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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4 14: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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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辉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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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模拟操作实验教程

对外贸易模拟操作实验教程试读:

前言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速度惊人,大部分年份都保持了20%以上的增长速度。中国在2013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长期的大额对外贸易顺差也使中国成为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但是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影响了中国对外贸易规模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外贸需要向纵深发展,市场对对外贸易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形势下的外贸人才不仅需要熟练掌握外贸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而且需要以国际贸易业务为主线,将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很多知识系统地囊括起来,还要能够将寻找贸易机会到签订贸易合同再到履行完贸易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知识体系,利用各种方式争取订单和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实践能力就成为了目前培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大学生的指导思想。这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实务类课程提出了新的要求。

国际贸易专业的实务类课程基本上都以国际贸易业务为主线串联在一起,由于业务环节众多、涉及面广,被分为了多门课程进行教学,比如商务谈判、外贸函电、外贸跟单、外贸单证制作、报关报检、国际结算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教学一般分散在两年的时间里完成,由于时间跨度较大,学生很可能学了后面的忘了前面的,而且掌握的知识比较零散,各门课程的知识内容缺乏联系、统筹和协调。单独学习这些课程,学生很难系统地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知识体系,对各门课程的理解程度也不深,进入实际工作后会很难适应。对外贸易模拟操作课程以对外贸易业务为主线,将对外贸易实务中的很多知识串联在一起,能让学生把以前单独学习的各门实务课程的知识融会贯通,使学生对国际贸易业务知识体系的理解再上一个台阶。鉴于对外贸易模拟操作课程的重要性和目前该课程教材短缺的现实,我们结合实训软件编写了这本《对外贸易模拟操作实训教程》,希望能够为学生的实际操作训练提供指导。

本教程根据国际贸易的有关惯例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结合浙科国际贸易进出口模拟教学软件(实训平台),详细阐述了对外贸易实务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本教程的特点是将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知识与浙科国际贸易进出口模拟教学软件(实训平台)相结合,以对外贸易实务的业务流程为主线,详细地介绍了不同贸易术语和结算方式下的贸易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规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在模拟实训中掌握进出口交易流程和基本技能的有效途径。

本教程分为三个模块,共八章,重点介绍了不同贸易术语和结算方式下的贸易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第一个模块是对外贸易实务基础,共三章,分别是对外贸易概述、国际贸易术语和对外贸易实务的基本流程。第二个模块是浙科国际贸易进出口模拟教学软件的操作,共两章,分别是浙科国际贸易进出口模拟教学软件简介和浙科国际贸易进出口模拟教学软件的操作说明。第三个模块是对外贸易模拟操作实训,共三章,分别是FOB成交方式的实训、CFR成交方式的实训和CIF成交方式的实训。本教程可供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作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用,也可作为外贸工作者的培训教材和自学参考书。

本教程借鉴了前辈及同行们的许多有价值的成果,很多参考资料已在参考文献中列出,但是由于篇幅有限,不能逐一列举,在此对相关作者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由于编者水平和实践经验有限,本书中难免会有浅薄纰漏之处,恳请读者和各位专家、同行批评、指正。王晓辉2014年5月24日第一篇对外贸易实务基础第一章对外贸易概述第一节 对外贸易的概念与特点

一、对外贸易的概念

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同别的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货物、劳务或技术交换活动。交换双方约定,卖方应将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应将货物价款或等值物品交付给卖方。一些海岛国家如英国、日本等,也常用“海外贸易”(Oversea Trade)表示对外贸易。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间的货物、劳务或技术的交换活动,被称为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或世界贸易(World Trade)。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构成世界范围的贸易,即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形式,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发展,并且反过来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对外贸易开展得较好的国家的经济也都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在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以实现其国民经济的增长。

二、对外贸易的特点

对外贸易在交易环境、交易条件、贸易做法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下面五个方面:(一)对外贸易属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

对外贸易的交易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不同,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也往往有别,在洽谈交易和履约过程中,涉及各自不同的政策措施、法律规定、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情况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二)对外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

在对外贸易中,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存在许多中间环节,涉及面很广。除了当事人外,还涉及各种中间商、代理商以及为对外贸易服务的商检、仓储、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海关等部门。任何一个部门、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三)对外贸易面临的风险比国内贸易大

对外贸易的成交量一般都比国内贸易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往往需要通过长途运输。在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各种其他外来风险。另外,对外贸易易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和各国政策及其他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千变万化,加大了对外贸易的风险程度。(四)国际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对外贸易的难度日渐加大

国际市场中一直存在着剧烈的市场争夺,竞争有时甚至达到白热化的程度。世界各国都把对外贸易作为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途径,纷纷出台鼓励对外贸易的措施和手段。在促进本国出口、争夺国际市场的同时,很多国家还设置种种壁垒阻碍别国的出口,导致对外贸易的难度日渐加大。(五)对对外贸易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

国际市场竞争的形式虽表现为商品竞争、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但归根到底,还是人才的竞争。对外贸易从业人员不仅要精通外语、掌握外贸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国际贸易惯例,而且要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善于交流,具有开拓创新、驾驭市场、善于应对挑战和随机应变的能力。因此,我们必须提高竞争意识,提高对外贸易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增强竞争能力,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第二节 对外贸易的分类

对外贸易经过长期的发展,出现了不同的种类,一般可以按以下方式划分:

一、按商品移动的方向划分

1.进口贸易(Import Trade)

进口贸易是指一国从他国购进商品,用于国内生产或非生产消费的活动。从广义上说,进口也包括所谓的无形进口,即某一国家在运输、保险、贷款、旅游、技术等方面从其他国家获得的劳务。

2.出口贸易(Export Trade)

出口贸易是指一国向他国出售商品的活动。从广义上说,出口也包括所谓的无形出口。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是就每笔交易的双方而言的。对于卖方而言,是出口贸易;对于买方而言,就是进口贸易。此外,输入该国的商品再输出时,称为复出口;输出国外的商品再输入该国时,称为复进口。

3.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A国的商品经过C国境内运至B国市场销售,对C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

4.转口贸易(Transit Trade)

C国的贸易公司把从A国进口来的商品转卖到B国市场,对C国而言就是转口贸易。转口贸易参与交易的整个过程,起着转手的作用,通过一买一卖来赚取利润。

二、按商品的形态划分

1.有形贸易(Visible Trade)

有形贸易是指实物形态的商品的进出口。例如,机器、设备、家具、成衣等都是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这些商品的进出口称为有形贸易。有形贸易必须经过海关进出口通关。

2.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

无形贸易是指非实物形态的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例如,专利使用权的转让、旅游、金融保险企业跨国提供服务等。

三、按生产国和消费国在贸易中的关系划分

1.直接贸易(Direct Trade)

直接贸易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不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贸易的出口国方面称为直接出口方,进口国方面称为直接进口方。

2.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

间接贸易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间接贸易中的生产国称为间接出口国、消费国称为间接进口国,而第三国则是转口贸易国,第三国所从事的就是转口贸易。

四、按贸易参加国的数量划分

1.双边贸易(Bilateral Trade)

双边贸易是指两国之间通过协议在双边结算的基础上进行的贸易。在这种贸易中,双方各以一方的出口支付从另一方的进口,这种方式多实行于外汇管制国家。另外,双边贸易也泛指两国间的贸易往来。

2.多边贸易(Multilateral trade)

多边贸易也称多角贸易,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通过协议在多边结算的基础上进行互有买卖的贸易。第三节 对外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一、国内相关法律

在对外贸易中,交易双方所属国家不同,他们都应遵守各自所在国的国内法律。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同一问题各国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为了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一般在国内法中会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国际条约或公约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还必须遵守国家对外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商标、专利、工业产权与仲裁等方面的条约和协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同各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与支付协定等。

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者权威机构为了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在长期、大量的贸易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根据一般贸易习惯所制定的成文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些规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适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本身虽不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但买卖双方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该项惯例就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当买卖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相抵触的规定,本着法律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在履行合同和处理争议时,应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

准确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含义,应把握以下特征:

第一,习惯性。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某些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并不是任何一种贸易习惯都可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更不能将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某些习惯做法与国际贸易惯例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混淆起来,视为同义语。

第二,权威性。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编撰的成文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凡未经国际组织编撰成文的某些贸易习惯,不能视为国际贸易惯例。

第三,国际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的规则。国际市场上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甚至还遭到抵制和强烈反对的某些做法,不能视为国际上通行的习惯做法,更不能视为国际贸易惯例;即使某些做法已成为习惯做法,或在某地区、某行业或某港口成为惯例,但未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也不能视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四,规范性。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重要的规则,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产生约束,进行规范。这种规范、约束作用的前提是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

当前国际贸易中影响很大和广泛使用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商会制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和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样一来,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对方国家的习惯解释,往往不甚了解,这就会引起当事人之间的误解、争议和诉讼,既浪费各自的时间和金钱,也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为此,国际法协会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此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此规则被修订为2l条,称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O.Rules 1932),并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该规则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

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

早在1919年,美国九个大商业团体就共同制定了有关对外贸易定义的统一解释,即《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s),供从事对外贸易人员参考使用。1940年,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对原定义进行了修改。1941年7月31日,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会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正式通过并采用了此项定义,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1990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该定义被再次修订,并被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1)EXW(Ex Works):产地交货。(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在美洲一些国家采用。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对FOB和FAS的解释和国际贸易中一般通用的含义差别较大。所以,其他国家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近年来,美国许多贸易界人士呼吁放弃《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而采用国际上更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此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INCOTERMS进行了修订。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又进行了修订,公布了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该通则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10年通则》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近年来,国际商会也了解到《通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进行最近的修订时力图保持它的相对稳定性。国际商会还提醒贸易界人士,由于《通则》多次变更,如果当事人愿意采纳《2010年通则》,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本合同受《2010年通则》管辖”。第二节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全球化经济赋予商业以空前宽广的途径通往世界各地市场。货物得以在更多国家大量且繁多地销售。然而,随着全球贸易数额的增加与贸易复杂性的提升,因销售合同起草不当导致的误解和高代价争端可能性也提高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一用于国内与国际贸易事项的国际商会规则使得全球贸易行为更为便捷。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制国际贸易术语以来,这项在全球范围内普遍被接受的合同标准经常更新,以与国际贸易发展步调保持一致。《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到了全球范围内免税区的扩展、商业交往中电子通讯运用的增多、货物运输中安保问题关注度的提高,以及运输实践中的许多变化。《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规则的总数从13降到11,并为每一规则提供了更为简洁和清晰的解释。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点

1.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与DAP《2010年通则》有了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运输终点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这两个新术语取代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国际贸易术语的数量从13个减至11个,但这并不影响约定的运输方式的适用。

2.《2010年通则》的11个术语的分类《2010年通则》中的11个术语分为显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术语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包含7个《2010年通则》中的术语——EWX、FCA、CPT、CIP、DAT、DAP和DDP,可以适用于特定的运输方式,亦可适用于一种或同时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甚至可适用于非海事运输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存在船舶作为运输工具之一的情形。

第二类术语的交货点和把货物送达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所以只适用于“海上或内陆水上运输”。FAS、FOB、CFR和CIF都属于这一类。最后的三个术语,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贴切地反映了现代商业实际且避免了风险在臆想垂线上来回摇摆这一颇为陈旧的观念。

3.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规定

在传统意义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被用于存在跨境运输的国际销售合同中,此种交易需要将货物进行跨越国境的运输。然而,在世界许多地区,如欧盟这样的商贸集团已经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因此,《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该通则既可以适用于国际的也可以适用于国内的销售合同。所以,《2010年通则》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情形下,才存在遵守进/出口手续义务。

4.引言

在《2010年通则》的每条规则前面,都有一条引言。引言解释每条规则的基本内容,比如说该规则何时被用到、风险何时发生转移,还有费用如何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分担等。引言并不是实际的《2010年通则》的规则的组成,但是它们能帮助使用者更准确、更有效地针对特定的贸易运用合适的规则。

5.电子通信《2000年通则》已经说明了可以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的文件。然而,《2010年通则》中的A1/B1条款赋予了电子方式的通信和纸质通信相同的效力,只要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交易惯例。这一规定使《2010年通则》使用期内的新的电子程序的发展更为顺畅了。

6.终点站处理费用

在CPT、CIP、CFR、CIF、DAT、DAP和DDP等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中,卖家必须为货物到商定好目的地的运输作出安排。虽然运费是由卖家支付的,但因为运费一般被卖方纳入总体销售价格中,所以实际上运费是由买方支付的。

运费有时候会包含港口或集装箱终端设施内处理与移动货物的费用,并且承运人和终点站运营方也可能向收到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在这些情况下,买家会希望避免为同一服务缴费两次,一次付给卖家作为销售价格中一部分,一次单独地付给承运人或者终点站运营方。《2010年通则》在文件A6/B6的相关规则中明确了这类费用的分配,以求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各种贸易术语

和《2000年通则》一样,《2010年通则》中买方与卖方的义务以镜像方式呈现:A条款下反映卖方义务;B条款下反映买方义务。这些义务可以由卖方或买方以个人名义履行;有时受制于合同或者适用法律中的个别条款的规定,也可由诸如承运人、转运代理人等中介组织,或者其他由卖方或者买方基于特定目的而委托的人来履行。

为了帮助理解,文件中通篇被运用的特定规则解释如下:(1)承运人。就《2010年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2)报关单为了遵守任何可适用的海关规定而需要满足的一些要求,可能包括单据、安全、信息或实物的义务。(3)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和实务中有着多重含义,但在《2010年通则》中,它被用于表明货物遗失损害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4)交货凭证。这个表述现在被用作A8条款的标题。它指用于证明已完成交货的凭证。对众多的《2010年通则》条款,交货凭证是指运输凭证或相应的电子记录。然而,在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的情况下,交货凭证可能只是一个简单的收据。交货凭证也可能有其他功能,比如作为支付机制的组成等。(5)电子记录或程序。由一种或更多的电子信息组成的一系列信息,适用情况下,其在效力上与相应的纸质文件等同。(6)包装。这个词被用于不同的原因:一是遵照销售合同中任何要求的货物包装;二是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三是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中已包装货物的配载。在《2010年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然而,《2010年通则》并未涉及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因而,在相关情形,各方应当在销售合同中做出规定。(一)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本条规则与(当事人)所选择的运输模式无关,即便(当事人)选择多种运输模式,亦可适用该规则。本规则较适用于国内交易,对于国际交易,则应选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规则为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强调生产制造场所)、工厂(制造场所)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在需要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卖方亦不必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双方都应该尽可能明确指定的货物交付地点,因为此时(交付前)的费用与风险由卖方承担。买方必须承当在双方约定的地点或在指定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 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规则。它包含以下几点:(1)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装载货物,即使在实际中由卖方装载货物可能更方便。若由卖方装载货物,相关风险和费用亦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装载货物中处于优势地位,则使用由卖方承担装载费用与风险的FCA规则通常更合适。(2)买方在与卖方使用EXW规则时应知晓,卖方仅在买方要求(更符合术语特质)办理出口手续时负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卖方并无义务主动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因此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建议买方不要使用EXW规则。(3)买方承担向卖方提供关于货物出口之信息的有限义务。例如卖方可能需要某些信息用于诸如纳税(申报税款)、报关等。表2-1 EXW下买卖双方的义务(二)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该项规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单独使用的情况),也可以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同时使用的情况。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建议当事人最好尽可能清楚、明确地说明指定交货的具体点,风险将在此点转移至买方。

若当事人意图在卖方所在地交付货物,则应当确定该所在地的地址,即指定交货地点。若当事人意图在其他地点交付货物,则应当明确确定一个不同的具体交货地点。

FCA要求卖方在需要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没有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也无需缴纳任何进口关税或者办理其他进口海关手续。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必要时/适当时),DAP规则要求应由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以及支付任何进口税或者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以及支付任何进口税和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则应适用DDP规则。表2-2 FCA下的买卖双方的义务(三)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该规则无一例外地用于所选择的任何一种运输方式以及运用多种运输方式的情况。

CPT指卖方在指定交货地向承运人或由其(卖方)指定的其他人交货,并且其(卖方)须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载明并实际承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目的地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在CPT、CIP、CFR或CIF适用的情形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在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而非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时,即告完全履行。

此规则有两个关键点。因为风险和成本在不同的地方发生转移,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确定以下两个点:一是发生转移至买方的交货地点;二是在其须订立的运输合同中载明的指定目的地。如果使用多个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且买卖双方并未对具体交货地点有所约定,则合同默认风险自货物由买方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卖方对这一交货地点的选取具有排除买方控制的绝对选择权。如果当事方希望风险转移推迟至稍后的地点发生(如某海港或机场),那么他们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一点。

由于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因而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确定目的地中的具体地点,且卖方须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这一具体的交货地点。卖方基于其运输合同中在指定目的地卸货时,如果产生了相关费用,卖方无权向买方索要,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

CPT规则要求卖方在需要办理这些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以及办理进口所需的任何海关手续。表2-3 CPT下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四)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该规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也可以用于使用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时。

CIP是指卖方在约定的地方(如果该地在双方间达成一致)向承运人或是卖方指定的另一个人发货,以及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和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卖方还必须订立保险合同以防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买方应注意CIP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多的保险保障,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在CPT、CIP、CFR和CIF在这些规则下,当卖方将货物交付与承运人,而不是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卖方已经完成其交货义务。

由于风险和费用因地点之不同而转移,本规则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发生转移至买方的交货地点;二是其须订立的运输合同中载明的指定目的地。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中尽可能精确地确认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至买方地,以及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所到达的指定目的地。若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中用到了若干承运人,而买卖双方未就具体交货点达成一致,则默认为风险自货物于某一交货点被交付至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该交货点完全由卖方选择而买方无权控制。如果买卖双方希望风险在之后的某一阶段转移(如在一个海港或一个机场),则他们需要在其买卖合同中明确之。

将货物运输至具体交货地点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因此双方最好尽可能明确在约定的目的地的具体交货地点。卖方最好制定与此次交易精确匹配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指定的目的地卸货而支付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追讨费用。

CIP规则要求卖方在必要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不承担任何进口关税,也不用履行任何进口报关手续的义务。表2-4 CIP下的买卖双方的义务(五)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此规则可用于选择的各种运输方式,也适用于选择的一个以上的运输方式。

DAT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的终点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终点站包括任何地方,无论约定或者不约定,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和卸货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建议当事人尽量明确地指定终点站,如果可能,(指定)在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终点站内的一个特定地点,因为(货物)到达这一地点的风险是由卖方承担的,建议卖方签订一份与这样一种选择准确契合的运输合同。

此外,若当事人希望卖方承担从终点站到另一地点的运输及管理货物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那么此时DAP(目的地交货)或DDP(完税后交货)规则应该被适用。

在必要的情况下,DAT规则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以及办理任何进口报关手续。表2-5 DAT下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六)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AP是《2010年通则》新添加的规则,取代了之前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三个规则。

该规则的适用不考虑所选用的运输方式的种类,在选用的运输方式不止一种的情形下也能适用。

DAP是指卖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中的一切风险。

尽管卖方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前的风险,该规则仍建议双方尽量明确地指定同意交货目的地,并建议卖方签订契合该种选择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承受了货物在目的地的卸货费用,那么除非双方达成一致,卖方无权向买方追讨该笔费用。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必要时/适当时),DAP规则要求应由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或者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和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则应适用DDP规则。表2-6 DAP下的买卖双方的义务(七)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该规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也可以适用于同时采用多种运输方式的情况。

DDP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准备好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卸下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与进口清关手续,对进出口活动负责,以及办理一切海关手续。

DDP规则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

因为到达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建议当事人尽可能明确地指定目的地。建议卖方在签订的运输合同中也正好符合上述选择的地点。如果卖方致使在目的地卸载货物的成本低于运输合同的约定,则卖方无权收回成本。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不建议当事人使用DDP规则。

如果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应使用DAP规则。

任何增值税或其他进口时需要支付的税项由卖方承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表2-7 DDP下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八)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规则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AS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码头上或驳船上),即完成交货。从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至买方,并且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

当事方应当尽可能在指定装运港明确指定出装货地点,这是因为到这一地点的费用与风险由卖方承担,并且根据港口交付惯例这些费用及相关的手续费可能会发生变化。

卖方在船边交付货物或者获得已经交付装运的货物。这里所谓的“获得”迎合了链式销售,在商品贸易中十分普遍。

当货物通过集装箱运输时,卖方通常在终点站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而不是在船边。在这种情况下,船边交货规则不适用,而应当适用货交承运人规则。

船边交货规则要求卖方在需要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没有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以及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表2-8 FAS下的买卖双方的义务(九)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规则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FOB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

卖方被要求将货物交至船只上或者获得已经这样交付装运的货物。这里所谓的“获得”迎合了链式销售,在商品贸易中十分普遍。

FOB不适用于货物在装船前移交给承运人的情形。比如,货物通过集装箱运输,并通常在目的地交付。在这些情形下,适用FCA的规则。

在适用FOB时,销售商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销售商无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以及办理任何进口报关手续。表2-9 FOB下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十)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该规则只适用于海路及内陆水运。

CFR是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购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物损毁或灭失之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

当使用CPT、CIP、CFR或CIF规则时,卖方在将货物交至已选定运输方式的运送者时,其义务即已履行,而非货物抵达目的地时方才履行。

本规则有目的港和装运港两个关键点。因为风险转移地和运输成本的转移地是不同的,尽管合同中通常会确认一个目的港,而未必指定装运港(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地方)。如果买方对装运港关乎买方的特殊利益特别在意,建议双方就此在合同中尽可能精确地加以确认。

建议双方尽可能准确确认目的港,并订立与此项选择(目的港选择)精确相符的运输合同,因为由目的港问题产生的成本加运费由卖方承担。如果因买方原因致使运输合同与卸货点基于目的港发生关系,那么除非双方达成一致,否则卖方无权从买方处收回这些费用。

成本加运费对于货物在装到船舶之上前即已交给(原为交付)承运人的情形可能不适用,例如通常在终点站(即抵达港、卸货点,区别于port of destination)交付的集装箱货物。在这种情况(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下,宜使用CPT规则。

成本加运费原则要求卖方在合适的情况下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无义务为货物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关税,以及完成任何进口地海关的报关手续。表2-10 CFR下的买卖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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