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3 15: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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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宏,曹明福

出版社:中国纺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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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试读:

前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民族精神的象征、民族历史的见证和民族身份的标志,正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学术界以及相关民间组织的重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保护理念和保护手段稍显落后,但整体进展较快。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国家级代表名录的公布,我国已经逐步走上了全面的整体性保护阶段。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经形成了国家、省市、区县等多级保护层级,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多类保护方式和企业、传承人、行业、学校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同保护体系。

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深入发展,迫切需要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化。天津工业大学现代纺织产业创新研究中心以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以及知识普及为使命,承担了相关的研究课题,举办了以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题的全国学术研讨会,发表了系列研究论文,积累了大量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为了更好地弘扬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民族奇葩,让来自全国各地的学子更好地了解、学习、宣扬这一优秀文化,天津工业大学现代纺织产业创新研究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开设了公共选修课“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在多年的教学实践和学术研讨中,我们深感有必要对现有的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研究,有责任对不断推进的保护实践进行理论总结。鉴于此,天津工业大学现代纺织产业创新研究中心成立了以赵宏教授为组长的课题组,着手制定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的写作方案。经过实地考察、学术交流及中心人员等的共同努力,形成了本书的初稿。经过有关专家学者的充分论证,写作人员认真修改,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本书的终稿。

承担本书写作的有:

赵宏、王巍(第一章)

马晓虹(第二章)

马大力(第三章)

姜弘(第四章)

尹艳冰、马涛、马艳华、马晓虹、王巍(第五章)

曹明福、陈昌(第六章)

曹明福、冯娅娟(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事记)

其中,王巍参与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部分的写作,承担了第五章第三节第五部分的写作;尹艳冰、马涛承担了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的写作;马艳华承担了第五章第三节的写作;马晓虹承担了第五章第四节的写作;曹明福承担了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的写作;陈昌承担了第六章第四节的写作;曹明福、冯娅娟搜集了我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事记的有关资料。

全书由赵宏、曹明福统稿并定稿。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们阅读、参考了国内外学者、传承人等撰写的有关资料,文中有些数据图片及资料来自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百度百科、百度图片、互动百科等网络资源,在此,我们对所阅读、参考的有关资料的作者表示诚挚的感谢。

值此本书出版之际,谨对给予本书的写作和出版以帮助和支持的专家学者、传承人、编辑等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书是我国高校中关于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的第一本教材,也是系统研究我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拓荒之作。由于我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正在不断拓展,保护层面正在不断深入,有些内容没有完全囊括在书中,加上我们水平所限,书中肯定存在不少不尽完善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以便今后修正和补充。《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题组2015年2月第一章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历程、定义及特点,并从批次、种类、特点、开发保护、研究现状等方面对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概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第一节 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广义的世界遗产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文化景观遗产以及记忆遗产。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以及文化景观。

文化遗产可分为物质类和非物质类文化遗产。物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指不可移动文物,如,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刻、石窟寺、壁画等;可移动文物,如,艺术品、文献、历史上重要实物、手稿等;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村镇、名街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它体现了人类的思想、才智和情感,具有丰富的内涵,是人类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是世界文明的宝贵财富,具有不可估量的多重价值。(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

1.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

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整个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进而在世界范围内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我们有必要回顾联合国在保护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几个重要事件,如表1-1所示,正是这些事件推动了世界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2003年10月17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称谓,详细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范围,同时,在《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又进一步阐释了其意义:“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为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以及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根本因素,已为国际所公认。这一遗产在不同文化间互相容忍、相互协调方面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世界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文化遗产的诸多形式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正面临消失的危险。”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比较规范,各个国家也有了可以依据的申报细则,这意味着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表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

2.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引入中文语境、频繁使用始于2001年。2001年我国参与了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举行了一系列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因此被国内熟知。

此后,我国积极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的各项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昆曲、古琴等分别被列入2001年度和2003年度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与此同时,我国相继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表1-2所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表1-2 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制度(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如下定义: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空间”。它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现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另一类是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具体包括以下六部分,如图1-1所示。图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内容

此外,我国还规定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并在2006年6月10日第一个“文化遗产日”诞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如图1-2所示。标志外部形状为圆形,表达着“循环,永不消失”;标志内部图形为方形,与外圆对应,天圆地方,象征“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广阔空间”;标志内部造型为鱼纹,此为古陶最早出现的纹样之一,隐含“文”字。“文”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鱼生于水则寓意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世代相传”;标志中心造型为上下共护于“文”字的一双抽象的手,寓意“团结、和谐、细心呵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既反映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又充分展示了中国政府和社会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凸显出中华民族团结、奋进、向前的时代精神。图1-2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一种特殊遗产,外部形态和内在规定都极具特殊性,具体而言即传承性、社会性、无形性、多元性、活态性。如图1-3所示。图1-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1.传承性(1)传承方式的无形性

全部人类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传承,均依赖于有形的“物质”,其中物质文化遗产以具体的“人化自然物”、“人工创造物”的物质形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通过“人”来传承和发展。但两者的传承方式仍然是有区别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载体即所谓的“物”,是具体且有形的,既是其存在和传承的载体,又是传承的终极方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载体“人”是一种特殊的“物”,是通过口述语言、心理积淀等进行传承的,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具有极强的抽象性和无形性。(2)传承方法的多元性

物质文化遗产记载了人类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和习俗,呈现静态性,人类要记住和传承这些文化记忆的最可靠和最有效方式就是保护它的载体不被破坏。而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往往只能被动地采取博物馆陈列等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记载了人类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习俗,随着传承者的代代相传,又不断叠加新的历史印记,呈现活态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要求人们既要关注过去记忆,还要关注不断更新的新文化印记,博物馆陈列展示只是其最保守的一种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活态性本质需要其多元传承方法。(3)传承过程的专门性

物质文化遗产是有形的具体的“物”,因此传承物质文化遗产只要求能够有效、完整地保护这些有形的“物”,以保证不断发展的人类社会能够保留享用权。尽管我们需要一些经过专门培训而掌握专门方法技能的人来管理和保护这些物质文化遗产,但专门的方法技能主要是如何管理和保护,而与保护对象物质文化遗产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相比较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专门性,随着传承者的代代相传来实现对其的传承和发展。因此,担任这项工作的传承人必须掌握与传承对象即某种非物质文化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技能甚至传承人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与该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系紧密。(4)传承结果的变异性

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个特定历史时期人类集体或个人形成或创造,而被后人认可进而传承的宝贵财富。一般而言,其传承以物质文化遗产原态进行,保护与管理者不能对遗产本身进行随意改变。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价值的理解可能出现新的变化,但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却仍应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因此,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于创造良好的外部储藏条件,使其能够以最初的物理状态保存和流传。

从本质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集体智慧的结晶,更具有精神层面的价值,尽管其也要依附于一定物质形态存在与传播,但这类遗产的传承却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变化性,在稳定基础上变化,在变化中保持稳定。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都具有传承性,而且在可传性、载体性、稳定性等方面有一定的共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方式、方法、过程和结果等方面则具有变异性特点,这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的具体体现。

2.社会性

社会性是指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传播都与人息息相关,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创造力、认知力和社会群体的认同力,具有极强的社会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过程性

文化遗产体现了人类不同的社会实践活动。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人类实践活动事后的结果,如长城就是修建结束后得以存在和传承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直接产生于人类具体实践的整个过程中,如表演艺术是在不断表演的过程中得以存在和传承的。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实践过程的体现,具有较强的过程性。(2)综合性

从组成部分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大多体现出人类社会的综合性。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多个社会因素的综合体。如民族史诗往往表现为说唱、歌舞等,而戏剧则是文学、音乐、舞蹈、美术等社会因素的充分结合,节日、民俗庆典等更是如此。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为多种社会因素的综合体,具体可分为形式综合、功能综合、参与者的综合三种形态。(3)集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也是一种人类实践,因此与其他人类实践一样,是一种充分展现出人类社会集体观念的活动。一方面,其产生与传播多是由一人以上共同完成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另一方面,某个人的个性化创造,只有纳入到集体传承互动中,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3.无形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不断变化发展的、抽象的、依赖于人的观念的精神存在。首先,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现为其物质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现为其文化性,而文化则是一种典型的精神存在;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无形,并伴随人类社会观念变化而不断发展,如技能、习俗等,既是有形可感的物质,也不具有物质形态的稳定性;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的无形性并不排斥其存在和传承的有形性。

4.多元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人类的社会不断实践产生和传承,而人类的社会实践具有多元化特点,有物质及精神生产等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每一种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都可能产生相对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人类实践的多元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性,这是其重要特征。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各异,即使是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域,其形态也不尽相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所以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不同国家、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多元性,使人类文明能够繁荣发展。

5.活态性

传统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存在与传播的,并且在传播过程中不断变异和创新,这些人的实践活动具有活态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必然具有这一特性。可见,活态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也是其深远价值的主要体现。二、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一)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汉唐织锦为代表的纺织类产品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传承和保护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意味着传承和保护历史,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截至2012年在国务院公布的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属于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按照行业口径统计有74项★★★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分类(GB/T4754-2002),纺织行业属于C门类(制造业)下属的17大类(纺织业),其中包括棉化纤纺织和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麻纺织,丝绢纺织及精加工,纺织制成品制造和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但如果从纺织服装的功能上分类,赫哲鱼衣、老美华制鞋技艺、盛锡福皮帽制作技艺、滩羊皮鞣制技艺、桦皮制作工艺等,都包括在内的话有80多种。这些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划分为民间美术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技艺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服饰的民俗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类,覆盖28个省市自治区(表1-3和表1-4),其中以苏绣、湘绣、粤绣等为代表的刺绣技艺,以蚕丝织造、鲁锦织造等为代表的织造技艺,以蒙古族、朝鲜族等少数民族服饰为代表的服饰,还有苗族蜡染、白族扎染等传统染整技艺,成为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表现体系。

在我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少数民族的服装服饰等产品占有较大比例,如蒙古族、苗族、赫哲族、刻尔克孜族、维吾尔族、锡伯族、土家族、羌族、彝族、水族、土族、侗族、瑶族等均有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此外,由于许多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是农耕时代的工艺、技术,流传时间长,且技术工艺大多依赖于人工手纺、手织、手染而成,文化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保护难度较大。

在已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中,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占的比例还不到6%,尤其是在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只有旗袍、中山装和传统棉纺织技艺等项目。已公布的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未涵盖全部中国传统纺织技艺。如少数民族地区流传下来的一些传统毛毡编织工艺,就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此外,不少省、市、自治区以及市、县等各级政府也都建立了本地区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些省份如浙江省、贵州省的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保护名录中,就有相当数量的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表1-3 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及数目表1-4 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分布★★★由于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跨行政区域分布,所以,在地域分布上,如果按照简单加总会大于74项。◆◆◆(二)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批次及种类

自从我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登记与保护工作以来,共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如表1-5所示。表1-5 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批次及时间

1.中国第一批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涉及纺织类的有30种。其中,民间美术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11种,传统手工技艺类14种,民俗类5种,如表1-6所示。表1-6 中国第一批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1)第一批民间美术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一批民间美术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藏族唐卡、顾绣、苏绣、湘绣、粤绣、蜀绣、苗绣、水族马尾绣、土族盘绣、挑花和庆阳香包绣制11种。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是苏绣、湘绣、粤绣、苗绣和蜀绣等。(2)第一批传统手工技艺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一批传统手工技艺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南京云锦、宋锦、缂丝、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土家族织锦技艺、黎族传统棉纺织染绣技艺、壮族织锦技艺、藏族邦典、卡垫织造技艺、加牙藏族织毯技艺、维吾尔族花毡、印花布织染技艺、南通蓝印花布传统印染技艺、苗族蜡染技艺、白族扎染技艺14种,其中较为著名的有云锦、宋锦、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壮锦、蓝印花布等。(3)第一批民俗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一批名录中涉及民族服饰的民俗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苏州甪直水乡妇女服饰、惠安女服饰、苗族服饰、回族服饰和瑶族服饰5种,较为有代表性的是苗族服饰、回族服饰和瑶族服饰。

2.中国第二批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8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涉及纺织类的有36种。其中,纺织类中的民间美术类13种,传统手工技艺类12种,民俗类11种,如表1-7所示。表1-7 中国第二批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1)第二批民间美术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批民间美术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党堆锦、湟中堆绣、瓯绣、汴绣、汉绣、羌族刺绣、民间绣活、彝族(撒尼)刺绣、维吾尔族刺绣、满族刺绣、蒙古族刺绣、柯尔克孜族刺绣、哈萨克毡绣和布绣13种。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堆绣、汉绣、蒙古族刺绣、哈萨克毡绣和布绣等。(2)第二批传统手工技艺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批传统手工技艺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桑蚕丝织造技艺、传统棉纺织技艺、毛纺织机擀制技艺、夏布制造技艺、鲁锦制造技艺、侗锦制造技艺、苗族织锦技艺、傣族织锦技艺、香云纱染整技艺、枫香印染技艺、新疆维吾尔族艾德莱斯绸织染技艺、地毯织造技艺12种,其中较为著名的有桑蚕丝织造技艺、侗锦制造技艺等。(3)第二批民俗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批名录中涉及民族服饰的民俗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蒙古族服饰、朝鲜族服饰、畲族服饰、黎族服饰、珞巴族服饰、藏族服饰、裕固族服饰、土族服饰、撒拉族服饰、维吾尔族服饰、哈萨克族服饰11种,较为有代表性的是蒙古族服饰、朝鲜族服饰和维吾尔族服饰等。

3.中国第三批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1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涉及纺织类的有8种,其中民间美术类7种,传统手工技艺类1种,如表1-8所示。(1)第三批民间美术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批民间美术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上海绒绣、宁波金银彩绣、瑶族刺绣、藏族编织挑花刺绣工艺、侗族刺绣、锡伯族刺绣、蓝夹缬技艺7种。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瑶族刺绣、侗族刺绣、锡伯族刺绣等。(2)第三批传统手工技艺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批传统手工技艺类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中式服装制作技艺1种。表1-8 中国第三批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研究机构及研究方向

随着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开始进行相关研究,并取得了许多宝贵的成果。当前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研究机构及研究方向如表1-9和表1-10所示。表1-9 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研究机构表1-10 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研究方向

我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分布较为分散,有些位于偏远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部分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仍处于散落民间艺人脑中和手中的状态,容易消失,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变,很多延续了几千年的纺织技术、纺织机械甚至纺织材料已经被现代纺织工业所取代,市场上也难以找到用天然染料印染的纺织品,许多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或正在衰退或消亡。然而,这些传统工艺文化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和潜在的经济价值,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十分必要。现在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对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了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多种保护方式,及时抢救和保护了一批濒危的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社会各界的保护和传承力度还不够,仍有一些珍贵的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临萎缩与消亡的危险。因此,抢救、保护、传承和创新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迫切且艰巨。三、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

如前文所述,以苏绣、湘绣、粤绣等为代表的刺绣,以蚕丝织造、鲁锦织造等为代表的织造技艺,以蒙古族、朝鲜族等少数民族服饰为代表的服饰,还有苗族蜡染、白族扎染等传统染整技术,成为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表现体系。我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如图1-4所示的基本特点。图1-4 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一)多属手工制作工艺

在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中,大多是需要手工完成的,手工制品比机器制品更加精致、传神。例如刺绣,虽然现在已经可以利用机器生产,但是机器制品缺乏了其独有的韵味,而且利润不高。比如在刺绣肖像画的时候,要想得到一幅高端上档次的画像,是需要拥有高超技艺的绣娘一针一线绣出来,而普通的绣娘只能望尘莫及,更不用说机器生产了。再如南京云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杰出代表,因其丰富的文化和科技内涵,被专家称作是中国古代织锦工艺史上的最后一座里程碑。南京云锦与成都的蜀锦、苏州的宋锦、广西的壮锦并称“中国四大名锦”。由于其制作的特殊性,真正的云锦无法用现代机器织出,只能通过手工织出,两个绣娘同时绣一天也织出不过寸许。又如夏布,这种用天然苎麻以纯手工纺织而成的平纹布,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审美观开始崇尚绿色自然的今天,制成的服饰逐渐被更多的人所青睐。

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是以中国北方冷水鱼的鱼皮为原材料,不同的衣物采用不同种类的冷水鱼皮制作。这主要是由于冷水鱼皮质较厚且具有较好的韧性,耐磨保暖,适合北方地区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传统的赫哲族鱼皮技艺包括剥皮、干燥、熟软、拼剪缝合、艺术修饰等一系列复杂的加工过程。首先将捕来的胖头、干条、草根、鲤子等冷水鱼的鱼皮剥下,将剥掉的鱼皮略微晾干,用熟鱼皮的木棰在槌床上反复捶打,直到将鱼皮捶至柔软。做鱼皮线时,将鱼皮剥下撑开放燥,切去鱼皮四角不整齐的部分,在整理好的鱼皮上抹一层鱼肝油,使鱼皮潮湿后卷起来,用小木板紧紧捺住,然后用快刀将其切成细线,线的一头要细一些,以便穿针,再将其用野花染成各种颜色,就可以进行裁剪、缝制成各种鱼皮衣服了,整个加工过程全部由手工完成。(二)多具独特民族元素

我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丰富、工艺精湛,是一个集聚艺术、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的大宝藏。除上述提到的几种之外,还有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浓郁的宗教色彩的唐卡,制作精良、艳中带秀的缂丝制造技艺;构型简单质朴的庆阳香包,以及通过剪样、拼贴、缝制辅以刺绣制作而成的阳新布贴等。

我国古代不同时期、不同民族都有各自不同、具有独特风格的服饰。其中塔吉克服饰、惠安女服饰、苗族服饰、苏州甪直水乡妇女服饰等都已经被认定为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的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多将中国独有的元素融入纺织产品中,如龙凤、祥云等这些极具中国特色的图案,在属于自己工艺的基础上选定一个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中国元素为中心,制作衣服、鞋帽、包和家纺等纺织品。如维吾尔族地毯织造技艺,维吾尔族地毯以原料上乘、质地细密、绒头密集、毯面薄平、工艺考究、图案别致、织工精良、配色美观、经久耐用和图案繁谨而著称。维吾尔族地毯的图案和色彩兼具东西方文化与宗教艺术的精华,具有极其浓厚的民族特色和特别的地域风情,维吾尔族地毯的艺术特色为:多层边框,几何图形内填入品类繁多的纹饰,结构严整同时富于韵律,着意将同类色彩或对比色彩并置排列,在强烈对比中凸显各种色彩,具有强烈的装饰性。(三)采用绿色环保原料

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三大传统印染主要是扎染、蜡染和蓝印。扎染是一种古老的纺染工艺,至今约有1500年的历史。扎染中各种捆扎技法的使用与多种染色技术的结合,染成的图案纹样多变。如:颇具白族风情的大理白族扎染;以采用天然植物染料为主的彝族扎染等。蜡染工艺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世代相传,尤其是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用蜡染制作的服饰和生活用品,显得朴实大方、清新悦目、富有民族特色。像苗族蜡染技艺采用靛蓝染色的蜡染花布,青底白花,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情和乡土气息。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大多采用全棉织造而成的土布和以麻为原料编织的夏布这些传统面料为材料,制作各种纺织类手工艺品。在低碳环保理念盛行的当代,这种绿色天然的产品尤为珍贵。

如蓝印花布的染料是以蓝草为主要原料。蓝草依其科属的特性与生长环境,主要分为四种,即蓼蓝、山蓝、木蓝、菘蓝。人们应用蓝草加工蓝靛,主要用于染青布(纯蓝布),还用于绞缬、夹缬的染色。以江苏为例,江苏盛产蓼蓝,每年大暑季节收割蓝草后,将其捆成捆,头向下放到装满水的大坑里,等出蓝后把茎叶捞出,再加适量石灰使蓝靛下沉,将蓝靛上多余的水引流到大坑外,待蓝靛成泥状土靛后装于陶坛中,天然环保的蓝印花布染料便做成。就地取材的天然染料,自纺自织的便利工艺,使得蓝印花布成为江苏等沿海地区的重要特产。

除此之外,还有用从枫香树中提取枫香树脂同水牛油按比例混合作为染料的枫香印染,质地柔软、轻盈飘逸的艾德莱斯绸织染等,但这些天然绿色环保原料还需要大力宣传,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四)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许多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技艺起源都有其自己的传说,这些传说大大丰富了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文化内涵,提升了产品的自身价值。比如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著名的中国“四大名绣”之一的苏绣,传说古代苏州有一位聪颖漂亮的姑娘,在结婚前正在赶制一件新嫁妆,在制作过程中不小心在衣襟上戳了一个洞。她急中生智用彩绒绣了一朵小花,不仅将破洞掩盖住,而且还显得格外漂亮,产生了锦上添花的效果,从此女孩子都喜欢穿绣花的衣服了。

再如龙凤旗袍制作技艺。旗袍源起满族女性的宽幅大裙,后来慢慢演化,开省、收腰、勾勒曲线,终成新式的旗袍。而这新式旗袍是从上海的海派旗袍发展而来。20世纪30年代,海派旗袍成为上海各阶层女性的时尚服装,并从全国时装中心的上海扩散到各地,在中国女装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在陕西北路的老字号一条街上,创始于1936年的龙凤旗袍店是制作海派旗袍的名店。龙凤旗袍制作工艺的第一代传人朱林清,出身苏广成衣铺,他将传统中式服装制作技艺运用到海派旗袍上,所做旗袍不像当年的满族旗袍宽大平直、不显现形体,而是吸收西式裁剪方法,开省、收腰,表现女性特有的曲线体态。1936年,朱林清创办了朱顺兴中式服装店,解放后,“朱顺兴”与其他四家中式服装店强强联合,成立了上海龙凤中式服装店,成为沪上最著名的手工旗袍制作商店,至今,仍保留前店后厂的传统经营模式。可见,龙凤旗袍制作技艺记载了中国历史的变迁。

此外,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古老的刺绣艺术—闻名遐迩的水族马尾绣,被誉为中国刺绣的活化石,独树一帜,堪称世界一绝,是研究水族民俗、民风、图腾崇拜及民族文化的珍贵艺术资料。第二节 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中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五千年的中华文明留给我们丰富的文化遗产,既有有形的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如文物等;又有主要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下来、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如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能等。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众多少数民族创造了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种类之繁多、形式之多样、内容之丰富世界少有,因此,这些文化遗产是联系民族间情感的重要桥梁和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自我国各族人民的长期社会生产生活实践,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民族团结的见证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具有极强的历史、文化与经济价值。传承与保护好我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如图1-5所示。图1-5 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一、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意义

古人云:“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意思是说,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可以了解一个国家的兴衰。历史记录了人类生产生活的全部内容,既用于记录,更可借古喻今,指导未来发展。而各个时期的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像一部活体史书,记载着千年历史的点点滴滴,是人类社会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彰显了我国五千年的文明。因此,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意味着不忘历史、了解历史、指导未来。二、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治意义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截然不同,相互交流需要有效的媒体与介质,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最好的媒介之一。通过传承与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保护各民族的独特传统,有助于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与融合,有助于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三、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济意义

我国古代传统的纺织艺术对于人们来说,比现代的纺织艺术多了一种特有的气息,我们在保护传统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是为现代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商机。各地区依托当地的传统纺织艺术,使传统手工艺品走下“神坛”,做到艺术享受与日用生活的完美结合。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的同时,也可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而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四、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意义

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种独特的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价值观,同时兼具各民族的民族特色与文化底蕴。传承与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能够发扬各民族的民族特色与文化,另一方面能够在此基础上分享共同的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在当前全球化进程加速的时代中,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极大地提高我国文化的软实力,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文化创新。五、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意义

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意义不仅在于保护,而且在于传承,如何在保护的过程中剖析、辨别其内在价值,进而将其与现代文明结合,运用到当今社会生产生活中去,并在新时代与新形势下发扬光大,才是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意义。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的过程中不仅传授技能,更要传承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文化内涵,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这才是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终极目标。

知识链接:代表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代表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刺绣类

刺绣是针线在织物上绣制的各种装饰图案的总称。刺绣是我国民间传统手工艺之一,在我国至少有两三千年的历史。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最著名的苏绣、粤绣、蜀绣、湘绣合称为中国“四大名绣”。我国自古以来的丝绸之路就是通往地中海沿岸,从那时起,西方各国就开始对我国的刺绣有了极大的兴趣。目前,我国刺绣主要出口地区是欧洲各国,其中,出口最多的当属苏绣,苏绣日用品有10多个大类,2000多个品种,产品远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各国人民的喜爱。

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古老的刺绣艺术,则是闻名遐迩的水族马尾绣,被誉为中国刺绣的活化石,独树一帜,堪称世界一绝,是研究水族民俗、民风、图腾崇拜及民族文化的珍贵艺术资料。还有以人物风景擅长、色彩搭配明快,奔放的汴绣;粗犷中显细腻、点滴中见绝妙、技艺精湛的湟中堆绣;针法繁多、做工精细的瓯绣等。此外还有满族刺绣、上海绒绣、蒙古族刺绣、维吾尔族刺绣、锡伯族刺绣等,都各具特色。但这些都不像“四大名绣”那样有名气,出口也较少。代表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印染工艺类

我国民间传统印染蕴含着巨大的艺术魅力。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三大传统印染主要是扎染、蜡染和蓝印。扎染是一种古老的纺染工艺,至今约有1500年的历史,扎染中各种捆扎技法的使用与多种染色技术的结合,染成的图案纹样多变。如:颇具白族风情的大理白族扎染,以采用天然植物染料为主的彝族扎染等。蜡染工艺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世代相传,尤其是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用蜡染制作的服饰和生活用品,显得朴实大方、清新悦目、富有民族特色。像苗族蜡染技艺采用靛蓝染色的蜡染花布,青底白花,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情和乡土气息,是我国独具一格的民族艺术之花。随着时间的沉淀,用我国印染技术制作的纺织品、日用品,如今已经集实用性和艺术性于一身,从仅限于少数民族地区走向了国际市场,远销美国、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除此之外还有用从枫香树中提取的枫香树脂同水牛油按比例混合作为染料的枫香印染、质地柔软,轻盈飘逸的艾德莱斯绸织染等,但这些技艺还有待我们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传承角度入手,让更多的群体了解。代表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织料类

我国传统织料有很多种类,如豪华典雅、雍容华贵的南京云锦,形象生动、变化多端、花纹绚丽多彩的侗族织锦,结实耐用、花纹精美的壮族织锦,轻柔胜丝、避暑爽身的夏布和有“软黄金”之称的香云纱等,它们都有悠久的历史。

南京云锦是我国传统文化杰出的代表,是我国织锦技艺最高水平的代表,因其丰富的文化和科技内涵,被专家称作是中国古代织锦工艺史上的最后一座里程碑。南京云锦与成都的蜀锦、苏州的宋锦、广西的壮锦并称“中国四大名锦”。真正的云锦,只能通过手工完成,无法用现代机器织出,每天织出不过寸许。又如夏布,这种用天然苎麻以纯手工纺织而成的平纹布,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审美观的转变,开始崇尚绿色天然的今天,夏布制成的服饰逐渐被更多的人所青睐。如今夏布已远销欧美、东南亚、中国香港、日本、韩国等国家或地区。

除此之外,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还有闻名遐迩的桑蚕丝织技艺,具有独特技艺的缂丝,颇具民族风格的土家族织锦技艺等。代表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服饰类

传统服饰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乃至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我国古代不同时期、不同民族都有其各自不同的具有其独特风格的服饰。其中塔吉克服饰、惠安女服饰、苗族服饰、苏州甪直水乡妇女服饰等都已经被认定为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那些印有中国元素代表中国风的振兴祥中式服装、龙凤旗袍,这些也是国际设计师设计新品参考的对象。

我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丰富、工艺精湛,是一个集聚艺术、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的大宝藏,除上述提到的几种之外,还有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浓郁的宗教色彩的唐卡;制作精良、艳中带秀的缂丝制造技艺;构型简单质朴的庆阳香包;通过剪样、拼贴、缝制辅以刺绣制作而成的阳新布贴等,每一项都有其独特之处,而且很多产品逐渐走向国际,备受好评。

思考题

1.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特点。

2.以某种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说明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

3.简述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第二章中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论述了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介绍了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申报程序和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章后提供了回族民间刺绣申报国家级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范本。第一节 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约国大会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国际准则,以便更好地保护这些遗产。2008年6月16日至19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法国巴黎召开,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制定的《公约》实施细则,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工作是申报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简称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简称急需保护名录)。前者可以理解为更多地侧重于一种荣誉性的称号,彰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把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遗产上升为全人类的遗产;后者则更多地强调了抢救、保护申报列入名录的项目。

根据规定,一项遗产不得同时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但缔约国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条件,要求将一项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一、申报的意义

将某一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或“急需保护名录”的目的是为了抢救、保存、保护和振兴该项遗产。申报只是一个手段,保护才是真正的目的。在做申报工作的同时就是保护计划的开始。没有保护计划,就谈不上申报,申报也不可能成功。关键是要通过申报,弘扬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相关群体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起到示范并带动其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提高对其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历史感,进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遗产,它更注重的是技能、技术、知识的承传。它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国各民族生活方式、智慧与情感的载体。脱离了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也不可能存在。申报工作要注重人,强调人,尤其是重视传承人,为他们提供和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条件,下大力气保证做好可操作性的保护计划,并给予特别的关注。

做好申报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对宣传弘扬我国悠久璀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对确认中华民族文化特性,保护文化资源,扩大影响,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二、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的列入标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共有5条,要求申报国在申报文件中证明,推荐列入的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第一,该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将该项目列入名录,将有助于确保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提升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反映世界文化的多样性,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第三,已制订了一些保护措施,可保护并宣传该遗产。

第四,该遗产的申报,是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下提名的,是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事先自主认可的。

第五,该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之中。“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共有6条,要求申报国,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第一,该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尽管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和缔约国均做出了努力,该项目的存续仍然危在旦夕,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该遗产正受到严重威胁,特别急需保护,若不立即加以保护,将难以为继。

第三,已制订了一些保护措施,使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能够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遗产。

第四,该遗产的申报,是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下提名的,是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事先自主认可的。

第五,该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之中。

第六,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已就该遗产列入名录事宜与有关缔约国进行过协商。

比较以上两个名录的列入标准,我们会发现两个名录的列入标准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均要求制订保护措施,均强调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的参与及其重要作用。后者申报列入的项目必须是濒危遗产,需要马上进行抢救。前者则通过列入名录彰显遗产,以期达到宣传、认同、保护之目的。

在申报工作中,不能同时申报两个名录,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申报急需保护名录或者代表作名录。根据规定,申报的项目如未获批准列入名录,在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此有关申报单位在填写申报材料时一定要慎重,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后,决定是否申报和何时申报。三、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

文化部是我国负责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和代表作名录工作的机构。在做申报工作时,确定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至关重要,申报主体有责任保护申报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自愿、自觉地参与申报工作,以确保申报的成功以及申报后能够履行诺言,做好保护工作。第二节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一、引言

第一条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具有特殊价值的遗迹、遗址及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此确认其为全人类遗产。然而,此公约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条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为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以及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根本因素,已为国际所公认。这一遗产在国家和国际各文化间相互容忍、相互协调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世界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文化遗产的诸多形式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正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行将消亡,保护已是迫在眉睫。为此,联合国1997年11月召开的第29届成员国大会正式通过了23号决议,创立了“代表作”这一称号。而宣布代表作的条例,则在1998年第155届执行局会议上正式通过。二、目的

第四条宣布代表作的主要目的:

a.调动舆论,提高人们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价值,以及拯救和振兴此种遗产的必要性的认识;

b.在全球范围内摸清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分布并予以评估;

c.鼓励各国建立国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清册,并采取司法和行政措施对其加以保护;

d.推动传统艺术家和地方创作人员参与非物质遗产的认定和复兴工作。

宣布代表作将鼓励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各地方团体认定、拯救、振兴并推广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它还激励个人、团体、机构及组织就管理、保存、保护和推广该遗产做出贡献。

第五条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物质遗产领域开展的两个并举的支柱项目之一。另一项目则需要更为长期的准备,即起草一个国际公约(其原则已于2001年11月第31届全体成员国大会上正式通过)。三、定义

第六条2001年3月,专家小组于都灵就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提出了一个新的定义。经过第161届执行局会议和第31届成员国大会(2001年10—11月,31C/43)审议,该定义是这样表述的:“各民族阶段性成果以及他们继承和发展的知识、能力和创造力,他们所创造的产品以及他们赖以繁衍生息的资源、空间和其他社会及自然层面;这种历时亮点使现存的群体感受到一种承继先辈的意识,并对确认文化身份以及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提交申报书与评估程序(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种类

第七条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具体而言,一种表现于有轨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现象的传统表现场所。

第八条因此,我们要求各成员国提交候选项目,推荐存在着一个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例如,这些项目可以是与语言、口传传统、表演艺术密切相关的文化现象,也可以是与物质文化形式联系的技能。摄录的文献或音像档案不能成为候选项目,这类文档应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记忆”项目。(二)一国申报

第九条成员国每两年只能提交一个候选国家项目。

第十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接受的申报书,必须由成员国国家级权力机构提交,并征得相关群体代表同意。申报书由下述机构提出:

·成员国政府及准成员国政府;

·征得相关成员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同意的政府间组织;

·征得本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同意,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

第十一条申报书应尽可能由相关群体的人员,或保证有相关群体的人员参加的小组编写。(三)多国申报

第十二条如果一个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超越政治边界,就要求相关成员国联手,共同提交一个多国申报书。教科文组织鼓励多国联合申报,此类项目可不占本国的申报名额。如有此类项目,就要求各有关国应积极参与申报书的编写工作(见《指南》第十四条和f款多国申报书标准范本),还要求申报书中应明确说明提交申报书的诸成员国之间的协调管理程度。申报书应通过负责协调的组织所在国的政府代为转交。(四)申报书的编纂

第十三条编纂申报书,需要设立一个国家级的保护口头和非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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