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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2 13: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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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丽

出版社: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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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的嫁娶

百姓的嫁娶试读:

序言

习近平总书记说:“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要努力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博大精深的灿烂文化,要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以人们喜闻乐见、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方式推广开来,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把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又弘扬时代精神、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当代中国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出去。”

为此,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优秀的先进的文化建设,特别是随着经济的腾飞,提出了中国文化复兴的伟大号召。当然,要实现中华文化伟大复兴,首先要站在传统文化前沿,薪火相传,一脉相承,弘扬和发展五千多年来优秀的、光明的、先进的、科学的、文明的和自豪的文化,融合古今中外一切文化精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族文化,向世界和未来展示中华民族具有独特魅力的文化风采。

中华文化就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而内涵博大精深的传统优良文化,历史十分悠久,流传非常广泛,在世界上拥有巨大的影响,是世界上唯一绵延不绝而从没中断的古老文化,并始终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浩浩历史长河,熊熊文明薪火,中华文化源远流长,滚滚黄河、滔滔长江是最直接的源头,这两大文化浪涛经过千百年冲刷洗礼和不断交流、融合以及沉淀,最终形成了求同存异、兼收并蓄的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

中华文化曾是东方文化的摇篮,也是推动整个世界始终发展的动力。早在500年前,中华文化催生了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地理大发现。在200年前,中华文化推动了欧洲启蒙运动和现代思想。中国四大发明先后传到西方,对于促进西方工业社会发展和形成,曾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文化最具博大性和包容性,所以世界各国都已经掀起中国文化热。

中华文化的力量,已经深深熔铸到我们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中,是我们民族的基因。中华民族的精神,也已深深植根于绵延数千年的优秀文化传统之中,是我们的精神家园。但是,当我们为中华文化而自豪时,也要正视其在近代衰微的历史。相对于五千年的灿烂文化来说,这仅仅是短暂的低潮,是喷薄前的力量积聚。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是中华各族人民5000多年来创造、传承下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其内容包罗万象,浩若星汉,具有很强的文化纵深感,蕴含丰富的宝藏。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已经受到社会各界重视。这不但对中华民族复兴大业具有深远意义,而且对人类文化多样性保护也是重要贡献。

特别是我国经过伟大的改革开放,已经开始崛起与复兴。但文化是立国之根,大国崛起最终体现在文化的繁荣发达上。特别是当今我国的大国和平崛起之路,必然也是我国文化实现伟大复兴的过程。随着中国文化的软实力增强,能够有力提升我们融入世界的步伐,推动我们为人类进步做出最大贡献。

为此,在有关部门和专家指导下,我们搜集整理了大量古今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特别编撰了本套作品。主要包括传统建筑艺术、千秋圣殿奇观、历来古景风采、古老历史遗产、昔日瑰宝工艺、绝美自然风景、丰富民俗文化、美好生活品质、国粹书画魅力、浩翰经典宝库等,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厚重的文化底蕴和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广博性和规模性。

本套作品全景展现,纵横捭阖,故事讲述,语言通俗,图文并茂,形象直观,古风古雅,格调温馨,具有很强的可读性、欣赏性和知识性,能够让广大读者全面触摸和感受中国文化的内涵与魅力,增强民族自尊心和文化自豪感,并能很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国文化,创造未来中国特色的先进民族文化,引领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在未来世界的舞台上,在中华复兴的绚丽梦乡,展现出具有龙飞凤舞的独特魅力。

推陈出新——婚姻制度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虽然有两性的结合,但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人种的自然繁衍,纯属一种自然现象。所以,这种两性之间的结合,严格来讲不能称为婚姻。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之间的结合不仅渐渐形成一定的规范,而且逐步产生了相应的婚姻制度和某些特定的婚俗。这时的男女结合,是以得到社会的许可为特征的。有关婚姻法律的出现,将男女之间构成婚姻的原则,用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婚姻不仅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且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是人类婚姻的一个巨大进步。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

在远古的时候,我国西北有一个华胥国,国内有个大湖泊名叫雷泽,传说是雷神居住的地方。雷泽两岸为雷河,华胥国的人民都聚居在雷河两岸。

华胥国有个叫华胥氏的女人,据说她是中华民族人文始祖伏羲的母亲。■ 伏羲 是我国古代传说中一位对华夏文明做出过卓越贡献的神话人物。据史载,伏羲曾教人们织网捕鱼,他确定了婚嫁制度,创造了历法,发明了乐器,教会了人们制作和食用熟食,结束了人类身披树叶、茹毛饮血的野性状态。最重要的是,他始创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神秘符号“八卦”,这是一组代表自然界天地、水、火、山川、雷电的象形文字,也是中国文字的起源。■ 伏羲塑像

相传有一次,华胥氏来到水波荡漾的雷泽湖边游玩,观赏着美丽的湖光山色,姑娘沉醉了。漫步之际,她忽然看见水泽边绿茵茵的草地上,有一个巨大的人的脚印,觉得很好奇,就欣然用自己纤细的小脚去踩那巨人的脚印。

刚踩上去,华胥氏就感到一股暖流流过丹田,一种幸福的感觉使她久久不愿离去。她哪里知道,当那巨大的足印向她身上注入幸福的热流之后,她就怀上了这雷泽之主雷神的儿子,也就是后来的伏羲。华胥氏 是伏羲、女娲的母亲,称为华胥氏。相传华胥氏踩雷神脚印,有感而受孕,生伏羲。在我国陕西一个叫华胥的地方,古往今来,上百种中华典籍中均记载着一个叫华胥氏的氏族女首领及其儿女伏羲、女娲的故事。其实,华胥氏的历史比黄帝还要长得多。

不久,华胥氏就生下了伏羲。在她的培养教育下,伏羲成长为一个聪明勇敢、风姿秀美的青年。

这一天,伏羲躺在大树下休息,偶然间看到蜘蛛结网捕捉苍蝇进食的过程,他灵机一动,起身跑到草地,拔草编织草绳,再用草绳纵横交错网络,最后织好了一张大网。

伏羲叫来当时还不懂得农耕的山民,让他们拿着这张大网去捕捉鸟兽和鱼,很快获得了成功。他又教山民用皮革缝制成衣服,还教山民钻木取火,极大地改善了当时人们的生活。■ 伏羲画八卦图盘瓠 相传上古时高辛帝麾下有一只神犬,名叫盘瓠。帝喾守信嫁女盘瓠犬,盘瓠与辛女在一起生下了六对儿女。盘瓠死后,“其后滋蔓,号曰蛮夷”,成为中族,大家都尊奉他们共同的祖先。后“盘瓠”音转为“盘古”,成为中华民族的祖先。

尔后,伏羲还推演天地万物的变数,画成八卦,乾、坤、坎、离、艮、震、巽、兑,并教山民用八卦符号记事,方便了当时还没有文字的山民相互间的沟通交往。

后来,伏羲娶妹妹女娲为妻,生儿育女,创造了人类,开辟了世界。由于伏羲结绳为网、钻木取火、以八卦记事、兄妹相婚等功绩,被后来的人们誉为上古“三皇”之一,尊称他为“人祖爷”,并认为他是渔猎文明时代的文化英雄。

为了纪念伏羲,人们在河南淮阳地区一个绿树掩映的环境中,建造起了一座“伏羲陵”,当地人称之为“人祖庙”。人们经常到此烧香祈拜,除祈求农事丰收之外,也表达了盼望得子的意愿。《后汉书》 南朝刘宋时期的历史学家范晔编撰的纪传体史书,记载东汉时期历史。它与《史记》《汉书》《三国志》合称“前四史”。书中记载了从光武帝刘秀时起至汉献帝时止的195年的历史。

这个故事,体现了我国古人在原始状态下的一种婚姻形式,也就是“感生说”,反映了当时的人们对生育原理的最初认识。

由于当时的人们群居野处,没有固定的伴侣,两性的交往也无任何习俗和理性的约束,常常“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因此不可能构成家族。

随着原始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原始人生活经验的积累,特别是学会了利用火,于是,在血缘家族的内部,开始产生了婚姻禁例,开始排斥亲子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发生婚姻关系。这就是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婚姻形式,称为“血族婚”,也叫“血缘婚”。

这种同辈血缘婚制,在我国古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南朝刘宋的史学家范晔编撰的《后汉书·南蛮传》中,就记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盘瓠结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传说。

东汉泰山太守应劭著的《风俗通》中说,女娲是伏羲之妹,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伏羲、女娲为“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两尾相交”即夫妻的象征,表明女娲、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对偶神。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传说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传甚广。■ 伏羲女娲图■ 男性群葬墓

还有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亲》、壮族的《盘古》、纳西族的《创世纪》等史籍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记述。这类传说虽多主观虚构的成分,但反映的却是原始社会血缘婚的普遍现象。

后来出现了族外婚,也称“亚血族婚”或“普那路亚婚”。族外婚是继血族婚后出现的婚姻形式。

在这种婚姻形式下,本氏族的兄弟姊妹已不能通婚,必须在相互通婚的对方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同样,对方氏族中的兄弟或姊妹,则在本氏族中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这样,父亲是集体父辈,母亲为集体母辈,成为共夫或共妻。

男子去世后,都要葬在各自出生的氏族墓地,而不能和本氏族的姊妹同墓合葬。所生的子女属于女方氏族,去世后与母亲同葬,不能与父亲合葬。

考古发掘中也发现了新石器时期男女分区聚集埋葬的墓地。山东兖州王因村有男性同葬墓10座,女性同葬墓7座。华阳县横陈村,有妇女与幼儿合葬墓。这正是族外婚在葬俗上的反映。石刻 指镌刻有文字、图案的碑碣等石制品或摩崖石壁。在书法领域,也有把镌刻后,原来无意作为书法流传的称为“石刻”,一般不表书者姓名,三国六朝以前多为;而有意作为书法流传的称为“刻石”,隋唐以后多为,通常标刻书者姓名。我国古代的石刻种类繁多,是广泛地运用圆雕、浮雕、透雕等技法创造出来的风格各异的石刻艺术品。

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

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从而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婚制的变化,使生父的身份得以确定,这就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随着氏族社会的发展,族外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姓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其间,与长姊配偶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妹妹也娶为妻,叫“妻姊妹婚”。■ 原始社会的群居生活■ 原始社会一夫一妻生活场景《尚书》 又称《书》,是一部多体裁文献汇编,长期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史书,该书分为《虞书》《夏书》《商书》《周书》。因是儒家“五经”之一,又称《书经》。内容主要是君王任命官员或赏赐诸侯时发布的政令。

对偶婚的男女,分别在自己母系氏族生活,成年男子到异姓女子氏族过着“暮合朝离”的同居生活,两性的结合并不固定,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仍然存在。世系仍按母系计算,女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崇高地位。

对偶婚的男女实行长期同居,逐渐形成一夫一妻的个体婚。这种社会转变相传完成于虞舜、夏禹之际。我国古代传说中的舜娶尧之二女和象企图谋害舜,说明此时尚未脱离对偶婚的遗习。《尚书·舜典》的敬敷五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中,尚未提出夫妻的伦理道德规范,说明夫妻关系尚不稳定。到了禹娶涂山氏之女而生启时,夫妻关系才正式固定下来。舜 我国传说中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部落联盟领袖。舜,也称虞舜,生于姚地,今河南濮阳,以地取姓氏为姚。姚姓族人是黄帝、舜的后裔。舜帝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始祖。他不仅是中华道德的创始人之一,而且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奠基人。

一夫一妻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产生了爱情的萌芽,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这是排斥群婚的一大进步;二是夫妻共同经营家庭经济,使个体家庭从母系氏族中分离出来,成为现实。

奴隶制时期的“婚姻”概念,可以这样来理解。“婚”即黄昏的“昏”,封建时代的“娶妻以昏时”,就是它的遗意。“姻”同“因”。曹魏时的古汉语训诂学者张揖的《广雅释诂》说:“因、友、爱,亲也。”意思是说,男女在黄昏时约会,结成亲密的伴侣。

处于父系氏族社会时期的云南基诺族,称得上是一个懂得爱情的少数民族。该族青年男女在16岁举行成年仪式后,就可以开始谈情说爱了。这些男女参加叫“饶考”或“米考”的社团组织,开始结识异性朋友。经过“巴漂”即私下相恋、“巴宝”即公开爱情和“巴里”即追求同居的3个阶段,表明爱情已经成熟,然后由父母出面议婚,订婚,然后举行结婚仪式。■ 原始社会一夫一妻生活场景

生活在云南的傣族青年男女,在父系氏族社会时期也有自己的组织和首领,男青年的首领称“乃欧”,女青年的首领称“乃绍”,均由选举产生,其职责是让青年懂得社交和婚配的习俗,调处相互关系。他们通过“丢包”“赶摆”等社交活动,寻求自己的爱情。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领导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两代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在王位交接时,众王子之间常常产生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流血拼争。

周代吸取了夏商时期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了王位的归属,成功地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规定,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阅读链接在《华阳国志》中有一则这样的记载,说在云南的哀牢山上有一个妇人,名叫沙壹,以捕鱼为生,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有一天,沙壹和往常一样前往河边捕鱼,但是她刚挽起自己的裤腿下到河里,忽然在水中触到一沉木,遂感而有孕,生下了10个男孩。与此同时,在哀牢山下又有一对夫妇,生下了10个女孩。沙壹的孩子和另一对夫妇的孩子长大以后,他们就互相婚配,这才开始有了世间的人们。这也是一个“感生说”的神话传说。

初成规模的秦代婚制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了六国,自称为始皇帝,也就是秦始皇。秦始皇在中央创建皇帝制度,实施三公九卿制,管理国家大事。

秦始皇在治国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健全的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奉行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理论。由此,秦代在婚姻制度上就较少受儒家礼教观念的影响,与其前后朝代婚姻制度相比,颇具特色。

秦代法律在关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秦代法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秦代把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冠礼之后就具有结婚的条件了。■秦代百姓人物俑■ 《秦律十八种》竹简

秦代把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作为成年的标准,女子成人才“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秦简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

在成婚之前,首先要经官府登记。在秦简中记载,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婚姻方始成立。《法律答问》载:

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意思是说,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可见,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秦代法律中还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丈夫是一家之主,如果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都是由丈夫来支配的。《法律答问》 出土秦简法律答问部分,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是研究秦的诉讼制度的重要材料。

妻子犯罪服刑,其一切财物归丈夫所有。《法律答问》中也有相关记载。

秦代法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违法行为。如秦代法律中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耐刑就是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

秦代法律还非常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夫妻间需相互忠诚,男女通奸法律上双方都认定是犯罪。

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秦代法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以不被没收。从中可以看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后世略高。■ 秦代陶牛车

在秦代法律中也制定了婚姻关系解除的律令。秦代法律规定,解除婚姻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法律答问》记载了丈夫如果休妻不向官府登记,夫妻双方都要被处以“货二甲”即罚货两箱的刑罚。

秦代法律中还规定,由于夫或妻的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实上解除,生存的一方有权再婚。但是,这种再婚权,仅仅适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方的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况。也就是说,有儿子的妇女必须与死去的丈夫在法律上继续保持夫妻关系。

秦代法律保护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如果妻子对婚姻不满,仅有狭窄小路可以走。至于弃妻的条件是否是“七去之条”,出土的秦简没有反映。不过,“七去之条”在当时已经形成,这就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此外,秦代法律虽然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后世的历代王朝。阅读链接古代成婚的年龄,各朝代并不相同。春秋时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结婚;又谓“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为不失时。《汉书·惠帝纪》中就明文记载:“女子年15以上至30不嫁,五算。” “五算”就是罚她缴纳五倍的赋税。其实,我国古代早婚的现象也很严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并听婚嫁”的规定。《后汉书·班昭传》中就记载:班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汉书·上官皇后传》中甚至有“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6岁”的记载。但一般都是在20岁前后。

汉唐律令对婚姻的维护

汉代和唐代,是我国历史上最能代表“中国”的两个朝代。由于汉代确立的儒家思想的影响范围之大和时间之久,汉唐时期在婚姻律令的建设上,各自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

两汉的婚姻制度,原则上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但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使两汉的婚姻立法更具有纲常伦理色彩。

汉惠帝时期,朝廷鉴于人口锐减的事实,提倡早婚,于是在公元前189年,汉惠帝诏令女子15岁至30岁以内不出嫁,要出五倍的算赋,一算一百二十钱。这是经过秦末战乱之后,治国者为恢复和发展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汉代人物陶俑■ 汉代妇女俑汉惠帝 刘盈,西汉的第二个皇帝,刘盈16岁即位后实施仁政,减轻赋税,提拔曹参为丞相,萧规曹随,政治清明,国泰民安。与民生息的政策,推动了经济的繁荣。在思想和文化方面,他废除了秦时禁锢,使黄老哲学代替了法家学说,打开了各种思想发展的大门。

根据汉惠帝的诏令,女子年15至30岁以内不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因此,两汉时期盛行早婚。

两汉婚姻重视生子延嗣,这是宗法制度所要求的。另外,汉初为解决人口锐减造成的户籍萧条问题,国家也鼓励生育子嗣。由于早婚多育是国家需要,更是延嗣继世的需要,所以汉律虽然确定婚姻关系为一夫一妻制,但无后嗣者,纳妾当然为合法。

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带走。

在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后,我国进入了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即隋唐时期。

唐代关于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方面:

一是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刑一百”。

二是把婚书和聘财确定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书是指婚姻成立的书面合约,包括男方尊长的通婚书和女方尊长的答婚书。前者是男方尊长向女方尊长致书礼请,提出婚约的建议,后者则是女方尊长答书许讫,予以承诺。

在女方尊长已事先得知、认可男方的情况下,如男方年龄偏大,或身有残疾,身为养子、庶子、妾生子、婢生子、奸生子等不宜明载婚书的特殊情况,即以私约的形式对婚书的内容进行补充。杖刑 古代刑罚之一。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

聘财是婚姻成立得到法律确认的关键要件。聘财无论多少,只需表现为一定的钱财即可。女方尊长只要收下聘财,即使没有聘书,仍视为婚约成立并有效。如果女方尊长悔婚,依律处杖六十,且婚姻关系依然有效。

三是婚姻缔结的限制。结婚年龄,唐太宗执政的第一年,即627年,定为男20岁,女15岁。唐玄宗时的734年,为了增加人口,将婚龄降低到男15岁,女13岁。唐玄宗 (685年~762年),李隆基,又称唐明皇,唐睿宗李旦第三子,母昭成窦皇后。712年受禅即位,改年先天。唐玄宗开元年间,社会安定,政治清明,经济空前繁荣,唐朝进入鼎盛时期,后人称这一时期为开元盛世。

唐律严格禁止同姓为婚,违者各徒二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之女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唐律还规定,婚期已到,不得有违,若期约已至而男家无故五年不娶,有司给据改嫁。婚期未到,一般不得强娶。■ 汉代婚庆画像砖■ 唐代烹饪仕女俑出妻 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7种理由,这就是所谓的“七出”。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3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就是所谓的“三不去”。

唐律在婚姻的解除上,夫对妻的特权尤为突出。婚姻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出妻”和“和离”。出妻简称“出”,即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其条件即西周以来传统的“七出”。

提出“七出”的不仅是丈夫,也可以是丈夫的父母,执行“七出”也无须得到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绝对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

唐律规定,妻妾违背丈夫擅自离开,处徒二年,因擅自离开而改嫁的,处徒三年。

对于“七出”的限制有两种:一是妻无“七出”之状,丈夫仍要出妻,丈夫处徒一年半。但“七出”原是一些简单的原则,很容易被丈夫找到出妻的借口。二是西周已有的“三不去”。虽有“七出”,但同时有三不去情形而出妻者,杖一百,婚姻仍然维持。“七出”“三不去”原为西周礼制,唐律移植为法律规范。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唐律令允许夫妻双方因关系不和谐而和离。和离及出妻,都必须制作书面的出妻书。出妻书由丈夫亲手书写,女方有这些书面解除婚姻的证据,才可重新结婚。

断离即由官府判决解除婚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的情况下,由官府断离,并对关系人各处以刑罚。二是义绝,即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一定范围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不执行者判决徒一年。

义绝的具体条件是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有相杀情节;妻欲谋害丈夫,殴打或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通奸;夫与妻母通奸等。

如只有妻欲害夫,而无夫欲害妻;夫对妻之亲属须有殴打杀伤杀害才构成义绝,而妻仅詈骂、殴打夫之亲属就构成义绝。

此外,将妻妾嫁给监临官、夫出卖妻妾,也构成义绝。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社会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总之,在婚姻方面,唐律进一步确认家长与子女、丈夫与妻子、良人与贱民之间的不平等,用以维护封建社会秩序。阅读链接在我国古代,人们认为形成的婚姻是前世姻缘和命中注定的,充满了偶然性。这一观念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这里面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在《世说新语》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说太尉郗鉴派门生到丞相王导家寻求佳婿,王导让他到东厢遍观子弟。门生归,对郗鉴说:“王氏子弟哪一个都不错,听说了选婿之事,都很矜持,只有一人,在东床袒腹而食,好似未知选婿之事。”郗鉴说:“此人正是佳婿。”一问原来是王羲之。于是郗鉴将女儿嫁给王羲之。这个故事说明了婚姻的偶然性。

宋代婚姻立法及嫁娶

宋代婚姻的立法,大体沿袭唐制,但对婚姻的缔结方面,规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

宋律还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免但仍要分离。其州县佐以上官员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如果其订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的,并不在禁限之内。■宋代妇女画像

对女方不许悔婚的情况有例外,即订婚后,男家无故三年不娶,女方在告知官府,并退还聘财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主动解除婚约。

两宋关于婚姻离异的规定,完全承袭唐律规定,以传统的“七出”“三不去”“义绝”为条件。关于“七出”“三不去”“义绝”的含义,与以前的朝代没有区别,只是关于无子的条件,做了进一步界定。

依据法律规定,在宋代已婚妇女在49岁之前,是不能被夫家以无子条件赶出家门的。关于“三不去”的例外,是妻若有恶疾及与人通奸,体现了宋律维护宗祀继承的真正用意。■ 宋代妇女梳妆图五服 我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父宗为重,自高祖至玄孙的9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在此范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为有服亲属,死为服丧。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礼记·丧服小记》所谓“上杀、下杀、旁杀”即此意。“七出”是法律赋予丈夫单方面所享有的休妻的特权,“义绝”是法律规定的对男女双方实行强制离婚的条件。在婚姻的解除问题上,妇女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两宋商品经济的繁荣,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冲击。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宋代妇女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法定离婚权。

首先,夫出外3年不归,其妻可以离婚。其次,丈夫令妻为娼或典雇妻与人者,其妻可以离婚。因为丈夫逼妻子为娼属丧尽天良之行径,不仅有违社会道德,而且也破坏家庭和睦,因而,法律赋予这样处境的妇女以主动离婚权。

为稳定社会秩序起见,历代官府皆禁止出卖妻子人身,但民间还是有人典雇妻子与人者,对这样的违法行为,宋代官府在进行依法制裁的同时,也赋予被典雇妇女以主动离婚权。流放 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名讳 出现在我国古代的一种语言现象。遇到君主或尊长者时,不但不能直呼其名,而且在书写的时候也不能使用这些字,于是只能用改字、改音或减少字的笔画等方法予以回避,也称避名讳。

两宋法令还规定,丈夫犯罪被处以流放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的规定,为前代法律所没有的。

宋代婚礼依然承接上代,以“六礼”为主要内容,但是具体婚嫁程序有了更改,特别是庶民嫁娶,礼仪、礼俗更为具体繁杂,当时嫁娶步骤共有11项之多,并分别带有一定的时代特色。

庶民嫁娶,首先是由媒人传帖,帖子实际就是记有人名、出生年月日的一张单子。开始是媒人凭双方的草帖子传话,男女双方拿到对方的草帖子后,就卜卦问吉,如果男女不相克,得到吉卦,待媒人双方传言后,两家同意,然后各自再起“细帖”议婚。■ 宋代《女孝经图卷》

细帖又称为定帖。男家定帖要写明男家三代官品职位,名讳,议亲者是家中第几个儿子,官职如何,出生年月日时,父母是否都在世,由何人主婚,是否入赘,如果入赘,还要把带来的金银田土写清,并将家中产业、宅舍、房廊、山园都列具在帖子上。

女方回定帖,也要写清以上内容。议亲者是家中第几个女儿,出生年月日时,并列具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以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细帖写好后,由媒人向两家通报,择日传帖。

双方家长都满意就可以定亲了。首先是双方都以“色彩衬盘”安放定帖,送给对方。其次是相亲。男家选择吉日,备好酒席,敬请女家。一般是在园圃酒楼、湖面船舫内,两亲家相见。

如果双方中意,男家则用金钗插于女子冠髻中,当时称为“插钗”。如果不同意,男家则给女家赠送缎两匹,称作压惊。

相亲确定后,即要下定礼。定礼一般是用络盛酒瓶,装成大花8朵,并用生色罗绢或8枚银胜,又用花红缴酒担上,名为“缴担红”。有钱人家送礼更多,有珠翠首饰、金器、销金裙、褙、缎匹、茶饼、两只羊、金瓶酒4尊或8尊等。■ 古代金镯酒器 指用来盛酒用的器具。在我国古代,酿酒业的发展,使得各种不同类型的酒具应运而生,在商代时,由于青铜器制作技术的提高,我国的青铜酒器达到前所未有的繁荣。商代以后,青铜酒器逐渐衰落,到战国、秦汉之际。青铜酒器主要有爵、角、觚、觯、斝、尊、壶、卣、方彝、枓、勺、禁等。

男家礼书共两封,名为“双缄”。用红绿销金书袋盛礼书,或用罗帛贴上画有五男二女的绿盏,盛放礼书。定礼一共10盒或8盒,用彩色单子盖上送到女家,女家接下定礼盒“于宅堂中备香烛酒果,告盟三界”,然后由女家夫妻双全者开盒。女家就于当天准备回定礼。

北宋时期,一般人家用淡水两瓶,活鱼三五条,筷子一双,都放在元酒瓶内,称为“回鱼”。

南宋时期,有钱人家排场大,回礼也重。女方回礼物品有紫罗及颜色缎匹、珠翠、皂罗巾缎、金玉、帕、七宝巾环箧、鞋袜、女工等。有的还把男方送来的八饼茶、八瓶酒等取一半回送,羊也送回一只,用两只酒器放清水,水中放四条金鱼,以一双筷子,两根葱放在酒器内。

如果是大富人家,会用金银打造筷子,用彩帛做成生葱挂在鱼水酒器之外,作为答礼。送完定礼后,遇到节日,男方仍然要给女家送礼。

宋代婚礼,除送定礼外,照旧要送聘礼。当媒人定好下聘的日子以后,男方轻则以鹅酒,重则以羊酒下聘。

富贵之家一般用三金,即金钏、金镯、金帔坠。如果没有金器,也要以银镀代替。没有钱的人家,也要送帛送银,送鹅酒、茶饼等。花轿 也叫喜轿,是传统中式婚礼上使用的特殊轿子。一般装饰华丽,以红色来显示喜庆吉利,因此俗称大红花轿。把轿子运用到娶亲上,最早出现于宋代,后来才渐渐地成为民俗。

仕宦人家送礼更多,送销金大袖黄罗、销金裙缎、红长裙或红素罗大袖缎,还有珠翠团冠、四时冠花、珠翠排环等首饰,及上细杂色彩缎、疋帛,另加花茶、果物、团圆饼、羊酒等物,此外还有银铤,称为下财礼。也用两个信封装上聘书,做成礼书形状。

女家受聘后,也要用礼物答谢,一般用绿紫罗匹、彩色缎匹、金玉文房玩具、珠翠、女工等作答。另外,还要送媒人“媒箱”,箱中装有缎匹、杯盘、钱物等,并用花红礼盒赠送。男家送完聘礼后,逢年过节就不必再送礼给女方了,只等择日成亲。

男家选好吉日,告诉女家,女家答应,男家便可来迎亲。迎亲前一天,女家派人先到男家,铺房挂帐幔,放置房奁、珠宝首饰等物。新房布置好后,让最亲信的妇人或嫁女侍从看守新房,不让外人进入房中,只有等到新人来后才开放新房。

男家按规定日子和时刻,让人捧着花瓶、花烛、香球、纱罗、洗漱妆盒、烛台、裙箱、衣匣、百结青凉伞、交椅,并雇请乐队护送花轿,一路吹打,前往女家迎娶新妇。

女家用酒礼款待接亲的人,并散发红银、利市钱给大家,然后乐队奏乐“催妆”,阴阳先生报时辰,催促新娘登车,并有专人念催妆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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