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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31 08: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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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海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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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报道:案例与方法

法治新闻报道:案例与方法试读:

前言

法治新闻作为社会新闻的一个组成部分,正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快速推进和社会转型的加快变革,越来越成为社会新闻中的“明星”。且不说层出不穷的各种新类型或者疑难案件,就是不断出现的司法改革举措或者涌现的法学新思想、新理论,都是以其他国家难以企及的量级呈现。法治领域是新闻的富矿,这是一个公认的观点。

但是,现实却并不乐观。与娱乐新闻、都市新闻的一枝独秀相比较,法治新闻的作品及其影响,均与其应有的重要性极不相称。不仅从事法治事件或者案件深度报道的调查类记者数量急剧下降至百余人左右,提供此类作品发表的阵地也急剧萎缩,大量的深度报道媒体关停并转,就是一般的法治行业类新闻报道,也是顽固地以八股面目呈现,丝毫不顾新媒体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和受众阅读习惯与心理变化的一日千里。与社会对高质量法治新闻的需求程度相比,我们在法治新闻作品供给方面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这种现象的出现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最直接最直观的因素之一就是新媒体技术的冲击。与新媒体以效率和速度为生命的性质相比,法治新闻因其较高的专业性导致的对时间和程序以及技术层面的苛刻要求,都难以满足娱乐狂欢时代受众的浅阅读心理,也难以达到新媒体时代快速传播的媒体属性要求。更加之版权保护的缺失与不完善、较高的采编成本,导致很少有媒体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在法治新闻的采编上,由此导致深度、独家的法治新闻采写快速萎缩,有深度、有影响的作品凤毛麟角。而在行业法治新闻报道领域,虽然有着司法机关或者政府的资金支持,但是囿于传统的宣传理念和政治传播方法的局限,加之评价体系的不科学、不合理,法治新闻媒体不可能也不愿意突破机关宣传的条条框框,因为突破现有框架既得不到体制内的肯定,还要冒较大的政治风险,得不偿失。

这不是一个能够轻易出现名记者的时代。技术的狂飙突进和社会理念、习惯的翻天覆地变化,不仅使得传媒的生存空间被无限挤压,更使得记者手中的笔无论在表达力还是在表达意愿方面,都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迷失方向,或者主动缴械投降。在强大的变化面前,无论多么美好的理想或者多么美妙的情怀,都在不可避免地沦陷。

然而,社会对高质量的新闻的需求绝不会降低,而且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到令人难以抉择的时代,高质量的新闻绝对是稀缺品。对于法治新闻更是如此。法律制度或者问题因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如果没有专业的报道或者解读,很有可能以讹传讹,误导公众,导致法律理念或者司法观点的误入歧途。更重要的是,司法事件的报道极易引发舆情危机,如果没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政治性,很容易引发导向问题。可以想见的是,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对法治新闻人才的需求只会更加迫切。

在这样一个娱乐至死的时代,记者的所谓新闻情怀与济世理念,已经成为一种奢侈品。如此种种,于记者而言是一种悲哀,对社会而言更是令人担忧。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一个健全的新闻业,需要一群有理想和新闻情怀的胸怀天下的记者。在媒体行业遭遇百年未遇之大变局之际,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的法治新闻业,从某种程度上天然承载着复兴记者新闻理想和情怀的重任,而更为社会所需要。

由此,法治新闻业不仅需要术的改良,也需要情的注入。不仅需要从新闻操作层面对当前的法治新闻业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彻底的变革,更需要从社会价值层面对当前法治新闻乃至新闻业承载的社会使命和责任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以此推动法治新闻业乃至新闻业的复兴。

作为一名曾经的法治新闻记者,在近十年的新闻从业经历中,我对国内和国际法治热点新闻事件进行了实时跟踪和深入报道,积累了一些作品,更积累了对新闻操作的一些粗浅感悟。现在将这些作品汇聚在此,一方面是反思在有限的条件和局促的环境中,我是如何操作那些当时引起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事件的;另一方面,则是从这些操作过程中提炼出一些我认为还算有点价值的感悟或理念,供大家交流批判。更重要的是,以自己在虽然远离法治新闻行业的情况下依然怀有的一种新闻情怀,渴望对记录当代中国与世界的某一个时代背景提供一个个人的刻度与印记,虽然并不一定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但也可能为这种时代的刻画提供一种个人的视角与感悟。作为记者的价值,或许就在这里吧。

因为本书主要是想从作者已有报道范例中总结一些报道的方法及理念,因此,对报道材料就没有进行更新,而基本保留了作品的本来面貌。所有的历史都是当代史。重要的不是数据或者人物的具体细节,而是其中蕴含的规则与原理。希望这些事件与方法的反思,能够引来更多的思考与研究。如果能够这样,对于繁荣我国的法治新闻行业,激发法治新闻从业人员心中埋藏已久的新闻情怀与理想,就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而这,正是编写这本书的基本目的。国内编

研究性报道侧重的是分析、提炼和指导,是更高层的解释性报道。编前导语 国内法治新闻报道方法的反思及研究性报道的提出法治新闻报道的时代需求

法治新闻报道,作为一种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的工作,是政治传播的一种路径,有着自己独特的操作理念、工作方法和学科范式。对于法治新闻报道,学界和业界都已经有了较多的关注,但是,因为其游弋在法治新闻与法治宣传两个概念或领域之间,概念和范围相对比较模糊,虽然关注的人不少,但是,对其进行系统研究、深入探讨、概念界定、理论构建的人并不多。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如火如荼、新闻舆论引导备受关注、政治传播日臻成熟的今天,作为一个越来越受到重视的领域,法治新闻报道理应得到深入系统的研究。

法治新闻报道,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或一项综合性工作,融合了数门学科的知识内容。它既是法律与新闻行业交叉融合的产物,也集聚着新旧媒体融合发展的诸多问题与焦点,还是新闻与宣传、传播与营销并举的领域,同时还需要文字和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都对法治新闻报道的发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忽视这些挑战与要求,不去积极应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就会在工作的开展上偏离正常的轨道,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与资源的浪费。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来看,法治新闻报道的必要性越来越明显。

第一,当前,社会正处于经济转轨与政治转型期,矛盾冲突的激增,案件数量的持续上升,新类型疑难案件持续增加且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使得法治新闻成为新闻报道领域中增长最快、最易受关注并且最容易出成果的领域。近几年来,全国法院每年收到的案件都维持在1000万件以上,且还在以较高的速度增长。新闻的价值在于矛盾冲突的集聚,在于较高的社会关注度。高速增长的案件数和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案件,使得中国法治新闻的报道对象十分丰富,也使得法治新闻报道的空间大大扩展。当下的中国是法治新闻报道的富矿,此话不谬。现实的发展远远超越常人的想象力,而法治新闻报道的从业者所要做的就是如何用自己的智慧和文字、影像、声频等手段将这种丰富的现实展示出来、记录下来。新闻就是将来的历史,但是有意义的文字记录才能成为历史。由此,现实对法治新闻从业者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兴则国家兴,法制强则国家强。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关注法治建设、关注法治走向、关注法治事件,已经成为全民共识。放眼世界,世界各国在向法治国家转型的过程中,都会经历一段普法和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事件在社会事件中的比重大幅提升,社会关注度也相应地提高,法治新闻成为新闻报道的热点领域。在此过程中,法治新闻报道不仅承载着传递信息、普及法治的作用,也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推进法治国家建立的历史作用,不容忽视。

当然,在政治传播在中国目前还不是一门显学、政治传播的理念和理论框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社会对于政治传播、政治宣传、新闻宣传以及舆论引导的概念都还不是很清晰。在这里,笔者对法治新闻报道的概念也不想做过多的探讨。我们所要知道的是,新闻与宣传是有区别的,这一点在新闻专业主义备受关注的背景下,越来越得到业界与理论界的认同。本书汇集的作品是笔者在从事法治新闻报道过程中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法治宣传工作的产物。对此,笔者认为,在中国的现实语境和实际环境中,探讨如何在遵循基本的新闻传播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进行政治宣传、提升宣传与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在实现政务公开并提升司法工作能力提升的同时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提升社会文化的融合发展,是一项切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司法工作实际的工作,也是笔者在长期的工作中一直在努力达到的目标,那就是不断改变传统宣传的面目和思路,改善宣传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改良宣传的实际社会效果,在达到工作目标的同时,也使自己的文字有些价值,最起码在记录当代中国司法工作进程的过程中,能够留下一点哪怕对后来者有所启示的信息和思想。

为此,在社会转型期,在社会矛盾一定范围内激化和案件数量一定程度上激增的背景下,在政治传播已经逐步为各级司法机关关注并纳入工作重心的阶段,深入研究法治新闻报道工作的改进,构建适合当前社会实际和工作发展需求的法治新闻报道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操作模式,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第二,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司法工作的高度专业化,以及新闻业综合性及专业主义的基本定位与要求,使得法治新闻报道的专业性教育及素质提升非常必要。法治新闻报道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新闻报道领域。法治新闻报道不仅需要专业的新闻传播知识,也需要新媒体技能、法律专业知识等方面的积累,还需要公共关系、舆论应对、新闻发布、沟通交流等社会性知识与技能。从实际情况上看,因为法治新闻报道涉及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涉及社会的安定稳定,涉及网络舆情引导与应对,报道的专业性较强、争议焦点较多,极易受到报道不公的指控,并有可能引发其他相关社会舆情问题。因此,法治新闻宣传工作是一个对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要求都比较高的行业。从这个角度考虑,法治新闻宣传专业队伍的打造是很有必要的。系统的新闻专业、法律专业、新媒体技术以及舆情应对等知识培训,统一的价值观、操作理念以及应付突发事件的协调一致团体行动意识等,对于法治新闻报道工作者掌握宣传报道的范围、权衡宣传报道的分寸、运用宣传报道的语言、操控相关技术、设置相关议程、引导相关舆论,是十分有益且有必要的。

第三,新媒体的冲击使得法治工作面临日益复杂的舆论环境,也将面对越来越多具备更全面媒介素养的公众,在此情况下,法治新闻报道的专业性、技术性水平亟待提高。互联网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已经改变了传统的新闻传播教育赖以生存的土壤,各方面的改变已经导致法治新闻报道面临一个革命性的改变。新媒体带来的不仅是媒介的改变,更是报道理念、形式、方式等的改变。在新的媒体形态下,新闻操作的方方面面都亟待改进。在这种情况下,固守传统新闻宣传报道的操作方式,已经很难继续维持下去。近几年来,一大批媒体倒闭或者转型,纸媒衰亡的断言层出不穷,甚至有人给纸媒的退出测算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在此情况下,法治新闻报道工作如何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在复杂的现实中坚持并发展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任务紧迫。

第四,摆在法治新闻报道工作面前比较尖锐的问题是当前其在文本方面的较低水平,在推动司法整体形象改进方面的努力存在很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在推动整个司法工作文风改变与作风改进方面大有可为。从现实看,虽然以《南方周末》等为代表的新锐媒体已经在法治新闻报道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从媒体界的整体报道水平来看,无论是在报道的专业性方面,还是在报道的深入性上、在报道的文字水准上,都存在不够专业、可读性不强、分析判断能力较弱等问题。在法治新闻报道方面,同质化、说教式、低水平的报道非常普遍,对典型人物或者先进事迹的报道,还存在“千人一面、千事一面”的弊端,缺乏报道的个性和深入性,缺乏吸引力、引导力和感染力。这样的现实,一方面可能与我国法治新闻报道起步较晚有关,也可能与现有的法治宣传报道的传统理念和僵化模式有关,但更重要的可能还是在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突出反映了当前司法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官僚气息与僵化做法,还存在一定的墨守成规因循守旧的思想,对走向国际、建设法治文明的中国来说,这种文风的改变,势在必行,意义重大。这种意义,不仅在于新闻宣传的基本价值定位,更在于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方面。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虽然法治新闻报道有着现实需求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但是,由于传统理念的束缚和教育培养方式的局限造成的人才匮乏、低水平宣传报道、舆论引导能力较低等问题,造成了法治新闻报道的发展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仅造成了此领域问题丛生,而且,对于司法公开工作和舆情应对、舆论引导乃至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推进等,都造成了伤害。在问题和伤害面前,尤其凸显出法治新闻研究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法治新闻报道的现实价值

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看,法治新闻报道工作的存在价值毋庸置疑。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时期,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等全方位改革正在全力推进。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不断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为行业工作和改革提供决策新参考、新建议、新举措,不仅有益,而且必要。现在的问题不是提供的参考、建议、举措多了,而是建立在实地调研、通过合理渠道和良好方式基础上提出的有用的参考、建议、举措太少了,形成了行业新闻一定的虚假繁荣与现实紧迫需求之间的矛盾。就目前看,法治新闻报道工作还承担着法治行业工作领域以下一些基本的职能。

第一,信息传递与政策解读功能。对于各大部委来说,政策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深度解读、研讨、学习贯彻是一项长期、常态、必要的工作。可以预见的是,行业新闻必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继续发挥其在行业政策传递和解读方面的不可替代的功能。对于法治新闻报道同样如此,甚至作用更为突出。司法工作作为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深入研讨理论问题、全面分析实务话题、交流沟通工作经验的必要性尤其明显。针对这样的工作需要,在总结工作经验、传递司法信息、沟通工作心得、传达方针政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地位的法治行业新闻报道的地位得以凸显,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

第二,经验总结与交流功能。行业新闻宣传的一个独特的优势是连接全国本行业的各单位和各部门,在沟通信息、总结经验、行业交流等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这类信息的总结、刊载、交流,因其偏重理论调研性,缺乏一定的可读性和时效性,也只能落在行业新闻宣传工作身上。法治新闻报道的价值就在于此。

第三,项目研究与改革推动功能。行业新闻宣传,在主题设置、议题引导、项目资助、会议组织等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能够发动对相关行业发展问题的研讨,汇聚社会各方面智慧,推动问题的解决,推动行业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发展,发挥改革助推器与推进剂的作用。对于报道相关法治行业的动态,促进行业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法治新闻报道的作用不容忽视。

第四,群体交流与文化凝聚功能。汇聚在法治行业新闻报道领域周边的行业内领导者、政策制定者、政策解释者以及相关的行业专家学者,是一个具有相近的专业知识背景的群体,团结这群人,发挥这群人在行业理论研讨、交流中的作用,对于进一步凝聚这群人的价值观、促进群体意识的形成、促进行业文化的型塑等,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对于法治行业新闻媒体来说,其在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已经为初步显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价值观所证明。

第五,政策研讨与行业智库功能。行业组织的研究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限制,在组织各类活动、联系社会各方面机构与人员、进行各类课题研究与报道、进行直接面向市场或者用户的调查统计、进行用户导向的政策调研等,有着诸多不便。法治新闻,由于自身承载着行业政策报道、直接面向市场与用户等功能,便于发挥自身这些优势。通过市场化运营,利用灵活多变的体制机制,借助遍及各地各行业的智力网络,对于团结各方面人才,建设推动行业政策制定与发展的智库,作用较大,优势明显。当前法治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就当前的法治新闻报道工作现状而言,由于在系统内诞生、发展壮大、生存延续,人员主要源自系统,采访报道对象和新闻资源来自系统,受众也主要局限在系统内,独特的成长环境决定了法治新闻报道工作本身承载着主管部门部分行政功能,也就是行业性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的功能。而这种功能体现在法治新闻报道的工作理念和报道文本上,就是较为浓厚的宣传味。

具体而言,在采访报道的主题上,主要围绕主管部门的工作中心展开;报道对象上,主要来自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报道写作风格上,主要表现为传统的宣传类稿件,诸如时效性很差的消息、简讯以及各类会议报道、领导讲话;在写作上,法治新闻工作人员自觉不自觉地朝官方语言方向靠,尽量避免那些有个性的活泼的可读性较强的语言风格,八股味道过于浓厚;稿件内容上,片面理解正面宣传的指导思想,把被宣传人物写得高大上、完美无缺,而且千人一面,毫无个性,让人读起来毫无趣味,没有真实感;对于工作报道,则写得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内容上毫无创新。读者们的感觉是,想看的看不到、看不深、看不全、看不精、看不进,不想看的到处是。这样的新闻报道真正有多少人读,读了以后有什么收获,社会效益有多大,不仅主管部门或者一般的读者不愿意看,就是法治新闻报道的采编人员们,也常常感到自己的新闻稿件面目可憎、味同嚼蜡。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文明在不断进步,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工作方式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行政与司法理念都与以往大不相同,在新闻宣传的工作理念上同样如此。传统的宣传方式和语言已经饱受诟病,难以发挥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等功能,重在信息传递与传播沟通的政治传播与政治营销等先进的传播理念已经逐步影响到法制新闻宣传工作者。如何摒弃传统的陈旧的宣传语言和工作方式,也成为很多新闻宣传工作者苦苦思索与不断探索的工作。

更重要的是,现代新闻业面临着翻天覆地的挑战。媒体融合带来的不仅是新闻报道形式的变革,更是新闻理念与新闻报道写作文本的革命性变化。技术革新给新闻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给漩涡中的新闻人带来了巨大的职业迷思。这种迷茫不仅弥散在社会新闻从业者中,也深深地嵌入行业新闻宣传工作者中。

在这样一个剧烈变革、浮躁变化的时代,不可否认,很大一部分新闻人忘记了新闻人的本职,忘记了作为一个新闻记者的职责使命在哪里,把过多的精力放在技术、融合等形式方面,忽视了对于新闻业基本使命的关注,忽视了新闻报道基本功的培养与基本原则的坚持。碎片化的、快捷式的、肤浅的、虚假的、浮夸的、跟风式的、炒作式的新闻充斥着各类媒体,混淆着受众的辨别力,也造成了社会信息传递的混乱,无形中降低了新闻职业的价值和新闻人的地位。行业新闻宣传工作者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就提供真正有价值有深度的新闻作品角度而言,近几年,尚坚守在一线的调查记者、深度报道记者、解释性报道记者越来越少了。这一方面与媒体在重视程度上、在资金投入上、在人才培育上、在采编理念调整上有关,更重要的是随着那个调查性新闻报道黄金时代的消逝,新一代新闻院校培养的新闻从业者,无论是在新闻职业的使命感职责感上,还是在新闻调查写作的基本功上,都存在着巨大的缺陷,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导致在提供推动社会进步、引导社会舆论、助推社会转型上有价值的深度新闻报道方面的人才越来越少。

法治新闻报道更是如此。因为在宣传报道的导向和范围方面天然存在的一定的限制,法治新闻报道的从业者难以涉足许多社会焦点事件的报道,因此在深度报道方面,天然就存在一定的职业盲区。但是,法治行业新闻承担的政策解读、经验总结交流、行业智库建设等需要,又不可避免地对从业者的深度报道、调研写作能力提出一定的要求。这对矛盾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伴随着法治新闻报道工作的转型和作用改变,更加突出地摆在法治新闻各方面人员的面前。一方面是各种媒体生存的挑战袭来,另一方面是法治行业新闻宣传承载的各种功能尤其因为从业人员在调研、写作等方面基本功的欠缺而难以得到发挥,制约了法治行业新闻报道的进一步发展和抵御新媒体冲击的能力提升。研究性报道的思路与实施路径

优化法治新闻报道发展状况,不仅对于这项工作自身的生存十分必要,对于行业工作和改革任务的推进都是大有裨益的。然而,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的审思和大幅度的变革,很难一蹴而就。尤其在新技术新媒体的冲击下,如何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考虑社会新形势和新技术等因素,更是一项难题。不过,从改变法治新闻报道写作文本起步,不仅简便易行,成本低廉,而且切合需求,立竿见影。从当前新媒体冲击、社会形势发展变革以及读者的群体特征发生巨大的变化来看,符合行业发展需求和读者接触体验的行业新闻报道的写作文本应从倡导研究性报道写作的角度入手。

行业新闻作为专业性新闻,对象是很专业的行业新闻事件或者政策信息,因此,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为专业的理论素养,掌握专业的报道方式。在信息过剩的今天,一般性的行业新闻报道已经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很难起到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因此,必须在深入事件或者政策背后的同时,揭示事件或者政策制定的背景、原因、深刻内涵、对国家发展的推动作用等。为达到这样的目的,应当提倡研究性报道的思维与操作方式。

研究性新闻报道是指在新闻报道的对象、素材的选择上,在新闻报道的写作方式上,在新闻报道力求达到的目的上,都强调研究性和理论性,强调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它与解释性报道的区别在于解释性报道是用背景材料来解释新闻事实的原因、影响、发展趋向和深层意义,进而加深读者对新闻事实的理解;而研究性报道不仅要加深读者对新闻事实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新闻事实的分析,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有用的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如果说解释性报道侧重的是分析、认识和理解,那么,研究性报道侧重的就是分析、提炼和指导,是更高层次的解释性报道。

当前,大力推行研究性报道的应用,发掘社会发展中值得宣传报道的新闻资源和素材,在提供背景分析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工作规律,推广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成效,就成为行业新闻报道存在的独特价值所在。就研究性报道的写作文本而言,在实施路径上还是有很多规律可供遵循的。

一是在新闻语言的呈现方式上,尽量避免使用传统的宣传式口号式模式化的语言风格。行业性宣传报道有着自己的存在价值,是一种独特的生产力,对于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作用不可替代。但是,传统的宣传语言风格和表达范式却到了必须进行改变的时候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众基本素质、知识水准、阅读习惯、阅读渠道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说教味道过于浓厚的语言风格显然已经不适应时代的需求了。法治新闻,在内容和语言风格上应当独具特色,用一些符合新闻传播规律、体现采编人员个性色彩的语言来采写新闻,文字要生动活泼,要具有吸引力,不能僵化刻板、了无生趣,要把严肃的工作制度与理论以轻松的笔调表达出来。唯其如此,才能彰显法治新闻自身存在的价值。

二是在新闻报道内容的选择上,要摒弃快捷即时性的新闻报道,要突出长效性、思想性和指导性。在现在这样一个信息传递快捷甚至有些信息泛滥的社会发展阶段,信息的获取已经不是问题,信息的数量不是一个稀缺品,对信息进行有效的梳理则会极大地增加信息的价值。应当在新闻的思想性上下工夫,即努力挖掘新闻背后的故事、背景、观点以及思想,从而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参考与思考素材,要能够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工作上真正有用的指导,要能够为他们提供更宽广的视野、更独特的思维、更翔实的资料、更深入的分析,要能够为行业工作者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指导,搭建行业实务与行业理论之间的便捷桥梁。对于法治新闻而言,不仅需要即时性的时效性强的新闻报道,更需要能够经历时间考验、历久弥新、长效性的新闻报道和深入分析,在内容上应当定位于思想评论性与工作指导性的期刊,在总结行业工作经验、提炼工作理念、传播工作方法、介绍域外制度等方面作出有深度的真正有指导性的报道,并有自己鲜明的立场和观点,发挥“思想源”与“理论库”的作用,能够在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拓新思维、创出新方法等方面有所作为。在文体上,要不断尝试并推出新的报道方式,学习借鉴并不断实践西方新闻报道中“新新闻”等理念,尝试非虚构写作等新的文体,只要能够作出客观公正深入的报道,在遵循基本的传播规律的基础上,在写作方式上要允许并鼓励作者们不断推陈出新。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信息化社会中变幻不定的读者的多样化需求。

三是在法治新闻报道的外部作者队伍上,尤其要注意与行业理论界建立更加紧密的有效的联系,经常性地约请行业理论界专家撰写文章,并注意选题策划和议题设置的方向及侧重点,适当引导专家学者为行业实务和实践难题提供具有导向性实用性的意见。必要的时候可考虑建立自身的专家学者库,使行业宣传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具备“智库”的某些功能,并为业务范围的拓展打下基础,进一步保证法制行业宣传报道的写作文本的可读性、权威性和指导性。在采访对象和信息来源上,无论是行业性政策文件,还是行业内部人员,或者是域外的相关制度等,在选择上都必须坚持权威性至上的原则,任何低级、错误、偏差、陈旧的信息来源或者采访对象,都将损害法制新闻报道的声誉以及长久发展的根基。缺乏及时性、新颖性、独特性、权威性、指导性的任何报道,都不应传达出来,唯其如此,才能成就法制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的独创性、思想性、权威性和指导性。

四是在法治新闻报道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上,要高标准严要求,以高素质的采编队伍确保写作文本的高质量。改善文本的根本在于高素质的采编队伍。要努力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力争建成一支研究型专家型的采编队伍。没有高素质的采编人员,没有一支具有较强学习能力与知识储备的采编队伍,权威性指导性新闻宣传工作的定位就是奢望,改善法治新闻写作文本就是无源之水。要大力加强法治行业新闻宣传人员在新闻理论、行业专业知识、文学素养、艺术水准乃至新的传媒技术等各方面的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推动文本写作能力等各方面综合素质的不断提升,才能最终适应法治新闻宣传深度长远发展的需求,也才能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发挥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真正的有效的社会效果。国内编案例写作背景及思路

汇集在国内编的共有这几年撰写的8篇报道。这些文章基本都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期刊《中国审判》杂志上,都是针对当时社会热点法治事件,从法律角度或者司法实务角度出发进行的研究性报道。可以说,这些文章集中体现了我对研究性报道的界定和其方法的阐释。

首先,选题方面,这些报道都是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或者法治内涵的,不仅能够吸引公众的兴趣和关注度,而且能够对相关社会具体制度或者机制起到解剖与消解的作用。这是研究性报道的基础条件。

例如,针对包头空难案的报道,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回放这段悲情航班及其后续的相应诉讼,而在于就空难赔偿这样的在国内堪称空白的难点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就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全景式的展示,以期引发更多的思考和更深入的研究。

针对加多宝与王老吉的商标和外观设计的系列诉讼,报道的目的主要是就国内在商标权和外观设计等的保护现状进行全面介绍,重点在于对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反思,为人们更多地关注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制度提供背景知识。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报道,则在于从法律制度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而不仅仅是提出相关案例。至于具体的案例,相关新闻媒体已经进行了长篇累牍的报道,行业期刊进行这样的报道,意义并不大。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梳理相关案件案情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难点及今后的方向做出分析和预测。这才是行业媒体的价值所在。

而食品安全的报道则直接关系民生。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报道浩如烟海,但是现实中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甚至有继续存在乃至蔓延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如何从社会根源上寻找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基础原因,继而用司法的手段努力铲除食品安全问题滋生的土壤,才是本文的目的和价值所在。

而本编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交通安全问题、校园血案等问题,都是社会热点,通过法律角度的分析,其目的不仅在于还原事件的真相,更在于提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这样的选题,本身就暗含着研究性的价值和社会意义,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关注度,对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也有着标本式的意义。

其次,在报道思路方面,笔者遵循着一直提倡的先素材再研究的基本思路,在详细回放案件或者事件背景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思维和方法,对事件进行全方位的剖析,直至对相关的一类问题进行法理的研究,不仅力求达到探寻事件真相的目的,更在于力求从中整理出或者探求出相关的深层次问题供公众思考、供学者研究,以达到改变社会问题的真正目的。

再次,就报道的内容而言,体现的是研究性报道的材料准备过程和程度。研究性报道的内涵决定了这种报道必须建立在详实的资料收集和背景解剖上。为此,建立在基本背景上的大量素材的积累是必不可少的。这体现了研究性报道的操作方法,那就是这种报道要建立在扎实的研究的基础上。学术研究的前提是扎实的调查和详实的资料储备,唯有如此,才能够在前人的基础上作出站得住脚的学术成果。而研究性报道同样如此,这种报道的重点并不在于事实的陈述和事件的回放,而重在对事件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法律角度的分析,以期推动立法司法等实践的进步。要想最后的结论真正有助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就必须要有全面的详实的资料储备。这一点应当引起所有的行业新闻从业者的重视和践行。

最后,在语言上,研究性报道的语言风格强调严谨求实、严肃认真。不同于现实中网络语言的泛滥,研究性报道的目的在于推动制度的改进与发展,因此,严肃的选题和客观的分析,是最基本的要求。为此,在语言上,不可哗众取宠,不可轻浮飘逸。尽管这样的语言风格会牺牲一定的可读性,但是,笔者认为,社会的发展需要这样的新闻报道,更需要这样的客观分析和理性建言。

这些报道的汇集,主要目的是为法治新闻专业的学生提供一些研究和思考的素材,尤其是新闻报道的素材收集、研究分析、观点提出及论证的思路,以期为研究性报道的方法养成提供一个基本的路径。国内法治新闻报道唯有与当前法治建设的大势相结合,与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趋势相结合,与当前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相结合,才是有价值的新闻报道,也才能够在瞬息万变的信息社会留下真正有价值的历史底稿,而不再是碎片化的呈现。包头空难案:悲情航班身后的漫长诉讼包头空难案之后的漫长诉讼

2004年11月21日8时21分,一架由包头飞往上海的民航班机在起飞不久后出现事故,坠入包头市南海公园的湖中并发生爆炸起火,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以及地面2人共55人在事故中丧生。其后,伴随罹难者亲属的除了无限的哀思外,则是一场纠结在法律与情理之间的漫长的诉讼。

针对空难的事故调查组通过对CRJ-200机型飞机进行气动性能、机翼污染物、机组操作和处置等进行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原因是: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随后,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丰华在内的12名责任人受到了相应的党纪与行政处分。

然而,事故罹难者的赔偿问题则遭遇了巨大的波折。

最先提起诉讼的是上海律师赵霄洛。2005年2月,赵霄洛起诉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不作为,“通过起诉聚焦了关注”。后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立案庭受理了赵的行政诉讼,但结果令人沮丧,“一直没有开过庭”。

2005年8月17日,因负责设计、生产、组装、测试和检验事故飞机的部分零部件的通用电气是美国的一家公司,同时,飞机制造商之一的庞巴迪公司和东航公司因均在美国有营业活动,桂亚宁等32名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委托了中国的雷曼律师事务所和美国Orseck Podhurst律师事务所在美国加州郡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的对象包括航班所属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公司(GE)。“这是依据‘长臂管辖’原则启动的诉讼。”原告的中方代理律师、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解释说。依据这一原则,如果案件中有与美国有联系的连结点,涉及美国利益,这一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案件也可被美国法院受理。

2006年年底该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达成调解协议,4被告赔偿32名遇难者家属1175万美元。通用电气和庞巴迪公司愿意履行调解协议,但东航方面以不方便诉讼为由,要求将此案移送中国法院受理。美国法院暂停审理,被告方共同承担赔偿金未兑现。

2007年11月22日,32位遇难者家属向北京二中院递交诉状,索赔1175万美元并要求支付相关利息,未获立案。数月后,遇难者家属再次向北京二中院递交诉状,依然未获立案。

2008年6月,遇难者家属选择东航公司所在地上海市作为起诉地,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送材料,后被寄回。

2009年4月底,上海律师赵霄洛代理的另一名包头空难遗属郑飞娟,在向上海浦东区法院起诉后,遭遇几乎完全一样。直到8月初,该法院答复赵“不予立案”。

这并非是赵霄洛的第一次经历。为了让法院立案,他甚至穷尽了各种法律手段。

在一再努力却遭遇失望后,家属们还试图寻求用我国《刑法》第131条规定的“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赵霄洛随后又启动了刑事控告程序,要求公安部门介入。但没有任何机关启动这一程序,也没有人接受他们的控告。

其间,美国法院认为,中国法院作为可替代性法院,更方便审理此案,因此出具诉讼中止令,并表示如果中国法院拒绝审理,美国法院将恢复审理此案。

2009年3月,32名遇难者的家属再次向北京二中院提交诉讼材料。2009年8月法院正式受理此案。2011年8月25日,北京二中院开始庭前调查。同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北京二中院进行证据交换。

2012年10月9日,由32名遇难者家属起诉的这起空难索赔案件在立案3年之后,终于在北京二中院开庭。据悉,这是国内法院受理的首起空难集体诉讼案。32名遇难者家属起诉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庞巴迪公司、东方航空集团及生产事故飞机发动机的通用电气公司,为经济及精神损害索赔1.32亿元,人均413.6万元。遇难者家属除要求巨额赔偿外,还要求4被告公布包头空难的原因及经过等详细调查报告;在全国性报纸、电视台和网站等媒体上向家属道歉;在事故发生地为死难者建立一座永久性纪念碑等。

2012年10月9日上午11点半庭审结束。质证焦点主要围绕赔偿问题。东航方面向法庭表示,空难发生后,他们迅速制定了一套赔偿方案,以人均21万元作为赔偿基础。上午涉诉的32名遇难者家属中有20余户已经领取了这笔赔偿,并且签署了一份类似“免责协议”的文件。法庭上,东航方面提交了相关证据,他们认为,这些遇难者家属已经领取了赔偿。对于其他没有领取赔偿的家属的赔偿问题,东航方面没有作出表示。

目前,北京二中院尚没有就此案作出判决。可以想见的是,围绕这一案件的博弈还在继续,而相关法律的空白与模糊则使得案件的判决结果依然飘忽不定。距离空难发生已经过去了8年,相关的赔偿与责任认定依然悬而未决,对空难罹难者及其亲属来说,实在是难以给出一个合理的交代。

因此,围绕此案进行法律方面的深入探讨,将会唤起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社会公众对集团诉讼管辖制度、民事案件立案制度以及航空事故责任赔偿制度予以改革的关注与呼吁。其意义是巨大的。包头空难案的法律难点

针对包头空难案的最大的争议在于中国空难的赔偿标准。

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包头空难发生时,获赔的依据是1993年修订的标准,只有7万元,加上物品损失和人道赔偿,也只有21.1万元。到包头空难发生时,该标准早就无法适应时代的经济条件。

包头空难案罹难者家属们悲痛之余,最终决定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3月“两会”期间,他们通过港澳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求修改早已过时的赔偿标准。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了答复,第二年就出台了新的赔偿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修订了标准,将此项赔偿数额提高到目前的40万元。但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限制,这一标准包头空难案的罹难者们却无缘“享受”。“但这都是无过错情况下适用的赔偿,在存在过错情况下,并不能适用这一条款。”包头空难案的代理律师赵霄洛和武汉空难案的律师代理万珏说。正是基于这一情况,2001年万珏在为25名武汉空难受害者(空难发生于2000年6月22日,共42名死难者)提起诉讼时,每个人的索赔额均达到了100万元。“这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也包括依据当年3月刚公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令万珏沮丧的是,武汉空难的多数家属每人只得到了11.7万元。当时家属被告知空难是因为“带电云团”和“暴雨”“大风”“冰雹”“风向不定”等自然因素。虽然随后他们得知并不是这样,但此后他们提起的诉讼,没有一家法院愿意立案,至今诉讼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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