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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5 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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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井涛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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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法研究

古埃及法研究试读:

总序

商务印书馆与法律著作的出版有着非常深的渊源,学界对此尽人皆知。民国时期的法律著作和教材,除少量为上海法学编译社、上海大东书局等出版之外,绝大多数是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尤其是一些经典法律作品,如《法律进化论》、《英宪精义》、《公法与私法》、《法律发达史》、《宪法学原理》、《欧陆法律发达史》、《民法与社会主义》等,几乎无一例外地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目下,商务印书馆领导高瞻远瞩,加强法律图书出版的力度和规模,期望以更好、更多的法律学术著作,为法学的繁荣和法治的推进做出更大的贡献。其举措之一,就是策划出版一套“法学文库”。

在当前国内已出版多种法学“文库”的情况下,如何体现商务版“法学文库”的特色?我不禁想起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所引明末清初大儒顾炎武(1613—1682)的一句名言。顾氏曾将著书之价值界定在:“古人所未及就,后世所不可无者”。并以此为宗旨,终于创作了一代名著《日知录》。

顾氏此言,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研究成果必须具有填补学术空白之价值;二是研究对象必须是后人所无法绕开的社会或学术上之重大问题,即使我们现在不去触碰,后人也必须要去研究。这两层意思总的表达了学术研究的根本追求——原创性,这也是我们编辑这套“法学文库”的立意和目标。

具体落实到选题上,我的理解是:一、本“文库”的各个选题,应是国内学术界还没有涉及的课题,具有填补法学研究空白的特点;二、各个选题,是国内外法学界都很感兴趣,但还没有比较系统、集中的成果;三、各选题中的子课题,或阶段性成果已在国内外高质量的刊物上发表,在学术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四、具有比较高的文献史料价值,能为学术界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性材料。

法律是人类之心灵的透视,意志的体现,智慧的结晶,行为的准则。在西方,因法治传统的长期浸染,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生活的首要规范,其位亦尊,其学亦盛。而在中国,由于两千年法律虚无主义的肆虐,法律之位亦卑,其学亦微。至目前,法律的春天才可以算是刚刚来临。但正因为是春天,所以也是一个播种的季节,希望的季节。

春天的嫩芽,总会结出累累的果实;涓涓之细流,必将汇成浩瀚之大海。希望“法学文库”能够以“原创性”之特色为中国法学领域的学术积累做贡献;也真切地期盼“法学文库”的编辑和出版能够得到各位法学界同仁的参与和关爱,使之成为展示理论法学研究前沿成果的一个窗口。

我们虽然还不够成熟,

但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何勤华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2004年5月1日

General Preface

It's well known in the academic community that the Commercial Press has a long tradition of publishing books on Legal science.During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1912—1949), most of the works and text books on legal science were published by the Commercial Press, only a few of them were published by Shanghai Edition and Translation Agency of Legal Science or Shanghai Dadong Publishing House.Especially the publishing of some classical works, such as on Evolution of Laws,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Public Laws and Private Laws,the History of Laws, Theory of Constitution, History of the Laws in European Continents, Civil Law and Socialism were all undertaken by the Commercial Press.

Now, the executors of Commercial Press, with great foresight, are seeking to strengthen the publishing of the works on the study of laws, and trying to devote more to the prosperity of legal scienc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areer of ruling of law by more and better acade-mic works.One of their measures is to publish a set of books named “Jurisprudential Library”.

Actually, several sets of “library” on legal science have been published in our country, what should be unique to this set of “Jurisprudential Library”? It reminded me of Gu Yanwu's(1613—1682)famous saying which has been quoted by Cheng Shude(1876—1944)in Jiu Chao Lv Cao (Collection and Complication of the Laws in the Nine Dynasties).Gu Yanwu was the great scholar of Confucianism in late Ming and early Qing Dynasties.He defined the value of a book like this: “the subject covered by the book has not been studied by our predecessors, and it is necessary to our descendents”.According to this principal, he created the famous work Ri Zhi Lu (Notes on Knowledge Accumulated Day by Day).

Mr.Gu's words includes the following two points: the fruit of study must have the value of fulfilling the academic blanks; the object of research must be the significant question that our descendants cannot detour or omit, that means even if we didn't touch them, the descendants have to face them sooner or later.The two levels of the meaning expressed the fundamental pursuit of academy: originality, and this is the conception and purpose of our compiling this set of “Jurisprudential Library”.

As for the requirement of choosing subjects, my opinion can be articulated like this: Ⅰ.All the subjects in this library have not been touched in our country, so they have the value of fulfilling the academic blanks; Ⅱ.The scholars, no matter at home and or abroad are interested in these subjects, but they have not published systematic and concentrated results; Ⅲ.All the sub-subjects included in the subjects chosen or the initial results have been published in the publication which is of high quality at home or abroad; Ⅳ.The subjects chosen should have comparatively high value of historical data, they can provide basic materials for the further research.

The law is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hearts, reflection of their will, crystallization of their wisdom and the norms of their action.In western countries, because of the long tradition of ruling of law, law, the primary standard regulating people's conducts, is in a high position, and the study of law is also prosperous.But,in China, the rampancy of legal nihilism had been lasting for 2000 years, consequently, law is in a low position, and the study of law is also weak.Until now, the spring of legal science has just arrived.However, spring is a sowing season, and a season full of hopes and wishes.

The fresh bud in spring will surely be thickly hung with fruits; the little creeks will coverage into endless sea.I hope “Jurisprudential Library” can make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academic accumulation of the area of Chinese legal science by it's originality; I also heartily hope the colleagues in the area of legal study can award their participation and love to the complic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Jurisprudential Library” and make it a wonderful window showing the theoretical frontier results in the area of legal research.

We are not mature enough

We are keeping on exploring and seekingHe QinhuaIn the Research Center of Legal History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P.R.C.May 1st,2004

引言

古埃及更像一个神话,而不是人类曾经有过的真实的历史。现代的我们,在用四条腿的桌椅,用每年十二个月的历法,当然地享受着古埃及人创造的文明,时间的流逝让我们很少去思考古代埃及到底留给我们什么。

古埃及文明灿烂辉煌,历经数千年的累积,达致巅峰,后在公元前641年被阿拉伯人最终征服后逐渐衰亡。鉴于时空的距离,古埃及的一切变得遥远而神秘。现在的生活中,专业人士在考古和文字研究的基础上开展了埃及学研究,金字塔学派和占星者试图在文明的遗迹中寻找隐藏着的秘密信息或者邂逅传说中的神灵,象形文字和雕塑会被用来做点缀和装饰,还有木乃伊归来、埃及艳后等故事也在满足着人们的猎奇心理。古埃及本身,则像一具凝结着的文明木乃伊,在静谧中听着尼罗河水拍打细沙堤岸……

是啊,永远都不知道埃及的沙漠下还埋着什么。只是知道古埃及的社会相当有序,统治者的社会动员力和社会控制力非常强,期间应该有一种规则体系在维系着并支撑着它,本研究试图努力证实这一推断,从尘封的历史中探寻法律的印迹。一、本研究中对古埃及的时空限定

在四大文明中,以埃及为代表的东地中海文明显示着古代文明的繁荣。古埃及文明在建筑、天文、水利、文化、农业等诸多方面都代表着当时世界的最高水平。(一)古埃及的地理范围

埃及位于非洲东北部尼罗河下流,东联阿拉伯沙漠和红海,西接利比亚沙漠,南临努比亚(Nubia,今苏丹),北临地中海,是欧亚非三大洲的连接点。古埃及的地理范围大约和现在的埃及国家相当,位于非洲东北部。发源于非洲内陆赤道一带的尼罗河横贯整个埃及,所以古埃及文明,又称为尼罗河文明。

尼罗河由南至北流贯全境,尼罗河两岸是一条狭长的肥沃地带。埃及分为上、下埃及两部分,上埃及为尼罗河中流谷地,下埃及为河口三角洲。尼罗河两岸土地肥沃,农耕发达。河上舟樟往来,交通便利。古埃及环境安定,生活富足,为埃及古代文明创造了有利条件。(二)古埃及的人种

属于白色人种的哈姆族(Hamitic)创造了古埃及的文明。古埃及的原居民属哈姆-塞姆语系。古埃及人的体形外貌既不同于利比亚人和努比亚人,又不同于古代西亚的塞姆人,非常有特点。他们是高个头儿、直鼻、额头较低、脸较宽、眼睛扁而黑、蓝黑色的头发、密密的眼睫毛、肩宽而直、黑色皮肤、体魄健壮。埃及早期的居民有含米特人,然后与西亚进入的闪米特人逐渐融合,创造埃及文明的就是这种闪含混和民族。而且,除了这些民族外,埃及还有对其他亚类型人种的不同称谓。目前看来,美索不达米亚人(Mesopotaminan)是在黏土和瓦片上写字,现在有比较丰富的文献资料研究他们;其他的埃及亚人族,用纸草(Papyi或Papyrus)等媒介不完整地表达他们自己,相关的资料非常少,而且不系统,很难勾勒出完整的图画来。在本研究中,并没有再详细区分这些不同人种,而是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三)古埃及的王朝

建立精确的埃及年代学,是非常困难的。关于埃及王朝历史的开端,学者们还没有形成普遍一致的观点。各种观点所认定的时间差异较大,有的认为,早在公元前4056年古埃及就开始建立王朝了,有的则认为要晚至公元前2830年才有王朝。这些研究古埃及的学者们所使用的技术方法基本是C14测定法,从纯技术角度而言,期间误差几百年是不罕见的。他们所依据的考古成果大多是从墓葬等中挖掘出来的实物,以及在纸草上的文字记载。

关于古埃及各个王朝的更替也没有完整的王表。已发现的王表,像都灵纸草(Turin Papyi,约公元前1200年)、帕勒摩石碑(Palermo Stone,约公元前2000年),阿比多斯(Abydos)、卡尔纳克(Karnak)、萨卡拉(Saqqala)等地的王表,以及曼涅托(Manetho)的《埃及史》都不是完整的。不过在亚涅托的著作中,创立了一个把所有的埃及统治者——从历史上最早的国王美尼斯(Menes)到希腊亚历山大,一共沿袭了三十一个王朝的体系,并把古埃及的历史大致划分为古王国、中王国、新王国三个大的时期,到现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古埃及的研究基本上都在沿用这一划分。

本研究以新近出版的较权威著作中的说明为依据,将对于古埃及法的研究锁定在从史前到公元641年这一时间段内。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史前

前王朝(Predynasty)公元前4500—前3100年

早王朝(Early Dynasty)公元前3100—前2686年

古王国(Old Kingdom)公元前2686—前2181年

第一中间期(The First Intermediate Period)公元前2181—前2040年

中王国(Middle Kingdom)公元前2133—前1786年

第二中间期(The Second Intermediate Period)公元前1786—前1567年

新王国(New Kingdom)公元前1567—前1085年

第三中间期(The Third Intermediate Period)公元前1085—前525年

后埃及时期(Late Period)公元前525—前332年

希腊-罗马时期(Greco-Roman Period)公元前332—公元641年(四)古埃及社会国家发展形态和纪年分期之对照

文化(culture)和文明(civilization)这两个英文单词的词源清晰地显示出了两者的区别。文化(culture)这个单词的词根cult-的原始意义是耕作,这表明文化的本义是属于与农耕相联系的原始部落时代的范畴的;而文明(civilization)这个单词的词根civ-的原始意义是市民,这表明文明这个概念的本义是属于与伴随着市民的出现而同时产生的城市,城市city这个单词就是从词根civ-的变体cit-演绎而来的。文明是属于与工商业相联系的青铜时代的范畴的。研究古代埃及,时间跨度比较长,而且其社会也正在经历变迁,所以与不同阶段相适应,古埃及的文明和文化都呈现出各自的特点。

在公元前3000多年以前,当时的埃及,其社会基础是散落在尼罗河河谷的家庭,甚至是个体,但是社会组织和管理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并从文化中孵化出了一个强有力的文明形式。埃及国家出现于格尔塞(Gerzeh)时期(亦称涅伽达文化Ⅱ时期,约公元前3500—前3100年)。在涅伽达(Naqada)和希拉康坡里斯(Hierakonpolis)两地,发现了与普通人的简单坑穴墓极不相同的画墓,说明阶级分化已十分明显。在格别陵发现的一片亚麻织品上,画有几条船,其中一条船上有一人端坐着,从装束上看系贵族,而别的人却在划桨,显示了不平等。《蝎王权标头》上的蝎王,其形象比普通人高大得多;其最上一栏,有若干旗帜,上面吊着田鸡,学者认为它是表示平民的象形文字。该权标头上还有劳工劳动的情景。这些事实说明,在这时的埃及,阶级和等级正在或已经形成。

古埃及社会国家形态发展、古埃及年代学纪年分期对照如下:

第一,原始社会或史前时代。这一阶段从古埃及人诞生起,到史前时代的末期。

第二,阶级和国家的形成。通常属于考古学上的前王朝文化时期。前王朝文化从新石器或铜石并用时期的巴达里文化开始,经历了涅伽达文化Ⅰ和涅伽达文化Ⅱ两个阶段。这个时期,古埃及社会氏族制度解体,国家开始形成。最初形成的国家是城市国家,或称“诺姆国家”,是国家发展的早期形态。

第三,奴隶制统一王国的形成与分裂。这一时期的第一阶段是埃及统一国家的开端,由城市国家向专制主义统一王国的过渡。从公元前3100年那尔迈的统一开始,经过了第1王朝和第2王朝,即早王朝时期,使上、下埃及的统一巩固下来;这一时期的第二阶段,统一王国在确立,而且专制主义君主制度也在形成。经过早王朝时期400余年的发展,到了古王国时期,埃及形成为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强大的专制主义王国,出现了王室、贵族、寺庙的大农庄;第三阶段,统一王国的分裂与第一次社会大动乱。古王国时期末的阶级斗争导致了国家的分裂,进入所谓第一中间期。

第四,埃及王国的发展与衰亡。起初是国家的再统一和中王国的确立。新的王朝力图削弱地方势力,实施行政改革,发展社会经济,进入了古典时代。后来又发生了社会大动乱,再加之希克索斯人入侵,埃及王国终于衰亡了。

第五,奴隶制帝国的形成和霸权时代。埃及第18王朝国王驱逐了希克索斯人的统治,并向西亚、努比亚扩张,很快形成了版图空前的大帝国。帝国的霸权时代,埃及奴隶制经济空前发展繁荣起来。

第六,帝国的分裂、复兴与衰落。这个时期通常称为后埃及时期,或者包括第三中间期。从第21王朝至30到31王朝,除了中间的暂短复兴外,基本上处于国家的分裂和衰落的时代,特别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导致社会严重分化,直至被亚述和波斯帝国所侵占。

第七,托勒密王朝与罗马帝国的统治。从公元前332年马其顿的亚历山大征服埃及后,马其顿、希腊人在埃及建立了托勒密王朝,但是,公元前30年,罗马人征服了埃及并代替了托勒密王朝的统治,直至公元641年阿拉伯人的最终征服。后来,古代埃及逐渐衰落。关于古埃及的社会国家形态发展和纪年分期对照,见下表。表1 古埃及社会国家形态发展和纪年分期对照表二、本研究的起点:现有成果综述

研究古埃及是非常困难的,资料相对来说较少,而且各个时期的资料也很不平衡。古埃及的文物和文献历经几千年,被毁坏的很多,许多损失是再也无法挽回的。尽管如此,学者们仍然以考古学和古文字学为两大支柱,努力推动着古埃及学的研究。(一)目前研究古埃及所依据的资料和方法

研究古埃及历史的资料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希腊罗马古典作家的著作,如希罗多德(Herodotus)的《历史》、斯特拉波(Strabo)的《地理学》等。这些著作的作者多半亲身访问过埃及,但他们生活的时代距离事件发生的时间太远,又不懂古埃及的语言和文字,全凭他人介绍,偏见及以讹传讹在所难免。目前阅读这些资料,发现他们记载的事情不连贯,比较零乱。二是古埃及的文字资料,它们或是写在纸草上、皮革上,或是刻在石头上。这是研究古埃及历史的最主要、也是最真实的资料。考古学提供了大量的古埃及文字资料,为恢复古埃及历史原貌提供了主要依据。三是古埃及留下的各类遗迹和遗物。比如城市、建筑物、艺术作品、纺织品、各种器皿、武器、工具等。它们是研究古埃及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丰富而生动的资料。(二)国外对古埃及研究情况概述

如果按照时间顺序来梳理人们对于古埃及的认识,可以发现,在研究古埃及的过程中,人类曾经有过的重要活动有:1798年,拿破仑带了一支由175名专家学者组成的“科学艺术考察团”,以及大量的图书和仪器设备,研究古埃及;1799年8月,在罗塞塔附近修筑要塞时发现了一块黑色磨光玄武岩的石碑,它长约115厘米,宽约73厘米,厚约28厘米,上面还有密密麻麻的三段铭文,由于岁月风沙的侵蚀,字迹已经有些模糊了,这就是后来破译古埃及象形文字的钥匙——罗塞塔石碑(Rosetta Stone);1805年,古典作家斯特拉波的《地理学》也被译出并出版,从中也可找到古埃及的记叙;1809—1813年,科学考察团的集体成果《埃及记述》问世,有24卷本文字记述和12卷本图录,内容丰富,图片精美,装帧豪华,一经出版,立即轰动欧洲,它展现出一个古老神秘的国度,大大填补了当时人们对古埃及文明在认识上的空白,一时间洛阳纸贵;德国的列普修斯(1810—1884)在普鲁士威康四世的支持下,组织了远征队到埃及和努比亚考察,出版了12卷本的《埃及与埃塞俄比亚文物》,他的《埃及年代记》等著作也有很大的影响。

尽管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但是从总体上来说,在19世纪之前,古埃及对于当时的人来说仍然属于沉默而陌生的世界。人们只能在希罗多德的《历史》中找到关于古埃及的见闻。但是,预示希望的是,19世纪的考古学和古文字学研究都开始起步,庞贝城的发现、古代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的释读成功,为对古埃及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

19世纪以来,在古埃及的研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1822年,法国青年学者商博良(Jean Francois Champol-lion, 1790—1832)在破译象形文字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因此,1822年9月29日,商博良宣布释读象形文字成功的日子,被作为埃及学这门学科的创立之日。从1995年开始,埃及学研究世界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根据文字学方面的研究,可以阅读古埃及留下来的文献,并由此了解到大量埃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真正内容。

20世纪的一个重要考古发现就是图坦塔蒙(Tut Ankh Amen,约公元前1336—前1327年)坟墓被找到了。1922年图坦塔蒙墓的发掘给世人提供了一个埃及国王墓葬完好无损的范例。霍华德·卡特(Howard Carter)在他的《图坦塔蒙墓》(The Tomb of Tut“Ankh”Amen)第一卷的前言中说:“其他遭到掠夺的帝王墓,是只有很少家具残片留存下来的王室陵墓。这个陵墓除了早期几个偷窃金属的盗贼的劫掠之外,实际上未被触动过。在这一点从上,我们的巨大惊喜与好运是应得的。如果底比斯(Thebes)伟大法老们的陵墓都以同样的状态被发现的话,图坦塔蒙陵墓比较起来就不会这么重要了。”

1925年,乔治·安德鲁·瑞斯那尔(Geroge Andrew Resiner)在吉萨(Giza)发现了赫特菲瑞斯(Hetepheres)墓。赫特菲瑞斯是第4王朝第一位法老斯诺弗汝(Snefru)的王后和法老胡夫的母亲。这个墓葬的发现,对研究古埃及文化丧葬习俗演变提供了直接的材料。古埃及木乃伊的丧葬传统到了第4王朝有了一个重大的变化。这里面充满了古代埃及人对人生和世界的认识和总的观念。这种做法的最早发现就是在赫特菲瑞斯墓。

1939年、1940年和1946年,皮埃尔·蒙太特(Pierre Montet)先后在塔尼斯(Tams)进行了重要的考古挖掘。他在塔尼斯挖掘了第11、12王朝的国王和王室墓葬。这些都为这两个没有太多资料留下来的王朝提供了非常珍贵的资料。塔尼斯这个位于上埃及三角洲东北部的遗址曾是晚埃及时代(公元前747—前332年)下埃及第19诺姆的都城。1946—1960年,他出版了二卷本的《塔尼斯皇室墓地》。

不久,阿多尔夫·厄尔曼和赫尔曼·格拉泊(Hermann Grapaw)在柏林出版了《埃及语词典》,这是一部几乎穷尽埃及象形文字的大型词典。汉斯·雅阁布·普劳次基(Hans Jakob Polotsky, 1905—1991)在其于1944年、1965年和1976年出版的主要著作中提出了埃及语动词句法的“标准理论”。

在历史学方面,德国学者爱得华·梅亚(Eduard Meyer)、厄尔曼(Erman)和克特·塞特(Kurt Sethe)、英国学者弗朗西斯·格里非特(Francis Griffith)和阿兰·伽·内尔爵士以及捷克埃及学家加罗斯拉夫·切尔尼(Jaroslav Cernv)进行的研究工作建立了古埃及历史的基本框架。

埃及年代学也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其标志是1904年德国学者梅亚发表的第一部全面而系统地介绍埃及年代学的专著《埃及年代学》(Eduard Meyer, Aegyptische Chronologie, Abhandlungen der K.Pieuss)。1926年法国学者威尔(Weil)在巴黎发表了《埃及年代学的基础、方法和结果》,由此形成了埃及年代学研究的原始框架。之后,著名的年代学家帕克尔(Pauke)在1950年发表了他的《古代埃及历法》,1971年又出版了《埃及的遗产》一书,其中详尽地阐述了古埃及年代学的材料、框架和研究方式,为埃及年代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在人类学方面,美国学者布里斯特德(James Henry Breasted,1865—1935)的研究成果非常值得关注,他在1905年完成了《埃及史》(A History of Egypt),又于1916年出版、1944年再版了《上古:世界早期史》(Ancient Times:A History of the Early World)。(三)中国对古埃及研究情况概述

中国最早研究古埃及的是夏鼐。他曾经发表了《汉语与埃及习惯语的相似性》,并在1940年发表了长篇博士论文《古代埃及的珠子》。后来,由林志纯教授负责,在1956年组织东北人民大学(现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五所高校历史系编辑出版了《古代世界史通讯》(以下简称《通讯》)。《通讯》介绍了当时国内外有关世界古代史的研究成果,其中包括对古代埃及进行研究的一些史料和成果。这些成果有的发表在当时的《东北师范大学学报》上,发表后多为国内世界古代史的学者所引用。

1956年,根据中埃文化协定,中国科学院曾邀请埃及开罗大学教授费克里和亚历山大大学教授埃米尔来华讲学。科学出版社先后出版了他们的讲稿《埃及古代史》(1956年)和《埃及考古学》(1959年)。1985年,我国史学界周谷城等老先生针对我国在一些学科远远落在世界同行后面的现状,发出了填补我国埃及学、亚述学和赫梯学等学科空白的呼吁,在《世界历史》上发表了《古典文明研究在我国的空白必须填补》的文章,接着又在《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Journal of Ancient Civilizations, 1986)上用英文发表了此文。

目前,中国在埃及学研究方面重要的专著有:金观涛、王军衔的《悲壮的衰落——古埃及社会的兴亡》(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周启迪撰写的《古代埃及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刘文鹏的《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埃及学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9年)以及《古代西亚北非文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沐涛、倪强撰写的《失落的文明:埃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严海英的《守望和谐:古埃及文明探密》(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李模的《诸神的仆人们——古代埃及祭司研究》(书海出版社,2001年),令狐若明的《走进古埃及文明》(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年),金寿福的《法老的国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雷钰、苏瑞林的《中东国家通史——埃及卷》(商务印书馆,2003年)。这些著作探究了古埃及社会生态环境、文明起源、军事、宗教、文明传播和继受等诸多方面,有的从历史学的角度,有的从社会学角度,对古埃及的不同侧面进行了研究。(四)从法律角度对古埃及进行的研究

就中文的研究成果来看,从法律角度对古埃及进行研究的非常少。收集到的翻译作品中,相对比较集中的是《世界法系概览》中的第一章《埃及法系》部分,该章大约三万字。集中介绍了司法的源泉、古埃及人的正义观、国王作为立法者、法律交易文本、司法程序、灵魂审判等方面,并从考古发现中描述了一些故事和壁画场景,从法律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就英文的研究成果来看,卢斯(Russ VerSteeg)的研究成果很值得关注。从内容上看,可以把成果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古埃及法律的发展水平的总体认识。(1)古埃及是否存在法。在关于古埃及的大量考古资料发现前,通常的观念认为古埃及不存在法。研究现代法制文明的时候,溯源往往止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是后来随着大量的法律文献的出土,案件处理的记录,纸草的被解读,这一观念自然被矫正了。目前有研究成果指出,古埃及法是西方法律多元文化源泉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现在发现的古埃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在中王国时期颁布的。(2)对古埃及法律发展水平的评价。对这个问题,有截然不同的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总体上说,古埃及对人类法律文明的贡献不大;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古埃及的法制文明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反映了对古埃及研究的不同阶段和水平。在起初,研究不很深入的时候,对于古埃及,这一人类远古时期的社会所采取的控制和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制文明,了解甚少,评价也不高。后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对古埃及法律文明所达到的水平表示欣赏和赞美的看法逐渐多起来了。可以作为笔者这一看法之佐证的是《埃及的遗产》(The Legacy of Egypt),哈里斯(Harris)在主编该书并在1942年出版第一版的时候,根本没有提到古埃及的法律,但是大约30年后,在1971年出版第二版的时候,古埃及的法律被作为专章进行论述,篇幅多达60页。

第二,对古埃及一些文学作品的法律解读。在古埃及的古王国时期,主要作品有《梅腾自传》、《大臣乌尼传》(Autobiography of Weni)和《哈尔胡夫传》(Autobiography of Harkhuf)。这些都有很重要的史料价值。在中王国时期有《能言善辩的农夫》(The Tale of the Eloquent Peasant)、《基奥普斯国王和魔术师》(King Cheops and the Magicians)和《辛努亥的故事》(the Story of Sinuhe)等。在中王国以后,重要的有《伊普味陈词》。

对于《能言善辩的农夫》和《基奥普斯国王和魔术师》,有研究者对这两部文学作品中人物角色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的财产、作品中涉及的其他人财产、这些人物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进行了论述。当然在古埃及社会当时并不存在任何现代法制观念和原则,这完全是现代人依据自己的法律背景知识对当时社会的一种理解。但是因为文学本身是对生活的一种反映,而且古埃及的法律是融合在习惯、宗教、巫术和权力层级中的,所以,这些分析对于研究古埃及法律仍然是十分有益的。

第三,对古埃及社会中一些术语从法律角度的解释。这集中体现在一些辞典和百科全书的埃及卷,或者如果是按照编年分类的话是上古卷中的。在这一部分中,通过对土地、税、航运、维西尔、书吏等一个个基本概念和术语的法律解释,勾勒出了当时埃及社会的法律及其应用的图景。

第四,对托勒密王朝(the Ptolemaic period)和希腊-罗马时期的埃及(Greco-Roman Egypt)的私法和纠纷解决途径的比较详细的研究。这两个时期已经处于古埃及的晚期。发现的相关研究资料比较丰富,其中有一些法律文件是用希腊文字写成的,后来的研究者阅读和使用起来有诸多的便利。在私法方面发现的不少民间合同,有的是写在纸草上的,还有大量的是写在石头和陶土上。而且就这一时期的法律研究,有的部分进行得比较细致和深入。比如有的专著就是对某一个纸草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分析的。就时间上看,这一部分大约对应的是公元332年到公元641年。相对而言,这一部分的资料比较多,现在已经有一些研究成果了,所以本书只是在论述相关问题必要的时候,会提到相关内容。三、本研究的目标及其实现路径(一)本研究的目标

本研究尝试从法律角度勾勒出古埃及社会的组织秩序。研究的价值在于从关于古埃及的考古学、象形文字学、历史学、人类学等研究成果中,系统地梳理出与法律相关的内容,从而阐释法律在史前文明中的表现形式和运作过程,并分析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具体分别对古埃及的法律渊源、司法机构、财产、税、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描述和分析。

当然,研究者是以现代法律和法治观点为背景来分析远古时期的社会,所以,当时所谓的法,并不是现在所定义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则体系。在下文中所说的法,特别是古埃及的法,是宽泛地描述一种具有外部强制力的规则。(二)本研究中所采用的方法

为达到上述目标,研究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方法,勾勒、整理、描述和解读当时留下的文本以及考古学、人类学和历史学方面的发现。在研究中,所采取的基本方法是文献的阅读和整理。埃及盛产的一种植物——纸草,其茎秆部切成薄的长条压平晒干,可以用作书写。这种纸草文书有少数流传至今。古埃及的文字最初是一种单纯象形文字,经过长期的演变,形成了由字母、音符和词组组成的复合象形文字体系。今见古埃及文字多刻于金字塔、方尖碑、庙宇墙壁和棺椁等一些神圣的地方。对于古埃及法律的表现形式的研究,就是对这些古文字的解读。另外,在研究中还采用了对壁画和一些文学作品的法律诠释。试图以此来解决因为时间久远、可阅读的文字资料的欠缺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归类,通过对古埃及的历史、宗教、考古学以及其他埃及学研究的成果中相关部分归类整理,把法律相关成果系统化。(三)本研究所依据的资料

关于古代埃及研究,所依据的主要资料是考古发现的纸草,这些纸草集中保存在开罗、佛罗伦萨、伦敦和慕尼黑。早期关于纸草的出版物大多是对文物本身的复制,可供他人阅读和使用的说明很少。后来,随着文字学方面的进步,对于纸草有希腊文本、法文本和英文本的翻译。在本研究中,主要依据的英文本。

研究中的一部分,特别是关于新王国后期托勒密王朝时的一些资料,基本上都是根据希腊文本的纸草翻译,来解释包含古代埃及人解决争议方法的法律文献。

研究所依据的基本文献是1994年牛津大学出版的《古代埃及大百科全书》。该书是全方位的,包括考古学、人类学、历史、经济学、生命科学、宗教、文学、文字学等。另外,还有20世纪以来发表的关于古埃及历史研究方面的一些英文著作和论文。

研究中关于古埃及文献资料的引用,有很大部分来自布里斯特德(J.H.Breasted)从1906到1927年间陆续出版的五卷本《古埃及记录》(Ancient Records of Egypt)。

无论如何努力,笔者仍然不得不遗憾地指出,鉴于本选题资料收集和研究依据上的特点,无法完全反映出历史研究严谨之特点。比如在关于史料的判断,关于发掘出来的资料的解读,无论是利用技术手段,还是使用其他的方法进行相关分析,比如所使用的文字,载体本身的材料、风格、语法等来判断所处的和所反映的年代,但仍然是一个大概的概念,无法做到精确,而且有的资料,很有意义,但是现在只保存了碎片,像在下文中的提到的案例,在关键的判决主文部分,属于纸草残片,没有相应文字对应。为了弥补这方面的缺憾,笔者多采用系统解释或者是常识分析等方法来使用资料,形成本研究报告中的观点。第一章古埃及法概述

法学的智慧和光芒在人类生活的闪现是通过具体的历史事件和价值选择来完成的。所以,故事总是先于理论。每一个法律故事背后都隐含着权利的冲突与相应调和之方法和途径。法律的传承不仅仅通过书斋和教堂,而且需要民间的创造、想象和表达。古埃及的壁画、宗教故事和文学作品中,都闪现过这些法学的智慧和光芒,而且还不仅止于此。事实上,这些无论是对于现代埃及的法制文明还是人类整体的法制文明都是具有重大贡献的。第一节古埃及存在法

古代埃及文明和其他的古代文明相比有很大差异,在亚历山大之前,基本上没有成文的法律保留下来。在今天很少可以找到关于古埃及法律的文献记录。在一些纸草上有关于古王国的法律的零星记录。在古埃及似乎确实没有泛化的、具有普适性的法律,也就是说不存在对整个国家或者是在全部时间里都适用的法律规则。从埃及学本身的研究来看,长期以来的考古成果中没有资料显示发现过古埃及的法律条文,由此得出的推论是当时它们很可能并不存在,所以在古埃及学的研究中,一直对法律部分比较忽视,或者直接认为在上古时代的埃及,不存在法。从法制史的研究来看,探究现代法律文明之起源的时候,常见的是追溯到古罗马,如果再往前,则往往会追溯到希腊,对古埃及关注很少。其实古埃及是存在法的。有观点认为埃及法系的先进程度可以与其在建筑方面的成就相媲美。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不可以简单地认为古埃及的法律比较原始,事实上,有很多证据都表明,当时的法律已经很先进了。至少可以说它和古希腊,甚至是中世纪的法律是处于同一个水平的。一、古埃及的法律:史料和观点

迄今为止的资料显示,古埃及是有一个实际上在发挥着作用的法律体系。而且,最基础的法律原则之一就是遵循先例。(一)古埃及的成文法

显然在对古埃及的研究中发现,在当时应该有法典或成文法,但是现在没有直接相关的资料保存下来。对于古埃及是否有成文法和法律汇编一直有争议。直到公元前700年,古埃及才发现一些法律的汇编。

一些研究古埃及的人坚持认为,古埃及有成文法。例如,布里斯特德在他关于古埃及著名的历史著作中就坚持认为古埃及是有在当时属于高度发达的法律的,但是不幸的是,没有完整地保存下来。阿道夫·厄尔曼(Adolf Erman)也持类似观点。他坚持认为戴阿多若(Diodorus,大约生活在公元393年前后,具体生卒年月不详)明确地告诉过我们,当时有一些非常明智的国王制定过法律,事实上,早期的首席法官蒙图霍特普(Mentuhotep,公元前2061—前2010年)也曾说过,他是依据法律行事的。到第12王朝的时候,法律规则才逐渐确定下来,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后来所昭示的那些非常类似。戴阿多若说,他发现的那些珍贵的法律书籍是由智慧之神托特(Thoth the god of wisdom)完成的。也有观点认为,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立法者是古埃及的美尼斯(Menes,早王朝时期,具体生卒年月不详),他生活在大约公元前3200年。美尼斯最早是北部埃及的统治者,后来把埃及的两个地区统一为一个王国,并把选特的法律推行至整个民族。

也有学者认为,古埃及在其存续的历史时期里,相当长一段时间是没有成文法的。例如,斯多里德思(Théodorides)就表达了他的怀疑。他说目前发现了苏美尔人、赫提人和巴比伦人的法律,但是没有发现古埃及的相关法律。在尼罗河谷没有法律也没有成文的法律条文,但是可以看出对法律规则的应用。

新王国时期遗留下来的有关法律文件是保存较好,十分丰富的。原始的法律是神授法和自然法的结合,既然法老充当了神,法老的话语就有了法律的威严,成为不成文的法律,影响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老的周围或多或少有专业的咨询官,如“两王冠的控制者”,他是国王的重要官员,或秘密决定的主要参与者,后者的名称表示当时有明确的法律体系。

笔者认为,古埃及很可能颁行过成文法典,但是由于时代久远或记载这些文字的载体腐烂等原因,没有保存至今。笔者做出这一合理推测的思路是,无论其内容的简单与否,作为成文法的颁布,一定应该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而且,法律的运行本身就具备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尤其在上古和远古时代,社会变化比较缓慢,所以尽管没有直接相关的考古资料作为证据,但是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的不同时期里,应该反复出现颁布过成文法的痕迹,而且,这些内容应该在不同的侧面提到的时候,可以互相印证。

与笔者的这些想法相印证的资料有:在第18王朝某维西尔的墓铭中提到他在审理案件的时候,“40卷法律应放置在他面前(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这一点,也可以从古希腊的一些关于古埃及的记载中看出,在后王朝时期,可能有八本法典。但是这些都没有存留下来。目前,只能是从墓葬中发现的文字资料、法庭纪律和其他文件来推断当时法律的内容。另外一个与此非常类似的法令是在大象岛(Elephantine)发现的,这个很可能是拉美西斯三世(Ramesses Ⅲ,公元前1186—前1164年)颁布的,其中也有一些对神庙和献给克奴姆神(Khnum,公羊神)的特别保护。另外,有多处文字资料记载着古埃及似乎曾经有过法典,比如在描述一个法庭诉讼程序中,安排人员座位的情况是这样的:“皇城统治者、南城最高法官、法官们。最高法官在大会堂听审时须坐在椅子上,地板上铺着地毯,撑着华盖。他背部有靠垫,脚底有脚垫……,手里握着一根权杖。”有观点指出,国王,作为神权政治家,也是名义上的唯一立法者,虽然有经验丰富的委员会为他提供建议。埃及最早的法典是由托特起草的。(二)古埃及的法律文书和资料

古代埃及人认为,法律是必需的,埃及的文献中有很多关于繁荣的社会和法律以及如果没有使用法律,政府事务处理会出现混乱的描述。目前发现了关于古埃及大量的合同、遗嘱、法律行为、犯罪、法庭审理记录等法律文书和资料中体现出来,从中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古埃及法律的适用。这些绝大部分都是记录在纸草上的。在当时所有的法律案件的审理都是有备案的,由于文件过多,纸草成本稍高,一般的法律文件都是采用廉价的材料,如陶瓷和石灰石碎片,这在考古中都有发现。在中王国时期,有更多此类的交流和信息记录。

除了对于法律文献本身的记载外,在古埃及还有不少关于法律适用情况的记载。比如早期埃及就曾有过30多个高级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而且还有保存归档的关于所有权、凭证、遗嘱和合同的记录等。现知最早的判决是在第6王朝的时期(公元前2420—前2294年)。在第3王朝的时候(公元前2815—前2690年),也可能有一些考古发现,一些古墓的壁画显示,证实了古埃及存在一些关于交易的法律文件。

上述记录是和司法活动直接相关的,还有其他的一些内容是反映当时其他的社会活动的,并不是直接的司法活动的记录,但是从中也可以合理地推测出当时的法律制度已经很系统和完整。比如在古埃及,尼罗河水有规律的每年发洪水。根据古埃及的文字资料记载,最晚不过第2王朝时期,和洪水泛滥的时间相对应,国家每两年就对“黄金和田地”进行普查。如果没有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等权属确认,如果没有财产的转让规则,这样的普查怎么会存在并持续地有规律地进行呢?另外,还有其他许多事例记载也都说明古代埃及存在法律规则,比如在第4王朝早期的胡夫(Khufu Cheops,公元前2551—前2528年)的金字塔城中就有文件,名称是“转让小房子的合同”。而且,政府还要对这些行为进行登记。中王国保留了不少司法文件的记录。在新王国时期(大约公元前1552—前1069年),为法老建造坟墓的工人们,居住在德尔麦迪那(Deir el-Medina)。在那一地带发现了大量合同和法律诉讼的陶瓷片记录。二、古埃及法律演进中的两大拐点

在古埃及的漫长历史中,法律的变化基本上是比较平缓的,期间有一些规则和制度上的变化,比如专任法官的出现,新责任形式的出现等。在此所指出的拐点,是指法律演进过程中的经过一定时期积累后,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客观地说,这些变化是特点,很难简单地判断是优点还是缺点。(一)古埃及法律由“个人化”转为“非个人化”

简单地说,所谓“个人化”是描述当时国王的话就等同于法律的情况。所以,古代埃及没有法典之类的法律文献传世,国王的话就是法律,国王颁布的敕令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所谓的“非个人化”特点,也就说法律有了相对固定的载体,法律脱离了国王而单独存在,法律本身开始公开,其随意性被逐渐地克服。

荷鲁斯(Horus)是埃及史前的第一位国王,埃及所有的法律和司法都出自这位国王。在当时的古埃及社会中,国王当然是唯一的最高统治者。他根据法律统治,但他是(法律)权威的代言人。古王国时期神化王权的倾向十分明显。初时,只是说王权受神的保护,王权来自于神,鹰神荷鲁斯被视为王权的保护神;后来,太阳神拉神Ra被抬高成王权的主要保护神。从第3王朝起,国王的名字被写在一个椭圆形的框子里,意思是受太阳神拉神保护。第4王朝起,国王的名字中大多有了一个拉字,如哈佛拉、孟考拉等。第5王朝的前三个国王更自称是拉神之子,这样一来,国王自然就变成神了,因而就更有权统治这个国家了。到第4王朝时期(公元前2900——前2750年),埃及国王已成为了一位皇家神权政治家,他通过荷鲁斯,从俄塞里斯(Osiris)那里获得神圣的权威。

在古埃及的古王国时期(公元前2700—前2160年),当时各方面的条件与美索不达米亚不同,后者存在成文法。但是在古埃及因为早期的维西尔没有办法使用成文法,所以国王指导他们公正地、不带偏好地进行断案。事实上,当时的埃及社会认为,没必要有成文法,有国王就足矣。国王的话就是神圣的法律(divine law)。尽管在这些历史时期里,国家的行政管理是通过秩序和先例来进行的,但是似乎没有成文法,国王或玛阿特就是法律,在当时不存在现在所谓的立法机构或法律。这就是所谓的法律的“个人化”。

这种法律“个人化”的弊端是显然的。第一,法律成为了神秘的概念,应该遵循法律规则的人们,无法预测法律的内容;第二,法律本身也就有很大的随意性。因为在“个人化”的法律阶段,往往是出现问题后临事议制,而且往往是一事一议,没有稳定和一致性。第三,在法律的“个人化”时期,对于贤明的君主本身的依赖性很强,无论是规则的内容本身,还是规则的适用,其他人基本上是无法参与的。这也只能适用于纠纷很少的、数量很少的人群中。第四,使法律非常需要自身被接受的理由(justification),就是其本身的合理化。这些理由一方面来自内容本身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来自立法程序。而这些在法律的“个人化”时代基本上是不可能谈及的。

在古埃及阿马那时期(Amarna,公元前1352—前1336年)的政治骚乱后,法老不再直接用自己的话作为法律了。古埃及的法律开始出现“非个人化(impersonal)”的趋势。在这个“非个人化”的过程中,古埃及的宗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动作用。

有观点说,在古埃及与其说是人格化的神,不如说是神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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