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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8 19: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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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礼智

出版社:三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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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研究(四)

史前研究(四)试读:

1.半坡彩陶艺术的美学意义理智

半坡遗址发掘之后,其丰富的彩陶艺术作品引起了考古和美术史界的极大关注。下面这几个饶有情趣的问题一直使人们颇感困扰:半坡时期的原始艺术家们在创造这些多姿多彩的作品时究竟在想些什么,或者换句话说,这些绝妙的艺术品其驱动力是什么?那一尾尾神态悠然的游鱼和那神秘的面带微笑的人面鱼纹究竟向人们告诉或显示着什么?30余年来,对半坡彩陶绘画艺术进行研究、探讨的文章,可谓蔚然大观。论者各抒己见,自成一家。其论或散见于相关著作,或集中于专文之中,综而观之,主要有三种意见:

1.图腾说,认为半坡彩陶艺术是图腾崇拜的产物和表现形式。①

2.丰收说,此说认为半坡彩陶艺术与生产活动有关,是当时人祈望捕鱼丰收愿望的表现。②

3.审美说,认为半坡彩陶艺术产生于审美活动。

这些论说均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但细究其理,则似觉其说皆有商榷之处,有的虽以一说为主,兼及他说,但终不免失之支离。这种认识上的众说纷纭,一方面确实反映了半坡绘画艺术的确是个未解之谜,一方面也告诉我们以上诸说有未尽其意之处。

本文认为,审美意识才是半坡绘画艺术的最初驱动力,图腾说、丰收说只是审美意识的表现形式。以下试论之。

一、审美意识是半坡绘画艺术的最初驱动力(一)图腾与半坡人的审美意识

一般认为,图腾的产生是因为原始社会人们对自然界的许多事物无法解释从而产生对某些动、植物的崇拜而形成的。这种图腾观念的出现也许有其偶然性,但当这种观念一旦形成,便成为一种固定的、不可摒弃的力量摄制着原始人的灵魂,图腾的形象在他们的心目中便永远地具有一种至死不渝的吸引力,一种摄人魂魄的威慑力。

我们知道,原始人是以威为美的,这自然与具体的社会、自然环境相关,正如古希腊崇尚人体美是因为对外战争需要强壮的体魄,原始人要与恶劣的自然环境作斗争,当然也要求助于某种力。而在文明社会以前的人们是不可能从人类自身寻找这种力的,于是就把这种力赋于某种动物或植物,并进而对之顶礼膜拜。人们将这些动、植物形象描写在生活器皿和图腾柱上,这种描写最初是具体的和生动的。久之,就渐变为某种抽象的图像。这时,这些抽象图案已经不像先前那样对原始人具有那种威慑力量,而是在凝结了某个人类团体的共同信念之后,成了一种装饰性占主导地位的东西,也就是说它的审美意义就更为突出了。这从彩绘图案均画于陶器的显眼位置便可得到佐证。

我认为,半坡人的绘画作品正处在这一阶段。

我们知道,半坡人的生产活动是以农业为主的,这从半坡遗址出土的大量农业生产工具、谷壳可以得知。那么半坡人的绘画何以不见以农业为题材的作品却大量出现以河中游弋的鱼为对象的作品呢?这启发我们做这样的推测:半坡先民最初是从事以捕鱼为主的渔业生产活动的,以鱼为崇拜对象的观念就形成于这个时期,后来随着生产活动的深入,人们渐渐发现农业生产比捕鱼更能保障生活的稳定,便转而从事刀耕火种的农业活动。随着农业的发展,鱼神在半坡人眼中的地位渐渐下降,正如学界有人指出的“鱼图腾在半坡时代已渡过了全盛”③。表现在绘画作品上便是鱼神逐渐由具体的生动的形象转变为抽象的装饰性形象。④

按图腾观念的解释,我们在半坡绘画中见到的应是狰狞恐怖的形象或者耀武扬威的装饰。可是,事实恰好相反,我们看到的却是神态自然、悠悠然也的形象,便是略显怪诞的人面鱼纹,其人面亦面带微笑,给人以安静之感。

毫无疑问,以鱼为对象的绘画作品对半坡人仍然具有图腾的意义,但这种图腾的形象与半坡人的审美意识已浑然而为一体,半坡人在观赏这些绘画作品时,从其中得到的审美享受和审美愉快有些来自传统的图腾观念,有些则来自绘画本身的美感。单单说半坡绘画具有图腾意义或审美意义都是不恰当的。在这里图腾就是美,美就是图腾。(二)丰收的愿望与审美意识

审美意识是人的主观情绪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主观的感性愉快和喜悦是引起美感的源泉之一。所以,认为半坡人绘画是祈望捕鱼丰收,这自然不无道理,但重要的是,这种丰收的愿望也是与半坡人的审美情感分不开的。

马克思说过,艺术是人们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在半坡的绘画作品中,凝聚着作者——半坡人对生活的认识和把握,在他们眼里,那些精心绘写在陶器上的动物,无疑已经为他们所占有。这种观念,我们在世界民族学的材料中可以见到比比皆是的例证。在爱斯基摩人看来,如果一个人细腻地描绘出他要猎取的动物,好运就会不可思议地降临到他的身上。

丰收的愿望,本身就是一种审美活动。但愿望作为一种情感是无形的,要使这种无形的情感变为有形,必然借助于艺术形式。所以我认为,丰收的愿望不是独立于审美意识之外和与之相对立的观念,而是与后者是一个浑然不可分割的整体。(三)巫术礼仪与审美意识

真和善是美的前提。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物品,是按照美的法则创造的。我认为,半坡人在把他们的作品供奉于祖先、神灵之前时,其实也是在创造美。

在半坡人眼里,祖先(某种图腾)和神灵无疑是至真至善的化身。人们虔诚地祭祀祈祷本身所具有的审美价值在今天看来也许是不可思议的,但在当时人的心目中都是崇高的、神圣的,其中蕴含着震慑人心的宗教美感。

所以,巫术活动也是审美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半坡绘画所反映的审美形态

不同的文化圈,审美形态是不一样的,同一民族的不同历史时期,审美形态也是变化的。在半坡人时代就是以彩陶绘画为特定审美对象的。那么半坡绘画作用所反映的审美形态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我以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悠然自得的和谐美

考古学家给我们描绘了半坡人处在一个农业发达的和平稳定时代,因而人们的思想也相对安逸,反映在审美意识上,便是平稳的构图,流畅、圆润的线条:鱼的形象,生动逼真,稚态可掬;鹿的形态,各具丰姿,有步履蹒跚者,有奔跑趋行者。从这里显露出的诗情画意的自然景色和人们恬静的心灵融会在一起,给人们以一种相得宜安的和谐美感。(二)特定时代的生活美

真正的艺术作品并不是单纯摹写自然美才创造出来的,而是为了表现作者对于自然的某种感情态度、某种意识。

人面鱼纹之所以是美的,乃是因为反映了当时人的生活真实。这种生活真实,在今天也许有些荒诞,但我们必须足够地估计原始人是生活在怎样的一个社会中,在那里,宗教生活是人们不可缺少的乃至于是主要的组成部分。一些在今天看来是荒诞的东西,在他们看来都是光彩照人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虽然和我们一样用眼睛观赏世界,但却用迥异的意识去感知世界。对人面鱼纹,有解释为宗教的,有解释为生产的,其实都是一个意思,即原始人的生活需要。对他们来说,这才是美的。(三)纯真无邪的朴素美

半坡绘画艺术所表现出的魅力很大程度上乃是它使人留恋的朴素美。在这里所表现出的感情乃是人类在无阶级社会和繁荣的母系社会阶段特有的一种安稳情绪。在这里没有战争的恐惧,没有贫富的欺夺。氏族成员各自以自己的能力无私地奉献于氏族群体。这种质朴无华的感情在彩陶画中表现为轻描淡写的艺术构思、简洁而无矫饰的表现手法。(四)征服人心的宗教美

这一点最集中表现在人面鱼纹这一艺术形象上。这一形象体现了半坡人最高的美学理想。在这一艺术形象中,将半坡人对现实生活的态度、对未来的理想的祈望和追求以及特定时代的宗教想象囊括殆尽。在这一形象面前,半坡人充满着敬畏、仰望、希冀诸种感情。人面鱼纹所具有的宗教震慑力是非常明显的。这种意味甚至在今天的人们看来也会肃然起敬。

三、半坡彩陶的美学意义

既然图腾崇拜、祈望丰收、巫术祭祀都是审美意识和审美情感的表现形式,那么半坡绘画艺术的美学意义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一)发生学上的意义

是有了审美意识然后产生了艺术呢,抑或是产生了艺术然后才发生审美意识?一般的解释是艺术产生之后,才发生了审美意识,而艺术的产生是依附于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亦即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

这种观点自然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值得补充并强调的是:谈论原始人的审美意识,在强调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不能离开原始人的精神活动,有时还应更多注意精神活动的作用。

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半坡时代的人们对自己所处的时代还不可能有科学的认识,在密布四周的不解之谜的包围下,他们除了继承先辈那里流传下来的神话,还在不断地创造新的神话——即对世界的新解释。这种带有神秘色彩的解释和对自然物的虔诚崇拜,就表现了半坡人的审美价值,是半坡人审美意识的根源所在。

朱狄同志认为,“艺术总是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人类思想情感的反映,艺术内容的这种不可重复性使它成为本质上不是积累性的;但另一方面,艺术技巧……却是有积累性的”。⑤我很赞成这一提法,艺术的产生是“社会生活条件下人类思想情感的反映”,“社会生活条件”和“人类思想情感”,两者不可偏废,彩陶艺术是产生于新石器时代的特殊艺术形式,是当时特定社会生活条件和人类思想情感的反映。彩陶之于新石器时代,正如进入阶级社会后青铜器之于商周,赋之于汉,诗之于唐,词之于元,小说之于明清等,是不可重复的艺术形式。半坡彩陶的美学意义正在于此。

黑格尔曾指出各种艺术形式不是随意而设的,而是有着他们自身的历史尺度,不同种类的艺术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中形成,并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中急剧地改变它们的性质,直至消亡。这段话非常准确,当然,黑格尔把这种艺术的推动力归之于“世界精神”是不可取的。(二)审美意识中的哲学世界观

悉心观察半坡人的绘画艺术,会惊奇地发现半坡人画笔下的鱼形象逼真,表现出半坡人精湛的解剖学知识。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种近乎荒谬的东西,即考古学家称之为“人面鱼纹”的“非人,非鱼,似人似鱼”的形象。事实上,这正是原始艺术的特征。是半坡人哲学世界观在审美意识上的集中表现。

半坡绘画作品的意义是双重的,它既是人们对自然、社会的认识和解释,又同时从这种解释和想象中得到一种审美愉悦。(三)半坡人审美意识的时代特征

从半坡人绘制的形象逼真、自然有趣的鱼来看,鱼在半坡人眼中并不具有神性。而神秘的“人面鱼纹”却使半坡的绘画艺术笼罩了一层神的影子。这是矛盾的吗?似乎是。但是我认为这恰好是半坡人审美意识的时代特征的最好标志。作为一种威慑力量的鱼神的形象,正在半坡人眼中消失,这从“人面鱼纹”只见于大的陶盆,而自然有趣的单体、连体鱼以及鱼的变体纹饰等则广布于各种日常器物可知。也就是说,鱼在半坡人眼里正由神的形象恢复到本来的自然形象,而这种变化正好是人们思想感情变化的一个绝好的折射。(四)审美意识反映了半坡人的创造力

审美是一个民族生命力、创造力的集中表现,如果没有旺盛的生命力、不懈的创造力,一个民族要想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是不可能的。半坡人正是处在母系氏族社会的最繁荣时期,氏族的繁盛、经济的繁荣,使这个原始氏族对生命充满着乐观、进取的态度,正是在这种态度引导下,半坡人创造了丰富的以彩陶为特色的原始文化。正是这种对世界的积极乐观态度,使他们手下的鱼和鹿显现出一种悠然自得的神态,小鹿的神姿可谓稚态可掬。一个在艺术上毫无成就的民族是很难说会在生活和经济上有所作为的。半坡人在农业生产、狩猎生产和渔业生产中的卓越成就,充分显示了审美意识在人们的生活中的巨大作用。

对半坡彩陶艺术进行一番认真的探讨和分析是一件极有意思和极有意义的工作。本文的尝试仅仅是一个开头。

文章写到这里,总该有个总结,想到这里我不由得又回过头来细细地品味一下半坡人卓越的艺术才能和杰出的作品。我想起了赵鑫珊先生的一段话:“美学的崇高使命往往不是去解决具体的问题,而是提出一些深刻的、启导人们心灵的问题,使人们面对天地之大美,惊异不已,赞叹不已。美学的开端和终结都是惊异,都是一种神秘感。”半坡绘画的美学价值是否也正在于此呢?我想用下面这句话来作为本文的结语:半坡的绘画作品把半坡人的宗教想象、哲学世界观、本氏族的历史以及审美体系的萌芽统统包罗在内。这是不自觉但却是自然的,惟其是自然的,才显得那么质朴,那么稚拙,那么毫无矫饰,那么让人回味,让人遐想。(作者单位:西安半坡博物馆)【注释】

①中科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半坡——原始氏族公社聚落遗址》,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②肖兵:《西安半坡鱼纹人面画新释》,《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79年4期。石兴邦:《半坡氏族文化》,陕西出版社,1979年。

③张广立、赵信、王仁湘:《黄河中上游地区出土的史前人形彩绘与陶塑初释》,《考古与文物》1983年第3期。

④《西安半坡》第183—185页,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⑤朱狄:《艺术的起源》第24页。(附记:该文完成于1988年,因故未曾发表,一些观点今天看来,仍有其意义。为保持原貌,未加增删。)

2.试论史前进食用具箸的出现

箸有着极其悠久的历史,它的出现和人类的饮食发展密切相关。人类从诞生起,为了自身的生存和族群的繁衍,从事各种生产活动,辛勤地获取各种各样的食物,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进入新石器时代,人们过着定居生活,从事农耕和饲养活动,发明了陶器,获得熟食的途径不断增多。熟食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促进了盛食器和进食用具的发展。盛食器、陶碗与块食、粒食、羹食等热食的配合使用,促使人们发明了箸、匕、勺、刀、叉等进食用具。本篇主要探讨箸产生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由于论题的需要,有必要了解新石器时代中晚期进食用具箸等的出现情况,箸出现时人们获取食物的自然环境、获取食物的生产手段、陶质炊器和盛食器的制作、加工熟食的方法、熟食形态与原始箸等进食用具的关系,箸出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等方面。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箸与其他进食用具的发现情况(一)新石器时代匕、勺的发现情况

匕(匕形匙的简称)是当时一种重要的进食用具,它和刀配合使用,切割肉类或植物块根。由蚌匕衍生出勺(因蚌匕自然带有一定深度的长圆碗勺形状),或受自然界葫芦竖剖后的形状的影响产生勺。从匕、勺的形状推测,匕产生相对稍早,而勺诞生稍晚,此后由勺还衍生出比勺碗更大的瓢。

匕以舞阳贾湖发现的骨匕为最早,距今约8000—7500年①。在距今8000—4000年的遗址中,共发现骨匕(包括个别牙匕和骨柶)约450件,其中裴李岗、白家文化(8000—7000年)75件,仰韶文化(7000—5000年)140件,河姆渡、龙虬庄文化(7000—5000年)50多件,大汶口文化(6300—4400年)80件,龙山文化(5000—4000年)40件,齐家文化(4800—3800年)130件。共发现石匕6件,蚌匕、角匕27件②。上述这些匕出土于50多处新石器时代遗址或地层中,这些遗址分布范围极广,遍及黄河、长江两大河流域,远及东北和北方的边疆省份。(二)勺的发现情况

勺(勺形匙的简称)仅见陶勺,只发现于裴李岗文化及白家文化的十几处遗址。据不完全统计,陶勺约发现20多件,另外还发现个别骨勺和角勺③。(三)长条形刀的发现情况

可用于进食的长条形刀仅见于半坡遗址和龙虬庄遗址④。半坡遗址一件长条形刀,后背平齐,前刃呈弧形,加工精致,和现代刀相似;龙虬庄出土的3件长条形刀,器身扁薄,前端平直,后端呈弧形,刃部平。(四)骨叉的发现情况

骨叉仅见于武威皇娘娘台遗址,扁平三齿形,有窄长条形柄,磨制平光⑤。(五)箸的发现情况

数十年来,新石器时代出土骨箸的消息罕有报道。20世纪90年代江苏高邮龙虬庄遗址发现一处距今6600—5500年的新石器时代遗址,据1999年出版的《龙虬庄》考古报告,该遗址从1993—1995年进行了4次发掘,揭露面积达1335平方米,发现数百座史前遗迹,出土了不同质地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2000余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出土于21座墓葬中的42件骨箸,这是我国史前考古中关于骨箸出土情况的首次报道。这些骨箸的形状,一般一端平或钝平,另一端尖圆,亦有个别两端尖圆。标本M398:2,上部有刻划的短线纹,通体磨光,截面呈椭圆形,长14.3厘米,径1.1~0.7厘米。标本M96:1,上端钝圆,另一端磨尖,长14.0厘米,宽0.7厘米,厚0.3厘米。标本M95:1,长条形骨片,两端磨出扁圆尖,长18.5厘米,宽1.2厘米,厚0.6厘米。标本M199:6,一端钝圆,一端尖,长17.0厘米,宽0.8厘米,厚0.5厘米。以上所举骨箸长度在14.0—18.5厘米之间⑥。

与同一遗址所出的骨笄比较,它们虽然有相似之处,但有好些特殊点,表现在:其一,骨箸表面粗糙,欠平光,而骨笄加工细致,表面平光;其二,骨箸横截面是扁形或不规则圆形,而骨笄截面呈圆形;其三,骨箸多数一端平齐,一端圆尖,而骨笄一端钝尖,一端锐尖;其四,骨箸多随陶豆、陶盆、陶鼎等置于人骨腰部,而骨笄置于人骨头部。例如龙虬庄M181,墓主老年男性,仰身直肢,随葬骨箸两支,置于胸部左侧的陶豆之下⑦。可明显看出,这些箸和饮食用具一起配合使用,起到了助食器的作用。

笔者之一的王志俊回忆,在1972—1979年发掘陕西临潼姜寨新石器时代遗址时,出土的数百座墓葬中,有少数墓葬随葬的陶容器(钵、罐、盆)和骨两端器同出。这种骨器外形近似骨笄,但有许多相异处(现在看应是骨箸,后文将详细谈及)。当时宥于传统认识的影响,未敢越雷池一步,主导性的意见认为应把这些骨两端器定为骨笄,而就其与陶器同出是否与进食有关的想法无法再前进一步。

受龙虬庄骨箸的启发,笔者检索了姜寨遗址一、二期出土的数百座墓葬资料,发现其中随葬骨箸的墓有15座,其中姜寨一期半坡类型的有4座,分别为M22,M45,M88,M263;二期史家类型的有11座,分别为M76,M84,M85,M111,M134,M173,M206,M212,M236,M237,M361。姜寨一、二期这15座墓共出土骨箸50件,这些骨箸距今的时间为6625—5640年。标本M22:8,截面接近圆形,加工较细致光滑,长13.5厘米,径0.6—0.7厘米;标本M45:16,表面较粗糙,截面接近圆形,首全,足残,残长13.3厘米,径0.6厘米;标本M206:3,截面扁圆,扁足,足尖残,长15.7厘米,径0.5—0.7厘米;标本M206:4,扁长条形,首足皆残,残长17.0厘米,径0.5—0.6厘米。估计这些骨箸完整时的长度约在15.0—20.0厘米⑧。

把这些骨箸和同址出土的骨笄比较,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其一,骨箸制作不甚细致,表面较粗糙,骨笄加工细致,表面光滑;其二,骨箸横截面呈扁圆形或不规则圆形,骨笄横截面呈圆形;其三,骨箸首部钝圆,足钝尖,骨笄大头钝尖,小头锐尖;其四,骨箸出土于墓主人腰部或腿部,多与随葬的陶钵、陶罐同出,骨笄出土于墓主头骨处或附近。如姜寨一期M45,墓主为小孩,仰身直肢葬,在左腿骨外侧随葬的陶钵下扣着两支骨箸;姜寨二期M134,墓主为中年男性,仰身直肢葬,其腿部随葬1件陶罐和8支骨箸;M236,墓主为中年女性,随葬在腰部左侧陶钵内外侧各放置骨箸两支⑨。骨箸和饮食器同出,应当为配套使用的助食器。当年编写报告时,受传统认识影响,把这些帮助进食的用具——箸,勉强定为骨笄。2001年4月在大连召开的《中国箸文化史》编委会会议上,龙虬庄遗址考古发掘主持者及与会的10多位国内有名的箸文化史学者对王志俊介绍的姜寨遗址出土的骨箸作了审定,一致认为资料可信。

以上两遗址所出的骨箸,是我国目前发现的经专家认定的较早的进食用具,可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距今6600—5500年间,陕西关中和江淮东部的史前居民在饮食时已使用进食器箸。

2.已发现的骨箸虽然长短、大小不统一,但其形制已趋向于箸首平齐或钝圆,明显用于握持;而足的部分细长锐尖,作用于食物。

3.从一些箸两端均尖及有单支骨箸随葬,表明骨箸形制的规范化程度还很不够。同时表明早期骨箸可能既有夹、挑功能,还有拨、刺的功能。

4.龙虬庄、姜寨两遗址出土骨箸的墓葬,有些骨箸随葬在墓主腰部右侧,但也有随葬在腰部左侧的。如姜寨M45的两支骨箸,M22的两支骨箸,M236的4支骨箸均置于人骨架的左侧,而M134和M237一号墓主随葬的骨箸均在右侧。龙虬庄21座出土骨箸的墓葬,多数骨箸随葬在墓主右侧,但也有部分骨箸随葬在左侧的现象⑩。据此还无法说明距今6600—5500年间已有右手执箸或左手执箸的习惯。估计右手习惯的定型应是晚于其后的事。

5.龙虬庄402座墓葬中,只有21座墓随葬有骨箸,姜寨366座墓葬中,只有15座随葬有骨箸,别的墓葬也只有少数随葬骨匕等进食用具,大多数墓葬未见进食用具。估计这些墓随葬木箸、木匕、竹匕的可能性很大。结合前述骨箸制作不规范,大小长短不一,随葬数量不一,说明骨箸使用的广泛性不够,未达到普遍使用的程度。

6.有些骨箸加工较细致,有首足之分,有些加工粗糙,很不规则,兼之随葬品多寡不一,说明箸是墓主生前的所有品,把箸作为生活用具随葬是正常的。

7.我国作过正式考古发掘的史前遗址不下数百座,仅上述两遗址发现骨箸似乎太少。我们检索了部分史前遗址的资料,发现河南舞阳贾湖、西安半坡、浙江余姚河姆渡、宝鸡福临堡等遗址,出土有长近17.0厘米、径0.4厘米的骨针,体长达18.0厘米、径0.6厘米的骨锥和骨箭头,长约20.0—30.0厘米的木棒,长达17.0—18.0厘米、径近0.6厘米、截面呈方形的骨针,体长20.0厘米以上的镖。与其把它们叫镖、箭头、针、锥,还不如叫箸更好。其中,贾湖遗址M411、M41均为女性墓葬,各有几件称之为镖的器具,置于人骨架腰侧或膝盖外侧。女性随葬镖似乎不恰当。估计以上几个遗址的这几类器物中,应包含错定了名称的箸。

这些进食用具中,箸后来成为十几亿中国人的主要进食用具。数千年来的经验证明,形态各异的熟食品用箸进食最为优越。这些熟食品是通过不同的烹饪方式由生食变为熟食的,这些食物又是通过不同的生产方式,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获得的。由于箸和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将通过不同角度探讨箸产生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二、箸的出现地的自然环境与当时人们的生产活动

自然环境对人类社会及人类生活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一定的自然条件和气候条件,直接影响和支配着人类的经济形式和谋生手段。人类从事的生产活动首先是为了解决生活中最需要的食物,以维持生命,补充身体所需的热量。不同时期的人类由于居住地地理环境、气候、植被的不同,其食物有一定的差异,但从大的方面看,主要食物未超出动物和植物这两大范畴。下面对出土骨箸的两遗址的自然环境及当时人们的生产活动,分别介绍如下:

姜寨聚落附近有松、柏、枥、榆、桦等10多种乔木,还有蒿、藜、菊、禾本科等多种草本植物,属疏林草原景观。当时有熊、猕猴、麝、雕、鹿、獐、竹鼠、田螺、珠蚌、鱼等25种野生动物,另有4种动物,猪、狗属于家畜,牛和梅花鹿可能处于驯养阶段。姜寨一期半坡类型发现的生产工具中,农业工具约占22%,姜寨二期农业工具约占23%,说明农业是当时重要的生产活动。姜寨居民通过农业活动获得黍(糜),估计他们也能种植粟(谷);他们还采集栎、松的果实,蒿、菊、百合、豆科等的茎叶或果实;捕捞鲤鱼、草鱼、珠蚌、田螺等,狩猎鹿、獐、貉、黄羊等,驯养猪、狗、牛、梅花鹿等作为果腹的食物。

高邮龙虬庄附近分布着松、栎、朴、榛、杨梅、栗、榆、胡桃等约20种乔木,有禾本科、伞形科、十字花科、菊科等多种草本植物,属森林草原沼泽景观。当时的动物有麋鹿、梅花鹿、獐、麂、獾、蚌、鱼、龟、鳖等多种动物。龙虬庄遗址出土的农业工具占工具总数的27%,加之对土壤中植硅石的分析,反映出当时的稻作农业已有一定规模。人们通过狩猎、捕捞获得各种水陆生动物作为食物,还饲养温顺动物猪、狗、牛、梅花鹿作为固定性的食物来源。人们还通过采集活动获取松子、朴子、榛子、栎果、杨梅、栗果、胡桃、菱角等以补充食物的不足。

农业收入份额在人们食物总量中愈多,定居生活就会愈稳固。龙虬庄人、姜寨人使用的农业生产工具占各种生产工具总数的1/4左右,当时的人们通过种植稻、谷、糜获得部分食物。但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食物的需求,他们进行狩猎、捕捞、采集活动获得更多食物,饲养温顺的动物获得固定的肉食和乳制品,其中农业活动和饲养活动充分体现了当时人们的聪明与才智。

就以上叙述可以看出龙虬庄人、姜寨人在各自所处的自然环境下,通过各种生产活动就地取材获得食物。

三、生活用陶和食物加工

火在人类取得熟食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熟食利于人脑的发育,使人变得越来越聪明。进入新石器时代,人类利用火又发明了陶器,陶器的创造,使人类熟食领域进一步扩大,熟食种类的增多,又促使了炊烧器、盛食器和进食用具的发展。(一)两遗址出土的炊煮器与盛食器

龙虬庄的炊煮器主要有罐、釜、鼎、三足钵、三足罐、三足盉等,盛食器多为钵、碗、盆、豆、匜等。有些盛食器作了不同的装饰处理,如涂红衣、彩绘、戳点、指捺压印、镂孔和捏塑。彩绘纹样较复杂,多见网纹、栅栏纹、卦形纹、圆圈纹、几何纹、变形鱼纹和鸟纹等,漂亮美观。

姜寨炊煮器有罐、瓮,盛食器有钵、碗、盆等。器物多为素面,有少量陶器作了装饰处理,如彩绘、戳刺、压印、雕刻、捏塑等手法;彩绘纹样有动物纹、植物纹、几何纹,还有涉及人类自身的人面纹或人体局部纹样。具象纹样有鱼、蟾蜍、猪、鸟、网纹、人面纹等图案;几何纹样有三角、方形、长方形、菱形、平行线、横直线、竖直线、波折线等图案。戳印图案多见绳纹、弦纹、划纹、剔刺纹、指甲纹、席纹、布纹、漩涡纹;堆塑图案有鸟喙、鸟头、球形、鼻脊形等。琳琅满目,非常美观。

龙虬庄遗址和姜寨遗址出土的大量装饰美观的陶器,配合熟食的香味,一定能引起人们内心的喜悦感,进而增进人们的食欲。(二)食物的加工及熟食品的形态

漫长的旧石器时代,人类利用自然火熟食,后来发明了人工取火,掌握了烧熟、烤熟或煨熟食物的技术。进入新石器时代后,人们发明了陶器,其中夹砂罐、瓮类器物的发明,促使人类掌握了煮熟食物的技术。陶甑出现以后,人类掌握了蒸熟食物的技术,熟食品的领域有了进一步扩大。

不同的食物加工方法形成不同形态的熟食品。就宋兆麟先生研究史前人类的熟食方法有烧烤法和烹煮法等。

烧烤法可分为三类。其一,直烧法,是指把猎物或采集的块状物整个架在火上烧熟或烤熟,小动物可整烧,大动物则分成块去烧。这种办法形成的食物多为块状。其二,石燔法,用石块支起石板,架火烧石板,在石板上间接地烧熟食物。这种办法烧成的食物有块状和粒状。其三,炮烧法,用泥或树叶包裹食物,放在火上烧熟,形成的食物多为块状或粒状。这种方法包含了把肉类、块根类、干果类埋于带火的热灰中去烧熟或煨熟。人类在旧石器时代就已掌握了炮烧法,从那时起,人类炮烧食物时借助树棍或竹棍作拨火棒(棍),这对后来原始箸的发明有一定的启示和影响。

烹煮法可分为四类。其一,石煮法,是指把烧红的石块投入水中,提高水温,使水中食物熟化。其二,胃烹法,给动物胃内装上水和待熟的食物,架在火上烧,将动物胃内的食物烧熟。这两种方法主要形成块状熟食。其中,胃烹法也可形成汤质熟食。其三,竹釜烹法,竹筒内装米加水,放在火上烧熟,成为干米饭。其四,煮食法,是在罐、鼎、釜等夹砂容器中加水后放入食物,再架在火上烧,以煮熟食物,可形成块食、汤食、粥食或羹食品。在汤、粥中还可放入植物茎叶、菱角、块根或干果;还可在夹砂容器中煮植物块根、螺、蚌、贝等食物。这些不同形态的熟食品,必定促使不同进食器的产生。

蒸食法是在陶甑内放上需加工的食物,盖上陶盖,置于盛水的陶罐或陶瓮上,然后在陶容器下架火烧,利用蒸汽蒸熟食物。

以上干粒食、块食、粥食、汤食等不同形态的熟食,均可用制作相当精致的钵、碗、盆或罐盛取,人们端着这些造型和图案装饰美观的盛食器,愉快地进食,达到果腹的目的。

食物的形态和盛食器促使了进食用具的产生,也决定了进食用具的形状。就目前所知,新石器时代的进食用具主要是匕和勺,只在个别遗址见有骨叉和骨箸。人类进餐以适手方便为原则。钵、碗内的小粒米饭或汤、粥、羹类的热饭,人们可借助勺、箸等进食。据考古发现,勺有陶、蚌、骨等质地,箸以骨质为主。匕主要用于块食,其质地以骨质为主,还有角、蚌、陶、石等质地。当时人们可能还使用了大量容易得到的竹、木箸或随意折取的制作粗糙的树棍、竹棍进食,只是由于它们极易腐烂而鲜有保留下来。

四、关于箸起源的推测

大约在距今10000—7000年的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由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及生产经验的积累,磨制石器的技术有了提高,石器的种类和数量也进一步增多,生产效率明显提高。人们过着定居生活,已能种植农作物,驯养动物,建造房屋,烧制陶器。当发展到距今7000—5000年的新石器时代中期,磨制石器的技术进一步发展,优越的自然环境为人们获取食物提供了方便,人们通过捕猎活动和采集活动可以获取丰富的食物。当食物有剩余时,人们把打猎获得的温顺动物(如猪、狗)驯养成家畜,将几种禾本科植物培植成农作物。当时北方的农作物有粟(谷)、黍(糜),南方是稻。当时繁荣的制陶、纺织编织活动及丰富的收获物,使人们生活质量随之提高。人们把农业、渔猎、饲养、采集得来的食物盛在陶器中,借助火与水加工成不同形状的熟食品,人们用精美的陶器盛装丰富的熟食品。众多因素促使进食用具的发展。箸和匕、刀、勺、叉等进食用具的产生与农业、制陶、渔猎、饲养、采集等生产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人们定居生活质量的提高,进食用具不断丰富。

史前居民把收获的粮食加工成米粒或粉后,再利用陶器、火和水加热,把米粒加工成米饭或粥;把动物肉煮或烧烤,使其成为块状熟食品;果核、野菜可煮熟;碎肉、植物块根和野菜可置于水中煮成羹汤;米、肉、野菜、块根等还可以用陶甑蒸成别有风味的熟食品。陶罐、陶鼎、陶甑等的使用丰富了人们的熟食品,使熟食品的形态呈现前所未有的丰富局面。这些不同形态的熟食品,因其温度高,不便直接拿取,由于进食的需要,人们便发明了不同形状、不同功能的进食用具,如刀、匕、勺、叉、箸等。

大约在距今10000—7000年间发明了匕、勺这两种稍有变化的进食用具,约在7000—5500年间发明了功用独特的箸。长条形刀既能切割食物,又能帮助进食,其诞生的时间可能和匕、勺的时间相当。叉食物的方法在旧石器时代就已经存在,但真正意义上的叉的出现稍晚于勺、匕和箸。新石器时代中期发达的制陶业为人们提供了大批精美的盛食陶器,人们把不同形状的食物盛放在制作精致、装饰美观的陶钵、陶碗、陶豆、陶盆内。这种美感加上熟食品的香味更能刺激感官,使人愉悦,进而增进人们的食欲。人们用匕、勺、叉、箸帮助拿取不同形状的食物。他们采用夹、挑、叉、拨、舀、刺等不同方法帮助进餐。

就前述两遗址墓葬提供的资料证实,当时的进餐用具还未严格统一,有人用匕,有人用勺,有人用箸,也有人用刀,极不统一。在这些进餐用具中,箸的功能优于其他进餐用具,箸定型前当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由于受拨火中食物和刺烧食物的启发,开始可能使用单根竹、木棍进食,后来就发现极不方便,同时发现用数根效果好一些。人们通过长期实践,发现用两根棍棒效果最佳,用料也最经济。当时人们吃米饭或粥、汤、羹时,大多在聚落住房旁边折取木棍或竹棍进食。随着每天进食的需要,人们逐渐懂得把竹、木棍头部整修光洁以免戳伤口腔。这些经过稍许加工的竹、木棍才可称得上是原始的竹箸或木箸。人们由于进食需要选择助食用具时发现动物长骨可以加工成坚硬、耐用、光滑的骨箸,但其加工难度大得多。木箸、竹箸极易腐朽,难以保存,而质地坚硬的骨箸不易腐朽,才得以保存至今,这也是史前遗址多见骨箸而少见竹箸、木箸的原因。

箸在人们手指的巧妙配合下,可作用于除汤、粥、羹之外的所有熟食品。精美的陶器中的汤、粥、羹类流质食品可直接喝入口中,但汤、粥、羹中所煮的野菜、块根、果核、肉食只能用箸去方便地进食。可概括为匕、勺与粒食相适应,刀、叉与块食相适应,而箸对热汤、热粥、热羹中的所有菜食有独特的适应性,箸对块食、粒食也非常顺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箸是这几种进食用具中功能最全的。

五、箸产生的价值和意义

中国远古居民在新石器时代,发明创造了世界现今使用的几乎所有的进餐用具。虽然刀、匕、勺、叉等进餐用具世界上别的民族也有发明,但只有中华民族的祖先发明了箸。由于生活习惯的不同,世界上好多国家的居民使用刀、叉等餐具,而中国人由古至今主要使用箸进餐,而刀、叉、匕、勺只是辅助进餐用具。随着箸的对外传播,现在许多国家的人民也在使用箸。无论箸如何向外传播,如何得到其他国家人民的喜爱,但箸的原产地是中国,箸文化的故乡在黄河和长江流域。数千年来,箸成为中国人最主要的进餐用具,普及率在所有的进餐用具中是最高的。其历史之悠久,质地及种类之繁多,形式及装饰之精巧,使箸成为中华民族文化中一朵鲜艳的奇葩,并成为饮誉全球的中华国粹,同时是一项永远造福人类的发明,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特殊创造!(作者单位:西安半坡博物馆)【注释】

①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舞阳贾湖》,科学出版社,1999年。

②③④⑤王志俊:《中国新石器时代人类的食物与进食用具》,载《史前研究》,三秦出版社,2000年;王仁湘:《中国古代进食用具匕箸叉研究》,《考古学报》1990年3期。

⑥⑦龙虬庄遗址考古队:《龙虬庄》,科学出版社,1999年。

⑧⑨⑩西安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河姆渡遗址第一期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87年2期;河姆渡遗址考古队:《浙江河姆渡遗址第二期发掘的主要收获》,《文物》1980年5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

王开发:《姜寨遗址孢粉分析》,《姜寨》,科学出版社,1988年。祁国琴:《姜寨新石器时代遗址动物群的分析》,《姜寨》,科学出版社,1988年。

宋兆麟:《原始的烹饪技术》,载《史前研究》,三秦出版社。

3.仰韶墓葬试解读——半坡类型墓葬随葬品的意义与作用

在上一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对仰韶文化的发现和研究处于蓬勃开展的时期,一些学术观点的提出曾经对我国史前史的建立起到了重大作用。史前遗址博物馆不断将其中一些进行整理加工,通过陈列宣讲等形式,介绍给广大观众,从而沿用至今。然而一些观点的提出,当初应是属于探索性的,经过数十年新资料的不断问世,一部分渐渐沉淀下来,基本形成定论,例如,认为仰韶文化的墓葬资料,显示其社会发展阶段可能属于母系氏族社会①。而也有一部分当初的观点,仍处在探索之中,期待着证实或是推进与完善。

以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到史家类型时期的几处大型墓葬为基本依据②,并联系与该文化有较密切关系的一些相邻文化的墓葬资料,本文试图通过对一些随葬品的分析,探讨其可能代表的意义,并由此对仰韶文化此一阶段的社会结构作一个再考察。

一、一个例子

半坡遗址的152号儿童墓,因享受成年人土坑葬式,并拥有较丰富的随葬品,在这个遗址所发现的墓葬中成为独一无二的现象,由于技术手段和发掘资料所限,一段时间内曾认为这是特有的女性幼童厚葬,可能反映了母系氏族中的母权世袭。

随着相关新资料的获得和研究,使我们有可能推进以往的认识。

姜寨一期第22号土坑墓,葬一7岁左右男孩,随葬品有骨笄1,骨珠14,蚌饰1;骨匕3,蚌刀2,石凿1;陶刮削器1;石磨棒1;陶钵1。共25件。这无疑也应算是享受成人的入葬待遇。

第159号土坑墓,疑是男孩,八九岁。随葬5件陶器,其中有一件五鱼纹彩陶盆;另有钻孔石斧1;骨笄11枚成捆置于头骨北部。拥有彩陶盆、钻孔石斧和成捆的骨笄这样的一批随葬品,即使对于成年人来说也是厚葬了。

姜寨遗址距离半坡遗址仅十几公里,二者文化类型和文化面貌都是一致的。由姜寨一期资料的补充,可知当时瓮棺葬虽然是年幼者的主要葬式,但儿童土坑墓也是某些氏族的习俗之一,而给予某些幼童以成年人的郑重葬式和葬仪,同样也是一种习俗。

姜寨一期儿童瓮棺葬300多座,13岁以下的儿童土坑墓25座,这些未成年人墓葬中,27座有随葬品,随葬品数量从1件到80多件。上面所举便是其中的二例。这27座墓葬有8座鉴定出性别,男孩占6座。由此,女童更加被部族重视、宠爱的观点,便随着以上资料的补充而显得缺乏根据了。

关于儿童的厚葬是否表示对社会地位或权力的继承,我们参照大汶口文化作一比对。

大汶口文化早期墓葬中,M2007所葬6岁男童的随葬品有绿松石饰、穿孔石斧以及多件陶器,其中有彩陶。此外,M2001所葬5~7岁儿童墓随葬骨坠和石斧。绿松石饰和骨坠在大汶口遗址早期墓葬中都是男性专用的饰品,石斧的随葬也是以男性为多。这样,从儿童使用具有成年男性特点的随葬品来看,或可认为在大汶口文化中存在着男性血统之间的社会地位或权力的继承关系③。

但在仰韶文化早期各遗址中,我们没有发现权力或地位为某一性别之间继承的确定迹象。所以,包括半坡M152号的一批儿童土坑墓的墓主身份如何判定,仍然是有待新发现和进一步探讨的。

二、试探几种随葬品的象征意义

本来,仰韶文化墓葬中随葬品的主要质地往往是陶器,随葬陶器的数量一般被用作判别墓主社会地位和财产的标尺。由于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发达的制陶业使陶器与人的物质生活有着太密切的关系,而与精神活动的关系相对模糊得多,随葬陶器的观念内涵探讨起来将很复杂(但尽管如此,若仅以陶器数量判别墓主社会地位和生活资料的占有程度仍不免失之偏颇)。所以这里不作为本文的内容。

石骨制品一向也被认为主要与人们的生产活动相关,并被认为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性别分工、经济类型及其比重。例如石斧主要是作为农业生产工具随葬,镞、镖、叉等反映对渔猎生产的重视,等等。

石斧无疑是农业生产以及房屋建筑等的重要工具,但实际上,半坡遗址墓葬根本不随葬石工具,姜寨的墓葬中,随葬石器的也很少。就是说,在这样一些以农业为主要经济类型的地区,并不随葬或很少随葬农业工具。这种情况下,随葬品无法仅仅被视为死者生前所使用、死后带入另一个世界继续使用的个人日常用品。

渔猎活动是当时的辅助性经济来源,比较起来看,如半坡、姜寨这类处于关中川道腹地的农业聚落,从遗址中出土的野生动物及鱼类骨骼种类、数量都说明这类食物来源没有什么可依赖性,渔猎生产在这里只是季节性的、辅助性的。北首岭遗址在当时处于森林草原环境,较之半坡、姜寨的生活环境,这里狩猎经济的比重大一些,据相关的研究,这里主要的狩猎对象为偶蹄类。龙岗寺所处的汉江上游地区野生动物种类很丰富,遗址中出土较多的野生动物遗存是野猪骨,但相关研究均已表明,当时农业生产的发达程度已使家猪成为主要的肉食来源。在姜寨和北首岭遗址墓葬中,骨镞的数量却远大于石斧、铲类,若以此证明社会经济中渔猎业受到高度重视,是不能与史实相符的。

陕西临潼白家村遗址,属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前身的白家村文化,其28座土坑墓中,12座有随葬品,其中1座有成组陶器;5座与狩猎、捕鱼有关,或是有兽坑,或是随葬石矛头、獐牙、兽下颌骨;3座有石铲;另外还分别有随葬1件石矛头,或獐牙,或骨耜、或石珠的。现在所知的白家村文化(也叫零口一期文化)墓葬遗存,只有这一处发现有随葬品,然而可以看到,仰韶文化半坡类型时期的葬俗葬仪,是从这样的起点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此时对于什么情况或什么身份随葬什么物品,它们分别具有什么象征意义,人们所持的观念,已奠定了半坡类型时期的观念基础④。

以下,就现有的一些墓葬资料,对几类随葬品分别作一简略的考察。(一)石工具

以石斧而言,或确为农业生产及建筑等的主要工具之一,但器形很规整,通体磨制精细,特别是穿孔的,往往出自墓葬,像是一类专用品。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工具,的确没有必要注重整器的美观。1977年发掘的北首岭中期墓葬中出土2件石斧,均是穿孔的,而且石材很美,其中一件是蛇纹岩质,另一件也有花纹。而同期出于地层和房屋中的几件,都没有穿孔。仰韶文化墓葬中随葬石工具是比较稀少的,就以北首岭遗址1977年所发掘的这批墓葬为例,在21座墓葬中,只有2座随葬石斧。姜寨一期,将近300座土坑墓,有随葬品的有243座,而其中只有3座随葬石斧。

北首岭和姜寨几座出石斧墓葬的具体情况也是值得加以注意的:

北首岭77M4,仰身直肢葬。墓主男性,约40岁。墓圹中有板灰痕迹。随葬品有陶器若干,在右膝盖外侧旁横置着一件精致的穿孔石斧,在左足端有一块兽肩胛骨,其下盖着一束骨镞,“特别令人注目的是,在骨架的左胫骨上裹附着一大束骨镞,大约有80枚之多”。作为一座特殊的墓葬,精致的石斧与大量的骨镞同出,显然墓主也是一个令人注目的人物,或许他有特别的功绩,或者因功绩而享有某种权威,他的石斧,不是作为工具制作出来的,而是代表某种权力的仪式专用品,或许正是我国历史时期重要仪仗——钺的前身。

姜寨M2,葬55岁男性一名,二次葬,随葬品仅一石斧。我们就它作为二次葬来考察一下:姜寨一期的二次葬有12座,有随葬品的7座。随葬品的特点是少而特别,如随葬1~2件的6座,分别有随葬1件石斧、1件残尖底瓶、1件细颈壶、1片彩陶片的。可见,随葬品虽少,应该都是不同于一般的物品,都有它们各自特别的意义。M24,葬30~35岁男性一名,仰身直肢葬,随葬品为Ⅴ式石斧1、陶罐1、碧玉耳坠1。姜寨一期成年男子入葬时有饰物的有4人,分别有蚌饰、贝饰,惟独这一例是玉耳坠,可以说,这件独有的饰品说明这可能不是一座普通人的墓葬。前述的M159,葬8~9岁男孩一名,仰身直肢葬,随葬品有Ⅷ式钻孔石斧、11件骨笄、5件陶器中有稀有的彩陶五鱼纹盆,随葬的这件石斧也是最精美的。

姜寨墓葬的两件成年男性随葬石斧,从质材和做工上看,并无特别之处,但其中一件作为二次葬这种特殊葬式的惟一随葬品,极可能具有类似当代民俗中压胜避邪物的功能。另一件,同出的器物虽少,却有罕有的饰品玉耳坠,可能是死者的某种身份标志,随葬石斧本身也少见,可视为特别墓葬和特别器物。其中的可能性之一,石斧对于死者有特殊意义或用途;可能性之二,随葬石斧的作用类似于前一例,有避邪、保佑的意思。第三座随葬石斧墓中,作为未成年人,享受如此待遇,无论缘于何故,该男孩对于氏族是很重要的,所随葬之物也是氏族的贵重的物品,而在财产继承制度之前,贵重物品入葬,往往是相信靠它们能够起到通神的作用。

龙岗寺墓葬中随葬品玉、石质的斧、铲、锛男性较多,女性也有一定比例。M345是其中一座较有特点的,墓主为一成年男性。此墓是单人墓中墓坑最大、最深、最为规整的一座,而且随葬品也很丰富(多达35件),尤其是2件各长48厘米和46.8厘米的大型石铲在其他墓葬中均无发现,放在死者的右腿上,1件磨制精细的玉铲放在左手边,在其他墓葬中也不多见。玉斧都出在男性墓葬中,往往放在手部。玉、石质的铲、斧、刀等,有横置于上肢或下肢之上的,令人联系到巫山大溪遗址墓葬中的石斧和石铲,多是覆置于人体上身部位,有的三四件成横向排列,有的纵向错落放置。看来这些石器依不同的作用而有相应的固定放置位置和放置方式,这无疑是某种仪式的迹象⑤。所以石工具在这里已是由工具演化而来的宗教仪式用品,类似于后来的神器、法器。(二)骨工具(武器)

对镞、镖、叉、锥等最早与渔猎业生产工具有关的随葬品的考察,这里以镞为例:

石、骨镞在一些地区墓葬里随葬比较多一些。姜寨一期、龙岗寺两遗址的情况表明,随葬用的镞比生活区出土的更精致,器形也往往更美观。

北首岭墓葬中,成年男子随葬的骨镞成排列置,从数枚至数十枚,其上则覆盖着兽骨、陶器;也有多至80余枚成束裹附在胫骨上的。这是一个随葬骨镞数量较多的遗址。

据相关的研究,半坡、姜寨、北首岭、龙岗寺几地猎捕对象以偶蹄类食草动物为主,还有獐、竹鼠等小型兽类。虽然有的地区不乏熊、虎、狼等,但人类与它们相安无事,大型猛兽可排除在猎杀范围之外。而且,对各遗址动物骨骼的研究证明,农业经济下的家猪饲养已保证了人们的主要肉食来源。所以,实用的镞虽然器形短小、制作简单一些,也足以适用了。随葬的镞与实用的镞之间的差别,正反映了随着农业的发达,狩猎经济逐渐退居相对次要的地位。而以精美的镞随葬(而且往往同出獠牙饰品),同时农业工具随葬却很少,应该看作是对采集狩猎为生的遥远年代的记录,和对祖先功绩的纪念。在农业起源之前及之初,人类主要依靠采集和狩猎捕捞为生,部族之间也可能有为划定狩猎范围引起的争斗,在狩猎和争斗中勇武有力的人是部族的英雄,也是部族生存下去的依靠。他们的功绩借助于所使用过的武器的外形记载和传承下来,所以做工考究的镞、叉、镖等成为武力、英勇乃至于保护神的象征。或者可以这样说:观念上对于狩猎、捕鱼技能的重视,在生产发展到不再依赖于这些经济门类时,仍然还保留着。世代相传的男性崇尚勇武的观念和习俗,除了从葬俗上强烈地表现出来以外,其实还一直延续到了近现代。

随葬品中骨制工具的象征意义还不止这一种。

姜寨一期土坑墓M71葬一少年,仰身直肢,腹部有一箭头直插。该墓不在墓葬区,而是在生活区北部靠近中心广场之处。有随葬品3件陶器,应为正常埋葬。

北首岭中期土坑墓78M7,葬一儿童,仰卧伸直,眉心插有一根骨头。此墓底部有局部板灰痕,随葬品丰富,有3件陶器,其中有一彩陶壶,还有榧螺、野猪獠牙,头部有成串骨珠642枚。该墓葬位于第Ⅳ区,遗址东北部,是聚落的中心空地(道路或广场),与一片墓地相接之处。

临潼零口遗址二期遗存的M21,仰身直肢一次葬,墓主为女性,死亡年龄16~18岁。死者自头骨至盆骨,共被插入18件骨器,有笄、镞、叉等,其中有4件器物是从会阴部插入盆腔的。

半坡的M152、姜寨的M71和北首岭78M7,都是未成年人以成年人葬式埋葬,都葬在聚落的祭祀场所附近,从种种迹象看,可排除一些非正常死亡如仇杀的可能。体内所插入的骨器,不知是否直接的致死原因,如是,则说明存在着杀婴的习俗;如否,则说明在一部分儿童入葬前对尸体进行了一种特别的处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极有可能是出于祭祀的动机。至于零口二期M21的死者,经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其身上的骨器损伤为多人联合行动所造成,但此墓在这个遗址中是属于“较好的埋葬”⑥。应该看到,死者骨骸只能说明尸体入葬时的情况,而不能完全说明致死原因,也就是说,至少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使用多种骨器人为致死,另一种是在人死后,将骨器射入或插入其体内。无论是将人杀死还是在人死后对遗体施行了某种特殊处理,其行为动机也以宗教仪式的可能性为大。因为,这座墓葬的情况虽然很独特,但将仰韶文化早期一些类似墓葬联系起来看,可知当时存在着一些葬俗,例如上述的两例少儿墓葬,还有普遍存在的“割体葬仪”、无头葬等,在今天看起来很残忍,但在当时并非恶意的举动,因为死者多属正常埋葬,并无对死者轻慢的迹象,有些还是厚葬,说明墓主是受到一定程度重视的。属于裴李岗文化的贾湖遗址,墓葬中的随葬品很丰富,都按基本固定的位置放置,其中相当一部分骨器如镞、针、锥等,是竖置于人体各部位旁边的⑦。这些现象,以宗教仪式或巫术的遗存形式,反映出一种相近或相同的心理,即希望制止什么,或避免什么,譬如疾病、灾难。北首岭M52号墓,墓主性别年龄不详,仰身直肢,随葬品惟有一彩陶细颈壶,外腹上所绘为一只水鸟,尖利的鸟喙之下是一条负痛挣扎的大鱼。也许这奇特的画面,记录着一种重要的除病驱灾的巫术,可视为这类观念、行为、习俗的注解。在这些场合所使用的骨器,则不再是常人的工具或武器,而是巫术用具,是某种自然力量的象征。

总之,武器能够射杀那些威胁人们生存的猛兽和敌人,于是被视为具有驱邪除恶的神力;同时,镞、锥、针类尖利器物很可能已是最早的医疗用具,如做伤口处理、放血、除脓等,所以也成为巫师使用的后世称为“法器”的巫术专用器。

龙岗寺M49为一30多岁女性的二次葬,此墓只随葬1件石镞。这与姜寨几座二次葬只有1件随葬品的情况是一样的,随葬品所代表的意思,也应有相同之处。

所以,为一部分死者随葬骨制工具或武器的意义,包括表示对其能力、功绩的一种褒扬,或表示其具有限制什么事物的能力,或是对死后本身某种能力的限制。

随葬镞、锥类骨器的以男性居多。从上述,可知存在三种可能,一种是随着玉、石斧类权力标志或仪式用器一道,共同作为身份的标志,含有褒扬生前功绩的意思;另一种像北首岭,盛行成批地随葬骨镞,可能是长期形成的习俗,祈望通过这种仪式,使部族得到护佑和长久的平安,并非仅仅是为了祈求猎物丰足。第三种情况是需要对一些特殊的死者施行一些特殊的仪式时,骨器作为法器使用。这从另一方面证实了骨器的作用,证实与之而来的符号含义,已远远越出了工具和武器的简单概念。(三)饰品

史前文化先民身上所佩戴的饰物,习惯上称为装饰品,确切地应称为佩饰,最早应是在旧石器时代的墓葬里被发现的,距今有数万年的历史了。将工艺美术史与美学史结合起来研究所得到的认识之一是:基于人体生理特征,人对于视觉上的对称、有序排列,触觉上的光滑感,听觉上的韵律感,等等,有着与生俱来的好感。随着这些最早被唤醒的感悟,产生了最早的美的形式和最早的审美欲求,如制作规整几何形体的饰品、祭祀场合的歌舞等。现在仅可以推断,最早的美的形式,是出现在祭祀和葬仪之中,那么最早的审美心理活动,就是借助于宗教感情来完成来表达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美之所以为美,首先是人们将引起感官愉悦的形式神圣化了。

史前的玉、石、骨质饰品皆取材于天然,无论对其天然美丽的质地的发现发掘,还是以超人的技艺精细加工使之形成满足感官愉悦的外形,这些过程都是人类特有的创作冲动得到满足的过程。再从这个意义上说,审美之所以成为审美,是由于物质生产的过程,同时已成为了倾注着情感和欲望的精神财富生产的过程。从这样的过程中产生的形式,用在祭祀和葬仪中,应该是在示诸于神以表达宗教情感。同时,示诸于众人,或炫耀能力与技艺,或以此表达一些与情感有关的信息,久而久之,代表了一些相对固定的含义,成为个人或部分人的标志。

我国各兄弟民族日常服饰都具有其本来的、固定的意义,或是本民族的标志,或是个人的身份年龄标志、信物、纪念品等。而比较华丽繁缛的饰品,例如苗族的银饰等,是在特殊的时间和场合才佩戴的,如节日、婚丧大礼等。一些非洲部落,不同地位、性别、年龄的人有各自的装饰,饰品种类很多,但每一种都曾经表示一种特定的意思。

考察人类佩戴饰品的本来意义,简言之,佩饰在宗教仪式场合的作用,便是为了使神欢悦;平时的佩戴,有标志身份、显示能力技艺等作用。对于现代人来说,饰品因满足了审美心理需求从而被视为纯粹的美化人体的形式,这种观念是在早期人类审美概念萌芽的基础上,又经过了漫长历史时期的发展演变才形成的。这个过程中,已加进了后世的许多主观成分,如尊仰权贵、崇尚财富、强调性别归属等等,所以现今的美饰观点不宜与公元前4000年前后的相提并论。

姜寨、北首岭、龙岗寺几个遗址及其墓葬中的饰品随葬情况表明,当时男女均有佩戴饰物的习俗,女性较多一些。饰品的种类和形式也各有特点,但其数量和种类仍然有限,还未足以形成像后世许多民族那样标志性的服饰,或许是作为某些个人的标志性、纪念性物品。个别遗址如龙岗寺的饰品,已经可以看作后世礼仪用品的雏形。而一些比较特殊的随葬饰品的墓葬,则可能是某种重要的宗教祭祀活动遗留的现象。

仰韶文化稍后的大汶口文化早期的大汶口墓葬,臂戴石镯、陶镯的均为女性,比较清楚地显示出镯这种随葬品的性别特点。在对大汶口文化作以综合的考察分析之后,或许可以搞清随葬品因性别专属而进一步具有的深层含义,例如女性之对于男性是否已有类似财产一样的归属关系⑧。某一类装饰品为女性专用的情况,在半坡类型只在姜寨出现,由于只限于13~25岁的青年女性随葬骨珠,而且几例特殊的儿童墓也使用骨珠装饰,所以这一少见的情况应视为特殊,尚不能表示性别的高下。

龙岗寺中期墓葬,文化性质为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在这个遗址随葬品中,最有特色的饰品是绿松石饰,墓葬所出约150件,16~40岁女性随葬较多一些,但并非女性专属,男性入葬时佩戴也是很普遍的,只是人数和所佩饰品的数量较女性少而已。以数量最多的绿松石坠饰来说,Ⅰ式(铲状)为27件,似乎已形成了一种较普遍的形制。龙岗寺可能因位于汉水上游,饰品这一文化现象与相邻文化如大溪文化之间可以看到明显的相互影响的迹象。总的说来,这是一个重视装饰自己的部族,所佩饰品丰富多样,也看不到明显的性别或年龄差异。令人关注的是2件绿松石佩饰,与大溪遗址中的璜可能有演化关系,也就是说,有可能是石璜、玉璜的前身之一。这种饰品,以后定型为中国历史时期重要的礼器。这两件佩饰分别为成年男女二人的随葬品,那么这二人是否以祭司之类的身份佩戴这种石佩,是值得探讨的。进而,这种饰品解释为佩者特殊身份的标志比较合理。

北首岭的墓葬中7座随葬骨珠,其中二男性、一儿童分别佩戴数十到数百粒骨珠,其他4座不明性别。那么,在这个部族或地区,骨珠至少不是女性专用饰物。姜寨的男子也是有佩戴饰物的习俗的,成年男性5人佩有或贝饰,或蚌饰以及玉耳坠。男性佩饰品的数量比女性少,但种类较多。

前面已考察了饰品可能具有的几种作用和含义,这一类物品以美的形式,记载着很多生活习俗,表达着丰富的精神活动,就如同陶器的彩绘一样。无论人体装饰还是器物装饰的作用,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正因为如此,新石器时代人体饰品才会迅速发展为历史时期非常重要的礼器。至于许多装饰品最后成为女性取悦于男性的符号,那已是经过非常久远的发展和演变了。

姜寨一期有骨石制品的15座女性墓葬中,有饰品的9座,其中5座拥有大数量的骨珠串饰,从106粒到8577粒。同时还佩有其他如玉质和绿松石的耳坠、蚌饰。她们的年龄,在13~25岁之间,这是一批“盛装”的青年女性。其中M92墓主为25岁左右的女性,随葬品中有2400颗骨珠,发现时,“由四串为一组的四排骨珠,横向缠在腰部,另有仍以四串为一组的数排骨珠竖向压在腰间横向的骨珠下。腰部骨串珠的最下一排悬挂着15个穿孔蚌饰。”除这批女性以外,13岁以下儿童有5人随葬骨珠。其中W176瓮棺儿童葬,随葬品有一陶罐和175颗可能串在一起的骨珠。这些都有可能是某些宗教仪式的遗迹。

姜寨的一部分青年女性经过隆重的装饰入葬,氏族把这些人盛装送入另一个世界,她们可能负有使神灵和祖先欢悦的使命。所以这一类墓葬现象,与其空泛地说是反映了死者爱美之心,或以后世的财富地位标准去猜测她们的身份,不如说她们很像是祭品,或许更合理一点。

同理,在装饰品未成为氏族标志和财富象征之时,将极少数年幼者装扮起来入葬,那么他们也有成为祭品的可能性。

因此,姜寨这一批青年女性和儿童以大量骨珠装饰入葬的情况,再与其他一些特殊的现象联系起来,如本文前述的几例儿童享受成年人葬式并有丰富的随葬品、青年女性和儿童入葬时体内插有骨器等,是否可以看作当时人祭的遗迹,而且表明主要是以青年女性和儿童作为祭品?

本文所举的各遗址墓葬,偏重于对女性和儿童入葬时的身体装饰,另外在各遗址中不时也能看到儿童和女性(特别是青年女性)只佩饰品入葬而不随葬其他。以此期饰品主要的祭祀悦神作用,可以说一小部分青年女性和儿童作为特殊人群——祭品,被划分出来了。

三、随葬品可能标示的人群结构

经过对随葬品进行粗略的归类分析,进而试图对墓主的身份地位作出推断。

1.关于仰韶文化半坡类型中稀有的随葬玉石工具(主要是斧、铲)的墓葬,有一点是肯定的——墓主具有特殊的身份,或者负有特殊的使命。一种可能是石斧类已经象征着神授的权力,将其随葬,以标明身份,并在另一个世界里继续行使其权力。另一种可能是石斧类是通神之物,是祭告神灵之必需的仪式用品,也就是最早的仪仗。那么死后仍拥有这种仪仗的人,生前也是祭神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人物,如祭司。这一部分人,构成当时社会的核心人群。随葬玉石工具者普遍以成年男子居多,其余为中年至老年妇女。可见虽然处在母系氏族社会,氏族的首领、祭司等重要职位,并非限定于女性担当。

2.随葬玉石工具特别是武器的一部分人,或因在狩猎和族际冲突中有指挥能力或权力,或因勇武、技能等享有较高的地位,其身份类似于近代浅化民族中的“武士”阶层。这些人形成核心层的一个外环,以青壮年男性居多。

3.青年女性和儿童中的少部分有可能用作人祭,但并不能因此理解为这些人在观念上受到轻视或歧视。实际上,这正是基于历时已久的对女性和儿童的重视。在以农业为主的仰韶文化的经济繁荣期,为数不多的人祭现象或许反映了一种控制人口的迫切需要。(作者单位:西安半坡博物馆)【注释】

①巩启明著:《仰韶文化》,文物出版社,2002年。

②1.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2.西安半坡博物馆、陕西省考古研究所、临潼县博物馆:《姜寨——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8年;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4.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龙岗寺——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③⑧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大汶口续集——大汶口遗址第二、三次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97年。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临潼白家村》,巴蜀书社,1994年。

⑤四川省博物馆:《巫山大溪遗址第三次发掘》,《考古学报》1981年4期。

⑥周春茂、闫毓民:《零口遗址新石器时代女性人骨及其损伤研究》,《中国史前考古学研究——祝贺石兴邦先生考古半世纪暨八秩华诞文集》,三秦出版社,2003年。

⑦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舞阳贾湖》,科学出版社,1999年。

4.城子崖遗址与山东龙山文化

城子崖遗址是著名的龙山文化命名地,位于山东省章丘市龙山镇以东巨野河畔被称为“城子崖”的长方形台地上。遗址西距济南市35公里,东北距汉代平陵故城约2公里,西北隔武原河与原龙山镇相对,东侧为新建的城子崖遗址博物馆。这里有的学者认为是谭国古城旧址,所以当地把它称为“城子崖”。并把位于城址东南角外侧的村子,起名为“山城庄”。当地居民流传有“先有鸭鹅城(城子崖),后有平陵城;先有太平寺,后有龙山镇”的谚语。太平寺建于唐代,位于现在的龙山镇。据文献记载,春秋初年,已有“平陵”这个地名,到战国时期,平陵已有“城”。从传说来看,城子崖的历史是很早的,其名称应是一个流传下来的古老地名。

城子崖遗址是1928年春天,由曾任齐鲁大学文学院院长的吴金鼎先生在平陵城附近进行考古调查时发现的①。在初次调查城子崖遗址时,从龙山镇隔武源河向东望城子崖顶部时,就发现好像是一座城垣建筑。后来《城子崖》发掘报告中说:“甫抵沟之南崖,就高埠上向镇东一望,遥见一小城垣状之台地……余曾怀疑其灰土层者也。”吴金鼎先生当年在《平陵访古记》中也曾这样回忆道:“出镇东北行,经一河即《水经注》所谓武源者是也。河东岸系黄土峭壁,高三四丈。大道穿过,割为深沟……沟之两壁上微露灰土及陶片等物。”“先自北端而登,至台西边之土高崖下。沿崖右行。见火烧之遗迹,红土堆积甚厚。烧土之处似具一定之形状者。崖上之灰土含层极为显著。中含陶片、石块及贝骨等物。”“证明此龙山遗址,确为新石器时代之一村落。”②并初步推断“油光黑陶片或龙山文化之特点”。城子崖遗址的发现,很快引起当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学者们极大的关注。经过充分准备以后,1930年,由原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和当时的山东省政府共同组成“山东古迹研究会”,史语所所长傅斯年任委员长,11月由史语所考古组组长李济以及董作宾、梁思永、吴金鼎等先生组成考古队对城子崖遗址进行了首次发掘。这是中国东部地区的第一次科学发掘,也是中国学术机构、中国考古学者自己发现和发掘的第一处新石器时代遗址。这次发掘历时32天,发掘出各种文物89箱。1931年又对城子崖遗址进行了第二次考古发掘。这次改进了发掘方法,运用了考古地层学原理指导发掘,发掘中绘制了考古地层图;对城垣作了重点发掘,得出了黑陶文化期人们在此居住了相当长时间以后才开始筑城,在此城倒塌以后,灰陶文化期人们又继续筑城的结论。两次发掘面积15648平方米,先后开掘89条长约10米的探沟。城子崖遗址的地层堆积一般在2—3米,最厚的达5—6米。可分为上下两层,上层为灰陶文化期,下层为黑陶文化期,出土的大批黑陶器,制作精良,是陶器中的珍品;发现的卜骨,为殷墟文化的占卜习俗找到了根源,更重要的是发现了一座面积巨大的古城址。该城垣呈长方形,南北长约450米,东西宽约390米,基沟宽约13.8米,墙根厚10.6米,残存高度3米。据推测,城墙原来高度在6米左右,上段宽度为9米,墙基下有黑陶遗物。发掘者认为,先是下文化层即新石器时代晚期的居民在此居住,住了相当长的时间后建了城。大约在夏代末叶,人们离开了这里。之后“似乎有一个人烟稀少或绝无人烟的时代”。发掘中还出土了大批陶器、石器、骨器等实物资料,确认该遗址是一处以磨光黑陶为主要特征的文化遗存,陶器群与已知的以红陶和彩陶为主的仰韶文化有着明显区别,一度曾被称为“黑陶文化”。因遗址与龙山镇毗邻,遂将城子崖遗址为代表的文化遗存正式命名为“龙山文化”。此后考古工作者又在河北、河南、陕西等省区相继发现一批龙山文化遗址,为了区分地域上的差别,考古学界把山东地区发现的龙山文化称为山东龙山文化或典型龙山文化,这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代。其年代距今约4500—4000年,前后延续达500年。它上限承大汶口文化,下限是岳石文化。后来,严文明先生根据全国各地所发现的龙山文化,提出了“龙山时代”的命名,这种提法得到了学术界的一致认同。

20世纪30年代,由傅斯年、李济、梁思永等先生参加发掘的城子崖遗址所获取的丰硕成果,1934年编著出版了我国第一部田野考古报告集《城子崖〈山东历城县龙山镇之黑陶文化遗址〉》一书,被列为中国考古报告集首卷,“希望能由此渐渐地上溯中国文化的原始,下释商周历史的形成”。这次由中国考古学家发现,采用一套科学的发掘与记录方法,独立地组织城子崖遗址的发掘,给予中国后来考古学的发展以深远的影响,在中国考古学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由此揭示出来的龙山文化,对于认识和研究我国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正如当时李济先生在《城子崖》报告这部专著的序言中所说:“由这遗址的发掘,我们不但替中国文化原始问题的讨论找了一个新的端绪,田野考古的工作也因此得了一个可循的轨道。与殷墟的成绩相比,城子崖的虽比较简单,却是同等的重要。”“有了城子崖的发现,我们不但替殷墟一部分文化的来源找到了一个老家,对于中国黎明时期文化的认识,我们也得到了一个新阶段。”他还说,城子崖的工作,是史语所考古组成立六年来,“对于历史研究上的最重要的贡献”。在学术上,这是继瑞典地质学家安特生在河南渑池县仰韶村发现以彩陶为特征的史前文化之后,被认为是最有价值的发现。当时担任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的傅斯年先生,面对城子崖遗址这一重大发现,以激动的语言称赞道,城子崖遗址“是一个千年大树的横切面,又是一个多数脉络的交汇所”;此次发掘工作,“为史前时代考古之一基石,在中国考古知识之征服上,建以形胜的要塞,替近海地方的考古学作一个前驱”,“为昆仑山下一个长源”③。

城子崖遗址的发现,开创了中国田野考古的新纪元,有力地推翻了“中国文化西来说”这一谬论,也使“中国文化原始”问题的讨论发生了重大转折。因而,成为中国现代考古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同时赢得了中国考古“圣地”的殊荣。

20世纪90年代初,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又对城子崖遗址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考古勘探与发掘工作,获得了重要成果。遗址的文化层分为上、下两层。文化堆积厚约3米。上层为周至汉代几个不同时期的文化遗存;下文化层是初次发现的一种以磨光黑陶为主要特征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其中包含部分岳石文化遗存。实际上这里是一处包含有龙山文化、岳石文化和周代三个不同时期的遗址。30年代发现的那座龙山文化城址的年代是属于岳石文化时期的。证明遗址中的城垣是龙山文化、岳石文化和周代三个不同时期的城址④。新发现的龙山文化的城址平面近方形,东、南、西三面城垣比较规整平直,北面城垣弯曲并向外凸,城垣拐角处呈弧形。城内南北长约530米,东西宽约430米,面积约20万平方米,墙基宽10米左右、残高约3米。残存的城墙深埋于地表以下2.5~5米,残宽8~13米。据探测和试掘得知,城墙大部分挖有基槽,有的部位在沟壕淤土上夯筑起墙,并经过多次修补。城墙夯土结构分为两种,一种用石块夯筑,另一种用单棍夯筑。表明城垣有早晚之分,反映出龙山文化时期夯筑技术的发展过程。城垣有的部位虽被局部破坏,但四面城墙墙基尚完整保存于地下。该城址始建于龙山文化早期阶段,时代距今4500年左右,经过龙山文化中期,一直延续到岳石文化时期。相对年代约当于公元前2500—公元前2000年左右。这是迄今这一时期发现的最大一座城址,面积是边线王龙山文化城址的三四倍,其性质可能已经超出起防御作用的城堡范畴,进而表明当时我国东部地区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居于全国领先地位,是中国早期文明的中心之一。

岳石文化时期的城址是在龙山文化城址基础上修筑的。城址平面与龙山文化城址基本一致,城内面积大约17万平方米,城垣修筑在龙山文化城垣之上,而且也有早晚之分。城墙建筑方式采用成束棍夯修筑和夹板挡土夯筑技术,夯窝密集而清晰,夯层规整,夯土坚硬。确认30年代初发现的那座黑陶文化期城,实际是一座岳石文化城。该城垣依托龙山文化城垣采用原始版筑技术筑城,其城的形制和下层龙山文化城址基本一致。夯筑技术与商周筑城技术区别也不太大。龙山文化城址的发现和岳石文化城址的确认,破解了60多年来城子崖城址的时代之迷。

周代文化时期的城墙主要修筑在岳石文化时期城墙上面或内侧,平面形状与龙山文化和岳石文化时期城墙大体一致,不同的是面积更小。由于周代城墙位于最上面,所以遭受人为和自然的破坏比较严重,现已残存无几。其城址时代基本属于春秋时期,上限可能早到西周晚期,下限大致到春秋末年,战国时已废弃,代之而起的可能是东北方不远的平陵故城。

城子崖遗址的文化堆积十分丰富,其中城内文化层厚者3—5米,薄者1.5米左右,且遗迹间打破关系十分复杂,发现的遗迹有房基、窖穴、水井和墓葬等,出土大量精美的陶器、石器和蚌器等文物。经过钻探,发现遗址几乎不存在空白区,并且有的房子紧靠城墙建造,有的直接建在城墙上面,说明城内居住了相当多的人口。据推算,20万平方米的城子崖龙山城内居住着大约5000人以上。这些人,除农业生产者外,家庭手工业者、巫医、统治者等非农业生产者和非生产者占一定比例。说明城内先民不仅数量多,而且居住时间长久。在发掘的1000余平方米内发现数口水井,修凿技术较高,形状极为规整。其中一口水井呈椭圆形,口径长1.5米左右,宽1.1米左右,深度达7米以上。此类水井在兖州西吴寺、青州凤凰台等龙山文化遗址中还发现过,说明水井在山东龙山文化时期使用已非常普遍。也印证了古史传说中“伯益作井”的记载。水井的出现,是龙山文化时期先民的伟大发明,是古代先民在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斗争中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它解除了人类对江、河、湖、泊为日用水源的局限,获得了更大的生存空间,开始向平原纵深处迁移,开拓发展农业生产,同时为古代社会的发展和城邑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因而对我国古代文明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近年的考古调查中发现,在城子崖周围着分布着40多处龙山文化遗址,它们的面积一般在几千至万平方米左右,文化内涵并不特别丰富,显然是一些村落遗址;其中若干面积较大的,其地位犹如今天的乡镇。它们如群星依托着城子崖,分布在方圆20余公里的范围内,与城子崖龙山城形成鲜明对照,“都、邑、聚”的三级社会结构和城乡差别、城乡对立的格局昭然若揭。由此可见,城子崖城址是山东地区一个突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中国东方某一方国的统治中心。龙山时代城址的出现,反映了当时城乡对立,“城”、“野”分离的一种生产方式,结束了原始氏族社会时期氏族首领和成员之间平等的社会地位。正如张学海先生在《城子崖与中国文明》一文中指出的:“城子崖遗址的发掘,揭开了中国文明史一个重要阶段”,“城子崖是中国文明时代初期的一座重要城市”。“城子崖龙山城是中国东方某一方国的中心。”⑤当时邦国林立,以章丘地区为中心,城子崖遗址可能就是这一地区的统治中心。

农业是当时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山东龙山文化时期形成了以种植业为主、家畜饲养业为辅的综合经济。人们过着定居生活,主要种植粟、黍和水稻等农作物。栖霞杨家圈遗址灰坑中发现过粟、黍和稻谷的痕迹,日照尧王城遗址发现10余粒炭化的粳米,滕州庄里西遗址发现人工栽培的水稻,兖州西吴寺遗址发现有一定数量小麦的孢粉。临淄田旺遗址发现了水稻的植物硅酸体,茌平教场铺遗址是以种植粟为主的旱作农业经济。日照两城镇遗址土壤中45%的样品含有水稻硅酸体,大植物化石分析结果还发现了谷子和小麦的遗存。说明两城镇的农业经济以稻作生产为主,兼种粟和小麦。考古资料充分显示,龙山文化时期,山东地区是人工栽培稻的重要地区之一。

畜牧业也是当时人们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家畜饲养成为先民农业生产之外的一种新的谋生手段。城子崖遗址发掘中出土了相当多的兽骨、鸟骨和一些贝壳,种类有马、牛、羊、狗、兔、猪、獐、鹿等。其中猪和狗数量最多,次之是马和牛等。在这些动物中,猪、狗、马、牛已成为当时人们饲养的家畜。说明在山东龙山文化时期农业生产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家畜饲养和渔猎,仍是当时人们日常生活资料来源的重要部分。

生产工具的进步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山东龙山文化时期的生产工具,主要有石、骨、角、蚌器等。石器多磨制,有加工精致的穿孔石铲、长方形双孔石刀及斧、锛、凿、镰、箭镞和蚌壳制作的蚌镰等。从发现的石器看,磨制相当精致,可能是专门从事制造石器者生产出来的。正如《城子崖》发掘报告中推断的那样,城子崖附近并不产制造石器的原料,所出石器应是从附近盛产石料的山区一带制作石器作坊运来的。遗址中出土的骨、角器和蚌器等,可能也是由专门的手工业作坊生产出来的。

这一时期的玉器制作也达到了很高水平。三里河墓葬中的鸟形、鸟头形玉饰,临朐西朱封的玉头(冠)饰、簪、玉钺和玉矛,临沂湖台的玉扁琮,大范庄的玉牙璋,日照两城镇的神兽纹玉锛和玉斧,五莲丹土遗址的玉琮、玉璇玑等,均雕琢精致、造型优美。说明这一时期确实已经出现一批专门从事制陶、制石(玉)、制骨、冶铜的生产部门,手工业和农业开始分离,于是发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

山东龙山文化的制陶技术更加完善。陶器生产普遍采用快轮制作技术,即拉坯与车制相结合的成型方法。器物造型规整,陶胎厚薄均匀,色泽纯正,表里一致,致密坚硬,火候高。城子崖遗址出土的陶器,陶器色泽以黑、光、亮著称。对此《城子崖》一书曾做这样的描述:“城子崖的陶器14种颜色中,最能引动人之注意及艳羡者,为黑亮色。此色之陶质亮而薄,且及坚固,表面显漆黑色之光泽,故亦可称之为漆黑色。又以其轮廓之秀雅,制作之精妙,故自初掘以至今日,凡来参观者目睹此类陶器,莫不赞叹不置。”由于轮制技术比较发达,器表和器底常留有规律的轮旋纹和同心圆切割痕迹。器表装饰多为素面,纹饰常见弦纹、划纹、乳钉纹、附加堆纹和镂孔,还有少量篮纹、方格纹和绳纹。主要器类有鼎、、罐、、盆、杯、豆、、甑、瓮、高柄杯和器盖等。其中一件陶,制作精致,形体硕大,通高79厘米、口径36.5厘米、腹径66厘米,颇具王者风范。器物造型平底器较多,流行三足器和圈足器,其中以粗颈冲天流袋足、三足盆、高柄杯、鸟首足鼎、袋足、黑陶单耳杯最富代表性。由于掌握了氧化还原技术和高温焙烧方法,烧制的陶器色调基本一致,颜色多为光洁发亮的磨光黑陶,其次为灰陶、红陶,还有少量白陶。而且烧成温度高,胎质坚硬。如此精美的陶器,达到了我国史前时期制陶业的高峰。城子崖遗址出土的薄胎黑陶,经测定,烧成温度1000℃左右,已经接近了铜器1083℃的熔点⑥。最能代表制陶水平的是漆黑光亮的蛋壳高柄杯,这种器物均细泥质黑陶,不含杂质,不使用羼和料。器壁一般厚0.5毫米左右,重量多为50—70克,且陶质细腻、漆黑光亮,造型优美,制作精细,敲之发出金属之声。人们赞誉它“薄如纸,硬如瓷,声如磬,亮如漆,明如镜”,堪称稀世瑰宝。正如马克思称赞希腊、罗马的雕塑那样,把“蛋壳陶”称为“不可企及的艺术”是很恰当的。这样薄的器壁,并不渗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化验室对三里河遗址M203出土的蛋壳陶杯残片,进行吸水率实测,有4个数据:0.6%、0.42%(两个数据)、0.3%,其4个数据平均值为0.43%,这样的吸水率,是眼睛所难于观察到的⑦。要烧制这种蛋壳陶需要高超的工艺技术,其中关键是快轮制陶,只有陶轮转动快速平稳而又均匀,才能够制出最薄的陶胎。试验考古学证明⑧,为了防止窑炉内燃烧气流的冲积和火焰的舔烧,还必须用防护的窑具——匣钵盛装,如果没有匣钵是烧制不出蛋壳陶的。前几年,山东省博物馆的钟华南先生就是利用这种匣钵来烧制蛋壳陶杯的。后来,在诸城市博物馆的帮助下,果然找到了一件龙山文化时期烧制陶器的窑具——匣钵。这种匣钵就是烧制蛋壳陶杯的防护罩。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龙山文化时期铜器的冶炼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目前,在山东龙山文化中已发现多处含有铜器或铜炼渣的遗址,主要有1974年胶县三里河龙山文化遗址发现两段铜锥;1978年诸城呈子发现了铜片;1981年栖霞杨家圈遗址发现一段铜条;1982年长岛北长山岛店子遗址灰坑中又发现了残铜片;日照尧王城遗址也发现过铜炼渣。证明龙山文化时期确实已经掌握了冶铜技术。铜器的发明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它标志着手工业生产专门化已经出现。冶铜业的出现,是一项有组织有计划的专门性行业,需要多人参加,专人组织,并要有掌握一定技术的人员进行统一协调。所以,冶铜业成了一种专门化的手工业,它不仅标志着冶铜术的出现,也意味着阶级的存在和国家的产生。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在人们头脑中歪曲的、颠倒的、虚幻的一种反映。作为宗教活动的占卜,是古代东方民族用于宗教信仰的一种工具,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山东龙山文化遗址中发现的用牛、羊或鹿的肩胛骨占卜的卜骨就是当时居民崇尚宗教的遗骸,为东方民族崇尚占卜的见证。《初学记》卷二十九牛第五中载“东夷之人以牛骨占事,呈示吉凶,无往不中”。此类遗物在城子崖、茌平尚庄、禹城邢寨旺等山东龙山文化遗址中多次发现,标志着原始宗教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城子崖遗址中所发现的卜骨,其攻治方法非常简陋,骨面磨光也十分粗率,有的完全未经刮治,有的只将背面骨脊根以上刮去。这些卜骨,有的钻孔,有的并无修整,仅见灼痕。说明这一时期占卜活动尚处在早期阶段,同时也说明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批脱离生产劳动的“绝地天通”者,这些人是专门从事宗教迷信活动、高踞上层的巫师一类人物。这种占卜活动不仅在东方地区出现,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彝族、羌族、纳西族等也非常流行。他们普遍用动物肩胛骨进行占卜,并多用羊的肩胛骨,故又称为“羊卜骨”,反映出羊在人们心目中占有崇高的地位。据沈括《梦溪笔谈》卷十八记载:“西戎用羊卜……以艾灼羊胛骨,视其兆。”由此表明在宋代,我国西北地区仍盛行用羊骨进行占卜的活动。

文字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记录和传递信息的必备工具,是适应日渐复杂化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曾一度成为人类社会相互交往的重要媒介,因而成为古代社会进人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之一。正如摩尔根所认为的那样,文字的使用是文明伊始的一个最准确的标志。山东龙山文化时期使用的文字,是山东大学在邹平丁公龙山文化遗址中发现的⑨。文字整齐地刻在一件泥质磨光灰陶大平底盆底部残片的器内面,计有5行11个字。这些刻文笔画流畅,独立成字,刻写有一定章法,排列也很规则,表现了一定的进步性,已经脱离了符号和图画的阶段。全文很可能是一个短句或辞章。文字中除一部分为象形字外,有的可能是会意字。总之,丁公龙山文化陶文的发现,为探讨中国文字的产生与发展、研究中国文明起源等重大历史课题提供了极其珍贵的实物资料。

关于我国城市的起源问题,古代文献中有许多记载。《世本·作篇》说“鲧筑城”。《吕氏春秋·君守篇》云:“夏鲧作城”。《礼记·祭法》正义引作“鲧作城郭”。这些文献记载的古史传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些实际情况,同时也得到考古学上的证实。在山东地区,经过正式发掘的城址除城子崖城址以外,还有邹平丁公、临淄桐林、寿光边线王、阳谷景阳冈、五莲丹土、滕州庄里西以及苏北连云港地区的藤花落等。这些城址面积最小的是边线王,只有5.7万平方米。其他在10—30万平方米,最大的达40余万平方米。看来城址的面积,可能有了大、中、小等级上的差异。这种现象伴随着战争的出现而产生,是残酷的掠夺性战争的产物。它的产生,加深了贫富分化的进程,最终导致了部落之间为掠夺财富和扩张领土而发动的战争。所以说,城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定地域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也是中国古代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意味着城市与乡村的对立已经形成。正如任式楠先生所说:“以厚硕的城垣或兼有护城壕(河)为设施工程的城址,是在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全新的聚落形态,它是社会内部严重分化和战争冲突频繁的产物,也是社会大变动产生深刻变化的一种历史性标志。这便是夏代王朝国家建立前数百年之久‘万国林立’的邦国时代。”⑩文献中所谓的“执玉帛者万国”指的可能就是这一阶段。

在中国古代要修建一座面积达20多万平方米,像城子崖这样的城址,在以石器为主要工具的时代,是一项非常复杂而繁重的大型工程,需要集中大量人力物力。搬运几万乃至十几万土方,既要有掌握一定原始土木工程技术的专门人员运筹和监督,更要有一个凌驾于氏族和部落之上的权力机构为组织者,才能驱使成千上万的奴役者完成这一巨大的工程。“在新的设防城市的周围屹立着高峻的墙壁并非无故:它们的壕沟深陷为氏族制度的墓穴,而它们的城楼已经耸入文明时代了。”

山东龙山文化时期的生产力水平以冶铜业的出现为标志,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农业、家畜饲养业的发展,使物质财富迅速增加,也为各种手工业生产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当时社会上一些有特殊地位的人,就利用手中的权力,占有大量财富,由此产生了社会产品分配的不平等,加速了贫富的两极分化,出现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对立,墓葬中出现的贫富分化,就是私有制已经产生、阶级业已出现的重要例证。如诸城呈子遗址87座龙山文化墓葬,墓穴规模、葬具有无、随葬品的优劣多寡等,显然是墓主生前财富、地位的一种反映。泗水尹家城遗址65座墓葬的随葬品之间差别相当严重,随葬品多的40余件,少的1件,一般3—4件。如M15,随葬精致陶器23件,20副幼猪下颌骨、130块鳄鱼骨板、50件陶质小圆锥体。拥有的财富与小墓相比悬殊是相当大的,说明墓主人生前的社会地位是非常高的。临朐西朱封遗址的3座特大型墓葬,墓坑规模大,随葬有大批陶器和一些玉器、石器、骨器、牙器等,还有大量彩绘木器残迹。陶器中有制作精美的蛋壳陶杯和黑陶,玉器有钺、玉头(冠)饰、刀和簪等。如M202,东西长6.68米,南北残存宽度2.20—3.15米,一棺一椁,棺椁之间放置边箱,边箱上有红、白等色绘成的彩绘。箱内放有蛋壳陶杯、陶、若干鳄鱼骨板。随葬有陶器、石镞、骨镞、砺石和骨匕等;玉器中有玉钺、玉刀、头饰、簪、坠饰和串饰以及980多件绿松石薄片。这些大墓内的随葬品,是他们依仗权势攫取社会财富、据为己有的有力证明。看来这些墓葬的主人不仅生前富裕,而且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当是统治集团内部的一些显贵人物。然而,众多小墓的死者则非常贫困,几乎一无所有。这种贫富差别,明显反映出这一时期的社会形态已经形成等级分明的金字塔式的结构。特别是随葬的贵重蛋壳陶和一些精美玉器,不会是一般人的享用之物,应是专为少数显贵者使用的高级奢侈品。作为蛋壳高柄杯,应是权力、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是一种礼器;玉钺作为军事仪仗礼仪用品,其权威性也是十分清楚的。这是私有财产产生、贫富差别及社会内部分层现象出现的重要例证。“当是龙山文化时期发生社会变革,人们社会地位不平等的写照。也是社会有了压迫、剥削和人们精神生活或原始宗教的一种体现。有压迫和剥削的存在,就意味着阶级的产生。而阶级的产生,就是文明时代的开端。”

城子崖遗址的发现与发掘,在中国考古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70多年来,经过广大考古工作者不懈努力,山东龙山文化的发现与研究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发现和发掘的大量龙山文化遗址,出土的众多陶、石、骨等文化遗物,对于深入研究龙山文化的面貌特征、文化类型、年代分期以及与周围同时期文化的关系等重大学术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文字的产生、铜器的普遍使用以及城址的不断出现,说明这一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获得空前发展,文明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表明这一时期诸项文明因素或文明成果已经基本具备,对中国早期文明的产生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昭示,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社会财富出现的占有不平等以及等级分化均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尤其是许多大型墓葬的发现和众多陶器、成组玉器以及成套礼器的存在,充分说明,山东龙山文化时期已经进入了文明时代。(作者单位: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注释】

①傅斯年、李济等:《城子崖〈山东历城县龙山镇之黑陶文化遗址〉》,1934年。

②吴金鼎:《平陵访古记》,1930年。

③石舒波、于桂军:《圣地之光——城子崖遗址发掘记》第95页,山东友谊出版社,2000年。

④《城子崖遗址又有重大发现》,《中国文物报》1990年7月26日。

⑤张学海:《城子崖与中国文明》,《纪念城子崖遗址发掘6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齐鲁书社,1993年。

⑥周仁等:《我国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和殷周时代制陶的科学总结》,《考古学报》1964年1期。

⑦吴汝祚:《初探龙山文化的社会性质——兼论中国文明时代产生的多元性》,《文物研究》第5辑,黄山书社,1989年。

⑧钟华南:《大汶口——龙山文化黑陶高柄杯的模拟试验》,《考古学文化论集》2,文物出版社,1989年。

⑨山东大学考古实习队:《邹平丁公发现龙山文化文字》,《中国文物报》1993年1月3日;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山东邹平丁公遗址第四、五次发掘简报》,《考古》1993年4期;《专家笔谈丁公遗址出土陶文》,《考古》1993年4期。

⑩任式楠:《中国史前城址考察》,《考古》1998年1期。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6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

昌潍地区文物管理组等:《山东诸城呈于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80年3期。

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教研室:《泗水尹家城》,文物出版社,1990年。

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临朐县西朱封龙山文化重椁墓的清理》,《海岱考古》第一辑,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工作队:《山东临朐朱封龙山文化墓葬》,《考古》1990年7期。

王克林:《中国古代文明与龙山文化》,载田昌五主编《华夏文明》第一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5.父权制社会就是阶级社会——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进入文明时代的国家

按照史学上的分期法,人类历史进入阶级社会就开始了文明时代。对于划分文明时代与野蛮时代的标志,即划分阶级社会与原始社会的标志问题,史学界至今仍是说法不一。有些学者认为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有些学者认为国家的出现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还有些学者认为城市、文字或铜器的出现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但是这些划分阶级社会与原始社会的标志,都存在明显的欠妥之处而难于同历史实际相吻合,所以本文在指出这些划分阶级社会与原始社会的标志的欠妥之处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划分阶级社会与原始社会的标志。

一、现有划分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的标志有明显的欠妥之处

先就国家的出现能否成为阶级社会即文明时代已开始的标志问题而言。国家机构是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所以国家的出现当然可以证明人类历史已进入阶级社会。但是国家机构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因此阶级社会的出现在前,国家机构的建立则在后。由于在国家产生之前阶级社会已出现,国家的产生之日并不是阶级社会的降生之时,所以把国家的出现作为阶级社会即文明时代的开端,也就是划分阶级社会与原始社会的标志,是不准确的,是与人类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不相符合的。

同样道理,也不能把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作为划分阶级社会与原始社会的标志。一夫一妻制家庭是阶级社会即文明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当然可以表明人类历史已进入文明时代。但是一定的社会制度的出现在前,而相应的婚姻风俗的产生则在后,所以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亦不能作为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的分水岭和界碑。

国家的出现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都不能作为阶级社会开端的标志,那么铜器的出现能否作为阶级社会与原始社会的分期标志呢?显然也不行。虽然铜器的出现有助于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力的提高,但是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力的提高,并不一定都造成新的社会制度的产生,更不标志新的社会制度的确立。这无论是在当代,还是在历史上,都不乏其例。在当今世界上,生产工具的改进可谓是日新月异,生产力更是飞速发展,但这是不是标志着在当今世界上比社会主义制度更先进的社会制度已实际产生了呢?当然不是。再从历史上的实际情况来看,迄今已有的考古资料表明,世界上最早出现铜器的地点是西亚,至今已有八九千年之久①。而西亚进入阶级社会的时期则是在距今五千年前后。由此可见把铜器的出现作为人类历史已进入阶级社会的标志,也是与历史发展实际不相吻合的。

另外学术界目前流行的把城市的出现作为人类历史已进入阶级社会时期的标志的观点,也无法与历史事实相吻合。虽然城市的出现是军事上防卫设施已经出现的实证,从而表明人类历史上那种以掠夺他人财富为目的的掠夺性战争已经产生了,但是以掠夺他人财富为目的的掠夺性战争,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劳动者所能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生存的必要消费以外已有了明显的剩余即财富已出现之后产生的。而财富的出现只不过是私有制赖以产生的基础之一,从财富的产生到私有制社会即阶级社会的产生还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所以那种以掠夺他人财富为目的的掠夺性战争,完全可能在私有制社会产生之前就已出现了。这就造成了作为这种掠夺性战争在人类历史上开始出现后的产物的城市等军事设施,可能出现在原始社会后期,也可能出现在阶级社会初期,因而城市的出现也就不可能成为文明时代即阶级社会与原始社会分界的标志。而只能成为原始社会已开始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标志。恩格斯所言:“在新的设防城市的周围屹立着高峻的墙壁并非无故:它们的壕沟深陷为氏族制度的墓穴,而它们的城楼已经耸入文明时代了。”②也正是指城市是原始社会后期向阶级社会初期过渡阶段上的产物而言,而不是说城市开始出现就是阶级社会已开始的标志。

至于把文字的出现作为人类历史已经进入文明时代即阶级社会的标志,显然也是与事实不符的。从文字的出现到文字成为记录语言表达思维的工具,从而出现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无疑有个发展的过程,并不是出现了文字就进入了文明时代。而且有些古老民族,虽然是已经进入阶级社会,但是并没有文字,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匈奴族就是如此。所以把文字的出现作为人类历史已进入阶级社会即文明时代的标志,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以上所列的在人类历史是否已进入阶级社会的标志问题上,一些学者所力主的也就是当前学术界所流行的诸说,都是把阶级社会的产物或者是把与阶级社会有关的现象,当作人类历史已进入阶级社会的标志,而不是从阶级社会本身所具有的性质特点上寻找人类历史已经进入阶级社会的标志,即阶级社会与原始社会的分界线,所以都无法与历史事实相吻合。那么人类历史进入阶级社会的标志是什么呢?

二、父权制的确立是人类历史进入阶级社会的标志

阶级与阶级社会都是私有制的产物,私有制社会就是阶级社会,所以私有制的确立就是人类历史已进入阶级社会的起肇。而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则是在私有制产生后,私有制与母权制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结果,因此人类历史上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实际上就是私有制代替原始公有制的革命,就是私有制社会即阶级社会的确立。由此可见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是人类历史已进入阶级社会的标志。

同任何历史现象一样,私有制也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人类从动物界分化出来及其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由于生产水平的低下,人的劳动所能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的必要消费之外没有任何剩余的历史条件下,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与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私有制及其产物阶级的出现。只有当生产的水平有了一定的发展,人的劳动所能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的必要消费之外有了剩余后,生产部门的分化即社会分工和随之而来的产品交换才会产生。而私有制也只有在这些历史条件下才会出现。可是私有制产生后就与母权制相冲突而导致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

母权制是人类从动物界分化出来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类在男女两性关系上是群婚制,子女无法知其父而只知其母的历史产物。由于群婚造成子女无法确知其父而只知其母,所以世系只能按母系计算而实行母权制。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人类在家庭形式上也随之发展,从起初毫无限制的男女两性关系中,发展到了分辈数的群婚制,即排除了祖先与子孙之间、父辈母辈与子女之间的两性关系的血缘家庭。继而发展到了排除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的群婚制,即所谓的普那路亚家庭。而又从这种群婚的高级形式中发展出了对偶婚制家庭,即一男一女共同生活。这种对偶制家庭与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不同之处,就是对偶婚制下的婚姻关系,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而子女依然只属于母亲。在对偶婚制家庭中,子女不仅知其母,亦能确知其父,这一点的历史意义当私有制产生后就显示出来了。

至于私有制在人类历史上开始出现的时机,显然是在农业生产已出现,人类已开始定居生活之后。这既是由于人类从游动的渔猎和采集野生植物为食的生活过渡到从事农业生产与驯养动物的定居生活,其本身就是人类在生产方面已有了明显的提高与突破的表现,同时也是由于人类只有开始定居生活之后,财富的经常性积累才有可能,而这两点正是私有制赖以产生的前提条件。当原始农业生产发展到已成为人类的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之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已成为可能,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必须以原始人群团为单位进行围猎野兽之类的生产活动,否则就无法生存。而当家庭成为生产单位以后,不仅为生产资料归家庭占有,财富归家庭私有,即为私有制的产生创造了必要条件,而且也为对偶婚制家庭内部的分工创造了必要条件。由于生产的发展家庭已成为生产单位,而劳动者所能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的生存以外已有了明显的剩余,于是在对偶婚制家庭内部,出于生理上的原因和更好地抚养子女,所以男子担负起了谋取生活资料的责任,而妇女则担负起了管理家务照料子女的责任。这种对偶婚制家庭内部的分工,虽然是自然性的分工,即纯粹是由于男女之间的生理特点而实行的分工,但是对男子和妇女的社会地位的变化以及人类历史的发展却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私有制产生后,这一影响就更加突出了。既然在对偶婚制家庭内部丈夫的责任是获取生活资料以及为此所必须的生产工具,那么丈夫也就获得了生产工具的所有权。而家畜与畜群属于谋取食物的新工具之列,因而当私有制产生后,对偶婚制家庭中诸如此类的财产都归丈夫所有。不过在对偶婚制家庭中,尽管子女不仅确知其母,而且亦能确知其父,但是按照母权制子女却不能继承其父的财产。这是因为氏族内部禁止通婚,丈夫与妻子必然属于不同的氏族,而在母权制下,子女属于其母所在的氏族,子女之父则属于另外的氏族,当然子女之父的财产也就归子女之父所在氏族所有,所以子女不能继承其父的财产。在私有制没有产生之前,因对偶婚制家庭中所有之物非常有限,所以按照母权制子女不能继承其父财产的矛盾并不突出。可是当私有制产生后,对偶婚制家庭中所具有的家畜和畜群之类的财产都归丈夫所有以后,子女不能继承其父财产的矛盾就尖锐起来了。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为了在财产继承上有利于子女,也就是为了子女能够继承其父的财产,所以导致了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从此世系开始按父系计算而实行父权制。

人类历史上发生的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的直接动因,虽然是在私有制产生后为了子女能够继承其父的财产,但是父权制的确立既然在事实上造成了成年男子死后其财产归其子女所有,而不像以前那样归氏族所有,那么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就在事实上摧毁了原始社会的氏族公有制而确立了私有制。所以在古代时期发生的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实际上就是私有制代替原始公有制的革命。而私有制社会就是阶级社会,即史学上所言的文明时代。这就表明了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是人类历史已经步入阶级社会的标志。

另外,当母权制覆灭,父权制确立后,成年男子死后其财产由其子女继承,不仅进一步造成财产归家庭私有,而且造成了家庭在社会中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这就致使对偶婚制家庭中那种丈夫与妻子都可以随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习俗,已不利于生产和经济的发展,而在历史上,一夫一妻制家庭在事实上只是对妻子而言的一夫制,根本没有限制丈夫多妻的权力,所以当母权制覆灭,父权制确立后,丈夫在家庭中和社会中都居统治地位后,从经济上的现实利益出发,丈夫不会再给妻子留有随意解除婚姻的权力,于是对偶婚制家庭也就过渡到了一夫一妻制家庭。而一夫一妻制家庭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因而就是从母权制的覆灭,父权制的确立而引起的人类在家庭形式上的变化而言。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也是人类历史已进入阶级社会即文明时代的标志。

但是父权制社会就是阶级社会的理论,却与自近代以来所发现的一些仍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的部族已实行父权制的现象不相吻合。这恐怕是在拙文以前一直无人提出父权制社会就是阶级社会的理论观点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在直到近代于社会发展阶段上仍处于原始社会的部族中,虽然也有实行父权制的部族,但这并不是由于生产的提高,经济的发展所引起的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而确立的父权制,而是在外来文明影响下由母权制过渡到父权制的。例如直到近代仍处于原始社会的美洲印第安人中一些已实行父权制的部落,就是由于外来文明和传教士的道德影响而从母权制过渡到父权制的③。这与古代时期那些不是受外来文明影响而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进入阶级社会的古老民族,是由于生产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私有制的产生而导致了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的历史实际完全不同。所以直至人类历史早已进入阶级社会数千年之后的近代,少数在社会发展阶段上居后进状态而仍处于原始社会之中的部族,有些已实行父权制这种特殊现象,根本否定不了在人类历史上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是人类历史已进入阶级社会的标志。这表明在社会发展阶段上同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状况而言,相对处于后进状态的少数部族,例如,直到人类历史已进入近代而那种仍处于原始社会之中的少数部族,虽然可谓研究人类古代社会的“活化石”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人类社会中的这种“活化石”与自然界中的动植物化石有很大差别。人类社会中的这种古代社会的“活化石”,在人类数千年来的文明时代的风雨腐蚀下,在一些方面已严重伤损而失去了本来面目。如果忽视了这一事实,那就会致使历史研究尤其是原始社会史的研究误入歧途。

三、父权制社会就是阶级社会已为考古发现所证明

父权制社会就是阶级社会,并不只是理论上的结论,而且已为考古发现所证明。例如在距今8000年前的裴李岗遗址中,现已发掘出墓葬114座,虽然一般都有随葬品,但数量很少,而且各墓之间在随葬品数量上的差别也不大④。这无疑是当时社会中还没有出现私有制,人们的社会地位平等,所以还没有出现贫富差别的一个具体表现。而在距今6000多年前的大汶口文化早期江苏邳县大墩子遗址中,在已发掘的342座墓中,各墓之间在随葬品数量上已出现悬殊差别。其中一些墓根本没有随葬品,可是在有的墓中随葬品多达60余件,而随葬品最多的几座墓的墓主全是男性⑤。一些墓葬之间在随葬品数量上的悬殊差别,表明在发掘出这些墓葬的大墩子遗址所在地区,早在6000多年前人们于社会中和经济上的平等地位已遭破坏,社会中已出现贫富的分化,私有制已产生。而随葬品最多的几座墓葬的墓主全是男性,则显示了父权制与私有制的关系,即私有制产生后家庭中具有的财产归成年男子所有,从而证明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是在私有制产生后为了使子女能够继承其父的财产所导致。

再例如在距今5000年前后的大汶口遗址,现已发掘出墓葬133座。其中一些墓根本没有随葬品,但是在有些墓中,除了以一般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为随葬品外,还有用猪头、猪下颌骨随葬,最多的竟以14个猪头随葬。而在少数墓中还用玉器、象牙器和骨雕制品等贵重物品随葬。另外在随葬品多的墓中,有4座墓是成年男女合葬,男子居于墓穴的正中,女子则置于扩出的长方形坑内,随葬品也偏置于男子一侧⑥。一些墓葬之间在随葬品的数量上质量上的悬殊差别,不仅表明这些5000年前的墓葬所在地区,早在5000年前人类社会中已出现私有制,而且表明了在当时社会中私有制已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贫富之差别已相当悬殊。而在随葬品多的墓中的几座成年男女合葬墓里,男子居中,女子置侧,随葬品偏置于男子一侧的现象,则充分显示了私有制所造成的男女之间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从而证明母权制的被推翻和父权制的确立,就是私有制社会即阶级社会的确立。

至于男女之间在经济地位上的变化是在生产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家庭已成为生产单位以后,是由男女两性之间在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所引起,亦在考古发现上找到证据。例如在距今8000多年前的裴李岗遗址发掘出的古墓群中,女性墓主多随葬石磨盘,男性墓主则多随葬石斧、石镰、石铲等生产工具⑦。这表明早在8000多年前的裴李岗文化时期的家庭中,妇女负责家务劳动和照料子女,男子则负责获取生活资料的生产劳动。而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的起因恰恰是在于家庭内部男女两性之间的自然分工所造成的家庭所具有的财富归成年男性所有。

总而言之,父权制社会就是阶级社会,这已为考古发现所证明。

四、中国是世界最先进入父权制社会即阶级社会的国家

虽然每个民族都有各自历史发展的特点,在从母权制社会向父权制社会过渡的时机方面,各个古老民族也不尽一样,有的古老民族是在出现了农业与畜牧业的分工之后而从母权制社会过渡到父权制社会的,有的古老民族则是在出现了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之后而从母权制社会过渡到父权制社会的,但是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则是各个古老民族都必然经历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一。中华民族当然也不可能例外。那么我们中华民族是何时进入父权制社会的呢?首先从古籍的记载来看,虽然在我国的一些古籍的记载中,没有确切说明中国历史上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发生在何时,但从许多有关记载来看,例如从《大戴礼记·帝系》来看,中华民族在黄帝时期就是父系制(即父权制)社会。而《商君书·画策》亦明确肯定中国在黄帝时期已是父权制社会:“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可是由于数千年来天灾人祸对古籍和文献的损坏,以及其他原因,所以仅凭古籍的记载现已难于确定中华民族进入父权制社会即阶级社会已有多长时间了。好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在考古上的应用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有利条件。例如河南濮阳发掘的并用现代科学技术测出是距今6000多年前的蚌壳龙虎墓,就为中华民族进入父权制社会的年代提供了可靠依据。在这座距今6000多年属于仰韶文化时期的古墓中,于成年男性墓主的左右两侧,用蚌壳精心摆塑了龙与虎的图案,并在成年男性墓主的左右两侧和脚下发现了3具人骨架。其中还包括一具10多岁少女的骨架,而且头骨上还带有被刀砍伤的刀痕,从而表明这是为成年男性墓主殉葬少女的骨架⑧。龙是中国远古传说中的神奇之物,虎为兽中之王,因而龙与虎在中国人民传统的观念中都是神武与权力的象征,由此可见在河南濮阳发掘的蚌壳龙虎墓的男性墓主生前的社会地位与权势的显赫。这在母权制社会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尤其是在该墓中发现少女为成年男性墓主殉葬的现象,更是在母权制社会中不可能产生的。所以在河南濮阳发掘出的6000多年前属于仰韶文化时期的蚌壳龙虎墓中的遗物与遗迹,证明中国早在6000多年前的仰韶文化时期就已进入父权制社会即阶级社会了。当然这并不是中国早在6000多年前就已进入父权制社会即阶级社会的惟一证据。在用现代科学技术测定的距今6000多年的大汶口文化早期遗址中,也发现了中国早在6000多年前就已进入父权制社会即阶级社会的证据了。这就是在位于江苏坯县的大汶口文化早期的大墩子和刘林墓地发掘的7座成年男女合葬墓⑨。由于在原始公有制下的母权制社会,生产资料归氏族公有,氏族内部还禁止通婚,所以成年男女死后只能葬在各自氏族的墓地,根本不可能出现成年男女夫妻合葬墓。只有在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革命打破了原始公有制而确立了私有制后,造成一男一女共同生活的个体家庭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才能出现成年男女夫妻合葬的现象。所以在大汶口文化早期距今6000多年前的大墩子、刘林墓地发掘出的7座成年男女合葬墓,是中国早在6000多年前就已进入父权制社会的又一个例证。

总之,现代科学技术在考古遗址年代测定上的应用,已充分证明中国早在6000多年前就已进入父权制社会即阶级社会了。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进入阶级社会的国家,中国的文明史比世界其他文明古国至少要长1000年,这对至今仍有人宣扬的所谓“中华文明外来”说,是有力的驳斥。(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注释】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53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60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51页。

④《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209页。

⑤《考古》1976年3期166—167页。

⑥《考古》1975年5期266—267页。

⑦《考古》1999年9期12页。

⑧《人民日报》1988年1月17日。

⑨《考古》1976年3期167页。

6.古史传说中的战争与龙山城址

司马迁著《史记》,夏商周三代,世系井然。以前学者对《殷本纪》中所记的世系犹存怀疑,但殷墟甲骨文的发现证实了太史公所言绝非向壁虚造。三代之前,《史记》中还有《五帝本纪》,但对于五帝的历史,司马迁也不是很清楚,他在《五帝本纪》中说:“学者多称五帝,尚矣。然《尚书》独载尧以来,而百家言黄帝,其文不雅驯,荐绅先生难言之。”所以司马迁只好“西至空桐,北过涿鹿,东渐于海,南浮江淮”,四处采风,广泛考察,最后“择其言尤雅者”,撰成《五帝本纪》。

司马迁对于五帝的历史不甚清楚,恐怕不仅仅是文献缺失散佚之故。因为五帝时期的历史,本就是一段口耳相传的历史,并没有确切的文字记录。等到后人追述这段历史时,已多是些神话与传说,荒诞不经,令人难以置信。而这一段历史又是如此重要,在考古学上大抵相当于龙山时代。这一时代风云激荡,是中华文明形成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时期,因此复原这一段历史,对于中国古代文明的研究至关重要。

传说时代的历史尽管充满了怪诞的神话,但这些神话的背后往往指向着真实。赫胥黎在讲述人类早期历史的时候说:“古代的传说,如用现代严密的科学方法去检验,大都是像梦一样平凡地消逝了。但是奇怪的是,这种像梦一样的传说,往往是一个半醒半睡的梦,预示着真实。”②有鉴于此,对于古史传说中五帝时期的历史,我们应努力揭开这层神话的外衣,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当年徐旭生先生对这段历史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著有《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一书。然而由于时代所限,他当时所能见到的龙山时代的考古材料还非常有限,因而主要是对文献进行系统研究。现在的情况不同了,随着中国考古事业的蓬勃发展,龙山时代的考古材料日渐丰富,重大考古发现层出不穷,为我们用“双重证据法”来复原这一段历史提供了机遇。

中国古史传说中的五帝时期,最引人注目的是几次大规模的战争。战争促进了各部族、集团之间的融合,为以后文明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与战争息息相关的是城址的出现。龙山时代史前城址的分布与古史传说中战争的发生地几乎一致,昭示着龙山城址与古史传说中几次大规模战争的密切关系。

五帝时期,关于战争的最早传说始于黄帝。黄帝是中华文明的初祖,他是以战争的方式登上历史舞台的,从而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的英雄时代。《史记·五帝本纪》载:“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于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而蚩尤最为暴,莫能伐。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治五气,艺五种,抚万民,度四方,教熊罴貔貅虎,以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从这段文献中我们可以知道,黄帝之所以能够使诸侯“咸来宾从”,主要是“习用干戈,以征不享”,也就是说,是以武力获得权威的。除了小规模的征伐外,还有两次大战,阪泉之战击败炎帝,涿鹿之战擒杀蚩尤,从而登上历史舞台。

黄帝与炎帝本属同一集团。徐旭生在《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一书中称这一集团为华夏集团,而徐喜辰等主编的《中国通史》第三卷则称其为炎黄族属集团。据《国语·晋语四》说:“昔少典氏娶于有氏,生黄帝、炎帝。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少典氏与有氏指的是两个氏族,而并非两个人。同样,黄帝与炎帝也是指他们所代表的氏族,并非就个人而言。所谓“生”,实际上是说黄帝氏族与炎帝氏族为他们的后裔,并非是指亲生。关于这一点,古人就已经认识得很清楚,如郭璞在注《山海经·大荒东经》中“帝俊生黑齿”条下说:“诸言生者,多谓其苗裔,未必是亲所产。”

炎帝氏族以姜水为发祥地,姜水在今陕西境内的渭水上游,也就是说,炎帝氏族最早的活动中心在渭水流域。黄帝氏族所居的姬水今已不可确考,但渭水支流北洛水中部有黄帝陵,再结合有关黄帝的种种传说,大体可以推定黄帝氏族最早的活动中心在陕北、陇东一带③。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黄帝氏族与炎帝氏族都逐渐向中原扩展,势力也日益壮大,逐渐由较小的氏族发展成强大的部落。炎帝部落为了壮大自己,开始“侵陵诸侯”,而黄帝部落更是以“习用干戈,以征不享”来树立自己的权威。两强相争,各不相让,战争已不可避免,于是双方便爆发了阪泉之战。根据《史记》的记载,黄帝三战之后才得其志,可见这场战争持续了一段时间,并非一战而胜。阪泉之战以黄帝的获胜而告终,但双方终究属于同一族属集团,因而最终的结果不是决裂,而是联盟,为以后华夏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阪泉之战大约发生在距今5000年前后,而在这一时期,考古学上的发现与古史传说的情形大抵相符。从一系列的考古资料来看,当时黄河流域的社会组织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大型中心聚落已经出现,大地湾901号房址已初具宫殿性质,房址中出土的特异型陶器已初具礼器色彩。而大量的墓葬资料更进一步表明,氏族的平等关系已被打破,贫富分化正在加剧,父权制已逐步确立。与此同时,与战争关系最为密切的城址也已经在黄河中游地区出现,那就是河南郑州西山古城。西山古城的年代属仰韶文化晚期,其平面不甚规整,大致呈圆形,其中东南部已被破坏,残存面积约1.9万平方米。城墙下挖基槽,墙体采用小板块夯筑法筑成。为了加强防御,城外还挖有壕沟,沟宽5—7.5米、深4米④。西山古城的发现,为黄帝时代种种战争的古史传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阪泉之战属同一族属集团内部的战争,而涿鹿之战则代表了华夏集团与东夷集团两大势力的对决。古史中关于涿鹿之战最重要的记载见于《逸周书·尝麦》:“昔天之初,诞作二后,乃设建典,命赤帝分正二卿,命蚩尤于宇少昊,以临四方……蚩尤乃逐帝,争于涿鹿之阿,九隅无遗。赤帝大慑,乃说于黄帝,执蚩尤,杀之于中冀,以甲兵释怒。”从时间上看,涿鹿之战要晚于阪泉之战,可能已进入考古学上所称的龙山时代。阪泉之战爆发之前,黄河中游尚处于“诸侯相侵伐”的混乱局面。而到涿鹿之战时,黄帝与炎帝的联盟关系已经确立,因此炎帝在“九隅无遗”的不利局面下才能向黄帝求救,而只有建立了这种联盟关系的部落之间,彼此方有相互救助的义务。涿鹿之战以华夏集团的获胜而告终。这场战争进行得十分惨烈,蚩尤也最终被擒杀。但东夷集团并没有被消灭,而是在少昊清的率领下继续发展。这场大战极大地促进了华夏与东夷两大集团的融合,为中华文明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而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黄帝之后,关于战争的古史传说主要是颛顼与共工“争为帝”。据《史记》载,颛顼为黄帝之孙,他最大的功绩也许在于“绝地天通”,进行了宗教改革。颛顼曾“佐少昊”、“平九黎之乱”,可见他与东夷集团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反映了自涿鹿之战以后华夏集团与东夷集团的进一步融合。颛顼与共工战争的记载主要见于《淮南子》。据《淮南子·天文训》:“共工与颛顼争为帝,怒而触不周之山,天柱折,地维绝。天倾西北,故日月星辰移焉;地不满东南,故水潦尘埃归焉。”另据《淮南子·兵略训》载:“共工为水害,故颛顼诛之。”从这些记载来看,颛顼与共工之争,水害是起因。据徐旭生先生考证,共工氏居地共,为今之河南辉县,在黄河转折处的北岸。黄河流至辉县时,不仅水量增大,而且忽落平原,毫无拘束,极易引发水患。共工无法有效治水,而位于其下游的颛顼居地帝丘首当其害,因而双方爆发了战争。

颛顼与共工之战表明,在代表华夏与东夷两大集团对决的涿鹿之战以后,天下并未就此安宁,战争与冲突依然此起彼伏,不同集团之间、同一集团内部之间,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必然要卷入到战争的漩涡之中。《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时曾“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左传》哀公七年也说:“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可见在龙山时代,黄河中下游地区邦国林立,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军事冲突的可能性。而对于战争的最佳防御,莫过于城了。因此,龙山时代黄河中下游地区史前城址的大量出现就仿佛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并非突兀而至。

从目前的考古发现来看,龙山时代城址数量最多、分布最密集的地区恰恰就在黄河中下游地区,这与古史传说中华夏与东夷两大集团以及各集团内部的种种战争传说关系极为密切。黄河中游地区的龙山城址主要分布在河南境内,有登封王城岗、淮阳平粮台、偃城郝家台、辉县孟庄、安阳后冈等。而黄河下游地区的龙山城址分布更为密集,数量也最多⑥,主要有山东寿光县边线王、章丘县龙山镇城子崖,邹平县丁公,五莲县丹土,临淄田旺,阳谷县景阳冈、皇姑冢、王庄,茌平县教场铺、大尉、乐平铺、尚庄,东阿县王集,此外还有江苏连云港滕花落,等等。值得关注的是,分布于鲁西平原的八座龙山城址明显可以分为南北两组,南组以景阳冈为中心城,包括皇姑冢与王庄。北组以教场铺为中心城,包括大尉、乐平铺、尚庄、王集。每组中的中心城面积较大,景阳冈城面积约为38万平方米,教场铺城面积约为40万平方米,而环绕在中心城周围的小城面积仅有3—6万平方米。这些小城的地位虽低于中心城,但又明显高于一般聚落,具有邑城性质。这样每一组城便形成了都、邑、聚的分级体系。另外,两座中心城内均发现有大、小夯筑台基。以景阳冈城为例,大台基的面积约为9万平方米,小台基的面积也有1万多平方米。根据大台基上的台面及其地层堆积情况推测,这里应是大型宫室基址。而在小台基上的灰坑中发现了比较完整的动物骨骼以及带有礼器色彩的陶器,说明这些灰坑当为祭祀坑,小台基或许具有宗庙性质⑧。而宫殿与宗庙的出现表明,黄河下游地区的中心城址已具有原始城市的性质。

华夏集团在与东夷集团经过大规模融合后实力进一步强大,并逐渐南下,与另一大集团苗蛮集团发生冲突,这就是古史传说中的尧、舜、禹伐三苗。苗蛮集团主要分布于长江中游地区,《战国策·魏策一》载吴起之言:“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有洞庭之水,汶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彭蠡即今之鄱阳湖,洞庭即洞庭湖,而衡山并非今日五岳之衡山,据考证应是今河南南部的雉衡山⑨。华夏集团向南扩展,必然要与苗蛮集团发生冲突。

据《史记·五帝本纪》载,尧时“三苗在江淮、荆州数为乱,于是舜归而言于帝,请流共工于幽陵,以变北狄;放兜于崇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于三危,以变西戎”。关于兜,《山海经·大荒北经》有“颛顼生头,头生苗民”之说,可见兜(头)、南蛮、苗民在族源上有一定的联系。舜时,华夏集团与苗蛮集团的冲突进一步升级,战争的传说见于多部古文献。如《孟子·万章》载舜“杀三苗于三危”,《战国策·秦策》载“舜伐三苗”,《左传》昭公元年载“虞有三苗”,等等。待到禹时,华夏集团空前强大,于是大举征伐苗蛮集团。《墨子·非攻下》载:“昔者三苗大乱,天命殛之……高阳乃命玄宫,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四电诱祇,有神人面鸟身,若瑾以待,搤矢有苗之祥。苗师大乱,后乃遂几。禹既已克有三苗,焉磨为山川,别物上下,卿制大极,而神民不违,天下乃静。”经过这场大战之后,苗蛮集团才被彻底打败,华夏集团取得了天下的统治地位,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尧、舜、禹伐三苗的古史传说已逐渐被考古发掘资料所证实。长江中游地区前后相承的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与石家河文化便是古史传说中苗蛮集团所创造的文化。华夏集团要想南下,南阳盆地为必经之地。考古发现证明:“通过这里,直接南下则到江汉平原西部,洞庭湖区。仰韶文化的南渐、屈家岭文化及其因素的北张,中原系统龙山时期文化、二里头文化的向南推进和商周文化的大举南下,都是通过这一地区。”⑩因此,南阳盆地各考古学文化的兴衰正反映了华夏与苗蛮两大集团对这一地区的争夺。在距今5000年前后,屈家岭文化在南阳盆地相当繁荣,在丹水之浦,仅淅川县丹江沿岸就发现了近20处屈家岭文化遗址。而在丹水以东的湍河、赵河、唐河、白河沿岸,这种被认为是三苗遗存的古文化,已发现于内乡、邓州、镇平、新野、南阳、方城、杜旗、唐河,直至南阳盆地东部边缘桐柏等很多地点。

这说明在屈家岭文化时期,南阳盆地为苗蛮集团所控制。直到石家河文化早期,其文化分布区的西北界也到这里。到石家河文化晚期,即古史传说中尧、舜、禹伐三苗的时期,石家河文化的西北界开始向后退缩,中原龙山文化大举进入南阳盆地。这与古史传说中尧、舜、禹伐三苗、华夏集团逐步南下的情形完全相符。

除了上述南阳盆地的考古资料外,长江中游地区发现的史前城址更能反映华夏集团与苗蛮集团之间的这场战争。在长江流域,这里是史前城址分布最为密集的地区。从20世纪90年代起,这一地区相继发现了多座史前城址,主要有湖南澧县城头山、鸡叫城,湖北天门石家河、石首走马岭、荆州阴湘城、荆门马家垸、公安鸡鸣城等等。其中湖南澧县城头山城址的建筑年代最早,因其早期城垣被大溪文化早期偏晚阶段的地层所叠压,估计其始建年代在距今6000年左右,以后至少有过三次修筑,一直使用到石家河文化晚期。从城址的规模来看,最引人注目的是石家河城址。该城址位于湖北省天门市石家河镇北约1公里处,平面大致呈方形,南北长约1200米,东西宽约1100米,总面积超过120万平方米。如此巨大的规模,在龙山时代的城址中显得非常突出。调查与试掘所揭示的种种迹象表明,石家河城址内的不同区域存在着文化或社会功能上的区分,说明此时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的公共权力已具有强大的活动组织能力和社会调控功能。彭头山城址的年代距今可达6000年,说明长江中游地区的复杂化进程起步甚早。到屈家岭文化时期,史前城址大量出现,超大型的石家河城显然已成为整个长江中游地区的中心所在。到了石家河文化晚期,即古史传说中尧、舜、禹伐三苗的时期,情况发生了突变。所有的城址在这一时期均遭破坏,全面废弃。就连最为核心的石家河城,到了这一时期城内的文化堆积也已经很少,而东城垣上甚至发现了同时期的房屋建筑,表明石家河城址已经遭到重大破坏。与此同时,具有中原风格的器物群在长江中游普遍出现,当地土著文化连续发展的进程被迫中断。这一切与古史传说中尧、舜、禹伐三苗的文献记载完全相符。从南阳盆地各考古学文化的兴衰到长江中游地区史前城址相继遭受破坏而废弃,我们几乎可以勾勒出华夏集团先据南阳、再征江汉的大致轮廓。而城址的兴废则更能反映古史传说中的这场战争。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史传说中的五帝时期,最引人注目的是几次大规模的战争。这些战争,有的属于同一集团内部的战争,如黄帝部族与炎帝部族的阪泉之战。有的属于不同集团之间的战争,如华夏集团与东夷集团的涿鹿之战以及华夏集团对苗蛮集团的征伐等等。这些战争极大地促进了各部族、各集团之间的融合,促进了中华文明发展的进程。在考古学上,能够反映这几次大规模战争的除了一般的考古资料外,还有一大批龙山时期的城址。龙山城址与古史传说中的战争关系非常密切,凡是古史传说中战争发生频繁的地区,也是龙山城址分布最密集的地区。从目前龙山城址的发现情况来看,分布最密集的地区在黄河中下游。这里是华夏集团与东夷集团各自发展壮大以及两集团之间互相争雄的主战场。而长江中游地区多座龙山城址的兴废则与古史传说中的苗蛮集团的崛起以及尧、舜、禹伐三苗的战争息息相关。另外在长江上游的成都平原也发现了一批龙山城址,主要有新津宝墩、郫县古城、温江鱼凫村、都江堰芒城以及崇州双河等等。在古史传说中,三苗被华夏集团击败后被迫迁到三危,如《尚书·尧典》云:“窜三苗于三危”,《五帝本纪》也说:“迁三苗于三危”。三危旧说在今敦煌一带,但敦煌远在西北,与长江中游地区相距太过遥远,且生态环境也大相径庭,三苗战败之后是否迁往该地大可怀疑。而长江上游的成都平原就在三苗所居之西,溯江而上较为方便,且生态环境也较为相近,因而三苗战败西迁,来到成都平原,筑城以守,这种推测似乎更符合情理。至于长江下游地区,尽管良渚文化曾经盛极一时,与同时期的其他文化相比毫不逊色,其中心聚落莫角山实际上已具备原始都邑的性质,但是奇怪的是,这里始终没有发现带有城垣的城址。而在五帝时期,这里同样也没有发生大规模战争的古史传说。这二者之间绝非巧合,反倒是进一步证明了龙山城址与古史传说中战争的密切关系。总之,龙山时代出现的大批史前城址,与古史传说中的几次大规模战争密切相关,互为印证,为我们更好地复原这一段历史提供了有力的佐证,也为中国文明起源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历史系)【注释】

①这里所谓的龙山时代,是以黄河中、下游地区诸龙山文化为参照系的。其碳14测定数据,上限已达到或接近公元前3000年。参见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一书第46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

②赫胥黎:《类人猿的自然史》,《人在自然中的位置》第1页,科学出版社,1971年。

③徐喜辰等主编:《中国通史》第三卷,17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④国家文物局考古领队培训班:《郑州西山仰韶时代城址的发掘》,《文物》1999年第7期。

⑤任式楠:《中国史前城址考察》,《考古》1998年第1期。

⑥张学海:《试论山东地区的龙山文化城》,《文物》1996年第12期;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鲁西发现两组八座龙山文化城址》,《中国文物报》1995年1月22日;张学海:《鲁西两组龙山文化城址的发现》,《中国文物报》1995年6月4日。

⑦林留根等:《藤花落遗址聚落考古取得重大收获》,《中国文物报》2000年6月25日。

⑧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山东阳谷县景阳冈龙山文化城址调查与试掘》,《考古》1997年第5期;张学海:《试论山东地区的龙山文化城》,《文物》1996年第12期。

⑨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第235—236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

⑩何介均:《石家河文化浅析》,《纪念城子崖遗址发掘6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齐鲁书社,1993年。

杨育彬:《河南考古》第56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

任式楠:《长江黄河中下游新石器文化的交流》,《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河南邓州八里岗遗址的调查与试掘》,《华夏考古》1994年第2期。

何介均:《石家河文化浅析》,《纪念城子崖遗址发掘6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齐鲁书社,1993年。

任式楠:《中国史前城址考察》,《考古》1998年第1期。

蒋迎春:《城头山为中国已知时代最早古城址》,《中国文物报》1997年8月10日。

北京大学考古系、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石家河遗址群调查报告》,《南方民族考古》第五辑,1993年。《成都平原发现一批史前城址》,《中国文物报》1996年8月18日;《成都史前城址发掘又获重大成果》,《中国文物报》1997年1月19日。

7.中国史前战争初论

关于中国史前战争问题,是一个重大的学术课题。战争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所有制的产生相联系。战争是“一个……自然形成的集体的最原始的劳动形式之一,既用以保护财产,又用以获得财产。”①“私有制引起了战争,并且永远引起战争。”②上述论断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古代战争的缘起与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笔者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考古学、民族学和古史传说等有关资料,对我国史前战争问题进行初步考察,并就战争在中国古代文明形成中的意义和作用发表浅见。

一、乱葬坑所反映的战争信息

原始社会,氏族部落之间为争夺猎物和财产发生的武装冲突,开始多具有血族复仇性质,冲突中产生的大批非正常死亡者,既有本氏族成员,也有敌对氏族成员和俘获后杀害的敌方氏族的成员。这种现象,在我国许多考古学文化中均有反映。发掘中清理的一些乱葬坑中,多数没有随葬品,有的埋葬一人,也有二三人乃至六七个人,从性别年龄看,多为青壮年,有的男女老小多人共埋在同一坑穴里,有的肢体残缺不全,有的躯体弯曲,四肢交叉,互相叠压,呈被捆绑过的姿态,形状十分悲惨,充分说明部落之间武装冲突的有关情况。

青海民和阳山遗址③M230是一座合葬墓,其中骨架(2)为25—30岁左右成年男性,其头骨上方及枕骨处有利器砍伤痕迹,伤痕深入颈骨,且未见愈合迹象。由于伤痕散乱,而且偏于头侧,显然是活着被砍伤致死。M70,男性,35—45岁,头骨上多处被利器砍伤,系谋杀致死。M73为45岁左右男性,头骨上有圆形小孔,周围无愈合迹象,显然是因此而死。柳湾齐家文化墓葬④有的人骨架不全,不是有头无身,就是有身无头,或四肢残缺,或身首分离,如M952两手斜放在腰部似捆绑状,下肢骨被砍断后,倒置于两股骨间。这些死者有的使用葬具也有随葬品,有的则一无所有。陕西宝鸡北首岭遗址⑤M17为成年男性,无头骨,头部位置放着一个画有黑彩符号的尖底陶器,看来是用来代替失去之头颅的,膝部陶罐下压着整排的骨镞。M4死者是40岁左右男子,除随葬陶器外,身旁还放着一束骨镞,大约有80枚之多,说明死者生前是一个勇敢善射的人。

湖北中堡岛遗址⑥一个大溪文化时期氏族械斗的乱葬坑(M3),坑内埋7具年龄20—40岁左右男性个体。人体叠压在一起,骨架支离破碎,尸骨凌乱,个体均不完整,有的缺上肢,有的无下肢,仅半个身子,多数不见头骨,所见残破头骨也是身首异处。墓内无随葬品,且埋葬错乱无序,看来系非正常死亡所进行的埋葬。

元谋大墩子遗址⑦,也发现一些械斗中死去的氏族成员墓葬,看来属于非正常死亡。死者大多是青壮年,墓中断肢、大石压身和身中石镞的比例很大。据统计,有8座墓葬人骨架带有石镞,且均为打入体内者,而非随葬品,当是死者生前被射击的结果。有的石镞穿透胸、腹部位,有的常常是被密集地射中10多箭,明显看出部分墓主人是中箭身亡,有的骨架上还压着大石块。如M3是青年男子,年龄20—25岁之间,胸部至少中12箭,右颧骨和骶骨各射入一件石镞,大多数箭上的石镞仅射入肌肉,也有的穿透肌肉而射入骨质。说明该青年是死在乱箭下。M8死者双手前拱,似捆绑状,生前胸、腹部位分别射入10余件石镞。M17死者是青年女性,脊椎骨附近有箭镞4支,其中一支尖端保留在第6、7胸椎之间,看来死者也是中箭身亡的。桂林甑皮岩遗址⑧,至少有四具头骨上明显遗留人工伤痕,已成条形缺口、三角形空洞或马鞍形的骨壁下陷区,可能是被击致死的。另外,发现的18具人骨中还有6人头骨穿孔。石峡遗址⑨M70是一座大墓,长3.1米、宽1.1米,仰身直肢,墓主为40岁女性,其前额有一道愈合的伤痕,左部有穿孔的伤洞。

洛阳王湾遗址⑩流行所谓“丛葬坑”,常在废弃的水井、窖穴和地层中埋葬有人骨架,有成年男女、老人和孩子。骨架多凌乱,有的身首分离,肢体残缺,有的则砍手断足,其砍截痕迹清楚,还有的表现出明显的挣扎状。王城岗遗址发现20多个埋人骨的奠基坑。每坑多则7人,少则2—3人,有的只埋解体的肢骨或头骨。邓州八里岗遗址灰坑中发现人骨架腹部保留一枚石镞,可能属于非正常死亡。小潘沟遗址9座墓葬多肢体残缺不全或呈挣扎状。其中M3腹部以上骨骼全无,断处规整。邯郸涧沟龙山文化遗址一个圆形袋状坑内埋10具人骨架,7个成年(5男2女),3个小孩。其中一位30—40岁男性,头骨上有6处伤痕,其中一处在前囟处,似用不甚锋利的工具所砍,应为致命伤。9具人头骨上有清晰的斧砍伤痕和剥头皮的刀割痕。死者都是中青年,没有老年和小孩。有一水井废弃后埋有5层人骨架,其中有男有女,有老有少,作挣扎状。在一座房基内发现4具人头骨有砍伤痕迹与剥皮痕,显然系砍死后又经剥皮的。这么多人同时被杀害,大概是一次血族复仇所造成的惨剧。山西绛县史前墓葬中死者头部发现有箭、石镞射入鼻骨的例证。

邳县大墩子遗址M316,死者为中年男性,身高1.64米。在左股骨上,发现被骨镞射伤痕迹,三角骨镞残段长3.4厘米,射入骨质达2.7厘米,骨镞尚留在骨内。赵陵山遗址发现一批以青少年为杀殉牺牲及人殉的墓葬,半数下肢被砍去,有的双腿被砍去,有的身首异处,仅见人头,而无人骨架。马桥遗址12座良渚文化墓葬,其中IM5为45—50岁女性,人骨左胸部有1件石镞,镞锋斜插入肋骨。

枣庄建新遗址两座大汶口文化墓葬和一个龙山文化灰坑中死者颅骨上见到圆形穿孔现象。M18,成年男性,20—25岁,共有两个穿孔。M80为成年女性,20—25岁,穿孔在左侧顶骨。H69,死者为成年女性,25岁左右,穿孔在右侧额鳞眉弓稍上方。上述3例个体颅骨上的4个穿孔,轮廓均匀,边缘整齐,似为锐器洞穿所致。三里河遗址98座墓葬,无头骨的9座,25座墓葬缺少左肢骨或左右两股骨,其中有缺少左臂骨或左右两臂骨的,有缺脊椎骨或肋骨的,有缺手指或脚趾骨的。如M2107死者被砍四刀致死,M2110死者头部两侧放置着鹿角刺、骨刺、骨矛、石镞等,将武器放在头部随葬,可能与当时的战争有关。38座龙山文化墓葬中,人骨不全的约占2/5。这些非正常死亡者,一般认为是在当时部落林立、战争连绵不断的背景下形成的。

二、武器的出现与改进

原始社会,武器作为一种特殊工具,最早是从人类使用的棍棒、石刀、石球、石斧、弓箭等工具中分离出来的,多是木质和石质,也有以骨、蚌为原料的。马克思说:“最古老的工具是些什么东西呢?是打猎的工具和捕鱼的工具,而前者同时又是武器。”工具多是武器,武器和工具开始具有同用性,一件器具体现多种功能,“最初,工具和武器之间没有什么分化。不仅如此,在很长的时间内,原始的工具或武器还都或多或少地具有万能的性质,这就是说,它们可以用在各种用途上。工具和武器的分化,以及个别工具和武器之间多种形态的分化,乃是逐步形成的。”周纬先生认为“原始人类,工兵不分,石器即石兵也,以石片斫物则为器,以石片格斗即为兵,故叙述石兵,应自叙述石器始,石器明则石兵亦明矣。”考古发现中一些箭镞、矛头和弹丸等物品,不只是猎取野兽的工具,也包括用来对异族的进攻和抵抗的武器。说明工具和武器两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一)球类投掷器

石球在弓箭发明前,是一种杀伤力很强的投掷工具。它不仅制作方便,射程远,而且有很强的杀伤力。如磁山遗址发现石球132件,石弹丸6件,陶弹丸73件;石球为扁圆体,直径在5—7厘米。半坡遗址球类器物567件,其中石球240件,陶球327件。石球所用原料以花岗岩居多,次为石灰岩、燧石、玄武岩、片岩和石英石等。姜寨遗址石球96件,石弹丸83件,陶球26件,陶弹丸16件。其中,大部分石球是小圆石磨制或把石料打成坯型后精磨而成,表面光滑,直径一般在1.2—4.2厘米之间,大的7厘米以上。郑州大河村遗址第1~4期文化中发现石球35件,陶球53件;陶弹丸36件。河姆渡遗址发现的石弹丸,形体小,不规整,直径多1厘米左右。姚官庄遗址10件陶弹丸,火候高,陶质硬,一般直径1.2厘米,个别直径为3.7厘米。尹家城遗址的石球呈不规则卵圆形,用石英岩经打、琢制而成。内蒙古清水河岔河口仰韶文化遗址环壕聚落在宽大的围沟处,发现东、西两座寨门,门内侧堆放有许多状如铅球的石球,应为守御的武器。这些都反映了当时不同地区之间利用球类武器进行部落战争的情况。(二)矛与镞

矛和镞可能为同源之器,其中镞为矛的派生之物,是用机械力代替人力投掷的矛。弓箭不仅是一种狩猎工具,它还是所有工具中最先进的武器,是新石器时代的象征。北美洲易洛魁人狩猎、捕鱼的工具主要是弓箭,也是战斗的武器。这就是黄帝《易·系辞》“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时所使用的兵器。在原始社会史上,弓和箭起过最巨大的作用,一直到原始时期的末尾,它们始终是主要的武器。在原始人的诸般武器中,弓的射速极高,射程极远而又射力极强,特别是同矛和短矛比起来,就更加明显。由此证明,弓箭是一种高力学原理的复合工具,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由于战争日益频繁,各个遗址镞数量增加。开始多用骨镞,因为镞是大量消耗的一种武器,当时磨制工艺不十分发达,而加工兽骨比精磨石器容易得多,所以只好大量制造和使用骨镞。箭镞,选材一般要经历由骨质到石质,形态由三角形扁体到三刃前锋并有尾铤的变化。据研究,“新石器时代中期,镞的发现数量一般不是很多,其中多为骨制,还有极少量蚌镞。骨镞一般带铤,宽扁而略显轻薄,穿透杀伤力可能相对较差。新石器时代晚期之初,镞的发现和数量似乎有增多的趋势,仍以骨镞占绝大多数,但存在着少量磨制石镞。晚期之末,石镞的数量比例明显增多,似有超过骨镞之势。进入龙山时代以来,石镞数量比例进一步增加,多磨制精细,结构更加合理,一般分锋、身、铤三个部分,镞身呈三棱形或菱形;骨镞形态多样,有三棱形、圆锥形、窄厚叶形等,穿透杀伤力可能都比较强。”

磁山遗址骨镞73件、蚌镞1件。所见骨镞两端尖,横断面圆形。北辛遗址40件骨镞和1件蚌镞。姜寨遗址58件箭镞和1件矛头都是骨制品,仅2件矛头是石制品。北首岭遗址431件骨镞,大多完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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