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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2 14: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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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雪平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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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法律问题研究试读:

绪论

当今世界正处在一个责任竞争的时代。责任竞争要求对全球和地方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予以高度关注,这一方面意味着市场要为那些履行促进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商业行为提供支持,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家要通过公共政策、社会标准和公民行动鼓励此类商业行为取得更优的经济成绩。

企业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作为经济的“动力细胞”,作为社会的经济组织,是当今责任竞争潮流的主力军。企业不仅要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追求经济效益,对自己负责,为国家和全球经济的繁荣作出贡献;同时,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对劳工、消费者和环境负责,促进国内与国际社会的稳定、和谐与进步。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每年都公布相应数据,以此评价负责任的企业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在这样一个责任竞争的时代,随着企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不断扩大和加深,企业的社会责任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责任竞争力的最具权威性的评价指标,并由此改变了全球的思维路径、价值观念和政策导向。从国家间政治关系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从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到全球气候变化,从食品质量安全到可持续发展,从国际和平安全到全球经济危机,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无一例外地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存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企业担负社会责任已成为解决全球所有实际问题的合理、有效的方法。

企业通过一定法律程序成为社会中的“虚拟人”后,就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在占有并处置一定社会资源的前提下,基于其经济实体的自然属性,需要努力运营以达成其经济功能;基于其经济组织的社会属性,又不得不受一定社会的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和调整。作为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企业在给社会带来财富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为其所处的社会带来某些社会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及其恶性扩展和蔓延,人类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才被置于一种前所未有的危机当中。经济全球化正在重新定义企业在社会中的作用,在国际范围内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日益严峻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

“经济全球化所需要的持续增加的深度以及变化和调整的速度,伴以政府机制的突出变革、非政府行为及其主张的显著增加以及对市场经济理念的加强,都在重塑几百年来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国际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也在不断地调整、重组、分配国际社会的各种资源。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成为一个敏感而复杂的国际热点问题,也是一个亟须在国际法范围内予以研究并尝试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从理论上说,企业是微观经济活动的“细胞”,应该努力谋求达成其经济功能;同时,企业作为社会的“公民”,还应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承担起为企业所占有和处置的社会资源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员工、消费者、环境等)的社会责任。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只是企业价值的一部分,为社会而存在是企业价值的另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能认识到,企业在担负社会责任方面的精力和财力可以作为企业获得今后利润的先行投资,那么,就可以在企业的决策和预算中,逐渐地增加担负社会责任的比例。这是一种循序渐进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及其他方法,敦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为社会创造更高的生存标准和更好的生活环境。

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里,人们的福利不仅需要企业与其所处的社会之间关系的平衡,更需要国家、区域及全球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以满足其对国家、个人、环境等的作用和意义。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企业以及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的许多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规范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法律制度或者政策措施。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的背景下,如何订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如何协调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企业遵行相应法律规范承担其社会责任对达成其经济功能有何影响,诸如此类的问题,亟须从理论上予以分析、论证。

在实践中,国际经济领域的激烈竞争,使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焦点,并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仍在“蔓延”,愈来愈多的投资商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作为其选择投资方向的重要条件,而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及其认证也日渐成为企业通向国际市场的又一“准入证”,并成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又一“砝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了新的贸易壁垒。客观地说,中国在这方面就面临着一系列的困扰和难题。

目前,国际上正在形成新一轮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浪潮。越来越多的企业,声明将自觉遵守联合国《全球契约》(The UN Global Compact)、《全球苏利文原则》(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全球报告倡议》(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AA标准系列》(Ac Ability 1000)、《社会责任SA 8000系列》(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国际标准组织环境管理系统》(ISO 14000 Series)等规范和标准。同时,许多企业也着手制定本企业的行为规范,设立相关的职能部门,约束、监督自身和供应商的行为,并定期发布反映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年度报告。此外,越来越多的媒体,也致力于监督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揭露企业社会责任的丑闻或其他不当、不法行为。近几年来,诸如《财富》和《福布斯》等权威商业媒体,在企业评比排名上,就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面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敏感而复杂的发展趋势,如何有效保护企业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如何有效协调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和担负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避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新的贸易壁垒等,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特点

根据检索结果,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以及政府、民间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入我国学术界视野,大多数研究者对企业社会责任都持肯定态度,研究成果也时有发表。进入21世纪以来,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兴趣,研究成果也相对多了起来。这些研究成果,大多从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的角度出发,也有零星论文或者著述从法学角度给予分析或者阐释,都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作出了贡献。目前,除笔者从国际法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些微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外,他人类似成果还不多见。

国外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起步时间较早,成果相对较多,尤其是研究论文相对较多。这些成果除了从经济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外,也有一些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但比较来说,从国际法角度进行研究的系统性成果,在我们目前的检索中还没有发现。

通过综合比较和深入分析国内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它们一般都以下列学科为逻辑出发点或者基本视角,并融入了相应的理论和实证内容,进而提出了相关学科领域内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或者观点:(一)以经济学为出发点

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企业被看成是由多元主体参与其中的一场“经济运动会”的一个个“运动员”,经济学家的兴趣不在于具体怎么比赛或单个运动员的比赛成绩,而在于这场运动会本身及其结果。也就是说,经济学家感兴趣的是某一行业(比如汽车工业)如何运行,而不是单个的企业的状况。

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中,经济学家们主要立足于现代企业理论。他们认为,企业既是生产者,也是市场的参与者和竞争者;企业所追求的,应该是降低生产成本,包括短期成本和长期成本;无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还是在非完全竞争的市场,企业最根本的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但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有着联系的。这表明了企业的两种属性,即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在经济学看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产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副产品”存在关系,即产生了负的外部性,因而要对社会成本与个人成本的失衡进行矫正,对企业进行治理。而企业治理结构的内容建立在包括法律在内的契约之上,而这些契约所包括的内容,不仅调整企业与所有者的关系,而且调整包括管理者、员工、客户、供应商、所在社区等在内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其根本基点在于如何应对企业的“溢出效应”,即如何应对并处理好企业的活动对其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外部影响。但是,还必须认识到,企业对于它下设的各个部门和基层单位来讲,是一个大系统,而对于它所属的城市、地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世界经济来讲,又仅仅是一个子系统。为此,企业治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能仅仅从企业本身来考察和考虑,还必须从企业所从属的社会系统所定的规范和目标来考察。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必须与其周围的环境取得和谐,这包括与政府的关系、与员工的关系、与所处自然环境的关系、与所在社区的关系等,因此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讲求诚信、保护消费者权益、支持公益事业、保护环境、解决社会就业、参与社区建设等。(二)以管理学为基础

在严格意义上,以管理学为基础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是企业经营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企业经营管理理论认为,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正当的权威机构,为了履行自己的使命,必须要制定相应的战略目标。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多元的,既有经济目标,也有非经济目标。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经营的非经济目标,它并行于企业的利润目标、竞争目标、市场目标等的行列中,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内化于企业的管理决策和战略目标当中。

管理学界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彼得·德鲁克(Peter F. Drucker)认为:任何一个组织(企业)都不是为自身而存在的,“它们只是手段:每个组织都是执行一种社会责任的社会器官。生存对于一个组织来说不是充分恰当的目标,尽管生存对于生物物种来说是一个充分恰当的目标。组织的目标在于对个人和社会作出特殊的贡献”。换言之,企业是为社会而存在,它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的工具,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等于企业创造的社会财富最大化,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目标。

随着人们对企业性质的认识的加深,以及由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效率已成为企业生存的首要前提条件,而效率的提高依赖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合理性,依赖于企业经营管理的绩效。正是为了适应这一要求,企业经营管理的主体边界开始不断作出制度性的调整:从过去的股东一元主体逐渐扩展到包括经营者、职工和各方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多元主体经营管理模式。多德(Dodd)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早期倡导者,他在反驳伯利(Berle)坚持的股东价值观时指出,公司(企业)的董事长不仅仅是股东的信托人,同时还是公司(企业)与其他成员,包括职工、消费者,甚至整个社会的信托人。公司(企业)之所以出现,就是因为它和社会成员的互动能够创造纯粹市场交易无法带来的收益——组织准租金;而且,企业投资者和经理的决策对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会产生其他外在效应。实际上,这说明了企业在履行自身使命过程中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包括对“地方共同体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因此,需要把企业的权力与责任进行联系,要求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关注社会责任:第一条法则就是要尽可能地限制企业对人们产生的种种影响,第二条法则就是企业应对其产生的影响作出预测。最为理想的状态是“企业能将社会需求的满足,包括它自己的影响所产生的社会需求转变为获得其业绩的机会”。如果企业在专注于自身特定目标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的需求,其行为便是“负社会责任的”;如果企业把公众的需求转变为它们自己的成就,其行为是最负责任的。(三)以伦理学为视角

伦理学是从道德意识的高度去研究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学问,它的宗旨是通过充分发挥人们的道德自觉性,来调整人们社会关系中的矛盾,以达到控制社会系统的目的。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伦理学认为,它是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的,也只有在经济生活中才能得以真正解决,这就必然会涉及经济伦理问题。经济伦理是研究经济动机、经济行为和经济体制在伦理上的正当性问题,它强调如何充分协调利益与道德、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经济伦理观认为,企业具有经济和伦理的双重属性或双重人格,也就是说,企业不仅是作为经济实体的“经济人(homo economicus)”,而且是作为伦理实体的“道德人”,因而,必须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伦理分析和伦理评价。更进一步地说,从伦理学角度出发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主要是从企业自身的伦理关系出发,把企业伦理分为对内企业伦理和对外企业伦理,进而研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合理性。

1. 对内企业伦理。对内企业伦理是指企业与其员工(劳工)即劳资双方的关系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企业与劳工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经济关系,除此之外,还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道德关系。企业对劳工的基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伦理底线,企业如果违背或者忽视了劳工的权利,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裁。同时,劳资双方还应建立彼此尊重与相互依存的一体关系,并进而了解互助合作的重要性;同时致力于企业的发展,共同担负起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劳资双方面临一时不能解决的困难,都应遵循谈判磋商的原则,增加彼此的沟通,理性地寻求解决劳资问题的良策。

2. 对外企业伦理。对外企业伦理则强调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特别要遵循企业经济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准则,主要包括:(1)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企业应在政府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某些企业编造虚假经济信息乃至逃税、偷税,或是贿赂政府官员,这些都是非法行为,同时也是不道德行为,因为它们直接或间接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了他人或团体的经济安全或利益。(2)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企业应建立确保消费者权益的伦理观,其目标在于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当然很多企业已有消费者保护的观念,但仍不够积极,不够普及;只有一般化的保护消费者的观念显然不够,特殊行业(如医疗、法律)也要求具有特殊的伦理观。(3)企业与环境的关系。企业,尤其是生产性企业,应考虑到环境卫生或环境生态的维持。如果企业只顾自己的利益,为追求成本最小化而对自然环境造成短期或长期的破坏,自然也就造成对社会及个人的危害。企业不能被动地等待别人来检查,在他人的监督下考虑环境问题,而应当从伦理角度,自觉自律,自我监督和检查,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遭遇较为严苛的道德谴责。(4)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企业间应建立互信的伦理观,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谋取利益,求得自身发展。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与互相破坏、互相排挤,比如,不顾行业整体发展而削价倾销、通过不法手段窃取商业机密、不顾企业的社会信誉有意拖欠企业间往来货款等,皆属不道德行为,不符合对外企业伦理的原则,迟早要受到法律、道德的惩罚。在这方面,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协助企业树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伦理观念,使企业的信誉、道德成为企业一种重要的资产或者生存根本。(四)以法学为依据

从法学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理论:利害关系人理论和企业“公民”理论。前者认为,企业不仅作为独立人格的法人有义务、责任和权利追求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为股东们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企业员工、消费者、环境等为企业所占有和处置的社会资源,都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同样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后者把企业比喻为“公民(citizens)”或者看成是“准公民(quasi citizens)”或者“事实上的公民(citizen de facto)”,认为企业具有一定的公民身份。而企业作为社会的公民,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应该以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经营实践、运作和策略等相整合的行为方式,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不仅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动回报社会、奉献社会,更应该以遵纪守法的行动做良好的“企业公民”。良好公民的标志可以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这些标志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只要可能和适当,企业都应采用广大社区所确定的“良好做法”,而不是利用国家(包括母国和东道国)较弱的管制体系或不平等的谈判地位而从中取利。

无论利害关系人理论还是企业“公民”理论,均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尊重;权利的范围不是对企业追求经济效率的侵犯,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相对应的权利不是非效率的。不能把权利看成“没有可促进节约的价格,妨碍按比较利益原则进行选择,消除了提高生产积极性的刺激,阻碍了可能有利于买卖双方的交易”。“权利可以被视为一种与市场支配相抗衡的保护力量,然而,只要任何东西都可以为金钱所买卖,这种市场支配力量就会产生。”“权利的范围是制衡市场的一部分力量,它用来保护金钱无法表明的某些价值。”

三、主要内容与框架结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成为没有国界的话题,成为世界各国不得不着重考虑并需要努力尝试解决的重大国际法律问题。但由于“企业公民”的身份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复杂性和敏感性,要在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国家间达成一致,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们的问题是: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走向“国际标准化”的挑战和问题有哪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国际法范围内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多大的可能性与可行性?能否据此达成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法律规则和制度?此类规则或制度的效用究竟有多大?在当前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如何表现出来?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法律上、政策上或者实践中的要求是什么?非政府组织在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何积极作用?但同时又存在哪些局限性?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承认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应该是劳工责任、消费者责任和环境责任吗?国家(含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法律、政策上和实践中对此又有何不同的要求?非政府组织的相关策略对此有怎样的影响?其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困境是什么?该如何解决?在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案件或事件频频发生的背景下,在理论上如何阐释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据国际法,如何协调、制定为国际社会统一接受的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法律渊源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如何监督国家或者企业对这一国际标准的适用和执行?在社会责任“达标”认证日渐成为企业通向国际市场又一“准入券”的情况下,如何避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新的贸易壁垒?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遭遇的困境是什么?其出路又在哪里?中国作为经济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为稳步走在和平发展道路上,绝不可小觑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国际化带来的影响,对此,中国该采取什么方法或者措施从而既可以避免发达国家的“责难”又可以避开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国际化的“陷阱”?在人类对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憧憬中,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又意味着什么?如果从理论上能全面探讨并解决上述问题进而在国际法范围内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又会给国际法带来怎样的影响?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大体上置于下列框架结构中:

第一章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挑战;

第二章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国际法经济学分析;

第三章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

第四章 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工权益的国际保护;

第五章 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

第六章 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环境保护;

第七章 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贸易壁垒;

第八章 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章 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章 企业社会责任与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

结语: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上述框架内容或者体系结构,是一个具有严密逻辑关系的、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研究过程,即:提出问题(第一章)→法理基础(第二章)→法律表现(第三章)→主要内容(第四、五、六章)→实践难题(第七章)→解决方法(第八、九章)→中国情况(第十章)→结语。这一过程被置于国际法视野之下,环环相扣,力求能步步深化、节节升华,不仅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辨研究模式贯穿始终,更体现了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基于上述分析和认识、内容和框架,在全面、充分把握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本课题的研究综合运用以下思路和方法:

1. 国际法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即运用微观经济学对企业性质的认识、企业治理理论以及企业成本—收益分析理论,考察、研究调整企业内外关系的国际、国内法律规则、制度的形成、结构、效力等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并达成其经济功能时相应国际法律规范对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推动作用,分析企业依循国际法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成本与收益,分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对达成其经济功能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并且,通过对此类企业理论的认知和分析,通过企业选择承担与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博弈分析,力求找出其间的均衡解,从而期望本课题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促进国家的企业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而且能对在国际范围内依国际法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2. 法律社会学的方法,即把作为法律问题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置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社会背景中进行研究。通过对企业法律角色的分析,确定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各自的法律状态;通过对既定的约束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与其根本价值以及企业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分析,找出相应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并为其完善提供相应依据;通过对规范企业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分析,寻求调整企业与社会互动的平衡点,从而使企业与社会公开的或隐蔽的冲突减至最低限度;通过比较分析国家与国家之间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的法律规范,通过比较分析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或阶段)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环境,力求为在国际法范围内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或指南,进而使本课题的研究成果,既综合考虑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趋势,又符合中国和平发展的根本利益。

3. 法条阐释与国际实例相结合的方法,即通过对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关的条约规则和国际习惯规则的阐释,并结合相关的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现状、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性事件或案件以及既成的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关的国际判例,对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优势和不足进行归纳、总结和分析,为国际社会应对和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判例依据。

4. 综合分析与比较研究的方法,即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有关国家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的法律和政策,比较全球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或者标准,通过比较,进行鉴别,由此分析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价值取向和国际相关政策导向,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贸易竞争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尝试解决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成为新的贸易壁垒的问题。

5. 国际法理论联系中国实际的方法,即运用“国家间意志协调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国际法人本化”等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法理论,剖析全球范围内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质性问题及其中存在的价值分歧,并通过这一重大国际问题的研究,力图丰富和发展现有的国际法理论。特别是,本书要立足于中国实际,进行针对性地探讨,提出符合本国利益、有助于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相应对策或立法建议。

五、研究重点与研究难点

基于上述研究方法,结合研究内容,着重考虑并力求解决的有如下几个难题:

第一,企业能否成为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者?法律人格关系到法律上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问题。一般认为,企业不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但它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是国内法的主体。目前看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主要涉及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国际环境标准等,但基于企业非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为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企业能否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义务?

第二,在国际法上,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性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远远大于其道德性质。除此之外,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均建立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基础上,而且从形式上看,均是较为确定的规范或者规则。无论是为了应对商业竞争压力还是源于企业自身的意愿,无论是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要求还是出于行业协会的督促、鼓励,对于接受相应国际标准的企业来说,该标准就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应该具有某种程度的法的性质。而且,由于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特征,在某种程度上是否可以说,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是处于国内法和国际法之外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法?

第三,在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下,如何避免基于企业自身特征和需求而导致的国际标准的“碎片化”?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必然具有相当的普遍适用性,同时又具有指导性。但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千差万别,功能各异,企业在适用国际标准方面,也必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会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内的行为守则,于是就必然出现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多样化和“碎片化”。这一结果,无疑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产生冲击,包括两方面:一是冲击其法律效力;二是冲击其监督实施机制。对此类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第四,如何追究企业违反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法律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要求下,企业制定自身的社会责任守则的过程中,国家可以给予法律规范和政策引导。但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特征和需求不同,相应的内容和要求也会不同;同时,切忌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泛化或者扩大化,使企业不堪重负,影响其经济效益。为此,该如何协调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作为社会“公民”的企业,如果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因此侵害了相关利益者的权益,该国际标准能否作为对企业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在诉讼中又如何协调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与国内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关系?

第五,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支出、负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之间如何协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要分离出一部分的精力和财力来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与传统的企业观念和企业理论不太一致。从企业的决策开始,从企业的年度预算开始,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其决策和预算中的重要内容。但是,这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不顾企业的经济功能,不顾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一味地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其结果会如何?如果片面强调企业的生存而不顾企业的社会责任,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第六,在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下,如何避免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成为新的贸易壁垒?依据相关的国际标准,企业社会责任“达标”认证日渐成为企业通向国际市场的又一“准入券”,是企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又一种有效手段。它不仅是当前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个敏感的问题,而且有时还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因此,在不影响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前提下,该如何预防并有效解决这一新的贸易壁垒?

六、创新之处与价值预期

(一)创新之处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和价值源泉。作为基础研究,本书不仅立足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模式,更注重在此基础上的突破和创新。主要表现在:

1. 方法创新。详见本绪论第四目下内容。

2. 视角创新。本书从交叉学科的视角,在立足于国际法学的同时,也吸收和借鉴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社会学(伦理社会学)、管理学等的思想、观点、理论,并用于相关问题的研究中;从动态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视角,阐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发生的根源,探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法;从普适性研究与具体性研究相结合的视角,明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难题,分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人类生存标准和生活环境的影响;从基本范畴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视角,厘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探寻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对国际法的影响以及在国际法范围内如何有效解决这一全球性的问题。立体式、多层面、多学科的研究视角,使本书区别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甚至法学等仅局限于各自学科内的研究。当然,基于国际法研究的视角无疑是贯穿研究全过程的“红线”,其他研究视角则是对此有益的补充。

3. 理念创新。(1)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法律性质远远大于其道德性质的理念。在国际范围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性质的认识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归结起来,可分为三种:其一,它是纯粹的道德问题;其二,它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其三,它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前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但同时又各有其片面性。尽管第三种观点承认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中所包含的道德因素和法律因素,但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也不知其该“情归何处”。通过对这些观点和看法的分析,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本质的剖析以及诸多相关内容的研究,特别是对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文件和实际行动、非政府组织推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以及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的分析和研究,得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法律性质远远大于其道德性质”的结论和理念,从而为在国际法范围内解决全球性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供理论“基石”。(2)坚信在国际法范围内解决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助于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人权、环境等问题,有助于推动建立公平、合理、有序的国际市场竞争,有助于谋求国际社会的安全、稳定与和谐。其一,鉴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内容和特征,作为物质财富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企业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般包括劳工责任、消费者责任和环境责任等,而这些责任关系到人的权利,也关系到人类目前面临的环境危机。其二,企业是国际市场的实际而重要的参与者,但在当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或明或暗地成了贸易壁垒,这一点特别体现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达标”认证上,但由于目前尚不存在统一的、为主权国家普遍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标准,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显然会对国际市场的良性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其三,“社会和谐,企业有责”,这不仅意味着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也表明企业作为社会的“公民”所应担负的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责任和义务,所应担负的保护人权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企业的劳工责任、消费者责任是和谐社会“以人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企业的环境责任是和谐社会协调当今需要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关系的要求。基于此,作者坚信,在国际法范围内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4. 观点创新。(1)提出企业的经济市场与企业的社会市场相互联系的观点。企业的经济市场是指企业作为经济组织或者“经济人”,在经济市场竞争中关心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追逐企业效用的最大化。企业的经济活动都以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为动机,面临选择和竞争时总是倾向于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收益的机会,依据自己的偏好和需要,用最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经济活动,以尽量少的投入换取尽量多的产出。社会市场是指企业作为一定社会中的经济组织,在法律、文化、道德、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树立自身形象以求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经济市场决定企业的经济功能和经济责任,追求生存和利润,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尽的经济责任,也是由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职能决定的。经济市场没有辨别真假是非的能力,会把包括有益物品和有害物品的生产和供求不加区分地加以调节,其结果即有可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违背国家法律。同时,企业是存在于一定社会的经济组织,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市场中,为在一定的社会中生存和发展,还必须应对社会市场的竞争,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2)提出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问题上也存在“成本—收益”关系的观点。无论是经济市场还是社会市场,企业把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都建立在对自己“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之上。通常情况下,企业对“成本—收益”的分析,只考虑某个项目或者行动本身的财务成本与财务收益。在企业的所有成本构成中,承担社会责任或者社会责任投资也应该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企业应该依据“成本—收益”分析的结论,制订出一段时期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计划。企业的社会责任成本包括劳工保护、消费者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面的投入,即通过遵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者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项投入用货币的方式计算,包括环境维护或者保护费用、职工劳动报酬和培训费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而投入的费用等;同时,对于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资本投入所带来的收益更应该作出预期收益的评估,包括企业形象、社区影响、政府支持、产品销售等。(3)提出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的观点。法律原则是法律、法规的灵魂所在、活力所在,法律的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或法规体系的神经中枢,决定着法的统一性与稳定性。没有基本原则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对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样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也需要相应的基本原则。根据企业的性质和作用,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价值,在充分考虑以主权国家为主轴的国际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效益与社会公正相结合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原则等。(4)提出企业可以成为有限的国际(公)法主体的观点。在当今国际社会,几乎在所有领域都可以找到企业参与的“足迹”,从军事到外交,从投资到贸易,从人权保护到环境保护,从解决贫困问题到国际教育合作。企业在诸如此类的领域里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与日俱增,其扮演的角色也愈来愈重要,企业“躲身”于主权国家背后成为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的情势已经发生了非常重大的变化。在环境、人权、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国际问题上,尽管主权国家可以为此作出努力,达成、通过、签署、批准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或者条约,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直接参与此类国际问题解决的会议或者论坛的机会愈加多了起来,而且其中的许多权利和义务都与企业关系密切。为了敦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解决人类面临的诸如人权、环境、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企业应该从国家“背后”走出来,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现代国际法朝着“人本化”方向发展的今天,这无疑是“物竞天择”的必然结果。

5. 领域创新。将企业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与国际法基本理论谨慎结合,应用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从而拓展和深化了研究的领域。尝试就当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这一世界性争论和难题,依据国际法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外部性和公共性与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相联系,明确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对国际法人本化发展趋势的作用,明晰国际法作为全球公共善治与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制度和秩序保障。

6. 理论体系创新。在充分掌握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学、实证方法、比较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方法等,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的诸多问题的探讨、分析、论证,尝试建立这一敏感而复杂的国际法律问题的理论体系,包括企业的国际法律地位、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和性质、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与应对国际环境危机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执行与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可诉性、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与国家法律以及企业量身订制本企业守则之间的协调、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和谐社会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化对中国和平发展道路的影响,等等,并力求探寻在国际法范围内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7. 对策创新。要想解决全球性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必须制定为主权国家统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或者法律文件。在制定的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要关注相应的内容及其结构模式,更要关注该标准或法律文件实施中的监督问题。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全球“多中心”治理中的作用。而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通过分析这一问题的嬗变,认为应从中国国情出发,通过立法、行政和经济措施,建立一套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包括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适用条件、列举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特殊情况、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与评价体系,寻找应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国际化的策略,敦促企业切实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使其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成为中国和平发展道路上的主力军。(二)价值预期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没有国界的话题,国际社会也希望通过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而解决全球性的劳工问题、消费者问题、环境问题。基于此,相信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在学术上,鉴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本课题系统而全面的研究成果,具有相当的前沿性、开拓性和创新性。实际上,本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如“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挑战”(发表于《法学评论》)、“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性质和效力”(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发表于《经济日报》理论版)等,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领域内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引起良好反响,得到学界的肯定和认可(被转载或者被引用)。本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囊括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诸多方面,以“学术创新”为根本要求,研究框架设计严谨而合理,注重思想、观点、理论论证的逻辑起点和逻辑过程,用语字斟句酌。从研究方法到研究思路,从研究重点、难点到创新之处,从观点切入到全方位论证,从制度规范设计到制度实施分析,从对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阐释到对相关国内规则的评价,等等,都力求全面、深刻、细腻,且具有较强的原创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国内外在这一领域的研究空白。

对当今社会来说,网络科技和“地球村”时代来临之后,各个国家、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媒体等,越来越多地要求企业对因其经济活动而引起的社会后果担负责任。作为响应,企业社会责任几乎在所有国家都已成为企业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然而,从全局来看,国际社会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所做的努力与所取得的效果之间并不能达到或者维持基本的平衡。原因就在于:其一,许多企业把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建立在和社会对立的假设前提下,在逻辑起点上就发生错误。但事实上,企业与劳工、企业与环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关系。其二,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不是也不可能根据每个企业的特点,去考虑每个企业的核心价值,而是采取“一刀切”甚或“一揽子”的方式来要求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结果导致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决策、规划等完全割裂开来,失去了不少鼓励企业担负社会责任或者敦促企业为社会服务的良机。如果企业能够用其选择核心业务那样的方法和框架来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如果企业能够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并不简单意味着成本、约束或者慈善活动,如果企业能够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创造实现创新和提高竞争优势的潜在机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动性、方式和结果也许会大有改观。其三,在当前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者守则繁杂不一,其性质不明,效力不均,特别是国际贸易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达标”认证,不同领域存在并适用不同的标准,甚至在同一领域还存在不同的标准,这些都导致生产商和供应商不知所措,扰乱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了新的贸易壁垒。因此,本课题的基础性研究成果,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为有效解决国际范围内(包括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和立法建议支持,进而期望能规范、敦促并鼓励企业在为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能为社会创造更高的生存标准和生活环境。

第一章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挑战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是企业历史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是人们对企业在社会中角色地位得以充分认识的产物。从资本自由竞争时期的工厂立法到资本原始积累末期的劳工立法,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出现到20世纪60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明晰辩论,从70年代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和范围的界定到8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从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守则化到目前正在推进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随社会发展变化的演进,更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态度:由企业推动的经济增长固然重要,但人类的生存标准、生活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也绝不可懈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这不仅使企业为谋求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活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也使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焦点,并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仍在扩展和蔓延,各种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在企业界广泛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已成为企业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砝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了新的国际贸易壁垒。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新发展,呼唤相应有效和实事求是的国际法律文件,以敦促企业遵行相应的国际标准,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和权益,促进国际经济的良性发展,推动国际社会的和谐进步。但由于“企业公民”的身份以及各国家在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不仅需要协调好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等方面的关系,更需要关注并解决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挑战。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发展历程

“企业社会责任”是工业社会的共生物,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内涵除去共性之外,更有各自凸显的个性。100年前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及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应该不同于今天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这表明了企业社会责任与所处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密切关系,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发展历程。

一、19世纪工厂立法时期企业的劳工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一个比较“古老”的话题,其发生、发展与西方世界开始的工业化革命息息相关,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立法存在极为密切的关系。

工业化革命早期,西方许多国家的企业最初并没有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意识,它们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赚取利润。但随着自由资本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催生了古典经济学。根据古典经济学理论,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功能完全等同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销售给消费者,企业就算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认为:“诚然,一般来说,他(指个人、企业主或者家庭作坊主等)无意去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正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公共利益。……他指引这种劳动产品使它具有最大的价值,也只是为了自己的利得。在这种场合,也像在许多其他场合一样,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比有意这样去做更加有效。”

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市场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足可以保证资本家对其员工的身体控制甚至心理控制。资本家为了追求利润,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做法,远远超过了道德和生理界限,再加上极端恶劣的劳动条件,大大损害了工人的健康,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经常发生,死亡率不断上升。为尽快积累原始资本,资本家对工人的残酷剥削,导致劳资双方的雇佣关系日益恶化,工人运动不断高涨,劳资矛盾逐步升级,社会动荡加剧。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确立相应制度,以敦促企业改善工人劳动条件,提高工人工资,完善社会保障,强化企业保护劳工权益的意识。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目的是要求企业(资本家)限制纺织厂童工的工作时间。这一法律,不仅意味着世界范围内劳动法的诞生,而更重要的是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即要求企业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必须依法保护劳工(童工)的权益。此后,英国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陆续颁布了其他几项劳动法律、法规,其主要内容集中于童工和女工的保护。在英国工厂立法的影响下,其他的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工厂法,比如法国1806年的工厂法、德国1839年的矿山条例、瑞士1848年的工厂法等。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持续高涨,有关职业安全和卫生的立法逐步发展起来。在英国,劳工及其家属的生存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关于英国工人阶级的卫生状况报告》(1842年)的发表,促使英国政府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公共卫生法》。该法明确规定,没有足以排污的下水道的住房、过于拥挤的住房和没有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状况的工厂,都将受到处罚。美国独立之后,受英国卫生法的影响,也十分重视劳工的职业安全和卫生状况,并首先在州一级进行职业安全和卫生立法。1877年,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第一个《工厂检查法》,由此大大推动了其他各州职业安全和卫生法规的制定工作,一时间成为美国的“气候”。在俄国,农奴制的废除使其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工人的生活状况恶劣,劳动任务非常沉重,工作时间每日平均长达12~13小时,而工资却少得可怜。在工人运动的冲击下,俄国制定了《工厂法》。在德国,1884年出台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人补偿法》,规定企业对因工作事故而受伤或死亡的工人进行补偿。这一法律的影响遍及整个欧洲,其他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纷纷效仿。比如,1897年,英国也颁布了《工人补偿法》,规定在某些特殊行业中,尤其是危险行业,工人由于各种事故受伤有权得到赔偿。

显然,这一时期,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工厂立法有了较大发展。在内容上,除规定限制工作时间外,还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以及其他限制性规定,如关于雇佣童工的最低年龄、关于童工和女工的夜间劳动、关于工厂及矿山的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工厂检查制度等。此外,工厂立法的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如英国在1867年和1878年通过两个法规把1832年颁布的《工厂法》的适用范围,推广至雇佣50人以上的所有工业企业。但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工厂立法中存在的显著问题,比如《工人赔偿法》,它常常使资本家根据规定满足一些有限的经济补偿,而不去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劳动事故的发生。

从上述内容看,19世纪工厂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敦促企业尊重和保护劳工的权益,工厂法是现代劳工法的初级阶段,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在法律上对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的最初要求。这一时期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显著特征,表现在责任要求的单一性上,即几乎所有工厂立法的内容和要求仅涉及企业的劳工权益保护问题,包括劳工的工作时间、职业安全与卫生、经济补偿等。

从国际层面看,19世纪前半期,由于海外市场竞争的原因,某些西方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开始担心国内禁止童工或限制工作时间的法律会使他们处于竞争劣势,削弱其国际竞争力。因此,极力策动政府倡导国际劳工立法,使各国共同遵守,以消除国际竞争给国际范围内劳工劳动状况造成的不良影响。19世纪后期,由于经济上的竞争,使大多数欧洲国家卷入了关税战和对外国市场的竞争,比如1888—1889年意大利和法国之间、1879—1894年俄国和德国之间以及1906—1910年奥地利和塞尔维亚之间均爆发了关税战。而德国工业化的巨大成就,必然会带来同英国及其他工业化国家在海外市场上的激烈竞争。为了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和竞争条件,牺牲劳工的权利和利益成为“正常现象”,市场竞争与劳工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愈演愈烈,工人运动此起彼伏。为了解决国家间的恶性竞争,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平,从19世纪后期开始,主要工业化国家就对劳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反复国际磋商,但本质上并没有多大进展。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工业文明的演进,“企业社会责任”在作用范围和管理力度等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20世纪上半叶“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

20世纪初期,西方工业化国家在经济上的竞争、殖民地的争夺以及相互冲突的联盟体系、势不两立的民族主义和不可逆转的军事时间表,终于促成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在战争结束之后的和平会议上,由于与会者对“各国通过给付工人最低水平工资和给予些微保护等方式,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地位,防止社会动荡”的统一认识,劳工问题就是当时首批处理的国际问题之一,国际劳工组织(ILO)也因之于1919年诞生了。当时,国际劳工组织就认为,现有的劳动条件使大量的人遭受不公正、苦难和贫困,以致产生如此巨大的不安,使世界和平与和谐蒙受危害,改善此种条件是当务之急。

第一次世界大战改变了西方工业化国家之间的关系,欧洲已不再像19世纪那样,是世界的银行家和世界的工厂,其领导权都已转移至大西洋彼岸的美国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受自由放任经济学思潮的影响,国家“守夜人”角色的不作为和鼓吹企业市场自由,导致了资本家们的盲目追逐私利,从而使原有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周期性经济危机频繁发生,企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渐渐得到人们的注意。1924年,美国的经济学家谢尔顿(Shelton)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强调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对于企业的道德、企业文化甚至企业伦理并没有着以过多笔墨,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引起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的重视,更没有付诸实践。

20世纪30年代,西方工业化国家出现了关于管理者受托责任问题的讨论,更涉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多德(E. Merrick Dodd)的观点。1932年,多德在《哈佛商业评论》发表了《公司管理者是谁的受托人?》(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一文,文中他“绝不认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股东创造利润,但却坚持认为,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也有服务社会的功能。多德强调,法律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济活动,不是因为它是其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因为它能服务于社会。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恢复经济,并保持社会稳定,必须发挥企业的功能和作用。同时,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内涵也不时被人们提起,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涉及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三重底线(triple bottom line)”,即经济繁荣、环境平等和社会公正。所谓经济繁荣就是要肯定企业的经济功能,通过相应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在战后经济复苏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还应当注意环境平等和社会公正,因为没有管制的经济自由会带来恐怖的战争,企业作为“经济人”并不意味着能够促进全社会的自由和平等,国家经济的进步并不能带来环境平等和社会公正。从本质上讲,“三重底线”不仅反映了企业所应承担的经济价值,也反映了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环境价值和社会价值。

1946年,美国著名管理学大师德鲁克(Peter F. Drucker)在他的著作《公司的概念》(The Concept of Corporation)中首次使用了“企业公民”一词,并认为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不是技术或者技能,而是社会。如果说劳工与其工作没有充分的关联,劳工就不可能从中感到满足;对于劳工来说,工作的意义在于报酬。由于劳工没有公民身份,所以在其工作中也得不到公民身份的满足感。

三、20世纪60—70年代“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社会责任

从1950年至1973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在这二十余年间持续、稳定增长,年平均增长率达到4.9%,远远超过1870年至1913年的2.6%的增长水平,开创了被称为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经济发展改变社会价值。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许多企业尝试决定本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及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观点、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63年,在美国阿拉巴马州,全美最大的钢铁公司里发生了一起较为严重的种族事件,于是,公众就指责美国钢铁企业不注重促进种族关系,由此,在美国国内引发了一场不大不小的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争论。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施乐公司董事长的观点以及《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的作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理论。前者认为,为了实现对未来的全部承诺,企业不得不把制定社会目标作为其决策的核心内容;企业领导要日益认识到这种责任,并要接受这种责任。后者则认为,社会责任超出了企业服务于股东利益的范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表明其从根本上对自由经济的特征和性质的误解,在自由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且只有一种,那就是在“游戏规则”的范围内利用其资源进行有计划的活动,提高利润,创造经济效益。为此,弗里德曼在《纽约时报》(1970年9月13日)发表了一篇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指出“没有比公司主管人员除为股东尽量赚钱之外还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更能彻底破坏自由社会本身的基础了”,“企业的一种、也是唯一的一种社会责任就是在比赛规则的范围内增加利润”。

在20世纪70年代追求经济稳定、大幅增长的大环境中,弗里德曼的“社会经济观”或者“企业经济利益观”显然占了上风。它强调,企业与社会体系之间没有多少联系;作为现代企业,应尽可能避免来自社会的任何阻碍,全心致力于市场竞争;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企业的第二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然而,这种纯粹的企业经济利益观,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机。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特别是机会的不平等,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摒弃了“让你的声音被听到的权利”(right to have your voice heard)。企业追求“赢利至上”,唯利是图,不再关心公共福利,不再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给予同情,对那些遭遇严酷剥削的人们不再予以保护或者保障,社会稳定也被推至危机的边缘。

面对如此危险情势,急需转变思想和观念,更需要企业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本的价值和好处,正确认识和对待企业行动与社会体系之间的关系,把重视效率、竞争和增长的纯粹经济价值取向转变为更加人本化的社会价值取向。美国的商业管理学教授凯斯·戴维斯(Keith Davis)指出,社会责任来源于社会权力,现代企业在雇用员工和环境污染方面有很大的社会权力;如果企业拥有权力,公平关系的建立就需要企业在相应的领域内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由于企业的行为后果影响了其他人的利益,企业家不能仅做经济决策,还需要把其思想扩展到企业大门之外的社会体系,需要有系统思维;企业经济活动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或者社会体系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不应该是矛盾的、对立的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和谐的、互利的关系。为了实现这一点,企业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企业必须以不污染、不歧视、不从事欺骗性的广告宣传等方式来保护社会福利,他们必须融入自己所在的社区及资助慈善组织,全方位改善其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为了应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危机,商业道德也开始在西方学界作为一门学问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学者们首先把宗教原则用于商业行为,讲授、撰写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文稿,并公开发表和出版。受此影响,企业开始变得在意自身的公众形象,并且,随着社会要求的不断提高,许多企业也不得不直接面对商业道德问题。在这样的氛围中,商业学者、理论家、哲学家以及企业界人士共坐一起,研究、讨论社会责任、商业道德和商业伦理等问题。通过道德说教或者伦理辩论,企业逐渐从纯粹获得经济利益和利润的社会组织转向以“社会—经济”为重点的社会组织。到20世纪70年代末的时候,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和范围已初现端倪,也出现了一项最早的、作为公司内部管理措施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

面对严峻的企业社会责任危机,国际社会也需要采取措施以共同应对。1976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跨国企业行为准则》,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由政府签署并承诺执行的多边的、综合性的跨国企业行为准则。这些准则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要求国家和跨国企业重视保护利害相关人士和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提高透明度,并加强问责制。1977年,《全球苏利文原则》(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问世,呼吁企业遵从法律,倡议企业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及谅解、为提升文化与维护世界和平,把以下九项原则长期整合到企业内部制定的经营策略上:(1)尊重和维护全球人权,禁止剥削儿童、生理惩罚、凌虐女性、强迫劳动及其他形式的不公正待遇;(2)不分肤色、种族、性别、年龄、族群及宗教信仰,所有员工均享有平等机会;(3)尊重员工结社的意愿;(4)提升员工的技术及能力,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5)建立安全与健康的劳工场所,保护环境,倡行可持续发展;(6)提倡公平交易,尊重知识产权,杜绝贿金;(7)参与政府及社区活动,通过教育、文化、经济及社会活动等提升社区的生活品质,给予社会不幸人士训练及工作机会;(8)把上述原则完全融合到企业的各种营运层面;(9)实施透明化,向外界提供社会责任信息。国际层面的此类举措,促进了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企业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危机。

四、20世纪80年代的企业“责任关怀”理念

20世纪80年代,发生了几起震惊世界的企业破坏环境事故,由此引发了以“环境责任关怀”为起点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1984年12月,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Bhopal)发生了人类历史上最为沉痛的工业事故惨案。由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印度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博帕尔市北部的一家农药厂内,40吨剧毒农药甲基异氰酸盐不慎泄漏。大量的异氰酸甲酯、碳酰氯以及其他剧毒气体泄漏出来后,顺着由西北刮向东南的风向,吹向与工厂相邻的人口聚居区。因吸入有毒气体而当时直接死亡的达2 000多人,几年后,又因该毒气泄漏事故而中毒死亡的逾4 000人。此外,还有20多万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家畜大批死亡,庄稼严重受损,环境污染严重,商业被迫中断,成为震惊世界的特大工业事故,也是迄今人类历史上最为严重的化学工业事故。这一灾难性事件令全球人愤怒,“博帕尔”也成了企业非法行为和轻视人类生命的代名词。对此,国际化工行业不得不进行深刻反思,迫使各国和国际社会在相关科学技术、政府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方面给予相应的重视、提高和完善,促成美国成立了“化工行业责任倡议协会”,推动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并通过了《预防重大化学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并由此推动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全球性的完整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工作系统。

1986年4月26日凌晨1时左右,位于原苏联乌克兰境内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组机反应堆突然发生猛烈爆炸,8吨多强辐射物质混合着炙热的石墨和核燃料喷涌而出。放射性尘埃向四周漫延,其数量相当于广岛原子弹释放数量的10倍,320多万人受到核辐射侵害,其中有4 000人死亡,2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成为放射性尘埃的降落区,波及许多国家,包括乌克兰及其周边国家,如白俄罗斯、俄罗斯、东欧诸国,放射性物质甚至还波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威尔士北部和美国东部地区。这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核泄漏事故,也是人类利用核能的一大悲剧。核泄漏事故发生后,世界核能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低谷,关于“核电站是否安全”问题的争论持续不断,甚至,以瑞典等国为代表的一批欧洲国家决定关闭本国核电站。此后,美国和欧洲一系列核能组织,联合创建了“世界核能发电协会”,力求在国际范围内推行行业标准,规范企业的行为。

上述事件不仅表明了企业活动与环境之间的密切关系,更表明了企业经济活动带来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生活质量的影响。就在博帕尔惨案发生之后的第二年(1985年),“加拿大化学品制造商协会”就发起了推广“责任关怀”理念的活动,要求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企业在改善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质量等方面作出积极努力。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这一“责任关怀”理念在20世纪80年代逐渐演变成在国际上广泛推行的企业理念,它要求企业通过改善健康、安全和环境质量,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创造社会效益。在“责任关怀”理念的影响下,受与环境问题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的推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了轰轰烈烈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焦点由单一的产品质量问题转向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多个方面,并深深影响甚或左右了企业在社会责任问题上的认识和态度。

在“责任关怀”理念的影响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被固定下来,而且,在西方发达国家的高校里也开设了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商业伦理课程,主要包括劳工、消费者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推动下,一些涉及绿色和平、环保、社会责任和人权等的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了新的认识,于是不断呼吁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贸易挂钩。迫于日益增大的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要,许多欧美跨国企业纷纷制定对社会作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并通过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等的认证,以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

五、20世纪90年代的“企业行为守则运动”

到了20世纪90年代,跨国企业迫于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压力及自身经营的需要,不得不关注社会责任问题,制定社会责任守则已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式。

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国内的劳工组织、人权组织等,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发动了“反血汗工厂运动”。利用“血汗工厂”制度生产产品的美国服装制造商Levi-Strauss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为挽救其公众形象,制定了第一份企业生产守则。此后,世界许多知名跨国企业或者品牌公司也都相继制定或出台了自己的生产守则,并逐渐演变为“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又被称为“企业行动规范运动”或“工厂守则运动”。

在这一时期,跨国企业迫于外界压力,自己制定的生产守则有着非常明显的商业目的,而且其实施状况也无法得到社会的监督。鉴于此,劳工组织、人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又继续施压,使“生产守则运动”由跨国企业“自我约束型”(self-regulation)的“内部生产守则”逐步转变为“社会约束型”(social-regulation)的“外部生产守则”。1995年,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世界社会首脑会议向特别会议提出的建议案中,就建议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视为2002年的优先议题。1995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成立,其宗旨在于促进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间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对话、交流与合作,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整个社会更加开放和共同富裕的进程。到1999年年底,全球共有240余个生产守则,其中除118个是由跨国企业自己制定的以外,其余皆是由商贸协会或多边非政府组织或国际机构制定的“社会约束型”生产守则。这些生产守则及其制定者,主要分布于美国、英国、德国、荷兰等国。其中,较有影响的生产守则制定和监督认证组织有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和“公平劳工协会”(Fair labor Association,FLA)、荷兰的“洁净衣服运动”(Clean Clothes Campaign,CCC)以及英国的“道德贸易行动”(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ETI)等。

客观地说,在美国国内开展的“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可谓成绩卓著:1992年,美国强生公司公布了第一个社会贡献报告。1993年,强生公司又首次公布了环境、健康和安全报告。1994年,“可持续森林倡议会”由美国林业和造纸业联合会设立。1995年,加利福尼亚伊尔蒙特一个服装厂奴役泰国劳工的恶行被揭露之后,美国政府组建了名为“服装业伙伴关系”组织。1995年,GAP在萨尔瓦多的服装承包商,因员工成立工会抗议恶劣的工作条件而解雇了350名工人,在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压力之下,GAP成为第一个同意对海外承包商进行独立监督的零售商。正如《全球苏利文原则》的创造者苏利文教士所说的那样:“对社会负责任的公司,无论大小,都可以将其作为目标来调整内部政策和惯例的参照标准”。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间国际组织也逐渐涉足并参与到“企业生产守则运动”中来。在区域性国际组织中,欧洲联盟(EU)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都非常重视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劳工、消费者和环境的影响,并为此积极采取措施。欧盟于1991年通过了关于社会政策的《马斯特里赫特协议》,以此影响并要求企业关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此后,欧洲议会也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提出了许多建议。北美自由贸易区于1993年通过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就包含一份独立的《劳工事务协议》,目的在于敦促区内成员约束和管制企业的社会责任(劳工责任)。在全球性国际组织中,联合国于1990年1月召开世界经济论坛,呼吁世界工商领袖们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要关爱人文,全面关爱人权、劳工和环境等三大问题,为全世界人民谋幸福。时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官员的玛丽·罗宾逊夫人,还提交了题为“商业与人权:有关进步的报告”的文件,概括地指出了通过完善企业的可靠性和商业责任来实现对人权集体保护的必要性、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及取得的成果。1999年2月,在瑞士达沃斯召开世界经济论坛时,联合国前任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要求企业界领导人在经营自己的企业时,应遵循维护人权以及正当的劳工和环境标准等三个方面的9项原则。这些原则,多取材于为主权国家所普遍接受的文件,如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里约宣言》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宣言》等。《全球契约》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呼吁工商界以自主的行为,遵守商业道德、尊重人权、遵守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国际公认的原则,通过负责的、富有创造性的企业表率,建立一个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全球机制,从而给世界市场以人道的面孔。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新情况

人类怀着美好的愿望和憧憬,走进了21世纪。回顾新世纪已经走过的年头,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依然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国际热点问题。尽管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问题重重,但瑕不掩瑜。2002年2月,在美国纽约召开的世界经济峰会上,来自不同行业的36位首席执行官一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并非多此一举”,而是企业核心业务运作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呼吁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从总体上看,随着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跨界交流与国际合作,这一问题正在发生下列变化:

一、从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到普遍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全球化对于推动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得以资本为核心和灵魂的市场经济,成为进行全球自由贸易的必然选择。从一定程度上说,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的全球化,而跨国企业是主要的资本持有者,因而也是经济全球化主要的推动者和受益者。

跨国企业在自身资本和经营的扩张中,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对于劳动的压制和剥夺、对于环境资源的消耗和侵蚀、对于消费的升级和控制。跨国企业在世界各地获取了惊人的超额利润,但环境、人权以及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严肃的社会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仍在不断推广、扩大,并逐渐成为敦促跨国企业解决与其经营和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责任问题的全球性运动,它要求跨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自由化、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其对公众的社会责任;强调在市场体制下,跨国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益外,也应该考虑跨国企业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即影响和受影响于跨国企业经济行为的各方的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和运作,为经济全球化注入了新的活力,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尤为激烈。跨国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壮大,其投资、生产和贸易也向纵深发展,形成了庞大而复杂的全球性供应链网络。然而,跨国企业在大力扩张的同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进一步加剧,并愈来愈引起人们的重视。从公正的角度,对于跨国企业来说,伴随其全球影响力而来的必然是全球责任,公民社会组织有权利要求跨国企业为自身及其供应链的社会问题担负责任。由此,“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扩大并蔓延到跨国企业的全球性合作伙伴及其供应链上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特许经营企业、供应商、制造商和分包商等,并日益渗透到那些还没有涉足国际市场的企业,造成了企业社会责任在复杂的供应链上的传递和拓展,从而形成了普遍意义上的公司或企业的社会责任。在这一意义上,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最大限度地对股东负责、创造利润外,还应最大限度地对企业的相关利益者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企业社会责任的目的在于企业为股东追求利益的同时为社会创造更高的生存标准和生活环境,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责任(accountability),指企业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透明(transparency),指企业对涉及员工、社会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应该予以通知和通报。如果一个企业能够通过商业行为和透明措施表明其对企业所有相关利益者的承诺,这个企业就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良好的“企业公民”。

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国际规范之一是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跨国企业和供应链责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正如其名称所标明的那样,该《指南》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仅为跨国企业及其供应链企业在社会责任问题上提供指南。在经合组织2002年跨国企业指南年度报告中,除了对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一般性的事实描述之外,还特别关注并提及跨国企业供应链的社会责任管理问题。但囿于该《指南》的性质,近年来,某些国家政府在采用该《指南》时给予的解释以及跨国企业供应链的社会责任,都非常明显地被狭义化了。其中,最为关键的但又富有争议的问题是:该《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是适用于跨国企业及其供应链的投资和贸易活动,还是适用于其所有的商业活动?实际上,这些问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重要性以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普遍性。

二、从企业拒绝承担社会责任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企业经济活动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出来。外部社会,特别是消费者和其他公众,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从企业提供社会责任守则到提供企业实施此类守则的监督机制,从被动接受企业社会责任执行情况的报告到主动提供客观的证据,等等。迫于外界压力及自身经营的需要,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态度也有了相当大的转变:从拒绝承担责任到推诿责任,从被迫承担责任到一定程度上的主动承担责任。如今,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并把其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实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与企业的决策以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起来。在企业作出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时,不再忽视或者漠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把它看成其决策内容的一部分。否则,在今后的经营当中,如果发生与社会责任有关的意想不到的事件,就可能会给企业的运营目标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会毁掉企业的生命。

第二,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最核心的商业活动结合起来,并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融入企业自身的商业策略当中。这里,就以美国杜邦公司(DuPont Company)为例来说明企业通过商业策略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跨国企业,杜邦公司的基本道德责任是全球一致的,即“健康、环保、卫生、职业操守、尊重他人、公平待人”。这是杜邦公司多年来一直倡导和始终坚持的核心价值观,它不仅彰显着杜邦公司出众的经营方式,也体现出其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006年,杜邦公司发布的《商业行为守则》(DuPont Code of Conduct)明确要求自己的员工遵循公司的商业道德标准和程序,熟知该《商业行为守则》中的各项内容。为预防不道德商业行为的滋生,杜邦公司内部建立了一套非常严格的商业道德强化和监督机制:(1)所有新进的员工,都必须接受公司关于商业道德标准和程序的培训,每位员工都应熟悉《商业行为守则》,且每年必须接受此类培训,并参加考试;(2)建立公司内部商业道德标准测试网站,把《商业行为守则》中的规定以具体事例的方式来加以说明、解释,对员工作进一步的测试;(3)为防止最为敏感的采购环节出现差错,设置专门的操作流程BRRP(即Buy“购买”、Request“要求”、Receive“接收”和Pay“支付”),禁止内幕交易,杜绝可能存在的不道德的商业行为;(4)在跟客户、供应商的来往方面,制定有非常详细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5)开通专门的道德法律咨询热线,受理关于违反其道德准则的行为的内部举报;(6)设立内部稽查处,受理并调查关于违反商业道德准则之事件;(7)在事件调查方面,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利害关系,除调查相关人员及其本身的行为外,还需要调查承包商与相关员工之间的关系;(8)公司之外的任何人,比如供应商、客户等,如果发现其内部员工行为不符合公司道德准则或者违反了法律,也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举报,其受理办法和程序与内部举报的调研和处理程序基本相同;(9)如果在调查结论中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成立,将会受到严厉的惩处。杜邦公司一直强调,外部的经济环境可以改变,但其内部的商业道德原则不可变,因为“某些公司由于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陷入业务损失和即将倒闭的困境,这些实例让我们再次认识到,遵守行为道德准则和法规、条例不仅是正确的行动,而且是商业行为的上策”。

第三,通过发布企业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表明该年度内企业对社会所做的贡献与不足,以树立企业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所发布的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实际上就是企业对其自身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所做的一种定期评估。在这一点上,跨国企业做得尤为突出和成熟。比如,美国英特尔(Intel)公司在2001年发布的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不仅宣称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融入其商业策略中,而且还述说了其对社会所做贡献的具体表现。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包括国内企业、跨国企业及其供应链等在内的许多企业都通过发布社会责任年度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和公众表明其对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展进程显示,最早发布报告的企业来自那些受到媒体和公众特别关注的、特别是对环境和消费者有着广泛影响的传统行业。在过去的几年间,几乎各个行业中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数量和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议题也逐渐从单一的、特定的环境问题,转变为包含诸如环境、员工、消费者、社区服务等内容的广泛、综合性议题。根据CorporateRegister.com网站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统计数据,已有93个国家的3 809个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发布报告的国家和企业的数量分别比5个月前增加了2.20%和5.48%。

当然,在某些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美国惠普公司(HP)2006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全球企业公民》中宣称,惠普致力于成为负责任的全球企业公民。但在这份报告发布之后,国际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 International)就指责该报告存在一些不实内容,误导消费者。其原因在于,绿色和平组织通过调查,认为惠普电脑中含有溴化阻燃物质,这种物质对人体有害,并可能致癌。其实,在此之前的2005年12月,绿色和平组织为此到惠普公司总部的大门外已举行过一次抗议示威活动。

企业从拒绝承担社会责任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态度的变化,离不开外部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更与企业自身的价值认识和价值取向存在密切关系。在企业外围,非政府组织的种种行为推动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觉醒,而投资者和消费者的觉醒和要求,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外在压力。在企业自身,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单元,其经营目标的基本取向或者价值取向是实现收益最大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天性。然而,随着市场竞争形势和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的经营目标和价值取向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经历了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企业—社会价值最大化三个阶段。而企业—社会价值最大化是现代企业追求的基本目标,它兼容了时间性、风险性、可持续发展等重要因素,体现了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只是企业价值的一部分,为社会而存在是企业价值的另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企业价值服务于企业社会价值,企业社会价值是企业价值的目的和归宿。

从发展的眼光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通过社会责任投资以得到今后长远回报的经济性行为。然而,在企业相对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之时,由于存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问题,还不得不思考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企业的利润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真正发生冲突的时候,企业该如何选择?第二,当外部经济环境出现巨大变革的时候,比如自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企业是否应该一如既往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比如不裁员、不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当企业在接近亏损或者入不敷出的情况下,还是否应该全面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第四,企业追求经济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能够协调一致并基本保持平衡吗?如果可以,该如何协调才能使其保持平衡?又需要哪些力量来对之进行协调?当然,客观地说,善意、主动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能够改变的不仅仅是企业家自己的道德良心,更能改变企业自身的社会形象,并影响其未来的发展,也会改变与企业密切相关的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甚至会影响到地方政府或者国家的一些宏观经济规划和微观经济政策。因此,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社会、媒体和公众等的参与、鼓励、协调与支持。

三、从企业社会责任评估到企业社会责任审计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评价一个企业不能仅限于其财务状况的好坏及经营成果的大小,还要看它对社会的贡献和影响。“企业乃至政府对于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如此挥霍的原因,就在于这些服务所创造的价值从未体现在相应的收支平衡表中。这是一个致命的疏忽。毕竟,经济是根植于周围的环境之中的,它无法脱离外在的环境而独立存在。”于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都制定了与社会责任有关的会计制度,成为现代会计制度的重要新分支。并且,随着人们对经济活动认识的深化和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成熟,社会责任审计已成为21世纪世界审计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社会责任审计理论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处理与社会相互关系时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经济的、生态的与社会的三部分。社会责任审计是企业社会责任与审计学的有机结合,是把企业与生态、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当做社会责任并以此为中心而展开的审计,是从宏观经济观点而不是从微观经济观点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所做的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提示并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可以把企业纳入全社会的监控之下,从而敦促企业调整自身的经济活动,克服企业行为的短期化和掠夺式经营,促使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的协调一致,在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企业审计中,如果仅仅审计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就反映不出企业对社会的负债,反映不出社会为其“外部效应”而付出的巨大代价,审计评价必然是片面的。因此,社会责任审计应客观地评价与报告那些在传统的企业财务报告中未曾涉及的企业成果及其影响,目的是全面地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监督企业各方面的工作,保护各企业相关者的利益。在理论上,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要纳入审计程序;第二,不同个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理解;第三,负面信息的识别;第四,避免打钩审计方法的缺点;第五,企业社会责任审计需要同时有定量和定性指标。美国审计总署的E. B.齐塔茨是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理论)的创立者,他在20世纪80年代末所著的《21世纪审计展望》一书中认为,随着社会审计的广泛运用,审计人员将会对下列三类问题进行审计:(1)发展某项事业的能源消耗对整个社会是否值得;(2)社区和工人的生活水平是否因某些事业的发展而得到改善;(3)某些行业的收益包括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提供的利润和工资是否值得社会在污染和消耗稀有资源方面付出代价。

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有理论支持,在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应的审计报告,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社会责任远远没有达到可具体测量的地步,社会责任审计是相当困难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企业社会责任涵盖范围较广,为每个方面都设计衡量指标困难,特别是在有关劳工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上,其指标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不同企业有高低不同的标准,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里有不同的要求。其二,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在接受社会责任的要求方面也存在差异,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多样性,因而,在审计中也很难用一个标准进行衡量。

当然,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理论家和实践者已经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要求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在一些基本方面进行协调一致,比如衡量标准在时间上应该稳定从而方便历史比较,衡量标准应该方便跨行业、跨企业甚至社会领域的比较等。从社会责任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看,未来社会责任审计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1)企业自身经济成果的评价。社会责任并不否定企业利益目标的重要性,任何企业不能获得利润,就无法持续经营下去,更无法履行其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审计应在传统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对企业劳工的薪水报酬、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作出全面评价;对新产品的研发、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消费者的满意程度等作出全面评价。(2)企业对所处自然环境的影响的评价。企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尽可能地节约资源,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保持或者改善生态环境,因而在社会责任审计中,还应包括企业经济活动对环境的正面或者负面影响,从财务上反映企业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支出及成效。(3)企业对所在社区乃至整个社会贡献的评价。每个企业对其所在的社区都会不同程度地施加影响,在这方面的审计内容应包括企业为所在社区的就业、教育、卫生健康、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所做的财务开支。

四、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从被动到主动

企业社会责任表面看起来是企业自身的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但事实上,企业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和运作的。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完全靠企业家自身的觉醒形成的,而是靠市民社会的基础和各种社会运动的压力和推动发展而来的。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的背景下,在政府层面,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和做法有了非常明显的变化。

第一,较为积极地推进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法制化。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公司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系中。从本质上说,国家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强化企业的守法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工法、生产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公平竞争法等,企业要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创造利润,进而为社会做贡献。

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较早以法律、法令等强制性手段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规范的国家。目前,美国已有近三十个州相继在其公司法中加入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在美国的影响下,法国、英国、德国、荷兰等发达国家,也在各自立法中确立了关于就业、工资、工作条件等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比如,法国新近调整的企业法中,认为企业的利润和企业的社会和环境责任同等重要。英国政府也采取了大量的主动性政策,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强调企业在经济、贸易及其他政策方面的社会责任。日本和德国也对公司法作了部分修改,以突出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此外,发达国家在政府的推动下,其国内还纷纷成立了旨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非政府机构,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有美国的社会责任商会(BSR)、英国的道德贸易促进会(ETI)、日本的良好企业公民委员会(CBCC)等。由发达国家政府支持的非政府国际组织,纷纷发布“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如英国的AA1000、美国的SA8000、德国的CSM2000等。

对于发展中国家,因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其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解决速度和方法较发达国家略有不足。但随着经济发展中问题的不断增多以及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的不断提高,发展中国家鼓励、约束企业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增加和完善,有的在公司立法中也明确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比如,中国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要求企业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具体体现在该法第5条第1款,即:“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较为主动地建立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经济发达国家除了国内法律上的规定和要求外,还出台相应政策,敦促和鼓励企业接受“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以求与国际社会范围内提倡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要求能基本保持一致。同时,发达国家还根据相应的指标或标准,通过指定的机构或者部门,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一般都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等三个方面。企业的经济指标仅仅被看作是企业最基本的评价指标,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包含许多内容,比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由此推进公司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其实现“企业公民”形象的重要条件,并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等。发展中国家当然也愿意大力推进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使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能大体上与国际接轨,但因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还不能毫无保留地接受并采纳来自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亦仍停留在企业的经济指标上。这显然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要求,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近几年来,迫于国际市场竞争的压力,迫于国内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压力,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作出更加积极的努力,采取积极措施,使本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尝试建立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第三,逐渐重视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培训和宣传。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鼓励下,通过组织企业社会责任培训,让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和当地企业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自身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还要求地方政府帮助当地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方面,加大力度,扩展途径,重视策略,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并能积极参与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来;要让企业在一个积极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中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要实事求是,为企业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预防和避免企业社会责任的泛化和扩大化对企业运营和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四,逐渐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经常给予关注和重视,对于一些具有特定规模的、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也通过种种途径进行充分了解,在作出评估的同时,也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特别是在中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对那些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公开表彰或奖励;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的企业,提出批评或予以惩罚。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的重视,政府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引导或者改变企业的经营观念和经营理念,使企业能朝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进而为国内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为寻求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全球性解决办法提供支持和参考。

上述变化表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并不仅仅局限于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也不仅仅局限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密集型的企业;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仅仅是某个国家的国内问题,也不仅仅是某个行业的业内问题,它是所有国家的所有企业都面临的问题。因此,各国政府必须转变观念,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和作用,变被动为主动,正确引导企业有效承担社会责任,力求从根本上、在实践中解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五、从企业自身的行为守则到全球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核心内容是推行企业的生产行为守则或商业行为守则(泛称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以此向消费者和公众展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和行动。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是企业制定的或自愿采用的其他组织制定的政策和准则,一般包括劳工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内容。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使公司制定、维持并执行政策及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事宜;二是向利益相关方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及举措符合本标准之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守则至少表明了两种功能或作用:其一,应付公众对企业活动的信任危机;其二,清晰划定企业行为最低的道德公正底线(bottom-line-justified)。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竞争中,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虽然重要,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及其落实程度也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当此类守则在国际范围内被企业自愿或者被迫接受的时候,当社会责任守则成为企业通向国际市场又一“准入券”的时候,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化运动便形成了。但就目前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守则化运动还不是很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其中包括的一些主观性问题:第一,守则的制定带有极为明显的主观性。在守则制定方面,企业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缺乏较为广泛的调研,忽视了“参与原则”(principle of participation),从而导致守则从根本上缺乏民主性,但却存在严重的主观性。第二,守则的内容规定带有明显的主观性。从现有的守则来看,其中的内容规定或者要求之间,缺乏逻辑关系,经不起仔细推敲,忽视了守则实施的“效力原则”(principle of validity)。第三,对守则的遵守或者执行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守则一般由企业自己“量身定做”,如果需要,企业可以对某些问题进行规避或故意忽略,忽视了“可靠性原则”(principle of authenticity)。基于上述主观性,使得企业对守则“存放”的兴趣,远远超出了对守则内容及其应有作用的兴趣。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使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焦点,各种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或标准的民间认证,已被当做企业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一种必要手段,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尽管诞生于1987年的ISO9000族质量保障体系认证将商品品质的保障纳入了多国联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ISO)的标准系列,尽管诞生于1996年的ISO14000族环境管理质量认证开始将企业社会责任扩大到了商品的生产过程,尽管诞生于1997年的“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和诞生于1999年的“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更是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扩大到了商品生产过程中对劳工状况的关注,但它们却各自独立,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尽管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国家认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对现有的社会责任守则或者标准下的某些内容和要求的解释和理解却千差万别。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种国际认可的标准以解决不同国家、不同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和要求方面的分歧就变得十分必要。

2005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巴西召开会议,期望用3年的时间,研究、开发、推出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下称ISO26000标准),并计划于2008年年初发布实施。2006年11月,ISO与联合国全球契约办公室就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这进一步推动了ISO26000的制定工作。但由于社会责任内容的敏感性以及各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分歧,该标准的发布时间从2008年推迟至2009年,继而又推迟至2010年。鉴于ISO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即将发布的ISO26000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对于这一点,ISO也一再强调,ISO26000既不是企业管理体系标准,也不作为认证依据,而仅是为企业在担负社会责任方面提供指南。但从ISO的宗旨及其已制定和推行的所有标准来看,ISO26000显得太与众不同。根据ISO的观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和企业都可以以“自助餐”的方式把它作为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这一态度和观点,不仅会对全球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解决产生重要影响,也必将对主权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国际法等产生重要影响。

第三节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国际标准化”给国际法带来的挑战

当今更加相互依赖的全球社会,不仅赋予了我们一种新的伦理观念,而且也赋予了我们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的物质基础,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新情况和新发展也让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充满希望。然而,我们在“享受乐观”的同时,更要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给国际法带来的严峻挑战。

就当前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非政府组织制定并推行的标准;二是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产品供应链的行为守则。这些标准目前都泛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但显然有别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和公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前者属于社会领域,涉及的是权益维护和保护问题,具有一定的空间和弹性;而后者属于科学技术领域,涉及的是技术参数问题,是可以用一定的数据衡量或度量的。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是否具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是名副其实的法。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而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弱法(weak law)。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际法最本质的属性和特征。

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内容,均建立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基础上,而且从形式上看,均是较为确定的规范或者规则。尽管其中存在诸多的主观性,但为了应对商业竞争压力,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要求,对于接受相应守则的企业来说,该守则就应该具有某种程度的法律性质的拘束力。

在非政府组织的推动、组织和主持下,以“整齐划一”方式达成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应该具有与国际法相似的某些特性,同时也应该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对企业法人的直接性。国际法需要国家法才能完成其任务,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不需要通过国家或者国家机关的签署和批准、转化或纳入等程序,企业仅通过明示接受,就可以直接适用或实施。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只发生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而不发生主权国家的集体社会责任。国际法在原则上只规定国家的权利义务,因此一国违反国际法的情况,原则上也由组成该国的全体国民集体负担责任,不由个人负担责任;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要求的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如果某一企业违反相关要求,该企业应该担负责任,而且也只能由该企业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

当然,在严格意义上,还不能简单地把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归属于国际法,它有自身的一些特性和特征。这些特性和特征,在某些方面甚至优于国际法,而在某些方面又显现出其与国际法相比较之下的致命弱点。由于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特征以及国际市场竞争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否可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具有一定的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二、企业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下能否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

法律主体也称法律人格者,它关系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因此,国际法主体也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就当前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一般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或者正常主体,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也能够直接承担国际法所要求的义务。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主体,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天然的、固有的,而是由主权国家让与的。

在现有的国际法理论中,企业还不被认为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但它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是国内法的主体),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除了包含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外,主要涉及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国际环境标准等。基于企业非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为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企业能否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义务?

要回答或者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入手,并把它与国内法和国际法相比较。任何法律的结果都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并存在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国内法、国际法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等也不例外。国际(公)法是从各国并列状态中产生的,是用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的当然遵守者;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并由相应机关强制执行的法律,用以调整一国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由此产生了各国法律体系的并列状态;而当前存在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是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由企业或者法人自愿接受,并予以执行或实施的。基于此,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同国内法相比较,其主体具有同一性:企业是国内法的主体,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主体(在非严格法律意义上)。但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还有如下不同:第一,它不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法律,但有一定的拘束力;第二,没有国家强制执行力,但企业仍需执行;第三,尽管是企业遵行的标准,但还不能作为对企业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在国际法上,关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已经有较多的讨论,并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观点: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不断增长的作用、条约中划一的国内法规定以及像欧共体那样的法律秩序的出现,都倾向于使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区别不像以前那么清楚。“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者视为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的主体。”那么,对于作为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企业来说,由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其国际法律地位是否也应该有所改变?国际法院在“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1949年)中就曾经指出:在国际法的整个历史中,国际法的发展是受国际生活需要的影响的……各国的集体活动的逐渐增加,已经产生某些并非国家的团体在国际舞台上进行活动的情况;这种新的国际法主体不一定是国家,或具有国家的权利或义务;而且,在任何的法律体系中,各法律主体在它们的性质上或在它们的权利范围上不一定相同,但它们的性质是取决于社会的需要的。

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效力根据是否为“国家间意志的协调”

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非政府组织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适用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企业自愿接受并执行。这与企业的自我认知以及企业的价值认识之间存在关系。如果企业认识到,担负社会责任在近期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但从长远来看,这一行为实际上是达成其经济目标的先行投资,其今后的经济行为或者经济活动,必然地会由其先行社会责任的投资带来回报;如果企业认识到,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只是企业价值的一部分,为社会而存在是企业价值的另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那么,企业就会自愿接受并实施相应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这种行为包含着主动性和自律性,而且也是现代企业全面治理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二,迫于商业竞争压力,企业不得不接受和执行。当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没有国界的话题,对于企业来说,要想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它不得不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而接受和执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一种必要手段,有时甚至是一个关键性的“砝码”。

第三,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内推行、实施。这种情况实际上也与商业竞争压力存在关系。行业协会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面对国内或者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会有组织地在本行业内推行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行业协会的这种行为,虽说没有强制力,但对于企业来说,为了遵守“行纪、行规”,为了应对共同的竞争压力,也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接受并执行本行业内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应该是“水到渠成”。

第四,国家标准化机构接受相关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并在国内推行、实施。国家的标准化机构不是国家的政府机关,因而它对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接受、承认或批准,也只能是民间意义上的有组织地接受,在法律上并不涉及国家层面。但由于其“全国性”的特殊地位,国家标准化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必然带有潜在的强制性,对于企业来说,该标准似乎是必须接受的,也是必须执行的。

如前所述,非政府组织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均建立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基础上,而且从形式上看,均是较为确定的规范或者规则。无论是为了应对商业竞争压力还是源于企业自身的意愿,无论是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要求还是出于行业协会的督促、鼓励,对于接受相应“国际标准”的企业来说,该“国际标准”就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即便如此,这种情况也绝不能等同于严格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的遵守。

对于国际法来说,国家之所以要遵守它,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国家的内在动机,即国家的内在“心理”需要。这其中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维护自身形象的内在需要,二是国家避免不遵守国际法所带来的麻烦甚至惩罚的需要。其二,国家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即外在的“社会”压力。换言之,为满足国家内在的“心理”需要并缓解其外在的“社会”压力,需要国家间就相关问题进行意志协调,“讨价还价”并达成一致,其结果就是国际法律文件(在非严格法律意义上)。国际法既然是国家间意志协调的产物,一国的不法行为必然会遭到其他国家的谴责和反对,因而国际法对国家具有外在的拘束力。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来说,无论从现有理论还是从未来实际看,它远远不同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更不能称其为“国家间意志协调的产物”。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和特征,特别是其自身的“确定性”和“国际性”,在一定程度上,现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可以被看作是“初级的、最有力的全球法(global law)的候选者”,企业遵守它的理由与国家遵守国际法的原因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当然也有其自身的某些特点。

从目前情况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或者执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往往会考虑一些客观的、必要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要符合企业所在国家的国情。比如,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执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方面,由于国内整个经济还不像发达国家那样高度发达,多数存在贫困问题和竞争问题,因而,就不得不结合国情,考虑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和效果,而不是单纯地、没有选择性地完全接受某一(类)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下的内容和要求,而是要实事求是,选择、适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其二,要符合行业特点。不同行业,其社会责任的标准也是不同的,不能要求所有的行业千篇一律地执行或者遵守同一个社会责任标准,更不能把所有行业放在一起进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评比和评价,这显失公平。

从发展趋势看,来自非政府组织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效力,必然要打破国家和国际法之间必然联系的两个“禁忌”:第一,它不需要国家的批准或者管制,在企业内可以直接适用和实施。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通过国内法的并入或者转化才发生效力。而在非严格法律意义上,企业是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当然“主体”,且由于该“国际标准”约束的是企业的行为,因而,它可以不经由主权国家的批准程序,不借助国家的国内法,就可以在不同国籍的不同企业内部或者企业之间直接适用,并具有拘束力。第二,它必然要超越传统的国际关系的范围而发生效力。即使有主权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拒之门外”,但其他国家国内企业对该标准的适用及其在国际商业竞争中的要求,必然会导致该标准的域外效力,从而影响到该主权国家国内的企业。

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效力相关的可诉性问题。毋庸置疑,企业为了管理和运营需要,必然会设定一系列的在其管理之下的规章制度,并且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尊重并实施这些规章制度的强制性方法。但如果企业由此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或者要求,并因此侵害了劳工权益、环境利益或者消费者权益,该“国际标准”能否作为对企业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在诉讼中又如何协调国际法、国内法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

四、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有效解决能否有助于完善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中的诸多方面都涉及国际法律问题,特别是人权问题(劳工问题和消费者问题)和环境问题。在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内,可以很容易地找到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在现有的国际人权法范围内,劳工问题、消费者问题的比重还很不够;而且,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为国际劳工组织(ILO)所“统揽”,而国际劳工组织又常常被纳入“国际组织法”之下,因而,劳工权益问题也似乎成为国际组织法之下一项“轻描淡写”或者并不经常被提及的内容。

当然,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贡献,世人有目共睹。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The ILO Constitution),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是: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宗教、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实现上述宗旨和目标,国际劳工组织主要通过组织制定并推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包括公约和建议书),敦促会员国保护本国劳工的权益,从而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劳工权益作为一项特定群体的人权,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因而,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在会员国范围内推行实施的国际劳工标准也应覆盖不断增长的劳工所面临的挑战和需要,到200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已通过并公布了188个公约和199个建议书。然而,与国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联系,在劳工权益中也有基本权益,集中体现在1998年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该《宣言》建立在国际劳工组织原有的8个公约的基础上,被认为是劳工的“基本人权公约(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具体包括:(1)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2)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第29号和第105号公约);(3)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4)有效废除童工(第138号和第182号公约)。为了促进成员国能就上述内容采取措施,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宣言》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基于上述内容以及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认识,劳工权益应该成为国际法律体系内国际人权法下一项具体而重要的内容,且还应着以更多的笔墨。

客观地说,在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内,几乎找不到任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或者条款。消费者问题是人权问题的一种,在现有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也寥寥无几。最主要且具体涉及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纲领性文件是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并于1999年进行修订的《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它仅仅包括确保满足消费者的7项合理需求。

在严格意义上,到目前为止,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基本上属于国家内管辖的事项,因此,较为敏感;而且,由于各个国家在消费问题上存在的消费传统观念、消费价值取向、消费水平、消费者权益法律认定等方面的差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也不一而足。有的消费者权益在一个国家里是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在另一个国家则显得无足轻重。诸如此类的问题和差异,会给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带来一些更为棘手的问题。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品通过“贸易桥梁”在各国间流动,增加了消费者对消费品的选择范围,同时,由于企业之间的产品竞争,消费者更能享受到价廉质优产品带来的好处,跨国消费已司空见惯。但不可否认的是,产品的跨界流动也增加了消费者遭受侵权的机会和风险。在实际当中不乏其例,如苏丹红事件、SONY笔记本电脑电池爆炸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处理此类事件的过程和结果表明,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突破了国内法的空间,正上升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内容,并涉及一些相关的国际法律问题。因此说,在国际范围内,当消费者问题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敦促企业有效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律文件必然有助于完善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下还存在着企业的环境责任问题。企业环境责任问题的解决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进而对现有国际法律体系的完善所起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这里已无须赘述。

本章小结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性、国际性甚至是人类社会今后永远的话题。企业依赖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借助企业的进步和发展,两者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然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地域,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外延和要求都是不同的,它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地进行调整的。

在当今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企业追求单纯的资本和利润扩张而不顾利益差距与社会问题的做法,最终会导致舍本逐末。正确面对并有效解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是作为“理性经济主体”的企业实现其“良治”的需要,也是作为“社会公民”的企业更好承担其自身法律责任和义务的要求。在运用制度或法律方法解决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时,不仅需要解决好其中存在的国际经济问题,更要关注它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问题。这些挑战和问题,不仅关系到国际市场、企业以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客观特征之间的良好协调,也关系到企业和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不同的主观利益需求之间的有效协调,更关系到企业的健康生存和良性发展。因此说,通过分析这些极具挑战性的问题,尝试找到应对的最好方法和最佳途径,可以有效解决目前面临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而弥补企业快速发展进程中的结构性缺陷,并调整企业追逐利润的粗放式的经营活动。

当然,在国际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解决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其中还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技术问题。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或方法,都应该体现企业与人权之间、企业与环境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之间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必须考虑并能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挑战。由此期望,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改善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有助于企业达成其经济功能,有助于企业为人类创造更高的生存标准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国际法经济学分析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其中存在的危机性问题的增多,法律和政策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到资源和产品的分配和配置当中,而且,经济活动的过程也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维护其所需要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便产生了经济分析法学或者法律经济学。法经济学就是把经济学的看法运用于法律分析,或者把法学理论运用于经济分析,其核心思想是“效益最大化”,其最基本的原则是“效用原则”,其根本宗旨是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是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的效益目标。著名的经济学家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就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只是在以下意义上运用经济学:将经济学看作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即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换言之,就是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成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从而将省下的资源用于经济系统的其他领域。”因此认为,“无论一种法律制度的特定目标是什么,如果它关注经济学中旨在追求手段和目的在经济上相适应的学说,那么它就会以最低的成本去实现这一目的”。如果把不同的经济学理论或知识用于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分析和研究,则又可以分为宪法经济学分析、民法经济学分析、刑法经济学分析、经济法经济学分析、国际法经济学分析等。

在任何一个国家,企业都既是经济组织,也是社会组织。作为经济组织,企业必须要追求经济效益;作为社会组织,企业必然受制于其所处的环境,承担社会责任。而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走向国际化的背景下,普遍要求企业在经营与发展过程中承担社会责任,当然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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