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初期美国外交与旧金山媾和(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9 03:36:09

点击下载

作者:孙瑜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战后初期美国外交与旧金山媾和

战后初期美国外交与旧金山媾和试读:

绪论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旧金山对日媾和主要是指日本战败投降后,由于冷战铁幕的拉开,并在东亚演变成朝鲜战争的热战,美国以“主权难断”为由,排斥中国等国,串通和笼络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等国,无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正义主张,实行片面对日媾和,最终签订了《旧金山对日和约》和《美日安全条约》。在此前后,美国又操纵相关各国及地区签订了《美菲安全条约》《美澳新安全条约》《日台和约》《美日行政协定》等一系列条约,形成了以美国为首,以日本、菲律宾、中国台湾地区为骨干的孤立中国的东亚政治格局,即所谓的旧金山体系,人为挖掘一条东亚国家之间对立的鸿沟,加剧了两大阵营在东亚的对峙。它是雅尔塔体系在东亚地区的子体系。

而从时间上看,从在东京湾的“密苏里号”上日本签订投降书到在大洋彼岸的旧金山歌剧院签订和约,历时6年整。对日媾和问题一拖再拖,一误再误,最终完全修改了美苏等国之前确立的有关日本投降的初衷,美国转而执行与日本结盟和排斥中苏的片面媾和政策,中苏等国实行抵制美国和惩罚日本的全面媾和政策。这其中充斥着两大阵营的角逐,大国间的对抗和妥协,以及小国的委曲求全。当然旧金山媾和主要是映衬在冷战大背景之下的,因此它反映了冷战的主体性特征,即两大阵营的对峙。同时它也将冷战进一步定格,使日本成为美国阵营的排头兵,而且激化了苏联阵营同美国阵营的矛盾,并在日本同中苏之间打下了一个楔子,使其关系难于好转。从日苏关系来看,虽然在双方的努力下,1956年日苏建交,但由于旧金山媾和所遗留的领土问题及美日同盟等问题,使双方关系长期存在一种相对对抗性的特征,很难获得实质性发展。而就中日关系而言,旧金山媾和更是使原本就因为战争而相互对立的关系更加恶化。双方完全断绝外交关系长达20年之久,直至1972年僵局始被打破。再就中美关系而论,旧金山媾和同冷战背景及朝鲜战争相辅相成,外交对抗和军事交锋成为两国关系的主要特征。此后两国保持无外交的状态,直至尼克松访华才结束这一冰冻状态。由此可见旧金山媾和对世界格局尤其是亚太地区格局的影响何等之大。

在旧金山媾和的形成过程中,美国无疑起到了主导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正是在美国的倡导和主持下,英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最终加入了旧金山媾和阵营,而且也正是在美国的一手策划下,中苏等国被排斥在旧金山媾和模式之外。可见,美国在其中起到了导演兼主演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媾和的主要对象——日本,在媾和中的作用也由小变大,由弱变强。这同日本在冷战中的地位是相对应的,在最终的媾和模式中美国也部分地考虑了日本的要求。这样日本也起到了主动性的作用。本文主要是从美日外交的角度来审视旧金山媾和,希望对此问题能有相对清晰的认识。

研究这一课题是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首先,通过对旧金山媾和的科学考察,探求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苏与美日关系的历史渊源。历史是流动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苏与美日等国的对立源于冷战的大背景,而旧金山媾和在其中更是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在旧金山媾和模式的形成过程中,充斥着大国间的斗争与妥协,大国对小国的压制,以及小国对大国的有限反抗。最终日本获得美国阵营的接纳,部分地重返国际社会,尤其为日本后来重返东南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激化了美日等国同中苏等国的矛盾,尤其是将中日关系进一步定格,使其在之后的20年中一直处于冰冻状态。这样在旧金山媾和实现之时两大阵营更加泾渭分明。而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苏与美日等国的对立也正是在此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中日关系自不待言,而日苏关系也因为媾和所遗留的领土及军事同盟问题而无法有实质性发展。因此,可以说旧金山媾和对于连接二战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亚太格局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也是分析战后亚太国际关系史不可逾越的问题。

其次,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把握东北亚地区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著名的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曾说过:“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通过对这一阶段历史的回顾,从更深的角度理解战后的日美关系、日俄关系、中日关系和中美关系等,从而对目前东北亚地区的国际关系有更深刻的了解。目前中日关系日渐升温,中美关系在各个方面加强协调,美日关系则在军事、政治和经济方面有所加强,东北亚地区的国际形势正处于新的力量重组和变化之中。通过研究战后日美关系及美日同中、苏等国关系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协调,我们可以从整体上把握中日、日俄、日美及中美等国关系的发展走向,从而对东北亚地区国际形势做出一定程度的判断和预测,从这个角度讲,它是有一定的现实价值的。

再次,本课题论述和分析了日本与菲律宾、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的赔偿问题,尤其是对菲日两国关于赔偿问题的交涉进行了比较翔实的说明,包含了“劳务赔偿”形式的形成以及菲律宾对赔偿问题的坚持。而日本长期侵略中国,掠夺了不计其数的物资、资源,造成了中国巨大的人员伤亡,根据目前的统计伤亡达到3500万人。据此,日本对中国进行巨额赔偿是理所当然的。由于冷战的大背景和中国人民的宽容,我国政府放弃了部分赔偿。但我们仍具有要求日本政府给予民间赔偿的权利。笔者相信对日本与菲律宾、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的赔偿问题的追溯,将对我国对日本提出的民间赔偿问题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最后,通过对战后日美外交的深入研究,分析其利弊得失,借鉴其成功经验,可以提高我国外交的成熟性和灵活性,从而使我国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更加游刃有余。孔子曾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旧金山媾和时期的美日关系,经历了历史的嬗变,由主仆关系发展为主从关系。在此过程中,双方虽竭力维护自身的利益,但也从长远及集体利益角度出发,兼顾对方利益,这为两国关系未来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之后虽然国际局势风云突变,但二者不但没有分道扬镳,反而密切加强了双方的关系,这也体现了两国外交的成熟性。在这个过程中两国更好地维护了自身的利益,促进双方发展,获益匪浅。中国应从中学习成功的经验、汲取教训,制定出更加灵活的外交策略,从而为国内的经济发展和建设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而且这也有利于中国在国际上树立大国的形象,承担大国的责任。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旧金山媾和作为亚洲国际关系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历史事件,受到国外史学界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媾和的主要参与国美日两国,两国学者对旧金山媾和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细致入微的研讨,从而较为真切地揭示了那段历史的本来面貌。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出版了许多有关旧金山媾和的著作,其中有影响的就有20余部。根据论述角度的不同,这些著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阐述和研究媾和的过程。如邓恩的《媾和与对日处理》(Frederick S.Dunn,Peace-Making and the Settlement With Japa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3);西村熊雄的《旧金山媾和条约》(西村熊雄『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条約』,日本外交史27,鹿島出版会,1971年);细谷千博的《旧金山媾和之路》(細谷千博『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への道』,中央公論社,1984年)。(2)阐述冷战与对日媾和的关系。如五十岚武士的《对日媾和与冷战》(五十嵐武士『対日講和と冷戦』,東京大学出版会,1987年);迈可·沙勒的《亚洲冷战与日本复兴》(Michael Schaller,The American Occupation of Japan:The Origins of the Cold War in Asia,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Inc.,1985.该书中文译本为《亚洲冷战与日本复兴》,郭俊鉌译,台湾金禾公司,1991)。(3)阐述日本与媾和的关系。迈克尔·M.吉津的《日本与旧金山媾和》(Michael M.Yoshitsu,Japan and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Settlement,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3)。(4)阐述各国与对日媾和的关系。杰因的《战后日本的媾和处理》(R.K.Jain,Japan’s Postwar Peace Settlements,Atlantic Highlands,N.J.:Humanities Press,1978);罗格·巴克利的《占领外交:英国、美国与日本,1945—1952》(Roger Buckley,Occupation Diplomacy:Britain,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1945-1952,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大野的《战争赔偿与和平处理:菲日关系(1945—1956)》(Takushi Onno,War Peparations and Peace Settlement:Philippines-Japan Relations 1945-1956,Solidaridad Publishing House,1986);渡边昭夫与宫里政玄合编的《旧金山媾和》(渡辺昭夫、宮里政玄編『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東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5)考察重要历史人物与媾和的关系。如普鲁森的《约翰·福斯特·杜勒斯与对日和约》(Ronald W.Pruessen,John Foster Dulles and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2);约翰·W.道尔的《帝国及后果:吉田茂与日本的经验,1878—1954》(John.W.Dower,Empire and Aftermath:Yoshida Shigeru and the Japanese Experience,1878-1954,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8);威尔逊·D.米斯坎波的《乔治·F.凯南与美国外交政策的制定,1947—1952》(Wilson D.Miscamble,George F.Kennan and the Making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1947-1952,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2);三浦阳一的《吉田茂与旧金山媾和》(三浦陽一『吉田茂と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大月書店,1996年)。(6)有关旧金山媾和的论文集,主要有托马斯·W.巴克曼主编的《日本的占领:国际关联》(Thomas W.Burkman ed.,The Occupation of Japan:The International Context,The Proceeding of the Fifth Symposium Sponsored by the MacArthur Memorial,Old Dominion University,the MacArthur Memoral Foundation,21-22 October 1982,Norfolk,Va.:the MacArthur Memorial Foundation,1984);袖井林二郎主编的《世界史中的日本占领》[袖井林二郎編『世界史のなかの日本占領』,日本評論社,1983年。这是1983年在东京日本法政大学召开的“世界史中的日本占领”(The Allied Occupation Of Japan in World History)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日本现代史学会1999年年报《媾和问题与亚洲》(『講和問題とアジア』年報,日本現代史1999年第5号,現代史料出版社,1999年);渡边昭夫与宫里政玄合编的《旧金山媾和》(渡辺昭夫、宮里政玄編『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東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

由以上可知美日两国对旧金山媾和已经有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基本上涉及旧金山媾和问题的方方面面。

而国内对旧金山媾和的研究则比美日两国浅显很多。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新中国被排斥在和会之外,因此国内对旧金山媾和的核心资料和具体细节所知甚少。而纵观国内对旧金山媾和的研究,又主要集中于两个时期。

一个时期是1950年左右,一方面是因为正是在该阶段中国被排斥在和会之外,出于维护自身正当利益和合法地位起见,中国的学者对美国主导下的对日媾和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另一方面是因为对日媾和问题的时政性和新闻性,在当时颇受重视。这一时期的主要著作有:亚洲世纪社的《对日和约问题》(亚东协会出版,1947);李纯青的《对日和约问题——斥美制对日和约草案》(世界知识社,1951);力如的《美国武装日本与对日和约问题》(东北人民出版社,1951);王佳山的《对日媾和的两条道路》(上海春明出版社,1952);等等。

另外,中国政府还出版了一部分文献资料以备学术研究,其中有:外交部情报司资料室编的《国际文献选集——对日和约问题特辑》(1951);《对日和约问题史料》(人民出版社编辑,1951);《反对美制对日和约》(群众日报图书出版科,1951);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反对美国侵略委员会编的《对日和约问题》(1951);《支持苏联对日和约建议》(东北人民出版社,1951);《荒谬绝伦的美国对日和约草案》(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1951);等等。

当时《人民日报》关于旧金山媾和及批评美国实行单独媾和的文章也有很多,主要有:《坚决反对美国对日单独媾和的阴谋》(1950年11月27日);《粉碎美国重新武装日本的阴谋,争取全面的公正的对日和约》(1951年1月28日);《荒谬绝伦的美国对日和约草案》(1951年4月22日);《支持苏联对日和约建议》(1951年5月26日);《早开对日和会,坚持全面和约》(1951年6月15日);《反对美英单独对日媾和》(1951年8月16日);《印度缅甸拒绝签订美英对日和约》(1951年8月29日);《美帝国主义奴役亚洲人民的计划是可以打败的》(1951年9月10日);等等。

这一阶段进行相关研究的著作和文章虽然不少,但由于中国并未直接参加对日和约的制定,所以对和约的形成过程及具体细节涉及甚少。这一阶段的文章主要是从维护中国利益的角度来论述的,而且以时政性评论和批判美英的片面媾和为主,它们对于了解整个旧金山媾和的全貌作用不大。

另一个时期是20世纪末及21世纪初,美日两国档案资料的解密以及美日两国有关对日媾和著作的出现,对中国国内学者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时间上看,由于语言的障碍,所以国内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出现一定的滞后性。国内研究该问题的著作仍然是凤毛麟角,主要有于群的《美国对日政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该书主要集中研究美国对日政策及媾和政策,关于旧金山和会、“日台和约”、《美日行政协定》及他国对日媾和政策等问题,不属于其研究主题,因此涉及甚少。另外有王蕾的博士学位论文《美国对日媾和与中国因素研究》(指导教师:宋成有,北京大学2005年6月),此文系统论述了美国对日媾和与中国因素的互动关系,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而张民军的博士学位论文《日本赔偿问题研究》(指导教师:崔丕,东北师范大学2003年5月)则主要是研究日本赔偿问题的。

关于旧金山媾和的论文相对较多,研究的对象也较为细致,其中关于媾和的背景主要涉及美国对日政策的文章有:张卫军的《日本投降前后美国对日政策与战后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仇朝兵的《1947—1948年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及其影响》[《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李寒梅的《1947—1949年美国战后对日基本政策的制定》(《日本学》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魏楚雄的《战后美国对日政策的演变》(《世界历史》1987年第5期);等等。

关于对日媾和过程的有:杨则瑞的《论冷战初期美国的远东政策与对日和约的签订》(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2年5月);张卫军的《朝鲜战争与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济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11卷第1期);林晓光的《朝鲜战争与日本政府的媾和政策》(《日本学论坛》2000年第4期);曹振威的《朝鲜战争与日本重建军备》(《军事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郑毅的《战后日本媾和外交策略研究——以吉田茂的“商人式国际政治观”为中心》(《日本研究》2005年第2期)。

关于旧金山媾和的重要问题之一赔偿问题的有:崔丕的《美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的演变》(《历史研究》1995年第4期);陈耀华的《美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的演变及影响》(《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23卷第1期);刘立峰的《试论战后美国对日赔偿政策的演变》(《历史教学问题》2006年第5期);胡涛、杨黔云的《日本战争赔偿中美国由打击到扶持政策的演变》(《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等等。

关于《旧金山对日和约》及其影响的有:余子道的《旧金山和约和日蒋和约与美日的“台湾地位未定”论》(《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4期);安成日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与战后日韩关系》(《日本学刊》2001年第6期);孙瑜的《〈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签订及其影响》(《现代日本经济》2005年第4期);张明亮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再研究——关于其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处理及后果》(《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刘合波的《论〈旧金山对日和约〉与战后台海关系》(《齐鲁学刊》2007年第1期);等等。

关于盟国对日媾和政策的有:刘英国的《论英国对日媾和外交》(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5月);赵爱伦的《英国对日媾和政策形成史论》(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5年5月);侯文富的《略论美菲交涉与〈旧金山对日和约〉中的“劳务赔偿”问题》(《日本学刊》1997年第4期);王振锁的《旧金山体制的确立与中日关系》[《日本研究论集(2006)》,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等等。

关于旧金山媾和的余音——“日台和约”的较多,主要是因为这直接地涉及中国的切身利益。主要著作有:陈奉林的《战后日台关系史(1945—1972)》(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4);廉德瑰的《美国与中日关系的演变(1949—1972)》(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张耀武的《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新华出版社,2004);张龙吟的《中日和平条约签订过程回顾》(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91);等等。主要论文有:余河清的《中日和平条约研究》(台湾文化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69年);张茜红的《论“日台条约”》(《日本学刊》1997年第3期);臧佩红的《战后“日台条约”刍论》(《滨州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周彦、林晓光的《“吉田书简”与“日台和约”的签订》(《中共党史资料》2006年第2期);林晓光的《吉田书简、“日台和约”与中日关系(1950—1952)》(《抗日战争研究》2000年第1期);等等。

由此可见,国内对旧金山媾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一个历史切面,缺乏对该问题的全局性把握。这为我们对该问题进行重新研究和再思考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三本书的研究思路与主要结构

由于旧金山对日媾和主要是在美国一手操控下进行的,因此本书以战后美国对日媾和政策的演变为线索,主要考察战后美国外交政策与旧金山对日媾和的互动关系。在此过程中,论述了美国与日本、英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关于媾和问题的协调和统一,同时论述了美国与中国、苏联、印度等国关于媾和问题的分歧和冲突。此外,还论述了美国在“日台和约”签订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并最终促成了该条约的签订。最后论述了旧金山对日媾和对后世的影响。

本书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及对日媾和政策的起源和发展。在美国对日媾和问题上,重点回顾了美国所拟定的几项媾和计划,其中也包括美国对作为媾和主要问题之一的赔偿问题的处理方案。同时论述了1947年美国所进行的媾和尝试之所以失败的原因。书中还对美国内部在媾和问题上分化出来的三方即国务院、国防部(军方)及盟总的主要媾和思想进行总体论述,并阐述了三方围绕媾和问题所进行的激烈的争论,这导致媾和问题的拖延。最后主要论述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以及三方意见的统一。

第二章主要阐述美国与盟国关于对日媾和问题的协调、统一,其中包括日本、英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也确定了自己的媾和政策。此后,美日之间围绕安全问题、赔偿问题和中国问题等进行协调并统一了意见。对于英国政府的对日媾和政策,重点论述其中的中国问题,这也是美英媾和分歧的主要焦点,最终美英间达成“莫里森—杜勒斯协定”,从而使分歧暂时得以解决。对于菲律宾而言,其媾和政策主要集中于两点,即安全与赔偿,其中赔偿更是重中之重。最后美菲两国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结合点——劳务赔偿、会后单独协商及美菲同盟,换取了菲律宾对美国主导下的片面媾和模式的支持。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而言,它们更多的是关心自身的安全问题,后由于《美澳新安全条约》的签订,它们亦支持旧金山媾和模式。

第三章主要阐述美国与中、苏、印三国关于对日媾和问题的分歧。对于台湾当局来讲,它以通过签订和约来维护其“法统”地位为首务,为此甚至不惜在条约内容上做出重大让步,但仍然被排斥于旧金山和会之外。对于新中国而言,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一个中心,即以要求取得参会权和代言权为中心;两项特征,主要指反美和联苏;三个时期,主要指中国共产党对日媾和政策的雏形(1945年8月—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对日媾和政策的确定(1949年10月—1950年12月)、假苏之口和对美批判(1951年1月—1951年9月);四项要点,主要指:(1)主张早日媾和,(2)确定领土归属,(3)反对日本再军备及美军长期驻留日本,(4)主张严惩战犯和拥有赔偿权。但最终在美国的一手操控下,新中国被排斥于旧金山和会之外。对于苏联而言,其对日媾和政策主要包括:主张全面媾和;确定领土归属;反对美日军事同盟等。战后美苏间进行了大量的交涉和协商,但由于根本分歧的存在,美国决定实行排斥苏联的片面媾和模式。对于印度而言,战后它制定了符合其本国利益的媾和政策,要求中苏参加和会。这是与美国的主张背道而驰的。而后,印美间进行反复交涉,最终印度从本国利益和本国外交理念出发,拒绝参加旧金山和会。但是会后不久它即同日本谈判签订和约之事。总体上,印度执行的是一条中间路线。

第四章主要论述《旧金山对日和约》《美日安全条约》及《美日行政协定》的签订及主要内容。首先,阐述旧金山和会上两大阵营的角逐,揭示旧金山媾和对双方关系破裂的影响。其次,论述《旧金山对日和约》和《美日安全条约》的主要内容,其中涉及后者的“远东条款”,在国内学术界鲜有人提及。最后,阐述《美日行政协定》的签订及影响,其中重点论述基地权问题、裁判管辖权问题及联合司令问题,从而更为细致地表现出美日间的主从关系。

第五章主要论述“日台和约”的签订过程及其影响。“日台和约”不仅是旧金山对日媾和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在该和约签订过程中,美国亦扮演重要角色。首先,归纳日本对华签约的根本政策即是静观待变的拖延政策。其次,论述在美国的步步紧逼之下,日本不得不抛出“吉田书简”,为日本和台湾当局签约定下基调。最后,详细论述了“日台和约”的签订过程,表现了台湾当局由于分裂祖国而在谈判中处于绝对劣势地位,最终不得不在和约中委曲求全。

第六章主要论述旧金山对日媾和对当世和后世的影响。其中主要从历史观问题、领土问题和国际关系问题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历史观问题上,主要通过战争赔偿问题、战争性质问题和战犯处理问题来论述战后日本错误历史观的形成。在领土问题上,主要论述钓鱼岛问题和“北方四岛”问题,它们至今仍未得到解决。在国际关系问题上,主要分析了旧金山对日媾和对中日关系、日苏关系、美日同盟、中美关系和日韩关系的影响。其中美日同盟持续至今,而其他的各国间关系几经变化,旧金山对日媾和对它们的影响已日渐式微。

结论部分主要从整体史观的角度论述了旧金山体系的建立、旧金山对日媾和的影响和如何评价旧金山对日媾和三个问题。

本书系笔者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之上修改而成的,其中重点突出了美国在此媾和事件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同时,本书将旧金山对日媾和的影响单列一章,这有利于从全局的角度对旧金山对日媾和进行评价。当然,由于笔者理论水平和研究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或不妥之处,恳请专家批判指正。第一章美国政府对日媾和政策的演变日本战败以后主要处于美国的单独占领之下。起初美国制定了以抑制日本为主的对日政策,在它的指导下,确立了以严惩日本为主要内容的媾和政策,制定了一些方案并酝酿了1947年的第一次媾和谈判。但是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以及各方立场的不同,美国内部在此问题上出现了严重的分化组合,形成了国务院、国防部、盟军总司令部(以下简称“院部总”)三方势力,它们彼此之间龃龉不断,导致对日媾和迟迟不决。随着冷战的逐步展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美国被迫调整对日政策,在此大背景下,院部总三方最终达成一致。第一节二战期间及战后初期美国的对日政策一 二战期间的美国对日政策

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美国政府不得不调整政策,重新审视这个亚太地区的主要对手。纵观美国在二战期间的对日政策,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美国同英、苏、中等盟国相协调一致的对日政策,另一个是美国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的对日政策。前者主要表现为四次主要国际会议签订的文件:《联合国家宣言》《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1942年1月,美英苏中等国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确认《大西洋宪章》的各项内容,宣告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建立。之后的《开罗宣言》指出,“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美英中)将坚持进行[1]为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所必要之重大的长期作战”,这里就提到了无条件投降的原则。而且《开罗宣言》保证将日本自甲午战争以来侵占中国的一切领土归还中国。在雅尔塔会议上,美国通过牺牲中国的权益换取了苏联同意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后两个月或三个月内[2]参加盟国方面对日作战。雅尔塔会议的宗旨就是盟国一致制裁德国法西斯,击败日本帝国主义。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其内容可以概括为:(1)解除日本的武装,惩治战犯,清除日本的法西斯主义;(2)日本由盟国占领;(3)对日本实行民主化;(4)日本需支付战争赔偿;(5)日本[3]的主权仅限于本土四大岛及其他小岛。以上这些文件都是在美国主导或参与下签署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战争期间美国的对日政策。但由于要从国际形势和战争进程大处着眼,并协调盟国内部的分歧和矛盾,所以一些对日政策不够具体和清晰,而且也不能完全反映美国统治阶级的真实意图。

美国政府制定的对日政策则更多地体现了美国的国家利益和外交方向。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日两国在太平洋地区激烈交战。但是美国最高层在权衡利弊之后,仍然坚持“先欧后亚”的原则,主要注重在军事上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当时美国的作战计划主要包括:一是确保其在澳大利亚及太平洋中部的战略基地;二是大力援助中国抗战,通过中国军队来消耗日本军力,因此源源不断地将军用物资输往中国。在这一段时间里,美国把主要精力放在苏德战场上,同时由于战争态势还不明朗,所以主要目标就是打败日本,没有形成系统详细的对日政策。

1942年,美国国务院特别调查科指示其东亚小组研究一些有关日本的问题,经过讨论于1944年初形成了《适用于战后对日处理的[4]一般原则》。1944年1月,美国国务院设立了战后计划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远东地区委员会,负责制定对日政策。1944年5月,战后计划委员会制定了《合众国对日本的战后目的》。文件明确了美国对日政策的基本目标:使日本不再成为对美国和其他太平洋国家的威胁,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将建立一个尊重他国权利的政府。该文件将日本的战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严格执行投降条款,作为对日军事侵略的报复,可能的话,实施严厉的赔偿政策;第二阶段是仍然对其进行严密的监督,但如果日本表现得值得信任,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放松管理;第三阶段是实现美国的终极目标,即日本能够承担其作为和平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文件重申了要实施《开罗宣言》中的领土条款,对日本实行非军事化,最终允许日本成为参与世[5]界经济中的一员等。它构成了战后美国对日政策的雏形。

1944年12月,美国成立了三部(陆军部、海军部和国务院,SWNCC)协调委员会,以整合各部政策,该委员会在确定美国对日政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三部协调委员会研究了《合众国对日本的战后目的》,对其基本认同,于1944年12月7日将其修改稿作为SWNCC16号文件发表,它成为美国对日政策的第一个正式的官方文

[6]件。

另外,美国制定的对日政策也是坚持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的。1943年1月,罗斯福和丘吉尔在卡萨布兰卡会晤。23日,罗斯福表示:“消灭德意日的战争力量,就是要使德意日无条件投降,这是未来世界和平的保证。但这并不是要消灭德意日三国的人民,而是要消灭这[7]些国家奴役和征服别国人民的哲学基础。”2月12日,在白宫为纪念林肯诞辰而举行的记者年会聚餐会上,罗斯福又重申:“我们同任何轴心国政府或任何轴心国的派别组织打交道的唯一条件,就是在卡萨布兰卡已宣布过的‘无条件投降’。”

由以上可知,美国在二战期间的对日政策不够系统和全面,主要集中于在军事上打败日本,防止其以后成为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对于战后如何遏制及处理日本还不够明确。二 战后初期的美国对日政策

战争即将结束之时,美国开始着手制定战后的对日政策。1945年6月11日,三部协调委员会制定了《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提出了美国对日占领的总体目标,以及政治民主化和经济非军事化等任务。后来,美国政府对该文件进行多次修改,于9月22日正式公布了这一政策。《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表示占领目标有两条:一是保证日本不再成为对美国或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二是最终建立起一个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并支持《联合国宪章》的理想和原则所体现的美国目标的和平与负责任的政府。在这一总体目标之下,该文件所规定的关于政治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改变日本政府的封建主义和极权主义倾向方面,允许和支持日本人民和日本政府主动进行的政府形式的变革”,发展资产阶级民主,实行宗教和信仰自由,废除国家神道,实现政教分离,鼓励建立民主政党;在军事上的改革主要包括彻底解除日本的武装,实行非军事化,不允许日本保存陆、海、空三军,并彻底消除法西斯军国主义的影响;关于经济方面的规定比较详细,其中规定“日本军事力量现存的经济基础必须予以摧毁并不允许重新复活”,要“消除那些主要用来准备战争的指定的工业或生产部门”,要日本“让渡”那些“不是和平经济或为供应占领军所必需的产品的现有资本装备及设施”,作为对盟国的赔偿。该文件非常严厉地指出:日本所面临的经济上的“苦难境地”“是日本自身行为的直接结果”,[8]盟国不负担责任,盟国将彻底改革日本的经济活动及经济制度。

为了使盟总更详细和具体地执行美国的对日占领政策,三部协调委员会在《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基础上,又于1945年11月1日制定了《投降后初期基本政策》。该文件除了强调《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全部原则外,还特别强调了以下五点:(1)文件所规定的并不是“最终制订在战后世界环境中对待日本的长期政策”,也不是准备详细地规定麦克阿瑟在占领日本时期所采取的种种措施,而是允许麦克阿瑟依据日本形势发展的情况来具体操作与实施;(2)没有与参谋长联席会议商议,不得废黜天皇;(3)美国政府或其他联合国家的非军事机构的代表,都不得参与占领事宜,也不得在日本国内独立活动,除非经麦克阿瑟或参谋长联席会议批准;(4)美国及占领当局不承担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加强及维持日本国内任何特定的生活水准的义务;(5)赞同制订一项计划,以解散那些控制日[9]本工商业的大工业和金融联合企业。

由此可见,战后初期的美国对日政策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仍然强调防止日本成为美国的竞争对手。美国对过去日本对它进行的各方面的挑战记忆犹新,尤其是在二战中两国在各个领域发生严重的冲突,对美国的民主社会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因此防止日本再次成为其竞争对手成为重中之重。而且从维护美国在亚太地区的霸权地位的角度看,也要避免出现一个强大而有敌意的日本。因此无论是在二战期间的《合众国对日本的战后目的》,还是战后的《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和《投降后初期基本政策》,都将该条作为对日政策的宗旨。二是严惩日本。两个文件均表示要解散财阀,惩治战犯,并且对日本的财政、货币和金融等方面实施严格的控制,此外日本还要对各受害国实施赔偿等。这实际上也是为了避免日本成为美国竞争对手而实施的手段,同时也是为了表达对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一种惩罚,而且也顺应了各盟国要求严惩日本的愿望。三是赋予了盟总尤其是麦克阿瑟巨大的权力。如麦克阿瑟可以根据日本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对日政策。而且“美国政府或其他联合国家的非军事机构的代表,都不得参与占领事宜,也不得在日本国内独立活动,除非经麦克阿瑟或参谋长联席会议批准”。这样在对日问题上,麦克阿瑟就有了很强的自主决定权,而美国政府和其他机构(除参谋长联席会议外)均不得干涉。

总之,这两个文件基本上构成了美国战后初期对日政策的总体框架。在它们的指导下,盟总对日本进行了民主化和非军事化改革。

首先,在政治方面,废除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制定了新的《日本国宪法》;褫夺了法西斯分子的公职;解放妇女,给予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施言论和新闻自由;实施教育民主化和自由化;鼓励成立工会;实行政教分离;等等。

其次,在军事方面,解散军队和军事机构,废除军事法令,禁止生产军需物资,解散法西斯军国主义团体,惩治战犯。

最后,在经济方面,进行了农地改革,解散财阀,阻断了财阀家族对下属企业的控制。美国迫使日本赔偿盟国在战争中蒙受的损失,实施了中间赔偿计划。

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变革了日本农村的旧生产关系和垄断资本的旧存在形态,摧毁了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的国家机器、政治系统,减少了武士道军国主义对日本人民的毒害,为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后来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迅速逆转及日本政府、旧统治势力的阻挠和反抗,不少改革措施半途而废或未能彻底贯彻。第二节战后初期美国对日媾和设想及主要活动一 开创先河的贝尔纳斯设想

早在战争期间,美国就参与制定了一系列对日媾和政策。《开罗宣言》指出:“三国(指中美英)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10]国……使朝鲜独立。”《雅尔塔协定》规定:“由日本1904年背信弃义进攻所破坏的俄国以前权益须予以恢复……库页岛南部及邻近一切岛屿须交还苏联……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苏联将)以其武力协助中国达成自日[11]本枷锁下解放中国之目的。”《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盟国)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盟国)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12]倾向和平及负责的政府以后,盟国占领军队当即撤退。”

由此可知,在战争期间美国及盟国的对日媾和政策还处于萌芽和发展中,许多政策刚刚浮出水面,还需要不断地调整。而且当时盟国和日本处于敌对状态,所以总的来说其对日媾和政策比较严厉。随着日本的战败和美国对日单独占领,对日媾和问题逐渐为美国所重视。

1946年2月,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向杜鲁门提交了备忘录,表达了对媾和问题的初步设想,可以说揭开了战后美国研讨对日媾和问题的序幕。为了响应总统所提出的美国应该在太平洋事务中保持主导地位的倡议,他提出了有关对日和约的建议。贝尔纳斯指出:“在签约后的日子里,保持我们在日本的主导地位的唯一方法就是由我国军队继续占领日本,抑或是四大国的军队在我国的领导下。我相信其他国家政府不会同意后一种建议。只是为了接受日本投降以及在和会召开[13]前管理日本,他们才同意由我们任命最高司令官。”在这里,贝尔纳斯也深深地感到当初在任命麦克阿瑟为盟军总司令官问题上,其他盟国就很勉强,尤其是苏联还曾提出由华西列夫斯基也同样担任盟总司令,因此想要在缔约后仍然由美国来领导驻日盟军,其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备忘录的最后,贝尔纳斯提出了关于媾和问题的三种可能性:一是从日本撤出所有军队,二是使占领军无限期驻留日本,三是在和[14]约中提出一种替代计划。显然,在此备忘录中,贝尔纳斯表达了在对日媾和问题上的这种矛盾状态。要想维护美国在亚太地区的主导地位,就得在日本驻留美军或者驻留美国领导下的盟军,而驻留美军必然会遭受以苏联为首的他国的反对,而驻留盟国军队虽然阻力会减小,但是要想将其置于美国领导之下则困难重重。除此之外就是提出某种替代计划,但是具体是什么贝尔纳斯也没有找到合理的答案。那么按照贝尔纳斯的思路,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不成立或很难成立,这就等于当时不适宜进行对日媾和。恐怕贝尔纳斯设想所要表达的恰恰是应该推迟媾和,等这一系列问题得到解决或容易解决之时,再进行媾和。

该备忘录提出后并没有引起杜鲁门的足够重视,也没有在政府内部引起大的讨论,这主要是因为美军占领日本才刚刚开始,对日改革正处于开始阶段或策划阶段,其对日政策也没有完全展开,而且其他盟国也没有做好对日媾和的准备,因此此时进行对日媾和还为时尚早。贝尔纳斯设想表明美国在媾和问题上还处于摸索阶段,但其对美国处理媾和问题矛盾性的论述,也深刻地表明当时进行媾和还不合时宜,也许这才是贝尔纳斯设想最想表达的。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美国对日媾和问题基本处于一种半停滞的状态。二 半途而废的赔偿计划

从严格意义上讲,赔偿问题也属于媾和问题的一部分,而且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媾和问题相比,赔偿问题更具体,而且直接涉及受害国及参战国的切身利益,而媾和问题涉及面更广泛,其内容和程序更复杂。正是由于赔偿问题的这种特殊性和直接性,战后虽然总的媾和问题还处于酝酿和停滞状态,但是赔偿问题已先行一步。

早在二战期间,美国就思考了日本赔偿问题。1943年7月21日,美国国务院经济调查科起草了“国务院战后问题委员会报告书”——《战后日本经济的考察》。它主张没收日本的海外资产,认为拆迁日本的工业设备和没收商船作为赔偿将影响日本战后的经济重建和复兴,而用外汇、现金和实物来赔偿也必须限制在日本支付能力许可[15]的范围内。而后,美国国务院又陆续提交了几份有关日本赔偿的报告,其中1951年1月提出的《美国对日经济政策》中有关赔偿问题的论述比较深入,对后来的赔偿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它主张拆迁日本庞大的过剩的重工业设备,没收日本海外资产以及庞大的日本民[16]用品储备,等等。

在战争即将结束之前,美、中、英三国联合发布了《波茨坦公告》,其中提出了有关日本战争赔偿的规定: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17]业不在其内。它揭开了战后美国研究日本赔偿问题的序幕。9月6日,美国国务院颁布的《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规定了战争赔偿的基本政策:日本必须支付由于其侵略而产生的战争赔偿;没收日本的海外资产;将日本维持和平经济所不需要的物资及现存的工业设[18]备,用作战争赔偿之用。11月,美国三部协调委员会发给麦克阿瑟的《基本指令》,再度表示要将日本在海外的所有财产按照有关盟国当局的决定进行移交;日本本土的财产应根据经济非军事化的原则[19]实行工业拆迁,赔偿给被日本占领或破坏的有关国家。显然这样的政策维护了盟国的整体利益。

为了解决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1945年9月杜鲁门派鲍莱作为其特使前往日本进行调查。鲍莱在日本期间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并于12月6日向杜鲁门提交了有关日本赔偿的报告。次日,在日本偷袭珍珠港纪念日的当天,鲍莱发表了一个相当严厉的日本赔偿计划,即《临时赔偿计划》。12月18日,他又向杜鲁门提交了第二份日本赔偿报告书。鲍莱相继提出的日本赔偿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以1926~1930年间日本工业的平均水平为计算基础,拆除日本多余的工业生产设备作为赔偿转移到亚洲邻国。其拆除的设施有:(1)工厂机器设备的50%;(2)陆海军兵工厂的所有设备;(3)满足占领军维修船只需要之外的20家造船厂的全部设备及辅助设施;(4)钢铁工业准许保留250万吨的钢铁年产量和50万吨的生铁年产量,其余全部拆除;(5)拆除一半的火力发电厂;(6)轻金属工业方面,拆除绝大部分的铝、镁生产工厂;(6)化学工业方面,除用于清除金属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的硫酸厂以外的工厂全部拆除;(7)最现代化的4家大型碳酸氢钠工厂以及20家新型苛性碱和氯气工厂。此外,鲍莱还提出要没收日本的海外资产,将日本的库存黄金和其他贵重金属[20]运到美国,以及通过赔偿计划打击日本的财阀势力等。

杜鲁门总统于12月21日批准了鲍莱的赔偿报告,并指示国务院和陆军部尽快制定有关赔偿的实施细则。三部协调委员会对鲍莱报告进行修改后,于1946年1月14日以SWNCC236/4号文件通过,它成为美国的官方政策。同时为了配合鲍莱赔偿计划的实施,1946年1月20日太平洋美军总司令部下令将日本的394家兵工厂和兵工研究所纳入驻日美军总司令部监管之下。1946年1~8月,驻日美军总司令部根据鲍莱赔偿计划先后将日本的1090家兵工厂和兵工研究所,以及与军工生产有关的工厂作为拆迁赔偿对象,交由美国驻日第八军监管。1946年鲍莱再次访日,并于11月向总统提出了日本战争赔偿的最终报告,其内容比《临时赔偿计划》还要严格:允许保留的日本工业生产能力被大大削减,钢年产量减为150万吨,机床减为1万台,还追加了《临时赔偿计划》所没有的新工业部门,如焦油、赛璐珞等生产[21]部门。

总体看来,鲍莱赔偿计划是一个以惩罚日本为主的赔偿计划。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与鲍莱个人的好恶有关,但更多的还是国际大环境使然。首先,二战结束后不久,美苏仍然以协调为主,尤其是在亚洲,双方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合作与配合。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日本以维护盟国的集体利益必然成为主旋律。其次,美国在亚洲主要实行“扶中抑日”的政策,中国国民党政府被看作美国在亚洲的主要支点,因此美国政府主张削弱日本,并通过日本的赔偿来资助国民党集团以赢得中国内战。最后,战争刚刚结束不久,美国政府与人民仍然沉浸在对日本的仇恨之中,亲人的离散,物资的损耗,日军的顽抗都在美国人心中挥之不去,因此美国国内也弥漫着要求严惩日本的气氛。鲍莱赔偿计划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并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

但是鲍莱赔偿计划提出以后,美国内部也存在质疑。早在1946年1月,麦克阿瑟就对拆除工业设备进行赔偿的实际作用持怀疑态度,他认为赔偿接受国的技术水平及工业设备的拆卸及再安装都会大大降[22]低赔偿的实际作用,并增加驻日美军的额外负担。陆军部和部分共和党议员也认为大幅度拆除日本的工业设施,必然导致日本工业水平的降低,这样就要求美国投入更多的援助,从而增加美国的对日军事占领费用,因此主张减少日本赔偿。1946年4月,美国三部协调委员会就出于降低驻日美军占领费用的考虑,下达了SWNCC236/10号文件,对鲍莱的赔偿报告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减少拆除日本工业生产设备的数量,增加允许保留的数量。即使这样,陆军部对这种调整也很不情愿地接受,因此当鲍莱提出新方案后他们强烈不满,于是陆军部决定甩开鲍莱单独行动。

1947年1月24日,陆军部任命纽约海外咨询公司兼麦格劳公司董事长斯瑞克为对日赔偿评价委员会主席。他组织了一支调查团于1月28日赴日调查。回国后他向美国陆军部提出了《日本赔偿问题调查报告》,即斯瑞克报告。该报告指出:(1)日本缺乏作战所需的原料,自丧失其殖民地与占领地后,缺乏尤甚。制造枪炮、坦克、军舰、飞机及军火之设备多被拆除;且无军事组织。只要有效管制此等活动,其发动战争之可能性即被消除。(2)日本非但失去了殖民地和占领地,而且本岛也遭受重大损失。工厂多遭破坏,机器有失保养,商船吨位大减,各种原料与动力缺乏。日本可耕地甚少,而人口激增。故恢复日本平时必需之经济极为不易。(3)为维持激增之日本人口起见,日本所需食材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与工业原料之进口货品较前更多,故必须大量生产出口货品,输出海外以支付此等进口货。因此,为维持日本平时生活水准(即按1930~1934年平均水准)起见,日本实需要大量生产工具,并利用其劳动力从事生产。(4)除主要战争[23]工业外,可在日本有效使用之生产设备均不应拆除。该报告还列举了可供赔偿的主要作战工业和其他工业设备。

可以看出,斯瑞克报告和鲍莱报告相比,在日本赔偿问题上宽容了很多。1947年6月底,陆军部再次派斯瑞克赴日调查,他归国后于1948年2月26日提出了第二次报告书,又大幅度减少了日本的赔偿,它不仅正面否定了“鲍莱赔偿计划”的基本原则,还将日本赔偿计划的规模一下降到了原鲍莱赔偿计划的67%。

斯瑞克报告的提出,暴露了美国政府各部门在日本赔偿问题上的分歧,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关系,1947年4月7日在五角大楼召开了协调日本赔偿政策的联席会议,三部协调委员会、盟总、鲍莱调查团和斯瑞克调查团等有关各方均参会。与会各方在经过一番争执后达成妥协,出台了三部协调委员会的SWNCC236/43号文件。该文件重申:美国对日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根除日本的战争潜力,使之不再成为在亚洲太平洋地区对美国的威胁。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从日本拆除价值总额为24.66亿日元(1939年价格)的各种设施用作赔偿,其中拆除的工业设施价值为9.9亿日元,基本战争设施价值为14.76亿日元。该文件还强调力求减少驻日美军的占领费用,尽快实施拆迁赔偿计划

[24]等。

与此同时,远东委员会各成员国围绕日本赔偿分配的比例问题争吵不休,致使拆迁赔偿计划无法落实。1947年4月9日,参谋长联席会议根据三部协调委员会SWNCC236/43号文件向麦克阿瑟发出第75号指令,命令他在应征收的日本赔偿中,先行征收30%作为先期赔偿,紧急拨给中国、菲律宾、荷属印度支那(即印度尼西亚)、英属缅甸和马来亚。其中,中国占15%,其余15%由其他几国平分。1947年4月30日,盟总开始实施征收30%的先期赔偿方案。但是实际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在接收过程中遇到重重困难,日方采取破坏机器、隐匿图纸、消极怠工等方式延迟或减少赔偿。之后随着美苏冷战的逐步展开,日本的战略地位日益重要,美国改变了原来的对日政策。1949年5月12日,美国单方面宣布停止实施拆迁赔偿计划。两年来实际拆迁的日本军工企业只有17家陆海军兵工厂,拆迁的机器设备为[25]16736台(件)。从此拆迁赔偿计划戛然而止。

虽然拆迁赔偿问题半途而废,但是和整个媾和计划相比,它还是得到了部分的落实。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首先,拆迁赔偿计划落实于1947年4月9日(先期赔偿),虽然此时冷战已经展开,但是美国的对日政策并没有彻底转变,军方的态度不能改变美国政府的整体决策。其次,就中国内战而言,国共两党在前方酣战,中国共产党军队还主要处于战略防御阶段。这样美国在亚洲仍然寄希望于南京国民政府,希望通过对日本的拆迁赔偿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支援国民党打内战。再次,苏联在赔偿问题上的发言权是有限的。苏联对日作战时间很晚,损失也较小,因此在此问题上的影响力有限。这样使得该问题相对容易解决。最后,远东委员会成员国的强烈要求也给美国施加了很大的压力。中国、菲律宾、缅甸、印尼等国在战争中损失惨重,美国希望通过日本的赔偿促进这些国家工业生产能力的恢复,以对抗苏联。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使得作为媾和问题一部分的赔偿问题能够部分地落实,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点赔偿和这些国家所遭受的损失相比,如同杯水车薪。而且对于整个媾和问题的解决,它也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三 严惩日本的“博顿草案”

贝尔纳斯设想提出以后,由于各方面条件不具备,媾和问题被暂时搁置下来。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迅速转变,美国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问题。1946年2月,凯南发表了“长电报”,提出了对苏遏制战略。1946年3月,丘吉尔发表了“铁幕演说”,拉开了冷战的序幕。这样美苏在全球竞争的态势日趋明朗。美国开始从共产主义威胁的角度来研究它的对日政策。而在中国,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军逐渐发展壮大,国民党优势渐失。另外,日本国内局势也并不稳定,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物资短缺,各地出现了罢工浪潮。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开始准备对日媾和事宜。

1946年10月,美国正式准备对日媾和,其时,国务院设立了对日条约工作小组,由远东司副司长詹姆斯·潘菲尔德负责。1947年3月初,该小组制定了著名的“博顿草案”(草案的主要起草人是远东司东北亚局局长乔治·博顿,故名)。1947年8月和1948年1月,该小组又对它进行了修改。它们都反映了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总体思想。包括禁止日本拥有军事部队,但国内警察部队和沿岸保安部队除外;禁止进行军事研究,包括对裂变材料的研究;禁止制造和生产军用或民用飞机;禁止储存超过正常消费需要的战略性原材料。这些限制条款将在和约签订后实施25年,最终由监督委员会的代表决定是否继续实施。主张建立大使理事会,由当时的远东委员会的11国组成,主要职责是实施限制条款。同时建立监督委员会,主要向大使理事会报告日本非军事条款的违规情况,而且保证日本人享有政治民主的权利和自由,并继续实施占领初期的经济改革。禁止进行与军国主义相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