大学出版社贺圣遂社长、高若海总编辑大力支持,本书才得以问世。谨向他们表示由衷的谢意和敬意。同时,我也要深切感谢老领导巢峰同志,老朋友周明监、虞仰超、秦振庭诸位同志对我编辑出版此书给予多方鼓励和帮助。陈毅诗云:“知我二三子,情亲转无言。”我只能把他们的珍贵友谊永远铭记在心中。徐庆凯2007年7月概论编

辞书学的独立性

当今之世,辞书学究竟仍旧从属于语言学,还是已经独立于学科之林?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辞书学的性质、内容、地位和发展,是辞书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

如果像某些学者所论定的那样,辞书学至今仍是语言学中的一个分支,甚至只是词汇学中的一个部分,那么它的性质和内容就不能不为语言学甚至词汇学所局限,它在科学体系中就只能处于很低的层次,它的发展势必受到严重的束缚。只有确认辞书学已经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断定它既与语言学有密切的联系,又超越了语言学的狭隘眼界,才能从各种辞书(包括字典、语文词典、双语词典、专科词典、百科全书等)所涉及的广泛领域,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辞书编纂的原则、方法和历史,从而创造辞书学繁荣兴盛的广阔前途。

一、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辞书学的独立理有固然

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辞书只是或主要是字典和语文词典,对它们的研究也只是或主要是从语言学的角度进行的,因此处于萌芽状态的辞书学只能孕育于、依附于语言学而不可能取得独立的地位。但是这种情况不可能一直保持下去,随着辞书的品种日益增多,范围日益扩大,对辞书的研究也超越语言学的界限而趋向于多角度、全方位,辞书学的独立就不可避免了。

辞书学独立的根本原因是它的研究对象和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不同——简言之,辞书学研究辞书,而语言学研究语言。正因为如此,所以尽管辞书学一度依附于语言学,但是它迟早要摆脱从属地位,独立门户。《矛盾论》说得好:“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我以为这就是辞书学独立的根据所在。

类似的情况,在科学史上屡见不鲜。即以语言学而论,它就曾经和其他各种具体科学一起,被包括在哲学之中。随着这些具体科学的发展,它们陆续从哲学中分化出来而成为独立的科学。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各种具体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形形色色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思维现象,而哲学的研究对象则是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所以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各种具体科学包容在哲学之中的状况迟早要改变,后来果然改变了。

有的论者认为,辞书学作为语言学的分支学科,正如语音学、词汇学、语法学作为语言学的分支学科一样;语音学、词汇学、语法学不会从语言学中分化出去,辞书学也不应从语言学中分化出去。其实,辞书学和语言学的关系,完全不同于语音学、词汇学、语法学和语言学的关系。语音学、词汇学、语法学所研究的语音、词汇、语法,都是语言的某一个方面,所以语音学、词汇学、语法学始终是而且不能不是语言学的分支学科。辞书学研究的辞书,不是语言的一个方面,辞书和语言的关系,是应用和被应用的关系。既然辞书学的研究对象和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一度依附于语言学的辞书学就迟早要分化出来。

有的论者认为,“辞书学以‘辞(词)’为研究对象,与语言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同语言学分庭抗礼”(《辞书研究》1990年第4期第5页)。此说令人大惑不解。辞书学的研究对象怎么会是“辞(词)”呢?按照《语言学百科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75页上的说明,以词为研究对象的有词汇学、构词学、词法学、句法学等学科,然而没有辞书学;又据该书第618页上的说明,辞书学的研究对象是“各种辞书(包括字典、语文词典、专科词典、百科词典、百科全书等)的性质和类型及其编纂原则和技术”。这是语言学界的一般见解。由此可见,上述说法即使在语言学界也通不过,更不用说辞书学界了。辞书学不研究辞书,还有什么可研究的呢?反过来说,辞书不由辞书学来研究,还由哪个学科来研究呢?

现在且以国内公认为有代表性的两部词典学概论来看一看,辞书学到底以辞书为研究对象还是以“辞(词)”为研究对象。

胡明扬等的《词典学概论》共分12章,标题如下:《词典的功用和要求》、《词典的类型》、《词典的编纂简史》、《词典编纂的组织工作》、《单语语文词典的资料》、《单语语文词典的选词》、《单语语文词典的注音》、《单语语文词典的释义》、《双语语文词典的资料和蓝本》、《双语语文词典的词条组织》、《词典的体例》、《词典的编排法》,最后还有一个结束语,题为《词典编纂工作的展望》。显而易见,此书从头至尾,始终以词典为研究对象。对此,作者自己有清楚的说明:“词典学是以词典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词典学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研究词典:第一,有关词典的一般理论,包括词典的功用和要求、词典的类型、词典编纂史等。第二,词典编纂法,包括词目的选定、释文的撰写、词条的编排以及编纂的组织工作等。”

黄建华的《词典论》共分七章,标题如下:《词典与词典学》、《词典类型》、《语文词典》、《词典的宏观结构》、《词典的微观结构》、《释义》、《双语词典》。最后也有一个结束语,题为《关于未来词典的畅想》。同样显而易见,此书从头至尾,也以词典为研究对象。对此,作者也有清楚的说明:词典学,“一望而知,这就是以词典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他还指出,词典学的研究内容,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词典史研究,包括对历史上的词典的考证以及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考察词典发展史。

第二,词典理论研究,论述词典的性质、结构、类型、各种词典的特点和功用,也包括阐发新型词典的编纂原则、探讨邻近学科对词典发展的影响等。

第三,词典以及词典学的比较研究,包括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共时比较和历时比较、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等等。

第四,词典编纂法研究,即对实践的研究,包括词典的总体设计、编纂组织工作、审读制度、蓝本资料的利用等等。

第五,词典编纂工艺研究,例如:自动化方法的探讨、语料库的应用、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编纂工艺的革新、电子词典、网络词典等非书本式的新型词典的研究等等。

客观存在的辞书学(或词典学)就是这样的。而所谓“辞书学以‘辞(词)’为研究对象”是毫无根据的,企图以此为理由把辞书学划到语言学范围里去,显然犯了论据失实的逻辑错误。

至于说辞书学“与语言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当然是真的。但是“千丝万缕的联系”不等于从属关系,为什么“与语言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就“不能同语言学分庭抗礼”呢?事实上,“与语言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又“同语言学分庭抗礼”的学科有很多。逻辑学就是一个,传播学又是一个,辞书学也算一个。

另一位论者说:“语言符号从本质上来说也是种信息符号,语言研究就是对这种符号系统的研究,辞书编纂也是研究处理符号系统。所以,从客观上来说,语言学与辞书学不仅有相同的研究对象,还有相似的原理。”(《辞书研究》1990年第4期第28页)这位论者用“信息符号”、“符号系统”做中介,干脆把辞书学的研究对象和语言学的研究对象等同起来了。他既混淆了“辞书编纂”和“辞书学”,也混淆了“处理对象”和“研究对象”。辞书编纂要“处理符号系统”,或如他在另一处所说,“处理词汇、文字”,这和辞书学要研究辞书编纂的规律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以概念的混淆为前提推出辞书学与语言学的研究对象相同的结论,已经犯了逻辑错误,由此断言“辞书学从属于语言学”,更令人无法理解——既然研究对象之间是相同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学科之间的从属关系又从何而来呢?

二、辞书学要应用语言学的理论,不能成为辞书学从属于语言学的理由

有的论者以(辞书)编纂法的原理是语言学有关理论的应用”为理由,主张辞书学“应该归入应用语言学的范围”(《辞书研究》1990年第4期第29页)。

辞书编纂法的原理在某些方面确实应用了语言学的理论,但是应用的范围和应用的程度都有限,至少不占主导地位。即使在语文辞书的编纂中也是如此,在专科词典、百科全书的编纂中语言学理论所起的作用就更是次要的了。而那位论者却把辞书编纂法的原理归结为语言学理论的应用,其以偏概全显而易见。

辞书编纂法的原理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一系列编纂原则。现在我举出一些编纂原则来看一看它们是不是语言学理论的运用。

政治性原则。在我国,无论编纂什么辞书,都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不能损害我国的主权,不能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这是语言学理论的应用吗?当然不是。

客观性原则。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选词释义,都不能以个人的好恶为标准,不能以个人的是非为是非。对于有代表性的不同观点,都要向读者介绍,不加褒贬。对于人物的功过得失,一概如实叙述,既不能颂扬有加,也不应乱扣帽子。这是语言学理论的应用吗?当然不是。

知识性原则。根据辞书的不同类型,适当地介绍词目所包含的知识,不能有重大的缺漏。例如义项要完备(在该词典的主题和类型的范围之内),不能顾此失彼,尤其不能丢掉主要的义项。又如对于思想家、科学家、文艺家等人物,生平经历和学说贡献两个方面都应择要介绍,不可偏废。这是语言学理论的应用吗?当然不是。

科学性原则。一切内容都要准确无误。观点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故;资料要经过核实,并尽可能运用第一手资料、权威的资料、新颖的资料;分类编排也要合乎科学体系。在编纂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都要严格地遵守逻辑。这是语言学理论的应用吗?当然不是。

统一性原则。选词要有统一的原则,释文要有统一的格式。全书所有条目,观点要统一,资料要统一,体例要统一,用语要统一,技术规格也要统一(如历史纪年的标注法、数字的写法——用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参见条的写法等等)。这是语言学理论的应用吗?当然不是。

以上所说的编纂原则,大概已经涉及辞书编纂法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辞书)编纂法的原理是语言学有关理论的应用”之说,实在是没有什么根据的。

但是,有的论者似乎觉得光讲“语言学理论的应用”还嫌不够,特地在“应用”前面再加上“全面”二字。其言曰:“词典学之所以成为词典学,就因为词典的词目是通过语言单位而承载信息,它的词条是通过语言而提供信息,它的编排是利用语言的形音义体系使之有序化。总之,它是语言学理论的全面应用。”由此得出结论:“词典学只能是应用语言学的分科。”(《辞书研究》1991年第1期第50页)

对此,我认为可以指出以下四点:

第一,语言不等于语言学,应用语言不等于应用语言学理论。语言是思想的物质外壳,只要思考、说话、写作都得应用语言,儿童说话就是应用语言,这显然不是语言学理论的应用。词典应用语言,为什么就是语言学理论的应用呢?当然,如前所述,编词典在某些方面是要应用语言学理论的,但这是由词典和语言的特殊关系决定的,并不是由词典要应用语言的事实推断出来的。

第二,词典不等于词典学。词典是词典学的研究对象,却不是词典学本身。正如动物是动物学的研究对象,却不是动物学本身一样。然而,请看:“词典的词目是通过语言单位而承载信息,它的词条是通过语言而提供信息,它的编排是利用语言的形音义体系使之有序化。”这几句话明明白白是针对词典而言的,但这几句话的上文却是“词典学之所以成为词典学,就因为”!词典要应用语言,怎么会成为“词典学之所以成为词典学”的理由呢?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说穿了,这不过是用混淆概念的手段来为词典学从属于语言学的观点制造论据而已。当然,这样的论证方式是不合逻辑的。

第三,“它是语言学理论的全面应用”中的“它”指的是什么?不明确。由“词典的词目……它的词条……它的编排……”等句看来,“它”指的是词典;而由“词典学之所以成为词典学”看来,“它”指的又是词典学。但无论“它”指的是词典还是词典学,这句话都不能成立,词典不是语言学理论的全面应用,词典学也不是语言学理论的全面应用。

第四,“语言学理论的全面应用”是什么意思?可以有两种理解:其一是,语言学的全部理论都在词典或词典学中有所应用;其二是,词典或词典学的一切方面都要应用语言学理论。无论哪一种理解,都不符合事实。就第一种理解而言,语言学理论应用到词典或词典学中的,只是很有限的一部分,远非“全面”。且不说心理语言学、神经语言学、类型语言学、人类语言学等语言学分支和词典或词典学没有什么关系,即使语音学、语法学、词汇学等和词典或词典学有关的语言学分支,也只有一部分在词典或词典学中有所应用。以语音学为例,其中研究发音动作(生理现象)、语声特性(物理现象)、听感(心理作用)等方面的内容,都和词典或词典学不相干。就第二种理解而言,在词典或词典学中应用语言学理论之处,也很有限,同样谈不上“全面”。上文已就编纂法原理为例讲过这个问题,可见一斑,此处不再赘述。总之,“语言学理论的全面应用”之说,实属以偏概全,由此得出辞书学从属于语言学的结论,未免违反逻辑。

另有一位论者更语出惊人。他不满足于“语言学理论的应用”等说法,竟断言:“从本质上说,辞典是微观语言学著作。”(《现代辞典学导论》第12页)这是一个全称判断,就是说,一切词典都是微观语言学著作。他还分门别类对此作了说明。如说,“专科辞典、百科辞典以及百科全书通过提供有关专科术语的意义解释和有关知识,帮助读者凭借自己已经掌握的普通词语去理解专门术语、科技术语,拓展知识领域或增加知识深度。”(同上)且不论其中种种不确切之处,我只提出一个问题:就微观语言学而言,这种说法岂非离题太远?据《语言学百科词典》第615页介绍,微观语言学是“对语言系统本身所进行的研究,在对语言材料进行直接分析的基础上,研究语言系统内部的对立、各种联系和关系”。由此看来,他对专科词典和百科全书所作的那些论述,实在和微观语言学不相干,尤其是不以语言学为对象的专科词典和百科全书。但他却从上述虚假论断出发,作出推理:“既然我们说辞典是微观语言学著作,那么说辞典学属于语言学,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就应该是无疑问的合乎逻辑的结论了。”(同上书第13页)然而事实上,他从假前提推出的结论也是假的,这才真正是毫无疑问的。

三、由于实践的发展,辞书学的独立已经成为事实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肯定和否定辞书学独立性的两种意见,究竟孰是孰非,学术的争论虽然不可缺少,但更重要的是实践的检验。如果实践证明辞书学的独立已经成为事实,那么反对者无论是否情愿,也只能接受这个公正的裁决。现在我们就来看一看当代辞书界的实践造成了怎样的事实。

先看看国内的情况。

第一,学术研究成果累累。《辞书研究》在1979年创办,到现在已经出版了一百五十多期。以比较严格的标准,按平均每期发表论文十篇计算,总共已发表论文一千五百多篇。再加上各种社会科学刊物上发表的辞书学论文,为数更加可观。专著、文集也出了一大批。

第二,研究机构纷纷成立。据介绍,全国各地设有辞书(词典)研究所、室、中心的单位有:中国社科院、黑龙江大学、陕西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安徽大学、湖北大学、武汉大学、福建省社科院(《辞书研究》1996年第6期第32页)。专业的辞书出版社是辞书研究的生力军。其中在辞书研究上作出较大贡献的有:商务印书馆(设有辞书研究中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设有百科全书研究所)、上海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等。

第三,辞书学会独当一面。辞书学会是和语言(语文)学会并立的学术团体。1982年上海市辞书学会成立,其后安徽、福建、陕西等省的辞书学会相继成立,它们都在促进学术研究、开展信息交流、培养辞书人才等方面办了不少实事。尤其是1992年成立的中国辞书学会,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全国辞书研究的组织者,并以批评辞书界的歪风邪气和承办国家辞书奖这一破一立两件大事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尊重。它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也开展了颇有成效的活动。

国外的情况我知之甚少,只从《辞书研究》上陆续看到一些介绍,其中1993年第4期所载宋文伟的《词典学教学与研究初探》一文内容比较广泛。现将了解到的简略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辞书学的教学。以正规的大学教育方式进行系统的训练,开端于美国。1925年威廉·克雷吉最先在芝加哥大学开设词典学课程,直至1936年退休。此后相继开设词典学课程的美国大学有宾夕法尼亚大学、乔治城大学、纽约大学、得克萨斯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夏威夷大学、埃默里大学、特拉华大学等。其次是以讲习班、培训班等形式进行的词典学教学。如兹古斯塔在美国、以色列和墨西哥的一些地方主持过多次词典学讲习班和研讨会。1986年罗伯特·伊尔森在伦敦大学学院举办了十次词典学讲座。1987年起英国埃克塞特大学词典学研究中心举办词典学培训班,每年一期。

二、关于辞书学的论著。主编《词典学概论》的兹古斯塔在1968年为该书所写的前言中,列举了20种“迄今为止系统地讨论词典编纂者的经验和词典编纂工作中所贯串着的理论问题的最广博的著作”。从那时到现在的数十年中,这类著作迅速增多。20世纪90年代,我国有位学者在美国奥斯汀大学计算机网络上查得欧美有关词典学的著作已逾千种(《辞书研究》1998年第3期第124页)。1985年起《国际词典学杂志》在牛津大学出版。《词典学丛书》到1989年已出版三十余种。1989年国际词典学百科全书《词典》在柏林、纽约等地出版。

三、关于辞书学的学术组织。除南美洲外,有定居居民的各大洲均已成立辞书学会(姑且统一译名),它们是:北美辞书学会(1975年成立)、欧洲辞书学会(1983年成立)、亚洲辞书学会(1997年成立)、澳洲辞书学会和非洲辞书学会(成立时间均不详)。另外还有北欧辞书学会、印度辞书学会、保加利亚辞书学会、以色列辞书学会、(英国)词典研究中心、(日本)日中韩词典研究所、越南辞书中心、(乌克兰)哈尔科夫辞书学会、(白俄罗斯)东斯拉夫国际辞书学会等等。

以上情况说明,无论国内还是国际,现在辞书界的实践都已经形成辞书学独立门户的气候。由于辞书学的独立性问题曾经是《辞书研究》上讨论的热点,所以,《辞书研究》1996年第6期发表的纪念该刊出版一百期的文章,有好几篇都谈到这个问题。如李行健说:“通过讨论,大家似乎接受了这样一个事实,辞书的过去传统一直主要是指语文词典的编纂和研究,辞书学自然也属于语言学,甚至更具体划归到词汇学中去。可是现在‘词典’的外延已经极大地扩展了,内涵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这些变化已经成为辞书领域中不争的事实,再把辞书学依附于语言学就显然脱离现实发展了。因此,辞书学要从语言学中分立出来,也正是客观事实的发展和我们的认识顺应这一发展的结果。”(第6页)黄建华说:“关于辞书学的学科地位,我国论者较占上风的意见,是认为这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学科,而西方学者则基本上倾向于认为:它是语言学的一个部分。”(第17页)事实上,外国学者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似乎也已经发生了变化。据介绍,斯图宾的《英语词典学》(成书于1985年),第一章的标题就是《作为独立学科的词典学》(《辞书研究》2003年第1期第63页)。维也纳斯拉夫年鉴出版社和哈尔科夫辞书学会(成员来自诸多国家或地区,其名称来源于学会总部所在地——乌克兰哈尔科夫)1998年联合出版的《理论与实践词典学》,其第一章明确指出:“词典学是一门独立学科,这一学科具有综合性质,与语言学关系密切。”(同上刊2003年第3期第134页)

虽然如李、黄二氏的文章所言,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多数辞书学学者即认为辞书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反对的意见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会有。需要重视的是,辞书界实践的结果,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我想,只要大家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取得共识之日当为期不远。

编后记 我在《辞书研究》1989年第2期上发表了《论辞书学的独立性》,又在该刊1991年第1期上发表了《辞书学不再从属于语言学》,申述了我对这个问题的基本观点。2006年以两文为基础,补充了一些材料,重新写了这篇文章。

词典的特有属性和本质属性

词典的特有属性和本质属性,在词典学中是一个很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问题。多年来,对此众说纷纭,争论不断。就认识过程而言,这是正常的,也是有益的。真理愈辩愈明。没有争论,就不可能把学术研究引向深入,也不可能分清是非。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原来相当模糊,受到争论各方意见的启发,才逐渐形成比较明确的看法。现在略陈浅见,以供进一步讨论时参考。

需要说明,本文所用的“词典”和某些论者所用的“辞典”是同义词,和某些论者所用的“辞书”也是一回事。《论辞书特性与质量标准》一文说:“辞典的特性与辞典的质量标准是两个含义迥异的概念。”(《辞书研究》1990年第2期第65页)此句和标题的提法不同,不用“辞书”,而用“辞典”,文中其他地方也有多处如此,可见该文所说的“辞书”和“辞典”是一回事。关于词典属性的讨论文章,有不少称其为“辞书属性”或“辞书特性”,但多从“五性”说、“三性”说以及黄建华对“三性”说的批评讲起。“五性”说是总结《辞海》编纂工作经验概括出来的,而《辞海》是词典,所以“五性”说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词典编纂工作经验的一种概括。“三性”说是胡明扬等的《词典学概论》提出来的,被认为是词典的三个根本要求。黄建华对“三性”说的批评出自《词典论》,他认为:“三性并非词典所专有的属性,不是词典的特性。”(第5页)以上情况表明,许多论者所说的辞书特性实际上是词典特性。

一、什么是特有属性?什么是本质属性?

讨论词典的特有属性和本质属性,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特有属性,什么是本质属性,否则就会出现混乱。

冯契主编的《哲学大辞典》将特有属性定义为:“仅为某个或某类事物具有而为别个或别类事物所不具有的属性。”并认为:“特有属性中,有的属性对该对象具有决定意义,即本质的特有属性,简称本质属性;有的属性对该对象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即非本质的特有属性。”(第1356页)

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一书指出:“某类事物的特有属性,就是某类事物都具有而别的事物都不具有的那些属性”(第15页),而“某类事物的本质属性,就是某类事物的有决定性的特有属性”(第16页)。

上述观点在哲学界、逻辑学界是有代表性的,可以视为特有属性、本质属性的科学的定义。由此可见,特有属性是属性中的一种,本质属性则是特有属性中的一种。但是在关于词典的特有属性和本质属性的讨论中,上述观点并不是一致的见解,甚至于并不占优势,而有种种与此相悖的说法。

第一,有的论者把词典的特性(即特有属性)和词典的性质即属性等同起来。如认为“知识集约性”是“辞书的特性或者性质”,并认为区别辞书的一般性质和辞书的特殊性质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一般‘和’特殊是不能机械地分开的。一般只存在于特殊之中,特殊表现一般并丰富了一般。”(《辞书研究》1993年第2期第5页)其实,不能成立的恰恰是把特有属性和属性等同起来的观点。特有属性是相对于一般属性而言的,任何事物都既有特有属性,又有一般属性。例如人,既有能制造生产工具、有语言和思维能力等特有属性,又有有脊椎、有心脏、有高级神经系统等一般属性。不能抹杀一般属性,把特有属性和属性等同起来。诚然,一般和特殊“不能机械地分开”,但是“不能机械地分开”不等于不能区别。诚然,“一般只存在于特殊之中,特殊表现一般并丰富了一般”,但是这种说法正是以承认一般和特殊的区别为前提的,如果一般和特殊不能区别,那么也就谈不上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了。

第二,有的论者把词典的特性和词典的质量标准等同起来。如说:“魏、李为了使他们的立论站得住,提出‘辞书的特性’与‘辞书的质量标准’两个概念,并说这是‘两个含义迥异的概念’。不知道‘迥异’在哪里?我认为这只是说法不同,其实质都是一样的。”(《辞书研究》1992年第1期第46页)此言误矣。词典的特性属于客观世界范畴,指的是词典都具有而其他事物都不具有的属性。根据词典的特性,人们可以判断一本书是不是词典——具有词典的特性的是词典,不具有词典的特性的就不是词典。词典的质量标准则属于主观世界范畴,是人们根据词典的性质和任务制订出来的。根据词典的质量标准,人们可以判断一本词典的优劣。由此可见,“词典的特性”和“词典的质量标准”确实是大不一样的。

第三,有的论者认为,只有词典的本质属性才是词典的性质。其言曰:“衡量某些内容是不是辞书性质,应该具体考察这些内容是不是辞书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辞书研究》1993年第2期第6页)这就把属性(性质)和本质属性的属种关系弄颠倒了。事实上,属性、特有属性和本质属性是依次包含的,本质属性包含在特有属性之中,特有属性又包含在属性之中。因此,不能认为只有词典的本质属性才是词典的性质。鉴于这位论者认为性质和特性是一回事,因此其论点等于说只有词典的本质属性才是词典的特有属性,这也颠倒了特有属性和本质属性的属种关系。

第四,有的论者把词典的一般属性当作词典的本质属性。《论辞书的客观属性》一文对辞书的本质属性“作了三个层次的理论概括”。首先提出“辞书与普通图书共同的本质属性”——知识性、科学性、思想性,认为这些“也是辞书应有的本质属性”。其次提出“辞书与一般工具书共同的本质属性”——备查性、概括性、稳定性、便捷性,认为“这些都应当是辞书的本质属性”。最后提出“辞书独特的本质属性”——典范性、条目性。[《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第76—80页]

所谓“三个层次的理论概括”是错误的。不能把某类事物和其他类事物共有的属性当作该类事物的本质属性。具体地说,就是不能把辞书与其他工具书共有的属性当作辞书的本质属性,更不能把辞书与普通图书共有的属性当作辞书的本质属性。辞书的本质属性,只能到辞书的特有属性中去找。如果像这位论者那样,根据辞书的属种关系往上推,那就不仅可以推到图书,而且可以推到精神产品,一直推到物质实体。辞书和其他一切物质实体的共同的属性就是客观存在。既然如此,是否也要把客观存在列为辞书的本质属性呢?

二、词典的特有属性是什么?

许多论者认为最首先概括词典的特有属性的是“五性”说和“三性”说。关于“五性”说的文章较多,说法不一,但多数未将其概括为词典的特有属性;至于“三性”说则显然不是为了概括词典的特有属性而提出来的。《辞书研究》1979年第2辑集中反映了《辞海》(1979年版)的编纂工作经验,论述了辞海编委会总结经验而提出的政治性、知识性、科学性、稳定性和简明性。

其中一篇重点文章指出:“辞海》修订廿二年的实践,也找到一些带规律性的编写要求,这就是政治性、知识性、科学性、稳定性及简明性。”(《辞书研究》1979年第2辑第19页)这里讲得很清楚,“五性”是《辞海》的编写要求,推而广之,也可以说是词典的编写要求。“五性”的具体内容也表明是从编写要求的角度提出来的。如该文接着说:“政治性,就是说编写辞书要有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知识性,就是辞书一定要给读者以必要的知识,读者查辞书是为了解惑释疑,辞书没有知识,那有什么用?……”但是该文也有一些与此不同的提法,如说:“这次定稿工作中,大家总结了历史经验,肯定了辞书要讲规律,修订工作应有要求,政治性、知识性、科学性、稳定性、简明性是必须坚持的质量标准。”这就把词典的编写要求和质量标准混淆起来了。尽管如此,这篇文章并没有把“五性”当作词典的特有属性。

胡明扬等的《词典学概论》提出:“词典作为释疑解难的工具书,有三个根本要求,这就是知识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第4页)该书把“三性”也称为“衡量和评判词典质量的重要标准”,但该书并没有把“三性”称为词典的特有属性。

把“五性”和“三性”当作词典的特性,是有些论者对“五性”和“三性”的看法。它们不仅被当作词典的特有属性,而且还被当作词典的本质属性。如有的论者说,“三性‘提出者沿袭了’五性‘概括者将’五性‘视作辞典的’基本要求‘或’本质属性的旧路。”(《辞书研究》1990年第2期第64页)“五性”和“三性”的提出者有没有把它们当作词典的特性,这是一个问题;客观上“五性”和“三性”是不是词典的特性,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这两个问题中间,后者是关键所在。如果“五性”和“三性”是词典的特性,那么无论是谁,如实地肯定这一点都是对词典学的贡献;如果“五性”和“三性”不是词典的特性,那么无论是谁,把它们当作词典的特性都是错误的。

事实上,“五性”和“三性”并不是词典的特性。因为“五性”也好,“三性”也好,说的都是要求,属于主观世界范畴,而词典的特性则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属于客观世界范畴,所以“五性”或“三性”不是也不可能是词典的特性。推而广之,不但“要求”不是词典的特性,“标准”、“准则”之类属于主观世界范畴的东西也都不是词典的特性。有的论者说,“有关辞书各性,有的说是‘编纂规律’,有的说是‘根本要求’,有的说是‘一般准则’,各人论述角度不同,归纳有宽有窄,但都是论述辞书的客观属性”[《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第75页],这是对主观世界范畴和客观世界范畴的混淆,不足为训。

即使是客观存在的属性,也不一定就是词典的特性,还要看这些属性是否为词典所独有而为其他图书所无。根据这个标准,我们先来看看有的论者提出的三个特性:“释疑备考”、“知识集约”和“分目集索”(《辞书研究》1990年第2期第66—70页)。“释疑备考”可以说是词典客观存在的属性。但是说“这个特性,如果从编纂者角度看,指的是编纂目的”显然不妥,因为“编纂目的”属于主观世界范畴,不能说是客观存在的属性。更重要的是,这种客观存在的属性,并不是词典独有的。有不少名为“问答”、“咨询”、“顾问”之类的普通图书,也具有“释疑备考”的性质。“知识集约”也可以说是词典的属性,但不是词典的特性。不是词典的图书也可以有“知识集约”的属性。该论点的提出者说:“高度集约知识的特性是辞典从内容方面显示出的最鲜明的特性,只有承认并把握住这一点,才能排除非实质的因素,更好地从内容本质上区分辞典与非辞典。”但事实上,百科全书知识集约化的程度恐怕不会低于词典,怎么能说“知识集约”是词典的“最鲜明的特性”呢?非但如此,还有《历代中医名方集成》之类的书,不是词典,但同样具有“知识集约”的属性。“分目集索”虽有词不达意之嫌,但从其解释(分列条目,集合排列,便于检索)来看,也可以说是词典的属性,不过同样不是词典的特性。其言曰:“辞典里每一个词条,只是构成词典这个庞大建筑物的一块砖。砖块与砖块,只有排列组合的关系。”岂止词典如此,字典、百科全书不也一样?此外如主题索引之类的工具书,也都具有这种属性。

现在再来看看另一位论者提出的词典的四种特性——稳定性、检索性、格型性和典范性(《辞书研究》1992年第1期第51—55页)。

必须指出,我们说词典的特性是词典所独有而为其他图书所无的,这里的“词典”指的是所有的词典,如果某种属性为一部分词典所无,那么它就不能算是词典的特性。

稳定性不是词典的特性,因为其他图书也可以有稳定性,而且并非所有的词典都有稳定性。据说稳定性就是“能经受较长时间的考验,有较长时间的使用价值”,所举的例子是“我国的《尔雅》、《说文解字》、《广韵》、《康熙字典》等辞书,至今已有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史,还有一定的查考价值,这是由于它们的内容较为稳定的结果。”(《辞书研究》1992年第1期第51—52页)这些话对于四书五经不也同样适用吗?对于二十四史不也同样适用吗?古籍中具有稳定性的不可胜数,近现代普通图书也是如此。另一方面,有的词典的内容并不那么稳定。《中国人名大词典·现任党政军领导人物卷》即其一例。由于领导人物有一定的任期,其职务并不那么稳定,何况还有其他因素造成的职务变动,所以此书并不具有稳定性。

检索性也不是词典的特性。一切工具书都有检索性,年鉴、年表、书目、索引、地图、历书以至机关企业名录和电话号码簿等等,哪一样没有检索性?即使是普通图书,也并非完全没有检索性。如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我的父亲邓小平》附有人名索引,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逻辑——正确思维和有效交际的理论》附有词语索引,类似情况不在少数。由此可见,检索性不是词典独有的。

至于所谓“格型性”,据说就是“统一的体例、统一的规格、统一的形制”(《辞书研究》1992年第1期第53页)。那么,这也不是词典的特性,因为所有的图书都要有统一的体例之类。虽然词典动辄由成千上万个条目组成,统一的体例之类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但这是该属性意义大小的问题,而不是该属性有无的问题。

还有一个典范性,这也不是词典的特性。一方面,不是词典而起典范作用的图书多得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不就有典范性吗?古典文学作品不也有典范性吗?另一方面,词典未必都有典范性,那些抄袭剽窃、胡编乱造、谬误百出的词典就不必说了,即使一般的词典也未必都够得上典范。

总之,上述种种关于词典特性的说法都不能成立。那么,词典的特有属性究竟是什么呢?我以为有以下三项:

第一,汇集一定范围内的词语作为注解的对象。

其中有两点需要说明。

以词语为对象。这就把词典与以字为对象的字典和以知识主题为对象的百科全书区分开来了,同时也把词典和“题解词典”、“鉴赏词典”之类不是以词语为对象的普通图书区别开来了。

对词语作注解。这就把词典和虽也以词语为对象但不作注解的词表之类的工具书区别开来了。

这个特性表明了词典的对象和任务。

第二,通过对词语的注解帮助读者消除词语上的疑惑。这个特性表明了词典的功能。

第三,以各个词语及其注解为单位,逐一编排,以便于读者检索。这个特性表明了词典的构成。

以上三项,都是词典所独有而为其他书籍所无的,所以是词典的特有属性。

三、词典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本质属性是特有属性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属性。因此,一个属性如果不是词典的特有属性,也就不可能是词典的本质属性。有的论者认为词典有九个本质属性,其中有七个本质属性是词典和其他图书共有的(见第一节《什么是特有属性?什么是本质属性?》中提及的《论辞书的客观属性》一文)。这种说法本身就否定了那七个属性是词典的本质属性,因为词典的本质属性不可能是词典和其他图书共有的。至于其所称的“辞书独特的本质属性”——典范性、条目性,上文已经指出它们并不是词典的特有属性;既然如此,它们之不是词典的本质属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词典的本质属性,只能到词典的特有属性中去找。在刚才所说的词典的三个特有属性中,第二个特性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通过对词语的注解来消除读者在词语上的疑惑,这就是词典的本质属性。另外两个特性都取决于这个本质属性。正因为要通过对词语的注解来消除读者在词语上的疑惑,所以才要汇集一定范围内的词语作为注解的对象,也才要以各个词语及其注解为单位,逐一编排,以便于读者检索。

四、研究词典特有属性和本质属性的意义

研究词典的特有属性和本质属性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把我们对词典的认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说:“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在这里,他强调研究事物的特性是“尤其重要的”,是“认识事物的基础”。我们要认识词典,同样要着重致力于研究词典的特性,以此作为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词典学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第二,划清词典与非词典的界限。一本书,只有具备词典的特性才是词典,如不具备词典的特性就不是词典。这是唯一的标准,舍此没有第二种判别方法。许多学者指出,“题解词典”、“鉴赏词典”之类可以是好书,但决不是词典,因为这类书不是以词语为注解对象的。为之辩护的理由主要是“创新”。“创新”诚可贵,但词典的“创新”务必以词典的特性为基础,否则,“创”出来的东西即使很有价值,也终究不是词典。试看“题解词典”、“鉴赏词典”之类,究竟是否具备词典的特性?既然没有词典的特性,怎么能称之为“词典”?

第三,从词典的特性出发,制订切合词典实际的编纂准则和质量标准。虽然词典的特性并不是制订词典的编纂准则和质量标准的唯一的依据,但无疑是最重要的依据。如果以词典的一般性质为主要的甚至唯一的依据,那么制订出来的编纂准则和质量标准就基本上甚至完全是一般化的,也是可以适用于其他图书的。只有以词典的特性为主要依据来制订编纂准则和质量标准,才能使之切合词典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编后记 本文原载《辞书研究》1996年第1期。编入本书时作了一点技术性的改动。

把好政治关

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词典部总编辑伯奇菲尔德在1978年发表过一篇文章,题为《词典与政治纷争》(译文载《辞书研究》1979年第2辑)。文中有一批词典内容引起政治纷争的实例。如:1951年出版的《简明牛津词典》第四版收有“巴基斯坦”条,释文为:“在印度的一个独立的穆斯林邦,穆斯林自治州,(1947年起)在印度的独立的穆斯林自治领。”巴基斯坦人一见,勃然大怒,因为1947年实行印巴分治后,巴基斯坦与印度均已独立,而该词典竟将巴基斯坦划入印度版图之内,当然令人不能容忍。他们要求在巴基斯坦禁售该词典,并没收国内所有尚未出售的存书。卡拉奇的警察搜查了市内的书店,没收了两百多本书,还袭击了牛津大学出版社卡拉奇办事处,把办事处内唯一的一本供打字员用的词典也没收了。政府机关、公用机构、学校里的该词典都被搜走。牛津大学出版社承认这个释文“很不得体”,印了一张勘误纸条,并在该词典重印时换上新的释文。伯奇菲尔德列举了诸如此类的实例之后写道:词典的编者终于认识到,必须对那些敏感的词儿给予最大的注意力。

伯奇菲尔德比我们的一些同行高明,他并不以貌似超然的姿态讳言辞书和政治的关系,反而正面提出了这个问题。尽管只从避免政治纷争的角度提出问题是很不够的,而且事实上不光是那些政治上敏感的词儿会出问题,辞书和政治还有更多的联系,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可以从伯奇菲尔德的文章得到启发,并且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对辞书编纂必须注意政治的问题给予比较充分的说明。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文化和政治的这种关系,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辞书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产品,无论在哪个时代、哪个社会,都不可能脱离政治。我国的辞书编纂工作者,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己任,理应自觉地认识辞书和政治的关系,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好政治关,保证辞书的政治质量。“文革”结束后拨乱反正,批判“突出政治”,给了大家极其深刻的教育。但是有的人却走到另一个极端,犯了无视政治的错误。必须弄清楚,“突出政治”的错误不在于重视政治,而在于把政治绝对化、简单化、庸俗化了。决不可因为反对“突出政治”而不讲政治。伯奇菲尔德尚且要讲辞书和政治的关系,难道我们编纂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辞书反而可以不讲政治吗?

我们在辞书中讲政治,并不是搞政治宣传,贴政治标签,喊政治口号,而是指要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具体地说,就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法必依,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主权和利益,十分慎重地处理涉外问题、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等具有政治敏感性的问题。事实上,辞书是离不开政治的。你不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你就会陷于错误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非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辞书离不开政治,即使语文辞书、科技辞书也离不开政治。各类辞书都和政治有关。这里只有关系大小多少的问题,不存在关系有无的问题。因此,无论编纂什么辞书,都要把好政治关。

这些年来,辞书中政治性错误层出不穷。其中最为严重的,当数王同亿主编的《语言大典》。对此,编入本书的《〈语言大典〉:劣质辞书之最》一文有所揭批,这里不拟重复。另外有些辞书中的问题,虽然不像《语言大典》那样触目惊心,但也不能忽视。最近翻阅一部2004年出版的中型语文词典,就发现其中有关我国法律的内容问题成堆。主要的问题是解释法律名词时违反我国法律。对于各国通用的一般法律名词,虽然不必完全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来解释,但是决不能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但该词典多有违反。

过于宽泛的如“缓刑”释为:“法律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缓期执行的制度。”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缺乏必要的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其宣告缓刑。因此,释文中“刑罚”宜限制为“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

以偏概全的如“交通肇事罪”释为:“法律上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据此,该罪的主体仅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而并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则与该罪无关了。但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该罪的主体并没有“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的限制,就是说,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

无中生有的如“政治权利”释为:“公民依法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游行、示威等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对照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知释文中“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四项自由是凭空加出来的。据此,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就要把这些非政治权利也剥夺掉,岂非大错!

其他错误如“行政区划”条中说:“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基本实行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区(省辖市、州、盟)、县(地区或市辖市、旗)、乡(镇)四级。”“政区”条中也说:“我国现行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乡(镇)四级政区制。”这两条错误很多。请看我国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可见,我国的行政区域明明白白是三级,怎么能说成四级?至于把地区和盟也说成是一级行政区域,把自治州说成州,把自治县和民族乡一笔勾销等问题,就不一一列举了。

该词典违反法律的问题不仅在于释义,还在于例句和提示。“裁定”条例句:“犯罪嫌疑人的反诉是否成立,要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这个例句大谬。犯罪嫌疑人是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反诉则是在刑事自诉案件和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对原告方提起的诉讼。所谓“犯罪嫌疑人的反诉”是根本不存在的。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提起公诉,还不是被告人,因而就谈不上反诉。即使他们被提起公诉,成了被告人,也不能对检察机关提起反诉。“扣压”条提示:“跟‘扣押’不同。‘扣压’的对象多指物品,‘扣押’的对象是人。”此“提示”和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符。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扣押”的对象是物而不是人。该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六节是《扣押物证、书证》,其中五个条文所说的“扣押”的对象都是物而不是人。

辞书释文中的政治性问题,违反我国法律的比较多,应予以特别重视。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原则,因此,辞书释文中涉及我国法律的内容都要严格地依照法律,不可偏离。此外还有种种问题,也都要吸取教训。如“三个代表”是政治概念,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对此的解释务必十分准确。但某词典却释为:“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文如此)既漏了三个“代表”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又漏了“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最广大人民”前的“中国”,写得没头没脑,笼统含混,实属大误。某词典“毛泽东”条列举毛泽东所任职务时,竟漏了最重要的、他连任33年之久的中共中央主席一职。该条对毛泽东思想也只字未提。某政党词典介绍我国的民主党派时,漏了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某词典的“人道主义”条说:“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的人道主义。”其实,并不存在什么“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也不存在什么“基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的人道主义”。某词典沿袭过去的错误观点,把某个民族说成是“野蛮人,居住边地、没有开化、昧于取舍的人”,把该民族所信仰的宗教说成是“边陲异教,野人教”。某宗教词典中的“智中”(明代禅僧)条说:“时四川少数民族叛服无常,杀掠为祸,智中前往抚化,莫不投伏。”这不是引文,而是作者所写的释文,大汉族主义的色彩溢于言表。2006年6月2日《文汇读书周报》所刊赫迎红的文章,提到2003年出版的《新世纪汉英大词典》中的一个政治性错误:该词典的“中国”条中,竟把“中国大陆”译为mainlandChina,照搬了美国在1979年中美建交前在官方文书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说法,而其含意是:一个是在台湾的“中国”,另一个则是“大陆中国”。中美建交后,美国正式改称我国为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或China,并承诺遵照“一个中国”的原则。“中国大陆”的正确译法应该是Chinasma inland或themainland(ofChina)。即使海外报刊上出现mainlandChina字样,有时还在汉语中被改译为“中国大陆”,但这并不等于“中国大陆”可以回译为mainlandChina!

选收词目不慎,也会产生政治性错误。如有一部《党政干部大词典》,其中的“党”无疑是指中国共产党,而且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但该书的词目中只收各个民主党派,还收了“中国同盟会”等条,却没有收“中国共产党”,岂非咄咄怪事!无独有偶,另一部百科词典也不收“中国共产党”而只收“中国国民党”,不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只收“中华民国宪法”,不收“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而只收“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中国的民主党派则只收一个“中国民主同盟”,这些也大成问题。某词典收有我国各民族的名称,但我国现有56个民族,而该书只收了53个。有人说,少收三个少数民族,问题不大。不!问题很大!56个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何况少了三个!有关我国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大事,怎能掉以轻心!1993年出版的某少年儿童百科全书,分为《人类·社会》、《自然·环境》、《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四卷,《人类·社会》卷中竟没有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党的基本路线”、“一国两制”等必不可少的条目,在政治上甚为不妥。

编排不当也会成为政治问题。分类编排的《党政干部大词典》有“党务”类,把许多不属于党务的条目都编进去了,如关于宗教的就有“宗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道教”、“萨满教”、“宗教组织”、“宗教与迷信的区别”等等,从而搞错了党务的性质和内容。党务,就中国共产党而言,无非是党内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检查等项工作。毛泽东在1948年10月说过:“夺取全国政权的任务,要求我党迅速地有计划地训练大批的能够管理军事、政治、经济、党务、文化教育等项工作的干部。”(《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347页)可见党务只是党的工作的一部分,不能把党所领导的一切工作(如宗教工作)都归入党务。该词典的“行政”类列入许多不属于行政的条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等,居然把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股脑儿都算作行政机关,真是错得太离奇了。

配错插图也会成为政治问题。某百科全书为“罗斯福”条配肖像,但所配的竟不是罗斯福的照片,而是杜鲁门的照片!还有一部当代国际人物词典,编辑审核作者所配照片时发现,被当作某非洲国家元首的人其实是某欧洲国家的国王!由此提高警惕,进行彻底查核,又发现另外还有几张照片也搞错了,从而防止了一起政治事故。某少年自然百科词典所附的《中国影像地图》,其中竟没有南海诸岛,这是一起已经造成的政治事故。

综上所述可见,在辞书编纂的各个环节中都要有政治头脑,提高把好政治关的自觉性。这是辞书编纂人员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职责所在,也是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要求。

编后记 本文原载《辞书研究》1992年第1期,并被编入《辞书编纂经验荟萃》(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编入本书时作了较多的修改补充。

辞书的逻辑性

辞书的逻辑性,十分重要。辞书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在逻辑上达到比较高的水平。邓拓在《燕山夜话·共通的门径》中说:“如果一个人连一般的逻辑都不懂得,当然就很难进行正确的思维,很难对自己接触的客观事物进行科学的概括,更不可能进行科学的判断和推理了。事实证明,有的人正是因为缺乏逻辑的基本训练,常常说了许多不合逻辑的十分荒谬的话,自己还不觉得它的荒谬,甚至于还自鸣得意。也有的人因为不懂得逻辑,对于别人不合逻辑的荒谬言论,竟然也不能觉察它的荒谬,甚至于随声附和,人云亦云。”这里说的是逻辑对于一般人进行思维、表达思想和理解他人思想的重要性。对于辞书而言,对于编纂辞书、审读和加工辞书的人们而言,逻辑就更加重要了。

首先,辞书是一种规范性的出版物,它一定要十分准确,而准确性是离不开逻辑性的。诚然,合乎逻辑的未必准确;但是,不合逻辑的就一定不准确。只有合乎逻辑,才有可能准确。讲究逻辑是保证准确的必要条件。光有这个条件是不够的,没有这个条件是不行的。

其次,辞书的构成和编纂过程比较复杂,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逻辑性问题,无论是书名、框架、词目、释文、编排,都必须讲究逻辑,尤其是释文这一项,就有大量的逻辑性问题。所有这许多问题务必妥善处理,如果留有不合逻辑之处,就会影响辞书的质量,降低辞书的水平。

既然如此,人们对辞书编纂要求的种种说法,如“三性”说(知识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五性”说(政治性、科学性、知识性、稳定性和简明性)等等,为什么没有提到“逻辑性”呢?我想,这是因为,对辞书编纂的要求,是从总体上说的,是概括、归纳的结果,不可能列举到每个具体的方面。逻辑性包含在科学性之中,是科学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落实科学性的要求,就必须严格地遵守逻辑。

逻辑性,具体说来包括确定性、论证性和条理性。其中,确定性是核心,是根本。它要求:第一,思维的对象要确定,就是说,必须确定自己所想的是个什么问题,想这个问题就想这个问题,想那个问题就想那个问题,不能在思维过程中把这个问题偷换为那个问题,也不能把几个问题纠缠起来,混作一团;第二,使用的概念必须确定,就是说,要注意各个概念之间的区别,这个概念就是这个概念,那个概念就是那个概念,不要把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不要把一个概念偷换为另一个概念;第三,同一主体从同一角度对同一事物作出的判断必须确定,这样断定就这样断定,那样断定就那样断定,不可游移不定,含糊其辞,也不可一会儿这么说,一会儿又那么说,自相矛盾。限于篇幅,本文仅就辞书编纂中的确定性问题列举辞书逻辑性的主要方面,并从吸取教训的角度选用若干事例加以说明。

一、书名的逻辑性

辞书的书名应与该书的内容相称。《中国图书大辞典》(十五卷)的内容,是介绍从1949年到1992年间我国出版的八十万种图书中挑选出来的十万余种图书。此书以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大辞典》或《新中国图书大辞典》为宜,定名为《中国图书大辞典》显然过宽,不合逻辑,因为该书并未包括1949年以前出版的大量中国图书。1996年出版的《外国在华工商企业辞典》也有同样的问题,因为该书介绍的企业仅限于1840年至1949年间的,不包括当代我国的外资企业。

还有一些中小型词典在书名中称“大”,如只有35万字的《中国少年人物大辞典》、只有54万字的《中国风俗大辞典》等等。这类书名都和该书的内容不相称。

二、框架的逻辑性

每一部辞书都有其框架,这就是它所包含的知识体系的结构。设计框架时必须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陷于混乱。

按知识内容分卷出版的辞书,如何分卷就是一个框架问题。《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一版,由于分卷的标准不一,产生了一些问题。如既有物理学卷,又有固体地球物理学·测量学·空间科学卷。物理学是一级学科,固体地球物理学是其属下的一个三级学科,固体地球物理学不能和物理学并列,它也不宜和测量学、空间科学合为一卷。又如既有经济学卷,又有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卷。经济学是一级学科,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则是其属下的某些分支,不宜并立为两卷。

某行政法词典的框架分为三类: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分论、外国行政法。这就怪了,既有外国行政法,怎么没有中国行政法?但是,实际上,行政法总论这一类就是中国行政法,因为这一类分为五小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台湾地区行政法、香港地区行政法、中国古代行政法、中国近代行政法。由此可见,行政法总论这一类名不符实。其中有一些行政法总论的条目,如“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学”、“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关系”等,却被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这个小类之中。这些条目确属行政法总论,其内容古今中外全都包括,并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该词典的框架中应该有名符其实的行政法总论一类(词目需增补),与行政法分论一类并立;另有中国行政法一类,与外国行政法一类并立。

三、词目的逻辑性

人们在收词的时候有一个思维的对象,这就是书名所规定的范围。在收词的过程中,这个思维的对象必须保持确定,是什么范围就是什么范围,既不能扩大,也不可缩小。现在有一些词典收词太滥,越出了书名所规定的范围,把许多不相干的词目也收了进去。其思想根源之一,就是缺乏逻辑修养,未能保持思维对象的确定性。某典故词典,收了“矜持”、“幽兰”等一般词语,“一劳永逸”、“一事无成”、“力不从心”、“力尽筋疲”等一般成语,“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情人眼里出西施”等一般俗语,“智欲圆而行欲方”、“新沐者必弹冠,新浴者必振衣”等一般引语,都越出了典故的范围。某成语词典竟收入“利人主义”、“利他主义”、“心理作用”等等,也滥得出奇。另有一本中国哲学史方面的词典,原拟收“和尚”、“居士”、“活佛”、“出家”、“法器”、“木鱼”、“念珠”、“衣钵”、“袈裟”、“天宝君”、“神宝君”、“城隍神”、“钟山神”、“酆都神”、“和合神”、“开路神”、“灶君”、“财神”、“门神”、“关帝”、“王灵官”等词目,后来都删去了。中国哲学史词典不同于宗教词典,它选收一些宗教方面的词目,只能以在中国哲学史上有一定影响的为限,决不能把那些没有哲学意义的词目收罗进来,否则就出了格。

另一种相反的情况是,收词的时候把书名所规定的范围缩小了。仍以上述中国哲学史词典为例,该词典初选词目时,思维的对象实际上由中国哲学史缩小为汉族哲学史,因此未收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词目。这是一个严重的缺点,幸而及时发现,予以纠正,作了补充。

四、释文的逻辑性

在这个方面,对辞书逻辑性的要求最多。

1.必须紧扣词目(或字头、条头)编写释文

这是一个基本要求,但是不同程度地违反这个要求的不少。

完全离题的如王同亿的《新世纪现代汉语词典》的“不破不立”条说:“现多指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能侦破的,就立案,不能侦破的,就不立案。”这叫牛头不对马嘴,既违反事实,也违反法律,是对我国公安机关的诋毁。

基本离题的如某百科全书的“词典学”条,将近五千字,除开头的定义讲词典学外,从第二句起直到末尾讲的都是词典,而不是词典学。

下半条离题的如某词典“世纪”条释为:“计量单位。百年为一世纪,特指耶稣基督纪元(公历纪元)之百年分期。每世纪中又以十年为一‘年代’。如20世纪80年代,通常指1980—1989年,即以出现‘80’为80年代之始;亦有主张1981—1990年者。”此条下半条讲的不是“世纪”,而是“年代”,且占大部分篇幅,可谓“喧宾夺主”。

上半条离题的如另一词典的“下乔入幽”条先来个喧宾夺主。该条释为:“冬季鸟躲在深山穷谷,到春天出来飞鸣于乔木,用来比喻人舍弃黑暗而接近光明,或者从劣境而进入良好的处境。相反则叫下乔入幽。”除末句外,所释为“出谷迁乔”,这成了该条的“喧宾”。应紧扣词目释义,或可改为:“乔,乔木,借喻光明,环境良好;幽,深谷,借喻黑暗,环境恶劣。下乔入幽,指鸟儿从所栖的乔木飞入幽谷,借喻舍光明而就黑暗,从良好环境走向恶劣环境。”

2.义项必须和书名相称

一个词具有多种含义的,只要把其中属于书名所规定的范围之内的含义立为义项,在此范围之外的含义就不必立为义项。某社会科学词典收一条“头子钱”,第一个义项是“唐宋政府所征杂税的一种”,这属于中国经济史,在社会科学范围之内,可收;第二个义项是“聚赌抽头所收的钱”,这和社会科学无关,不必收入该词典。某法学词典收了一条“揭贴”,有个义项是:“犹言张贴。《宋史·高宗纪》:‘朕当书之屏风,以时揭贴。’”这个义项和法学无关,不必收入该词典。

3.义项必须和词目相称

不能把并非某词含义的内容列为该词目的义项。如某词典有一条“良”,其中有个义项是“以财予人者也”,引《管子·戒》中的“以财予人者谓之良”为证。其实,这里的“良”无非是“善”的意思,《管子》认为“以财予人者”是善的,如此而已。“良”的一个义项是“善”,《说文·富部》:“良,善也。”《管子》那句话中的“良”,就是“良”的这个含义的运用。“良”并没有“以财予人者”的含义,不能以此立为义项。该词典的“良”还有一个义项是“五采具也”,引《大戴记·夏小正》的“良蜩鸣”为证。这也牛头不对马嘴。《大戴记·夏小正》:“良蜩鸣。良蜩也,五采具。”“五采具”说的是“良蜩”,亦即蝉。至于“良”,和“五采具”根本不相干。

4.定义项必须和被定义项(词目)相称

辞书释义,凡能下定义的都以下定义为宜。在定义中,被定义项就是词目,定义项务必与其相称。这是正确的定义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但是,由于缺乏逻辑修养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词目不相称的定义项为数很多。主要有如下几种:

文不对题的定义项。例如把“资产阶级法权”定义为“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和立法所规定的权力”。其实,所谓“资产阶级法权”(现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指的是建立在商品等价交换基础上的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

过窄的定义项。如将“重婚”定义为“已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就过窄了,因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是重婚。

过宽的定义项。例如把“平反”定义为“对处理错误的案件给予纠正”就过宽了。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以至放过了坏人,都是“处理错误”,对此“给予纠正”,并非“平反”。只有对冤假错案给予纠正,才是平反。

半截子定义项。例如把“破产”定义为“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事实上,这只是破产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定程序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按债额比例偿还债权人,才构成破产。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的前提下,也可以不通过破产来解决问题,而通过和解来解决问题。

5.定性语必须和词目相称

定性语是对无法下定义的词目所作的指类性说明,目的是使读者一上来就对词目有某种概括的了解。定性语必须和词目相称,也很值得注意。

某词典“沈曾植”条的定性语为“中国书画家”,不妥。沈氏的书法有盛名,但并非画家。更重要的是,沈氏的主要身份是学者,定性语中应予反映。中华书局2001年12月出版《沈曾植集校注》,钱仲联所写的《前言》中说:“沈曾植为我国近代有国内外影响的著名学者,邃于旧学,经、史、音韵训诂、西北与南洋地理、佛、道、医、古代刑律、板本目录、书画、乐律,无不精通。”沈氏的定性语中如无“学者”,就有很大的片面性。《棠阴比事》是中国法律史上的名著,某词典列有专条,其定性语为“法医学著作”。其实,该书为中国古代的一部案例汇编,着重记述审判者的多谋善断,也有一些讲定罪量刑,但涉及法医的很少。

6.划分的子项必须和母项相称

划分的子项应为词语所指事物的全部,而其母项就是词目。子项和母项必须相称。例如“期刊”,可以从出版周期的角度来划分。如果划分为周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半年刊、年刊、丛刊,那就过宽了,因为丛刊不属于期刊。反之,如果划分为周刊、月刊、季刊、年刊,那就过窄了,因为还有半月刊、双月刊、半年刊等也是期刊。

每次划分必须根据同一个标准。如果根据不同的标准去作一次划分,那么所作的划分就会混乱不堪,也不可能和词目相称。如将“玩具”划分为塑料玩具、吹气玩具、发声玩具、木制玩具、电动玩具、惯性玩具、球类玩具,就是因为在一次划分中同时根据质料、效能等不同的标准而乱了套。

7.书证必须和释义相称

辞书为某个词的释义所举的书证,必须和释义相称。也就是说,书证中该词的含义,必须和释义中所说的一致。某词典“写”条有个义项是“用笔作字”,其书证为《韩非子·十过》:“子为我听而写之。”联系这个书证的上下文,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写”并非“用笔作字”的意思,“昔者卫灵公将之晋,至濮水之上……夜分而闻鼓新声者而悦之……乃召师涓而告之曰:‘……子为我听而写之。’师涓曰:‘诺。’因静坐抚琴而写之。”显然,这里的“写”指模仿。师涓是盲人乐师,他“抚琴而写之”,怎么是“用笔作字”?由此可见,在“用笔作字”的义项中举这个书证是牛头不对马嘴的。

又有一条“守节”,其中一个义项是“妇女谨守礼节,能尽妇道”。这个义项是能够成立的,但是所举的书证对不上号。什么书证?“古乐府《孔雀东南飞》:‘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这个书证里的“守节”指的是焦仲卿(刘兰芝的丈夫)坚守节操,不做非礼的事情,和释义所说的“妇女谨守礼节,能尽妇道”完全是两回事。

8.引文要紧扣释义所说的内容

有个条目讲到被告人供述经查证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时引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一规定和所要说明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衔接不上。“心灵美”条讲到心灵美比外形美更重要时引证达·芬奇的话说:“你们不见美貌的青年穿戴过分反而折损了他们的美吗?你们不见山村妇女穿着质朴无华的衣服反而比盛装的妇女美得多吗?”这话说的是服饰贵在质朴自然、恰如其分,和心灵美的问题挂不上钩。

9.例句要和释义相称

例句是为辅助释义、帮助读者理解释义而设的,因此例句必须紧扣释义,不可偏离。某词典“判决”条第二义项为“法院对审理终结的案件依法作出的决定”,而其例句为“裁判的判决有误”。释义说的是“法院”,而例句说的是“裁判”,牛头不对马嘴。严格地说,对裁判而言无所谓“判决”。又如“强奸”条释为“使用暴力或威逼手段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而其例句为“强奸民意”。释义说的是“强奸”的本义,而例句用的是“强奸”的比喻义,也是不相称的。

10.释文不可混淆概念

不同的概念反映不同的客观事物,具有不同的思想内容,因此切不可把它们混淆起来。但是混淆概念的错误却是常见的,尤其是语词形式相近甚至相同的概念。在辞书的释文中,混淆概念将导致以下各种后果。

一是偷换词目。某词典将“人证”释为“能证实案情的人”。这就是把词目“人证”偷换为“证人”来解释。“人证”和“证人”虽然语词形式相近(两个字次序相反),且有某种联系,却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人证”亦称“言词证据”,指的是以言词的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等。如果当作“证人”来解释,就大错特错了。

二是抹杀差别。某词典将“抢夺”释为“用强力夺取”,而将“抢劫”释为“用暴力夺取别人财物”。这就混淆了“抢夺”和“抢劫”两个不同的概念,抹杀了它们的区别。其实,“抢夺”指乘人不备夺取,“抢劫”则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占,它们是两种不同的非法行为。

三是节外生枝。某词典“兴都斯坦人”条起先定义为“印度人数最多的民族”,接着介绍其人数、分布、语言、所从事的产业等,这些都是对的。但是最后说“公元七世纪上半叶,玄奘曾游学其地。中国古籍历称‘身毒’、‘贤豆’、‘天竺’、‘印度’。”这就节外生枝了,所说已经不是“兴都斯坦人”,而是“印度”了。其原因在于编写者混淆了“兴都斯坦人”和“印度”这两个虽有联系但不相同的概念。

11.释文不可自相矛盾

自相矛盾违反判断确定性的要求,也是一种常见的逻辑错误。无论讲得多么头头是道,倘若出现自相矛盾,就站不住脚了。对于辞书来说,防止自相矛盾的任务尤其艰巨,因为辞书不但要防止在一个条目中自相矛盾,而且要防止在相关的条目之间互相矛盾(就全书而言,这也是自相矛盾)。

有一条“古典文学”,起先定义为“古代文学中有定评、典范性的优秀作品”,准此,则古典文学仅限于古代文学。但是该条后来又说:“一部作品被人民公认为优秀,反映了一定的历史面貌,揭示了一定社会生活的本质,而能给人民以艺术的满足,不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可称为古典文学。”准此,则古典文学不限于古代文学,前后矛盾,自相抵牾。

又有一条“演绎推理”说:“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性的联系的推理,或前提与结论之间有蕴涵关系的推理。演绎推理在思维过程的方向上,与归纳推理相反,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过程。”这里的两句话,代表了对“演绎推理”的两种不同见解,是互相矛盾的。按照前一句,完全归纳推理也是演绎推理,因为它们的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性联系;但是按照后一句,它们又不是演绎推理,因为它们不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过程。

至于同一部辞书中相关的条目自相矛盾,为数也颇不少。例如,有一条“思想修养”,讲到“思想修养是组织纪律修养的基础”;同书另有一条“组织纪律修养”,则说“组织纪律修养是思想修养的内容之一”。显然,前一个提法不妥,后一个提法是可取的。

一部法学词典中有一条“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其中说精神发育不全的人大多应判定为限定责任能力(或称部分责任能力),个别案例可酌情判定为有责任能力;而“精神发育不全症”一条则说,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精神发育不全的人,应判定为无责任能力。这两条自相矛盾。

12.上下文要能衔接

切不可前言不搭后语。某词典对“词典学”作如下解释:“应用词汇学的一个分支,研究词典编纂的原则和实践,即对词项(词目)进行搜集、比较、释义和分类,编纂成书。”此条第一句就说得不对,下文也很成问题,这里只讲一点:“即”字前后的文字连接不起来。“即”字前面所说的虽也欠准确,终究讲一门学问,不算离谱。从“即”字开始,脑筋忽然来了一个急转弯,跳到词典编纂上去了。前面说的是研究词典的学问,后面说的是编纂词典的实践,这两者怎么“即”得起来呢?词典学,顾名思义是一门学问,怎么又成了实践呢?

又如“刑名”条说:“先秦法家的学派之一。先秦法家将‘刑名’和‘法术’相联,他们的学说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把“刑名”说成是“先秦法家的学派之一”,实无根据。先秦法家并没有一个学派叫做“刑名”。撇开这一点不谈,既称其为“先秦法家的学派之一”,那就应该接着“学派”之说讲下去,何以马上另起炉灶,扯到“刑名”与“法术”联成“刑名法术之学”上去了呢?

13.上下文不可重复

某词典“证人证言”条前面说“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全面核实、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一般要经过开庭后当庭审核”;后面又说“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综合审查核对,确认属实的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表明作者的思维对象不确定,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核实问题未能一气呵成,而是颠来倒去,喋喋不休。

某词典“投入产出核算”条上文说:“通过投入产出表和建立数学模型,从数量上揭示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技术经济联系和相互依赖关系。”下文又说:“投入产出核算的表现形式是编制投入产出表”,“充分揭示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技术经济联系”。其问题与上例如出一辙。

14.用语要统一

某词典对历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都有条目,但其名称却五花八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六届一次会议”。这些名称用作词目,实在不便查阅,因为其首字分别为“中”、“第”、“全”、“四”(届数),分布在词目笔画索引的不同笔画中,读者如果要查某一次会议,因不知其首字是哪一个,以致无所适从。应该统一用全称或用简称。如用简称,还要按照确定的规范来简化,统一作“届全国人大×次会议”,不能任意简化。

某逻辑学词典有专条介绍美国逻辑学家AlonzoChurch,词目译为“车尔契”,而在“邱吉论题”、“递归论”等条中则将此人译作“邱吉”,这就已经不统一了。更成问题的是,在“数理逻辑”一条中,又把他译作“车赤”,而且把“车赤”和“邱吉”并列,当作两个人,说什么:“在哥德尔、邱吉、波斯特、斯柯伦、车赤……等人的工作中……”这就闹出大笑话了!

15.词目和它的外文括注要相称

某词典的“道德经”条,词目后括注英文曰:VirtueCanon。这个括注大误,因为《道德经》中的“道德”并不是Virtue(美德、德行),而是“道”与“德”的合称。“道”指事物运动变化所遵循的普遍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指具体事物从“道”所得的特殊规律或特殊性质。《道德经》分上下两篇,上篇讲“道”,下篇讲“德”,故称其为《道德经》。

其实,像《道德经》这样的中国古籍,列为辞书条目时完全没有必要括注英文。该书对中国古代的学派、学说等也硬注英文,如“名学”条词目后括注Chinese traditional logic,这就错了,“名学”是“逻辑学”的别称,并不限于“中国的传统逻辑”。严复把英国逻辑学家约翰·穆勒的《逻辑学体系:演绎和归纳》的书名译为《穆勒名学》,其中的“名学”怎么会是“中国的传统逻辑”呢?又如“名家”条词目后括注no minalistic school inancient China也错了,“名家”并不是什么“唯名论学派”。唯名论是西欧中世纪经院哲学的一个派别,认为只有个别事物才是真实的存在,“共相”则是人用来表示个别事物的概念或名词。而名家亦称“辩者”,是中国先秦时研究认识本身,尤致力于探讨论辩中逻辑问题的学派。决不能因为两者的名称中都有一个“名”字,就把它们混为一谈。

五、编排的逻辑性

辞书一般是由成千上万个以至更多条目组成的,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把这许多条目编排起来,使其井然有序,以便于读者查阅。编排的方法可以不同,但都要讲究逻辑,否则就会生出种种问题来。

1.注重每一种编排法本身的逻辑性。例如部首编排法,采取这种编排法,是根据字义还是根据字形来确定每个字的部首?从历史上看,先有“据义定部”,后有“据形定部”,再后来则有混用“据义定部”和“据形定部”的。从逻辑上说,一部字典或词典的部首编排法,无论是“据义定部”,或者是“据形定部”,都是合乎逻辑的,而混用“据义定部”和“据形定部”则是不合逻辑的,因为这种做法采取了两个互相矛盾的标准,势必造成混乱,使读者无所适从。试想,“男”字入“田”部,而“思”字入“心”部,“澒”字入“氵”部,而“鸿”字入“鸟”部,这叫人怎么掌握得了?这就是要不要遵守逻辑的问题。要遵守逻辑,就只能根据一个原则定部,不能同时根据两个相反的原则定部。

依据字形定部,还有一个取部的顺序问题。如规定:一个字上下都有部首的,取上不取下(如“含”字入“人”部,不入“口”部);一个字左右都有部首的,取左不取右(如“相”字入“木”部,不入“目”部);一个字内外都有部首的,取外不取内(如“闷”字入“门”部,不入“心”部)等等。

但是有的人在承认这种顺序的同时,又提出要变通。如说,有些部首如“刂”、“卩”、“阝”、“力”、“见”、“攵”、“欠”、“页”等等一般都在右边,又有些部首如“心”、“皿”等等一般都在下边,对带有这些部首的字,可变通为取右不取左,取下不取上。这种意见,同样也违反了逻辑;如果照办,其结果也必然造成混乱,使人无所适从。

应该说明,逻辑上并非不允许有例外,不允许讲变通。但是,根据一个原则制订一项办法,如果要有例外,就必须是不宜实行或无法实行那个原则的特殊情况,而且必须把特殊情况的范围讲清楚。不能把一般情况当作特殊情况,不能不对特殊情况的范围作明确的规定,以致令人难以捉摸。否则,势必没有确定的原则可以遵循。带“刂”的字取部首,为什么不能取左,非得取右不可?例如“刮”字,为什么不能入“舌”部,非得入“刂”部不可?带“皿”的字取部首,为什么不能取上,非得取下不可?例如“蛊”字,为什么不能入“虫”部,非得入“皿”部不可?还有,究竟有哪些字的部首应该取右不取左、取下不取上?凡此种种,都没有讲清楚。这样一来,哪里还有确定的原则?岂非忽而取左,忽而取右,忽而取上,忽而取下?可怜的读者就只能茫然失措了。

2.遵守每一种编排法的一定之规,不可另搞一套。例如,按照笔画编排法,应该把首字相同的词目排在一起。但是某词典却随心所欲,乱排一气。如在“从犯”之后是“公民”、“公诉”、“公证人”、“公证”,接着回到“从”字头,列上“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然后又回到“公”字头,列上“公开审判”、“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公诉案件”,然后插进一个“上诉审”(顺便指出,在二十多条之前,已有“上诉状”、“上诉”两个“上”字头的词目),接着又第二次回到“公”字头,列上“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做法,就把笔画编排法搞得不像样了。

3.采取某一种编排法时,不可将另一种编排法混杂进去。如某词典在采取按内容分类编排的方法时,把笔画编排法混杂进去,纠缠在一起,搞得乱七八糟。按内容编排,“一点论”和“两点论”是成对的条目,应该排在一起;但该词典不是如此,它的“一点论”和“一”字头的“一元论”、“一分为二”、“一般规律”、“一般与个别”等排在一起,和“两点论”相隔数十条。这里所说的两种编排法的混杂,并不是两种编排法的结合。两种编排法的结合,是就不同单元之间而言的,如先按条目内容分大类,在每类内部则按词目笔画编排。两种编排法的混杂,则是就一个单元内部而言的;如在一个单元中分类编排时混入笔画编排法。

综上所述,可谓对辞书的逻辑性(实际上只是其中的确定性问题)勾画了一个粗略的轮廓。由此不难看出,这个问题确实值得重视,因此辞书的编纂者、审读者务必加强逻辑修养,提高逻辑水平,以适应辞书逻辑性的要求,从而保证和提高辞书的质量。

编后记 我曾写《辞书和逻辑》一文,先后发表于《辞书研究》1983年第4期和《辞书论集》(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编入本书时予以重写,作了较多的补充,题目也改了。

辞书释文要言必有据

一、如何理解这个命题?

这个命题包含三层意思。

首先,辞书释文中的一切内容都要有根据,有来历。辞书不是发表个人见解的处所,而是概括人类已有的相关知识以供读者解惑释疑的工具。因此,严肃的辞书,其编纂工作的组织者,总是要求每个条目的作者详细注明释文的资料来源,以便在审读加工时查核。当然,作者对资料来源先要查核,要分析、消化,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内容用自己的话来说明,而不能盲目地照抄照搬。但其前提则是必须有根据,不能毫无根据地瞎说一通。王同亿主编的《语言大典》,说“婆母”是“妻子的母亲”,是“岳母”的同义词;说“牛鞭”是“用公牛阴茎制成的鞭”;说“反革命”是“反对前次革命的革命”。诸如此类荒谬绝伦的释文(在该书中俯拾皆是)难道有什么根据吗?一点儿根据也没有,纯属随心所欲,信口雌黄。“言必有据”的第二层意思,就是要求用来作为释文的根据的资料,必须真实、对口、充分、新颖等等(下文将有详细说明),并不是随便什么资料都可以用来作为释文的根据的。《语言大典》把“神”说成是“作为最先的也是最终的宇宙目标的一成不变的完美的生物”、“低于最高的上帝高于人类的天上的人”等等,这些倒不是王同亿的创造,而是从一部外国词典里抄来的。现在我们且不论其抄袭行为,我们只问:这种唯心主义的臆说难道可以用作释文的根据吗?“不管三七二十一,拉到篮里就是菜”,这种做法是不能称为“有据”的。“言必有据”的第三层意思,就是要正确地使用根据。要准确地、完整地按照根据的原样去使用,不能斩头去尾,断章取义,也不能歪曲原意,指鹿为马。如果根据本身是正确的,但是用得不正确,使根据走了样,那也是不行的。有一部法学词典讲到泄露国家机密的犯罪时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机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但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中的“为”字误作“向”字,这就大错特错了。另一部法学词典有一条“告诉才处理”说:“我国刑法规定,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其实,我国刑法对以上几种犯罪,在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同时,都有重要的“但书”,作为必不可少的补充。如对侮辱罪、诽谤罪,在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同时,又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把这些“但书”去掉,就和刑法的原意不符了。

由以上所述可见,“言必有据”是辞书的政治性、科学性、知识性的必要保证。违反了“言必有据”的原则,辞书的科学性就无从谈起,政治性也难免受到损害,连知识性也成了问题,因为辞书需要的并非随便什么知识,而是必须以准确为前提的。

二、为何强调这个命题?

这个命题并不是新命题,前人早就说过了。但是我觉得现在有必要加以强调,说得详细一点,透彻一点。理由有两个方面。

首先,现在有许多辞书编纂人员(包括作者和编辑)对这个命题理解不够,重视不够,因而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很多,而且越来越严重。辞书编纂人员对“言必有据”认识不足、执行不力,是辞书中出现许多差错的重要原因。作者不注意收集资料,很少人能从制作卡片做起,往往要到写稿时才东拼西凑,甚至靠拍脑袋。至于编辑,认真核对资料的也越来越少,往往为了赶任务、多发稿而应付差事,以致许多言而无据的条目顺利过关。即使是一流词典,这样的问题也不是个别的。例如1989年出版的某词典的“医”字头条目中,就有好几个失误。“医疗事故”条定义为:“由于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或技术经验不足而造成医疗上的错误,以致增加病人的病痛,甚至危及生命的事故。”这里把“医疗事故”的范围无限扩大,把宽泛无边的“增加病人的病痛”也包括在内,实无根据。在该词典自称的截稿日期之前,国务院就发布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该词典本来应该根据这个规定来解释“医疗事故”,但是作者和编辑都没有这样做。

另一方面的理由是,辞书是否言必有据,对于辞书的质量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辞书历来被视为标准书,被称为无声的老师,无墙的学校,读者寄予高度信任。因此,它必须准确,这在它的质量标准中是特别重要的一条。要准确,就必须有根据,而且必须有辞书所需要的根据。王同亿主编的词典大量条目言而无据,质量极其低劣,已为世人所共知。另外还有许多辞书,虽然问题没有如此突出,但也令人惊异。如有一部1993年出版的少年儿童百科全书,大讲“神奇的意念力量”,称之为“人体的特异功能中……最神秘的力量”,并说使用这种意念力量,可以在球赛中使对方球员进不了球,还可以不用手接触就把比钢铁还硬的铝合金棒压弯或拉长一毫米。同时附有插图,画面上一个人平躺着从室内飞出窗外,借以表现“神奇的意念力量”。这不是赤裸裸的伪科学吗?哪里有什么根据?宣扬这样的伪科学,其质量岂能合格?正因为近年来不合格辞书太多,有位出版界人士甚至劝人“查辞书,千万别用90年代出的。”(见1995年7月26日《光明日报》载《不敢读“辞书”》)这虽然似乎有点偏激,但是尖锐地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为什么人们不敢用呢?很重要的原因是其中有很多毫无根据的东西。所以,要解决辞书的质量问题,就不能不大力提倡“言必有据”。

三、辞书需要什么样的根据?

不凭根据,瞎说一通,这种错误显而易见,无需多费笔墨。值得详细说明的是辞书对根据的具体要求,这对于防止和克服表面上有根据而实际上没有根据的错误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辞书需要真实的根据

辞书引为根据的材料,必须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不能把错误的说法当作根据。

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重编《辞海》时,有一条“詹天佑”,初稿中说火车上的自动挂钩是他发明的,因此称为“詹天佑钩”。其根据是当时某些报刊书籍对此的说法。征求意见时有专家提出异议,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火车上的自动挂钩其实是外国人发明的。为了弄清事实真相,编辑部组织力量,查核了有关詹天佑生平事迹的中外书刊15种,访问了詹天佑的亲友和铁路上的老职工,发出调查信,举行座谈会,最后查明所谓“詹天佑钩”确无其事,于是从稿件中删去了这一内容。

当时还有一条“加纳”,原稿写该国面积为27.3万平方公里,其根据是1959年版的《世界知识年鉴》。但查阅联合国统计年鉴和某些外国百科全书,所载加纳的面积都是23.7万平方公里,相差3.6万平方公里。再查以前各版《世界知识年鉴》,也说是23.7万平方公里,可见该书1959年版因将3、7两个阿拉伯数字颠倒误植,才错成27.3万平方公里。于是改正了原稿的错误。

第二,辞书需要对口的根据

释文使用的根据,必须和词目(字典的字头、百科全书的条头也一样,下同)相适应,挂得上钩,对得上号。不能把和词目不相干的材料当作根据。这里的问题往往出在一词多义上。同一个词,在词目中表达的是甲概念,而在释文用作根据的材料中所表达的是乙概念或丙概念。从表面上看,根据是对口的,而实际上是不对口的。

例如某词典释“神勇”为“勇力过人”,接着引用两个书证作为根据:“南史·梁宗室始兴忠武王传》:‘吏人叹服,咸称神勇。’宋苏辙《栾城集·孟德传》:‘孟德者,神勇之退卒也。’”两个书证中的“神勇”都不是指“勇力过人”,不能用作释文的根据。《南史·梁宗室始兴忠武王传》中“吏人叹服,咸称神勇”一句的上文如下:“六年,州大水……邴洲在南岸,数百家见水长惊走,登屋缘树。憺(按:即梁始兴忠武王)募人救之,一口赏一万。估客数十人应募,洲人皆以免。”可见其后的“神勇”指的是英明果断,而不是勇力过人。至于《孟德传》中的“神勇”,指的是宋朝的禁军——神勇军;“神勇之退卒”,是指从神勇军中跑出来的逃兵。可见用作释文根据的两个“神勇”都和词目表达的概念不对口。

又如某词典的“五行学说”条称:“据《荀子·非十二子》,子思、孟子等‘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可见他们对五行学说也有所发挥。”其实,引文中的“五行”指的是仁、义、礼、智、信(据唐代杨倞注:“五行,五常,仁、义、礼、智、信是也。”),和主张水、火、木、金、土相生相克的五行学说不相干。

第三,辞书需要充分的根据

根据必须足以说明所要说明的问题。一鳞半爪的、片面的材料不能用作根据。列宁说过:“如果从事实的整体上、从它们的联系中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顽强的东西’,而且是绝对确凿的证据。如果不是从整体上、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如果事实是零碎的和随意挑出来的,那么它们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连儿戏也不如。”(《列宁全集》第28卷第364页)这一段话说得非常深刻,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当然也适用于如何看待辞书所需要的根据。如果以一鳞半爪的、片面的材料为根据,那么释文就不可能正确,而且有可能闹出事情来。《湖北历史人物辞典》中的“方本仁”条,在定性语中就给他戴上了一顶“汉奸”的帽子,其后又有“抗日战争时期沦为汉奸”一句,但是没有关于他的汉奸罪行的具体内容。1985年,方的四个子女见书后认为说方是汉奸有违史实,要求更正。交涉多年,毫无结果,遂于1992年起诉到法院。被告答辩时所举证据,只有1948年湖北省高等法院以汉奸罪审理方本仁案的材料,以及某些说方有汉奸行为的文章。但经查证,该法院已于同年判决方本仁无罪,从那些文章中的材料也推不出方是汉奸的结论。因此,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将辞典中的“方本仁”条目按原内容发行;(2)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载文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方本仁的名誉,消除影响;(3)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与精神抚慰金五千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992年12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是辞书使用不充分的根据而造成差错的一个例证。

某法学词典有一条“减刑”,介绍我国对哪些罪犯可以减刑时只以当时的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为根据:“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按:这里引用的是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前的条文,下同)这个根据不够充分,因为当时的我国刑法第四十六条对判处死缓的罪犯也有减刑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把这两个条文综合起来,介绍我国对哪些罪犯可以减刑才算有了充分的根据。

第四,辞书需要原始的根据。

所谓“原始的根据”,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指第一手的材料。为什么要以第一手材料为根据呢?因为传抄、传闻容易失实,第二手、第三手材料不大靠得住。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找到第一手材料的。甚至可以说,找不到第一手材料的可能性也许更大一些。但是,鉴于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性,应该千方百计努力寻找第一手材料。功夫不负有心人,有时会取得意外的收获。《毛泽东思想大辞典》中有一条“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最初的根据,只是毛泽东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所说的:“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接着他还说明了采取这个政策的理由。但这不是原始的根据,而且对这个政策的由来只讲“在延安开始的一条”,据以编写释文实嫌不足。然而一时找不到别的材料,只得勉强定义为:“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在延安开始实行的对机关、学校、部队内部清查反革命采取的政策。”后来在《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265页上发现其中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有一个注,注文为:“这是毛泽东1943年10月9日针对当时审查干部工作中的错误在一份材料上的批语中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就比《论十大关系》所说的具体得多了,更重要的是,这里指明了“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是毛泽东提出来的。但其中“一份材料”的提法失之笼统,又没有批语的原文,仍觉不足。而且《论十大关系》说的是“不捉”,这里则是“不抓”,虽然意思一样,但究竟批语用的是“捉”字还是“抓”字呢?因无原文可供核对,只好仍按《论十大关系》作“捉”。后来又在《中国共产党70年图集》上册第616页上发现一个影印件,是毛泽东1943年10月9日对绥德反奸大会报告材料的批示,其中有一句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是此次反特务斗争中必须坚持的政策。”这才弄清楚了是一份什么材料,又弄清楚了当初用的是“抓”字而不是“捉”字。据此修改了词目和释文。几经周折,终于找到原始的根据,从而保证了释文的具体、翔实,实为不易。

有时,如果不以第一手材料为根据,那就不是欠具体和个别文字非实质性出入的问题,而有可能大错特错。

中国法律史上有一部名著,叫做《棠阴比事》,某法学词典列有专条加以介绍,但因未查原书,仅据间接资料辅以主观想象编写,以致错误甚多。如说:“本书对中国古代司法检验的经验论述甚详。”其实,《棠阴比事》是中国古代的一部案例汇编,着重记述审判者的多谋善断。书中涉及司法检验的内容很少,更无所谓“论述”。又说此书“通篇为四字一句的韵文体,计七十二韵”。但是事实上,只有桂万荣原编的72个标题,以四字为一句,以两句为一联,共七十二韵,如“曹摅明妇,裴均释夫”之类。后来吴讷修改和增补的标题,仍以四字为一句,但是取消了两句为一联的做法。至于正文,无论桂本、吴本都不是四字一句的韵文体。该条还说:“吴讷删改增补后保存103事,去掉韵脚,另增加四事,成为附录。”这也失实。吴讷从桂万荣原编144事中删掉64事,保存80事,另外增加50事(续编23事,补编27事),总共130事。《棠阴比事》篇幅不大,而且容易找到,只要花点功夫查核一下,就不难发现此条的错误。“原始的根据”的另一层意思,就是最早的出处。辞书里有许多条目需要追根溯源,为此就得找到最早的出处。找最早的出处当然也要用第一手材料,但第一手材料并非专指最早的出处而言,两者不是一回事。有些辞书条目追根溯源,没有找到最早的出处,而且相去甚远。如有一部词典解释“牛鬼蛇神”说:“词源出于1966年6月1日《人民日报》题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社论。”其实牛鬼蛇神一语古已有之,一千多年前杜牧在《李贺集序》中就用过了。当然,那是古义。但今义的出现也要早得多,毛泽东在1957年即已多次使用此语,其含义与《横扫一切牛鬼蛇神》中的含义相同。

第五,辞书需要新颖的根据。

情况的变化日新月异,科学文化的进步一日千里。作为辞书,知识无论新旧,都在记载之列。但当新旧知识已经完成交替时,就不能因袭旧知识,而应改以新知识为准。例如关于犯罪主体,我国刑法原来规定仅限于自然人。但是1987年1月颁布的海关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这就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在我国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也都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以后还有许多法律作了同样的规定)。但是有一批在这些法律颁布以后编纂出版的法学词典(它们自称的资料截止期都晚于1988年1月),仍旧说在我国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没有以编纂期间已经颁布的新法律为根据。

又如,台风是热带气旋的一种。在1989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标准是,近中心最大风力达8—11级的叫“台风”,达12级或以上的叫“强台风”。当时的辞书解释“台风”应以此为根据。1988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气象局发出《关于采用国际热带气旋名称和等级标准的通知》,从1989年1月1日起实行,该通知规定近中心最大风力达12级或以上的叫“台风”,其强度比过去所说的“台风”大大提高了,此后当以这个标准来解释“台风”。2006年6月15日,新的《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颁布实行,其中规定近中心最大风力达12—13级的叫“台风”,达14—15级的叫“强台风”,达16级或以上的叫“超强台风”。所以,现在解释“台风”,又应该以这个新的标准为根据了。

四、怎样才能做到言必有据?

这不是一个可以孤立地解决的问题,而是保证和提高辞书质量的系统工程的一个环节。不过,在这个前提之下,也不妨提一点具体的意见。

首先,要有严格的要求。对作者和编辑都要有严格的要求。要强调辞书释文应言必有据的道理,使他们知其所以然。要加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作者,要求他们在写每个条目之前都找好根据,没有根据的宁可不写;找好根据后,要把资料来源写清楚,至少要有书(刊)名和页码,有同名书的还要注明版本。对编辑,特别是责任编辑,要求他们认真核对资料,尤其是重要的资料;凡没有根据或根据不足的,要求他们退请作者修改补充;作者拒绝修改补充,或者修改补充后仍未解决问题的,不能凑合采用。

其次,要有严密的制度。在组稿制度上,要规定挑选作者的条件,对作者提出言必有据的具体要求。在审稿制度上,要规定言必有据是重要的质量标准之一,规定核对资料、查实根据的职责范围和责任者。在质量检查制度上,要规定检查的具体要求和奖惩办法。

最后,要有严谨的作风。制度是要靠人去执行的,没有制度固然不行,有了制度而不去认真执行,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严谨的工作作风,是一切优秀辞书的编辑出版工作所必需的。做到了这一点,言必有据也就有了最根本的保证。

编后记 本文原载《辞书研究》1998年第3期,题为《词典应当言必有据》。编入本书时有较多修改补充,题目也改了。

人物条目的全面性

辞书中的条目,一般字数不多(百科全书和大型词典的大条目除外),但是言虽简而意须赅,还是要力求全面,避免片面。全面性的要求适用于各类条目,对人物条目尤需强调,因为在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最复杂的,人物条目最难写得全面,但又最应写得全面。鲁迅在《且介亭杂文二集·“题未定”草(六)》中,有一段论陶渊明的话说得十分精彩:“被选家录取了《归去来辞》和《桃花源记》,被论客赞赏着‘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陶潜先生,在后人的心目中,实在飘逸得太久了,但在全集里,他却有时很摩登,‘愿在丝而为履,附素足以周旋,悲行止之有节,空委弃于床前’,竟想摇身一变,化为‘啊呀呀,我的爱人呀’的鞋子,虽然后来自说因为‘止于礼义’,未能进攻到底,但那些胡思乱想的自白,究竟是大胆的。就是诗,除论客所佩服的‘悠然见南山’之外,也还有‘精卫衔微木,将以填沧海,形天舞干戚,猛志固常在’之类的‘金刚怒目’式,在证明着他并非整天整夜的飘飘然。这‘猛志固常在’和‘悠然见南山’的是一个人,倘有取舍,即非全人,再加抑扬,更离真实。”这段话,对我们编纂人物条目,实有振聋发聩之效。一个人身上有代表性的各方面,“倘有取舍,即非全人,再加抑扬,更离真实”,此言足可书诸座右,时刻铭记。

全面性是客观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全面性就谈不上客观性。人物具有多方面的属性,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只有全面反映,才称得上客观,片面性也是主观性。

全面性又是知识性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全面性,知识性就大成问题了。辞书的知识性,就是介绍必要的、充分的、足以解决问题的知识,因此非全面不可,片面的知识是不符合要求的。

全面性也是科学性的必要条件,不全面,科学性就无从说起。科学性的根本要求是准确、恰当,片面性则与此相反,既不准确,也不恰当。

全面性还是政治性的必要条件。在一切涉及政治的问题上,片面性势必造成不良的后果和影响。

个人见闻所及,以为就一般情况而论,人物条目在全面性的问题上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不少人物具有多种身份,或者从事多方面的活动,如休谟既是哲学家,又是历史学家、经济学家,笛卡儿既是哲学家,又是物理学家、数学家、生理学家。这类人物的条目,对他们的多种身份或多方面的活动都要有适当的介绍。当然可以而且应该突出重点,在单科词典中自宜以本学科的内容为主,但是只有在全面介绍的前提下来考虑,才不致陷入片面性。有些条目正是在这一点上出了毛病。如有一条“李之藻”,全文如下:“明末数学家。字振之,又字我存,号凉庵,浙江仁和(今杭州市)人。万历进士。曾随利玛窦学习西洋历算,主张西法。主要译著有《浑蓋通宪图说》二卷、《圜容较义》及《同文算指》十一卷。其中《同文算指》是我国介绍欧洲笔算的第一部著作。所编《天学初函》二十种,在清代也有影响。”此条即使编入数学词典或数学家词典也有片面之嫌,编入综合性词典或百科词典更显得片面性极大。李之藻并非只是数学家,在天文学、逻辑学方面也有成就。如果说在天文学方面条目中还有一笔带过,那么在逻辑学方面,条目中就只字未提了。李之藻曾与葡萄牙耶稣会传教士傅汎际合译《亚里士多德辩证法概论》(译名为《名理探》),开西方逻辑学著作传入中国的先河,对逻辑学在中国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其中译名多能达意,有些译名现仍通用。另外,顺便指出,此条介绍李之藻的生平经历也太简单,至少应提及他曾任南京太仆寺少卿、光禄寺少卿、修历等职以及他加入天主教等。

二、人物条目中,生平经历是必不可少的,但又不能仅限于生平经历,特别是对思想家、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等,应该介绍他们的思想和成就。条目中只有生平经历,或者条目中没有生平经历,都是片面的,而这两种片面性都不是个别现象。

只有生平经历的如某词典中的“鲁胜”条:“晋代郡人。字叔时。少有才操,为佐著作郎。元康初迁建康令。著《正天论》。尝岁日望气,知将来多故,便称疾去官。张华遣子劝其更仕,再征博士,举中书郎,皆不就。其著述多遗失,唯《墨辩》尚存。”此条据《晋书》本传编写,但只抄了传中记述生平的内容,而对传中以大半篇幅刊载的鲁胜原作《墨辩注叙》一字不提。《墨辩注叙》对鲁胜的逻辑思想有很精辟的概括,如说:“名者所以别同异,明是非,道义之门,政化之准绳也。……名必有形,察形莫如别色,故有坚白之辩。名必有分明,分明莫如有无,故有无序之辩。是有不是,可有不可,是名两可。同而有异,异而有同,是之谓辩同异。至同无不同,至异无不异,是谓辩同辩异。同异生是非,是非生吉凶,取辩于一物而原极天下之汙隆,名之至也。”《晋书》作者对此全文照录,倒是很有见地的,他们看到了此文的价值和它对鲁胜的意义。

顺便指出,条中末句“唯《墨辩》尚存”失实。《墨辩》是《墨经》中的一部分,并非鲁胜的著作,鲁胜所作的是《墨辩注》,已佚,现在留存的只有《晋书》全文照录的《墨辩注叙》。

除了像“李之藻”条那样生平过于简单的以外,更有完全没有生平经历的。如有一条“费尔巴哈”作:“德国资产阶级激进派的思想代表,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主要功绩是在唯心主义统治德国哲学界达数十年之后,恢复了唯物主义的权威。他肯定自然离开意识而独立存在……”直到末了,始终只讲费尔巴哈的思想和著作,而对他的生平经历无一字提及。这样的条目,只能算是半拉子,缺了半截儿,而且缺的是首要的半截儿。一个人的生平经历,是人物条目首先应该写到的,否则就无法使读者了解传主究竟是怎样一个人;即就了解传主的思想和著作而言,生平经历也是不可缺少的。拿费尔巴哈来说,他的生平经历至少有如下几点是值得介绍的:1823年入海德堡大学神学系,但很快就对神学失望,转入柏林大学哲学系,受业于黑格尔,深受其影响。后又对黑格尔哲学产生怀疑和不满,转入爱尔兰根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曾任该校不支薪讲师,1830年因用笔名发表《关于死亡与不朽的思想》,揭露基督教教义的虚伪,宣传无神论而被该校辞退。自1836年起隐居乡间,从事著述。曾与马克思通信,研究过《资本论》等社会主义文献。1870年加入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爱森纳赫派)。没有这些内容,读者怎么能了解费尔巴哈呢?

三、一个人的是非功过,凡有必要写入条目的,均应如实直书,不能只讲功,不讲过,或者相反。对于一般人物,这是不难做到的,但是有些人物条目确实存在着这种情况。为尊者讳,这条古训至今仍有影响。例如“斯大林”、“毛泽东”等条过去就是按照这种古训写的,只讲他们的功绩(实事求是地肯定他们的功绩是完全必要的),不讲他们的错误。对毛泽东来说,可根据中共中央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充分肯定他居于第一位的功绩的同时指出他居于第二位的错误:在1958年发动“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1959年在庐山会议后期发动对彭德怀的批判并随后在全党开展“反右倾”斗争;1962年在八届十中全会上重提阶级斗争,把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和绝对化;1963年至1965年发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提出运动的重点是整所谓“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1966年发动“文化大革命”,这个运动因受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操纵而变得特别狂暴,延续十年之久,使我国许多方面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有些人物,一生中变化很大。有的人前期立有大功,后期犯了大罪;对这样的人,在条目中是否应提及前期的功?有的人长期干坏事,晚年真诚改过,做了好事;对这样的人,在条目中是否要反映他们的进步?按照“左”的观点,按照形而上学,一个人如果曾经是坏人或者后来变成了坏人,对他就只能否定而不能有所肯定了,否则就是“给坏人脸上贴金”。过去有不少人物条目,就是本着这种观点写的。但是,按照历史主义,按照辩证法,自不应如此,而应该尊重历史的本来面貌,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该否定的予以否定,该肯定的予以肯定。例如林彪,在“文化大革命”中罪大恶极,成了林彪反革命集团的首犯,对此自应给予必要的揭露,但不宜因此而对他的前期表现也一概予以否定。有的词典在“林彪”条中叙述其前期历史时说:“抗日战争时期,追随王明右倾投降主义路线,反对党的‘独立自主的山地游击战’的战略方针。解放战争时期,在辽沈战役和平津战役中,一再抗拒党中央的战略方针和战略部署。”这就失之片面。其实,对他在抗日战争中参与指挥平型关战斗、在解放战争中参与指挥辽沈战役、平津战役等应该予以适当的肯定。又如《辞海》1965年版中的“杨度”条,只写到“1914年袁世凯解散国会后任参政院参政,次年联络孙毓筠、严复、刘师培、胡瑛、李燮和等组成筹安会策划恢复帝制。袁世凯死后被通缉”为止,对他晚年的巨大转变略而不提。1975年秋,周恩来在重病中嘱秘书托王冶秋转告《辞海》编辑部,如有“杨度”条目,要把他最后加入共产党的事写上。编辑部接到通知后查明了史实,在《辞海》1979年版的“杨度”条中加上:“后倾向革命,1927年李大钊被军阀张作霖逮捕前后,他曾多方营救。晚年移居上海,参加中国互济会及其他进步团体。1929年秋加入中国共产党,在白色恐怖下坚持党的工作。”

四、一个人的生平和思想中都有一些关键性要点,条目中务必提及,不可遗漏,否则也有损于条目内容的全面性。

某词典的“毛泽东”条,介绍他的生平时竟遗漏了他担任33年之久的中共中央主席一职,这就太不应该了。又有一条“马寅初”,不谈他因提出新人口论而遭错误批判,但坚持真理,坚守气节,20年后才获平反,这也是重大的缺陷。还有一条“茅盾”,在茅盾和中国共产党的关系上,只写到他“1921年入党,1928年夏东渡日本期间失去党的组织关系,但仍在党的领导下从事革命的文化工作”为止,遗漏了如下情节:临终前要求中共中央在他去世以后追认他为共产党员;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他的中国共产党党籍,党龄从1921年算起。这一情节非补不可,否则,茅盾的政治形象就很不完整。

编后记 本文原载《辞书研究》1989年第1期,题为《力求全面—人物条目编审一得》。编入本书时有修改,题目也改了。

定义论

鉴于定义在辞书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辞书学上所说的定义作专门的论述。

什么是定义

定义是用揭示内涵、外延等方法对词语的含义所作的专指性说明。定义由三个部分组成:被定义项,即其含义需要说明的词语;定义项,即对词语含义所作的说明;定义联项,即联结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的“是”,它在辞书中被省略。例如:

哲学关于世界观的学问。“哲学”就是被定义项,“关于世界观的学问”就是定义项。

定义的对象是词语。但是一个词语往往有多种含义,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把多种含义糅合起来下一个定义,而是针对不同的含义下几个定义。至于在一部词典中如何处理,则取决于该词典的性质和类型。

如果一个词语的多种含义分属不同的学科,则在单科词典中只需对该词语的属于本学科的含义下定义,无需涉及该词语的属于其他学科的含义。例如“矛盾”这个词,辩证法上的含义为事物内部双方或事物之间既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的关系,而逻辑学上的含义为两个思想互相否定或既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的关系。辩证法词典只需就前者下定义,逻辑学词典只需就后者下定义,而百科词典、综合性词典和中型以上兼收少量百科词语的语文词典则对两者均需顾及,分立义项,分别下定义。

如果一个词语的多种含义属于同一个学科,但其中有的含义很专很细,甚至冷僻,则该学科的中小型词典或百科词典、综合性词典可不涉及,仅该学科的大型词典可作说明。如“刑法”的今义为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在中国古代则指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审判、执行、监狱等方面。后者早已不用,因而在今天的词典中一般可以从略。

定义对词语含义的说明,既可以着眼于内涵,也可以着眼于外延。如上述“哲学”的定义着眼于内涵,而把“五经”定义为“五部儒家经典——《诗》、《书》、《易》、《礼》、《春秋》”,则着眼于外延。

定义对词语含义的说明是专指性的,就是说,它只适用于该词语。如“关于世界观的学问”只适用于“哲学”,所以把定义项和被定义项颠倒过来说也行,“关于世界观的学问是哲学”,同样说得通。如果不是专指性的说明,亦即定义项和被定义项不能颠倒过来说的,就不是定义。如“词典是供人查阅的工具书”就不是“词典”的定义,因为“供人查阅的工具书”并非仅仅适用于词典,它也适用于字典、百科全书、年鉴、年表、索引等等。“供人查阅的工具书是词典”说不通。

在辞书中,可以下定义的词语十分广泛,包括一部分普通词语(如“祖父是父亲的父亲”)、全部术语(如上述“哲学”的定义)和一部分专名(如“说文解字》是中国的第一部字典”)。

定义的功能

在辞书中,定义的功能是开宗明义。定义写在释文的开头(语文词典中许多简单条目的释文只有一个定义),一上来就告诉读者他要查的词语究竟何所指。这正是读者急于了解的。辞书的首要任务,就是直截了当地回答这个问题,所以凡是能下定义的,都应该下定义。如果能下定义而没有定义,尽管其他内容讲了很多,读者看了还是不得要领。例如:

结构主义发源于法国,最初出现和流行于二十世纪初。到六十年代终于形成为一个哲学思潮,并且发生广泛的影响。它起初是在语言学中,后来在人种学、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美学、文艺学等学科中发展起来;结构主义作为一种方法和研究方向而与这些学科紧密联系着。它的形成依附和寄寓于具体的人文科学,至今仍缺少从各学科之中予以概括和总结的结构主义纲领性哲学专著。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是这种方法的先驱者。主要代表人物有……

这条释文,没有说明究竟什么叫做“结构主义”。也许可以加上如下定义:“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之一,强调研究事物的方法在于掌握事物的结构,而结构是人的心理中‘无意识’的产物。”

又如:

七君子事件1936年5月31日,沈钧儒、邹韬奋等响应中国共产党“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主张,在上海成立全国各界救国会,并发表声明,要求国民党政府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与红军谈判,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政府,坚持卖国内战政策,于同年11月22日在上海逮捕了该会领袖沈钧儒、邹韬奋、李公朴、章乃器、王造时、沙千里、史良等七人。全国人民纷起声援,各地展开了营救运动。1937年“七七”事变后,蒋介石被迫宣布抗日,沈钧儒等七人才被释放。

这条释文,没有直接揭示“七君子事件”的含义。最好在开头加上定义:“1936年11月22日沈钧儒、邹韬奋等七人因进行抗日救亡活动而被国民党政府逮捕的事件。”接着说事件的背景和经过。

由上述可见,一个条目,有没有定义大不相同,定义是十分重要的。

有些条目虽有定义,却没有把它写在释文的开头,因此未能发挥其开宗明义的作用。例如:

论题人们论证问题有三个因素: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论题是论证的因素之一,是在论证中需要确定其真实性的判断。

在这里,词目是“论题”,不是“论证”,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说“人们论证问题有三个因素……”。至于“论证的因素之一”,则可以放到定义后面去说。此条应该把“在论证中需要确定其真实性的判断”这个定义放在释文的开头。

又如:

智力结构智力结构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结构之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依靠人的智力。人的智力活动是多种多样的。要使这些活动具有高效能,并取得优化的结果,就要把不同智力的人员有机地组合起来,形成合理的智力结构。智力结构就是一个系统内的人员在智力上的构成情况。是一个多序列、多层次、多要素的动态综合体。一般认为主要由下列五个次一级的结构组成……在这里,词目是“智力结构”,不是“智力”,因此,“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依靠人的智力”一句,实在没有必要;另外几句也可以简化。一上来就下定义:“一个系统内的人员在智力上的构成情况。”然后再讲智力结构的组成和意义等等,岂不顺理成章?

许多条目的释文要在下了定义以后再把定义展开,作具体分析,充实有关的观点和材料。专科词典和百科全书的释文,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定义正确与否,就成了整个释文的决定性环节。定义正确,下文才能做得好;定义错误,下文也就跟着错了。如有一条“阶层”,开头定义为“同一阶级中由于经济地位和政治态度不同而划分的若干层次”。这里把政治态度作为划分阶层的标准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展开说明当然也是错误的。

定义的种类

最常用的定义是属加种差定义。属和种这两个名称,是从生物分类系统中借用来的。在生物分类系统中,属是较大的类,而种是包括在属之中的较小的类。借用到定义上,我们把被定义的词语所指称的事物作为种,在下定义的时候,首先揭示该种的属,然后揭示该种和它的属所包括的其他种之间的差别(即种差)。上述“哲学”的定义,就是一个属加种差定义。“学问”是“哲学”的属,而“关于世界观”则是“哲学”和“学问”所包括的其他种(如经济学、政治学、物理学、生物学等等)之间的差别,这个种差表明“哲学”是一种什么样的学问。

上文提及的其他定义,大都是属加种差定义。

一个种,可以有不同层次的属。例如水稻,它的属可以依次是粮食作物、农作物、植物、生物以至物质。下定义时,一般揭示最邻近的属,但是并非一概如此。给“人”下定义,就不取最邻近的属——灵长目,而取较高层次的属——动物。

种差是五花八门的。有表示性质的,有表示构成的,有表示发生的,有表示功能的,有表示类别的,有表示状态的,有表示数量的,有表示空间的,有表示时间的,有表示关系的,有表示程度的,等等。一个定义用哪一种种差,或哪几种种差,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用不同的种差,可以对同一个词语下不同的定义。例如“第二宇宙速度”,用表示数量的种差,可定义为“每秒11.2公里的速度”;用表示功能的种差,可定义为“摆脱地球引力的束缚而飞往星际空间所需要的速度”。

有一些定义,其种差是几个种差的合取。例如:

网用绳线等结成的捕鱼捉鸟的工具。(表示构成的种差和表示功能的种差)

八七会议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举行的紧急会议。(表示时间的种差,表示空间的种差,表示类型的种差)

有一些定义,其种差是几个种差的析取,一般用“或”字联结。例如: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有二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均有二人以上的诉讼。

无论是合取的还是析取的,都要把几个种差列举完全,不得遗漏。

由于属加种差定义用得十分普遍,不少人误以为一切定义都是属加种差式的,如非属加种差,一概否定其为定义。例如下面这个定义:

宇宙广漠空间和其中存在的各种天体以及弥漫物质的总称。

有的论者认为这在表面上是定义,“实际上并不是定义”;如果是定义,“属‘就是’总称了”(《辞书研究》1983年第4期第97页)。“宇宙”的属当然不是“总称”,但这只能说明上述定义不是属加种差定义,而不能说明它不是定义。只要是揭示词语含义的专指性说明,都应该承认是定义。“广漠空间和其中存在的各种天体以及弥漫物质的总称”,既然揭示了“宇宙”一词的含义,而且只适用于“宇宙”,为什么不是定义呢?而且,如果只有属加种差才是定义,那么对“宇宙”就不能下定义了,因为宇宙是大到不能再大的,它没有属,自然也谈不上种差,但是有什么理由说对“宇宙”不能下定义呢?

事实上,属加种差定义只是定义的一种类型(尽管是最普遍的、最重要的类型)。除此之外,定义还有多种类型。

一是以词释词,或称对释式。这类定义只用于语文词典。其中又有几种情况:(1)用现代汉语释古代汉语。如将“冠”定义为“帽子”,将“履”定义为“鞋子”。(2)用通用语释方言、口语。如将“靓”定义为“漂亮”,将“白相”定义为“玩耍”。(3)用易懂的词释难懂的词。如将“晦暝”定义为“昏暗”,将“憧憬”定义为“向往”。(4)用反义词的否定式下定义。如将“肮脏”定义为“不干净”,将“大方”定义为“不小气;不俗气;不拘束”。(5)把一个合成词分解为两个词素,分别用相应的词解释。如将“参验”定义为“比较和检验”,将“弛禁”定义为“解除禁令”。

对这类定义,有些辞书学论者否认其为定义,甚至否认其为释义。如说:“以词释词,从根本性质看,并非正常的释义方式,只是一种有条件的释义替代手段。”(《辞书研究》1980年第4期第176页)又如说:“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对释式是不能算做释义的。”(《辞书研究》1980年第1期第66页)与此相反,逻辑学论著一般并不否认以词释词(或称对释式)的定义。过去的如严复翻译的《穆勒名学》:“公名必有所涵,而界说者,标举此所涵者也。故为界有二术:一径而界之者也,一转用他名而界之者也。……所谓转以为界者,取已界之名,以界未界者是已。……由是最浅而易明者,则有互训之术;二名义均,而后者已喻。此如云‘雉为野鸡’,‘洑回流也’之类。”(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4页)当今的如我国两本有代表性的逻辑学论著一致认为“犊就是小牛”是定义(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第48页和诸葛殷同等著的《形式逻辑原理》第55页)。这是正确的。既然它揭示了“犊”这个词的含义,而且内涵与外延相当,怎么能否认其为定义呢?当然更不能否认其为释义。至于说以词释词的定义有很大的局限性,只能有条件地使用(主要的条件是要有恰当的、好懂的等义词),自无疑义,但是这不能成为否定其为定义的理由。

二是说明描述式。例如:

祖父父亲的父亲。

脚跟脚的后部。

放任听其自然,不加干涉。

轻微数量少或程度浅的。

胡明扬等著的《词典学概论》第135—136页称其为“说明定义”。这个名称是否确切可酌,但与否认其为定义者不同,该书将其归入定义的范围,是很有见地的。

三是揭示外延式。例如:

两都赋《西都赋》和《东都赋》的合称。

洲大陆及其附属岛屿的总称。

有理数正整数、负整数、正分数、负分数和零的统称。

定义的表达

一、定义是句子,但在词典(以词典代表各类辞书,下同)中不必用完整的句子来表达,而可以采取省略的形式。一则因为被省略的部分不言而喻,不必多说;二则因为词典的文字要力求精炼,能省就省。

首先,要把词目和释文联起来看,词目就是被定义项,在释文中只需写出定义项,不必重复写出被定义项。上文所举的例子,都是这样的。但是,有不少释文重复写出被定义项。例如:

组合线路由组合逻辑元件组成的线路,就称为组合线路。

空想社会主义空想社会主义就是没有现实性的社会主义理想。其次,定义联项一般也可以省略。词目和释文中间的空白就意味着“是”、“指”,因此在释文开头不必加“是”字、“指”字,更不必加“就是”、“是指”、“就是指”之类。但是,不必要地加上这类文字的,比重复被定义项的还要多得多。例如:

形而上学是指与辩证法相对立的世界观、方法论。

外延就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总和。

另外,定义项中加上“那个”、“那种”、“那些”、“那一部分”之类,也是不必要的。例如:

大前提是指三段论的两个前提中包含大项的那个前提。

可比较概念那种有直接的逻辑联系的、关系较近的、并且有某些共同内涵的概念称为可比较概念。

二、一些有多种含义的词,仅就其通常使用的含义下定义时,宜加“通常指”。例如:

革命通常指人们改造社会的重大变革。(按:有时把人们改造自然界的重大变革也称为革命,如工业革命、技术革命。)

共同语通常指一个部落或一个民族内部共同用来交际的语言。(按:有时也指几个民族共同使用的语言。)

三、有一些有多种含义的词,如仅就某一学科的角度下定义,而该词典的性质不足以表明这一角度,宜加“上指”字样。例如:

内涵逻辑学上指概念中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在逻辑学词典中自不必加“逻辑学上指”,但在综合性词典或百科词典中则必须加上,因为政治经济学上也用此词,而其含义与逻辑学上的不同。)

元气中国哲学史上指构成宇宙的原始物质。(在中国哲学史词典中自不必加“中国哲学史上指”,但在综合性词典中则必须加上,因为“元气”一词还有其他含义。)

四、给某些现已不用的旧词语下定义时,宜加“旧指”。例如:

内人旧指自己的妻子。

训育旧指对学生行为、习惯的训练和控制。

要是某些旧有词语现仍使用,其含义并无不同,则不能加“旧指”。有人将“明星”定义为“旧时对著名演员、运动员的夸耀称呼”,就欠妥,因为现在还这么用,并不限于旧时。

五、属加种差定义,一般先写种差,再写属。但有时种差比较复杂,如作为属的定语,显得过长,且欠通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写属,再写种差。例如:

阶级大的社会集团,它们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

带证式一种三段论,其中至少有一个前提是省略三段论的结论,而且带有该结论据以推出的大前提或小前提,起着证明该结论的真实性的作用。

六、有些条目,虽有类似定义的内容,但并不是定义,这就需要把该内容改造成为定义。例如“专栏作家”一条,首句称:“报刊上特由某些作者经常就某方面问题,如国际、经济、军事、体育等方面的问题,撰写文章。”这当然不是定义。可改为:“经常在报刊上特定栏目中就某方面问题(如国际、经济、军事、体育等)撰写文章的作家。”

定义的规则

一、必须以正确的观点为指导。定义要如实地揭示词语的含义,只有在正确观点的指导下才能做得到。特别是那些政治的理论的名词,如果观点不正确,定义就很可能是荒谬的。翻翻中国解放前出版的词典,可以看到不少在错误观点指导下所作的错误的定义,如将“地主”定义为“土地所有权者”,将“资本家”定义为“有财力足以供生产之用者”,将“国家”定义为“有土地、人民、主权之团体”,等等。解放后也还有这类问题,如有人主张把“国家”定义为“在一定历史阶段中由固定的土地和人民组成,有一个进行管理的组织的共同实体”,这实际上是“有土地、人民、主权之团体”的翻版。

在“左”倾错误的影响下,我们的词典中又出现了另一类错误的定义。如将“人性”定义为“人的阶级性”。诚然,在有阶级的社会中,对人性不能撇开人的阶级性,但是人性并不等于人的阶级性;而在无阶级的社会中,自不能用人的阶级性去解释人性。

二、定义项必须和被定义项相称。就是说,可以在两者之间画等号,可以把两者的位置互相调换而形成另一个真实的判断。

违反这条规则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文不对题。被定义项是一回事,而定义项是另外一回事。两者之间,有时简直毫无关系,风马牛不相及。如把“清血”定义为“清新之血”,纯属望文生义,而且也讲不通——血有什么清新可言?其实,“清血”指的是眼泪。

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完全不相干,这终究是不多的。较多的是,定义项和被定义项有某种联系,但不相称,不能画等号。其原因在于,把被定义项偷换另一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词语来下定义。例如:

以种代属。如将“哲学”定义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就是用种——“马克思主义哲学”代替了属——“哲学”来下定义。“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是“哲学”中的一种,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哲学,都不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误加动词。如将“兵役”定义为“公民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里服役”,就不是给“兵役”下定义,而是给“服兵役”下定义。

此外如将“刑事侦查学”定义为“运用现代刑事科学技术,预防和揭露犯罪,发现、搜集、检验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的活动”,其实不是给“刑事侦查学”下定义,而是给“刑事侦查”下定义。至于“刑事侦查学”,指的是研究如何发现、搜集、检验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学科。(2)定义项过窄。这就是说,定义项只揭示了被定义项的一部分含义,以偏概全。其中常见的有:

对包含几种情况的词语,只就一种情况下定义。如将“宗教信仰自由”定义为“信仰某一种宗教的自由”,就有很大的片面性。宗教信仰自由,首先是信仰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次才是信仰某一种宗教的自由;此外还包括:在同一宗教里面信仰某一个教派的自由,由不信教改为信教或由信教改为不信教的自由。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

对有几个义项的词语,只就一个义项下定义。如“对立”,作为哲学名词,至少有三个义项:①对立面。如说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其中的“对立”就是对立面。②矛盾的斗争性。亦即对立面的互相排斥、互相否定。③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即激化了的矛盾。如说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城乡对立,只存在城乡差别,这里的“对立”就是指激化了的矛盾。给“对立”下定义,这三个义项都要考虑到,不能以偏概全。当然,在一部词典中,义项的完整性是相对于该词典的性质和类型而言的,并非无条件地要求将每一个多义词的各方面的义项全部罗列无遗。

不适当地外加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如将“法官”定义为“旧时对法院审判人员的称呼”,就不适当,因为不但旧时有此称呼,现时也有此称呼。(3)定义项过宽。这就是说,定义项的内容越出了被定义项的含义的范围,因而显得空泛、笼统。如将“货币”定义为“起一般等价物作用的商品”,就过宽了,应该加上“固定地”,否则就不能区别一般价值形式和货币形式。

有的定义项,兼有过窄、过宽两个方面的问题。如将“极端民主化”定义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第四军党内出现的非无产阶级思想”,就是如此。就其局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第四军党内”而言,失之过窄;而就其笼统地概括为“非无产阶级思想”(但没有说明是一种什么样的非无产阶级思想)而言,又失之过宽。(4)半截子的定义项。定义项对被定义项含义的揭示,只有半截子,没有独立的意义,因而实际上未能揭示被定义项的涵义。

半截子的定义项不同于文不对题的定义项。半截子的定义项是针对被定义项的,而不是针对其他词语的,而且其内容确实触及被定义项的涵义,但因半途而废,以致前功尽弃。半截子的定义项也不同于以偏概全的定义项。以偏概全的定义项,尽管有片面性,但是至少揭示了被定义项的一种情况;半截子的定义项则不是片面性的问题,它只揭示了某种前提、因素,连相对独立的意义也没有。

有这么一个定义:“前科是因犯罪被法院判刑的事实给犯罪人带来的一种法律状态。”定义中完全没有“前”的意思,而这正是关键所在。所谓“前科”,顾名思义,无非是说以前曾被科刑。被科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无所谓“前科”,服刑完毕以后才有“前科”。无视这一点,定义就不得要领,更谈不上完整。(5)不确定的定义项。定义项中如果用了“一种”、“之一”等字眼,就缺乏确定性。如将“差异”定义为“矛盾的一种形式”,就没有具体地揭示差异究竟是矛盾的哪一种形式,不能把差异和矛盾的其他形式区别开来。

不确定的定义项不同于过宽的定义项。如将“差异”定义为“矛盾的表现形式”,那就过宽了;然而有“一种”,就不是过宽,只是不确定。

三、定义项不能包含被定义项。定义项的任务是揭示被定义项的含义,因此定义项应该比被定义项更易于了解。如果定义项中包含着被定义项,那么定义项至少和被定义项一样不好懂,怎么能达到揭示含义、解惑释疑的目的呢?

如将“辩护”定义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活动”。读者不懂得“辩护”是怎么一回事而来查词典,词典却用“辩护人”和“辩护权”来解释“辩护”,岂不是越说越难懂?

这种做法发展到极端,就是同语反复。解放前出版的《法律大辞书》给“具结人”下定义说:“具结之人谓之具结人。”这就成了废话,等于没有说。

四、定义项应该简明。就是说,既要简短,又要明确。为此,有五戒。

一戒空泛笼统。如将“数罪并罚”定义为:“对于犯两个以上的罪的人,在判罪时予以合并处理。”怎么“合并处理”?没有具体说明。这样就很可能使人误以为所谓“合并处理”就是把几个罪合在一起定罪量刑。应该把“予以合并处理”改为:“先就各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按一定原则把各个罪应该判处的刑罚合并起来,确定一个刑罚。”

二戒拖泥带水。如将“判决”定义为:“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按照审判程序,依据法律,对审理终结的案件就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其中,有一半是多余的。“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一句,放在这里毫无必要;至于“按照审判程序,依照法律”两句,非但不必要,而且不确切,因为这些只适用于正确的判决,并非一切判决全都如此。事实上,有些判决并不按照审判程序,也不依照法律,甚至触犯刑法,属于枉法裁判一类,怎能一概而论?

三戒重复累赘。如将“公式化”定义为“作家、艺术家在创作构思过程中,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纳入固定不变的一种模式中,使作品在表现人物、艺术结构和故事情节安排等方面形成一定的公式,千篇一律,不能反映丰富多彩、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先讲“作家、艺术家”,再讲“作品”,其实说的是一回事,以至连用词也重复,出现了两个“丰富多彩”。

四戒文理不通。如将“缓刑”定义为:“人民法院对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犯罪,情节不大严重,认罪态度较好,需要判处的刑期不长,放在社会上不致发生危害和引起群众不满而给予的一种考验期限。”这个定义,问题不少。首先,缓刑需要有一定的考验期限,然而缓刑本身并不是“一种考验期限”。其次,定义项主要是说人民法院对于什么样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而没有回答什么叫做缓刑。再次,缓刑并不是我国专有的,不能仅就人民法院来下定义。最后,语病颇多:头上的“对于”没有宾语,“犯普通刑事犯罪”动宾搭配不当,等等。这个定义项似可改为:“对于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条件地不予执行而规定一个考验期限的制度。”

五戒晦涩难懂。专科词典和百科全书的定义,难免要用专门词语,但应以非用不可的为限,而且要挑选比较浅显的,不可用难懂的解释难懂的,更不可用难懂的解释易懂的。有一条“内骨骼”,定义如下:“脊椎动物的体内,由一定区域的间叶组织,经过膜质期、软骨期和骨化期而形成的骨骼,生骨的区域为水平生骨隔、背生骨隔、腹生骨隔,围绕脊索神经管及中轴血管的区域、脏弓域及附肢区域,在这样区域中的中胚层间叶组织,经过软骨骨化期后所形成的中轴骨、脏颅、鳃弓及附肢骨等就是内骨骼。”不必要地堆砌了十几个专门词语,使人看了如坠五里雾中,这样的定义是不可取的。

编后记 本文曾被编入《词典和词典编纂的学问》一书(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年版)。编入本书时有较大修改。

定义五问

近读李尔钢著《现代辞典学导论》(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年版,下文简称其为“李著”,引自该书的语句仅括注页码),发现可酌之处甚多。现仅就其中涉及定义的内容提出五个问题,与该书的作者商榷。

一、词典学所说的定义和逻辑学所说的定义是一回事吗?

李著认为,“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第33页)这是逻辑学所说的定义,一般逻辑学教材、词典都有这句话。但李著是词典学著作,能把这句话抄过来当作自己对“定义”的定义吗?词典学所说的定义就是逻辑学所说的定义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现在姑且把词典学所说的定义称为词典定义,把逻辑学所说的定义称为逻辑定义,分述两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词典定义的对象是词目,而逻辑定义的对象是概念。词目是由词语充当的,概念是词语的思想内容,而词语是概念的语言形式。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以词典定义和逻辑定义并不是一回事。我国国家标准GB/T15238-2000《术语工作·辞书编纂基本术语》把“定义式释义”释为“用揭示内涵、外延等方式来解释词目的释义方法”。这可以视为词典学所说的定义。但作为辞书编纂基本术语,定义的对象并不限于词目,还包括字头和条头,所以这个定义项还嫌狭窄。

第二,词典定义的对象(词目)可能具有多种含义,在一部词典的范围之内,一个词目有多少种含义就要立多少个义项,下多少个定义;而逻辑定义的对象(概念)只能是单义的,一个概念只能有一个定义。如在百科词典中,词目“独任制”有两种含义,因而应该立两个义项,下两个定义。其一是“行政组织的决策和管理权力由行政首长个人行使并负责的组织体制”,其二是“在诉讼中由一名法官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制度”。前者表达一个政治概念,后者表达一个法律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单义的。无论对其中哪一个概念下定义,都只能下一个定义。

第三,词典定义应该使用该词典中有解释的词语,否则,读者可能因为对定义项中某个词语不理解,在该词典中又找不到对这个词语的解释,从而影响对词目的理解。如某词典将“喷雾器”定义为“利用空吸作用将药水或其他液体变成雾状,均匀地喷射到其他物体上的器具”,但该词典未收“空吸”条,这就给不懂“空吸”的读者理解词目造成了困难。逻辑定义并非对词典而言,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

第四,逻辑定义仅揭示概念的内涵。逻辑学界某些人既同意“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的定义,又提出所谓“外延定义”,定义为“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显然自相矛盾。词典定义则既可以用揭示内涵的方式、也可以用揭示外延的方式来解释词目。

二、词典里的一切定义都是属加种差定义吗?

李著认为,“逻辑定义,即属+种差”,“是辞典定义不可或缺的部分”(第42页);“一般实词的辞典定义=属+种差”(第44页)。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用揭示外延的方式来解释词目的定义与“属加种差”无关。例如将“有理数”定义为“正整数、负整数、正分数、负分数和零的统称”,又如将“四书”定义为“大学》、《中庸》、《论语》、《孟子》的合称”,这种定义哪里有什么“属”,又哪里有什么“种差”?

其次,用揭示内涵的方式来解释词目的定义也未必是属加种差定义。试以几个哲学术语的定义为例:“宇宙是无限多样的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总体”,“物质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在这些定义中,“属”何在?“种差”又何在?

三、客观上不存在的“属”和“种差”可以省略吗?

为了把一切定义都装进“属加种差”的框子里去,李著认为,那些看起来没有属和种差的定义中还是有属和种差的,只是被省略了。例如“祖父是父亲的父亲”,这当然不是“属加种差”定义,但是李著把它改造为“属加种差”定义,说“完整的定义形式”是“父亲之父的长辈男性亲属”,而作为属的“长辈男性亲属”被省略了(第53页)。后来又说“伯父是父亲的哥哥”也是“省略式的定义”,被省略的是作为属的“长辈亲属”(第62页)。和上例不同的是此例的“属”中没有“男性”。按这些例子类推,光是有关亲属的“省略式定义”就不可胜数。但此说纯属臆造,所谓“父亲之父的长辈男性亲属”是说不通的,在“祖父”的定义中客观上并不存在“长辈男性亲属”这么一个“属”。赵彦春、黄建华在《逻辑定义“属加种差”的适用度》一文中评之为“画蛇添足之后反过来说‘蛇足’可以省略”(《辞书研究》2003年第6期第109页),确为一针见血。但李氏在《互动与释义省略》一文中对此作了无效的反驳,还提出一个观点:“凡预期读者可以自行补充的,释义皆可以省略。”(《辞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21页)这个观点充满着主观随意性,同样不能成立。“祖父是父亲的父亲”,这个定义已经十分完整,没有什么可“补充”的。“长辈男性亲属”纯属蛇足,有什么“补充”的必要?没有这个蛇足,那条蛇究竟缺少了什么?有什么根据“预期”读者要“自行补充”这个蛇足?如果说没有一个读者看了“祖父是父亲的父亲”这个定义会“自行补充”什么“长辈男性亲属”的蛇足,岂不比李氏的“预期”合理得多?

四、一切释义方式都是定义式吗?

李著第三章第一节是《释义的方式》,他否定了别人对释义方式的分类,作出了他自己的结论:“结论是所有形式的释义都仍然属于定义方式”(第70页)。他也有一个释义分类表,按理其母项应为“释义”,但不然,其母项竟是“定义式释义”(同上)。由此可见,他的公式是:释义=定义。又,如上文所说,他认为一切定义都是属加种差定义,所以他的公式实即:释义=属加种差定义。他的公式是不能成立的。

他认为:“描写式‘和’说明式实际上是定义式的一类”(第61页)。具体地说,它们是“省略类属的定义形式”(第62页)。举两个例子来看看是不是这么一回事:

孤胆单独跟许多敌人英勇作战的。

洪水猛兽极大的祸害。

这些是省略了属的属加种差定义吗?什么是它们的属?既没有属,何来种差?何来属加种差?

李著还说:“定义式释义不仅可以保留种差而省略掉属词,而且可以保留属词而省略掉种差。”(第65页)又说:“对释性释义仍然属于种差性省略。”(第67页)书中举了一些例子:“接近:靠近。”“会晤:会面。”“马上:立刻。”“盛暑:大热天。”(第66页)这使人大惑不解。即以第一例而言,“靠近”是“接近”的属吗?据说被省略掉的种差是什么?

事实上,定义式释义只是释义方式中的一种(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种),而属加种差定义只是定义中的一种(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种)。因此,把属加种差定义等同于定义,并进一步等同于释义,无论如何是行不通的。如果释义中没有属,没有种差,就以一个“省略”来曲解,也是不可取的。

五、专科词典的全部释文都是对词目的定义吗?

李著认为:“从定义的角度看,专科辞典释文中被本书称为‘知识附加’的东西的性质并不是别的什么,它其实就是定义的种差。”(第237—238页)所谓“知识附加”,按该书的说明就是:“专科辞典释义在逻辑定义的基础上,还要提供增加部分的知识。我们可以把这部分增加的知识称为‘知识附加’。”(第230页)李著宣称:“由于辞典释文在区别性定义之外还存在未被纳入的种差,我们就得对辞典定义作更为宽泛的理解,将整个的辞典释文全都看作是对词目的定义。”(第244页)所有这些说法都不能成立。

第一,所谓“知识附加”的名称不妥。专科词典的释文中定义以外的知识,或与定义有关,或与定义无关,它们都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并不是“附加”在定义上的。至于说它们是“定义的种差”,尤为不妥。既然它们在定义之外,并不在定义之中,怎么会是“定义的种差”?且不说许多定义根本就没有种差,即使有,“定义的种差”也必定在定义之中,定义之外是不会有“定义的种差”的。作为被定义项的“种”与同一个“属”之下的其他“种”的差别,可能是复杂多样的,而写入定义的只是主要的种差,并非一切种差。写入定义的可以称为“定义的种差”,未写入定义的就不是“定义的种差”。如果定义之外的内容不是种差,那就更不能称之为“定义的种差”了。这一点,下文马上就要讲到。

第二,即使对词目下了属加种差的定义,释文中也往往有许多内容与种差无关。例如某法学词典中的“自首”条,起先定义为:“犯罪事实或犯罪人被发觉前,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告知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达出愿意接受审判的意思的行为。”其后还有很长的释文,许多内容与种差无关,例如:“一些国家的刑法将自首规定为减轻刑罚的理由,其方法有两种……”“至于是否必须对自首者减轻刑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这些能说是“定义的种差”吗?不能。不仅因为这些内容在定义之外,更重要的是因为这些内容与种差无关。对于“自首”而言,种差指的是自首这种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差别,上述两种方法、两种主张之类的内容,既与种差无关,怎么能把它们说成是“定义的种差”?

第三,在专科词典的释文中,还有许多根本就没有定义,这就是大部分专名词目的释文。对于这部分词目,不能作专指性的说明(即下定义),只能作指类性的说明,即加定性语。如对词目“柏拉图”,释文的开头是“古希腊哲学家”,这就是定性语。它并非专指柏拉图一个人,而是指包括柏拉图在内的一类人,所以不是定义项,而是定性语。李著却说,“柏拉图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定义,不过是省略部分种差的定义。把省略的部分补足,就是:“柏拉图是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前347年的古希腊哲学家。”(第232页)这又是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省略”说的具体运用。可惜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那样,他的“省略”说纯属臆造。客观上不存在他所说的关于柏拉图的那样一个定义。按照专科词典的惯例,在“柏拉图”这个词目后面紧接着一个括注,其中有他的外文原名和生卒年,而释文开头就只有“古希腊哲学家”这个定性语。有什么理由可以断定在“古希腊哲学家”前面有“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前347年的”这些文字“被撰写定义者省略掉了”(第233页)?根据我参加编纂专科词典多年的经验,我可以说,作为词典的编纂者,没有人会给“柏拉图”这样的词目下定义,而只是加定性语。百科全书也是如此。手头有一本2003年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编写体例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概念条和一些事件条、事实条等一般要有定义,而人物、地名条目等一般应有定性语;并指出,定性语以归类方式说明所介绍的事物的属性,是非专指性的,但具有指类性的功能,如给“张仲景”加的定性语“汉代医学家”。以上规定和专科词典的体例一致,因为专科词典和百科全书在这个问题上有共同点。李著把定性语和定义混为一谈,说定性语是被省略的定义,实在毫无道理。再说,许多定性语无法改造成为他所说的那种定义。如果一个人生卒年不详,或生年不详,或卒年不详,怎么能在他们的定性语中加上“生于××年、死于××年的”而使之成为李著所要求的定义呢?那些根本写不出来的文字怎么能说成是被省略掉的种差呢?综上所述,既然这类释文没有定义,怎么能把释文中的其他内容“附加”到定义上去而成为所谓“知识附加”呢?

行文至此,似已足可证明,李著“将整个的辞典释文全都看作是对于词目的定义”之说不过是他个人的虚构,与此说配套的所谓“广义的定义”(第244页)也是毫无根据的。无论是逻辑学还是词典学,定义都没有狭义广义之分。要在这个问题上弄出什么花样来是徒劳的。

编后记 本文原载《辞书研究》2007年第4期。

论定性语

定性语和定义的区别

定性语亦称概括语,是辞书中某些专名条目的开头对注释对象所作的指类性说明。例如“柏拉图”条开头作“古希腊哲学家”,这就是一个定性语。“复旦大学”条开头作“中国的综合性大学”,这也是一个定性语。辞书的条目要求开宗明义,人物条目最好一上来就概括地说明对象为何许人也。如果能做专指性的说明,当然是首选,因为专指性的说明只适用于该对象,内容极其明确。如“朱元璋”条开头作:“明朝建立者”,这就是一个专指性的说明,只适用于朱元璋,因而它是一个定义,而不是定性语。但对大部分人物(或其他专名)条目来说,无法用专指性的说明开头,只能用指类性的说明开头,也就是说,只能用定性语。用“古希腊哲学家”来介绍柏拉图,虽然不是专指性的,只是指类性的,但终究指明了柏拉图所属的类,能使读者一上来就对柏拉图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定性语和定义有其共同点,这就是在释文的开头用简短的语句对词目(或百科全书的条头,下同)作概括的说明,因而它们都在释文中起着开宗明义的重要作用。但它们也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定性语只是释文开头的短语,不包括词目。定义则包括词目,词目是被定义项,释文开头的词语是定义项,被定义项和定义项之间的空白则代表被省略的定义联项(“是”),三者组成的句子就是定义。

第二,定性语对词目的指类性说明,不如定义对词目的专指性说明那么明确、具体、专一。因此,凡是能够下定义的,都要下定义,无法下定义的才用定性语。

第三,定义项是专指性的,它仅仅适用于词目指称的对象,因此可以和词目画等号,可以把两者颠倒过来说。如“瑞典”的定义项为“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部王国”,它是专指性的,所以倒过来说“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部王国是瑞典”也行。定性语则不是专指性的,而是指类性的,它适用于一类对象,因此不能和词目画等号,不能把两者颠倒过来说。如“瑞士”的定性语为“欧洲中部内陆国”,它所指的是一类国家,不仅瑞士,而且匈牙利、奥地利等也是欧洲中部的内陆国,所以不能倒过来说“欧洲中部内陆国是瑞士”。

第四,定性语和定义的适用对象不同。按照GB/T10112-1999《术语工作原则与方法》的规定,“术语是专业领域中概念的语言指称”,而“定义是对概念的语言描述”。术语都可以下定义,所以对术语只适用定义,不适用定性语。有一部分专名也可以下定义,因此对它们也适用定义,不适用定性语,如上述“朱元璋”、“瑞典”诸例。另一部分专名不能下定义,只能用定性语作指类性的说明,如上述“柏拉图”、“瑞士”诸例。

定性语与过宽的定义项表面上相似,实际上不同。如将“词典”说成是“供人查阅的工具书”,这是不是用定性语对“词典”作指类性的说明?否。定性语的本质特征是在对词目不能作专指性说明的情况下对词目所作的指类性的说明。如果对词目可以做专指性的说明却作了指类性的说明,那就不是定性语,而是过宽的定义项,上述关于“词典”的说法即其一例。对“词典”可以做专指性的说明:“以词语为收录单位,采取条目的形式,按照不同的要求逐一提供必需的知识的辞书。”这就是对“词典”的正确的定义项。对“词典”不适用定性语。

正确使用定性语

第一,凡是可以加定性语的最好加上,以便于读者一看释文的开头就能对词目有一个概括的了解,但是不宜加定性语的不要勉强凑合。例如有些人一生并没有突出的特点或事迹,仅因某种偶然情况而为人所知(如宰予因昼寝被孔子斥为“朽木不可雕”、公孙丑因《孟子》中有《公孙丑》篇),辞书中如果有他们的条目,就难以也不必为他们加定性语。

第二,定性语中所用的类,宜取相应对象所属的最小的类,以便读者对该对象的概括了解比较具体。如“瑞士”的定性语,可以是“欧洲国家”或“欧洲中部国家”,但这两个类都较大;改为“欧洲中部的内陆国”,这个类就较小了,可以使读者对瑞士的概括了解较为具体。

第三,一个条目的定性语,如果应该包括几个类,那就要列举完全(尤其是大的方面),防止片面性。如休谟的定性语应为“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笛卡儿的定性语应为“法国哲学家、物理学家、数学家、生理学家”。如果缺少其中的一两个,就不够全面。某词典“沈曾植”条的定性语为“近代书画家”,不仅“书画家”为“书法家”之误,而且遗漏了沈氏“学者”这个主要的身份,甚为不妥。

第四,定性语要力求准确,不可有知识性的差错,更不可有政治性的失误。《辞海》1965年版中的“杨度”条给他加了个“近代政客”的定性语。杨度原来确实是个政客,但他后来倾向革命,参加中国互济会及其他进步团体,直至参加中国共产党。所以就其一生而言,加上“政客”的定性语是不妥当的。1979年版起删去了这个定性语。请参见本书《人物条目的全面性》一文中的有关内容。

第五,同类条目的定性语,在体例上应保持一致。某词典“朱熹”条的定性语为“南宋著名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而“王守仁”条的定性语为“明哲学家、教育家”。除“朱熹”条缺教育家的身份外,两条的定性语尚有以下不同:(1)朱条有“著名”,王条无“著名”,虽然王与朱一样著名。王条的处理较妥,辞书要保持客观性,不宜用或褒或贬的形容词。(2)朱条提“客观唯心主义”,王条未提“主观唯心主义”,仅提“哲学家”。亦以王条的提法为妥。“客观唯心主义”与“主观唯心主义”等哲学思想的具体属性有时不易判明,或有不同见解,不必遽下结论。

对某些意见的商榷

有的论者认为定性语和定义是一回事。《辞书研究》1993年第3期载《谈谈辞书的定性语》一文说:“无论哪一种辞书都首先要对绝大部分概念和知识主题下一个科学的、合乎逻辑的定义,也即首先要回答读者‘是什么(What)’的问题,也就是本文要论及的辞书条目的定性语。”下文所举例证,也把定性语和定义混为一谈。如以“马来西亚最大的华人佛寺”说明“极乐寺”,这是专指性的说明,是定义;而以“印度著名古迹”说明“埃罗拉石窟”,则是指类性的说明,是定性语。但是该文作者一概称之为定性语。《辞书研究》1998年第5期载《〈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调查报告》一文认为该书的问题之一是“同类型条目定性语不协调”,以“矛盾的斗争性”的定性语为“揭示矛盾双方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倾向或趋势的哲学范畴”,“矛盾的普遍性”的定性语为“指矛盾的共性、矛盾存在的绝对性”等四条为例。这些都是定义,不能称之为定性语。

关于定性语和定义的区别,上文已经述及,这里不必重复。需要指出的是,把两者混为一谈,抹杀两者的区别,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在实践上将妨碍对两者的正确适用,造成不良的后果。

有的论者把定性语的范围扩大到了极其广泛的程度,不但包括定义,而且还包括由定义展开的叙述。《回顾和前瞻——百科全书编纂思考》第163—166页剖析《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的试写条目“运河”时,认为其中的定性语是:“人工开凿的通航河道,全称人工运河。用以沟通不同水系、海洋,从而达到缩短航程、扩大通航范围的目的。‘人工开凿’是运河与天然河流的主要区别。而运河的另一重要特征在于通航。严格地说,‘通航’应指正常的航运功能,即能够开展相当规模的客货运输,而非偶通舟楫之利。因此,凡仅具泄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排污、护城等功能而不具航运功能的人工河道都不应该称为运河,但只要兼具航运功能亦可称为运河。”这一段文字本身的是非以及该书作者对其评论的是非,我都不拟涉及,我想要说的只是:这一段文字并非定性语,把它认作定性语是不妥的。“人工开凿的通航河道”是“运河”的定义项(无论这个定义项是否确切),不是定性语;由这个定义项展开的叙述更不是定性语。该书作者还列举了四种百科全书“运河”条的“定性语”,但实际上都不是定性语,而是“运河”的定义项或定义项及其展开,这里不必赘述。“运河”是个术语,对于任何术语都应该用定义解释,而不适用定性语,“运河”当然也不例外。

另有论者则根本否认定性语的存在,而称之为“省略式定义”。例如一般辞书对“柏拉图”所加的定性语“古希腊哲学家”,就被说成是“省略式定义”,他还说,如果把省略的部分补足,这个定义就是“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前347年的古希腊哲学家。”(《现代辞典学导论》第232页)此说不能成立。

定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省略某些部分,如在辞书中定义联项(即“是”)可以省略。这些省略的部分都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柏拉图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前347年,却是一般人所不知道的,而且是柏拉图和其他古希腊哲学家的基本区别所在,如果以此作为定义的组成部分,怎么能够省略掉呢?“省略式定义”应该无损于定义的实质性内容,但是如果有一个“柏拉图是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前347年的古希腊哲学家”的定义,把其中的生卒年省略掉了,人们还能看得出这是柏拉图的定义吗?把这个“省略式定义”用于其他古希腊哲学家不也可以吗?再说,如果下定义的对象生卒年不详,或生年不详,或卒年不详,那又怎么把所谓“省略式定义”“补足”呢?例如“杨朱”,如果说“战国初哲学家”是所谓“省略式定义”,试问如何把他的生卒年“补足”呢?怎么能给“杨朱”下一个完整的(非省略的)定义呢?何况,按照惯例,人物条目的词目后面都括注生卒年(除非生卒年不详),怎么会有先重复其生卒年然后再加以省略的所谓“省略式定义”呢?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柏拉图”条开头的“古希腊哲学家”不是什么“省略式定义”,而只是定性语;它所作的不是专指性说明,而只是指类性说明。定性语不同于定义,这一点是不容否认也否认不了的。

只有正确地理解定性语,才能恰当地使用定性语。把相关的问题弄清楚,既有其学术意义,也有其实践意义。

论交叉

交叉,这是辞书编纂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术语。它既可以用来指某些条目之间的交叉关系,也可以用来指为处理某些条目之间的交叉关系所进行的工作。辞书中交叉问题的大量存在,是辞书的特有属性带来的一大特点。对交叉问题能不能正确认识、恰当处理,这对辞书的科学性、权威性和质量水平影响很大。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意在抛砖引玉。

什么是交叉条目

交叉条目就是一部辞书的稿件中词目或条头相同应该合并为一条的条目,以及稿件中或成品中词目或条头不同而释文内容有牵连的条目。(本文不涉及分卷出版的大型专科辞书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各卷之间的交叉问题,这个问题需要专门讨论。)

一部辞书的稿件中词目或条头相同应该合并为一条的条目,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几个条目所说的是同一个对象,而且释文的角度也相同。如在一部百科词典中,哲学学科和经济学科都写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等条。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词目单没有仔细审定,未能避免重复;或因编写时没有严格按照词目单,任意增补词目。

二、几个条目所说的是同一个对象,但是释文的角度不同(或完全不同,或部分不同)。如在上述百科词典中,哲学学科和文学学科都写了“韩愈”、“柳宗元”,哲学稿侧重于他们的哲学思想,文学稿侧重于他们的文学成就。

三、几个条目分别说明某一词语的不同含义。如在上述百科词典中,政治学科所写的“自由”解释政治上的“自由”概念——在社会关系中受到保障或得到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哲学学科所写的“自由”则解释哲学上的“自由”概念——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如果该词典按条目内容分类编排,则这两条不必合并,也无所谓交叉;如果该词典按词目的笔画或汉语拼音编排,这两条就必须作为交叉条目加以合并。

一部辞书的稿件中或成品中词目或条头不同而释文内容有牵连的条目,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异称关系。异称即别称,主要有简称(如“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全称(如“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苏联”的全称)、俗称(如“卷心菜”是“结球甘蓝”的俗称)、异译(如“穆勒”、“弥尔”、“密尔”是英语中同一个姓的不同译名)、字号(如“务观”是陆游的字,“放翁”是他的号)、笔名(如“鲁迅”是周树人的笔名)等等。有异称关系的条目,指的是同一个对象,只要是有相当影响的都应该立目,但是为了避免释文的内容重复,必须区分为正条和参见条,并互相呼应。

二、对称关系。如“自诉”和“公诉”、“尊亲属”和“卑亲属”、“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等等。

三、领属关系。如在“辞书”条和“字典”、“词典”、“百科全书”等条之间,就有领属关系。

四、涉及同一事项的关系。如“新四军”、“叶挺”、“项英”等条均涉及皖南事变。

五、比较异同的关系。如“罚款”、“罚金”两条,须作比较,分辨异同,才能把它们的含义说清楚。

词目或条头不同的条目,如果没有内容上的牵连,就不是交叉条目。它们可能有其他关系,例如“法院”和“检察院”、“法官”和“检察官”都有并列关系,但是相互间并没有内容上的牵连,因此不能称之为交叉条目。不能把条目之间的任何关系都当作交叉关系。

有的论者把交叉条目的范围不适当地扩大了。如将交叉关系分为纵向关系、横向关系和错综关系,并认为,“有的横向联系的条目有内容上的交叉牵扯,有的在形式上则要求一致。”(《辞书研究》1985年第4期第52页)这里把横向的交叉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有内容上的牵连,一种则没有内容上的牵连,而只要求形式上的一致。下文具体提出同类型条目,认为:“天文学中的行星、恒星条目,化学中的各种元素条目,各种学科中的学说、流派条目,都可以说是分属不同类的同类型条目。同类型条目的特点是彼此在内容上瓜葛不多,而在形式上要求模式化。”(同上)“内容上瓜葛不多”的说法不确切。事实上,同类型条目中,或者内容上有瓜葛,或者内容上没有瓜葛,不能混同起来说什么“内容上瓜葛不多”。在同类型条目中,凡是内容上有牵连的,自应归入交叉条目;内容上没有瓜葛,只要求形式上一致的,则不应归入交叉条目。笼统地把同类型关系作为交叉关系的一种,是不恰当的。如以学说为例,“性善论”和“幸福论”都是伦理学中的学说,但是它们在内容上没有牵连,怎么能算作交叉条目呢?

对于交叉条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类。

从名实异同的角度,可以分为异名同实的交叉条目(如“茅盾”和“沈雁冰”)、异名异实的交叉条目(如“辞书”和“工具书”)、同名同实的交叉条目(如某综合性词典中不同学科所写的“孔子”)、同名异实的交叉条目(如某综合性词典中哲学上的“矛盾”和逻辑学上的“矛盾”原为两条,后合为一条)。

从成书前后的角度,可以分为成书后的交叉条目和成书前的交叉条目。成书后的交叉条目,只有异名同实的交叉条目和异名异实的交叉条目;成书前的交叉条目,则除此之外还包括同名同实的交叉条目和同名异实的交叉条目。

从识别难易的角度,可以分为明交叉条目和暗交叉条目。前者是一望而知的交叉条目,包括:一、词目相同的;二、词目相近的,如辩护、辩护权、辩护人;三、正条和参见条,如正条“欧洲经济共同体”一开头就指出“亦称‘西欧共同市场’”,与参见条“西欧共同市场”的交叉关系显而易见;四、总条和分条,如总条“赦免”(法学上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指明它包括“大赦”、“特赦”、“减刑”、“复权”四种,并要求读者参阅有关各条,而在“大赦”等四个分条中则指明它们“是赦免的一种”,这样就不难看出总条和分条的交叉关系。至于暗交叉条目,那是不易识别的。例如,一条“认识”,一条“客观真理”,一般是不会把它们当作交叉条目的;不料“认识”条中有一句“社会实践是人们认识的唯一来源”,而“客观真理”条中有一句“物质世界是人们认识的唯一来源”,这两句互相矛盾的话就使两个条目发生了交叉关系。又如,谁能想到“严复”条和“归纳逻辑”条也是交叉条目呢?原来这两条中均涉及英国人JohnStuartMill。“严复”条中译作“穆勒”,而“归纳逻辑”条中却译作“密尔”。

有的论者把明交叉条目限定为“释文中用‘同’、‘通’、‘详’、‘见’、‘参见’等字样明确表示的关联性条目”,并将其列为“相关条目”的一种类型,而将暗交叉条目列为“统一平衡条目”的一种类型。“相关条目与统一平衡条目的区别是:前者是彼此关系密切,构成完整系列的条目;后者是彼此有一定关联,非构成系列的条目。”(《辞书研究》1987年第3期第66页)从交叉条目的角度来看,这里的问题是:

一、把明交叉条目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小。事实上,如前所述,有许多明交叉条目都不是“用‘同’、‘通’、‘详’、‘见’、‘参见’等字样明确表示的关联性条目”。它们之间的交叉关系之所以“明”,表现在别的地方。

二、把明交叉条目和暗交叉条目分别归入不同性质的两类,抹杀了它们同为交叉条目的共性,也是不妥当的。明交叉条目和暗交叉条目,虽有显而易见的不同,但这并非本质区别,它们的共同本质是存在着交叉关系。

顺便指出,该文把相关条目也限制得过于狭窄。据说相关条目只有明交叉条目、成套条目、“条件同一的条目”三类。其实,相关条目的范围远比这里所说的宽泛。它不仅包括一切交叉条目(暗交叉条目也在内),还包括虽无交叉关系但有其他关系的条目。

至于所谓“统一平衡条目”则根本不能成立,更不能成为相关条目的对称。该文把“统一平衡条目”分为六类:同类条目收录平衡、同类同级条目释文字数和评价平衡、行文风格一致、暗交叉条目、插图的平衡照应和全书体例一致。显然,除了暗交叉条目之外,其他五类都不成其为条目,怎么能成为“统一平衡条目”的组成部分?而暗交叉条目是属于相关条目的,不是和相关条目相对的。

从以上说明可以看出,尽管交叉条目的提法早已广泛通行,但是人们对此的理解并不一致。为了深入开展辞书中交叉问题的研究,这个分歧应该解决。

搞好交叉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处理好辞书稿件中的交叉问题,是辞书编纂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其所以艰巨,是因为:

一、工作量大。每一部辞书都有许多交叉问题需要处理。辞书中的条目,都是从某个知识体系中切分而成的,而任何知识体系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所以从其中切分出来的某个条目,不能不和另外一些条目发生各种各样的牵连。另一方面,辞书绝大多数是集体创作,而且参加者往往较多,出自众人之手的条目,发生重复、矛盾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大;即使出自一人之手,由于思想不够严密,特别是由于辞书的编写一般过程较长,前后难免有失照应,所以也会发生条目之间重复、矛盾等现象,需要通过细致的交叉工作来改正。

二、问题复杂。往往一个条目就有多方面的交叉问题,而且一个方面的问题就可能涉及几个条目。例如,某一个条目既有和其他条目(可能不止一个)分工的问题,又有和其他条目(也可能不止一个)呼应的问题,还有和其他条目(仍可能不止一个)统一的问题(包括统一观点、统一材料、统一用语等)。

三、暗交叉问题不易发现。这大大增加了处理交叉问题的难度。

但是,交叉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辞书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是决定辞书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如果处理不好,往往洋相百出。有一部综合性词典,据初步检查,至少有十一个外国人,各以不同的译名分列两个正条,两条的内容或大同小异,或大相径庭。甚至把异名同实的两个正条排在同一面上。如“德来登”和“德莱敦”两个正条就排在同一面上,介绍的都是英国诗人、剧作家JohnDryden,内容则各讲各的,大相径庭。另有一部逻辑学词典,存在不少内容互相重复的条目。例如,已有“属概念”、“种概念”两条,再来一条“属概念与种概念”,内容和前两条一样。“先验逻辑”和“先验逻辑学”两条,一点差别也没有。“正名”条的第二个义项是“荀子》篇名”,并作了具体介绍,但是接着又来一条“正名篇”,再一次对该篇作具体介绍。

做好交叉工作,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并。凡是同名同实的条目,无论释文的角度是否相同,均应予以合并。一般说来,几个条目释文完全一样的情况是很少的。如果几个条目释文的角度虽然相同,但在内容的详略、主次的安排、资料的引用、文字的组织等方面有所不同,那就可以兼采各条之所长而合为一条。如果几个条目释文的角度不同,那么在博采众长、融合提炼的同时,要注意既全面照顾,又突出重点。如在一部综合性词典中,对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教育学、史学、文学各学科所写的“孔子”做合并工作时,不应把原来从各学科角度所写的内容全部吸收,简单相加,而是按照既全面照顾、又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所取舍。

处理涉及几个学科的交叉条目,要确定一个与该条关系最密切的学科为主稿学科。其他学科把自己的条目送给主稿学科,主稿学科以自己的条目为基础,吸收其他条目的长处,加以合并,然后再征求其他学科的意见,斟酌处理。主稿学科既不能唯我独尊,排斥其他学科的内容,也不能照单全收,勉强凑合,把条目搞得冗长芜杂。

同名异实的条目合并为一条,原来条目的内容就成了新条目的几个义项。要考虑几个义项的次序如何排列比较适当,还要考虑几个义项的写法是否协调。

二、分工。异名同实的条目,哪个列为正条,哪个列为参见条,要有一个恰当的分工。一般把常见常用的列为正条,不常见不常用的列为参见条。各类条目,还可以订出具体的标准,如人物条目一般以本名为正条,有影响的字号、笔名等列为参见条;但是字号、笔名等比本名常见常用的,则以字号、笔名等为正条,本名为参见条,如以“孙中山”、“鲁迅”为正条,“孙文”、“周树人”为参见条。

异名异实的两个正条,如果乙条的内容已见于甲条,也要把乙条由正条改为参见条。如某词典有“戊戌政变”条,其中有如下内容:“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年)6月11日光绪帝颁布‘明定国是’诏书,开始推行变法,引起顽固派的嫉恨。……9月20日,维新派被袁世凯出卖。21日凌晨,慈禧太后发动政变,幽禁光绪帝。旋又捕杀谭嗣同、林旭、杨锐、杨深秀、刘光第、康广仁等六人(史称‘戊戌六君子’)……”该词典又有“戊戌六君子”条,全文如下:“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年)9月21日,慈禧太后发动政变,幽禁光绪帝。旋又捕杀谭嗣同、林旭、杨锐、杨深秀、刘光第、康广仁等六人,史称‘戊戌六君子’。”不难看出,后一条的全部内容均已见于前一条,纯属重复。因此后一条可改为参见条,作“见‘戊戌政变’”即可。

涉及几个条目的内容,由哪一条写,而其他条不写,或者由哪一条详写,而其他条略写,也要有一个恰当的分工。应视该内容和各条目关系密切的程度来定。一般说来,凡是有专条说明的内容,其他条目即使与该内容有关,也可不写或只须略写。例如在一部哲学词典中,黑格尔的许多思想和著作都列有专条,“黑格尔”条对此只须作概括的简要的介绍,不必面面俱到,更不必详细叙述。

总条和分条的内容,如果没有恰当的分工,势必产生大量重复。总条主要写概括分条内容的共同性的东西,当然要提到分条的名称,必要时加上分条的定义,其他内容就不必写了,只须在所提到的分条名称上加个参见符号,以便读者查阅即可。如在逻辑学词典中,“条件”是总条,“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充分又必要条件”是分条。在总条“条件”中,提到“条件分为*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必要又充分条件”即可(*是参见符号,下同),至于这三种条件的具体内容,应在各分条中说明,总条不必要也不应该越俎代庖。

搞好交叉条目之间的分工,首先可以避免种种重复。其次,还在于能把各项知识内容安排在最适当的位置上,归入最相宜的条目之中。如某法学词典的“犯罪未遂”条最后说:“对于未遂犯的科刑,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如法国、苏联,明文规定未遂与既遂同等处刑。有的国家,如日本,明文规定较既遂得减轻。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词典另有“未遂犯”条,却无上述内容。按照合理分工的原则,显然应该把上述内容从“犯罪未遂”条中抽出,移入“未遂犯”条中。

三、统一。包括观点的统一、材料的统一、用语的统一和体例的统一。在许多问题上,学术界都有不同观点,甚至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在一部辞书中,对同一个问题,应该有统一的观点,不能各行其是,使读者无所适从。如中国古代史上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的时间问题,史学界有西周封建说、春秋封建说、战国封建说、秦统一封建说、东汉封建说、魏晋封建说等不同主张。一部辞书中涉及这个问题的条目,不能有的持此说,有的持彼说。另外,还要注意,即使是同一个作者,如果有所疏忽,也会在不同的条目中发生观点上的自相矛盾。如某法学词典的“社会危险性”条中说,“社会危险性不同于社会危害性,后者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表现于外部并已构成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准此,社会危害性等于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等于犯罪。但同一个作者所写的“社会危害性”条却不是这样说的。该条认为社会危害性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不同程度地危害了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刑法规定为犯罪。”准此,则社会危害性又不等于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不等于犯罪;社会危害性包括一切对社会的危害,无论严重与否;从一般的违法行为到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显然,这里存在着观点上的自相矛盾,前者是错的,后者才是对的。

材料问题也是如此。不同的作者根据不同的材料来源,在不同的条目中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说法。即使是同一个作者,也可能在不同的条目中引用不同来源的材料而发生自相矛盾。这些都必须在交叉工作中予以统一。如某词典“九”字条说:“隶书防作伪,记数九字,借用‘玖’。”按隶书始创于秦,称秦隶(有人则认为秦以前就有隶书);至汉成为通行文字,称汉隶。但“玖”字条则说:“大写的‘九’字,唐武后时改。”以“九”为“玖”,始于何时,两条的说法矛盾,应予统一。

用语的统一,涉及的面更广。在许多条目中都存在用语不统一的问题。如某词典的“侦查”条定义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进行的查明犯罪人、搜集证据、确定犯罪事实等各种活动”,“侦察”条则定义为“军事上为查明敌情、地形和有关作战的其他情况而进行的活动”,但又有“刑事侦察学”条,对刑事案件称“侦察”而不称“侦查”,这就是用语不统一。(“刑事侦察学”应该改称为“刑事侦查学”。)许多名词有异称(包括异译),凡是本词典列有专条的,应该统一用正条词目的名称;本词典没有专条的,应该统一用约定俗成的最为通行的名称。这个问题,写稿人写条目时往往不注意或者没法解决(例如不知道哪个名称在本词典中被列为正条),编辑人员在总纂定稿时就非把统一的任务承担起来不可,否则难免造成某种混乱。美国现代逻辑学家Church,在我国的一部逻辑学词典中列有专条,词目为“车尔契”,但是该词典另有一条“邱吉论题”,其中的“邱吉”也正是Church;不仅如此,该词典的“数理逻辑”条还说“在哥德尔、邱吉、波斯特、斯柯伦、车赤、艾尔布朗、克林尼、图灵等人的工作中……”,居然把Church变成了两个人——邱吉和车赤!

至于体例的统一,它不仅仅是处理交叉条目的问题,但在处理交叉条目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体例的统一。例如具有异称关系、对称关系、领属关系、比较关系的条目应该采取怎样的写法,就要根据体例的规定来统一。

四、呼应。具有异称关系的条目,正条释文开头应该有“亦称‘×××’”一句,以便和参见条呼应。如“一般规律”条开头写“亦称‘普遍规律’”,与参见条“普遍规律”呼应。要是“一般规律”条开头写了异称而未将异称设参见条,则应补设参见条。

具有对称关系的条目,释文开头均应有“××的对称”一句,以便相互呼应。如“一般规律”条开头写“特殊规律的对称”,“特殊规律”条开头写“一般规律的对称”。

具有领属关系的条目,在总条中要和分条挂钩,如在“附加刑”中指出:“在我国,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而在分条中要和总条挂钩,如在“罚金”等三条中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为附加刑的一种。”

具有比较关系的条目,只须在一条中说明两者的异同,而在另一条中不必重复,指出“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或“不同于*×××”即可。

除了以上几种之外,其他交叉条目也有呼应的问题。如介绍某学派的条目称某学者为该学派的创始人,则在介绍该学者的条目中,应该有相当的语句与此相呼应。介绍某名著的条目中称其为某学者的主要著作,则在介绍该学者的条目中应该有相当的语句与此相呼应。

搞好交叉的几个方法

搞好交叉工作,关键在于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健全制度,把它规定为一道必不可少的工序,认真去抓。从现有的实践经验看,以下几个方法颇有可取之处。

一、填写“交叉条目通知单”。其项目包括:本条名称、作者或编辑姓名、可能与本条交叉的条目名称以及可能交叉的问题。这个单子是专门用来通知别人的。如一部大型语文词典立“五交”条,作者引刘峻《广绝交论》中的“凡斯五交,义同贾鬻”,释为“五种不正当的交友之道”,这就有必要填写通知单,由汇总分类的人员分别通知“势交”、“贿交”、“谈交”、“穷交”、“量交”五条的作者或编辑,请他们注意统一口径,如果他们对“五种不正当的交友之道”的释义有异议,也可提出来讨论,求得统一。(反过来,这五个分条也可以开通知单。)

二、做卡片。如为了统一译名,可以把稿中所有译名按外语原文做成卡片,依字母顺序排列,这样一来,异译就暴露无遗了。为了统一其他用语和数据等,也可以采取做卡片的方法。《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在编写和定稿的全过程中,“把每个条目所用的数据、年代、专有名词等制成数千张卡片,进行反复的分类排列和全面的比较,才较彻底地把全卷存在的不统一问题揭示出来。”(《辞书研究》1987年第3期第59页)

三、交叉审读。审读专科词典的稿件,通常是以分支学科为单元的。一个分支学科内部的交叉条目,有时需要按问题进行交叉审读,特别是在有关该问题的交叉条目为数较多而且排列分散的情况下。各个分支学科之间的交叉条目,更有必要按问题进行交叉审读,否则就难以发现和解决问题。如在一部法学词典中,民法、经济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分支学科都有关于“代理”的条目,重复、矛盾之处不少;把它们集中在一起进行交叉审读,才使这些缺陷得以克服。

四、通读。最好有两次通读,一次在定稿后发排前,另一次是通读校样。要安排经验丰富的编审人员负责。篇幅不十分巨大的辞书,最好由一两个人从头到尾通读。通读的好处很多,其中主要的一条是可以进一步解决交叉问题。

五、专项检查。在辞书定稿时,组织有专长的编辑人员分别对外文、引文、纪年、地名等项进行检查。例如引文,有时不同的条目引用同一句话而所据版本不同,因此文字有出入,或者各自据外文翻译而译文有异。在专项检查中,这些问题大体上可以发现和得以解决。

编后记 本文原载《辞书研究》1988年第4期。编入本书时有修改补充。

一部辞书中的平衡问题

一部辞书总是由许多条目组成的。因此,具有可比性的条目之间,在篇幅上,在内容上,在插图的有无、多少和大小上,就会产生平衡与否的问题。不仅如此,一部辞书中的条目,往往构成不同的学科或门类及其属下的分支,它们之间在条目的数量上和立目的标准上,也有平衡与否的问题。以上这些平衡问题处理得如何,是直接关系到辞书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编纂者必须给予充分的注意。

一、不同学科或门类及其属下各分支之间条目数量的平衡

这里所说的平衡,不是平均或相等,而是说,一个学科或门类及其属下各分支的条目的数量,要和该学科或门类及其属下各分支的地位、规模、影响相称,要和该辞书的读者对该学科或门类及其属下各分支的知识需要查阅的程度相称。例如在《辞海》中,哲学有两千多条,社会学只有近四百条,虽然数量悬殊,但不可谓不平衡,因为哲学是一个内容广泛、历史悠久的大学科,而社会学则是一个相对较小的学科,它们的条目数量理应有相当的差距。但是由于“左”倾思想影响,《辞海》1965年版中社会学只有一条,1979年版刚开始拨乱反正,也只收了18条,这就严重失衡了。另有一部综合性百科全书,其历史条目的数量仅占全书总条数的百分之一强,少于许多较小学科或其分支,如农业学科中的林学分支,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等,这也是严重的失衡。某百科全书的哲学卷中,关于朝鲜哲学史有33条,关于18世纪法国哲学(是法国哲学史的主体,除此之外没有几条)也只有33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审黄鸿森对此评论道:“18世纪法国哲学是群星灿烂、震撼世界的,出了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达朗贝尔、狄德罗、霍尔巴赫、爱尔维修这样一大批杰出人物,他们的智慧光芒至今还照耀着人类,其影响是朝鲜哲学不能与之比拟的。”(《辞书研究》1998年第5期第92页)这又是一个不平衡的事例。黄氏还指出,该书阿拉伯哲学史的条目只有19条,大大少于朝鲜哲学史,这也是不平衡的。

二、某一类条目数量的平衡

如某综合性词典的体例规定,篇名的立目须从严掌握。这是因为,篇名实在太多,浩如烟海,如不控制立目,势必失之于滥,与其他类词目失衡。而且篇名的查阅率一般较低。另外,不同的名著,其篇名的收录与否或数量多少也需平衡。但在该书中,哲学学科对《论语》、《孟子》等的篇名均未立目,而文学学科却对《诗经》三百篇全部立目。显然,这是严重的不平衡。某百科全书的条目表完成后,编辑部对各学科所收各类条目数分别统计,这样,包括不平衡在内的种种问题就暴露出来了。如工程技术各学科所收人物条目,建筑有44条,矿冶有41条,航空有39条,而计算机、交通、材料、能源等学科均为0条。又如各学科所收的书刊条目,宗教有218条,新闻有110条,而政法仅33条,军事仅22条,经济仅11条,显然也很不平衡。

三、同一系列的词语,分属的各学科或门类立目时取舍的平衡

如某综合性词典的新闻学科,原拟收“新闻政策”、“新闻法规”、“新闻道德”等条,编辑部综合平衡时考虑到,各行各业都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自己的职业道德,但其他行业的词目单基本上没有此类词目,似以一概不立目为宜(此类条目的查阅价值也不大)。又如某人文科学词典收有“毛泽东哲学思想”,却未收属于同一系列的“毛泽东政治思想”、“毛泽东经济思想”、“毛泽东军事思想”、“毛泽东教育思想”、“毛泽东文艺思想”等等,甚至连“毛泽东思想”也没有收,其不平衡显而易见。

四、条目篇幅的平衡

辞书的体例,一般都根据条目的内容繁简和重要程度,将条目分为若干级别,并规定每个级别的字数幅度。据此编写释文,就可以大致保持条目篇幅的平衡。否则就会出现重要的复杂的条目反而写得短,次要的简单的条目反而写得长,同一级别的条目字数悬殊等不平衡的情况。《辞书研究》1997年第1期载慧生的文章指出,某音韵学词典所收现代学者条目,详略悬殊十分严重。根据他所作的抽样统计,最长的一条有1488字,最短的一条仅93字,正好是十六比一。此外,差别没有如此之大,但亦过于悬殊的还有一些。

这个事例说明,该词典的编纂者没有注意条目之间的篇幅的平衡。人物之间情况不同,其经历、成就、影响有不同程度的差别,因此,人物条目之间有详略之分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既然同为有资格收入该词典的现代音韵学者,他们的差别不可能有这么大,因而详略不应如此悬殊。那样的不平衡,有损于词典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降低了词典的质量。

问题不仅在于人物条目。《辞书研究》1993年第2期载杨剑桥的文章评论某语言学词典时,就认为它的一个缺点是“某些条目的释义详略不够平衡”,如在著作介绍的条目中,“尔雅义疏‘条对郝懿行书的成就总结不够,篇幅太少,而’六书音韵表条则对段玉裁书的介绍甚详,两者过于悬殊。”

五、条目内容的平衡

同一类型、同一系列的条目,哪些方面的内容应该写,哪些方面的内容不必写,须有一定之规。如果自行其是,任意取舍,就会失衡。如某词典的人物条目,对我国老一辈革命家,一部分条目加“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定性语,一部分条目又不加,其中有些人的地位和影响较之前一部分人有过之而无不及。对知识界人士中参加中共或民主党派的,一部分条目介绍他们的政治身份,一部分条目则不介绍。这些都有失平衡。又如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戍、亥这十二个地支,某词典都有条目。地支的应用有五项:用以纪年,用以纪月,用以纪日,用以纪时辰,用以配生肖。该词典的12个地支条目对此没有一条讲全,倒有一条什么也不讲。讲得不全的,包括讲年、月、日、时辰的一条,讲年、月、时辰、生肖的一条,讲月、时辰、生肖的一条,讲时辰、生肖的四条,讲年、时辰的一条,只讲时辰的三条。

六、条目插图的平衡

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插图的有无、多少和大小。当然,这些都是就具有可比性的条目而言的。

翻阅某大型百科全书的插图,发现以上三方面的问题全都存在。“周恩来选集”、“刘少奇选集”、“朱德选集”三条都配置书影,但“毛泽东选集”条没有书影,实为怪事。八个我国民主党派条目,六个有图,两个(“民盟”和“民进”)无图。“人民大会堂”无图,而“北京孔庙”、“北京动物园”却有图。“谭震林”和“谭政”两条排在一起,“谭政”有图而“谭震林”无图。李富春、林伯渠、邓颖超等老一辈革命家条目都无图。知识界人士也不平衡,“陈翰伯”和“陈翰笙”两条排在一起,前者有图而后者无图;论学术地位,陈翰笙高得多了。胡乔木无论作为政界人物还是学界人物都应附图,然而没有。“毛泽东”条仅配图一幅,而且没有他的头像,显然欠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诸条中,有的配三幅图,有的配两幅图,也不平衡。“刘少奇选集”条的书影为67毫米×90毫米,而“周恩来选集”、“朱德选集”两条的书影为55毫米×71毫米,相差很大。“周恩来选集”和“朱德选集”的书影不仅比“刘少奇选集”的书影小,而且比另外许多一般著作的书影都小。如“刘”字头的“刘白羽散文选”、“刘半农文选”、“刘大白诗集”和“钟鼓楼”(刘心武著)都有书影,和“刘少奇选集”的书影一般大,比“周恩来选集”、“朱德选集”的书影大得多。

就一部辞书而言,上述问题未必都存在,但问题较多的不在少数。原因主要有:

一、辞书一般是集体作品,不同学科或门类及其属下各分支大抵由不同的作者执笔;即使是同一个分支,作者也往往不止一人。不同的作者,对同一问题会有不同的认识,表现在条目上就会有种种差异,其中包括不平衡。

二、辞书的体例对上述问题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大部分)没有作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作者无“法”可依,只能自行其是。或者体例中作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但是作者和编辑的体例意识薄弱,有“法”不依,对规定视若无睹,置之不理,我行我素。

三、作者和编辑缺乏全局意识、整体意识,不是全书一盘棋,而是学科本位、分支本位、条目本位,只顾本学科、本分支、本条目,无视全书的性质、类型和具体要求,无视与左邻右舍的关系,以致造成不平衡。

因此,为了克服一部辞书中的不平衡现象,必须针对以上三方面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尤其要使作者和编辑充分认识,平衡问题关系到辞书的质量水平,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辞书体的八个要求

辞书体是由辞书的性质、功能所决定,与辞书的性质、功能相适应的文体。这种文体,与讲义、专著、论文、小品等各种文体不同,是一种具有自己独特个性的文体,需要经过学习和实践才能运用得好。有些学术名家、文章高手,由于没有辞书编纂经验,写起条目来不能得心应手,道理就在这里。既然编纂辞书,辞书体是非用不可的,这样才能实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否则就会显得格格不入,降低辞书的质量。因此,辞书体很值得重视。不同类型的辞书,其文体虽有各自的特殊性,但作为辞书体的共同性则是主要的。本文主要以专科词典、百科全书为例,说明辞书体的八个要求,供辞书的编写者、审改者参考。

辞书体的第一个要求是:开门见山,开宗明义,一上来就直截了当地告诉读者他要查阅的词语何所指。这种写法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最符合读者的需要。读者查阅辞书,最想要解决的不正是这个问题吗?如果我们不直截了当地去解决这个问题,却去致力于条目的开头怎么写得出奇制胜,那就未免南辕北辙了。一般文章的开头可以有各种写法,或介绍写作缘由,或交代有关背景,或提个问题以启发思考,或写景抒情以烘托气氛,等等,但这些写法都不适用于辞书,因为它们不符合辞书的性质和功能,也不符合读者的需要。对于辞书的条目正确的开头,试举一例。如“不可抗力”条开头可作:“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接着可举例说明包括地震、海啸等自然现象和战争、暴乱等社会现象,然后再分别说明行为人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等。这样的写法顺理成章,合乎要求。

与此相反的例子可以举一条“论题”:“人们论证问题有三个因素: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论题是论证的因素之一,是在论证中需要确定其真实性的判断。”应将其中最后一句提到开头去说(“是”字可删),因为只有这句话才是回答什么叫“论题”的。至于“人们论证问题有三个因素……”一句完全可以删去,因为词目是“论题”而不是“论证”。“论证的因素之一”则可以放到定义后面去说。

由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违反开门见山、开宗明义要求的开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所说的话在条目中根本不需要,是废话,可删。如有一条“滥伐林木罪”,其开头是:“森林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统一管理,对其权属、采伐、培育、种植等作了统一规定。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制止盗窃、滥伐林木现象,我国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有关林木方面的犯罪。”这些话全都可删,改为直接回答什么是“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该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所说的话在条目中虽有需要,但是不应该放在释文开头,而应该在开宗明义以后再说。如“重庆谈判”条的前半段,原来是这样写的:“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为了篡夺胜利果实,使中国仍旧成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在美帝国主义支持下积极准备反人民的内战。中国共产党为了保卫人民的胜利果实,建立一个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对蒋介石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决斗争,中国人民、世界民主舆论的反对以及蒋介石对内战尚须时间准备,蒋一面伪装和平,于1945年8月三次电邀毛泽东到重庆举行和平谈判,一面积极准备内战。中国共产党为了争取和平并揭露美蒋的真面目以利于团结、教育广大人民,派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三人于8月28日从延安到重庆同国民党谈判……”这些话,说的是重庆谈判的背景和由来,确有需要,但嫌累赘,应予简化,而且更成问题的是,这种写法使读者看了半天还不知道什么叫做“重庆谈判”,应该先下个定义,说明何谓“重庆谈判”,然后再简介其背景和由来。于是改为:“1945年8月28日至10月10日国共两党在重庆举行的和平谈判。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为欺骗国内外舆论,争取时间发动大规模内战,在1945年8月由蒋介石出面三次电邀毛泽东到重庆共商国是。中国共产党为尽一切可能争取民主和平,团结、教育广大人民,于8月28日派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等从延安赴重庆谈判……”修改后的写法才是辞书体,显然比原来的写法好得多了。

另外,还要说明,有些条目的开头,其内容接近于开宗明义,但是没有采取下定义的写法,因此仍不符合辞书体的要求。如有一条“直接成分分析法”,开头作:“一般的语言片断在结构上具有组成成分两两相对、层层套叠的特点。据此,对语言片断就采取一分为二、逐层分析的方法来划分其结构部分。”这种写法,因为不是下定义,所以未能直截了当地回答什么叫做“直接成分分析法”。只要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换个写法,就可以形成一个开宗明义的定义:“根据一般语言片断在结构上具有组成成分两两相对、层层套叠的特点而对语言片断采取一分为二、逐层分析的方式来划分其结构部分的语言分析方法。”还有一条“伴性遗传”,开头说:“很多生物有性染色体,性染色体上的基因所控制的性状的遗传方式不同于常染色体上的基因。”举例后又说:“这说明性染色体上基因的遗传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跟性别相联系,这种遗传方式称为伴性遗传。”既非定义的写法,又显得累赘。可将前后两句合并为定义:“性染色体上的基因所控制的性状与性别相联系的遗传方式。”这样就符合辞书体的要求了。

辞书体的第二个要求是:用第三人称作客观陈述,不作主观评判。辞书是人类已有知识的记录,不是个人或集体发表自己的见解的载体,因此必须坚持客观性。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重要文件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主办的《文献和研究》1987年第2期发表了胡乔木于1986年10月18日关于辞书重要人物不用颂扬性评价语问题给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信。此信是时任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委会主任的胡乔木因《中国大百科全书》的人物条目所遇到的问题而写的。他指出,人物条目加颂扬性评价语,“将使我国大百科全书难以保持与各主要国家的同类辞书具有同等的客观性、稳定性,影响其科学水平”。他介绍说:“按世界各主要大百科全书多年来的体例,在历史上和当代显要人物条目释文中,或则只有极简单的纯客观的身份陈述,或则一开始就是传略。列宁为英国格拉纳特百科辞典所写的《卡尔·马克思》著名条目,即属后者,全文只写传略和学说,没有任何的主观评价和颂扬。多数百科全书人物条目释文只先用极少字句陈述身份,以后就是传略,有著述者则列举著述。如中美合编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美方所编部分关于华盛顿、罗斯福词条身份陈述语分别为:‘美国将军,政治家,首任总统。’‘美国第三十二届总统,曾连任三次,任职十三年。’”他还说:“百科全书或其他辞书中的人物条目释文加颂扬性评价语,实始于斯大林时期的苏联。今苏联除百科全书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尚保留很简单的颂扬性评价语外,其余已一律不用伟大、杰出、卓越等形容词,只称‘国务活动家’、‘军事家’或所任职务。此种写法除有利于保持百科全书、各种辞书的客观性外,亦可避免过去频繁发生的争议和大量修改,使其具有稳定性。”胡乔木此信,写得十分精辟。据《文献和研究》的编者按介绍,对这封信,邓小平批示“我赞成”,其他常委都圈阅同意。

胡乔木所强调的辞书客观性问题,在辞书体中具有普遍意义。除了不加颂扬性评价语之外,可注意的还有:

1.不要乱扣帽子。这是相对于加颂扬性评价语的另一个极端。这股风也是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刮起来的。例如,当时苏联出版的《简明哲学词典》有一条“罗素”,其定性语为:“反动的英国哲学家,现代唯心主义哲学的首脑之一,帝国主义好战的思想家。”这实在太不客观了。如果罗素确实“反动”、“好战”,尽可用有代表性的事实来说明,何必大扣其帽子?这种“左”倾色彩甚浓的主观性,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后来已为绝大多数人所摒弃。苏联1980年出版的《苏联百科词典》也有一条“罗素”,其定性语为:“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数学家、社会活动家。”全条从头至尾,“反动”、“好战”之类的字眼一个也没有了,相反,释文中还有一句“帕格沃希运动的发起人之一”,而据该词典的“帕格沃希运动”条介绍,此运动是“科学家争取和平、裁军、国际安全和科学合作的社会运动”。这样写,才是对罗素的客观介绍。

2.不要贴标签。如对哲学家不必加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的定性语,更不必在定性语中把唯心主义再分为客观唯心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只要如实介绍他们的主要观点就行了,至于他们的思想实质,可以让读者自己去判断。人的思想很复杂,有时难以作简单的划分,或者学界意见分歧,如老子,学界有人认为是唯心主义者,有人则认为是唯物主义者。辞书的定性语可以避开这个问题,只说是哲学家即可。

3.对于学术界有争论的问题,一般以介绍多数人公认的意见为宜(如果这种意见言之成理、持之有故的话),不能以自己的是非为是非,只介绍自己认为是对的见解,更不能以个人的一家之言为准。如果不同的意见都有相当的代表性,则一并介绍,无论分不分主次,都不加褒贬。如“以意逆志”是孟子提出来的理解诗作的方法,较大的美学词典都列为条目。对其含义,历来有两种说法。一种以东汉赵岐为代表,认为“以己之意逆诗人之志,是为得其实矣”;另一种以清吴淇为代表,认为“以古人之意求古人之志,乃就诗论诗”。这两种意见都有相当的影响,词典在释文中可以采其一说为主而兼及另一说,也可以将两说并列介绍,都不褒贬。

4.不要对释文中涉及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评论。这种评论,在论文、专著中毫无问题,但辞书的任务是客观介绍人类已有的知识,所以不宜发表自己的评论。有一条“审美注意”说:“西方美学家格特沙克称之为‘留心’,贾莱特称之为‘开放’,闵斯特堡称之为‘留心加注意’,朗吉费尔德称之为‘孤离’,日本的今道友信则认为这是‘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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