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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2 08: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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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开云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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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志试读:

凡例

一、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全面系统地记述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史实。编纂过程中,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有机统一。

二、本志由述、记、志、图、表、录等诸体组成,分为篇、章、节,卷首有

概述

大事记

,正文为“代表”“代表会议”“常设机构”“乡镇人大工作”4篇18章。卷末附文存、附录等,全书计70余万字。

三、文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除引用原文外,均以第三人称记述。本志使用的文字、标点符号、数字,按国家规定的统一规范书写。历史纪年采用公元纪年。

四、本志根据长宁县人大工作的实际,着重记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所做的主要工作,反映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五、本志记事上限为1949年12月长宁县解放,下迄2011年12月长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个别文存史料未受此时限。

六、本志尽量使用规范名称,有时也采用约定俗成的简称。如:中国共产党简称“中共”,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简称“县×届人大×次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等。

七、本志行文中,涉及到法律、法规名称时,首次出现用全称,以下出现用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为《宪法》等。

八、本志的文献部分,除标点等稍作修改、调整外,文字均未作改动。

九、本志记述中的政区称谓,如专区、市、县、区、镇、乡、公社等,均采用当时名称。

十、人物简介收录历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历任职务,仅介绍到在县人大常委会任职结束时为止。

十一、本志的资料来源,以长宁县档案馆、长宁县人大常委会档案室为主,其他资料来源有《中国共产党长宁县历史大事记》《长宁县志》《长宁县年鉴》《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志》(1987年编印,内部资料),少量作了调查征集。概述

长宁县地处四川盆地南缘,四川省辖之,宜宾市代管。南北长约60公里,东西宽30公里,全县幅员1000.2平方公里。

截至2014年底,长宁县辖7乡、11镇,共269个行政村、2086个村民小组、30个社区、181个居民小组,总人口46.04万人,有汉族、苗族、彝族、回族等9个民族。拥有“中国十大最美森林”之一、AAAA级风景名胜区蜀南竹海和AAAA级风景名胜区古河七洞沟。是“全国农业产业化示范县”“全国电气化示范县”“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全国现代农业试点县”。长宁县城为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县城。

长宁钟灵毓秀,人才辈出。宋代刘谊授将仕郎,黄仲良仕至安抚使。明代周洪谟官至礼部尚书加太子少保,李永通为翰林侍讲学士,参与编撰《英宗实录》等。清末进士杜关,授户部主事,后弃官加入同盟会。近现代有曾任中共中央秘书长、中国工农红军川滇黔地区游击纵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余泽鸿。

长宁温暖湿润,气候宜人,属四川盆地中亚热带湿润性季风气候,年均气温18.3℃,年均降雨量1141.7毫米,日照时数987.6小时,无霜期达350多天。

长宁资源富集,物华天宝。全县出露地层8个系30个组群,有“西南地质博物馆”之称,拥有岩盐、页岩天然气等100多种自然资源,探明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达19种。其中,盐储量100亿吨以上,有“第二盐都”之称;白云石储量200亿吨以上;天然气储量100亿立方米以上。盛产竹笋、竹荪、脐橙、甜梨、西瓜等农产品。森林覆盖率达55.4%,负氧离子含量最高达每立方厘米5.8万个。

长宁山水俱美,旅游兴盛。全县有景区景点110余处,蜀南竹海是“世界罕见、国内唯一”以竹类资源为主的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级旅游区、“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中国最美十大森林”之一;竹石林、佛来山为国家AA级旅游区;世纪竹园是目前世界上面积最大、竹类品种最多的竹类系统生态园;曾获“中国最佳乡村旅游目的地”称号。

长宁区位优越,交通便捷。县城长宁镇距宜宾机场50公里,东临长江黄金水道。宜宾港长宁香炉滩码头已建成并投入规模化运营。308省道斜贯县境中部、北部6个乡镇,是目前到泸州、重庆的主要通道;309省道横贯县境南部山区,是通往云南、贵州及福建、广东等沿海省市的重要通道。两条省道均已建成二级公路。新宜长路是长宁通往宜宾、成都的重要干线,已建成宽16.5米双向四车道快速通道。宜泸渝高速公路已建成通车,宜叙高速、宜威毕高速加快推进。成贵高铁建设全速推进,并在长宁县城建站,建成后长宁到成都、重庆、贵阳、昆明只需要1小时。

战国时长宁县域为巴国地,唐久视元年(700)设羁縻长宁州和羁縻淯州,为建制之始。其后,历长宁军、长宁州等,明洪武五年(1372)分置长宁、安宁两县,七年(1374)安宁县并入长宁县,县名沿袭至今。其间,曾有宋之姿容俊秀、玉润馨香、温婉风流,明时之钟灵毓秀、文化昌达,为川南之翘楚;亦有明末清初万户萧瑟、生灵涂炭、文明沉沦,建制1200余年终未能逃出历史的周期律。

1949年12月28日长宁解放,1950年1月1日长宁县人民政府在城厢镇(今双河镇)成立, 3月16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迁安宁桥(今长宁镇),属川南行署区宜宾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管辖。1978年4月,宜宾专员公署改称为宜宾地区行政公署;1996年撤销宜宾地区,改设四川省辖宜宾市,长宁县属之。长宁历史发展开启了新的纪元。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的艰苦奋斗、流血牺牲所取得的政治权力在法律上的认定。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是年7月2日长宁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学习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选举产生四川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名,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长宁得到践行。

半个多世纪来,长宁县在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经历了发展、挫折、再发展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得到了完善。

新中国成立伊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50年3月21日,在县城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长宁县开始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形式,具有政治协商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人民参与政权建设的机关,是协助和推进政府工作的最好组织形式。

至1953年3月3日,长宁县第7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长宁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历经7届,共召开会议9次。

1954年7月2日,长宁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至1965年12月30日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止,历6届,10次会议。每届会议均选举产生县人民委员会,它既是县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县人民政府的职能,又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决议的执行。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县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工作达14年之久。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地方组织法》,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3年,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81年3月5日至11日,长宁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大会首次选举产生长宁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此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此后,每次换届均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1995年,根据修正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长宁县自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始,每届任期改为5年(其中十三届为4年)。至2011年10月长宁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在县城召开止,历经8届,共召开会议33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们共提出农林水利、工业交通、财贸金融、科教文卫、城建环保、劳动保障、政法民政、土地管理等方面的议(提)案、建议2871件。二

长宁县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3月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依据《地方组织法》“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于1981年6月底,设立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常委会办事机构。办公室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常委会授予的工作职权,围绕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和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主动开展各项工作。1987年2月25日,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了法制科、经济科、教科文卫科,属于局级。根据中共四川省委、中共宜宾地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提高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办事水平,加强人大机关自身建设,1991年10月20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人大常委会机关办事机构“科”改为“工作委员会”。即“法制科”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 “经济科”改为“财经工作委员会”, “教科文卫科”改为“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人大工作需要,1996年5月30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大常委会机关增设“代表联络信访工作委员会”。2001年实行机构改革,撤销了“代表联络信访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建立“法制与社会事业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缩减为“一办两委”。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需要,2004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定:增设“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2011年12月,增设“农业工作委员会”。至此,常委会内设机构形成“一办四委”的格局。

常委会建立之初,经验比较缺乏,相关的做法和制度很少形成文字资料,工作在摸索中前进。1987年5月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的决定》,制度建设起步。1988年《长宁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关于议案有关问题的规定部分修正的决定》《关于质询案暂行办法》《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等五个制度建设性文件出台,此后,不断完善和修改,至2011年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常委会的各项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长宁县人大常委会自建立后就积极探索依法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各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常委会始终围绕中心工作,将带有根本性、长远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项作为重要议题来审议,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227次,对长宁的长远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普法教育方面,1985年3月,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司法部的有关要求专门作出《关于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此后,又于1991年、1996年、2001年、2006年、2011年分别作出关于“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六五”普法教育的决议。在经济工作方面,常委会每年审议批准财政预算、决算,并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多次作出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的决定。在社会各项事业建设方面,1987年9月作出《关于进一步贯彻义务教育法,确保今年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的决议》;1994年2月作出《关于设立龙头镇的决定》《关于撤销万岭乡,设立万岭镇的决定》;1997年7月作出《关于提前两年达小康决定》《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

依法行使监督权。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干部述职评议、视察和调查等。至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止,对82部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19个政府组成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了行政执法评议;对254名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行了述职评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意见。视察和调查活动,贯穿于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之中,通过集体视察、分散视察、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和专题调查等形式,深入基层单位,与干部职工和广大选民座谈了解情况,最终形成书面报告,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行使任免权。行使任免权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1983年5月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讨论怎样发给干部任命书问题,对如何行使任免权开始进行探索。1987年5月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事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的决定》。1988年9月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04年2月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评议工作的决定》《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述职评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6月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任命干部工作制度》。至此,依法行使任免权全面步入制度化,被任免干部经过任前考试、任前陈述、常委会组成人员票决、被任命人员任职宣誓、颁发任命书、任前集体谈话等程序,并在履职中接受人大监督评议,增强了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人大意识、守法意识、服务意识和使命意识。自1981年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共任免(包括撤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19人次。三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代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普选人大代表的条件尚未具备,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四条“关于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规定,根据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精神,长宁县采用推荐、选举和邀请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1950年3月21日,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历时3天,到会代表216人,列席代表6人。会议由李华云县长作政治报告和总结报告,主要议题是讨论确定征粮、剿匪、春耕生产三大任务。

1953年1月和3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先后颁布《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根据《决定》《选举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从1953年5月至1954年春,长宁县全面开展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完成基层选举的基础上,各乡镇先后召开了第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并按照《选举法》规定,选举产生了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27名。此后,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依法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代表小组是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始建于实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期间,“文化大革命”期间代表小组活动中断。1981年8月,县七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代表小组制度。1988年3月18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对代表小组的活动形式和内容等作了规定。2000年5月24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暂行办法》,7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宁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暂行办法》。建立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开展优秀议案、建议批评评选表彰活动,通过评选年度优秀代表小组、优秀人大人大代表、优秀人大工作者,在报纸、杂志、电台宣传优秀人大代表履职先进事迹等,代表工作不断加强。

2004年5月31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县20个乡镇人大主席到泸县玄滩镇人大主席团考察学习人大“代表之家”阵地建设。随后,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在长宁镇试点,本着条件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要求,逐步在全县开展人大“代表之家”阵地建设创建活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也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1954年,长宁县各乡、镇召开第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期间,均依法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并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行使职权。

1992年10月,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在依法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的同时,首次选举产生了主席团常务主席。大多数乡、镇还建立了人大办公室,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办公室主任,未设人大办公室的乡、镇也配备兼职的秘书。此后,各乡、镇分别制订和健全了主席团例会制度、联系代表制度、督办议案和意见制度、评议政府工作制度以及主席团职责、常务主席职责和人大办公室职责等,使乡镇人大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995年2月,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长宁县换届后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改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同时,也开始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1999年换届时,镇(乡)人大主席、主任一般由镇(乡)党委书记兼任。镇(乡)党委副书记兼任人大副主席。

自1950年3月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止,前后经历半个多世纪。其间,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实施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时候,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得到了推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发展;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被迫中断的时候,社会动荡,经济萎缩,民主与法制遭受摧残。正反两方面的事实,构成了真实的历史;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充分说明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展示了广阔的前景。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中共长宁县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保证了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贯彻实施,为建设政治民主、法制健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社会主义新长宁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宪法“根本法”的地位,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必将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必将得到进一步发挥。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将焕发出更加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大事记1949年

12月24日 中共宜宾地委、宜宾地区军事管制委员会决定:由吕武备、刘万全、全运常3人组成中国共产党长宁县委员会,吕武备任县委书记,刘万全任长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全运常任县公安局局长。

12月25日 中共宜宾地委派刘万全率解放军从宜宾出发,经南广、花滩、珙县,进军长宁。

12月27日 国民党政权代理长宁县长杨华谟潜逃,途经古河被抓获。

12月28日 刘万全率解放军到达长宁县城(城厢镇,现双河镇)。当天,宣告长宁解放,并公告全县人民,正式成立中共长宁县委和长宁县人民政府,吕武备任县委书记(次年1月中旬到职),刘万全任县长。1950年

1月1日 长宁县人民政府在城厢镇(今双河镇)召开大会,隆重庆祝长宁解放。县长刘万全在大会上宣布:长宁县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会后举行游行,欢庆人民政权的诞生。

1月建立长宁县人民政府公安局,由全运常任局长。

1月上旬 县人民政府开始进行政权建设。全县设三个区:在龙头设立第一区人民政府,在相岭设立第二区人民政府,在农胜设立第三区人民政府。

1月下旬 县长刘万全奉命率部进军西藏,长宁县第二任县委书记及县长遂由李华云担任。

2月县人民政府又将三个区人民政府调整为六个区人民政府:城厢为第一区(今双河镇),花滩为第二区,梅硐为第三区,相岭为第四区,农胜为第五区,古河为第六区。5月和8月,先后对部分区及区次作了调整。9月,各区人民政府改称区公所。

3月16日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由城厢镇迁往安宁镇(今长宁镇)。

3月21日 在县城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会议由李华云县长作政治报告和总结报告,主要议题是讨论确定征粮、剿匪、春耕生产三大任务;推荐出席川南区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4名。

4月1日 长宁县人民法院成立,院长由县长兼任。

8月1日 县人民政府发出布告:宜宾地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派任张汉夫为长宁县人民政府县长。

11月19至21日 在县城召开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决议;选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9名。张汉夫为主席,贾辰明、刘云清、袁开成、熊正元、袁德化(女)、沈则之、毕春景、余躬肃为副主席。

12月1日 全县已成立人民法庭5个,其中县法庭1个,区法庭4个。1951年

1月2日 县政府召开工作会议,贯彻川南行署关于彻底废除保甲制度,改造乡村政权的指示,布置改造乡村政权,于2月份结束。全县共组建1个镇、56个乡、466个村。

3月8日至12日 在县城召开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主要是听取和讨论县长张汉夫关于如何发动贫雇农搞好农业生产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的报告。选举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9名。张汉夫为主席,王峰、袁开成为副主席。

5月25日至28日 在县城附近向村(原为中心乡政府所在地)召开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中心议题是:继续深入抗美援朝宣传,镇压反革命,贯彻生产自救方针,迅速完成夏征等工作。

10月2日至8日 在县城县政府会议室召开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主要是听取县政府县长张汉夫作的前4个月工作总结与下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听取县农民协会主任贾辰明作的第一期土地改革情况和第二期土地改革安排意见的报告;选举长宁县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3名。张汉夫为主席,燕麟书、余躬肃为副主席。1952年

1月12日至16日 在县城县政府大礼堂召开长宁县第六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县政府关于1951年工作总结和1952年工作任务的报告;响应毛主席爱国增产节约号召的报告;上届会议决议案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长宁县第六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3名。张汉夫为主席,陈相钧、张德辉为副主席。会议通过《1952年农业普遍增产5.5%的决议》。

3月1日,建立县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县公安局长兼任。

3月13日 行署通知,县长张汉夫调宜宾专署另行分配工作,县长由贾辰明代理。

5月11日 经行署批准,长宁县成立“三反”人民法庭,由贾辰明任人民法庭审判长,陈贤仁任副审判长。同日,第七区公所和城关区公所成立。第七区公所驻地在太平乡(现井江乡),城关区公所驻地在县城。

5月15日至20日 在县城县政府大礼堂召开长宁县第六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中心议题是:贯彻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开展1000户100村10组爱国抗旱增产竞赛的决定。会议经过热烈讨论,通过了大会决议。

10月7日至10日 在县城召开长宁县第六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三次会议。中心议题是:秋征工作;大力开展互助合作;小麦丰产竞赛;城乡物资交流,工业品下乡。会议通过了《1953年全县组织农业户50%、农业劳动力46%参加互助组的决议》。

11月20日 县政府发出布告:经内务部批准同意将安宁桥改名为长宁城,安宁镇改名为城关镇,城厢镇改名为双河镇,从即日起正式使用新名。

12月14日 县政府转发了行署关于代理县长贾辰明工作变动的通知,调派张英为长宁县副县长,并主持县政府工作。1953年

3月3日至7日 在县城召开长宁县第七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立即认真彻底整顿巩固互助组,进一步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发动广大群众,掀起一个规模巨大群众性的爱国增产竞赛运动;大张旗鼓宣传贯彻《婚姻法》,摧毁旧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新婚姻关系;选举长宁县第七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3名,张英为主席,陈相钧、张德辉为副主席。

5月9日 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临时),并抽出一定数量的干部专门负责选举工作事宜。

5月11日 县委决定在开佛乡开展普选试点工作。6月22日结束。

6月18日 省政府批复长宁县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任命贾辰明为主席,陈贤仁等10人为委员。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由昌世义任办公室主任,董蕴书任副主任。1954年

3月全县基层选举工作结束,共选出人民代表1748名(其中妇女296名,少数民族20名)。先后在各乡镇首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选出长宁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27名。

5月撤销城关区,所辖先锋、农胜两乡划归第四区,城关镇改为县直辖镇。

6月10日 长宁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成立。为贯彻地委《关于在干部和人民群众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学习和讨论的指示》,安排从6月9日起至8月9日止,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学习和讨论。

6月30日 张英任长宁县人民政府县长。

7月2日 在县城召开长宁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选举产生四川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名。县各代会常委会副主席陈相钧在大会上作了各代会及常委会的工作总结发言后,宣布各代会结束了历史赋予的任务,各代会常委会的机构也随之撤销。

7月长宁县人民法院、长宁县人民检察署依法从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分出,分别成为县独立政权机构。1955年

3月成立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9月20日至23日 在县城召开长宁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根据宪法规定,将县人民政府改称为县人民委员会,会议首次民主选举王修堂为县长,戴唤民为副县长,王松林等13人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李守业为县人民法院院长。会议补选四川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会议通过了《关于动员全县人民为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而斗争的决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6年

10月30日 县第二届选举委员会成立。同月下旬,先在城关镇和新民乡开始基层选举试点。

11月21日至12月15日 全县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76名。紧接着各乡(镇)分别召开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乡(镇)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294名,第二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27名。

12月26日至31日 在县城召开长宁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王修堂为长宁县第二届人民委员会县长,戴唤民为副县长,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5名。1957年

6月5日至8日 在县城召开长宁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长王修堂作的下半年政府工作报告;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决议》。会议通过了《声援台湾同胞反美爱国斗争的电文》。

11月20日至24日 在县政府大礼堂召开长宁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增选杨修文为县人民委员会副县长。1958年

3月5日至4月20日 全县第三届基层选举工作从3月5日开始,4月20日结束。紧接着,在全县第三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27名。

5月9日至11日 在县城召开长宁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王修堂为长宁县第三届人民委员会县长,戴唤民、杨修文为副县长,人民委员会委员14名;选举产生四川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名。1959年

2月11日至16日 在县城召开长宁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补选李世兴为县人民委员会副县长,芮炳炎、孙成香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长宁县人民公社县联社的决议》。1961年

2月19日至4月19日 全县第四届基层选举工作从2月19日起至4月19日全面结束。全县28个乡(镇)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425名,并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长宁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27名。

4月28日至30日 在县城召开长宁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王修堂为长宁县第四届人民委员会县长,戴唤民、李世兴为副县长,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4名。1963年

3月初至3月25日 全县第五届基层选举工作从3月初开始,至3月25日胜利结束。在各乡(镇)召开的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3名。

7月17日至20日 在县城召开长宁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赵德华为长宁县第五届人民委员会县长,戴唤民、李世兴、刘魁为副县长,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5名;选举商振德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产生四川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名。1965年

11月20日 全县第六届基层选举工作从11月1日开始,至11月20日胜利结束。紧接着,在全县各公社、镇召开的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3名。

12月26日至30日 在县城县政府大礼堂召开了长宁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陶华清为长宁县第六届人民委员会县长,叶枝龙、李世兴、王德根为副县长,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5名;补选产生四川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1966年至1979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被迫停止。

1967年3月8日 县党政机关由县人民武装部实行军管。县人武部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对成都军区“二二五报告”(军队“支左”)批复精神,发出通知:中共长宁县委及办公室、长宁县人民委员会及办公室的印章从3月8日暂停使用。行文改用“中共长宁县人民武装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武装部”的印章。

1967年3月14日 县人武部党委根据毛主席关于军队“支左”的指示,发出关于成立“长宁县生产委员会”的通知,由县人武部部长岳俊峰任主任,贾文良、郑庆銮、王修堂、李世兴任副主任。生产委员会下设生产办公室、农林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工交办公室,月底又增设文教办公室、卫生办公室。

1967年5月1日 “长宁县生产委员会”更名为“四川省长宁县抓革命促生产委员会”。

1968年3月20日 “长宁县抓革命促生产委员会”改名为“长宁县生产指挥部”。

1968年7月19日 四川省革命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成立长宁县革命委员会的批示》。省革委根据宜宾地革委《关于建立长宁县革命委员会的报告》,同意由孙成香等31人(暂缺革命干部两名、红代会2名)组成长宁县革命委员会。

1968年7月28日 长宁县革命委员会庆祝大会在长宁镇二完小广场(现青少年宫)举行。大会宣读了省革委《关于同意成立长宁县革命委员会的批示》。大会还宣读了县革委第1号通告,宣布“长宁县的党、政、财、文等一切大权,统统归四川省长宁县革命委员会”。

1969年3月11日 省革委批复:同意暂由孙成香、岳俊峰、陶华清、李国海四同志组成中国共产党四川省长宁县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孙成香任组长,岳俊峰任副组长。核心小组代行县委职权,统一领导全县党、政、军、统、群工作。

1970年3月22日 宜宾地革委通知:中共长宁县革委核心小组调整为由李清远(县人武部政委)、郑庆銮(县人武部部长)、肖仕林(县人武部副政委)、高殿斌(县人武部助理员)、孙成香(县委原副书记)等7人(暂缺2人)组成。李清远任组长,郑庆銮任副组长。以后,又增补王清芳(县人武部副部长)、贾文良(县委原副书记)为县革委核心小组成员。

1970年9月25日 县革委根据中央〔1970〕53号文件精神,从7月下旬起组织发动全县干部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进行逐条讨论,共提出修改意见34条,于9月25日上报。

1971年7月1日至5日 中国共产党长宁县第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大会按党章“关于地方各级党委要实行军、干、群和老、中、青三结合”的规定,选出32人组成中共长宁县第四届委员会。

1973年5月恢复长宁县人民法院。

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1976年4月6日 省革委批示将南溪县东山公社划归长宁县管辖。

1976年10月16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宣告“文化大革命”结束。

1978年12月10日 根据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规定,重新建立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通过《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1980年

8月29日 县委印发《关于开展县、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

9月6日至11月6日 历时60天,在全县全面开展第七届县、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工作。全县直接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216人,社(镇)人大代表2688人。1981年

3月5日至11日 长宁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大会首次选举产生长宁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3名),主任何树成,副主任王成志、李俊成、周德华(工商联);县人民政府县长贾文良,副县长王连庆(女)、权友成、何德群、赖明谦;县人民法院院长吴自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万臣。

4月经上级批准,硐底公社由珙县划归长宁管辖,转来住该公社的县人民代表9人。

5月22日至25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主要讨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分工,建立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通过人事任免的决定。

8月8日至11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批准了县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试行规定》。

10月19日至21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卫生管理的决定》《关于食品、饮食服务行业卫生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城关(场镇)卫生管理违章处理暂行办法》,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定》。

12月21日至22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整顿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关于财经纪律检查情况的报告》《关于待业人员安置情况的报告》,并对上述报告形成了决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任命张福秋为长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82年

2月8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五次会议。会议研究了县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筹备工作,讨论了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4月5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县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资源的布告》。

4月6日至9日 长宁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增选翟西箴为长宁县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5月10日至12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会议座谈研究开展《宪法》修改草案讨论问题。

5月24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八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决定武玉仲为长宁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

6月17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

8月19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次会议。会议学习讨论党的七中全会公报,听取县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汇报。

11月2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1983年

1月12日至14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作出了《关于开展学习,宣传新宪法活动的决议》《关于召开长宁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和《关于延长本届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和召开社(镇)第三次代表大会的决定》。

3月上旬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召开第七届三次人代会及其准备工作。

3月15日至18日 长宁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会议补选武玉仲为长宁县人民政府县长;选举产生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名。

5月9日至10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会议研究县人民代表视察工作,讨论怎样发给干部任命书问题。

7月11日至12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

9月4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会议根据县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审查对县人民代表袁××的处理问题。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同意对袁××依法逮捕。

10月31日至11月1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议会审议并批准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宁大型柑桔基地县的工作报告》,决定将“长宁县革命烈士陈列室”更名为“余泽鸿烈士纪念馆”。

11月19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决定刘洪济为长宁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免去张福秋、王连庆(女)、权友成、何德群长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任命王方泽、黄德芳(女)、王吉成为长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2月15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

12月28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会议研究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1984年

1月25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决定了各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2月26日至4月20日 全县进行第八届基层换届选举工作。选出乡(镇)人大代表2625人,县人大代表208人。

4月13日 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研究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第八届一次会议准备工作,讨论了土地管理问题。

4月26日至30日 长宁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川剧院召开。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7名,主任何树成,副主任权友成、李俊成、何德群、张福秋;县人民政府县长刘洪济,副县长王方泽、王吉成、顾兴良、黄德芳(女);县人民法院院长何体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自成。

5月10日至12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作出了继续贯彻执行《四川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7月16日至18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努力开创人大常委会工作新局面的意见》。

9月17日至18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11月27日至30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扶持农村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治穷致富的报告》和《关于保护专业户的工作报告》。1985年

1月21日至23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五次会议。会议作出了《关于编纂〈长宁县志〉的决议》。

3月22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六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五年左右在我县普及法律常识的报告》,作出《关于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4月8日至11日 长宁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集资办学的决议》《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关于议案有关问题的规定》。

5月28日至29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

7月22日至23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八次会议。

9月25日至26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任命官自鸣为长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1月18日至20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次会议。1986年

1月22日至24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会议讨论决定了召开县八届三次人代会的有关事项。通过人事任免决定。免去王方泽长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3月20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决定批准成立长宁县农业经济委员会,同时撤销长宁县农业办公室,恢复长宁县畜牧局,长宁县农牧局更名为长宁县农业局。

3月26日至3月29日 长宁县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增选周德华为长宁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5月21日至22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作出了《关于继续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决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决议》和《关于贯彻实施〈计量法〉的决议》。

7月28日至30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撤销农胜乡人民代表大会免去袁泽培乡长职务的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接受李俊成辞去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9月24日至27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

10月24日至26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会议讨论了《关于长宁县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通过成立长宁县选举委员会,各区选举指导组,选举办公室各组人员名单。

11月27日至28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1987年

1月21日至22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学习讨论中央〔1987〕1号文件和中央政治局决定,与会者一致拥护党中央决定,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会议传达了四川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同意接受刘洪济辞去长宁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决定汪伯谦为长宁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

2月20日 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

3月1日至5日 长宁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选举产生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5名,主任权友成,副主任周德华、范志文、谢银才;县人民政府县长汪伯谦,副县长顾兴良、黄德芳(女)、向大铅、王吉成;县人民法院院长何体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自成。

3月11日 县委印发《关于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3月24日至25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讨论决定了县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机构名称的更改。

5月25日至26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的决定》。

7月由何集贤主编的《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志》正式印刷出版(简称《87人大志》)。

7月27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长宁县财政预决算报告审查程序的暂行规定》。

9月25日至26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长宁县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及初等教育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义务教育法,确保今年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的决议》。

11月24日至25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五次会议。会议传达了党的十三大会议精神,决定召开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有关事宜。

12月9日 长宁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选举产生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名。1988年

1月28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六次会议。会议学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讨论通过了《长宁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会议接受范志文辞去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3月18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会议通过《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

4月6日至8日 长宁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议案有关问题的规定部分修正的决定》和《关于质询案暂行办法》。

4月14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八次会议。

5月3日 长宁县监察局成立。

5月25日至28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会议作出《关于撤销长宁镇、中心乡人代会通过辞去镇长和当选副乡长的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任命黄宗祥为长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7月27日至28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县财政预算、决算批准监督的暂行办法》,作出了《关于停止执行长宁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退休金统筹试行办法》的决定。

9月27日至28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会议传达了地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通过了《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11月28日至29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企业法〉的决议》。1989年

1月19日至20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县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事宜。

3月16日至17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监督试行办法》《关于区镇联络员工作试行职责》《关于乡镇人代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的决定》。

3月28日至30日 长宁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县城召开。

4月14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

5月25日至26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

6月6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会议主要是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要点,并进行座谈。通过学习,提高认识,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

7月26日至28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学习了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公报和邓小平、江泽民、李鹏等中央领导同志讲话,一致拥护四中全会的各项决定和决策。审议了《长宁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

9月26日至28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宁县县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长宁县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长宁县城镇建设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长宁县县城市容管理暂行办法》《长宁县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10月23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会议传达了地区选举工作会议精神,讨论部署县、乡(镇)两级换届选举工作。

12月19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接受顾兴良辞去长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任命官自鸣为长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2月26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接受汪伯谦辞去长宁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决定官自鸣为长宁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任命王叙忠为长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90年

2月16日至17日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长宁县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情况报告》,讨论决定召开长宁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事宜。

3月4日至7日 长宁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选举产生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5名,主任周德华,副主任任光良、宋明书、文良齐;县人民政府县长官自鸣,副县长王叙忠、向大铅、李庆文、罗大宣、黄德芳(女);县人民法院院长余国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自成。

3月20日至21日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学习了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有关人大工作法律法规。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任命王永其为长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4月3日至4日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5月30日至31日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会议学习了《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7月24日至26日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会议学习了江泽民同志对人大工作的讲话,传达地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作出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

8月28日至29日 县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人大工作的讲话和地委人大工作会议纪要。

9月26日至27日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五次会议。

11月23日至24日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六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赴辽宁本溪市考察组《关于考察依法治县的情况汇报》,审议通过了《关于监督司法工作的试行办法》。

12月28日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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