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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7 14: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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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光金,[乌克兰]谢尔盖·鲁德恩科(Rudenko S. V.),,赵克斌,[乌克兰]安纳多利·沙克霍夫(Shakhov A. V.)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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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发展与治理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社会发展国际学术会议论丛

丝路发展与治理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社会发展国际学术会议论丛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丝路发展与治理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社会发展国际学术会议论丛作者:陈光金,[乌克兰]谢尔盖·鲁德恩科(Rudenko S. V.),,赵克斌,[乌克兰]安纳多利·沙克霍夫(Shakhov A. V.)排版:KingStar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4-01ISBN:9787520106689本书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序言共谱丝路发展新传奇陈光金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Synopsis Silk Road to Develop New Legend

Chen GuangjinInstitute of Sociology,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Director,Professor

2016年9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国驻敖德萨总领事馆、乌克兰国立交通科学院、乌克兰国立交通大学、乌克兰国立敖德萨海事大学共同主办的第一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婚姻、家庭、青年、中等收入群体、治理创新国际学术会议召开。金秋的敖德萨,人们总是被她的瑰奇所深深地吸引。黑海的瑰丽、栗子树的斑斓、街道的错落有致……凸显出这座城市的包容与艳丽。在古希腊时期,敖德萨便是黑海沿岸的重要贸易通道,更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节点。千百年来,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人们,交流互鉴,传递了友谊、合作与文明交融的精神,为丝绸之路的长盛不衰奠定了精神基础。

今天,我们把婚姻、家庭、青年、中等收入群体、治理创新作为本次会议的焦点,正是想从沿线国家经济民生发展的共同话题、从普通人的视角去理解丝绸之路的境界及其意义。多合作,少冲突;多理解,少分歧;多交流,少隔阂……这不但是丝绸之路千百年来传递给我们的真谛,也是我们应该共同坚持的各国祖先传承下来的思想之光。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所秉持的也是丝绸之路所代表的友谊、合作的精神,以此促进沿线国家互联互通、繁荣发展。在来访前,我们也在思考准备何种礼物,最后我们选择了丝绸、瓷器这些带有中国特色的物品,同时它们也是千年前丝绸之路上主要交流的物品,目的就在于衬托此次会议的主旨和友谊、合作的精神。“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本次学术会议及其论文集传承了古代丝绸之路的精神,为丝绸之路的发展、壮大,为沿线人民共享丝路发展的机遇,贡献我们的智慧和思想,共同谱写丝绸之路发展新的篇章。第一编“一带一路”:社会发展与治理创新| Chapter On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Governance Innova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关于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构的理论思考陈光金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包括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三个重大领域。其中,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形成现代社会治理能力,可以说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和任务,需要深入研究。如何构建一个真正现代的社会治理体系,是本文探究的重点。

关键词 社会治理 治理能力 国家治理体系 政府治理 市场治理Theoretical Reflection on Building Modern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Chen GuangjinInstitute of Sociology,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Director,Professor

Abstract:The decision of deepening reform in an all-round way made on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18th Party Congress marked that the reform in China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It points out that “the overall goal of deepening reform in an all-round way is to improve and develop the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o push on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includes three major areas in content:government governance,market governance and social governance. Among these,the building of modern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the forming of modern social governance capacity can be said to be a new idea and task which requires deep-going research. Therefore,the approaches on how to build real modern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should at least be studied from the following perspectives.

Key words:social governance;governance capacity;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government governance;market governance一 确立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

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明确现代社会治理应当贯穿始终的基本理念至关重要。所谓基本理念,指的是关于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基本价值原则(为什么)、治理主体构造(谁治理)、治理主要职能(治理什么)的理论认识。没有达到必要的理论高度,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实践就缺乏理论的指导,在实践的过程中难免产生种种偏误、差错,反过来还会对社会治理造成严重后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1]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了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长期奉行“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在经济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济总量上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与此同时,由于整个改革缺少科学、系统、协调的顶层设计,在改革发展中的一些实际做法,难免存在顾此失彼从而引发社会矛盾之处。迄今为止,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等领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矛盾和冲突,对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亟须通过系统科学的全面改革和治理创新来加以疏导、化解和调节。而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本来就是为了疏导、化解和调节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促进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在这一过程中要避免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或者加剧已有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我们确立科学的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并将其贯穿于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实践过程中。

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根本内涵,就是按照现代社会治理的要求,通过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必须充分体现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现代理念。这种理念的本质,就是强调政治-社会地位的平等与合作伙伴关系,强调上述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管制)与被统治(被管制)的关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现代治理体系中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就像马克思说过的那样,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一个乐队仍然需要指挥,一个工厂仍然需要经理人员,但在这里,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已经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价值原则,就是要服务于一国全体公民的共同福祉及其不断提升的需要。这里强调的是共同福祉,不仅是社会总福祉及其增长,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的是所有社会成员的福祉及其增长。每一个社会成员,不仅要根据其能力参与社会总福祉的生产,同样要基于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程序平等的原则参与社会总福祉的分配,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价值目标,就是要在社会总福祉的生产和分配上实现公平、正义、包容、共享。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主体架构,指的是参与社会治理的行动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体系。在现代社会,治理的主体并不是唯一的,即并不只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及其公务员群体。包括政府及其公务员群体在内的多种社会行动主体以各种合法形式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形成多元参与、社会共治的治理格局,是现代社会治理主体架构的根本特征。在这一体系中,政府、各种机构(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各种依法成立的组织(包括人民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广大社会成员(公民),都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参与者,都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当然,由于各自拥有的资源、权能以及需要和目的的不同,不同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所能发挥或者应当发挥的作用自然也是不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存在不可逾越的等级差别,相反,按照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他们是相对平等的合作伙伴。这是现代社会体系的主体架构的主要内涵。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主要功能,就是按照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价值原则,以法治为手段,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各种权力关系、权利关系、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附着于这些权力和权利的利益关系。在任何社会,只要还存在资源稀缺的问题和利益差异,总体社会关系中就必然存在种种基于利益差别以及各种社会利益群体为了维护和扩张自身利益而建构出来的各有不同甚至对立的价值观念体系的矛盾。但是,现代社会已经不是不同利益群体或者社会阶级为了维护和扩张自身利益而进行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的社会,法治和基于理性的民主协商(协商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和互动的过程)已经被广泛认同而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社会机制,并且铸造了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功能。

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为了探索经济体制改革和检验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经济体制,进行了二三十年的实践,成就是显著的,并且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为此也付出了许多代价,特别是在此过程中累积了大量社会矛盾和冲突,导致中国社会在目前处于矛盾频发期。在中国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虽然在现阶段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但面对社会矛盾多发、频发而亟待治理的问题,我们恐怕难以再次付出二三十年的时间来进行这种探索,而应当按照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和社会发展进程实际,做好必要的顶层设计。与前无古人地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不同,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实践还是有许多国内、国际经验教训可供总结汲取的,包括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经验教训、现阶段中国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以及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经验教训等。应当指出的是,这里说要总结汲取发达国家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经验,并不意味着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发达国家的做法无不是以各国国情为基础和依据的;同样,要总结汲取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也不意味着要回到传统去,用现代的观点看,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甚至比可能提供的经验还要多,而且现阶段的中国社会相比于传统社会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因此即使是在传统社会治理中有效的做法,不经过必要的改造也不适用于今天的中国社会。概括地说,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既要注意总结汲取中外社会治理实践的历史和现实经验,又要着眼于现阶段中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现实,按照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从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功能要求和价值取向出发,以多元参与、民主协商为路径,以现代法治体系为保障,来擘画和架构中国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制度框架、路径机制、主体权责、资源配置以及时序逻辑。二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逻辑框架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逻辑框架包括两个维度:一是社会事务治理维度,二是社会关系治理维度。当然,两者之间也有着种种联系。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社会事务治理的主要对象是社会服务的供给与获得。这里所说的社会服务包括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自我提供的公益服务。显而易见,这样的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公益服务将遵循不同的治理逻辑。提供现代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救助、公共秩序和安全等,是现代政府的权能和职责;而获得公共服务则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权利,当然,在享有这种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应尽的义务。因此,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治理的基础是政府的权能和职责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至于社会公益服务,则不论是提供还是获得,也不论其性质是互益性的,如各种互益性社团的内部服务,还是他益性的,如社会公益组织向组织外不特定对象提供的志愿慈善服务,或者公民个人向不特定对象提供的志愿慈善服务,都是基于公民及其团体的志愿和倡导开展的,因此社会公益服务治理的基础就是公民及其团体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志愿行动,从而使其有序、有效、可持续、有保障(包括法律保障和政策保障)。

社会关系治理的对象,是存在于各种社会群体(甚至个人)中的来源于利益差别、地位差别和价值取向差异的摩擦、矛盾和冲突,治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平衡各种差异来减少和化解这样的摩擦、矛盾和冲突,从而调节各种社会关系,使整个社会关系体系实现总体和谐。总体和谐的含义,不是消除社会关系中的矛盾,而是尽可能使各种矛盾处于可调控的范围之内,不变成不可调和的对抗性矛盾,甚至引发冲突。社会关系治理可以通过法律规制、社会规范调节以及平等协商等方式或机制来进行,治理的行动主体包括国家(政府)、各种社会中介以及关系各方,治理的原则或价值目标是公平公正和民主平等。

从上面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事务治理还是社会关系治理,都要建立在一定的制度和规范的基础之上。无规矩不成方圆,这样的制度和规范,实际上也构成一个体系,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规制社会治理的制度和规范体系,大体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宏观社会体制,也就是社会治理体系在制度和规范层面的顶层设计。宏观地说,社会治理主体由四类主体组成,这就是国家(党和政府)、社会利益群体、社会组织(通常是站在中立或者公益的立场上参与社会治理)以及公民个人。社会体制的内核,就是关于这些行动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责任和行动方式的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报告以极为概括的方式明确界定了这一内核: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围绕这一内核并服务于这一内核的,则是一系列关于规范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利或权力、地位、责任、行动依据和边界以及相关资源配置的基本制度安排,如城乡关系体制、劳动关系体制、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体制(利益关系调节体制)等以及为这些制度安排提供辩护的价值理念-意识形态体系。

第二个层次是社会治理各重大领域的治理制度、规则和准则。政府公共服务治理制度安排、社会公益服务治理制度安排、社会关系治理制度安排是第二层次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规范着这些领域治理的主体行动权力或权利、行动边界、行动目标、行动方式、行动效率要求等。

第三个层次是社会治理的社会性规范体系,其不是由国家利用公共权力的强制权威建构的,而是由社会自身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如各种组织的内部纪律规范和职业规范、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道德规范、城乡基层社区的乡规民约等。在某种意义上,这些规范主要在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体现的是所谓“德治”的精神。三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主要运行机制与保障体系

社会治理并不只是一堆制度和规范的集合,而是要解决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社会治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如何落到实处,社会治理资源投入如何有效达到目标,都需要在实践的运行过程中加以摸索。并且由于各种不同的治理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或价值取向,治理在很多时候也是一个协商的过程。这种复杂多样的治理过程存在自身的规律性,把这样的规律性运用于治理的过程,就形成社会治理体系的运行机制。

社会治理体系的运行机制,不可能像经济体系或者党政体系的运行机制那样,可以高度凝练概括为一句话或者一个词——经济体系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靠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党政体系运行机制主要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机制。社会治理体系涉及多重主体,这些主体的目的、诉求和价值取向有着巨大的差异,满足这些目的和诉求的路径和方式也各不相同,要把所有这些整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秩序,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其所借重的必然是一套复合的机制。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大类机制。

第一类机制与治理主体相关,包括适用于全部主体的平等参与机制、民主协商机制等。同时,对党政主体来说,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仍然是适用的;对非党政主体来说,志愿动员和倡导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机制。

第二类机制与资源投入治理相关。在社会治理领域,资源投入配置既要讲公平,也要讲效率,而且讲效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换句话说,在这里,效率服从于公平。从公平的角度而言,相关资源投入的配置,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均等化、包容性和分享性,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福祉的最大化(而不只是社会总福祉的最大化)。从效率的要求来说,就是要把更多的资源投入配置到能够更好地实现均等化、包容性和分享性的地区、部门和服务领域。同时,在资源投入配置模式确立以后,其使用更要注意效率,这就涉及资源使用者的能力条件,在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引入适度竞争机制,对确保资源使用效率至关重要。

第三类机制是社会治理的效率和公平的保障机制,大体由三大机制组成,即政府监管机制、资源使用主体的公开透明机制和社会对政府和其他参与资源使用的治理主体进行监督的机制。这些机制的重要性无须赘言。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还需要有相应的保障体系支持。或者更准确地说,保障体系也是社会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简单地说,现代社会治理的保障体系,大体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政治保障。在中国,致力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健康运行的政治保障。第二部分是法治保障。国家相关制度和规范安排都应当法制化,而且要做到立法先行,使社会治理体系依法运行;非国家社会治理制度和规范同样不能与现代国家立法精神相违背,而应当成为国家立法的合理补充。第三部分是资源保障。现代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共财政资源投入、社会(组织性)资源动员以及公民个人资源动员,其中最主要的是公共财政资源保障,其次是社会(组织性)资源投入,公民个人的志愿性资源投入是重要补充。第四部分是社会治理主体能力建设保障。社会治理的不同主体有不同的能力要求,如果所有的行动主体都能具备相应的能力,社会治理便能很好地进行下去。中国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刚刚起步,需要相关行动主体在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为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参考文献

[1]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求是理论网,http://www.qstheory.cn/zxdk/2014/201401/201312/t20131230_307508.htm。中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功能分析肖林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 在中国史无前例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兴起是一个显著的社会现象。对城市中等收入群体而言,权利和法治意识的增长、不安全感和对风险的担心以及他们与弱势群体之间日益加深的分化交织在一起,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的变革。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兴起和参与,使中国社会的治理结构变得更为多元化,对社会治理的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 城市中等收入群体 社会治理An Analysis of the Function of Middle-Income Groups in Chinese Cities Social GovernanceXiao LinInstitute of Sociology,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Associate Professor

Abstract:The rise of the urban middle class is a prominent social phenomenon in the process of the unprecedented urbanization of China. For the urban middle-income group,the factors such as the enhancement of the consciousness of rights and the rule of law,the sense of insecurity,the worries about risks and the growing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them and vulnerable groups are intertwined and profoundly affect the change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China,thus resulting in the formation of a kind of relationship with both challenge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m and various powers. The rise and involvement of the urban middle-income group makes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he Chinese society become more diverse,and accordingly the improvement of capability of social governance.

Key words:the urban middle-income group;social governance

在中国,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变,其中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出现和不断壮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现象,其兴起得益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中等收入群体对中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来说非常重要,为此国家主席习近平明确指出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由于研究者采取的定义和标准各不相同,目前对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估计差别很大(一般在1亿~2亿人,也有更多的),但总体而言其规模已经非常庞大而且还在日益增长之中。学者们主要按照职业的标准,同时结合收入、教育、消费等因素,从客观标准和主观认同两个方面来加以测量。一般来说,从全国范围到城市,再到大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在相应总人口中的比例是逐渐升高的。简言之,城市是中等收入群体的“温床”,而中等收入群体也主要集中在城市。[1]

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构成很复杂,从来源上看,包括新、老中等收入群体,其内部又细化为中等收入群体上层和中等收入群体下层。此外,由于改革的路径依赖,还有体制内(within the system)和体制外(beyond the system)中等收入群体的区别,前者主要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大学、医院、科研等公立机构)工作的雇员,他们与现有的体制紧密相连并对政府有着高度的依赖性;后者主要集中在外资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及自雇佣等领域,他们诞生于市场化改革中,主要依靠市场交换获得财富。这种体制内外的区别造成两类中等收入群体在价值观和行为表现上也有所不同。除了典型的中[2]等收入群体,学者们还用“边缘中产”“准中产”等概念来描述与中等收入群体密切关联的群体,他们可能会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也可能跌入下层。一 增长的权利意识和法治精神

拥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并生活在体面的社区中,被视为跨入城市中等收入群体最重要的标志。伴随着城市住房制度的私有化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从无到有,中国城市中出现了一个非常庞大的“业主阶层”(housing class)。它的构成非常复杂,横跨了精英阶层和社会弱势群体(如失地农民)等,其中最重要也最活跃的是从房地产市场上购买了商品住房的城市中等收入群体。而业主阶层中的其他群体,其所获得住房的途径各不相同,包括购买原有工作单位的公房、因拆迁获得安置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等。由于住房是城市中等收入群体最重要的家庭财产和象征身份的“地位商品”,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对自身的房产权益非常在意并尽力维护。随着各大城市中房价的不断攀升,城市中等收入群体中的不少人为了买房背负着很大的债务压力。

城市中等收入群体所居住的商品房社区是一种所有权社区(property community)或私有社区(private community)。由于房地产市场上的价格杠杆作用,中等收入群体成员在空间上被聚集起来,由此获得了组织起来的可能性。业主组织就是依据《物权法》而成立的业主大会(homeowners association)及其业主委员会(homeowners committee),其最基本的职责是维护业主私有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各项权益,决策和管理社区内与房产有关的集体事务。在社区层面,新兴的业主委员会和传统的居民委员会(residents committee)构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前者的基础是物权,其性质类似于“私人政府”,对外部权力的干预具有很强的排斥性;后者的基[3]础是居住权,法律上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实际上是政府在城市实施社会管理的微观组织基础,并得到国家的制度性支持。

中等收入群体业主(middle class homeowners)对关系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高度关注。在2007年《物权法》和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或修改过程中,他们通过提出意见建议、动员人大代表等多种参与途径,成功地将部分诉求纳入法律。他们的维权活动也逐渐从自身的社区扩大到整个城市甚至更大的范围,建立起跨社区、跨城市的互助网络和交流平台。

中等收入群体,特别是诞生于体制外的新中等收入群体,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公民意识。马歇尔(T.H.Marshall)的公民权[4](citizenship)理论包括民事权、政治权和社会权。城市中等收入群体业主主要争取和维护的是与财产密切相关的民事权(civil rights),由此在参与社区自治和基层选举的过程中推动了中国城市基层民主的发展。此外,在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方面,住房、教育、环境、食品安全以及社会保障等都是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他们要求获得对这些公共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希望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

中等收入群体也关注这些权利的实现程序和保障过程。相比其他社会阶层,中等收入群体更为重视法治建设、法律的公正性以及程序正义。他们拥护中央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主张公权力应该更加透明公正并受到约束和监督。他们偏好用法律和理性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一般不会采取过激的行动。

在互联网时代,中等收入群体的话语权获得了很大的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教育背景优势不仅有助于其个人的向上流动,而且有利于他们在公共领域中掌握话语权。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积极讨论公共话题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舆论的走向,善于利用互联网平台和自媒体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提出批评和建议。二 不安全感和规避风险的行动

正如米尔斯(C.Wright Mills)描述美国中等收入群体所用的“地位恐慌”(status panic)那样,中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获得一定的财[5]富积累和身份地位后也害怕会失去,具有明显的不安全感。这种心理典型地体现在“谁动了我的奶酪?”(Who moved my cheese?)之类的问题上,并且影响到他们的行动。只不过在当下的中国城市中,这块“奶酪”有时是房产利益,有时是居住环境或者教育资源等。而至于是“谁”动了“奶酪”,有可能是开发商或者地方政府,也可能是其他社会阶层。

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不安全感导致大城市中日益频繁出现“邻避”(NIMBY,not in my back yard)现象,其实质是一种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维护其生活质量的自发运动。由于房地产的外部性效应,业主维权行为有时会超出保护房产权益和寻求社区自治的范围,扩大到对交通、环境、教育等城市建设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近年来,中国大城市的“垃圾围城”问题变得日益严峻,而北京、广州等地多次出现中等收入群体业主自发组织起来反对在自己社区附近兴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案例。此外,厦门市、什邡市等地市民也曾经强烈反对在本地兴建大型化工项目。有时,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突然发现,他们试图努力营造的“安全小岛”其实笼罩在城市灾害风险的阴影之下。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危险品仓库发生大爆炸,这给周边中等收入群体业主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并威胁其人身安全。这些由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发起的“邻避”运动具有积极的意义,对地方政府的决策透明度和城市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它也带有狭隘性的一面,一些原本有利于城市整体利益的公共项目有时由于他们的抵制而难以顺利实施。

此外,中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对子女的教育问题尤为关注。2016年高考之前,教育部出台了一项政策,计划让一些东部省份的大学扩大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招生名额,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机会在地区间严重不公平的历史问题。一些东部大城市(如江苏南京)的中等收入群体担心本地的优质教育资源受到侵犯(部分地由于他们对政策的误解)而向地方政府表达强烈不满。这次中等收入群体的集体反对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问题的激烈讨论。三 日益加深中的社会分化

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在居住空间、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上的分化不断加深。在大城市中,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杠杆作用导致不同社会阶层在居住空间上的分化日益明显,社会分层和空间分化彼此交织并强化。中等收入群体占据了城市中较为有利的空间和地段,此类区域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和服务比较完善。相比之下,在城市更新和扩张中,旧城低收入群体一般被拆迁安置到较为偏远的郊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也主要集中在城市远郊区域。

为了迎合中等收入群体对安全和生活品质的偏好,开发商兴建了大量的“封闭社区”(gated community)。此类社区具有良好的休闲服务设施和相对充足的公共空间,门卫值守和电子门禁系统严格地控制外人进入,以此来保障业主的生活秩序不受外界干扰、社区的配套设施不被外界分享。2016年2月,中央政府发布指导性文件指出,今后新建的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度,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此举的初衷在于通过内部道路的公共化,促进土地节约利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这项政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居住在封闭社区中的中等收入群体对此反应尤为强烈,质疑该政策可能侵犯私人物权并且担忧自身生活秩序会被破坏。在舆论压力下,建设部出面做出解释,将会视条件而逐步[6]实施,以此来安抚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疑虑和不满。

这一事件折射出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对一些可能影响其现有生活秩序的问题的深层担忧,如伴随着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大城市而来的社会治安问题。因此,中等收入群体对地方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要求比较强烈。在对街头流动商贩的管理以及城市交通政策方面,中等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态度明显不同,甚至相反。近年来,不少城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取缔摩托车并严格限制电动自行车的地方政策,理由是这些交通工具的事故率较高、存在非法营运和影响社会治安等问题。这类政策受到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欢迎和支持,而城市中庞大的流动人口[以农民工(migrant workers)为主]由于其生计受到严重影响,对该项政策强烈不满。此外,在某些大城市(如上海),部分本地中等收入群体歧视外地人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甚至给外来人口贴上“污名化”的标签。不同社会阶层对公共政策的意见分化无疑增加了政府试图整合社会的难度,官方意识形态所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也由此变得更具挑战性。四 社会治理中的挑战与合作

中等收入群体的兴起对既有权力格局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也与政府在多个领域中形成合作关系。中等收入群体对政府依法行政以及政策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有着较高诉求。他们以集体行动、组织网络和舆论话语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挑战着现有权力结构,主要体现在基层政府和城市管理层面。在地方政府眼中,业主委员会既是“麻烦制造者”也是“合作伙伴”。一方面,很多城市的中等收入群体针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维权运动层出不穷,这被政府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另一方面,在新型商品房社区中,政府必须借助业委会的力量实施间接管理以减轻自身压力。反过来,在反对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侵权的行动中,中等收入群体也求助于政府并希望后者在纠纷中保持公正;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他们则是针对某些基层政府的不作为或者偏袒行为进行斗争。在各种邻避运动中,中等收入群体的动员和组织能力给地方政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对城市中等收入群体而言,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是自我价值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中等收入群体由于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文化优势,对教育、环保、扶贫、救灾等领域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都比较高。同时,部分中等收入群体成员体现出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志愿精神,他们积极发起成立社会组织并参与其服务行动,成为这一新兴部门的骨干力量。国家重视中等收入群体在公益事业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并对其参与加以鼓励和支持。2012年以来,中央政府明确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尤其是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等。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手段鼓励并培育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更好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多样化需求。对还处在初级发育阶段的社会组织来说,与掌握庞大资源的政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是非常必要的,但过于依赖政府提供资源会影响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也在法律层面上积极回应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关切和诉求。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确立和逐步落实,中国政府近些年来制定和修改了不少重要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2007)、《环境保护法》(1989,20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2009,2013)、《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1995,2000,2015)、《食品安全法》(2009,2015)、《慈善法》(2016)、《物业管理条例》(2003,2007,2016)、《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等,并且正在修改有关社会组织(如基金会、社团等)方面的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是针对全社会的,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关切的焦点。在这些法律法规修改、出台的过程中,政府也比较重视充分地向社会征集意见,特别是注重吸纳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合理意见。五 结论

总体而言,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从传统的政府单方管理到多元力量参与治理的深刻转变,自上而下的科层化管理方式正在被上下互动和多方合作所逐步取代。

城市中等收入群体是中国市场化改革和城市化的直接受益者。一方面,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兴起使社会权力结构变得更为多元化,这符合中央政府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目标。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由于自身的诸多优势(如教育程度、组织化水平、资源动员能力、善于利用互联网等)而成为社会治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反过来,国家对创新社会治理、培育社会组织和发展协商民主的高度重视也为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参与公共生活创造了有利的宏观政策环境。

对中等收入群体关注并参与地方公共事务,政府既乐见其成又有所担心。一方面,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依法和理性维权实际上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而他们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参与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提供有效公共服务的不足,并缓解了贫富差距。另一方面,中等收入群体的维权活动对基层权力机构提出了一定挑战和更高要求。邻避运动使政府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难以实施,即便这些项目可能对城市整体是有利且必要的。这也意味着地方政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此外,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社会分化的加深也要求地方政府在公共政策出台时,需要更好地兼顾不同阶层的利益。

显然,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绝不是一个统一而稳定的整体,其内部不同组成部分的差别(包括代际差别)还很大,在特定政策问题上的立场甚至可能相反。中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对国家(特别是中央政府)的信任度和期待都比较高。从整体上看,城市中等收入群体是保持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并推动着社会治理体制的现代化转型。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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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 H. Marshall & Tom Bottomore,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Chicago:Pluto Press,1992.

[6]Xiao Lin,“Asymmetric Legitimacy:A Comparison between Resident’s Committee and Homeowners’ Committee,” Sociological Review of China,2014(6).项目管理的科学创新方法V.M.比特尔斯卡娅国立敖德萨海事大学

摘要 本文描述了乌克兰的科学现状,说明了研究资金的主要去向,对包括研究的国际化合作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在内的,制定以项目为导向的科学活动创新发展战略的方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项目管理 以项目为导向的方法 科学活动 创新发展The Methodical Approach of InnovativeScience’ Project ManagementPiterskaya V.M.Odessa National Maritime University

Abstract:The article describes the current state of science in Ukraine,indicated the main directions of research funding. The methodological approach of working out of the project-oriented strategy of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activity,includ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nds and support of research is proposed.

Key words:project management;project-oriented approach;scientific activities;innovative development

公共管理的发展水平取决于新型组织形式的导入情况和研究成果的质量。社会的福利、知识和精神潜能的决定性因素是对科技发展领域认知的不断深化。因此,作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家层面上确立学术成就优先的政策至关重要。

在科技活动领域中,为挖掘公民知识潜能而有效地创造条件,应该是一项确保国家和世界科技成就满足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需求的深思熟虑的政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和国家的财政预算在科研上投入巨资。而令人遗憾的是,乌克兰现在正迫不得已去资助社会保障项目而没有足够的科学资金。

与国外同行相比,在海外的知识再分配体系中存在乌克兰研究人员拿低薪的情况。因此,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国家应高度重视对包括科技进步重点领域在内的科研活动的支持。

虽然在乌克兰的高等教育中有许多的研究生,其中不乏才华横溢和有敬业精神的人才,但是他们中几乎所有的人都在学位论文答辩后到国外工作或经商。没有青年人的参与,乌克兰国内的科学研究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会销声匿迹。

在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中的消极发展态势变得不可逆转,并且给乌克兰的技术和经济安全造成了威胁,而这需要政府采取紧急的行动。

乌克兰的科学公共资金被投放在以下各个层级:乌克兰科学院的研究机构、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的研究机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研究机构。乌克兰的科学凭借其众多强大的院校、传统的研究数据库理应得到较快的发展。但在2010年,乌克兰在科学上的支出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43%,这一数字是21世纪头十年中最低的,并且在所有欧洲国家中也是最低的;在2014年,这笔资金已经降至GDP的0.3%以

[1]下。

这个数字对欧盟而言并非具有典型性。乌克兰的大学研究经费按绝对价格计算减少了11%,并且许多研究机构都处于关门的边缘。过去20年里,乌克兰在科学方面的公共政策所导致的后果可概述如下。

首先表现出以下令人担忧的趋势:创新领域的雇员人数减少了69.7%(美国和西欧的雇员人数翻了一番,东南亚的雇员人数增加了4倍);技术科学领域的研究人员数量减少了71.4%,而政治科学领域的研究人员数量却增加了5.5倍;新技术开发领域的研究人员数量减少了93%;创新工业企业的份额减少了80%(从56%降至11.2%)——举例来讲,在波兰,其份额为16%,而在欧盟国家中,其平均份[2]额为60%。

高新技术企业的这些趋势表明乌克兰缺乏创新发展的理性策略。鉴于现有的科学潜力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运作的有利条件,实施项目研[3]究方法向科学这一基础性概念的有效转变非常重要。布舒耶夫、[4][5]切尔诺夫和杨尤什金等的研究致力于将基于项目的方法运用到创新管理之中。着重要注意的是,由于科学家聚焦于重大科学技术的必要性,需要在以项目为导向的创新方法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新的科学研究管理概念。

发展创新科学项目管理的方法论是本文的目的。

在创新管理中运用基于项目的方法是建立团队合作、有效应用科学家获取的成果以及创建必要的内部激励以提供一种科学研究实际运[6]用的协同效应的得力工具之一。

解决科研管理的问题需要通过对包括科技企业组织结构中当前趋[7]势在内的适当模型的应用加以分析,以改进现有的创新方法。

乌克兰《科技活动法》明确指出,政府按照乌克兰立法运用财政信用和税务杠杆为科学技术活动的有效实施创造经济上的有利条件,并且应该为科技活动(不包括国防开支)提供总额至少占乌克兰国内生产总值1.7%的预算资金。而现在由国家资助的乌克兰科学资金却不到国内生产总值的0.3%。科学资金的总体水平被认为是创新国家及其构建一个知识型社会意愿的主要特征之一。

根据《里斯本战略》,欧盟国家确定了研发(R&D)参照性总支出为国内生产总值3%的目标,并且作为欧洲2020战略五个主要目标之一将在未来几年内维持在这一水平。但是,由于基准的迥异(国内生产总值的规模),科学支出份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并不能完全反映不同国家的资金水平。

在分析科学研究支出时,同样重要的指标是每个公民和每个科学家的研发支出水平。欧盟国家每个公民的研发支出的平均值为473欧元。部分国家的具体数值为:丹麦每个公民的研发支出为1332欧元,奥地利为959欧元,德国为846欧元,波兰为68欧元,斯洛文尼亚为373欧元,立陶宛为64欧元,俄罗斯为90欧元,西班牙为332欧元,而乌克兰为19欧元。

因此,乌克兰仅是立陶宛和波兰的2/7,是西班牙(人口为4396.78万人,几乎与乌克兰相当)的5.7%,是丹麦的1.4%。乌克兰每个科学家研究的单位成本仅为6800美元,也就是说比拉脱维亚低了66.7%,比波兰低了80%,比西班牙低了90.9%,比奥地利低了87.1%,比瑞典低了96%。在2015年,乌克兰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平均月薪为3270 UAH(乌克兰货币名称),这比从事金融业的人员少了40%,并且明显低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报酬。

在科学组织雇员的增长率方面,乌克兰明显滞后于欧洲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乌克兰科学家的饱和度受制于科学资金的不足以及基于项目的创新管理方法的缺失(在乌克兰1万名雇员中只有43人从事科学研究,而在德国有124人,法国有135人,丹麦有143人,芬兰有154人,美国有97人,韩国有95人,日本有110人)。

在全球142个国家的竞争力评级中,乌克兰近年来从第69位降至第89位,排在肯尼亚和博茨瓦纳之后,其中创新排名居第74位。这一综合评价还包括下列指标:绩效管理位居第87位,基础设施发展程度位居第98位,法律规定的质量以及政治家对科学和创新问题的关注度位居第101 位。

只有排名第30位的研究成果和排名第37位的人力资本质量让乌克兰免于最低的排名。所有指标都有所下降,其中包括在整个工业生产中创新产品的销售比例这一主要的指标:2002年为7%,2009年为4.8%,2015年为3.8%。

这表明,国家还没有转变至一个创新的发展历程中。因此,大多数实体都不愿涉足新产品设计和生产创新。他们满足于在原始经济学的领域中赚取钱财,而鼓励他们进行创新活动的机会却没有。此外,国家自身也从支持科学和创新中逐渐地销声匿迹。在缺乏基于项目方法的有效公共措施的情况下,乌克兰的科学在不久的将来将遭受灾难性衰退的威胁。

为了防范这种威胁,国家应马上增加对科学的资金投入,至少要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7%,然后再达到欧洲的水平。大多数科学家如今正在由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管理的大学里工作。毕竟,正是科学和教育工作者为科学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如果你对研究成本进行比较,资金中最大份额(28亿UAH)所针对的是乌克兰国家科学院。与此相比,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的总份额要低得多,只有7.08亿UAH。

在对科学活动领域中国家政策的导向分析之后,可以肯定地说乌克兰没有完全清晰明了的研究资金计划。在乌克兰没有创新项目成果的融资,有的只是将金钱投向对合适的研究机构的支持以及将资金划拨到供暖和其他公用事业、建筑维修业等。

科学化的进程也受到负面的影响。这些资金所面向的并非研究人员,而是用于不同类型的机构。科学领域的低工资导致有资历的乌克兰专家外流。

乌克兰必须要尽最大的努力去改变创新融资的理念——在科学领域中应用项目管理方式,在创新活动的管理中应用基于项目的方法。

乌克兰需要创造基于项目的创新发展的国家模式,因为它的工业和农业潜力极大且基础科学的水平极高,而二者将会共同创造出一个创新和技术转让周而复始的有效模式。创新项目的实施涉及技术、工业、经济和组织等措施的综合运用。它们因一个通用的目的而联系在一起并且构成了“研究-生产”的几个阶段,由资源、时机和执行者进行协调。明智的创新理念应该是具有结构性单元研究-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有限的资源需求、预算、终极目标、持续时间、新颖性、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复杂性、与其他研究项目有所区别、组织和法律支持等。

根据既定的要求,对解决问题的选项的识别、对最佳替代或平行变化方案的评估和选择、确定解决问题的建设管理模式、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等,都是高新技术组织管理的项目目标。

使用基于项目的创新管理应该提供与项目研究相关的科学研究的基础工作:项目内研究规划的组织、地方或整合项目执行的协调力度、项目团队成员的发展与激励以及项目研究的监测和管控。

科学从生产中隔离开来是一个尚未得到解决的复杂问题。因此,产业创新活动在过去的12年里在一些指标方面几乎下降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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