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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8 12: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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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剑桥,竭宝峰

出版社:辽海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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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重农(下)

千年重农(下)试读:

《中国历史百科》编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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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版:赵燕平

版式设计:马 棽

编写说明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灿烂文明史、又充满着生机与活力的泱泱大国。中华民族早就屹立于世界的东方,前赴后继,绵延百代。

中华文明曾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伟人巨匠,英雄豪杰。

鲁讯先生曾说过: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拥有五千年历史的中华文明可谓博大精深,流光溢彩,每个中华儿女无不为拥有这份丰厚而珍贵的文明遗产感到无比自豪。中华文明是我们民族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一代又一代人的智慧结晶,是我们灵魂的生发与归依,是我们内在生命的本源。它滋养了我们的心灵,激发着我们的创造力,并孕育着我们民族的未来。传承中华文明即是在延续我们民族的灵魂。在21世纪的今天,新一代的中国人更需要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明中汲取营养,提高人文素质,树立文化自信。《中国历史百科》的编辑出版的意义即在于此。《中国历史百科》在吸收国内史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中华文明悠久历史沉淀下来的丰富的图文资料融为一体,直观的介绍历史发展进程,全书以2000多幅珍贵图片,配以300多万字的文字叙述,全方位介绍了中国历史的基础知识,内容涵盖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外交、科技、法律、宗教、艺术、民俗等领域。

全书共分为24卷(48册),具体内容如下:中国历史百科之一:文明历程(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二:王朝世系(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三:赫赫天朝(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四:大事录要(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五:皇权典制(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六:官称衙署(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七:皇权刑律(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八:千年重农(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九:考选科举(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国门内外(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一:自足经济(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二:百家沉浮(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三:青史垂名(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四;皇宫留谜(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五:疑案寻踪(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六:状元全录(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七:阉宦兴衰(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八:优伶春秋(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十九:典籍源流(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二十:刑具淫威(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二十一:史籍精华(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二十二:史海温故(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二十三:逸趣名人(上、下册)中国历史百科之二十四:谈闲说怪(上、下册)

因本书规模较大,编写时间仓促,书中难免存在错误,敬请广大读者朋友们批评指正。《中国历史百科》编委会2008年2月

古代农业制度

丁中

中国古代为征派赋役而将编户人口按照年龄进行划分的制度。“丁”,又称正丁、丁男,一般指主要承担赋役的适龄男子(有时也包括女子,称丁女);“中”,又叫半丁、次丁、中男(或中女),一般指年龄低于丁的青年,经常部分地承担赋役。丁、中用以与“老、小”相区别,丁中的年龄标准历代有所不同。丁中制也是判刑轻重的法律依据之一。

早在秦汉时就有将一定年龄的成年男子登记入簿,并对其征发兵役、力役的规定。西晋首次出现按年龄长幼划分正丁、次丁和老、小的制度。太康元年(280)定制:男女十六至六十岁为正丁,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为次丁,十二岁以下为小,六十六岁以上为老。老小免除课役,丁男、丁女与次丁的课田和输绢数额各不相同。南朝刘宋沿袭晋制,元嘉六年(429),卫将军王弘建议:今四方无事,应以十五至十六岁为半丁,十七岁为全丁。宋文帝采纳他的建议,提高了小入半丁、半丁人丁的年龄。北魏均田令中没有明确记载丁中年限,但“诸男夫十五以上”即授田,应是十五岁成丁;又说“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似以十一岁为中男(次丁男)。北齐河清三年(564)令,明确定立了丁、中、老、小之制。隋朝除承袭北齐之制外,在小下新增“黄”(指三岁以下的幼儿),至此形成了完整的丁中之制。

唐初在颁布均田制、租庸调制的同时,于武德七年(624)定制: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个人的丁中类别都要登入户籍,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改写。其中丁男是均田制下的主要授田对象,也是租调、力役、兵役的主要承担者。中男十八岁以上应受田,也承担杂徭力役。而老小以及妇女一般不但负赋役差科。政府还用定期貌阅的办法查证户籍上的丁中老小,以杜绝伪冒现象。

神龙元年(705)韦后当政,为笼络人心,将成丁年龄提高到二十二岁,入老年龄降低到五十八岁。景云元年(710)韦后被诛,仍复旧制。此后,天宝三载(744)、广德元年(763)又有两次改制。从晋至唐,基本趋势是丁的年限范围逐渐缩短,成丁、成中的年龄不断提高,入老的年龄不断降低。

唐朝中叶,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均田制、租庸调制渐趋崩溃,至建中元年(780)终于实行了“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两税法,取代按人丁授田和征调赋役的旧制,于是为这种土地和赋役制度服务的丁中制便不再受重视。

唐以后,惟金代曾行黄、小、中、丁、老的制度,其他朝代一般只有对成丁及人老年龄的规定。

定户

封建政府将编户按贫富高下定户等的制度。三国时,曹操为了表率群下,每年征调税物前都令谯县令评定他家的资产。谯县令曾评定他家和曹洪家为同等,曹操说:我家的资产哪里比得上子廉(曹洪字)!可见据资产评定户等早已有之。北魏献文帝时,根据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上三品户输入京师,中三品户输入他州要仓,下三品户输入本州。这是根据户等高低定租粮送达的远近。北齐文宣帝受禅,始立九等之尸,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按户等的高低来决定税钱或服役,可能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北齐河清三年(564)令规定,人一床(一夫一妇)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凋,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赋税常调的征收和送租的远近,均与户等有关。西魏苏绰作《六条诏书》,其中有:“租税之时,虽有大式,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足见西魏赋税徭役,也要参酌贫富等第。隋代高颊向隋文帝杨坚建议,由中央政府制定划分产等的标准,叫做输籍定样,发到各州,每年正月初五县令派人到乡村,以三党、五党(一党为一百家)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

唐朝建立后,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六年(623)下令将民户按资产定为三等。贞观九年(635,一作武德九年)三月又以为三等未尽升降,改为九等。按规定,户等每三年审定一次,由县注定,州复核,然后注入户籍申报到尚书省,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定户等是造户籍的重要步骤之一。

在实行均田制的时期,租、调、徭役(庸)虽然是按丁征收和调发的,但受田先后,租调、地税的蠲免,正役和杂徭征发的先后,卫士、征人的拣点,租调送交的远近,则都是以户等的高低为依据的。户税按户等征发;地税从高宗永徽二年(651)到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期间,也是按户等高低征收的。因此,户等高低与每丁租庸调的数量虽没有关系,但与农民赋役负担的轻重却有着密切的关系。

安史之乱后,按户等交纳的户税数额提高,成为农民的主要负担之一。特别是两税法实行后,按丁产定户等,按户等税钱,按土地多少税粮。户等直接成为赋税轻重的标准之一,与农民负担的关系更为密切。但两税法实行后却长期不调整户等,贞元四年(788),唐德宗李适诏天下两税更审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为常式。此后,唐朝政府也不断重申此令,然而由于户等高低;直接涉及地主官僚的利益,故不被认真执行,三年一定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

官户

唐代隶属官府的一种贱民。又称番户。唐律规定,谋反及大逆者,本人及父、子年十六以上皆处死刑,其余依法相坐的男女及奴婢没官,谓之官奴婢。官奴婢经一次赦免为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官奴婢初配没时,刑部都官司将有技能的按所能分配诸司,诸如少府、将作监和诸州所属的各种手工作坊;无技能的分配到司农。被免为官户者,仍隶司农和诸司,专立籍账,在州县没有户籍。官户在本司分番劳动,一年三番,每番一月。十六岁以上的都要当番;但也允许纳资代役。其中长上服役的,则衣粮由官府供给。

官户的法律地位和部曲一样,比良人低一等,比奴婢高一等。量罪定刑时,比良人重一等,比奴婢轻一等。依户令,官户当色(同类)为婚,不能和其他等级的人通婚。所生子女亦为官产。年六十及废疾者,免为杂户;年七十则免为良人。

土户

通常是指在本地户籍上登记的国家编户。在南北朝时,它相对于流民、侨民、城民,也称为土著、土民;在唐代,相对于客户,被称为土户(主户)、居人。

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流民往往在豪强大族的控制或影响下形成有势力的集团向外流徙,本地的土民也在豪强大族的控制或影响下形成土民集团。因此,不断发生所谓“客主势异,竞相凌侮”的土客矛盾。北朝时期,除“土客矛盾”之外,又有所谓“城土矛盾”。这是因为鲜卑拓跋贵族凭借其部落兵入主中原,在中原各地依城立镇,士兵及其家属城居,称为“城民”。这种城民往往以征服者自居,“城民陵纵,为日已久,人人恨之,其气甚盛”,从而爆发“城土矛盾”。它实际上是当时政府与地方势力之间矛盾的表现。因此,这一时期土、客之间只是在地域、户籍上的区别。

隋唐统一之后,推行均田和租、调、徭役制,自耕农数量增加。这时所谓土户,一般指在本土受田纳租调和服役的均田民。随着赋税徭役的增加,土地兼并激化,大批均田农民破产,背井离乡成为流民。到唐德宗时,杜佑指出全国土户与客户共三百余万户,其中土产只占五分之三。德宗说,“百姓有业怀土为居户,失业则去乡为客户”,这是指客户中的大多数,他们是丧失产业的贫苦农民。但是,当时也有不少官僚或一般地主,为了规避赋役,把产业转移到他州外郡,成为寄住户、寄庄户,也是客户的一部分。因此,唐中叶以前,土、客(或主、客)之间,仍然主要是户籍和地域上的区别。

建中元年(780)两税法颁布,规定“户无土(亦作‘主’)客,以见(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土户(或主户)、客户的含义又增加了一层新的内容。不论原先是土户还是客户,只是拥有资产,均成两税户,列入现居地的正式户籍,而雇农、佃农等客户,因为没有资产,不是两税户,则不列入国家正式户籍。自此以后,列于正式户籍的两税户通常只称主户,不再与土户通称。这种作为两税户的主户,虽包括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并非一个阶级,但均属“有产者”;而作为雇农、佃农的客户,则明显地属于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经过唐末、五代,到宋代主户与客户的区别,成为地主及自耕农与佃农的区别。那种仅限于地域、籍贯不同的土、客户虽仍在习惯中保留,但在史籍记载中土客含义已经发生了很深刻的变化。

杂户

属贱民阶层。产生于南北朝时期。鲜卑拓跋部在统一北部中国的过程中,往往把俘虏作为官府役使的各种特殊户口,如工匠、乐人、屯、牧等杂役人,因为名色繁多,故称为百杂之户,即杂户。他们的名籍写在赤纸上,子孙相袭。北魏不仅将俘虏配给官府作为杂役人户,而且也把犯罪人官的人户配没为杂户。因为俘虏和囚犯同被贱视,同样具有奴隶性。在北朝史籍中,常见以杂户充作赏赐的记载。

北魏末,东西魏分立。东魏都邺,洛阳官府所属隶户(即杂户)随之转移到邺,经历北齐,因仍不改。北周建德六年(577),周武帝灭北齐,下诏“凡诸杂户,悉放为民”,从北魏洛阳官府遗留下来的杂户到这时被放免了。但这并不意味全部杂户的放免和杂户名目的消失,实际上北周直到隋唐都有杂户存在。北朝杂户不属州县,因而也不承担租调徭役。他们由所属官府役使,职业世袭,不准自由经营,不准与良人通婚。史籍记载,杂户是与奴婢有区别的,但他们仍然是低于良人的贱民。

唐代的杂户,除一部分为前代所遗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虏配没及犯罪没官配隶诸司的人户。唐朝法律对杂户的经济权益、身份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按唐律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据法令,杂户遇赦应即免为良人。由此可见,杂户的身份高于官奴婢及番户,其籍附州县,而番户却属本司。番户、杂户上番服役的番数也不同,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计杂户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当番,若不上番,可纳资代役(官奴婢却是长役无番)。如果杂户被留长上者,由官府配给口粮,丁口每日给三升半,中男三升,其他家口依其性别、年龄分别差等给粮。杂户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给园宅地,三人一亩,杂户属贱色则五人给一亩。又各于本司上下,职掌课役,不同于百姓。诚然均田令没有严格施行,受田额与法定数相差甚远,可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杂户可以拥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时间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时间个体经营,形成少量的私有财产。律令还规定,杂户虽籍附州县,但仍是贱民,若诈贱为良,要处以徒刑。杂户只能当色(同类)为婚,甚至良人收养杂户子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发生斗殴,杂户殴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则减一等;如发现杂户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杂户的社会地位低于良人,高于奴婢,在贱民阶层中略高于官户,与太常音声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户则接近奴婢。唐代杂户是北朝杂户制度的继续和发展。杂户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绝大多数应是在官府各机构充当非生产的杂差,仍是供给官府役使的各项特殊人户。封建国家对杂户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杂户既与被视作财产的奴婢不同,又与编户有别,其地位大致与部曲相似,只不过部曲隶属私人,而杂户隶属国家,可以说这类人户的身份接近于农奴,或者说是农奴化的人口。

括户

通过检查户口,将隐漏不报和逃亡人口搜括出来,遣送还乡或就地入籍。又称括客。这种清查浮客的活动,历代均有。东魏末,高隆之为河北括户大使,是以括户名使的第一次见于史籍。隋朝的租调徭役和唐朝的租庸调都以人丁作为征发对象,因此封建国家十分重视对户口的控制,严禁百姓逃亡。隋朝建立后,在山东地区检括户口,乞伏慧在曹州检括得户数万,令狐熙在沧州令隐户自归首,至者万户。开皇三年(583)大索貌阅,其后又实行输籍之法,大业五年(609)又进行貌阅(也有学者认为大索貌阅实只大业五年一次),也都是为了把隐漏、逃亡的农民变成国家控制的编户。

唐朝建立后,高祖武德四年(621)、太宗贞观十六年(642)都曾下诏检括户口。高宗、武则天以后,土地兼并发展,农民土地日益减少,无力负担赋税徭役,被迫弃家离乡。特别是武则天晚年,赋役繁重,迫使大量农民逃亡,出现了“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的形势,于是武则天遣十道使括天下逃户。敦煌发现的唐代文书中,有武则天长安三年(703)关于检括甘、凉、瓜、肃等州所居停的沙州逃户的牒一件。《吐鲁番考古记》中也著录了武则天时期的上括浮逃使状一件。说明这次括户确是在广大地区实行了的。

唐代最大的一次括户是玄宗开元九年至十二年(721~724)由宇文融主持的。开元初年,农民逃亡的情况继续发展,他们有的逃入山林或到他乡开垦土地耕种,有的逃入城市充当雇佣,更多的则成为地主隐匿的佃客和佣保(在逃亡队伍中也存在着极少数地主),还有许多人制造伪勋和充当色役以逃避徭役。为了增加封建国家的财赋收入,扩大徭役、兵役的来源,开元九年宇文融建议检查色役伪滥,搜括逃户。二月,唐玄宗下令州县逃户限百日内自首,并令宇文融充使推勾。由于逃亡农民只有准令式合附者,才能“所在附籍”,其余的一律要“牒还故乡”,因此受到农民的抵制。唐朝政府被迫改变逃户自首的条件。开元十二年,玄宗在《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中明确规定:“先是逋逃,并容自首。如能服勤垄亩,肆力耕耘,所在闲田,劝其开垦。”允许农民所在附籍,不再提牒还故乡。唐玄宗再次任命宇文融兼充劝农使。宇文融奏置劝农判官二十九人并摄御史,分往全国各地,检括逃户和籍外田,对新附客户免除他们六年的租调徭役,只收轻税。这次检括,效果很大,诸道括得客户八十余万户和相应的田亩。开元十八年,裴耀卿建议以括出客户营田,大约未被采纳。开元天宝年间,曾以括出客户置县,足见各地客户数量之多。此后,由于土地兼并规模更加发展,农民失去土地更加严重,赋役日益繁重,农民逃亡的情况越来越多,唐王朝不断下令检括逃户,但逃户问题始终没有能够解决。

西城所

北宋末掌管公田的机构。全称“城西括田所”或“西城公田所”。政和初,宦官杨戬主后苑作时,胥吏杜公才献言汝州(今河南临汝)有地,遂置为稻田务。政和六年(1116)改名公田所。宣和初,又有张佑主营缮所,李彦主西城所,亦为检括公田机构。宣和三年(1121),杨戬死,李彦将后苑作、营缮所的公田,皆并入西城所。公田之法,一种是取民间田契根磨,如田今属甲而得之于乙,则从甲索乙契,复从乙索丙契,辗转推求,至无契可证,则指为公田,量地所出,增立官租。另一种是按民契券所载顷亩,而以新颁乐尺打量,旧尺一亩约当乐尺1.0869亩,即以其赢拘没入官,创立租课。始自京西汝州,渐及于京畿、京东、河北等路。括取天荒、逃田、废堤、弃堰、退滩、淤地、湖泊等,抑勒百姓承佃,强征公田钱。民间美田,皆指为天荒,鲁山全县土地,都被括作公田,“由是破产者比屋,有朝为豪姓而暮乞丐于市者”。前后所括,共得田三万四千三百余顷。梁山泊被收入西城所后,立租算船,日计月课,蒲鱼荷芡之利,纤悉无遗。确山县为催索公田租钱,先后杖死良民千余人。京东、河北人民,以公田法克剥太甚,四起反抗。宣和七年十二月,诏罢西城所,其拘没到的土地,并给还旧佃人。次年初,李彦赐死。

榷场

辽、宋、西夏、金政权各在接界地点设置互市市场。榷场贸易是因各地区经济交流的需要而产生。对于各政权统治者来说,它还有控制边境贸易,提供经济利益,以及安边绥远的作用。所以榷场的设置,常因各政权间政治关系的变化而兴废无常。宋太宗赵炅时期,宋辽间就已在宋境的镇州(今河北正定)等地设置榷场,不久即因宋辽战争而罢。澶渊之盟后,宋辽之间,主要有在宋境的雄州(今河北雄县)、霸州(今河北霸县)、安肃军(今河北徐水)、广信军(今河北徐水西)等河北四榷场,以及辽境的新城(今河北新城东南)榷场。宋夏之间,先于景德四年(1007)在保安军(今陕西志丹)置榷场互市,后来又在镇戎军(今宁夏固原)等地置榷场。在宋仁宗赵祯、宋神宗赵顼等各朝,都曾因战争而一度废罢。辽夏间则有在辽境的振武军(今内蒙古和林格尔西北)榷场。金朝立国,1141年与南宋订立和约,划定疆界(见绍兴和议)。此后,双方先在宋境的盱眙军(今江苏盱眙)、光州(今河南潢川)、安丰军花靥镇(今安徽寿县西北)、枣阳军(今湖北枣阳),以及金境的泗州(今江苏境内)、寿州(今安徽凤台)、蔡州(今河南汝南)、唐州(今河南唐县)、邓州(今河南邓县)、颍州(今安徽阜阳)、息州(今河南息县)、凤翔府(今陕西凤翔)、秦州(今甘肃天水)、巩州(今甘肃陇西)、洮州(今甘肃临潭)等地置立榷场。金夏间榷场则主要在金境的兰州(今甘肃兰州)、保安州(今陕西志丹)、绥德州(今陕西绥德),以及东胜州(今内蒙古托克托)、环州(今甘肃环县)等地。此外,辽朝保州(今辽东丹东市东)等地,金朝西京大同府(今山西大同)西北过腰带、银瓮口等地亦设有榷场,与高丽及周边民族开展互市贸易。

榷场贸易,中原及江南地区向北方输出的主要是农产品及手工业制品,如粮食、茶叶、布帛、瓷器、漆器,以及海外香药之类。辽、金、夏地区输往南方的大宗商品则有牲畜、皮货、药材、珠玉、青白盐等。互市商品种类的不同反映了南北方各自生产发展水平及其特点。

榷场贸易受官方严格控制。官府有贸易优先权。榷场领辖所在地区的监司及州军长吏,又另设专官,稽查货物,征收商税。榷场商税是官府一笔不小的财政收入。还有官牙人评定货色等级,兜揽承交,收取牙税。宋金榷场制度,小商人十人结保,每次携一半货物到对方榷场交易。大商人悉拘之,以待对方商贾前来。交易双方须由官牙人从中斡旋,不得直接接触。各政权对榷场交易的商品种类也有严格规定。如北方的战马,南方的铜铁、硫磺、焰硝、箭笥之类军用物资,一般都严禁出境。

虽然当时民间走私贸易十分活跃,榷场贸易仍是隶属不同政权的地区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途径。

支移

宋代赋税输纳方式之一,实际上是赋税与劳役相结合的又一种两税加税名目。赋税输纳有固定的地点、仓库;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支移始行于河北、河东和陕西等路,以便充实边境军储。有些地区的支移,则是一州一县的“递趱”。如广南西路钦(今广西灵山)、横(今广西横县)二州每年支移苗米,纳于邕州(今广西南宁)太平寨诸寨,廉州(今广西合浦)再支移于钦州;白州(今广西博白)复支移于廉州。元丰七年(1084)规定,陕西沿边支移毋过三百里;元礻右二年(1087)又规定,以户等高下区分支移的远近,第一、二等户主百里,第三、四等户二百里,第五等户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纳道里脚钱的,也按三等折收。起初,税户因路远物重,多携现钱至支移所在籴粮米输纳,沿途税务要根据携带现钱多少征收过税。道里脚钱的办法颁布之后,对税户相当普遍地实行了这项办法,于是脚,钱演变成为一项固定的附加税。元礻右初,陕西斗输脚钱十八文;至崇宁中,一向不支移的京西路,所输脚钱每斗竟至五十六文,几乎相当于元丰年间所输正税之数。广德军(今安徽广德)苗税一石,贴纳脚钱为三斗七升,在建中靖国元年(1101)以前已随正税缴纳。脚钱也反复

折变

,不断加码。折变

宋赋税输纳办法之一,实际上成为一种加税名目。征科赋税有固定物品,官府根据一时所需,变而取之,谓之折变。按照规定,折变并用平估,使其值轻重相当,且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实际上却往往增取其值,亏损人户。如纳麦在六月,州县遂串通市司于五月中先减麦价,仅留三四分,待科折已定,即顿增价。大观二年(1180),京西路以盐钱、杂钱折变物料,孟州温县小麦实价每斗为钱一百二十文,而折变只作五十二文;颍州汝阴县(今安徽阜阳)实价一百一十二文,折变只作三十七文。陕西路粮价,大观四年已数倍于往昔,折变却仍用熙丰之价,致使税户陡增六七倍之赋。按照规定,折变物色数额,须于起纳前揭榜晓示,实际上却往往临时变更,反复纽折。如应纳现钱,即小估价值令纳绸绢,又以绸绢之值折纳丝绵,复将所纳丝绵回纳现钱;以绢较钱,绢倍于钱,以钱较绵,钱又倍于绵。反复纽折,辗转增加。南宋初,两淮州县一亩地的赋税,经过纽折竟高达四五斗,为正税的四五倍以上。

职役

宋代役法之一。也称吏役。封建国家按照户等高下,轮流征调乡村主户担任州县公吏和乡村基层组织某些职务,称差役。这些职务如由封建国家出钱雇人担任,则称“雇役”。差役、雇役、保役及义役都是实行职役的方法。

宋代官府按照税钱、物力等的多寡,将乡村民户划分为五等,再按户等的高下及丁口多少轮差相应的色役。差役分为乡役、州县役两大类:①乡役,是指在乡村基层组织“乡”、“管”或“耆”中担任头目和一般办事人员。包括里正、耆长、户长、壮丁等。里正为一“乡”之长,负责催督赋税,在乡村第一等户中轮差,役满后,勾集去州衙担任衙前。乡书手隶属于里正,为文书会计,轮差第三或第四等户。耆长和户长是一“耆”或一“管”之长。耆长负责督捕盗贼和防止烟火,轮差第一、二等户。户长承受官府的符帖催税,轮差第二等户。壮丁隶属于誉长,轮差第四、五等户。②州县役,是指在州县官府中担任公吏,包括衙前、人吏、承符、散从、步奏官、弓手、手力、院虞候等,还有杂职、斗子、拣子、掏子、秤子、仓子、解子、拦头、医人、所由等。衙前在州衙管理府库,运输上供官物,筹办时节宴会,送迎官吏,管理馆驿;衙前有军将至左右押衙、都知兵马使等阶,任职日久,一般升到都知兵马使,可出职补官。人吏或吏人,主管文书等,州衙的人吏在雇募不足时,选差中、下户任职;县衙的人吏,有押司、录事等,选差有田产并谙熟公事的乡户任职。承符、散从、步奏官,分属州衙各曹,负责追催公事,选差乡村第三等以上户或

坊郭户

(有的地区实行雇募)。其下有人力当差。弓手,隶属于县尉,“专捉盗贼”,轮差第三等户。手力,在县衙负责追催公事和在城赋税,轮差第二、三等户。院虞候、杂职,依承符、散从官例,选差乡户。斗子、库子、秤子、拣子、掏子、仓子等,是州县仓库的下级管理人员,选差下户或中户“有行止人”充当。拦头在村店要津设卡收商税,差第五等户。

宋代的职役始终是差、雇两法兼行,但各代比重有所不同。宋太祖赵匡胤至宋真宗赵恒时期,差役法逐渐确立。此法规定,官户、坊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免役,乡村下户的职役较少,上户的职役较多较重。对于乡村上户,差役使他们完全控制农村基层政权,并占据部分州县吏职,便于统治广大农民,这是封建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同时,又使他们承担官府规定的一些义务。对于乡村下户,差役是继唐中叶以来封建徭役的新形式,是封建国家对下户无偿劳动的直接掠夺。

从宋仁宗赵祯朝起,差役法的弊病日益显露。主要是许多乡村上户在担任衙前期间,因丢失官物或为官吏敲诈等而倾家荡产。因此,乡村上户普遍视衙前役为畏途,想方设法逃避。至和二年(1055),朝廷改行衙前“五则法”:废除里正衙前,只差乡户衙前,将上户按财力和衙前役按重难各分为五等,根据户等的高低轮差相应的衙前。但是,直到宋神宗赵顼朝前,乡户衙前依然是乡村上户的沉重负担。所以,从神宗熙宁四年(1071)开始,在全国范围实行新役法,改差法为雇法,以前的当役人户交纳免役钱,坊郭户、官户等以前无役者交纳助役钱。统称新役法为雇役法或募役法。在雇役的同时,也保留部分差役,如开封府界仍旧轮差下户充当壮丁,上户充当耆长。又如自熙宁七年起,恢复了乡役方面的差法,并与保甲法相结合,形成了“保役法”。这时,既废除户长和坊正,又轮差城乡保丁充当“甲头”,使之催纳赋税、青苗钱和役钱。不久,又废除壮丁、耆长,其职责归于都副保正、大保长;裁减各地弓手名额,用保丁补充原额的人数。宋哲宗元礻右元年(1086),除衙前外,恢复差法,按五等丁产簿定差。接着,又逐步实行部分雇法。绍圣年间(1094~1097),改进免役法,同时兼行部分差役法:各地有不纳役钱而轮差壮丁者,依旧;仍以保正、保长代替耆长,甲头代替户长,承帖人代替壮丁,后又以保长取代甲头,负责催税。南宋时,兼行差雇二法,免役钱照旧征收,而大量地差乡户应役。保正承行文书,保长催税,不免赔累甚至破产,因而上户多将此役转嫁给中、下户。宋高宗赵构时,婺州金华县百姓结伙出田和米,帮助役户轮充,称为“义役”,各地陆续仿效。宋孝宗赵窨时,一度命官户跟民户一样,轮差保正。宋宁宗朝直至南宋末年,不少地区实行两浙路的义役,以保证差役的实行,但常遭猾胥奸吏的阻挠和破坏。

元代以后,职役通称为“差役”。

夫役

宋代役法之一,又称工役。宋官府按照坊郭、乡村民户丁口多寡或户等高低,征调丁夫,从事劳役。宋初规定男子二十到五十九岁为丁,凡城乡有一丁以上的民户都须承担夫役,但官户享有免役特权。正在担任职役的乡村上民暂免夫役。客户作为国家的编民,也要按丁应役。宋代夫役多用厢兵,故民户夫役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北宋时,每年春季征调丁男修筑黄河堤岸,谓之“春夫”。一旦出现水患,则征调“急夫”。此外,夫役还用于筑城、开河、盖屋、修路、采矿、运粮等。北宋时还出现所谓免夫钱,如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允许距河七百里以上的民户交钱免差,谓之“免夫钱”,以雇民夫,但尚未成定制。宋哲宗元礻右三年(1088),正式改变差夫旧制为雇夫新法。但此后也未全用雇法。元礻右时曾规定,夫役不问户等贫富,概以男丁科差,以至出现上户偏轻、下户偏重之患。五年,改为各地州县可用丁口、也可用户等科差夫役。宋徽宗大观间,命修河春夫,皆纳免夫钱,“定为永法”。宋徽宗末年,征调山东、河北民夫运粮到燕山府(今北京),民力告竭,纷纷起义。接着,又在全国范围征收免夫钱,每税钱一贯收免夫钱十贯,或按照户等计口出钱,每夫二十到三十贯。南宋时,某些地区继续征收免夫钱,但民户并未免役。地方官府往往计算田亩,强征民夫筑城,护送官员,运输军粮武器,修治桥道,建造馆舍等,劳役仍然十分沉重。上户富室出钱雇人或强迫客户代役,夫役的实际负担者是下户和客户。所以,夫役是封建国家强迫广大农民负担的无偿劳役。

义役

宋代役法之一。南宋乡村民户为了减轻上户轮差保正、保长的重役,自行结合,割田出粮,帮助当役户,称为“义役”。义役始于婺州(今浙江金华)、处州(今浙江丽水)等地。约在宋高宗赵构绍兴年间(1131~1162),婺州金华县长仙乡的一些“大姓”,因轮派保正役而时起纠纷,乃创议合伙捐田一百亩,帮助当役者应差;每年三月旧保正将田移交给新保正,作为应役之资。由此,“义役”便在民间实行,并于绍兴三十二年得到知婺州吴芾的称赞。大约与婺州义役同时,处州民间也实行义役,宋孝宗乾道时(1165~1173),知处州范成大言于朝廷,于是义役遂从两浙路扩展到江东、江西和福建等路,各地上户纷纷实行。义役的实行有所谓“义役规约”,各地虽颇不相同,但其主要内容是:①由本“都”或本“甲”的上户担任役首,主持义役的实施,如收取役田租课,排定各户服役顺序等。但有的地方不设役首。②役户按年月顺序轮流充当都保正、副都保正、保长或户长,义役田均给保正、保长或户长,收取租课,以供服役费用。③一都或一甲全体人户按户等高低割田或捐粮、钱,置义役田庄。有时地方官府亦买田支助。有的地区只由乡户自行按户等商定服役顺序,不置义役田;有的地区则集资雇人代役。④有些地区在义役田租课有剩余时,则另置新田,将旧田归还原主,义役大都由乡村上户把持,实际上减轻了上户的负担。原来役轻或无役的中下户,在上户勒索敲诈之下,加以吏胥的阻挠和破坏,负担增重,以至破家荡产,因而义役成为“不义之役”。

身丁钱

宋代赋税名。男子年二十或二十一成丁,六十为老。人户每岁按丁输纳钱米或绢,总称身丁钱。在四川以外的南方各路征收,不分主户、客户,均须负担。其中多数为五代割据政权在两税之外所创立。税额各不相同,如宋初,睦州每丁纳钱六百九十五文,处州五百九十四文,温州、台州两百五十文,苏州两百文,福州一百文;漳州纳米八斗八升八合,泉州、兴化军七斗五升;两广纳钱数百,输米一石。

大中祥符四年(1011),两浙、福建、荆湖、广南六路诸州身丁钱,岁凡四十五万零四百贯,诏悉除之。福州原有夏税及身丁钱共两万九千七百四十四贯,经此蠲放,只留下夏税七千零六十九贯,身丁钱超过夏税三倍以上。但如广南东、西路多征丁米,福建路漳、泉州、兴化军(今福建莆田)丁钱先曾折米,仍然依前科纳,如两浙路身丁钱虽曾放免,而丁盐钱继续保留,几经演变,又径称身丁钱;如湖北路,在宋金战火之余,竟有以丁定田税的。故南宋一代,身丁钱仍极普遍。绍兴十四年(1144),湖南路道州(今湖南道县)、永州(今湖南零陵)、郴州(今湖南郴县)、桂阳军、衡州茶陵县身丁钱绢米麦,尽予除放。建炎三年(1129),两浙身丁钱额,岁为绢二十四万匹,绵一百万两,钱二十万缗。开禧二年(1206)以后,也永远免除。广南诸州田税不足,赖身丁钱米以补常赋,往往年才十二三,身未成丁,便行科纳,谓之挂丁钱。其身丁钱米,直至南宋末,未见有蠲放记载。

二税户

辽、金户籍名称之一。辽代头下军州所属的人户,具有既依附于领主,又从属于国家的两重性质。头下人户在缴纳赋税时,既“输租于官,且纳课给其主”,故称为二税户。凡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务归头下,唯酒税课纳上京盐铁司。辽代的皇帝、贵族迷信佛教,经常把民户或所属人户作为施舍,大量赐送给寺院。这些民户所应纳的赋税,一半输寺,一半输官。因此,他们也同称为二税户或寺院二税户,两种二税户的负担各不相同。辽亡,头下军州制已不存在,头下的二税户也随之消失;唯寺院二税户的名目仍为金所继承。在辽金之际的混乱局势中,寺院多隐匿实情,把这些人户抑为低贱的奴婢户役使,以致诉讼屡起。金世宗大定二年(1162),政府规定将这种二税户之能提出证件者放免为民。二十九年,金章宗完颜王景即位,又遣使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民”。据记载,这次北京等路所免二税户凡一千七百余户,一万三千九百余口。

主户

宋代户口中的一类。凡属有常产的税户,都划为主户。其中一小部分居住于城镇,称为坊郭主户,根据房产等的多少区分为十等。乡村主户根据常产的多少划分为五等。第一、二、三等户也称上三等户或上户。一等户一般占田三、四顷以上,多至数十、百顷,南宋晚期的民户有的收租达到百万斛。他们同部分官户及坊郭户中的大商人组成大地主阶层。第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占田一般自一顷到三四顷之间,属中小地主阶层。在宋代,整个地主阶级约占总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但所占有的土地,约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五十或六七十。而其中占总人口不过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占田达全部垦田的百分之四五十左右。被称为下户的第四、五等户和客户,为农民阶级。其中,第四等户以及部分三等户,一般占田三四十亩至五七十亩,属于自耕农民阶层,较为富裕的则属于自耕农民上层或富农。第五等户占田一二亩至二三十亩,所纳税钱在五百文以下,他们当中的大多数靠租佃部分土地为生,构成半自耕农民阶层。在宋代,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约占总人口百分之五十左右,而所占土地仅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三四十。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占田多少、户等高低承担国家的赋役;占田越多、户等越高,承担的赋役也就越重。可是由于大地主隐田漏税,规避差役,大部分赋役落在中下层地主,特别是广大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身上。因此,自北宋晚期到南宋,中下户的产业日益缩小,其中不少第五等户变成了没有产业却承担赋税的无产税户,而大地主阶层则在土地兼并过程中更加膨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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