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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9 16: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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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51法学基础理论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6小时视频讲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51法学基础理论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6小时视频讲解】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盛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主要授课:法学综合基础、国际法专业英语。对法学综合基础有自己独到见解,发表过多篇论文,参与过多本考研辅导书籍的编写,对WTO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命题分析能为考生准备2015年的考试做良好铺垫。

授课特点:深入浅出地分析题源,把握题眼;将真题的功能最大化,通过讲解真题把握命题趋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51法学基础理论历年考研真题导学[视频讲解]

  

第一部分  参考教材、课程和题库

一、参考教材

教材(10本)

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3.《民法学》(苏号朋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国际商法》(沈四宝等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5.《法理学与比较法》(鲍禄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6.《民法总论》(苏号朋著,法律出版社)

7.《国际商法论丛》最新卷

8.《公司法热点问题讲座》(沈四宝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9.《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10.《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二、课程和题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基础理论辅导课程和考研题库:①签约保过,不过退费。 专业课视频课程、电子书和题库√保过班  ②零风险考研最佳途(随您挑)+公共课视频课程、(面授/网径。   ③海量资源,一电子书和题库(全给您)+复习授)站采购。方法指导√师兄师姐同门高分师兄师姐制定个性化辅主要针对基础比较薄弱的一对一辅导方案+串讲教材、解析考研真学员。一对一的教师主要导(面授/题+3D电子书(题库)等增值由报考院校相关专业的高网授)服务+全程答疑分师兄师姐担任。√网授精讲考研指定教材配套的网授精讲班班(教材高清视频讲解,影院效视频+配套的名校考研真题精讲精讲+考研果。   配专职班主任,班视频+真题解析班视频+全套真题串全程管理。资料等。讲)包括:①历年考研真题综合分析√真题解析(导学班)【总结命题规律,比高清视频讲解,影院效班(网较历年真题】+ ②精选讲解2~4果。   配专职班主任,授)套近年考研真题【解析每道真全程管理。题,详解难点重点】。中国第一套高清视频讲解√题库(免历年考研真题测试+参考教材章的720度旋转的3D电子费下载,节练习+全真冲刺模拟试题(考书,免费下载、免费升级,送手机前教师押题)功能强大,PC、手机、版)平板多端并用。√全套资料包括:①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②本科生、研究生课堂笔(考研真记;③本科生、研究生课堂作业;④教师授课讲义及课件;题、笔记⑤期中期末考试试题;⑥指定教材(参考教材)配套资料讲义及课(课后习题答案、模拟试题等)。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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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历年考研真题命题规律分析

一、命题规律(1)2006—2007年

①选择题(三选一,每题1分,共70分)

②简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③分析论述题(共3题,合计60分)

题型分为选择、简答、论述,一般是ABC三个选项,选择题目较简单;

简答题一般源自指定书目,论述题可能源自《国际商法论丛》;主要考查识记能力。

例如2007年的分析论述题:法律全球化,此题源自于《国际商法论丛》第一篇论文。

试述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对外经贸2007年研](2)2008—2010年

①选择题(每题1分,共60分)

请阅读下列各题,从各题所给的A、B、C三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佳选项。

②简述题(共4题,每题8分,共32分)

③分析论述题(共4题,每题14.5分,共58分)

题型不变,分值略有调整。选择题较简单,简答题和论述题都源自指定书目,但一般都会从侵权法或公司法中出一道论述题。这个阶段不再考查《国际商法论丛》。

2009年的“股权回购”就源自于公司法热点问题讲座。

请简述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特殊情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不享有哪些股东权利?[对外经贸2009年研](3)2011—2012年

①选择题(每题1分,共60分)

②简述题(共4题,每题8分,共32分)

③分析论述题(共4题,每题14.5分,共58分)

题型分值不变,选择题较简单,简答和论述全部源自于指定书目,这一阶段不再考查《国际商法论丛》,强调识记。如2012年缓刑,2011年减刑,这些都是源自于指定书目。

试述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对外经贸2012年研]

论述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对外经贸2011年研]

二、共同的规律(1)选择题都比较简单,源自于指定书目或稍微涉及英美法中的基础知识。部分选择题反复出现。比方说CISG中要约与承诺生效,以及合同的形成都是每年必考;国际法中国家承认,国家债务也是常考题;这些常考题可以通过复习真题达到巩固的效果。(2)近几年命题在分值上,法理、民法、刑法、国际商法各28~30分左右,总共接近120分。外加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宪法、国际法各5分左右,总共是30分左右。(3)简答题都是源自于指定书目中较常见的知识点。论述题也是考查热点问题。

三、比较特别的规律(1)近2年开始的试题不再死板的源自于指定书目的原话,而倾向于将知识点与实践相结合。比方说2012年的基地组织问题,就涉及国家义务与责任问题。(2)2008年和2009年的论述题都比较简单,都是纯理论知识点的考查。但是2010年发生了变化,比方说将侵权法草案中的内容搬到了试卷

中。这种热点实践与知识考查相结合的模式,对考生要求比较高。同时,2010年在刑法的考查中采用了许霆案,也是热点问题考查。根据2012年对选择题的分析,很可能今后还是会结合热点考查知识点。这样也体现创新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85条规定……[对外经贸2010年研]

请结合上述条文分析论述如下问题:(1)从过错构成的角度看,上述两个条款遵循了什么共同的原理?(2)从责任主体的角度分析,这两个条款遵循了什么不同的原理?

第三部分  复习策略与方法

一、从题型角度分析(一)选择题

1.考试范围(1)2006—2007年,由指定书目直接确定考试范围,考试范围囊括了中法史,宪法,诉讼法等。因此,这一阶段的选择题虽然简单,但是范围很广。指定书目都是外经贸法学院老师主编的教材。(2)2008—2010年,指定书目发生了变化,只指定法理、民法、刑法和国际商法。选择题都

源自于指定书目,很简单。“所见即所得”,强调识记。(3)2011—2012年,综合基础科试卷赫然写到“本试卷适用于宪法学、诉讼学等”,因此虽然国际法专业只指定了法理、民法、刑法和国际商法,但法制史、宪法、诉讼法、国际法等知识也同样在选择题中出现。每门学科大概在4分左右。回到了2006—2007年的阶段。

2.选择题很简单,只强调“所见即所得”,因此一定要认真看书,一定要将每一个有可能出选择题的细节都标记出来。比方说某学说,德国,瑞士采纳了该意见,日本、法国没有采纳该意

见,这种表述就可能出选择题。(二)简答题

1.考试范围

从2006—2012年,所有的简答题都没有特别偏或怪,都源自于指定书目。

2.复习方法

将章节中涉及到特征、特点、意义以及具有比较性的知识点,如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2012年简答),尝试着节选并摘录下来,在考前做一些冲刺记忆。简答题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但只会源自于指定书目,因此多关注法理、民法、刑法、国际商法即可。用A4纸做专题摘要,并且一定要将知识记牢。

简述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对外经贸2012年研]

请简述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形。

[对外经贸2010年研](三)论述题

1.考试范围

主要包括:公司法、民法、侵权法、WTO法、法律热点。

单纯源自于指定书目的题比较简单,但近年来源自于“国际经济法网”或《国际商法论丛》上发布的论文的题越来越多。因此只能在精准复习指定书目的同时,关注当下的法律热点,比方说2010年就考了侵权法草案。2009年股权回购,就是公司法热点问题讲座上的一道原题。2008年也是从公司法热点问题上直接考了“公司章程”。

2.复习方法

一定要在复习的时候用A4纸将看过的知识点做重点笔记,尤其是比较大的章节,比方说法律价值,公司法中“人格否认制度”,这些虽然都是很常见的知识点,但是如果出论述题的话,就需要做特别多的发散整理。考前多做识记。比方说2012年的论述,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如果记不牢概念、特征、意义等,就无法做比较。也就无法得到满意的分数。

试述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的关系。[对外经贸2012年研]

二、从教材角度分析

1.法理学 

第三编法的发展、第五编法的价值较容易出论述题,分值一般在12分左右,如2012年法律移植就源自于法的发展。其次,法学各学科都是交叉学科。掌握法理学中一些最基本的知识点对回答其他学科的论述题有帮助,比方说2008年的“法律全球化”,虽然是源自于国际商法中的一道题,但是同样可以在做原因分析的时候,运用“法律移植”中的知识作答。

第六编法与社会较容易与实践联系出题。需要大家多关注热点并能运用该部分知识,在分析完热点问题之后要能回归到该部分知识点。多运用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知识总结社会热点。“法律行为”、“法律规则”、“权利与义务”的类型通常作为选择题出现的比较多。

法理学每年的分值在25分左右。

2.民法

民法的任何知识点都较容易出现论述题。从总则到分则都可能出现论述和简答题,而且分则更容易与实践相结合出题,比方说2011年的相邻关系与相邻权,并要求举例;2012年的抵押权人的权利,都是民法中比较常见的知识点。

民法每年的分值在25分左右。

论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并结合例子予以阐明。[对外经贸2011年研]

试述抵押人的权利。[对外经贸2012年研]

3.刑法

刑法与民法类似,分值在25分左右,基本上是5道选择、1道简答、1道论述。从2011年以来的出题形式看,论述和简答题集中在总则当中,比方说近年的减刑、缓刑以及2009年的自首制度。

试述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对外经贸2012年研]

论述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对外经贸2011年研]

请简述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对外经贸2010年研]

简述自首成立的条件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对外经贸2009年研]

4.国际商法

分值控制在25分左右。但是论述题和简答题是有重点的。集中在公司法、合同法。比方说2012年的资本维持原则,2009年的股权回购。2011年的合同对价制度。偶尔也涉及产品责任法中的一些知识点,如2012年的产品责任抗辩。这种题就是没有可发散性,全部将书中的点搬过来就算对了。以后应该会尽量避免这种题的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选择题范围特别广泛,但是很少出公司法中的法条。选择题一定集中在CISG、英美合同法、合伙制度。

根据欧盟制定的《产品责任指令》,生产者可以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有哪些?[对外经贸2012年研]

请以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例,说明我国公司法是否坚持资本充实原则?(提示:列举四个方面的规定即可)[对外经贸2012年研]

论述英美上“对价”制度与法国法上“原因”制度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对外经贸2011年研]

5.国际法、法制史、宪法、诉讼法

这几门每年都会有5分左右选择题,总共是20分左右,不会有简答和论述。因此考生浏览教材,有重点的看一些比较容易出选择题的点就可以了。

国际法中国籍、国家行为、国家义务、国际法原则较常出题;法制史的选择题范围比较广,任何需要识记的点都可能成为考题,像刑罚发

展、法家思想等都是常考的。

宪法和诉讼法从这2年的题来看,可谓“形散神不散”,集中在立法以及诉讼程序,分值不太多,一般在10分左右。并且宪法的知识点很多是和法理重合的,因此考生及时复习不到位也能猜出答案。

第四部分  答题技巧

一、选择题

没有太多技巧,复习过的知识点,完全识记了的知识点,肯定在一看到选项的时候就能选对,也不需要检查确认。这就是“所见即所得”。

没有复习过的知识点,就只能猜和靠排除法。

二、简答题

1.纯粹的知识点考查,比方说“洗钱罪”,这种题就需要从含义、构成要件、量刑等最基本的方面回答。答到这里基本上可以拿到三分之二的分值。必要的时候还要适当回答洗钱罪与窝赃罪的比较。当然如果题目明确要求回答洗钱罪的定义和特征,那自是不需要发散,当然若能将简答题按照论述来回答,只要时间允许,也是极好的。

2.书写一定要工整。答题纸是有限的,不能乱涂乱画。而且有条理的回答,加上工整的书写一定能给自己加分。

三、论述题

1.论述题大多都比较抽象,具有关键词性质。比如“法律全球化”、“股权回购”、“公司章程”,在回答这种题

的时候按照以下思路先在草稿纸上整理:

关键名词的英文翻译是什么?若能写出来,一定能加

分;比方说09年的股权回购,若写出英文“repurchase of stocks”是能加分的。

关键名词的定义是什么?

特征或特点或性质?

存在哪些学说种类?

同类概念是怎样比较和区分的?

目前发展的理论,比较占主流影响的是哪种?

影响是什么?

我国以及国际上是怎样认可该种理论的?

按照以上思路,归纳出能够在本题中运用的点,并按照一定思路作答。一定要标记好顺序号。

2.以“股份回购”为例,需要回答:定义是什么,什么情况下能股份回购,为什么要股份回购。在公司法改革中,它存在什么样的影响?好的方面,坏的方面?保护了哪些人的利益?今后有可能怎样发展?最后若能将某些教授的观点引用进来就能加分了。

请简述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特殊情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不享有哪些股东权利?[对外经贸2009年研]

3.论述题一般分值比较大,基本上要书写达到800个字左右才算是回答得比较周全。因此,考生也可以衡量下,如果一道题只写了寥寥100字,那绝对是发散的程度还不够。实在没有东西写,可以将法条搬出来,或者将相邻的知识点拿出来写一写。总之无理争三分。没准在不断书写的过程中就能发现一些新的切入点。

建议大家不管书写多少字,在最后一定要做一个总结,在前面书写完一大段之后,虽然有一定的逻辑和序号,但是还是要“总之”一下,将重心回到题目,呼应一下,重申下观点。这样也能起到凑字数的效果。

2014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51法学基础理论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部分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试题

考试科目:751  法学基础理论(注意事项:(1)此考卷适用于报考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专业的考生;(2)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写在卷面上的一律不计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60分):

略。

二、简述题(共4题,每题8分,共32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1.简述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异同。(8分)

答: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l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英美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两大法系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法律形式和技术上存在着不少差异:(1)判例地位的差别。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而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2)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在法典的编纂方面,大陆法系是“接受”罗马法的产物,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制定法,甚至制定法愈来愈多,但是,判例法仍然是其法律渊源的主体。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行法,不具有法典形式,且往往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3)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大陆法系的传统是注重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英美法系的司法审判则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从诉讼模式上看,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主动讯问当事人;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法官往往扮演着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律师的作用相对积极。(4)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直到现代,才开始有限度地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导致这些差别的原因,主要是历史传统的不同,而某些重大历史事件起了重大作用,不同的地理环境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从当代发展趋势上看,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别越来越小,呈现一种相互靠拢、相互融合的趋势。然而,历史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异在短期内并不会消失。

2.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8分)

答: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定限物权。《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然同为他物权、定限物权,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点,但二者亦有着重要的区别:(1)权利的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为目的,须对物的实体加以直接支配,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为目的,它无需对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仅以能对其变价价值加以排他的支配为必要,因此担保物权又称为价值权。(2)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必须以占有他人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成立,除留置权、动产质权依其性质须占有标的物外,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3)标的物不尽相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限于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则可以是不动产或者动产,还可以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性权利。(4)实现时间不同

因用益物权旨在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因此用益物权人一旦取得用益物权,就可以实现其权利,即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是同时进行的,二者之间无时间间隔。而担保物权成立后,担保物权人虽得享有一定权利,但通常并不能立即实现其权利,而只能在该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为债务之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始能行使变价受偿权,以实现其权利。(5)从属性不同

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享有其他权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以存在被担保的债权为前提,属于从属物权。

3.适用数罪并罚有哪几种情况?(8分)

答: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数罪并罚制度是刑事法律中刑罚裁量制度的重要内容。(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①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

②对发现的漏罪,不管其罪数如何,也不管是否与原判之罪属于同种性质的犯罪,都应当单独定罪量刑。

③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④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①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②对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都应当单独定罪量刑。

③刑期的计算(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4.在2013年10月25目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成为政府推行行政体制改革的步骤之一。请结合我国《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谈谈你认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中的哪些内容应当加以修改?(8分)

答:略。

三、分析论述题(共4题,每题14.5分,共58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1.论“法治中国”的涵义与主要方面。

答: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求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人民的意志在行使过程中和最终目的上得以实现,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法治中国”的几个主要方面:(1)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实现法律的统治,就要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全社会应该树立崇尚宪法、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通过宪法日的设立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的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权威。良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发挥宪法法律的作用,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是法治中国应有之义。(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法律的制定在于实施。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机关,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能否依据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力关乎法治的成败得失。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公正合理运行有效的执法体制,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权是法治建设的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是世界范围内公认的规则。要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个人的干涉。(4)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的运行要遵循一定的运行机制,从而保证司法权的公开公正。我国司法机关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司法体制试点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规范司法队伍,完善保障机制,是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合理。(5)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宪法法律的目的最终在于保障人权。法治国家的建设可以促进国家的各项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权。加强人权的保护,需要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司法权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线,只有司法保障制度完善,人权的保护体系才能完整。

2.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答: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错致患者人身或其他伤害,由医疗机构赔偿损害的侵权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①具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诊疗行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及药物手段,为患者提供救治、检查、治疗、护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和健康所必须的活动之行为总和。

②患者受到诊疗行为的实际损害。该损害主要是指因过错的诊疗行为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

③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的举证方式,比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时,适用过错推定的举证方式。(2)责任承担

在医疗侵权案件中,直接加害人往往是医务人员,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该医务人员所属的医疗机构。表面上看,这与雇主责任(用人单位责任)是一致的。但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医疗机构的责任是过错责任,雇主责任是对他人不当行为负责。医疗机构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3)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事由

根据规定,患者有损害,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论我国刑法中危害结果的特征、种类和意义。

答: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1)危害结果的特征

①危害结果的客观性。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相对于哲学范畴的结果,属于特殊结果,但它必然具有结果的一切特征,因而危害结果也只能是一种事实,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

②危害结果的因果性。危害结果的客观性,要求危害结果在内容上只能是一种现实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并非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危害结果。而只有危害行为引起的事实,才可以成为危害结果。

③危害结果的侵害性。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引起,作为一种事实,它表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受到侵害。任何一种危害结果,都必然是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一定的损害。

④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危害结果作为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的一种事实,必然具有多样性。这是因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行为、行为对象、手段等等,均具有多样性的特征。(2)危害结果的种类

①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这种分类的划分标准是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②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这种分类的划分标准是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③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种分类的划分标准是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3)危害结果的意义

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是共同要件还是非共同要件;如果是非共同要件,那么危害结果是哪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因素。危害结果是否为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即是否为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共同要件,这一问题争论的症结,在于从何种意义上去把握危害结果的含义。总而言之,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4.论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答:略。

2013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51法学基础理论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部分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3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试题

考试科目:751法学基础理论(注意事项:(1)此考卷适用于报考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专业的考生;(2)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写在卷面上不计分。)

一、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

略。

二、简述题(共4题,每题8分,共32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1.简述法律解释应该遵循的原则。

答: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和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解释必须结合我国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制度不很健全以及法律职业者的平均素质不够高的实际,坚决贯彻基本的法律解释原则,包括:(1)合法性原则

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①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

②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尤其是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精神。

③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补充性说明,必须符合被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否则,就不是法律解释而是立法活动。法律原则是法律基本精神的体现,遵守法律原则,就是捍卫法律的精神。(2)合理性原则

合理在此是指合乎情理、公理、道理。坚持合理性原则,要符合以下几项要求:

①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法律解释只有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和社会公理的要求,才会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与生产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行为规范。法律解释应该切实尊重这些规范,这不仅关系法律的实效,而且涉及法律的社会效果及民族传统的延续问题。

③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在充分尊重本国法律传统和现实的同时,法律解释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能够对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起引导作用。

④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在解释法律时,将实践证明正确的政策性规定及时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件,就不仅是坚持合理性原则的体现,而且是法治内在的特点和要求。(3)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因此,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具体内容就是:

①要将需要解释的法律规则、概念术语、技术性规定等方面的法律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中理解和把握,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将对个别法律部门有关规定的解释,纳入更高级的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全面掌握。

②要坚持各种法律解释之间已经建立的效力等级关系,解释工作要有全局观念、法治观念。

③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要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从技术上保证法律解释活动服从法制统一的大局。(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任何法律法规都有自己制定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历史原因,包括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政治关系、某一历史事件等。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但是对法律的解释是为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律解释工作要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

2.简述提存的构成要件。

答: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相关法条的规定,提存应符合下列条件:(1)提存之债真实、合法,这是提存的基本前提。(2)提存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由于提存为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提存人为提存时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3)存在提存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是指债务人的履行符合约定,债权人应当并且能够受领履行时,无理由地不受领。“拒绝受领”包括明示的拒绝或者受领的迟延,但不包括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的情形。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这包括不知债权人是谁,债权人地址不详,去向不明,失踪等情形。《合同法》第七十条也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在债权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一般需要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等代替债权人受领履行,如果暂时还未确定上述人选,则债务人可以提存。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标的物有: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简述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是指在社会上募集资金。集资诈骗,就是使用诈骗的方法募集资金。

①“诈骗方法”,是指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实际案件中,行为人所使用的诈骗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引资合作经营为名或以共同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骗取他人钱财;以高利率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等等。“非法集资”,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通过任何渠道或以任何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②行为结果。集资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审判实践中,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3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刑事追诉。(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罪过性质,即行为人是明知而故犯,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举例说明外商投资的公司如何适用我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答:略。

三、分析论述题(共4题,每题14.5分,共58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1.请阐述司法独立的含义,以及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

答:司法独立,即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权独立行使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在我国,司法权独立行使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2)司法独立的基本内容是:

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②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③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3)坚持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在我国,司法权不仅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还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通过这些种类多样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发挥法治宣传教育作用,促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从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请阐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种类和法律后果。

答:无效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无效行为具有如下特点: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1)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效行为总结为如下几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但却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

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

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⑧标的不确定的法律行为。(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发生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

①财产返还请求权。无效行为的重要特点是自始无效,因此在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恢复原状,即回复到当事人之间没有实施法律行为的状态,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相互返还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

②信赖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因信赖该法律行为有效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请求对方赔偿其信赖利益,从而使其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时所处的经济状况。

③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3.试述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

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1)累犯的分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2)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①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成立一般累犯的罪质条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后罪其中之一是过失犯罪,则不能构成累犯。

②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体条件。如果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即使是故意犯罪,或者犯后罪是故意犯罪且年满18周岁的,也不构成累犯。

③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构成一般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须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是成立一般累犯的刑罚条件。

④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时间条件。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3)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4)累犯的刑事贡任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4.请阐述英、美、德和法四国合同法上有关违约的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异同。

答:略。

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51法学基础理论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751法学基础理论(注意事项:(1)此考卷适用于报考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专业的考生;(2)注意: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写在卷面上不计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60分)

请阅读下列各题,从各题所给的A、B、C三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佳选项,并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1.以下选项属于准法律行为的是(  )。

A.招标公告

B.拒绝要约

C.设立遗嘱

2.以下选项属于支配权的是(  )。

A.肖像权

B.监护权

C.抵押权

3.自助行为的目的是允许权利人保护自己的(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属于(  )。

A.合伙企业的财产

B.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C.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5.采取类型强制原则的法律行为是(  )。

A.物权行为

B.债权行为

C.继承行为

6.不可以被撤销的意思表示错误是(  )。

A.将甲误认为乙而向其作意思表示

B.将买卖误认为租赁

C.误认为自己出差而购买机票

7.依《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为(  )。

A.法律行为生效之时

B.权利人占有该动产之时

C.义务人交付该动产之时

8.依《物权法》规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

A.认定该决定无效

B.撤销该决定

C.判决重新作出决定

9.合同无效后,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货物,此种请求权属于(  )。

A.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B.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侵权返还请求权

10.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是(  )。

A.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和承揽人

B.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

C.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

11.因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的诉讼,属于(  )。

A.指定管辖

B.专属管辖

C.一般地域管辖

12.在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应当(  )。

A.继续审理

B.裁定中止特别程序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13.以下关于普通的共同诉讼说法正确的是(  )。

A.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B.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C.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14.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程序是(  )。

A.开庭准备,宣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B.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辩论,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C.开庭准备,庭审调查,宣布开庭,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15.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

A.终结诉讼

B.中止诉讼

C.延期审理

16.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最早规定于(  )。

A.汉代 

B.北齐 

C.唐代

17.中国古代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朝代是(  )。

A.西周 

B.秦代 

C.宋代

18.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  )。”。

A.法律论 

B.唐律论 

C.本俗法

19.中国近代最早明确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的法典是(  )。

A.《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B.《大清现行刑律》

C.《大清新刑律》

20.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A.宋代“折杖法”规定所有刑种均可折杖行刑

B.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中确定首犯的一般标准是“造意者为首”

C.中国古代法家强调以严刑峻罚推行法治

21.与19世纪相比,自20世纪以来,过失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上的一条重要原则(  )。

A.越来越强化了

B.越来越弱化了

C.既没有强化也没有弱化

22.与《法国民法典》相比,《德国民法典》更多地受到(  )的影响。

A.《学说汇纂》

B.《法学阶梯》

C.《十二铜表法》

23.关于英国普通法(Common 1aw)的概念,以下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

A.是一种通俗的法律

B.是一种习惯法

C.是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24.布莱克斯通(B1ackstone,1723—1780)是(  )早期著名的法学家。

A.法国

B.美国

C.英国

25.美国历史上的重要的宪法判例一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由(  )担任首席法官时判决的。

A.约翰·马歇尔

B.汉密尔顿

C.罗杰·塔尼

26.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请辩护人辩护。这一规定属于(  )法律规范。

A.义务性规范   

B.准用性规范  

C.确定性规范

27.法对人们的行为可以反复适用,这体现了(  )的特征。

A.法的强制性 

B.法的规范性 

C.法的普遍性

28.《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不是一项(  )。

A.指导性规则  

B.调整性规则 

C.义务性规则

29.下列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中,错误的是(  )。

A.上位法无条件优于下位法

B.新法无条件优于旧法

C.新法有条件优于旧法

30.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通常划分为(  )。

A.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

B.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C.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31.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和正义的西方法学流派是(  )。

A.古典自然法学派 

B.历史法学派

C.分析法学派

32.当代中国成文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  )。

A.国际条约

B.判例

C.习惯

33.义务性规则不具有的特征是(  )。

A.强制性

B.任意性

C.必要性

34.自由就是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这可以被称为(  )。

A.法律自由

B.消极自由

C.积极自由

35.罚款和罚金(  )。

A.均属行政制裁

B.前者属刑事制裁、后者属行政制裁

C.前者属行政制裁、后者属刑事制裁

36.在某区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下列人员中的(  )依照我国《选举法》不具有选举资格。

A.精神病患者李某

B.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决定停止其选举权的王某

C.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被判处管制的张某

37.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规章的是(  )。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38.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宪法意义在于,它开创了(  )的先例。

A.联邦法院审查州法律是否符合州宪法

B.联邦法院审查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C.联邦法院审查联邦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39.某公司对北京市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  )申请行政复议。

A.北京市人民政府

B.北京市海关

C.海关总署

40.关于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能否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不能,因其不是独立法人

B.能,因其依法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

C.能,但其必须与中方联合以企业的名义

41.2011年7月9日,南苏丹根据全民公投结果,宣布独立。但北南苏丹双方仍存在边界划分、石油资源分配、阿卜耶伊地位、外债分担等未决问题,这种情况下下列关于承认南苏丹主权的陈述,错误的是(  )。

A.边界划分、石油资源分配、阿卜耶伊地位、外债分担等问题均不影响南苏丹的独立

B.如果北苏丹承认了南苏丹的独立,其他国家就可以承认

C.其他国家不应急于承认,应该观望一段时间

42.2011年8月21日,利比亚反对派攻入首都,总统卡扎菲去向不明。此时,利比亚的主权(  )。

A.由尚未被攻占的利比亚政府军所保护的卡扎菲政府行使

B.由反对派所成立的国家过渡委员会行使

C.应暂由联合国或者非洲国家联盟代理

43.中国尚未批准的人权条约是(  )。

A.《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44.在外交活动中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是(  )。

A.国家总统 

B.中共中央书记

C.外交部长

45.2011年5月30日,基地组织占领也门津吉巴尔市,宣布成立伊斯兰酋长国,定都津吉巴尔。关于这一情势,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没有联合国的授权,只有也门有权使用武力清除这个伊斯兰酋长国,其他国家只能坐视其发展

B.致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国家,如美国,可以自行打击该“伊斯兰联合酋长国”,不必事先征得也门的同意

C.也门竟然容忍在自己的境内成立一个恐怖主义组织,违反了其承担的《联合国宪章》下的责任

46.下列哪项不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

A.国际合作 

B.平等互利

C.互不干涉内政

47.国际社会尚未就使用下列哪种武器达成普遍性的国际法规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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