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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9 05: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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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宏峰

出版社:阳光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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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资产评估初探

著作权资产评估初探试读:

序言

◎ 杨宏峰

知识,是指人们对某个事物的熟悉程度。它可能是关于理论的,也可能是关于实践的。它可能包括事实、信息、描述或在教育和实践中获得的技能。按照这个定义,在人类出现的时期,知识就产生了。

著作权的产生比知识的产生要晚的多。在文字产生以来的人类社会发展早期,由于技术水平低下,复制图书或其他知识的载体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很长时期内,可供使用的手段只有抄写,由于复制的困难,著作权的保护尚未成为客观需要。但造纸术、印刷术出现后,著作权的保护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15世纪,威尼斯的印刷出版商为了垄断某些图书的印刷和销售,出版前先把书稿送往王室审查,审查后给他们颁布印刷许可证,这就是最早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的地域性使其效力只局限于一国境内。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权益,一些国家寻求建立版权国际保护体系,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了《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随后又有一些全球性或地域性的国际组织成立了,渐渐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套国际版权保护制度。世界版权制度历经了300多年的长足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知识的产权化在经济发展中构成了最重要的生产资源和财富资源,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变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变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能力。以著作权保护为手段,以智力成果为资源的著作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不但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群,还带动了传统产业的改造,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贸易的持续扩大,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企业改制行为以及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著作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活动日益活跃,对著作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需求越来越多,迫切需要资产评估行业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持,但是著作权权利的复杂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性,专业评估技术标准的缺失性等因素使著作权资产评估成为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难点。

2010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受国家版权局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委托,开始启动版权资产评估准则的研究工作。2010年6月,形成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建议稿》的基本框架,并于当年6月11日召开了专题研讨会。2010年12月底《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对这项工作给予的评价是“开国际先河”。

著作权对于相关权利人的经济价值源于著作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对著作权的利用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著作权在交易、使用中需要借助著作权评估方法对著作权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估价。此外,著作权评估的结果也有利于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中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本书不仅从法学角度对著作权的性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侵权行为及著作权执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同时从经济学角度对著作权的经济价值进行探讨,对著作权许可、投资、贸易和转让等经济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对著作权的相关权利人有所助益。

作为版权管理的行政部门,我们希望在做好著作权保护工作,提供一个健康、繁荣、有序的出版物市场的同时,能为推动著作权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推进著作权的创造、交易、使用和管理,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做好指引工作。

第一章 著作权评估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也译为作者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所有者依法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具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后者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十二项权利;法律同时规定著作权人除了享有以上权利外,还享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一、著作权发展的基本脉络(一)著作权思想的萌芽

著作权思想的萌芽,也即最初的著作权观念出现要早于作为法律权利的著作权及其制度的出现。在我国,“著述始于战国”,因此著作权观念最早也应是出现于战国时代。战国之前,“官守学业一体化,天下无私门著述文字。到了战国时期,官守师传之道废,政教分开,官守学业分为两途,一些人开始把旧闻写在竹帛上,这便是最早的著述文字。”唐代柳宗元在其《辩文子》中写到:“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辈数家,皆见剽窃”,描写的就是春秋战国时代剽窃之风的盛行。而当时社会风云变幻,各种思想交织激荡,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人们把各种思想学说称之为诸子百家,并将其各自归于“诸子”也就是老子、孔子、孟子等学术领袖身上,这就是最初署名的观念。西方则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诗人马尔蒂·阿里斯(约41-103年)在给他人的信中这样写道,“据说你在背诵我的诗句时总说它是你创作的。如果你愿承认它为我所作,我将无偿把它奉献给你;但如果你想把它称为你的诗作,你最好把它买下来,这样它就不属于我了。”相应地著作权实践出现时间也较早,在古罗马时期,喜剧作家普劳图斯因其剧本的上演而成为了磨坊主,西塞罗则从其作品出版后的销售中得到分成,而古罗马讽刺诗人马尔蒂·阿里斯写了几部作品,每出版一部,都从出版者那里得到一笔钱,尽管钱少的可怜。(二)早期的著作权保护

关于著作权保护最早出现在西方还是中国也有不同的看法。在西方,大多数西方学者是把德国人古登堡(J. Guten-berg)开始应用活字印刷术看作著作权保护的开始。我国学界的通常说法则是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据记载,在北宋年间(1068年),为保护《九经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擅自刻印。后来,宋朝官府开始针对个别案件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对坊间市肆如有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翻版的,往往给予“追板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晚清出版的版本学家叶德辉所著的《书林清话》第二卷“翻板有禁例始于宋人”一段有详细的记载。我国著名学者郑成思指出:“如果著作权确实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它就应当最早出现于中国。”无论早期的著作权保护出现在西方还是中国,即便仅仅是一种特权或是令状,毋庸置疑地是人们开始注重制度化地保护著作权,其相较之最初的著作权意识萌芽的确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三)著作权制度的确立

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制度发端于造纸术和印刷术广泛运用的时期,从16世纪初到18世纪初的200年间,英国现代印刷业、出版审查制度与印刷出版特权,三位一体,同时经历了产生、演变与发展的历程,为现代著作权法的制定作了充分的准备,这种准备包括“从观念上,作品的印刷出著作权可以成为一种财产权;盗版无异于偷窃,应该禁止;专有权保护需要以作品登记为前提;等等”。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史称《安娜女王法令》),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制度方告成立。该法令的颁布意味着书商特权时代的结束以及现代著作权制度的确立,其实质性进步在于确立了作者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激励创作,促进文化发展,同时为了协调平衡作者个人与公共利益,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四)“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

版权制度确立以后出现了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体系”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版权体系”。现代版权理论认为,著作权既包含人身权也包含财产权。这个问题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国家曾有不同的认识,早期在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著作权的实质就是为商业目的而复制作品的权利,强调著作权的财产权属性;在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在所有财产中,最神圣的和最有人格的就是著作”,因而注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在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著作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相互借鉴并逐步融合。关于著作权的发展脉络,吴汉东教授有一段经典的描述:“著作权的产生,历经了从出版人本位到创作人本位的演变,在欧洲一些国家,它历经了从尊重文学产权的习惯到官府对出版特权的行政庇护,继而转向保护著作权人成文法的过程。”(五)数字出版著作权时代

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兴起和广泛应用,数字产业迅速成为知识经济的主导产业,其中数字出版业是一项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今天的数字出版业是包含电子书、数字期刊、数字报纸、互联网广告、手机出版与网络游戏等在内的一种综合业态。2013年7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2012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数字出版保持高速增长,数字出版收入在全行业占比首次突破10%,实现营业收入1935.5亿元,较2011年同期增加557.6亿元,增长了40.5%,占全行业营业收入的11.6%,较2011年同期提高2.1个百分点,这表明在经历长期高速增长之后数字出版仍有较大的成长空间。电子书、数字期刊、数字报纸的营业收入较2011年同期增长352.6%,超过数字出版整体增长速度,这表明传统出版数字化转型的效果日益显现。以网络动漫和在线音乐为代表的新型数字内容服务形态发展迅猛,营业收入增长率高达291.2%。

数字出版在中国出版业内名正言顺地拥有一个席位,也不过7年之久。然而在这短短几年时间里,各种数字出版商层出不穷地跃入读者的视线,数字出版迎来了蓬勃发展。2013年7月8日在北京开幕的第五届中国数字出版博览会上,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郝振省在开幕式上发布《2012—2013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我国数字出版产业与数字阅读人口呈现“双增长”态势,2012年,数字出版产业累计用户规模达到11.82亿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孙寿山说,在“十一五”结束时的2010年我国数字出版总产出突破了千亿元大关,达到1051亿元,而进入“十二五”以来,数字出版年产出发展到2012年的接近2000亿元,两年间实现了从千亿元向两千亿元的迈进。

在数字著作权业高歌猛进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数字化时代的来临使得经济增长方式由依靠能源和劳动力等物质基础的传统方式向依靠网络和数字等智力成果的方式转型,这种转型在著作权领域表现为数字化对以“复制权”为核心的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发起了空前的挑战。尤其在网络发展初期,因为技术原因形成的临时复制、私人复制、搜索性数字图书馆复制等三类复制行为对传统著作权立法提出了挑战,因为立法滞后导致网络侵犯著作权事件如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国内的“百度文库侵权事件”等数字著作权侵权案件频见报端。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著作权局于2011年6月2日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开始施行。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技术的逐步成熟以及作者数字著作权意识的觉醒这种现象有所好转,但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总体情况仍然不容乐观。

正如有学者总结,“现代著作权法30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次重大飞跃,每一次科技进步都会对当时的著作权利益平衡体系造成冲击,使之不得不对某些制度进行修改以缓和利益冲突,从而达到新的平衡状态。”二、与著作权价值评估相关的要素

影响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因素很多,比如作品所处的行业特性、企业特征、创作团队、著作权归属,商业价值等,本节简要介绍与著作权评估具有重要关联的几个法律要素,如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主体及著作权的权属问题,著作权评估的对象,等等。(一)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及其独创性

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是作者进行独创性创作的结果。具体而言就是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质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法律权利,也是人类社会最为可贵和最值得保护的权利。因为人从本质上区别于其他任何事物的根本特性之一就是人的思想,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正是人的思想的表达。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出版和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神圣的权利。著作权正是通过保护人的思想的表达来鼓励人类社会驾着思想的车轮不断进步。

1. 作品的分类

作品分类是著作权价值评估的一种重要因素,不同类型的作品其价值往往相差很大。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从表现形式的角度把作品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作品独创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手段进行二次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对于合法的演绎行为的著作权归属法律规定非常明确,著作权法规定原作者对作品享有专有演绎权,同时也规定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而演绎作者所利用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必须征得原作者的许可。著作权评估的过程中,由于使用方需要获得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尤其是当演绎作品是对演绎作品的再演绎时,使用方面临的将是三重甚至更复杂的多重许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演绎作品著作权价值的评估。另外从法律对于演绎作品的规定衍生出的非法演绎作品或无权演绎作品(即未获得原作者许可的演绎作品)的概念,其著作权是否受保护以及如何评估也是一个难题。

总之,根据不同的维度可以将作品划分出不同的类型,而作品的类型对于著作权评估都有非常直接的影响。

2. 作品的独创性

著作权作品最重要的特性是“独创性”,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具有“可著作权性”,反之,则不具备“可著作权性”。因此如何理解“独创性”就是关键了。从字面理解来看可以理解为“作品为独立创作”,也可以理解为“作品须具备独特性和创造性”。这两种看似差别不大的表述实则表达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衡量标准。那么这样的两种理解哪个才是真正的“独创性”呢?从比较法的视野而言,这两种独创性标准都是存在的,其中前者相对宽松、客观性较强的标准正是英国“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的独创性标准,美国早期也采用类似标准并称之为“额头出汗原则”或“辛勤收集原则”,后者相对严格、主观性较强的标准正是法国“反应作者个性”的独创性标准,而美国采用的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少量创造性”的独创性标准。也就是说英、美、法等各国都要求作品来源于作者,区别仅在于创造性标准的高低。目前我国立法上甚至在司法解释中并无关于独创性认定的具体标准,法院在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上也不尽一致,这无疑是目前著作权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有人认为独创性是著作权价值评估的最重要标准,独创性越高则著作权价值越大,否则价值较低。我们认为独创性确实会影响著作权价值,但并不是决定著作权价值大小的主要因素。以文学作品为例,考察文学作品的价值可以从多个维度,比如学术价值、文学价值、史料价值、审美价值以及市场价值、等等,对其价值的认定应当是多维度的,而非仅看其独创性,其主要因素应在于市场认可度,虽然这个标准是最难以判断的标准。(二)著作权的主体及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从是否参与创作以及权利的来源,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其中原始主体即依创作行为(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而直接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这个“人”可以自然人也可以是法律拟制的人,还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关于法律拟制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继受主体则是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主要是以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依照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则是指原权利人将著作权财产权整体或一部分转让于受让人,当合同发生效力后,受让人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归属是著作权评估要考察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不仅影响著作权评估的价格,而且也影响著作权融资银行的风险系数。一般而言,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但一些特殊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并非如此。主要的分为八类:(1)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享有署名权外其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2)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未约定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3)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合作者共同享有,作品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不可分割的部分任何一方不可阻止他方行使转让以外的权利,收益应合理分配;(4)演绎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作品的作者,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者和演绎作品的作者的双重同意;(5)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汇编人享有;(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享有;(7)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但展览权由原件持有人享有;(8)匿名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属于原件持有人。(三)著作权的内容

从法理上讲,权利是主体依法享有的由法律确认并受法律保障的追求某种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就是著作权所有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行为自由。著作权体系是一个开放结构,随着历史的不断演进,著作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发展和丰富。事实上,今天著作权所拥有的十六项权能也是由最初的翻印权(复制权)逐步发展而来。

按照我国法律著作权包括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自由;也包括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允许或禁止他人使用作品以及转让作品财产权利的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自由。从广义的角度,还应包括邻接权的内容,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著作权及其内容以及邻接权及其内容关系见图1-1。

1. 著作权的人身权(人格权、精神权利)

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的四项权利自由在我国被称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之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之为精神权利。著作权人身权或称著作人格权“是著作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的分水岭”。一般认为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图1-1 著作权及其内容(包括邻接权)关系图

2. 著作权的财产权

著作权的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使用作品或许可、禁止他人使用作品以及转让作品财产权利的自由。按照我国法律,著作权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著作权的邻接权

著作权的邻接权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财产权是与本书有着最密切关系的一个概念。因为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下,著作权的人身权被认为是与作者人身密切相关、不可分割以及不可转让的。事实上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许多学者认为著作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强调其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自然也被认为是“不能用货币衡量的”。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知识产品的观念才逐步建立,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其财产权性质才得以彰显出来。2010年出台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第12条明确规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与著作权评估密切相关,因为其直接关系到特定著作权的法律寿命。很显然,在同样条件下一项法律寿命只有2年期限的著作权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利益要小于拥有20年期限的著作权。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法律意思在于在保护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期限届满则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1. 著作权的类别不同其保护期限不相同

关于著作权的人身权保护期限,在《伯尔尼公约》中规定,著作权的人身权保护应不少于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而在我国著作权的人身权是无限期保护的,例外在于著作权的人身权中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相同,同为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同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

2. 著作权主体不同其保护期限不同

自然人的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法人及其他组织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是50年。

3. 作品类别不同其保护期限不同

一般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匿名作品的保护期限为自发表之日后50年。合作开发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限为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50年。版式设计的保护期限是20年。(五)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评估对于包括盗版行为在内的著作权侵权进行处罚以及合理确定著作权人获得的赔偿额等都具有积极意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即盗版在内的15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其中最常见的著作权财产权侵权行为即盗版。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其中,对于民事责任而言,赔偿损失的首选的赔偿标准“实际损失”即著作权所有者的财产权利损失,其往往难以估算。由于著作权评估发展的滞后,往往不能给予著作权人以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侵权人则由于违法成本过低而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有效遏制。

2. 行政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等。

3. 刑事责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缔约方应当为知识产权提供刑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情形的构成犯罪。按照违法所得的数额定罪量刑,这在其他侵权财产类犯罪中是不多见的。一般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如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都是按照侵犯财产的市场价值来定罪量刑。显而易见地是,主要原因就在于著作权侵权类犯罪,现在缺乏一套科学的方法来评估其被侵犯财产权的市场价值,选择违法所得数额来定罪量刑实为一种不得已的选择。而事实上,以违法所得数额来定罪量刑往往不能正确反映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盗版为例,windows 8专业版的正版市场价格为约1200元(199美元),而其盗版市场价格却不超过10元。其导致的权利损失与违法所得有天壤之别,此时以著作权侵权者的违法所得而论,显然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是极为不利也是不合理的。三、著作权与著作权产业、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

著作权和著作权产业和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三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2013年6月16日~17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著作权协会年度首期培训班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著作权局副局长、中国著作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出席并对著作权与文化,著作权产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了精彩阐述。阎晓宏指出:“著作权产业是建立在对各类收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基础上形成的产业,文化产业则着重于根据社会需求提供各类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不要空洞地谈论著作权产业,而是要着重挖掘和发挥著作权在推动文化繁荣中的重要作用。”(一)著作权产业、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

在我国,政策层面最常用的是文化产业这个概念。2000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提出“文化产业”。2011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掀起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高潮。著作权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也不同程度地在不同场合使用。

2004年我国文化部提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借鉴后提出文化产业进一步组合成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但在2012年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提出“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已取得新突破,文化业态不断融合,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许多文化生产活动很难区分是核心层还是外围层。因此本次修订不再保留三个层次的划分,而是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为“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并在范围的表述上对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内涵)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外延)作出解释。根据这一定义,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三个方面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着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等著作权相关产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著作权产业划分为四部分:一是“核心著作权产业”,是指那些主要是创作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出品受著作权保护产品的行业,包括影视业(电视、电影和家庭影像),音乐和录制业(音乐出版、唱片、磁带和CD盘),书籍、杂志和报纸出版业,计算机软件业(包括数据处理软件、商业实用软件和游戏软件),影剧院,广告业,以及电台、电视和卫星广播业等。二是“部分著作权产业”,指那些产业的产品中只有一部分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如纺织品和建筑物。三是“与著作权相互依存的产业”,指生产和维修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收录机等设备的产业,因为这些设备主要是用来利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四是“非专用支持产业”,指将享有著作权的物品销售给企业和消费者的“发行业”,包括相关运输服务业、图书馆和发行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批发商和零售商。而狭义的著作权产业,主要指“核心著作权产业”。

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看,各国使用的三个不同的概念其基本所指是相同的,只是产业发展的侧重点和定义角度不同。其中“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荷兰、匈牙利、新加坡等国家,是从文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角度将文化产业界定为“著作权产业”。在德国、西班牙等国家使用“文化产业”的称谓。在英国、新西兰等国家,文化产业被称为“创意产业”。在日本、韩国、芬兰等国家,文化产业被称为“内容产业”。(二)著作权与著作权产业、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关系

我国国家著作权局发布的2007年至2009年中国著作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成果显示,我国著作权相关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及其占当年GDP的比重保持增长态势,到2009年,已占当年GDP的6.55%,增加值为22297.98亿元人民币。2010年“我国著作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率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态势,相关产业2010年增加值达2.6370万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57%。”2010年,美国著作权相关产业行业增加值已达1.6269万亿美元,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1.10%。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文化和著作权因作品而发生联系。著作权不能脱离文化独立存在,它体现于各类作品之中。而文化建立在作品使用传播基础上,只有通过许可和授权才能对作品进行加工复制,虽然著作权是无形的,但它可以在使用和传播中实现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著作权已经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生产要素和核心发展要素,对于文化企业而言则是核心资产,其对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巨大推动力已经让世界各国都认识到著作权产业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节 著作权评估

著作权评估,顾名思义就是对著作权进行评估的活动。评,本义是议论是非高下。估,本义是物价。动词引申为揣测,大致地推算。评估就是评价和估算。因此,著作权评估,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著作权价格的“是非高下”进行大致的评价和估算。一、著作权评估发展的动力(一)著作权评估的制度动力

宏观上,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指出要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倡导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开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2010年,中央宣传部、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九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指出:“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微观上,一是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2006年《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规定了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9种情形。如《公司法》第27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二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企业的注资和增资,并且规定企业“货币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就是说著作权出资最高可以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

无论是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宏观制度层面,还是利用著作权进行融资、出资等微观制度层面,都呼唤科学成熟的著作权评估体系。(二)著作权评估的现实动力

著作权作为一种具有财产权权能的复合型权利,一经产生就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并参与市场交换。交易双方往往根据自身的交易经验、市场判断以及支付能力来商定著作权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导致双方在贸易过程中承担一定的博弈风险。然而即便是这样,蓬勃发展的著作权贸易行为并未因著作权评估的晚熟而停止甚至放慢前行的脚步。1995~2004年10年间,我国著作权贸易数量从1664种逐年增长至最高点12516种(2003年数据),2011年为24422种,总体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显然,著作权贸易风险并非推动著作权评估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事实上是来自于文化企业的需要。文化企业作为“轻资产”性质的企业,融资问题往往成为扼住其事业发展的无形之手,文化企业迫切希望盘活自身著作权资产,利用其自身优势而成功融资的强烈愿望也成为推动著作权评估的巨大推动力。

另外,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相应的动力,例如在司法界,准确认定盗版侵权责任相关标准也亟需统一、科学的著作权评估体系的有力支持。二、著作权评估理论与实践现状(一)理论层面

目前尚没有对著作权资产评估的专门和系统阐述书籍,现有关于著作权资产评估的内容大多散见于资产评估、著作权贸易等书中,即便是在这些书中也往往要么是将著作权列入无形资产评估的子概念,一般对著作权进行简单介绍后只介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么将著作权评估列入知识产权评估中笼统介绍。就论文而言,国内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专文讨论著作权评估,而随着著作权评估实践的发展,有关著作权评估的研究和论文逐渐多起来,但目前仍逃不出2007年,来小鹏教授概括的现状即著作权评估作为知识产权评估的一部分,其理论研究主要是两个角度,一个是从事资产评估的机构和个人从会计学、审计学和资产评估的角度,集中于技术层面,主要研究对著作权资产评估具体技术方法,其目的是准确评估价值,另一个角度是法学研究人员主要探讨的是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其研究的是规范层面。2010年3月起,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著作权贸易基地开展了著作权资产评估准则研究,形成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建议稿)、《中国著作权资产评估状况调研报告》《著作权资产评估研究》等研究报告,取得了著作权资产评估准则研究、中国著作权资产评估状况的调研和著作权资产评估方法体系的研究等多项研究成果。(二)实践层面

长期以来著作权评估作为无形资产评估的子项目,主要由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综合性评估机构实施。然而,因为著作权评估自身特点和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极具重要性;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评估模型及规范指引,著作权评估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运作不规范和市场混乱现象,建立专业性的著作权评估机构的需求日渐急迫。2012年国内相继建立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著作权贸易基地著作权评估中心和北京国际著作权交易中心著作权评估委员会等2家专业著作权评估机构。

有媒体报道“2012年1月6日,全国首家专业著作权评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著作权贸易基地版权评估中心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就标志着我国著作权评估正从理论探索向实践领域迈进。”其实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版权评估中心的确是我国首家专门从事著作权评估的机构,但其一是不能称之为首家“专业”著作权评估机构,事实上,之前的著作权评估都是由国内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做,尤其是早在2002年12月17日,上海就成立了首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公司——上海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对海内外企业的专利技术、注册商标及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内的著作权等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其二是不能称之为“我国著作权评估从理论探索向实践领域的迈进标志”,否则意味着否认了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师们所做著作权评估工作。当然了,之前的著作权评估和研究工作的确存在诸如“很多评估结果中对不确定性因素缺乏充分考虑,很多评估数据缺乏市场基础的支持,评估方法已不适应评估现实需要”,尤其是在2010年12月1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下发之前,也存在“各评估机构各行其是,评估结果间存在较大差异”等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结果的认同度和使用范围,影响了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开展”。但事实上,《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专门性的版权评估机构的成立等无不是建立在之前资产评估实践和有关理论研究基础上的。法学界对知识产权评估的研究呈现出“政策性探讨多于规范性探讨”“事实性探讨多于规范性探讨”“方法性探讨多于规范性探讨”等特点。当然,目前著作权评估的实践发展出现了良好势头,据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著作权贸易基地版权评估中心刚刚成立,就为北京某影视剧制作公司的10部电视剧做了著作权评估,估价1.7亿元。以此作为质押,该公司从银行获取近亿元贷款,类似的著作权评估实践正在变得越来越广泛。三、著作权评估的概念和要素

2010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为著作权评估定义为:“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我国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认为著作权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著作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以上定义都是从资产评估角度出发,从价值评估的角度这个定义未免太过狭窄,我们认为著作权评估是评估主体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特定范围和数量的著作权所拥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活动。(一)著作权评估的主体

著作权评估的主体分为正式主体和非正式主体。正式主体即获得国家著作权评估资格认证的法人评估机构。正式主体具有规范性、程序性、权威性的特点。正式主体又分为综合性著作权评估机构和专门性著作权评估机构。综合性著作权评估机构指专营和兼营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专门性著作权评估机构是指专门经营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目前在我国专门著作权评估机构有2012年1月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著作权评估中心和11月成立的中国国际著作权贸易中心著作权评估委员会。非正式主体即除非正式主体之外的评估主体。非正式主体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参考性的特点。(二)著作权评估的范围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0年12月18日发布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同时也在第15条对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简而言之,著作权评估的范围不仅及于著作权财产权的12项权能,也表现为邻接权项下的广播者权、出版者权等。(三)著作权评估的分类

著作权评估是对特定范围和数量的著作权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活动。依据其评估主体以及评估程序、方式的规范性可以分为从著作权物的数量和范围。著作权评估可以分为正式评估和非正式评估,正式评估是专业著作权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科学的方法和规范程序针对著作权所作出的为市场所认可的价值判断活动。其要素是,主体正式和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结果被认可。否则,比如专业著作权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非依据科学方法或规范程序所作的著作权价值判断活动,就不能称之为正式评估。除此之外的所有针对著作权的价值判断活动都是非正式评估。著作权贸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各自对某一项著作权的价值判断就是非正式的评估。(四)著作权评估的价值类型

著作权评估的价值类型是著作权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不同的场合表现出不同的价值类型。在著作权贸易场合,其表现出交易价值;在融资领域,其表现出抵押、质押等价值;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其表现为清算价值。有的表现为市场价值,有的表现为非市场价值。不同的价值类型从不同角度反映著作权评估的性质,并影响评估结果。正确确定价值评估的类型,才能引导准确评估活动和准确理解把握著作权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五)著作权评估的客体——著作权价值

著作权评估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活动,其客体为著作权价值。有学者认为著作权评估的客体是著作权。我们认为著作权作为一项权利,其被考察的角度是多方面的,把著作权作为著作权评估的对象不准确。著作权价值从一般意义上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是著作权的抽象价值,另一种是特定范围和数量著作权的市场价值。

1. 著作权的抽象价值

价值一词在哲学上表征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积极作用,因此著作权抽象价值是从抽象意义上分析著作权对主体的有用性和经济作用。在著作权抽象价值意义上,著作权价值与著作权的合法性是同义语。我国台湾学者蔡惠如将著作权的理论基础归纳为四个方面:即人格、奖赏、勤勉、诱因以及社会规划等理论。诱因即我们常说的激励理论,其中包括报酬和效益两方面。西方学者吉莉安·戴维斯将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概括为四种基础原则,第一是自然法观念,认为作者应该控制其作品的发表与传播。第二种观念是劳动的合理回报,第三种观念是激励创造。通过劳动报酬的许诺,激励每个人从事或投资创造的积极性。第四种观念着眼于社会,认为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在于促进文化繁荣与公众福利。胡斯科南总结出四类著作权动机:第一是利润动机,即保护投资和作者的金钱利益;第二是发展动机,即鼓励传媒领域新技术的开发与经营,第三是人权动机,即保护作者尤其是其精神权利;第四是公共利益动机,是对他人之权利(如教育、言论自由、少数族群权益等)进行调整,在著作权立法中平衡公共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就规定了立法的价值目标:即“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认为著作权的整体性价值在于一方面保护作者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则是鼓励创作,推动社会文化发展。因此我们认为,著作权的抽象价值又分为宏观价值和微观价值。

宏观价值即著作权从整体上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分为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如,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以著作权为重要生产要素的文化产业内聚集了大量优质企业和人才,著作权资产成为文化企业的核心资产,著作权产业逐渐显现出极大的经济推动力,著作权此时就体现出其经济价值。再如,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产业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的发展模式对于环境的影响和压力不断加剧,而“由于著作权本身所具有的独特属性,著作权及著作权产品在创作和使用过程中受能源和环境的约束较为有限,具有典型的“薄资产、厚效益”的特征,围绕其所形成的产业集群也具有“物质投入少、产出回报高、成果推广快、行业带动广”等特点,且无需依赖过多的物质投入便可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是一种典型的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这些属性都源于著作权具有的独特价值”,著作权产业的绿色经济效应的重要性逐步为人们所重视,此时凸显的就是著作权的生态价值。

微观价值是著作权对著作权人的价值,著作权的微观价值在于保护著作权人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内的著作权权益,同时鼓励著作权人积极进行作品创作。

2. 特定著作权的价值

特定著作权的价值是范围和数量相对确定的著作权价值。对应著作权范围和数量的层次性,著作权价值可以分为产品价值、企业价值和产业价值三个层次,因此也对应三类价值评估,著作权价值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以及著作权产业贡献率评估。这个分类结果与中国著作权中心段桂鉴主任主张的三分法是一致的。他认为著作权价值必须依附于著作权产品、著作权企业和著作权产业而存在,因此提出著作权价值分为产品层次、企业层次和产业层次等三个层次,并提出与此对应的著作权价值开发运用方式是著作权价值评估,企业资产管理和测算著作权产业贡献率。图1-2 著作权价值包含的内容

3. 著作权价值的特性

根据前面的分析以及图1-2,可以看到著作权价值评估是主要针对特定范围和数量的著作权产品所作的价值评估。本书所称著作权价值就是著作权产品的价值。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客体——作品的特性决定了其价值特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非实体性、排他性、效益长期性、开发成本界定的复杂性、价值的较大不确定性、可开发性、市场的低透明性、等等特点”,其同时具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单件性、复杂性、预测性、动态性”。

同时著作权价值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性:一是,著作权价值首要的决定于市场认同度。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商品的价值量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量的大小就体现为生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按照这个逻辑,著作权的价值也应体现为在著作权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事实上著作权的价值并不准确表现为凝结于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首要的在于“社会的需求程度及其所能转化成效益的多少”,即市场认同度。在这个意义上,著作权评估一方面要依赖科学的评估体系和评估人员的专业素养,另一方面还必须依靠科学准确的市场调查,再加以综合考量。二是,著作权价值具有厚效益性。一方面著作权在占有方式上不表现为特定人独占使用,而是可以由著作权所有人和不特定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并获取甚至反复获取价值补偿,另一方面著作权价值的利用方式和衍生价值具有多变性。如一本小说,其著作权价值的利用方式可以是出版小说,也可以拍电影、电视剧和改编成动画、动漫、等等,同时各种利用方式可以分别授权,分别取得利益。这决定了著作权价值具有厚效益性。三是,著作权价值存在无形损耗。著作权作为无形资产,虽然不像机器设备等存在物理损耗、技术损耗等有形损耗,却会由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技术进步等因素产生一定的无形损耗。而且其损耗往往是非线性的,一项著作权的价值可能因为年代的久远而变得没有价值,也可能变得价值更大,可能因为某些事件的发生而价值翻倍,也有可能变得毫无价值。这就导致著作权价值的评估极为困难。例如利用实物期权的评估法来对某个著作权的商业价值和风险进行预测,如何科学地设计各项指标和权重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

第二章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著作权资产评估方法并非特有,它是结合著作权本身的法律及经济属性,建立在一般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但就资产评估方法而言,它并不为资产评估所独有。事实上资产评估方法是在工程技术、统计、会计等学科中的技术方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形成的一整套方法体系。资产评估方法与其他学科的技术方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在于资产评估将其他学科的技术方法按照资产评估运作的内在要求,用资产评估的技术思路加以重组,从而构成了资产评估方法体系。该体系由多种具体资产评估方法构成,这些方法按分析原理和技术路线不同可归纳为三种基本类型,或称三种基本方法,即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第一节 资产评估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基本涵义

成本法是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和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一)采用成本法对资产进行评估的理论依据

1. 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的成本

资产的原始成本越高,资产的原始价值越大,反之则小,二者在质和量的内涵上是一致的。根据这一原理,采用成本法对资产进行评估,必须首先确定资产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是按在现行市场条件下重新构建一项全新资产所支付的全部货币总额,重置成本与原始成本的内容构成是相同的,但由于所处时间点不同,因此二者反映的物价水平是不相同的,前者反映的是资产评估基准期时的市场物价水平,后者反映的是当初购建资产时的物价水平。资产的重置成本越高,其重置价值就越大。

2. 资产评估目的不同,其价值也会不同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指被评估资产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资产评估的目的对资产评估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即资产发生怎样的经济行为时应该评估和可以评估;二是,不同的经济行为决定了评估价值类型的差异,引致资产评估结果的差异。资产评估的目的包括:资产转让、抵押担保、联营、清算等。(二)影响资产价值的其他因素

1. 资产的实体性贬值

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使用中物理磨损和外界的影响因素,其物理性能会不断下降,价值会逐渐减少。这种损耗一般称为资产的物理损耗或有形损耗,也称实体性贬值。由于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其实体性贬值不存在。

2. 资产的功能性损耗

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使企业原有资产与社会上普遍推广和运用的资产相比较,在技术上明显落后,性价比降低,其价值相应减少。这种损耗称为资产的功能性损耗,也称功能性贬值。

3. 外部环境因素变化引致资产价值降低

这些因素不是资产本身的问题。引起外部环境变化的原因主要有:宏观经济衰退导致社会总需求不足,进而影响对资产或资产所产生的商品的需求;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对资产所在行业的冲击;国家环保政策对资产或资产所产生的产品的限制;经济地理位置变化和污染问题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等。这种损耗一般称为资产的经济型损耗,也称经济性贬值。三、成本法的基本前提

1. 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

2. 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

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基础之上的,许多基础资料如以前的会计账本、会计凭证等,相应指标的计算获取需要通过历史资料。

3. 形成资产价值的耗费是必需的

损耗是形成资产价值的基础,生产任何新的产品都有消耗。但是从评估的角度看,生成资产的消耗,有些是有效的消耗,有些是无效的消耗。在评估中用成本法要确定的消耗应该是必需的,反映了同行业或者社会的一种平均的消耗水平,而不是个别的消耗。二、成本法中各项基本要素的估算

根据成本法的含义,成本法的基本公式可以表述为:资产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经济性贬值 (2-1)(一)资产的重置成本

简单地说,资产的重置成本就是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资产的重置成本分为两类: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1. 复原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与评估对象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评估对象相同的全新资产所发生的费用,简称“量耗不变,价格重置”。

2. 更新重置成本

更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新型材料、现代建筑或制造标准、新型设计、规格和技术等,以现行价格水平购建与评估对象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资产所需的费用,简称“量耗变,价亦变”。

3. 复原重置成本与更新重置成本比较

在理论上,如果能同时得到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资料,就选择更新重置成本计算。在无更新重置成本,也可用复原重置成本计算重置成本。一般来说,在具有相同功能的情况下,复原重置成本大于更新重置成本,这是因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就在于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将人类从繁杂的劳动中解脱出来,达到最优投入产出比。在具体实践中表现为,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新工艺、新设计的采用被社会所普遍采用。另一方面,新型设计、工艺制造的资产无论从其使用性能,还是成本耗用方面都会优于旧的资产。

更新重置成本和复原重置成本的相同方面在于采用的都是资产的现时价格,彼此间重要的差异在于技术、设计、标准等。(二)资产的实体性贬值

实体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资产由于使用及自然力的作用导致的资产的物理性能的损耗或下降而引起的资产的价值损失。

资产的实体性贬值通常用相对数计量,即实体性贬值率,用公式表示为:(三)资产的功能性贬值

资产的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资产功能相对落后而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它包括由于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以及原有资产的建造超过现行建造成本的超支额,以及原有资产超过体现技术进步的同类资产的运营成本的超支额。(四)资产的经济性贬值

资产的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的变化引起的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三、资产重置成本和各项贬值的计算方法(一)重置成本的计算方法

1. 重置核算法

它是指按资产成本的构成,把以现行市价计算的全部购建支出按其计入成本的形式,将总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来估算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直接成本是指直接可以构成资产成本支出部分,如房屋建筑物的基础、墙体等项目;机器设备类资产的设备构架、安装调试费、运杂费、人工费等项目。直接成本应按现时价格逐项加总。间接成本是指为建造、购买资产而发生的管理费、培训费、设计费等支出。

2. 物价指数法

这种方法是在资产历史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现时物价指数确定其重置成本,计算公式:重置成本=资产的历史成本×(资产评估时物价指数/资产购建时物价指数) (2-3)

或者,重置成本=资产历史成本×(1+物价变动指数) (2-4)

上述公式中,资产历史成本要求真实,合理;物价指数指的是评估基准日的物价指数。物价指数源于当地统计数据资料,包括CPI、PPI、PI三大价格指数。物价指数可以是定基物价指数也可以是环比物价指数。定基物价指数=(评估基准日价格指数/资产购建时的价格指数)×100% (2-5)环比物价指数=(1+a)×(1+a)×(1+a)……(1+a)×123n100% (2-6)

式中,a为第n年环比价格变动指数(n=1,2,3……n)。n

[例2-1] 某被估资产购建于2000年,账面原值为10000元,当时该类资产的物价指数为110%,评估基准日该类资产的定基物价指数为150%,则计算其重置成本。被估资产重置成本=10000×(150%/110%)×100%=13636.36(元)

[例2-2] 某被估资产购建于2000年,账面原值为10000元,2007年进行评估,经调查已知同类资产环比分别为2001年为3%,2002年为4%,2003年为6%,2004年为4%,2005年为5%,2006年为2%,则计算为其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10000×(1+3%)×(1+4%)×(1+6%)(1+4%)×(1+5%)×(1+2%)×100%=12647(元)

3. 功能系数法(1)生产能力比例法重置成本=(资产年产量/参照物年产量)×参照物重置成本 (2-7)

该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是假设被估资产的成本与其生产能力成线性关系或成正比例关系,即生产能力越大,成本越高。(2)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被估资产的成本与其生产能力之间如果不成线性关系或正比例关系,其之间的函数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当x=1时,该公式变成生产能力比例法公式;

当x≯1时,该公式表示,随着生产能力的逐步扩大,其生产成本扩大的幅度大于生产能力扩大的幅度,这在实际生活中违犯基本的经济学原理;

当x≮1时,该公式表示,随着生产能力的逐步扩大,其生产成本扩大的幅度小于生产能力扩大的幅度。在工业生产管理中,它表现为规模经济,其内涵是生产规模的扩大,其产品单位成本逐步降低,导致其在市场上质优价廉。规模经济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手段。

公式中的x是一个经验数据,又被称为规模经济效益指数。在美国,这个经验数据一般在0.4~1之间,如加工工业一般为0.7,房地产行业一般为0.9。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有统一的经验数据,在具体运用中,一般选择同类的具有相似性的资产。

4. 统计分析法

另外,为了简化评估业务,节省评估时间,还可以采用统计分析法确定某类资产重置成本,这种方法运用的步骤是:(1)在核实资产数量的基础上,把全部资产按照适当标准划分为若干类别。(2)在各类资产中抽样选择适量具有代表性的资产,应用功能价值法、价格指数法、重置核算法或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等方法估算其重置成本。(3)依据分类抽样估算资产的重置成本额与账面历史成本,计算出分类资产的调整系数。其计算公式为:tK=R/R (2-9)

式中:K—资产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的调整系数;t

   R—某类抽样资产的重置成本;

   R—某类抽样资产的历史成本;

根据调整系数K被做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计算公式为:被评估资产重置成本=∑某类资产账面历史成本×K (2-10)(二)实体性贬值的测算方法

因著作权估价不涉及实体性贬值,本文不赘述(三)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及计算方法

资产的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资产功能相对落后而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在估算功能性贬值时,要根据资产本身的相关技术参数如生产加工能力,工耗,物耗,能耗等功能方面的差异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效益降低,相应确定功能性贬值额。

1. 超额营运成本的计算方法

超额营运成本的计算,通常情况操作步骤如下:(1)将被评估资产的年运营成本与功能相同但性能更好的新资产的年运营成本进行比较;(2)计算二者的差异,确定净超额运营成本。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得税扣除的问题。由于企业支付的运营成本是在税前扣除的,企业支付的超额运营成本会导致税前利润下降,所得税额降低,与新技术设备相比,此成本就是新设备的利润所得,因此要进行所得税扣除(3)估计被评估资产的剩余寿命;(4)以适当的折现率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每年的超额运营成本折现,这些折现值之和就是被评估资产功能性损耗(贬值),计算公式为:资产功能性贬值额=∑(资产年净超额运营成本×折现系数) (2-11)

2. 超额投资成本的估算方法

此外,功能性贬值的估算还可以通过超额投资成本的估算进行,即超额投资成本可视同为功能性贬值,计算公式为:资产功能性贬值=复原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 (2-12)

在计算功能贬值时,注意用的是更新重置成本,还是复原重置成本。如果重置成本用的是更新重置成本,即已经把差额剔掉,在功能贬值的测算中利用刚才的计算过程即可;如果重置成本用的是复原重置成本时,那么在功能贬值的测算时,要测超额营运成本和超额投资成本。(四)资产的经济性贬值及计算方法

经济性贬值从概念上讲,是由于企业外部的影响,导致企业资产本身价值的损失,与企业资产本身无关。计算经济性贬值时,主要是依据产品销售困难造成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的闲置,当资产基本使用正常时,不计算经济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的测算,可以有不同的方法。

1. 因资产利用率下降所导致的经济型损耗的计量

首先要计算经济性贬值率,在此基础上计算经济性贬值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式中,x为规模效益指数,实践中多采用经验数据,数值一般在0.6~1之间。

2. 因收益额减少而导致的经济性损耗的计量,具体计算公式为:经济性贬值额=年收益损失额×(1-所得税率)×(P/Arn) (2-15)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每个被评估资产都需要计算经济性贬值,一般来讲,只有能够单独计算收益的资产需要考虑在评估基准日以后,资产的寿命期内是否存在利用率下降或收益额减少的问题。之所以仅考虑评估基准日以后是否存在经济性贬值问题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资产评估的特点——预期性;二是评估基准日之前资产利用率问题是通过计算实际已使用年限来体现的。

在实际评估工作中也有经济性溢价的情况,即当评估对象及其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及市场前景,或有重大政策利好,评估对象就可能存在着经济性溢价。

第二节 资产评估的收益法

一、收益法的基本涵义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一)收益法的理论基础

收益法的理论基础是效用价值论。该观点认为资产的价值是由其效用决定的,而资产的效用则体现在资产为其拥有者带来的收益上。在风险报酬率既定的情况下,一项资产的未来收益越高,该资产的价值就越大,而不是由创建的成本耗费所决定。(二)收益法的评估

收益法亦称收益折现法,它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将其按一定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折成现值,来确定该项资产的评估值。即一项资产目前的价值是人们为拥有该项资产预期收益的权利,依据目前的市场利率以及该收益的风险状况确定目前的价值。这是一种现值货币与将来不断取得货币收入的权利之间的交换。(三)应用收益法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 被评估的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收益法是从产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来评估一项资产,因此它适用于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对于那些虽然有持续效用却不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收益的资产,该方法的使用受到限制。

2. 资产拥有者获利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因为资产的价值不仅取决于预期收益,还取决于其风险报酬率的高低。如果一项资产的预期收益很高,但它的风险也很大,投资者就会要求较高的风险补偿,那么该资产的现值就不一定高。反之,如果一项资产的预期收益并不高,但其收益稳定,风险小,投资者对风险补偿的要求就不会高,那么该资产的现值就不一定低。

3. 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二、收益法的基本程序

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基本程序是:搜集验证与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有关的数据资料,包括经营前景、财务状况、市场形势、以及经营风险等;分析测算被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确定折现率或资本化率;分析测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持续的时间;用折现率或资本化率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分析确定评估结果。三、收益法的基本参数(一)收益额

1. 收益额是资产在正常情况下所能得到的归其产权主体的所得额;

2. 资产评估中收益额的特点

一是,收益额是资产未来预期收益额,而不是资产的历史收益额或现实收益额;二是,收益额是用于资产评估的收益额是资产的客观收益,而不是资产的实际收益。客观的收益就是根据各种变量、因素合理估计被评估资产的收益;而现实收益中可能包括不合理的因素。

3. 资产收益额的表现形式

资产的收益额表现形式有多种,不同种类资产的收益额表现形式不同,需要合理选择收益额的种类。(二)折现率

1. 概念

从本质上讲:折现率是一个期望的投资报酬率。是投资者在投资风险一定的情况下,对投资所期望的回报率。

2. 折现率计算方法

从构成上看,折现率的公式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2-16)

其中无风险报酬率指没有投资限制和障碍,任何投资者都可以投资并能够获得(事实上,就是没有风险)的投资报酬率。实际中可以使用同期国库券利率或者银行利率;风险报酬率是指根据所投资的行业所面临的行业增减、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各种风险要测算这项交易所承担的风险。

3. 资本化率与折现率的关系

二者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但是二者适用场合不同。习惯上人们称折现率是将未来有限期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r),用于有限期预期收益折现,资本化率则是将未来永续性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r)。二者是否相等,主要取决于同一资产在未来长短不同的时期所面临的风险是否相同。(三)收益期限

根据在持续使用的能力,在未来多长时间资产能够给所有者带来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是1年、2年、5年有期限,也可以是永续无期限(通常以年表示)。四、收益法中的主要计算公式(一)字符定义

在以下的公式里具体对所用的字符含义做统一的定义:P——评估值;i——年序号;P——未来第t年的评估值;R——未来第t年的tt预期收益;r——折现率或资本化率;rt——第t年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n——收益年限;t——收益年限;A——年金。(二)纯收益不变

1. 在收益永续,各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有以下计算公式:P=A/r (2-17)

其成立条件是:(1)纯收益每年不变;(2)资本化率固定且大于零;(3)收益年期无限。

2. 在收益年期有限,资本化率大于零的条件下,有以下计算公式:

3. 在收益年限有期限,资本化率等于零的条件下,有以下计算公式:P=A×n (2-19)(三)纯收益在若干年后保持不变

1. 无限年期收益。其基本公式为:

其成立条件是:(1)纯收益在n年(含n年)以前有变化;(2)纯收益在n年(不含n年)以后保持不变;(3)收益年期无限;(4)r大于零。

2. 有限年期收益

计算公式为:

其成立条件是:(1)纯收益在t年(含第t年)以前有变化;(2)纯收益在t年(不含第t年)以后保持不变;(3)收益年期有限为n;(4)r大于零。这里要注意的是,纯收益A的收益年限期是(n-t)而不是n。(四)已知未来若干年后资产价格的条件,有以下计算式:

其成立条件是:(1)纯收益在第n年前保持不变;(2)预知第n年的价格为P;(3)r大于零。n

第三节 资产评估的市场法

一、资产评估市场法的基本涵义(一)资产评估市场法的理论基础

资产评估市场法是以马歇尔的均衡价值论为理论基础。即资产的价值是由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双方力量达成一致时的均衡价格所决定的。但是由于资产评估是一个模拟市场过程的结果,而非实际交易的结果,因此在资产评估中运用均衡价值论就是承认市场交易结果的相对合理性,以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交易案例为参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这也说明该方法是基于资产定价的替代原则,即一项资产的价值等于为获得同等满足的替代品所花费的成本。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二)资产评估市场法的评估思路

首先在资产市场上找到近期与被估资产相类似的同类资产的参照价,然后分析被估资产和该参照物的差异,并把差异量化,将参照物的成交价格调整成被估资产的评估值。由于市场比较法是通过被评估资产的市场行情来确定被估资产的评估值,因此只有多个交易案例才能反映市场的行情。市场比较法的评估思路可用公式表示为:资产的评估值=〔∑(参照物成交价×各项调整系数)〕÷n(2-23)(三)资产评估市场法运用的基本前提

1. 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

在资产市场上,交易越频繁,与被估资产相类似的交易案例越容易获得,越容易形成某一类资产的市场行情;

2. 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能够搜集到

运用该方法,关键的是能够在资产市场寻找到与被估资产相同或相类似的参照物。一般来讲完全相同的参照物很难找到,因此往往需要对相似的参照物进行调整。那么相应的调整指标、技术参数的能否取得,也是决定市场比较法能否运用的关键。

以上两个前提条件的约束,表明在资产市场不活跃和评估对象为有限市场资产或专用资产的情况下,不适合采用市场比较法。二、资产评估市场法的基本程序(一)选择参照物,参照物与被估资产要有可比性(相同的或类似的)

1. 参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真实,参照价格必须是实际成交价,报价、拍卖底价等均不能视为成交价。

2. 参照物的基本数量要求

市场法是通过同类资产的市场行情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因此其可靠性是建立在众多的参照物数量的基础上,案例价格少,不足以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走势,我国目前一般要求至少有三个交易案例。

3. 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之间大体可替代

4. 参照物的成交价格应是正常交易的结果

不能反映市场行情的关联交易、特别交易不能被选作参照物。此外要求参照物的成交时间尽可能接近评估基准日,以提高参照物成交价的可信度。(二)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选择比较因素

资产评估比较因素一般包括:时间因素、区域因素、功能因素、成新率因素、交易情况调整因素。(三)差异指标量化调整

1. 时间因素

指参照物成交日与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不在同一时期,在此期间参照物物价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调整的方法可以采用物价指数进行调整,物价指数可取定基物价指数,也可取环比物价指数。一般来讲,当资产价格处于上升期间,调整系数大于1;反之则小于1。

2. 区域因素

区域因素是指参照物所在区域与被评估资产所在区域条件的差异对评估值的影响。如果参照物所在区域条件比被评估资产所在区域好,则需将参照物的成交价向下调,即调整系数小于1,具体方法一般采取打分法。

3. 功能因素

功能因素是指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在功能上的差异对评估值的影响,可以通过功能系数法计算功能差异对评估值的影响。

4. 成新率因素

成新率因素是指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在有形损耗方面的差异对评估值的影响。有形损耗率越高,资产的价值就越低。因此说,如果参照物的成新率比被评估资产低,就需要将参照物的成交价向上调,即调整系数大于1;反之,则需将参照物的成交价向下调,即调整系数小于1。

5. 交易情况调整

交易情况调整是指:(1)由于参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所需进行的调整;(2)因融资条件差异所需进行的调整,即融资优惠条件不同对成交价格的影响;(3)因销售回款条件不同所需进行的调整,即单件与批量购买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四)综合确定评估结果

在分别完成对各参照物成交价的修正后,得到若干修正值。将这些修正值进行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就可最终确定评估值。三、资产评估市场法中的具体计算方法

市场法可被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直接比较法,其二是间接比较法。直接比较法是指利用参照物的某一基本特征直接与评估对象的同一基本特征进行比较,计算修正系数,在参照物交易价格的基础上计算被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类方法。间接比较法是利用资产的相应标准最为基准分别将被估资产与参照物与其对比打分,得到两者各自的分值,进而计算修正系数,再在参照物成交价的基础上计算评估值。实际中常用的是直接比较法,其主要包括单因素比较法和多因素调整法。(一)单因素比较法

单因素比较法是指利用参照物的某一基本特征直接与评估对象的同一基本特征进行比较,计算修正系数,在参照物交易价格的基础上计算被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类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单因素比较法通常对参照物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可比性要求较高。参照物与评估对象之间要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仅仅在某一因素上存在差异,如新的程度、交易时间、功能、交易条件等。具体评估方法有以下几种。

1. 市价折扣法

市场折扣法是以参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考虑到评估对象在销售条件、销售时限等方面的不利因素,凭评估人员的经验或有关部门的规定,设定一个价格折扣率来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用数学式表达为: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1-价格折扣率) (2-25)

[例2-3] 评估某拟快速变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与其完全相同的正常变现价为100万元,经评估师综合分析,认为快速变现的折扣率应为40%,因此,拟快速变现资产价值接近于60万元。资产评估价值=100×(1-40%)=60(万元)

2. 功能系数法

功能价值法是以参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考虑参照物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功能差异进行调整来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根据资产的功能与其价值之间的关系可分为线性关系和指数关系两种情况:(1)资产价值与其功能呈线性关系的情况,通常被称作生产能力比例法,其数学表达式一般表述为:(2)资产价值与其功能呈指数关系的情况,通常被称作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其数学表达式一般表述为:

[例2-4] 被评估资产年生产能力为90吨,参照资产的年生产能力为120吨,评估基准日参照资产的市场价格为10万元,由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接近于7.5万元。资产评估价值=10×90÷120=7.5(万元)

[例2-5] 被评估资产年生产能力为90吨,参照资产的年生产能力为120吨,评估基准日参照资产的市场价格为10万元,该类资产的功能价值指数为0.7,由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接近于8.18万元。资产评估价值=10×(90÷120)0.7=8.18(万元)

3. 价格指数法

价格指数调整法是以参照物价格为基础,考虑参照物的成交时间与评估对象的评估基准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利用价格指数调整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1+物价变动指数) (2-28)

或者,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价格指数 (2-29)

4. 成新率价格调整法

成新率价格调整法是参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考虑参照物与评估对象新旧程度上的差异,通过成新率调整估算出评估对象的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5. 成本市价法

成本市价法是以评估对象的现行合理成本为基础,利用参照物的成本市价比率来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6. 市盈率乘(倍)数法(二)多因素比较法

多因素比较法是市场比较法中最基本的评估方法。该方法并不要求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必须一样或基本一样。只要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在大的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

第四节 资产评估方法的比较和选择

以上三种基本的评估方法各自从不同途径评估资产的价值。成本法是从资产购建或者说成本耗费的角度评估资产的价值;收益法是从资产未来的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估资产的价值;市场法是从被评估资产的相似替代物的市场成交价的角度评估资产的价值。一、评估方法之间的关系

资产评估的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以及由以上三条基本评估思路衍生出来的其他评估思路共同构成了资产评估的方法体系。资产评估的专业性质决定了构成资产评估方法体系的各种评估方法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而各种评估方法的独立存在又说明他们各有特点。正确认识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各自的特点,对于恰当地选择评估方法,高效地进行资产评估是十分重要的。(一)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联系

评估方法是实现评估目的的手段。对于特定经济行为,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对处在相同状态下的同一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值应该是客观的。这个客观的评估值不会因评估人员所选用的评估方法的不同而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可以认为正是评估基本目的决定评估方法间的内在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为评估人员运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同一条件下的同一资产,并作相互验证替代了理论根据。

由于资产评估工作基本目的一致性,在同一资产的评估中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果使用这些方法的前提条件同时具备,而且评估师也具备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那么,多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应该趋同。如果采用多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出现较大差异,可能的原因有:一是某些方法的应用前提不具备;二是分析过程有缺陷;三是结构分析有问题;四是某些去支撑评估结果的信息依据出现失真;五是评估师的职业判断有误。(二)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区别

资产评估过程中,成本法与市场法往往容易混淆,其之间的区别在于:1. 成本法是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重新购买该项资产的价值,而市场

法则是按市场上该项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的。前者主要从买者角

度,即以购建某项资产的耗费来确定;后者则是从卖者角度,即

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来确定。2. 市场中的现行市价是一个均衡价格。而重置成本不仅包括该项资

产的自身价格(购建价格),还包括该项资产的运杂费、安装调

试费等。3. 市场法的运用与原始成本没有直接联系,而成本法中的某些计算

则要用被评估资产的原始成本和原始资料。4. 成本法是按全新资产的购建成本和扣除被评估资产的各项损耗后

确定的评估价值;市场法则是按参照物价格,并考虑被评估资产

与参照物的各项差异因素进行调整后确定评估值。两种方法具有

不同的操作程序,资料的获得和指标确定有着不同的思路。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方法的多样性,为评估人员提供了多种选择路径,为高效完成评估任务提供了现时可能。至于选择何方法为合适的评估方法,其要求标准应该是便捷、实用、高效。具体方面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必须与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相适应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与资产评估方法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说明“评什么”,是资产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具有排他性,对评估方法具有约束性;资产评估方法说明“如何评”,是资产评估价值量的确定,具有多样性和替代性,并服务于评估价值类型。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确定的准确性与科学的资产评估方法的合理匹配,是资产评估价值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证。(二)资产评估方法必须与评估对象相适应

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还是整体资产,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等,往往要求不同的评估方法与之相适应。同时,资产评估对象的物理状态不同,所要求的评估方法也往往不同。例如,一台市场活跃的旧机器设备的评估可采取成本法,也可采取市场法,而旧的专用设备的评估,通常只能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三)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还要受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

各种方法的运用都要根据一系列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处理。没有相应的数据资料,方法的使用就无用武之地。资产评估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搜集资料的过程。比如在方法运用过程中,西方评估机构更多采用市场法,打在我国,由于受市场发育不完全、不完善的限制,市场法的应用无论从广度、还是使用效率方面远远落后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的水平。(四)选择评估方法还要考虑不同的评估途径

在同一评估价值类型约束之下,由于方法的替代性。方法的使用具有多种选择性。选择何种评估方法,一是要充分考虑资产评估工作的效率,选择简便易行的办法;二是根据资产评估人员的特长进行选择。

第三章 著作权价值评估的意义及程序

第一节 著作权价值评估的意义

一、著作权的价值评估概念

著作权价值是依附于著作权产品、著作权企业和著作权产业三个层次而存在的,因此决定了著作权价值必然表现出产品、企业和产业等层次的内在格局,认识著作权价值的层次性是认识和科学计量著作权价值的重要途径。

从著作权作品的价值属性来看,一般著作权作品具有四重价值属性;实体价值属性、艺术价值属性、经济价值属性及社会价值属性。其中,实体价值是著作权形成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艺术价值主要是对其艺术成就、艺术表现手法、艺术流派及艺术理念进行评估估算;经济价值是指著作权设计的产业链及商业模式、著作权财产收益、生命周期等;社会价值主要指著作权的社会声誉价值和在教育和道德教化方面的作用。从现有的国内外著作权价值评估实践来看,目前最关注的是著作权的经济价值属性。

著作权价值的评估是根据对影响著作权价值的因素,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著作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确定的著作权公允价值的行为和过程。二、著作权价值评估的意义

文化产业融资难最关键的是无形资产的评估难,文化产业的著作权评估体系是个大的系统,包含著作权交易平台的搭建、著作权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人员的资格和培训以及评估的技术、方法和理论,都需要一项项细化。

另外一方面,著作权贸易的配套体制、公共服务等,需要很多的创新和投入,单凭任何一家在业务技术创新上,在公共服务平台的构建上,凭借自家投入就能把市场支撑起来是不现实的。例如:评估的问题,确权的问题,信息资源中心的问题,全国性的这种监测平台的问题,等等。

对于著作权价值评估研究的意义,主要是几个方面,一个是对于本身著作权作品权利价值的界定,主要是商业开发价值的界定,用于交易、投融资、侵权索赔、相关的经济活动。对于著作权价值评估体系不同的应用对象,包括企业、银行、风投机构、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在不同领域都有不同的应用范围。著作权作品价值评估一直是一个难题,为什么这么讲?因为这个跟著作权作品自身的特点有关系,首先作为著作权作品是一般无形的知识资产、智慧的资产,本身他没有有形的东西作为一个评价的依据。第二个方面,著作权作品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他的财产权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他可以作为多用户开发。比如原来出版的非常好的作品,近期都可以改编成其他形式的作品去进行商业开发,比如《集结号》是一个短篇小说,被大家挖掘出来,拍了一部大家喜欢的电影。另一方面,还有认为著作权产业,或者是创意产业不同的国家界定是不一样的,美国就叫做著作权产业。整个产业里面包括的内容是包罗万象的,因为他集合了各种智力成果开发的行业产业,各国的分类也非常多,包括国外和国内不同地区的分类都是不一样的。基本上也包括了出版、影视、游戏、动漫、音乐等行业。由于行业的特性以及著作权行业的特性,而且他是属于无形资产,包括电影在内,电影前期发行之前都不是真正意义的著作权作品,是属于一个项目。是属于这样多重因素的影响下,使得著作权作品的价值评估成为一个难题。

国外的著作权价值评估相关领域包括对著作权的经济贡献以及相关的专利和知识产权的界定,都有很多基础的理论。同时,也形成了很多方法,基本上包括五大类的方法,包括对著作权标准的经济模型方法,包括对智慧资本评估法,包括无形资产监控,包括成本法衡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的开发,包括平衡计分卡这些理论和方法尝试对著作权价值进行评估。国内主要是国内的资产评估事务所有一些实践,包括利用现行的准则支持的收益法、市场价值法、成本法,对不同类型的著作权作品进行界定、评估,形成成果。但是这些成果,不同的公司应用不同的方法和准则形成的结果有的时候会差异非常大,这些问题是我们值得下一步研究的。同时也借鉴了国内包括专利、商标、品牌评估等一些相对成熟、应用广泛、有实际案例基础的一些方法。应该说我们注意的视角还是从整个产业链条合作的角度看,也是具体的看本身著作权作品所处在行业的特性,以及企业的特征,他们的团队,他权利的归属,相关的界定的基础上,对他商业开发的前景进行预测和分析的方法进行评估。

著作权的价值开发对于文化产品的推广也是价值的增值,对于成熟品牌的培育也是对整个产权做法价值的开发。这些从原创到后续品牌的成熟和推广,形成了整个著作权作品开发的链条,使得在其中各个环节能够形成多方的合作,使得著作权的作品价值评估成为其中一个相对重要的环节。对于不同的行业,应该说他对进行开发的领域,开发的模式是不同的,他可能运用的评估方式是不一样的,数字音乐需要专门的渠道,网络游戏有他核心的链条。相关界定的方法除了传统的方法以外,对于整个商业价值的预测和一些基本的评估要素的界定需要应用很多的定量和定性的方法。

第二节 著作权价值评估的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著作权价值评估程序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照科学、客观、认真负责的原则,开展著作权价值评估的程序如下:(一)签约

评估前客户需要与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公司签订协议,就评估范围、目的、基准日、收费、交付评估报告的时间等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正式签署协议,共同监督执行。(二)组建项目组

视著作权价值评估项目大小、难易程度、组成由行业专家、评估专家,经济、法律、技术、社会、会计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评估组,实施项目评估,项目组实行专家负责制。(三)实地考察

项目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了解企业的发展变化,经济效益,市场前景,技术生命周期,设备工艺,经济状况,查验各种法律文书会计报表,听取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汇报。(四)市场调查

通过相关评估资质公司具有的数据库及行业资料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比较。(五)设计数学模型

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理论和方法,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设计数学模型,科学确定各种参数的取值,并进行计算机多次测算。(六)专家委员会讨论

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估结果,专家咨询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必须有行业专家出席,半数以上专家无记名投票通过,评估结果才能获准通过。(七)通报客户评估结果

将评估结果通报客户,客户付清评估费用。(八)印制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送达客户二、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

著作权贸易的完成以著作权经济价值的实现为根本,而著作权的价值可从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方面来评估。(一)著作权价值的成本法估价

著作权价值成本法估价是通过在著作权确定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现值来评估著作权价值。成本现值指从著作人制作作品开始到出版单位申请著作权至批准著作权成立的全过程中,投入的费用表现在评估时间的成本价值,其中包括著作人的制作工资,资料、交通、材料、能源、动力、设备、房屋、场地等费用,出版单位申请批准著作权费用,最低作品出版费用等。如果是独立著作权,假定作品的取得是购入著作者的著作原稿或出版单位自创作品,那么其成本现值则包括作品原稿的购价或创作费、申请批准著作权所需费用。

重置成本法:是根据假想重新创造资产所发生的所有花费并考虑一定的损耗而评估其价值的评估方法。基本公式为:评估值=重置成本-损耗=重置成本×成新率 (3-1)(二)著作权价值的收益法估价

收益法估价指通过出版发行所获得的收益现值RPV来评估著作权价值。收益现值有一次出版发行收益现值和多次出版发行收益现值两种。如果是组合著作权,收益分配方式有所不同,可用固定分成率分配,即出版商和作者各占一定比例分配收益。还有一种方式是著作者按法定或协商的单位作品量取得报酬,其余收益归出版商所得。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式中:P—被评估著作权的价值;

R—被评估资产所带来的第i年的净收益;i

r—折现率;

n—被评估资产能带来收益的总年数。(三)著作权价值的市场法估价

市场法估价指通过对著作权的市场价格测算来评估著作权价值。通常著作权的市场价格即市场的成交价格有三种方式产生,一是拍卖,即一个卖方而多个买方,在公开的拍卖会上买者最髙出价为成交价格;二是协商,即著作权卖方和买方通过讨价还价方式达成一致,产生成交价格;三是多个卖方和多个买方竞争产生成交价格,这种方式的前提是多个著作权应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或是有相同或相近的收益能力。

市场法估价是对著作权的市场价格RMB进行测算,它是运用比较的方法,选择相同或相近功能或收益能力的、近期巳成交著作权(参照著作权)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参照价格,考虑时间差异、市场差异、品质差异、公允性差异和政策性差异等影响因素来测算被评估著作权的市场价格(并非其实际的市场交易价格)。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分析当前市场上可对比资产交换价格来确定资产的评估值。其基本公式为:

被评估著作权价值=同类交易实例价格×调整系数 (3-3)(四)企业著作权评估方法的选择比较

根据企业著作权自身的特点,收益现值法是比较适用的评估方法,现行市价法在有条件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重置成本法是相对不易采用的方法。原因在于:

1. 著作权作品的重置成本非常难于取得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著作权作品的创作过程比较独特;另一方面,著作权作品在现实中几乎没有能重新创作的可能性。

2. 现行市价法从理论上来讲是可行的

著作权的各种权利相对于技术类的无形资产来讲,是比较独立的权利,便于独立地转让和使用,转让过程中不需要附加许多复杂的附带条件。因此,只要具有活跃和成熟的著作权交易市场,有可选用的类似著作权交易价格作为参照物,那么,现行市价法对著作权进行评估就是可行的。我国目前情况下,著作权交易市场还有待于开发和拓展,相对来讲,国际著作权的交易比较活跃,并且市场也比较完善。在具有可比性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著作权交易的价格,采用市场法进行相应的测算。

3. 著作权的价值采用收益法测算比前两种方法更合理可行

原因在于,一方面从原理上看,著作权价值的源泉就在于它能为投资人创造经济收益;另一方面,在一项著作权被认可具有合理价值时,我们一般都有条件对著作权在未来应用过程中可以产生的经济收益做较合理的预测。(五)企业著作权评估金字塔模型的构建

在传统的著作权评估方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著作权价值构成的新要素,可以构建一个企业著作权评估的金字塔模型。该模型评估的思路是基于传统的评估方法,对评估模型进行适当的修改,构建一个可以用来合理评估企业著作权价值的评估层次指标体系及模型。

1. 经济收益的预测

人们常采用平均数法、指数平滑法、移动平均法、回归预测模型等来预测无形资产的收益额,实际上这些方法在具体应用时,并没有考虑到无形资产自身的特点,忽视了无形资产的基本理论,从而在选择数学方法时缺乏科学性。因此,在此阶段可以尝试采用一些适于预测无形资产收益额的数学方法来预测著作权收益额。可以采用的预测模型有灰色预测模型,成长曲线预测模型,组合预测模型,等等。

2. 折现年限的确定

著作权对于著作权所有人的经济价值,源于著作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对著作权的利用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因此可以将著作权的经济寿命视为其折现年限,此折现年限的取得需要通过定性与定量的数学分析方法得到,这里可以采用德尔菲法或生长曲线法来计算。

3. 折现率

折现率的实质是投资的报酬率,折现率的内容包括: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其基本公式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 (3-4)

对于折现率的确定,可用方法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风险调整折现率法、历史模拟法、均值—半方差模型、等等。最后,通过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折现年限和折现率四大要素导入修改后的收益现值法的计算模型,即可以评估企业著作权价值。

第三节 著作权价值评估的作用

一、著作权价值评估的主要作用

著作权价值评估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利用著作权吸引投资、增资扩股、或作价入股;可利用著作权质押贷款、工商注册、许可使用、转让、租赁承包、清算拍卖等;提高品牌知名度,展示企业实力;企业与国际标准接轨,进而打入国际市场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为企业打假、侵权提供索赔依据;通过著作权评估,可以摸清家底,为经营者提供管理信息;为项目融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二、著作权价值评估的重要性

著作权价值评估的重要性主要体现为:为经营者提供管理、决策依据;资本运营需要,以无形资产为先导,实现低成本扩张;资产交易的需要;有利于销售渠道的拓展和特许经营体系的扩张;著作权质押贷款;著作权出资、增资;经济谈判的需要;为侵权赔偿提供依据;扩大、提高企业影响力,展示企业发展实力;提升企业品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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