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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1 07: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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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志宏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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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农业的发展和不发展(1661~1911年)

清代农业的发展和不发展(1661~1911年)试读:

导言

一 本书缘起

本书是笔者对清代农业生产指标进行量化研究的初步成果。此项研究的最初尝试,肇端于1980年代中后期笔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当时国内经济史学界受西方(美[1]国)“计量史学”的影响,正出现一股小小的“计量研究”热潮。在这一风气之下,笔者于1988年完成的博士论文《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研究》,不但从生产关系如土地所有制、租佃关系、地租形式、赋役制度以及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等方面分析和考察清代前期的农民经济,而且还试图对当时的农业生产发展状况进行定量化研究,利用读博几年时间里花费很大精力收集和整理的历史数据,对清前期主要是鸦片战争前的耕地面积、粮食亩产和总产量以及劳动生产率等农业生产指标做了尝试性的初步估计。这些成果在1980年代末、1990年代[2]初以中、英文论文及专著的形式陆续公开发表。

博士毕业后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工作,因承担研究室的集体著作《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和《中国近代经济史:[3]1927~1937》两部书的写作,负责其中的财政和内债部分,以及其他课题任务,笔者暂时中断了清代农业生产指标的量化研究工作,不过对国内外此项研究进展的关注,以及相关史料的收集和整理,始终也没有停止。

重回此项研究的契机是2009年参加在荷兰乌德勒支举办的第15届世界经济史大会。这次大会使笔者深切感觉到:在1990年代以后的20年时间里,与笔者此项研究的背后主题高度相关的“历史国民账户研究”或曰“历史GDP及其国际比较研究”,已经和正在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肇始于1981年发表的法国经济学家保尔·贝洛赫[4]《工业革命以来国民经济发展差异的主要趋向》一文的反传统呼声而在西方学术界掀起的关于现代经济增长起源问题的讨论,不但已经逐渐升温为热门话题,而且随着讨论的深入,一些研究者更将探究的视野由工业革命向前延展至欧洲近代早期,甚至到了更为久远的中世纪,最终导致“历史国民账户体系”(The System of Historical National Accounts)这一颇具创意的新概念被正式提出,还出现了一[5]套有别于现代国民账户核算方法的历史统计学新方法。被简·德弗[6]里称为“早期近代主义者的挑战”(Revolt of the Early Modernists)的这场关于现代经济增长起源问题的讨论在推动欧洲近代早期与中世纪晚期国民账户研究的同时,还随着20世纪后期中国经济在世界上的迅速崛起而引发了西方学术界认识与了解欧洲以外世界的强烈冲动,关于中国历史国民账户的研究因之成为许多西方学者感兴趣的热门课题之一。1989年出版的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托马斯·罗斯基的[7]《战前中国的经济增长》一书对中国近代(1914~1918年、1931~1936年)国民收入与人均收入的重新估算,1990年代中期以后陆续发表的英国数量经济史学家安格斯·麦迪森的《世界经济观测》、《中国经济的长期表现》、《世界经济千年史》和《世界经济千年统计》[8]等系列著作,都是西方学者研究欧洲以外,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及世界其他地区经济历史表现的重头著作,并为这场讨论提供了有关中国历史国民账户的新数据。2000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出版的[9]著名历史学家、加州学派代表人物彭慕兰的《大分流》一书,则为这场讨论进一步推波助澜。尽管彭慕兰的著作没有使用GDP和人均GDP指标,而是用个人收入与消费来衡量中国与欧洲的经济发展水平,但其观点同样挑战了克拉克、库兹涅茨以来的西方传统观点。彭慕兰的著作在西方影响甚广,出版后引发了西方学术界关于中国和西欧经济分流及其产生原因的热烈而持久的争论。这场争论,原本并不都是在定量研究的层面上展开的,但随着讨论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大分流”讨论参与者感到只有进行定量分析才能更好地说明问题,于是也加入到了历史国民账户的研究之中,即出现了“大分流”讨论与历史国民账户研究以中西经济比较这一主题为背景的“合流”。

上述20世纪后期至21世纪初期西方经济史学界研究的新动向,笔者在参加第15届世界经济史大会期间不但深切地感受到了,而且由此激发了强烈的“参与进来”的研究冲动。正因如此,回国后笔者立即联合两位青年学者一起申报了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经济总量估值研究”并得到立项(10AJL003)。在此项课题中,笔者亲自承担农业部分的估值研究;手工业及商贸、交通、服务业的研究则委托两位青年学者去做。本来课题的计划结项时间是2012年底,但实际做来曲折甚多,困难远比最初估计的要大得多。好在几位同仁齐心协力,最终九转功成,于不[10]久前拿出了结项成果——《19世纪中期的中国经济总量研究》。目前这部关于农业指标的量化研究专著是在课题结项书稿农业估值部分的基础上加以扩充,并对所得结果进行初步分析的产物。

本项研究对笔者1980年代关于清代农业生产指标研究的改进之处主要有:①研究的时段不再局限于鸦片战争以前,而是向后推移到1911年,即将清代整个历史时期全都包括进来,涵盖了中国历史古代末段、近代前段两个大的时间段。②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估计的时间点不再仅仅局限于19世纪中期(原来是1840年前),而是又向前、向后延展,选取了1661年(顺治十八年)、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1724年(雍正二年)、1766年(乾隆三十一年)、1812年(嘉庆十七年)、1850年(道光三十年)、1887年(光绪十三年)和1911年(宣统三年)共计8个估计时点,这样估出的结果便形成了包括清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的完整的时间序列,便于对整个清代农业进行长时段的数据观察和分析。③1980年代的研究只对耕地面积和粮食的亩产和总产量等指标做了估计,此次则在这些指标之外,还对粮食生产的总产值和增加值、经济作物的产值和增加值以及包括林、牧、渔业在内的全部农业的总产值都做出估计,可以说衡量清代农业发展状况的基本指标都已经具备了。④1980年代的研究依据的资料相对有限,估计结论自然也就比较粗糙。此次则得益于近30年来众多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发掘,以及笔者本人在此期间对相关历史资料和数据的进一步收集和整理,研究依据较之原来大大丰富,因而对估计结论的可靠性的自信心远比过去要强。

二 历史数据

本项研究的最大着力点是历史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尽可能完备地收集与所研究内容相关的第一手历史资料,是一切严肃认真的量化经济史研究的基础,没有这第一步的基础工作,整个研究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论事先的研究设计看起来多么完美,以后的路也没有办法走下去。那种不亲自或很少亲自收集第一手资料,几乎完全依赖从他人相关成果中摘引二手、三手来源的现成数据来做研究的做法,笔者以为是不可靠的,所得结论不足凭信。所以,从“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经济总量估值研究”课题立项开始,笔者就在课题组内提出“从史料入手,重建历史数据”是我们做这个项目的研究路径的不二选择,要在这件事上花大力气,下大功夫。要通过做这个项目,不但提出我们对所研究时段的中国经济总量的估计,而且还要在用以支持这个估计的历史数据的发掘上有所贡献,为学界提供超过前人的系统的原始资料数据库。这些资料,将来连同我们的估计结果一起发表,[11]以方便后人的进一步研究。在农业生产指标估值这项工作上,笔者所收集、整理的历史数据来源于上千种清代官私文献、档案以及近代的调查,其中主要是地方志。为收集尽可能多的清代亩产数据,本项研究查阅的清代方志数量不下两三千种,涵盖全国所有内地省份和大部分边疆地区,最终整理出来的清代粮食亩产数据总数有3000多个(其中许多是合并处理过的,原始数据数量在万数以上)。根据这批粮食亩产资料整理的“清代南方水稻亩产量”和“清代北方旱粮亩产量”构成本书附录的核心部分。表中,每个数据都注明了资料来源和笔者对原始数据所做处理的简要说明,读者可以按图索骥查到这些数据的原始出处并对笔者的处理合理与否做出自己的判断。

三 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项研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从正文的章节安排可以看出,本研究是依据现代国民账户的GDP核算方法,按照粮食生产、经济作物生产和种植业以外的林牧渔业生产的部门划分,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分别估计其产值,然后将所得结果加总。具体估算各部门的产值时,也是以生产法核算为主。例如,种植业中的粮食生产,笔者先估计粮食的种植面积和亩产量,然后以之为依据计算粮食的总产量,又根据价格资料计算粮食的总产值,再从中扣除生产成本(中间投入),最终得出粮食生产的增加值——总之就是老老实实地一步一步算账。当然,做历史GDP研究与现实GDP的核算不同:由于很难找全规范核算所必需的所有当期数据,有时甚至连最基本的关键数据都无法直接获取,具体估算过程中迂回曲折的种种变通做法必不可免;在极端缺乏当期数据的情况下,有时还不得不使用较晚时期的数据做逆向回归推算(如清中期以后的耕地面积),或利用较为可信的相关研究成果及他处、他期的数据,包括近代的调查统计数据进行比例法推算(如林牧渔业的产值估计)等。正因为很难像核算现实GDP那样获取所有必要的数据,一些基本数据只能依据所掌握的资料通过各种迂回曲折的方法近似地估计出来,历史GDP的研究者,包括笔者,一般将自己的研究定义为“估算”,而不称为“核算”。尽管如此,就所用方法的整体而论,笔者是遵循GDP指标的核算原则,并且是以生产法为主体来进行研究的。这也是迄今为止大多数历史GDP研究者所使用的方法。

在历史GDP的估算方法上,近来也有学者试图别开生面,另创新路。如一些主张将计量经济史的方法引入历史GDP研究的学者认为,过往中外学者估算历史GDP的方法只能称为“会计核算”,而由于各家所见资料不同,估计的结果往往彼此相差很多。计量经济史的方法是“根据经济学原理已经反复证明的函数关系,对不可能存在于文献中的关键数据,利用已知的数据以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推算出来”[12]。对这种创新尝试,笔者在原则上并不反对,甚至认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如在“会计核算”因缺乏足够史料而实在无法进行,而“计量推导”又确有把握的情形之下,或者在“会计核算”已经得出结果,但这个结果是否准确尚不能完全自信,有必要采用其他方法进行验证的情形之下,也可不妨一试。但是,从历史GDP研究的根本方法上说,笔者对这种创新不敢轻易尝试,而宁愿进行“会计核算”。

笔者之所以主张谨慎对待在历史GDP研究中使用“计量推导”,是因为对倡导者所高扬的那些“经济学原理已经反复证明的函数关系”能否普适于现代市场经济以前的前近代乃至更古远时代的传统经济,持高度怀疑态度。笔者以为,那些所谓“经济学原理已经反复证明的函数关系”,绝大多数其实只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变量之间关系的数学表达或者说是数学抽象。这些“函数关系”即便在现代市场经济运作中已被“反复证明”,因而可以放心利用,由一些已知数据来推算未知数据,但其能否在传统时代的非市场经济或二元经济中也一例适用,是难以让人放心的,因为在后者的经济运行中,那些看起来相同或相似的经济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同样的“函数关系”,还并没有被“反复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家里的粮食存量与市场上的粮食价格当然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但是在市场发育不充分、不完全的传统社会里,农民家里的存粮有相当一部分是不能出卖或根本就不准备出卖的,在这种情形之下,其与市场上的粮食价格还存在同样的“函数关系”,适用同样的数学公式么?迄今为止,经济学对现代市场经济出现以前的人类社会的其他经济形态及其运行规律的研究还很不充分,更遑论去“反复证明”那些根据现代市场经济提炼、抽象出来的经济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了。20世纪以前中国社会的经济活动并没有全面、系统的文献记录,现有数据都是经济史研究者从海量的史籍,有些还是只言片语中去爬梳整理、考据提炼才最终得到的。经济史研究者就是根据这些并不完整、缺失多多,并且质量高低不齐地拼凑起来的数据,经过“会计核算”,有时甚至还要进行被讥笑为“揣测”式的估计,才得以复原当时经济在个别时点上的并不十分清晰,也并不敢肯定其准确程度如何的全貌。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函数关系”谈何已被“反复证明”?既然还未被“反复证明”,在并不完全相同的社会条件下运用那些“函数关系”去推算文献记载所缺失的数据,至多也只能被认为是“试水”罢了,与“揣测”其实也相距不远(揣测也是要有史实依据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计量推导”的“门槛”高不高——“门槛”再高,稍抬抬腿也还是可以迈过去的。何况,当前一些研究所谓的“计量推导”,大多还只是线性回归之类的浅层次应用,本质上仍属统计学范畴,稍学过些经济数学的人都能掌握,算不得什么高深的知识。问题只在于,笔者认为,在目前这个阶段,在现有的研究条件下,将“计量推导”全面应用于历史GDP的研究,条件还不成熟。这是笔者仍然宁愿老老实实做“会计核算”的根本原因。在研究方法上,笔者推崇已故吴承明老前辈“史无定法”的遗训,无论哪种方法,只要适用,都可以用。这里,“适用”笔者以为应该是选择哪种研究方法的唯一条件。

四 前人成果

在本书研究所涉及的时间段内,国内学者对农业产值做过总体估计的,就笔者所见,目前只有张仲礼、刘瑞中、刘逖等人。张仲礼是第一位将中国近代国民收入研究前推到晚清时期的学者。他在1962[13]年出版的英文著作《中国绅士的收入》一书中,对1880年代的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做了全面估计。其中农业产值的估计,张仲礼的研究根据1887年清官方记录的耕地面积(约9.12亿亩)、1929~1933年卜凯调查的各种农作物种植比例和来自晚清至民国时期多种调查资料的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数据,首先估计出1880年代农作物的产量。然后,根据海关报告及其他调查资料记载的农作物单位价格,估算出农作物的产值,再加上牲畜、渔业等非种植业的产值(按主要农作物产值的10%计算),得出当时农业的总产值。最后,从估出的总产值中扣除10%的生产成本,算出农业生产对当时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为16.7亿两白银的结论。可以看出,张仲礼的研究虽然尽量利用了当时能够看到的第一手资料,但其估计总体上十分粗糙,估出的结果与本书对1887年农业产值的估计(37.2亿两)相比,约低55%。[14]

刘瑞中的研究是1987年发表的。他的论文响应贝洛赫批评西方长期国民账户比较研究低估工业革命之前亚非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意见,分别估算了1700年、1750年和1800年三个年份的中国人均收入并与同时期的英国进行比较,指出在工业革命发生之前的18世纪早期和中期,英国的真实人均收入仅比中国略高,两国之间经济水平的差距只是在那之后的一百年里才逐渐拉大的。刘瑞中的农业产值研究在讨论耕地面积、粮食亩产的基础上先估出粮食总产量,然后根据价格资料估算粮食生产净值,再加上经济作物、牲畜、水产品等其他农业收入的净值,最终算出农业的总收入。刘氏研究用于估算的数据,基本摘自他人的研究成果,加上一些假定和修正,随意性很大;估出的农业净值为1700年5.17亿两,1750年8.75亿两,1800年12.69亿两,百年间增长145%,在传统时代,这几乎是不可能的。[15]

刘逖的研究是近年发表的较新成果。他的估计首先确定粮食产值,然后按照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比例、林牧渔业与种植业的比例,推算出农业总产值。其粮食生产的估算方法:“从生产法角度对粮食产量进行估计,同时用支出法进行校验。”刘逖估算使用的数据,与刘瑞中一样,全部摘引自现有前人成果,加上一些假定和修正。其估计结果为:1600年第一产业净产值4.9亿两,1840年30.7亿两,即从明后期到清代鸦片战争前中国农业产值增长了约5.3倍。刘逖的研究,违背最普通的历史、史料学以及经济学常识的地方不少,已经有[16]人撰文批评,此处不再评论。

上述总体研究之外,在耕地面积、粮食的亩产量和总产量、经济作物的种植及其生产效益等与本书研究相关涉的清代农业史的各个方面,近30年来也都有不少新的研究成果涌现出来。尤其自1990年代以来,随着区域经济史研究的广泛开展,以往深埋在各地档案及官私文献中的或零散或系统的历史数据被越来越多地发掘出来,在相关问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已远非1980年代时可比。这些成果,数量庞大,涉及面广,与本书研究内容的关涉或直接或间接,笔者对其所用数据及结论与观点或同意或有所保留,非专文不足以申说和评论。相关文献,除见书后参考文献目录外,凡直接相涉者,正文各章节另有说明,以见学术的相承流变。

本项研究原打算在估完清代各时点的农业产值之后,除做关于清代农业发展情况的纵向分析之外,还要做一点横向的与同时期欧洲农业的国际比较研究。历史GDP研究本来就是与国际比较相联系的,是题中应有之义。1994年笔者申请到英国学术院王宽诚奖学金赴伦敦亚非学院(SOAS)做访问学者,目的就是收集英国及欧洲的农业史资料,为中西农业比较研究进行准备。但是这一研究始终没有开展,本书亦未能涉及,主要原因是笔者自感对欧洲农业的历史情况了解有限,尤其缺乏第一手研究资料,故轻易不敢动笔。另外一个原因是欧洲与中国一样,面积广大,各地发展水平不一,情况复杂(如西欧与东欧、南欧的情况差别很大),选择单独的某一个欧洲国家(如英国[17]或荷兰)与中国比较,因不可比之处太多,总觉不妥;而以欧洲整体或西欧整体与中国比较,又非目下笔者能力所及。思忖再三,只能暂付阙如。

希望这本小书的出版,能够对清代农业史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经济史的量化研究工作,有所助益和推动。

[1] “计量史学”(Cliometrics)是将计量经济学(Econometrics)应用于历史研究的一个西方经济史研究流派,诞生于1950年代至1960年代美国“新经济史学”(New Economic History)对“历史主义”的传统经济史研究或曰“旧经济史学”(Old Economic History)的批评和“革命”之中。1980年代,“新经济史学”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早已蔚为大观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主流,但在改革开放不久的中国,仍属刚刚引进的“新学问”,对当时更重视“定性研究”的国内经济史学者冲击不小,提倡“定量研究”的声音,以及重视“量化”的研究实践在国内经济史学界随之兴起,形成一股小小的“热潮”。然而,就研究的实际而言,当时绝大多数国内学者的所谓“计量”研究,仍属传统的统计学方法,而非西方“计量史学”那种模型先导、应用数学公式推导各种变量之间关系并得出结论的研究范式。真正可以归入“计量史学”风格的国内学者的经济史研究,只是在最近十几年才“热”起来,并且践行者大都是一些青年学者和刚刚踏入这一领域的研究生。而国内经济史研究的主流,包括笔者这样一贯重视“量化研究”的人,其实至今也没有完全接受计量学派的研究理念,认为其所倡导的经济数学模型、“计量推导”最多只是经济史研究的工具之一,并不能作为普适方法无条件地在所有研究中应用。对于这一话题,后文将进一步申述笔者的意见。

[2] 见史志宏《清代前期的耕地面积及粮食产量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清代前期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第140~154、188~203页。用英文写作的“The Development and Under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during the Early Qing Period(1644-1840)”一文先在1989年9月日本东京庆应大学举办的一个学术研讨会上宣读,次年又在比利时鲁汶举办的第10届世界经济史大会B-3 Session发表,会后收入Akira Hayami 与 Yoshihiro Tsubouchi合编的论文集“Economic and Demographic Development in Rice Producing Societies:Some Aspects of East Asian Economic History(1500-1900)”,由鲁汶大学出版社出版(Leuven University Press,1990)。

[3] 前书由汪敬虞主编,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后书由刘克祥、吴太昌主编,人民出版社2010年出版。两书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

[4] 见Paul Bairoch,“The Main Trends in National Economic Disparities sinc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in Paul Bairoch and Maurice Levy Leboyer,eds.,Disparities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sinc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81,pp.3-17。贝洛赫在这篇文章中批评了自克拉克和库兹涅茨以来西方长期国民账户比较研究低估工业革命之前亚非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传统观点,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在进入近现代经济增长之初,亚非发展中国家的人均国民收入并不远逊于西方国家,中国当时的人均收入甚至还超过一些西方国家(如法国)的观点。贝洛赫此文还按照1960年美元的价格估算了1800~1977年共8个年份的中国人均收入,建立起一个包括了前近代、近代直至当代的中国人均收入序列。

[5] 正式提出“历史国民账户体系”概念及其一整套研究规范和方法的是荷兰乌德勒支大学的范·赞登(Jan Luiten van Zanden)教授及其领导的经济史研究团队,其有关理念详见Jan-Pieter Smits,Edwin Holings & Jan Luiten van Zanden,Dutch GNP and Its Components,1800-1913,Ggdc Research Memorandum,2000,23(July),pp.21-30。当然,如果不究其名而究其实,将衡量一个经济体一定时期内的发展水平的统计工具“国民账户体系”的GNP/GDP(Gross National/Demestic Product)、国民收入(National Income)等概念引入历史领域的相关研究实际上早就存在了。自1940年英国经济统计学家科林·克拉克《经济进步的条件》(Colin Clark,The Conditions of Economic Progress,Macmillan,London:1940)一书出版以来,对各国历史GDP以及各国长期国民账户的国际比较研究,在1990年代以前就已经展开,并成为西方经济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但是这些较早时期的历史GDP研究,同今天正在蔚为大观的“历史国民账户”研究在时代背景、研究理念以及研究方法上都有诸多不同,也没有形成今天这样的研究“热潮”。

[6] Jan de Vries,“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and the Industrious Revolution”,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54(2),1994,pp.249-270.

[7] Thomas G. Rawski,Economic Growth in Prewar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9.

[8] Maddison,Angus,Monitoring the World Economy,1820-1992,OECD Development Centre,Paris,1995;Chinese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the Long Run,OECD Development Centre,Paris,1998;The World Economy:A Millennial Perspective,OECD Development Centre,Paris,2001;The World Economy:Historical Statistics,OECD Development Centre,Paris,2003.

[9] Kenneth Pemeranz,The Great Divergence:Europe,China,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Econom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

[10] 这还只是一个初稿,尚很粗糙,需做更细致的打磨并补充资料、完善分析结论,才能交付出版。

[11] 见史志宏、徐毅《关于中国历史GDP研究的点滴思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3期。

[12] 见刘巍《近代中国GDP估算:数量分析方法的尝试》,《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3期。同样推崇计量经济史研究方法,并认为目前其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尚不普及的原因在于进入的“门槛”较高的还有刘文革《中国计量经济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一文(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3] Chung-Li Chang,The Income of the Chinese Gentry,Studies on Their Role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ese Society,Washingt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2. 本书中译本由费成康、王寅通翻译,以《中国绅士的收入——〈中国绅士〉续篇》为书名,于2001年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本书对1880年代农业生产的估值见中译本后附增补篇《绅士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地位》,第289~300页。

[14] 见刘瑞中《十八世纪中国人均国民收入估计及其与英国的比较》,《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15] 见刘逖《前近代中国总量经济研究(1600~1840):兼论安格斯·麦迪森对明清GDP的估算》,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在这部专著之前,作者曾发表过两篇相关论文:《1600~184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估算》,载《经济研究》2009年第10期;《论安格斯·麦迪森对前近代中国GDP的估算》,载《清史研究》2010年第5期。

[16] 见倪玉平《评〈前近代中国总量经济研究(1600~1840)〉》,《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1期。

[17] 在中西比较方面,李伯重先生以他所研究的江南地区与英国进行比较,笔者以为是可行的。第一章耕地面积

核实耕地面积是研究清代农业产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清官书的耕地数字不仅自身矛盾错误之处甚多,而且明显与事实不符,历来启人疑窦。数十年来,史家就此聚讼纷纭,于揭示其不真、不实之种种并探究原因以外,一些研究者更进一步,或通过修正官书册载数字,或由近现代调查统计入手向前推演,试图得到清代的真实耕地面积,[1]成果颇丰。本章继续沿袭笔者20余年前研究此问题时的思路,并加以修正、扩充,拟对清代各个时期的耕地面积给出自己的估计。一 清官书的田亩数字非实际耕地数

在清朝的前200年中,中国人口持续、快速增长,至19世纪中期,已从明万历中期(1600年前后)的1.5亿人左右增加到4.36亿人至4.5[2]亿人,达到传统时代人口的最高峰值。人口的持续增长导致许多传统农业区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凸显,土地压力剧增。清前期各省之间、内地与边区之间大规模的移民垦荒活动一直没有停歇,人口不断从人多地少的地区流向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即为此种矛盾发展的结果。至晚到19世纪上半期,不但内地省份传统农业区的土地,包括许多过去未加耕作的山头地角、以往人迹罕至的一些深山老林地带,都已经尽量耕垦;而且,在西南、西北、蒙古沿边、东北以至东部岛屿如台湾等边疆地区,或由于政府组织屯田,或由于内地移民自行前往开发,亦都有大片农地被开垦出来。晚清时期,虽然人口增长趋于停滞,但在业已形成的巨大人口压力下,一些边疆地带的农业开发依然继续有所推进,尤其蒙古、东北等原先“禁地”的相继“放垦”,使农耕区进一步扩大。

以上史实表明,清代的耕地数量较之前代必有较大的增加。然而,清官书记载的田亩数字完全不能反映这200多年里耕地扩张的过程。清官书的全国田亩记载有两个系列:一为《清实录》各年年末的“田、地、山、荡、畦地”总数,时间从顺治八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1651~1734年)。此系列的田亩数,顺治八年(1651)为2.91亿亩,十八年(1661)为5.27亿亩;康熙四十六年(1707)以前除平三藩期间的十五年(1676)、十六年(1677)两年外,各年均在5亿亩以上,四十七年(1708)起超过6亿亩,五十五年(1716)起超过7亿亩,六十一年(1722)达到8.51亿亩;雍正朝(1723~1735年)各年均在8亿亩以上,其中元年(1723)至四年(1726)以及十二年(1734)均超过8.9亿亩,记载数最高的雍正四年(1726)为8.97亿

[3]亩。

另一系列为《大清会典》、《清朝文献通考》、《大清一统志》和《户部则例》等政书、志书记载的顺治至光绪各朝若干年份的分省田亩数字。此系列记载的全国田亩总数,顺治十八年(1661)为5.49亿亩,康熙二十四年(1685)约为6.55亿亩,雍正二年(1724)约为7.24亿亩,乾隆十八年(1753)约为7.51亿亩,三十一年(1766)约为7.81亿亩,四十九年(1784)为7.18亿亩(民田),嘉庆十七年(1812)为7.92亿亩,二十五年(1820)为7.8亿亩,咸丰元年(1851)为7.56亿亩,同治十二年(1873)为7.57亿亩,光绪十三年[4](1887)为9.12亿亩。

从官书的田亩记载可以观察到:清朝时期的耕地面积以雍正朝为界,以前增加较快,以后则增速放缓;特别是从乾隆中起直至晚清光绪十三年以前的一个多世纪里,耕地亩数不仅再没有大的变化,而且除个别年份外,多数年份的田亩数还不如乾隆中期。官书数字显示的清代耕地变化,就雍正朝以前数十年的情况而言,与其时国家耕垦的大趋势相吻合,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实际。清初承明季长期社会动荡及战争之后,虽宣布按照明代原额征收赋税(免除明季加派),但面对人丁死逃、土地抛荒的局面,实征中不得不大量开除荒亡,由此导致官书的田亩数字远逊于明代。顺、康时期,随着清政权统一全国,社会逐渐安定下来,经济恢复,在政府垦荒政策的激励下,以往荒弃的土地被重新开垦耕种。大体到康熙后期至雍正初年,内地省份就基本恢复了明代的耕地规模。康熙五十一年(1712),皇帝描述当年历经战火、荒残特甚的西南几省恢复耕垦的情形说:“前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省遭叛逆之变,地方残坏,田亩抛荒,不堪见闻。自平定以来,人民渐增,开垦无遗。或沙石堆积,难于耕种者,亦间[5]有之,而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这番话,应当不是夸大之词。

明代后期的全国田地数,《明会典》记万历六年(1578)为7.01[6]亿亩,《明熹宗实录》记明末农民大起义前夕的天启六年(1626)[7]为7.44亿亩。与之比较,《清实录》的康熙五十五年(1716)数已经比明万历六年数多出2400万亩,六十年(1721)数只比明天启六年数少800万亩;六十一年(1722)的统计,则比天启六年数多出1[8]亿余亩。雍正《大清会典》的雍正二年(1724)数虽然比天启六年数尚少2000万亩,但超过万历六年数2300万亩。这里不准备讨论明清官书土田数字的高低差异问题,只想指出:顺、康时期官书土田数字不断增加,到康熙后期至雍正初年重新达到明代的水平,正是同一时期社会经济恢复、清初抛荒土地逐渐复垦耕种的反映,即是说,这二者是高度相关的。

然而,这以后的官书田亩数字几乎完全没有反映出雍、乾、嘉、[9]道各朝持续大规模开垦,耕地继续扩张的历史事实。清代版图远比明代为大,农业区的范围远比明代为广,土地的垦殖强度也大得多,可是即便是在各地垦殖已达到很高程度的乾、嘉时期,官书册载的田亩数字也并不比明代高出多少,这是无论如何都难以令人置信的。

清官书的田亩数字与近代的耕地统计也不相衔接。民国时期[10]1929~1933年的全国耕地至少有14亿市亩以上,合清制15亿多亩。这个数字其实仍远低于当时的实际耕地面积,但即便这个数字,也仍然要比清前期的嘉庆十七年(1812)数高出7亿多亩,比清代最高的光绪十三年(1887)数也高出6亿多亩。若说这里面包含了清末民初东北、北部长城蒙古沿边及西北等边疆地区继续开垦的因素,那么以相同的地域即内地18省进行比较,二者的差距也高达3亿~4亿亩,而我们确知,内地各省自乾、嘉以后早已没有多少余地可垦,增出如此之多的耕地绝无可能。

以上事实说明清官书的田亩数字,特别是乾隆以后的数字是不可靠的,远低于实际的耕地面积。那么原因何在?对这个问题,自何炳棣以来,学界已有基本共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清官书的数字,就其实质而言,只是政府征税的“田额”,而非实际的耕地面积。清代从来没有进行过全国规模的土地清丈。入关之初,清王朝就确定了按照明代万历旧额征收赋税的政策:“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顺治元年五月初一日起,按亩征解,[11]凡加派辽饷、新饷、练饷、召买等项,悉行蠲免。”颁行于顺治十四年(1657)并一直沿用到雍正时期的清朝第一部《赋役全书》,即是按照这个精神编定的:“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其天启、崇祯[12]时加增,尽行蠲免。”“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俱照万历年间”的钱粮征收政策,决定了作为清代征收田赋基本依据的田亩数,从一开始就不是在清查实际耕地的基础上确定的,而只是一个从前代沿袭下来的“田额”。清初,由于人逃地荒,无法按照“原额”征收,实征数做了一定程度的豁免,即所谓“开除荒亡”。以后,随着社会秩序恢复、抛荒土地垦复,实征数乃不断向“原额”靠拢。这个过程,如上文所说,大抵到康熙后期至雍正初年就结束了。当时无论国家册载的土地、人丁数还是以之为依据的“地丁钱粮”征数,都基本恢复了明代的“原额”。清朝赋税征收的基本原则或者说“祖制”是“不加赋”。因此当地丁钱粮达到了明代“原额”,它的进一步增加就基本上停止了。康熙五十一年(1712)议定、次年在“万寿恩诏”中[13]正式颁布的“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决定,就是清廷这一立场的体现。田赋征收虽未有明确宣示的类似政策,但自雍正以后,各省历年奏销的“地丁”即田赋银的实征数一直稳定在3000万两左右,其中包括2600多万两田赋银和雍正年间并入田赋的300余万两人丁银[14]。“不加赋”政策下田赋银征数的稳定是以国家征赋“田额”的稳定为前提的。

其次,“折亩”制度的影响。所谓“折亩”,就是为了征税公平,将民间肥瘠等次不同的土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划一的政府征税土地单位,一般为几亩折算一亩。因远较民间的实际耕作亩要大,折亩通常也称“大亩”、“大地”、“粮地”,而实际耕作亩则称为“小亩”、“小地”。“上行造报则用大地,以投黄册;下行征派则用小[15]亩,以取均平”。此种制度,北宋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已开[16]其端,明代进一步流行,明后期遍及南北许多省份,清代因之。折亩的存在,无疑使官书的田亩数字大大低于实际的耕地面积。笔者曾用现存直隶获鹿县编审册的地亩数字与该县县志的记载比对,作为典型案例观察折亩对官书田亩数的影响。根据编审册,获鹿县民间地亩与官册粮地的折算比率大体为每民间上地3亩余、中地5.8亩余、下地8.59亩余折合官册粮地1亩,平均约为5.95亩折算粮地1亩。仅据现存的该县139甲编审册(全县共181甲)统计,民间实有耕地总数已达47.7万余亩,高出乾隆初该县册载的17.3万余亩“额内、额外地”[17]总数1.75倍余。可见,折亩对官书田亩数字的影响不容小觑。

再次,“免科”及民间隐匿、瞒报因素的影响。清代自康熙、雍正之际恢复了征赋田地“原额”以后,由于继续增加钱粮已经不再是政府追求的目标,民间新垦田地升科的政策日趋宽松。雍正元年(1723)规定:“嗣后各省凡有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18]报,地方官不得勒索,胥吏亦不得阻挠。”十三年(1735),议准[19]大学士朱轼奏请,永远停止“民间田地之丈量、首报”。至乾隆五年(1740),更发布上谕规定无论边省、内地,凡属山头地角不成[20]丘段之零星土地,听民垦种,“永免升科”。此种“永免升科”的零星土地,最初尚有质量、亩数的限制,各省规定不同;后来,为鼓励开垦,进一步放松限制,有些地方的招垦不再区别亩数,垦种之地[21]概免升科。这样,乾隆以后许多新垦耕地都合法地没有进入官方的赋册。

为规避赋税,民间绅富及一些地方官与吏胥相互勾结,隐匿、瞒报耕地的情况历代都存在,清朝自然也不例外。尤其在雍、乾以后清廷新垦升科的政策日趋宽松、各地官府对民间耕地“报垦”、“清隐”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的大环境下,土地的漏报和瞒报现象就更加严重,这无疑也会造成官书田亩数字的严重失实。清代的地方报垦,固然有“以溢额为功”的情况,但总体是瞒报的多。不仅土地所有者特别是地主豪绅自己瞒报,而且许多地方官为保存地方实力或者顾及自身的钱粮考成,也有意少报甚至不报(特别是在册载田亩已经达到额数的情况下)。雍正时清查,各省多有隐漏的土地清出,仅四川就比[22]旧册“增多殆及半”,由原来的23万余顷增加到44万余顷。这里面有大量的浮占荒地,但也存在不少以往隐漏瞒报的熟地。当时有人估[23]计各省“欺隐”的土地有“十之一二”,是完全可能的。乾隆以后,鉴于生齿日繁,民生维艰,为缓解社会矛盾,清政府鼓励山区、边地开荒,报垦升科政策的执行十分宽松,垦荒升科主要靠垦民自己首报,隐漏不入政府册籍的土地自然更多。

最后,有大量民族地区的耕地未入统计。由于统计田亩数字是为了征税,清代对非由政府派官直接管理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耕地,如“回地”、“夷地”、“番地”、“苗田”、“傜(指瑶族)田”、“僮(指壮族)田”、“土司田”等,一般不加统计,既不查丈,官书也不记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当然,官书田亩数字的情况极其复杂,既存在上述种种导致其较实际耕地“紧缩”的因素,也存在着使其失之过高的“膨胀”因素,如以小于官定标准亩的民间“小亩”入册(主要是在江浙一些地方)、将一些非农业用地(“山”、“塘”之类)也计入官册土地的顷亩数之中,以及一些地方官“邀急公之名”而虚悬浮报等。对此,一[24]些研究者已经指出。不过,这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绝不可以等量齐观。前一方面的因素所导致的后果是全局性或大面积发生的,而后一方面因素或者只对部分地方的耕地统计有影响,或者作用所及只是少数个别案例,并非普遍情况。正如何炳棣指出的:“使土地数缩减的因素显然远远大于使之膨胀的因素”,“传统的土地统计数字必然[25]大大低于实况”。官书数字中的“膨胀”因素至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地抵消“紧缩”因素的影响,即起到某种“中和”作用,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在田赋定额、折亩、免科、隐漏、大量民族地区耕地不入统计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官书数字远远低于实际耕地数的事实。二 清代各时期实际耕地面积估计

既然官书数字远非实际的耕地面积,那么清代的实际耕地到底有多少?这个问题,如本章开头所说,包括笔者在内,已有不少研究者进行过探讨,但因对清官书数字与实际耕地之间偏差程度的认识不同,采用的修正或估计方法不同,所得结论彼此差异很大。下面仍以笔者20多年前研究此问题的思路为基础,修正、扩充原来的结论,对清代各个时期的耕地面积给出自己的估计。1.康、雍之际及19世纪中期的耕地面积

1980年代笔者写作博士论文《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时,对清前期实际耕地面积的估计选择了两个时点,一个是康、雍之际,另一个是鸦片战争前夕的1840年。选择前者,是为了考察经过顺治、康熙两朝的恢复,到康熙末,至晚到雍正初年,清王朝开始迈进“盛世门槛”时的耕地规模。选择后者,则是为了判断当清前期行将结束,王朝历史处于“近代前夕”时的耕地规模。这两个时点与“清初”相接,上联明代,可供勾画整个清前期国土垦殖利用的发展脉络。

上述思路,本书研究依然不变。不过,本次重估,将“近代前夕”的时间点稍向后移至道光末年,即1850年,而不再以1840年的鸦片战争作为清前期结束的标志。这一改变,是因为以鸦片战争作为中国古、近代历史和清代前、后期历史的分界,从宏观、整体的角度说固然是正确的,但具体的历史演进是一个过程,不是历史的每一个方面都与宏观划界的标志性事件在时间上完全同步。以清代的农业历史说,第一次鸦片战争对它的直接影响并不大,其深远的影响要到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势力侵入内地,才逐渐显现出来。而夹在两次鸦片战争中间、从咸丰朝开始的太平天国大起义,对清朝农业的直接影响远比第一次鸦片战争要大。清前期农业发展的多方面指标都是在此前达到历史的峰值,而后便陷入了近代长期停滞不振的局面。因此,本项研究估计“近代前夕”时的各项农业指标,将时间点划定在道光末年。(1)康、雍之际的耕地面积

当年估计康、雍之际的耕地面积,是通过分析《清实录》康熙六十一年至雍正十二年(1722~1734)的田亩数与《大清会典》等官书数字之间的差异,得出此期间的《清实录》数字为非折亩的计量单位,因此更接近于当时的实际耕地面积的判断,并以之为基础,将可能的隐漏土地也计算进去,得出康熙末、雍正初的实际耕地为9.79亿清亩,约合9亿市亩的结论。这个估计使用的方法,至今看仍然是合理的。但是当年的估计失之保守。当时在估计隐漏未报的耕地数量时,因清人有欺隐之地占“十之一二”的说法(雍正五年十一月初六日四川巡抚宪德奏折中语),出于稳妥的考虑,取其下限,按10%的隐漏比例进行估算。其实,综合考虑清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康熙皇帝晚年的[26]宽大行政风格,即使按20%的比例估计欺隐,也并不过分。按这个比例计算,康、雍之际的实际耕地面积为10.68亿清亩,约合9.84亿多市亩。这一估计,可能仍然保守,因为虽然折亩、隐漏的因素在这一修正中得到了考虑,但官册未予登记的少数民族耕地仍未能增加进去。这一部分耕地在康雍之际有多少,是一个很大的课题(这牵涉对其时边疆耕垦水平的认识和评估),笔者目前还没有精力进行此项研究。作为一种折中,笔者以为,在目前的资料和认识条件下,将康雍之际的实际耕地粗估为11亿清亩即10.14亿市亩(将上面的估计数再向上做3%的修正),似乎较为合理。

上面的估计是依据《清实录》的田地数做出的。《清实录》的田地记载只有全国总数,没有分省数字。为了对各省的田亩面积也做出估计,我们再尝试以《大清会典》的雍正二年(1724)田地数为基础进行分省实际耕地的估计,这样做,除了可以得到分省的实际耕地面积外,还可以与上面以《清实录》数字为依据做出的估计互相验证:如果两个估计的结果一致或相差不远,就更可以说明我们的估计结论是合理的。

据雍正《大清会典》,雍正二年的全国耕地为民田68379.14万亩,屯田3945.28万亩,学田38.87万亩,合计为72363.3万亩。此外,其时另有宗室庄田133.38万亩、八旗庄田1401.28万亩,再加上内务府[27]庄田和少量的其他官田,官书记载的雍正初年田地面积总数约为7.41亿亩。清代官书田亩数存在折亩、隐漏等问题的主要是征赋民田,而屯田、学田、旗地及其他官田一般不存在折亩问题,这些田地册载数的准确度总的说也高于民田(即隐漏不登记的数量较少)。因此,我们对官书数字的修正只针对民田;各种官田的数字虽也不见得完全准确,但一来因其没有民田那样严重的倾向性偏差,二来数量较少,即便不修正也不至于对估计的最终结果有重要影响,均暂仍其旧。

修正官书民田数字的具体办法是以官书的各省民田数乘以一个综合考虑折亩及隐漏等因素的校正系数。这个校正系数,从全国整体说,我们认为可以假定平均折亩率比实际亩大20%、平均隐漏率亦为20%,合计为1.2×1.2 = 1.44。但实际各省折亩的情况不同(如北方直隶、陕西等省折亩十分普遍,折亩与实际亩的折换比例也较高;而在江苏、浙江等省,这个问题并不严重,甚至存在以民间小亩入册的情况),官册登录数字的隐漏情况也各不相同(有过大规模开荒的省份通常隐漏较多,而清初荒残不十分严重、前朝存留的地籍又较为完整的省份的隐漏情况就相对要好一些),如果以相同的校正系数去修正官书各省的民田数,不仅不合理,而且会导致有些省修正以后的数字十分荒谬。所以,根据各省的不同情况,我们分别确定校正系数,具体如下。表1-1 雍正二年(1724)各省民田面积修正系数

修正结果如表1-2所示。表1-2 雍正二年(1724)分省耕地面积估计表1-2 雍正二年(1724)分省耕地面积估计-续表1表1-2 雍正二年(1724)分省耕地面积估计-续表2

表1-2估计的各省官民田总数约计10.82亿亩,与我们依据《清实录》记载粗估的康、雍之际全国耕地11亿清亩的结论十分接近。如果考虑到这个表的全国总数只包括内地18省及东北地区耕地,西北新疆(南疆回地)及长城沿边的蒙古耕地尚未包括在内,并且此表对云、贵等西南省份耕地的估计受限于官册提供的基准数据过低,那么当时全国真实的耕地面积或许还要略超过11亿亩。总之,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我们认为将康、雍之际的全国耕地面积估计为11亿清亩上下(合10.14亿市亩)是合理的。(2)19世纪中期的耕地面积

利用史料提供的线索对既有的官书记载进行修正的方法只适用于估计清初经济刚刚恢复时期的耕地数量。那时去明代未远,人口数量、农业地域及垦殖开发程度都与“明盛世”大体相当。有这样一个明确的“参照系”,对当时即便不完全反映现实却也不至于偏离事实太远的官书数字进行修正,无疑是可行的。但这种方法不适用于估计清前期末段的耕地面积。道光后期的人口、农业地域、垦殖程度均已与康、雍之际很不相同,固守“原额”的官书数字早已远远偏离了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很难再以官书的数字作为估计的基础。

正是因为考虑到此点,笔者当年估计鸦片战争前的耕地面积时,采用了撇开官书数字,在充分考虑历史变化的前提下依据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中“抗战前各省的耕地面积”和“近代中国耕地面积指数”两份资料,向前反演推算的方法,结论是鸦片战争前全国耕地总面积为12.45亿清亩或11.47亿市亩。11.47亿市亩的全国耕地数字既反映了雍正以后各地开垦的成就,也与民国时期的调查数据相衔接,在逻辑上是能够成立的。但是这个估计,今天看也是失之保守了,有必要重新加以修正。

原估计的主要问题是推算时所依据的民国时期数字偏低。当时使用民国数字作为推算的基点,是因为这批数据毕竟来源于近代土地调查,相对来说比较可靠。而现在的情况已经有所不同。尤其是20世纪80~90年代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概查”、“详查”结果的公布,使人们头脑中的“中国耕地总量”概念从过去的十几亿亩一下膨胀到[28]20亿亩上下;一些学者更从此次调查的结果出发,回溯得出新中[29]国成立时的1949年中国耕地总量可能已经有21亿多亩的结论,更使得历史研究者面临着对过去的研究结论重加检讨的新课题。毕竟,即便是对19世纪中期的耕地面积进行估计,其结论也不仅要能够与近代数据相衔接,而且还要能够经得住更晚时期的现代数据的检验。这是一个完整的数据链条,其中任何环节的“异常”,都应找出原因,探求合乎逻辑的解释。20世纪30年代前期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这段时间的社会环境不允许全国耕地总量出现重大变化,而新中国时期的耕地数据,即便是1980~1990年代调查以前的统计,也一直比民国抗战前的数字要高出许多,并且后者的整个链条是“自洽”的,整体上不容置疑。所以,结论只能是民国时期的数字仍然偏低较多,以其为基数推算更前时期的耕地面积,结果也必然同样偏低较多。基于如上判断,本项研究改以虽然时间较后但也更为可靠的1949年以后的数字作为推算基点。

然而采用1949年以后哪个时期的数字作为推算基点仍然颇为踌躇。虽然已经有学者将20世纪较晚时期的20亿亩耕地数字前推到了1949年,并且还有学者以此为基数进一步向前推演,认为清代嘉、[30]道时期即已有耕地20亿亩以上,但这毕竟只是部分学者的观点。实际上,关于解放以后我国耕地面积变化的趋势,目前在研究者中是[31]有不同意见的,因此能否将1980~1990年代的20亿亩耕地数字反演到1949年,更仅仅是一个探讨中的课题,而远非已经得到普遍认同的定论。笔者不是中国现代耕地数据研究的专家,在这个问题上无法做出足以自信的独立判断。在目前情况下,不采用虽然更新、更准确,但同时也时段太后、中间变化太多的20世纪晚期数字,无疑是稳妥的选择。

最终选定作为推算基准的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区历年耕地数据中1952年的数字。选择1952年数字是因为当时国民经济已经基本恢复,统计数据比较完整(1949年的统计不全,有些省没有该年数字);同时,这个时点距1949年也比较近,新时期的变化还未大规模发生。具体的思路仍然是使用《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中从晚清到民国抗战前的耕地面积指数表,将该表的同治十二年(1873)指数借用到道光末,即设1850年指数为100,另以该表1933年指数为1952年这个新基点的指数,然后由1952年耕地面积向前回推道光末年的耕地面积。东北、西北、蒙古等边区耕地没有指数,结合他种资料另作估计;内地个别省的1850年耕地按此方法推算有疑问,也另作估计。推算结果如表1-3所示。表1-3 1850年各省区实际耕地面积估计表1-3 1850年各省区实际耕地面积估计-续表1表1-3 1850年各省区实际耕地面积估计-续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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