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那些事(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5 06:36:53

点击下载

作者:张志军

出版社:中国建材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打官司那些事

打官司那些事试读:

内容简介

本书选择了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案例或事例,按照所涉及的不同法律知识进行分类,通过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总结出每个案例运用到的相关法律知识,力求把最简短易懂的分析呈现给读者,让读者朋友在读懂案例和分析的同时,学会将法律知识融入日常生活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与传统的法律知识读物相比较,本书更侧重于用案例为读者解释法律,通过案例总结出法律法规,内容清晰易懂,便于读者在遇到同类麻烦时可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需要的法律法规,更好更快地维护自身权利。本书不仅为读者明确指出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希望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达到强化民众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律知识的效果,使大家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序言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随着法律知识的深入发展和推广,一大批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大众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逐渐渗透到老百姓的生活中:婚姻家庭出现矛盾时,双方当事人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在商店购物时,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劳动就业时,劳动关系的双方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老百姓的生活也越来越稳定,百姓的各种权益也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展。

但是,由于很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他们在解决争议与矛盾的时候最容易冲动,无形中会触犯到法律的尊严,以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或者是很多老百姓的权利和利益遭到不法侵犯时,没有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遭到侵害。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必须深刻了解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是我们必须掌握的生存知识,也是我们必须遵守的生活准则。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老百姓,只有在懂法的基础上才能借助法律制度维护自己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实现自己的利益。

本书选择了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案例或事例,按照所涉及的不同法律知识进行分类,通过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总结出每个案例运用到的相关法律知识,力求把最简短易懂的分析呈现给读者,让读者朋友在读懂案例和分析的同时,学会将法律知识融入日常生活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与传统的法律知识读物相比较,本书更侧重于用案例为读者解释法律,通过案例总结出法律法规,内容清晰易懂,便于读者在遇到同类纠纷时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需要的法律法规,更好更快地维护自身权利。本书不仅为读者明确指出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希望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达到强化民众意识,增强其法律知识的效果,使大家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希望读者通过阅读本书,能确实感受到学法的重要性及法律给予每个公民的保护,并在此过程中摆脱陈规陋习的约束,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全面行使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使我国居民生活更加稳定和谐,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

同时,我们对参与本书编写的成员:张志军、向丽丽、吴强、韩媛媛、袁建财、王振伟、王章文、张艾莉、杜延起、张萍、刘芳、刘俊义、石云、翟龙顺、张志勇、张晓坤、刘凤蕊、彭丽华、许冬茹、刘艳红、郑晓宁、张志广、杨国辉、郭卫东、钱雨竹、马同建表示感谢!作者2009年10月18日于北京大学第一章法律常识的认知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意识引导下,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护自己权益的办法有多种,但依靠法律维权却是最文明和彻底的途径。

用知识和法律武装头脑,不给对方可乘之机,预防各种纠纷的发生,可以将自己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支持起诉原则【案情回顾】

青年赵某与刘某婚后5年生活一直很稳定。两年前,赵某渐渐染上赌博的恶习,并偷偷将家中的财物变卖、抵押,获得的钱都用来赌博还债,对家人也不关心。妻子刘某一开始好言相劝,后来夫妻二人为此事时常发生争吵,双方关系也逐渐恶化,但这些对赵某没有丝毫影响,反而觉得都是刘某的不支持才使自己输了那么多钱,因此对刘某百般虐待,经常打得刘某遍体鳞伤。无奈之下的刘某提出要与赵某离婚,赵某却说离婚以后不给她生活费。刘某担心自己离婚后无法生活,便犹豫着不敢离婚。当地妇联知道情况后,主动为刘某提供物质帮助,为她找到房子,并安排了工作,支持她起诉与赵某离婚。刘某在妇联的支持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她与赵某离婚。律师答疑: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害者出于种种原因未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司法保护。有权支持起诉的单位,一般是对权利主体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例如工会可以支持工会会员起诉,妇联可以支持受害妇女起诉等。其次,支持起诉的方式,一般是启发、鼓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代替起诉。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缺少资金或受到威胁,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起诉,是通过对受民事侵害的当事人,从精神上的鼓励和物质上的帮助,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联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妇女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支持受害人起诉既体现了妇联的宗旨,又符合法律的要求。起诉的法定条件【案情回顾】

吴某去一家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因出口拥挤被人挤倒摔伤,住院治疗后花去医疗费600多元。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他寻找被告赔偿损失,但吴某说不出是谁挤倒他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吴某不知是谁给他造成伤害,无法确定告谁,所以法院不会受理他的诉讼请求。律师答疑:《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只要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达不到起诉的效果,不能启动程序的运作。上诉权的适用【案情回顾】

钱某17岁的儿子小辉和朋友在街上闲逛时,遇到了班上的女生小晴。由于小辉与小晴在学校有过矛盾,于是小辉便将小晴逼到一个角落里殴打了一顿,并抢走小晴的80元钱和一台电子词典。随后小辉又将小晴挟持到了一家旅馆强奸了小晴。案发后,小辉被告上法庭。

法院经调查审理,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小辉有期徒刑8年。但被告人的姨妈王某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出入,量刑过重,准备上诉。小晴的父母认为法院判决量刑过轻,也准备上诉。律师答疑:《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这就是说,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仅仅具有从属性质的上诉权,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本案中,被告人小辉以及小辉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可以提出上诉,王某作为被告人的近亲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她要提出上诉,必须经被告人同意方能提出上诉;被害人小晴、小晴的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他们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是否提出抗诉应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撤诉与撤诉后诉讼费的处理【案情回顾】

许某的朋友常某找他借了4万元钱。因常某一直借故不还借款,有时还经常失踪。无奈之下,许某决定“撕破脸皮”起诉他。法院开庭当天,常某没有到庭,却在当天晚上找到许某家里,要求许某看在曾是朋友的面子上提出撤诉,并一再表示自己在一周内肯定把钱还清。碍于面子,许某答应了常某的请求。因不清楚撤诉后的诉讼费应该怎么计算,许某便找律师咨询:起诉时,他已按规定向法院预交了诉讼费用,若是他撤诉,诉讼费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释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许某的撤诉申请如果得到法院批准的话,其诉讼费应由自己负担。律师答疑: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前,自动撤回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原告撤诉的,诉讼费仍应由其承担,因为诉讼是由原告引起的,人民法院和有关当事人已经为此支付了诉讼费用,这些费用应由原告负担。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案情回顾】

2004年6月2日,钱某家因装修房子,请胡某过来帮忙。一天中午,钱某安排胡某帮忙做饭,胡某刚进到厨房便被一根落下的水泥柱砸伤,致其身上多处骨折和淤伤。胡某住院治疗时钱某为其支付医疗费5000多元。出院后不久,胡某因骨折伤未完全治愈再次住院接受治疗,又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经法医检验:胡某治疗后左手腕功能丧失约一半以上;右腿的骨折经治疗没有留下后遗症。胡某要求钱某支付自己第二次治疗费和今后部分生活费的请求遭到拒绝后,胡某便到法院起诉。一审判决下达后,胡某认为法院判决钱某赔偿的今后部分生活费太少,便再次上诉。

由于胡某提请再次上诉的时间在法定上诉期内,故二审法院受理了他的诉讼请求。律师答疑:《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间是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是10天,从裁判送达后次日起计算。本案中,胡某正当行使了其上诉权,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提起上诉,故二审法院受理了他的上诉请求。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案情回顾】

李某和邻居谢某因小事发生争执,李某一气之下将谢某打伤,致使其轻微脑震荡,谢某当晚出现昏迷现象,后经医生抢救后脱险,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法医鉴定谢某为轻伤,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谢某在法庭审理的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谢某经济损失6000元。判决下达后,谢某觉得一审判决的经济赔偿太少,想再提出上诉,但又害怕过了上诉期,遂去咨询律师,自己还能不能再上诉。

律师解释说,本案中,谢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的民事损害赔偿部分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谢某可以提出上诉,他尚在上诉时效内,即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民事案件上诉的法定条件【案情回顾】

黄某因损害赔偿案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场表示不服,提出要上诉。可是判决书送达给黄某后,过了15日黄某却没有递交上诉状,法院开始执行判决。黄某却又阻挠执行,并说上诉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并说自己有上诉的权利,在他没上诉前法院不能执行判决。

黄某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是有上诉权的。但是上诉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并且符合法定形式。黄某在一审判决后虽口头表示不服,但并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交上诉状,故法院视黄某放弃了上诉权;一审法院的判决,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律师答疑: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凡是一审判决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都有上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上诉的条件首先要符合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指哪些案件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有: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裁判;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判决;一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所作的案件判决;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但是按特别程序审理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都是终审裁判,不准上诉。本案中,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状,故法院以一审判决为根据开始执行是正确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资格的确定【案情回顾】

张某与杜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结婚。婚后张某的母亲董某觉得杜某不会过日子,婆媳之间经常为小事发生摩擦争吵。刚开始张某总会在二人争吵时不停地劝解,时间长了便觉得是杜某不孝敬老人,有些埋怨妻子,后来夫妻二人也开始吵架甚至大打出手。无奈之下,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儿子张某与儿媳杜某离婚。

法院对董某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律师答疑: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本案中,张某的母亲董某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因此她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中的公告期【案情回顾】

吴某婚后外出工作多年杳无音讯。2005年,其妻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离婚。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吴某送达传票后,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该判决也经公告送达。

公告期内,吴某得知此事后来到法院表示不想离婚,法官向其直接送达判决书后,告知吴某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吴某遂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汪某与吴某离婚。律师答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可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既包括传票,也包括判决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60日为送达日期。本案中,一审判决的60日公告期未满仍为未生效判决,吴某可以要求法院向其直接送达离婚判决书,并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离婚判决。但如果超过60日公告期,一审判决就为生效判决,吴某与汪某正式离婚,吴某不能再上诉。诉讼是有时效的【案情回顾】

汪某和开百货店的谢某是朋友。一日,汪某在谢某的百货店购买了价值500元的物品,由于当时没有带钱,就写了一张500元的欠条给谢某,欠条上注明还款期限为两个月。事后汪某没提过欠钱的事,谢某碍于情面也不好意思开口追要欠款。直到5年后的春节,谢某才向汪某追要欠款。张某却拒绝还钱。谢某一气之下便将汪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向被告汪某索要欠款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谢某在5年之后才提起诉讼,且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据此,法院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律师答疑: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三种为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中止【案情回顾】

2002年7月,李某以现金及实物代替邻居张某偿还欠款2万多元。2004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自己为其垫付的2万多元钱。法院立案后还未审理,李某即因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李某委托他人向法院申请撤诉被批准。三年后,李某被依法释放。随后,李某再次以追索垫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张某辩称李某的诉讼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服刑期间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据此,法院判处张某归还李某为其垫付的借款2万多元。律师答疑: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限,待阻碍时效进行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不告不理【案情回顾】

伊某原是北京某饭店服务员。1997年11月2日8时许,伊某在检查该饭店2217客房时,发现退房的伊朗籍客人遗忘在枕头下的牛皮纸袋一个,内有美元5950元、德国马克100元、新加坡元152元、瑞士法郎20元,这些外币折合人民币共计50000余元;还有养殖珍珠两粒,价值人民币340元。伊某遂将上述款物转移至该饭店2317房间内藏匿,据为己有。伊朗客人于当日下午在机场发现纸袋遗失,即返回该饭店寻找未果,便向保卫部门报案。公安机关怀疑伊某涉嫌此案而将其传唤,伊矢口否认。经教育,伊某交代了藏匿伊朗客人遗忘款物的事实经过,现该款物已发还失主。

被害人伊朗籍客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月14日以伊某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财产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伊某辩称,他未想将捡拾的钱物占为己有,而是想交给单位主管人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伊某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财产罪的定性是正确的;(2)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如实交代问题,应以自首对待;(3)被告人伊某是初犯,罪行较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伊某身为饭店服务人员,非法占有客人遗忘的财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其行为已构成侵占他人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伊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证人证言及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伊某关于其“未想将捡拾财物占为己有”的辩解不能成立。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应以自首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于1998年3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伊某犯侵占他人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伊某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理由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伊某将他人遗忘的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其行为确系侵占行为;但因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即侵占案属自诉案件,应由被害人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伊某侵占案进行审理并定罪判刑,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于1998年5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伊某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财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于1998年7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律师答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侵占案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并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什么是法律援助【案情回顾】

黄某大学刚毕业,就幸运地进入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试用期为两个月。就在黄某进公司满一个月时,他随经理一起到工地监督工作,被楼上掉下来的一块水泥板砸成重伤。后来,公司主动补贴给了黄某一万元作为医疗费,但这和黄某治病花去的5万元相差甚远。于是黄某向公司主张索要工伤及住院医疗费和补偿费,而公司却以黄某不是本公司正式员工而拒绝。

无奈之下,黄某想打官司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由于黄某刚出来工作,经济比较困难,根本请不起律师,只好向做律师的同学求助,同学告诉他说不花钱也能打官司的制度称为法律援助,是对需要专业法律帮助,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者律师费用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黄某由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且自身权益遭到了损害,因此他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可以按照程序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答疑: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可见,律师实施法律援助,不仅法律有明确规定,而且,律师在减免费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尽职尽责,不能因为减收或免收了律师费而不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原告资格的确定【案情回顾】

张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自家房屋上加盖了二层,因离邻居赵某的房屋太近致使赵某家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施工期间赵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没得到解决,后赵某出面阻止张某并砸坏一根新建的水泥柱。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修好水泥柱,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令赵某赔偿张某人民币90元,驳回了张某要求赵某修好水泥柱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前往规划局,反映张某非法加盖二层楼房问题并要求规划局作出处理。规划局调查后要求张某拆除私自加盖的二层房屋,并向张某送达了书面处罚意见。张某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并未自动履行,由于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该处罚落空。赵某的叔叔知道此事后,便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规划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张某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维护其侄赵某的合法权益。律师答疑: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在主体上获得法律认可的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行政诉讼提起人虽然与赵某是叔侄关系,但他与规划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这一不作为行为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规划局的不作为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在本案中,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赵某,赵某的叔叔不具有原告资格,因此,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他想参加本案的诉讼程序,只能以赵某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原告资格的转移【案情回顾】

胡某有赌博的恶习,经常与人聚众赌博。一次,胡某赌博时发现现金不够,便打电话回家让其表弟尚某给他送钱过去。由于尚某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便带着4000元钱去胡某所说的地址交钱。尚某进屋后不久,公安人员冲进该聚赌场所,将屋内的人员全部带回公安局。第二天,公安局作出没收屋内所有现金,对屋主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对屋内的其余人都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尚某不服,多次向主管人员反映均无结果后,尚某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复议后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决定。尚某仍不服,打算向法院起诉,但在起诉之前却患疾病去世。尚某去世后的第三天,其妻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律师答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所保护的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和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承继原告资格的取得,应基于其所享有的身份权、名誉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公法债权、私法债权及其他合法实体权利,由此承继原告不应受现行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的限定。承继原告的范围应包括原始原告的近亲属和近亲属之外的遗赠抚养人、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受遗赠人、原始原告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本案中,尚某因病去世后其妻王某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构成要素,因此法院应当受理王某提起的诉讼,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判决。什么是原告就被告【案情回顾】

青年徐某与吴某婚后生有一子。为了让家里的生活更加宽裕,徐某于两年前去上海工作,后来将户籍迁入了上海,随后便与一女子同居。吴某得知此事后,多次与徐某争吵,并恳求他看在孩子的分上要求徐某回家与她共同生活。徐某不但不听吴某的劝告,而且连每月寄给家的生活费都不再给了。吴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某离婚。但是该法院不予受理,认为这个案子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且告诉吴某应该向徐某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某却认为自己是离婚当事人的一方,法院应该受理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解释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纠纷当事人一般应到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即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徐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律师答疑: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权的一项原则。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中吴某应该向徐某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案情回顾】

张某在纺织公司上班。2005年3月,张某与纺织公司发生劳动合同上的争议。后经该地劳动仲裁委仲裁,认定张某与该纺织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需要解除。张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张某遂找到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自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律师表明: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作出之日就已经生效,就具有执行力。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裁决不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律师答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提出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必须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亲属上诉的情况【案情回顾】

汪某20岁的儿子小林与16岁的牛某犯共同抢劫罪,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小林有期徒刑10年,牛某有期徒刑5年。由于二人犯罪后感到心虚,所以对法院的判决均表示服从,不再上诉。但是二人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量刑过重,提出要上诉。当他们各自征询自己儿子的意见时,小林与牛某一再表示反对,认为自己确实违法犯罪了,坚决不同意父母上诉。在这样的情况下,二人的父母向律师咨询自己是否可以单独提出上诉。

律师告诉他们,牛某的父母可以独立提出上诉,而小林的父母必须征求其同意后才可以提出上诉。律师答疑: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本案中,由于牛某只有16岁尚未成年,按照法律规定,其父母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征得牛某的同意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小林已经20岁,他的父母只是其近亲属而不是法定代理人,依法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要提出上诉必须征得其同意。公诉中被害人有权再上诉吗【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在同一个公司工作,两人平时常为小事发生争吵。一天,李某在走路时不小心碰到张某,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对方。经劝阻后李某主动停手,并要求找公司负责人解决问题。但张某在李某去找负责人的路上用木棍猛打李某,致使李某当场昏倒。经医院检查,李某身上多处骨折,住院治疗2个月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李某也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李某医药费8000元,误工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判决后李某既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也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认为判得太轻,赔偿数额太少。但是李某听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可以上诉,遂向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告诉他,《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据此可以看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对法院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律师答疑:《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由此可以看到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中的刑事部分虽然没有上诉权,但是有请求抗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提出上诉,对刑事部分只有请求抗诉权。李某认为判得太轻,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但是抗诉与否取决于人民检察院。第三人参加诉讼【案情回顾】

王某在地里除草时和张某因土地地界发生争执,争吵中王某拿起地里的锄头追打张某,王某的弟弟在一旁见此情形遂上前帮助其哥哥与张某对打,二人将张某左腿打致轻微伤,脸上多处擦伤。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王某及其弟弟分别给予拘留10日的处罚。张某以公安局处罚太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王氏兄弟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律师答疑: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处罚人不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被处罚人参加诉讼。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又可以保证审判质量。本案中,张某是被侵害人,王氏兄弟是被处罚人,由于张某认为处罚太轻不服行政机关对王氏兄弟的处罚,从而提起诉讼。如果被侵害人胜诉,对被处罚人即加害人的处罚就要加重,这就直接关系到被处罚人的权利,被处罚人不参加诉讼就无法为自己的权益申辩。上诉不加刑原则【案情回顾】

王某与钱某是恋人关系,钱某觉得王某不求上进便提出分手,遭到王某拒绝。随后不久,王某再次哀求钱某不要分手被钱某拒绝后,王某扑上前抱住钱某欲实施强奸,恰巧有人路过救了钱某。钱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最终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调查审理,王某因强奸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王某不服,以双方是在谈恋爱并非强奸为由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过去曾有过多次猥亵妇女的行为,为了更加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认为对王某应予关押,遂改判王某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予以收监关押。王某此时悔恨不已,律师告诉他,二审法院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将缓刑改判为实刑是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种方式,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错误的。他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律师答疑: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案情回顾】

徐某与郑某婚后,徐某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郑某大打出手。2005年4月3日,徐某喝酒后又对郑某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郑某决定与徐某离婚。2005年7月5日,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06年8月,郑某以婚姻存续期间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徐某以自己已经与郑某协议离婚为由,拒绝了郑某的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徐某对郑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和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证明,足以证明是徐某的暴力行为致使二人婚姻解体。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郑某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因此郑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徐某赔偿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答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1年为限。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郑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况【案情回顾】

于某2006年3月12日晚因和徐某发生争执被其打中头部,一旁的李某看见后立马上前劝阻二人。由于于某当时没觉得有什么不适,便没有太在意就直接回家了。两天后于某因头痛难忍便到医院就治,医生诊断是由于外力作用导致颅内淤血所致,于某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因要求徐某赔偿未果,于某便找李某出示了一份证言,随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证人届时出庭作证,获得法院的准许。法院通知开庭后,证人李某因病住院不能出庭作证。于某只好找律师咨询:证人不出庭可不可以?在什么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

律师解释说证人李某因病住院不能出庭作证,属于法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准许李某提交书面证言。如果法院准许,李某的书面证言经审查是真实合法的,则是有效的。但因未经质询,须与其他相关证据共同形成证据链,证实他的头部是徐某殴打所致,他的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律师答疑: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本案中,李某因病无法出庭作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证言。什么是作伪证【案情回顾】

2004年5月,女青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有1.5万元债务尚未偿还,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并申请郑某、丁某出庭作证。经过法庭允许,两个证人上庭作证,均表示将如实提供证言,并保证证言客观真实。若作伪证,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其后,通过原、被告的询问,两证人陈述王某因建房在不同时间内分别向郑某和丁某借款10000元及5000元,二人分别向法庭出示了借条。

法院审理发现,两证人所出示的借条上标明的借款时间与借条所使用纸张的新旧程度明显不符,两证人有提供虚假证据的嫌疑。据此,法院法官分别对被告和证人进行讯问,并向双方当事人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张某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字迹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期间,被告王某及两个证人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承认了伪造借条及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事实,并写下认识深刻的悔过书,张贴在法庭公告栏内。由于二人在明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提供伪造证据和不实证言,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经严重妨碍诉讼。但鉴于他们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认真悔过,主观恶意较小。法院最终依法对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王某罚款900元、对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郑某、丁某两名证人各罚款400元。律师答疑:作伪证是指在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活中,很多人出于义气或碍于面子,往往在法庭上作伪证,这不仅妨碍了司法公正,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造成损害;同时也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损害其他当事人权利或加重其义务。孩子也能当证人【案情回顾】

黄某7岁的女儿艳艳与同龄的伙伴球球、小虎一起玩耍时,突然被球球抱住摔在地上,造成右手腕骨折,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事后,黄某找到球球的父亲汪某要求其赔偿艳艳的医疗费,并提出小虎可以证明事情发生的经过,但汪某以小虎才7岁不能当证人,且艳艳是自己摔伤与球球无关为由拒绝了黄某的请求。黄某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包括年幼孩子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就具有证人资格。小虎虽然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智力正常,对其亲眼所见的是“艳艳自己摔倒跌伤”或是“被球球摔在地上受伤”这种简单的事实经过,具有正确判断和基本的表达能力。因此,根据小虎的证词,法院判处汪某赔偿艳艳的医疗费。律师答疑:证人资格是与自然人的自然属性相联系的,它受人的智力和对事物的理解力的制约,并由法律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能否作为证人,应当从其能否“正确表达意志”方面加以认定,而不能以年龄大小划界限。本案中,小虎对艳艳受伤这一经过,具有正确判断和基本的表达能力,因此,他可以作为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言无效【案情回顾】

赵某因建新房向邻居谢某借了1.5万元钱。由于赵某一直没有归还欠款,谢某便向赵某索要,多次被赵某借故推脱后,谢某便将赵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中,赵某承认自己向谢某借款一事,但他说自己已经将钱还给谢某了,且自己的弟弟当天也在场可以为自己作证。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虽然提供了证人,但由于该证人是他的弟弟,出具的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赵某还款一事。据此,法院判定赵某仍欠谢某1.5万元并应予归还。律师答疑:法律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所指的利害关系人不仅指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还包括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两者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举证倒置原则【案情回顾】

2003年春节前,李某在某电器行买了一台品牌彩电。4个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稳定现象,因保修点检修后没有毛病,李某遂将电视机搬回家继续使用。3个月后又出现类似的毛病,李某再次送往维修点,检测发现电视机内的一线路板断裂,李某遂以该电视机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经销商重新调换或者退货,经销商却以电视机出售时是合格产品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本案原告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故被告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在出售时并无质量问题是合格产品,即可推翻原告的诉讼,否则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审理中,由于被告销售商无法提供电视机出售时是合格产品,与电视机瑕疵没有关系,且销售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电视机线路板断裂是由原告李某所致,故根据举证倒置原则销售商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李某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销售商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律师答疑: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依据某种事实转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承担,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什么是拘传【案情回顾】

某居委会主任谢某在职期间把当地居民的3万余元补贴款占为己有,并且多次用公款吃喝以及收受贿赂。群众多次反映均被其以各种手段拦下。无奈之下的群众只好向检察院反映情况,接到群众的举报后,检察院迅速立案侦查,认为谢某确有贪污受贿行为,遂决定依法传唤谢某。但谢某却拒绝到案,并声称没有证据,他们不能把他怎么样。承办该案的检察员随即提请检察长签发了拘传证,将谢某拘传到案。

审理中,面对确凿的证据,谢某只得如实交代自己的贪污受贿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律师答疑: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各种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拘传只有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到案的情况才能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并不是采用拘传的必经程序。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可不经传唤谢某而直接对其实施拘传。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案情回顾】

黄某和孙某因车位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孙某遂捡起一块石头砸向黄某,黄某倒下后,孙某又对其拳打脚踢。倒在地上的黄某随手拿起地上的一块砖头砸向孙某,却不想打中了孙某的头部,致使孙某当场昏迷。还没到医院,孙某便因颅内出血死亡。后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材料后,遂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庭审前,被害人孙某的父亲认为黄某是故意杀人,因而要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同公诉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的父亲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据此,法院同意了孙某父亲的申请。律师答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被害人就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还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比如有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为该未成年人聘请诉讼代理人,有的被害人因伤重等原因,其近亲属也可以为其聘请诉讼代理人。法院调解原则【案情回顾】

孙某因百货店急需周转,便向邻居钱某借5万元钱。禁不住孙某的再三请求,钱某考虑平时与孙某关系还不错,且又是邻居,便答应了孙某的请求。孙某当下便写了书面证明,并保证在2个月内还清借款。2个月后,钱某见孙某没来还钱,便到孙某家催还借款,孙某却说手里暂时没钱,并表示再过3个月一定还清。岂料3个月后孙某仍没有履行其保证。钱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偿还5万元的借款。法院受理此案后,孙某承认向钱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但因手中没钱,请求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此事,同时原告钱某也同意用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于是,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办案人员主持下,达成协议,人民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送达调解书时,钱某签收后不久即表示“被告孙某说话不算,言而无信,希望人民法院再依法判决,解决此债务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在调解书签收后即以被告孙某言而无信用为由反悔所签协议,这是不允许的。因为本案调解协议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没有侵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钱某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原告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否则,不得以其他任何借口不履行本案调解协议,要求原审法院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实际上,从更有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出发,钱某完全可以按调解协议主张权利,若被告孙某拒绝履行协议的法定义务,钱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律师答疑: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调解书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无权损害被代理人的权益【案情回顾】

黄某与妻子王某离婚后三岁的儿子小超便跟随王某生活。两年后,黄某因车祸死亡,王某因痛恨黄某便替小超做主放弃了继承权。小超的大姑认为王某没有代替其放弃继承权的权利便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认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王某作为小超的监护人,虽有权代替其争取遗产、保管遗产,但却不可以代替其放弃继承,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小超的利益,该代理行为应认定无效。小超有权继承其父黄某所留遗产。律师答疑: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律上授权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权益,所以,代理人在代理行使继承权时,应当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为行为出发点。取保候审【案情回顾】

李某为了上班方便租住在谢某家里。后二人因租金问题发生纷争,李某便与朋友周某商量盗取谢某的东西,由李某提供钥匙,周某进行配制。一天中午,趁着谢某外出干活,周某用预先配制的钥匙打开了谢某的屋门,从谢某的卧室窃得录音机1台,现金600元及一张2000元的存折,随后周某告知了李某。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依法逮捕了李某和周某。李某的父亲想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他咨询了律师。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下列情形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使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罪该逮捕的,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4)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时,采用取保候审的方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5)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由于李某是与谢某发生纠纷后怒气难平,与周某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其父亲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律师答疑: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可以由办案机关直接决定,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申请,办案机关审查决定。何谓民事拘留【案情回顾】

杨某与胡某婚后生育一女。后因二人性格不合,胡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杨某不仅态度蛮横,还多次辱骂胡某,法庭审判人员警告杨某不得在诉讼期间打骂对方。杨某当场答应,但出庭后就对胡某拳打脚踢,致使其左手手腕骨折,身上也有多处淤青。根据上述情节,人民法院决定对杨某实施拘留并交由公安机关看管,直至15日期满。律师答疑: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进行的一种处罚,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拘留措施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请法院院长批准;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杨某实施15日拘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审理【案情回顾】

赵某家养的小狗将邻居王某女儿的手咬伤。经医院治疗,王某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王某多次要求赵某偿还医疗费均被拒绝,并且赵某拒绝为此事赔礼道歉。王某遂以女儿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负担女儿的医疗费并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比较简单,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后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负担医疗费35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律师答疑: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申请再审的条件【案情回顾】

谢某借给邻居赵某6000元钱时赵某当场写下借条,并详细注明还款日期。但还款时间过去很久,谢某也没见赵某来还钱,故起诉要求赵某返还欠款。

审理中,赵某承认自己向谢某借钱一事,但却说自己早已把钱还给了谢某之妻吴某,当时吴某还写了收条,赵某遂要求人民法院找吴某调查。法院经查证了解,赵某向谢某借款6000元有借条为证,但赵某表示已将钱还给吴某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谢某已与吴某登记离婚,无法找到吴某现在何处。法院鉴于赵某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偿还欠款,遂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4个月内返还欠款。赵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某因赵某在本案判决生效4个月后未能自动履行义务,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执行员调解,赵某向人民法交付现金6000元,并由法院转给了谢某。后赵某经过多次打探找到吴某,吴某证实赵某确实已经偿还了欠款,因为当时自己正与谢某闹离婚,故未向谢某说及此事。为此,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律师答疑:《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再审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种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中,赵某找到吴某提供了新的证据,因此可以申请再审,并请求法院重新判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