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300问: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编写(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9 13: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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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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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300问: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编写

新民事诉讼法300问: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编写试读:

编辑出版说明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制定,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公布21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因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将本法的条文从2007年的268条增加到现在的284条。重点对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简易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举证制度、法律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增加和修改。

为帮助广大读者学习、了解新《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我们精心编写了本书。本书以问答为形式,涵盖新《民事诉讼法》的全部主要内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重点内容。本书不拘于法条章节的顺序,而是遵循注重实用的原则,大体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结构,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详尽问题归类释解。全书分为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四编以及管辖、证据、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共计十八章,并附录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文本,可以使读者快速、全面掌握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情况和相关法律常识。

囿于编者水平所限,书中的不足之处,还请读者不吝指正。本书编写组2012年9月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制度和原则

01 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或者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争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制度。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判(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同时,为保障程序的正常运行,法律还规定了管辖、回避、诉讼保障、诉讼时效、诉讼证据等基本制度。

02 为什么要制定《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属于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既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也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行为规范。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加强经济司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中外经济贸易交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迫切需要制定民事诉讼法。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特别是防止转化成刑事犯罪案件,也很有必要制定民事诉讼法。因此,我国最早于1982年就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03 《民事诉讼法》经历了哪几次修改?为什么要修改《民事诉讼法》?

我国最早的民事诉讼法是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根据试行中积累的经验,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199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出了修改。该次修改增加了部分条文,并删除了原“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2007年民事诉讼法)条文由原270条减少到268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本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公布《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对司法解释等文件中涉及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序号予以了相应调整。

2007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31日再次对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解决社会矛盾机制;二是完善简易程序,包括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三是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完善保全制度、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四是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包括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增加规定法院确定举证期限和不按期举证的责任;五是强化法律监督,包括增加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手段,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本次修改增加和删除了部分条文,并删除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2012年民事诉讼法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由2007年的268条增加到现在的284条。

04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法院受理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理解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体,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二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其中财产关系是指基于物质财富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基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家庭关系。三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除了诉讼以外,还有仲裁、人民调解等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这些方式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调整,不适用民事诉讼法。

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还有其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无论该民事纠纷是否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无论诉讼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05 民事诉讼法是否在我国各地一律适用?

从原则上说,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是也有例外情况:(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家立法是面向全国的,难以完全照顾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的有些具体规定可能不完全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特殊情况,因此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在当地适用。但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必须要遵循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不得与之相抵触。(2)在实行“一国两制”的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性法律除列于该区域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者外,均不在该区域实施。民事诉讼法未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因此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

06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在诉讼活动中适用这些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是指由整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而不是由某个审判员或者法院某个审判庭拥有审判权;法院独立审判并不排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院、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监督与干涉是两回事。(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一是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二是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三是对于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双方出示,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由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客观尺度来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也不能主观臆断,任意曲解法律为我所用。(3)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自愿,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得勉强,包括是否要调解,调解的内容都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审判人员不得用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必须调解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审判人员提出的条件,更不能用“以判压调”,即以“若不服从审判人员的调解,作出判决对当事人更不利”相威胁。调解合法,是指调解也应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程序、调解方法和调解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调解协议应当由法院审查同意。(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法院还应当提供翻译。(6)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仅限于法庭辩论。辩论的形式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如法庭辩论主要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原告提出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则属书面形式的答辩。辩论的内容主要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即围绕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进行辩论,包括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同时对程序性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进行辩论。(7)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应当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行使审判权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8)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广泛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提出管辖异议权、委托代理权、查阅案件有关材料权、解决非讼案件的申请权、申请回避权、申请保全证据权、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权、辩论权、处分权、收集和提供证据权、放弃或者变更和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权,撤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对于这些权利,当事人都可以处分,即自主选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除诉讼权利外,对实体民事权利,当事人也可自由处分。但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能是绝对的、无限的。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9)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改为对“民事诉讼”实行监督。从而将检查监督覆盖到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的民事诉讼全过程。另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在原来单一的抗诉监督方式基础上,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10)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支持可以有多种方式,如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接受委托或者推荐律师、提供物质帮助等,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起诉。(1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07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1)合议制度。即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都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实行合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同时,还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保证案件公正审判。(2)回避制度。即法院审判某一民事案件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出审理活动的制度。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审理,依法办案,避免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违法审判,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公开审判制度。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向社会公开;即使不公开审理,也要公开宣判的制度。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增加审判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保证审判质量,并起到法制宣传教育、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4)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有利于法院对一审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纠正,也有利于法院较快地审结案件,及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还可以避免缠讼和累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

08 什么是调解?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是请第三方作为协调矛盾的中间人的纠纷解决机制,可分为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诉讼中的调解是指法院调解;而诉讼外的调解,包括人民调解、仲裁中的调解以及其他行政性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民事诉讼法删去了原第十六条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专门的人民调解法规定,不必再由民事诉讼法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还在“特别程序”一章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一节,专门就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衔接作了规定。

法院调解在诉讼中进行。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外,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上诉,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申请再审。但是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法定管辖与协议管辖

09 什么是管辖?确定管辖的意义是什么?

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各地方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只有明确了哪个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才能使审判权得到落实,使当事人顺利行使诉讼权利。另外,各法院明确了自己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防止因管辖不明造成的推诿和争论。

管辖分为法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其中法定管辖又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10 什么是级别管辖?各级法院分别审理哪些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具体分工是:

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不便行使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更为适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民事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的案件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基层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能力相对不足;有的,有必要由更高级别的法院管辖。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纠纷等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任务主要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总结和交流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还要审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等。因此,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宜太多,只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务也主要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其只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1 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法院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法院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诉讼:(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12 如何确定原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13 一般地域管辖存在哪些例外情况?

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适用或者适用后将对原告、对法院极为不便。因此,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实行“被告就原告”,即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包括:(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须符合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两个条件,如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故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已经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强制性教育,要求原告向被告被监禁地的法院起诉就十分不便,因此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则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4)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已经将“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修改为“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之所以这么修改,是因为在2005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发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应将其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因此,相关部门正研究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有关违法行为矫治的立法也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在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前,目前仍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劳动教养”修改为“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可以看作提前与未来立法相衔接,但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实施之前,“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主要还是指眼下的劳动教养,故本书仍使用了“劳动教养”一词。(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但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但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另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不是必须。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则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与原被告住所地无关。

14 如何确定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

涉及婚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以下标准确定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也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则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15 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回事?哪些案件需要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根据原、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而特殊地域管辖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法律针对特别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主要有: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票据纠纷案件、公司纠纷案件等。特殊地域管辖并非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否定,而多是在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的管辖法院以外,灵活规定了其他一些有权管辖的法院,使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有共同管辖权。

16 如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常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如下:(1)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下合同,采取的是特殊标准确定地域管辖:(1)保险合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2)运输合同: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17 如何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还可以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在具体的侵权行为中,有权管辖的法院又有所区别:

1.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海事海损纠纷:(1)海损事故赔偿纠纷: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3)共同海损纠纷: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4.知识产权侵权纠纷:(1)著作权侵权纠纷: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有管辖权。(2)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3)专利侵权纠纷: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4)商标侵权纠纷: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前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18 如何确定票据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还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上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仅限于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对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9 如何确定公司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公司诉讼可以实行特殊地域管辖,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需要与公司的经营场所相区别,公司经营场所除公司住所外,还包括住所之外的各种固定地点和设施,如生产场地、销售网点等,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还包括分支机构的所在地,而住所只能是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的核心机构的所在地。

20 专属管辖是怎么回事?专属管辖适用于哪些案件?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它不仅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还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如建筑物、农作物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受诉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二是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章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属于海事海商案件,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是一致的,则该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二者不一致的,则这两个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分散在几个法院辖区,应以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要遗产是不动产,应当按照遗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而不是作为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4)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但此一专属管辖并不排除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1 协议管辖是怎么回事?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些什么?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自主合意约定管辖法院,体现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作出一些修改: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是在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上,在原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了“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不限于法条所列地点,只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可选择。修改后,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的规定,与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内容一致,遂删去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2)只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3)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但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不能和合同及当事人完全无关。(5)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确定的、单一的。如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当事人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6)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2 选择管辖是怎么回事?对具体适用选择管辖时的常见问题如何处理?

选择管辖,又叫约定管辖,是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也称共同管辖)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共同管辖既可能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原因发生,也可能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共同管辖属于一种管辖权冲突,解决这种管辖权冲突的最主要办法就是赋予原告选择权,让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

在具体适用选择管辖时,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23 对于二审和再审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都是确定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对非一审的案件,不需通过复杂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而是根据一审的法院决定审判法院:(1)对于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2)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第二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4 移送管辖是怎么回事?有哪些限制?

移送管辖,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对该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推脱责任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二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民事案件;对于尚未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存在移送的问题。三是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设立移送管辖制度是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解决管辖中有争议的问题,从而避免案件因管辖不明等原因而拖延审理,以致影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移送管辖也可能导致法院对案件互相推诿、不断移送,因此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移送管辖作了相应的限制:(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2)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即受诉法院不得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为由,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3)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4)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的案件,不得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5)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5 移转管辖是怎么回事?哪些情况下可以移转管辖?

移转管辖,也叫管辖权转移,是指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可以依法将案件的管辖权由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制度是为了解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其实质是一种将案件提上来、放下去管辖的制度,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转管辖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2)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对于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其中,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内容,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上级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旧的规定可能导致有的上级法院为了使案件的一审、二审都处在本院的辖区范围内,将本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些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制度也带来冲击;但将上级法院管辖的部分案件(如因破产案件衍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又确有现实的必要。因此,新民事诉讼法保留了上级法院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制度,将下交管辖权的前提限制在“确有必要”,并通过“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来实现监督。

26 如何区别移转管辖和移送管辖?

移转管辖与移送管辖仅一字之差,内容却完全不同。为便于读者识别,以下采用移转管辖的另一个名称“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一,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则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管辖权转移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移送管辖除了可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发生外,还可能在同级法院之间发生;第三,在管辖权转移中,当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判它所管辖的案件时,须经上级法院批准,上级法院在确有必要将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时,也应当经其上级法院批准;移送管辖则不必经上级法院批准。另外,从本质上说,移送管辖转移的对象是案件,而管辖权转移的对象是管辖权本身。

27 指定管辖是怎么回事?哪些情况下需要适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其目的是使法院早日确定管辖权,及时进行审判,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有:(1)移送管辖中,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能行使管辖权”,是指受诉的法院无法或者难以行使管辖权,如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法院因所在地发生严重自然灾害而无法办案等。(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主要指两个以上法院,由于管辖区域不明,或者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多种地域管辖并存的案件,或者对管辖的规定产生了不同理解,引起推诿或争抢而发生的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高级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上述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三章 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

28 审判组织有哪几种形式?各阶段案件的审判组织具体如何组成?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法院则通过审判组织对每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实现审判权。审判组织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人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

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合议庭是实现这种集体审判制度的组织形式。独任制则是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合议制为原则,只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9 合议庭的性质是什么?合议庭成员如何确定?

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30 合议庭如何评议案件?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另外,合议庭评议案件是不公开的,合议庭成员应独立自主地评议案件,除书记员参加记录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评议或旁听。评议笔录对外保密,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

31 审判人员办案的基本准则有哪些?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回避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要在民事诉讼中规定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经一定程序退出对本案的审理的制度,包括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回避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制度,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规定回避制度的目的,一是避开可能不公正审理的嫌疑,使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二是避免审判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利用权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裁决。

33 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回避?

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情形等内容作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而原来的规定虽然是“必须回避”但并没有要求“自行”;二是增加了与审判人员有特殊关系的“诉讼代理人”的回避;三是增加禁止审判人员接受请客送礼、违规会见等行为,并将这些行为作为回避的理由之一;四是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禁止性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近亲属”,一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涉及本案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上的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其他关系”,是指关系密切的同学、同事、朋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请客送礼”不仅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亲自请客送礼,还包括其委托的人或者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违反规定会见”,主要是指私自单独会见。

有上述第(1)、(2)、(3)项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有上述第(4)、(5)项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仅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4 回避的申请应在什么时候提出?法院多久作出决定?

回避分为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三种情形(见上问),对于这三种情形以及其后的两种情形,当事人也都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5 回避决定由谁作出?

回避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为了保障该项权利的正常行使,尤其是为了防止审判人员自己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民事诉讼法对作出回避决定的主体作了严格限制,即: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从而从法律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加以保障。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36 什么是当事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如何称谓?

当事人,是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称谓有所不同:(1)在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2)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如果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则双方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3)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则称为“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4)在特别程序中,称为“起诉人”或“申请人”。(5)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37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有哪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法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另外,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38 涉及法人、组织的案件,如何确定当事人?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涉及法人、组织的案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当事人:(1)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2)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6)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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